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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经营在保险公司中的重要性
在我国保险公司实际运行发展的时候,对其进行合规经营的构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内部的合规管理中存在的滞后性进行改善,对合规意识进行有效的增强。
(一)推动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在保险公司运行的时候,对合规经营的合理构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保险公司健康持续的发展。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其相关的合规经营机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一些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不仅导致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营风险的增加,还在一定程度上对保险行业的经营形象造成了损害,导致保险行业在发展的时候公信力普遍较低,从而使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受到了阻碍。因此,想要促使保险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就必须对公司的合规经营建设力度进行加强,促使一些经营风险得到有效地避免和化解,为保险行业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从而使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得到健康良好的发展。
(二)培养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要注意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强有力的构建。另外,还要注意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培养和教育,促使他们对内控要求以及监管规定进行有效的了解和掌握,对工作人员的合规自觉性进行有意识的培养以及增强,促使他们能够对公司中的合规责任进行自觉主动的承担,在相关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中对违规过失等情况进行有效避免,促使主动违规的事件的发生频率得到一定的下降,从而做到对公司从业人员合规意识的培养。
(三)促使监管政策的落实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合理构建,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相关的监管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对相关的政策宣传进行开展,重点关注监督检查工作的实行力度,对相关的监管标准、要求以及内容进行有效地提高。另外,在保险公司经营开展的时候,还要注意对监管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促使公司在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建立的时候提供一些有效的建议。
(四)促使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合理构建,还可以促使公司内部高层管理者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在保险公司内部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实际开展的时候,在公司内部出现的一些违规事项需要公司的合规部门直接上报到公司的董事会以及高层管理者。但是,他没有直接否决的权利,从而使一些相关的逃避责任现象得到有效避免。
二、合规经营在保险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前进,我国保险行业得到了飞速的进步和发展,其中,合规经营中潜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在这一时代大背景下,许多保险公司为了促使自身快速良好的发展,在经营的过程中对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进行引进,在公司内部对合规部门进行设立,由此可知,合规经营机制在保险公司的发展中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度。另外,在一些相关的管理制度出台后,保险公司在建设合规经营机制的时候得到了一定的指导,但是,在其实际建设的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
(一)问题的表现
在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违规事件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其在经营过程中的经营风险也相对较高。近几年,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相关的保险投诉、保险诉讼案件以及保险行政处罚一直处在上升的状态,因为违法违规而被处罚的保险公司较多,因而被吊销资格证以及行业许可证的人员更是大有人在。这一系列事情的发展大多是由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以及不规范操作而引起的,在其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合规经营机制中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因此,对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经营机制的建设成为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重要任务。
(二)对相关职能没有明确划分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企业在对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依旧处在初级阶段,在职能方面没有相对较为明确的划分。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将保费作为公司上下最为重要的,而且还在业务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主线进行设置,这种行为就在一定情况下造成了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合规制度的建设出现严重失衡的情况。其中,还有少数的保险公司将公司的经营效益放到了合规经营机制建设的对立面。
另外,在一部分保险公司中,其在对合规管理职能进行建立的时候大多将其分散在了公司内的各个部门职能中,还不足形成体系,从而导致公司在合规经营机制方面没有较好的合力以及协调力。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在合规管理资源方面的匮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司内部相关的合规风险管理人员在专业素质以及数量上都不能对其体系进行良好的支持,无法满足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在实际建设运转过程中的需要。
三、合规经营在保险公司中有效构建的措施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其相关的企业风险管理的实施是其合规经营机制在实际建立过程中的载体以及基础,其中,在保险公司中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建立的时候,主要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时候,在其公司内部进行独立的合规部门的设立。其中,公司的合规部门在保险公司实际开展的过程中具有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还可以将它称为是内部合规部门或是法律合规部门等,它是公司在合规经营机制建立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规部门在实际运转的时候,其主要负责的是对公司内部合规制度的制定以及实施,还有相关的检查监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公司的经营风险进行防范,对其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发展和沟通以及公司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加强等。
另外,因为合规部门在公司内部具有特殊的职责以及职能,所以,为了促使其在实际运转的时候自身的有效性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就必须将公司内部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合规等相关的部门进行分离,确保合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的独立性。
二是,在保险公司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加强对其内部合规人才队伍的建设力度。在保险公司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合理构建的时候,要对内部工作人员中具有高尚道德品质,在工作的过程中拥有相对较高的实践工作经验、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反驳专家,敢于质疑,拥有直言勇气的工作人员进行重用和提拔,将其合规人员,保证他们在工作的时候能够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一些问题的应对方案及时提出。
三是,在保险公司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对相关的合规经营体系进行建立以及健全,促使公司中的合规文化得到有效培养。在保险公司对合规经营体系进行建立以及完善的时候,还要注意对公司内所具有较高知识水平的讲师队伍进行科学合理的运用,在这个基础之上,还可以对外部法律专家以及监管专家进行聘请,让他们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开展的合规意识的教育以及培训,促使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合规意识的不断提高,并将其表现在日常的生活和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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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是管理层用以规定和指导经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包括业务、财务、理赔等事项在内的一切经营活动,具有很强的管理功能。有了良好的内部控制,不仅能使决策领导信赖各级经营管理者、上级机构信赖下级机构的管理人员、干部信赖员工,而且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也能充分理解和执行上级的意图,进而取得良好的经营效果。因此,完善的内控体系对于保险公司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突出有效发展、发挥服务保障功能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现状
随着我国保险业务规模的高速发展,保险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的指导和影响下,在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方面逐步形成了比较好的局面,合规与效益主题日益突出,持续健康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一是从思想认识上看,内部控制的观念逐渐被广泛认同。得各级管理层进一步认识到了不断加强和完善内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从制度建设上看,内部控制制度逐渐得到规范。近些年,保险公司加大了包括业务、财务、理赔、中介、行政、人事、党纪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完善做了良好的铺垫;三是从实践过程上看,各项内部控制举措一并实施,在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基础和经验。
近年来,由于少数保险公司的规范意识薄弱,不仅加大了行业竞争,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有的地区甚至存在普遍性、阶段性的恶劣市场环境。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尤其是具有领头羊作用的国有保险公司必须在巩固基本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带头加快内控体系建设的步伐。
一是要大力推广内部控制理念。国有大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众多、层次不一,包括一些管理人员在内的员工,在内部控制的重要作用上认识仍然不到位,这对于内控体系的建设十分不利;二是要尽快完善具有适应性、针对性、操作性很强的个性化内控制度。当务之急是要在现有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一系列“基本”制度前提下,逐步完善、健全、设计基于自身经营管理特点的、符合自身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是要亟待解决内控岗位人员不足、内控部门独立性不强、内控建设覆盖面不广、内控执行强度不够等问题。
二、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体系建设的关键认识
从目前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现状和面临的任务来认识,应在“五个需要”上深刻理解、充分认识。
