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资金监管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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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资金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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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来,互联网在中国呈现出爆发性发展的趋势,不仅网民规模不断扩大,达到4.57亿,而且网络消费总量也快速增长。据中国互联网数据中(DCCI)2010年11月23日的中国互联网市场调查数据显示:2010上半年网络消费总量达4734亿,预计2010年全年增幅为48.8%左右,中国网民网络消费总量将首次突破1万亿人民币大关,人均月度网络消费额达到206元。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0年是网上支付的快速发展期。截至2010年12月,网上支付用户规模达到1.37亿人,使用率为30%。这一规模比2009年底增加了4313万,年增长率高达45.9%。网上支付用户规模三年之间增长了3倍,比2007年底增加了1.04亿用户。由此,随着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新兴电子支付工具不断出现,电子支付交易量不断提高,网上支付不断发展,与此相伴的网上支付中沉淀资金的问题自然也就浮出水面。

二、国内网上支付平台及其发展

网上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实现的用户与商户、商户与商户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的过程。网上支付包括直接使用网上银行进行的支付以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间接使用网上银行进行的支付。根据Enfodesk易观智库2011年2月21日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包括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和电话支付)交易额达到11324亿元。第三方支付市场依然保持较高的市场集中率。支付宝以49%的份额占据半壁江山,排名前五的支付宝、财付通、快钱、Chinapay、易宝支付占据近90%市场。

来自支付宝公司的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支付宝日交易总额达到5662亿元人民币,日交易笔数超过500万笔。显而易见:以支付宝目前日交易量15.5亿元、7天收款期计,平均每天账户上吸纳的客户保证金就是108.5亿元;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0.5%计算,一年的利息收入可以达到5000多万。扣除必要地实缴资本,日均沉淀资金可达80多亿。

三、网上支付沉淀资金存在的问题

网上支付所产生的沉淀资金主要是针对平台账户模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沉淀资金主要包括两部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和交易前后暂存在平台虚拟账户里的资金。其中,交易过程所产生的资金是指支付系统中正处于支付过程中的资金。为了保证交易双方的安全以及建立信任,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规定只有当买家收到商品并确认付款后,系统才能把货款划到卖家账户。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就这样产生了,这也是沉淀资金的主要构成部分。

网上支付所产生的沉淀资金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监管体系不完善

在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中,第三方支付商提供的网络虚拟账户是连接买家与卖家的重要纽带。通过第三方支付商提供的担保,买家卖家之间建立信任并完成交易。在这一过程中,沉淀资金的管理就会出现巨大的漏洞,那就是买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商账户里的钱由谁来监管。根据2010年6月21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明确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支付清算组织进行管理,并且规定由银行设立专户存放,提取备付金,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得擅自挪用备付金。但是并没有对沉淀在其账户里的资金做出规定。再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商业银行的账户,银行无权过问账上资金的流向。即使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如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得擅自挪用客户金额,但实际上交易都是在第三方支付商的虚拟账户里进行的,银行对实际的交易数据并不知晓,第三方支付商调动虚拟账户里的资金银行根本难以监管。

(二)管理风险与支付风险

由于第三方电子支付监管体系的不完善,法律在第三方支付商在资金调动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因此,沉淀资金往往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己进行管理。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想要把账户里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进行某些违法行为譬如洗钱,是轻而易举的一件事。比如前不久,江苏苏州侦破的一起赌场案中,抓获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查,其与境外赌博集团勾结,协助境外赌博集团流转资金30余亿元,并从中获利1700余万。

其次,在资金的流动性管理中,可能存在资金安全问题,进而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目前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基本都可以直接支配交易资金,这就容易造成资金不受监管、越权使用,甚至进行风险投资的问题。早在前些年,这种资金管理办法就在证券业使用过,可想而知,券商挪用股民资金的案件数不胜数,局面难以控制,最终出现巨大的风险。同理,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如果管理运用不当,也可能导致各种各样的偿付风险和金融风险。

(三)存款利息分配问题

巨额的沉淀资金必然可以获得巨额的存款利息。然而,存款利息究竟归属于哪方?产生的存款利息在合同中即用户协议当中并未明确其归属,又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对资金进行代管,那么根据的性质以及合同内容,作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不能享有这笔利息的所有权。然而,在具体的实务中,这笔利息往往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免费提供服务的补偿。事实上,这笔钱在银行账户上的利息归客户、银行还是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性收益都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

四、关于网上支付产生的资金沉淀的监管建议

(一)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建立完善的第三方电子支付监管体系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颁布之前,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的准入标准相对较低,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规模差别很大,良莠不齐。许多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缺乏稳定的客户群体,容易通过一些违法手段譬如洗钱来牟利。一般来说规模小的支付机构比规模大的更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注册资金规模,并将其规定为重要的准入标准之一。与此同时,应该从对内控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出发制定相应的标准并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以发放牌照的形式对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进行有效的约束。

根据最新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的资本实力为申请人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1亿元;申请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3000万元人民币,且均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确立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第三方支付平台开户银行辅助中央银行进行监控。

然而,截止至目前为止,原先几百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获得牌照的有10多家,而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的规定,这些获得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机构应该进行用户的实名制注册,反洗钱的监控系统的构建。但是,如今用户仍然能够不通过实名制注册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结算与转账服务。

(二)向监管部门缴纳保证金,防止沉淀资金被非法使用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沉淀问题,其实并没有比较好的解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规定了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的存管银行,但是,付款者肯定会使用多家银行的资金账户,这就要求支付机构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进行结账,这会增加支付机构的成本,并且会影响效率。而且,在支付平台使用沉淀资金的方面上,也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细则。在这两个方面,监管部门仍然需要出台更加详细地监管方法,譬如支持支付机构在不同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业存款账户以及转账使用细则,提高保证金比例等等。

(三)明确利息归属,合理分配利息

沉淀资金的规模巨大,每年产生的利息更是一笔巨大的财富。然而,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一直是个比较大的问题。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这笔利息的归属作出明确的解释,只是要求托管银行进行利息的核查。

从法律上讲,沉淀资金相当于客户交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的保管物,本身还是归客户所有,因此按理说利息也应全额退还客户。或者可将备付金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作为保险金为客户提供保险。

也可以采取事前协商的方法,将利息在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公司间进行比例分配。支付公司所得利息可以当作为客户备付资金保管费或者手续费。关键在于,不管是通过哪种方式所获取利息,支付机构必须事先向客户说明清楚,让客户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至于支付公司利息收入的使用,可以建议其自愿用于自身安全或服务设施的提升,或者直接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增值服务。

参考文献

[1]冯然,第三方电子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问题及监管研究[期刊论文]-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33).

[2]李芳,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透析[期刊论文]-时代金融.2007(12).

[3]毛志斌,浅谈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及金融风险控制[期刊论文]-中国电子商务2010(9).

[4]王金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期刊论文]-商业文化.2010(12).

