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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企业会计准则已然出台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同年10月30日,又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并自2007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体系。这标志着我国初步建成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会计准则体系。新准则后,除了小企业仍然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外,其他企业都将逐步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正式实施
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以42号部长令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1993年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废止。
(三)准则与规则的博弈
1.会计与财务不再泾渭分明。会计准则不仅包括会计处理原则,同时也有大量的财务处理规则。如:收入准则就是收入确认计量的依据。资产减值准则则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方法进行明确。而财务规则中对于成本费用的列支不再采取一一枚举的方法,而是原则性地作出规定。
2.赠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无论是准则还是规则,通篇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把判断的权力交给了财务人员。财政部会计司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说:准则不可能穷尽现实中的一切经济事项,当出现准则中没有的现成答案时,就需要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进行判断。对于财务规则更是贯彻了这一理念。
3.九龙治水――多方监管下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第五十九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制度,对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政策和考核有关金融企业的依据。对商业银行而言,除了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部门以外,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也是重要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力量。
二、近期股市为什么这么火――财务管理理念的转变
从2006年下半年起,国内A股市场开始发力,单边上扬,到现在仍然异常火暴,一路突破4000点(上证指数)关口,而且没有止步的迹象。究其原因,与上市公司业绩大幅改善密切相关,而上市公司业绩的改善,与新会计准则和财务规则的实行不无关系。用业内人士的话说:准则的实施,倒逼出来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制度隐藏的资产增值利润。
(一)从收入费用观到资产负债观
收入费用观强调以利润表为中心。它的特点是:
――把收入费用要素重要性置于重要地位,关注收益与费用直接配比以及配比的结果。
――会计计量以历史成本为基础。
――收益(亏损)=当期收入-当期费用
――收益的局限性:部分收益;已实现的收益;对未实现损益不确认;财务报告仅报告本期实现的收益。
资产负债观强调以资产负债表为中心。它的特点是:
――把资产负债要素的重要性居于首位,关注资产负债的价值变动。
――会计计量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现阶段适当引入公允价值,使用尚有一些限制条件。
――收益(亏损)=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
――收益的全面性:既包含实现收益,又包含未实现收益;确认未实现收益及损失;财务报告报告全面收益。
新准则实现了由过去的收入费用观到今后的资产负债观的转变。
(二)资本约束资产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作了要求。中国银监会2005年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核心监管指标》中全面贯彻了资本约束资产的理念。在《规则》中再次明确了相关指标比率要求:商业银行要建立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三)全面收益概念
全面收益包括当期经营活动收益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负债价值变动的利得和损失,即收益=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政策、差错影响+外币报表折算+其他)。在当期的财务收益中,正常经营活动收益仅是收益的一部分,市场价值变动损益今后将是影响收益的重要因素。
(四)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是个舶来词,是指管理人员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以实现某些特定目标的手段。假定管理人员可在一系列的会计政策中自行选择,很自然他们会选择那些使自身效用或公司市场价值最大化的会计政策。新企业会计准则提供了更多的可选会计政策。如对折旧方法的选择,新规则取消了原有的限制。再如职工薪酬准则和股份支付准则,对辞退职工的经济补偿、管理层股权激励等诸多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处理办法。
(五)财务风险管理贯穿始终
采用公允价值,我国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为其提供了条件。但同时,以市场价值为基础计价,市场的波动将直接反映到企业的收益变动之中,企业与市场的关联度将进一步提高。因此,无论在巴塞尔协议,还是监管部门的系列制度规定中,风险管理的出镜率奇高。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将财务风险单列一章进行规范。
(六)公允价值是什么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频频出现,作为新增加的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公允价值的内涵何在?《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条给出了定义: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通俗地讲,公允价值就是在活跃交易市场中资产和负债的市价。特别强调债券、股票、房地产、土地、外汇、期货等资产的计量以市价为基础计价。
(七)资产价值在于变现能力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由于交易的普遍存在,理财观念有一个根本性的革命是更为看重资产的变现能力。在基本准则中,会计要素的计量属性增加为5个: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资产、负债在核算计量中,区别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计价模式。如:重置成本多用于盘盈固定资产的计量等;现值则通常用于非流动资产何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价值等;而公允价值则主要应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等。主要是由公开报价的股票、债券和权证。为了做实资产价值,由原来计提8项减值,扩大到对企业所有资产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同时为了防止滥用减值准备准则,规定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八)被动管理到主动管理
新通则取消了原来制度中的一些比例限制。如:取消了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额14%比例预提的做法,改为据实列支。取消了招待费、宣传费、广告费的比例列支做法。将主动权交还给了企业,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心所欲,因为股东-投资者需要增加盈利,而雇员-管理层和职工需要良好的福利待遇,由企业在股东和雇员之间求得平衡。另外,准则和通则取消固定性限制,并不意味着税务会计同样取消限制。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一些会计处理上的差异将长期存在,这是两者的目标导向不同所导致的。新准则和通则实施后,在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上,仍然要重点关注税收法规的具体规定,详细区分两者的差别所带来的影响。
三、价值增值是目标――管理会计在走近
(一)绩效评价悄悄变脸
银监会在2006年提出,今后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评价,要扣除相应的风险损失。将目光放在如何做实财务指标方面。对商业银行内部而言,一方面要大力拓展业务,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又要防止不良资产的非正常增长,消蚀当期收入与盈利。因此,在银行绩效考核上,开始引入了经济增加值和风险资产扣除概念。
经济附加值(EVA),是指部门的净利润扣除部门占用资本按照机会成本比率计算的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经济附加值(EVA)=盈余-(资本×资本边际成本率)
经济附加值是对净利润贡献的一种基于会计方法的衡量指标。对于部门的绩效评价,只有将所占用资本的机会成本考虑,并对产生的风险合理计量进去,盈利才显得有意义。
在对分支机构的考核上,占用资本的概念则转换成为资产减值损失。即利润=账面利润-隐性不良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对不良资产(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减值损失放宽了判断条件,概括地说:原制度着重于要求金融企业采用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乘以一个适当的比例计算确定相关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与原制度不同,新准则明确要求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这样一来,对呆坏账准备金的计提核算将更为严格,必将促进绩效考核更加注重风险的度量。
对绩效评价,过去的财务管理多注重对组织的绩效评价。新准则、规则借鉴国际资本市场通行的做法,将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绩效考核与激励纳入国际视野,这就是通行的期股期权激励。据说,到国际资本市场上市路演时,成熟的国际资本投资者一般会十分关心企业的管理层激励计划,关心管理层为创造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利益动因。
(二)全面预算管理普遍应用
财务决策、财务计划与财务控制是财务管理的三架马车。而全面预算管理则是实现财务管理三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中应用发展较快。 全系统高度集中的全面预算管理是其他企业财务管理无法比拟的。但随着上市,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一是股利分配压力大;二是资本充足率等指标达标压力大;三是对各方财务调控的期望值加大。于是,原有的全面预算管理面临新的问题,如何利用其深入挖掘财务资源、合理有效控制成本费用成为新的关注点。预算编制的基础、费用配置的方法、预算执行的分析、成本费用的控制、预算结果的评价成为预算管理成败的五大关键。
(三)作业成本制度不再陌生
作业成本制度就是以作业为基础的成本制度。其理论基础是:产品消耗作业,作业消耗资源并导致成本发生,资源耗费应按发生的原因先汇集到作业,并计算出作业的成本,再按成本的对象(产品、客户、部门或机构)所消耗的作业量将作业成本分配计入各有关成本对象。
对商业银行而言,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利润空间将日益压缩,因此控制与降低成本的要求,将对内部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毫无疑问,对大量间接费用进行归属,以确定究竟是那些服务与产品耗费了成本,将是成本管理的重点之一。作业成本制度将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管理工具。
作业成本制度通过成本计算,计算出每一项产品与服务的成本,进而分析客户的盈利能力,帮助做出对产品与客户取舍的决策。同时,在取得精确的成本的基础上,可以帮助进行产品与服务的定价。而且,借助成本资料,实施持续的成本管理,有效控制成本费用。作业成本制度在预算编制、部门绩效衡量等方面也具有特殊的价值。
(四)事业部制渐行渐近
实施作业成本制,相应促进了商业银行新一轮的管理革命。流程再造成为主题之一。组织机构的流程再造伴随着业务流程的变化而变化。作业成本制使得单一产品的盈利核算成为可能,所以以产品线为对象的管理模式应运而生。近年来,国内外银行开始尝试的事业部制便是代表。
所谓事业部制,就是按照金融企业所经营的事业,包括产品、地区、顾客等来划分部门,设立若干事业部。目前银行事业部制的大致框架是:将业务部门集中,划分为“对公业务单元部”和“对私业务单元部”或“信用卡事业部”,其他辅助部门的人员仍保留原有编制。事业部在企业宏观领导下,拥有完全的经营自,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既是利润中心,又是产品责任单位,对产品设计、推广及营销活动负有职能。
从总分行制向事业部制转变的改革模式是美国和欧洲的舶来品,这种“扁平化、垂直化”的经营管理变革,逐渐成为银行的主流经营管理方式。这也是银监会督促各商业银行尽快实施的机构改革方向。
(五)信息系统助力发展
银行始终扮演着信息系统应用先行者的角色。在工商领域应用的诸如平衡计分卡、ERP等先进管理技术,在银行也得到了初步应用。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现代银行财务管理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而且,人工无法实现的数据处理在计算机辅助下变得易如反掌。未来的银行财务管理必将沿着集中与精细两条道路不断深化发展。今后将重点在财务战略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业绩和风险衡量、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成本费用控制等方面发挥信息系统的优势,寻求新的突破。
四、变革提出了挑战
(一)对企业提出了挑战
篇2
进入90年代,国际金融业日益呈现创新化、多元化、国际化、功能化的趋势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纳入到全球一体化的经济体系中来。中国商业银行既要加快改革、完善和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和运作效率,不断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需求,还要积极准备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此,深刻理解国际商业银行经营发展变化的内在机制,掌握其未来演变的方向,及时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改革,提高对外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内涵
所谓商业银行综合,是相对分业而言的,实质上是指商业银行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关系。商业银行的综合既涉及经营层面又涉及管理层面。就经营层面而言,即人们所说的商业银行分业经营与商业银行综合经营问题,这是商业银行业经营模式的内核;就监管层而言,既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的问题,它涉及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选择。狭义的理解,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交叉经营;广义的理解,既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商业银行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商业银行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其实,在商业银行创新日新月异的今天,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进军证券领域,而证券机构则可以通过创建共同基金的形式蚕食银行的存款。即使在银行内部,也可以开展一些非证券类的投资银行业务,如项目融资、结构融资、财务顾问、企业兼并顾问和商业银行创新产品等。各种商业银行机构也可以开展“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前的热身运动”——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通过银行转帐业务,开展网上交易业务,利用银行卡、银行存折直接买卖股票,券商委托银行网点代办开户业务,银行承担资金结算和基金托管业务以及在投资银行业务上的合作。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综合经营的动力
银行实行综合经营或分业经营并没有一个固定、统一的标准。对于经营的选择,应该视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而定。自从九十年代初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实行分业经营以来,至今已有近十年的时间,国有商业银行所处的环境及其自身的情况己经发生了许多变化,虽然目前银行实行综合经营要求的条件还不能完全达到,但是,从国际商业银行发展大潮看,银行综合经营己是大势所趋,况且我国政府在银行综合经营上的管制有所松动。现阶段,国有商业银行出于提高其竞争力的考虑,有着实行综合经营的强烈冲动。
(一)应对加入WTO后的竞争
加入WTO之后,中国银行业的开放进一步扩大,商业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正在出现重大的变化:
1、在地域方面,中国加入WTO后将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地域限制;对于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中国加入WTO五年后中国将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
2、在业务对象方面,中国加入WTO后将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客户限制;中国加入WTO后将逐渐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五年后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
3、在业务范围方面,外资银行涉及的银行服务范围包括: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基金承对;所有类型的贷款,如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和融资;商业银行租赁;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如信用卡、收费卡和借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担保和承兑;其他商业银行服务提供者从事商业银行信息、商业银行数据处理及有关软件的提供和交换。以及对上述所有活动进行的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如信用调查与分析、投资和有价证券的研究与咨询、为公司收购与重组及制定战略提供建议等全方位商业银行服务。
4、在机构设置方面,中国加入WTO五年后,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以及外资商业银行机构企业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的非审慎措施,即允许更多的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入中国。外资银行将逐步进入中国,最终于2006年可以在任何地点,经营任何商业银行业务。
综合经营的外资商业银行机构进入我国市场,能够全面运用各种商业银行工具为客户服务。与我国商业银行相比,显然他们具有更强的服务功能和竞争力。与西方主要国家全能银行业务范围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局限在相当狭小的范围之内。业务范围存在的局限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提高,这种状况必然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高。竞争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生死存亡。