(一) 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是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需要。保险公司在行业内和市场上是否有好的表现,首先反映的是经营能力。是否具备对生存条件的适应能力和选择能力、是否具备对经营前景的自我改造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是否具备对来自外界刺激干扰的自动反应能力和排除干扰能力,关键在是否有完善的激励机制,以增强企业活力,充分挖掘潜在的内部潜力。要取得最大经营效率和利润,就必须/!/具有相应完备的行为约束机制。但无论是激励机制,还是约束机制,都离不开相应的自我控制与调节,要想增强活力,提高经营效率,达到目标,就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二)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需要。保险公司经营的好坏,不能仅仅看当期或阶段性的保费规模有多大、市场份额有多高,更应该关注这个企业控制经营风险的程度和能力。作为金融行业,保险业较其他行业具有更高的经营风险,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保险公司在面临机遇的同时,还面临着经营风险加大、竞争更加剧烈的挑战。这就更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以应对市场环境、减少经营风险、增强竞争能力。
(三)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是保险公司规范管理的需要。
随着经济发展、企业业务增加、规模扩大,各种专门的业务和技术需要处理,员工的行为能力需要组织,决策领导及其管理层不可能实现个人事事直接监督,在这种面广、线长、点多、庞大的组织机构下,仅凭个人的领导和管理,不可能指挥好整体经营管理活动;仅凭个人的观察和发现,不可能完整评估经营活动状况及其成果。要使各经营单位、各部门有秩序、有效地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建立完善严密的现代化管理体系。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够协调、组织,控制经营活动,调整、处理各部门和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使各级领导和管理层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相互协调、执行决策、遵纪守法、财务状况、效率效益等多方面情况,便于分析改进过去、调整把握现状、有效指挥控制。
(四)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是保险公司整体统筹的需要。在一个经营组织机构中,虽有不同的作业单位,但要达到经营目标,必须全面配合、发挥整体作用。内部控制正是基于这种指导思想,利用业务管理、财务 会计、系统控制、理赔服务、审计监督等部门的制度规定以及有关信息报告等作为基本依据,以实现统合与控制的双重目的。内部控制并非以某个分支机构或组织中的个别活动、个别单位为其控制对象,它涉及到所属所有机构和所有活动及其具体环节,使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由点到线、由线到面、逐级结合、统御整体。
(五)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是保险公司纠偏补缺的需要。公司的有效运转离不开恰当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而这种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实现离不开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到目前为止,已经逐步形成或推进闭环控制方式,这种闭环控制十分有利于各种管理领域和渠道信息的及时反馈,而这些信息的反馈又有利于采取准确、有效的奖惩措施、有利于调动干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同时,信息的准确反馈,使管理层能够及时了解政策的执行差异和目标任务的推进程度,通过适时的措施和有力的纠错,防范过程失误和风险。
三、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体系建设的主要途径
当前,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全面部署了打击非法经营行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推进依法合规经营等各项监管措施,大力营造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为保险公司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提供了极好的契机和条件。保险公司应充分把握有利时机,着重在四个关键环节上下功夫,加强和促进内控制度体系建设。
(一)在认识上下功夫,强化风险意识。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是加强和促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必要条件,公司的发展壮大要依赖于高素质的全体员工,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为内部控制管理人才的健康成长和忠诚服务创造良好的条件,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防范化解风险的牢固基础。通过加强各级领导班子、职能部门、党团组织、职代会及群众性的民主监督作用,通过有计划的内部控制培训、组织自查自纠、典型案例分析、组织学习交流等形式,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保证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全认知和高统一。
(二)在协调上下功夫,加强组织保障。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重要性日益突出的形势下,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控制建设,不仅要体现精简高效的要求,关键是要把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互制衡的原则落到实处。在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的设置上,应有效发挥法人治理结构,形成集中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制衡的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为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和防范风险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与此同时,还要紧密结合党风廉政教育和执法监察等各项监督措施,实施对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的有效防控,在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同时,要求关键人员签订《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使关键人员更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从而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
(三)在创新上下功夫,突出长远战略。内部控制既是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内外部市场和监管环境在不断变化,内控制度体系也需要不断优化、逐渐适应形势需要,随着新业务的不断推出,现有的内控机制会被突破,过去行之有效的方法,现在不一定适用。
内控机制既要有宏观上的战略稳定,又要有微观上的不断调整,以形成完善——提高——再完善——再提高的良性循环,坚持业务开拓、内控先行、合规有效的原则,凡是新业务操作规程、制度和办法均要通过内部控制部门审查会签后方可印发执行,以确保新业务安全、有序、稳步发展。特别是综合业务系统的应用与电子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业务管理部门要及时加强对内控管理环节的探索,力求从制度层面消除隐患,确保业务和制度的更新同步进行。
(四)在监督上下功夫,强化内控作用。要使内部控制系统运转真正有效,就必须健全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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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是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
(一)内部控制对保险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
保险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建立并保持有效的风险管理对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吴定富主席多次提到防范保险业风险的五道防线,以促进中国保险业稳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加强内部控制是保持金融稳定、维护金融安全的必要手段,是保险公司适应政府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和分散风险的行业,对增强金融体系乃至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随着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其在金融业中的地位与作用逐步增强,而所集聚的金融风险也在增大,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管控,必然会引发行业震荡,进而影响我国的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因此,健全的内部控制,是保险业审慎运行的关键,是保持金融稳定,维护金融安全的基础。
三、加强内部控制上的重要举措
(一)全面提高认识,从思想上对内控工作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尽管内部控制制度在审计等领域的运用广为人知,但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角度看,不少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尚知之甚少,对内部控制制度在保险业务中的作用则存在着不少误区。有些保险公司把内部控制机械地理解成各种规章的制定、装订和汇总,认为做了建章建制方面的工作,就等于建立了内部控制机制;有的保险公司虽然在理论上比较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但表现在实践中则发生了背离。因此,我们首先必须从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解决了认识问题,才能对内控工作做到抓得紧、落得实。
(二) 建立内控监督机构,加强内控队伍建设
内控监督机构必须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保持独立。稽核工作要制定科学、合理、统一的监督审计程序,要有一定的稽核覆盖率和稽核频率,涵盖主要业务和重要风险点。内控监督机构人员应由熟悉业务、有责任心、作风正派的人员构成。
建立违规必究的处罚机制。建立对事不对人的处罚标准,在同一系统内实行统一标准。防止重检查轻整改,必须树立规章制度的权威,对于违反规定的应坚决按标准处罚,对屡查屡犯的应从重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明确内部控制的角色定位,建立稽核检查监督体系
稽核检查监管是防范风险的“重中之重”,通过对保险公司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稽核和专项稽核检查,及时发展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风险隐患,防止内部的侵吞,挪用和外部诈骗行为的发生。作为日常稽核检查,要重点抓好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两条主线。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高效内部控制体系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有助于保险企业提升内在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实力。保险企业应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境内外上市等方式,不断优化股权结构。应加强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董事会要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和经营合规性负责,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应设立专业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为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和日常经营决策提供专业决策支持和依据,必要时可以对重大决策行使否决权。有条件的企业应在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设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构,规模较小或新设立的企业,应有机构承担内部控制职能,并与业务部门保持相对独立,专事风险识别、风险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风险控制等活动。
(五)大胆创新,加强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1.以改革为动力,推进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创新。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应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和费率反馈机制,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导,监控到位;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和核赔分离制度,建立必要的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分支公司擅自越权和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对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追究总公司的领导责任。
2.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应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
