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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与法治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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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与法治

篇1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文化遗产。特指在历史上积淀并传承至今,具有稳定性中国文化,包括思想,行为,礼仪等不同层面的内容。

家庭伦理是传统文化的核心,由家到族,再到国,体现的便是家国一体的宗法关系。因此,家本思想才会有其存在的基础和价值,也明确了家国的精神向往。

婚姻产生家庭,通过自然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中华民族历来注重家庭的价值,形成了以和谐为中心的规范的婚姻家庭伦理体系。当代法治社会,婚姻缔结具备了法律色彩,男女两性结成婚姻,其缔结条件需要符合伦理理性。

二、婚姻缔结制度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

(一)形式要件

在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制以后,一夫一妻家庭结构出现。婚姻与传宗接代,繁荣家业密切相关,是一项终身大事。婚礼作为一种典礼形式,是对婚姻的一种确认和宣告,历来十分郑重而又繁琐。

中国传统的婚礼仪式起源于西周,要经过“六礼”,此后相传一千多年,到宋代,朱熹改为“三礼”。在古代社会,不仅要有礼数,还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严禁男女自由的相亲婚嫁。《诗经》中记载:“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如果未经父母同意自行许配婚姻,被称为“奔”,为礼法教化所不容。同样,如《礼记・坊记》所云:“男女无媒不交”。如果没有媒妁作为中介和桥梁,婚姻是不能成立的。到清末法律馆制订法律时,又明确“婚姻须呈报于户籍吏”这种类似登记的制度。

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由此可见,在中国当代社会,男女能否缔结婚姻,完全是两个当事人的私事,社会或他人都无权干涉,婚姻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意味着婚姻关系缔结的基础就是道德承诺,这种发自内心的良心承诺构成了婚姻最深处的伦理基础。《婚姻法》也规定了婚姻登记制度,说明婚姻缔结得形式要件为登记,未登记的事实婚姻应及时补办。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的认可与保护。

“父母之命”的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家庭和睦,原因是子女成婚后一般不分家,与父母同住,如果事先得到父母的认可和允许,有利于将来全家上下的共同生活,家庭和睦被认为是祖上积下的荫德,体现了“家本”思想。

(二)实质要件

以清末法律馆《大清民律草案》为例。

1、不得同宗室。“娶妻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佚,耻与禽兽同也”。在此可窥见古代社会的森严的家族辈分。《唐律・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各以奸论。买妾而不知姓者,则卜之。”清末法律馆在“同宗”问题上做出了变通,以同宗为主,以同姓为辅,若同为一祖,无论支派远近,籍贯近同,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若同姓而郡望不同,则可以通婚。

2、法定婚龄。男子十八岁,女子十六岁。法律馆的该条规定也是有历史渊源的。朱熹观点: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乃可成婚。关于成婚年龄在法令中也有阐述。《通典》唐太宗贞观诏曰: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须申以婚媾。明太祖洪武元年制曰男年满十六女年满十四以上并听婚娶。

3、不得重婚。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停妻再娶。而且一夫多妾,与一妻多夫,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传统的一夫一妻源于儒家观念,一夫一妻制是对于名分来讲的,并非婚配人数。明清法律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更正”,妻妾名分与尊卑有序是法律的重点保护对象。对重婚的禁止和约束,是法律的进步,亦是社会和文明的进步。

4、区分近亲界限。该条的主要规定了近亲的界限。在法定亲属范围内,外亲或妻亲中的旁系亲辈分相同者不属于禁止结合的范围。实际上对于禁止血缘近亲结婚,已经有同宗不得结婚的规定,而且不论支派远近,凡属同宗都属于严禁结婚的范围。本条具体而言是指在本法所规定的亲属之外,与因离婚而解除亲属关系的人,仍不许其结为婚姻。“亲属妻妾,即使被出及已改嫁也不得为婚”,说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5、排除者婚姻。法律馆对于该项规定的说法是:女子通奸后又离婚的,不得再次结婚,是为了警戒女子应当重贞洁,知廉耻,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防止邪之风的滋生。但该条规定并未逃出男女不同的窠臼,仍是对于男性宽宥,对于女性严苛,体现的是对男女同一行为的不同结果和不同的法律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年龄,鼓励晚婚晚育,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情形。这些规定是表述了我国当今法律的婚姻缔结实质条件,凸显了更多的理性和人道主义色彩,更加注重人性和自由的解放。

我国人道主义的主要思想是以社会为本,强调整个社会的利益、秩序、尊严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注重人作为人的特点,强调人道与禽兽之道的区别,因此自我约束重于个人的放纵。人道主义是源远流长而又永远常新的道德原则,在当今社会,乃至整个世界范围依然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婚姻制度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项制度,当然要遵守人道主义的思想,追求自由和平等。

三、正确看待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

为了保证社会的和谐和统一,儒家的思想家们不断丰富着我们的传统文化,孔孟之道,在汉展成为“三纲五常”,用伦理纲常原则教化百姓,来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统一。

但传统的婚姻缔结制度也存在其弊端,父母之命的约束,成就了梁祝的凄美故事。类似的,《红楼梦》中前世的“木石前盟”终究抵不过约束下的“金玉良缘”,一个在对方的洞房花烛夜时含泪而逝;一个最终选择了青灯古寺,不再纠缠人世的红尘纷扰。任何原则一旦被绝对化,势必违背他的初衷。在当代法治社会,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确认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最大限度地扩大人们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环境制约自由是公正的法律赋予人类真正伟大的善事。马克思说,法律不是与自由相背离的东西,更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诗经》中“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的唯美画面,才应该是婚姻结合最适合最完美的意境。

《后汉书》记:“庞公居岘山之南,未尝入城府,夫妻相敬如宾。”形容夫妻互相尊敬,象对待宾客一样。这便是平等在生活中的体现。只有婚姻缔结是存在平等,婚后的生活中夫妻两人更有可能平等相待,家庭才会和睦,家和万事兴。平等的权利是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我国《婚姻法》中的各项具体制度都是以平等原则为立法宗旨的。男方女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平等,姓名权,社会权,财产权,继承权,扶养义务,教育义务,计划生育义务等,都是平等的。法条中的平等是形式上的,要实现真正的平等是一项长期的工程,离不开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

从民族利益出发,在21世纪重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性工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一直都是我们传承文化所秉承的理念。传统文化是我们民族的精神力量,现代法治是我们民族的重大飞跃,传统文化为现代法治提供了源源不尽的动力和支持,现代法治的实现将会更广的传播我们的优秀传统文化,让每一个国人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能感受到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的存在。(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篇2

一、优秀传统文化在文化育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据笔者调查,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在文化育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形式相对单一提到传统文化教育,有人理解就是穿汉服或者诵读国学,这种认识太过狭隘。儿女能不能给父母洗脚呢?肯定是能的,但是给父母洗脚更能培养学生对“孝”的认识吗?或者说“孝”就只有洗脚这类行为表现吗?我想这就是将“孝”文化的内容窄化了。因此,教师要不断更新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理念,与学生生活结合,创造更为广阔的教育场域。2.学生缺乏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人民历经时代变迁最终沉淀下来的文化精髓,蕴含着无数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所以,实践是学习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一环,比如学习中国结制作、书法艺术等文化精华,这都需要学生动手实践,但是当前文化育人中明显缺乏实践机会。3.缺乏现代意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育人,并不意味着事事泥古、回归古代,而是应该古为今用,将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与精髓充分理解学习之后,用以指导现代化建设和学生新思维的养成,培养学生的爱国热情和思政素养。但是在当前的文化育人中,不少人缺乏这种现代化意识,教师教学传统文化时停留在学习古代文化的层面或者简单附着于爱国教育和思政教育的层面,缺乏与国家发展新时期结合的内容,使得其文化育人的作用被削弱。

