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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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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篇1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的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等维护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在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等设施、设备的总称。

第四条 建筑业主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与实际使用者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查验移交,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者的,应当以合同方式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实行统一维护管理,专有部分的建筑消防设施由业主和使用者各自负责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等接受建筑业主、使用者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 建筑业主、使用者及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规定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和保养条件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业准则,对检测结果和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

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组织预案演练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内容纳入其中,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电功能的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重要的消防设施操作控制场所,以及仅设有区域火灾报警器的单位,应当结合工作、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值班制度,确保火灾情况下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正确操作建筑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落实有关岗位、人员的巡查责任。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当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熟悉巡查路线、巡查内容,掌握巡查的基本方法和要求,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每年年底前将系统运行情况、年度检测记录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 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制度。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并按要求组织实施。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单位应当确保自动消防系统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单位应当将有关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故障情况及时反馈给维护管理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第十三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识化管理,设置统一的消防设施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标识,规范标识内容、式样和悬挂张贴位置。在消防配电柜、水泵结合器、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等消防设施和器材上设置的标识,应当载明设施、器材的名称、状态、维护保养须知、维护保养责任人等信息。

第十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原始技术资料;

(二)建筑消防设施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表、维护保养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培训记录等。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消防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纳入检查内容,主要检查: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及完好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缺损、故障等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隐患消除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八条 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单位自行进行检测、维修、保养,经检查发现未保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以及《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或者值班期间脱岗,未按规定对消防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接到的报警信号未按规定程序正确处置的,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暂时停用消防系统,未采取确保消防安全有效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识化管理,依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本地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相关档案和工作台帐,掌握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省公安厅印发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苏公厅[1999]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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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我区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按照____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____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和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军分区《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做到了管理人员落实规章制度,加强了日常维护管理,进一步完善落实了检查登记制度,确保了全区24台人防警报系统设备技术状态良好,安全可靠,随时鸣响率100%。完善了石峰区人防警报器布点规划,及时处置了原化工助剂厂处的一台警报器,参与了全市人防警报拉练,做好了每周与市人防办通信指挥车的警报对接。

(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做到了安全

我区目前有人防工程82处,1158147平方米,其中地下室为22055平方米,坑道式为93092平方米,全为六七十年代修建的老式人防工程,是全市老式人防工程最多的城区,维护管理难度居全市之首。

为确保人防工程始终保持在良好的使用状态,我办经常深入有关企业单位,向企业单位领导宣传人防法律、法规,阐明责任,积极协调解决人防工程维护方面的技术难题等,督促各人防单位维护管理好人防工程,区人防办争取上级投入了13万多元对石峰山上五处透气天窗进行了维护。进一步落实了巡查制度,90%的人防工程做到了“灯明、路洁、水畅”,保障了人防工程的安全,无垮塌,无渗漏,无安全隐患。形成了“三天一巡查,一周一排风,出现隐患及时维护”的石峰模式。

(三)人防宣传教育深入人心

人防宣传教育是人防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为了不断提高人防宣传教育质量,提高我区人防工作的社会影响,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意识,我们根据全市人防工作会议精神,加大了人防宣传教育的投入,加大了人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力度,进一步抓了人防知识“五进计划”落实。我区的人防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通过三个方面来实现:一是大型企业(如株冶、株化)通过报纸、企业内部的电视台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人防政策法规。二是学校初级中学班开设专门人防教育课程,落实人防知识教育。凡有人防教学任务的学校都做到有教学计划,有专门教师,做到中学人防知识教育普及率达100%。使学生普遍懂得了人民防空的重要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严格依法按程序征收人防维护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条,《____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04号令)以及《____省物价局、____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____价费字[____7]87号)的规定,对辖区单位进行了人防工程维护费的征收,我们做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年底一定能完成市人防办下达征收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任务。

(五)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工作稳定

篇3

(二)多种形式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宣传和推广《居安思危、备战人防》科教影片,累计在县电视台和大地广告公司显示屏上各播放一周,在广场、学校、社区、电影院等场所播放20场次。与此同时,通过新闻报道、知识竞赛等多形式扩大社会影响,营造出“关爱生命、关注人防”的良好氛围。1、县电视台新闻频道(6月10日至26日):每晚播出一个部分,播出时间为20:00至20:30分;2、文化休闲广场(7月20日至21日):每晚播出四个部分,播出时间为20:00至21:30;3、文化休闲广场大地广告公司显示屏滚动播放(8月1日至8日):每天播放一个部分,从9:00至20:00滚动播出;4、配合州人防办在州民二中8月26组织观看《居安思危、备战人防》影片,开展应急演练,并组织180名学生进行了人防知识竞赛;5、开展人防知识宣传教育进社区。10月16日,我办在城东社区通过学习展板、知识挂图、发放宣传资料、集中培训、开展业务咨询等形式,组织群众学习人防相关法律法规、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的政策、解读了“一令一文”(即:省政府270号令和湘价费﹝2014﹞60号文件),介绍了防空袭警报、应急救援等相关知识,让群众了解人防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群众了解人防业务、关心人防工作、支持人防事业的浓厚氛围。己统计,在城东社区共制展板10块、悬挂知识挂图52幅、发放专业书籍200本、宣传资料500份,集中学习讲解1次,业务咨询58人次。6、在文化休闲广场抓好“5.12”集中宣传活动。按照县应急办的总体安排部署,全办人员走上街头,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70号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发〔2014〕10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通告》(永政函〔2014〕34号)等法律法规和防空防灾知识,发放《公众防空防灾应急手册》、《省实施办法》、《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人防知识宣传资料5000余份(册),制作宣传展板15块,悬挂知识挂图26幅、横幅25条,张贴通告150份,接受群众咨询257人次,收到了较好效果。