3.以竞争为手段,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作与联系,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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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国内竞争的加剧,知识经济、网络经济、范围经济的发展,使保险企业边界发生了变化,建立大型保险集团①已成为保险企业应对竞争的一种有力武器。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更成为中国保险集团公司做大做强的“催化剂”。在保险集团化经营中,保险和非保险成员公司必将遇到各类财务危机,集团适时的救助应运而生,而除了经营战略方面的调整,更多的救助是落实或者体现在财务资源的分配和转移上。但无论是已有的行业实践,还是监管的政策法规,仅仅规范和约束了财务救助的事前和事后两个阶段:即事前的风险防范和事后的清算破产保障,如何实施财务救助却长期处于空白阶段。本文尝试从这个角度出发,分析新兴的保险集团公司如何开展财务救助以及各主管机构如何开展对保险集团财务救助的有效监管,研究对保险集团救助的适应性规定。
一、中国保险集团概况
国内保险公司集团化的历史至少可上溯10年。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保集团、中再集团、中华联合五家均是国有独资企业改制而成的控股公司;而中国平安集团和太平洋集团则是1996年分业经营前开展产、寿险多元经营的保险公司;2007年6月保监会批复成立阳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这8家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的寿险和财险业务在内地市场份额已分别达到75%和85%以上。
如表1所示,国内保险企业在集团化发展的过程中,仍然以原来经营的保险业务为主,保持对核心业务领域的不断投入的同时,结合各自的战略目标以及自身资源优势控股新的子公司、孙公司,实现进入非保险金融领域和其他非金融领域的综合经营。目前国内保险集团公司已陆续进入证券、信托、银行、期货、企业年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投资等领域,依托主业、多元经营的特点显著。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类子公司发生财务危机对集团影响的重要性,以及保险集团面临其他行业财务危机的多元性。同时由于保险集团公司仍定性为保险公司,对处于不同行业的子公司实施财务救助给跨行业监管也提出了挑战。
二、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
保险集团的出现,已经明确传递出混业经营的信号。因此,对保险集团公司而言,成员公司②出现财务危机将不再集中在保险行业,如财产险、寿险和健康险等专业保险公司,而是逐步扩展到其他金融行业以及非金融行业。结合中国实际,本文所称财务危机是指成员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或偶发性因素,导致偿债(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不足。
(一)保险类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
随着保险监管的逐步完善,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和涵盖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管架构已经形成,从事保险业务的核心成员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都将编制偿付能力季报和年报。相比其他类型的企业,保险类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大多数时候体现在偿付能力不足上,这可能由快速增长的业务、高风险投资以及经营亏损造成。而突如其来的偶发性巨灾、投资业务的重大亏损,不仅会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还会在短期内对保险公司现金流造成极大的压力,从而出现流动性危机。另外,资产负债的结构失衡也将带来流动性危机,但这一危机形式难以反映在偿付能力报表中。
除了比较规范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外,对于保险类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还体现在另外两个易被忽略的方面:一是根据《保险法》第99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一旦突破4倍的限制,则意味着资本金缺口呈现;二是对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而言,并没有明确的监管体系,更多的只是从注册资本规模和内控制度等方面对经营某些业务有一定的限制。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保险中介退出市场也说明财务危机实实在在的存在。
(二)非保险类金融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
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而言,财务危机体现在资本保证能力和流动性风险上。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涵盖了各类金融企业资本保证能力如银行业资本充足率、证券业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计算,以及对信托、担保、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经营业务与资本金之间的比例限制。
由于高负债经营的特性,以银行为代表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一旦出现流动性危机,哪怕在其他指标上符合监管要求,也可能因各种原因在资金流动性需求方面形成突发性上升或出现大量现金挤兑、客户提前解除合约等局面,现金头寸不足将直接影响对债权人的承诺兑现,并迅速蔓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三)非金融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
非金融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主要包括经营性现金流量不足以抵偿其现有到期债务的状况,或者企业现有负债总额超过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净资产出现负数。一般而言,非金融成员企业财务结构恶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筹资结构不合理,长、中、短期债务搭配不当;第二,投资结构不合理,长、中、短期投资比例失当,有的项目选得不准,有的投资超过风险限度;第三,生产结构不合理,资产中应收债权比例过大;第四,支出结构不合理,其突出表现是非生产性、消费性支出增长过快,导致企业积累能力下降。尽管非金融成员公司一般在集团中处于非主业的地位,但这些成员企业的财务危机必然会影响到集团内部财务资源的分配和转移,并可能诱发救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三、保险集团财务救助的方式
所谓保险集团财务救助,是指在保险集团内母公司对成员公司以及母公司协调成员公司之间,对出现财务危机的成员企业转移或重新配置财务资源的行为。对于保险集团而言,为了保证正常的企业运营,对子公司实施财务救助是必不可少的。
(一)增资
增资包括注入现金和非货币资产(带有重组的意义)。注入资本将有效弥补资本金不足的窘境③,提高成员公司的偿付(债)能力边际,同时,现金的增加将满足成员公司的流动性需求。可以说,现金增资是一种较为便捷,同时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采用非货币形式的资产注入需要进行评估,而后计入实收资本扩充资本实力,但由于在变现能力和资本被认可程度上的局限,对成员企业的影响无法与现金增资相比。
(二)借款
临时借款是非金融企业集团常用的一种方式。采用借款方式进行财务救助一般期限较短,多发生在集团内的关联方,主要为应付短期的流动性需求,协助危机企业渡过暂时性的财务难关。对危机企业的借款应关注危机企业自身的长短期借款和股权债权的搭配问题,以降低企业的财务负担。与增资相比,通过隶属保险行业的成员企业对危机企业实施债权类救助,可能在政策上有一定的障碍,最明显的就是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颁布的《贷款通则》,但贷款较增资在资源的流动性上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三)建立核心子公司的特殊保护机制
集团公司应建立金融保险集团核心子公司优先保护制度。要保证金融保险集团整体稳健经营,必须优先保障核心子公司稳健经营。一旦核心子公司发生经营危机时,必须优先考虑核心子公司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和支援措施。必要时可以牺牲非核心金融子公司为代价。国外相关立法上都有类似主张,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条例28条及联邦储备委员会Y规则,中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5条。
(四)其他救助方式
如放弃分红、承诺收购外在股份以稳定股价、提供担保、债务重组等。与增资和借款相比,这些救助方式不会对成员企业产生实质性的资源流入,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员企业的负担,重振成员企业的形象,并设法将财务资源保留或转移至成员企业。
四、保险集团财务救助监管
在保险集团模式下,法人有限责任被不少人视为综合经营的比较优势,甚至作为创办金融控股公司的原始动机之一。政府对占保险集团资产比例很大部分的子公司的危机救助模式正在从“隐性担保”向“显性担保”转变,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公众对此接受和认可程度如何还没有经历“完整④”的检验,因此更需要作为大股东的保险集团公司出面,逐步承担政府退出后的救助责任。目前的政策和实践的空白就是,保险集团公司如何实现政府退出与自身进入之间的衔接。这需要明确集团公司参与救助的具体流程,在子公司从发生危机到倒闭或者走出困境的过程中,何时以何种方式实施财务救助,应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在现行的《公司法》以及大批的行业监管政策都并没有制订集团公司架构下的管理模式,而专业的《金融控股法》法律法规也迟迟未能出台。身份仍隶属保险公司的保险集团公司,在财务资源的分配和转移上仍接受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导致现阶段一旦保险集团公司要实施财务救助,就会面临三个监管困境:一是作为施救方,保险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如何参与对发生财务危机的子公司救助、保险资金如何在集团内合法合规地转移?二是如何降低保险集团在子公司救助中的“道德风险”?三是对于没有明显财务风险预警和监管指标的保险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中介类子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如何实施财务救助?
根据金融监管的有关理论,几乎所有的国家对金融行业的规制都是基于控制金融风险考虑的,对保险集团而言,适时地财务救助,是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在《金融控股法》等原则性规定出台前,我们建议行业主管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险集团财务救助进行监管:
(一)完善金融成员企业相关监管法规的规定
应尽快修改金融成员企业监管法规中关于机构倒闭、撤销、破产等的规定,明确集团公司的财务救助义务,或者专门制订集团公司财务救助规定,避免出现类似央行建设性的“模棱两可”救助局面,弥补风险管理与破产清算之间的监管空白,为实施财务救助提供依据。一旦成员企业出现财务危机,应限制集团公司的某些权利,同时要求集团公司从控股股东的角度参与救助。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03条就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在母公司控制合同或者盈余转移合同终止时,在合同中止登记并依法公告前发生而于公告后6个月内申报的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母公司应提供担保。
(二)适时修订财务资源传导的监管政策
对于仍纳入保险公司监管的保险集团公司而言,适当放开对子公司救助的资金限制,通过试点等方式再进一步考虑子公司之间互相救助的模式。目前保险集团公司的资金仍界定为保险资金性质,因此在向子公司输送财务资源的过程中面临资金运用的政策障碍,只能选取注资这一方式。但注资后这笔财务资源就难以收回,短期内将对集团公司造成较大压力。而比较灵活的“过桥贷款”方式则因为《贷款通则》、《保险法》等限制而无法获得,保险核心子公司的自我救助也只能依靠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实现。
(三)加强财务救助中与第三方的合作
跨行业经营的特点使得保险集团对成员企业的财务救助必然要涉及到保险行业之外。随着保险集团成员企业股权结构的日益复杂,这里的财务救助也必将涉及不同的第三方,包括:(1)监管者,监管保险集团的中国保监会与监管其他行业的其他监管部门;(2)各成员企业自身的股东,集团公司股份化后自身的股东,危机成员企业的中小股东,国有保险集团涉及最终出资的财政部,以及救助方案实施后新的股东;(3)债权人,保险类成员企业的保单持有人,银行、信托、证券类成员企业的客户,危机企业的债权人,以及救助方案实施后新的债权人。监管者、股东和债权人的参与不仅横向扩大了受财务救助影响的各利益方,也因为集团化架构纵向上延长了财务救助方案的决策链条。不同的救助方式对被救助成员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造成不同的影响,而债务重组可能将同时影响成员企业的其他股东和债务人。因此,在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应该明确发生财务危机时,集团公司作为大股东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或要求成员企业制定财务救助方案,以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同时,保险集团公司在建立财务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财务救助机制并写入整个集团的应急处理预案中,将参与财务救助的时间提前。
注释:
①保险集团的主要组织模式为金融控股集团,为论述方便,本文的保险集团均指金融控股集团。
②成员公司包括子公司、孙公司等。集团公司如何对孙公司实施救助,目前仍处于讨论阶段,本文建议子公司仍比照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救助实施模式进行,可根据子公司自身财务状况决定集团公司的参与程度。
③《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10条。
④目前仅有海南发展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信用合作社以及少数证券公司出现倒闭,有的机构还受到挤兑冲击,但保险机构还没有真正面临危机考验。
参考文献:
[1]沈闻一.论危机救助的“建设性模棱两可”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5,(7).