二、优秀传统文化在文化育人中的促进途径

1.加强宣传教育做好优秀传统文化的融入工作,要让学生从学习层面意识到优秀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性,确保相关宣传报道能够自上而下被宣传和执行到位,让学生能够对于传统文化的留存保持危机意识。浓郁的传统文化氛围,优美的校园育人环境,体现了一个学校文化的积淀和底蕴,不仅能对学生学习、生活、心理起到良好的调剂作用,而且对学生规范行为习惯、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促进全面素质的提高,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可以在校园围墙上设计制作关于传统戏曲的宣传版面和关于文字演变的宣传版面,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熏陶。2.改进教学方式道德与法治教材小学四年级下册第四单元《感受家乡文化,关心家乡发展》中,第10课《我们当地的风俗》和第11课《多姿多彩的民间艺术》,围绕家乡的风俗和民间艺术讲述家乡的传统文化,旨在引导学生了解家乡的优良风俗和令人骄傲的民间艺术,为家乡的传统文化自豪,从而保护、继承、发展家乡的传统文化。为了更好地开展这两课的教学,教师可以课前布置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展关于“风俗”和“民间艺术”的调查,设计探究单,指向课堂学习的重点,让学生带着问题去收集资料,为课堂互动打下坚实的基础。课堂上,学生在活动“成长风俗谈”中讲出生风俗、满月风俗,并用图片展示生活中常见的喜蛋、胎毛笔等。这些互动可以让学生了解当地和成长相关的风俗,明白这些风俗寄托着长辈对晚辈的美好祝愿,是“爱幼”的体现。3.加强学生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学要避免单纯的说教,应以学生为主,调动孩子们的主观能动性,让他们积极参与到教学准备、教学过程、课后拓展等环节,在各类活动中通过切身体验感受优秀传统文化的魅力,并自觉将其传承下去。例如,在讲授道德与法治一年级上册第15课第三课时《大家一起过春节》时,我们可以积极营造节日氛围,让孩子们感受年味儿。我们可以把课本上的“提问环节”变成“展示环节”,让孩子们回家搜集有关春节的习俗,并亲自动手做一做,来到课堂上展示。有些学生发挥自己的书法特长,亲手书写春联;动手能力强的孩子尝试着自己包饺子;还有一些学生发挥美术特长,巧手制作出形状各异的灯笼……大家把自己动手实践的场景拍成照片带到课堂进行展示,并分享自己对于年味儿的体会,进一步增强了对春节的理解与认识。4.丰富教学手段传统思政教学多以说教为主,老师讲得辛苦,学生听得乏味,因此要增强教学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可以多采用小品、视频教学、情景模拟、辩论赛、小组讨论、学生表演等形式。这些教学形式一方面增强了教学的多样性和趣味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学生的参与度。综上所述,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在思政教育中发挥文化育人作用,是我国文化自信建设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践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学生思政素养提升的重要途径,尽管还存在着不足,但是只要加强宣传教育、改变教学方式、增加学生实践、增强教学的丰富性,就能够有效提升文化育人的质量,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作者:赵晓蕾 单位:许昌市普通教育教研室

篇3

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综述

(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概念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各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方式中不断积累传承下来的文化遗产,具有深远的意义。一方面,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民族在社会文化的不断发展中孕育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体育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各民族人民生活的需求,已经融入各族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另外,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为社会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和活力。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依靠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体育文化的多样化以及体育文化的内涵从而受到社会群众的喜爱。在经济条件和生活条件迅速提升的今天,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不但具有强身健体、修身养性、竞技比赛、休闲娱乐、观赏等社会文化价值,它还涉及到了市场各经济领域的发展,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国体育文化形态中宝贵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

(二)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蕴藏的内涵

悠久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是各族人民在不同时期的生产和实践中不断创新与发展提炼而成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特征的文化形态,具有丰富的名民族传统文化内涵。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由于本身的民族性和传统性,在其发展和形成的过程中,会深受到当地的传统习俗、道德以及教育等相关传统文化形态的影响,从而形成了武术、太极、舞狮、舞龙、骑射、赛龙舟、马术、击剑等传统的民族体育项目。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民族文化的综合形态,始终与技艺、健身、智力等文化体系有着紧密联系,在经过五千年历史长河的发展和传承下,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演绎成属于中华民族的国粹。比如民族传统体育中最为经典的是中华武术。武术让人们在练武的时候,除了健强体魄和掌握好武术动作的特征之外,还让人们领略到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就传承下来的道德理性以及和谐统一的精神,成为一种可以与外界自由进行物质和信息交换的体育文化体系。另一方面,民族传统体育的种类源于社会生活,所以,民族传统体育可以帮助人们调节情绪、陶冶性情、强身健体为主要目的,都是利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满足人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人们在生产劳动和生活方式中不断地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加以改进和完善,不但将民族传统体育渗透到各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当中,还致使很多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成为体育比赛场上正规的比赛项目。

(三)传统体育文化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价值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展现了民族的精神文化,民族传统体育从出现至今已经经历了五千年的发展,其体育项目的种类已经有977种,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具有民族文化的体育体系。这种民族体育文化过了五千年还经久不衰,其原因还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取决于这些传统体育项目的传承发展与各个民族的生活习俗、、价值观念以及思想意识等紧密联系,它与各个民族共同生存与发展。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展现了民族的精神和情感,传承了民族的,也促进了社会信息交流等文化内涵。即使是在体育全球化和经济全球化,以及社会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也彰显出了不同民族的传统体育的价值。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不但能够强身健体,最重要的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体育文化的特殊形态中发扬了民族的精神和情感以及民族社会文化的发展。另外,民族传统体育不限制人数,也不受时间、环境的限制,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来选择民族传统体育,在运动的过程中,民族传统体育还能够调整人们的心理状态,缓解人们的焦虑情绪,使人的心情变舒畅。其次,民族传统体育不像现代体育运动那样,运动强度大,而且且趣味性比较强,民族传统体育的运动不但改善了人们身体器官的功能,在帮着人们增强适应外界的能力以及增强了对疾病的抵抗力。传统民族体育文化最重要的一点是把体育文化的价值推向了高境界,从而激发各民族人民的爱国主义和自豪感。

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价值

首先,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从民族传统文化中独立出来的一种民族体育文化形式,在人类不断的完善和创新下,它具有自己独特的文化内涵和民族传统文化特征。其次,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还是振奋民族精神,加强民族之间的团结,弘扬民族的爱国主义精神,促进社会的进步以及是我国发展体育事业的重要保障[3]。此外,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中华五千年文明的一部分,传统体育文化在经历了沧桑后仍被传承与弘扬,虽然传统的民族体育文化在不断被发展,但是其蕴含的民族文化精神至今仍然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观念,其体育文化以及形式仍然被各族人民受用,并在其体育文化的基础上不断加以研究创新。相信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社会实践和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将会为促进国际体育文化的发展作出贡献。

三、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趋势

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现代体育文化的精华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套在文化迅速变迁的背景下被社会认同的具有民族特色的体育文化。在现在这个发展迅速的社会,无论哪一种文化形态的发展和开发都是以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前提,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社会各方支持下,将大力发展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这个宝贵的遗产,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的俱乐部或者协会,建立以社会大众为主的体育组织和民族传统体育商品市场,形成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全方位体系,鼓励体育产业的发展,与社会发展共同营造民族传统体育普及大众化的格局。第二,加强研究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理论,多培养懂民族传统传统体育又会经营管理的人才,满足传统体育不断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我国的体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三,可以利用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等有效的传播途径宣传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文化,通过这种方式让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逐渐走进人们的身边,通过人们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认识来激发人们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发扬的热情。

四、结论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国民的生活水平逐渐得到提高。而传承和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也成为我国发展体育事业的重中之重,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推动且加强了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了国民的身体素质和思想观念,对发扬体育精神及增强民族情有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建华,常毅臣,芦平生.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研究:价值、进展与走向[J].中国体育科技,2013,(3):133-139.

篇4

1.物质文化的遗存。目前,仅黄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已查明的至今保存完好的徽州古街镇、古村落、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等地面文物就达5000多处。这其中,黟县的西递、宏村2000年11月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属于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潜口民宅、许国石坊、棠樾石牌坊群等17处;属于安徽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程大位故居、花山谜窟及摩崖石刻、程氏宗祠等63处;属于黄山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老街古建筑群、戴震纪念馆和藏书楼、龙兴独对坊等73处。

2.非物质文化的遗存。2005年,文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第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活动,之后黄山市展开了全市性的非物质文化遗存的普查、分类、立项和申报工作。目前,已经普查登记的项目有1305项,涉及民间文学、民间手工技艺等14类,其中,徽剧、万安罗盘制作技艺等16项已经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徽派版画、徽州篆刻等26项列入安徽省省级保护名录;徽州民谚、徽州毛豆腐等91项列入黄山市市级保护名录,另有黄山市各县(区)级保护名录184项。

3.文献文书的遗存。首先是徽州典籍文献。徽州历史上素有“东南邹鲁”、“文献之邦”之称,至今仍然遗存有大量的典籍文献,据目前已经完成的对数百种公私目录、藏书志及各种版本的府县志、正史、诗文集、笔记的普查,见诸于着录的徽州人经史子集类着作总数当在6000部以上,存世的尚有3000多部:未见诸着录而散存于徽州民间的家刻本和散落在海外的孤本、手稿还有很多,据笔者不完全的调查统计,数量当在1000部以上。此外,徽州还有大量的谱牒文献,《中国家谱联合目录》着录的徽州家谱仅有700余部,而据笔者的调查,目前已经发现且已经被各收藏单位和个人收藏尚未着录的至少有3000多部:散藏于民间属于尚待发现的至少还有3000—5000部。故目前还遗存的徽州典籍文献总数在10000种。

