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保护措施实用13篇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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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超级秘书网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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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随着我国家具制造业产业化生产模式的逐渐完善,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我国家具制造业中的应用范围逐渐缩小,同时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者也逐渐减少,使我国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陷入窘境,而如何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新时期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话题。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已被认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由于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民间的传承方式一直是代代相传、口口相传,这导致当前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人相对较少,同时也只有少部分人了解、认识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也是我国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时期的一个缩影。

一、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正是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也是当前国际上最权威、最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以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传统表演艺术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与自然界和宇宙有关的知识实践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传统手工艺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传统手工技艺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独立的门类,同时针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

现阶段我国已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其中在保护项目名录中包括了我国传统美术类和传统技艺类,而且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都是由传统手工技艺制成,说明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差别不打,可以将二者合并统称为传统制造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现阶段我国文化部以及相关部门将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传统器具制作、传统民居建筑、陶瓷加工、织绣印染、传统造纸、传统雕刻、传统印刷以及传统酿造等传统手工艺,包括上述传统手工艺制作过程、文化观念、审美意识、价值认同、历史传承以及口传身授的民间知识等。”从我国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保护任务,这不仅要求我国相关部门以及社会要对现存的传统实木家具进行保护,同时更要对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二、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中华民族在上下五千年的发展历史中逐渐沉积出两种传统文化,物质性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性传统文化,物质性传统文化是有形的文化遗产,传承至今我国留下很多丰富多彩、美轮美奂的传统文化艺术作品,例如陶瓷、古家具、古建筑以及古书等静态的传统文化。而非物质性传统文化为我国留下了很多活态传统文化遗产,例如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风俗以及传统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性传统文化一般在表现形式上都是非固态和活态的,正是这些物质性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性传统文化传承至今,为我中华民族在五千年后的今天留下了无数传统文化瑰宝,让我们这些后人可以通过传统文化见证中华民族历史上的繁荣与昌盛。

非物质性传统文化在表现形式上强烈的彰显出非固化与活态性特征,而在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更能体现出这两点特征,因为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要受到物质手段变化、社会需求变化以及传承人变化等带来的影响,只有保证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固化与活态性特征,才能保证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环境以及不同人文环境下的传承与发展。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需求条件下要面临传承性、生产性特征,而在不同时期的人文环境需求条件下要面临变异性、多样性特征,而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前要面临着发展性、创新性特征,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上所有特征是保证其传承的前提条件。

三、基于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从我国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保护任务,同时我们通过分析也明确了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同时也明确了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我们要明确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固化、活态性特征,同时也要明确其传承性、生产性、变异性、多样性、发展性以及创新性等特征,针对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文根据其特征,分别提出基于创作者、掌控者、传承者、销售者以及使用者五个方面的保护措施,力求通过一些措施促进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新时期的传承与发展。

(一)基于创作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是人们长期生活经验累积而成,同时传统手工技艺的创作也是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诞生的基础,更是民间传统手工艺人通过传统手工技艺抒感的寄托方式,所以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保护离不开创作者――人这一基础。现阶段我国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要为传统实木家具制造技艺营造一个适应其发展的文化氛围,同时要求传统实木家具制造技艺的传承不要脱离身口相传这个纽带,这样才能确保传统实木家具制造技艺在新时期的传承与发展。

(二)基于掌控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掌控者的决策、抉择对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与发展有着直接影响,掌控者不仅仅是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传统手工技艺的管理者,同时国家、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都要担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掌控者,掌控者要通过实际行动不断唤醒人们对传统手工技艺保护与传承的意识。现阶段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掌控者要发挥好宣传带头作用,让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文化群体都了解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在掌控者的宣传与引导下帮助人们建立正确的传承及保护意识。

(三)基于传承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传承者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载体,同时也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只有通过传承者才能保证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新时期的延续与发展,所以我国文化部门与地方政府要通过一些政策保证传承者的权益,通过传承者的传播、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热爱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同时也可以让更多的人加入到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行列中,确保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有序的文化生态环境中永续传承。

(四)基于销售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销售者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文化生态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产品在社会广泛传播的重要职责,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产品与市场的中间纽带,所以这要求我国政府、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要规范销售者群体。销售者不仅仅要担负着将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传播、销售的职责,同时更是连接产品制作者与使用者信息沟通的一条重要途经,只有规范好销售者人群才能保证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个文化链条的良性循环。

(五)基于使用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使用者是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直接服务的对象,同时也是促进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新时期发展与创新的主要动力来源,只有使用者不断关注、提出对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的要求,才能使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更好的满足使用者。使用者在获得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后要明确其文化意义,不仅要将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作为一项产品来看待,同时也要将其看作为中华民族五千年传统积淀而成的文化精髓。

四、结束语

现阶段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传统手工技艺,已成为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之一,由于当前社会环境、人文环境以及市场环境对其带来的影响,使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将要消逝在历史河流中,所以这不仅要求我国政府、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投入到保护行列中,同时也要求我国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列中,这样才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新时期的传承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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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世界发展背景看,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全球经济科技一体化趋势日趋严重。这一趋势对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产生了深刻冲突和巨大影响,进一步加剧了传统文化、弱势文化的消亡速度,使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濒危生存的严峻局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产生于农耕文化,体现了特定民族或群体的审美个性和文化精神,其独特性是其他依附现代工业社会、信息社会所产生的文化所不能取代的。在某种意义上,它的消亡意味着民族个性、民族特征的消亡,也意味着文化基因和文化血脉的中断。尤其是当前国际上出现了文化“单边主义”,威胁到其他国家的文化和文化安全。因此,保护不同民族、群体、地域的传统文化,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注并付诸实施的重要战略问题。不仅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意识到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一些发达国家也逐步认识到这个问题不能忽视。

其次,从政府的职能看,政府作为公共权利的代表者和行使者,有义务、有职责对社会发展中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国家公益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脆弱性决定了其保护工作是一项耗费巨大的工程。除了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外,政府之职责必然要求其发挥核心作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促进各国政府采取行政、技术、财政、法律等措施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国际上看,强化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已成为一种趋势和潮流。

我国在强化行政保护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中央和各级政府为此作出了很大努力。建国初期由文化部门主持的民歌整理高潮使一批民间文学得到抢救,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如藏族的《格萨尔王传》、蒙古族的《江格尔》和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的整理和研究取得重要成果,各级文化部门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开展的“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已经完成。近年来,文化部、财政部2003年正式启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着手全面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第一次以中央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了现阶段各级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行政保护的目标、方针、基本制度和工作机制。

其三,从立法上看,法律上的民事保护并不能简单取代法律上的行政保护,或相反。这两种保护各有侧重,也各有局限和难度。现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所提供的民事保护之实现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依赖于著作权人权利的确认和对权利的主张;二是依赖于其作品的市场价值,因为缺乏市场价值的作品,往往就失去了保护其著作权的动力。正是因为如此,在实际中,仅仅通过民事手段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着相当大的障碍:一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知识产权的归属难以确认,谁来主张权利、行使权利,保护期有无等等?这已超出传统知识产权理论的范畴,对此法学界仍有不少争论;二是许多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或基本上没有市场价值。如果单靠民事保护而没有行政保护,其结果就会导致大量缺乏市场价值,却有着珍贵的历史、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迅速自生自灭,其作为历史文化遗产所需要的保存、记录或传承、弘扬等就无以为继,而且得不到其他法律上的救助。从国际上看,在对传统文化强调民事保护的同时,强调对其予以行政保护,这已成为一个基本共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积极推动对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各国制定相关的民事保护法律。该组织1982年推出《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简称《示范法条》),希望各国参照制定。但由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各国立法参次不齐,效果不彰。其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逐渐认识到,仅仅通过民事保护手段,远远不能达到有效保护传统文化的目的。此时正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两个组织于是联合召开了一系列会议,推动、鼓励各国通过行政手段加强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其直接结果就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出台。《公约》所规定的“保护”的性质就是行政保护,要求“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这些措施包括“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通过拟定清单、制定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机构、培养保护队伍、加强宣传、传播、教育等来确认、展示和传承这种遗产。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日本、韩国,都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政措施来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

二、关于政府行政保护的本质、具体内容问题

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应当发挥那些作用,就是说,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的本质为何,具体内容究竟有哪些,这也是需要在认识上和理论上深入探讨的。行政行为在一般意义上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组织管理行为。但行政保护行为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最大特点,应当是通过这种行为达到有效保护或保存对象之目的。因此在根本上它应当是一种服务或保障。所谓行政保护决不能简单等同于行政审批或不当干预。非物质文化遗产千百年来主要是依赖民族民间土壤自然生存、传承下来的,一旦行政手段过分或粗预,从而破坏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其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从现实中看,已经出现了不少类似问题。例如,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人为毁坏其原生态环境,采取强制手段改变其原貌;或以经济效益、旅游发展为目的,任意利用或无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使之受到严重损害等。因此在这里,应当特别强调行政保护的一个重要性质就是行政保障,即行政部门对保护工作所提供的财政、政策、方式等各种保障。这也是我们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本出发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决定了保护行为的方式和内容。对一切文化遗产而言,“保护”的首要意义就是“保存”,即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将其既有的物质形态保存下来,使之永续存在。这些措施包括考古发掘、整理归档、收藏修复、展示利用等。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有一个基本特性,它是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区域或空间而存在的,是一种“活态”文化。除了需要收集整理保存那些物质性的载体、或通过记录等手段将其物质形态化外,更重要的是通过传承、教育等手段使之在现今社会中得以延续和发展。因此“保护”就不仅仅是一种物质形态“保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保护”定义为:“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这些概念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整理建档(包括普查、研究),二是保存展示,三就是传承弘扬。我国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在明确提出政府工作的目标和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基础上,也大体从上述这些方面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行为。显然,这些“保护”的行为和内容,已超出了传统意义上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

