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的概念实用13篇

宏观经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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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内容体系难懂

宏观经济理论是一门有争议的理论经济学,流派颇多,每一个流派都有自己的一套理论。我国流行的本科教材多以西方萨米尔森等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者主编的经济学教材为依据。为了体现宏观经济学教学的完整性,我国教材在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理论体系基础上,吸收西方其他宏观经济流派的理论内容,希望能够把西方其他宏观经济流派的理论融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形成一套能够全面反映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的教科书。但是这也增加了老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难度。宏观经济学体系庞杂,争论颇多,虽然在本科生教学中教师主要讲解凯恩斯主义的宏观经济学理论体系,但是为了让学生全面了解宏观经济学,还是会涉及到众多经济学派,由于学派之间的学术排斥和对立,造成学生的疑惑与费解。

(三)学生学习主动性较差

学生学习宏观经济学主动性较差,主要因为:(1)认为宏观经济学研究的是国家宏观经济问题,与自己以后的工作和学习相关性不强,学好宏观经济学对就业和生活关系不大,学习积极性不高。(2)在学习宏观经济学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深入理解宏观经济理论,认为该学科对以后其他专业课的学习基础作用不大,认为应付考试过关即可,故没有下一番苦工奠定一个良好经济学理论基础的决心,学习过程草草了事。(3)由于宏观经济学理论概念抽象、体系庞杂、争论颇多,学生对宏观经济理论理解混乱,更无法运用宏观经济理论来分析现实经济问题,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不浓。(4)本科生宏观经济学一般在大学一、二年级开设,很多学生思维方法和学习习惯还停留在中学时代的上,不会自我学习。学习方法单一,仅限于课堂上听教师讲解。因为上述原因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为学习不努力,课前不预习,上课不思考,课后不复习和进一步阅读相关书籍,被动地接收老师传授的知识。

二、教学改革的方向和对策

1.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较好的掌握知识,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对学生更好地掌握知识起到决定性作用。

所以,教师在教授宏观经济学时,第一堂课应该把学好宏观经济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作用介绍给同学,以提高学生们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首先,宏观经济学是对一个国家宏观经济的理论分析,它提供了人们了解、研究和分析宏观经济的基础工具,学好宏观经济学为以后学习财政理论、货币理论、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金融等理论打下良好的基础。如果学生们宏观经济学基础没有打好,以后在学习涉及宏观经济的许多理论时会出现对这些理论认识不清、理解不了、难以进行更深入地学习和研究的情况。所以一定要让学生们认识到宏观经济的理论基础地位和作用。其次,宏观经济学研究的是宏观经济问题,仿佛对一般个人的经济生活现实指导意义不大,学生们意识不到学习宏观经济理论对他们显示经济生活的指导作用,所以学习积极性不高;同时宏观经济理论较为抽象,学生们对宏观经济理论理解不到位,更谈不上应用宏观经济理论分析现实经济,所以学习兴趣不浓。要想提高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教师应该把宏观经济理论的应用简要介绍给学生。告诉学生们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一个宏观经济范围内,一个国家宏观经济和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宏观经济是繁荣期还是衰退期将大大影响着学生就业情况,一个国家经济增长速度将影响每一个家庭的收入增长速度,物价水平高低影响着每一个居民的生活等等。如果学生们能够运用自己学习到的宏观经济理论分析现实经济,对学生们的毕业后的就业、买房、结婚和理财等一系列经济生活问题有重大的指导意义。通过介绍宏观经济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作用价值让学生们了解宏观经济学,提高学生们学习宏观经济学的兴趣和积极性。

2.宏观经济的概念和指标比较抽象,教师在开始讲授宏观经济学时应该把为什么宏观经济理论要应用这些抽象的概念和抽象概念表达的具体经济现实介绍给学生。

要介绍给学生宏观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国家整体经济的运作情况,宏观经济学的鼻祖凯恩斯认为宏观经济不是微观经济的简单加总,研究宏观经济要从宏观经济总量出发研究,但是宏观经济总量是无法直接在现实经济中观察到的,这就要求定义一些宏观经济总量的概念和指标,并通过宏观经济统计来求得这些指标,用以反映宏观经济总量。宏观经济学第一章国民收入核算讲授的正是宏观经济理论中与产出水平有关的宏观概念和指标,但本人在教学过程中认为这一章仅仅讲授与产出水平有关的国民收入核算概念和指标是不够的。本章的目的是为学生在接下来的理论学习中提供一个宏观经济概念基础,应该把宏观经济中的其他概念和指标也放到这一章讲授。教材如此安排是因为秉承了国外凯恩斯主义学者编写教材的习惯,因为凯恩斯和早期凯恩斯主义学者在研究宏观经济时只讨论产出问题,不讨论物价等问题。他们的简单国民收入决定理论和产品市场与货币市场的一般均衡理论只研究一个国家产出和国民收入如何决定,故没有讨论物价等问题,给出国民收入核算理论概念即可,没必要给出与物价水平等宏观总量有关的概念。但是,我们现在讲授的宏观经济学包括讨论物价水平和失业等问题,应该在讲授宏观理论之前,把这些概念都介绍该学生,并且这样也有利于介绍清楚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具体做法如下:首先介绍给学生微观经济学主要讨论的是价格和产量问题,宏观经济学同样也讨论产量和价格问题。但是微观经济学讨论的是某一具体产品的价格和产量,价格和产量在市场中可以直接观察到,但宏观经济讨论的是总产量,它在现实经济中无法直接观测到,一个国家的总产量反映的是该国一定时生产产品的总和,但是由于产品各不相同不能简单地在数量上加总,例如不能一个鸡蛋加一斤猪肉,这样就要求创造一个概念来反应一个国家的总产量,经济学家们认为一个国家产出的产品虽然在数量上无法加总,但是可以在价值上加总,于是提出了国内生产总值等国民收入核算概念。在宏观经济理论中价格也是一个问题,微观经济学中价格反映的是某一个产品的价格,可以在经济中直接观测到,但宏观经济讨论价格是所有产品的价格,这就要求创造一系列反应价格水平的概念和指标,于是有了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和生产者物价指数PPI和GDP折算指数等概念和指标。与失业有关的概念也应该在这一章介绍,并且应该介绍失业和国内生产总值是相联系的,因为一个国家在资本和技术短期内一定的情况下,国内生产总值主要有就业来决定,失业率高则国内生产总值小,失业率低则国内生产总值大。如果处于充分就业水平,则该国国内生产总值也就处于潜在国内生产总值水平,同时一个国家国内生产总值处于潜在国内生产总值水平,该国也就处于充分就业水平。那么研究国民收入的决定也就等于研究失业问题,即如果该国经济决定的国民收入小于潜在国内生产总值水平,该国必然存在失业问题,解决国民收入向潜在国内生产总值水平收敛的经济政策也同样解决失业。

3.宏观经济教学内容体系繁杂,学生学习起来晦涩难懂,其原因在于宏观经济学教材中涉及的内容不是出自一个理论体系。

宏观经理学流派颇多,各自有各自的理论体系。本人认为教师在讲授宏观经济学理论内容时应该按照个宏观经济流派的各个体系来分开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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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界定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这个概念之前,必须首先搞清楚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这两个基本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现代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如果能够使用较少的要素投入获得较多的产出,同时消费者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其所需要的商品,则经济效率就越高;反之,经济效率就越低。经济效益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所获得的经济利润与所投入的总成本之比;经济利润越多而总成本越低,则经济效益就越好;反之,经济效益就越差。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之间的主要联系表现为: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率的提高是建立在企业讲究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的,这是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的根本联系。如果企业是理性的,即企业以利润或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其根本目标,则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为了实现利润或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就会不断提高生产与经营技术水平以及加强企业管理,从而使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多的产出,进而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相反,如果一个经济社会并不讲究经济效益,那么企业就会缺乏改进生产与经营技术的动力,也不会加强企业管理,从而不会追求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多的产出,进而也就谈不上提高经济效率的问题。另一方面,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在完善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会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过程就是提高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的过程。企业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就会不断实现技术创新,同时在技术外溢的作用下,就会提高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的提高又会促进市场竞争更为充分,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又会使得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从而又迫使企业不断地实现技术创新;如此循环往复,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会在市场竞争的均衡中不断变化;市场竞争的结果会使得企业的经济效益出现波动变化,而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则总处于不断提高的过程之中。

总的来说,对于整个经济社会来说,最重要的不是要使得所有企业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而是要使得企业在公平、公正、完善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形成并具有提高经济效益的内在动力。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之间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一方面,提高经济效率是整个经济社会的根本目标,而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的根本目标,这是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率的一个根本区别。对于整个经济社会来说,如果能够使用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多的产出,同时消费者能够以较低的消费支出获得最大的效用,则经济社会的生产就能够节约经济资源,减少资源耗费和浪费,从而提高了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其产品的销售价格越高而成本支出越少,则其经济效益就会越好。现代微观经济学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假设为基础来研究如何提高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影响经济效率与经济效益的主要因素存在较多的差别:(1)从市场结构来看,在市场的长期均衡中,相对于不完全竞争市场来说,完全竞争市场具有最高的经济效率,但完全竞争厂商的利润或经济效益是最低的;随着市场垄断程度的不断提高,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效率会下降,但企业的经济效益会越来越好。(2)从同一个时点的单个行业内部的不同企业来看,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生产或经营技术水平较高或管理能力较强的企业,显然能够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3)产业技术进步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但未必能给企业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以中国彩电行业为例,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彩电行业的产业技术水平明显低于当前的水平,那时彩电行业的经济效率明显低于当前的经济效率,但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大多数彩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好于当前的经济效益。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较为简单,20世纪90年代虽然中国彩电行业的产业技术比较落后,但那时市场供小于求,因此,那时彩电企业普遍能够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而当前彩电行业的产业技术比较先进,但市场供大于求,因此,当前的彩电企业难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由这一点来看,产业技术进步能够提高经济效率,而市场供求关系则是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概念的重新合理界定