其次是徽州文书。它在今天遗存的数量甚巨.20世纪50年代第一次被大规模发现时就约有10万余件,当时就被誉为是20世纪继甲骨文、汉晋简帛、敦煌文书、明清档案发现之后中国历史文化上的第五大发现:至20世纪末,已知被各地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收藏的达25万件左右;之后,徽州文书还在不断发现。至2009年底,依笔者所见,已发现的徽州文书的数量当不下于40万份;而可资研究利用、目前还散落在民间、属于尚待发现的文书数量尚有10万份左右,两者相加就是50万份左右。这些徽州文书,上溯南宋,下至20世纪80年代,均是历史上微州人在具体的社会生产、生活、发展与交往过程中为各自切身利益形成的原始凭据、字据、纪录,是徽州历史、文化、社会发展以及生产、劳动、商业、社会交往、风俗习惯、等状况的最真实、(文史论文)具体的反映。

篇5

一、传统文化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义

传统文化中包含了非常多的文化内容,五年前的文化成就了现代文明社会,对当代大学生的思想起到了重要的影响。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丰富知识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指导意义。

(一)传统文化能够培养大学生自强不息的情怀

对一个民族而言,民族精神是至关重要的,中华传统文化在强调厚德载物、自强不息的同时,将人的气节以及品质看做最为主要的文化精髓。其中,在中华传统文化中所提倡的阳刚之气,能够鼓励人们树立坚强的品质,能够在人生旅途中奋勇前进。因此,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各种类型对整个社会具有推动作用,对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而言具有理论性与指导性。

(二)能够培养大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

众所周知,在传统文化中,民族精神对国家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传统文化中最为主要的特点便是追求和谐,其中,和谐并不是简单的协调,并且也是一种理想境界,一种状态,是一种对事物的包容力与渗透力[2]。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将中华民族与其进行有机融合,能够帮助广大学生形成远大的理想。

(三)能够培养大学生天下为公的意识

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便是整体意识,这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当前大学生所追求的基本目标。要想培养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那么需要培养大学生天下为公的整体意识,积极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以及使命感,实现大学生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理解与认识,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流思想,从而促使大学生从整体利益以及国家礼仪角度出发,具备天下为公的情怀。

二、现阶段中华传统文化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所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传统文化没有与思想政治教育形成有效衔接

现如今,中华传统文化在积极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主要出现两种衔接问题,其一是机械融合问题,其二是过度转化问题[3]。对于前者而言,部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师在将传统文化深入其中的时候,往往报以“拿来主义”的态度,甚至对传统文化不甚了解。这样一来,便无法进一步发挥出思想政治教育与传统文化融合发展有效性,并且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当代大学生造成不良影响。另外,对于后者而言,在受到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利用传统文化的方式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会导致大学生对传统文化的畏惧感日渐式微。此外,现如今社会中经常会出现恶搞传统文化以及戏说传统文化的现象,这样一来,在传统文化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融合发展中会导致传统文化教育出现失真的现象。

(二)教育模式对传统文化教育产生阻碍作用

传统文化是经过历史的沉淀而形成的,在对其进行传承的时候,要充分开率到社会环境以及历时因素。现阶段,高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很多教育者会充当“中介人”的角色,并且会采取传统的“说教式”模式作为主要的教育方式,这种只注重传统文化灌输以及情感说教的模式,会导致广大学生对传统文化产生歧义,并且会出现“走形式、摆样子、拼噱头以及争荣誉”的现象,这种教育模式不仅无法对学生的积极性以及主动性产生影响,并且也会导致大学生内心产生抵触,难以受到传统文化的熏陶,甚至让广大大学生产生“厌烦”的心理。

(三)网络文化的兴起导致传统文化教育过于滞后

现如今,在社会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中,网络文化逐渐兴起,这种情况不仅为大学生的传统文化教育创造了新的文化平台,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种不良文化的出现。其中,网络文化中会带有各种糟粕,而大学生作为网络文化的主要接受群体,对网络文化具有一定的好奇,如果无法及时的对大学生进行正确引导,那么则会出现各种不良信息。此外,在网络文化兴起的同时,我国传统文化教育方式过于滞后,甚至部分大学生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产生质疑,认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无法体现时代的发展与变革。

三、传统文化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融合发展的有效对策

正如上文所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并且其中所涉及到的内容以及底蕴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性。因此,需要积极探索传统文化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所带来的作用,对其中融合发展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探究。

(一)积极寻找优秀传统文化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契合点

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要想与传统文化进行融合,最为主要的内容便是具备文化自觉意识,保证传统文化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之间形成一种相得益彰的联系,充分利用传统文化中的资源优势,将教育效果进行提升,此外,还要将传统文化与大学生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质、人格修养以及爱国情怀进行融合,在利用理论阐述、典故介绍等方式中,促使当代大学生对传统文化有多认识[4]。当然,还要让大学生对传统文化具备敬畏感,不会因为各类“恶搞”、“解构”等现象导致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出现变化。

(二)积极创新传统文化,实现传统文化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融合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者要对大学生的主体地位进行尊重,并且要使用平等的双向互动交流。大学生作为情感丰富的人,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有所了解,因此,需要积极将传统文化融入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之中,在积极扮演“中介人”的角色中,要避免利用死板、生硬的方式对传统文化知识进行传递[5]。其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者要利用生动、形象的方式对传统文化进行选择,从根本上激发起当代大学生的兴趣与爱好,其中,在整个教育过程中,要采用灵活以及多样的方式,尽可能的将思想政治理论知识进行发挥,此外,还可以利用朗诵会、竞赛等活动将传统文化内容进行传授。

结语

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历经五千年历史,不仅是社会历史的沉淀,并且也是人们智慧的结晶。在新时代中,要积极将传统文化进行创新,并赋予它新的活力,进一步推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将优秀传统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得到融合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诗成.论传统文化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J].教育与职业,2008,11:134-135.

[2]迟成勇,吴锦旗.论中国传统文化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5:54-58.

篇6

陕北传统体育文化是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创造和累积下来的,充分体现了我国陕北民族共有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理念。

体育活动也是一种民族文化的体现,体育活动体现在各方面。历史悠久的体育文化更是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蕴含了一个民族特有的文化意识和精神价值。陕北的体育文化有着长远悠久的历史,是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如何保护、传承、发展陕北体育文化是值得我们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陕北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是时代的结晶,充分代表了当地民族的生活状态。但是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现代娱乐和人民的生活方式也产生了历史性的变化,陕北传统体育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根据数据显示,有些非物质文化显然已经消亡或者正在从现代人的生活中消失。因此,我国党和政府应该重视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我国政府经讨论决定第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日,各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但是,如何切实有效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保护我国民族传统体育亟待探讨。

(一)政府应出台相应的保护政策

我国党和政府应该出台相应保护陕北传统体育文化的政策,加强对传统体育的重视,清晰认识到传统体育的重要性,并且对破坏陕北传统体育文化的群众给予一定的处罚并进行深刻的教育。政府应该从多个角度去保护陕北体育文化,除了出台相关的政策之外,更应注重的是思想教育和引导,带领陕北当地群众如何更好地保护传统体育文化。毋庸置疑,开展传统体育文化活动和传统体育的知识问答会是保护陕北体育的最好方法之一。这样既可以让当代青年深刻地认识到当地的体育文化,也可以起到保护陕北传统体育文化的作用。

(二)树立正确的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观念

陕北民族个人应该树立正确的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观念,形成“从我做起,从陕北民族做起”的风气,让体育非物质文化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去。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来看,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了陕北地区民族文化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多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衰落与周边的文化生态环境的改变有着密切的关系。很多人都推崇现代全球化发展的新兴事物,如网络游戏、奥运比赛等项目。陕北民族的传统体育文化已逐渐被忽略甚至被遗忘,所以,保护陕北传统体育文化,人民群众占据主体作用。特别是年轻一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多数年轻人的认识和心理倾向受外来文化的影响发生根本的转变。现在的青年人几乎已经脱离对传统体育文化的学习与认识,作为老一辈的陕北人,也应当传授传统体育文化知识给后代,教育后代。

党、国家、人民群众不仅要保护好陕北传统体育文化,更要做好传承和发展陕北传统体育文化的工作。

二、陕北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

(一)深入群众,广泛宣传

陕北民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漫长的文化历史,显现了陕北民族体育文化艺术资源丰富。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陕北传统体育文化正遭受着猛烈的冲击。由此观之,深入群众广泛宣传,加强公众的整体保护和认识能力是必须的。现阶段,还应该广泛宣传我国的非物质文化相关法律,促进陕北体育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弘扬。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积极支持并组织新闻媒体开展专题采访、报道;积极发动多项体育文化研究、表演;举办体育活动展演、论坛、讲座等活动,促进陕北体育文化的传播,增强陕北地区人民甚至全社会保护和传承陕北体育文化的意识。