从根本上说,“保存”和“传承”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最主要的方式或途径。如何采取措施,有效保存并保障或实现其传承,既是政府工作也是立法中都需要解决的两个重要问题。首先是保存,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它与物质遗产在实现“保存”的主要方式有所不同,为使其物质形态化并有效保存,记录和保存记录是一个最为基础和主要的工作。同时,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复杂性、广泛性而必须使保护行为具有可操作性,建立保护名录制度是从政策和法律上实现这一目的的最为有效和可行的一个办法。这一办法已为实践所证明是成功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初在推进此项工作的时候,就将建立有关名录作为最主要的工作来推动。从我国情况看,除了积极推荐项目参加世界名录外,近些年来开始尝试建立自己的保护名录。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2006年5月,国务院批准了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8项。各省市自治区也开始建立自己的名录。一些地方如云南等省通过地方条例也建立了本省的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制度是政府实施保护行为的一个有效手段,是开展普查、收集、整理工作的依据,也是保存、展示、研究的基础,更是传承、宣传、弘扬的前提。

有效保护的另一个方式就是保障传承。传承的实现形式大体有两种:一是自然性传承,一是社会性传承。前者是指在无社会干预性力量的前提下、完全依赖个体行为的某种自然性的传承延续,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是靠这种方式延续至今的,最典型的就是个体之间的“口传身授”,如民族民间的口传文艺、手工技艺、民俗技能等等。但这种方式往往因为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个体的变迁而受到极大的制约。后者是指在社会某些力量干预下的传承,这包括行政部门、立法机构、社会团体的各种行为干预和支持。这其中,通过行政、立法所产生的某种强制性干预力量尤为重要。这种社会性传承主要有两方面:其一,通过政府行为和社会力量支持或保障自然传承活动的实现,包括采取法律、技术、行政、财政等措施,建立传承人保障制度,促进特定遗产的传承;其二,通过教育途径将传承活动纳入其中,使其成为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教育活动、社会知识文化发展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是政府行为方能实施和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也是《公约》所提出的一个积极内容。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明确提出:“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这种教育途径既包括纳入国民教育规划的学校教育,也包括社会职业教育、业余教育和其他公共教育。这其中,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级学校教育是一个极为重要、不可或缺的力量,其重要性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师资培养。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的上述规定为保障、规范传承活动提供了政策依据,也为国家立法解决这一问题打下了基础。

近些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日益被重视,支持、保障传承活动的开展也成为政府、社会乃至教育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例如文化部门、民间文艺家协会等单位所开展的有关保护传承人活动,不少地方政府采取多种措施,给传承人创造条件,提供支持。云南、贵州、福建等省制定地方法规,建立传承人命名制度,为传承活动和人才培养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开展普及优秀民族民间文化活动,规定有条件的中小学应将其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在实践中,不少地方都已经在开展这方面的教育活动,如福建泉州很早就将“南音“纳入当地中小学乡土教材;一些文博机构将特殊传承活动作为某种”活“的展示,或为传承人提供传承活动的空间或场所;一些教育机构尤其是高等院校也积极行动起来,不少大学开始设立相关专业、开展本科、硕士甚至博士学历教育,如中央美术学院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等等。它们都以卓有成效的业绩证明,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采取适应这种特性的保护方式,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当然,从实践中看,政府通过行政行为建立名录制度和传承保障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在保护对象和传承对象的认定、标准、方式以及如何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性等问题上,存在一些复杂情况。需要通过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达成共识。但从总体上说,通过上述政府行为来加强保护及传承,对缓解和改变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处的濒危状态,无疑是一个强有力的办法。

三、关于政府保护行为的法律规范问题

政府如何发挥作用也就是政府行为规范的问题,从本质上说就是依法行政的问题,在立法上也就是所谓法律制度建设的问题。这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门的规章等。这其中,制定相关的国家法律,为政府行为乃至其他社会力量包括公民个人保护行为提供法律保障,这相对于政府的政策性文件更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

自1998年以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赴许多省份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了大量调研,并会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召开了立法座谈会和国际研讨会。2002年8月,文化部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起草小组,并于2003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据此,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又将草案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成立了专门小组,协调各方加快该部法律的立法进程。在这过程中,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还积极促进和推动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如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区制定出台了相关地方法规。目前新的草案文本正在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从立法上来说,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确立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无可替代的作用。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所决定的,必须最大限度地调动国家资源加大保护力度。具体言之政府应发挥三大作用:一是保护作用,即政府要利用行政资源和手段,最大限度地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为子孙后代留下文化的基因和血脉。二是帮助传承作用,政府不是传承的主体,并不直接干预传承,而是采取措施帮助支持传承人的传承活动。三是引导作用,即对社会的保护行为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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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委员会),是*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协调机构。

各有关行政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将保护、管理和编制规划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支持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对保护*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内容

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

(一)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具有历史特色和风貌的历史地段。

(三)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历史建筑;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古树名木;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对具有历史传统风貌或格局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应当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文化名镇(村)。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名单及其核心保护区的范围,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当划定核心保护区,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明确管理单位,制定具体的保护办法。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河湖水系、传统街巷格局、历史构筑物、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建筑色彩、古树名木等。

第十六条对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的建筑,应当认定为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名单,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历史名镇(名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编制其它规划时,应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保护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专项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原则,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保持传统风貌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控制指标,土地使用功能,人口密度,市政基础设施的改善,不同建筑的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保证保护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以及其他应当纳入专项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各项规划草案,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二十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各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九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审批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建筑的具体分类标准、保护和整治的具体要求,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的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公安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报由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六条扶持与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鼓励传统文化艺术的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有关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艺术。

第三十七条支持举办迎会、咸水歌比赛、鹤歌鹤舞比赛、飘色等具有*市特有的民俗风情的活动,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八条支持继承和发扬*市的饮食文化,保持和丰富其传统特色。

第三十九条支持生产和展销具有*传统特色的手工艺品。

第四十条支持民间保护古树名木,并向市绿化委员会举荐,以完善*市古树名木的详细档案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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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新媒体成为了促进民族文化传播的有效措施。在畲族文化的传播过程中,高科技信息传播手段的应用,让畲族文化信息的覆盖面得到了大幅度的增加,这就对畲族文化知名度的提升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作为闽东地区重要的畲族聚居地,畲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问题,已经成为了宁德地区有关部门较为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新媒体时代闽东畲族文化的传播措施进行探究。

一、新媒体影响下的闽东畲族文化传播现状

在畲族文化的传播过程中,官方网络平台的建构,已经成为了传播畲族文化的有效方式。针对畲族文化的传播问题,福安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通过构建《福安畲族网》这一网络平台的方式,对当地的畲族文化进行传播。从这一网站的应用效果来看,《福安畲族网》的建立,对展示畲族地区的特色风貌、促进民族团结产生了积极意义。除了构建官方闽东地区部分城市的政府官网也成为了传播畲族文化的主阵地,例如宁德市人民政府通过在政府官网开辟专栏的方式,让进入政府官网的网民对畲族文化进行了解[1]。福安市穆云乡人民政府的政府网站也是人们了解畲族文化的一个重要平台,除此以外,以百度贴吧为代表的民间网络传播渠道也成为了传播畲族文化的重要方式,百度贴吧中的畲族吧就是与畲族文化有着密切关系的畲族文化网络传播渠道。

二、新媒体时代闽东畲族文化的传播措施

1.通过编制畲族舞剧的方式对畲族文化进行传播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畲族舞剧的出现,成为了对闽东地区畲族文化进行传播的有效措施。福建宁德地区编制的畲族舞剧《山哈魂》成为了传播闽东地区畲族文化的重要工具。《山哈魂》是以畲族歌王钟学吉为原型创作的一部舞剧。该剧通过对钟学吉的传奇人生,表现出了畲族人民的忠勇团结、不屈不挠的民族精神。整个舞剧主要由半月情缘、畲山凤祥、风雨民生和白露霜冷四个部分组成,展现出了大量的原生态畲族歌言等文化元素[2]。在演出过程中,该剧先后获得了福建艺术节音乐舞蹈杂技曲艺类优秀剧目一等奖等多个奖项,并且代表福建省参加了2016年的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这一系列成就的获得,对闽东地区畲族文化的传播起到了促进作用。除此以外,宁德市涉足歌舞团创作的大型舞蹈诗《太姥畲家情》、《祥瑞畲乡》歌舞作品的创作,也对畲族文化的传播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编制畲族舞剧,是促进闽东地区涉足文化传播的一种有效方式。

