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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工程现场负责人为工地的主管,组织指挥工地所属人员、施工方等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及监理外,还应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进行防范管理,确保施工场地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财产安全。
3、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工地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根据情节大小,予以处罚。
4、工地现场禁止一切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工地现场。
5、工地门卫人员应对因工程需要进入现场的车辆人员进行询问,查实身份后准许放行,并做好车辆人员出入纪录。
6、施工阶段施工方在建工程、建筑材料、机具设备、配件等由施工方材料保管人员进行专职管理,巡视材料放置场所,并看管工地责任范围内的设备及工程用料,若发生材料遗失时,由材料管理责任人照价赔偿。
7、工地现场实行全天候值班,门卫人员不定期进行现场安全巡视。
8、现场进出时间为:上午7:30分至晚上11:00分。现场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工地,工地门卫人员不得擅自违反规定,否则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9、工地现场禁止一切赌博、酗酒、打架及其他扰乱现场正常工作秩序、妨碍公务等行为,违者将从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10、工地现场禁止留宿一切非工作人员和停放外来车辆。
篇2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选择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建设施工用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证书后,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报监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一)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挂设五牌一图、民工工资权益告知牌、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入口处应当设置长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和冲洗车辆污泥的设备。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
施工现场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未取得省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产权登记证的设备,一律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各类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的拆装,应当由具备拆装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应当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施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四条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指定专人指挥,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严格明火作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并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应当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采取混凝土硬地坪、出入口混凝土硬化、立面封闭处理及办公设施等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的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应当分离。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其中,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依法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三)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而擅自施工的;
(四)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第四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四十八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降级或暂停一年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直至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一)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
(二)项目经理擅自离岗,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一个项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未经批准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管理工作的;
(四)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善,发生一起三级或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第四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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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防盗意识,采取防盗措施。
公司要求员工将保密文件、文档、资料专柜存放并上锁,公司印章、支票、备用金及时存入保险柜。个人贵重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中午午餐外出时,随手关好楼层办公室大门。员工之间加强团队协作精神,相互提醒、相互协助。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公司财产和个人财物安全。
三、加强公共安全,保证办公环境井然有序。
加强门卫安全意识,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办公区域。员工在办公区发现陌生人员进入时,须主动上前询问,若是业务客户,请引导其至二楼会客厅,联系相关部门接待;若是闲杂人员,必须请其离开或交由门卫处理。
每位员工必须自觉爱护公共财物,做到使用得当。对可移动的办公用品做到轻拿轻放,若发现损坏或异常,应及时向公司综合部报修。自觉讲究卫生,保持办公桌面、办公区域的卫生整洁,共同营造安全、优美的办公环境。