篇2

一、中小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模式融资的主客观条件

(一)中小企业通过传统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愈发困难

自从去年特别是今年上半年以来,国内开始严格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国内宏观融资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受货币政策当局不断通过上调银行存款准备金、加息和公开市场操作等方式紧缩银根应对通货膨胀的影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额度开始受到严格控制,国内

信贷市场资金供给量持续减少,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得所需资金的难度不断加大。同时,由于股市表现不振和股市扩容压力不减,新股破发机率上升,企业通过新股上市的机会筹得大量所需资金的可能性也在逐步降低。并且,由于企业上市资源有限,大量中小企业不可能都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市方式来募集发展所需资金。企业债也因其严格的规模控制和复

杂的监管与发行程序运用起来并不方便,而信托融资则存在发行范围有限和风险过高的问题。因此,国内各中小企业通过正常传统融资方式获得资金的难度越来也大,大量不能获得持续资金供给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发展受到不利影响,需要寻找到一个可以利用的简便的融资方式来解决融资困难。

(二)大量民间资本寻找不到投资出路出现时空错配

由于受到国内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获利机会的减少,以及传统产业成本上升获利减小的影响,国内各地区特别是在浙江等民营资本充足发达的地区大量民间资本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方式,纷纷在四处寻找投资机会,资本的趋利性让其甚至不惜一搏进入风险极高的民间融资领域以求获利毕业论文模板,如果这一现象继续下去,这些担保质量不一的民间资本所面临风险会越来越大。我们知道,民间融资领域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交易的交叉相互性,出现问题往往是连锁性的,这将直接威胁我国金融环境的稳定。并且,由于国内缺乏一个统一有效的资金供需情况信息平台,这些民间资本苦于资金供需的信息不对称而出现了时空错配,这一现象导致这些资本利用效率的降低和我国经济发展内生增长动能的下降,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产权交易所自身发展需要寻找到新的出路

本世纪以来,为解决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产权流转问题,公正公开公平的处理国有资产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产权交易所又再一次出现在我们眼中。时至今日,我国出现了近300家各类产权交易所,这些产权交易所在处理国有资产改革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基本保证了所有通过产权交易所交易的各类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大体上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但是,随着国有资产改革工作的基本完成,如何重新定位产权交易所的地位和功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仅仅将产权交易所定位为国有资产改制和流转服务的特定机构,这些大量的产权交易所将面临任务的阶段性完成带来的无事可做的境地。因此,如何在现有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产权交易所发展寻找到新的出路,是目前各类产权交易机构所关心的问题。

同时,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并没有禁止各类产权交易所开展民营企业融资服务,并且各类民营资本也可以成立产权交易机构,这就为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广大中小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融资活动提供了法律上的操作空间。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各类产权交易所可以自行探索,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寻找到新的出路,继续向前推进产权交易所的发展。2011年5月17日,我国四大产权交易机构之一的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就与重庆市工商联合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进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实现融资,为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成功实现融资提供方便。

二、产权交易模式融资的优势

(一)公开的交易方式,广泛的资金来源

各类产权交易所在创立之初就以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化交易方式为各产权交易所的立所之本,各类交易标的在产权交易所提供的公开交易平台上由各感兴趣的参与者公平的竞争,最后由最为符合转让方要求的参与者成为受让方,获得该交易标的。这种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方式,各符合要求的参与者之间的公开竞争,能够最大可能的降低产权交易中的暗箱操作,避免转让方利益受到不合理的侵害,实现转让方融资项目的价值最大化,保证其通过产权交易方式融资活动的圆满成功。同时,产权交易所将产权交易的标的放到一个广泛公开

的交易信息平台上,通过一整套完整的融资交易程序,能够吸引各地各种对交易标的感兴趣的力量参与其中,特别是借助网络的优势,各产权交易所透过其网络信息平台事先其交易信息,能够吸引到广泛的资金参与融资交易,提高融资活动的市场参与度和成功性。并且,借助这个广泛公开的交易信息平台进行的融资活动可以良好的克服资金供需双方的时空差异,特别是针对目前大量民间资本的沉积闲置,这些资本利用这一交易信息平台可以很好的为其提供投资信息,解决其资本闲置问题,提高其资本的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

(二)较低的融资门槛,简单的申请程序

产权交易相比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对发行主体严格的限制条件和复杂的审批注册程序来说,它的融资门槛降低了许多,任何独立的具备产权转让资格的市场参与主体,无论其从事何种主营业务和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只要能保证其产权可以依法转让毕业论文模板,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和资产评估程序后均可申请在各产权交易所开展产权融资活动。

同时,由于没有了复杂的审批注册程序,资金需求方如果采取产权模式融资,只需要按照产权交易所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和资产评估程序,找到相应的融资中介机构,然后在产权交易所提出相应的申请,待交易所批准后即可开展融资活动。申请程序简单快捷,灵活方便。

图1.北京产权交易所融资服务流程图 图2.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服务流程

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来源: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

(三)交易形式多样,融资选择丰富

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融资活动,可以通过竞价、拍卖、招标转让、协议转让等多种交易形式,企业根据自身和融资项目的不同特点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形式,而产权交易所也会根据企业和其融资活动的特点会提供不同的服务,保证其融资活动的正常开展和提高其融资活动的成功性。

并且,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产权物进行融资,尽最大可能的实现成功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融资活动。常见的融资产权物有:

1.股权融资

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股权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和股权质押等不同方式的股权融资活动;

2.债权融资

产权交易所可以提供不良资产的委托处理、债权转让、债权质押融资等不同的融资服务;

3.资产转让融资

产权交易所可以提供设备、机器、厂房、房地产和其它固定资产在内的各项资产转让融

资服务,帮助企业成功实现相应的融资目的。

三、产权交易模式融资目前所存在的缺陷

(一)发展历程短,质量参差不齐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今,产权交易所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产物仅仅走过了短短的二十多年历史,比起其他拥有几百年发展历程的成熟融资方式,产权交易所融资模式的发展历程非常短暂,自身制度建设并不是非常完善。并且,以往的产权交易所仅仅承担为国有企业改制资产流通提供方便的功能,为中小企业融资还属于一种新生事物,还处在初探阶段,并没有形成一套固定的操作模式,各交易所提供的中小企业产权融资服务还停留在个案处理的模式上。

同时,国内近300家各类产权交易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有些甚至很长时间没有处理过交易活动,设备和技术保障欠缺,仅仅作为一个机构保留在那里,这些低水平的产权交易机构缺乏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难以同时在一时间为大批量的各种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活动。

另外,大量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素质不一,很多产权交易所对会员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缺乏有效的衡量标准,一些并不具备相应素质的人员也参与到了产权交易中介的服务当中,降低了企业产权交易方式融资活动的质量。

(二)市场认知程度低,交易活跃度欠缺

由于以往的产权交易所仅仅作为国有企业改制产权置换的交易平台,广大的投资者和企业经营者对其能够提供融资服务的认知程度并不高。企业在资金欠缺各种正常传统模式融资渠道受阻的时候并不能在第一时间想到通过产权交易融资的方式为自己进行资金补充。并且,在广大的投资者心目中由于对以往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惯性思维,认为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项目质量往往都不高,购入后正常运营麻烦程度很大,所以很多投资者对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融资项目投资热情也并不高,以至于产权交易活动的市场活跃程度欠缺。

(三)监管制度不完善,制度风险较大

在作为国有企业改革产权交易平台的情况下,各地的产权交易所往往主要在当地国资委的相应监管下进行运作,同时,由于以往国有企业产权大多并不明晰,其他相关部门有时也会插手产权交易所的监管。所以,产权交易所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职能部门监管缺位与职能交叉的现象,对产权交易融资活动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并且,按照我国政府机构组成部门的职能分工,作为产权交易所监管主要力量的国资委并不能对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融资活动的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广大中小企业融资行为进行监管,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监管权力真空,不利于营造良好的产权融资交易氛围。

四、对中小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模式融资的意见和建议

(一)产权交易所角度

产权交易所方面应该尽快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有实力的大型产权交易所应当根据地域和自身特色与其他中小型产权交易所展开充分的合作和交流,甚至不排除进行相应的兼并和重组毕业论文模板,提升产权交易所交易信息的优势,吸引更多的资金需求者和投资者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寻找机会。同时,产权交易所应当加强自身和交易项目的宣传力度,一方面产权交易所应当提高产权交易所自身产权融资服务在企业中的认知度,吸引更多企业来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方式融资,另一方面,产权交易所应该加大对产权交易项目的推广力度,必要时可引入资本市场的“路演”机制提高产权融资模式融资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成功

性。

并且,交易所应当对参与本交易所产权交易活动的会员中介机构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严禁不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机构和个人参与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提升产权交易所自身的品牌