2.利用电视专题节目对闽东畲族文化进行传播

除了利用畲族舞剧对畲族文化进行传播以外,通过电视节目传播畲族文化的方式,也是对闽东地区畲族文化进行传播的有效措施。福建宁德电视台打造的《多彩畲族》栏目,就是借助电视专题节目对畲族文化进行传播的有效措施。通过对《多彩畲族》栏目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该栏目是我国目前唯一一个以传播畲族文化为主要内容的电视专题节目。该栏目主要通过现场采访、访谈、以及展示历史文物和相关图片等方式,对闽东地区的畲族历史风貌,民俗风情和自然生态进行了展示。从这一栏目的播出效果来看,《多彩畲族》栏目不仅是促进各地畲族同胞之间的文化交流的平台,也为全国的观众展示了多彩的畲族文化,这就对闽东畲族文化的传承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电视专题节目是提升畲族文化知名度的有效措施。

3.通过文化保护措施对畲族文化进行传播

福建省“十三五”文化改革发展专项规划》的出台,让畲族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成为了福建地区文化发展的重要内容。通过对这一规划的主要内容进行探究,我们可以发现,以构建畲族文化生态保护示范点、闽东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核心内容的畲族文化保护工程,是影响福建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以闽东地区为中心构建起来的畲族文化保护区,这就使得文化保护措施成为了对闽东地区畲族文化进行传播的又一有效方式[3]。在闽东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过程中,宁德市艺术馆,宁德市福安市所辖的溪塔、凤阳及坂中中心小学等多个村镇单位成为了畲族文化保护示范点。这就对畲族文化的传承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随着文化保护措施的发展,以畲族民俗为核心的民俗旅游业的发展,也会成为促进畲族文化传播的有效方式。从福建地区民俗旅游业的发展现状来看,畲族民俗文化风情园项目的建设,是通过发展旅游业的方式促进畲族文化传播的一种表现,因此,闽东地区也可以通过发展民俗旅游的方式,对畲族文化进行传播。以宁德地区为例,当地的畲族民俗旅游资源主要由以畲族民居建筑、畲族生产生活习俗、畲族饮食文化、畲族婚俗文化、畲族山歌、畲族舞蹈为代表的体验性民俗旅游资源;以上金贝农业观光园、猴盾村为代表的休闲类生态文化旅游资源;以上金贝寺、建文帝墓为代表的历史类文化旅游资源和以上金贝原始自然景观为代表的精神文化旅游资源组成。在对畲族民俗旅游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当地可以通过利用畲族节庆活动为平台的方式传播畲族文化,也可以通过对畲族传统表演艺术传承者进行培训的方式,让畲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扮演一个涉足文化传播者的角色。

结论:畲族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瑰宝,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新媒体时代,在借助网络资源对畲族文化进行传播的基础上,畲族舞蹈的编排、电视专题节目的构建和文化保护措施的出台,也是对畲族文化进行传播的有效措施,因此,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对畲族文化进行传播,是新媒体时代闽东地区畲族文化传播的可行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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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的保护理念,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努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迈上新的台阶。突出作为黎族苗族传统文化核心区域的历史地位,努力发掘民族文化资源,使地区珍贵、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发扬和开发利用。

(二)基本方针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弘扬和发展。

(三)总体目标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得打全面加强。到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高度重视并有所改善。到年,建立起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使我市珍贵、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二、组织机构、工作原则与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保护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文化馆,具体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管理日常工作。

(二)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

(三)保障措施

加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加强专业技术性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充分发挥琼州学院、省民族织锦研究所、省民族博物馆等有关单位的作用,依靠他们多年来在地区从事民族民间文化的调查和研究工作积累的研究成果和经验,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专家咨询、论证和专业指导,让他们充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共同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出谋献策。另外,要加强现代技术的运用,充分利用各项科研成果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手段和工作方式的创新。

建立和完善档案。开展全面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分布情况、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编制保护目录清单,整理调查资料,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区分轻重缓急,对那些处于濒危状态且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优先安排,抓紧抢救;对那些濒危门类的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和年老体弱的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要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记录;对那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要积极征集,妥善保管。

培养专业人才。采用多种形式,分级、分期、分批对保护工作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进行教育培训。同时,注重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的专业人才,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保护工作专业队伍,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落实保护经费。采取多种保护管理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灵活有效地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工作。一是以政府投资保护,设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被列入国家级、省级项目的保护管理和专业人员培训等,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二是以政府保护和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三是以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团体、企业自行投资保护项目,共同开发受益。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用各种方式,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宣传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保护对象和具体办法

(一)保护对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工作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其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传统的音乐、舞蹈等;传统的工艺和制作技艺;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和体育活动等;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及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等。

(二)具体办法

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整理工作。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进行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黎族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形成档案和数据库。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认真组织申报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申报省级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认真组织实施保护工作。被评审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保护名录,要根据其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的内容规定,科学研究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经费,及时组织实施保护工作。

加强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通过组织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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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的研究成果缺乏对女书符号较为详细的款型分类,而详细的分类整理才能明确江永地区的女书符号视觉类型和特点,拟从扇面,精制布面手写本等大类出发,力求较为具体地归纳女书符号的视觉种类和流传地区,并结合文献资料追溯源头,思量弄清女书符号的视觉种类和特点。

(二)对女书符号进行地方特点和整体特点研究

湖湘视觉女书符号本来地方特色鲜明,丰富的地方性特点共同构成了多样性的女书符号视觉元素整体,成为江永地区整体特点的有机构成部分,当地在继承和发展女书符号的过程中,特别是利用传统视觉符号元素开发旅游时,出现了相同款型样式泛滥和元素混淆现象,说明重视视觉符号元素的地方性特点和整体性特点尤为必要,只有继承和发扬传统的女书符号的地方性特点和整体性特点,才能让传统女书符号成为有吸引力的文化特色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对传统视觉女书符号进行保护策略研究

分析和总结现行的民族文化保护策略以及在传统女书符号保护上的方式方法和保护效果,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整理或提出系统的保护措施,形式上如何选择活态传承,静态保护或开发运用,如何促进发展女书符号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前出现只注重表面效果和近期利益回报,不考虑潜在的文化丧失最终导致决定性的损失,所采取的女书符号保护方式缺乏系统性,规范性措施,特别是对无形文化的保护明显欠缺,应该确立有效保护,合理开发与创新的原则。

(四)对传统女书符号的样式进行创新发展研究

探索女书文化的创新发展原则和手段,为维持女书文化的特色和创新女书文化的样式提供理论参考和建议设想。摒弃继承和发展传统女书符号中出现的草率做法,遵循女书符号化创新根植于民族文化主体生产生活实践的原则。

二、湖湘视觉文化元素女书符号保护的创新运用解决的关键问题

至今,对传统江永女书符号元素研究还不完善。通过对传统江永女书符号的挖掘,对其符号元素进行创意设计,拓宽其应用范围,发挥更大的价值。本文提出将固定的传统符号进行创新、重组或是用于现代产品的设计与开发上,提升女书符号中的特色装饰艺术魅力,也对于文化产业的推动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江永女书符号形象设计及推广应用的方法和措施。针对不同载体的习俗的女书内容取其具有代表性符号、图案、文化内涵进行设计塑造,然后运用到出版物(书籍、杂志和报纸)、海报、产品包装、旅游纪念品符号图样等。使江永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融入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

1.在以往对女书符号的视觉元素样式研究中,都是把各样式以整篇幅的搭配进行分类,涉及十分广泛;并未将其女书中各个部分的符号做细致的分类整理,因此对女书符号的各方面款式类型作较为细致的分类探索,可以更加直观地展现女书符号的元素变化类型,通过研究将力图实现这一目标。

2.在当代条件下,关于如何继承及创新女书符号中的传统元素,这是论文研究比较新意的点。而且就当下发展民族特色文化资源旅游的形势和面临的问题来看,这种研究需要尤为迫切。更好的为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全面获取和整理保存,为其信息共享、保护修复、学术研究、参观鉴赏与开发利用等提供准确的数字化素材和活态传承的作品、富有艺术性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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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措施及其法律保护

技术措施[1],又被称为“技术保护”[2]、“技术保护措施”[3]、“版权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4]、“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5]等等,译自“Technolog-icalMeasures”、“CopyrightProtectionSystem”、“TechnologicalProtectionServices(TPS)”①等词句,实际上就是版权人为了控制作品而设置的保护屏障。广义的技术措施,是单纯在技术层面上所说的技术措施,泛指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为保护版权或与版权有关的权利而采取的一切技术手段。狭义的技术措施,或称法律意义上的技术措施,是指国际法或国内法中规定保护的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根据其功能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防御性的技术措施。包括控制访问(AccessControl)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作品传播的技术措施。二是反制性的技术措施。包括追踪、识别作品的技术措施和制裁非法使用的技术措施。

