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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污染( pollution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是指人类使用电磁辐射的器具而泄露的电磁能量流传播到社区的室内外空气中,其量超出本底值,且其性质、频率、强度和持续时间等综合影响而引起该区居民中一些人和众多人的不适感,并使健康和福利受到恶劣影响。我国目前的电磁辐射污染严重,尤其是在大城市更是集中,并且随着城市人口增加、建筑密度不断加大,城乡居民家用电器的迅速增加以及电力、通信、交通事业的发展,电磁辐射污染有由大城市迅速向中小城市及农村扩散的趋势,与电磁辐射污染引起的种种纠纷也日益增多并多数得不到迅速合理地解决。
二、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一)科学研究不足,法律发展滞后
目前,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致害的机理还未完全明确,电磁辐射的安全标准、电磁辐射污染与人体健康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科学研究上尚无定论,客观上造成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律研究的困难。由于法律理论研究的不足,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相关的产业部门就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危害性认识也普遍不足,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我国的《城市规划法》、《电信条例》、《电力法》等主要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考虑电磁辐射污染的因素。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从整体上缺乏规划,单个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选址不当的现象大量地“合法”存在。
(二)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末端治理不力
由于电磁辐射隐蔽性、潜伏性等特征决定了这种特殊形式的污染危害一般情况下很难被人们所意识到,所以风险预防就显得更为重要,但是现实中,射频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部门间因为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周围辐射环境的保护的情况大量存在,生产家用电器设备、产品的厂家也以其危害性没有得到科学上的证实为由忽视对于这种无形污染源的控制。虽然说风险预防不等于完全消灭风险,但是对于电磁辐射污染而言,对其进行事后治理往往花费巨大,需要采取大规模搬迁等方案作为解决办法,而这些原本是可以通过对城市建设的科学布局、合理规划就可以避免的。
(三)现行立法缺失,标准尺度不一
现有电磁辐射污染方面立法仅有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1988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和1989年国家卫生部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缺少单行法律。此外,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过于陈旧,且存在严重空白和内容冲突。有些标准虽然在行政上得到了统一,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有关检测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援用标准尺度不一,这对于消费者而言,仍然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对策
(一)加强理论研究,严守现有立法
法律发展的滞后源自法学理论研究的不足,而关于电磁辐射污染这一新型污染的法学理论研究往往必须依赖于物理、生物、医学等相关自然科学的发展程度。同时,在此基础上加强关于电磁辐射污染带来的各种纠纷的法学理论研究,真正让立法者立法有理可依,有据可循。更要注意的是,这些理论研究也不能是纸上谈兵,必须理论联系实践。
虽然目前我国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尚不健全,但是也并非是无法可依。《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都有对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广播设施保护条例》、《行政许可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某些地方立法中也可以找到控制污染源、解决污染引发纠纷的法律依据。所以笔者认为,严守现有立法对于缓解现阶段电磁辐射污染情况,减少并及时解决由污染带来的各种纠纷具有一定效果。
(二)普及事前预防意识,确立风险预防原则
我国公民对于这种隐藏性、潜伏性强的新型污染预防意识薄弱,很多时候甚至是在电磁辐射的损害结果产生后才意识到这种污染的存在。因此,对于我国公民、单位普及关于电磁辐射污染的预防意识是急需重视的环节。
另外,电磁辐射不同于其他形式的污染源,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的产生甚至是结果都不易被人们所察觉,而一旦污染发生,产生的损害结果将是影响巨大的。因此,仅仅通过宣传教育的软性手段是不足的,还必须在法律法规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能够有效地在事前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环境恶化的可能性,这也是当前世界各国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普遍做法。但是,风险预防不等于完全消灭风险。电磁辐射相关产业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行业,既不能对风险视而不见,也不能为了预防风险而停止发展。风险预防原则要求根据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人为电磁辐射水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不是消灭电磁辐射。
(三)建立统一标准,条件成熟时制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我们当前要做的首先是应当尽快统一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并明确其适用范围,特别是要制定多辐射源的国家标准。这不仅仅是为执法司法提供依据,对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产品的出口外销也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统一标准的确立只是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一个方面,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推进与电子科技的日新月异,电磁辐射污染终会像水污染、土壤污染一样成为一个不得不由国家立法所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电磁辐射管理经验,对电磁辐射污染的科学防治也在研究之中,当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一部完整的立法应该对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都有比较全面的规定,具体到《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而言,笔者认为,应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基本原则方面,上文提到的风险预防原则具体到立法中应该体现为预防优先、科学控制、统一规划这三者的结合,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民主、环境责任原则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中也应该有所体现。基本制度方面除了传统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以外,还应该特别注意建立健全如电磁辐射规划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特殊群体保护制度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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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磁辐射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源
1.1通信系统
随着移动电话用户的增多,移动通信公司必然要建设更多的移动通信发射基站来扩大容量。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要求一定的高度,但是城市中的高层建筑物必定是有限的,随着高层建筑物顶部的空间被全部占用,越来越多的基站建在了5、6层高的居民楼顶上。再由于高层空间和选址的限制,有的建筑物上同时建有三家移动通信公司的基站。在泰州市就发现有的建筑物顶上同时建有联通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和世纪公司(CDMA)的基站。有的虽然没有建在同一个建筑物上,但是距离也很近,这必然要增加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水平。虽然基站的发射功率并不大,一般只有十几瓦,但是基站的分布密度大,而且是24h连续发射的,有的基站距居民很近,所以移动通信基站对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的贡献是不可忽视的。以泰州市联通移动通信公司为例,泰州市行政区域内共有基站399个,分布在市区的有144个,其中距居民不超过50m的就有38个,据联通公司上报的材料中得知,最近,有的基站就建在居民楼群中,已经引起了当地居民的关注。
1.2 声音、广播、电视发射系统由于接收机(无论是声音还是电视)的数量十分庞大,一个大城市中可能超过千万台。如果采取提高接收机灵敏度(像移动通信那样)的方法保证信号接收,从总体上看是十分不经济的。此外,由于电磁环境中的电磁噪声广泛存在,而声音广播与电视广播的接收带宽又都较宽(如调频广播带宽200kHz,我国PAL―D彩色电视广播带宽6.5MHz),如接收机灵敏度过高,很容易使信噪比降低,影响信号质量。所以在广播中都是采用高发射功率、低接收灵敏度的方案。例如,对于彩色电视接收机,在75Q阻抗输入条件下,图像通道噪波限制灵敏度:VHF频段250IxV,UHF频段350IxV;短波调幅广播接收机为一二百微伏;调频广播接收机为数十微伏(而移动通信接收机的灵敏度高达1IxV左右)。由于以上原因,广播发射机的功率都很大。对于中波、短波声音广播发射台,由于考虑到占地面积大,要求周围无高大建筑,以及电磁环境问题,所以多设置在城市郊区,周围人口密度不大。同时,由于中、短波广播的服务范围很大,也不存在把发射天线设置在市内的需要。由于发射天线所处之地,地广人稀,所以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对电磁环境的污染不是主要问题。同样原因,短波通信发射台也与短波广播发射台情况类似。中波一般不用于干线通信。调频声音广播的频段87.5~108MHz,我国电视广播的频率为共分为5个频段。由于在这些频段里,电磁波主要以空间波的形式呈直线传播,并且受高楼等建筑物的遮挡或反射。所以如要求服务范围较大,并且不偏向城市的某一部分,则必需提高发射天线塔的高度,而且天线塔的位置也应选在城市的较中心地区。这些位置周围往往人口稠密,加上发射功率较大,这使得调频、电视发射塔成为城市居民与电磁环境工作者关心的焦点之一。