(二)加强对陕北体育文化传承的引导和指导性培训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无非就是年轻一代,开展体育文化遗产保护、鼓励和支持陕北体育文化传承的活动是一项重要措施。党和国家要增强体育文化传承工作,能够使年轻一代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保护和传承传统体育文化的义务;同时,应当赋予年轻一代传承传统体育文化的重任和发展传统体育文化的责任。作为陕北民族人民,应自觉将自身所掌握的体育文化传承下去,做到后继有人。对传统体育文化的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进一步推进陕北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弘扬和推动陕北地区体育文化的发展大繁荣,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以及推由缁峋济协调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有些年轻一代综合素质较低,缺乏明确的目标方向,或是有的人追求片面性的东西和利益,导致不能正确传承发展。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对陕北地区民族甚至全国人民进行引导、指导性培训,给他们明确党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正确引导他们向正规的方向发展。

(三)加强对体育文化传承人的教育培训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应该有效地开展各项体育活动。如陕北地区的陕北秧歌、安塞腰鼓、靖边跑驴、边鼓等,广泛宣传传统体育文化的重要性。事实上有很多人认为,传统体育文化的意义不大,或者他们会带着一种疑问,时代是进步的,没有必要去传承古老的传统体育文化,也认为不能体现陕北民族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他们有着先入为主的思想,认为当代的体育活动才是最有意义的活动,才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一种时尚方式。无可厚非,这是一种不积极又不具时代性的想法。陕北传统体育文化是时展的结晶,能体现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精华。

三、陕北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

(一)陕北地区传统体育文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文化生活融合速度也不断在加快,其深度也在增加。另外一个外力因素就是外来文化的冲击,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给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带来极大挑战和冲击。而陕北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限制,陕北传统体育文化大多数都是通过言传来继承和发展,存在“交流面”狭窄等问题。加上作为青少年传承的这一代,“崇洋”更加使陕北传统体育文化得不到更好的发展。

除此之外,个别陕北地区人们还坚持着“原封不动”的思想观念,保守观念根深蒂固。认为“传统”就是一成不变,就是要原封不动地去传承,而年轻一代的思维恰恰相反。所以造成意见的不统一,逐渐中断了传统体育文化传承和发展。再者,传统体育活动一般都是群众自发性的,缺乏有效传承和活动组织。可以说,陕北传统体育文化正面临着发展的困境,随着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审美水平的提升、艺术品位、表现形式等多种因素对陕北体育文化的发展都有一定的影响。

(二)陕北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建议

第一,将传统体育和现代体育相融合,更好地传承下去。我们重视传统体育发展,就要将传统体育继承和创新发展引入规范化、轨道化发展体系。除此之外,传统体育处于困境之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少传统体育文化人才,以及多数年轻一代对其缺乏认知和认同。只有适当地将传统体育文化列入到学校课程中,才能最有效、最直接地解决该问题。

第二,党和政府应该要起到主导作用,带领陕北地区人民群众努力开展各项传统体育活动,如陕北秧歌、安塞腰鼓等富有代表性的活动,这些体育活动是陕北地区民族经过长期劳动生产和社会实践形成的。因此,党和政府应该要加强对传统体育文化的宣传和指导,确保传统体育项目可持续发展。

第三,构建多种平台,营造传统体育继承发展氛围,甚至带动全国人民发展陕北体育活动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否认,要想做好发展陕北体育文化这项工作,就必须要借助多重平台。无论是在陕北地区的传统节日,还是在人民群众的生活当中,应处处以“发展”的观念去看待传统体育文化。

第四,陕北传统体育文化本身也应该要顺应时展的潮流。市场和传统体育发展相结合,实现传统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想要壮大兴起陕北传统体育,就必须要重视传统体育的市场化,只有这样才能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政府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将传统体育文化引入到市场之中,通过陕北传统体育的市场化,为传统体育经营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本文通过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陕北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我们深刻地意识到陕北传统体育文化是经过漫长的时间而产生的一种非物质文化。体现出了当时陕北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娱乐方式,是陕北地区的文化结晶,更是生活的一种特殊反映。陕北传统体育文化也具有典型的民族特色,我们不但要保护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更要赋予体育文化生命力。政府要制定相关机制进行调控,鼓励以文化艺术节的形式大力开展传统体育文化活动。

另外,把陕北传统体育置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野中,就必须要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规律对其展开探讨。保护和发展是一把双刃剑,过于保护,可能会造成传统体育文化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保护和发展”应该是同时进行的,并不是“原汁原味”地保护,陕北传统体育文化也要发展,可以适当添加现代化元素,但又不失传统体育文化的味道。

四、结语

陕北地区民族传统体育申请非物质文化z产,可以从文化、民族和体育发展的整体中研究与保护,这不仅对国家和民族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弘扬民族传统精神和传统文化,增强我国软实力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陕北地区民族地区文化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陕北传统体育文化既要受到保护,又要发展,这永远值得我们去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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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国传统文化可以更好的维持社会稳定。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重仁,佛家重空,道家重无,这三种思想都会使社会结构趋向稳定,所以中国社会一直保持着某种程度上的稳定。“于此又可指出两千年来所以不见有革命者,实为社会秩序社会构造寄于道德礼俗而非寄于法律制度之故。”统一的生活,统一的人民,统一的思想。统一有其优势,那就是没有各种权力互相牵制,一个国家像一个整体,有同一个思想,同一个目标。力和力之间的夹角越小,其合力越大,有共同目标的国家,夹角小,合力大;没有共同目标的国家,夹角大,合力小,中国社会有着共同目标,所以他在这种极小夹角的合力下快速发展。西方国家在公元1500年以前比中国落后,那是因为他们社会的冲突较大,虽然有宗教作为缓冲器,但是连这个缓冲器也分化成了多个教派。教皇和君主的对立,教派和教派的对立,地主和雇农的对立,他们的利益对立面太多了也太激烈了,所以西方社会就在这种对立中缓慢进步,甚至还可能倒退。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放大了个人的作用(主要是在中国社会发展初期)。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家长制式的社会,皇帝是这个社会的总家长。这是一个网状的社会结构,看似松散,实际上各个社会成员都是围绕在皇帝这个“蜘蛛”周围的。在社会发展初期,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占社会总人口的一小部分)可以依靠自己敏锐而细致的分析化解各方的利益冲突,使国家这个大机器朝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前进,而不是和西方社会那样把精力耗费在国家利益纠纷中,因此这个时候一个家长式集权制的社会有利于经济发展。但是社会越繁荣,越进步,个人的修养和觉悟在处理国家这个大机器的时候就越渺小,所以中国社会初期的明君和昏君多,近期的明君和昏君少,皆是因为社会发展的缘故,而不是统治者发生了多大的改变。

最后,中国传统文化重视道德。早期西方文化把过多精力放在科学、宗教上,对于人这个主体关注的不多,而中国传统文化从先秦时期就开始关注人性,关注人的道德,所以中国自古就有礼仪之邦的称号。道德对人素质的提高有着比法律更高的作用,因为道德更多的是关注人性,而不是像法律一样关注社会。道德虽然不是一种强制力,但是当社会中每个人都重视道德的时候,这种道德也会进化成半强制性的法律。中国古代社会中的道德主要有仁、义、孝、顺、信等方面,这对于人与人的交往,是有着极高的指导意义的,它一方面教育普通人应该怎么做普通人,另一方面也教育普通人怎么做圣人,在社会发展初期,道德高的社会发展速度要比道德低的社会发展速度要快。

二、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相比所表现出的局限性——中国在公元1500年以后落后的原因之一

我分三点探讨中国传统文化的局限性。第一,中国传统文化偏保守。科学的落后,交流的缺乏,体制的不完善,这种种的一切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偏保守的传统文化。思想的进步是社会进步的前提,但中国人一直都有儒家所有的那种怀古的思想,大家经常会听到有人说“现在真是一代不如一代”,这个例子可以说是一个鲜明的反映。中国一直都不缺少大思想家,根据思想进步可以带来社会进步这个结论,我们可以猜测中国社会应该进步较快,但为什么中国式封建社会持续了2000多年也没有改变呢?这个原因可以归结为中国思想贵族化严重,中国人的独特智慧一直都是要求思想接受者素质极高的,因为这些思想很多都是要自己慢慢体会,中国人不习惯明讲,大多是暗喻,需要有相当高的悟性才能成大器。贫苦老百姓没有接触到这种高端的需要悟性的思想,他们还是一如既往的守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冷漠的看待思想变化,社会变化,甚至根本就没有看这些东西。