从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来看,不仅在国际商业银行市场上根本无力与西方实行综合经营的银行进行竞争,甚至在国内商业银行市场上也难以应付由于外资银行进入而造成的竞争压力和冲击。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必要根据国际经济商业银行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调整,认真研究和探讨采取综合经营模式。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的保护期即将结束,在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面临进一步开放压力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调整也是为了提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使之能够在国内商业银行市场上与外资银行展开竞争。
(二)应对国内其他商业银行机构的竞争
现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在国内商业银行市场上依然占据了大部分份额,但其增长速度却远低于证券、保险业等其他商业银行机构。商业银行的传统利润来源无非是存贷款利差。随着各个非银行商业银行机构不断的商业银行创新和融资证券化趋势,优化传统的利润来源将受到巨大的挑战。
首先,从负债业务方面看,我国商业银行市场的发展必然带来商业银行产品多样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符合不同投资人特点的、个性化的商业银行服务业将逐渐开发出来,居民的储蓄会纷纷发生分流投向公债、股票和投资基金等更有利的方向,这样,投资基金、保险公司、货币基金、股票市场和养老基金都将是银行负债业务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由于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股票公司等机构创造出的各种各样存款性质的商业银行投资工具,更能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因而,这时银行稳定的资金来源基础发生动摇,银行传统的汇总储蓄、活期存款的垄断地位受到挑战。随着这些机构的迅猛发展,银行资金来源急剧减少,利差基数减少,银行利差收入会急剧下降,盈利形势恶化,到那时,商业银行就不得不寻找新的出路,以求生存和发展,商业银行各业的交叉领域的广大业务空间必会成为其业务发展的重要方面。
其次,从资产业务方面看,由于多元化和资产证券化的需要,银行原有的资产业务,也会受到竞争的压力,如原有的住房消费贷款业务也会渐渐为建筑协会等机构渗透。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以股票市场为例,证券市场上无论是上市公司总数规模,还是资金规模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证券市场等资本市场的发展会给其他非银行商业银行机构和大公司直接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筹资提供方便,通过股票市场的直接融资总体呈递增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我国银行的间接商业银行转向直接商业银行这样的一种趋势。虽然,银行在融资方面无论在现在还是将来一段时期内依然占据主要地位,但随着资本市场间接商业银行的发展,这将削弱了银行原来所占有的垄断地位和在融资成本上的比较优势。激烈的竞争已使国际商业银行市场中发生“脱媒”现象,随着银行传统的商业银行媒介作用降低,银行传统业务市场份额缩小,银行盈利也会受到影响。面对融资的证券化,商业银行原有的在商业银行市场的定位发生挑战时,分业压力、综合呼声会随之增加。
再次,从表外业务看,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活动,包括了担保、商业银行衍生工具、贷款承诺、投资银行业务及信托、咨询、结算等。世界范围内,近年来,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银行一改过去将资产负债管理作为银行关注重点的传统。国外的银行积极通过表外业务寻找利润空间,国外银行的表外业务十分发达一般占到业务收入的30—40%,而我国仅为10%左右,我国银行业的利润来源大部分来自存贷差利自、收入,大约占到90%。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银行出于竞争的压力,为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同时为与国际接轨,我国现在也在渐渐实行通用的巴塞尔协议的做法。提出了对商业银行自有资本比率的要求,表外业务对自有资金的要求较低,有的非或有资产与非或有负债业务对自有资金的要求为零,银行出于逃避对有资本比率的管理要求扩大表外业务成为必然的选择。表外业务包括了商业银行工具的交易以及收费和出售贷款等取得收入的业务,它的商业银行工具有许多是银行与证券结合的产物,如投资银行的部分业务,因而随着不断创新,表外业务的发展将会模糊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的界限,使得分业与综合的篱笆也被逐步拆除。
我国商业银行不断发展,将形成各非银行商业银行机构的突起,使国有商业银行面临更多的竞争对手,对银行传统业务形成巨大压力,使其不得不大力发展表外业务,进行商业银行创新,扩大业务范围,这就不断形成对原有分业经营模式的突破。
(三)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要求
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的基本要求。在一定的安全性、流动性要求下,商业银行的盈利性不可忽视,真正的商业银行本质内涵是追求盈利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在趋利避害原则下,实现盈利最大化是其从事经营基本动机,依据前文提到的综合经营具有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和吸引客户的优势,随着分业经营下,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利润空间逐渐缩小,盈利最大化的实
现是建立在其经营领域和业务空间不断拓展基础上的。在当今,商业银行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和一体化的发展格局下,把银行业务发展的空间定位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会抑制商业银行功能的发挥,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这样具有一定规模和一定竞争实力的银行,分业经营会成为其发展的障碍。同时,经营手段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使银行综合经营的成本优势日益显现出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商业银行抛弃“分业制”,实行“综合制”提供了技术支持。因而随着商业银行内部机制的不断完善,外部监管的加强,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必然需要综合经营体制的建立。
三、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综合经营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具有业务多元化,商业银行化特征的综合经营战略顺应了世界商业银行经济发展的潮流,以其灵活、多样的全方位服务满足了现代社会的需求,极大地推动了一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专业银行转化为商业银行之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成为各银行发展的宗旨追求利润、自负盈亏必将使各商业银行的经营者的经营观念和体系发生改变,经营的综合性战略已成为一种商业银行的必由之路。另外,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进步,商业银行人才素质的不断提高国际间商业银行竞争的日趋激烈,组合式商业银行工具的大量涌现,综合经营战略作为一种商业银行领域的新生事物必将受到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的青睐,成为世界商业银行业发展的主流。目前我国正积极复关,与世界经济接轨,复关后,市场领域的垄断地位就要被打破,竞争将日益国际化。我国的商业银行要想在竞争中站稳脚,与强大的外国商业银行机构抗衡,实施灵活、高效独具特色的综合经营战略将成为最佳选择。
(一)在资产业务方面
随着证券市场特别是政府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证券流动性的提高,商业银行可以及时调整资产结构,减少库存现金、存放央行、存放同业等一级准备,逐步增加持有部分变现能力强且收益率较高的政府短期债券作为二线准备,以优化资产结构、增强盈利能力。由于在机构网络分布、传统客户群、资金实力、专业人才、信誉、信息方面具有绝对的实力和优势,商业银行在发行、兑付、承销、买卖政府债券方面将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现在我国又将政府债券的作用从单纯弥补财政赤字发展为刺激经济增长,政府债券的发行量将保持较大规模,商业银行更是应当抓住机遇,在政府证券市场中保持并扩大市场份额,获取丰厚的利润回报。
(二)在负债业务方面
直接融资的发展,给客户资产组合更多的选择。客户不满足于把自己的商业银行资产存放在银行里,而更加看重投资类产品。商业银行为拓展其负债业务,增加资金来源,必须要提供更多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信用卡、外汇等在内的有效商业银行产品,才能进一步锁定客户,使其在一站式商业银行服务中得到满意。商业银行应加强与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
(三)在中间业务方面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但并没有限制商业银行从事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特别是在当前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领域发展空间有限情况下,商业银行可利用其在信息、专业水平、人力资源上的优势,积极推进商业银行创新,注意发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1)资产评估业务,如为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中的收购兼并提供资产评估服务。(2)客户理财业务,如涉及个人理财和公司理财的咨询服务。(3)资金结算与清算业务,如为券商资金往来提供结算、股票发行市场中申购款的收缴与结算等。(4)信息咨询业务,如为企业提供国家产业政策、进出口政策、投融资政策、财政货币政策等重要信息。(5)基金资产管理业务,如基金托管业务、投资业务等。《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商业银行债券,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投资银行业务。如在实践中出现: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推出了企业购并转项贷款;中国工商银行托管开元。
(四)在国际业务方面
由于国际业务往往较少受到国内商业银行法规的约束,商业银行可以在国际业务中广泛参与资本市场的运作,如投资外国债券、在国外发行商业银行债券、参加国际证券包销和银团货款等。商业银行还可在境外购买、控股或新设一家专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直接从事包括证券市场一级、二级市场在内的全部业务,如:中国工商银行收购香港西敏证券公司。对于国际网络比较完善的商业银行,则可尝试全球保管业务,即跨国证券管理服务业务。
(五)在银行IT业务方面
1999年底,全世界已有2700家银行提供网上银行的服务,不仅如此,使用者对在网上商业银行的认知度是很高的,62%的人认为网上提供的信息超过与客户面对面的交流,网上银行具有全球性、全能性、全速性和全民性的特点。我国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银行卡、网上银行的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方面的商业银行服务。如:全国统一的银行卡网络中心将建立、银行卡发行突破2亿张、证券保险通过网上银行和银行卡委托交易等。
结束语
自1933年美国等西方国家实行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模式而德国等一部分欧洲国家坚持实行综合经营模式以来,综合经营与分业经营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尤其在目前,随着技术的进步、信息处理和传输手段的改进,金融自由化、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放弃原先的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模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我国商业银行必然也会融入到世界银行体系当中,综合经营将是我国最终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杨玉熹:《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
2、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研究——兼论混业与分业经营》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版。
3、许少奇:《论入世后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之必然趋势与模式选择》,《经济法》,2003年第8期。
4、黄禹忠、吴献金:《混业经营监管机构设置研究》,《金融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3期。
5、陈衡:《“入世”后中国保险业混业经营》,《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4期。
6、杨玉熹:《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
出版社,2002年版。
7、郑辛硕:《全球银行合业经营趋势对中国银行的启示(上)》,《投资与合作》2000年第12期。
8、汪前明:《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世界经济》,2001年第3期。
谈聚类挖掘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更新时间2009-1-1921:01:16打印此文点击数摘要:阐述了在电子商务系统中的研究和应用中,利用基于关联规则的多层次、超图分割聚类方法,对Web网页和用户进行有效聚类。该方法借助网站层次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各个层次上进行聚类分析,仅将高度相关的网页和用户聚在同一类,而将关联性较小的网页排除在聚类外。
关键词:聚类挖掘电子商务关联规则超图
由于Web具有方便、易用、高效的特点,电子商务显示出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同时各种商业Web站点也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
有效聚类Web用户和网页对改进网站质量、完善电子商务中产品销售策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电子商务中,浏览模式相似的用户具有相似的购买习惯,通过聚类挖掘,将这些用户聚集在同一类,可以制定相似的销售策略。根据浏览模式聚集在同一类中的网页,是大多数用户共同访问的网页,在这些网页之间建立超链接,以方便用户使用。
现有的基于浏览模式的Web聚类挖掘研究方法中,只要用户请求了一个网页,便认为用户阅读了该网页,事实上有些被请求的网页用户并不关心,不会认真阅读的。通常一个实用网站包含大量的网页,现有的Web聚类方法将每个网页当作一个被聚项,无论用户访问的频繁与否,总是归入一个类中,结果造成有些类中的网页之间几乎没有相关性。
鉴于以上考虑,本文提出了基于关联规则和超图分割的聚类Web网页及用户的方法,不仅考虑了用户浏览网页的时间长短,还考虑了聚类层次(级别),将不相关网页项排除在聚类之外,使每个类中的网页具有较高的相关性。采用这种方法,可以优化Web站点拓扑结构,指导企业调整营销策略,给客户提供动态的个性化的高效率服务。
一、建立电子商务网站的层次模型
建立电子商务网站的层次模型出于三点考虑。第一,网站中网页内容组织呈现树状结构。第二,在进行关联规则挖掘过程中,可能最下一级挖掘不出达到指定Support的强规则,但是能从上级层次挖掘出达到指定Support的强规则,或根据实际需要在某一个层次进行聚类分析。第三,对于电子商务网站,有些用户虽然访问了某网页,但是对其内容并不感兴趣,可能只是扫一眼就放弃。在此情况下,不应该认为用户认真阅读了该网页,所以应该记录网页的长度,通过计算用户的浏览时间和网页长度的比值来判断用户是否真正认真阅读了该页内容。
层次模型采用树状结构来描述,节点的数据域包含对应网页的层次名称(编号)和网页长度。树根应该取所研究的网站根目录(研究整个网站)或所研究的网站分支的最上层目录。在建立层次模型时,应根据网站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的方法。通常情况下,网页文件名能完全反映网页所在的层次,可以采用完全自动方法进行转换。
二、基于关联规则的聚类挖掘
1.预处理
在Web站点中,服务器日志文件记录用户的访问方式、所访问的页面、访问时间、用户IP地址等信息,通过收集Web日志所记录的用户浏览信息可以对网页和用户聚类。首先要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预处理,获得每个用户所访问的网页序列。将一个用户对某个特定网站的一次连续浏览(从登录该网站一直到离开该网站)所访问的网页序列称为一个用户浏览事务。如果用户中途访问了另一网站,而后又返回该网站,返回后所浏览的网页序列将组成另一个用户浏览事务。处理后的事务序列将具有如下的形式:
u_id(用户标志编号),p_id(页面编号)序列
2.挖掘关联规则并计算关联规则可信度的平均值
对经过预处理的浏览事务进行关联规则挖掘,挖掘出满足一定支持度的关联规则。关联规则是在挖掘出频繁网页集的基础上发现的,由于频繁网页集是大多数用户在一个事务,即一次网站访问中所共同浏览的页面,所以频繁网页集反映了这些网页或共同访问这些网页的用户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如网页内容高度相关。在进行聚类时,应该首先考虑将频繁网页集中的网页聚合在一个类中。
通常挖掘频繁网页集的方法是在给定某一支持度的基础上进行的,满足该给定支持度的一个频繁网页集中的网页可能是另一个或另几个频繁网页集中的元素,那么将这些网页应该聚合到前一项目集还是后面的某一项目集?正确的选择应该是看这些网页和哪一项目集联系更为密切,可采用的方案有两种:提高支持度继续挖掘频繁网页集直到每一网页仅处于一个项目集或利用各频繁网页集中网页之间关联规则的可信度。进一步仔细分析,前一方案不可取,首先可能不存在一个支持度使每个网页仅位于一个频繁网页集中;其次即使存在这样一个支持度,再进行多次的频繁网页集挖掘代价也太高,实际中是不可行的。
相比之下,后一方案可行度高,在挖掘出满足指定支持度的频繁网页集的基础上,可以较为方便地计算出每一个频繁网页集中的每个关联规则的可信度。可信度的大小也反映了网页之间关联的密切程度。为此,计算每个频繁网页集中所有的关联规则的可信度,在此基础上计算其所有关联规则可信度的平均值,用可信度的平均值反映网页与不同的频繁网页集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
3.利用超图进行网页聚类
超图是对图的扩充,允许一条边连接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点。每条边带有权的超图称为加权超图,在挖掘出频繁网页集和关联规则的基础上,可以得到网站的加权超图。超图中的一个顶点代表一个网页,超图的边称为超边,超边连接的顶点是频繁网页集中的网页。每个超边的权取该边所对应的频繁网页集中所有关联规则可信度的平均值。
上图为超图的示意图,代表A,B和C所组成的频繁网页集的超边的权值,0.7是A,B和C三个网页所组成的所有关联规则可信度的平均值。
为了使聚集结果的每个类中的网页具有高度相关性,超图中仅包含出现在强关联规则中的网页。利用超图进行聚类的方法是逐步切割超边将超图进行分割,分割成多个子超图,分割的原则是被切割的超边的权值和尽可能小,从而保证将相互关联比较小的网页分割在不同的子图,而将关联比较密切的网页保留在同一子图内。分割过程继续进行直到被切割超边的权值和与留下的超边权值和的比值大于某一临界值,或所得到的子超图数目达到某指定值,分割过程结束,留下的各子超图便是聚类的结果。每一个子超图对应一个聚类,超图中的各顶点代表该聚类中所包含的网页。
4.事务和用户聚类
在将网页进行聚类的基础上,可以将浏览网站的事务和用户进行聚类。浏览事务聚类的原则是根据事务和网页聚类的相似度进行,将事务聚合在相似度最高的网页类中。事务和网页类的相似度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Tj∩Ci|/|Ci|
其中,Tj为一个事务,Ci为一个聚类,|Tj∩Ci|为Tj和Ci中所包含的相同页面的数目,|Ci|为Ci中所包含的页面数目。
在记录网站用户标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用户的浏览事务聚类将用户进行聚类,即将访问相似网页的用户聚在同一类。
5.聚类挖掘结果的可视化
聚类挖掘的结果是多维的,由于笛卡儿坐标系最多只有三个坐标,所以不能用通常的方法作图。而且这些多维的数据集一般不含有空间语义,数据集的各维之间没有空间连贯性,这也很难用传统的二维或三维图形直接表达多维空间。本文采用了一种通过主分量分析将多维空间坐标转换为三维坐标的挖掘结果可视化方法,实现聚类挖掘结果的可视化。根据生成的各个点之间的距离和簇的形状,我们可以有效地从大量数据中发现对我们有用的信息。
三、结论