形象。

(二)企业角度

各存在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应当拓宽自身视野,积极参与产权交易融资活动。参与产权交易融资模式融资的企业应当合理设计产权融资方案,选取适当的产权交易物进行融资。同时,企业应当对大量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必要的筛选,不要“病急乱投医”,保证融资活动能够取得最大的效果。

(三)政府监管角度

政府应当尽快确定中小企业产权融资活动的相应监管机构,并且对后国企改革时代的产权交易所监管模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以适应产权交易所现今的发展方向,更好的为广大产权交易活动的参与方提供一个稳定和健康的制度保障。同时,在现阶段最为重要的是政府各组成部门要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冲动,不要对合法的产权融资交易施加不利的影响,进行乱作为,妨碍正常的产权交易融资活动,为在政策调控背景下的中小企业产权融资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更好的促进中小企业在宏观经济紧缩阶段健康稳定的发展。

五、结论

产权融资模式是现今广大中小企业在政府宏观调控和正常传统融资模式融资受阻情况下进行融资活动的一个有效方式,在民间资本时空错配的环境下,我们要更加积极的通过产权融资模式为资本流动提供有效的途径,提升微观经济发展的活跃程度,为我国以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特点的经济发展质量提升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资金供给保障。

参考文献]

[1]刘巧英产权交易市场与规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研究[J] 大众科技,2007(11): 190-192.

[2]刘云刘斌产权交易机构开展投融资服务业务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0(1): 174-175.

[3]蔡海涛产权交易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新途径[J]产权导刊,2004(10): 15-16.

[4]何亚斌拓展产权交易机构融资功能创造产权市场持久生命力[J] 国有资产管理,2009(6): 17-19.

[5]段颖冰在产权交易机构内大力开展非上市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J] 江苏科技信息,2009(7); 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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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s)的论文,探索了股票价格、公司的健康状况、公司高管做出的决策,以及出借人、投资者、客户、经理、员工和监管者等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微妙关系。这项针对这一主题的调查研究发现,进行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交易的金融市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信息角色”,这一角色会影响到由公司构成的“实体经济”做出的决策。“我们认为,金融市场不只是个附属物。”古德斯登在接受访谈时谈到。“相反,它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长期以来,市场分析人士一直将公司股票价格的涨跌视为市场对公司未来现金流预期的一个指标。但是,古德斯登与同事得出的结论是,股价也会反映出人们对公司管理层决策的认同或者反对,从而会影响公司做出决策。

清楚股票市场这一反馈角色的经理,可以利用市场的反应指导自己实施购并等重要行动。“就市场认为某个想法是不是个好主意的问题,你会希望市场能给你提供某些信息。”古德斯登谈到。举例来说,公司披露可能在另一个国家开办一间工厂的消息之后,股票的价格可能会上涨,也可能会下跌。如果股价下跌了,那么,公司的管理层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投资者发现了公司经理没有看到的某些危险,他们可能就此放弃这一计划。观察股票价格成了从数千个投资者提供的更广泛的知识、观点和分析中受益的一条途径。

此外,弄清联系市场和企业间的反馈过程,还能让人们理解从其他角度很难解释的现象,古德斯登谈到。其中之一是“空头袭击”(bear raid),就是卖空者将赌注押在企业的股票价格将会下跌上。反馈效应可以使之成为“自我实现的预言”(self-fulfilling prophesy):卖空会增加股票的供应、打压股价、阻止出借人为企业提供资金、削弱企业的实力,并导致股价进一步下跌。因此,即便实际上企业的健康状况很好,但卖空者依然可以从卖空交易中获利。

尽管人们认为,一家企业的经理比外人更清楚自身企业的运营和业务前景,但他们永远都无法获取全部信息。三位作者在论文中写到,股票市场“汇聚了很多投机者的信息,合在一起,他们可能比企业经理更加见多识广。众所周知,信用评级机构会受到股票价格的影响,他们的结论对企业能否获得信贷具有很大的影响。其措施会影响企业现金流(对银行的现金流影响最为显著)的监管机构,也会密切跟踪市场中的股价变化……同样的,员工和客户可能也会根据股票市场流出的信息来决定是否为其工作,或者是否购买其产品。”

其薪酬通过奖金、股票期权或其他与股票价格密切相关的经理,也会根据自己的决策对股票价格产生的潜在影响来做出决策。“股东之所以选择通过将企业经理的薪酬与股票价格捆绑在一起的方式来防范问题,是因为他们认为,公司股票的价格能够反映出公司价值。”作者在论文中写道。“如果股价不能提供公司价值的信息,那么,股东就不会将管理层的薪酬与股票价格捆绑到一起,从而,经理也就不会在乎股价了。”

市场效率的传统观点认为,投资者能消化有关某个公司的所有可获取的信息,并会通过推升和降低供应和需求,使股价达到一个能反映出企业真正价值的水平。但是,研究表明,各种各样的因素都会对这一过程产生干扰,古德斯登和同事列举了很多例证,比如,“非理易者的优胜劣汰”。

“从传统观点来看,非理易者基于与企业的基本面无关的理由进行交易会赔钱,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从市场消失。”他们写道。因此,“聚集在市场的只是理易者,而股价会有效而正确地反映出公司的基本面。”

但反馈效应能让非理易者在市场中存活下来,因为他们的观点实际上反映了企业的现金流情况,并制造出了一种“自我实现的预言”。当大量正面评论充斥在交易者之间时,哪怕这些评论是非理性的,它们也会通过促进人们对股票的需求、让企业看起来更健康,并鼓励公司管理层做出在其他情况下可能不会做出的决策而推升股票价格。非理易者则可能因此挣钱,并在交易中存活下来。“这再一次表明,当股价反馈对决策至关重要时,市场效率的传统定义并不准确。”论文的作者写道。

另一个例证:金融市场的“挤兑出逃”(run)。当投资者只是因为其他投资者卖出股票而卖出自己的持股时,就会发生挤兑出逃。挤兑出逃会将股票价格打压到低于企业盈利等基本面所决定的水平。在一个完美的有效市场中,这种情形是不会发生的,因为投资者会基于企业的基本面进行买卖交易。在理想的有效市场的假设下,一旦股票价格低于适当的水平,其他投资者就会发现便宜筹码并买入股票,而这一需求则会使股价趋稳或上涨,从而防范挤兑出逃的发生。然而,反馈效应却会通过阻止出借人为企业提供资金、削弱企业的实力而为挤兑出逃火上浇油,从而引发更多的抛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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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货币;风险;意义

中图分类号:F8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135-02

1.前言

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人民的生活正进入一个崭新的经济时代,即电子商务时代,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依托电子货币的存在,电子货币作为金融电子化的产物,已逐渐取代传统货币成为经济交易的主要媒介,以电子支票、电子钱包、信用卡等为代表的电子货币逐渐成为人们经济生活的必不可少组成部分。电子货币较传统货币相比提高了效率,解决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差距。而电子货币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一系列风险也应运而生。因此,加强电子货币风险防范的步伐越来越迫在眉睫。

2.电子货币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随着电子商务进入人民生活各个领域,电子货币由于其实用简便、安全迅速等优点而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同时一系列的风险也随之而来。[1]由于计算机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得电子货币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技术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利率风险。

2.1技术安全性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电子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网络产品,在网络虚拟金融环境中电子货币的控制工作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的,而开放网络的设备和程序及其复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故障都可能对电子货币的支付和流通造成威胁。[2]电子货币的技术安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电子货币容易因为系统本身的失误而造成风险,如计算机失灵、管理及控制系统缺陷引起的风险;由于系统突然中断、网络黑客、数据丢失而造成的风险。此外,计算机病毒干扰和破坏电子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或数据,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电子货币不同于传统货币,由于电子货币的产生依附于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金融系统,并且电子假币在技术上与电子真币几乎完全相同,所以只要掌握了电子货币关键的编码技术和数据机密,以假乱真起来就轻而易举了。[3]