1.3高压输(变)电系统
由于现在许多高压输电线路已经采用地缆形式,所以这里主要讨论高压变电系统。随着城市的发展建设,许多以前远离居民区的变电站已经被居民楼包围,再由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家用电器基本普及,这必然要造成城市用电量的增加,在城市中就要增加高压变电站的建设。而且随着送电压的增加,所造成的工频电磁场强和电磁干扰也越来越严重。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力部门已决定,220kV与110kV变电站将逐渐由城市的郊区转移到市区,以降低配电线路的损耗。500kV超高压线路建设规模正在不断扩大,超高压线路正逐渐成为电力系统的主干网络,基于我国人口众多,且人口和负荷都比较集中的国情,500kV线路进入城市近郊的人口密集区已不可避免。以泰州市为例,今年就要在市区新建220kV变电站5座。在郊区新建500kV变电站2座。高压变电站产生电磁辐射主要有电晕放电、绝缘子放电电磁噪声及其周围产生的工频电场。
2电磁辐射环境的防治对策
为了既能合理、有效地使用电磁辐射,又能保护环境,人们在产生或伴有电磁辐射的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该采取预防为主的政策,建议在城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2.1产生或伴有电磁辐射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辐射的防护工作。建设单位在达到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应遵循“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在建设地点的选择时应考虑尽量远离居民区,在建设工艺和仪器设备的选择等方面尽量减少电磁辐射的产生。
2.2进行有关电磁辐射基本知识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使公众正确对待电磁辐射,既使公众认识到电磁辐射在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又使公众能科学、有效地防护电磁辐射,避免公众对电磁辐射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恐慌。
2.3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是对各类电磁辐射源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和执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认真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要禁止建设或者购置。
2.4电磁辐射控制技术的应用。应用控制电磁辐射的技术措施是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重要途径。(1)电磁屏蔽技术。电磁屏蔽技术的应用之一就是对高频电磁场的屏蔽,而且在抗干扰辐射方面,屏蔽是最好的措施。(2)高频接地。高频接地的作用是将屏蔽体(或屏蔽部件)内由于感应生成的射频电流迅速导入大地,使屏蔽体(或屏蔽部件)本身不致再成为射频的二次辐射源,从而保证屏蔽作用的高效率。(3)滤波技术。滤波是抑制电磁干扰的最有效手段之一。线路滤波的作用就是要保证有信号通过,并阻截无用信号通过。(4)植物绿化。一些树木对电磁能量有吸收作用,在电磁场区,大面积种植树木,增加电波在媒介中的传播衰减,从而防止人体受电磁辐射的影响。(5)使用电磁辐射防护材料。在建筑、交通、包装、衣着等很多方面,避免使用增强电磁辐射的材料如金属材料,它会增强电磁辐射作用,因此要合理使用电磁辐射防护材料,利用其对电磁辐射的吸收或反射特性,可大大衰减电磁场场强。
结束语
伴随着电磁技术带给我们巨大收益的同时,电磁辐射也充斥着我们的空间,破坏了良好的电磁生态环境,构成现代社会新的“隐形杀手”。因此对其研究分析,并提出防治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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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浦东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分布越来越广、功率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城市人口、建筑密度不断加大,电磁辐射成为一种新的城市污染源。因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提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常见的有:因在居民区建设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因电磁辐射污染所致人身伤害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因手机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纠纷;因开发商隐瞒有关电磁辐射污染的真实情况导致的商品房纠纷等。电磁辐射污染直接关系到大范围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公众的敏感度很高,但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却很困难。
2.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空白与冲突
2.1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单项法律、法规的缺失
国家环保总局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法虽为专门性规定,但因内容的滞后效力级别低,使执行大打折扣。该法仅为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所以在实际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各执一法的现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许多规定形同虚设,无法实施,凸显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中的立法空白。
2.2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空白和冲突
第一,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产品电磁辐射国家标准。我国对包括手机在内的在使用中产生电磁辐射的产品没有任何国家标准,也没有要求这些产品标注其电磁辐射值、进行电磁辐射值检测的任何强制性规定。第二,我国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冲突。目前同时存在两个并不统一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1989年卫生部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对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的规定不一致,其中,卫生部的规定更为严格。
3.充分利用现行法
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现行法虽不够健全,但并不是无法可依,可以用来防治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纠纷的主要立法有:
3.1环境保护立法
第一,专门性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电磁波辐射是一种污染源,故该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对电磁辐射污染均可适用。根据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2相关部门专项立法
广播、电信、电力等产业部门的专项立法也对电磁辐射污染作出了规定,主要方式有:明确规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条款,如《广播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
3.3国家其他立法
电磁辐射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充分利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规定,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等。
4.尽快完善现行法
4.1建立电磁辐射国家标准体系
4.1.1统一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
同时存在《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两个相互矛盾的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是不正常的,应当尽快统一,并明确其适用范围,特别是要制定多辐射源的国家标准。
4.1.2建立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
当前最为紧要的是迅速出台手机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首先,这对消费者有利。由于我国没有任何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生产商和经销商更不会主动把自己的产品送到国家权威检测部门进行电磁辐射检测,消费者对电磁辐射的强度一直处于不知情的状态,更无法证明产品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其次,确立产品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有利于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长远利益。它是一把双刃剑,对外能提高本国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国际竞争力,破除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内有利于构建我国的技术性法规体系,防止国外不符合电磁辐射标准的产品流入。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市场准入制度,以加强对电子产品的电磁辐射管理。
4.2加强电磁辐射地方立法