本文认为,应该将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概念作重新界定: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外贸易活动所获得的经济利润与所投入的总成本之比,经济利润越高而总成本越低则经济效益就越好,反之经济效益就越差。从企业、产业和国家层次来说,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又可以分外三个层次:(1)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所获得的经济利润与所投入的总成本之比,这是对外贸易的微观经济效益;(2)单个行业的对外贸易效益: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单个行业(如纺织服装或机械电子或化工等等行业)内所有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润总和与所投入的成本总和之比,这是行业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3)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益,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国所有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润总和与所投入的成本总和之比。影响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同时影响不同层次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因素也是不同的,但是,无论如何,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是影响三个不同层次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水平的重要因素。为了更好地理解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概念,本文同时定义对外贸易经济效率的概念:对外贸易经济效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外贸易活动的产出与投入之比;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产出越多而投入越少则对外贸易经济效率就越高;反之,对外贸易经济效率就越低。#p#分页标题#e#

同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概论类似,对外贸易经济效率也具有三个层次的内涵:(1)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率,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产出与所投入之比,这是对外贸易的微观经济效率。例如,出口生产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可以一方面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降低产品的废品率,在不需要增加较多投入的情况下便可能获得较多的产出,于是,出口生产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就提高了经济效率。(2)单个行业的对外贸易效率: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单个行业内所有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产出与投入之比,这是行业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率。(3)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国所有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产出与投入之比。在开放经济中,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经济效率的重要内容;提高外贸企业经济效率是提高单个行业对外贸易经济效率的基础,而这两者又是提高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的基础。当然,影响对外贸易经济效率的因素也是复杂多样的,同时影响不同层次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率的因素也是不同的。提高对外贸易的宏观经济效率,就是要以较少的经济资源投入通过国际交换来获得较多的产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如何通过发展对外贸易以促进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的问题。从整个经济社会来看,经济社会所关注的是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的提高,而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的提高又会通过市场竞争影响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外贸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如此循环往复,在完善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外贸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理性动机就会推动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和整个国民经济的经济效率的提高。如果缺乏公平竞争的、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外贸企业就缺乏通过实现技术创新来提高经济效益的内在动力,或者通过“寻租”之类的非公平竞争的方式来提高经济效益,从而对外贸易的发展就不可能推动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率和整体国民经济的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最为重要的是社会经济要形成公平竞争的、完善的市场环境,并促使外贸企业具有追求较好经济效益的内在动力。

三、当前对外贸易经济效益概念的局限性以及对该概念进行重新界定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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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所有法律规范的统称。其主要反馈的是国家对经济的宏观干预,包括了财税法、计划法、金融法三个方面;其调整对象的地位一般是不平等的,其一般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的时候也有相互合作的关系。

(三)低碳经济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低碳经济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其是在减少碳排放量,优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最终达到保护我们共同居住家园的目标。在其实行的初期,由于经验和技术的局限,有的甚至由于利益的问题会导致出现阻力,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稳定、长期的手段和措施加以保护,宏观调控法就是保障低碳经济模式实现的有力措施之一。首先,宏观调控法,对低碳经济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包含了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宏观调控法对低碳经济的实现也有着指引作用。其通过规定低碳经济实现应该具备的模式和条件,指引经济发展,引导经济向着低碳经济的目标迈进。其次,宏观调控法,对低碳经济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保障实施作用。宏观调控法,通过规定适合低碳经济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通过规定必须做的事项,规范未达到甚至破坏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保证宏观调控法中低碳经济相关规定的实现。

二、低碳经济视角下宏观调控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亟待解决,接下来将分析低碳经济视角下,宏观调控法主要存在的问题:首先,现行的宏观调控法对于低碳经济实现的激励和支持力度较小,不能满足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只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现行的税收制度,虽然有对于低碳经济的优惠政策,但是远远不能满足激励需求。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小,并且比较分散,对于低碳经济实现的激励效果不明显。比如说消费税中与环境有关的课税税种只有、个,与低碳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税种和税目就更少,不能起到对低碳经济的激励和扶持作用。其次,现行的宏观调控法对于低碳经济的规定可操作性较低,缺乏强制性规定,导致违法成本较低,对企业的约束力度不够。现行的立法虽然对于低碳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有的甚至在法律出台的时间方面早于国际水平,但是这些的规定大多数限于原则性要求,实际的执行性和操作性较弱,对企业的强制和约束不够。第一,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规定,其规定多限于节能方面的规定,而对于减排的具体数目就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比如说对于温室气体的具体排放量就没有进行规定,导致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降低。第二,关于节能减排、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约定的违法成本较低,未能有效的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最后,缺乏与低碳经济相关的制度性规定。比如说对于碳税制度,这在国际上已经成为趋势和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还有关于碳金融制度、碳交易制度等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涉及,但是在国际上特别是发到国家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并且成为阻止我们进行交易的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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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国际趋同现状评述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评估现行准则、制定未来准则的理论基础,是由相互关联的目标和基本概念所组成的逻辑一致的体系,它可用于指导首尾一致的会计准则的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国际趋同是会计准则趋同的前提和基础,早有学者提出“随着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化的发展和全球趋同趋势的呈现,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明显表现出协调的趋向。”

随着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发展,概念框架也在逐渐发展变化。一些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主要根据本国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策略和计划,正在考虑或已启动甚至完成了本国概念框架的修订工作。同时,由于企业经济业务本身的发展对会计准则发展的要求需要突破现有的概念框架,一些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也局部修订了现有的概念框架。从目前来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国际发展表现出相似的领域和很多相同的内容,世界主要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概念框架大体是相似的(当然各个国家的概念框架也稍有特色)。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早,辐射力强,影响范围广泛而深远。1970 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的第4号公告《企业财务报表编报的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直接影响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特鲁伯罗德报告》和英国的《公司报告》中对财务报表目标的探索,也对 FASB 和 CICA 等会计职业组织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方面的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在主要内容、基本立场、甚至若干重要表述方面,沿袭了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英国的《财务报表原则公告》也在很多方面采纳了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观点,并且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存在很多相同之处。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日本、韩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概念公告也大体一致。随着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发展,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以及 IASB 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方面相互借鉴、逐步趋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国际趋同已是大势所趋。

2 建立既具中国特色又与国际趋同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2.1 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现状分析

FASB前任主席唐纳德(Donald J. Kirk)认为:“有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会计准则的制定就有了方向。如果缺乏则势必招致外界集团的批评,如指责会计准则的发展是毫无目标与宗旨的”。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会计改革的关键时期,需要一套基本理论体系来指导我国会计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我国会计标准的制定提供理论指导。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由1项基本准则与38项具体准则构成的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属于最高层次,对各项具体会计准则起着统驭作用。

笔者认为,虽然我国新基本准则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在准则制定过程中,有着相似的作用,但新基本准则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在形式、内在逻辑关系等方面毕竟不同,不能充当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角色,真正意义上的中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仍未建立。而且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涌现出大量经济业务创新,需要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相应创新。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一套前后一致的真正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为创新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提供理论指导,以满足会计核算的需要。随着我国加入 WTO,积极参与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目前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都制定了自己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而对于我国,无论是为了改善国内投资环境还是减少国内企业对外投资成本,研究和建立一个既反映我国国庆又反映国际化进程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都是非常必要的。

2.2 建立既具中国特色又与国际趋同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既要体现中国特色又要兼顾国际趋同。

我们主张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分为宏观理论层次和微观理论层次两大部分。即从“宏观理论层次”和“微观理论层次”两个层次构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从宏观层次上来讲,概念框架应该着重从逻辑上指明完善的会计准则的理论依据“应该是什么”,而不在于说明己制定的会计准则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但是,会计准则因不得违背现行法律及各种环境因素而难以完善,只能满足现阶段要求。当环境发生变化时,它们也随之改变。因此,我们有必要创设一种相对超越现阶段环境因素的宏观理论层次,它可能与现行准则或实务不一致,但它可以成为评估现行准则与实务和指导未来准则与实务的基础与指南。而在微观理论层次,为了更好的指导现阶段我国会计改革,有必要建立一个现阶段旨在准则、环境相互影响的角度,概括某国某一特定阶段上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应遵循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概念框架的宏观理论层次相对稳定,是会计准则能够进行国际趋同的基础;概念框架的微观理论层次也许常变,是会计准则具有中国特色的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1)宏观理论层次。

在构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逻辑演绎法。宏观理论层次是一种理想的理论结构,是概念之间逻辑结构的一致的、完美的演绎,各个概念的含义及其关系前后一贯、逻辑一致。严格遵守经济学和会计学的基本理论,也体现了与国际趋势一致。