针对技术安全性风险,发行者应该在开发电子货币之前要对其技术性、安全性进行可行性分析。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和电子货币识别制度,,使其能够识别潜在的技术安全性风险,防范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犯罪、黑客入侵等,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提供安全可靠地电子货币产品,实现电子货币的合法交易、安全支付。并建立一定的防范紧急事件的计划,在发生系统中断、数据丢失等状况时,能够及时处理进行数据恢复、数据代替处理等。

2.2流动性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流动性风险是指电子货币的发行者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消费者的结算要求时所造成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风险的大小与电子货币的发行规模和数量以及价格有关,发行规模越大,数量越多,未用于结算的金额越多,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还与市场和其他风险的大小有关。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行者出现信誉或资产不足等问题,就会动摇电子货币持有者对电子货币的信心而要求赎回,如果发行者不能等价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或者缺乏足够的清算资金等就会有损失惨重,甚至破产的可能。

针对电子货币的流动性风险,发行者应该事先进行电子货币的成本和收益分析,确保实施管理和内部控制程序,拥有一定比例的准备金和充足的资本。

2.3信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风险与公众对电子货币的信任程度有关,发行主体要发行电子货币必然会吸收社会公众的大量预付资金,此时如果社会公众对电子货币是否能运营下去产生怀疑,电子货币的流通会受到很大程度的阻碍。这样的经营模式容易形成违约收益与违约成本发生背离的风险。这类信用风险可能源于网络金融系统和电子货币本身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并在消费者心中造成广泛的负面影响,也可能源于客户,客户并没有对电子货币有足够的了解,以及出现问题是否有可靠的保障。[4]

针对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发行者为了维护消费者对电子货币的信心和减少商家的损失,应该建立电子货币的损失担保和其他损失分担机制。建立发行主体的资格准入制度,只有达到一定的资金数额才可发行电子货币,并根据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额缴纳一定的损失准备金,避免人为放大社会信用规模从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2.4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当前由于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不健全、不完善从而导致电子货币出现的交易风险。电子货币在我国正处于初级阶段,各类法律法规正处于探步的阶段,[5]并没有明确规定非银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的法律文献,由于发行主体的不明确性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作案而逍遥法外。法律风险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商业法规的不健全而引起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由于电子货币操作系统中有关监管规定不确定带来的风险,由于电子货币的匿名性、虚拟性使洗钱、逃脱等犯罪行为屡见不鲜。

针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电子货币的法律法规,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6]允许私人部门发行电子货币,但发行主体必须是银行,这样现存的关于银行监管制度的法律仍然可以适用,等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渐渐成熟,可以允许信息企业与银行合作开发电子货币,但一定要经过事先批准,达到一定的最低资金标准,并且具有健全的经营机制和规章制度,以增强我国电子货币的覆盖范围和国际竞争力。

2.5利率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而给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和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7]利率的变动速度加快是由于电子货币在互联网上的快速流通导致的,使资产相对于负债可能发生背离,从而使发行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可能承担相当高的利率风险。

针对利率风险,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应当设立一项利率准备金,这项准备金可以包括由于实际利率变动而引起的额外收益和损失,类似于银行的坏账准备,可以弥补发行者因利率变动而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将电子货币等同的资金和负债进行匹配,以降低全部或部分资产所面临的利率风险。

3.防范电子货币的重要意义

迄今为止,电子货币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一种电子货币是普遍被人们所接受的,各个国家或领域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制度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只依赖于原有的关于银行制度的规定。但电子货币发展的十分迅速,应用日益广泛,人们对电子货币的需求越来越大,由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有限,因此,对电子货币风险的防范具有重大的意义。

3.1 有利于确保商业银行资金安全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以电子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的频率越来越快,因此,防范电子货币的风险,确保电子货币的安全已成为电子货币者发行机构和商业银行的主流。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由传统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向信息化、电子化转换。与此同时,更是出现了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高技术犯罪,不必亲临作案现场,只需利用电子技术、网络入侵等途径达到犯罪目的。然而由于电子货币的匿名性、虚拟性,使得很多犯罪行为证据极少,很难追踪,因此,电子货币的发展势必会给商业银行带不可小觑的影响,如果忽视电子货币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必然会给商业银行带来资金的损失。

3.2 有利于确保电子商务等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电子商务是运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依托开放式的国际互联网在各国或各个领域内进行商业交流、营销宣传、以及支付结算等经济交易的电子交易方式和相关服务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本身就与电子货币息息相关,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只有保证了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保密性,才能在电子商务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因此,加强电子货币的防范风险在电子商务中显得尤为重要,使得金融交易顺利进行。

3.3 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证社会稳定

电子货币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货币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已经建立了十分密切的关系,如信用卡支付业务、淘宝币、QQ币、新出现的比特币等在人民生活中已经逐渐代替了传统货币。电子货币的应用减少了传统货币的流通,加速了资金周转与流动,提高了服务的质量与效率。由于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与货币流通的安全性以及人民的日常生活机密相关,所以防范电子货币风险是势在必行的,这关系到金融界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维护公众对电子货币的信心。[7]

4.结语

电子货币具有传统货币之外的优点,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以及发行主体的多样性,电子货币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另外由于电子货币正处于起步阶段,这就对现存的银行监管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国际上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完善银行监管制度,目前我国正在探索中,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防范电子货币存在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曹协和刘春梅范静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风险与对策[期刊论文]南方金融2009(1)61-63.

[2] 王瑞花基于AHR的电子货币风险研究[期刊论文]中国管理 信息化2009,12(3)95-98.

[3] 钟源朱方策电子货币风险分析及其央行监管的影响[期刊论文]青海金融2010(13)28-30.

[4] 李静电子货币风险的超前防范措施[期刊论文]济南金融 2001(6)59-60.

[5] 王倩纪玉山电子货币对货币供应量的冲击机应对策略[期刊论文]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4)121-122.

[6] 吴礼斌电子货币的风险管理及法律监管[期刊论文]电子商务 2009(4)56-61.

[7] 徐文辉电子货币的风险防范[硕士学位论文]西南财经大学1999 14-16.

[8] 姜立文胡玥比特币对传统货币的理念的挑战[期刊论文]南方 金融2013(10)31-36.

篇5

一、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主体单一

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仅限于私营企业和自然人。国有企业只能限于作套期保值交易,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不得参与期货交易,并严禁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在新的《期货管理条例》推行之前,期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只能不能自营[1]。

(二)交易品种少,成本高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上市品种只有棉花、小麦、燃料油等13个,一些金融业品尚在基础性研究之中,股指期货推出时间一再延迟。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对期货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期货市场上上市品种过少,制约了市场功能的发挥,造成了期货市场的低效率。我国期货交易所收费项目单一,交易费用较高,平均占80%。2006年,上海期货交易所年报显示,手续费收入占92.65%,会员年会费占0.56%,其他收入占6.79%。收费项目还是比较单一,交易成本并未明显下降[2]。因此,交易所收费结构单一,缺乏有效的信息服务、监管服务,期货市场收费结构不合理,成为我国期货市场上的一个大问题。

(三)监管模式不适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

监管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证监会在代表政府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一方面缺少对行业发展的宏观决策权,另一方面又对行业内部管理又过于宽泛,过于微观;监管法规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严重阻碍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管住市场,而没有考虑如何鼓励交易、发展市场,发挥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使期货市场发展空间受到极大限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结合不密切

在现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期货市场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与现货市场、远期市场共同构成既有分工又密切联系的多层次的有机整体。从1990年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的17年来,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并不顺利,一些涉及面广、参与者众、影响大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从327国债到708天然胶,从105绿豆到209大豆,几乎每年都会发生程度不同的风险事件。我国现货市场存在的种种缺陷已影响到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交易主体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与国外期货市场相比,发展层次单薄,期货市场持续发展动力不足。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期货市场不是由现货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发组织起来的,现货市场的不发达导致期货市场在合约质量标准和交割环节存在一定的成本,生产者直接进入期货市场特别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不够广泛。