现有电磁辐射地方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放在一起进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二是进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如《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三是就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某个方面进行单项立法,如《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4.3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建立健全有关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使电磁污染源远离稠密居民区,把电磁污染管理纳入日常环保工作轨道。目前,我国已积累了一定的电磁辐射管理经验,对电磁辐射污染的科学研究也在稳步进行,但法律的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是势在必行。
与其它污染不同,电磁辐射污染的隐蔽性、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安装中的不透明性大大增强了它对公众的神秘感,公众很容易从心理上对它产生恐惧和疑虑,即使电磁辐射的强度极小,也可能会招致公众的激烈反对,以至于世界范围内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公用企业,如移动通信公司、电力公司已越来越难以觅得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地,经营成本不断增加。消除这种对立的最好方法莫过于通过公众参与来实现当事人彼此之间的尊重、理解和沟通,以褪去电磁辐射污染的神秘性。虽然公众参与对于任何污染防治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它对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作用更为重要。建立起维护公众知情权、公众参与决策权、公众监督权的公众参与制度,是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公众参与的途径、参与的程序及参与的保障措施。
儿童和孕妇属于电磁辐射污染的敏感人群,虽然电磁辐射对儿童成长和胎儿发育的影响在科学上还未得到确切的证明,但基于其高风险性,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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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应用越来越广泛,随之也带来了电磁辐射。如今的电磁辐射已经成为我国的四大污染源之一,严重于水污染与空气污染。如今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日常用品也越来越智能化,从家用电器到办公设备都使用了电子化的产品,电子化产品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电磁辐射。电磁辐射频度的不同会带来不同的电磁辐射能量,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环境污染。受到电磁辐射的影响,电磁辐射会在人体内形成热效应,将人体内吸收的电磁转换成热量,导致人体内的温度上升,严重者致人头晕、记忆力减退,因此人们应该对电磁辐射带来的污染加以重视,并采用有效办法避免电磁辐射带来的身体危害与环境污染。
1 我国电磁辐射面临的主要困境
1.1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还没有健全的制度
环境保护已经上升到国家的层面,有相关的制度保护环境,但是具体到电磁辐射方面的制度还不健全,因此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减少电磁辐射造成的身体危害以及环境污染。如今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社会向现代化的方向推进,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亲自动手的越来越少,越来于依赖智能化的设备,这些设备会释放出很强的电磁辐射,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环境的污染。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过程中需要法律政策的支持,否则只有拥有保护身体健康以及环境保护的意识而没有章可循,在电磁辐射的保护中就没有执行力与约束力,那么所谓的保护人的身体健康以及环境污染就会变成一纸空谈。因此只有在国家范围内建立电磁辐射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减少电磁辐射带来的污染。综观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律内容是片面的,不具体的,没有针对性的电磁辐射法规,因此还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需要引起人们的关注。
1.2 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需要人们的共同参与
电磁辐射的污染不仅造成环境的整体危害,近距离的更会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在日常生活中以及工作中人们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电磁辐射的影响。电磁辐射是动态的,不是静态的,因此对人们造成的危害也是变化的。人们对电磁辐射的意识浅薄,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在睡觉之前并不关闭手机,甚至有人将手机直接放在枕头之下,造成电磁辐射;更有人在电脑前工作一整天也没有采用任何的措施防治电磁辐射,因此在工作状态中容易疲倦懈怠,这都是电磁辐射带来的影响,长此以往,将会严重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需要每个公民的参与,否则将会被束之高阁,起不到作用。
1.3 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方法需要进一步商榷
电磁辐射从本质上分析属于一种物理污染,要从源头上遏制电磁辐射应该从其本质上进行探讨,在防治电磁污染的过程中采用正确的措施是很重要的,否则治标不治本,起不到根本的作用。防治电磁辐射可以从保持距离的方法实现,人体远离电磁辐射的根源,或者是将电磁辐射通过屏蔽仪器进行屏蔽;人体本身应该加强锻炼,提高自身的免疫力,增强对电磁辐射的抵抗能力。
2 解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办法
2.1 政府加以引导,起带头作用
政府是国家的领头人,因此政府应该起到带头的作用。在治理电磁辐射方面政府应该带领人们一起对抗电磁辐射从而加强人们对电磁辐射的意识,发挥每个公民的力量,共同对抗电磁辐射带来的人体健康的损害以及环境的污染。我国政府在十中对环境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充分表现了国家要治理环境污染的态度以及理念,要真正实现电磁辐射环境污染的治理应该开展有序的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让每一位公民积极地参与到保护环境中来。因此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导向的职能,制定相应的关于电磁辐射污染治理的相关政策,尤其是在具体的治理标准以及具体的治理办法上给出建议,这样才有明确的指向性,让公民主动参与进来,有机合作,各司其职,达到全方位治理的目的。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角度来看,在治理电磁辐射污染问题上应该坚持五位一体的原则,保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尤其是在制定具体的电磁辐射法律法规上,应该确保其实施过程中的实效性。
2.2 树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理念,提高公民的参与度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不是一个阶段性的任务,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任务,其所需时间较长,并且需要公民的参与才能完成电磁辐射的真正防治。而如今随着市场脚步的加快,电磁辐射的污染范围越来越大,治理过程中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快速的经济发展带来的就是与环境保护的直接冲突。在开展电磁辐射的治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应该采用高标准的要求开展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在保护的过程中,强化对文件的审批。全方位转变人们的传统环境意识,运用全新的环境保护理念,在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之中,严格法律程序,对环境质量进行全方面的监控,调动公民的参与热情,让他们成为防治电磁辐射的主动参与人。拥有责任意识,否则公民的轻视态度,不能起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在防治电磁辐射的过程中政府应该采用强有力的宣传,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2.3 强化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系统地改进
在进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要全面考虑问题,不能单方面地考虑电磁辐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要考虑到全面的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内容,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角度去考虑分析。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治理是一个完善的系统,不能从某个方面去考虑,应该统筹兼顾,在制定理念的时候要具有逻辑性和结构性,坚持从局部到整体,再从整体到局部的治理方法,从而在电磁辐射污染的治理中,能够抓住重点,同时也不会放过每一个细节问题,系统地改进,全面地防治。
3 结语
计算机时代以来,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很多事情不需要人们亲自动手就能完成,电子元件被利用的次数越来越多,同时带来的就是对人身体健康的影响以及环境的污染。在如今条件下人们应该关注这些电子元件带来的污染,和对人身体健康的损害,积极采取措施防治电磁辐射带来的损害,全面开展电磁辐射污染的治理,加强环境保护。在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之中,人们的参与意识并不是很强,一方面是因为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因为人民没有电磁辐射保护的观念,这就直接导致了在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之中公民的参与不积极。所以电磁辐射污染的治理过程中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规政策,通过立法的形式让人们意识到电磁辐射保护的重要性,全面树立人们的电磁辐射保护意识,全民对抗电磁辐射所带来的身体健康损害以及对环境的污染,强化人的身体素质,促进生态平衡。
参考文献
[1] 赵玉峰.环境电磁工程学[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82.