阐述了在电子商务系统的研究和应用中,利用基于关联规则的多层次、超图分割聚类方法,对Web网页和用户进行有效聚类。该方法借助网站层次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各个层次上进行聚类分析;在挖掘出满足一定Support的关联规则的基础上进行聚类,仅将高度相关的网页和用户聚在同一类,而将关联性较小的网页排除在聚类外。该方法对于改进网站质量、完善电子商务中产品销售策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PeiJ,HanJ,BehazadM,etal.Proceedingsofthe1999KDDWorkshoponWebMining[C],Kyoto:PKDD,1999.396-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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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8月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按照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推介和销售理财产品,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文基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并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对于适合性规则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商业银行理财适合性规则的基本含义
适合性规则也称为适当性规则,起源于1930年代美国证券业的自律规则,属于道德自律的范畴,其最初目的在于保护证券商。美国次贷危机暴露出早先的适合性规则的规定和实施存在一定的不足,因而美国监管机构开始对原来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2011年10月,成立于2007年并取代原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和纽约证交所部分职能的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颁布了2090规则和2111规则。前者为“了解你的客户”规则。后者为“适合于客户”规则。此外。适合性规则也为其它国家立法所借鉴,如欧盟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日本的《金融商品销售法》和韩国的《金融投资服务及资本市场法》等都对这些规则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适合性规则在美国是一种自律规则,而日、韩等国则上升为成文法规定。
同理,商业银行理财适合性规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了解客户的信息。这是商业银行理财的首要义务。这也是提高理财产品透明度的必要方式。而且,只有充分了解客户的相关信息,才能为商业银行的风险测试和评估提供参考依据。但中国证监会关于该项的规定较为分散。总结起来,主要包括:其一,自身信息的告知,包括商业银行的业务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经营情况、服务质量和收费水平等方面的说明。其二,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财务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其三,理财产品信息的披露,如产品特征、构造、价格、流动性、收益情况和风险评级等。其四,特定风险的告知,如复杂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或挂钩产品的特有市场风险等。
第二,理财产品适合于客户。这是适合性规则的核心内容。具体包括:其一,对客户进行评估和测试。基本要素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这也被称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其二,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其三,不得劝诱和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不得提供利益担保。其四,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
二、商业银行理财适合性规则的意义分析
第一,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具有明确的行为指引作用和约束作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应当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期性。这种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可以明确地告诉商业银行可以、该怎样行为,不可以、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则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能够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有责”。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该项义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对于投资者而言,具有特殊的保护作用。这些行为规则对投资者如何分析、鉴别、判断商业银行的行为是否规范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适合性规则,推介、建议或理财产品的销售应符合客户的投资目标、投资需求、投资经验、经济实力、投资知识等等因素。投资者就可以判断哪些理财产品或投资服务适合于自己。在理财服务中,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能力不对等而处于劣势地位。理财产品具有风险性,投资者往往对于商业银行的投资服务产生信赖。基于此,法律上对商业银行课以相应的义务要求,就是保护这种信赖关系。就是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第三,有利于形成正常的交易秩序。基于这种明确的行为规则,交易双方对自身的行为和活动都会充满预期。交易双方都可以预测到自己行为的相应后果并根据这种预测决定自己的行动。一方面。在理财服务中,该项行为规则对交易双方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参照标准。当交易双方根据对这种规则的理性预期而进行交易时,交易市场便实现了一种稳定秩序;另一方面,当商业银行的行为违反这些规则从而破坏了投资者对其行为的法律预期时,法律将理性公正地对这种行为进行矫正并予以制裁。这种矫正和制裁无疑将从根本上巩固和加强投资者先前确立的法律预期,从而有益于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有序构建和健康发展。
第四,有利于准确的执法和司法。适合性规则不仅对于预防欺诈保护投资者具有积极作用,而且对于监管机构的准确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行政执法中,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合规检查以及处罚措施就有了明确的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也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在司法上,这种确定性的规则也为法院的裁判提供了可预期性。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仅可以加大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而且也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适合性规则有利于司法机关的准确适用。
三、商业银行理财适合性规则的监管机制
1、行政监管。
第一,准入监管。从监管角度而言,对市场准入的控制是保证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可以从第一道防线将可能有损投资者利益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理财产品拒之门外。这种准入制度从另一角度而言。也是对商业银行理财行为的监管措施。具体又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其一,金融机构准入,即监管机构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开办理财业务。由于理财涉及不特定多数投资者的利益,直接影响到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应当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办理财业务。其二,理财产品准入,是指监管机构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具体理财产品,允许金融机构推介和销售,主要包括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以及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其三,从业人员准入,是指监管机构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允许其在理财金融机构从事工作。由于理财业务具有风险高和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只有具备专业技能和道德品格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是指监管机构规章或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将财务报告和业务报告等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按时报告给监管机构。现场检查是指到现场对商业银行的财务和业务行为进行检查。两者互为联系、相互补充。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非现场监管采用报告制形式。具体又可以分为:其一,销售前的报告。商业银行总行在销售前10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应按照要求将理财产品的相关材料上报主管机关。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商业银行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这种销售前采用报告制而非审批制的目的在于促进业务发展,增强市场效率。其二。销售后的报告。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述报告内容和时间的详细规定有利于监管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第三,行政处罚。政府监管机构根据检查或调查等方式确定商业银行的违反适合性规则的事实后,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2、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是相对于外部控制而言的。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自律规则进行监管,这是一种外部控制,因而是来自于外部的干预行为。但是,仅仅有外部的监管是不够的。外部的监督和管理只能是一种“外在控制”,其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微观主体的自觉和自律。内部控制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和自我监督的机制。内部控制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其目标是确保商业银行合法合规经营。由此可见,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各有独特的功能,互为补充。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具有多重角色,如理财产品的开发商、销售商、交易商、经纪商等,与投资者存在利益冲突,因此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此作了详尽地规定。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宣传销售文本管理,包括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以及语言表述的真实、准确和真实。第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包括评级方法和等级分类。第三,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应具有对应关系。第四,销售人员管理,包括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第五,销售内控制度,包括制度体系和检查措施。
另外,商业银行理财还需要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但目前关于客户的分类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分类主要包括:一是主体标准,如将客户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二是资产标准,如分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三是风险承受标准,如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但上述分类中,经验标准、主体标准都缺乏明确的界定。而此前有关规定还采纳了“经验标准”,如2009年7月银监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将理财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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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管理的内涵与意义
为保证金融机构正常运行,各国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设定各项法规,保证商业银行业稳健运行,进而保证全球经济平稳发展。合规管理作为一门独特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技术,如今已得到全球银行业的普遍认同和高度重视。2005年5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合规与银行合规部门》中规定,合规风险是指银行由于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性组织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应包括: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基本法律、规则和准则;市场惯例;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适用于银行职员的内部行为准则以及诚信和道德行为准则等。合规管理主要是对合规风险的管理,包括主动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市场准则、行业守则等制度性文件的规定,也包括主动跟踪政策动向、制度规范的发展,适时调整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策略,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和措施,减少、避免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纳入依法合规的轨道,既是商业银行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商业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关键所在,更是银行业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合规管理是应对全面监管要求的重要保证,是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商业银行自身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为了保证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创造良好的经营效益,加强合规操作风险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
二、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的现有缺陷
第一,不能辩证看待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的关系。相当多的商业银行业务人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有时想依靠“闯一下红灯”,打一些“球”,来赢得市场和客户,认为合规风险管理是合规风险管理部门的事情,对业务发展只能起约束作用。合规风险管理人员也只片面强调严格按照上级行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去做,使商业银行全体工作人员对合规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对合规操作目的及“合规创造价值”理念宣传不够,没有形成企业合规管理文化。片面的绩效考核机制和不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守规与违规不能得到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为了业绩和短期利益而放弃制度约束。
第二,商业银行都以客户为中心,竞争体现在服务上。随着经济机制的不断变革,客户需求也不断革新,因此服务体现在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以满足客户的新需求。金融要创新并要合规经营,就必须有高效率的合规流程建造体系。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还存在重大弊端,仍是“部门银行”,而非“流程银行”,大量的制度和职责散落在各部门,未按产品和客户分类串联起来,导致针对客户需求的服务、创新和风险防范等受到人为限制,出了问题部门间相互推卸责任,没有高效率的合规流程建造体系,各部门之间协作机制不健全,难以跟上业务发展的需要。而且,没有良好的更新合规体系的体制,以满足商业银行终端服务机构了解最新的合规制度的变化,以最快的速度更新合规体系为客户服务。
第三,商业银行的每项业务都需要通过人员来运作,要合规经营,就离不开胜任各岗位的人才。目前,商业银行业务和合规管理普遍存在复合型人才缺乏的情况,若只懂业务但对法规和规则认识不深的人员在一线业务岗位工作,则很难保证商业银行的合规经营;若只懂合规管理但对业务不是十分了解的合规人员,在进行合规管理过程中就不能很好地服务于业务部门,促进业务在合规前提下不断发展。
第四,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可靠的落实,再好的合规体系文件建设若无相应的监督机制,就只能流于形式,因此必须赋予好的监督机制。现在有章不循、“知其不可却为之”的现象比比皆是,在商业银行的日常运作过程中,违规往往会导致业务经营中出现漏洞与隐患。事前决策和事中执行的合规抓得紧,而事中监督和事后反馈环节的合规力度相对较弱;侧重预先的风险防范,但对于合规绩效考核、合规问责制度、诚信举报制度等需要持续改进的后续制度建设体系相对弱化甚至不完整,合规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有待深化。
三、合规风险的防范思路
第一,营造以职业操守为基础的合规文化,树立合规经营的企业战略,建立合理的奖惩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合规。实现自上而下、高度重视稳健经营意识培养的机制,将合规文化的理念融入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确认合规成为商业银行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将岗位制约和自律的要求尽可能转化为全行员工经常性的自觉行为。绩效考核应体现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建立有效的合规问责制度。董事会和高管层对银行合规经营负有最终责任,业务部门对合规风险负有直接责任,每位员工对其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负责,合规部门承担合规管理责任。严格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与追究,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改进经营管理流程,促使检讨业务和操作流程,强化制度的约束力和控制力。