根据《WIPO版权条约》第11条和美国DMCA第1201条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措施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只有作者所使用的技术措施才构成条约项下的技术措施。美国DMCA对此作了扩展,将主体规定为版权所有者,把邻接权主体也包括了进去,由于网络内容提供商有相当一部分是邻接权主体,这样规定可以避免他们采取的技术措施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尴尬。(2)《WIPO版权条约》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须为行使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然而,美国的DMCA扩大了技术措施保护权利的范围,对控制访问作品的技术措施也予以保护。(3)《WIPO版权条约》第11条要求,技术措施是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4)技术措施须有效。美国DMCA规定,如果某技术措施在通常操作过程中,要求经版权所有者授权以应用某些信息或经过某种过程或处理才能访问作品,该措施即“有效控制访问作品”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给予了技术措施以法律保护②。WIPO的两个版权条约和美国、欧盟各自的立法,赋予版权人技术措施的权利主要包括:第

一、禁止他人规避控制访问作品的技术措施的权利。版权所有者有权禁止任何人规避其所采取的有效控制对作品进行访问(access)的技术措施。也就是说,任何人未经版权人授权或法律许可,不得对已编码的作品进行解码;对已加密的作品进行解密,或以其他方式回避、越过、排除、化解或削弱技术措施。第

二、禁止他人制造、流通规避装置的权利。版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禁止任何人制造、进口、向公众出售、供应或以其他方式买卖主要是为规避技术措施的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设备、部件或其中的零件。

二、数字环境下技术措施保护的困境

在版权法领域,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利益:作品创作者的利益、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后两者的利益又可归结为社会利益。现代版权法的理念就是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重保护。从版权法的整个制度看,利益平衡要求授予的版权不仅仅应当“充分而有效”,而且应当“适度与合理”。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版权法基石的利益平衡状态会产生相应变化。这种变化的一个趋向就是原来的利益格局被打破,致使原有的平衡走向失衡。在数字环境下,技术措施的采用以及由此形成的新型产权关系及其法律保护问题向传统的版权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

(一)与权利用尽的冲突

所谓权利用尽,也称首次销售原则(theFirst-saleDoctrine),是指版权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有关权利,不能再次行使。这一原则,严格地讲仅仅适用于经济权利中的发行权[6]。权利用尽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版权人专有权利的一种限制。它旨在防止版权人限制买主转让或者处置作品,同时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的是,权利用尽原则仅适用于已被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合法转移所有权的作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除外,且只限于那些获得了作品所有权的人。但是,版权法引入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后,权利用尽原则遭遇了很大挑战。

以电影业者在DVD中采用的技术措施为例。鉴于互联网和数字压缩技术的发展,电影业界为了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在DVD中使用了内容扰乱系统(ContentScramblingSystem,CSS)和区域码(Region-alCoding)技术。CSS系统将DVD以40位编码加密,而能够播放经过CSS加密的DVD的播放器DVDPlayer只能由电影工业联盟授权的厂家生产。这样消费者就被限制在特定的播放机上——而不能在其他播放器,如个人电脑上——观赏DVD。而区域码技术则把全世界DVD播放区域分为六个区,每一区的DVD光盘与播放设备都有独立编码,不同区域的DVD不能兼容。比如美国为第1区,台湾为第3区,在美国购买的DVD光盘无法在台湾购买的DVD播放机上放映。可见,CSS技术干扰了DVD业者在市场上自由处置DVD的能力,权利用尽原则受到了技术措施的限制。

图书馆业者也对反规避条款表示了关注。因为反规避条款令版权人始终有能力控制对作品的访问和复制,这实际上扩展了版权人原本依据权利用尽原则已经用尽了的权利。例如,传统上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存档和接受捐赠等活动都因此受到了限制。

可见,技术措施的保护对权利用尽原则的影响确实存在。依据传统的版权法,合法拥有作品的用户享有很大的自主性:自由地阅读、欣赏作品;将它借给或者送给朋友;甚至可以转手卖出。但是,由于技术措施的采用,这一切都受到了限制。

(二)与合理使用的冲突

世界各国在对版权提供保护的同时,大多规定了权利的限制和例外。合理使用,就是各国普遍规定的限制之一。合理使用是对版权利用的特殊情况,它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权利人同意又无须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合法的事实行为。

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当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时,技术手段就发挥了替代作用。但是,技术措施对于他人的合理使用也造成了不应有的障碍。在数字环境中,合理使用制度由于技术措施的日新月异而正在缩小适用空间。版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此消彼长的,过度的技术保护对使用者来说就是对其权利的限制、义务的附加。“没有人反对权利人在自己的私有财产周围树立篱笆,但是要是有谁把公有财产据为己有,就不能不受到公众的反对”[7]。技术措施正是版权人树立“篱笆”的行为,是版权人的“圈地运动”。过度的技术措施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形成不合理的信息垄断,与版权法鼓励作者创作、促进科学和文化的进步的立法价值大相径庭。诚然,由于在互联网上大量低成本、高质量地复制作品变得非常容易,且其复制件能够很快在互联网上传播,版权人的复制权已经越来越难以行使和控制。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版权人复制权的保护,适当扩大复制权的范围。但网络要正常运行,往往又不可避免地在其计算机或系统中产生复制,如将这些复制也纳入版权人的复制权的范围中,势必会损害网络的发展和网络信息流通。因此,在扩大网络环境下复制权的范围的同时,必须对其网络环境下复制权进行适当限制,从而为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提供条件。

(三)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

对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保障人权、尊重个体自由的标志。数字环境下,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技术措施而变得异常脆弱。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使收集、获取个人信息和资料的手段越来越丰富;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侵权后果可以迅速、大范围地扩散,很容易造成比传统环境下更严重的损害。由于技术手段本身的两面性,版权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也并非没有侵害隐私权之虞,对于那些反制性的技术措施,如具有跟踪、识别作用的技术手段来说,被控侵犯隐私权的可能性更大。比如,WindowsXP的推出就引发了有关隐私保护的争论[8]。

WindowsXP操作系统和.Net产品的核心组件——Passport鉴定系统,可以在网上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对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的活动进行追踪和监视。美国的电子隐私信息中心(EPIC)和其他一些隐私保护组织据此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指控,认为微软计划通过它推出的WindowsXP操作系统和.Net产品“不正当和蓄意”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要求联邦贸易委员会迫使微软改变它的不合理行为。这些组织认为,尽管微软在Passport中包括了一些选项,允许用户对他们的个人信息进行某种程度的控制,但是,这些信息仍然处在微软的控制之下。这些隐私保护组织要求联邦贸易委员会对Passport的信息收集机制进行调查,要求微软修改WindowsXP的注册程序,清楚地告诉用户接入互联网并不一定需要注册Passport;要求微软不得在没有获得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和MSN下属的网站分享Passport收集的信息;要求微软在WindowsXP中增加匿名或半匿名技术,允许WindowsXP的用户轻易使用其它网上支付服务。

(四)与公有领域公有性的冲突

英国1710年颁布的《安娜法》设定了“文学艺术的公有领域”(thepublicdomainforliterature)。一部作品超过了法定的版权保护期,或该作品所在国家、地区未对作品提供版权保护,也未参加国际版权保护公约,该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对于公有领域内的作品,使用者可以不征得版权人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伯尔尼公约中,作者享有一生加50年的保护期。欧盟保护期限指令中,作者享有一生加70年的保护期[9]。

技术措施的采用使保护期事实上得到延长,从而使公有领域进一步受到威胁。一部作品超过了版权保护期,版权人不再享有版权,在版权法上它便进入了公有领域,理论上公众就可以自由使用。但正如学者指出的,“公有领域中的东西不一定都是自由可取”,“使用公有领域中的资源很可能会受到限制”[10]。实际上,由于技术措施的保护依旧存在,公众无法使用作品,除非对其进行破解,但这又恰恰违反了反规避法律的规定。于是,版权法在这方面陷入了二难的境地。

技术措施对公有领域另一方面的威胁来自于它侵占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的可能性。《WIPO版权条约》第11条将对版权客体的解密行为规定为非法行为,但却没有将对不受版权保护的客体的加密行为规定为非法行为。例如,该条款允许数据库的卖主自由地对一组不受版权保护的数据以一段导言或一个关键数码系统的形式贴上一个版权的标签,然后把整个数据库加密,并依据第11条所制定的国内法阻止他人对整个产品解密。因此,只有一种能够将那些把产品中显然应当划分为公有领域的材料予以加密的行为规定为非法行为的措施,才能在版权领域中实现平衡和公正,让那些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加密,而让公有领域的内容向公众开放[11]。