[2] 黄晓华,姚颖,杨斌,等.探讨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保护与管理[J].环保科技,2013(2):42-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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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磁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电磁辐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电磁干扰、电磁辐射对生物体的影响成为了电磁辐射污染的主要危害,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1 电磁辐射污染的现状
室外产生电磁辐射的系统主要包括:通信、输电、交通、发射、武器等。首先,通信。通信基础设施,例如基站天线等,会产生电磁干扰。不合理架设的天线容易导致居民受到电磁辐射污染。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剧,郊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大功率电磁波发射基站,产生了大量的电磁辐射。其次,输电。变电站、高压电缆、高压输电线等高压输电设备在城市、乡村中分别越来越密集,加剧了电磁辐射污染。第三,发射。为了方便信息、文化交流,发射系统持续运行。一些规划不当的发射系统,对附近区域造成了较大的电磁干扰。第四,交通。城市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提高了电磁辐射强度的峰值。高数量、多品种的交通工具在运营中会对通讯、广电设施的正常信号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此外,室内电磁辐射污染也不容忽视,人们根据自身喜好使用的一些带有电磁辐射的产品,加剧了室内电磁辐射污染的强度。随着电磁辐射污染的加剧,人们越来越关注电磁污染的防护。为了提高电磁污染防护的效率,就应针对电磁辐射污染的现状、种类与危害,采取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电磁辐射控制技术应用、加强个体防护等防护措施。
2 电磁辐射污染的种类
电磁辐射会对环境造成电磁干扰。按照电磁干扰源发射的电磁波强弱程度,可以将电磁干扰源分成两大类:强电磁干扰源和弱电磁干扰源。强电磁干扰源不但会导致系统或设备效能降低,还会对生物体造成影响。强电磁干扰源往往有着较窄的辐射频谱。弱电磁干扰源会导致抗干扰强度不高的系统、电子设备、电器的效能降低。弱电磁干扰源往往有着很宽的频谱,频率范围通常会跨越几个数量级。按照不同的电磁能量利用目的,可以将认为的电磁辐射污染源分成三大类。首先,正常工作不会产生超出标准范围的电磁能量的设备。此类设备主要包括变压器、送电线、绝大多数电子设备、家用电器、信息技术设备等。其次,需要利用电磁能量进行正常工作的设备,此类设备在某一区域为某一特定的对象服务,将电磁能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不向其他地方泄漏电磁能量。此类设备主要包括医疗、科学、工业射频设备等。第三,需要将电磁波辐射出去才能完成正常工作的设备。此类设备主要包括雷达、通信、电视、广播等。
电磁辐射产生于电子设备和电气装置,主要有以下几类来源:第一:广电设备与电讯设备。长寿广播电视发射塔、渡舟等地的微波通讯站、地面卫星通信站、寻呼通信基站等,这些设备大功率定时或不定时发射。第二:工业用电磁辐射设备:主要有长寿晏家工业园区、江南的重钢的高频炉(包括高频感应炉、高频淬火炉、高频熔炼炉、高频焊接炉及电子管的排气、烤消、退火、封接、钎焊,半导体的外延、区熔、拉单晶等。)、塑料热合机(包括高频热合机、塑料焊接机等。)、高频介质加热机、高频烘干机、放电加工机床、各种类型电火花加工设备等。第三:电力系统设备。包括发电厂、高压输配电线、变压器以及数以千计的电动机等。第四:交通系统。各种汽车、电动车等。第五:各类家用电器。包括电子闹钟、吹风机、微波炉、电视机、电冰箱、计算机、空调和电热毯等。
3 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
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电磁干扰、电磁辐射对生物体的影响。
3.1 电磁干扰。电磁波充斥在人们生活的空间里,不同的电磁波会相互干扰。环境周围辐射源的数量,每个辐射源的辐射持续时间、带宽、波形、频率、振幅等参数,各个辐射源的距离等因素是随机变化的,从而形成了难以预料的干扰电磁场。电磁辐射将会干扰仪表、仪器、电子设备等,降低设备性能,产生诸多不良后果,例如系统可用性降低、出现延迟、信息重复、信息不准确等,造成任务无法顺利完成,电磁干扰严重时甚至会引发事故。
3.2 电磁辐射对生物体的危害。电磁辐射对生物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热效应、非热效应、累积效应。热效应指的是高频电磁波对生物机体细胞造成的“加热”影响。高频电磁波穿越生物表层“加热”内部组织,生物体内部组织难以散热,从而造成严重的“烧伤”。热效应导致生物肌体升温,干扰各个器官的正常工作,对生育系统、视觉系统、心血管系统均造成了一定的破坏。非热效应指的是低频电磁波对生物体造成的影响。低频电磁波辐射人体后,体温没有明显变化,但是身体本身的微弱电磁场已经受到了干扰,人体保持平衡状态的电磁场被打破,使得细胞、淋巴液、血液等发生变化,将会导致遗传基因突变、脱氧核糖核酸受损,从而导致一系列疾病,例如婴儿畸形、肿瘤、白血病等。非热效应包括化学效应和物理效应。电磁场对生物体造成的化学效应比热效应具有更大的杀伤力。累积效应指的是热效应和非热效应作用于生物体后,造成的伤害没有得到有效的恢复,又再次受到电磁辐射,伤害程度累积。电磁辐射污染的累积效应是长期的,严重时会对生命造成威胁。
4 对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护措施
4.1 严格执行相关法规
电磁辐射污染防护的基本前提是严格执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电磁辐射污染管理体制,例如加强对电磁辐射设施运作的审批、监督力度。对公共场所的电磁污染进行检测,为电磁辐射污染防护提供目标与方向。客观、合理评价新建项目或改建项目的电磁辐射污染程度,在项目建设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工作。
4.2 电磁辐射控制技术应用
合理应用电磁辐射控制技术是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电磁屏蔽技术、高频接地、滤波技术、植物绿化、电磁辐射防护材料的使用等是目前重要的电磁辐射控制措施。电磁屏蔽技术是利用电磁辐射扩散抑制材料,将环境和电磁场源隔离,将电磁辐射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从而达到电磁辐射污染防护的目的。对高频电磁场进行屏蔽是电磁屏蔽技术的重要应用。高频接地能够将屏蔽体内部的射频电流导入大地,确保屏蔽体不成为二次辐射源,提高屏蔽作用。高频接地可以利用自然接地体,节省费用。滤波技术能够有效的抑制电流干扰,既要屏蔽无用信号,又要确保实用信号通过。植物绿化是利用植物能够吸收电磁能量的功能,吸收电磁波。在电磁辐射污染相对严重的地区,种植大面积的树木,能够促使电波传播衰减,降低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电磁辐射防护材料的合理使用,能够吸收或反射电磁辐射,最大程度地衰减电磁场场强。
4.3 个体防护
具体到个体层面,电磁辐射污染防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在家用电器、手机等私人物品的使用上,应购买合格产品,不要集中摆放,并使用时注意保持距离。其次,在变电站、高压线、电磁波发射塔、电视台附近工作的人员,应注意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对自身的身体各项指标进行检测。最后,在饮食上,可以多食用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C丰富的食物,例如海带、西红柿、胡萝卜等,以增强机体抵抗力。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磁辐射污染是随着电磁技术应用的广泛应用而加剧的,为了防治电磁污染危害,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电磁污染危害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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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磁辐射的产生
电磁辐射是一种物理现象,是指“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电磁环境是“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电磁辐射源一般分为天然电磁辐射和人为电磁辐射两类。一是自然界电磁辐射源,来自某些自然现象,如雷电、台风、太阳的黑子活动与黑体放射等。二是人工型电磁辐射源。人工型电磁辐射源、来自人工制造的若干系统或装置与设备,其中又分放电型电磁辐射源、射频电磁辐射源及工频电磁辐射源。