(2)微观理论层次。

微观理论层次是在宏观理论层次的指引下,详细阐述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具体内容。如何体现中国特色问题应该在应用理论层次阐明,明确会计环境之于会计的重要性,明确我国的国情和市场发展前景;明确会计假设的内容;明确作为会计口标的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的关系;详细阐述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内容及其层次图;明确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和技术等等。

3 建立既具中国特色又与国际趋同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现阶段,真正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并没有建立,创设一种理想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我国当前会计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应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并顺应国际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趋同之势、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构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但我们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加大会计基础理论研究力度,进行观念创新;加强概念框架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制定详细的时间表为构建既具中国特色又与国际趋同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提供时间上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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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正在进入一个深度不确定性时代,如何看待和应对不确定性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重大课题。对于这样一个重大课题,凯恩斯学派、奥地利学派和芝加哥学派的先驱,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和弗兰克·奈特都曾给予过密切关注。凯恩斯的整个学术生涯有两个高峰,一个是他早期对不确定性的哲学研究,其成果是《概率论》,一个是他后期对不确定性的经济学研究,其成果是《通论》,而前者正是后者的哲学基础。哈耶克从知识观的角度深入研究了不确定性与市场秩序生成的内在关系,尤其是他通过“无知的知识观”和“默会知识观”对自发秩序的揭示和对建构论理性主义的批判,更是凸显出不确定性对于理解市场经济的极端重要性。奈特把不确定性与社会进步和人类自由联系起来,指出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乃是,通过鼓励人们承担市场中的不确定性来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防止以暴力或者其他外在干预的形式(如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消除不确定性,从而压缩或者取消人类行动的自由空间。由此看来,尽管奈特、凯恩斯和哈耶克分别来自三个相互对立的经济学派别,但是他们的经济思想有着共同的理论主旨,即如何看待和应对经济世界的真实不确定性,这为三者之间展开实质性对话提供了新的基础。

一、凯恩斯:概率、信念与不确定性

一般认为,凯恩斯宏观经济学的一个重大缺陷是:它缺乏一个基本的微观经济学结构①。这不是说凯恩斯宏观经济学中没有对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分析,而是说凯恩斯的微观分析既含混不清又充满矛盾,给后人留下许多猜想的空间和令人困惑的问题。正如卢卡斯所言:“宏观经济学需要微观基础的看法已成为常识”,但是,“人们对这一需求的本质及满足这一需求意味着什么还认识不清楚。”②一种观点认为,凯恩斯的微观理论从未向理性主义观念挑战,在一定程度上,“凯恩斯分享着理性预期理论家的信心和乐观主义”③;另一种观点认为,《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以下简称《通论》)在根本上是拒斥理性主义传统的,心理主义分析是凯恩

斯做出的最重要的贡献④;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凯恩斯的理论体现了一种调和主义:在理性与非理性、决定论和非决定论、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之间谋求妥协。凯恩斯本人似乎也感受到了自己在人类理性认识上的混乱,甚至声称自己深陷于“苦恼”和“不可救药”之中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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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宏观经济管理的一般理论

【第二章】毛泽东、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形成之比较

【3.1.1 - 3.1.3】毛泽东、邓小平产业结构管理的不同思想

【3.1.4 3.1.5】毛泽东、邓小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的不同思路

【3.2】毛泽东、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内在一致性

【第四章】毛、邓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指导意义

【结语/参考文献】建国以来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理念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要:毛泽东和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分别是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世纪我国的宏观经济管理处于一个关键的历史时期,面临新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推动宏观经济管理改革,我们有必要比较研究毛泽东、邓小平的宏观经济管理思想,从而把握中国宏观经济管理的发展趋势,掌握中国宏观经济管理的规律。研究毛泽东、邓小平的宏观经济管理思想,建立在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和特征,目标和任务,手段,宏观经济管理理论与政府干预经济的关系等宏观经济管理理论的基础之上。

毛泽东与邓小平的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形成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不同的实践基础。由此决定了毛泽东和邓小平的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内容有差异性和内在一致性。他们的宏观经济思想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产业结构管理,经济战略部署,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宏观经济管理手段方面存在差异性。在毛泽东和邓小平的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内容中体现出邓小平对毛泽东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当前要建立有序的宏观经济管理,至少应该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加强宏观调控,健全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三个方面作努力。

关键词:毛泽东 邓小平 宏观经济管理 比较研究

目录

导言

一、宏观经济管理的一般理论

(一)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1.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

2.宏观经济管理的任务

(三)宏观经济管理的手段

1.经济手段

2.法律手段

3.行政手段

(四)宏观经济管理理论与政府干预经济

二、毛泽东、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形成之比较

(一)理论渊源

1.马克思、恩格斯的宏观经济管理思想

2.列宁、斯大林的实践及宏观经济管理思想

(二)实践基础

1.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

2.改革开放以后的经济体制改革

三、毛泽东、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主要内容之比较

(一)毛泽东、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内容的差异性

1.毛泽东、邓小平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不同倾向

2.毛泽东、邓小平产业结构管理的不同思想

3.毛泽东、邓小平对经济战略部署的不同安排

4.毛泽东、邓小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的不同思路

5.毛泽东、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手段的不同侧重

(二)毛泽东、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内在一致性

四、毛泽东、邓小平宏观经济管理思想对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指导意义

(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

(二)加强宏观调控,健全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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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国内学者对经济法体系下的定义,对经济法体系,国内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认为经济法体系是调整经济关系

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多层次的经济法规包括了基本经济法规、主要经济法规、辅助经济法规等等。(2)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经济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体表现,它以所有现行的和即将制订的经济法律为基础,以经济法的部门法为主体,以经济法群为单位,以宪法中的经济条款为统帅组成,内容和谐一致,形成完整统一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比较以上这两种观点,可以看出,这两种观点在经济法体系是所有现行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方面是一致的,争议在于即将制定的经济法律规范文件是否属于经济法体系。要明确什么是经济法体系,我们可以基本的概念:法律体系入手。目前关于法律体系的概念有很大争议,这里主要列举以下三个国内关于法律体系的不同理解:第一,认为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系统,包括各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活动。第二,认为法律体系是指立法体系或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第三,则是认为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具有密切内在逻辑联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系统结构。针对上述三种不同的观点,可以从以下思路来分析法律体系:首先,笔者认为,我们要明白,法律体系不包括立法体系。法律体系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而相对的,立法体系则是形式上的法律,是由一系列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以民法为例,民法是由民法典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出来,但是,我们不能说中国没有颁布民法典时就没有民法部门,而且,民法法律部门,不仅仅由民法典表现,其他民法法律规范也是属于民法法律部门中的。其次,要明确法律体系是不包括法律实践在内的。法律实践是个动态的概念,是指是法的运用。而法律体系,则仅仅是对法的归类,法律体系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两个概念的性质不同,因此不能随便的将一个概念归入另一个概念之中。经过了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法律体系的概念应该是这样的: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指的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经济法体系的内容

1.国内经济法体系内容的学说。由于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性质等的不同认识,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众说纷纭。有人认为,经济法体系应包括两个子部门,分别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分法”)。有人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全面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市场经济法律部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由以下三个模块组成:市场立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三分法”)。有人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发展变化的,因此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应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以及社会保障法(“四分法”)。还有人认为,在传统经济法体系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建立的新经济法体系应当是多样性与统一性的统一、稳定性与变通性的统一、现行性与超前性的统一、国内性与国际性的统一,认为经济法体系的内容应为计划法和反垄断法构成。从以上这些观点,可以看出,学界对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主要是从两点入手,首先将不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从经济法体系中排除,第二是解决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的关系。

2.经济法体系的内容的划分。笔者认为,经济法体系不能像从前那样庞杂无章,越大越好,无所不包;而应是一个紧凑、严密、有逻辑的体系。经济法体系具有层级结构,从上述介绍的学界观点可以看出,无论是“二分法”、“三分法”、还是“四分法”,都将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内容,有争议的是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归属。下面笔者对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否应当包括在经济法体系中进行分析。首先分析经济法体系是否包括市场主体法。我们从经济法主体说起,通常,将经济法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一类是指相应的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如企业等。前一类属于行政法管理,后一类,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具体就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生产和交换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所有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中,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笔者认为,市场主体的资格实际上是由民商法来确定的,《民法通则》第36到53条的规定,确立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等市场主体的资格就是一个强力的证明。由此,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中的主体,并不需要市场主体法来再度确立。如上所述,笔者认为不需要在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之外再设置一个单独的市场主体法。其次分析经济法体系中是否包括社会保障法。正如前面讨论过的,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它的确与经济法密切相关,但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经济法的宗旨和调整对象都不同,它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于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体系的划分宜采用二分法,即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不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容,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个法律部门组成。接着笔者对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个法律部门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原因进行分析。首先,对市场规制法的分析。市场经济需要规则来进行规制。我们从经济法的产生来看,经济法是因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为了对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方面产生的不足进行弥补,而产生的。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社会经济的运行靠的是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靠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来强制实现平衡。然而,自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西方各国政府纷纷放弃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放任自由的消极“守夜人”角色,开始主动干预社会经济运行,国家权力随之渗入经济领域。既然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竞争经济,那么它当然地需要竞争规则。市场秩序规制法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协调经营者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是为政府对市场进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规范政府管理市场的行为。四是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市场规制法属于经济法体系。其次,对宏观调控法的分析。市场经济需要宏观调控,现代市场经济有别于传统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政府从宏观上对经济实行调控。市场经济中国家宏观调控产生并逐步发展的必然性主要在于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实可能性,而导致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市场机制的调节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具体讲市场失灵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具有局限性。市场局限性通常指下述三种情况:(1)市场机制调节的结果不仅未能使市场经济本身正常运转,反而导致了经济生活的失衡和混乱。(2)在国民经济的某些领域或某些特殊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往往并不能顺利地使社会资源的配置趋于合理和优化,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资源配置合理化的某种阻力,例如“搭便车”现象的产生。二是市场自身具有缺陷。单纯的市场机制调节的自身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市场机制的作用是建立在各微观经济主体对自身经济利益追求的基础上的,而这些在市场中活动的微观经济主体一方面不可能事先就洞察到国民经济的全局并根据这一全局来决策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它们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的各种决策经营行为,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符合于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的要求。(2)市场机制对某些领域的调节作用,由于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往往是很微弱的,效果也并不理想。(3)单纯的市场机制调节在其作用过程中,会逐渐产生出它本身的对立物,比如说:垄断的产生。因此,市场经济需要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容。

