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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获取:教师个人知识管理的基础知识获取,即个人学习知识、积累经验的过程。知识获取是教师个人知识管理的内在构成因素,在教师的个人知识管理中起着基础性作用。有学者利用两分法从三个维度把教师个人知识分为实践知识和理论知识、隐形知识和显性知识、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9〕也有学者调查发现,不同类型的教师知识在教师专业化发展中的相对重要性不同———学科教学知识最为重要,学科知识次之,教育理论知识再次之,课程知识对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影响力最弱。然而,无论是对教师知识的两分法归纳,还是对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教师知识构成要素重要性的梳理,知识的获取始终处于首要地位。目前来讲,教师个体获取知识应该考虑的问题主要有:第一,首先培养学习知识、积累经验的强烈愿望,端正学习态度,正确学习观念;第二,在准确定位个人发展的基础上,明确哪些知识是个人需要获取的;第三,掌握知识学习的相关工具与技巧,毕竟“在这个信息爆炸知识浩如烟海的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我们收集和加工知识提供了有力的手段。”
(二)知识整合:教师个人知识管理的优化知识整合是教师通过对知识的编码,使知识便于记忆、积累、查找、公开、交流和传递的过程。具体体现在教师对知识的筛选与分类、归纳与总结、提炼与组织等方面,它具有长期性、自律性、实践性、情境性等特质。在教师的专业工作中,能否表现出熟练的知识筛选与分类技巧,是否具有知识归纳与总结能力以及是否善于进行知识的提炼与个体知识体系的组建等等,这既是从事教师这一职业的必备条件,更是衡量其专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同时,也是检验教师个人知识管理的重要维度。知识整合对教师个人知识管理起着优化与推动作用。教师个体对知识的筛选与分类、归纳与总结、提炼与组织是教师知识整合的重要内涵,是推动教师个人知识管理的动力源泉。知识的筛选与分类是教师主动适应当前知识日益剧增、充满不确定的社会的表现,即在多、杂、乱的知识中有筛选性地学习,实现知识的选择;知识的归纳与总结是教师对获得的知识进行消化吸收,予以内化的过程,即对知识进行情境化分析与归类的过程;知识的提炼与组织则是作为“专业工作者”的教师的自我提升,是教师不断提高自我“工作资本”,适应社会要求的重要表现。教师个人知识的整合并不是迫于工作职责或领导高压政策下的产物,不是因为他应该这样做,而是发自内心的对教师职业的热爱,是教师专业化发展前提下的自然生成。
(三)知识共享:教师个人知识管理的关键在教师的专业发展中,知识层面上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建构“学习共同体”,促进教师个体的“反思式学习”,即借助教师间的互通、互融,实现知识的共有、共鸣。基于知识管理的教师间的“学习共同体”以及教师个体的“反思式学习”,就是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的教师知识的交流与共享的组织形式。知识共享是教师个人知识管理的关键要素,对教师专业化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首先,建构“学习共同体”即教师间知识的“外化”,是教师知识的共有型发展。它直接制约着共同体成员知识的交流和共生。这种共有型发展就是在共同愿景下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个体间的交流与沟通。交流与沟通促使教师的个体知识与经验转化为集体知识,从而拓延了自己的知识来源,最终实现个体的专业化发展。知识的“雪球效应”表明只有在相互交流中知识才能更快地发展,实现增殖。知识的增值过程中,由于不同个体在知识的广度与深度、工作经验以及研究思维等方面的不同,“大家才得以不断突破自己能力的上限,创造真心向往的结果,培养全新、前瞻而开阔的思考方式,全力实现共同的愿景抱负,以及不断学习和共同提高。”〔12〕其次,倡导“反思式学习”,即教师个体知识的“内化”,是教师知识的共鸣型发展。对教师个体而言,“反思式学习”是进行知识管理,实现知识增殖个性化体现。在知识的这种共鸣型发展中,教师个体将“学习共同体”中的团队知识与个人已有的知识进行合理“嫁接”与有效整合,从而实现个体知识的扩展,最终实现其专业化发展。从教育教学实践看来,“反思式学习”主要源自四个方面的视角:〔13〕一是自我反思的视角;二是学生所提供的视角;三是同事的感觉和经历所提供的视角;四是理论文献所提供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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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模式过于单一
因为,成人教育不如初高中教育受到重视,加上接受成人教育的都是成年人,所以,在进行教学的时候我们就很容易忽略了教学方法,只是感觉成人的自觉能力强,就会只是运用老师讲解的方式来开展教学。再加上对于成人教育的重视力度不够,在教学资源的配置上也会有所欠缺,加上老师在进行教学的时候也没有进行充分的准备,只是进行知识的传授,没有考虑到让学生以最好的状态来接受知识。成年人虽然对问题的考虑过于周详,但是思维活跃程度往往不如孩子,在加上不像孩子那样勇于进行表达,所以课堂气氛的活跃度就是不是很好,教师之间的互动就几乎没有,只是一味的运用老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没有有效的形成师生间的互动。所以,就会造成教学模式过于单一,课堂气氛就不是非常活跃,学生的学生兴趣也不是很强。
二、成人教育改革的措施
(一)加强教学的实践性
任何一个科目以及任何一项知识的学习都是为了应用,所以,进行高校教学的时候,要改变教学思想,更新教学观念,要明确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培养技术应用性的人才,其进行教学的核心就是为了培养技术应用型的人才,所以,实践教学的环节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说晋南大学成人教育环境科学的学生,就是回归学校本部来进行试验,让学生尽早进入试验室来参与科研以及创新活动。来锻炼学生的实践技能,让学生把学到的知识真正的做到学以致用。我们可以在进行教学的时候让学生到当地的工厂进行参观和考察,及时这些参加教育的成年人已经有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但是还是要让他们把学到的知识进行系统化的整理,在整理的过程当中结合自己以往的实践活动进行实际的应用,这才能够真正的做到学以致用。我们还可以在进行教学的时候开设综合性以及设计性的实验项目,我们在教学的时候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实验设施,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可以把单元实验课合并为综合实验课,这样就可以激发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加强学生对专业知识的进一步理解,同时也可以让学生产生一些创新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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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教育”本身就是充满人性、人情、人道的教育,那就要让我们的语文课堂充满真情与关爱的人性、人情、人道的氛围,为生命教育创设一个宽松、和谐、温馨的教学气氛。而这种氛围的培育,非得要求施教者要有关爱之心。美国学者巴特尔说过:“教师的爱是滴滴甘露,即使枯萎的心灵也能苏醒;教师的爱是融融春风,即使冰冻了的感情也会消融。我们教师要用爱心去感染每一个学生,爱是可以修复一切伤痕的良药。”作为一个教师,就应该有博大的胸怀包容一切生命,应将关注的目光投向每一个角落,要知道,你关注的目光,就是学生心灵的太阳,哪怕是一束阳光,“世界”足以明亮。教师对成绩优秀者要鞭策其更上层楼,对学习浮躁者要提醒其降低重心,对处于低谷者要激励其走过坎坷,对学习困难者要帮助其建立信心,要时时用真诚的情感去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让我们的学生在有如沐浴阳光的课堂上接受生命的教育,感受生命的尊严,理解生命的宝贵,体会生命的艰辛。
二、依托文本,丰富生命教育的内涵
汉语文教学,本身也理应包含对生命意识的重视与对一切生存状态、生存环境、生命价值的思考与教育。如教学《杜甫诗三首》中,诵读品味感悟诗人的《茅屋为秋风所破歌》时,教师可引导学生联系诗人的生活背景与人生经历,深入分析杜甫为什么会发出“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吾庐独破受冻死亦足!”的人生感慨,是因为杜甫生活在唐王朝由盛而衰,“万方多难”的年代,个人生活又异常艰难,强烈的生存意识、生命意识,熔铸了他高尚的品格,是“穷年忧黎元,叹息肠内热”的生命激情,使他的诗在反映人民生命痛苦,表达百姓生存状态与思想情感方面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三、点燃火花,探索生命教育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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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同创新教师教育改革的基本框架
在多年教改项目积淀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基础上,闽南师范大学为共同推进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县域内地方政府共建“以培育农村骨干教师、提高师范生实践能力为共同责任”的校地协同创新教师教育改革的联盟工作。协同创新教师教育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在地方政府统筹下,依托县域教师教育创新实验区,建立以高师院校为主体,其他教育机构共同参与,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教师培养和培训体系;建立教师教育创新团队和教师专业发展中心,区域基础教育师资培育中心,打造具有地方特色、高水平的教师教育成果,提升高校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建立一支由高校学科带头人为引领、中小学教师参与互动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协同提高区域教师培养和培训质量;保持高校办学特色,整合区域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协同创新教师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全方位引领服务区域基础教育改革,推动义务教育师资均衡发展。
3.协同创新教师教育改革的模式构建
校地共建、协同创新“三位一体”教师教育的基本模式是:在地方政府统筹下,以培养农村骨干教师为抓手,与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共建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义务教育师资协议,依托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为基地,构建师范生“实习支教”与在职教师“校际交流”、“置换培训”同步改革方案,将合作培养和培训教师工作辐射整个县域内城乡中小学校、幼儿园,解决实习支教学生的指导力量薄弱、在职教师进修工学矛盾、留守儿童教育引导不足、城乡学科教师配置不均等问题。截至2014年,闽南师范大学共与5个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教师教育创新实验区及其运行机制,为大面积解决义务教育师资均衡发展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样本。
二、创新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改革的机制运行
1.建立以培育义务教育师资为共同责任的保障机制
根据实验区共建框架,闽南师范大学与地方政府成立齐抓共管的领导小组(管委会),下设工作小组和实验区办公室。高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地方领导小组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由教育局、财政局、进修学校等负责人组成。高等院校与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签定“教育合作协议”,先后出台创新实验区“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等。在经费投入方面,地方财政划出专项改善实习基地办学条件、校际交流教师和师范生的生活、交通补助;高校在提高生均实习经费2000元的同时,还规定对置换培训考取教育硕士的在职教师给予学费减免(全程培养经费的1/3)。五年来,闽南师范大学用于县级创新实验区建设的专项投入600多万元。同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划拨在职教师培训经费(教师工资的2.0~2.5%)归入实验区管委会统筹,主要用于在职教师置换培训等,切实保障了实验区建设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以承担服务县域义务教育师资均衡发展的培育重任。
2.实施县域内中小学师资均衡发展的同步改革计划