第二,健全合规管理的长效机制。制定完善的可供各个岗位人员使用的业务政策、行为手册和操作程序。岗位设立应科学合理且互相制约,建立和实施定期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从制度层面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岗位流程设立的基础上,建立科学规范的授权机制,设定各层管理职责。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对合规风险有效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机制,形成从下而上的合规监督报告体系。根据监督报告分析结果,落实激励约束,实施有奖有罚,鼓励合规守法行为,抑制违规违章行为,严惩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有效防止违规风险和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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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商业银行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和规则,通过在国外开设的分支机构或建立的关系,形成全球性的服务网络,在国际范围内从事相关的金融服务,进行银行业务的跨国经营。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同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发展密切相关。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商业银行在国外开展的业务活动和在本国内从事的有关国际业务两个方面。
商业银行的早期国际业务以进出口贸易融资为主,产生于 13 世纪金融服务出现的初期阶段。19世纪中叶,由于国际贸易的迅速增长与发展,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也快速扩展,但由于其业务主要还是局限于贸易融资,因此,当时的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发展仍然比较缓慢。进入 20世纪初期,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也为数不多。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之后,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及其在国外开设的分支机构才有了飞速的发展。以美国为例,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总共只有7家银行在国外合计建有115个分支机构,贷款总额不到100亿美元,发展到1987年底,美国在国外建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即已增加到153家,国外分支机构总数达到902个,贷款总额达到2980亿美元。伴随着这一巨大变化,商业银行也由原来的被动角色即由国际贸易需求推动其发展,迅速转向主动地在国际范围内寻求发展。
纵览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及其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内涵与外延应该包括银行机构国际化和银行业务国际化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由于银行机构国际化的形成与发展,必须以银行业务国际化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同样,银行业务国际化的深化发展,也有赖于银行机构国际化的推动和促进。因此,要求商业银行的国际化经营,原则上应同时重视这两方面国际化的深化发展、并行推进。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必须是银行机构国际化和银行业务国际化同时存在、并行发展,对于一个高度开放的经济体来说,一些在国外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小银行通过参与贸易融资、 国际借贷和其他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国际业务活动,也可认为是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一种特例,属于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范畴。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必要性和意义
由银行机构国际化和银行业务国际化所组成的银行国际化经营,是当代商业银行发展无以回避的必然选择,正持续、不断地以难以想象的速度向前推进。世界银行业领域已进入一个巨变的时代。这种变化,对于中国经济和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既是一种挑战,更是一种机遇。若能紧紧地抓住这一不可多得的机遇、有效地接受和应对所面临的挑战,那么无论是从哪个角度考量,其意义怎样估计都不为过。
1.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助推器
我国经济经过30多年来的快速发展,不但总量规模迅速扩大,到2006年底已跻身于仅次于美、日、德的世界第四大经济体,而且对外开放程度和经济发展的对外依存度也持续不断地提高到一个空前的高度。1990年我国进出口总值按当年汇价折人民币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9.8%,十年后的2000年提高到43.9%,到 2006年更是达到67.3%。我国经济不再是几十年前对外依存度低、总量规模不大的那样一种形态的经济。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对外依存程度的提高趋势还将继续下去,必然要求更多、更加有效地使用国外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而要实现这样的一种资源配置,国内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全速发展无疑是诸多手段中最为重要的基本手段与方法之一。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是我国经济进一步高涨与发展的必要和必然选择,足以成为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助推器。
2.面对机遇和挑战的重要选择
在加入WTO的背景下,按照WTO的运行规则,面对加速推进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经济和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既有机遇,也不断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历史上那种“你不想改变就没有变化”的时代在我国早已不复存在,无论人们喜欢与否、意愿如何,每个组织都必须不断地面对和经历来自外部及未来的各种各样的冲击波的冲击,包括复杂的互动循环、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激烈的竞争、难解的技术问题等,要求人们必须习惯于从全新的角度去观察事物、解决问题。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来说,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的要求,从过去熟悉的业务经营领域中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努力拓展与国际化直接相关的各种经营业务,无疑是抓住机遇、应对挑战的良策之一。
3.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及其水平提高的必由之路
我国商业银行业在改革开放的30年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与发展,但与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的商业银行相比较,在许多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撰写的《北京市中外资商业银行竞争力比较调研报告》,在综合竞争力排名中,前12名没有一家中资银行。在中资银行中排名最靠前的是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在该排名清单上的37家银行中,后13家全部为中资银行。央行根据商业银行外部环境、经营状况、业务拓展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五大类指标进行的这项排名,无论单项或是综合指标考察,在北京的中资银行的竞争力都低于外资银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国际化经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同外国银行相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有效学习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与业务创新的先进经验,能够极大地促进我国商业银行改善经营,不断提高其竞争与发展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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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国际环境和规则导致银行疏人才、重业务。中国加入WTO以后,国际法规和游戏规则也进行了重组和修饰。中国的商业银行走向国际化的市场是可以预见的,不难发现,已经有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参股或设置海外分支机构。与此同时,如此繁重的业务要求和战略计划也导致了商业银行走向疏人才的偏向道路。在培育人才、留住人才方面确实难以令人满意。
③金融业务的多样化分散高端人才。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从最初的银行业,到保险业,再到如今火热的证券行业及基金行业。来自这些后起金融行业丰厚的利润和工资待遇,以及丰富创新的工作挑战,愈加吸引追求挑战和向往高薪的青年人才。为此,以前纷纷愿意投奔银行业的人才流也逐渐向证券和基金业靠近。
2人才流失的影响
①人才流失不利于员工的凝聚力的形成,致使员工消极对待工作。员工会根据自己工作的投入—产出获得思考,做出决策。他们一般会选择银行内部员工、其他银行员工、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等作为参照物,以此比较自身情况。当通过比较产生了对现有工作的不平衡感和不舒适感,那么通常会选择消极怠工、歪曲他人绩效,最极端的方式则是选择跳槽。归根结底还在于激励机制不健全而导致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员工消极对待工作或者做了对团队不利的举措,都会对中小商业银行发展不利。
②人才流失不利于人力资源成本的节约。中小商业企业为拓展业务,增大业务的工作量、增加业务拓展的难度,产生了一些急功近利盲目扩展。但是,它们鲜于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一些业务骨干、专业人员和握有丰富客户资源的客户经理因为缺乏使其实现自我价值的激励和引导,很容易被外资银行的高薪条件而挖走。
③人才流失不利于拓展新兴、国际化、多样性的业务。一方面,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了人民币业务,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也应该走向国际化的道路。而在国际化的道路上,一批熟谙国际金融市场的高端人才是必不可少的。另一反面,新业务的拓展也表明着银行的逐步成熟。再次,更不能仅仅依靠存贷利润差这一途径获取利益,中间服务业务的发展更能创造更高的价值。如果没有有效的内部机制而导致人浮于事或者人才缺失,都很难在国际化和多样性的道路上走出去。
3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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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家银行信用风险披露情况分析
随着贷款五级分类法的推广和运用,有关信用风险的监管要求和手段也日益具体和完善。从各上市银行的年报来看,有关信用风险的披露相比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而言更为丰富和具体,在披露手段上也遵从了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信用风险总体情况披露。从四家上市银行的总体披露情况来看,各行对信用业务活动的内容界定、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等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披露,披露方式以定性披露为主。各行对信用业务活动的内容基本界定为各类贷款业务和票据贴现、同业拆借、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函等贷款性质的业务;各行对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基本为信贷审批、信贷业务和风险管理三分的组织架构;关于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各行也主要从建立审贷分离相互制衡的风险控制体系、统一授信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资产质量考核和风险责任人制度、加强对不良资产的重点监控与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信用风险防范措施。除了招商银行披露正在积极建设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之外,其他银行没有披露有关措施,这说明尽管各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不断趋于系统全面,但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二)信贷资产质量披露。在信贷资产分类程序和方法方面,各行均明确了1999年(含以前)使用的期限法(通常称为“一逾两呆”分类)和2000年后的“资产五级分类法”,但对五级分类的具体判定标准和程序却缺乏详细披露。从信贷资产质量来看,从2000至2003年,浦发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口径)逐年下降,分别为10.3%、8.11%、5.53%和2.7%,民生银行也从2000年的5.72%降至2003年的1.6%,招商银行从2000年的16.59%降至2003年的4.18%.单从比率来看,可以说四家上市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非常乐观。
如果对不良贷款率的具体构成进行分析,结果不尽其然。无论是按照“一逾两呆”还是“资产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率都是不良贷款额÷全部贷款所得的比率。首先,分析“分母因素”可以发现,深发展、浦发、民生和招商银行的贷款业务始终保持较高的增长幅度,如深发展银行2000—2003年的贷款额分别为145.7亿元、534.65亿元、841.15亿元和1101.2亿元,2001年比2000年增长267%,2002比2000年增长477%,比2001年增长57%,2003年比2001年增长106%,比2002年增长30.9%.即使如此,深发展贷款业务的发展速度在四家银行中仍处于末位,浦发、民生和招商三家银行的业务均以超常规的速度迅速扩张,贷款规模的迅速扩张与不良贷款率下降可以说不无关系。其次,从“分子因素”-不良贷款额的绝对值来看,个别银行较上年甚至大幅增长。如深发展2002年按“一逾两呆”口径计算的不良贷款余额合计93.85亿元,比年初增长18.24%;按“五级分类”口径计算的不良贷款合计97.64亿元,增长了19.28%.事实说明,在贷款规模急剧增加的前提下,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贷款的大规模增长是导致不良贷款率降低的主要原因,而不良贷款的绝对额却在不断增加,上市银行的资产质量并不乐观。各行依靠扩大贷款规模来“稀释”不良贷款率似乎很有效,但并不能掩盖实际蕴涵的巨大风险,而这种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越来越大,需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关于逾期贷款,除了深发展之外,其他三家银行都对逾期贷款进行了程度不同的账龄分析,其中浦发银行对呆滞和呆账贷款均按细化的分类标准予以披露,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划分的标准较粗,且只对呆滞贷款进行了详细披露,对呆账贷款没有披露。对贷款重组以及重组后的逾期贷款,四家银行均进行了相关披露。
(三)贷款风险集中程度披露。关于贷款风险集中程度本文共统计对比了三项指标: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
从最大十家客户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来看,各上市银行的指标值逐步降低,从2000年的平均值8%左右降为2003年的3%左右,贷款分布行业主要集中在石化、电力、电信、房地产、公路、运输等方面。随着2004年国家宏观调控和各商业银行信贷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各行的贷款分布将进一步趋向煤电、高行业。从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来看,各上市银行的这两项比例指标逐步降低,基本符合≤10%和≤50%的要求,但是民生、浦发和招商银行在2000至2003年期间都呈现出较大的波动性,其中浦发和招商银行尤为明显。说明,各上市银行单一客户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的集中风险正逐步分散,但依然呈现出不平衡和波动形态,还需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三、相关政策建议
综上分析,当前我国上市银行无论是信用风险制度还是现实披露状况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一方面,上市银行有关风险方面的披露规范有待更新完善,如《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第2号和第7号颁布时间较早,对信用风险的披露要求较为粗线条,还未充分吸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相关风险的最新概念和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尽管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信用风险概念和披露保持一致,对信用风险的披露要求也更为具体,但总体来看,披露要求仍停留在基本阶段,缺乏更为体系化的信用风险披露规定,对信用风险评价标准和信用风险的因素缺乏系统的定量分析要求和标准;另一方面是当前上市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有限,《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国际活跃银行和全球符合标准的大银行加快实施“内部评级法”,在当前全球一体化和金融领域逐步放开的背景下,这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管理和管理手段均提出了挑战。
有鉴于此,监管部门首先要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将信用风险考核指标体系化、标准化,在考核不良贷款率的基础上,加大不良贷款绝对额的考核和奖惩力度,对不良贷款率下降而不良贷款额上升的银行应认真检查分析原因,防止银行利用新增贷款降低不良率的行为;其次监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提高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和管理水平,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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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毛晓威、巴曙松,《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国际金融》,2001年4月。
2.汤云为、胡奕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巴塞尔原则及对我国的指导意义》,《研究》,2002年3月。
3.《巴塞尔核心原则联络小组成员国贷款分类和准备计提的现行作法的调查报告》,银监会网站。
4.项有志、郭荣丽,《银行监管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会计研究》,2002年11月。
5.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2002年5月21日下发。