(二)上市品种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品种结构单一的现状,主要是由于落后的品种推出机制。我国期货品种推出审批权在证监会之手,这是一种行政。同时,证监会并未建立品种推出长效机制。品种推出审批过程过于繁琐,推出时滞相当长,有些品种甚至在这种冗长的审批程序中被“高高挂起”[3]。金融期货交易在我国期货市场上未能取得成功,原因是在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上,主要的金融价格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决定的价格,基本上不具备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条件,汇率虽然已经实现并轨,但是国家对外汇实施严格管制;国家对存贷款利率和国债发行利率存在着正式或潜在的管制,真正的市场化利率也尚未形成。

(三)交易成本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上交易成本过高,主要由于期货交易所交易成本过高。交易所交易成本与交易所体制有关。各交易所热衷于交易所的豪华,其房产投资成为期货交易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期货交易所追求利润和税收,交易所会员的意见对交易所并无约束力[4]。

(四)监管体系方面

法制不健全,在期货交易的各个环节,法律手段运用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期货法规体系;在建立期货市场初期,各地为了各自区域的发展,把本地区办成一个金融贸易中心,争办交易所,一哄而上。中央政府开始行政管理时,已有几十家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的高层干部实行直接管理。对于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重要贡献认识不足,难以重视它的正面作用[5]。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取代了法律,行政干预的过多、过乱,使得期货市场监管机制错位,无法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期货交易所的自律也因政府的干预使效果大打折扣。

(五)我国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关系方面

中国的现货市场极不发达,流通渠道很不畅通,中间环节繁杂,合约履约率低,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在现货市场中除要承担价格风险外,还在很大程度上面临合同单方违约、资金拖欠、质量纠纷及货物运输不到位等非价格因素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的建议

期货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期货市场监管水平;完善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借鉴国际期货市场的三级监管体制,形成市场自律为主的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结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品种上市机制,不断增加新的交易品种以满足市场经济主体套期保值的需求,加快品种上市的制度改革,为有效控制期货市场的风险;完善处罚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定位,加强公司结构治理,完善内控制度,不断增强公司的实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季琼,金融国际化背景下中国市场发展初探[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36:16-21

[2]上海期货交易所.2006Annual[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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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交易使得单个子公司发生的风险波及到控股公司内部的其他金融主体。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是多元化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投资子公司,或通过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市场投机,最终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的投机泡沫。这种风险如果从单个主体的经营操作上看,可能都是合法的,都符合不同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则,但实际上往往会产生整体层面上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担保、资金的占用、贷款等形式形成了非常复杂的信用链条,在这个信用链条中,如果其中的一个子公司出现问题,母公司会极力救援它就可能会把整个公司拖垮,这就导致更大范围的金融风波。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一实体破产,该实体的债权人会要求关联银行偿付其债务,控股公司的问题也会通过逆向交易的形式传递到内部其他成员,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3.利益冲突滥用引发的关联交易风险可能成为控股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工具,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操纵着诸多子公司,但母公司关心的是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而这与子公司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因此有时为获得集团利益的最大化,母公司就会通过关联交易将不同子公司的利润进行转移,比如关联企业之间在金融商品交易中采取抬高定价,在借贷业务中通过人为地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在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和许可使用过程中采取不收报酬或不按常规作价等方式转移利润。这使监管机构对其真实盈利情况的监管失效,有可能造成对子公司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损害。

二、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策略

1.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首先应该明确规定金融集团下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和业务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一体化程度。各子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财务核算制度、管理队伍,以防止风险在内部传播。尤其是银行子公司对金融集团成员机构的贷款和其他信用延期方面必须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同时银行从这些成员公司购买证券或其他资产方面也必须有严格限制。防止银行因过度借贷或购买不良资产而直接承担其相关证券部门的风险,导致公众由于证券分支机构出现问题而可能造成对银行存款的挤兑。此外各子公司必须保证决策上的自主性,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只能通过股权的方式来对各子公司进行管理,从而实现机构分离、交易数额限制和业务形式限制等诸多方面的保证。

2.建立规范的强制性的信息传递和披露机制。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实现监管当局和外部利益关联者对其风险的监控。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其相关的关联交易,尤其是提高大额关联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要求各子公司建立起一套相对独立、完善的内部核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外披露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控股结构的变动。同时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信息的传递应制定严格的规范准则,既能保证公司内部的信息畅通,使一个部门或经营单位的信息可以由其他单位分享;又要能够禁止各子公司间利用信息的非法转移损害客户的行为。用这种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公平、公正,并把信息披露是否真实作为考察金融控股公司信用等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3.建立健全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在对其下属各子公司本身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的同时,对金融控股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提出要求。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应是在分别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并表监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剔除集团关联交易后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由监管机构对合并后的报表进行监管。并规定金融控股集团最低资本充足率,对此作连续动态的监管。

4.用法律手段明确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其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从属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即要求控股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必须遵守不得对少数股东进行欺诈的原则。诚信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正当、合法的利益为限。对控股股东授以诚信义务,是防止控股股东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尤其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规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更为迫切。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产生于对其控制权行使,这就相应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必须权衡各个子公司的利益,不能为了某一控股子公司而牺牲另一子公司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后者的投资者利益。

参考文献

[1]孙险峰,李友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易风险及监管分析,经济师,2005(11).

[2]康华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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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政策后的必然产物,公司法之所以要对于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其主要是由于母子公司之间的特殊联系,这种特殊联系会使得双方的交易过程可能会造成对公司权益主体的损害或影响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因此,无论是学术界还是企业都需要就公司法中针对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理解,从而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合法性。

二、关联交易概述

作为研究关联交易相关法律规制问题的根本,首先我们需要对公司法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公司法是指的狭义范围内的公司法,即于1993年颁布且在2005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但在本文中所探讨的公司法范围会更加的广义,即与企业或公司相关的设立行为、组织与活动、破产清算等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的总体,这个体系里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外,还囊括了与上述行为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和影响企业行为最为重要的法律法规,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都必须建立在企业对于公司法有全面认识的基础上,并且对于关联交易相关行为理解清楚的前提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实行时间较短,对于市场经济行为相关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因此企业往往对于关联交易及公司法中相关法律规制的理解,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并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

(一)关联交易释义

所谓“关联关系”在我国公司法体系中有着十分明确和清楚的界定(可参见《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相关的控股股东、相关董事、相关监事及企业相关高级管理者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之间所存在的关系,或者是有可能影响、导致企业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除《公司法》外,我国企业会计相关准则也对于关联交易作出界定(可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六号,关于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要求),即“对于企业重点决策(比如财务决策、经营管理决策等)有控制权且从中获利,或两方及以上利益主体受到一方控制的情况、共同控制的情况对于企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称之为关联方”。

而“关联交易”则是企业的关联人与企业之间所发生的涉及到任何的财产或权益转移,这里的关联人是指与企业具备关联关系的个体,并且是界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核心和根本判别标准。根据公司法体系的相关内容分析得知,关联交易的行为模式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公允型关联交易,即企业的关联方与企业直接进行相关交易的行为或模式;第二类是非公允型的,即通过其他交易行为或模式,使得关联方企业利益发生转移,这是一种隐形的模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两类行为模式都是伴随着利益冲突的行为模式。公司法体系从很大程度上在对于关联交易的界定、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控制都起到了依据和规范的作用。

现阶段常见的关联交易行为模式包括以下几类:通过资产重组、资产转让、资产租赁进行关联企业或关联人之间的优劣资产相互置换和交易;针对无形资产、产品、费用等方面相关的关联交易;与关联人相关的资金方面的关联交易,比如关联人使用公司资金(借款或投资等)、利用公司进行无偿担保或抵押担保。