地方教育部门一是制定“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列入高校实习指导教师培养计划,双方建立培养农村骨干师资责任共同体;二是制定教师“置换培训计划”,为师范生腾出实践岗位,解决教师培训工学矛盾,并为师范生提供学习和交流平台;三是制定教师“校际交流计划”,实行县域优质学校与农村或薄弱校“结对子”帮扶,优秀教师进行“支教交流”的同时兼顾指导师范生实践,承担校本培训任务。高校安排师范生“实习支教计划”和指导教师,原则上以农村或薄弱学校为主。实习生跟班接受优质教师指导,为薄弱学校(教学点、班)承担一定顶岗支教和留守儿童教育引导任务;建立学科教育培训专家组,定期开展以高校为基地的“院校培训”,并与实验区基地校本培训相结合。以上“四个计划”从顶层设计上同步实施,强化了高等院校、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中小学校的责任,确保了服务县域义务教育师资均衡发展的落实。
3.完善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衔接的学习共同体
按照协同共建要求,闽南师范大学通过“国培计划”和“中小学校长(教师)研修计划”等项目,定期为实验区中小学小开展校长、教师培训,促进在职教师专业发展。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置换培训计划”,安排优质教师为实习生开设片段教学观摩,举办教学设计、说课等各类比赛,提供教学比武平台,提升实习支教质量。为提高实验区骨干教师学历层次,闽南师范大学结合实习支教、置换培训和校际交流,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招收在职教师攻读教育硕士,配备高校导师与实验区副导师共同培养,建立由大学教师、师范生和中小学在职教师组成的学习共同体,为县域义务教育教师素质的持续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
4.深化高校内部教师人才培养质量的相关配套改革
为促进“三位一体”教师教育机制创新,闽南师范大学深化教育类课程体系改革。根据《全国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适应师范生个性化需求和在职教师发展,初步构建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沟通的教师教育“一体两翼”课程体系,在地方高师践行教育类课程改革作出有益尝试。二是强化教师职业技能训练。五年来,学校投入450万元专项资金建设教师职业技能实训中心,构筑“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社会实践”对接平台,实施师范生实习支教“前训后测”教学能力和技能考评制度。三是推进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行“大类招生、分流培养”,即在当年师范专业招生指标内,各专业大类攻读师范学生数由高校自主决定培养指标。1或1.5学年后开展“双向选择”,实施分流培养,提升师范生准入质量。同时,学校根据中小学对高学历师资的需求,开展“2+2+3”的“卓越教师”培养改革试点,推进师范本科与教育硕士衔接,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
三、深化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改革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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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关怀”精神体现在对于自己、他人、社会、环境等总体存在关系的关注和关心,对“人在这个地球诗意地安居”(荷尔德林)的一种精神理解,期望从内心对此进行综合的和谐的把握。童诗创作对儿童的人文关怀精神的培养有重要作用。创作是心灵“诗化”的过程。用“诗”的眼光观察世界、把握世界,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诗心”可以说是童年的天性,有人将童年期称为一种“缪斯性存在”,正说明了这一点。创作实践基于儿童的诗心,将这种诗心引导出来并进行渲染、培养、放大,使它能够有力支撑起儿童充实的内心世界,这就等于铺设好儿童人文关怀精神培养的“温床”。学生的童诗创作实践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点,如《绿》:“你把年轻还给大树/你把清澈还给小河/你把生机还给小草/你自己的生命/却属于———整个世界”(周乾);《理解》:“因为向日葵理解太阳/所以它的笑脸总与太阳面对/因为枫叶理解秋风/所以秋风一吹它就笑红了脸/因为自然的一切理解我们/所以总在我们最需要的时候/精神饱满地迎接我们/但人类却最最不理解/自己生活的地球/这,是为什么?”(林俊安)等,都有着人文关怀的内涵。创作是“擦亮”生活的过程。生活是诗歌创作的源泉,儿童用诗心观察生活、感受生活、体验生活的过程,也是内心对生活中的人、事、物、境的解读和交流的过程,这是一种精神的理解和感悟,唤起儿童对生活更加深刻的体会,激发他们热爱生活的情感,将他们的想象力和激情调动起来,用到升华自身的精神品质之中去。他们在创作中用更加睿智的眼光将生活“擦亮”,正如学生的一首诗《信》:“采一朵七色花/写成一封信/寄给———/小鸟白云田野/寄给———/老师同学朋友……/所有的祝愿/如花瓣/美丽留在他们的身边”(林晓曼),童诗创作将一种“坚实的美丽”留在了学生的心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人性中本然包含着向善的一面,最突出表现于人类的童年时期。饮誉全球的儿童教育家玛利亚?蒙台梭利在《童年的秘密》中讲到,在儿童身上具有“爱的智慧”,儿童的爱从本质上来讲是单纯的。儿童对环境的爱,对成人来讲似乎是他们天生的乐趣和活力,成人并没有把这看作是一种精神的能量,一种伴随着创造力的道德美。并且,儿童爱成人胜于其他任何东西。儿童身上所表现出来的这种“精神的能量”、“伴随着创造力的道德美”是什么呢?就是儿童一颗向善的心。这种向善的精神,如果没有得到引导、得到巩固、得到培育,随着儿童向成人过渡,它一样有退匿甚至消失的可能。而儿童诗歌中所展现出来的种种美好的真情、高尚的情趣、优秀的品质等,是引导儿童向善的绝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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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初中时期的学生思想开始走向成熟,个性开始分明,这个阶段的学生可塑性非常强。所以,如果班主任在开展德育工作如果能够尊重学生的个性,作出适当的引导,这样可以帮助中学生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于学生往后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学生到学校,并不仅仅只是学习知识,最主要是学如何做人,尊师重道,团结同学,礼貌待人等等。要知道,品德比学识重要得多了,而初中正是孩子们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如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尤为重要。
二、班主任在德育工作中如何做好尊重学生个性
1.以平等礼貌的姿态与学生交流。
班主任在德育工作的开展中需要忘记自己班主任的身份,不能以高高在上的班主任形象用命令的口吻和同学讲话,这样学生只会敬而远之。而且,教师要注意礼貌用语,礼貌的语言才能让学生感到舒适,这样学生更愿意与班主任进行交谈。因此,班主任在德育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注意自己的穿着是否得体大方,如果穿的衣服过于夸张的话,会对学生的思想观念产生不良的影响。在和同学见面交谈时,必须注意自己的言语是否文明礼貌。而在行为方面,教师不能有不文明的行为,要像要求学生那样来要求自己。
2.肯定学生的劳动果实。
虽然很多班主任能做到教育学生要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例如不要浪费农民伯伯辛苦耕田的米饭、尊重环卫工人的辛勤劳动,勿乱扔垃圾等教育,但是班主任却忘记了提醒自己要尊重学生的劳动果实。部分教师在批改作业的时候并不用心,而且只是以作业完成质量作为评价标准,没有真正了解学生对作业和任务的用心,甚至在作业评语中批评学生,这是极其不尊重学生劳动过程的行为。对于擦黑板的同学、交作业的同学、打扫教室卫生的同学等为班级作为贡献的同学,教师应该对其说一声谢谢,虽然这一些只是生活中的一些小细节,但在某种程度上对学生的影响是巨大的。
3.尊重学生的人格。
处于中学时期的学生思想尚未成熟,所以难免会犯错误,在面对这种情况时,班主任要以鼓励的方式帮助学生进行纠正。不能够以过激的言语批评学生,这样只会适得其反,学生只是应付性的承认错误,没有打心底地认识到自己的不对。班主任要学会换位思考,把自己当成学生来看待,以这种方式才能知道学生的内心感受,真正做到尊重学生个性。
4.欣赏、理解和平等对待学生。
每个学生的个性都有闪光点和不足,所以班主任要学会欣赏学生个性中的闪光点,给予适当的鼓励,帮助学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潜能;也要理解学生个性中的不足,学生只是在特定的环境下无意识地养成了坏习惯,所以班主任要用加倍的耐心帮助学生进行纠正。而且初中班主任不能因为学生家长的特殊地位而对学生有特殊的对待,必须做到一视同仁,这样才能使学生在一个平等和谐的环境中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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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可见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总体上应当把握该罪主观方面罪过的过失性、客观行为的违规性、事故的有责性和重大性。同时,在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还涉及一些比较复杂的具体问题,正确理解这些具体问题,对认定比较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罪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全面、准确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正确认定该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此,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行为的违规性。这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行为的违规性就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为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撞条例》等。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不具有行为的违规性,而是由其他过错行为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时,如果行为违反了航空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分别认定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行为的违规性必须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具有事故的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条件,也是区分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事故的重大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制的范围内,交通肇事罪具有时空性,也就是说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强调这一时空条件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就决定了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管理的环境中,只有具备了这个时空条件,所发生的重大事故才能破坏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才能危害公共安全,即才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以外,发生了与交通工具有关的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重大事故与交通运输没有直接关系,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2.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必须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条件,即具有事故重大性。所谓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船只碰撞等事故。根据1987年“两高”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责任