6.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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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业务是对商业银行一些业务的统称,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基础上,利用技术、信息、机构网络、资金、知识和信誉等方面的优势,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财,以中间人和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咨询、、担保、租赁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其英文为Intermediary Business,意为中介的、的业务,因此,又称为中介业务、业务。中间业务与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相比有鲜明的特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是指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资产业务是以银行发放贷款为主的业务,负债业务是银行以吸收存款为主的业务,在这两种业务中,银行始终作为交易一方当事人参与信用活动;但是对于中间业务而言,银行主要是在交易中起中介和的作用,而不直接成为信用活动的一方。
二、问题的提出及相关研究
与中间业务紧密相连的概念是表外业务,因此在这里不得不提一下表外业务。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所的规定,银行表外业务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银行从事的, 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资产负债表但能改变当期损益及营运资金的业务,通常包括那些虽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但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变为资产或负债的业务,即或有债权、债务类表外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泛指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业务,包括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即那些只能为银行带来服务性收人而不会影响银行表内业务质的业务和或有债权、债务类表外业务。一般认为中间业务包括表外业务。
从表外业务的提法就可以知道,中间业务是不太容易进入资产负债表的。许多中间业务都难以在表内得到准确的披露,尤其对于潜在风险很大的中间业务,除衍生金融工具之外,传统的资产负债表还难以确认并准确地反映出与其相关的风险和收益等信息。这样就会造成资产负债表反映的信息失真,投资者难以据其做出正确的决策。
从近年来银行中间业务的实际的发展趋势和相应的会计制度的完善程度来的角度来看,我们应当对这个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中介服务性的业务的品种越来越多,其特别表现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品种增多、业务量加大。例如美国的J.P.摩根银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业务量占中间业务业务量的比重达97%,大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业务量已占中间业务的96.5%,英国的巴克莱银行也超过90%,中间业务在美国发展尤其迅速,其中间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占到60%以上。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自改革开放以来才真正得到发展,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仍很低,主要的现状为:现有的中间业务中还是传统的中间业务占多数;中间业务的收益水平不高;不同地区发展参差不齐。但毕竟衍生金融工具、担保类业务以及承诺类业务等业务在我国也在开展,而且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必将有更多具有高风险的中间业务品种会被开发出来。如果对这些中间业务没有恰当的管理手段,这些业务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所以,中间业务正日益受到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关注。
FASB在1996年之后相继出台了许多准则和规章较细致地规范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在我国,中间业务也逐渐受到重视,从2000年开始,我国相继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对中间业务及其披露予以规范。这些制度虽然对主要的中间业务项目及其披露方式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仍忽略了一些中间业务,而且这些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约束性都存在缺陷。此外,我国也没有针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有自己的特殊业务,但现今的会计准则要求商业银行使用与企业一样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并很少有涉及银行特有工具和业务的会计处理。这势必使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不能准确的反应出商业银行真正的财务状况。
如果将中间业务逐渐纳入财务报告主体进行确认、列报,这将提高商业银行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有用性,有利于帮助投资者、债务人、监管者等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的决策,也有助于商业银行对现有的中间业务进行有效地管理,规避相关的风险,保证银行营业的顺利进行,同时,准确地反映出商业银行中间的财务信息,还有助于商业银行的监管者对整个银行业进行有效地监管,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结束语
中间业务的会计信息披露,对于强化金融监管,方便银行经营者管理,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人欣慰的是,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以后,特别是在我国开放金融市场以后,我国相关部门为中间业务的信息披露颁布了不少的制度规定,同时也借鉴国际的相关规定,对推动中间业务信息披露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国内外的研究理论也不断创新,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间业务的会计信息必定会得到更全面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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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运行监管,准入监管不足。根据商业银行的生命周期,银行监管可以分为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等三个阶段。按照现行监管组织制度安排,商业银行市场准入(高管人员及业务的市场准入)的监管基本上集中于银行管理司(处)负责,但由于监管资源(人力资源及制度资源等)具有稀缺性特征,现行监管制度安排导致市场准入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只能注重学历、资历的静态监管,往往难以对高管人员能力、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目前对于商业银行市场运作的监管则集中了相当的监管资源,在大区分行设有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等6个监管部门,十分明显地存在重运作监管轻准入监管的偏好。个别大区分行为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动态监管,不得不将属于市场准入监管的任务分解到现场监管处室,让人产生“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错觉。
3、重合规监管,风险监管不足。在我国,无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其产权结构中的主导者要么是中央政府,要么是地方政府,中央或地方政府是商业银行丧失流动清偿能力或资本清偿能力的最终风险承担者,只要政府支持就无风险可言,在这样一种既定前提下,作为监管者在理论上已经丧失了风险监管的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监管也就自然成为银行监管的“重中之重”了。
4、重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不足。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始终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商业银行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不可能将自己的市场运作信全面真实地传递到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也难以完全相信商业银行报送的各种业务运作信息(数据),因为监管者不知道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能力有多高,不知道商业银行愿意在多大程度上履行和遵守监管规则,不知道商业银行的剩余风险有多少,希望通过现场检查掌握真实和全面信息,真实性检查就是明证。正因为如此,现行监管理念和行动都是以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监管为辅,在监管资源的配置上也是向现场监管倾斜。
5、重外部监管,自律监管不足。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只是一种外在力量(外因),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管理才是内在力量(内因),从唯物主义的哲学原理来看,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水平应当说是比较高的,但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最大的25家银行利润平均下降13%,200家大银行中35家存在严重问题,全美商业银行中有1000家被列入“有问题银行”名单。看来,银行外部监管不是万能的,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监管才是决定因素。我国的银行监管走入了误区,重视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即重视商业银行经营结果的监管,如不良资产及盈利状况的真实性检查,而很少从制度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全方位评估和动态监管,很少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6、重严处,促进发展不足。在我国,一谈银行监管,就是严处,搞了多少次现场检查,处理了多少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否认其必要性,但从来没有谈及到如何为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商业银行发展的动力来自金融创新,但是来自于银行监管的滞后约束和过度监管,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乏力: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因为法律规章相对滞后而压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观能动性,较为严重的金融管理扼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金融监管好比“生产关系”,金融创新好比“生产力”,现在是“生产关系”难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西方国家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已普遍超过25%,而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其全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在1%-5%之间;我国M[,2]/GDP比率高于美英等国,是因为我国金融创新落后,金融工具品种过少,信用集中于银行存贷款而使然。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低下与商业银行自身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监管部门没有建立金融创新的激励与保护机制也是不争的事实。
7、重监管模式变革,游戏规则修订不及时。中国人民银行自单独行使央行职能以来,分行一级的银行监管模式经历了三种形态:1985年-1998年的管监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稽核处+银行监管处”;1999年-2001年8月的管监合一模式,撤销稽核处,将其现场检查职能完全移交相应的监管处室;2001年9月以后新的监管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银行管理处+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银行管理处主要从事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及市场退出监管,其他监管处室负责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现行监管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1)监管处室之间信息不对称,负责市场准入的银行管理处所掌握的信息显然要少于其他负责现场检查的监管处室;(2)权责不对称,银行管理处是权力大于责任,其他监管处室特别是工、农、中、建监管处室都是责任大于权力,银行机构出现经营风险多半要追究现场检查不力的责任;(3)功效不对称,银行监管的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等的,现行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制度资源成本在成倍增长,但银行监管收益却难以成倍增长,边际收益递减。回头再来看看银行监管使用频率最多的游戏规则:《中国人民银行法》自1995年3月18日施行以来至今未作修改,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7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任何修订;《贷款通则》1996年6月28日,8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2月22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
8、重监管收益增长,监管成本核算不到位。银行监管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直接监管成本和间接监管成本。直接监管成本主要是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成本、监管制度设计及维护成本;间接监管成本相对来说难以衡量,一般是指给被监管对象(商业银行)带来的为了遵循监管要求而发生的费用。作为一般原则,具有较低直接和间接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优于产生较高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银行监管收益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衡量:一是监管能力是否加强,二是监管的有效性是否提高。我国现行监管制度安排走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为了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的有效性,往往不计成本,没有树立监管成本核算观念,甚至出现了银行监管“外部成本内部化”,忽视了银行监管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存在。
二、改进银行监管的战略举措
(一)从顺应市场化改革潮流出发,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强化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
根据银行业强度方程式:新权力+银行监督─银行业强度。如果要维持银行业的强度不变,银行被赋予的权力和自由度越多,对银行监督的力度就应该越大。这种监督的力度来自于两方面,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限制和银行监管者监管规则的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普遍的观点是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可以增加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但同时也可能会导致银行逃避责任而产生道德危机问题。因此不能过分强调监管者的作用而无视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存在,在受监管银行体系中,市场游戏规则和监管规则应该是互补的。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而言,当前过分地强调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在本质上是偏重于监管者的监管规则而忽视了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的游戏规则的限制作用,忽视了市场机制对银行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功能,其结果是导致市场规则可能无法存在。所以,顺应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潮流,当前应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
1、在监管范围上,由经营行为监管向审慎监管转变。银行监管应该是目标导向的,其目标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这也就是审慎监管的要求,因此,只要能够达到相应的监管标准,商业银行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行为。监管当局无须也没有可能为商业银行指定一个正确的经营行为。在既定目标导向下的审慎型监管是实现由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向商业银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为主转变的必然选择。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易于获得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环境。
2、在监管方法上,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合规监管是一种消极的监管方法,侧重于对银行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批评、训斥和处分,结果会加强银行的财务负担,使银行的问题恶化和公开化,甚至破产退出市场。风险监管是一种积极的监管方法,侧重引导商业银行树立防范风险的观念,同时帮助其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增强其防范风险的能力。能够从正面引导商业银行采取积极稳妥的风险处置措施,降低成本,减少损失,尽快摆脱困境。在具体操作上,实施积极的风险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帮助商业银行设计一种有效的止损化险制度,通过此项制度安排,使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恢复健康。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限制支出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控制财务支出;二是资产调控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提高资产质量;三是资本填仓制度,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二)从遵循信息对称、权责对称的原则出发,回归管监合一模式,强化市场准入和非现场监管。