[2]康华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3]财政部金融司编.《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解读[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Research on the Finance Rescue and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the Insurance Conglomerate
Wu Runlong, Zhang Ya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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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围绕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特别是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架构如何建立和完善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险公司现行合规组织架构层级解析
中国保监会2007年向各保险公司及各保监局下发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旨在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明确,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该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在总公司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并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指引》强调,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并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间建立协作机制。
根据合规管理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近几年逐步都建立起了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在总部大都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在分公司设置了专职或兼职的合规管理职位。但不少保险公司(不仅限于新设立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仍处于初级阶段,也就是说,仅在总公司层级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或国有保险公司能够在省一级分支机构也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但省级机构以下的合规组织架构设置情况各公司之间就大相径庭了。少数公司在三级机构设立独立合规部门,有的公司则设置合规岗,大多数公司的三级机构合规岗由其他岗位兼职或未设置;而在四级机构层级,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没有设置合规部门或单独的合规岗,至多设置兼职的合规岗。因此,从保险公司现行各层级组织架构看,基层分支机构,特别是三级机构及以下的层级,合规组织架构亟待建设和完善。
二、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建设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应该是一项全员参与的工作,公司员工合规意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该公司的合规水平。笔者一直从事财产保险公司管理工作,以2012年参加的某省行业协会组织的电销业务检查为例,来分析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建设的必要性。我们在对各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检查时,大多数省级公司都有专门的部门或专门的岗位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凡是设置了合规部门的公司,都比较注重收集监管政策,并结合自己公司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同时下发下级公司并进行相关培训;检查组检查到各公司的地市级机构时,各家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置就相差很大了,有的公司设置了专门的部门或独立的合规岗位,有的公司设置了某个岗位兼岗合规岗,而有的公司就没有设置与合规管理相关的岗位了。检查的结果比较直观的反映出设置了专门部门或专职岗位的,对监管政策的传达比较到位。在与公司销售员工交谈时,销售部门的人员都能及时接到合规部门人员发来的监管信息,了解监管政策,在销售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也可以及时咨询合规岗人员或通过这个岗位人员向上级公司反映,能够得到及时的解答,合规意识就逐渐树立起来了。而没有设置合规岗位的公司,在检查中普遍感觉基层公司人员由于没有相关合规管理人员综合指导,不能及时了解并学习监管信息,而且各部门间缺乏对于监管要求的有效协同配合。例如在问到基层公司销售部门管理人员“电销业务能否在4S店出单,你们公司是如何管理的?”时,回答是只管与销售有关的中介协议签订等内容,没有涉及保单打印的管理。可见缺失了合规管理岗位的管理,相关部门没有将监管政策融合贯通到日常工作中。因此,健全基层机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主要有以下几点必要性:
(一)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
近年来,保险投诉、行政处罚、中介业务违规等案件逐年上升,突显出合规管理对保险公司规范经营的重要性。而且这些案件基本都是发生在保险公司的三、四级分支机构,这些对保险公司的行政处罚、财务损失大多数是因保险公司基层机构违规经营和操作不规范引起,因此,加强保险合规管理,建设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的合规风险。
(二)有助于将外部监管内化为公司自身的合规要求
目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不少保险公司由于只看到短期利益,盲目追求短期经营指标,有些公司的业务部门对保险监管政策采取抵触和规避的态度。建立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机制或设置独立的合规岗位后,出于其自身职责,必然会对这类违规行为进行抵制,并在公司内部宣传合规理念、培育合规文化,由外在的约束力转化成内在的自觉性。而一旦合规成为公司的基本经营理念,监管部门监管政策的落实将变得事半功倍。
(三)有助于培养员工的合规自觉性
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的建立,有助于广大基层员工知悉监管规定与内控要求,方便基层员工咨询合规经营管理各项政策,便于提高员工的主动合规意识,增强员工的合规责任和合规自觉性,降低过失违规与主动违规的概率,进而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一支合规的从业人员队伍。
(四)有助于监管政策和公司内控管理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合规部门是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沟通的窗口,它负责向公司高层汇报新近的监管政策,提供合规建议,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学习。它同时也负责汇总相关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咨询和反馈,以求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管要求,并为监管政策的改进提供信息。如果将合规部门架构在基层分支机构中完善,将有利于监管政策和公司内控管理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可以有效将合规宣传辐射到基层员工,也有利于公司各项政策、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模式探讨
当前保险公司在总公司层级均基本建立起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设置了专职的合规管理职位,但不少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仍处于初级阶段,也就是说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机构还有待完善。
那么,如何设置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合规组织架构应成为保险同业考虑的问题。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立应注意把握三项基本原则:其一,能够保障合规部门有效地管理合规风险,合规负责人顺利履行合规职责;其二,合规职能的独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规部门必须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其三,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在满足上述原则的前提下,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应该在总、省、地市级三级机构中设置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在地市级以下机构设置独立的合规管理岗位。总、省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等;各部门(各业务条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地市级及以下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合规风险管理。
四、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
所谓“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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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所处环境的不断变化是银行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现实因素。首先,人口状况、储蓄方式和金融意识三方面的变化使得银行业经营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银行业的资金来源急剧减少,与此同时,保险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保费收入占金融资产的比重大幅增加。80年代以来,发达的国家人口平均寿命显著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非常突出,极大的促进了保险行业特别是寿险业的迅速发展。同时,人们的金融意识逐渐增强,人们对长期、高收益的金融储蓄方式的需求不断增加。低通货膨胀率也使得人们愿意购买长期的金融产品。其次,伴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银行所面临的竞争环境急剧恶化。一是西方国家的金融市场已经是高度成熟的市场,竞争的加剧迫使银行不断寻找其他利润增长点。二是管制的放松及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影响,使得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国银行、金融产品的零售商等金融机构更容易进入银行领域。三是由于技术的进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渠道越来越多样化,这使得银行产品的可替代性越来越大。
2、金融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内在动力。银行业竞争环境的不断恶化使得利润率不断降低,与此同时保险业的高利润对银行业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促使银行不断开展保险业务。事实上,银行开展保险业务具有极强的优势。一方面,银行拥有开展保险业务的硬件方面的优势,如银行拥有基本的现金帐户,这可以作为其开展多样化业务的平台;银行拥有广泛的分支网络机构,这可以用来销售保险产品等;银行能够利用更加详细的资料库为客户提供更为合适的产品等等。另一方面,长期以来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使其较为了解保险业的运作特征。更为重要的是,银行具有更为优良的信誉或声誉等,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的相似性可以使银行有效的保持其核心竞争力。
3、银行保险也是保险业横向扩展的需要。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已趋向饱和,业内的竞争已处于一种极限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业的横向扩展表现为金融业务的一体化,银保业务的融通趋势日益明显,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兼并和收购、集中和联合,由此发挥规模经济的效应,以规模优势来获取市场份额的稳定和扩大,便成为一种必然选择。此外,跨行业收购与兼并,可以制造协同效应,从而有效地提高整个金融行业的运行效率。
4、金融监管的不断放松为银行顺利地进入保险领域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纷纷对金融业放松管制,默许银行、保险、证券合业经营,之后又从法律上加以确定。如英国与日本先后于1986年与1997年实行“大爆炸”的金融改革,放松监管,允许合业经营;美国也于1999年11月废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案》,从而正式从法律上允许合业经营。
二、国外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
1、以银行为主的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仅为银行提供保险产品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如风险调查、承保技巧,保险投资管理等,并因此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占主导地位的银行通常拥有众多的分支机构、ATMS系统、信用消费体系、邮件或电话销售网络等多样化销售渠道,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客户群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最有利的保险产品。