事故罪的立案标准,重大事故具体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以上的。如果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危害后果没有达到如此“重大”程度的,便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3.行为的违规性与事故的重大性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负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交通肇事罪应具有的因果性。行为人的违规行为这一原因直接引起了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发生了重大事故,也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还要探究违规行为与重大危害结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况。只有因果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负刑事责任,否则,便不负刑事责任。
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人们对犯罪现象的认识能力也不断增强,这种认识能力的增强便带来了立法上的变化。就交通肇事罪来讲,立法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方面。1979年制定的刑法典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这种特殊主体,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根据交通活动范围扩大,将本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但从立法的修订来看仍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反映在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一律按交通肇事罪认定,忽略了交通肇事行为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往往也存在着被害方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往往不问被害方有无责任都要对司机做有罪认定,即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客观归罪”现象。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这一问题,《解释》中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实际上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1}(p.253)”这一司法解释也说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没有分清事故责任前,不能认定肇事者的行为性质应否负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大小。从而事故责任的归属及责任的大小便成了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至关重要的条件。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些内容符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科学性、合理性。
4.行为人责任的大小决定着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轻重。根据《解释》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时,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该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这些解释内容说明在法律责任相同的情况下,危害后果相对较轻,但违规情节严重时,也构成犯罪。
本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本解释的第2条、第4条、第8条都体现了在分清责任、后果、情节的基础上区别对待的精神,司法操作性很强。但应当指出,第2条第1款第3项(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和第4条第3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这样的司法解释有一定的道理,这就在于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危害性质有所不同,后者轻于前者。对司
法解释的内容的理解存在着后者的法律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侧重于经济赔偿,而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这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中,也不是完全说不通的,但是这样的司法解释却突出地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就应认定为犯罪,直接经济损失在6万元以上的,则应该加重其法定刑。而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肇事者如果有能力赔偿财产损失,就不认为是犯罪,这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其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刑法第4条规定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因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完全有赔偿能力的,就可以不定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的,就要被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些富有者发生交通肇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因有完全的赔偿能力,就可以不被定罪并享受超越法律的特权;而那些平民百姓如果发生了同样交通肇事案件,因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就要承担被定罪判刑的法律后果。显然法律面前并不人人平等,何况还有以钱赎罪之嫌;再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做到有罪必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却存在有罪不罚之嫌。
二、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要件。这一要件明确表明:(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成立共同犯罪;(2)二人以上出于不同罪过形式而共同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亦不成立共同犯罪。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过失。交通肇事罪主体在实施交通肇事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可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既可以表现为故意的,也可以表现为过失的;第二个层面是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的。这恰恰是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但也有人认为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其他原因而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引起另一起交通肇事,行为人对后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危害结果可能是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认为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也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对于连续发生肇事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作不同认定:(1)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又构成另一交通肇事罪,同前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同种数罪,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第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在逃逸过程中故意(多数表现为间接故意)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特定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造成特定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说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只能是过失的,而不存在犯罪故意的罪过形式。
《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及观点显然违背了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观点,又与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相矛盾。因此,有人认为,“这一解释内容近乎荒唐,严重违背了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原理和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因而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1}(p.257)。围绕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有必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
一般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指2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2}(p.368)。共同过失犯罪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例如,医生甲给一患儿看病时误按成人剂量开处方,司药乙没有认真审核处方便按医生所开处方付药,患儿家长按“医嘱”剂量给患儿服了药,结果导致患儿死亡。本案中医生甲、司药乙都具有违反医疗规章制度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危害后果,均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共同过失犯罪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主体为
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主观方面都具有犯罪过失的罪过。犯罪过失的类型既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3.在客观上行为人都分别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共同导致了一个严重的危害结果,即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每个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则往往是不同的。
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是不同的犯罪形态。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为两点:
1.主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人之间具有犯意联系;共同过失犯罪则是行为人分别具有犯罪过失,彼此之间不存在犯意联系。
2.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且他们的犯罪行为通过犯意上的联系形成了互相协调的危害社会的一种合力;而共同过失犯罪在客观方面各个行为人是分别的、各自孤立地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在构成要件、基本特征属性上都有明显区别,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因此,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一立法规定既表明我国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认同的观点,又表明了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立场,可见我国刑事立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是非常清楚、明确的同法解释无权违背立法原意。