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是影响银行监管效率的两个主要矛盾。目前管监分离的监管模式进一步扩大了监管信息不对称和权责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当前应当回归管监合一模式,整合监管资源和职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银行监管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权责不对称、功效不对移等三大问题。扩大监管机构监管信息收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通过建立监管机构权力与责任对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来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1、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连续性。将银行管理司(处)的市场准入监管职能分别并入各相应监管司(处),以充分利用各专业监管司(处)的相对充足的监管资源和比较全面的监管信息,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能力和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从而实现监管司(处)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等三个阶段的连续监管。同时,也解决了当前管理司(处)与各专业监管司(处)之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问题。在权责对称的基础之上,建立起对监管司(处)的再监管机制,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2、强化非现场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完整性。一般而言,现场检查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高,但进行现场检查的成本很高,也缺乏连续性;非现场监管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低,但比较容易获得,而且具有连续性。从发达国家来看,传统的银行检查一般是场内检查,而现在则越来越多地依赖场外的计算来分析。如美国货币监理署有一个专业的计算机程序称为“BERT”(银行专家),它加入了金融经验及现场检查知识,用来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并得出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因此,我国当前也应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首先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来保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其次,要建立起科学的间接考评监测系统,定期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分析。最终,要通过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建立起完整的商业银行实时监管制度,对各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
(三)从抓主要矛盾的唯物主义哲学观出发,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强化创新意识。
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业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但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还比较滞后的情况下,监管更不应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阻碍,而应抓住促进金融业发展这个主要矛盾,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支持和引导商业银行强化创新意识,树立起创新是商业银行发展内在推动力的观念,促进商业银行通过创新加速自身的发展。为此,在监管制度安排上,要坚持与时俱进,对于那些落后的金融法规,要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同时,要构建起促进商业银行创新和发展的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并启动经营绩效考评和差别监管体系,逐步构造支持商业银行优化发展、加速创新的激励机制。①建立金融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②建立商业银行业绩综合考评体系,形成良性竞争、汰劣扶优的市场化监管机制。③扶优限劣,建立差别监管制度,鼓励发展快、管理规范的机构加快创新。
二是建立并启动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①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严格限制,实行审批制度;对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积极鼓励,实行报备制度。②加强引导,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金融创新指导意见》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指南》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予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③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形成考评机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潜力的创新业务。
(四)从降低监管成本出发,树立起监管成本效益核算观念,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成本最小化或者利润最大化。这提醒我们在实施金融监管的同时必须注意考虑监管成本的约束。一般来说,金融监管低效率的原因既有可能是金融监管程度不够(监管成本较低)引起的,也有可能是由于金融监管的成本过高引起的,节约监管成本也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下,成本最低的金融监管才是最优的金融监管。因此,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在追求既定的监管目标时就不应无视监管成本的高低,必须认真地进行监管成本——效益分析,努力降低监管成本。
1、改革监管成本的负担方式,让被监管者承担一定数量的成本。这正是金融监管借以实现其监管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施加监管,令被监管者从事活动的成本上升,从而促使他自发地将他的行为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达到约束被监管者行为的目的。促使其规范经营,减少各种不合规的违约行为。
2、加强行业自律,使监管费用由行业内部吸收。要建立健全银行业同业公会等同业组织,完善同业自律制度,充分发挥同业公会的监管职能,实现部分行业监管费用行业内部承担。
3、加强对国外先进监管制度的引进。制度是一种公共品,对别的国家设计的先进制度的引进,既可以增加制度资源,同时又可以降低制度设计的成本。
4、完善监管制度的实施机制,降低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成本。要变过去“运动”式的现场检查为制度性的定期现场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监管制度实施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
5、注重突出监管重点。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由全面监管向重点监管集中,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当前要突出加强对资产风险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即由支付风险监管向资产风险监管转变,由传统业务的监管向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等创新业务监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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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通过交易所和场外私募市场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ABS,Asset Backed Security,在此特指按照证监会相关管理办法在交易所公募或私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对于银行以非信贷产为主且体量较小,该模式为证监会主推,2016年6月末,通过对沪深交易所的信托收益权业务推算业务余额为500亿元左右,比年初增长60%。
其中,第一类模式为商业银行表内资产未经证券化即直接流转,后两类模式为商业银行表内资产实现证券化后的发行与转让。商业银行上述三类表内资产转让业务模式异同点对比情况见表1。
通过商业银行上述三类表内资产转让业务三类模式主要比较分析,得到以下三个结论。
结论一:现阶段三个交易市场相对割裂,不同市场的监管机构和参与主体存在差异。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由中国银监会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由人民银行监管,市场买方和卖方参与主体主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沪深交易所和场外私募市场由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监管,市场参与主体为券商基金等机构、一般企业以及个人合格投资者。
结论二:依据商业银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基础资产和交易场所不同,业务定性适用于不同的监管规则。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非标资产转让和收益权转让适用于《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和银登中心的系列流转登记规则,监管规定所有银行信贷资产及收益权转让均要在银登集中登记。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适用于银监会2005年3号令《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管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和2005年7号公告《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监管规定商业银行资产支持证券均要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因此商业银行在沪深交易所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此约定限制(而证监会2014年49号《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交易所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包括银行信贷资产)。
结论三:不同监管规则和交易市场在审批流程、风险自留、风险资产权重计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有助于商业银行非标资产转为标准化资产。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业务(CLO)审批流程较长、风险自留和资本计提等业务监管规则相对完善,而银登中心开展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非标资产流转更为便捷,也有助于银监会监测统计交易数据,但在风险自留和资本计提等业务监管规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沪深交易所负责审批商业银行非标资产的发行与交易。目前,商业银行通过三种交易模式转让非标资产,对于买方银行而言,能够认定为标准化资产,不占用非标投资额度规模。
交易结构分析与参与主体职能
对于商业银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商业模式分析,需要对不同交易结构、业务流程和参与主体进行全面分析,认清此类业务模式是“如何获利”和“如何分配”。在此选取不同交易模式的主要交易结构,通过对商业模式的风险收益分析,从而更加有效地指导业务监管。
交易结构分析
(1)银登中心信贷资产流转交易结构(图1)。商业银行将表内信贷资产本息组合打包,通过信托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财产权信托(SPV),在银登中心登记流转,如资产组合有结构化分层,将优先级和次级转让给受让方投资人。受让方投资人可委托原始权益人(出让方银行)为贷款服务机构,代为管理信贷资产的评级、本息清收等。目前,银登中心尚未强制要求对基础资产风险分层、评级、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会计意见书。
(2)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业务(CLO)交易结构(图2)。商业银行将表内信贷资产本息组合打包并经外部评级、法律意见及会计意见,通过信托公司设立SPV并选定资产托管机构,由主承销商负责发行,销售给投资人,经银监会、人行审批后银行间债券市场实现发行与交易。受让方投资人可委托原始权益人(发起银行)为贷款服务机构,代收基础资产本息,通过资金保管机构代为支付给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3)交易所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资管计划(图3)。商业银行将表内非标资产组合打包并经外部评级、法律意见及会计意见,通过券商或基金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选定资产托管机构,由主承销商负责销售给机构投资者或合格个人投资者,经沪深交易所审批后银行间债券市场实现发行与交易,交易达成后向基金业协议备案。受让方投资人可委托原始权益人(发起银行)为贷款服务机构。
(4)私募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资管计划(图4)。商业银行将表内信贷资产组合打包,先通过信托公司设立财产信托,然后将信托收益权转让至券商或基金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并选定资产托管机构,私募发行给机构投资者或合格个人投资者,交易达成后向基金业协议备案。受让方投资人可委托原始权益人(发起银行)为贷款服务机构。商业银行是否能够通过双SPV模式实现表内信贷资产证券化私募发行,目前存在一定争议。
参与主体的职能与利益分配
商业银行资产转让业务是多方机构混业经营市场,参与主体包括发起行、SPV、贷款管理人、中介机构、托管机构、交易场所和监管机构等多方机构。不同机构在交易中的角色和利益分配也各有不同,以市场主体参与较多的一般性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业务(CLO)为例,参与主体的职能与利益分配见表2。
监管者需关注的六点问题
关注是否利用监管规则非对称性开展监管套利
存在信贷资产转让和购买需求的商业银行,在目前相对割裂的交易市场和监管规则非对称性的情况下,倾向于选择监管规定较少的交易市场达成交易,如:将非标资产通过沪深交易所公开发行转为标准化资产规避非标投资额度管控;将信贷资产实现资产证券化后通过私募发行后,由本行或下属公司引入各种通道嵌套资管产品的形式,以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买回实现“假出表”,或通过非市场定价实现利益输送。对于相同的标的资产,即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或非信贷资产,不同交易场所、不同监管机构甚至不同地域的监管机构,监管规则和窗口指导的尺度存在较大差异,滋生了跨市场监管套利的空间。
关注是否对业务全貌实现监管监测与统计
对于普通的信贷资产流转业务(不属于资产证券化范畴),通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实现交易,买入方计入“其他投资”科目;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业务,买入方计入“债券投资”科目(直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或“其他投资”科目(购买SPV最终投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当前1104报表中G18“债券发行及持有情况表”(季报)中,能够统计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银行的累计发行量和余额,即对CLO和交易所ABS产品发行端实现统计监测,但是对买入银行情况缺少集中统计监测。《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已要求“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一律在银登中心进行集中登记”,但多数银行仍在场外实现信贷资产流转交易,尚未强制性在银登中心集中登记。
关注是否能够准确计提信用风险暴露权重
商业银行对于买入的他行信贷资产,资本计提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一般工商企业债权的风险暴露权重为100%”,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则按照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可以差异化计提风险暴露权重,计提范围从20%到1250%不等。
目前市场通行的资本计提做法,对于银登中心的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存在信用风险分层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CLO产品以及交易所的ABS产品,AAA和AA-评级的优先级资产通常占发行总量的80%以上,商业银行对买入的优先级证券化资产按照20%的风险暴露权重计提风险资产。该做法存在两点问题:一是非资产证券化产品应该按照基础资产的实际信用风险主体计算风险权重,严格按照一般工商企业100%的风险权重标注。二是银监会对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缺少统一规范。证监会已针对外部评级机构出台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并认可中诚信、大公国际、上海新世纪等六家评级机构为合格外部评级机构。而银监会尚未对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资质、评级报告、违规惩处以及信息披露作统一规范,商业银行买入他行信贷资产参照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标准,对所有评级公司出具AAA和AA-评级的优先级资产都按照20%风险权重标准,可能存在放松评级机构标准、变相少计资本的行为。
关注是否持续落实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自留要求
对于非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监管当局和银登中心暂无基础信贷资产信用风险分层和自留的要求。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21公告明确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该比例不得低于5%”,且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次级或劣后级,一般为BBB+评级以下或未评级资产)资产支持证券不低于发行规模的5%。但买入银行通常做法是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时点,由自有资金阶段性持有次级资产证券化份额,发行完成后,即将自持部分转让给本行理财资金持有,或转让给他行持有,规避持续自留信用风险要求,违规释放低评级次级资产的高信用风险资产占用。
关注信贷资产是否纳入买入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对于买入他行信贷资产(包括证券化资产和非证券化资产)的商业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穿透,对实际承担信用风险主体的客户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行业集中度、中长期贷款集中度、单一客户(集团)授信与贷款集中度等内部集中度指标有效管理机制。但在实践操作中,一方面,交易双方通常通过合同约定,信贷资产卖出行作为贷款服务行,受买入方委托,仍然承担对标的资产的本息清收、预警监测等职责。另一方面,由于买入的信贷资产通常是一个资产包,包含多笔同质化资产,实现逐笔穿透的工作量较大,多数买入银行未能对买入资产包进行实质性穿透,未将实际承担信用风险主体的贷款客户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内,导致投中投后管理、集中度管控等风险指标失效。
关注买入行是否对信贷资产提足风险准备
由于缺少统一监管规定,买入行对买入信贷资产的拨备计提不够规范,存在少计提风险准备的问题。买入行对记账为“其他投资”的信贷资产,包括银登中心登记的以SPV形式买入的非证券化信贷资产和证券化产品,上市银行通常按千分之六计提拨备,非上市银行拨备计提标准更低,远低于一般正常类贷款的1%拨备计提水平;而买入行对记账为“债券投资”的信贷资产,包括直接买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参照持有债券方式,直接进行市场估值计算损益,将损失直接扣减净资本,而无须计提拨备,但由于此类产品虽然记账为“债券投资”,但由于缺少流动性,难以获取真实市场价格,通常买入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估值按照发行价值计算,不存在估值差额造成损失扣减净资本的情况。