二、宣传教育工作措施

(一)加大汇报力度,积极寻求领导支持。针对过来我办存在的机构没有独立、人员没有专职、业务没有开展的实际,办主要领导多次向县政府办及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宣传人防法律法规、上级要求及周边兄弟县市工作开展情况,引起了县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2013年12月2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人防工作,同意从2014年1月1日起启动人防执法工作,将人防办纳入县规委会成员单位,要求人防办人员归位,审议通过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通告(送审稿)》和《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4月25日,县政府正式下发了《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通告》两个文件,明确了发改、住建、规划、房产、物价、人防等部门在人防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严格执行湘价费〔2014〕60号文件确定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我县人防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人员保障和制度保障。10月15日,人防办主任给县长汇报防空警报试鸣工作准备情况,审议通过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送审稿)》,县政府正式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试鸣日”之前县电视台将此通告播放了一周,人防办在公共场所把公告也进行了张贴。11月1日,我办在县城区域的两台防空警报准时试鸣,试鸣率达100%。

(二)强化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成立了由主任任组长的人防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专抓紧人员,制定了《县“5.12”人防宣传工作方案》和《居安思危、备战人防》播出计划,安排人防宣传资金5万元,确保了整个宣传活动的有序开展。

(三)巩固基层基础,加大阵地建设。今年,我们把城东社区作为人防宣传教育进社区试点单位,设立了防空防灾宣教基地、办公室、综合减灾办公室、人防宣传教育活动室,制作人了人防宣传展板、张贴了人防宣传知识挂图,添置了人防宣传书籍,并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四)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应急演练。按照县人武部的安排部署,我办组织10名人防志愿者,积极参加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联合举办的防火、防空、防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活动,开展军事训练,提升了应急救援能力。

三、宣传教育下步打算

(一)加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力度。根据城市规划现状,新添置2台防空警报,确保县城区域防空警报试鸣覆盖率达100%。

篇4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依法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四、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3.《**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八、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当事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九、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等;”

十、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范围内修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地面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构筑物;”

行政征收(共2项)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比例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平战结合费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一)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营性活动;

(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冷风降温;

(三)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敷设通信、电力等管线;

(四)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碴石等副产品。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平时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3.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收取使用费的范围: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经济效益的行业;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已敷设的其他管线;

(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

(四)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产品。

收取费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

一、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4.《**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人防工程和辖区内中小学的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四、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审批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由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和使用。”

五、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和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部门的指导;战时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和大纲进行。”

七、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列入国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建成后,均应组织竣工验收。”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防空地下室建成后,须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与奖惩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对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其主要标准是:

(一)有健全的人防国有资产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

(二)建立健全了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对所占用的人防国有资产登记齐全、账实相符,统计数字真实、完整、准确。

(四)对使用的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了合理、有效、节约。

(五)对平战结合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保值、增值,其收益按《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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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空地下室及上部地面建筑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将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资料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查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后,出具防空地下室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凭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无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防空地下室质量认可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五、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建设规模、结构形式、地质地形条件等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时,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需按省规定的规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无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的民用建筑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严格落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管理政策规定。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对下列项目给予适当减免: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用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七、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执法检查,凡不按规定与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不按确定的防护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的行为,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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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人防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原则

(一)严守法规,突出重点。人防建设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使用,集中用于人防建设管理工作,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确定人防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资金预算,杜绝随意性。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对人防建设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非保密信息)等,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资金的立项和预算

第四条人防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立项程序

(一)区人防办相关科室根据当年应达工作目标确定项目内容,作为确立项目预算决策的依据,申报项目材料时需编制项目的明细内容,提出初步意见。

(二)对评审入选项目的资金预算进行审议,并将结果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对项目预算进行复议。

(三)区人防办修订复议的项目明细预算后,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人防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根据财政预算的要求编制资金预算,对各项支出的测算依据、事由、标准、用途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条人防建设专项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人防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区人防办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八条人防建设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一)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支出;

(二)人防组织指挥支出

(三)人防通信报警支出

(四)人防宣传教育支出;

(五)人防行政政法及法规建设支出;

(六)其他人防工作必需的相关支出。

第九条人防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程序

(一)区人防办年初分月列出用款计划,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区人防办每月根据用款计划进行申报,区财政局按预算执行进度审批下达。

(三)区人防办相关业务科室提出使用项目、目的、方法,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严格按照本暂行规定的人防建设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

严禁使用人防建设专项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投资和与人防建设专项工作无关的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区人防办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或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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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防工程建设国内外现状