(五)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公共利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对于一个特定社会的政治、文化状况和所支配的经济资源来说,公众利益是社会为所有成员(并非为大多数成员,也非为势力强大的集团,而是为社会中所有的人)努力争取的基本目标的集合。狭义的公共利益是指与版权人利益相对的,版权产业商利益之外的使用者利益,即公众自由使用作品的利益[12]。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9条第3项指出:著作权人以复制、发行等方式行使其著作权中的使用权,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在数字环境下,版权人的作品往往可以通过网络广泛传播,提供给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版权人的任何举措都可能对广大用户产生影响,其与公共利益之间发生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这在江民公司的“逻辑锁”案件中得到充分的印证。该案是在我国著作权法和刑法修订之前发生的一起软件版权人因采取技术措施不当而受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①,它突出地反映了版权人为维护自身权利采取的技术措施与公共利益之间潜在的矛盾冲突。该案留给人们的思考是:技术措施只能是预防性的,不能以打击盗版为名,采用攻击性手段;版权人采取技术措施对付盗版活动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限度。

上述五个方面的冲突是技术措施保护所引发的最主要冲突,随着技术的进步,这些冲突只会加剧。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就应该对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调和,做出取舍。在当前版权人权利范围高度扩张的背景下,我们应当调整立法以充分关照公众利益,最终实现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三、技术措施保护的价值取向:重申利益平衡机制

版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代表着私人利益,而信息资源共享则是对公共物品的分享,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因此版权法试图通过对私权的保护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实现全社会的信息资源自由流动,充分满足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从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TRIPS协议在前言中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同时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在第8条中还规定成员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共利益,并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WIPO1996年12月通过WCT和WPPT两个条约,其目的就是要解决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以及对表演和唱片的制作和使用有深刻影响的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中有关的版权和邻接权问题,从而以尽可能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现对作者就其文学和艺术作品的权利(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并维持作者的权利(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版权制度中,版权人对作品的专有与社会公众对信息的合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是构成版权领域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如果赋予版权人的权利过大,就会损害公众接近和利用智力产品的权益,从而使版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无从实现;如果给予版权人的权利过窄,就会使作品创作的原动力不足,版权制度的目的同样也不能实现。因此,必须完善以利益平衡机制为基础和核心的版权立法。这就要求:版权法既要保护作品作者和传播者的合理权益,以鼓励作者创作作品、传播者传播作品的积极性;也要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尽可能多地利用作品,使全社会能够共享作者创造的思想文化成果,最终促进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因此,在扩大对版权保护的同时,保证公众对信息资源的共享的权利也是至关重要的。在数字环境下,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必须遵循版权法维持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否则版权法将会降低甚至失去其功效。数字环境的开放性、技术性、虚拟性、交互性、数字化等特征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版权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原有的版权利益平衡关系,不利于实现版权法的功能。因此,有必要根据互联网的特征及其对现行版权限制制度的影响,重申利益平衡机制,重新界定版权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版权利益关系,以实现上述版权利益关系在数字化环境下的平衡。基于保护消费者的立场,对网络服务商等技术措施使用者规定相应的义务,以保障网络用户即数字媒介消费者的利益,是维护版权利益平衡的重要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6)项虽然也增加了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但同时指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实际上就是为协调技术措施权和权利限制之间的冲突留有的空间。

四、结语

权利作为利益的法律化,是法律设定的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任何权利都有边界,这种边界是权利人与其他任何人利益的分界线或平衡点。在数字环境下,版权法应当着力调整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版权人的技术措施权,又要保障社会公众分享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促进人类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与交流。版权法作为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器,合理地构建起版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正是其价值核心之所在。

[参考文献]

[1][7]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A].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131.

[2]郑成思.两个新的国际版权条约评介[J].外国法译评,1997(4):p72~77.

[3]李明德.美国正在审议通过实施WIPO两个新条约的议案[A].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346.

[4][澳]马克·戴维生撰,王源扩译.计算机网络通讯与美国版权法的新动向——评美国知识产权工作组1995年9月最终报告[J].外国法译评,1996(1):p60~66.

[5]王迁.略论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保护系统引发的法学课题[J].著作权,2001(1):p25~29.

[6]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p272.

[8]赵峰.隐私保护组织向美FTC指控WindowsXP和.Net[EB/OL]./news/buss/2001/07/30/54_51623_html,2001-07-30.Chinabyte.隐私保护主义者盯上微软的WindowsXP[EB/OL]./20010726/1412302.shtml.2001-07-26.Chinabyte.隐私权组织将扩大对微软的范围[EB/0L]./20010815/1414366.shtml.2001-08-15.

[9][12]袁泳.数字版权[A].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二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33,p17.

[10][美]劳伦斯·莱斯格著,袁泳译.开放的代码、开放的社会[EB/OL]./vip/yy/0001.htm#_ft-nref62003-05-10.

[11][美]保罗·戈尔茨坦著,周林译.版权及其替代物[J].电子知识产权,1999(6):p15~17.

①TechnologicalProtectionservices的用法意在区别于TechnologicalProtectionSystems。学者认为,后者技术保护系统,重在强调与数字化环境整合及自身相互整合的一系列工具。然而,在一个缺乏有效的内外隔绝手段的开放式信息基础设施网络中,这样的“系统”难以有效地运行。因此,前者“技术保护设施”的用法更合适。每一种“设施”都可以为信息化产品所利用。“设施”之间还可以互动。见Committeeon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theEmerging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TheDigitalDilemma:IntellectualPropertyintheInformationAge,Washington,DC,NationalAcademyPress,2000,p.153.

篇9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规划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七条在保护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单位要依法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中规定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其周围的古树名木、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重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在历史文化名镇(村)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一)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建设;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

(四)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小品;

(五)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道路街巷、园林绿地、河湖水系;

(六)进行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和改变文物古迹周围地形地貌的爆破、挖沙、取土等活动;

(七)其它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

第九条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不得影响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传统风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

第十条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不得任意迁移、拆除、改建、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如特殊需要,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自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内设置保护标志,设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的建筑、传统街巷胡同、区域等的历史名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的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公安消防机构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在城市景观线和街道对景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视觉景观的要求,建筑的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对景建筑相协调,禁止建设对景观保护有影响的建筑。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单位有参观门票收入的,所得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对客流量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必要时可以对游览人数予以限制。

参观游览者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爱护文物及其设施,不得刻划、涂污或者损坏。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改造,有计划、可持续地利用所保护的历史街区、建筑物等,不得超负荷使用。

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历史地段进行维护和整治,改善设施与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及历史地段,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整顿流散文物市场,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当地的历史沿革、风物特产、传统地名、环境风貌、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利用。并鼓励社会力量对流散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有关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特别是要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手艺,进行保护、利用和发展。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等公害,改善环境质量。对严重污染环境、危害文物安全、破坏环境风貌的单位,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篇10

一、技术措施及其法律保护

技术措施[1],又被称为“技术保护”[2]、“技术保护措施”[3]、“版权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4]、“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5]等等,译自“Technolog-icalMeasures”、“CopyrightProtectionSystem”、“TechnologicalProtectionServices(TPS)”①等词句,实际上就是版权人为了控制作品而设置的保护屏障。广义的技术措施,是单纯在技术层面上所说的技术措施,泛指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为保护版权或与版权有关的权利而采取的一切技术手段。狭义的技术措施,或称法律意义上的技术措施,是指国际法或国内法中规定保护的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根据其功能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防御性的技术措施。包括控制访问(AccessControl)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作品传播的技术措施。二是反制性的技术措施。包括追踪、识别作品的技术措施和制裁非法使用的技术措施。

根据《WIPO版权条约》第11条和美国DMCA第1201条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措施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只有作者所使用的技术措施才构成条约项下的技术措施。美国DMCA对此作了扩展,将主体规定为版权所有者,把邻接权主体也包括了进去,由于网络内容提供商有相当一部分是邻接权主体,这样规定可以避免他们采取的技术措施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尴尬。(2)《WIPO版权条约》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须为行使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然而,美国的DMCA扩大了技术措施保护权利的范围,对控制访问作品的技术措施也予以保护。(3)《WIPO版权条约》第11条要求,技术措施是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4)技术措施须有效。美国DMCA规定,如果某技术措施在通常操作过程中,要求经版权所有者授权以应用某些信息或经过某种过程或处理才能访问作品,该措施即“有效控制访问作品”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给予了技术措施以法律保护②。WIPO的两个版权条约和美国、欧盟各自的立法,赋予版权人技术措施的权利主要包括:第一、禁止他人规避控制访问作品的技术措施的权利。版权所有者有权禁止任何人规避其所采取的有效控制对作品进行访问(access)的技术措施。也就是说,任何人未经版权人授权或法律许可,不得对已编码的作品进行解码;对已加密的作品进行解密,或以其他方式回避、越过、排除、化解或削弱技术措施。第二、禁止他人制造、流通规避装置的权利。版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禁止任何人制造、进口、向公众出售、供应或以其他方式买卖主要是为规避技术措施的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设备、部件或其中的零件。