四、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公司专职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定车负责制,做好所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清洁和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安全性能处于最佳状态。在执行驾驶任务时,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行车安全规定,随车员工有义务提醒驾驶员安全驾驶,杜绝酒后驾车、开快车,确保行车安全,违者将予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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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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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检验科务实验室从事检验技术工作的全体人员。
3.职责:
(1)科主任对检验科医疗安全管理负总责。对医疗安全定期检查、督促并负责处理差错事故。
(2)实验室组长负责落实具体措施。
(3)各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检验报告负责。
4.医疗差错、事故防范:
(1)加强对职工的医疗安全意识教育,紧紧绷牢医疗安全这根弦。科主任要及时发现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提出防范措施。一旦发生差错或纠纷,科主任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原因,对差错定性,必要时在全科会议上通报,组织全科人员讨论分析,使其它同志引以为鉴,防止再发生类似差错或纠纷。
(2)进一步改善职工的服务意识,加强医患沟通,特别是服务窗口,是最容易与病人发生口角的地方,因此,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及与病人沟通的技巧都很重要。
(3)进一步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规范,如检验结果审核制度、急诊管理及危急值报告制度、检验标本管理制度、异常结果复检规定、血球仪复检和镜检要求等,科主任经常性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
(4)严把检验质量关,加强检验报告审核工作。报告单发出前必须认真、仔细核对,对检验结果与临床诊断明显不符、阴性与阳性临界值结果、自相矛盾不能解释的、离谱的结果均要给予复查,并在报告单上注明“已复查”。对血清外观异常者也要注明,必要时与病区沟通。
(5)坚守工作岗位,急诊标本及时检测,及时报告。属“危急值”结果必须立即复查确认,并按“检验结果危急值质量管理及报告制度”流程及时报告给临床。
(6)做好实习生带教工作。实习生必须在老师指导下从事操作,检验结果必须由带教老师审核后签发。实习生发生的差错由带教老师承担责任。
(7)加强标本的管理,认真采集和验收检验标本,仔细核对条形码上的信息,防止标本错采、错收、张冠李戴。不合格标本须及时退回并电话通知重新采集送检,以保证检验质量。已测标本和未测标本分开放置,标本存人冰箱前必须检查是否已检测过(即是否有未测标本混入其中);下班前也要检查操作台上、水浴箱及离心机内是否有未测标本,确保检验标本不遗失并保证及时报告。同时,作好记录,以备查询。为便于标本复查及查找差错原因,检测后的标本必须冰箱保存一周,骨髓片、染色体制片则要长期存档保存,征兵标本需保存三个月以上。
(8)加强对职工的业务培训,除每月开展一次业务学习外,还要结合本科的工作实际,对职工进行技术考核,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
(9)工作期间严肃、认真、细致,不闲聊,不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标本必须到人到位,交接双方须在交接班本上签字。
(10)加强法制观念,不使用三证不全的试剂(无论质量多好),以防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11)科主任二线值班,及时处理值班期间的意外事项(如仪器故障、急诊标本太多需临时加人等),保证值班期间人员、仪器正常。
5.差错、事故处理及报告程序:
(1)科室职工收到临床对检验质量的反馈(口头或书面),均统一转交给科主任,科主任应及时查实情况,作出相应整改措施,并给临床答复。如反馈内容属于差错性质,应按差错标准定性及时记录、上报。
(2)发生一般差错。当事人应主动向分管科主任汇报,分管科主任及时登记并处理,每月全科汇总一次,月底填表上报医务处。
(3)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交待相应的应急措施,同时亲临现场与当事人一起进行应急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将差错降低到最低水平。
(4)发生差错的标本及有关记录等均须妥善保存,以备查对。
篇6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规定》,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媒体宣传、单位学习、培训宣讲等多种形式,使《规定》宣传广泛开展、学习全面进行、认识普遍提高、执行整体到位。
(一)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组织机关全体人员对《规定》进行学习,使所有人员能深刻领会、掌握《规定》精神。学习要形成记录,存档备查。
(二)各企事业单位。组织所有员工对《规定》进行学习,并通过采取培训、考试的形式加强员工对《规定》的认识。考试要形成试卷,存档备查。
篇7
一、劳动安全纪律部分: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任何工种及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一人次罚款50元,罚班组长100元,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罚款150元,发现某班组一次性三人以上不戴安全帽,罚班组长200元,施工项目经理部罚款500元;帽壳已坏,不起安全防护作用,每发现一人次,罚班组长50元,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罚款50元;一人连续被罚三次以上,将停工学习,学习后仍然不改正者,开除施工现场;因不戴安全帽而发生了轻伤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2、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一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罚班组长100元,施工项目经理部罚款150元。
3、酒后人员严禁作业,如发现酒后作业人员每一人次罚款100元,罚班组长200元,施工项目经理部罚款300元,酒后作业发生任何事故后果自负,造成他人事故者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将视其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4、高空作业(2m以上)必须穿带安全带,如发现未穿带安全带高处作业人员每一人次罚款50元,罚班组长100元,罚施工项目经理部款150元,未穿带安全带高处作业发生任何事故后果自负,造成他人事故者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将视其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5、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发现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每一人次罚款50元,因小孩年幼无知而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责任由监护人自负,因乱动机械设备而造成经济损失者,由监护人全部负责。