世界各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对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十分重视。人口只有850万的瑞典,已构筑20万个公共掩蔽所和170万个私人掩蔽所,地下人防工程面积已达1000万m2以上。中立国瑞士近200年没有经历战争,仍十分重视人防工程建设且以平战结合为主,人均人防工程面积已超5 m2。美国人防工程建设的积极性随着其与国际敌对势力的对比变化时高时低,因其自恃地理位置优越,经济军事实力强大,故总体不如欧洲国家重视,但每年在人防工程建设方面的投入仍超过10亿美元;其地下工程建设非常注重平战两用,把油库、备用电站等生命线工程与设施建在地下,人防掩蔽工程可容纳1.2亿人且建设范围广、配套设施全、防护能力较强,所建快速地下交通网便于战时人员的快速疏散;城市中75%的建筑物都建有地下室,总面积达6.5亿m2。俄罗斯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已建成包括通用防护设施、防辐射掩蔽部和简易壕沟在内的庞大人防体系;其防护工程通常建在居民区,该国人防法规定人均占有防护工程面积不少于0.5 m2、空间不少于1.5m3。德国建有设施齐全的地下医院92座,其中几所拥有1000多张床位,这些医院能在接到命令后的24 h内全部投入使用。邻国日本通过修建地下城市实现城市防空目的,全国20多个城市修建了100多条地下街,总面积超过100万m2,首都东京地下街遍布全城,面积1万m2以上的就有17条,其中八重洲地下街面积超过10万m2。

我国城市人防建设与发达的国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但发展迅猛。五十年代,针对当时国内形势,建立了人民防空委员会,在各地与沿海城市建立人防领导机构,修筑防空工程设施与人防预报系统。六、七十年代,在主席针对国际形势提出”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号召下,全国掀起了一股群众性的人防建设。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也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的发展,平战结合的较大规模的地下空间项目在我国不断涌现,较典型的有:1986年在哈尔滨兴建的建国以来第一个将人防与城建相结合的秋林地下人行过街工程,形成了一座由8家商业城组成的12万m2的超大地下商场;建于1990年的上海人民广场地下车库及地下商场达6万m2;1991年汉口火车站配套工程地下商业城建筑面积超过5.5万m2;1997年建成的西安科技楼地下商城建筑面积达4万m2;2002年的上海南站及2003年广州康王商业城,地下工程建设配套已臻完善,总体防护等级达6级;北京王府井商业区与汉口汉正街小商品市场的超大规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使这两个闻名全国的商贸云集区更换新貌,成为现代商贸服务业标志。目前,北京地下空间建成面积已达3000万m2,近年来平均每年增加约300万m2,其中,建设地下停车空间的约占30%。据介绍,到2020年,北京市域地下空间将达到9000多万m2,人均拥有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达5 m2。

2 我国人防工程的特点与现状

人防工程的特点或用途在各个国家不尽相同。在我国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从总体上讲,人防工程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人防工程主要用于应付战争灾害,同时兼有应付和平时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功能;②把人防工程建设置于重要战略地位、视其为重要的战略威慑力量;③强调人防工程建设的长期性;④重视提高总体防护能力;⑤人防工程建设耗资较大,维护保养任务重,普遍采用平战结合的建设方针;⑥重视开发城市人防工程的社会价值和商用价值。

我国在六、七十年代建设的人防工程,主要以防战、防空为主,人防工程建设缺乏整体规则与设计,走的是“边设计,边建设”的群众路线,布局与城市发展脱节。80~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注重平战结合方针,并提出了结合城市建设发展人防工程的思想。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制定,从客观上对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的有序化、科学化、法制化、系统化起到了推动与促进作用。但由于投资大、后期管理费用高、地下空间开发权益不清等诸多因素,在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中仍然主导思想不明,未能与城市发展相结合,特别是高层建筑地下室的建设与管理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人防工程的作用上。就2008年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灾难发生后,数百万灾民逃难藏身处,很少是利用人防工程的,这明显存在建设与管理脱节、建设与使用脱节的现象。因此,在新世纪进行城市人防规划时要避免各自为政,应对地下空间开发统筹规划、分工协作,严格要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特别是城市地下交通枢纽、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等工程建设时,必须进行抗毁伤及生存概率的评估,建立切实可行的人防工程应急使用管理条例与措施,做到人防工程建设有序、合理、综合、可用,杜绝盲目性。

3 人防工程建设信息化管理

随着城市人口的递增,城市地域面积不断扩大,城市生存环境已对本世纪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出巨大挑战。另外,我国现有农业耕地仅18.2亿亩,人均耕地仅1.3亩左右,面对工业扩张与交通枢纽基本建设,这一数字还将不断缩小。因此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综合利用相结合是城市高速发展和城市空间利用的迫切需求。近几年,我国内地北京、上海、广州、沈阳、南京、武汉等城市地下交通建设如雨后春笋,城市向三维空间发展即实行立体化的再开发已成了城市中心区发展的必然趋势。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在拉动内需的形势下,一下子开发出来的诸多地下工程项目如何规范建设与管理已成了当务之急。所以应用“数字信息技术”,做好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建设的信息化管理,对城市人防工程进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平衡、科学决策、有效管理将十分重要。

人防工程数据包括工程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空间数据主要是工程的区域分布等;属性数据有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工程建设时间、工程结构形式、埋深、宽度、高度、工程出入口及进排风口、工程报废时间、报废处理单位及手续情况、工程上部居民情况等。

人防工程空间数据(图形、图像)可以以一定比例的地形图与地下工程规划图为基础,通过实地勘测后,以扫描数字化的方式,以Mapinfo数据格式为矢量数据标准,建立矢量地图库。