第二,中国传统文化缺乏否定思想。中国年轻人的起点和国外的不同,中国人也许等到而立之年才开始否定,而外国人在年轻的时候就被接受了否定的教育,中国人的这种教育方式对于稳定发展有利,但对于急速发展则是不利的,对于天才有利,对于平民则显得太高端。由于传统文化中缺乏怀疑精神,所以中国人一向不敢否定什么东西,这种情况到现在还继续延续着,没有过否定,就不敢肯定更高层次上的东西。中国年轻人接受的是肯定式教育,等到年老的时候再想否定已经没有多少时间了,所以中国人是越老才越有智慧,因为越老怀疑的东西就越多。否定之否定,比不否定而肯定,是要高一个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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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并未包含有关传统文化的相关定义及保护的具体范围。目前在TRIPS中关于传统知识的讨论、给予的概念也是狭义上的,其讨论的传统知识是可以产生新的技术发明的传统知识,而且现行专利制度并不是将专利授予传统知识本身,而是基于传统知识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二次发明。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版权、商标权、地理标识权、专利权、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以及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而对于TRIPS中有关传统文化与传统知识的讨论主要集中于第27条第3款(b)项第二句,该条款并不直接包括传统文化或是传统知识,而是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在2001年《多哈宣言》的第19段,就将TRIPS协定第27条第3款(b)项的审议由植物品种保护扩展到TRIPS协定与CBD的关系、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并且明确了传统知识是新一轮贸易谈判的优先考虑议题之一。TRIPS协议第二部分第一节“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数学概念本身。”也就是说,TRIPS协议旨在保护各种“智力创新”,而不涉及“智力源泉”(包括传统文化)。WTO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智力成果独创性或首创性之上,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必须是新作品、新技术、新知识。欧美文化在知识产品的现代化生产和传播中,以各种“智力创新”的形式得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周延保护;与此相反,传统文化,包括传统工艺、民间传说、土著礼仪及地方视听表演艺术等,则因为是世代传承的(不符合原创性要求)、依附部族的(不具有个人主体特征),无法适用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TRIPS协议中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关利益平衡原则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的平衡

TRIPS协议签定主要是由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推动的,其中的“游戏规则”也是由大多数发达国家制定,满足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与该国的经济、科技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TRIPS中的知识产权强保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极为不利,存在严重失衡现象。从表面上看来,TRIPS协议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互相协商谈判之后制定的,但实际上,这貌似“公平”的协议中存在着诸多的“不平衡”。

TRIPS中并未具体规定有关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却包含有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的相关弹性条款。TRIPS协议的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中的第七条为“目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这一条款里,明确说明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且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据此,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相当于“生产者”,而利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行生产或是再创造并取得利益的发达国家就相当于“使用者”,在发达国家使用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同时,应采取相应合理的措施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而不是肆意使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而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发达国家却利用其发达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取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动植物遗传基因,以达到满足自身商业利益的目的。发达国家的一些公司在开发土著居民的土地时,先开发原料,然后对这些天然资源进行所谓的“提纯”或加工,将其视为“发明”,并宣布他们对这些发明拥有知识产权。发达国家通过运用发明权利,直接或间接占有土著居民的生物资源或知识,在这一过程中,其行为非但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事先同意,而且并未给予发展中国家任何的经济补偿,极大地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其中有关生物剽窃的案例数不胜数,在马达加斯加热带雨林中,有一种具有独特遗传性状的稀有长春花植物,这种植物可以作为药物用来治疗某些癌症。根据从紫长春花属植物中提取的长春花碱和豌豆碱制造的药品,对治愈何杰金病和小儿淋巴细胞白血病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据此,美国礼来制药公司(Elililly)把它开发成为药物,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利润——仅在1993年销售额就达1.6亿美元,每年从这些药品中盈利上亿美元。而马达加斯加(这些紫长春花属植物来源地)却没有从中得到任何的利益。

(二)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与改编者、使用者、传播者利益的平衡

这里提到的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不是上文中提到的传统社区或是传统部族,因为之所以将传统文化资源的来源地定为传统社区或是传统部族,是由于很多传统文化资源是经过世代流传下来的,因此无法确定其真正的创作时间或是具体的权利归属,在这种情况下的传统文化资源处于公共领域,因此可以将政府或是传统社区、传统部族看作是该传统文化资源的权利所有人。而本文提到的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是可以确定的权利所有人,也就是说,有一些传统文化资源是可以确定其权利归属的,比如有些传统技艺或是一些传统中医药配方是由拥有该技艺或是知晓该配方的家族世代相传的,那么这些家族的后代便可以看作是传统文化资源的传承人。

传统文化在经过改编后是否产生了新的文化类型,是否就可以否认该传统文化资源传承人的权利与利益?笔者认为,虽然经过改编的传统文化和原始的传统文化之间产生了很大的不同,但是经过改编的文化是基于原始的传统文化才产生的,因此不可否认传统文化传承人对此利用的贡献,经过改编的传统文化可以产生新的文化形式或是文化类型,但这并不妨碍传承人声明其对此传统文化的权利。改编者在对确定了该传统文化资源归属的传统文化进行改编前,应先征得该传统文化传承人的事先同意,通过双方达成合意的方式取得同意后方可对此传统文化进行改编。在改编的过程中,改编者不应作出任何损害原传承人精神利益的举动,也就是应保持对该传统文化资源的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就是注重经济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双平衡。

传统文化资源在被商品化之前,其经济利益十分有限,主要体现的是精神价值而不是经济价值,而通过产业化将其转化为生产力后,就能体现其社会效益,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文化传承人可以同意他人对其所传承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正当合理的利用,并且从中获取报酬。这既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播和持续发展,又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其财产权。在传统文化传承人许可使用过程中,传承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两者的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既要严格保护传承人的利益,又要顾及使用者的效率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代表性国家对TRIPS中相关弹性条款运用的范例

(一)对TRIPS相应弹性条款的解读

弹性条款,又被称为灵活性条款,是法律规范中具有“弹性、灵活性”的条款,它大量存在于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中。国内法规范中的弹性条款一般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模式或后果的法律规则,法官在适用该条款时有自由裁量权,适用时既可以作扩大解释也可以作缩小解释。国际法规范中的弹性条款,是因为条约的缔结过程中缔约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难以协调,但为了达成协定,谈判各方在利益平衡基础上达成的妥协结果。弹性条款是国际条约谈判、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技术性和策略性手段。

所谓的TRIPS弹性条款是指TRIPS协议中为各成员方设定相应自,成员方可以以自身的方式对其进行灵活性解释和实施的条款。TRIPS弹性条款是为了平衡WTO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调各成员方不同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而产生的,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协调。如上所述,发达国家一直在推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强保护,而由于经济发展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如果在国际范围内实施知识产权强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诸多的不利因素,尤其是在TRIPS协议中,很多规定都是由发达国家推动制定的,TRIPS协议中甚至没有对于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的明确保护。在此状况下,就需要发展中国家积极寻找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并加以利用,来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

(二)代表性国家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灵活运用

在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方面,发展中国家印度和巴西一直是处于“先驱”地位,为利用弹性条款做出了大量的努力,相对落后的非洲国家也有着历史教训和经验,主要是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保护方面。譬如,巴西对于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的利用主要集中在强制许可方面。专利的强制许可是为了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专利药品的费用高昂导致很多贫穷落后的国家不断提高研发药品的成本费,使国内财政陷入严重的困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巴西政府运用了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设置了完备的强制许可制度。印度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运用主要集中在平行进口方面,为了本国利益,印度政府充分利用TRIPS协议弹性条款,利用TRIPS中第6条有关权利用尽制度设计由本国自由选择的原则,制定出了最适合其利益的平行进口制度和相关出口规则,达到其预期的目的。

再如,非洲的突尼斯以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突尼斯在其1966年《文学和艺术产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并确立了以版权保护的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由相关部门与机构对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进行收费管理。1976年3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共同帮助之下,突尼斯制定了《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该法也独立地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保护,由于整个立法中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两个国际性机构的参与,这一法规的出台使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进入到国际视角,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94年突尼斯对其《文学和艺术产权法》进行了修改,使民间文学和艺术的保护更趋完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于1977年3月在班吉召开会议修改《利伯维尔协定》,并通过了《班吉协定》,签字国为喀麦隆、中非、加蓬、象牙海岸、毛里塔尼亚和布基纳法索、乍得、刚果、贝宁、多哥、尼日利亚、塞内加尔。1984年马里加入这一组织,共有成员国13个。《班吉协定》由本文部分和9个附件组成,其中附件7以“著作权与文化遗产”为标题对民间文学与艺术进行了规定。非洲作为自然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各种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艺术亦是层出不穷,《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和《班吉协定》的出台,对于整个非洲地区的文学艺术的保护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对我国运用TRIPS协议相关弹性条款的建议

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意味着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达到TRIPS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遵守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同时,也应注重自身利益,不能忽视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公共利益,一味追求对协议的严格高标准的实施。虽然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长足发展,基本上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但我国科技水平基础薄弱,传统知识产权意识欠缺,TRIPS协议还是会给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一定压力和挑战。中国是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文明古国,因此如何在国际范围内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难点之一。目前我国应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来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