由于关联交易等问题对于企业、企业各类型股东、企业相关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较大,因此与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相关的问题也开始越来越被重视,而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主要从两个维度如何来进行关联交易的规范,一则是通过法律规制来规范和保护进行企业债权人相关利益;另一个维度则是利用法律规制来进行企业下属单位或其少数股东相关利益的保护。

(二)关联交易成因及影响分析

1.关联交易成因分析

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股份责任公司”,因此这样的组织形式就使得企业决策往往会按照股东在整体注册资本出资额中最占的比例来进行决策权的形式,通常情况下都是按照一股一票的比例来进行决策权分配,而企业关联人往往有占有绝大多数的股份,企业在进行相关问题的决策时,一旦仅仅通过这种股东表决形式来评估的话,往往使得关联交易成为可能;此外,正是由于企业关联人在其相关联企业所占有的绝对控制权比例的股份,往往也使得关联人自身在做决策时,以自身利益为前提来进行考虑,无法客观衡量公司现阶段的情况和未来发展,将关联人自身的个人利益当做公司利益,违背关联人与企业法人实体运营的独立性,因此容易造成以个人利益高于公司利益的决策思维模式,从而使得关联交易产生,造成对于少数比例股东权益的损害。

2.关联交易影响分析

关联交易对于各方面都有较大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企业财务资金方面的,比如企业关联人擅自挪用公司款项、拖欠公司款项、利用公司债券来抵充关联人相关债务的行为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财务风险、容易造成企业财务资金和运营方面流动性不足问题、甚至引发企业破产;第二,对于企业其他相关股东或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关联交易一方面对于企业财务抗风险能力有影响,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往往容易受到来自投资者盈利压力的影响,因而通过关联交易造成企业短期内的虚假盈利和繁荣,但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的盈利和繁荣往往也会通过利润分配转到关联人手中,因此对于投资者、企业股东、企业债权人的相关利益而言,无疑使受损十分严重的;第三,对于我国金融系统和税务系统也有一定影响,由于关联交易可以实现企业短期内的盈利和繁荣,也可以转嫁企业税收,这就使得关联交易可以成为企业偷税、漏税或骗取商业银行贷款或投资的一种方式,这对于我国金融体系和税务体系的损害时显而易见的,一旦出现多数违法关联交易行为的话,对于我国金融体系和税务体系稳定性的破坏是无法弥补的。

三、公司法中对于关联交易相关法律规制问题解析

(一)什么是正当关联交易

正当、合法的关联交易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交易相关条件是符合市场机制的且可以被任意其他非关联方所认可和接受;交易动机是合法合规的,不得以偷税漏税、转移待分配利润等违法行为为目的;交易的成交价格是基于市场运作来实现的,且建立在双方自主自愿、尊重市场机制运作的前提下;交易实现对于企业各类型股东权益、国家金融和税收体系没有损害;交易全过程和相关文件必须进行及时完整的披露,并且可以通过相关专业机构或监管机构的审查。正当、合法的关联交易才可以受到我国法律体系的保护,对于不符合上述要点的关联交易一旦发生是可以进行责任的追讨的,对于社会国家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关联交易,更是要坚决惩处。

(二)公司法中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1.立法体系有待完善

首先在我国法律体系里面,与关联交易行为相关的法律主要是以公司法、证券法为基准的,但相关的规定都较为简单、概念化,这就使得对于关联交易法律规制效力和影响力都不足;其次,与关联交易行为相关的法律往往适用的范围限定过于狭隘,现阶段都是以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为主的、对于非上市公司的监管存在十分严重的不足;此外,法律监管主体的不同导致的权责不清,这就使得企业关联行为一旦被查处后,出现不同监管主体推卸责任的现象,无法有效利用现有资源、联合管制、科学合理分工。

2.公司法中关于关联交易规定内容过于简单

在我国公司法中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往往是以解释性内容为主,但在相关禁止性内容或惩处内容仍旧过于简单,以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为例,对于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来造假融资的情况,只需要缴纳募集资金总额的5%以下金额的处罚即可,对于企业关联交易方没有其他任何惩处,这对于违法关联交易实际行为控制和预防的意义不大。

3.针对公司法关联交易行为的诉讼不具备可操作性

公司法作为我国关联交易规范和参照的法律基础,正是由于其在关联交易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较为简单,且并未包括太多惩治性条款,因此使得很多条文在实际诉讼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较差,难以帮助企业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或诉讼途径进行权益追讨。此外,由于企业与关联人本身存在高度相关的利益关系,也使得相关行为在发生时就具备了一定的隐蔽性,这就使得一旦发生诉讼行为后,举证和取证成为十分困难的环节,有些企业甚至为了维护关联人的利益或者相关股东利益反而会阻挠举证和取证工作的进行。

四、完善公司法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相关权益人的权责范围

关联交易的主体就是关联方,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法律规制,首先应当从关联方入手,明确企业相关权益人的权责范围,一旦出现任何违法或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行为,需要由相关责任人来承担法律责任且对公司其他权益人进行赔偿等。

(二)建立关联方连带责任赔偿体系

公司法中对于关联交易法律规制较为简单,对于关联交易、关联方的控制力度十分有限。可考虑通过公司法立法建立可操作性加强的关联方连带责任赔偿体系,一旦产生关联交易行为,可以直接运用该连带责任赔偿体系进行关联方问责和法律诉讼,对于企业资产、企业相关权益人利益保护是十分有效的。

(三)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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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企业改革深入及市场竞争加剧,企业集团规模日益扩大,产权关系日益多元化,关联交易的数量和形式不断增多,呈现出迅猛发展之势。关联交易有其积极的一面,在于可促进企业规模化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最终达到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目标。

但是,换个角度看,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则会侵害交易对象、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甚至可能会损害到国家的整体利益,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中的风险监管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一、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界定

1、关联企业

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指出,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2、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称之为“关联方交易”,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称之为“关联者之间的交易”。

二、企业关联交易对银行信贷带来的风险

目前,在我国,银行贷款仍然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来源,但由于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管制度以及对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出现了许多不公平关联交易的现象,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指出:一些企业集团利用商业银行之间信息分割,多头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在风险大的项目上,给银行贷款造成很大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容易导致银行对关联企业资信审查失控

贷前审查是贷款安全发放的首要环节,但是,关联企业的集团光环往往掩盖了其成员企业的真实资信状况,部分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粉饰信贷资料,导致银行对关联企业资信审查失控,其手段主要表现为:

(1)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粉饰借款人财务报表,借款人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可靠,信贷人员如不能及时发现企业关联交易行为,往往会导致交易风险失控,最终形成信贷风险。

(2)银行难以掌握贷款的实际用途。关联企业成员通常是分头融资,统一调度,关联企业间资金抽调行为十分普遍,这一情况使得银行难以控制其贷款资金的最终用途,从而难以控制贷款风险。

(3)企业有意逃避监管,贷后检查失效,风险预警系统钝化。

2、引发信用膨胀,弱化信贷资源配置功能

一方面,从表象看,关联企业内各个成员的贷款量虽不是很大,但在从属企业受控制企业绝对支配的组织架构下,从属企业对以自己名义获取的贷款并没有支配权,往往会被控制企业所挪用,从集团整体角度看,控制企业的贷款量远远超过了其原有的授信额度,从而形成该企业的信用膨胀。

另一方面,由于非规范关联交易的存在,给一些经营业绩不佳、没有多大发展前途的公司一些可乘之机,可以方便地粉饰自己的经营业绩,易给外界产生一种繁荣假象,诱导银行信贷资金向这些企业集中,从而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3、担保虚化

集团成员企业通常采用相互担保形式获得贷款,包括集团公司为子公司、孙公司担保,子公司、孙公司为集团公司担保,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相互担保。这些相互担保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它们之间关联和控制关系事实存在,被控制的一方对担保的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控制方,实质上,银行信贷风险通过贷款担保链条在集团企业内部不断地传递,集团企业系统风险未能有效向外分散,债权银行的贷款在风险链中实质处于担保不足或无担保的状态。在债务链上,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其冲击将沿直线甚至网状传播,导致一个区域、一批企业出现偿付危机。