相关建议
对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无论是在何种市场达成交易,都应该遵循服务实体经济、盘活信贷存量的基本要求,汲取2008年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和国际监管经验,遵循《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提出的“真实性、整体性、洁净转让”三原则,按照穿透原则,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有效管控实质性信用风险,防范跨行业和跨市场风险,通过规范引导、合规创新,实现银行业转型升级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目标。在此提出相关建议如下。
明确业务定性,完善跨市场交易监管规则
对于商业银行资产转让业务,需进一步明确信贷资产流转、不良信贷资产流转、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银行间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非标资产证券化等一系列相关业务规则,并按照不同业务规则适用于不同的交易规则,加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不同交易场所之间的监管联动和信息共享,加大对跨市场违规交易案例的惩处力度,减少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暴露不足、跨市场监管规则非对称性等因素造成的监管套利,防范因跨市场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加剧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
将场外交易引入场内,实现集中监测统计
由于商业银行的高杠杆经营和外部性,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与一般企业资产交易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监管者对此类业务全貌实现统一监测、预警与统计分析。建议逐步将商业银行场外开展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纳入银登中心统一登记,并将登记交易数据向监管者开放查询。对于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形式在银行间市场和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私募发行的交易数据,也应向监管者数据共享,为此类业务监管奠定良好的数据基础。
按照穿透原则管控风险,真实计提资本和拨备
商业银行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实现信贷资产转让,卖出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原则和监管规则,以实质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为标准,准确认定基础信贷资产是否能够实现真实出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还需严格遵循信用风险自留的比例和结构要求。买入行应该按照穿透原则,将实际承担信用风险主体的客户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真实计提信用风险暴露权重、提足风险准备并准确计算集中度等风险管控指标,防范利用信贷资产交易规避监管和加剧系统性风险的行为。
健全对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负面清单”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全流程中,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销商等市场中介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合格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对基础资产的评级直接决定了买入方的信用风险暴露权重标准。鉴于目前银监会对此类市场中介机构尚缺少统一的监管标准和业务规范,也尚未明确合格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标准,建议可通过建立“负面清单”的方式,对监管发现存在违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涉足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震慑违规中介机构,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行为,肃清市场环境。
完善交易生态环境,有效分散信贷风险
篇11
2、重运行监管,准入监管不足。根据商业银行的生命周期,银行监管可以分为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等三个阶段。按照现行监管组织制度安排,商业银行市场准入(高管人员及业务的市场准入)的监管基本上集中于银行管理司(处)负责,但由于监管资源(人力资源及制度资源等)具有稀缺性特征,现行监管制度安排导致市场准入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只能注重学历、资历的静态监管,往往难以对高管人员能力、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目前对于商业银行市场运作的监管则集中了相当的监管资源,在大区分行设有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等6个监管部门,十分明显地存在重运作监管轻准入监管的偏好。个别大区分行为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动态监管,不得不将属于市场准入监管的任务分解到现场监管处室,让人产生“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错觉。
3、重合规监管,风险监管不足。在我国,无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其产权结构中的主导者要么是中央政府,要么是地方政府,中央或地方政府是商业银行丧失流动清偿能力或资本清偿能力的最终风险承担者,只要政府支持就无风险可言,在这样一种既定前提下,作为监管者在理论上已经丧失了风险监管的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监管也就自然成为银行监管的“重中之重”了。
4、重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不足。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始终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商业银行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不可能将自己的市场运作信全面真实地传递到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也难以完全相信商业银行报送的各种业务运作信息(数据),因为监管者不知道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能力有多高,不知道商业银行愿意在多大程度上履行和遵守监管规则,不知道商业银行的剩余风险有多少,希望通过现场检查掌握真实和全面信息,真实性检查就是明证。正因为如此,现行监管理念和行动都是以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监管为辅,在监管资源的配置上也是向现场监管倾斜。
5、重外部监管,自律监管不足。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只是一种外在力量(外因),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管理才是内在力量(内因),从唯物主义的哲学原理来看,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水平应当说是比较高的,但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最大的25家银行利润平均下降13%,200家大银行中35家存在严重问题,全美商业银行中有1000家被列入“有问题银行”名单。看来,银行外部监管不是万能的,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监管才是决定因素。我国的银行监管走入了误区,重视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即重视商业银行经营结果的监管,如不良资产及盈利状况的真实性检查,而很少从制度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全方位评估和动态监管,很少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6、重严处,促进发展不足。在我国,一谈银行监管,就是严处,搞了多少次现场检查,处理了多少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否认其必要性,但从来没有谈及到如何为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商业银行发展的动力来自金融创新,但是来自于银行监管的滞后约束和过度监管,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乏力: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因为法律规章相对滞后而压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观能动性,较为严重的金融管理扼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金融监管好比“生产关系”,金融创新好比“生产力”,现在是“生产关系”难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西方国家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已普遍超过25%,而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其全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在1%-5%之间;我国M[,2]/GDP比率高于美英等国,是因为我国金融创新落后,金融工具品种过少,信用集中于银行存贷款而使然。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低下与商业银行自身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监管部门没有建立金融创新的激励与保护机制也是不争的事实。
7、重监管模式变革,游戏规则修订不及时。中国人民银行自单独行使央行职能以来,分行一级的银行监管模式经历了三种形态:1985年-1998年的管监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稽核处+银行监管处”;1999年-2001年8月的管监合一模式,撤销稽核处,将其现场检查职能完全移交相应的监管处室;2001年9月以后新的监管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银行管理处+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银行管理处主要从事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及市场退出监管,其他监管处室负责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现行监管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1)监管处室之间信息不对称,负责市场准入的银行管理处所掌握的信息显然要少于其他负责现场检查的监管处室;(2)权责不对称,银行管理处是权力大于责任,其他监管处室特别是工、农、中、建监管处室都是责任大于权力,银行机构出现经营风险多半要追究现场检查不力的责任;(3)功效不对称,银行监管的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等的,现行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制度资源成本在成倍增长,但银行监管收益却难以成倍增长,边际收益递减。回头再来看看银行监管使用频率最多的游戏规则:《中国人民银行法》自1995年3月18日施行以来至今未作修改,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7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任何修订;《贷款通则》1996年6月28日,8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2月22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
8、重监管收益增长,监管成本核算不到位。银行监管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直接监管成本和间接监管成本。直接监管成本主要是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成本、监管制度设计及维护成本;间接监管成本相对来说难以衡量,一般是指给被监管对象(商业银行)带来的为了遵循监管要求而发生的费用。作为一般原则,具有较低直接和间接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优于产生较高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银行监管收益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衡量:一是监管能力是否加强,二是监管的有效性是否提高。我国现行监管制度安排走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为了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的有效性,往往不计成本,没有树立监管成本核算观念,甚至出现了银行监管“外部成本内部化”,忽视了银行监管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存在。
二、改进银行监管的战略举措
(一)从顺应市场化改革潮流出发,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强化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
根据银行业强度方程式:新权力+银行监督─银行业强度。如果要维持银行业的强度不变,银行被赋予的权力和自由度越多,对银行监督的力度就应该越大。这种监督的力度来自于两方面,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限制和银行监管者监管规则的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普遍的观点是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可以增加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但同时也可能会导致银行逃避责任而产生道德危机问题。因此不能过分强调监管者的作用而无视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存在,在受监管银行体系中,市场游戏规则和监管规则应该是互补的。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而言,当前过分地强调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在本质上是偏重于监管者的监管规则而忽视了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的游戏规则的限制作用,忽视了市场机制对银行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功能,其结果是导致市场规则可能无法存在。所以,顺应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潮流,当前应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
1、在监管范围上,由经营行为监管向审慎监管转变。银行监管应该是目标导向的,其目标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这也就是审慎监管的要求,因此,只要能够达到相应的监管标准,商业银行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行为。监管当局无须也没有可能为商业银行指定一个正确的经营行为。在既定目标导向下的审慎型监管是实现由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向商业银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为主转变的必然选择。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易于获得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环境。
2、在监管方法上,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合规监管是一种消极的监管方法,侧重于对银行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批评、训斥和处分,结果会加强银行的财务负担,使银行的问题恶化和公开化,甚至破产退出市场。风险监管是一种积极的监管方法,侧重引导商业银行树立防范风险的观念,同时帮助其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增强其防范风险的能力。能够从正面引导商业银行采取积极稳妥的风险处置措施,降低成本,减少损失,尽快摆脱困境。在具体操作上,实施积极的风险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帮助商业银行设计一种有效的止损化险制度,通过此项制度安排,使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恢复健康。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限制支出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控制财务支出;二是资产调控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提高资产质量;三是资本填仓制度,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二)从遵循信息对称、权责对称的原则出发,回归管监合一模式,强化市场准入和非现场监管。
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是影响银行监管效率的两个主要矛盾。目前管监分离的监管模式进一步扩大了监管信息不对称和权责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当前应当回归管监合一模式,整合监管资源和职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银行监管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权责不对称、功效不对移等三大问题。扩大监管机构监管信息收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通过建立监管机构权力与责任对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来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1、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连续性。将银行管理司(处)的市场准入监管职能分别并入各相应监管司(处),以充分利用各专业监管司(处)的相对充足的监管资源和比较全面的监管信息,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能力和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从而实现监管司(处)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等三个阶段的连续监管。同时,也解决了当前管理司(处)与各专业监管司(处)之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问题。在权责对称的基础之上,建立起对监管司(处)的再监管机制,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2、强化非现场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完整性。一般而言,现场检查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高,但进行现场检查的成本很高,也缺乏连续性;非现场监管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低,但比较容易获得,而且具有连续性。从发达国家来看,传统的银行检查一般是场内检查,而现在则越来越多地依赖场外的计算来分析。如美国货币监理署有一个专业的计算机程序称为“BERT”(银行专家),它加入了金融经验及现场检查知识,用来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并得出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因此,我国当前也应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首先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来保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其次,要建立起科学的间接考评监测系统,定期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分析。最终,要通过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建立起完整的商业银行实时监管制度,对各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