6、严禁在易燃易爆处吸烟,一经发现,每一人次罚款50元,罚班组长100元,罚施工项目经理部款150元;如果由此造成火灾或者爆炸等严重事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及经济损失。
7、现场施工人员要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听从调配,不服从者罚款200元。
8、施工作业期间,不准穿硬底或带钉易滑鞋,不准往上往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违者罚款50元,罚班组长100元,罚施工项目经理部款150元。
9、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不准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100元。
10、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要求各种施工材料要按类堆码整齐,做到文明施工、文明管理,否则罚施工项目经理部款200元。
二、临时用电部分:
1、施工现场线路必须是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如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罚电工班组长200元每处。
2、闸刀保险丝必须匹配,有一处保险丝用铝丝、铜丝代用,罚电工班组长50元。
3、总配电箱、闸刀箱不加锁,下班后不拉闸,无防雨措施,一处每次罚电工班组长50元;
4、开关电闸后,必须关闭电箱,由电工班组负责巡查关闭,公司一经发现未关闭的,一处罚电工班组长50元;
5、电气设备有按规程作接零保护,接地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罚相应使用班组50元;
6.小型可移动电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其必须正确使用电器插头,不得在没有插头的情况下直接将电线插入插板,一经发现,罚款50元;
7、临时照明线路高度不符合要求,线路拖地,老化破皮,漏电等发现一处罚款50元。
三、机械设备部分:
1、严禁非机械专业操作人员私自开动机械设备,违者罚款200元
2、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一经发现人员无证操作,罚施工项目经理部500元,并要求其操作人员离开项目施工现场或者从事其他非特种作业。
3、电动设备在使用时不用防触电个人防护用品的,发现一处罚款50元;
4、木工电锯、平刨带手套者,每一人次罚款50元。
5、木工电锯不用防护挡板,操作木工平刨不用护指键推板、推棍每一人次罚款50元。
6、严禁机械工在工作岗位看书、玩手机、干私活,发现在工作岗位看书、玩手机、干私活,每一人次罚款50元,处罚后由班组长或者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教育,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加倍处罚。
四、基槽及临边防护部分:
1、超过二米(含二米)基槽不设防护支护,不设围挡,每1延长米,扣罚架子工班组长50元,罚施工项目经理部100元;
2、在临边,临洞口处未设防护支护的,每一处罚施工项目经理部50元。
五、其它部分:
1、木工支模板,将支撑顶在脚手架上,引起外架变形、倾斜每1沿长米,扣罚木工班组长50元。
2、未经施工管理人员同意,私自将支护、围挡拆除,每一处扣罚拆除者所在班组长50元。
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损坏安全防护设施、防护装置、安全宣传标牌者,按损坏实物原值加倍罚款,从工资中扣,并罚款50元
4、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向基槽内抛物件,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者,究其刑事责任;
5、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的紧急损失或人员伤亡者,按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承担其责任及经济相应损失。
6、外架搭设时,未按规定使用连墙件与建筑物无靠连接的,一经发现,罚架工班组长200元。
7、必须在易燃易爆区域放置灭火工具,如未放置,将对施工项目经理部罚款200元每处。
8、在施工安全通道、临边、洞口及其他危险位置等必须悬挂安全警示牌,一经发现未悬挂的,每处罚施工项目经理部100元。
9、严禁施工现场工人打架斗殴,违者一经发现罚款500元,并开出施工工地。如果造成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的,我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0、如果发生偷盗行为且偷盗者为现场施工人员(工人及管理人员),则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双倍罚款,并开出工地,该偷盗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罚款1000元。
篇8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产品的铣床控制管理。
3管理职责
生产部负责铣床的管理及安全操作的监督。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上岗前合理穿戴劳保护具及用品
a)工作服袖口、下襟扣必须系好,严禁敞怀、光膀子、穿短裤在现场操作;
b)必须穿劳保鞋,严禁穿便鞋或趿拉鞋;
c)操作者在操作铣床时必须佩戴防护镜,戴耳塞。
4.2上岗要求
操作者必须经过本公司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4.3工作前设备检查
a)检查各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和紧固,各部手柄是否在零位,确认正常后,再开始工作;
b)检查启动、急停以及行程开关是否好用,前进、后退开关是否正常,如无异常方可进行操作;
c)开机前要保证3~5分钟的时间,中应注意观察和倾听各传动部位是否有异响,发现问题立即停车,并找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4.4工作流程:
a)工件必须夹紧,夹紧后应立即取下扳手;
b)在开始工作时,应先开动铣轴,然后再进刀。自动进刀应在工件和工具不接触之前进行;
4.5进行下列工作时必须停车
a)装卸工件和测量工件时;
b)更换调整刀具和机床部件时;
c)调整切削量和走刀速度时;
d)清除铣刀周围铁屑时;
e)离开工作岗位时。
4.6操作安全
a)铣刀在转动中,不要用手或其它物件接触铣刀及刀杆工件,铣刀要卡紧;
b)模型和工件找正时,必须戴上压板,以防掉落;
c)测量工件、机床部件以及夹具有异响或有松动现象时应立即停车。
d)高速切削时应利用好防护罩。
4.7 工作结束后要求
a)工作结束后,将各部手柄退回零位,关闭电源,擦抹设备,清理现场;
b)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4.8禁止项:
a)铣刀在向工件切削时,应逐渐推进,严禁撞击。严禁机床转动时改变转速;
b)主轴在运转时禁止变换转速;
c)铣刀转动时,严禁开启防护装置;
篇9
1、客户服务部主任为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送货车辆安全行驶的教育管理。
2、驾驶员必须经公司考核合格后,领取上岗证方可驾驶车辆。
3、客户服务部车辆为送货专用车,除因公配送卷烟外,不准运送其它物品,不准借给外单位使用。
4、因公和配送卷烟用车,由客户服务部主任派车,并作好派车登记,以便备查。
5、严禁私自用车;严禁途中随意带客或绕道为他人办私事;严禁为他人运带其它物品;严禁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工作时间酗酒或酒后驾车;严禁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家中过夜。
6、车辆必须按公司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并关闭电路,锁好车门,以防发生意外。途中送货临时停车,严禁逆向停车。