而《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与刑法原理不符,既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原理,也不符合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
(二)关于连累犯
各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涉及连累犯问题。我国刑法分则对包庇罪、窝藏罪等罪的规定就属于关于连累犯的立法确认。在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所谓连累犯,“是指事前没有与他人通谋,在他人犯罪以后,明知他人的犯罪情况并故意以各种形式帮助犯罪人的犯罪形态”{2}(p.389)。连累犯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主观方面,连累犯是一种故意犯罪。但其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有明显的区别:(1)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形成的,即通常所说的事前通谋的犯罪故意。另一种情况是在共同犯罪行为着手实行后在共同犯罪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即事中通谋的犯罪故意。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是在他人犯罪之后,对他人犯罪情况明知的状况下形成的。因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是在他人完成犯罪之后,客观上是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之后产生的。这也恰恰是与共同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根本区别。
2.在客观方面,连累犯表现为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下,对犯罪人实施了某种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正是追究连累犯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连累犯不是一种罪名,而是对一类犯罪现象的概括。同时,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连累犯也要看刑法上有无相应的规定,即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的行为,就其行为性质而言是一种连累行为,这也是本文介入连累犯有关内容的旨意所在。对于指使肇事人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刑法上并无明文规定,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1)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向“指使人”进行调查时,不如实作证或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认定为包庇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指使人”在涉及与案件有重要关系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以认定为伪证罪;(3)仅有指使逃逸行为,没有其他妨害司法行为的,可不认定为犯罪,但应对其连累行为批评教育。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交通肇事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这种情况对定罪量刑都有一定的影响。但原刑法典对这一情节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又有一些不同的做法,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一立法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有操作上的难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了一些具体解释,在刑法理论上又有一系列的著作或论文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有些问题已达到共识,有些问题仍需深入研究。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
《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两种情况:
1.属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逃逸。加重犯是相对基本犯和减轻犯的一种犯
罪类别,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3}(p.42)。构成加重犯的逃逸行为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即使逃逸,也不构成加重犯。(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是构成加重犯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则不在此列。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还需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2.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可理解为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员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的,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而不是其他人。
2.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这一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而产生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力实施救助而不实施救助行为致受伤的人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对受伤人员死亡的结果持过失心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人的救助行为会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而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心理态度,则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4.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肇事行为致受害人受伤,但伤情不致引起死亡结果,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引起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这一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对肇事者只能按刑法133条规定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处罚。(2)如果肇事者的行为使受害人伤势严重,若不及时救助,就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介入的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即肇事行为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介入的原因只是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的一个条件时,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5.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解释》中对交通肇事罪的第一、第二档法定刑的事实内容都作了一些量化规定。笔者个人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需要探讨。
(1)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并且又造成了致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人以上,应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归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另行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理由在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典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绝大多数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包括从交通肇事罪分离出来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飞行事故罪,只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此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严重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高是必要的,而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过失爆炸罪、失火罪等相似,不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没必要规定超出一般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
(3)刑法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法者是否将交通肇事后,不但不救助受伤人员,反而将受害人员带离现场予以隐蔽或者遗弃,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的情节考虑进去
?《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员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蔽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重伤)罪定罪处罚。”有了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交通肇事罪第三档法定刑就更没有规定的必要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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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缪尔·约翰逊曾说过:“知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知道一件事物,另一种是知道从哪里可以找到它”,前者我们称为隐性知识,后者称为显性知识.人类的生活中时时刻刻都充斥着对知识的渴求,学习者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来掌握新知识,知识可以是学习者通过对信息加以提炼、转化和表述形成的,也可以是存在于人的大脑中而难以被表述出来的.知识管理(KnowledgeManagement)是对知识的识别、获取、开发、共享、更新、利用和评价的过程.个人知识管理是一种新的知识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是指个人将获取的各种零散的和随机的信息转化为可被系统利用的个人知识,并帮助个人将隐性知识有效地转化为显性知识,构建个人知识库,以利于现在和将来个人知识的存储、使用和交流.美国的PaulA·Dorsey教授提出了个人知识管理的广义定义:“个人知识管理应该被看作既有逻辑概念层面又有实际操作层面的一套解决问题的技巧与方法.”个人知识管理的实质是对个人知识进行有效管理的一套科学方法,它可以整合个人信息资源,提升个人工作效率,提高应变能力.教育技术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它与时展密切关联,只有不断发展的新知识才能为教育技术注入新活力,使其具有可持续发展性.教育技术学是教育学的二级分支学科,它关注的焦点不是科学技术本身,而是现代科学技术在教育过程中运用时所蕴含的教育、教学规律.教育技术学是教育研究中的技术学层次的学科,它探索如何分析、解决具体的教育、教学问题,获取改善教学的方法,并且强调能够在相同的教学情境中重复使用这种方法来解决问题,体现了技术的本质属性即可重复性.同时,教育技术学是具有方法论性质的学科,教育技术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和改善人类学习的质量,着重研究运用“系统方法”解决教育、教学问题的具体操作过程、操作方法及方法论.