人防工程属性数据的获取,可依靠人工记录档案等多种途径,以MapX为嵌入式开发平台,完成基于图形的各种功能。

对地图数据的分层管理,应根据地物要素的数据和专题内容施行,要求适合人防办公业务需求以及图像编辑及图形的输出条件。

城市人防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功能模块结构如图1所示。

数字人防是数字城市的重要内涵,是国家基础信息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障系统流畅运行与信息安全也是必要的。

4 结语

人防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人防肩负着防空防灾的双重职责,搞好人防建设,战时能够有效保护我们的家园,平时为防空防灾提供指挥平台,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现代化建设成果。

如果说20世纪是地面建筑世纪的话,那么21世纪将是地下工程大开发的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繁荣昌盛,地下空间的开发与综合利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人防工程建设也逐渐有章可循。但与西方先进国家相比,人防经费比例、市场化开发程度、人员掩蔽率、人均占有人防设施面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目前我国首先是要完善地下工程建设与开发利用的法规体系,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职责权利,从而有效地实现城市交通、市政设施、土地规划、人民防空、城市防灾等问题的法律支持。城市人防工程的信息数字化建设,将对城市人防工程的规范管理、综合利用、防空减灾起到推动作用。同时,强化人防工程建设中的质量管理也是关键举措,这样才能让防工程建设真正做到为战而建,为民所用,充分发好人防工程作用。

参考文献:

[1]钱七虎.城市可持续发展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J].地下空间,1998

[2]林枫,杨林德.新世纪初的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一)(二)[J].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2005

[3]王风山等.基于GIS的人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理工大学学报,2004

[4]高冬梅.对我国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思考[J].新建筑.2004.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S].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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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人防工程防护区、非防护区划分不清,照明、弱电、消防喷淋等管线随意穿越人防区,未做防护密闭处理。

2、气密测量管、测压管、备用电管、尾气监测管、超压自动排气阀等平时应预埋到位,战时安装的相关管道施工时有遗漏未预留,或预埋的标高位置、出墙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3、人防工程底、侧、顶板应布置梅花型拉结筋,拉结筋的规格有误、间距偏大,绑扎不符合规范。

4、人防工程水平、竖向钢筋的锚固长度均有别于普通民用建筑,节点处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够。

5、临空墙交接处、防护门周加强筋缺失。

6、防护单元隔墙未使用止水对拉螺杆。

7、底、顶板有效截面高度不够,垫块、马镫缺失。

8、防护门框侧墙箍筋未封闭,箍筋开口方向有误,边柱箍筋未与止水钢板焊接。

9、柱下核心箍缺失。

10、梁内腰筋放置不均,梁底保护层不够,极易露筋。

11、战时封堵框未做好支撑,主体结构验收时涨模。有的施工单位尚缺乏最基本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手段,甚至都不具备基本的质量意识,短期行为突出。很少有施工单位是以抓好施工质量为目标的;施工过程中的违法分包与转包的现象普遍存在、借用他人的资质进行投标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中标的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质量的管理很弱甚至根本就是形同虚设;施工单位的现场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施工经验,施工组织不合理、现场混乱。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片面追求工期,忽视质量,又因承担的风险小而忽视质量管理。为抢工期,不惜牺牲工程质量;施工过程中各方协调度不够,施工过程摩擦和矛盾不断。 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存在问题,监理工作其特点就决定了其工作人员不单综合素质要好,且要管理能力强、专业水平高、道德品质良好,不怕吃苦。但是现在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虽然数量上不少,但其监理人员实鱼龙混杂,鲜有高素质的监理人员。 2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 2.1 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有明确的目标 为实现人防工程总的质量目标会设有许多的分目标, 一步一步实现分目标可被视为是实现总目标的一些具体步骤。所谓已经确定好的目标实际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要求被管理的对象要按照预定的目标和方向进行作业;另一方面是控制管理活动不能够超越现有的资源条件。因此在明确了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目标之后, 项目的管理人员在制定具体的质量管理计划时,就要以具体的行业技术标准为依据, 对过程中的各主要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 制定切实可行的、高效的计划措施。 2.2 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内容的质量管理 人防工程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时刻牢记以人为本,要以保障居民的人生财产安全为目标要求,要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素质极其质量意识为前提紧抓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要明确质量目标,进行科学管理、规范化施工,严格实行奖惩分明制度,有效地对人防工程施工项目进行质量管理。

具体的做法有:大力宣传人防工程平时、战时功能及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建设人防工程的紧迫性、必要性,努力提高相关主体单位对人防工程的认知度和重视度;

图纸会审及每次的验收过程中,详细地阐述人防工程的技术规范及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防患于未然,尽量做好工程质量的预控工作;积极组织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参与国家、省人防办举办的监理培训,做好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努力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3 结论: 总之,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在是人防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这是由于人防工程自身的特点决定的,这些特点使得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任务既十分复杂又很是繁重。而人防工程又关系着城市中每一个人的生活,不可谓不重要。因而在人防工程中的施工质量问题也具有举重若轻的地位,既关系民生也关系人防,应当牢牢抓住人防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对待、谨慎分析、小心控制、严格把关。保证我国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达到一个新的台阶,以保证居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1]《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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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民防工程内部及其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部位,用以对核生化武器、电磁脉冲武器和常规武器杀伤破坏效应进行防护的专用设备。主要包括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超压排气阀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防爆地漏和过滤吸收器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安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其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负责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资质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企业资格证》)。