7、客户服务部主任要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同时要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不准公车私用;严禁强迫驾驶员为其出私车,驾驶员遇到此类情况应拒绝,并及时报告公司职能部门或直接向领导报告。
8、驾驶员必须服从管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要积极按时参加所在地交警中队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确保行车安全。
9、要加强学习,不断增强业务技能,精心维护保养车辆,严禁带故障行驶。
10、加强途中送货安全防范,熟悉安全应急预案,掌握各种应急措施,并配备必要防卫工具,确保人身货款安全。
二、车辆维修保养规定
1、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勤清洗,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2、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公司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3、车辆维修必须提前向客户服务部主任报告,并填报车辆维修单,经办公室(车队)审核批准后,方可送厂修理,特殊情况可电话报批,先送厂后填报维修单。
4、平时车辆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必须经客户服务部车管组组长确认,并报主任批准后方可购买,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服务部不得报销,由驾驶员自负。
5、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公司车辆维修单,由(车队长)统一与修理厂结算,并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经理室审批。
6、车队长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徇私情,对车辆修理费用结算要严格把关,对更换材料清单要逐项核实,从严控制,严防虚假。
7、办公室(车队)要每月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考核检查,实行百分量化考核制度,对检查、维修保养不到位的进行逐项扣分,并与工资兑现挂钩。
三、车辆燃油管理规定
1、车辆耗油标准:东南车为9.5公升/百公里,允许上浮4.5公升/百公里,7-9月可上浮6.5公升/百公里;五菱车为6.5公升/百公里,允许上浮3.5公升/百公里。
2、客户服务部要在当地选择信誉较好的加油站购买燃油,并逐台登记,同时要定期对车辆用油进行审核,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3、燃油发票报销必须经公司车队长签字登记后,呈报经理室审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4、车队长应每月对单车耗油进行核算,对超过标准或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办公室,严格按规定处罚。
四、车辆安全管理奖惩规定
1、公车私用的,主任、副主任一次处罚200元,驾驶员处罚100元,同时按考核细则相应扣分;私自将车开回家过夜一次处罚300元,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再犯不改的,主任、副主任调离岗位,驾驶员一律辞退。
2、凡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3、驾驶员因公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责任区分作相应的经济赔偿,负全责的赔偿费用的70%,最高不超过3000元;负主要责任的赔偿费用的60%,最高不超过××××元;负同等责任的赔偿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500;负次要责任的赔偿费用30%,最高不超过1000元。
4、因驾驶员对车辆检查不周、缺机油、冷却液而造成发动机粘缸事故的,其大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作辞退处理。
5、驾驶员一年内发生两次主责以上交通事故的,一律作辞退处理。
6、驾驶员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罚款或刑事拘留的,作辞退处理。
7、发生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规定赔偿外,作辞退处理。
8、车辆不按公司指定地点停放发生意外的,驾驶员应负赔偿责任,同时要追究服务部主任的责任,并作相应的处罚。
9、工作时间酗酒或酒后驾车的,除按考核细则扣分外,并处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作辞退处理。
10、驾驶员弄虚作假、耗油严重超标发生异常的,按超标数量全额处罚,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11、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外,对服务部主任要追究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罚。
12、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每月奖励100元,车管组组长奖励150元,并实行安全行驶公里补贴制度,按百公里补贴4分计算。
13、安全奖及公里补贴发放,需经车队审核签字后报经理室审批。
篇10
Key words:substation; power system; construc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assigned act
中图分类号:TM63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引言
在输变电工程变电土建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完成安全检查整改后又故病重犯现象十分严重,可称之为习惯性违章。除了施工人员安全、纪律意识不强外,与施工单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农民工学校”流于形式,相关安全制度成为一纸空文,有着密切关系。如何管理?打铁还得自身硬,要加强各级施工管理人员的上岗到位、监督管理的责任心,在员工中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倡导变电土建工程安全“十个规定动作”与电气工程安全“十个规定动作”,营造人文关怀的和谐环境,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才能保障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突破瓶颈、向全面健康的方向发展。
一、 输变电工程变电土建施工安全管理对策
在某供电局某次召开的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例会上,针对施工单位完成安全检查整改后又故病重犯现象,作为监理方谈对策,我发言认为现场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至少应做好两点:
(一) 专职须称职。
称职,就是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都能够胜任所担任的职务。土建施工管理人员在工地兼职现象普遍,作为管理人员的专职安全员、电工每天要称职地完成自身工作才能兼干其它工活,这一点施工负责人在安全管理中要特注意。如何称职?简单地说,就是明确自身工作职责,每天自行完成安全检查、督促管理职责。
(二) 每天零起动。
动态管理要求“站班会”根据每天不同现场内容做好技术交底,不能“一蹴而就”,没现场交底就不能仅凭经验干活。临事而惧,好谋而成,每天太阳都是新的,每天施工前先做好“三交三查”(交任务、交技术、交安全;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这样才能遇事不慌,应对有策,举措得当,旗开得胜。