一是应充分理解把握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TRIPS协议中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适宜的方式”来规制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而TRIPS中并未明确说明“适宜的方式”的具体形式,因此我国可以采取对保护我国传统文化有利的措施来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加以规制。例如采取事先同意机制、利益平衡机制以及披露传统文化资源来源地机制等。TRIPS中还规定了利益平衡机制,比如对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对于这一点,可以将之转换成传统文化来源地与传统文化资源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对其加以规制。还有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原则,我国立法可以利用这一点对于其他国家盗用我国传统文化资源加以规制。

二是应积极参与TRIPS协议多边谈判。一方面,中国要积极参与多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使其更适合中国自身的发展状况。中国的传统文化资源需要保护,不仅要在国内法上加强保护,而且要在国际上争取多边保护;另一方面中国应重视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域合作,增强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谈判地位和发言权,改善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程序的局面。中国不应一味地指责和抱怨国际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不公平性,而应努力提高中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争取更多的国际话语权,将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TRIPS协议中。只有对传统文化的国际化予以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有效实现本土传统文化资源权利人可持续性有竞争力的财产利益及精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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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national traditional sports;curriculum development;sports culture;cultural values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9-0243-02

0引言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一个复杂的体系。随着体育课程改革的深入发展,人们深刻地认识到,它不仅仅再是一门技术课程,更多负载有文化建筑的使命。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包容了各个民族对传统体育文化的认识,包容各个民族对传统体育文化的不同价值取向,蕴含着丰富的养生内容,多样的武术、乐舞、气功等运动形式,我国学校体育是以奥林匹克文化为核心内容的体育课程,西方竞技体育文化与内容,占据我国学校体育的主要位置,青少年学生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认知较低,民族传统休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已成为广大体育教育工作者深思的问题。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成为西方体育文化的陪衬,如何让民族传统体育成为中国体育文化的主流,是我们当前工作的重点。

课程是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课程的基本元素是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在教师的组织指导下,学生通过体育课程学习获得体育知识,发展起一定的体育能力、体育习惯和体育态度,从而形成体育文化认同的价值观。因此,民族传统体育课程开发必须从民族传统体育的文化价值取向入手。目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课程比较注重民族传统体育的表现形式,而对其文化内涵、传统理念认识不够,从而导致民族传统体育课程脱离了民族传统文化的背景。面对这种境况,本文试从民族传统体育课程开发的文化价值取向入手,对民族传统体育课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核心内涵进行分析,探讨民族传统体育课程开发的文化价值取向问题,对于课程开发与学校文化、民族传统文化的有机衔接,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形式与内涵的有机融合,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我国民族传统体育课程的文化价值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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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的缔结

在古代中国,婚姻既然是“合二姓之好”,那么符合家庭的利益肯定是首要考虑的,至于夫妻本人是否愿意及性情是否相配等是不在考虑范围之内的。

第一,法律规定直系尊亲属,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要二姓家长同意其子女的结合,经过一定的仪式,婚事便成立了。他的意志可以命令他的子女与任何一定的人结婚,社会和法律都承认他在这方面的权威,予以强有力的支持,不容子女违抗。于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即使在成年以后,即使仕官买卖在外,也没有婚姻自主权,除非得了父母的同意。[7]所以在这种法律和社会环境下男女的结合须顾及到夫妻本人的意志实在成了不可想象的事。

第二,阶级内婚。在有阶级差别的社会里,各阶级间的通婚通常为社会所不赞许。[8]在法律里有士庶不婚、良贱禁婚的规定。

魏晋南北朝时,士庶之分极严,社会地位高下悬殊,截然为两不相接触的阶级,士族为保持其尊严,平日犹避免与庶族往来,自更不肯与之通婚。[9]而良贱之间的地位更是悬殊,因此良贱不通婚的禁忌亦远较士庶之间的为严格,《唐律疏议》有载:“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10]无论是士庶不婚、良贱禁婚或“门当户对”,无不体现了婚姻对于家族的意义,维护的也是一种宗族利益和各阶层间相对稳定的秩序。而国家法律加以直接规定更体现了它的重要性。

另外,一般人家在媒氏通信女家已许之后,在采纳之前,家长要在影堂焚香祝告,说某之子某将娶或某之女将嫁与某氏。在问名之后一定要归卜于庙,吉,才告女家行纳征礼;卜如不吉,婚事便不能进行[11],这种婚姻缔结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宗教性,也体现了“上以事宗庙”的目的。

而在罗马法中,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处于父权之下,不问其年龄,均须获得父亲的同意。但是,除这些条件外,一切合法婚姻均要求具备希望结婚的共同意愿表示 [12] .虽然对于夫妻相互同意的重要性方面,罗马法学家们持有不同见解,但它是一个必要条件是毋容质疑的,罗马法的原始文献非常清楚的表达了这一观点:

法学家杰尔苏(公元2至3世纪)指出:“不愿意结婚的男女之间不能缔结婚姻。”

法学家乌尔比安(公元2至3世纪)指出:“不仅要同居而且要有婚意,婚姻方可成立。”[13]

由此可见,即使罗马人仍然相信婚姻缔结需要家父的同意,但他们至少开始考虑,而且已经将婚姻的主体,即男女个人的同意与否作为婚姻的要件。虽然从中仍不能得出当时罗马人的婚姻的自由程度,但与不仅没有顾及当事人的意愿,甚至也完全不把其置于法律的视域之内的中国法律相比是“合理”得多了。

二、婚姻的解除

中国古代法律关于婚姻解除的方式有七出、义绝和协离三种。

第一,七出。即七条丈夫无须经官府即可休妻的法定理由。七出依次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以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14]从这种解释我们不难得出此七事出妻的理由无一不是从维护家族利益的角度提出的。此外,一直有人以此为古代夫权压迫的凿凿确证,笔者却不以为然。此七则虽则皆为丈夫出妻的理由,但其实与夫妻个人关系并不重要,甚至也不能体现丈夫的意志。与其说它是丈夫离弃妻子的条件,莫如说是夫家家长逐黜媳妇的借口。其基本精神仍然在于维护“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目的。如《孔雀东南飞》里的焦仲卿和刘兰芝,以及宋诗人陆游和原妻唐婉[15]都是在“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的情况下被迫离弃的。

更妙的是“三不去”对于古代婚制特征的注解。《春秋公羊传。桓公二十七年》何休注:“三不去,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娶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16].”尝更三年丧是为了表彰女子的孝行,而另二者与儒家的基本伦理观念有关。同时唐宋律把恶疾与奸作为不适用三不去的两种例外,足以紊乱血统,神不歆非类,自更不为夫家所容,所以构成重大的离婚罪,而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17]无法为祖先准备祭祀物品,丧失“上以事宗庙”的婚姻功能[18].恶疾在医疗水平不甚发达的古代往往传染至家族中的其他人,对家族成员的生命及下继后世的目的构成极大的威胁,不得不出。因此 “三不去”与“三不去”的例外考虑的也都是家族的利益与维护血统的纯洁。

第二,义绝。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及妻对夫的谋害罪而言[19].与七出不同的是义绝为法律规定的当然离婚条件,有犯则必须强制离婚,否则法律加以处分,《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20]

义绝其名义本来是夫妻的情义已绝,而考察上述几种情况,其实均是亲属间的互相侵犯或亲属间的关系,其意仍在于维护正常的家庭亲属关系,巩固伦常观念和家族秩序。

第三,协离。古代丈夫虽有权出妻,但是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或七出而有三不去,便不能去妻,否则是要受刑事处分的,而且法律上是不承认离婚效力的,被勒逼离去的妻须追还完聚[21].但我们也不可过于夸张说夫妻绝对无意志可言。单方面的任意离婚固不生效,妻单方面的意志更属有乖妇道。但双方同意的离婚则仍是法律所承认的。所以虽不合于七出义绝条件,而夫妻不和而两愿离异,则在许可之列[22].相反,罗马在共和国时期以前民风淳朴,离婚并不普遍,而且限制较严,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社会生活日渐腐化,离婚风气日甚。按罗马人新的婚姻概念,夫妻双方只有具备持续的合意才能拥有婚姻关系。当合意消失时,男女不能再被视为夫妻,否则就是不道德的[23].婚意是构成配偶关系的愿望,任何时候缺少了这样的愿望,哪怕仅是夫妻中的一方,那么也缺少了结婚的条件[24].因此婚姻因任何一方所表示的不再愿意结婚的意愿而终结[25].终止婚姻关系只要双方宣布一个协议就行了[26].由此可见与中国古代的婚姻不同,罗马人倾向于将婚姻看作为一种合意、协议或契约,这种婚姻观更容易体现个人的意志和意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一种较为平等的关系。固然这种绝对自由在古罗马也非始终如此,但法律能允许这一自由存在,该不是没有其文化和社会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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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分析