3.经济法体系的具体内容。首先我们看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就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的,成为经济法体系的内容。在调整对象上,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其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从体系结构来看,经济法体系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其中,市场规制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会计、审计法律制度等。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产业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计划法、能源法、对外贸易法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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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德华.经济法概论[J].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9)

[6]董保华.社会保障的法学观[J].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0)

篇8

二、现代经济学中的“凯恩斯元素”

元素一:不确定性与无知(uncertainty and ignorance)

“不确定性”的概念最早由纳特(f.h.knight)提出。凯恩斯(j.m.keynes)的贡献是将这个概念同经济行为主体的决策行为及其实际后果联系起来。凯恩斯认为,人们对于未来的种种不同看法足以影响目前的情况,经济过程的现状是完全被动的、确定的,是由经济体系中的不同的行为主体关于未来的不同看法所决定的,也就是说,经济体系的现状是行为主体关于未来看法的函数,人们对于未来的预期是主动的,是自变量,而经济体系目前的状况则是因变量。由于未来是不可确知的,因此,所有经济行为主体的主动的“决策过程”都是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完成的。这意味着经济体系的现状始终是同“事前”的预期相出入的。

凯恩斯的“不确定性”概念中包含着“无知”(ignorance)的内涵。他从来就不相信“不确定性”能够从经济体系或经济活动中消失掉,更不相信人类最终能找出一种方法来完全预期未来;相反,他确信,“时间和无知的黑暗力量”永远是经济体系和经济活动的一个内在组成因素,因此,即使我们假定经济行为主体是完全理性的,他们的经济决策的现实结果也总是会同经济决策的预期目标相出入,所以,实际经济过程总是经济行为不断进行调整的过程,也是经济的调整成本持续发生的过程。凯恩斯指出;“人们总是被无数主观和客观的偶然性包围着、支配着,不得不持续不断地调整自己的预期和决策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和条件,但这仍然不能保证新拟定的计划就一定比以前的更好”。

元素二:“完全理性假设”不成立

现代经济学的价值理论对于经济学分析(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有一项演绎属性的逻辑贡献,这就是将人类的精神活动过程通过包含精神元素的价值概念引入经济行为和后果的分析。由于精神活动及其支配下的经济行为贯穿全部经济学分析,因此经济学家们关于人类精神活动的基本状态的理论假定,实际上在很大的程度上就决定了他们的经济学分析的思想路线。

关于人类精神活动状态的一项最便利的假定就是人类精神活动过程符合完全理性(complete rationality)的假设,这个假设给经济学家提供的便利主要有两点:其一,数学方法作为最佳理性工具,在完全理性假设的条件下可以作为经济学分析方法的自然而然的替代品。其二,完全理性意味着人类精神活动及其行为后果对于经济运行机制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因为在完全理性假设的条件下,人类精神活动及其行为后果对于经济运行过程不可能构成任何“意外的”自主性“冲击”。所以,有了“完全理性假设”,由现代经济学范式的价值概念引入经济学体系的人类精神活动特质就被抹平了,经济学分析的全部逻辑都可以被还原到古典经济学的认识。这就是现代经济学中的一条新古典经济学的思想路线。

同由“时间和无知的黑暗力量”构成的客观方面的“不确定性”相对应,人类经济行为的心理过程的复杂性和波动性构成实际经济过程中的起源于主观方面的“不确定性”,凯恩斯关于这一认识所提出的经典概念是人类经济行为中的所谓“动物精神(animal spirit)”,这种精神是同人类经济行为“完全理性假设”水火不容的。人类经济行为中的心理过程的复杂性、波动性和自主性,是凯恩斯经济学解释实际经济过程缺乏稳定性的主要理论依据。凯恩斯本人关于总有效需求规模的自主性决定因素的概括,就归结为三大外生心理学因素;边际消费倾向、投资的边际效率和流动性偏好。事实上,从凯恩斯的经济学分析框架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精神或心理元素在经济学分析框架中的自主独立性和外生性,是凯恩斯思想路线的经济学分析具备物理学涵义的“均衡”概念的逻辑依据。因此,在凯恩斯思想路线的经济学理论认识中,心理状态或精神状态的起伏变动就会导致实际经济过程起伏变动,正如庇古(a.c.pigou)在“凯恩斯革命”之后所认识到的那样;“物体摆动的周期在磨擦的影响下趋于缩小;但我们并不能由此而推论,心理摆动的周期亦将如此,”

元素三:非瓦尔拉市场均衡分析的方法论

剑桥学派的马歇尔承接“边际革命”之后的新价值理论,启动市场价值决定的“双刃说”,主张币场需求和市场供给是两股相互独立的市场力量。“凯恩斯革命”在这个方面继承了剑桥学派的传统,将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的均衡分析框架由微观个体层次提升到宏观总体层次,并以三大心理学因素解释了市场需求之所以独立于市场供给的逻辑原因,从而使得凯恩斯经济学的思想路线同古典经济学的“萨伊定律”及其新的表现形式“瓦尔拉定理”划清了界限。

然而,如前所述,曲于“完全理性假设”抹平了经济行为主体的精神活动的复杂性和独立性,古典经济学范式的“萨伊定律”就可以以新的表述形式重新渗透到现代经济学分析之中。这就是所谓的“瓦尔拉一般均衡”及其现代数理表达方式“阿罗—德布罗均衡”(k.arrow & g.debreu)。这一新古典思想路线的经济学方法论实际上反映的是需求数量与供给数量派生于一个经济体的总生产函数的“恒等”的关系,而非市场需求独立于市场供给所产生的两股力量交互作用而达至的物理学涵:义的“均衡”,数学形式反映数量相等的逻辑关系,但“数量相等”只是“均衡”概念的逻辑内涵之一,是事后的结果;“方向相反”才是构成“均衡”事前的原因。这是新古典思想路线的经济学方法论同凯恩斯思想路线的经济学方法论的基本区别之一。

作为以上“凯恩斯元素”合理的经济学结论,凯恩斯经济学的思想路线认为:现实经济行为及其宏观表现是内在地不稳定的,经济过程出现“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具体表现为工资和价格刚性以及调整成本(wage and price rigidities and adjustment costs)——完全正常,因此国家经济管理作为市场经济过程的稳定因素是必要的和有效的。

三、凯恩斯元素的失落:起因和后果

由于不能够从经济学范式转换的高度来归纳和理解上述凯恩斯元素,凯恩斯经济学同古典经济学之间的“范式区隔”就为后人所忽视。凯恩斯在《就业通论》中关于“名义工资和价格刚性”的假定就被理解为一个权宜性的假设,而不是有着深厚思想基础的见解。于是,伴随着凯恩斯之后的标准宏观经济学体系的发生,现代经济学范式之中的凯恩斯元素就开始流失,主流经济学家对于凯恩斯经济学的误解和误用开始泛滥。

篇9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从整体经济到实体企业的发展都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和世界经济形势的风云变幻带来的严峻考验,出于保障经济形势平稳的需要,中央政府已经习惯于在宏观层面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各项政策调控,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特殊形势下更会采取强有力的政策调控措施支持企业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各地方政府如何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正确贯彻落实好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将其快速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从微观层面直接帮助企业克服各种困难,创造和抓住机遇,使企业在确保生存的同时取得进一步的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最紧迫和实际的课题。

本论文试通过研究分析在金融危机形势下,T市H区政府如何贯彻中央各项宏观调控政策,采取符合自身实际的政策措施直接扶持企业发展,及其取得的经验和效果进行概括总结,力争具备一定的指导性。

研究解决上述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在现实意义方面,一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经济越来越融入世界经济,全球性大范围的经济波动对我国的影响将越来越大,地方政府如何应对金融危机等特殊形势,采取何种政策措施帮助企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将会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对其进行研究总结尤其重要;二是中国幅员辽阔、国情复杂、地方差异巨大,中央政府的决策部署必然突出指导性和原则性。当中央宏观调控政策逐级传达到地方后,地方政府在实际落实上级指令的过程中,必然会结合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定适应自己区域特定情况的操作办法,调度区域经济,在金融危机等特殊形势下直接扶持企业发展。那么,总结概括一套符合地方实际、适应地方政府操作的有效的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操作办法,现实意义十分巨大。