安全管理工作要有专职人员,班组安全工作要每天从零抓起。这是对付安全作业违章通病的一剂良方。这里再补充二点内容,要做到:干群同步走,奖罚律严明。
(三) 干群同步走。
施工单位“三种人”(项目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安全员)要求工人群众在施工时管理干部人员要同步到场,“三统一”(统一安全帽、工作服、工作证)对管理人员有着与工人同样的要求,施工企业要加强人文关怀,保证安全帽与工作服质量合格、可靠宜人。要知道,同一工地施工,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这也是准军事化管理的要求。
某供电局业主方要求在建工程施工企业推行准军事化管理工作,以提高该承包商单位的凝聚力、执行力、竞争力。
准军事化管理[1]就是仿效军事管理方式和经验实行内部管理,通过企业全员军事教育和军事训练,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的改革意识、质量意识、纪律意识和政治、思想、作风、业务素质,养成吃苦耐劳的精神和不畏艰险、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军人作风,提升员工精气神,消除习惯性违章。准军事化管理的要求是在企业内部只有员工关系,在工作中只有上下级。它倡导创造环境与机会,发挥协调、沟通、安抚、调整、启发、教育的作用,让团队成员从生疏到熟悉,从防卫到主动,从排斥到接纳,从怀疑到信任,讲究团队效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内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从而解决影响关系问题。 由于推行准军事化管理能有效解决影响凝聚力形成的关键性问题,所以能有力地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使施工企业能在团结与和谐中健康发展。
(四) 奖罚律严明。
施工队劳务合同对应于施工承包合同中安全施工保证金处罚标准,要制订有安全奖罚条款,并落到实处,迫使施工队加大自身的约束力,同时使处罚的行为、标准有据可依。
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施工企业中推行准军事化管理,提高施工企业的执行力,用军队令行禁止和军人绝对服从的作风,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的服从意识和执行力。它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领导的指示,有条件的情况下充分利用条件执行,没有条件的情况下创造条件也要执行。对于不服从指挥,执行不到位的,坚决按规定进行处罚,从而保证各项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推行准军事化管理,就是学习军队精益求精、注重细节的管理经验,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增强竞争力。这种精细化管理要求施工企业制定每个岗位的职责范围,明确每个员工的责任,让员工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使每一项工作从开始到结束,每个环节都有人负责,形成凡事有人管,凡事有人做,凡事有人考核,凡事有人监督的工作氛围,杜绝推诿扯皮、职责不清等问题的存在。
二、 输变电工程变电土建安全施工“十个规定动作”
某供电局业主方对应电气工程“十个规定动作”(凭票工作、凭票操作、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和绝缘鞋、系安全带、停电、验电、接地、挂牌装遮拦、现场交底),开会提出了土建工程“十个规定动作”(1.通过施工前安规“应知应会”考试;2.戴安全帽;3.穿棉质工作服和绝缘鞋;4.戴工作证;5.系安全带;6.检查用电设备满足“一机一闸一保护”要求;7.使用合格施工机具,并配置操作说明;8.防高支模倒塌;9.挂牌装围蔽;10.开站班会,再开工)。
我认为很有创意,或可修改为如下十点较妥帖:
1.依样板工作;2.凭票证操作;3.戴安全帽;4.穿工作服和工作鞋;5.系安全带;6.辨识预控危险点;
7.操练应急管理;8.使用合格机具;9.挂警示牌做围蔽;10.开站班会现场交底。
下面我将这十个动作一一讲解,希望能抛砖引玉:
(一) 依样板工作。
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广东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安全、优质、文明”样板工程标准》、《广州供电局电网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指导图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标准要求现场制作安全文明施工样板点,经验收后作为施工人员的工作样板,淘选出施工队合格人员进行施工,以规避安全隐患风险。凡达不到样板要求施工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 凭票证操作。
建设系统土建施工人员需持有平安卡、施工任务单及施工图纸方可操作施工。南方电网系统明确要求持“两票”(工作票、操作票)进行现场施工操作。要求参建单位施工人员开工前安规“应知应会”考试合格,将其作为开工“十大必备条件”之一;作为南方电网系统要求的“三统一”(统一安全帽、工作服、工作证)之一的工作证,估计将来是类似“平安卡”带芯片的,工地应配有刷卡类考勤机。而工地餐饮工作人员需持有健康证,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架子工、桩机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专职安全员需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焊工操作时还须持有动火作业票、灭火器方可进行焊接工作。
(三) 戴安全帽。
安全帽须为合格品,帽内要贴有安全检验合格证,过期或损坏要更换;施工企业按施工组织设计及电网系统要求配置统一识别的安全帽,员工正确佩戴安全帽方可进入工地现场,帽箍、帽绳要松紧适宜扣戴好。
(四) 穿工作服和工作鞋。
工作服颜色要统一,宜为棉质工作服且长袖长裤;登高作业(如架子工、木工、司索工、司机等)须穿着软底工作胶鞋,用电作业(如电工、焊工、钢筋工、桩机工、安装工等)须穿着绝缘鞋,绝缘鞋又分绝缘布鞋、皮鞋与绝缘水鞋,按需要穿着。
(五) 系安全带。
安全带须为合格品,安全带上要贴有安全检验合格证,过期或损坏要更换;高处作业时高挂低用,带绳长度宜为2.5m,系带要松紧适宜扣戴好。无挂绳的安全带即使穿着亦不符合安全要求。
(六) 辨识预控危险点。
所谓危险点,是指在施工作业中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地点、部位、场所、工器具或动作等。常见土建施工危险点有:建筑物四口五临边(楼梯口、电梯口、预留口、通道口,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封闭井室、场区起重机械、交通车辆、习惯性违章等。其中,习惯性违章极易使危险点诱发为事故,它是生成和引发危险点的人为因素,要有效地控制危险点就必须根除习惯性违章。认真了解即将开展的作业情况,分析即将开展的作业所具有的特点以及给工作提出的新课题,同时,回顾过去完成同类作业所积累的经验教训,作为预测此次作业危险点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参照。这种对有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点进行提前预测和预防的方法,我们称之危险点预控法[2]。要有效地控制危险点,必须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接受安全教育,认真学习、掌握和运用危险点预控理论来指导日常工作,坚持每月、每周、每日的危险点预测与分析制度,彻底杜绝习惯性违章作业,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布置,防止坍塌、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中毒窒息等安全事故发生。
(七) 操练应急管理。