1.1《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是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产物,是一门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是一门充分体现素质教育观的课程。[1]是一门理论与经验相结合,重视实证性研究的课程。[2]教育部办公厅[2007]7号文: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现阶段作为公共课,既强调职业在人生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又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通过激发大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自主意识,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促使大学生理性地规划自身未来的发展,并努力在学习过程中自觉地提高就业能力和生涯管理能力。《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在大学生成长、成才、成人与就业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2《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产生的背景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在西方国家开始并发展,上世纪20年代传入我国,90年代《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作为一门新课程在各高校日益发展并逐步完善起来。教育部办公厅[2007]7号文又颁布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对课程性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管理与评估做了明确要求。《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学科建设已取得了一定成就。

1.3《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教育部办公厅[2007]7号文已明确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三个层面的目标:“态度层面:通过本课程教学,大学生应当树立起职业生涯发展的自主意识,树立积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念,把个人发展和国家需要社会发展相结合,确立职业的概念和意识,愿意为个人的生涯发展和社会发展主动付出积极的努力。知识层面:通过本课程教学,大学生应当了解职业发展的阶段特点清晰地认识自己、职业特性以及社会环境;了解就业形势与政策法规;掌握基本的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分类知识及创业的基本知识。技能层面:通过本课程,大学生应当掌握自我探索技能、信息搜索与管理技能、生涯决策技能、求职技能等,并提高各种通用技能,如沟通、问题解决、自我管理、人际交往技能等。”《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学力求实现既定目标,但在实际教学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是教学内容空泛刻板。目前高校开设的《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内容存有大而空、偏理论、脱离学生实际的现象,学生未真正体会到《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重要性,没有深入参与其中。

其次是教学形式单一死板。受不同因素影响,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方法目前仍是高校《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所主要运用的教学形式,未能采用以丰富学生直接经验、促进学生行为改变为目的的教学形式对大学生进行职业能力培养,只注重对学生进行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对其知识运用能力的锻炼。

二、校园文化活动开展对《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学的影响

组织文化的知识对我们将要制定的教育和生涯决策的类型有很重要的影响。除了探索职业和工作描述,就业决策肯定受到我们对组织文化知觉的影响。[3]校园文化活动有效开展对《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学有重要意义。

2.1丰富教学内容,促进学生的自我认知

自我认知是指个人为了实现生涯目标而对自身的性格、兴趣、能力、社会资源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对自身客观认识和评价的行为过程。[4]未上《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之前大多数学生缺乏对自己性格、兴趣、技能、理想和价值观等的认知。课程教学有效地激发了学生的自我认知,学生会尽可能清晰、准确、丰富地思考自身,系统地对自己的特点进行分析,发现真实自我。

2.2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

校园文化活动多种多样,能吸引学生积极参与,满足学生不同的自我诉求。学生将学到得理论知识运用到校园文化活动中,可以激发学生的潜能,提高其职业素养。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大学生不仅需要专注专业知识的学习,更应注重锻炼各方面的能力。《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实施实践教学既是课程本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现实的需要。

2.3促进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转化为自觉行为

校园文化活动给学生提供了一个展现自我、培养能力的实践平台,学生多参与活动能够将所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可以深入理解所学理论观点、消除理论学习中遇到的困惑,进而验证教学阐述的观点。校园文化活动使学生在《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中所学的理想化内容逐步落到实处,促进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转化为自觉行为。

三、加强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的策略

3.1支持学生通过校园文化活动培养职业素养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与校园文化活动虽然性质不同,但其指导思想与教育目标却是一致的。《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教师要减少理论性教学内容的比例,训练学生实际动手能力,鼓励学生多参与校园文化活动,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能动性。

2.以专业为核心开展校园文化活动

把校园文化活动与专业发展和职业技能拓展结合起来,指导学生了解本专业发展前景及对应的职业发展状况,引导学生参与校园文化活动,通过体验方式获得职业技能、职业素质。

3.转变传统校园文化活动理念,使学生活动的开展与《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实践教学相配合

校园文化活动作为就业实践平台对《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实践教学的开展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学生通过自身的体验去消化、巩固课堂教学中已掌握的就业理论知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累从事就业活动所需的就业知识、就业技能,增强对职业生涯规划的执行能力,促进就业目标的顺利实现。

校园文化活动与《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相结合,对《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的质量、校园文化活动的效果都有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刘鸿宇.《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的建设研究[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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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是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内隐在法律理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当中并通过这些法律现象表现出来的法律思想观念和价值体系。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某种程度上就体现为儒家传统法律文化。时至今日,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仍在影响和制约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如何看待儒家传统法律文化,如何发掘和更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如何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相融合,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制建设的契合,便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必须面对与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融通

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是具有不同价值体系和规范结构的社会,与这两种不同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相对应而生的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亦是两种具有不同的价值体系和类型的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互相排斥是显而易见的。据此,学界不少学者都主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较多,对现代法治的建设构成一定的障碍。

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之间虽有矛盾,但依然存在有融通性的可能。这种融通性来自于法律文化对法律制度的社会,它塑造着一种普遍的社会精神,从而对附着在社会特征上的法律制度的演进和发展发挥主导性、支配性的影响。也就是说,“作为制度的现代法治并非是从变法或移植中得来的,而是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中演化来的。”[1]

儒家传统法律文化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它作为人类历史的积淀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它“不仅是历史地存在的过去,而且是历史存在的现在,它在一定历史时代可以达到高峰,也影响着后世的制度模式、风格和习俗。因此,具有不可被排除或消灭的顽强生命力”[2]。

从另一个角度看,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间的融通,还是社会及法律发展的客观需要。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凝聚人心的社会机制,它是稳固社会秩序的内在保障。因为,“缺乏世代相传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的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的、不稳固的。”[3]

西方社会在法治的发展进程中,也十分重视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吸收,如现代西方民法渊源于古罗马、古希腊时期的私法制度;现代陪审团制度历经数百年发展演变;而构成英美法系基础的普通法与衡平法也是其自身长期发展、延续选择的结果等。

中国在向现代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很多学者主张采用外发型方式,即以借鉴国外成功制度与经验的方法,促使中国法制现代化。笔者认为,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与借鉴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因为通过简单的法律移植,可以使我们以较少的成本参考别国的先进制度与经验。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不考虑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单纯的法律移植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孟德斯鸠曾言:“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情。”[4]

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并发现儒家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的融通,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必须利用本土的资源,注重本土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二、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特质

(一)推崇“德治”精神,道德渗透法律

法律与道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重要的行为规范。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中一直重视道德的规范作用,强调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必然联系。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 “皇天无亲,唯德是辅”的主张,要求统治者“敬德保民”,“以德配天”。孔子进一步提出了“德治”学说和治国方略,明确强调“为政以德”的主张。《唐律疏议》更是开宗明义地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治”精神导致了德礼融于法成为了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自西汉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后,中国社会便开始了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发展过程,德治思想不仅是封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与理论基础,而且也成为封建法律的主要内容,从而使得中国封建法律具有强烈的伦理法的特点。

法律纵然不能过多地包含道德的因素,但是缺失道德性的法律肯定不会是好法律。“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整个社会调控体系对法律过分强调,导致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削弱,从而造成西方国家一边是高度的法律化,另一边却是道德的沦丧的结局。”[5]这说明,法治社会的法律制定与法律实践,离不开民众认同的道德观念的渗透。我们必须注意,中国目前虽然法律法规数量较多,但有些法律法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其中原因之一就是这些法律法规未能有效体现广大民众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

因此,在中国法制化的进程中,儒家传统的“道德渗透法律”的做法值得借鉴。具体来看,一方面,法律制定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大众的道德观念,条文的设定必须以大众可以接纳的道德原则与精神为准则;另一方面,在中国法制化加快的情境下,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我们必须把握这种变化,与时俱进,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以顺应大众道德的发展要求。另外,在司法上,要更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借助法律与道德功能上的互补,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整体秩序与公民个人权益。

(二)以和谐秩序的形成为最高价值理想

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以和谐秩序的形成为最高价值追求,反映在治国方略上,则以国家、社会与人际的和谐为其具体政策的出发点与归宿。《论语・学而》强调“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上至国君,下至百姓,都要以“和为贵”的立场修身齐家平天下,实现个人、社会、国家的和谐统一。

在儒家看来,人类最重要的目标便是保持其思想、感情和行为与宇宙的和谐,人还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不破坏现存关系的自然平衡。中国古代的和谐理念便演化为一个具体的原则,那就是“无讼”。“无讼”是和谐的理念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映,与和谐在本质上是一致的[6]。

这种无讼的和谐观反映在纠纷的解决方法上,就是形成了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互作让步以求得纠纷妥善解决的调解机制。笔者认为,当下我们正在建设和谐社会,它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结构之间的和谐三个基本内容。不难发现,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和谐秩序的追求是相通的。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体制、利益的调整及各种思想的碰撞导致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不断涌现,同样也遇到了西方社会在法治化进程中遇到的诉讼激增、司法资源压力过重,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因此,应充分发掘传统法文化中的调解本土资源,完善并进一步发挥现有的调解制度的作用,有效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