第六条(企业生产基本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批准的生产品种及的图纸、标准和规范生产民防工程防护设备,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

第七条(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检验机构,加强对防护设备产品的质量管理,定期对防护设备产品进行检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每件防护设备应有一套完整的生产质检记录,并建立产品档案,保存购置的原材料(含工件)质保书、购销合同、原始发票等出厂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年检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年检。

每年7月上旬,本市生产企业应当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及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市民防办。

第九条(销售企业及产品的名录公布)

市民防办建立本市防护设备销售企业及产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销售企业名录包括本市取得《企业资格证》的企业,以及进沪销售备案合格的外省市企业。未进入名录的企业,不得在本市销售防护设备产品。

市和区、县民防办以及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通过网站、行政事务办理总窗口、质量报监等,将销售企业及产品名录信息书面告知建设、施工单位,由建设、施工单位自主采购选用合格的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民防部门不得推荐使用指定产品。

第十条(外省市企业进沪销售备案)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防护设备的,应当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并向市民防办办理进沪销售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进沪销售备案材料)

办理进沪销售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市民防办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进入**市场备案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年检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拟销售防护设备产品的型号规格,以及本年度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产品销售)

在本市从事生产、销售和安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的企业,必须提供合格的产品,并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销售的产品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的显著位置钢码打印标有厂名、企业资格证书、产品编号、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铭牌。

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定点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销售合同)

防护设备产品的销售,提供单位应当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推荐使用市民防办无偿提供的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安装规范)

防护设备中的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以及隔震专用设备应当由其生产企业负责安装。其他防护设备可以由生产企业或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企业负责安装。

从事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业培训,取得安装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抽查)

市民防办应当通过实地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检等方式,加强对本市定点企业产品的质量管理。

市民防办应当加强本市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管理,对在本市销售的防护设备产品,不定期抽样送交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定点企业应当停止销售,按要求进行整改,并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第十六条(安装质量监督)

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

未向市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的定点企业以及不具备定点企业资格的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用于民防工程的,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出具民防工程质量监督认可文件。

第十七条(取消名录情形)

本市取得《企业资格证》的企业,以及进沪销售备案合格的外省市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防办将其从销售企业名录中取消,其产品不得在本市民防工程中使用:

1、被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的;

2、提供虚假申报备案材料的;

3、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许可证的;

4、年检不合格的;

5、制假售假的;

6、偷工减料、严重降低防护效能,其产品一年内两次(或两种型号产品)被检测认定为不合格的;

7、存在恶性竞争、严重扰乱本市防护设备市场秩序行为的;

8、在本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供应及安装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9、未提供已在本市销售并经质监部门认定送检的各类防护设备产品当年度检测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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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国人防设施建设、运行遵循“平战结合”原则,在此制度环境下,全国各地纷纷把人防设施推向市场,采用租赁、转让、合营、自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使人防设施建设逐步走上产业化道路。但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人防设施谁出资建设、谁负责日常运行维护以及收益归属等问题。本文将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与现实运行状况两方面进行对比考察,揭示中国人防设施建设、运行中的产权制度“混乱”状态,并从产权视角、利益视角、信息视角,多角度对其进行解释,分析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最后试图探讨解决该“混乱”状态的方式方法。

1 民用建筑人防设施建设、运行产权制度状态分析

民用建筑人防设施建设、运行产权制度分析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满足要求的民用建筑自身建有防空地下室,这里称之为民用建筑、人防设施配套情况;二是由于地质等原因,民用建筑自身无法建成人防设施而根据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这里称之为民用建筑、人防设施分开情况。

1.1 民用建筑、人防设施配套情况下的产权制度状态分析

在建设部印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中,对人防设施是否作为公摊面积计入房价进行万规定。如果商品房是整栋销售的,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其实,这已经包括了楼梯间、设备间等非套内面积,但由于房屋是整栋出售,不存在其他购买人,所以在此没有称“公摊面积”。如果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其销售面积即为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通过考察民用建筑面积计量相关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民用建筑人防设施不应该作为公摊面积计入业主购房面积,其成本也不应该包括在购房价款中。但是因此,开发商在实际运作中将人防设施建设费计入成本,并通过房价转嫁给所有业主,以此起到抵消企业所得税的作用,进而增加自身收入。

1.2 民用建筑、人防设施分开情况下的产权制度状态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作为开发商的基础设施建设费计人开发成本,开发成本作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重要部分已经计入房价。这样,由于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是所有业主通过购买商品房而把价款交付给开发商,因此开发商对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的使用以及易地建设的人防设施没有任何关系。某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审定、收取。所收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利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属人防公共工程,平时分别由市、区人防办使用管理。由此可以看出,易地建设费又由开发商转移到人防办,由人防办用作易地建设人防设施的费用,建成公共人防设施,并拥有其收益权。