按安全作业要求,熟悉施工现场存放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作业指导书等作业内容,参加应急演练与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做到“信息早报告、苗头早预防、隐患早排查、矛盾早化解、事件早处置”。工地员工是应对现场施工突发事件的行为主体。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处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的员工是否掌握必要的应急常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直接关系到能否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影响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员工掌握应急知识,提高应急能力,应急处置到位,才能实现工地应急管理“无急可应、有急能应”的最终目标。
(八) 使用合格机具。
使用机具要有合格证、不漏电。机具施工用电要做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每台机具设备必须有单独的开关箱,该开关箱应安装独立的闸刀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在土建施工工地,机具作业常见缺陷有:开关代用不匹配、用电无接地线、接地电阻不良、漏电开关不动作、配电箱破损、电线接头松动、皮带轮无护罩、气压表破损、使用不当等等;易造成烧伤、触电、火灾、绞伤、爆炸等人身安全隐患。机具缺陷检修时按电气工程“十个规定动作”去执行。
(九) 挂警示牌做围蔽。
对土建施工危险点周围,如:“四口五临边”等,须做好遮拦、围蔽,外挂警示牌;道路旁施工,入夜还要挂醒目的长明红灯。对于脚手架拆卸区域、建筑物拆除区域等危险点,拆卸、拆除施工时还应有专职看守人员进行监护。
(十) 开站班会现场交底。
传统每天的班前会,今天赋予新意叫“站班会”,有准军事化管理涵义。每天开工前的站班会要求做到“三交三查”,重点除派工之外还讲安全,分析、预控危险点,确保员工无带病工作,需做好站班会文字记录及拍照存档工作。
这“十个规定动作”实行起来还有个适应过程,需做宣教培训工作。
三、结语
变电工程土建安全施工“十个规定动作”与电气安全施工“十个规定动作”遥相呼应,既有区别又有相同点,通过宣教培训,“抓短板、堵漏洞、反违章、强素质”,员工个体素质的提高就能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与战斗力。把土建安全施工“十个规定动作”带入“准军事化管理”,加上前面提到的安全管理对策正确实施,输变电工程变电土建施工安全管理瓶颈将得以突破,管理人员就能从琐碎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考虑更重大的事情,解决更紧要的问题,而不是疲于奔命地抓检查、跟返工、救急火、落入反复安全整改的怪圈。
参考文献:
[1] Yixi.Tears~ . 准军事化管理-MBA智库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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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isk bigger division component project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difficult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引言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推进,高层建筑日益增多,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工程也随之增多,2011年至今我区就有深基坑81只、高大支模422处、在用塔式起重机427台、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287台。当前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矛盾十分突出,在全国范围内酿成较大以上事故也屡屡出现,2008年地铁湘湖站基坑倒塌造成2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2008福建一人货梯下坠造成12人死亡的重大事故、2010年云南昆明机场引桥支模倒塌造成7人死亡的较大事故,这些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成为履职避风险和安全管理的核心。住建部于2009年5月13日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办法。笔者通过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对策。
二、目前安全管理现状
(一)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制度较为健全, 但制度执行不够强
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为建设工程的重大危险源之一,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相继出台,旨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但部分企业在对制度的落实上存一定的差距,未能严格按制度执行。以建筑起重机械为例,建设部先后出台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我区相继出台了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和起重机械从安装、使用、拆除三步走的强制措施,并在安拆前由安装单位对使用单位实时告知制度,但检查中仍发现无资质安装拆卸、未检测擅自使用、三步走告知登记程序流于形式等现象。
(二)危险性较大工程危险源已明确 但企业对危险源辩识分析能力较差
建质(2009)87号文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对工地现场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一个明确的界定。我区及时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各企业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判定也有了一个明确的标准,但各企业对工地现场存在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辩识与分析能力较差,未能预先辩识与分析,往往是实施过程中才得以发现,其结果是施工的准备不足,给工地的安全生产埋下隐患,也影响到工程的质量、进度。
(三)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的编制、论证较为严密,但实施过程中刚性落实有待提高
目前我区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基本上有较完善的施工方案,方案经过层层审批和论证都较为合理,但在实施中由于缺少与施工人员交底沟通,以及部施工者往往凭经验、习惯施工,使方案成为摆设,给施工安全埋下较大隐患。
(四)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程序较严谨,但实施过程中疏于管理,程序形同虚设
我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实施从辨识、审批、旁站、验收等有较为完善的程序和管理方式,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企业人员缺少责任心,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责任未落实,缺少危险性较大工程预控台账,出现记录造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现象,使严谨程序成为虚设。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对建筑工地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重要性留于口头,从公司管理到现场实施,缺乏实效措施,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从辨识、预控到实施的管理存在漏洞,未建立预控台账,未落实专人管理考核制度。