在理论意义方面,我们可以发现,研究国家层面经济调控政策的研究非常集中,而对地方政府如何在微观层面扶持企业发展进行分析研究的不多,更没有形成一套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理论。本文即尝试从上述角度进行研究,力争为相关理论的形成做出一些贡献。同时,金融危机形势下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及其指导下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很多是应对危机的非常举措和直接干预手段,政企在金融危机特殊情况下联系十分紧密,明显有别于我们普遍倡导的政企分开等发展方向,由此将会引出金融危机形势下对政企关系的重新界定。

 

二、论文基本理论、核心概念及相关文献综述

由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必然从政府财政分配及其提供公共服务职能角度出发,因此本文以公共经济学、政府经济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相关理论为支撑,并作为概念框架来分析。

本文研究的基本范畴是由政府经济学研究衍生的,具体指金融危机特定经济形势下地方政府如何从微观角度发挥服务企业职能。核心概念包括:政企关系、地方政府、扶持企业等。

通过有目的地查阅相关文献,我们认为,国外与国内从宏观角度研究把握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文献比较丰富,成果比较丰硕,特别是从宏观角度研究分析社会转型期如何理顺政企关系的文献很多。同时,结合地方政府职能和施政特点,从微观角度研究其施政过程中如何具体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文献较少见,更少有对社会主义国家地方政府如何采取非常措施扶持企业发展的研究,没有一套具备较强操作性的规范实施办法,更没有形成具备一定借鉴意义的相关理论及概念。对此,本文在克服相关文献较少的困难,尽量搜集查阅相关资料的同时,更多地采用联想推理、逻辑判断、数字比较等方法对涉及问题进行原创性思考和分析研究。

   

三、论文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本论文研究思路(逻辑进程)主要是:首先,概括总结金融危机形势下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政策的背景和方法。其次,结合上述背景分析,以T市H区政府为实例,综合分析研究基层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所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的目的、实际操作办法及其效果。最后,试归纳总结出具备一定借鉴指导性的、符合地方政府施政特点的金融危机等特殊形势下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思路办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方法论外,主要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实证分析与规范经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包括定量统计分析法、试验方法等研究方法。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进行调研,掌握企业需要政府提供的服务其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并通过准确的统计数据分析,对企业在接受政府直接扶持后生产经营效果变化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得出结论。

    本文具备以下特点:一是选题原创,比较符合时势,具备较强现实意义,创新性总体较强;二是论文纵向跨度较大,从宏观经济走向、中央政府调控到地方实体企业发展形势、地方政府措施都需要阐述,从政府经济学相关理论到地方政府对促进经济、服务企业的施政尝试都需要分析研究,分析的层面、角度较多;三是研究方法涵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四是以顺应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形势的有代表性的地市级行政区为研究实例,采用资料真实客观、鲜活;五是提出观点、得出结论在当前具有较强的借鉴性、实用性、推广性。

 

四、论文基本框架结构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选题缘由

第二节 选题研究的目的意义和理论贡献

1.2.1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2选题研究的理论贡献

1.2.2.1金融危机特殊形势下对政企关系的新界定

1.2.2.2对地方政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操作办法进行总结

第三节 选题研究的创新点和下一步研究方向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整体架构

第二章 政府与企业关系概述

第一节 研究政企关系重要性

2. 1.1 研究政企关系的理论意义

2.1.2 研究政企关系的现实指导意义

第二节 政企关系基本概念和理论

2.2.1 政企关系研究的历史脉络和趋势

2.2.2 政企关系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

第三节  我国政企关系特点

2.3.1 我国政企关系的复杂多样性

   2.3.1.1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2.3.1.2政府与三资企业的关系

   2.3.1.3政府与中小企业的关系

2.3.2 我国政企关系的发展变化性

   2.3.2.1改革开放前政企关系发展特点

 2.3.2.2改革开放后政企关系发展特点

   2.3.2.3金融危机特殊形势下政企关系特点(比照美国凯恩斯主义)

2.3.3 改善我国政企关系的途径

第三章 中央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宏观调控政策分析

第一节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

3.1.1 政府宏观调控的历史演变和现实必要性

3.1.2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

3.1.3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趋势

第二节 21世纪初全球性金融危机及其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影响

3.2.1 21世纪初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到来

3.2.1.1 金融危机的起因及发展趋势

3.2.1.2 各国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政府直接干预经济)

3.2.2 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影响

3.2.2.1 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

3.2.2.2 金融危机也为我国企业发展带来了机遇

第三节 中央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宏观调控政策

3.3.1 金融危机形势与我国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分析

3.3.2 中央政府应对金融危机宏观调控的具体政策(财政、就业等)

3.3.3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及发展趋势

第四章 金融危机形势下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实例分析—以T市H区为例

第一节 地方政府施政特点概述

4.1.1 地方政府施政环境特点

4.1.2 地方政府施政方式特点

4.1.3 地方政府落实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方式及效果

第二节 T市H区区域发展背景概况

4.2.1  T市H区区域发展的战略定位和规划定位(具备滨海新区特殊背景)

4.2.2  T市H区区域快速发展的趋势

第三节 金融危机形势下T市H区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实践

4.3.1 金融危机对T市H区企业发展的影响

4.3.2  T市H区政府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具体实践

4.3.2.1 扎实开展基层调研并制定落实中央调控政策的实施方案(从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角度,结合区域发展规划)

4.3.2.2 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从政府经济调节职能角度)

4.3.2.3 努力扩大内需消费(从政府经济调节职能角度)

4.3.2.4 潜心打造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公平环境(从政府市场监管职能角度)

4.3.2.5 全力保障企业人员就业、分配和生活水平稳定(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角度)

4.3.2.6 利用政府优势直接扶持企业发展(分为正常服务和特殊政策措施方面)

4.3.3  T市H区政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过程中的特点和创新

4.3.4  T市H区政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观察

第五章 结论

第一节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措施的归纳总结

5.1.1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遵循原则

5.1.2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的具体操作方法

第二节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发展相关问题展望

5.2.1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的发展趋势

5.2.2 地方政府直接扶持企业的相关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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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国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要追溯到新中国成立。新中国成立后,基于政治、经济、历史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我国基本上跨越了资本主义阶段,在经济上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否认商品经济的存在。而对旧法制的全面否定和对新法制的重视不足及理解偏颇,导致在这样的经济及法制背景下,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不仅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低位阶状态,且呈现出强烈的计划性、行政性、临时性,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建国初期的经济恢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被强化的国家和被国家集中控制的社会曾经达到高度的社会动员与社会整合。然而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显露。约束机制的乏力也使政府自身缺陷被无度放大最终致使产业结构扭曲、经济效率低下。既有的经济体制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由此,经济法才在我国渐渐发展起来。

二、经济法概念在我国的发展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1978年提出加强经济立法,经济法概念正式被法学界所接受。在我国,虽然经济法的概念被正式接受至今仅仅有着20年的历史,但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产生着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对经济法概念问题的不同看法,可概括为五种观点:

一是“纵横经济法论”,这种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经济法既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也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经济协作关系,亦称“纵横交叉”或“纵横统一”说。

二是“纵向经济法论”,其中又可细分为三种主张:其一是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的宏观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二是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企业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三是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里的各种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

三是“经济行政法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形成的具有行政隶属性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部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主要在于管理关系的经济性质和调整手段的经济性质。

四是“综合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来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五是“学科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并非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是一个必要的法律学科,以大量的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

上述五种观点以“纵横经济法论”位居主流地位,影响最大,但是这种将纵横两种经济关系生硬拼凑起来构成的经济法概念,是同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经济法观念难以相容的,完全混淆了行政主体及行为与市场主体及行为的性质和界限,为政府直接进行资源配置及对市场的超经济行政控制创造了依据。另外四种观点,“纵向经济法论”把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的直接调控方式突出起来构成经济法概念;“经济行政法论”把国家对经济的行政性干预从传统的行政法中分离出来构成经济法概念;“综合经济法论”兼收了民法、行政、劳动等法规的大杂烩构成经济法概念;“学科经济法论”则固守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否定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而将其降低为一门学科。这些学说各有各的不足之处。

三、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之我见

1、经济法概念之我见

如今,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概念没有定论,属于学界的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应对经济法概念作如下表述,即经济法是指由国家干预的,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这里,笔者通过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来定义经济法的概念。笔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包括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这将在下文作详细说明。

2、经济法调整对象之我见

经济法的概念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密切相关,概念是对调整对象的高度概括,调整对象是概念的具体展开。笔者认为,要研究经济法的概念,应先对其调整对象进行探讨。无论是纵横经济法论、经济行政法论还是综合经济法论,无一不是在调整对象问题上存在分歧与争论。

通过研究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变化,可以发现,纵观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历史,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发展明显地受到法制发展水平的制约。在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尚未出台前,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有些经济法学说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领域,将传统民法与商法的内容归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的甚至主张用经济法取代民法。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无法使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反还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严重混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步伐。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特别是随着我国《民法通则》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的制定与颁布,那些“大经济法”的主张及“综合经济法说”等观点都相继退出了法学舞台,也相应地净化了经济法理论。