3教育技术学专业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教育技术学的学科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本专业人才培养的方向和策略.只有了解了教育技术学的学科性质,才能使教育技术本科生把握好学习的方向,从而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真正利用教育教学规律实现和现代技术高效的结合,从而优化、完善个人知识结构体系,提升个人对信息的感知和认识并进行提炼、转化和表述,使其真正为个人所用,以此来提高学生学习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和水平.下面以赤峰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教育技术学专业本科生为研究对象,探讨如何利用个人知识管理的方式开展教育技术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作为教育技术学专业本科生,要求其具有教学系统设计能力、教学媒体设计与开发和应用与评价能力、现代化教学系统的使用维护与管理能力、持续更新补充和完善自身知识结构的能力以及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研究的初步能力,除此之外还应具有扎实的教育学基础知识、系统的掌握教育技术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方法的能力.教育技术学专业的课程就是围绕着这些能力要求进行设置的.首先,学生学习教育学和心理学等基础教育理论知识,使之具备现代教学理念与教学思想和专业理论修养;教育技术导论的学习引领学生了解本专业的概况、核心思想和基本观念以及专业范围和主要研究方向,帮助学生把握和理解本学科的特征,展示本学科主要方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引导学生逐步发现和确定自己感兴趣的方向.教育技术学是真正将理论应用于实践的一门专业,更是教育知识、媒体技术和教学艺术相互渗透的学科,要求学生文理兼备,学生在学习教学系统设计、远程教育学基础、广播电视编导等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学习编程语言、摄影摄像非线性编辑等实践性课程,具体包括文字处理软件、网页制作软件、课件制作软件、动画制作软件、编程软件和非线性编辑软件等,要求学生能够利用这些软件在知识加工的基础上形成实践作品.由于当今技术的更新速度飞快,各类信息数据和知识纷繁复杂,这就要求教育技术学生具备不断更新补充和完善理论知识的能力和快速学习软件并能够实践应用的能力,因此学习对个人知识进行管理就显得尤其紧迫和重要.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学生在个人知识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首先对个人知识管理缺乏系统地认识和了解,对个人知识管理这个概念模糊不清,对知识的系统掌握欠缺,没有构建起自己的知识库,不能够将知识进行很好的整合,终身程度不够;其次,在进行知识学习和个人知识管理过程中缺乏主动探索积极求知的精神.
4利用个人知识管理进行教育技术学专业人才培养
知识经济时代,学习者获得知识的途径和种类多种多样,具备个人知识管理意识的人才是真正适应时代的人.教育技术学是一门集教育理论、媒体技术和教学艺术于一体的学科,所学科目范围广、内容深、实践性强、更新快,在没有完全将一门知识融入到自己的知识体系时,另一门技术又接踵而至,能够对个人知识进行有效的管理是个人职业发展和能力水平提升的有效办法和手段,如何利用工具将个人知识进行有效管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4.1几种有效的个人知识管理工具
4.1.1个人知识管理工具———iNota这是一套个人知识管理编辑工具,以树状结构来分类及管理资料,包含详细的资料注解,可通过拖曳或剪贴的方式取得文字或图形,可自动转成XML文件,并以自动化的方式整理、归类,利用重点注记及内容加值的方法,建立个人的目录与个人知识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处理与知识吸收的效率.iNota的主要功能特色包括简易的操作接口、清晰的资料分类、详细的资料批注、简明的搜寻方式、轻松的数据储取和自动转存档案等.
4.1.2知识的交流与共享———Blog(也称博客)Blog是一种简单的个人知识管理工具,技术门槛较低,简单易操作,容易生成.Blog是基于网络的类似个人网站的表现形式(见图1和图2),可以时时更新,可以“帖子”,也可以对个性化的知识以及有价值的信息与资源进行链接,可以利用Blog完成数字化学习笔记,随时记录遇到的问题、产生的想法和思路,能够减少知识信息的流失.同时,Blog能够为教师和学生提供交流互动的平台,有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习惯,提升期探究能力、协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Blog经济实用,对个人信息的获取组织、表达交流和安全性等都提供了适当的支持,是一个相对理想的个人知识管理工具.
4.1.3个人知识管理工具———WizWiz(为知)(见图3)集收集资料、截图、加密文档于一体,可以快速保存网页和离线浏览,能够随时随地记录灵感和想法,具有丰富的编辑功能,可以和谷歌日历同步(见图4),有丰富的接口导入数据,是一款主体功能丰富的个人知识管理工具.