(二)各企业的技术力量仍较为薄弱
一是部分企业的方案编制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对关键节点、危险点的处理不明确,方案缺乏针对性。二是一些企业的技术负责人不到位,未能把好审批关。三是过分依赖专家,未对方案进行优化后再进行论证,往往是准备几个类似的方案进行论证,专家论证会成为方案研讨会和方案挑选会。
(三)企业存在重工期轻安全现象
部分建设单位为早日完成施工,早日投入生产,实现效益最大化,一味要求施工企业赶工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一些企业为了竞标成功而压低造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节约安全费用,在安全设施上能省则省,能不用则不用,冒险作业,铤而走险。
(四)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实施缺乏有效监管
一是在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管人员不到位,造成方案与现场不符,理论与实践脱节。二是建设单位出于功能和经济成本等实际的需要,随意变更,特别是在作较大的变更后也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现象缺乏监管。
四、安全管理对策
(一)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预控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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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表彰在建立和发展人民警察事业,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贡献的退(离)休人民警察,激励他们保持和发扬人民警察的优良传统,增强全体人民警察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授予实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以来在人民警察岗位(含所属院校、研究所、报刊社等事业单位)已授警衔并经批准退(离)休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包括荣誉徽章、荣誉证书和荣誉章纪念盒。
第四条 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所标明的警衔为人民警察退(离)休前最后所授予的警衔。
第五条 退(离)休人民警察在出席各种需要佩带荣誉性标志的正式场合时,应佩带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荣誉章应佩带于衣服左胸上方。
第六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三级警监(含)以上人员,分别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一级警督(含)以下人员,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授予。
第七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应在人民警察办理退(离)休手续后,由所在机关采取适当方式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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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花爆竹是否属于《刑法》第125条中所指的爆炸物
根据我国刑法第125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烟花爆竹是否属于《刑法》第125条中所说的爆炸物,法学界和司法实践曾存在一定的分歧,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一)肯定烟花爆竹属于《刑法》第125条中所说的爆炸物的观点
此观点认为爆炸物包括军用爆炸物和民用爆炸物。军用爆炸物指各种手榴弹、地雷、炸弹、爆破筒等;民用爆炸物主要指炸药和雷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国务院)第2条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相当广泛。具体分为三类:一为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是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是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将烟花爆竹列入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范畴,因而我国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由公安机关进行特殊行业管理。公安部2001年7月4日给河南省公安厅的《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非军用的烟花爆竹及含有烟火药、黑火药的制品均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畴。”同时该批复规定,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6)项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定罪处罚”。这样,连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如引信(因爆竹引信可能含有黑火药或者烟火药)也纳入爆炸物范畴。
(二)否定烟花爆竹属于《刑法》第125条中所说的爆炸物的观点
此观点则认为,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军用的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不包含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不应认定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烟花爆竹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娱乐品,以其发出声响、喷发烟花等给人们以感官的体验与享受,一般不具有较大的破坏威力。从法理、法条和经验上判断,把烟花爆竹作为爆炸物定性处罚明显过重,是崇拜“刑罚万能”的表现,直接违背了少用、慎用的刑罚适用原则。也有些地方法院认为烟花爆竹的性能和危害不能与枪支弹药相提并论,对烟花爆竹属于爆炸物从而适用爆炸物的严格法律责任,不符合罪刑相一致的原则和立法原意。如2004年4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涉爆案件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讨论稿)》,该讨论稿明确规定:“烟花爆竹不属于刑法所指的爆炸物,对烟花爆竹中含有司法解释规定的黑火药、烟火药等爆炸物成分的,也不应折算爆炸物数量予以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将烟花爆竹列入爆炸物的范围。第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虽然将烟花爆竹列入民用爆炸物范围,但这只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规定的。违反这个规定也只是行政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行政规定与我们刑法的规定是有一定差别的。管理的方式不一样,管理的对象不一样,处罚的责任也不一样。第三、对这种行为不依照刑法第125条来处罚不等于承认其合法性,也不等于不给其任何处罚。而是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有的可以按照过失犯罪来处罚,比如说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也有一些刑法上没有规定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我们认为这样理解和解释更利于把握立法和司法精神。