从经济法的全部历史中可以看到,尽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均有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涉及国家对经济活动的介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亦日趋深化,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政府)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关系之法。尽管在具体的认识和表述上仍有差异,但我国大多数学者在原则问题上已经形成了最基本的共识。如根据杨紫恒教授的研究,中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取得共识或者基本上取得共识的观点是经济法的“三调整”、“五不调整”。“三调整”即经济法调整特定的对象、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是既体现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又体现对国家权力必要限制的特定经济关系。“五不调整”是指经济法不调整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不调整民事关系、不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或者经济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从大的方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具体的经济法概念,应当能够概括出一个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实施的经济法的基本特征,体现特定国家一定时期经济法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国情,就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关系来看,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和商法统一进行调整,这就从立法上排除了经济法直接调整此类关系的可能性。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亦即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来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包括以下对象:

(1)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它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财政、金融、投资、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已是学界的共识,没有争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但是由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因而当市场主体的自利行为失控时,就会出现“市场失灵”,“看不见的手”就会无所适从;同时,当面对诸如经济问题的平衡、大的经济结构调整、关系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产品提供这些全局性的经济关系时,市场也无力调节。为此,就必须建立必要的宏观调控体系,用国家的自觉调节来弥补乃至于在必要时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

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要保持经济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干预,这种干预对资源的配置具有直接的影响。正是基于资源优化配置这一经济法价值目标的考虑,我们把宏观调控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通常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实施。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信贷法、货币管理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也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市场管理关系

市场的管理关系主要包括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关系和对市场秩序的管理关系。

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市场主体管理关系,主要指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在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和实施政策、进行信息指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等活动中与不同性质或不同组织形式的经济个体所发生的调控关系。其中包括因市场准入、企业形态的设定、设权、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价格限制、利润分配、资产评估、租赁、财务管理、审计、检查监督以及因法律责任而发生的关系。经济全体之间的平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市场秩序的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为市场主体合法、公平地竞争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然而,由于竞争存在着副作用以及市场主体自利本能的驱动,在市场活动中便会出现不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发展的一个极端表现就是垄断,这些行为的出现,都会妨碍市场功能的发挥,扰乱市场秩序。为了解决市场机制的这一缺陷,国家必须运用自己的强制力来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公平竞争。在这方面最集中的表现形式就是国家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操纵价格与瓜分市场等行为,保护和促进自由竞争,使得整个社会能够有效率地进行生产和消费。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最主要的就是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以国家为一方主体,代表国家的是国家专设的垄断和竞争管理机构或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另一方主体主要是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组织。除此之外,国家在此方面的法律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等。

3、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进一步认识

经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只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相比国内一些学者的观点,此范围界定相对比较狭窄。其他学者或多或少将社会保障关系、环境资源关系也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下面笔者对其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

(1)社会保障关系

国内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笔者对此不予认同。要界定社会保障关系是否应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应区别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具体到我国现行法,就要讨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应否纳入经济法。社会法是二十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理念的变化,西方国家的法学家明确提出的概念,并将它视为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但什么是社会法,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学者们众说纷纭。从各国学者对社会法的研究状况来看,大多认为社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法是指为了解决社会性问题而制定的各种有关社会法规的总称。狭义上的社会法,通常专指社会保障法。我国建国以来长期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也没有明确提出社会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学者们开始研究社会法,许多学者明确指出我国的社会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并把社会法界定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从这一文件我们可看出社会法在我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是并列关系。

(2)环境资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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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4 年起,为了提高宏观经济学教学质量,学校实施了教考分离的改革。促进了教师了解教学情况、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教学水平有所提高。但教学质量评判标准还是考试成绩,老师还是以考试为中心;部分教师以“ 教”取代学生的“ 学”。学生则很少主动去学习和研究同课堂教学有关的资料,独立分析问题的能力不强。

2.教学方式相对单一

为了学生考出好成绩,老师重点关注学生考试成绩过关,反复讲解,反复讲授练习题;学生也重点关心考试及格问题。老师一般以课堂讲授教学方式为主,尽管重庆工商大学设置了经济学实验室,建立了宏观经济运行模拟分析平台。但由于宏观经济学的知识体系多、课时少、实验课少,学生全面了解宏观经济理论精神实质的作用有限。

3.案例教学相对落后

学校案例教学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与国内外高校的差距相当大。案例分析混于宏观经济学正文教学课件之中,没有成熟的宏观经济学案例教学课件或讲义。部分教师没有实际社会经验,不能鲜活、形象地描述案例的社会背景,不能让学生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

4.考核方式相对单一

目前学校宏观经济学的考核重卷面成绩、轻素质培养。考核主要通过闭卷考试,以成绩来衡量优劣。这种相对单一的考核形式使得学生不注重平时学习,依靠考前背一背,作业抄一抄来获得成绩。期末考试实际上只是考察了学生的记忆能力和考前突击能力,谁在这些方面的能力强,谁的成绩就好。

二、宏观经济学学习情况

1.部分学生学习主动性较差

部分学生主动性较差,平时不努力,课前不预习,上课不思考,被动地接收老师传授的知识,基础知识不牢固。部分学生还停留在中学时代的思维方法和学习习惯上,不会自我学习。主要表现为学习方法单一,仅限于课堂上听教师讲解。

2.学生容易误解抽象的概念

宏观经济学比较抽象,多数学生感觉看不见、摸不着,容易造成误解和困惑。基本概念所包括的口径理不清,基本原理所包含精神实质想不清,对该课程的体系难以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大多数学生是因为基本概念和原理理解困难造成不及格。

3.学生对庞杂的理论体系比较费解

宏观经济学的体系庞杂,争论颇多,由众多经济学派的经济理论和学术观点构成,尽管我们主要讲解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理论体系,但是还是会涉及到众多经济学派,由于学派之间的学术排斥和对立,易造成学生的疑惑与费解。

4.文科学生害怕抽象的数学模型

宏观经济学经常采用数学模型来描述,由于学生数学基础参差不齐,特别是文科出身的学生对较深的数学推导觉得晦涩难懂。除了一部分学生的数学知识掌握较差外,课时少没有为学生留下消化模型的时间,造成学生学习中出现数学模型和理论核心思想相脱节,不懂得如何用数学模型来演绎推理经济学规律。

三、宏观经济学教学内容改革

针对以上教与学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宏观经济学教学内容改革应着力强化学生平时学习的知识沉淀,着力把抽象、难懂的理论变为具体、简单的知识;着力弥补学生数学思维的不足,把晦涩模型变为学生能看懂的模型。

1.注重宏观经济学的平时练习

除了正常的教学之外,辅之以一定的习题,使所学知识能得到沉淀。尤其是数学模型比较多的章节,会涉及到一些模型推导和求解问题,学生课后练习就变得相当重要。可根据历届学生感觉的难点、疑点,编制与教学配套的习题册,作为学生的作业。习题册一定应讲究针对性,针对学生学习的薄弱点、重点和难点。

2.强化宏观经济学案例教学

宏观经济学理论所描述的内容和中国实际差异很大,学生难以把宏观经济学原理与我国的经济实践结合起来。强化案例教学是把抽象、难懂理论变为具体、简单知识的较好方法。笔者认为宏观经济学案例教学应考虑各类学校、不同专业学生的表达能力、反应能力等诸方面因素,结合中国当时经济生活中一些热点问题、国外典型经济问题,编制不同的案例讲义。以案例教学增强学生对理论的现实感觉,加深对宏观经济学基本理论的理解。

3.增设数学模型基础的教学内容

针对学生有数学模型障碍的问题,教师可采取回顾经济数学,如微积分、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等最基础课程有关内容的形式,对宏观经济学中将会用到的知识做讲解。培养学生用数学模型描述经济规律的思维。解释宏观经济学怎样借助高度抽象和严密的数学逻辑表达经济学思想。

四、宏观经济学教学方式改革

针对以上教学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宏观经济学教学方法改革应着力拉近师生时空距离,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改革考核的指挥棒,开导学生变苦学为乐学。

1.采用多样化教学形式

教师可通过网络资源来拉近师生时空距离,在教师个人主页或公共邮箱向学生公布本人所教课程的内容介绍、教学进度、参考书目以及学习要求。借助电话、QQ 群、博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工具,最大限度地与学生交流。

2.多媒体与板书相结合

采取多媒体教学,易造成数学模型多,难度大的章节因学生的接受节奏滞后于教师的讲解节奏,影响教学效果。可辅之以必要的板书;使教师的板书、学生的笔记和教师的讲解节奏基本一致,学生与教师的思路连贯一致。避免老师站在多媒体展台前,只顾操作机器忽略教学的互动。

3.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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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罗斯福新政作为当代宏观调控制度的起源,[1]孕育了宏观调控职能的生成,其生成的依据则是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第3项的“贸易条款”。但是,“从联邦法律看,美国宪法的贸易条款经最高法院逐步解释后,使联邦在管理经济方面的决定权目前已经涉及到越来越多的活动,而且是最重要的活动,即超越各州边界的活动(指州际贸易,相对于完全属于各州权限的州内贸易而言)。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我们能否从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国会调控权(regulation)中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权?如果可以,则意味着尽管“宏观调控”语词是中国特有的,但是源于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普遍实践所产生的这种重叠性共识,可以消弭宏观调控法理论完善过程中无谓的概念之争,从而极大地促进经济法的发展;如果不可以,则将证成当下我国经济法学界种种宏观调控法理论的原创性与合理性,从而可以从容应对来自经济法学界内部和外部的各种诘难。因而,对于regulation(regulate)的解读就成了关键。