2、以保险公司为主的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通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与多家中小银行共同开发市场,占主导的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销售网络,包括专业人、独立人等各种中介。与之合作的银行最少需要五家以上的分支机构,当地拥有较高的声誉,银行只能够辅助保险公司从事一些保险宣传和潜在客户的开发工作。保险公司将根据银行在销售过程中的业绩支付相应的佣金,同时为更好地激励银行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人有可能将保险产品与银行的某些产品结合起来组合销售。
3、银行、保险公司共建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与保险公司平等地分配经营所得,即合作双方通常都是各自拥有广大客户资源及丰富管理经验的大型银行和保险公司,他们之间的强强合作构成了一种新型的更为有效的保险营销模式。二者的合作使双方集中了诸如高效的销售网络、销售技巧、产品开发经验等各类资源,做到优势互补。
4、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并购模式。尽管银行与保险两种文化的融合需要较长的磨合期,但是银行与保险这种合作方式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他们各自的企业优势都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保险公司的保险专业知识可以解决银行承保业务时所面临的局限性,从而使银行很快介入保险领域,同时一个成功的银行在开展传统金融业务的过程中,会建立数量众多的客户关系,这又能使保险公司很快的进行潜在客户的开拓。
三、对发展我国银行保险的分析和建议
我国实行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保险的发展。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和发达国家甚至许多发展中国家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故对于国际上出现的金融业务一体化的趋势,我国要谨慎对待,不可盲目追随,但我们要认真研究和进行准备。一旦条件成熟时,我们也应逐步放开各种行业限制,促进国内金融企业的一体化发展。具体应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对银行保险合作重要性的认识程度。银行保险符合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趋势,是我国金融业在“入世”之后,必须做出的理性选择,是中国金融市场开放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所做出的准备。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无论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必须进一步提高对银行保险合作重要性的认识程度,立足于长远,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和营销策略,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发展银行保险的经验与教训,不断地推陈出新。
2、健全金融监管。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券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三大监管部门的协调,向综合金融监管迈出了第一步。但单纯的联席会议制度远不足以应对日趋复杂的金融市场格局和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动态。因此,从长远来看,应设立负责综合金融监管的专门机构,统筹规划、全盘布局,统一制定中国金融业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集中监管信息,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行业的整体风险。
3、实施保险创新。银行保险要联合进行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双方应加强对客户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银行柜台适合销售的保险产品就是卡式产品,寿险方面的短期险比较容易改变成卡式产品,但目前寿险产品在这方面的开发力度尚显不够;同时,由于对于长期合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长期险产品难于开发。财产险方面,一些责任险比较容易改变成卡式产品,如职业责任险等,对于信贷类保险还有待于银行保险双方更进一步合作开发。另外,可以开发捆绑式产品销售,如信用卡相关的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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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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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状分析
1.1塔城地区政策性农业保费收入状况。总体来看,塔城政策性农业保险整体稳中向好,推进较为顺利,发展是势头良好,更好做好整体布局规划,力争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宏观经济调控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塔城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最多的地区是沙湾和乌苏,沙湾地区承保笔数是乌苏的两倍,但承保户数和签单保费却少于乌苏,而其他地区承保笔数较少。
1.2塔城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情况。塔城地区种植业农业保险赔付情况总体上是逐年上升的,但农牧业赔付一直徘徊在低位水平,说明一方面说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正在不断扩大,另一方面说明塔城地区畜牧业投保额较小,畜牧业投保面扩大应做出更大努力。表1是分地区理赔情况,沙湾、乌苏是两个理赔最多的地区,前面已经看出也是承保最多的地区,占据了塔城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一半以上的市场。
2.存在的问题。
2.1政策层面
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窄,保险品种少;(2)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金额较低,在当前难以完全保障农民的基本农业投入;(3)政策性农业保险“道德风险”造成经营的保险公司成本负担较重;(4)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缺位。
2.2实践层面
2.2.1政策性保险公司服务力量不足。目前新疆保监局批准可以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已达8家,但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覆盖到乡镇一级,当灾害发生时,可以在第一时间迅速组织勘察定损小组深入田间地头与各村队的负责人队在还进行勘察和定损,可以集中10亿元的资金对单次灾害进行补偿。而其它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和理赔能力远远达不到这样的标准,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上还很陌生,经营管理能力不足,缺乏专业人才和经营自主性,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
2.2.2没有建立起自主有效的费率厘定机制。保险费率一般由政府控制,保险监管机构厘定,在保险费率由政府严格控制的情况下,虽然保险公司只需将费率控制在合理区间即可获利,但另一方面由于保险费率由政府严格管控,从而保险公司不会有太大积极性去研究农业保险的风控问题,这样一来费率就会和风险程度“脱钩”,甚至严重低估风险水平,这对保险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农业保险的推广产生了隐形制约。
2.2.3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稀缺。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能够利用娴熟的保险知识,还要对农业的规划、农作物生长、农牧民经营状况有详细的了解,由于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以前大多从事纯粹的农业技术或者纯粹的保险业务,缺乏具有全面知识面的人才,从而难以胜任农业保险的展业工作。
2.2.4农业信息不透明。作为保险人即农户、被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分为:第一,双方没有获得完全清楚的信息,但是如果想要获取信息,付出的代价难以承受或者信息的重要性难以弥补收益,造成得不偿失,那么理性人将不会试图搜寻信息。保险公司缺少懂得农业专业的人员,在农业物受到灾害将要赔偿时,由于农户相对分散,各地情况差异较大,使得保险公司在获取信息时面临高额成本以及监督成本。第二,农户和保险公司各自掌握着自己信息优势,可以通过政府来降低信息对称。无论何种方式的农业保险,根据业务特点、经营模式基本相同,对于农户来说他们并不在乎是哪家保险公司。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交易方以及标的的信息很重要关系着经营的成败,但选择权在农户手中,无论那种结果都不利于政策性农保的健康发展。
三、塔城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
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刚刚起步,无论从国情上看,农业保险的基础看,还是从运行方式上来看,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塔城更要不断探索适应实际情况以创新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模式,解决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时面临的困境。塔城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总体应以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探索和实践以政府为引导,并与市场相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资源配置机制,理顺政策性你那个也保险服务体系的组织架构,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克服政出多头的弊端,通告农业保险制度效率。笔者认为塔城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构建需要权衡各种发展模式的利与弊,着眼塔城地区区情和农业、加强专业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建设,由政策性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履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职能,负责再保险经营业务,实现政策性、商业性业务多元化经营、差别化运营。政府制定税收、财政政策,以支持经营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保监会对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进行监管。
四、塔城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对策
1.强化支撑力——创新资金管理、加强宣传力度
1.1创新资金管理体制。目前,自治区农业保险主要是通过政府引导、保险公司参与管理。在实际调研中了解到各级政府对目前的资金管理方式存在较大分歧,因为有中央、地方财政对保险公司的补贴,有部分保险公司在实际运作中往往存在骗保套取财政补助资金。鉴于此,通过有效的行政管理方式来创新推动我区的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模式。创新资金管理模式可以在保险公司设立政府补贴专用账户和农民缴费账户,政府补贴专用账户主要是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专用资金,农民缴费账户是初始时农民自有资金所缴纳保费。在理赔时,可以先通过政府补贴专用账户进行赔付,若出现政府补贴专用账户不能足额赔付时再用农民缴费账户进行赔付从而实现了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可以根据农民缴费账户的缴费额与赔偿额进行分析对一些未受灾农户进行保费减免从而提高农民缴费积极性。同时加大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费的补贴,将目前的保险金额提升到与基本投入相当的水平,有效弥补农业灾害造成的损失,提升中国农业发展的支撑力量。
1.2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力度。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推广和宣传教育,农业保险的重点发展在农村必须通过县、乡两级政府以及村委会进行推广。同样作为保险公司也应该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扩大经营网点。一方面可以成立省、市、县、乡级四级农业保险工作组,由分管农业领导挂帅,同时各级政府财政、农技、畜牧等各级政府部门积极配合,形成一个高效、有体系的专项领导小组。二是经办机构积极选拔一批农业保险协保员,处理好投保、赔付、续保等手续,同保险公司共同推进农业保险事业。目前,保险公司也不得不加强对农业保险方面人才的培训与储备,因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必须要有一批懂得农业生产、技术的专业人才,这样才能在赔付中更好处理同农民之间利益关系。保险公司公司必须不断加强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一是加强关于农业保险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专项水平。二是要使得从业人员懂农业种植、管理、经营的基础知识。三是懂得农业灾害和救济知识。