经研究发现有人将电磁烟雾污染称作继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声污染之后,威胁人类健康的第4大污染。
电磁波辐射是近三四十年才被人们认识的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现在人们对电磁辐射仍处于认识和研究阶段,人们对它的认识还是很有限的。由于它看不见、摸不着、不易察觉、很陌生,所以,容易引起人们的疑虑。电磁辐射环境污染源根据电磁波的频率范围,划分为工频(50/60Hz)、射频(又称高频103-106Hz)与微波(>106Hz)三个波段。电磁辐射是一种以电磁波形式传播的能量流,具有“波粒”二象性,环境科学把高于12电子伏特的电磁波辐射称为电离辐射(放射性),如:x射线和丫射线等;而低于12电子伏特的电磁波辐射称为电磁辐射。
二、高压电电磁辐射的特性
有电就有磁场和电场。
1、磁场特性
磁场强度的大小和电流大小有关,与电压无关;50Hz或60Hz的磁场能很容易穿透大多数物体(建筑物或人),且不受这些物体的干扰。从理论上讲,因为三相交流输电线中各相电流的有效值相等,相位互差120,所以在距输电线较远外产生的磁场相互抵消,近似为零。
2、电场特性
载流输电线会在周围空间产生电场,其特性如下:电场强度与输电线相对于大地的电压成正比;场中的导电物体(树林、建筑物等)会使电场严重畸变,从而产生一定的屏蔽。
3、电晕特性
当导线表面的电场强度大于空气击穿强度时,会产生电晕放电。这时,在导线表面的电场强度一般达到30kV/ln以上,这种如此巨大的电场强度,只有高压输电线路导线表面才有。因此,电晕放电多发生在高压输电线路上。
三、高压电电磁辐射的危害
1、高压电电磁辐射对人的危害
电磁辐射对人体造成的伤害是多方面的,大量研究证明了高压输电线路的电磁辐射对细胞信号转导过程,心脏、血液系统和生殖系统以及学习记忆能力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电磁辐射能够诱发癌症并加速人体的癌细胞增殖。电磁辐射污染会影响人类的循环系统、免疫、生殖和代谢功能,严重的还会诱发癌症,并会加速人体的癌细胞增殖。瑞士的研究资料指出,周围有高压线经过的住户居民,患乳腺癌的概率比常人高7.4倍。
美国得克萨斯州癌症医学基金会针对一些遭受电磁辐射损伤的病人所做的抽样化验结果表明,在高压线附近工作的工人,其癌细胞生长速度比一般人要快24倍。
高剂量的电磁辐射还会影响及破坏人体原有的生物电流和生物磁场,使人体内原有的电磁场发生异常。人如果长期曝露在超安全的辐射下,人体细胞就会大面积杀伤或杀死。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人或同一个人在不同年龄阶段对电磁辐射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老人、儿童、孕妇属于对电磁辐射的敏感群。研究还表明,220KV高压线周围40米~300米范围内人群患白血病、癌症的几率是其他地区的数倍,电磁辐射也会导致孕妇流产、胎儿畸形和心血管疾病,对人的危害极大。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女性和胎儿尤其容易受到伤害,调查表明:1到3个月为胚胎期,受到强电磁辐射可能造成肢体缺陷或畸形;4至5个月为胎儿成形期,受到电磁辐射可能引起智力发育不全,甚至造成痴呆;6至10个月为胎儿成长期,受电磁辐射可导致免疫功能低下,出生后体质弱,抵抗力差。
研究证实,长期暴露在电磁辐射下,电磁强度只要达到1毫高斯,就可使抗体无法和血细胞结合,如果达到10毫高斯,则可使胸腺细胞死亡,免疫力下降,若达到40毫高斯,则胚胎发育异常,导致畸形儿。对于高压电低频电磁波非游离辐射一般环境建议值为833毫高斯。300米以内的影响非常严重,会导致癌症、白血病,幼儿白血病的患病率增加几倍,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2、高压电电磁辐射对电子设备的危害
电磁辐射对电子设备来说是一种干扰,如果电磁辐射的频率与扰设备的频率相近时,干扰的程度就越明显。大量的研究表明,使沿线一定范围内的无线电接收设备在正常工作时所接收的有用信号的波形幅值和相位受到影响,导致这些无线电接收设备达不到正常工作所需的信噪比。会造成广播与电视不能收听、收看,自动控制信号失误,电子仪器仪表失灵,飞机指示信号失误或空中指挥信号受到干扰,干扰医院的医疗器械或病人的心脏起搏器等。
3、高压电电磁辐射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危害
通常情况下,高压线路产生的电晕在导线及其金属表面空气中的电晕放电,绝缘子承受高电位梯度区域中放电并产生火花,连接松动或接触不良产生的间隙火花放电的电磁辐射对诸如武器弹药、燃油等易燃、易爆物质产生潜在的威胁,或者使电爆管的效应提前或滞后,从而危及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四、高压电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护措施
1、加强对电磁辐射环境管理
我国对于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先后己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等多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了《辐射环境保护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了《微波辐射生活区安全限值》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职业照射的限值为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SAR应小于0.1W/Kg;公众照射的限值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SAR应小于0.02W/Kg。
2、高压电电磁辐射防治措施
采用屏蔽技术,减少电磁辐射的危害。避免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高压线路尽可能避开或远离居民区、敏感环境区。若在建设中无法避开居民区,可以考虑铺设地下电缆。在设计线路时严格按规程执行,适当选用塔型、高塔,尽量减少路径走廊宽度以及降低线路走廊下的电磁场强度。综合比较,合理选择路径方案,使所选路径环境影响最小。提高导线对地的高度,双回路导线逆相布置,高低压导线分层架设等措施,会获得降低地面强度的效果。合理选择相导线结构以降低可听噪声水平,选用噪声水平达到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的设备。在运行中对工作人员采取局部屏蔽与限制工作时间等防护措施,以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作业人员所处环境的电磁场强度超过国标限值或者作业人员所处环境的电磁场强度未超过国标限值,但与此限值比较接近,而作业人员又需要长时间在此环境工作时,都应考虑采用辐射防护用品。选用个体防护产品时,应首先确定电磁辐射的衰减度,然后,参照各种产品说明中对电磁波的衰减参数,确定使用何种形式的防护用品。降低电磁辐射方面的个体防护用品主要包括防护服装、防护眼镜及辐射防护屏。
对于通信信号线遭受高压电电磁危险及干扰影响,可将有影响的通信信号线或输电线改为电缆,对输电线进行换位,铺设放电管和屏蔽线或安装中和变压器。电压越高,电晕放电就越强;导线直径越大,电晕放电就越弱;输电线对无线电与电视的干扰主要是电晕放电引起的干扰。导线表面光洁度越高,放电也就越弱。在大于五百米高压电的干扰电场可以忽略。无线电杂音的强度受天气影响较大,一般只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电网才会对距它很近且信号很弱的无线电与电视产生干扰。为了避免架空电力线对通讯线的干扰,设计时应从导线选择和连接等方面考虑,无论是单导线还是分裂导线,均应使导线半径或等值半径等于或大于引起电晕的半径。
四、结语
目前人们对环境越来越关注,电磁辐射这一电力系统普遍存在的问题,变电站、输电线路、变压器等电气设备都是辐射源,因此应对此类问题加以重视并采取措施,人员应积极主动地采取防治措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重视电磁辐射可能对人体产生的危害,多了解有关电磁辐射的常识,学会防范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就可以避免电磁辐射给人们造成的伤害。
参考文献
[1]郑大伟,杨军.电磁辐射的危害及其防护.科技信息,2010年09期
[2]季成富.高压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管理控制对策.污染防治技术,2011,(04)
[3]李建英.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安全与健康,2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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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站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是电和磁交互产生的一种能量,电磁波可分为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和微波。通信基站的电磁波属微波,移动通信GSM使用的是890MHz-954MHz,3G使用的是1920MHz-2170MHz,而日常使用的微波炉一般是2450MHz。