二、regulation的经济法含义

罗斯福新政以后,美国联邦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干预越来越多,美国成为一个规制国家(regulatorystate)。这个regulatory以及它的名词形式regulation,在汉语语境中很难找到一个确切的对应词。国内翻译家在翻译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时,一般用regula-tion。

“规制”一词源于英文regulation”,其含义是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规定的制约,体现的是限制与促进、鼓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精神,因而直接译为管制、管理、调整、制约等与原意不尽符合,故日本学者创造了“规制”这一译名。[6]例如,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按其本质,应是以国家对经济干预之法为中心而形成的。就此见解而言,体现于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对决定经济法的性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金泽良雄的定义,将规制解释为: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条件下,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特别是对企业)活动的行为。那么,规制就包含了至今为止已经说明了的、全部与广义的市场失灵相关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1)主要以保证分配的公平和经济增长与稳定为目的的政策——财政、税收、金融政策;(2)主要提供公共产品的政策——公共事业投资、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福利政策等;(3)主要是处理不完全竞争的政策——反垄断法、商法、依据民法产生的规制企业活动的政策。[9]

可见,日本学者根据regulation苦心创制的“规制”一词所调整的领域涵盖了宏观经济政策(1)、微观经济政策(2)~(6)、产业政策(7)和劳动政策(8)。对此,可能有学者并不赞同金泽良雄教授根据‘规制’所确定的经济法调整范围,尤其是第(8)项基于劳动经济学的劳动政策。

至于“调控”和“管制”,这两个词不过是中国学者对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在经济法上并无区分的意义和必要。实际上,在经济法上需要和“规制”区分的是“统制”。“统制”这一概念,以三十年代的经济危机为契机,着眼于对自由经济实施的统制经济为特征的国民经济的状态而产生。其后,及至过渡到战时统制经济而终于固定下来。“统制”一般可以理解为具有“将经济纳入一定的方针”或“为引导经济以实现特定目的”的涵义。

三、“规制”的界分

上文通过比较法的视角考察了regulation的译名“规制”一词在日本经济法中的具体内涵,我国学者通过翻译日本的微观规制经济学著作也引进了这一译名,[18]所以“规制”并非是汉语中的新词。

可见,该学者所提及的“市场规制”与日本学者移译于regulation的“规制”产生了冲突。并且,经济法学界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应于市场规制法,已然成为定式。由此导致的问题是,试图从regulation中演绎出中国式的“宏观调控,语词似乎成了一个理论悖论。

其实,经济法规制的方式有多种,但大体分为国家权力性、强制性规制以及非权力性的规制两种。由于经济法变更和修改了依据市民法的自由放任经济(私人自治),但为了能充分确保规制的效果,势必成为权力性和强制性的时候多,[26]所以在“市场规制法”中强调权力性、强制性规制并不为过,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非权力性规制。非权力性规制表现为国家自身以非权力性和私法的手段介入经济,并对之加以规制,或由国家(政府)进行非权力性的行政指导。

综上所述,移译于regulation的“规制”已经包含了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的内涵,而“市场规制”中的规制更多的类似于经济法中的权力性强制性规制,也就是说,“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体现了经济法的不同的规制方式。至于为什么我国学者独树一帜地创造了“宏观调控”一词来指称非权力性规制,有学者从中西方国家人们对国家与市场关系的不同定位进行了解释。[31]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学者们对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努力。但是,由此带来的却是语词的混乱,而且,这一混乱由于经济法学体系划分的路径依赖特征还在不断地被强化。

四、代结论:宏观调控权提炼的“外部性”[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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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福新政作为当代宏观调控制度的起源,[1]孕育了宏观调控职能的生成,其生成的依据则是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第3项的“贸易条款”。但是,“从联邦法律看,美国宪法的贸易条款经最高法院逐步解释后,使联邦在管理经济方面的决定权目前已经涉及到越来越多的活动,而且是最重要的活动,即超越各州边界的活动(指州际贸易,相对于完全属于各州权限的州内贸易而言)。根据该条款,主要颁布了反托拉斯法(特别是1890年的谢尔曼法和1914年的克莱顿法)、食品和药品管理条例、30年代罗斯福新政的各项措施、发行证券和有关交易管理条例、运输管理条例等。这样,从贸易条款开始,逐渐发展成为涉及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但有时被指责为前后不一致的‘联邦经济法’”。[2]之所以被指责为前后不一致的“联邦经济法”,是因为基于实用主义传统衍生于贸易条款的国会调控权所调控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包,而非局限于罗斯福新政时期的宏观经济管理领域。而在中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3]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我们能否从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国会调控权(regulat ion)中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权?如果可以,则意味着尽管“宏观调控”语词是中国特有的,但是源于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普遍实践所产生的这种重叠性共识,可以消弭宏观调控法理论完善过程中无谓的概念之争,从而极大地促进经济法的发展;如果不可以,则将证成当下我国经济法学界种种宏观调控法理论的原创性与合理性,从而可以从容应对来自经济法学界内部和外部的各种诘难。因而,对于regulation(regulate)的解读就成了关键。

二、regulation的经济法含义

罗斯福新政以后,美国联邦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干预越来越多,美国成为一个规制国家(regulatory state)。这个regulatory以及它的名词形式regulation,在汉语语境中很难找到一个确切的对应词。国内翻译家在翻译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时,一般用regula-tion。但是,用“调控”来译美国语境中的regulation,总觉得会突出了政策手段,忽视了这个概念后面的法律支撑。一些学者用‘管制’来翻译,给人的感觉似乎又夸大了美国政府干预的力度。因此,在大部分情形下,只好用一个汉语中的新词“规制”来翻译,突出美国政府通过法律规范来干预社会和经济问题、监管私营营利或非营利部门行为的基本取向。[4]regulation究竟是“调控”,“管制”还是“规制”,这看似一个语词的翻译问题,但是却由此影响整个经济法理论的构建。“因为话语的界限经常表明着我们理解的界限”。[5]

“规制”一词源于英文regulation”,其含义是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规定的制约,体现的是限制与促进、鼓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精神,因而直接译为管制、管理、调整、制约等与原意不尽符合,故日本学者创造了“规制”这一译名。[6]例如,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按其本质,应是以国家对经济干预之法为中心而形成的。就此见解而言,体现于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对决定经济法的性质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这里可将这种“国家的干预”换言为“规制”一词。一般所谓“规制”,在最狭义上,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从而起到限制的作用,而在此,是广义地使用了“国家的干预”这一用语。所谓“干预”一词,一般涉及到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保护)两个方面。[7]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regulation有三种意思:第一,依法的控制或制约行为;第二,公司章程(by law);第三,通常为行政机构(ad-ministrative agency)颁布的具有法律执行力的规则。[8]日本学者将regulation译为“规制”显然是符合上述第一种解释的。

根据金泽良雄的定义,将规制解释为: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条件下,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特别是对企业)活动的行为。那么,规制就包含了至今为止已经说明了的、全部与广义的市场失灵相关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1)主要以保证分配的公平和经济增长与稳定为目的的政策——财政、税收、金融政策;(2)主要提供公共产品的政策——公共事业投资、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福利政策等;(3)主要是处理不完全竞争的政策——反垄断法、商法、依据民法产生的规制企业活动的政策;(4)主要以处理自然垄断为目的的政策——在公益事业等领域的进入、退出、价格、投资等规制政策;(5)主要以处理非价值性物品和外部不经济为目的的政策——防止和缓解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社会问题的规制政策;(6)主要以处理信息偏在为目的的政策——保护消费者利益、公开信息、对广告的说明制约、知识产权的赋予等;(7)与多样化的市场失灵相关的政策——产业政策(新生产业政策、不景气产业的结构调整政策、中小企业政策)和科学技术振兴政策(包括专利、实用新型、设计、商标和著作权在内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和规格统一化政);(8)其他政策——特别是劳动政策(与劳动转移、劳动条件、工会、劳动环境等相关的政策,以及与土地、自然资源相关的政策。[9]

可见,日本学者根据regulation苦心创制的“规制”一词所调整的领域涵盖了宏观经济政策(1)、微观经济政策(2)~(6)、产业政策(7)和劳动政策(8)。对此,可能有学者并不赞同金泽良雄教授根据‘规制’所确定的经济法调整范围,尤其是第(8)项基于劳动经济学的劳动政策。笔者认为,政府的规制行为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例如公正分配、经济的稳定性、非价值性物品、公共产品、经济的外部性、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信息偏差等问题,而应对市场失灵却是经济法得以产生的经济根源,这恐怕是任何一个经济法学者都无法否认的。何况,在我国经济法学界也有学者将社会保障法纳入经济法的体系。[10]所以,在日本经济法上,regulation的意思是“规制”