(三)从抓主要矛盾的唯物主义哲学观出发,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强化创新意识。
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业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但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还比较滞后的情况下,监管更不应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阻碍,而应抓住促进金融业发展这个主要矛盾,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支持和引导商业银行强化创新意识,树立起创新是商业银行发展内在推动力的观念,促进商业银行通过创新加速自身的发展。为此,在监管制度安排上,要坚持与时俱进,对于那些落后的金融法规,要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同时,要构建起促进商业银行创新和发展的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并启动经营绩效考评和差别监管体系,逐步构造支持商业银行优化发展、加速创新的激励机制。①建立金融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②建立商业银行业绩综合考评体系,形成良性竞争、汰劣扶优的市场化监管机制。③扶优限劣,建立差别监管制度,鼓励发展快、管理规范的机构加快创新。
二是建立并启动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①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严格限制,实行审批制度;对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积极鼓励,实行报备制度。②加强引导,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金融创新指导意见》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指南》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予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③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形成考评机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潜力的创新业务。
(四)从降低监管成本出发,树立起监管成本效益核算观念,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成本最小化或者利润最大化。这提醒我们在实施金融监管的同时必须注意考虑监管成本的约束。一般来说,金融监管低效率的原因既有可能是金融监管程度不够(监管成本较低)引起的,也有可能是由于金融监管的成本过高引起的,节约监管成本也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下,成本最低的金融监管才是最优的金融监管。因此,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在追求既定的监管目标时就不应无视监管成本的高低,必须认真地进行监管成本——效益分析,努力降低监管成本。
1、改革监管成本的负担方式,让被监管者承担一定数量的成本。这正是金融监管借以实现其监管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施加监管,令被监管者从事活动的成本上升,从而促使他自发地将他的行为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达到约束被监管者行为的目的。促使其规范经营,减少各种不合规的违约行为。
2、加强行业自律,使监管费用由行业内部吸收。要建立健全银行业同业公会等同业组织,完善同业自律制度,充分发挥同业公会的监管职能,实现部分行业监管费用行业内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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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是一种随着人的意识而转移的现象,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处于一种令人担忧的境地,使得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足等情况,不能维系商业银行的运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商业银行如果长期处于这种状况可能会失去竞争力。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区别于其他的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贷款风险具有不可避免性
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从一开始在商业银行业务中出现开始,就因为各种各样的情况的出现,风险就已经如影随形。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第一,政府干预干预政策,我国的商业银行有时候必须作为国家政策以及产业结构优化的先行者,有时候必须给一些公益项目的企业贷款或者是给一些有地方政府担保的企业贷款,这些企业的效益低下或者是破产之后,对于商业银行的债务就无法偿还。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够很好的规范贷款行为,每一项活动都应该需要法律法规来作为保障,才能够健康的发展,法律的缺位就会造成活动的不严谨甚至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保障,银行的贷款业务就有可能会出现不能及时归还贷款的现象,钻法律的空子,使得商业银行必须自身承担这些亏损。
(二)贷款风险具有双重性
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可能对商业银行是有利的,即对商业银行形成一种风险意识,更加谨慎;也有可能对商业银行是有危害的,即对商业银行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可以经过相关的处理,寻求一种最优方案,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我国金融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贷款风险具有价值形态
贷款风险反映的是资金在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流转,是商业银行资金暂时的流失和借款人资金暂时的富足,当借款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时,这就是商业银行贷款本身存在的风险,这些风险就是以具有价值形态的资金表现出来的。
(四)贷款风险的普遍性与现实性
贷款风险与其他种类的风险一样都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特征,必须具备这些特征,才能成为贷款风险的一种,比如说,贷款风险的不确定性,贷款风险是不可预知的,无法计算出精确的可能承担的损失。贷款风险同时又具有现实性,比如说贷款风险的集中性,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方式单一,使得贷款的风险不能够分散,很多单个的微弱的风险集中成比较大的风险。
二、贷款风险产生原因
(一)社会方面的原因
贷款风险社会方面的原因是贷款风险的外部成因,但是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有着三个方面的细节,第一,市场快速发展以及变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没有不存在竞争的环境。竞争机制可能会导致企业的决策失误,作出某种错误的贷款措施。第二,利率的变化,银行的利率每年都在变化,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利率不断地进行调整,可能会增加银行的利率风险。第三,汇率的变动,国际社会汇率的变动,使得一些国际贷款的风险增加,加之我国商业银行国家贷款的经验以及防范手段较少,便会容易受到汇率的影响。
(二)银行方面原因
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基础,银行自身的原因是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逐渐增加的重要原因,在一些程度上正是因为银行自身的原因才会使得更多的企业或者个人来钻这种空子,获取不当得利。第一,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比较低下,一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漏洞百出,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不能事先对风险有一个较为准确地评估,当风险出现时,处于一无所知的状态。其次,对贷款的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对于企业贷款通常只是检查提交贷款文件的表面相符,而不要求实质相符。第二,信贷人员的素质不高和流动性过大,信贷的一些规则并没有落实,信贷人员有些并不了解法律,对于办理信贷业务时,想当然地进行,或者故意进行违法信贷的活动,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法律意识普遍不强。
三、信贷风险的防范
信贷风险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信贷风险的防范也应该从内因和外因的源头双管齐下。
(一)建立健全严格的银行内控机制
商业银行必须充分地认识到自己内部有效的控制对于降低贷款风险的重要性,事情的治理必须先从内部出发,只有具有一个有效的、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才能够从源头上改善一个问题。这关系到银行自我控制能力、自我约束能力以及防御风险程度的高低,进行一个合理有效的机构设置刻不容缓,建立一套严密的内部监督控制体制,自我控制、自我监督融为一体,使得信贷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是公开透明的,有迹可循的。将信贷风险的责任落实到个人,明确责任承担机制。
(二)提高信贷人员的法律意识
所有的信贷工作都必须要有人的参与,信贷人员是信贷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贷业务中最不可控的成分。信贷人员的一些不符合信贷规则的做法往往为信贷风险埋下了祸根。信贷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过硬的法律素质,使得信贷人员具有良好的自我约束的能力。
(三)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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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存在缺陷。
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较大成就,但亦存在不少和缺陷。这些缺陷和不足给商业银行经济诉讼案件带来了消极影响,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1)立法中的空白漏洞。我国现行立法数量虽有很大增加,但仍存在不少粗疏和空白,许多问题无法可依,给商业银行的经济诉讼案件带来了消极影响。如我国现行立法中对职务犯罪和个人犯罪的界限划分不清,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将个人犯罪定性无限扩大化的现象,许多本与职务无丝毫关系的银行工作人员的个人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为职务犯罪,进而使得商业银行在此后与受害人的诉讼中败诉并承担责任,最终使受害人的损失转嫁到银行承担。
(2)立法中的冲突。我国现行金融立法之间有一定的差异,不完全协调一致,甚至互相冲突,尤其是人民银行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尤为明显。而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监管机关,其所制定的金融规章对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在此情况下,便会出现商业银行照章操作的前提下仍然要遭受败诉的不正常现象。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只需对持票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善意的形式审查即可;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票据解付过程中,银行要对客户身份证件负绝对的审查责任,否则银行要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现行身份证技术含量较低,容易伪造且难以识别,因此在目前技术条件下要求银行对客户身份证件承担绝对的审查责任是不现实的,同时最高法院上述规定没有考虑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尤其是持票人未尽妥善保管票据义务的过错)对损失的影响,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也给犯罪分子进行诈骗后,受损客户向银行转嫁损失提供了可乘之机。
(3)立法不合理。由于涉及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文件、通知等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而不同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上述约束性文件时价值取向不同,甚至存在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倾向,而且多数约束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缺乏透明、公开,没有银行的参与或虽有银行的参与但对银行的呼声不予理睬,因此上述约束性文件难免对银行的利益考虑较少或根本没有予以考虑,导致商业银行在适用上述约束性文件的诉讼中败诉。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存单持有人几乎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而银行既要承担关于存单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又要承担关于存款关系真实性的举证责任。但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实践中,银行除内部帐务记载外很难找到其它证据,而银行内部帐务记载的证据效力又受到严格限制。这也是商业银行所有存单纠纷案件中,银行几乎全部败诉的重要原因。
2、司法腐败。现实司法环境不规范,地方保护主义、徇私枉法、行政对司法的干预等现象十分普遍,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加之与银行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多数会不惜血本,不计代价,拉拢腐蚀法官甚至给法官行贿,而银行用来公关的费用常常受到各种制约甚至没有正常的办案费用,在此情况下导致部分本不该银行败诉的案件银行败诉。
3、法院片面强调保护弱者的错误倾向。民法上的弱者保护是指根据人所处的具体关系,对居于弱者地位的个人通过法律予以特殊或倾斜性的保护。民法上的弱者保护是建立在对弱者身份地位准确判定、弱者在行为中具有合法正当的动机、弱者切实履行应尽的业务的基础上的。基于上述原因,在群体与个人的诉讼过程中,个人并非当然的弱者。然而在金融案件诉讼中,不少法官在审理案件尤其是涉及个人储户的案件时,常常存在较大的心理定势,片面强调保护弱者的利益,忽视银行的合法权益,无视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违背了案件裁判者应具有的公正、中立立场,致使部分银行不该败诉的案件败诉。
4、裁判依据的宽泛化以及裁判过程中的严格规则主义倾向。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仅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作为裁判依据,而且还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等诸多中央国家机关甚至地方行政机关的文件,甚至将有关领导的讲话作为裁判依据并机械地严格适用,而上述文件、讲话的透明度度不高,文件的下发范围多限于本机关系统内,银行常常无法及时知悉其,更谈不上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办理业务。裁判依据的宽泛化以及裁判过程中的严格规则主义倾向使得商业银行部分不该败诉的案件败诉。
5、法官对银行业务规章、业务操作不熟悉。近年来,我国银行业迅速,商业银行业务操作日益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业务的规则要求变化较快而且规则前后差异较大,甚至前后截然相反。绝大多数法官没有受过专门的金融专业,更缺少金融工作的实践经验,对银行业务不熟悉尤其是对金融规章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不熟悉,为此导致在部分金融案件审判过程中,案件定性不准,实体裁判错误,将部分商业银行不该败诉的案件判决败诉。在涉及商业银行新业务的诉讼案件中,由于法官不懂银行业务及相关国际惯例给商业银行经济案件裁判带来的消极影响尤为突出。如在新兴的化银行业务中,私人密码是银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唯一途径。鉴于密码的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在涉及电子化银行业务的纠纷中,理应适用本人行为原则。所谓本人行为原则,是指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码,如无免责事由,则视为交易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本人对此交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不懂得上述法律规则,而是机械地要求商业银行承担客户密码保管不善的举证责任,而银行在此情况下根本无法举证,于是法院便判决银行败诉。
6、对违法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由于对违法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社会上不法分子常常利用银行结算体制上的某些漏洞及当前司法制度的缺陷,利用汇票等结算工具进行诈骗,作案后犯罪分子逃匿,银行常被动地被受害人告上法院并败诉。
(二)发生败诉经济案件的内部原因
1、违规帐外经营及自办公司带来的后遗症。部分商业银行过去违规操作、帐外经营多,帐外资产质量极差,尤其是个别行自办公司违轨经营情况十分严重。这些违轨经营并帐以后发生较多被诉案件,而这些被诉案件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难以明晰,同时大多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金额大、银行多有明显过错,在诉讼中银行比较被动,最终造成案件败诉。
2、管理松弛,内控机制不健全或没有认真落实。部分商业银行为完成利润、效益等业绩考核指标,片面重视业务开拓,轻内部管理,内部管理松弛,内控机制不健全或不认真落实,有章不循,违章操作。上述现象在基层行表现尤其突出,如对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调岗换岗制度不落实,对重要空白凭证、印章管理不严,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因内部管理松弛、内控机制不健全或不落实发生的败诉案件主要有存单纠纷案件和对外担保案件。
此外,由于管理松弛,部分经办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导致案件败诉。主要表现为:(1)催收贷款不主动,造成丧失诉讼时效、错过保证责任期间而败诉。尤其是在因机构变动而重新进行业务划转、新旧信贷员交替过程中及地址变更等情况下贷款丧失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更多。(2)由于信贷档案管理不完善,造成一些信贷资料的失缺,当发生纠纷时,银行因举证不能而使相关事实不成立,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