二、数字环境下技术措施保护的困境

在版权法领域,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利益:作品创作者的利益、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后两者的利益又可归结为社会利益。现代版权法的理念就是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重保护。从版权法的整个制度看,利益平衡要求授予的版权不仅仅应当“充分而有效”,而且应当“适度与合理”。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版权法基石的利益平衡状态会产生相应变化。这种变化的一个趋向就是原来的利益格局被打破,致使原有的平衡走向失衡。在数字环境下,技术措施的采用以及由此形成的新型产权关系及其法律保护问题向传统的版权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

(一)与权利用尽的冲突

所谓权利用尽,也称首次销售原则(theFirst-saleDoctrine),是指版权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有关权利,不能再次行使。这一原则,严格地讲仅仅适用于经济权利中的发行权[6]。权利用尽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版权人专有权利的一种限制。它旨在防止版权人限制买主转让或者处置作品,同时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的是,权利用尽原则仅适用于已被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合法转移所有权的作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除外,且只限于那些获得了作品所有权的人。但是,版权法引入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后,权利用尽原则遭遇了很大挑战。

以电影业者在DVD中采用的技术措施为例。鉴于互联网和数字压缩技术的发展,电影业界为了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在DVD中使用了内容扰乱系统(ContentScramblingSystem,CSS)和区域码(Region-alCoding)技术。CSS系统将DVD以40位编码加密,而能够播放经过CSS加密的DVD的播放器DVDPlayer只能由电影工业联盟授权的厂家生产。这样消费者就被限制在特定的播放机上——而不能在其他播放器,如个人电脑上——观赏DVD。而区域码技术则把全世界DVD播放区域分为六个区,每一区的DVD光盘与播放设备都有独立编码,不同区域的DVD不能兼容。比如美国为第1区,台湾为第3区,在美国购买的DVD光盘无法在台湾购买的DVD播放机上放映。可见,CSS技术干扰了DVD业者在市场上自由处置DVD的能力,权利用尽原则受到了技术措施的限制。

图书馆业者也对反规避条款表示了关注。因为反规避条款令版权人始终有能力控制对作品的访问和复制,这实际上扩展了版权人原本依据权利用尽原则已经用尽了的权利。例如,传统上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存档和接受捐赠等活动都因此受到了限制。

可见,技术措施的保护对权利用尽原则的影响确实存在。依据传统的版权法,合法拥有作品的用户享有很大的自主性:自由地阅读、欣赏作品;将它借给或者送给朋友;甚至可以转手卖出。但是,由于技术措施的采用,这一切都受到了限制。

(二)与合理使用的冲突

世界各国在对版权提供保护的同时,大多规定了权利的限制和例外。合理使用,就是各国普遍规定的限制之一。合理使用是对版权利用的特殊情况,它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权利人同意又无须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合法的事实行为。

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当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时,技术手段就发挥了替代作用。但是,技术措施对于他人的合理使用也造成了不应有的障碍。在数字环境中,合理使用制度由于技术措施的日新月异而正在缩小适用空间。版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此消彼长的,过度的技术保护对使用者来说就是对其权利的限制、义务的附加。“没有人反对权利人在自己的私有财产周围树立篱笆,但是要是有谁把公有财产据为己有,就不能不受到公众的反对”[7]。技术措施正是版权人树立“篱笆”的行为,是版权人的“圈地运动”。过度的技术措施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形成不合理的信息垄断,与版权法鼓励作者创作、促进科学和文化的进步的立法价值大相径庭。诚然,由于在互联网上大量低成本、高质量地复制作品变得非常容易,且其复制件能够很快在互联网上传播,版权人的复制权已经越来越难以行使和控制。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版权人复制权的保护,适当扩大复制权的范围。但网络要正常运行,往往又不可避免地在其计算机或系统中产生复制,如将这些复制也纳入版权人的复制权的范围中,势必会损害网络的发展和网络信息流通。因此,在扩大网络环境下复制权的范围的同时,必须对其网络环境下复制权进行适当限制,从而为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提供条件。

(三)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

对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保障人权、尊重个体自由的标志。数字环境下,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技术措施而变得异常脆弱。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使收集、获取个人信息和资料的手段越来越丰富;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侵权后果可以迅速、大范围地扩散,很容易造成比传统环境下更严重的损害。由于技术手段本身的两面性,版权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也并非没有侵害隐私权之虞,对于那些反制性的技术措施,如具有跟踪、识别作用的技术手段来说,被控侵犯隐私权的可能性更大。比如,WindowsXP的推出就引发了有关隐私保护的争论[8]。

WindowsXP操作系统和.Net产品的核心组件——Passport鉴定系统,可以在网上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对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的活动进行追踪和监视。美国的电子隐私信息中心(EPIC)和其他一些隐私保护组织据此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指控,认为微软计划通过它推出的WindowsXP操作系统和.Net产品“不正当和蓄意”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要求联邦贸易委员会迫使微软改变它的不合理行为。这些组织认为,尽管微软在Passport中包括了一些选项,允许用户对他们的个人信息进行某种程度的控制,但是,这些信息仍然处在微软的控制之下。这些隐私保护组织要求联邦贸易委员会对Passport的信息收集机制进行调查,要求微软修改WindowsXP的注册程序,清楚地告诉用户接入互联网并不一定需要注册Passport;要求微软不得在没有获得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和MSN下属的网站分享Passport收集的信息;要求微软在WindowsXP中增加匿名或半匿名技术,允许WindowsXP的用户轻易使用其它网上支付服务。

(四)与公有领域公有性的冲突

英国1710年颁布的《安娜法》设定了“文学艺术的公有领域”(thepublicdomainforliterature)。一部作品超过了法定的版权保护期,或该作品所在国家、地区未对作品提供版权保护,也未参加国际版权保护公约,该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对于公有领域内的作品,使用者可以不征得版权人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伯尔尼公约中,作者享有一生加50年的保护期。欧盟保护期限指令中,作者享有一生加70年的保护期[9]。

技术措施的采用使保护期事实上得到延长,从而使公有领域进一步受到威胁。一部作品超过了版权保护期,版权人不再享有版权,在版权法上它便进入了公有领域,理论上公众就可以自由使用。但正如学者指出的,“公有领域中的东西不一定都是自由可取”,“使用公有领域中的资源很可能会受到限制”[10]。实际上,由于技术措施的保护依旧存在,公众无法使用作品,除非对其进行破解,但这又恰恰违反了反规避法律的规定。于是,版权法在这方面陷入了二难的境地。

技术措施对公有领域另一方面的威胁来自于它侵占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的可能性。《WIPO版权条约》第11条将对版权客体的解密行为规定为非法行为,但却没有将对不受版权保护的客体的加密行为规定为非法行为。例如,该条款允许数据库的卖主自由地对一组不受版权保护的数据以一段导言或一个关键数码系统的形式贴上一个版权的标签,然后把整个数据库加密,并依据第11条所制定的国内法阻止他人对整个产品解密。因此,只有一种能够将那些把产品中显然应当划分为公有领域的材料予以加密的行为规定为非法行为的措施,才能在版权领域中实现平衡和公正,让那些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加密,而让公有领域的内容向公众开放[11]。

(五)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公共利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对于一个特定社会的政治、文化状况和所支配的经济资源来说,公众利益是社会为所有成员(并非为大多数成员,也非为势力强大的集团,而是为社会中所有的人)努力争取的基本目标的集合。狭义的公共利益是指与版权人利益相对的,版权产业商利益之外的使用者利益,即公众自由使用作品的利益[12]。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9条第3项指出:著作权人以复制、发行等方式行使其著作权中的使用权,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在数字环境下,版权人的作品往往可以通过网络广泛传播,提供给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版权人的任何举措都可能对广大用户产生影响,其与公共利益之间发生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这在江民公司的“逻辑锁”案件中得到充分的印证。该案是在我国著作权法和刑法修订之前发生的一起软件版权人因采取技术措施不当而受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①,它突出地反映了版权人为维护自身权利采取的技术措施与公共利益之间潜在的矛盾冲突。该案留给人们的思考是:技术措施只能是预防性的,不能以打击盗版为名,采用攻击性手段;版权人采取技术措施对付盗版活动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限度。

上述五个方面的冲突是技术措施保护所引发的最主要冲突,随着技术的进步,这些冲突只会加剧。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就应该对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调和,做出取舍。在当前版权人权利范围高度扩张的背景下,我们应当调整立法以充分关照公众利益,最终实现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三、技术措施保护的价值取向:重申利益平衡机制