至于“调控”和“管制”,这两个词不过是中国学者对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在经济法上并无区分的意义和必要。实际上,在经济法上需要和“规制”区分的是“统制”。“统制”这一概念,以三十年代的经济危机为契机,着眼于对自由经济实施的统制经济为特征的国民经济的状态而产生。其后,及至过渡到战时统制经济而终于固定下来。“统制”一般可以理解为具有“将经济纳入一定的方针”或“为引导经济以实现特定目的”的涵义。[11]其理论基础是德国经济法上的“机能说”。该学说着眼于法律的机能,并以经济统制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12]由于这个时期的经济法主要是应对经济危机和战争危机,西方学者称之为“经济统制法”。我国有学者认为:“战时经济仍不失为市场经济,不能把统制理解为‘专制’或‘统治’,……因此,不能把‘经济统制法’理解为绝对坏的、变态的东西。”[13]但是,“经济法的重点,并不在如战时经济统制法那样极为病态的现象里,应在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正常生理现象之中去探求。” [14]事实上,“经济统制法”的主张者尚未认识到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把它当作行政法的一部分。[15]因而,在日本历来是倾向于将“统制”理解为国家对确定了某种方向所施加的权力干预,[16] 即“国家在市场之外作出决定的直接介入的规制方法”。[17]显然,这学规制“具有的促进与鼓励等内涵不符,故不能用“统制”替代“规制”。

三、“规制”的界分

上文通过比较法的视角考察了regulation的译名“规制”一词在日本经济法中的具体内涵,我国学者通过翻译日本的微观规制经济学著作也引进了这一译名,[18]所以“规制”并非是汉语中的新词。对于规制行为的调整范围,有学者赋予了不同的名称,将上文第(1)~(7)项的政策体系分别称之为宏观调控(macro-economic control)、市场规制(regulation)、公共投资和管理(ublic investment and management),并认为“市场规制”实为与宏观调控”、“公共投资,等地位平行、内涵相互区别、界限比较分明的一个概念,这些概念共同的上位概念是“国家干预”域称“国家调节”,体现着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借助政府的公共机制以弥补市场失灵的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19]其实,这种理解是有经济法的理论渊源的,最典型的就是漆多俊教授的“三三制”理论,即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市场规制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20]

可见,该学者所提及的“市场规制”与日本学者移译于regulation 的“规制”产生了冲突。并且,经济法学界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应于市场规制法,已然成为定式。由此导致的问题是,试图从regulation中演绎出中国式的“宏观调控,语词似乎成了一个理论悖论。笔者认为,导致这种理论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凯恩斯主义的产生标志着宏观经济学的诞生,[21]而宏观调控政策又来源于宏观经济学。所以学者们根据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分类推演出了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但是对其划分依据却语焉不详。第二,上述学者所谓的宏观调控“macro-economic control性英语辞典中是不存在的,只有宏观经济学(macro-economics)的词条。因而“macro-economic control”是一个典型的中国式英语,诸如此类的还有macro-control。[22]其实,从英文看,国家对经济的规制(regulation)已经包含了宏观调控的涵义。[23]在某种意义上,这一切都是语言惹的祸。对于第一个原因,学者对经济法的构成进行划分无疑是可行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保证理论的融贯一致。当学者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来划分的经济法的时候,又指出规制性是经济法的特征,“规制性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方面都体现得明显”。[24]那么,市场规制法中的“规制”与规制性中的“规制”究竟有何不同?对于第二个原因,由于“人们有时听说对于某一种文化的核心表达,根本不可能找到合适的对等表述”,[25]因而,对于宏观调控权的英语表达有赖于对regulation内涵的深刻理解。

其实,经济法规制的方式有多种,但大体分为国家权力性、强制性规制以及非权力性的规制两种。由于经济法变更和修改了依据市民法的自由放任经济(私人自治),但为了能充分确保规制的效果,势必成为权力性和强制性的时候多,[26]所以在“市场规制法”中强调权力性、强制性规制并不为过,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非权力性规制。非权力性规制表现为国家自身以非权力性和私法的手段介入经济,并对之加以规制,或由国家(政府)进行非权力性的行政指导。其中,国家以非权力性和私法手段直接或间接介入经济这一现象在发展中资本主义时期有所表现,而且在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阶段,表现得尤为显著。那是由于伴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自由主义经济中的自动调节作用(例如,危机、不景气的自动恢复能力)还不够充分,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就必然产生了国家介入市场经济结构,对经济内部发挥人为的、政策性的作用,以便有目的地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其经济活动的动向。[27]可见,经济法的非权力性规制体现了宏观调控法的诸多特征。第一,非权力性规制在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阶段表现得尤为显著,是因为这一时期正是宏观调控法的生成时期,宏观调控法正是通过逆风向的调节“熨平”经济周期,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第二,“国家以非权力性和私法手段直接或间接介入经济’体现了宏观调控法的间接性特征。间接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形式,由于间接调控以非强制性的经济手段为主,因而具有与市场机制协调性较好的特征,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中应居于主导地位。[28]第三,国家对市场经济结构‘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其经济活动的动向”,体现了宏观调控权行使的辅助性原则。由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干预有两个主要形式:一个是指导经济活动的规制经济;另一个是国家的直接经济活动。在前一种情况下,国家只限于改变保持私有性的经济核算的数据;在后一种情况下,国家以其经济核算取代私人决策单位的经济核算。[29]在国家行使宏观调控权时,“只限于改变保持私有性的经济核算数据”,这是因为辅助性原则要求将国家的宏观调控活动严格限制在补充市场调节机制的不足的范围内,防止以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活动取代市场机制[30]即“国家以其经济核算取代私人决策单位的经济核算”

综上所述,移译于regulation的“规制”已经包含了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的内涵,而“市场规制”中的规制更多的类似于经济法中的权力性强制性规制,也就是说,“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体现了经济法的不同的规制方式。至于为什么我国学者独树一帜地创造了“宏观调控”一词来指称非权力性规制,有学者从中西方国家人们对国家与市场关系的不同定位进行了解释。[31]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学者们对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努力。但是,由此带来的却是语词的混乱,而且,这一混乱由于经济法学体系划分的路径依赖特征还在不断地被强化。

四、代结论:宏观调控权提炼的“外部性”[32]

源于regulation的“规制”一词包含了宏观调控所指称的对象,因而从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国会调控权中提炼中国式的宏观调控权不再是一个难题。“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很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33]从“宏观调控”到“规制”这一“语言转向”体现的是思维方式的转变,因而,当我们从旧的语言圈套中解脱出来,进行“话语”解放时,真正的挑战来自于‘旧的语言外套”被抛弃后所面临的新问题。而且,该问题是笔者在研究宏观调控权的经济法表达过程中始料未及的,但却有助于经济法研究范式的最终确立,因而是学术研究“外部性”体现。

由于新的研究范式产生并最终确立其主导地位之前一般都有一个不稳定的时期,若干方法或学派相互竞争,现实的重大变化往往需要概念上的创新与之相适应,[34]有待于常规科学的进一步阐述。[35]对于经济法而言,有学者从“立体成像”的视角得出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这一共识,但是研究者们在界定国家施加影响的方式时使用了包括协调、干预、调制、调节、管理等不同的语词来表达,其间自然是暗含了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的那部分经济关系理解上或明或隐的区别。[36]所以,在经济法学界,几乎没有公认的充当“常规科学”的教科书,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了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与成熟。

在日本经济法上,学者们之所以用“规制”来替化‘国家的干预”,是因为“规制”包括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保护,体现了限制与促进、鼓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精神。相形之下,协调、干预、调制、调节、管理等语词可能只强调了国家‘施加影响”的某个方面,从而有失偏颇。因而,将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方式提炼为“规制,可能更符合经济法的本质,而这也有助于当下中国经济法研究范式的最终确立。当然,笔者并不否认在“规制”之下还可以提炼出若干子范畴,例如宏观调控、公共投资(国家参与)。但是对于宏观调控权的提炼,有一点必须提及的是,“规制”应有之义是法治之下的规制,从而避免宏观调控工具化的倾向,将“购房落户”“中考加分”、“地方政府发债,等等都作为适当的宏观调控政策,从而使得宏观调控沦落为恣意妄为。

如果‘法律戴着面具现身”,那么这面具就是语言;而且如果按吉普林(Xipling)所说语言是人类‘最强有力的药剂”,那么它是一种有法律副作用的药剂。[37]对于学者而言,就是要透过语言的面具,抓住经济法最为本质的东西,从而尽量减少语言所带来的副作用。而这也就是厘定宏观调控权的经济法表达的意义所在。

注释:

[1]、[31]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2页,第295页。

[2]、[29][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2-63页,第34-35页。

[3]谢增毅:《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新论》,《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4][美]罗伯特·麦克洛斯基:《美国最高法院》(第3版),任东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译者絮语第8-9页。

[5]、[25]、[37]〔德〕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孙世彦、姚建宗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页,第

161页,第135页。

[6]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页。

[7]、[11]、[12]、[14]、[16]、[26]、[27][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页,第46页,第8页,第17页,第47页,第52页,第58页。

[8]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1311(8th ed.,Thomson West, 2004).

[9]、[18][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胡欣欣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9-20页、第304页。

[10]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13]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15]、[17][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48页、第47页。

[19]盛学军、陈开琦:《论市场规制权》,《现代法学》,《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

[20]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21][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卡尔·E·沃尔什:《经济学》,黄险峰、张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8页。

[22]杨三正:《宏观调控权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3]史际春、肖竹:《论价格法》,《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24]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页。

[23]李力:《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第155-156页。

[32]外部性又称溢出效应,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利益。参见[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第16版),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麦格劳·希尔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8页。由于学术研究领域是一个竞争较为充分的市场,经济法理论研究尤其如此,因而任何一个学者的研究结论都有可能对他人的研究成果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这种影响对他人而言可能就是“强加的”,当然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

[33][奥]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札记》,转引自[法]皮埃尔·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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