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电磁辐射能够产生致畸效应、诱发白血病和癌症、影响生殖系统及心脑血管系统等。我国著名雷达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小谟认为,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且不是短期内可以发现的;中华医学会放射与防护学分会主任委员李开宝教授也指出,不排除通信基站天线对儿童造成危害的可能;然而,目前尚无数据表明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与疾病存在直接联系。
目前,我国通信基站周围环境中的磁辐射强度应符合国家《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规定的“一级标准”(安全区),即,基站周围电磁辐射环境功率密度远低于10 w/cm2。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该标准相对严格,欧洲大部分国家现行标准为200 w/cm2。
二、意见和建议
2.1 严格执行环保审批验收制度
虽然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存在立法空白,但也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第七条明确提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通信基站属该范畴)申报登记、环评审批、验收,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此法第二十条则要求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因此,环保执法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未获得环保审批即进行建设或已投入使用的基站,尤其是建设在居民楼内的基站,应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其次,要严格审查基站的建设地址、规模、类型、基站的频率、功率、天线高度、角度等与环评审批和验收的符合情况,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2.2 加大知识宣传,消除公众顾虑
电磁辐射因看不见、摸不着,其污染就会带有神秘性,也是人们谈“辐”色变的原因。加大对电磁辐射知识、国内外电磁辐射标准限值、我国基站建设的程序、通信基站环保技术要求等的宣传力度,疏堵结合,才能消除基站电磁辐射污染的隐蔽性,增强基站天线设备安装的透明性。
此外,应倡导企业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并采取措施打消公众对辐射安全的顾虑,减少投诉量。2013年3月中国移动首次在杭州西湖蒋村花园的小区绿化带里,树起了一个“基站辐射电子显示屏”,该屏显示了该区域国家电磁辐射标准限值和实时值,使看不见、摸不着的电磁辐射透明公开,放心存在。
2.3 加强对基站的监督管理
虽然,目前国际上尚无因通信基站电磁辐射造成人体危害的案例,但不排除基站电磁辐射污染对周围居民低剂量、长效应、潜在的暴露风险。市、区级环保执法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基站天线电磁辐射区域设置警示标识以及验收合格标牌;定期对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强度进行抽查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制定电磁辐射环境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运行安全档案;督促基站项目建设前后向周围群众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1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
4、《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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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磁辐射污染的种类
电磁辐射污染源来自俩方面,一类是来自天然的电磁辐射:如果自然界中雷电、火花放电等都会引起电磁辐射,这些辐射对于人体的危害是比较强烈的,但不是普遍存在,反而是对通讯和仪器设备的干扰十分明显。还有一类是人为的电磁辐射,主要包括各种电磁辐射系统、广播电台发射台、导航系统、电视发射源和微波接受站等。人为的电磁辐射随着人们对这些设备的频繁使用对我们的影响越来越明显。
三、电磁辐射的危害
在我们生活当中这些电磁辐射可以说是无处不在的,比如通讯、雷达及导航发射设备的辐射污染,交通系统电磁设备的电磁辐射污染,电力系统的电磁辐射污染。像现在,移动电话的使用已经是特别普遍,不管是老的少的,男的女的几乎都是人手一部。随着移动电话用户的增加,手机电话所产生的电磁波对人们的身体健康的危害这一问题越来越暴露了。长期使用手机的人,会有疲惫、头痛等现象,甚至会导致儿童发育不良。手机辐射除了破坏人类的身体健康外对医疗设备、飞机正常飞行等也会产生极其不良的影响。
还有,电脑辐射对人体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对电脑使用频率高的人的更能明显的看到自己因为接收电脑辐射而产生的身体上的变化,电脑辐射容易使眼睛疲劳、视力降低、头痛,甚至对妊娠和胎儿的有着很明显的危害。在生活中,像我们经常使用的电磁炉、微波炉、电吹风、电动剃须刀、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等家用电磁也都存在着电磁辐射,同样也在危害着我们的健康。
四、如何预防辐射
在生活中,我们要有意识的去预防辐射对我们的危害,尽量做到把危害减到最低限度,保证我们的身体健康。以下是我咨询了相关专家、查阅了大量的相关寂寥,提出的几方面的建议:
1)加强宣传电磁污染的危害,引起人们的重视。
必要时采用一些方法,将电磁辐射的作用和影响限定在指定的空间和范围,可以采用屏蔽室、屏蔽衣、屏蔽头盔和屏蔽眼睛、屏蔽罩等防护措施。
2)在生活中,别把家用电器都集中在一起使用。
3)应该尽量避免长时间对电器的操作使用。当电器不用时,应该把电源关掉。
篇9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规模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保护申报登记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禁止建设或者购置;
(二)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
(三)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十五条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
第十六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180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
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第二十一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二)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四)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五)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第二十二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要求。
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保部门收到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依法责令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公众的生产或生活质量或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时,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对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有突出贡献的;
(三)对研究、开发和推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对举报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必须依法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泄漏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审评,污染源监测和项目的环保设施峻工验收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中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伴有电磁辐射活动规定的免于管理的限值。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