民用建筑、人防设施分开情况中,实质上是人防办向所有业主收取易地建设费,开发商只是作为人防办的一个单位,负责临时向业主收取易地建设费。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中的角色相当于民用建筑、人防设施配套情况中的物业管理部门角色。由于开发商的介入,使得人防办直接向业主收取易地建设费可能出现的问题得以掩盖。人防办、开发商将易地建设费作为开发成本中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一部分,并通过房价回收开发成本的方式将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转嫁到业主头上。

而在实际运行中,业主对其缴纳的易地建设费使用情况毫无知晓,与易地建设费建成的人防设施没有任何产权关系,开发利用该设施所获得的收益归人防办所有,“谁出资、谁受益”原则在民用建筑、人防设施分开情况中出现了悖论。

2 民用建筑人防设施产权制度“混乱"状态原因分析

2.1 产权视角分析

根据科斯的观点,归属清晰将会使社会处于总量最大的状态。这里出现人防设施“混乱”状态的根本原因是产权归属不明晰。其中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产权没有界定给明确的产权主体,二是共有产权缺少有效。从第一方面看,只有人防设施的产权归属者才会为其建设运行付出成本,没有付出成本的产权相关方不能成为产权归属者,也就不具有收益权。从第二方面看,共有产权由于属多人所有,在产权主体内无法避免个人成果被集体分享,加之交易费用过高,各产权人之间几乎不可能就每一个问题达成共同协议,因而必须选出代表集体产权。但实际运行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督成本巨大等原因,两种情况下的人防设施产权均与业主无关,真正的产权人没有产权,没有出资的相关利益群体却成为受益者,“谁出资、谁受益”这句看似很有道理的原则在人防设施方面有所违背。

2.2利益视角分析

随着市场化改革日益深入,政府与企业逐渐成为市场交易的主要角色。政府主要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全面负责交易制度与规则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企业负责自己的交易活动。前者为后者的交易提供交易制度与规则保护,后者的活动则构成前者活动的重要基础与目标。作为政府部门的人防办与作为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

2.3 信息视角分析

民用建筑买卖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开发商与业主所掌握的信息量不等,开发商显然掌握着更多关于民用建筑以及辅助产品(如人防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关于人防设施建设运行的不等量信息主要包括:人防法律对于人防设施建设运行方面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实际运行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表现在房产价格中是否包括人防设施建设成本问题上,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

3 民用建筑人防设施产权制度“混乱"状态解决方式探讨

3.1 民用建筑、人防设施分开情况下的解决方式探讨

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源于民用建筑由于自身地质等原因无法建设人防设施,而由人防办收取易地建设费,进行专款专用,组织易地建设。由于确定哪项易地建设人防设施是由哪些业主出资建设的过程的信息成本巨大,所以把易地建设人防设施归为某些业主共有将不具有经济性。同时,信息成本的巨大会产生更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把某项易地建设人防设施与相应业主挂钩的方式不可行。

为了降低信息成本,目前常规做法是将其视为“集体所有”,比如中国农村土地就采取这个解决方法。中国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同时,并不规定“业主集体所有”,也不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这不会解决“业主集体”与业主个人之间利益不一致的问题。“业主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缴纳易地建设费业主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它是传统公有制理论在政治经济上的表述,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谁出资、谁受益”,业主集体出资,业主集体受益,业主集体具有产权。财产产权是很重要的法律权利,其主体必然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意义。

3.2 民用建筑、人防设施配套情况下的解决方式探讨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人防设施不允许作为公摊面积计入业主建筑面积,但开发商普遍的做法是通过其他属性来调整,最终达到转嫁成本的目的。由于存在监督成本巨大以及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问题,人防办、业主无法考察业主出资中是否包括了人防设施建设费。这样,不如将人防设施产权界定给业主,将其作为公摊面积计入业主建筑面积,成为该民用建筑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所有业主实行自治。

不过,该自治制度还有向其他方向演变的可能:由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业主支配人防设施(受益方依然是全体业主,在高昂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谈判成本制约下、在“搭便车”的收益估计下,全体业主是愿意服从政府部门支配指令的);部分业主充当了制度供给者(自己组织形成业主委员会)以后,在大部分业主宁愿“搭便车”的选择下,走向“内部人控制”的格局。

结束语

民用建筑、人防设施配套情况,可以将人防设施产权界定给业主,将其作为公摊面积计入业主建筑面积,成为该建设项目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财产,由所有业主实行自治。而且为了共同承担日常维护的责任和义务,为了共同获得收益,该情况下建设项目人防设施产权制度安排格局存在着向业主自治演化的必然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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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管理制度建设,解决“”问题。全面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制度,推动精文简会、“三公经费”管理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等制度落到实处,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产生。牢固树立人防机关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基层群众的良好形象,不断将机关作风建设引向深入。结合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要求,紧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松,前移纪检(监察)工作中“执纪、问责、整改”三个关口,盯住重要时间节点和重要工作环节,通过“群众评、相互讲、领导点”的方式,严格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着力解决机关党员干部、工作人员“”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服务中心、注重监管,持之以恒“促实效”

(一)以人防中心工作为抓手,促进纪检工作高效发展。按照市委提出的“狠抓落实、稳中求进”工作主基调,以扎实推进和完成年度人防重点工作为抓手,以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为牵引,以开展纪检(监察)廉政监督为重点,突出人防纪检工作在人防工程、指挥救援、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机关人事、财务制度落实中的监督与检查,牢固树立“无为即是错、无功便是过”的行为导向,促进纪检工作高效发展。