篇9
樟城小学的师资力量雄厚,人才济济。有专门的教研组集体备课教研,探讨 教学方法和效果。在互相借鉴,共同策划设计教学的过程中,有许多新方法新手段,也有很多不同而新颖的教学设计,大家都专心搜集教学相关的材料、案例,不断的汲取经验,发现不足,令教学丰富科学,乐趣无穷。我参与每次的教研活动,都受益匪浅。
二、 听课、评课,在学习中进步,教师素养有所提升。
听课是最让人开心的事情了,我发现听一节课胜过教十节课,深刻地感受到 教师们在课堂上的掌控能力都很强,经验丰富。设计的教学内容与课标紧密相连又不会按部就班。师生互动环节气氛融洽,学生参与意识强。新的教学模式和理念在樟城小学课程实践中的运用也很到位,学生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探究能力,这与平时教师的引导和要求有很大关系。这是我在平常教学中所欠缺的,自己很多时候设计的教学与实践中有出入,不能很好的掌控课堂节奏,上课时自信心不足。这一学期的听课过程,让我感受到了作为教师必须自信心十足的在课堂上掌握一切,对学生要多沟通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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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采用先进教学手段
人体寄生虫学作为形态学科,实验课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认识常见寄生虫形态。多媒体辅助教学作为现代化的先进教学手段,已广泛应用到教学活动中,它可直接将大量的寄生虫形态及病理图片展示给学生,不仅形象生动,而且信息量大,使学员在有限的时间内了解尽可能多的内容。然而,在利用多媒体教学的同时,要充分体现教师的主导地位,课件力求简洁,图片清晰,将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相结合,发挥各自优势。近年来数码显微互动系统逐渐用于形态学实验室,并显示出其独特优势。
我校于2009年建立了数码显微互动形态实验室,授课过程中可随时通过电脑将显微镜下标本投放至大屏幕上展示给全体学生,使学生更直观地对显微镜下标本与教学图片进行比较,教师更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解疑,有效提升了教学效果。如观察混合虫卵标本时,学生刚开始往往难以辨别不同虫卵及区分非寄生虫结构,教师将标本置于显微镜上,把观察到的不同虫卵形态通过电脑屏幕展示给学生,使学生对整个标本有更形象的认识,在独立观察时能够做到心中有数。同时,我室将所有典型寄生虫标本进行整体扫描,制作成图片库,并在每个实验室安装相应浏览器,学生可随时观察。
2优化教学内容
2.1合理安排教学时间
人体寄生虫学实验教学由原来8次实验课、每次3学时,压缩为7次课、每次2学时,总学时减少了42%。为了解决教学内容多、学时少的矛盾,主要采取了三种措施。一是实验课中力求做到精讲多练。实验课讲授不是理论课的重复,尽量做到少而精,授课开始先对整个实验内容进行简要介绍,使学生心中有数;授课结束前进行总结,针对有共性的问题集中解答。二是争取最大限度地利用实验课时间,让学生充分观察标本,进行实验操作。将原实验课上观看的教学录像改为课后由学生自行观看,同时将实验报告的完成及实验绘图等放在课后完成。三是对实验标本进行精选。自学标本主要为常见寄生虫成虫和其感染阶段幼虫及其虫卵,镜下观察时指导学生把握重点,掌握特征性结构;示教标本除大体标本外,玻片标本可选择自学标本以外虫期及病理切片标本,同时适当增加活体标本,如阴道毛滴虫、犬钩蚴等。
2.2增加动手操作机会
人体寄生虫学是介于基础与临床的桥梁课程,实验教学应更注重与临床的联系。在实验课教学中,除了观察各种寄生虫标本外,着重增加了与临床和现场防治密切相关的实用检验方法,如薄血膜法查疟原虫、生理盐水涂片法查虫卵、透明胶纸法查蠕形螨等,尤其是粪便检查和蠕形螨检查以学生自身为检查对象,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除了观察自己制作的标本外,对其他同学的标本也非常感兴趣,特别是检测到虫卵或虫体时,学生争相观看,并利用数码显微系统进行拍照。所有操作先由教师示范,然后要求学生至少独立操作一遍,充分了解实验目的,掌握实验方法,培养其动手操作能力。实验操作使学生了解了本学科的重要性,增加了学习自觉性。
篇11
1、语文人格教育的含义。所谓语文人格教育是语文教师在语文教学活动中有意识、有计划地结合语文知识传授、语文能力培养,对学生实施热个教育活动。这一活动实在语文教师的指导下,师生共同创设教育环境,在语文知识、语文技能学习的过程中实现健康人格塑造。语文教学中有着丰富的人格教育因素,文质兼美的语文教材与其他教材相比,有着得天独厚的的育人因素,能培养人的品质,陶冶人的情操。语文教学的伦理道德因素有助于优化学生人格中的伦理结构;语文教学中的审美因素有助于优化学生人格中的审美结构。
2、语文人格教育的价值。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教育可以说基本上是以语文学科为主题的教育,而其实质是以人伦教化为核心的道德教育,是通过学习礼乐诗书、经诗典籍等“语文教材”,既使学生有一定吟诗、作文的能力,又使学生知书达理、温文尔雅,成为有文化有教养的人。语文人格教育是传统教育的精华,学习吸收传统人格教育的有益经验,赋予今天时代新要求的崭新意义,谱写语文人格教育教育的新篇章,当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语文人格教育的目标
关于健康人格的构成要素有诸多说法,通常人们指的是真善美、知情意。笔者认为语文人格教育的具体目标主要包括认知、情感、意志三个方面。
1、认知目标。语文人格教育的认知目标与以往的语文教学认知目标不同,以往只提听、说、读、写四种能力,这种说法缺乏广度,无重点。语文人格教育从广度看,主要包括耳、口、目、手、体、脑。耳、口、目大致应对听、说、读,手则既包括使用文字的表达能力,也包括使用计算机表达意思的能力,后者及体态语言是以往所忽略的。脑则是思维认知结构,主要通过汲取信息、表达信息来发展人的思维认知结构。汉语是本民族的语言,学生在学校教育之外,已经习得听与说的能力,因此,语文教学应该主要发展学生阅读与写作能力。
2、情感目标。从涵盖内容看主要包括爱真、爱国、爱人、爱美。所谓爱真主要是指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有较强的是非感、正义感。所谓爱国是对祖国的忠诚于热爱,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强烈的民族自尊心,有爱我中华、扬我国威的自觉意愿。所谓爱人,就是对他人充满善意,关心他人,乐于助人,恪守社会公德,保持良好品行。所谓爱美是指崇尚美、热爱美、追求美,具有健康高尚的审美情趣。
3、意志目标。作为学生而言,主要包括学习、工作、自我修养方面的意志。学习方面具有“路慢慢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的精神,脚踏实地,认认真真,勤学苦练。工作事业方面,追求理想,为实现理想而努力奋斗,吃苦耐劳,顽强坚毅,乐于迎接困难、挫折和挑战。个人修养方面追求自我完善,并为之三省吾身,做到“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语文人格教育目标是和谐发展语文人格教育思想的集中体现。它体现了语文人格教育以人为本,以学生和谐发展为本的教育思想。语文人格教育目标的实现,必须自爱语文教育活动中完成,语文教育活动是实现语文人格教育目标的主渠道。
三、语文人格教育的策略
1、语文人格教育的限度。语文人格教育的这一目标,必须通过语文学科教学来实现,这可以从学科本质和人格发展的本质两方面来考察。初中生依其习得丰富的社会经验、态度、行为方式的程度,依其自身的本质成分的程度,可以成为有充分价值的人类社会的一员,可以能动地、有效地参与社会生活与活动,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作出贡献。总之,在学校教育中,学生人格发展必须通过学科教学来帮助实现。