一、发射系统
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
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
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
4.雷达系统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
二、工频强辐射系统
1.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
2.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
3.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
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
1.介质加热设备
2.感应加热设备
3.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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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效应人体70%以上是水,水分子受到电磁波辐射后相互摩擦,引起人体升温,从而影响到体内器官的正常工作。
2.非热效应人体的器官和组织都存在微弱的电磁场,它们是稳定和有序的,一旦受到外界电磁场的干扰,处于平衡状态的微弱电磁场将遭到破坏,人体也会遭受损伤。
3.累积效应热效应和非热效应作用于人体后,对人体的伤害尚未来得及自我修复之前(即通常所说的人体承受力――内抗力),再次受到电磁波辐射的话,其伤害程度就会发生累积,久之会成为永久性病态,危及生命。
电磁污染的危害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最新调查显示,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五大影响:
1.电磁辐射是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癌突变的主要诱因。
2.磁辐射可对人体生殖系统,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造成直接伤害。
3.磁辐射是造成孕妇流产、不育、畸胎等病变的诱发因素。
4.过量的电磁辐射直接影响儿童的组织发育、骨骼发育,视力下降,肝脏造血功能下降,严重者可导致视网膜脱落。
5.电磁辐射可使男性下降,女性内分泌紊乱,月经失调。
营养保健防治
在家庭之中,要预防电磁污染,除了正确和适度使用各种电器和电子类设备之外,还要从营养保健饮食方面着手进行防治。
1.蔬菜类油菜、青菜、芥菜、雪里蕻、卷心菜、萝卜等十字花科蔬菜具有抗污染损伤的功能。胡萝卜、豆芽、番茄等富含维生素A、C和蛋白质,经常吃这些蔬菜均有利于抗电磁污染。实验研究表明,真菌类食物诸如金针菇、香菇、猴头菇、黑木耳也可通过增强机体免疫力有抗电磁污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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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规模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保护申报登记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禁止建设或者购置;
(二)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
(三)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十五条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
第十六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180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
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第二十一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二)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四)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五)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第二十二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要求。
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保部门收到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依法责令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公众的生产或生活质量或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时,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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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fontface="宋体"size="2">第四章奖励与惩罚</font></b><fontface="宋体"size="2">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对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有突出贡献的;
(三)对研究、开发和推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对举报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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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事业发展促进了城乡经济发展,也方便了人们生活需求。但由于移动通讯基站的特点是对环境开放,造成了一定的电磁辐射污染。新闻媒体对此危害也做了大量报道,人们对移动通讯基站的存在越来越感到不安,投诉上访事件逐年增加,严重干扰了公众正常生活与社会稳定。通过对电磁辐射测试方法进行分析,指出移动通讯基站的整改建议及防治措施。
二、移动通讯基站现状及概述
移动通讯在我国迅猛发展,改善了我国通讯落后的状况,促进了经济发展,但由于面对开放环境,也造成了大幅度的环境污染。其中以放射性、辐射、震动噪音为主。世界卫生组织将此污染列为全球第四大污染。移动通讯基站遍布城乡各个角落,在媒体播放了相关电磁辐射的新闻后,个别家庭甚至用铁皮封锁门窗,也有人反应出各种疾病。在铁岭市还出现了破坏移动基站设施等不良现象。在丹东,有居民控告移动基站导致身患白血病等等。近几年,移动基站建设严重影响了公众生活和社会安定。但是移动基站到底会不会对人身体造成伤害,一直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面对蓬勃发展的移动技术,人们工作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变,在享受移动带来的便利时,人们开始对电磁辐射与移动基站建设产生不同争议。破坏施工、与施工单位产生冲突等现象屡禁不止。许多移动基站在建设中被迫拆除。类似的问题阻碍了移动事业发展,影响了社会团结。
三、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的影响
在不了解辐射的基础上,人们对辐射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其实人一直生活在电磁辐射之中。地球自身就是充满热辐射、电磁辐射的磁场,虽然电磁辐射随处可见,但绝不是令人望而生畏的事物。当电磁辐射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会对人体有益。如增加微循环防止炎症发生等。但在一些特殊场合,电磁辐射就会影响到人的身体健康也会造成电磁污染。移动通讯基站作为最重要的设施,虽然通过电磁波来传递信息,但其危害远远低于正常危害强度。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移动信号电磁辐射得到了一定的控制。还不能与人体健康和电磁污染进行联系。由于不同年龄的人的承受能力不同,因此不是所有人都会因为电磁辐射影响身体健康。
四、移动通讯基站电磁辐射判定