(二)以党风廉政建设为根本,助推纪检工作稳步发展。积极协助办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利用党课教育、形势分析、现实教育等有利时机,时时事事处处讲廉政建设,不厌其烦谈反腐倡廉,做到警钟长鸣,促使全体党员领导干部职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进而形成人防机关“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认真落实“三书两报告”制度,形成以追究责任为指向、以落实责任为导向的人防纪检工作方针,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不迁就照顾,做到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助推纪检工作稳步发展。

(三)以教育实践活动为基础,实现纪检工作持续发展。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化“三型五强”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和作风建设“五带头”活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提出的“三远三近三合一”要求,努力克服自身工作中存在的“短板”现象,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不断提升清廉、为民、务实的工作作风,真正打造一支基层需要、机关适用、领导放心的人防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人防核心能力建设和服务民生结合起来,实现纪检工作持续发展。

三、清廉为民、秉公执纪,持之以恒“抓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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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y words 】 water conservancy economy, rationality and efficiency

中途分类号:TV-9文献标识码:A

河道工程承担着泄洪、输水的重要任务,是抵御水患,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高服务和安全保护的屏障。为适应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的需要,使防洪、除涝、挡潮等只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效益的河道工程能够及时得到加固、维修、改造,使之良性运行,以便从根本上解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和现有工程老化失修严重、效益日趋衰减的问题,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等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在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产业政策》中,都明确规定了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道费”),“河道费”的征收为河道管理提供了资金保障。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和征收办法。1994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03号令颁布了《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使用办法》,为征收“河道费”提供了法律保证。

一、 “河道费” 征收的重要性

(一)、为了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的安全。这里的城乡系指受益于本省河道工程范围内的城市和乡村。我省河流众多,分布于全省各市县,各河上游坡陡流急,洪水集中快,中下游地势平坦,排泄不畅,极易洪涝成灾。河道工程担负着京、津二市和十条铁路干线、三大油田、11个省辖市广大城乡的防洪安全,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二)、发挥河道工程综合效益。

这里的综合效益是指河道工程不仅发挥其防洪保安作用,而且还要充分利用河道水土资源的优势,开犀步嚼扬营,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提高经济效益,使河道工程逐步走上良性运行的轨道。

(三)、减轻地方财政的压力。

“河道费”是法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收取合理数额的河道费,不仅对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给予一定的补偿,而且有利于提高社会各方面对防洪设施基础地位的认识,确保防洪基础设施的资金来源,为社会提供更加可靠的防洪安全保障,是非常必要的。以沧州市市区“河道费”稽征为例,从2001年开始所征收“河道费”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2003票据采用河北省统一行政性收费缴款书,一式六联,所征收数额直接缴入国库。“河道费”缴入国库后,代全市上解省115万元,剩余部分50%纳入水利建设基金、23%纳入城市建设资本金及河道管理部门预算经费和工程维修维护费,每年纳入水利基金约300多万元。从根本上解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资金严重不足和现有工程老化失修严重、效益日趋衰减的问题,有利支持了地方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等事业顺利进行。

二、“河道费”征收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一)、“河道费”征收的合理性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河道防洪工程保护的财产越来越多,人民对防洪保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因而防洪的任务也越来越重要,越来越艰巨,我们知道防洪、防汛工作离不开人防队伍。历来有“一靠工程,二靠人防”、“有堤无人等于无堤”之说,人防队伍主要力量是沿河人民群众,随着市场经济建立,本着“有劳有酬、合理负担”的原则,沿河人民群众投劳投工,付给相应报酬,而受益区城镇、农村、工商企业受到防洪工程保护,也理应承担工程的维护管理费用,这是应该的,合情合理的,是为自身安全的需要,也是应尽的义务。收取“河道费”是对国家管理投入不足的补充,是加强工程管理、保证防洪安全一个重要措施,是使防洪功能不至于降低或丧失最起码的要求。因此,向受益者收取“河道费”是合理的。

(二)、“河道费”征收的可行性

全国大部分省、市已经颁发“河道费”征收办法并已经执行,依法执行以后,防洪工程运行管理费有稳定来源,不仅逐步改善了管理单位贫穷落后面貌,稳定了管理队伍,而且工程得到整治加固,防洪能力大大提高了,防洪安全有了保障,取得了良好一效果,例如,2012年沧州市委、市政府提出了“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利用”南运河的原则,以古运河为主线,打好“运河”品牌,南运河市区段新华桥至彩虹桥段进行南运河市区示范段景观带整治。此工程竣工是我市改善市区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发挥南运河综合功能的重点城建工程与民生工程。满足了南运河市区段输水、行洪、景观水系及滨水景观带的功能要求。对于塑造自强不息的沧州人文精神,提高城区宜居宜业水平,建设靓丽沧州、繁华沧州、宜居沧州、和谐沧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河道费”使用权有效促进了工程安全效益的发挥,工程面貌的改观,使干部群众更加进一步提高对征收“河道费”认识,提高了收费、缴费的自觉性,同时也说明向受益者收取“河道费”的可行性。