版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代表着私人利益,而信息资源共享则是对公共物品的分享,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因此版权法试图通过对私权的保护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实现全社会的信息资源自由流动,充分满足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从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TRIPS协议在前言中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同时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在第8条中还规定成员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共利益,并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WIPO1996年12月通过WCT和WPPT两个条约,其目的就是要解决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以及对表演和唱片的制作和使用有深刻影响的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中有关的版权和邻接权问题,从而以尽可能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现对作者就其文学和艺术作品的权利(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并维持作者的权利(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版权制度中,版权人对作品的专有与社会公众对信息的合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是构成版权领域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如果赋予版权人的权利过大,就会损害公众接近和利用智力产品的权益,从而使版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无从实现;如果给予版权人的权利过窄,就会使作品创作的原动力不足,版权制度的目的同样也不能实现。因此,必须完善以利益平衡机制为基础和核心的版权立法。这就要求:版权法既要保护作品作者和传播者的合理权益,以鼓励作者创作作品、传播者传播作品的积极性;也要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尽可能多地利用作品,使全社会能够共享作者创造的思想文化成果,最终促进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因此,在扩大对版权保护的同时,保证公众对信息资源的共享的权利也是至关重要的。在数字环境下,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必须遵循版权法维持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否则版权法将会降低甚至失去其功效。数字环境的开放性、技术性、虚拟性、交互性、数字化等特征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版权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原有的版权利益平衡关系,不利于实现版权法的功能。因此,有必要根据互联网的特征及其对现行版权限制制度的影响,重申利益平衡机制,重新界定版权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版权利益关系,以实现上述版权利益关系在数字化环境下的平衡。基于保护消费者的立场,对网络服务商等技术措施使用者规定相应的义务,以保障网络用户即数字媒介消费者的利益,是维护版权利益平衡的重要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6)项虽然也增加了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但同时指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实际上就是为协调技术措施权和权利限制之间的冲突留有的空间。

四、结语

权利作为利益的法律化,是法律设定的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任何权利都有边界,这种边界是权利人与其他任何人利益的分界线或平衡点。在数字环境下,版权法应当着力调整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版权人的技术措施权,又要保障社会公众分享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促进人类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与交流。版权法作为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器,合理地构建起版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正是其价值核心之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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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TechnologicalProtectionservices的用法意在区别于TechnologicalProtectionSystems。学者认为,后者技术保护系统,重在强调与数字化环境整合及自身相互整合的一系列工具。然而,在一个缺乏有效的内外隔绝手段的开放式信息基础设施网络中,这样的“系统”难以有效地运行。因此,前者“技术保护设施”的用法更合适。每一种“设施”都可以为信息化产品所利用。“设施”之间还可以互动。见Committeeon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theEmerging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TheDigitalDilemma:IntellectualPropertyintheInformationAge,Washington,DC,NationalAcademyPress,2000,p.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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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现综合自动化的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应具有如下特征

1、装置必须微机化,具有良好的通讯性能。

2、保证继电保护装置能够实时向监控后台上送遥测、遥信信息,具备遥控功能。

3、装置具有良好的人机界面,便于工作人员调试校验。

4、装置具有对时功能及故障录波测距功能。

综合自动化变电站是由传统的一次设备和网络化二次设备分层(过程层、间隔层、站控层)构建,与传统的变电站相比综合自动化变电站必须保证通信的高效性、实时性、可靠性。综合自动化变电站与传统的变电站相比有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抗干扰问题、通讯设备的抗干扰问题、时钟同步问题、保护室的管理问题。

二、浅谈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抗干扰问题

引起电磁干扰的主要原因有:雷电波冲击、电力系统短路故障、站内高压刀闸和开关的操作、站内高压设备的工频电磁场干扰等等。防止强电干扰进入弱电系统是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抗干扰的最基本措施,主要方式为一方面可以通过改进装置的硬件部分,如采用光电耦合措施将强电与弱电隔离,增加其抗干扰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从改善外部环境着手,通过各种屏蔽、隔离、接地等措施,切断干扰。

装置的屏蔽问题。对于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而言,为防止外部的干扰直接耦合到装置的内部插件和元件上,目前主要通过机箱来屏蔽。这一点目前几乎所有的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都采用了,并且采用机箱良好接地的方式。

装置的接地问题。实践证明接地措施是抗干扰的重要手段之一。良好的接地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抑制装置内部的噪声耦合,防止外部电磁干扰。实际上,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外壳接地,同时起到了抑制电磁干扰和人身安全接地的双重作用。通常的做法如下:保护屏柜的下部应设有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接地铜排,屏柜上设有接地端子,并用截面不小于4 mm2的多股铜线连接到该接地铜排上,接地铜排应截面不小于50mm2的接地铜缆与二次接地网相连;保护装置箱体必须可靠接地;所有隔离变压器的一二次线圈间必须有良好的屏蔽层,屏蔽层应在保护屏可靠接地;外部引入至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空接点进入保护装置后应经光电隔离。

2、综合自动化变电站通讯设备的抗干扰问题

保护装置的实时信息能否可靠的上传至监控后台,通讯设备的抗干扰问题尤为关键。综自系统常用的通讯接口标准主要有:现场总线、以太网、通用串行通讯接口。目前我们通用串行通讯接口主要采用RS232、RS485。RS232接口标准的缺陷与不足:接口电路的信号电平太高,容易损坏接口电路、信号的传输距离短、抗干扰能力差。提高232接口标准性能的补救措施:采用有源电流环长线驱动器,可将三线制通讯方式变为四线制,这样既提高了抗干扰能力又扩大了传输距离;还可采用光纤转换器将232信号转换为光信号进行传输,同样使用光纤做为传输介质提高了抗干扰能力又扩大了传输距离。

3、综合自动化变电站的时钟同步方案

时钟同步解决由分散的智能装置采集的遥信变位信号时标的一致性问题,为事故分析提供准确的信号动作顺序信息,所以在综合自动化变电站中各保护装置的时钟同步问题十分重要,这也要求我们的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具备对时功能。目前我站主要采用基于报文对时和秒脉冲对时相结合的时钟同步方案。通讯报文对时法由于对时报文的传输的延时和装置响应对时报文的不同步,造成对时精度只能到秒级,而毫秒级的对时必须通过秒脉冲对时法来解决,秒脉冲对时法它是借助GPS装置在每个整秒时刻发出的秒脉冲信号的上升沿去中断各装置的CPU进行毫秒计数器同步。

4、保护室的管理问题

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对运行环境有着更高的要求,良好的运行环境才能保证其长期的安全稳定运行。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对运行环境的监视,制定严格执行保护室空调开启、门窗关闭等制度,以保证保护室内的空气质量、环境温度、湿度等满足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要求。另外保护室内禁止使用无线通讯工具,应开通有线通讯工具,以保证调试需求。

三、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选型设计

1、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选型应统筹规划综合考虑,使用知名厂家、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继电保护产品。

2、系统具备采集、监视、控制、自检查功能、通讯功能,可以通过网络把用户所需要的各种数据传输到监控中心。

3、微机保护具备时钟同步功能、录波功能为事故分析提供准确的信号动作顺序信息。

4、微机保护应具有很高的可靠性和抗干扰能力。

5、后台信号能够按重要等级、变电站名称划分,如Ⅰ类信号主要反映故障信号,Ⅱ类信号是告警信号,Ⅲ类信号主要反映保护装置及电力系统的状态,便于运行人员能迅速识别重要信号,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加快故障的处理速度。

6、保护装置应具有良好的人机界面,便于操作,安装调试。

四、综合自动化变电站保护装置安装调试验收投运

1、在综合自动化变电站建设中, 继电保护涉及测控装置、后台监控、直流系统、五防体系、远动设备。因此工作前应先明确继责任界限与分工, 做好协调工作。

2、对于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新安装校验,模拟电力系统可能发生的各种故障, 做装置的整组传动试验, 确保装置各条逻辑回路的正确性。

3、安装过程中应保证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装置的背板、压板、端子排、插头的接线牢固性, 做好光缆及网络线防外力破坏的措施。

4、验证各个系统设备之间的协调,对时系统, 监控系统, 远动系统, 远动系统,故障信息系统等调试工作。

5、对综自系统的继电保护进行验收, 除常规的保护试验外,还要对设备的遥信、遥控、遥测操作验收以及保护的对时功能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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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

(一)彰显特色,助推发展

我县有汉、哈萨克、维吾尔等20个民族,其中哈萨克族占总人口的75%以上。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县少数民族人民创造、继承和发展了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这些民族文化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博大精深。当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意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手段,以推进文化创新为动力,以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完善措施,扶持发展

由于历史原因,我县少数民族文化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落后,公共文化体系比较薄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不足。为此,要采取特殊措施,扶持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一是制定相应的法规,完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二是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动员各方面力量合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三是制定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中长期规划,确定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目标任务原则方法,使民族文化发展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四是进一步加大对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设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解决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中的特殊困难。

(三)培养人才,传承发展

人才是发展的第一资源,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必须大力培养所需要的各类人才。一是培养管理人才,强化业务主部门的职能,进一步加大对发展民族文化工作的指导;二是培养传承人才,发现和培养乡土文化能人和民族民间艺人,支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继承和创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褒奖他们为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作出的特殊贡献;三是培养艺术人才,充分发挥他们在民族文化发展中的带动、示范、传承、引导作用;四是培养研究人才,鼓励专业和各种非专业人士积极参与民族文化发展研究,推动民族文化发展理论创新;五是培养经营人才,鼓励各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民族文化产品研发,促进民族文化产业发展。