为了保障公共健康,防止电磁污染,大力开发电磁技术,国家以两个技术标准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指标。当电场强度小于12V/m或密度小于40μva/cm2时为正常安全标准。此时的电磁辐射强度完全小于电脑辐射与电视辐射。由于移动通讯基站天线与居民住所存在一定的距离,同时会在空中衰减。因此,当高度处在安全值以上时,不会对附近住户造成健康污染。
(一)移动通讯基站与辐射强度关系
通讯者在移动过程中保持稳定清晰的通话,是建立在移动基站与手机的无线信道传送之上的。为了确保通信质量,通信基站与手机之间利用计算机控制程序,自动调节电磁辐射功率以及动态信道的灵敏度,实现了局域切换、智能登记等功能。根据其通讯原理,BTS基站内的覆盖范围为700左右,距离通讯基站越远,信号强度越强。有实验证明,当手机与通讯基站距离700米是,信道功率为13W,而距离接近200米时,发射功率为0.1W[1]。由此可见,通讯基站的密度越高,电磁辐射的强度就越小,而在手机使用过程中,越接近通讯基站电磁辐射越小。
(二)移动通讯基站电磁辐射超标原因
首先,当基站内发射天线与建筑物距离较近时,发射天线主瓣正对建筑则功率值超标。如,当发射机功率为20W,基站网为900MHz的时候,扇区电磁波功率会超过国家规定的密度值。
其次,移动通讯基站建设不合理。在移动通讯基站建设过程中,为了避免临近基站的信号干扰,往往天线都会形成一定的俯角,如果角度不合理,就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2]。如,当移动基站位于公寓顶,但会形成11°角且与对面居民楼距离接近15m时,检测结果会在9.6μva/cm2以上,超过工程项目规定的数值因此严重超标。
最后,本底电磁辐射超标。由于电磁检测以从何场强为主,如果基站是建设在电视台或寻呼台周边,都会显示电磁辐射超标。因此,在基站建设过程中首先要对地理环境进行分析,在已经超标的地点,不适合建设移动通讯基站。
五、超标移动通信基站的整改方法
首先,以新带老,合理选择建设位置。运营商在选址阶段,要根据网络覆盖情况及信号覆盖情况,最大限度的避免信号叠加,淘汰老基站,与城市发展相结合,加强分析环境影响规划,避免对环境对公众造成电磁辐射污染。选址前应首先考虑基站周围是否有电磁辐射体和高层建筑,基站要尽量避免建在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环境敏感地区[3]。
其次,合理假设天线。对于基站超标原因中发现,天线架设不合理不仅会造成环境污染,也会影响高层住户的身体健康,因此,天线假设要使用增高架,与楼体保持一定的距离[4]。
最后,认真遵守移动通讯建设项目中,环保理念与环保规定,尽量考虑人们心理承受能力。由于人精神因素和承受能力不同,因此在基站建设过程中,要设计合理的建设位置,避免影响群众生活,避免出现对立情绪。如,当基站天线安装在用户距离较近的位置时,即使数据小于国家标准,居民还是很难以接受。这就需要有关部门主动履行环保职责,公开监测数据打消居民顾虑[5]。加强宣传缓解矛盾,尊重公民知情权力,积极解释和宣传电磁辐射相关知识,环保部门要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确保运行商在建设过程中将电磁辐射范围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内。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移动通讯基站电磁波基本处在安全范围之内,因此公众不必过于担心健康问题。只要以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的角度来分析了解电磁辐射,就会发现电磁辐射其实并不可怕。公众要相信移动通讯企业的郑重承诺,肩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常广亮,邹澎,孙汉卿.通信基站电磁辐射测量系统设计[J].安全与电磁兼容,2011,02(05):121-123.
[2]李少婷.武汉市GSM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调查[J].辐射防护通讯,2010,06(06):100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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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阅览室内,上网的市民众多,流动量大,读者呼吸排出的废气积聚在室内的空间,有些读者不注意个人卫生,穿着脏兮兮的衣服,散发着难闻的气味,都影响着电子阅览室内部的空气质量,如果室内通风不畅,就会造成空气污染问题。在此环境下,病菌传wmm,常常引发錄流行ism对赫和管麵的了损害。同时,电子阅览室中的i憤机本身在麵过程中会散发出化学气味,尤其是新电脑。一些新装修的电子阅览室还存在着装饰材料散发有害气体的问题,都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
1.2电磁辐射污染
计算机在电子阅览室内是必不可少的,但CRT显示器、机箱、键盘和音响等都会成为电磁辐射的来源。除此之外,主机机箱的主板、CPU、显卡、声卡以及UPS、打印机、扫描仪等外部设备在工作时,也会产生一定的电磁波,埋下污染隐患。对人体而言,电磁辐射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是长期性、积累性和隐蔽性的,危害较为严重。长期在超强度的电磁辐射环境下学习、工作,不仅会给人造成头昏脑胀、视力低下、睡眠质量差等神经系统性损害,还会对人体的生殖系统、免疫系统等造成损害,是造成不育、孕妇流产、畸胎等病变以及诱发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的重要因素,严重时,还将致癌突变。因而,在新科技之下,电磁辑射污染巳成为不容忽视的新型威胁。
1.3噪声污染
一般而言,新建的电子阅览室环境较好,设施较为齐全,计算机数量也比较充足,能够满足读者的阅读需求。一个电子阅览室的计算机少则几十台,多则上百台。对于环境来讲,计算机也是一个噪声源,其能够产生65~70dB的噪声,加上打印机、扫描仪、空调系统运行中产生的噪声,对电子阅览室的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通常,人对噪声的最大忍耐限度为90dB,过高的噪声将损害人的听力。而在免费开放的环境下,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的人数众多,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很大的噪声。
2电子阅览室污染的治理措施
2.1防治空气污染的措施
免费开放后,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激增的人数加剧了空气污染问题,从而对读者和阋览室管理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为此,要积极防治空气污染,切实提高阅览室内的空气质量。阅览室管理员应每天及时开窗换气,使室内外空气形成对流,清除室内的污浊气体,同时,还可以安装换气扇,多种植绿色植物。对于读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穿整洁干净的衣服。在需要长时间开空调的季节,图书管理员更要注意空气的流通,避免在封闭环境下环境污染对人体造成损害。对于有条件的电子阅览室,可以安装空气净化设备,以改善空气质量。
在装修新电子阅览室时,要尽量选择环保无污染的装修材料和办公设施,避免因室内装修而造成甲醛、甲苯等超标。通过无污染的装修,创建有利于读者阅读和图书管理员工作的环境。
2.2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措施
通常情况下,降低电磁辐射污染主要通过屏蔽和吸收这两种方式。屏蔽是采用一定方法将电磁波屏蔽或反射出去;而吸收则是使用某种材料吸收掉电磁波的电磁能量。对于公共图书馆的电子阅览室来说,可以通过显示器和主机箱将电磁辐射降到最低,从而减少对人体的损害。
具体来说,显示器的摆放要避免传统的“背靠背”方式,避免读者身体各部位处于显示器的侧后方。将用镀膜玻璃或金属网做成的电磁辐射防护屏架在显示器前,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电磁波的辐射。管理员应及时提醒读者,避免长时间上网,应劳逸结合。在主机箱方面,尽量选用抗辐射能力强、电磁屏蔽度高的钢板,并摆放在距离读者胸部、脑部较远的地方。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要切实通过对显示器和机箱的降辐射处理,尽可能地减少上网过程中电磁辐射对读者造成的伤害,为读者提供良好的阅读环境。
2.3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
对于噪声污染,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要采取一些有效措施,例如密封门窗,在装修时选用吸音材料;定期检修计算机等电子设备,避免长时间运作造成的污染问题;对于在室内大声喧哗、交头接耳和接打电话者,要及时制止,并予以耐心教育。总之,要从多方面出发,将噪声降到最低,创造安静的上网阅读环境。
2.4防治键盘、鼠标和桌椅污染的措施
图书馆要定期对键盘、鼠标、耳机、桌椅等进行清理消毒,清除其表面的污垢,并用消毒液擦试其表面。管理员要经常巡逻,严禁读者带食物进馆。读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养成上机前后洗手、不在阅览室内吃食物、如厕后洗手等良好习惯。总之,馆员与读者要共同配合,注意卫生,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