4、逃废债务

(1)转移优良资产。关联企业转移资产的方式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控制企业通过非正常交易、无偿赠与等方式将贷款企业的有效资产转移至其他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控制企业往往通过贷款企业进行改制、资产重组等方式,剥离企业优良资产,组建新的企业,并以此来达到转移资产的目的。

(2)非正常破产。在将贷款企业的有效资产进行转移以后,贷款企业往往会主动宣告破产,进行清算。而在清算过程中,控制企业往往又通过将抵押物低价拍卖、增加关联企业的债权等不正当方法来逃避银行债权,使得金融机构面临这样一种困境:碍于法人人格独立原则,无法向转移资产的幕后关联企业直接追索还款责任。

三、银行防范关联企业交易信贷风险的对策

集团客户已日益成为各商业银行重要的信贷客户,其授信总量占比逐步上升,如果管理不到位,其风险较一般非集团企业更大,因此必须提高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避免重蹈“德隆系”等覆辙。

1、做好对关联企业的统一授信工作

首先,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银监局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文件做好关联企业统一授信,严把贷款审批关,将贷款防范风险“关口”前移,使贷款风险由被动化解变为主动防范。其次,应在统一授信管理的基础上,根据个体差异调整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侧重点,银行应理清企业间关联关系,确定对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较好的企业成员进行授信。

2、建立针对集团关联企业相互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机制

证监会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关联企业担保做出了规定,银行业可以借鉴上述规定的相关做法,制定集团关联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对集团客户贷款应首选抵押、质押或集团外部企业担保等方式,尽量避免由关联企业提供连环保证或担保,如果接受集团关联企业保证或担保,也要设置保证、担保的限额,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

3、切实加强贷后管理

(1)严密监控信贷资金流向、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企业投资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防止资产、利润的非正常转移。

(2)加强对关联企业间财务往来的监控,严禁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对其关联企业进行投资,严格控制关联企业间开立银行汇票,对于申请人和承兑申请人是关联企业的情况要给予重点关注。

(3)加强企业间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督,防止集团成员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恶意悬空银行债权。

(4)建立预警报告制度,要依托商业银行自身的信贷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系统的、连续的、反应灵敏的预警机制,便于及时发现早期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以防范风险于未然。

4、依法约束关联交易

为了对非市场原则下发生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转移现象进行有效制约,商业银行可在贷款合同中设置相应的保护性或约束性条款,如:关联信息的告知义务及违约责任;重大关联交易发生前须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股东分红不得超出税后净利的一定比例;年度股权投资不得超出某一警戒线或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未经银行允许,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不得进行兼并收购,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等活动,否则应视为违约,贷款人即可依《贷款通则》第22条规定,加速贷款到期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从而取得控制贷款风险的主动权。

5、建立关联企业信息共享机制

首先,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覆盖全行所有信贷业务机构和网点的决策支持、客户关系管理、信用评级、贷款评估、监测分析、风险管理等系统,并将这些系统通过网络技术整合到统一的信贷综合系统中,为防范和控制关联企业风险提供统一的信息平台。

其次,银行监管部门也应充分发挥协调与监管作用,逐步完善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增加集团客户相关信息模块,建立各家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平台。

6、完善关联交易披露的会计准则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循重要性的原则。但由于重要性原则的运用更多的要依靠职业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只具有指导性作用,因此有些企业对于一些较敏感的关联交易该披露而不披露,给相关监管单位造成监管信息的盲点。

今后在制定披露标准时,应考虑以关联交易金额作为依据,而不是仅仅以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在此可以借鉴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第十四号备忘录》备忘录中“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标准,制定相应披露标准,使信息披露有章可循。

篇9

一、股指期货交易一般性风险

由于股票指数期货市场运作的不确定性,不但对期货市场产生风险,而且对现货市场产生风险,甚至将给市场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环境造成危害。

(一)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类型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于1994 年7月27日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可将股票指数期货交易风险作如下分类。(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股指期货价格风险包括投机者对期货价格的预测失误风险和套期保值风险。套期保值风险是指当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标的物股票价格指数发生逆向变动,即股票期货市场指数变动不完全与股票现货市场指数变动成比例,使套期保值的对冲交易发生变化或破裂所造成的风险。造成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无法发挥应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中主要的风险为基差风险,由于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收敛性是不确定的,尤其是在期货到期之前进行对冲,期货价格常常会过度偏离现货价格,基差风险就可能增大。(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当交易的对方不愿意或不能够完成契约责任时,信用风险就会出现。对手违约又可分为敌意违约和被迫违约两类。前者为有能力履约但故意不履约,后者为的确没有能力履约(如破产等原因)而不能履约。对于股指期货交易而言,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原因是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交易所有一套独特的交易体系,如设立一系列的保证金制度,最低资金要求,逐日盯市结算措施及强行平仓制度等,使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下降。但这种由结算公司充当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并承担履约责任,一旦结算公司出现风险暴露,由于其风险过度集中,则将危及到整个体系的安全。(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风险,一种是市场流动性风险,另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交易量不足或无法获得市场价格,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平仓的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投资者流动资金不足而导致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合约支付义务或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风险。在股指期货市场上资金流动性风险通常是投机者操纵市场的重要手段。如果多、空方主力严重违规,将会使无数空头或多头面临爆仓的危险,人为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如我国“327 国在期货事件”由于空方主力严重违规、使多方面临爆仓的绝境,便是人为制造流动风险的实例。(4)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人为因素和风险管理控制方面的失误而产生亏损的风险。其本质属于管理问题。引起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人为的错误、电脑系统的故障、操作程序错误、系统失灵或内部控制失效等等。如巴林银行倒闭案,就是典型的内控机制系统造成的。(5)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交易合约及其内容与相关法律制度发生冲突致使合约无法正常履行或无法获取所期待的经济收益所造成的风险。当然,也包括相关法规制定不及时、不完整,当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被迫采取临时措施而造成的风险。例如,我国在“ 327 国债期货事件”及许多商品期货市场上都曾采取过的协议平仓,便是实例。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风险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种,除了一般性风险外,还由于标的物自身的特点和合约设计过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风险:(1)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掉期等)的特殊风险。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着货币的时间价值,一般应维持一定区间内的正值(即远期价格大于即期价格),如美国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期货(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况下为2到3点。但在巨大的市场波动中,也有可能出现基差倒挂甚至长时间倒挂的异常现象。基差的异常变动,表明股指期货交易中的价格信息已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如日经225种股指期货和东京证券股指期货,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二是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商品期货、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建立现货与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来彻底锁定风险。而股指期货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使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因为,股票指数设计中的综合性,以及设计中权重因素的考虑,使得在股票现货组合中,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4)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如在利率期货交易中,符合规格的债券现货,无论如何也可以满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货则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现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对应股票完成清算。

三、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为保证指数期货交易安全运作, 必须建立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健全交易者行为,防范指数期货的风险,保证指数期货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平稳运行。对于国外指数期货,均有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以美国为例,指数期货交易是在国家统一立法《期货交易法》的制约下,形成了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期货行业协会与期货交易所三级监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风险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期货交易已形成统一监管体系,形成了证监会一期货交易所两级监管模式,而指数期货也可沿用两级监管模式,以方便风险管理。在法规体系上,可根据指数期货的特征对 《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订《指数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与 《指数期货交易规则》。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订 《期货法》,使指数期货交易有法可依、规范发展,防范市场操纵和防范市场风险,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规体系作保证。