2.提升保障性——完善保险制度、建立巨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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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日期:2012年2月2日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概况为三大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其中,操作风险被定义为由于不正确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同样适用于保险业。2007年11月中国人寿湖南宜章县支公司某位“业务明星”通过伪造收据、保单等骗取挪用公司保费1,500万元,成为保险业有史以来最大的营销员骗保案;同年,保监会查处新华人寿泰州支公司某副总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拼凑团单并截留保费,挪用退保资金,仅2003~2006年期间,涉及资金约达7,500万元左右,被骗客户约2,000人。以上案件的发生,都是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的操作风险控制薄弱引起的,这不仅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公司的声誉带来了不良影响。
一、保险业操作风险管理现状
(一)保险公司对操作风险的认识不足,且管理水平较低。目前,我国保险业整体还处于粗放型经营,仍以保费收入作为经营业绩的主要指标。保险企业对操作风险的认识不足,对操作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不够重视,有些制度的建立只是流于形式,不切实际且针对性差,不能对关键岗位起到监督作用。
保险企业对操作风险的管理水平偏低,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以及防范和控制措施。对操作风险的评估目前只限于用定性的方法,主观性较强。较之利用金融工程和统计模型对风险进行识别、度量和检测的方法来说比较落后。而且目前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多为事后控制,缺少积极主动的防范机制,不能从根本上防范重大操作风险的发生。
(二)保险业经营注重业务量的增长,对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一直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都是重保费、轻管理。各保险企业在发展方向上,更注重保费增加的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的增长量,而忽视对业务质量的管理。而且保险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保费的过分强调也使得各保险企业将保费规模作为主要经营目标,过分地追逐保费的提高必然会导致业务质量的下降,从而导致风险因素的增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低价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的事件屡禁不止。在发展的战略方针上,一些保险企业存在经营决策的短期行为,不重视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从而忽视了对影响公司长远发展的风险因素的管理。
(三)缺乏操作风险管理的企业环境和相关管理人才。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包括在经营中存在的资金运用、核保核赔、从业人员和保险人以及法律风险等。其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一个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要求操作风险管理意识能够渗透到公司每个员工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然而,受保险业多年来粗放式经营的影响,从公司管理层到一般员工都相对缺乏操作风险的意识,缺乏对操作风险管理和防范的理念。由于我国风险管理理论发展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严重不足。尤其操作风险的综合性更需要一些既懂风险管理理论又懂公司管理同时又熟悉保险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而这种人才在市场上少之又少。
(四)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不足。对操作风险的控制是各保险企业总公司对分支公司进行有效控制的关键。当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操作风险。首先,保险企业合规经营意识不强。保险企业的一些基层分支机构违背市场规律,盲目或违规经营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近年来,同业非理性竞争的手段则更加隐蔽,有些公司甚至通过口头承诺、系统外违规操作等方式为客户提供高保障范围来争取业务,导致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积聚,同时也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其次,对操作风险的管控不严。如有的基层分支机构不严格执行业务管理制度,有的营销员不在规定时间将投保资料和保费交回公司,业务员代客户签名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二、保险公司操作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
(一)盲目的经营目标是操作风险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当前,我国多数保险企业仍将保费收入和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作为经营的首要目标,各保险企业的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考核主要是以保费收入的增加额为依据,这使得有些基层分支机构为达到考核目标,违反市场规律和有关制度,为获得短期利益而忽视公司的长远利益,由此诱发操作风险的发生。另外,有些保险企业在发展中不能制定适合自身实际的发展战略,常常提出不切合实际的口号,盲目决策,过分追求规模的扩张。这种盲目扩张的后果往往使得保险企业在获得规模扩张的同时,降低了对内部控制和操作风险的有效管理,成为操作风险发生的直接诱因。
(二)保险企业的多层制度导致对操作风险的管理松懈。当前,我国多数保险企业都采用的是一级法人制,即总公司是最高管理机关,省分公司按照总公司的授权进行经营,然后自上而下一级授权一级,实行总、省、市三级管理制度。这样一来,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管理仅限于各项报表的统计、上下级转发文件、季度末各项报表的检查、定期不定期开会等形式,从而使保险公司的风险难以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而且,在这种多重关系中,上级公司往往更关心下级公司的成长和发展,而下级分支机构更关心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各方利益的不一致也是导致操作风险发生的关键。
(三)保险企业的文化建设严重滞后。在近年来保险企业发生的一些违规案件中突出暴露了部分保险企业员工职业道德沦丧。有些营销员在销售保单时缺乏诚信和职业道德,对客户提供无法兑现的承诺,或利用高的投资回报率误导客户,有的甚至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和客户,这些都可能引起操作风险的发生。而且,保险业营销员队伍素质偏低、展业不规范、缺乏诚信、误导客户等问题屡见报端,因此对营销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显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一些分支机构只以保费的多少来衡量营销员工作的好坏,忽视了对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导致部分营销员职业道德素质不过硬,为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低价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这些都无疑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
三、完善操作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要强化保险企业员工的风险意识。首先要认识到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操作风险管理并不是经营中可有可无的附属品,而是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所必须承担的。忽视了对操作风险的管理,一旦发生操作风险事件,不仅会侵蚀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且会损害保险公司的声誉,由此引发保险公司的融资困难和客户流,并进一步影响到建立新客户关系或服务渠道的能力。所以,需要对保险公司的员工自上而下进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培训。要使高级管理层深信,不是只有保费的增加量才能给公司带来利润,对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视能够降低操作风险发生的频率,同样也能给公司带来价值;要使员工意识到,他们实施的对操作风险的控制行为不仅使公司而且还使他们自身受益。其次,保险公司应该从单纯追求业务规模、市场份额的思路中跳出来,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激励机制。通过采取适当的方法对经营过程中的操作风险进行控制,将保险公司各级、各类人员的奖惩不是单纯地只与保费挂钩,还要与其行为结果挂钩,充分体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的目标。
二要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就保险企业的多层制度而言,制定有效的内控机制是委托人监督企业运营,实现企业经营效益最大化目标的重要保证。同时,通过内部控制可以协调上下级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使控制双方能够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从而降低操作风险。因此,保险企业只有建立起一套职责分明、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控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的发生。
三要完善激励机制,控制保险人的操作风险。就目前人的佣金制度来说,过高比例的首期佣金制度是导致个人人短期行为的关键,因此,应当适当的将首、续期佣金率均衡化,并确保人续期佣金的请求权,只有这样才能激励人在不断招揽新业务的同时也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全服务。除了人佣金制度,对于在公司服务时间长且业绩较好的人,应积极探索规范的股权、期权激励机制,从而将个人人的自身利益和保险公司的长远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为公司长期服务的意识。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营销员队伍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提高营销队伍的整体素质,这是防范操作风险的根本保证。
四要重视行业自律,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对操作风险的自律性控制。从各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来看,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是防范保险公司之间不正当竞争的有效途径。我国的保险行业自律协会尚处于发展初期,还有许多规定有待完善,可以通过借鉴国外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完善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定,从而加强对各保险企业操作风险控制。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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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金。公司开业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数额,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得以设立和运作的基础,设立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本金。足够的资本金,是保障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重要条件。保险公司承保的业务属于风险性业务,在公司开业初期应当具有充足的资本金作为保险赔付的基础,否则,保险公司有可能因为开业初期的保险赔付而倒闭。这就说明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是其积累资金的坚强后盾。资本金既可在保险公司重组和清算时提供所需费用,又可以减少被保险人或债权人在清算时的损失。因此,各国法律对设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都严格规定了最低限额。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两亿元。但此限额只适合对刚开业公司的偿付能力控制,对老公司作用有限。其主要缺陷有:(1)未考虑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风险性;(2)未考虑保险公司不同业务种类中隐蔽的风险;(3)很难区分出保险公司的优劣,无法为保险监管部门提供有利的信息。
(二)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处理未到期责任和末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的各种责任准备金有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目前看来比较合理。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我国采用1/2法提取。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便于操作,但有一定的盲目性。因为1/2法对于保险合同签订的不均匀虽然不合适,比如上年保险费有3/4是在9月份之后收取的,按1/2法应在本年度6月底终止责任,但上年9月份之后的保险单提前几个月作为上年保险公司的收入结转,使本年度风险加大。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只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对估算范围及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务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常被当成利润调节器。如经营业绩好的公司为了隐瞒利润,推迟纳税,高估多提;经营业绩不佳的公司为了骗取保户和股东的信任,有意不提或少提,增大了经营风险。另外,实务中的估算方法不够科学,统计制度也不够规范、健全,准确性较差。