2、语文人格教育的广度。语文是交际工具,介入人们生活、学习、工作各个层面;语文又是文化载体,融进人类文化交往的各个领域。一个人的语言面貌、语文水平不仅取决于他在学校课堂所接受的语文教育的程度,还与他的家庭文化背景、社区文化状况。校园文化生活相关,也与他的交往方式、范围和活动兴趣紧密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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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是:(1)学校管理过于程式化,且疏于过程管理。目前仍普遍奉行多年来一贯采用的以行政手段分配师生和收缴存档文件、辅以控制答辩时间、事后检查存档文件,管理思想僵化,管理模式落后。时下毕业论文工作能与过程管理相关的只有中期检查,但它是指导教师检查学生的,有时也是走过场,针对教师工作的检查却是空白。没有对学生论文实验情况、工作量、论文及相关文件质量进行普查或抽查,并将其纳入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更严重的是近年忽略了本科毕业论文的开题论证及其工作检查,导致论文选题、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应用价值等均被忽视,而结合教师科研的好课题和严谨的实验方案是完成高质量毕业论文的重要因素[3]。这种管理模式易使部分教师产生懈怠心理。(2)教师惰于或疏于对学生的指导和管理,要求不严格,指导不尽责。有的指导教师整天忙自己的事情,对学生关心、指导不够,治学不严谨。(3)学生应付心态强,组织纪律差。有些学生在心目中未将做毕业论文放在重要位置,总想在短时间内不费力就完成论文,不注重质量。不少学生对实验研究和写作内容不求甚解,应付了事。更有甚者,抄袭、摘录他人论文,编造实验数据和结果。在做毕业论文期间常见的是学生行踪失控,未形成学生主动汇报行踪的制度。(4)实验技能差,写作水平低,答辩准备不充分。不少学生工作不认真,做事不动脑。实验做得不好,缺乏创新;论文内容不充实,逻辑不清晰,表达不顺畅,分析不透彻。(5)毕业论文工作时间安排不合理。目前国内高校普遍将毕业论文安排在第8学期,但因该学期是学生集中找工作、毕业实习、考公务员、考研复试时间,大多数学生均无充分时间做毕业论文,故毕业论文工作进度和论文质量难有保障。
二、本科毕业论文教学改革实践及效果
(一)实施半程与全程导师制,增强师生责任感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食品学院2005级到2010级均从大三起实行导师制,自2011级起将从大一始试行导师制。导师制的实行,有利于强化人才培养,学生无论学业上还是生活上的问题都可得到导师的大力帮助,就业方向设计和人生规划也能得到更多指导,毕业论文工作更便于提前谋划、扎实推进。师生责任明确,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
(二)提前完成毕业论文,为学生赢得更多的考研及就业时间,使学生得到更好的锻炼
2008届到2011届,食品学院在第6学期就启动毕业论文工作,不少教师从大二学生中物色人选参加其科研项目研究或开展创新实验教学研究,并令学生以此为基础提前完成毕业论文。
2007年下学期,笔者(本文第一作者,本节下同)指导04食工(2)班学生李琦完成了毕业论文《龙葵红色素稳定性的化学动力学研究》(校优秀论文,以其为基础的在《食品工业科技》2009年第6期上)。2008年下学期分别指导05食质(3)班学生王岩和赵程程完成了毕业论文《用废食用大豆油制备O/W乳化剂的研究》(院优秀论文,以其为基础的论文已被《中国食品学报》录用,拟2011年第4期发表)和《乳化冷餐油的抗氧化研究》(院优秀论文)。2009年下学期分别指导06食质专升本班学生郭静、06食质(1)班学生杨萍和管美青完成了毕业论文《含高不饱和脂肪酸的冷餐油抗氧化研
究》(院优秀论文,以其为基础的论文已被《中国粮油学报》录用,2011年第7期发表)、《板蓝根中靛蓝、靛玉红的提取及含量测定》和《大青叶葡萄果酒的研制》。
2009年暑假,笔者指导07食质班学生吴海舟、杜开祥、李晓彤、王雯,结合自己的科研项目完成了毕业论文全部实验工作。这4名学生在2010年4月中旬与2006级学生一起参加并顺利通过了毕业论文答辩,且表现突出,受到答辩委员会的表扬,开了食品学院学生提前一年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毕业答辩的先河。其中,王雯在《农产品加工·学刊》2010年11期上,吴海舟在《中国酿造》2011年第2期上,李晓彤论文已被《食品科学》录用,预计在2011年底前可发表。这4名学生中有3人获优秀毕业论文。
2011年5月,笔者指导08食质(1)班学生罗岩完成了“紫薯红色素提取及抗氧化稳定性研究”实验和毕业论文,该生已与2007级学生一起参加并通过了毕业答辩。
2011年上学期,笔者指导09食质(1)班学生祖若琪,用化学热力学法测定白酒中乙醇含量,已完成实验。2011年暑假,笔者指导该班学生韩金柏、邓玉云完成了紫薯发酵酒研制实验;指导该班学生杜金荣、罗响完成了苣荬菜和苋菜多糖提取与测定实验;指导09食质(2)班学生陈玉同开展了大豆油煎炸过程中性能劣变测定实验,已完成总实验量的一半,2011年下学期可完成全部实验。笔者拟于2011年下学期指导09食质(1)班学生张影、董亚雪、刘卫、于洋利用课余时间开展豆制品研制系列实验,从原料选优与处理、凝固剂选择与复配、制作工艺条件优化、颜色控制、品质评价等诸方面入手开展研究,计划该学期完成所有实验,现已进入前期准备阶段。以上10人预计在2011年寒假完成论文撰写,可与2008级学生一起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提前完成毕业论文的2004级到2007级学生多数都在第7学期联系好了工作,如李琦、王岩、赵程程、杨萍和管美清、杜开祥分别与重庆某乳业公司、完达山乳业公司、北京某区疾控系统、山东青岛某食品企业、湖北黄冈某企业签约;吴海舟等两名学生分别考取南京农大和东北农大研究生;一名学生自主创业,从事肉品加工与经销。至第7学期末,这些学生全部通过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国二考试,3人考取质量体系内审员资格证,4人考取食品检验工资格证,4人考取初级营养师资格证。
实践证明,提前做毕业论文可使学生在实验设计能力、实验操作技能、论文写作水平、语言表达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等诸方面得到更早、更好的锻炼。有些知识在实践中边干边学,对后续课程的学习很有促进作用。尤为重要的是提前了解了更多的专业领域新技术和研究热点,开阔了视野。同时也使学生看到了自身不足,明确了努力方向。
(三)管理模式校方由“管”变为“理”,师生由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充分发挥师生积极性,提高毕业论文质量
从2008年起,食品学院不断对毕业论文管理模式改革、创新,使管理模式更加灵活,管理方法更加科学。工作理顺了,毕业论文质量也提高了。2008—2011年食品科学系4年的毕业论文情况统计表明,提前完成的毕业论文优秀率平均为27.5%,比正常完成的论文优秀率的16.2%高出11.3%,效果显著。近4年毕业论文(总数分别为136、150、162和127篇)与前3年毕业论文(总数分别为59、138和133篇)质量相比,平均优良率提高9.9%,中等率下降12.5%,质量提高明显。
2011年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还出台了《本科生创
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鼓励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对发表学术论文的学生增记学分,这项政策得到好学上进学生的普遍欢迎,已有不少大二、大三学生纷纷主动联系导师,并表示努力做好实验,写出优秀论文,争取在专业期刊上发表。
三、改进毕业论文管理工作的认识
(一)在导师制框架下提前开展毕业论文工作
有的研究者提倡在第7学期开展毕业论文工作,第8学期撰写论文和答辩[4]。笔者认为:(1)应在大一起实施的导师制框架下,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和研究活动,将毕业论文工作从大二全面铺开,在大三全部结束;(2)将以往教学计划中毕业论文教学环节从第8学期挪至第5至第6学期,时间不排定在教学计划中,由师生自行安排;(3)毕业实习仍在第8学期,与用人单位的就业岗前培训和试岗相结合,同时将第6学期的专业实习并入毕业实习,实习周数和学分均合并。在教学计划中舒缓第5、6学期课程节奏,紧凑第4、7学期课程节奏,并在第7学期提前考试,期末前将学生在校所有成绩、学分登记完毕,为其在第7、8学期找工作提供准予毕业证明。这样,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质量检查和存档,以利于毕业论文工作质量的提高,对提高就业率亦大有益处。
(二)毕业论文管理办法和程序日益科学化