征收“河道费”涉及面很广,情况非常复杂,工作开展起来困难重重,但它是一项非做不可的工作,是社会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水利事业的需要,是做好水务发展的根本措施和根本出路,今后,加大执法力度,做好“河道费”征收仍是我们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令《河北省河道工啊我还两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2、《山东水利》中《浅谈如何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3、水利可持续发展与科技创新中《浅谈“河道维护费”征收对策》 作者 吴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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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展加快,城市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由于地上空间有限,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逐渐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也带动了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不同于地上土地资源,其开发利用有不可逆性,同时也要满足人防工程的要求。目前,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亟须寻求切实有效的对策进行解决。

二、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

我国的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开始于60年代的人防工程建设,80年代中期以来,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随着旧城改造工程的起步,与城市再开发相结合的地下空间利用项目不断增加,类型和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极大的改善了城市交通状况,地下空间的优势得到明显体现。目前国内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等22个城市已经建成并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101条,修建规模还在不断扩大。郑州市已开通地铁1号线,2号线、5号线正在建设中。

2.城市隧道工程

城市隧道工程是城市道路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机动车的数量正持续高速增长,而城市已没有再进行规模化道路建设的可能,建设城市隧道已成为必然趋势。以郑州为例,2014年开工建设了中州大道4处下穿隧道、金水路3处下穿隧道,市政隧道的建设将极大改善了道路交通状况。

3.地下街、地下商场及地下综合体

我国许多大、中型城市的繁华地区都建有地下商场、地下商业街及地下综合体。地下商业街通常结合地铁车站建设,既能满足过街交通需求,又能带来商业效益。目前北京、上海、哈尔滨、沈阳、大连、成都等大型城市都建有数万至十多万平方米的地下综合体和地下街。郑州新建成的地下街有二七区德化步行街等;郑州市地铁1号线站点与商业设施也做了互通互连,例如人民路站与丹尼斯、二七广场站与北京华联均做了互通互连,发挥地铁站点与周边商业设施的综合效益。

4.地下公共设施

国内许多城市都在积极规划建设综合管廊。北京于1958年在天安门广场下铺设了1000多米的综合管廊。上海于1994年规划建设了大陆第一条规模最大、距离最长的综合管廊――浦东新区张杨路综合管廊,全长11.1公里。目前,国内很多城市都在新区规划建设综合管廊,如深圳中心区、上海松江大学城、广州大学城、宁波东部新城等。

三、存在问题分析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涉及土地、规划、管理、运营维护等诸多环节和因素,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问题逐渐呈现,概括如下。

1.国家层面法律、法规体系缺失。

目前,国家层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对地下空间只是“原则表述”。建设部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仅涉及规划、建设等方面原则性规定;《人民防空法》仅对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做出了规定。对于地下空间权的有偿使用,产权取得、转让、租赁、抵押等,国家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技术层面存在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容积率的计算、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产权登记政策的明确等一系列需要研究确定的问题。

2.地方层面相对分散、缺乏支撑

国内部分城市结合自身实践积极进行探索,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例如,天津市于2008年出台了《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上海市于2013年出台了《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杭州市于2009年出台了《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西安市于2014年出台了《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均从不同角度加强了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郑州市于2014年出台新的《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从地下空间的规划、产权确定及管理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及人防开发利用规划。

地方层面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规定在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供地方式、产权性质界定等方面差异较大,也都明显滞后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实践运行。

3.缺乏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技术标准不一,无明确的规范依据。例如对开发深度和层数均无明确规定。

4.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

在我国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与无人管理并存现象。对于多头管理,地下空间的开发用涉及土地、规划、人防等多个部门,管理权限条块分割、缺乏统一协调,无法明确各部门的权利责任,导致其各行其是。对于无人管理,很多工作职能分工尚不明确,例如,对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监控不到位。多头管理与无人管理并存的矛盾现象无法保证开发投资者的利益,还对开发地下空间的积极性造成了严重影响。

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存在以上普遍问题,尤其是缺乏地下空间技术标准规范,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地下空间的部分指标无法做出明确要求。规划审批、建设管理、使用维护等环节均存在问题。

四、对策研究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结合实际调研,经过分析研究,提出以下对策。

1.国家层面制定法律、法规

研究出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法规,从国家层面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法律依据。对地下空间产权进行界定,同时,体现对地下公共交通的控制引导,明确监督主体,保障开发建设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法规能够具体指导地方建设。

2.明确地下空间权属划分和收费标准

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层面能够明确地下空间权属划分和收费标准。对地下空间使用权进行产权登记,主要包括取得、转让、抵押、继承、赠予等要做出明确规定。出台有关地下空间土地使用费标准,积极鼓励引导多元化资本进入地下空间开发。

3.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指标规范

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从技术指标层面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规划和建设依据,不断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对方案技术审查提供直接依据。

4.理顺管理体制机制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多个部门,建议理顺工作体制机制,明确责任和监督主体。完善对地下空间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平时主要使用功能的监督管理。逐步完善我市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针对郑州市的情况,按照新出台的《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4)严格执行规划、维护管理等要求,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及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在地块控制性规划中明确地下空间指标体系,同时,部门之间加强协调沟通,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五、结束语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土地资源紧张问题,已经成了现代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有广阔的前景。目前,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应当在在不断创新发展中解决问题。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将会更加规范合理有序。

参考文献:

[1] 邓少海、陈志龙、王玉北.城市地下空间法律政策与实践探索[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