(三)保险保证金。这是国家控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有效手段。通过提取保证金,掌握一部分实有资本来保证保险公司的变现资金数量。它是被保险人利益的最后保障。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将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仅用于保险公司因解散或清算时清偿债务。显然,保证金存放银行不具有资金营运的功能,而且数量固定,不能随承保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当承保收人远远大于保证金数量时,其保障作用就会下降,经营风险加大。
(四)保险保障基金。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在税前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该项基金提取余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金的6%时停止提取该项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于每年决算日按当年全系统保险费收入统一提取,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需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需报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方可动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上存在以下问题:(1)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方法不科学,没有考虑产、寿险的各自特点,区别对待;(2)不利于保险保障基金运用收益的提高;(3)若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其安全性不高。
(五)总准备金。总准备金属于所有者权益,是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和巨额危险而提留的准备资金,是构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经财政机关或公司董事会批准提取的总准备金主要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只能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动用,不得用于分红或转增资本金。提存总准备金并使其积累到适度规模,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对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十分重要。我国目前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既没有规定总准备金提取比例,也没有规定其积累规模,使总准备金的提取带有随意性。
(六)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这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标准。若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就应增加资本金,扩大最低偿付能力。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据此,保监会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作了具体规定,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配套的监管指标体系也正在制定,很快就会出台。
二、扩大保险业偿付能力的措施
(一)在资本金方面。应充分考虑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风险性,采用风险资本标准,实现资产负债匹配的动态管理。这样可以使得保险公司应保持的认可资产随着其业务量的变化而变化,为保险监管部门提供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的合法依据,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事前监管,而且由于建立了一个公认的标准,可以使得参与者在保险市场上得到公平对待。保险监管部门应根据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确定资本金数额,监管保险公司随着其资产规模的扩大相应增加资本金,确保其最基本的偿付能力。
(二)在保险责任准备金方面。首先,要充分考虑责任准备金对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重要性。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如不准确,就无法了解保险公司真实的偿付能力。若高估偿付能力,会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潜在风险,甚至导致破产;若低估偿付能力,会使保险公司丧失发展机遇,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被淘汰。其次,要运用先进的方法提取准备金。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可采用更先进、更精确的方法提取。对未决赔款准备金,要先对其统计范围、方法和提取比例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聘请精算人才,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加强对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方法的探究,提高提取的精确度和管理水平。对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要采用科学的估算方法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当调整。
(三)在保险保证金方面。我国法律法规对它的缴存、提取都有严格的规定。我国目前应尽快改变这种保证金缴存银行、固定数量的做法。许多国家对保证金的管理都实行信托制度,保证金在受托人的管理和运用下可获得可观的回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保险公司的保证金也应寻求安全稳健的投资渠道实现保值增值,以增强保险公司资本实力。
(四)在保险保障基金方面。我国在积累保险保障基金时,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有效的方法消除其不良的后果。比如,可根据各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大小来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风险程度较大的保险公司采用较高的保险保障基金比率,而风险程度较小的保险公司采用较低的保险保障基金比率。我国还应改变目前统一的保险保障基金模式,建立多层次的保险保障基金。我认为目前可建立以下三个方面的保险保障基金:一是寿险保险保障基金;二是非寿险保险保障基金;三是巨灾风险保险保障基金。
(五)在总准备金方面。首先要尽快确定总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和积累规模;其次要考虑到总准备金的如下特点:(1)总准备金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总准备金的积累必须年复一年地进行,经过较长时期的积累形成一笔巨额资金,可在保险公司较长时期地存放,成为保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必须充分、稳定地运用这部分资金,使其较快地增长,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2)影响总准备金和积累规模的因素较多,不仅取决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规模和经验损失率,而且受到保险资金运行机制和保险业外部环境的制约,如在分保机制完善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可通过分保方式将超过其负担能力的风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公司,这时保险公司的总准备金就可少留一点;又如承保地震危险的保险公司应比承保火灾危险的保险公司提存更多的总准备金。
(六)其他方面的措施。(1)对保险费率的监管进行改革。为适应现在和将来竞争的需要,我国应建立一种宏观上监管严格而微观上相对自由的费率监管制度。(2)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资金运用收益率。我国目前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主要是存银行,买国债、中央企业债券和投资基金等。从总体上看,平均收益率还不足5%,资金使用率仅10%左右,而一般发达国家的资金使用率高达85%,而且较高的投资收益足以弥补承保的亏损。目前,我国虽已允许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股市,但投资渠道还需进一步拓宽,同时还应不失时机地引进高级投资专家、精算和财务人才,保证保险资金安全有效营运。(3)完善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加快再保险市场建设。我国应初步建立国内优先分保机制,防止保险费不合理外流;适当增加新的再保险公司,逐步形成多家竞争的市场格局。(4)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联合或兼并。
三、加强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手段
(一)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这套指标体系应具有以下特点:(1)针对性强。产、寿险公司可根据其业务性质等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指标体系,对不同项目有不同的监控指标。(2)可比性强。指标的计算方法、口径等应一致,不同保险公司之间以及同一保险公司不同时期的情况都可以进行比较。(3)概括性强。设立的指标能从不同侧面、不同程度上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能准确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本质表现,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全面合理的评价。(4)灵敏度高。指标内容的细微变化能立即反映出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5)透明度高。指标数据的计算客观规范,人为因素少。我国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有关国家的做法,先建立起框架性的监管指标,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对每个指标的具体适用情况、正常值的范围、能说明的问题、局限性等都能很好地反映。当然随着形势的变化,监管指标也应不断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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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经过前面时间的积累和探索,形成了一定的基础:首先,医疗保险市场需求方需求旺盛、供给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增加,具备了医疗保险的初步市场条件。其次,我国已经储备了一定数量的从事商业医疗保险专业人才,他们精通一名商业医疗保险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专业知识。再者,我国保险专业人才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保险产品有不同保障期限,涉及不同人群,保障内容各异,应不断创新我国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1.2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
1.2.1财税政策对商业医疗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
目前,还没有什么财政政策来支持商业医疗保险,个人以及大部分团体购买商业医疗保险都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就会挫伤投保人的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热情,这样一来,财政政策对商业医疗保险缺乏支持,无疑成为抑制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
1.2.2缺乏专业化经营医疗保险的理念和方法
保险公司的经营面临较大风险,只有专业化的管理,才能很好的发展医疗保险。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经营医疗保险的公司,都是由寿险公司来经营,管理方法、流程和理念都沿用寿险公司的,投保人需要花费很高的保费,得到的保障很低,保险公司反而亏损。
1.2.3商业医疗保险专业人才资源储备相对不足
专业人才的不足抑制着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在营销人员方面缺乏高素质的医疗保险专业营销人员,保险条款不能够很好的给客户进行解释,这不利于扩大业务规模;在核保人员方面,医疗保险逆选择时有发生,缺乏医疗保险专业核保人员,使核保质量下降,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加。
1.2.4商业医疗保险的险种少,条款多数不够完善
一张保单面向广大人民,而不顾不同需求,这样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开发险种,可以以不同年龄阶段风险特征为依据,还有根据人们对商业医疗保险的需求和购买力不同来开发不同的险种。在实际的业务中,经常会出现因为条款不够严谨,常常导致业务人员无法操作,甚至引起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争执,使人们对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失去信心。
1.2.5民众的思想意识问题
首先,农村地区的医疗水平比较落后,农民的经济条件也不好,因此自我保险意识不强。其次,建国以来由国家来负责我国城镇职工的医疗费用,到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后,他们依靠国家的思想还未改变,以基本医疗保险看病养病在人们心中占据重要地位。最后,在以往的商业医疗保险的赔付上,时常传说被保险公司骗了,导致不了解商业医疗保险而产生不信任而不愿意购买。