有实践者提出科学而行之有效的毕业论文工作管理方法[5],还构建了较完善的管理体系[6-8]。笔者认为,各校应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具体情况,在共性化框架下保持特色。我们提倡的做法是:(1)按每个教师指导学生的数量与论文质量情况施行导师动态津贴制。(2)对优秀毕业论文的学生进行奖励。(3)取消毕业论文材料申报、审批、报销制,因其过程烦琐又无法实施,消极影响甚大。(4)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和学生的积极作用,真正形成答辩由学生提出、指导教师核准、系(教研室)审批和筹备、答辩委员会现场组织实施、院检查和指导、校教学督导监督的工作程序,消除院、校管而不理,系理而难管,上下情达不畅,责任不清,教师作用得不到发挥等现象。(5)学校对院系考核只针对是否及时制定和下发工作标准,是否适时地认真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进度是否控制得当,存档文件是否合理,检查结果是否公示等,不针对具体文件质量。(6)强化毕业论文工作的过程管理,对毕业论文质量进行严格控制。以院为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毕业论文工作检查,取消以导师检查代院系检查、督导事后检查代过程检查的做法。列出检查项目、检查标准,确定检查人员,采取指导教师回避制,对检查结果公示;加强答辩管理,杜绝形式主义。答辩前学生所有存档文件均由其指导教师检查、审核好,否则不准参加答辩。若检查中发现参加答辩学生的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指导教师的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答辩后立即上交所有纸质和电子文件,且院系不再指派专人检查、整改和审定,直接存档备学校检查。若学校检查中发现问题,按相应管理办法处理,唯一的质量责任人是指导教师,切实将毕业论文质量问题消灭在答辩前;学校教学督导组最后对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检查,抽查毕业论文,监督答辩的组织、实施。
(三)高校全员重视、参与,大力投入,不断探索
本科毕业论文是对学生大学四年学习情况的一次大检阅,是铺就由学校迈向社会道路的基石,各方都应高度重视。对学生而言,有的人以此为起点步入科学的殿堂,有的人从此再与论文无缘。以往的大学教育非常看重毕业论文,因为它能锻炼学生的综合能力,尤其是独立工作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不少用人单位也很看重毕业生的论文研究方向和质量,因为它是毕业生能力和敬业精神的标志,而这两点正是人才聘用的标准之一。
对待毕业论文的态度能映射出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教师的学风教风,毕业论文的质量体现着师生的科学态度和综合水平。人才孕于过程教育,学校犹如工厂,学生好比产品,高质量的产品需要精心选料、科学设计、精细加工,更要在成本和精力上舍得投入。优秀人才的培养需要学校各方尽心竭力,在责任与使命感召下倾爱心于育人,尽才智于履职,才能搞好人才培养工作。本科毕业论文工作亦应如此。
毕业论文质量高低、其工作开展得是否顺畅与高效,关键在于管理模式科学与否。社会人才需求的多样化和多变性,要求高校不能定位于培养“定型产品”。品不同型,则模无定式。人才培养的质量无顶峰,方法无至上,毕业论文管理工作亦然,无一劳永逸之模式,只有不断探索、不断完善,才能使毕业论文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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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经济健康发展除了有快速健康的经济增长还应有合理的贫富差距。贫富差距所导致的两极化在一定程度上会给社会进步带来诸多负面因素。2010年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为0.61,2012年的基尼系数为0.474。相比较日本和韩国的0.26,美国的0.4,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并且以每年0.01的速度增长。我国的贫富差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大。
根据2006年—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相关网站资料整理可以了解,2008年到2012年五年间,我国城镇和农村的人均收入比值一致保持在3.1倍以上。在1995年国际劳工标准处理有关劳工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统计的城乡收入比值中超过2的三个国家中就有中国。然而,2007年这个比值已经到了3.33。经济条件相同会增大农村居民生活压力。
2.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纵观2008到2012年的数据,东部和中部城镇居民的可以支配收入比值在1.46左右,东部和西部的城镇可支配收入在1.47上下波动;东部与中部农村可支配收入比值在1.48左右,东部与西部的农村可支配收入比值偏高在1.85左右;2012年中部,西部地区的城镇居民收入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分别是东部地区的69%,67%,而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农村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分别是东部地区的63%,51.4%;从对比数据可以看出中部西部与东部区域人均可支配收入存在差距,并且区域间的差距没有下降的趋势。
二、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能所得税作为我国主要的财政收入,通过无偿支出功能起到调节和安全控制的作用,调节贫富不均和缓解收入差距。我国现行的征税模式是分类征收制,分类征收制是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征收率。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行的缴纳模式,无法全面衡量纳税者的综合纳税能力,同国外相对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模式还比较欠缺人性化,不能较好的而实现公平税负,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因此也非常的而有限,而且还容易造成税收的流失。不能起到调节贫富差距,没能当好调节器与安全阀。根据统计数据可以知道,税收实际征收额是征收流失额的1/5到1/2,进一步的拉大了贫富差距。面对对贫富分配不均的社会现状,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也需要进行改革更好的起到调节器与安全阀的作用。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以缩小贫富差距的研究
(一)针对起征点应该详细的分别征订
从2011年9月1日起,起征点调整后由原来的2000调整到3500,尽管起征点调整了,但是贫富差距的问题没能得到缓和。不同地区的起征点一致提高反而会扩大居民人居收入的差距。相关数据分析,2014年的数据得知北京、上海、浙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超过了4万,但是甘肃,西藏,新疆,青海这些城市还未达到平均值。因此应该适当的根据不同的地区设置不同的纳税起征点,具体的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该地区的起征点。对于上海,北京,广东,福建等这些东部高收入城市来试试,应该适当的调低他们的个税征税的起征点;相对于甘肃、新疆、西藏,湖北,河南,湖南等中部与西部收入偏低的城市来说应该根据自身的经济收入情况适当的调高个税起征点,提高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缓解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对缩小区域间的贫富差距起到可观的效果。
城镇与农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较大,为减少农村人民的负担,缩减农村与城镇间的贫富差距,应调节城镇与农村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起征点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各有不同,根据表一来看农村的纯收入明显低于城镇的个人可支配收入,起征点相同并不能够缩减农村与城镇居民的贫富差距。因此我认为针对农村和城镇的个人所得税征税的起征点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不同的地方在各地区起征点不同的前提下,农村的起征点应该低于城镇的个税起征点。
(二)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模式的有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