(三)以“仁”为核心的“民本”思想

“民本”主义是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中具有鲜明特色的思想。它发端于商周时期神权衰落之际,孔子“仁学”体系的确立,标志着儒家法律文化民本思想的定型。

从法律文化发展的角度看,民本主义思想是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中对专制主义形成重要制约的思想体系,其保民、重民、教民、养民的理念,直接推动了传统司法制度的进步与完善,尤其是催生了中国传统司法中的慎刑观念、中正观念、恤刑观念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

传统“民本”思想蕴含的“民主”精神与现代法治有相通之处。首先,传统的“民本”思想体现了重视人、尊重人、关心人、以人为中心的人的自然性的基本特点。这是我们当下建设法治社会必须重视和优先考虑的重大问题之一。其次,传统“民本”思想的基本社会理想就是实现小康社会,这在大方向上与我们现今搞经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需要是一致的。再次,传统“民本”思想特别重视民心向背,这点在我们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上也颇具借鉴意义。回归民本主义,以中国广大人民的福祉为执政基础,是执政党加强执政能力的重要方向。

三、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

儒家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巨大而深厚的存量,它被中华民族所选择、吸纳、共享,并经过时间的累积、净化,得以绵延、传承,因而有着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和群体认同性。

自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文化不断变革,但始终没有构建起合乎中国法治发展方向的新型法律文化,究其原因,固然有历史的因素,但对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放弃和否定,却是其中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资源,法的本土化是中国法治走向现代化必须首先充分考虑的因素。

但是,我们还要看到,儒家法律传统的种种弊端也在影响着现代法治的进程。因此,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上,我们毫无疑问要学习西方优秀的法律成果。也就是说,法的外来化的方式是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换的有效途径。

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外来化方式必须积极主动寻求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持,并使法律传统中的积极遗产转化、贯彻到现代法律之中,让法治理念真正打动民心、深入骨髓,成为中国人的精神情感认同,不能放弃法的民族性与本土化这个根本。如果我们不能创造性地发挥和应用前文所述本土资源中具有融通性的合理的文化因素,那中国的法治建设就不可能取得真正的成功。

譬如,关于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学界不少学者主张应调整中国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理由很简单,这是西方法治文化强调意思自治、权利本位、私权自治和程序公正等基本理念的本质要求。但这并不一定适用中国目前的现实国情,因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假设了双方当事人财力相当、诉讼技能相同,但这并不完全符合诉讼的实际情况,因为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无论在经济实力还是诉讼技能上总是存在差距的,这种差距在诉讼中会直接反映出来,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平等,并影响到诉讼结果的公正[7]。那么,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向何处去呢?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对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现代特质进行思考,将前文所述传统文化中强调的对以和谐秩序的形成为最高价值追求的理念进行传承与创新,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以和谐秩序的形成为归宿,以调解制度的构建与纠纷的妥善解决为思路的和谐式(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参考文献:

[1]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17.

[2] 汤唯.法律西方化与本土化的理性思考――也论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G]//何勤华.法的移植与法的现代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10.

[3] 公丕祥.法律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55.

[4]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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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传统文化;现代法治;冲突;传承

2014年7月9日,四名猴戏艺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进行猴戏表演(表演的猕猴是猴戏艺人自家繁殖饲养的),在表演过程中被当地的森林公安抓获并刑事拘留。当地公安机关在查清所携带的6只猕猴都有合法饲养证的情况下,以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为由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批准拘捕。2014年9月4日,黑龙江东京城林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2014年9月23日,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均免于刑法处罚。针对此事件,引起了社会争议。同样,这一事件也值得我们反思一下我国传统文化同现代法治的冲突的现实存在问题。

一、传统文化活动同法律法规的冲突

猕猴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根据该法规定,野生动物运输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动物行政部门及相关授权单位的批准才能携带出县境。本案例中的耍猴卖艺人有合法的饲养证,并一直在河南新野县从事猕猴的繁殖和饲养活动,2014年7月9日,他们将6只猕猴运输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进行猴戏表演,这一过程需要将猕猴运出原繁殖饲养县,因此需要有关单位批准才可以将猕猴运出河南新野县,但猴戏艺人并没有得到批准就实施了野生动物的运输活动,这一活动是明显违法。

猴戏归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规定的传统技艺;根据该法28条和30条的规定表明该法支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传承和传播的活动,并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经费;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基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而规定的有关运输的要求,按照现有规定,要想运输猕猴,在前往出发地林业部门办理运输证时,必须要有接收目的地同意,且只能在两点之间运输,不能乱跑。就本案例来说,假设这四名猴戏艺人办理了运输证,那么他们这能在目的地进行猴戏传播的活动,这跟猴戏艺人在传播猴戏时需要四处流浪、无固定目的地是完全不一样的,这样的规定是不利于类似猴戏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的。传统文化是基于一个群体的生产生活并承载着一个民族的信仰和世界观的思想的反映。法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级并随着国家、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落后于人类文化的产物。在我国的现代法治建设活动中,我们应当尊重我们的传统文化,但是尊重不意味着纵容,法治建设是基于当前社会的现实存在,对我们社会成员的一种约束,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法治活动,传统文化的发展是有一定的历史性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历史性的活动会影响着社会,为了使社会向着向上的方向发展,一些历史性的活动必定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传统文化也是如此,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还有不少是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例如:学徒学习一门技艺,需要在未成年时从事最苦、最累的工作,而这是同我国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冲突的。这就产生了传统文化同现代法治的冲突。

二、传统文化同法治思想的冲突

传统文化的本质是精神的,是一种世界观的反映,人类因地域、民族、经济的不同形成不同的意识形态,最终以传统文化的形式反映出来。传统文化是对一个民族的生产生活的一种传承,对一个民族的发展有着历史性的影响,传统文化承载着一个民族强大的精神力量,对一个民族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活动有着指导性的意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侧重于对行为活动的规范,是一种外的规定,对于传统文化中大量的思维和心理活动,立法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宗教和巫术。

一些传统文化的传承有时候会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在传承的过程中会产生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可是,在很多民俗学家看来保留传统文化的原汁原味是非常重要的。在民俗学家看来保留传统文化的原汁原味对传统文化来说是一种原生态保护,只有保留这种原生态的状态才能很好的诠释这种传统文化所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还原当时的社会文化生活的状态。这种观念直接影响着立法工作者,若要原汁原味的保留传统文化,必定会出现同社会发展相冲突的情况。就猴戏这个传统文化为例来说,若要保留这个传统文化的原汁原味,必须要训练猕猴,训练过程中如果猴子不听话就要对其进行鞭打、不给饭吃等惩罚措施;在猴戏表演的过程中如果猴子没有按照主人的要求进行也会遭到鞭笞,从而发出哀鸣的叫声。这些行为是同动物保护法相冲突的,而我国制定和实施动物保护法的目的就是抑制这些伤害动物的行为的出现,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类似猴戏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若要原汁原味的保留是必会出现同我国法治思想相冲突的。这根本原因就是传统文化的形成和法律思想的发展存在一定时空差异。

三、传统文化保护与制约的法律倾向性

传统文化对社会的发展的影响力要远大于立法。我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和典范模式都是特有的,受到我国五千年传承的文化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是不可被取代和超越的。

首先,我们应当肯定传统文化对我们无处不在的影响。一个人从降生到成年都是处在周围文化对他的浸染和熏陶之中,他自己也总是处处模仿,这种潜在的心理力量是不可抗拒的。他对下一代的影响往往是主动的、有目的的,积极的使原有传统一代代延续下去。传统文化的传播是一种复杂的现象,各民族都有使自己的观念或习惯影响其他民族的潜在意识,最终往往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文化取代落后的文化意识。

其次,我们应当明确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的意识。人们对祖先遗留下来的东西(包括风俗、知识、成见等)不会轻易放弃,而要千方百计地将他一代代流传下去。传统文化是在传承中不断发展壮大的,这种传承有纵向的传递也有横向的播布。中华民族有5000年的人类文明史,我们的传统文化有很多优秀的遗产,它们构成了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脊柱,我们祖先曾用自己的文化和传统影响整个世界,我们应当去传承我们的传统文化。

最后,我们要思考如何去保护和传承我们的传统文化。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我们抱怨我们年青一代要被西化了。各个民族都努力使自己的文化向全世界范围内渗透,所以在保护传统文化的基本要求中,是要原汁原味的保护和传承,还是有制约性的创新和发展传统文化,在这个选择上我们应当做出慎重的决定。

总而言之,我国传统文化同现代法治的冲突,是我们法治发展要调整好的一个重要问题。钱穆曾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由此可以看出传统文化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和现代法治的建设是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和阻碍作用的,如何发挥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是立法者甚至司法者所要衡量的一个重要问题。(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潘丽霞,高长思,陈亮.传统文化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限定[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2]陈海峰.传统文化与现代精神的融合――叶芝象征主义述评[M].江西师范大学,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