(四)交流合作,共同发展

少数民族文化只有走出去、请进来,融入文化大环境,与其他民族优秀文化相互融合,才能不断创新和发展。要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参与疆内互办的文化年和在疆内举办的文化节、艺术周、展览会以及各种演出活动;要精心打造一批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精品,充分展示少数民族文化魅力,不断提升少数民族文化的国际影响力;要组织高层次艺术人才到民族地区开展文化下乡服务活动,帮助基层开展文化活动,培训基层文化工作人员,传播先进的文化发展理念。

(五)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少数民族文化内涵丰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民族文化发展中的各种关系,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基层文化活动正常开展;要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和广播影视事业,提高传播力,扩大覆盖面;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和博物馆建设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宣传主阵地和主渠道作用;要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民族文化活动,丰富各族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资源;要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着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创新,营造充满活力的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环境;要保护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和建筑群落,扶持少数民族文化特色乡镇建设。

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工作,多措并举采取建立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精品网站,通过互联网对外宣传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通过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在全市上下形成共识。同时把保护、抢救、传承少数民族文化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制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考核指标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意识。

(二)加强民族传统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为保护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提供保障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文化专业人才,一方面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强化工作力量,建立一支高素质、具有实干精神的专业队伍;另一方面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努力培养文化专业人才,让更多的人走进民间艺术,发扬民族之魂。另外要加强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评定工作,要建立文化传承人名录体系,对传承人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使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后继有人,使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魂宝流传千秋。

(三)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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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传统建筑是我国几千年农耕文化的结晶,是民族文化的源头根基,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千百年来,它随着人类文化的变化而变化,忠实地反映着人的过去,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技术和科学水平。一方面保护乡村传统建筑就是保护祖先遗留的传统文化,就是保护历史信息的真实遗存,就是保护一段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历史,对我们了解历史、传承民族文化都有积极、深远的意义,所以我们应尽所能保护它,使之能延续下去。另一方面通过对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研究,吸取其在选址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方面的文化理念,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借鉴,推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浙江省长兴县新农村建设及乡村传统建筑保护的困境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的全面推进,湖州市和长兴县制定出台了《湖州市全市村落整治实施标准》、《村落整治规划编制指导意见》、《长兴县县域村落布点规划》等一系列标准和规划,为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保护和开发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严峻的挑战。如果能正确处理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之间的矛盾,把新农村建设与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两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就能使乡村传统建筑获得新的发展契机,焕发出新的青春活力,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如果乡、镇、村片面理解新农村建设,以为新农村建设就是破旧立新,大规模拆除传统建筑,集中规划新建建筑,这样就可能给乡村传统建筑文化遗产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一)盲目拆建,自然损毁,部分乡村传统建筑受到破坏。

长兴县迄今还保存有一定数量的传统建筑,这一方面是因为前些年地方政府和有关方面加大了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部分乡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使得传统建筑得以幸存。从总体上来看,长兴县地处浙江北部长三角腹地,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迅猛发展给传统建筑保护带来巨大的冲击,物质条件和社会生活方式的变迁使乡村传统建筑的原有功能逐渐衰退,同时,不少乡村传统建筑年久失修,避雷、消防等安全及基础设施落后,无法满足现代化生活的需求。无序的违章搭建和拆建传统建筑,导致传统建筑及其环境原有的生态系统、传统风貌格局被不断肢解和破坏。而在另一些偏远地区,常住人口日益减少,建筑长期空置,年久失修,日益破败,垮塌的情况屡见不鲜。并且部分村民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问题的认识不够深入,简单地把新农村建设片面理解为新村建设,导致许多传统建筑在盖新房、建楼房的大拆大改大建中遭到破坏。

(二)制度缺乏,意识淡薄,乡村传统建筑保护监管措施缺位。

长兴县目前发现的乡村传统建筑,绝大部分尚未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于缺乏法律支撑和政策依据,加之传统建筑及其环境本身所具有的生产、生活功能,特别是乡村建设的内在需求,导致对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保护整治乃至周边环境的控制和管理难以有效实施。在传统建筑的管理体制上,由于涉及文化、文物、建设、规划、旅游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往往存在多头管理、体制不顺的情况。此外,农民群众是保护传统建筑的主要力量群体,但相关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力度不够,加之农民群众自身文化水平有限,受改善生活环境、改进居住条件的迫切愿望影响,从而对保护传统建筑资源的认识模糊。有些地方官员还受不良政绩观影响,对保护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协调不积极,对一些村民破坏和拆建传统建筑监管劝阻不力。

(三)过度开发,管理薄弱,乡村传统建筑受毁于商业化。

一方面,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恰当利用对保护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有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过度开发也会出现众多弊端。有的旅游设施和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破坏了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整体性。更令人担忧的是,当乡村传统建筑成为“景点”过度开发后,古朴而富有传统的乡风民俗受到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的冲击,大量有价值的非物资文化遗产因追求短期效益而被破坏。另一方面,长兴县乡村传统建筑数量多、分布广、文化内涵极其丰富,而与此对应,从事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的管理力量相对薄弱、专业人才相对匮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传统建筑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从业人员整体水平和素质不高也是制约传统建筑保护的重要因素。

(四)资金缺口大,乡村传统建筑有效保护较难。

乡村传统建筑数量较大,并且每年都有残损,每年都需修缮,否则就难以做到保持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完整性。但现实情况是限于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有限,政策财政还远远满足不了传统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即使是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传统建筑,其保护维修资金也还存在一定的缺口。目前用于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渠道还相对单一,运用市场手段,吸引民间资金投入传统建筑的保护远未形成规模。同时传统建筑保护应急机制建立相对较难,一旦出现传统建筑突发性破损便束手无策。

三、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与新农村建设和谐发展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切实做好乡村传统建筑的调查、规划、保护工作。

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传统建筑保护意识。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注重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我们应通过各种途径、多种形式强化宣传教育,使广大领导干部特别是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乡村传统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做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传统建筑保护工作的危机感和责任感。另一方面,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并将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进一步强化对传统建筑保护的指导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制定相应政策,将乡村传统建筑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有关部门领导的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政府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督查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二)努力挖掘,积极探索,切实做好乡村传统建筑的保护分类指导。

有关部门在开展文物普查的过程中,要将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调查和研究作为重点课题。全面排查摸清家底,做好相关登记和建档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传统建筑价值评估体系,制定颁布新农村建设中应予保护的传统建筑标准,并以此为基础遴选出一批历史久、价值高、影响大的传统建筑及建筑群,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对那些尚不具备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条件,但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乡村传统建筑,也应从保存历史文化资源、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高度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根据传统建筑的价值、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保护利用现状及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对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以此为基础,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分类指导,确定不同的保护方式、保护主体、保护内容,积极探索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利用的模式。

(三)深入研究,加快立法,制定和完善乡村传统建筑保护的政策措施。

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全适用于乡村传统建筑的保护,为避免在村镇整治过程中不加甄别,随意拆除传统建筑,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管理办法,明确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强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的若干政策措施,确保传统建筑保护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为更广泛地动员社会参与乡村传统建筑的保护,可适当放宽传统建筑产权交易的条件,允许合理的产权流动,使有经济能力的法人或个人在明确保护责任的前提下,可以购买保护建筑的使用权和产权。在乡村传统建筑的保护、管理与运作方面,可考虑适当引入市场机制,调动各种经济力量,进行多渠道资金筹措在内的多元化、开放式传统建筑保护与管理运行机制的尝试。还要加大新农村建设中的传统建筑保护的资金筹措力度,在传统建筑遗存丰富的乡镇,从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补助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抢救修缮工作。

(四)强化宣传,普及教育,争取群众对乡村传统建筑保护的理解、支持与参与。

就保留至今并延续原有使用功能的乡村传统建筑而言,其与村民的生活休戚相关,村民对传统建筑保护的理解和参与程度,将直接影响相关保护措施实施的长远效果。为此,要对村民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普及和沟通的力度。一是要让传统建筑价值为村民所认同,进而增强对传统建筑的尊重和保护意识;二是要提高村民保护传统建筑的法律责任意识,使依法保护传统建筑成为村民普遍自觉的行为,逐步形成“人人保护,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三是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建立村民自我管理机制。在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村民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政策、资金方面给予一定扶持,加强乡村基础建设和环境整治力度,努力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充分发挥村民在传统建筑及其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乡村传统建筑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富有生活气息和人文精神的部分,是体现“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极为重要的物质载体。新农村语境中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传承保护,就是要抛开村镇各自为政的规划保护方式,在现代规划理念指导下,因地制宜、以人为本,激发各种力量,盘活各种资源,通盘规划整体保护,让传统建筑这个经过千百年传承的生命有机体不在新农村建设的滚滚浪潮中被毁灭,而在这个过程中得到继承和延续,将其精华融入到新农村建设的肌理中。加强乡村传统建筑及其环境的保护,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杨晓蔚.古村落保护与新农村建设和谐发展对策研究[J].浙江工艺美术.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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