二、烟花爆竹案的法律适用
烟花爆竹不属于《刑法》第125条中所说的爆炸物,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不应认定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那将如何追究行为人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案件的法律责任呢?为避免和减少“或枉或纵”,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司法实践,在法律的适用方面,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笔者提出如下看法:
(一)行为人未经许可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情节较轻未触犯刑法的;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情节较轻未触犯刑法的,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行为人未经许可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情节严重但未发生爆炸事故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第1项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烟花爆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营、专卖的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未经许可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是一种非法经营活动,其直接客体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的是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当然这种非法经营活动有其特殊性,不同于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之处在于烟花爆竹所具有的高度危险性,虽然该种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是潜在的、间接的,但这种威胁即使在合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的活动中也是存在的。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可能发生危险就改变对行为人性质的认定,加大对行为人的处罚。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凡已由《刑法》明确单独规定为犯罪的非法买卖特定物品的行为不应该再作为这种非法经营行为处理。也就是说,凡已由《刑法》中其他罪规定为犯罪对象的特定物品,均不能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随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这两部管理条例的相后颁布,烟花爆竹已不再属于民用爆炸物的范畴,也就不属于《刑法》第125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爆炸物罪(特别法)的犯罪对象。现为非法经营罪(普通法)的犯罪对象,应按非法经营罪量刑处罚。
(三)行为人有相应的许可手续,但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爆炸事故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或《刑法》第115条第2款过失爆炸罪定罪量刑。行为人虽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但烟花爆竹属于”爆炸性危险物品”,而危险物品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旦使用、管理不当,就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一系列有关烟花爆竹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上述烟花爆竹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就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等都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确定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于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的,按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处罚。严重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的,而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按过失爆炸罪定罪量刑。
(四)行为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花爆竹,发生爆炸事故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非法经营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过失爆炸罪)数罪并罚。因未经许可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是一种非法经营活动,侵犯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过失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若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构成过失爆炸罪)。因此应按非法经营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过失爆炸罪)数罪并罚。
(五)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烟花爆竹中,利用烟花爆竹的“爆炸性”特点以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爆炸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特征,应按爆炸罪定罪处罚。因为行为人是故意制造爆炸危害了公共安全。
(六)行为人获取烟花爆竹中的黑火药、烟火药来制造爆炸物、爆炸装置,行为人的行为应按《刑法》第125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定罪量刑,此时刑法评价的对象是所制造的爆炸物,烟花爆竹仅是获取爆炸物原料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