1.2.6医疗机构的制约
医疗保险较其他险种承受的风险较高,医疗保险需要引入医院这个第三方,经常会出现过高的医疗服务费用,部分是因为医生多开药,开假发票等原因,没有相关法律来约束,保险公司对医生的行为也无可奈何。
2新医改给我国商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带来的机遇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拉开了我国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序幕,商业医疗保险作为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形式被明确下来。新医改的一些措施给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一些机遇:第一,医改扩大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也为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了广阔空间。医改中的目标的“广覆盖”也是在一定范围相对而言,合同工以及占我国人口80%以上的农民未能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险保障,给商业医疗保险留下了广阔空间。第二,医改使人们的保险意识提高,为商业医疗保险赢得市场创造了条件。医改实施方案中,提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能够享受医疗保险的人多起来了,认识到了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同时医改正试图努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还通过媒体进行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使人们保险意识明显提高,对医疗保险的需求将大幅度增加。第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使商业医疗保险的经营风险降低。医改实施方案中,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之间的关系得以优化,药品等费用制订了支付标准,一些费用主要由政府支付,医生的工资也有了保障,这将大大减少以往医生通过乱开药等增加医疗费用,建立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也使得商业医疗保险更受人们欢迎。
3新医改背景下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3.1加强法律和财税政策的支持
政府可以制定财政政策,有利的财政政策才能促进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可以通过财税政策获得支持,这是政府支持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重要途径。政府支持可以让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达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3.2依托寿险公司,走专业化经营的道路
要让商业医疗保险更好的发展,走专业化的经营道路那是必然的途径,要逐步形成“经营-行销-服务”一体化的专业性组织体系。这个结构包括:第一,专业经营主体———全国性专业性医疗保险公司;第二,专业管理主体———寿险公司中成立的专业化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第三,销售主体———销售医疗保险为主的经纪公司或机构;第四,健康服务主体———负责管理医疗服务提供网络、费用结算、后期客户健康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性健康管理公司。
3.3人才培养策略
商业医疗保险的特殊性也要求从业人员具有相当高的素质,加强人才培训,制定人才培训策略是当务之急。一是重点培养现有的业务骨干,可以采用在医学院校进修的形式;二是指定一些综合型学校开设医疗保险专业来定点培训;三是聘请一些资深医学专家做为公司的顾问;四是经常举办一些有针对性的辅导班、培训班等来提高业务队伍的整体水平。
3.4新品种的开发,条款的规范
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医疗险都是附加险,人们要想够买医疗险就必须花费较多的钱买主险,这挫伤了投保人的积极性。我国针对医疗保险品种单一的情况,应该针对市场细分需求的差异推出不同的产品,并搞好险种的组合,满足各种各类的需求。条款的规范对商业医疗保险至关重要,由于保险条款不规范引起的不可操作性,逆选择的发生产生的严重后果等等,应该使保险公司引起足够的重视,完善条款。针对现行条款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和完善,使条款内容合法、合规,只有这样才不会产生纠纷。
3.5提升形象,使商业医疗保险深入人心
一个具有信誉和实力的保险公司应该具备良好的服务水平,这是具有竞争力的必要要求。要提升商业医疗保险的形象,一是保险公司要建立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培养保险公司自己的医疗专家,结合社区医院,经常向社会宣传成功的典型给付案例,剖析营销方式,让客户明白保险公司的盈利点在哪。有了客户信任的基础,将对以后保险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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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内涵和意义
全面预算管理的概念不再赘述,重点强调“全面”包括的三层含义:一是预算理念全员参与;二是业务范围全面覆盖;三是管理流程全程跟踪。全国范围的财产保险公司下设机构多、人员多,在经营管理上重视计划性,同时存在控制面广、组织难度大的特点。因此实施全面预算的控制,应在市场为导向下,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全动态管控,借此来挖掘企业发展的空间。
二、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者认知有偏差有些财产保险公司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不明确,认为全面预算管理是财务部门的事情,经营层把主要指标确定后,交由财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就可以确定年度预测数了;还有些公司认为预算没必要过于复杂,预测年度的数据根据上年或近年实际数或加权平均数乘以一定的增长或控制比例就可以了。这些思想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全面预算管理的有效开展。
(二)预算目标与战略目标不一致或脱节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在对预算目标进行制定和具体落实时,过多关注公司的短期利益,侧重力保利润目标或保费收入目标,难以实现平衡发展,这样往往就会导致预算目标在编制和具体应用过程中,无法与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保持一致。还有一些财产保险发展战略不明确、不清晰,则进一步影响预算目标的确定和落实。
(三)缺乏科学的全面预算编制方法以预测销售成本为例,一些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在预测销售成本时,仅凭历史经验数据和区域市场平均情况预估,以每个险种乘以一定的费用比例,加权汇总后下发给机构,并没有深入分析所在地区的不同渠道不同险种的赔付水平、费用水平、实际人力成本等作为预算参考依据,导致总部销售费用率投放之后出现资源投入了但未达到预期规模,或者是虽然保费收入达成了但赔付水平又没控制住,直接影响经营结果。
(四)全面预算指标体系适用性不强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虽然设定了较多预算控制指标,但由于指标针对性不强,使收入与成本、规模与利润、业绩与风控等指标在管理上相互失衡,产生矛盾,再如同级部门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对于管控相互脱离,整个预算控制体系的作用受到严重制约,最终形成企业愿景与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预算单位利益诉求差异较大,业务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归口预算目标,忽视与整体预算目标的联系,预算单位重视短期目标的实现,忽视与中长期战略目标的一致性,牺牲规模与质量间的平衡。
(五)全面预算管理执行不到位在有的财产保险公司中,通常变动费动、固定费用能由财务部门联动归口管理部门在年度预算额度内严格执行,但不由财务部门涉及管控的如人力成本、销售成本、赔付成本的匹配和管控与预算目标联动性不强,直接影响预算目标的达成。上述现象反映出:公司在下达和宣导预算管理目标时,通常只传达到了总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负责人,但在其内部对预算宣导力度不够,往往造成具体执行层和基础员工对预算目标并不了解,对预算目标的管控对象从哪些维度进行入手,缺乏基本概念。
(六)全面预算管理的考核机制不健全有的财产保险公司缺乏科学的预算考核激励机制;有的预算考核与业绩评价结合不够,预算作用不明显;有的甚至缺失相关预算考核激励机制,这样一来,预算工作在财产险公司内部成为不受重视或略显抵触的工作,普遍会认为预算未起到控制作用,长此以往,公司的全面预算工作落不了地,预算相关制度形同虚设,预算成了财务层面的统计预算,而无法形成公司层面的管控工具。
(七)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有待加强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由于资本金、业务规模和人才智库等综合实力与大公司存在一定差距,表现在信息化程度上也是高低不一,部分公司出于信息化成本考虑,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很低,预算编制过程基本上是以Excel表格手工进行,在预算控制阶段,有的公司上线了预算控制模块,但功能较单一,仍辅以手工控制,整体来说管理较为初级。
三、财产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应对措施
(一)树立科学的全面预算管理理念财产保险公司在应用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时,必须先要把全面预算体系的内涵及意义从上到下进行深入,即从决策层、经营管理层、总公司各部门、下属各预算单位、到每个员工个体,要明确所有的员工都是风险把控者的基本原则。全司上下贯彻明确全面预算管理是由财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职能管理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完成的有机整体。当思想层面达成了共识和统一,并指导行动积极参与到全面预算的工作当中,才能为全面预算管理营造充分的内部条件。
(二)保证全面预算目标与财产保险公司发展战略一致预算是落实战略目标和战略路径的手段,公司可以运用SWOT方法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内外部环境、资源等进行有效分析和结合,实现对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确定,长期的发展战略目标确定后,接着规划出3~5年短期的经营计划目标,再来实现对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落实,确保经营计划先行,再有预算目标,预算不能代替经营计划,应与经营计划保持高度一致。
(三)优化财产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编制方法对全面预算目标的确定建议考虑以下因素:股东对预算目标的预期、以前年度实际经营情况、预算期内重大事项的影响、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特点、同行业财险公司的平均水平、地域差异、开业时间差异等。以承保利润预算为例:对于承保利润预算目标的确定可以采用利润增长率法,以上年实际承保利润和近年的增长幅度,综合考虑上述有关因素的预期变动而确定公司及各预算单位的承保利润目标;对于原保费收入预算目标的确定可以采用增量预算法,以上年的实际数为起点,结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及行业平均增速、监管要求、市场变化的影响,合理确定;针对销售费用预算,应充分考虑监管要求、区域、渠道、人力、险种及对应赔付水平对销售费用率的影响,可以采用零基预算法,对销售人力成本、业务推动费、手续费项目等进行分解和量化,编入预算科目后,按汇总金额除以对应险种保费收入,以确定险种的销售费用率;针对固定类成本费用,可以采用弹性预算法,考虑与业务规模挂钩来合理确定各项目的预算;对于赔付成本的预算可以综合考虑承保政策、理赔管控水平、IBNR的发展水平等来科学确定各险种赔付水平,再对赔付成本构成项目的预算金额进行量化。
(四)构建适用性强的全面预算指标体系在确定预算指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预算指标的制定必须与企业战略方向保持一致;二是预算指标必须在关注企业财务指标与业绩的同时,还应重视企业运营过程的管控,合规经营的管控;三是关注责任与权利的平衡;四是注重长短期目标的有机结合。在操作层面,财产保险公司设定预算指标时,充分考虑公司战略目标分解带来的差异影响,合理制定预算指标体系,尽可能全面覆盖经营目标的各个关键点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五)加强全面预算的执行和控制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公司应加强全面预算管理的过程管控。建议以季度为单位安排专人专岗对公司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化跟踪和监控,进行数据汇总,将实际数和预算数进行对比,对偏差进行分析,找出偏差的原因,并将结果及时提供给决策层参考,有利于决策层适时把握经营管理的方向,围绕目标精准施策。有条件的公司建议以月为单位,特别是在费用类和现金流的预算目标的管控上,应进行月度控制。
(六)全面落实预算执行考评机制预算考评机制是预算管理流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全面预算考评体系,对有关预算指标进行不断细化并明确其清晰的指标释义及科学的计算公式。根据预算执行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有效落实各级预算管理责任单位及各个责任人的经济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到奖罚分明,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通过对公司预算考评的奖优罚劣,以促进经营目标的达成。
篇13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4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政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