(二)建立严格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增强市场的抗风险能力,一方面要总结国内期货市场风险监管的经验,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指数期货市场的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1)科学定位指数期货标的物。指数期货标的物要包含大量具有较大市值的股票,保证市场不易纵。(2)确定合理的保证金水平。由于我国股价波动限制在10%,所以,指数期货的保证金应在15%以上。(3)规定适度的涨停板幅度。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不很成熟,保证金的追加速度受到金融服务效率的制约,所以要规定适度的涨跌停板。(4)在市场价格风险加大时,每日结算两次,同时要求保证金在一小时内到位。因此,建立高效率的结算制度,是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5)建立特殊情况下的强行平仓制度。当指数期货市场连续单方无报价时,可采取商品期货的处理方法,按规定的步骤强行平仓,释放市场风险。(6)建立风险控制的巡回断路系统。风险控制的巡回断路系统是为了协调股票市场和指数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动,并对指数期货的价格进行限制的措施,以减少股市和期市之间的系统风险。(7)严格的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国内期货市场的风险准备金非常有限,要推出指数期货,就必须增强市场抵御突发性风险的能力,因此应该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8)实行更加严格的限仓制度,防止市场操纵行为。(9)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在参考国外风险预警的基础上,建立国内指数期货交易的风险预警系统,以便能够在事前预测和控制指数期货风险。

(三)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工作当中缺乏行业自律管理这个环节,导致市场风险监控方面出现盲区,增加了政府监管和交易所监管的难度。指数期货对风险控制的要求更高,所以必须尽快建立自律性期货行业的内部沟通,运用行业力量降低指数期货市场的风险。并且建立跨部门、跨市场的联合监督机构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股票市场和指数期货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有利于风险控制决策、措施及步骤的一致。最后,要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我国期货市场一直是以行政监管为主,但法律监管具有力度大、管理规范、对市场的冲击力较小等优点,因此成为指数期货风险监管的主要方式。

参考文献

[1]陈洁《我国证券市场风险问题研究》[J],载《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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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指期货交易一般性风险

由于股票指数期货市场运作的不确定性,不但对期货市场产生风险,而且对现货市场产生风险,甚至将给市场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环境造成危害。

(一)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类型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于1994年7月27日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可将股票指数期货交易风险作如下分类。(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股指期货价格风险包括投机者对期货价格的预测失误风险和套期保值风险。套期保值风险是指当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标的物股票价格指数发生逆向变动,即股票期货市场指数变动不完全与股票现货市场指数变动成比例,使套期保值的对冲交易发生变化或破裂所造成的风险。造成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无法发挥应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中主要的风险为基差风险,由于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收敛性是不确定的,尤其是在期货到期之前进行对冲,期货价格常常会过度偏离现货价格,基差风险就可能增大。(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当交易的对方不愿意或不能够完成契约责任时,信用风险就会出现。对手违约又可分为敌意违约和被迫违约两类。前者为有能力履约但故意不履约,后者为的确没有能力履约(如破产等原因)而不能履约。对于股指期货交易而言,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原因是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交易所有一套独特的交易体系,如设立一系列的保证金制度,最低资金要求,逐日盯市结算措施及强行平仓制度等,使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下降。但这种由结算公司充当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并承担履约责任,一旦结算公司出现风险暴露,由于其风险过度集中,则将危及到整个体系的安全。(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风险,一种是市场流动性风险,另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交易量不足或无法获得市场价格,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平仓的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投资者流动资金不足而导致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合约支付义务或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风险。在股指期货市场上资金流动性风险通常是投机者操纵市场的重要手段。如果多、空方主力严重违规,将会使无数空头或多头面临爆仓的危险,人为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如我国“327国在期货事件”由于空方主力严重违规、使多方面临爆仓的绝境,便是人为制造流动风险的实例。(4)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人为因素和风险管理控制方面的失误而产生亏损的风险。其本质属于管理问题。引起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人为的错误、电脑系统的故障、操作程序错误、系统失灵或内部控制失效等等。如巴林银行倒闭案,就是典型的内控机制系统造成的。(5)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交易合约及其内容与相关法律制度发生冲突致使合约无法正常履行或无法获取所期待的经济收益所造成的风险。当然,也包括相关法规制定不及时、不完整,当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被迫采取临时措施而造成的风险。例如,我国在“327国债期货事件”及许多商品期货市场上都曾采取过的协议平仓,便是实例。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风险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种,除了一般性风险外,还由于标的物自身的特点和合约设计过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风险:(1)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掉期等)的特殊风险。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着货币的时间价值,一般应维持一定区间内的正值(即远期价格大于即期价格),如美国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期货(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况下为2到3点。但在巨大的市场波动中,也有可能出现基差倒挂甚至长时间倒挂的异常现象。基差的异常变动,表明股指期货交易中的价格信息已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如日经225种股指期货和东京证券股指期货,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二是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商品期货、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建立现货与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来彻底锁定风险。而股指期货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使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因为,股票指数设计中的综合性,以及设计中权重因素的考虑,使得在股票现货组合中,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4)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如在利率期货交易中,符合规格的债券现货,无论如何也可以满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货则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现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对应股票完成清算。

三、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为保证指数期货交易安全运作,必须建立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健全交易者行为,防范指数期货的风险,保证指数期货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平稳运行。对于国外指数期货,均有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以美国为例,指数期货交易是在国家统一立法《期货交易法》的制约下,形成了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期货行业协会与期货交易所三级监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风险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期货交易已形成统一监管体系,形成了证监会一期货交易所两级监管模式,而指数期货也可沿用两级监管模式,以方便风险管理。在法规体系上,可根据指数期货的特征对《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订《指数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与《指数期货交易规则》。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订《期货法》,使指数期货交易有法可依、规范发展,防范市场操纵和防范市场风险,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规体系作保证。

(二)建立严格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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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历程

1.1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学定义和特点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提出,衍生金融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如下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从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其具有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跨期交易的契约性、杠杆效应和虚拟性的特点:

1.2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历程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拉开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序幕;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股票市场建立;之后借助于股票市场先进的交易网络系统,全国统一的国债流通市场开始形成。此后我国金融市场迅速发展,为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了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不过,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此间也由于我国市场的经济运行机制不完善而造成一段时间的发展坎坷。迄今为止,我国公开交易过的国内衍生金融工具品种主要有可转换债券、外币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论文参考。

2.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问题之思考

2.1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目标和内容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是否建立完善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原则及具体的交易标准,是否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2)是否制定和施行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监督及管理层的职责标准;(3)是否建立健全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相适合并与国际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规范体系相统一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模式;(4)是否制定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准则,审计师根据准则对审计客户单位的衍生业务进行审计,加强审计师对企业衍生业务产生风险的关注程度,独立客观评价企业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反应衍生业务给企业业绩和财务状况带来的影响;(5)监管机构是否通过应用信息技术、建立专门的网络系统实时收集分析有关会计信息等手段加强会计的事前和事中监管进而减少传统会计监管的事后缺陷。

2.2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2.1风险意识淡薄,缺乏财务警示机制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加之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发展时间较短,那些只为利用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或投机而获利的企业很容易因其复杂多变和技术难度等疏忽对其风险的控制,而且最能客观表现企业危机的财务警示机制也未建立。企业投资衍生金融工具导致经营陷入困境甚至破产的例子也是不少的,因此风险意识和财务警示机制对企业及利益相关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2.2.2以小博大的心理导致巨额损失

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杆性看似初始投资较小,但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实际金额非常巨大,因为价格每降1%就有可能导致操作者100%的损失,一旦操作者的判断错误或是交易活动出现失误则可能会给企业及利益相关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2.2.3公允价值计量、虚拟交易形式加剧了市场的波动和泡沫化

历史成本是传统会计理论中计量的基础, 即以交易时发生的成本作为入账依据。但衍生金融工具跨期交易的契约性使得从合约的签订到最终的交割有一个时间段,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在这期间处于不断变化中, 导致损益的变动无法根据历史成本正确计量,因此,采用“ 公允价值” 加“ 表外注释” 原则,即采用市场价格来表现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动。但由于公允价值较历史成本更加动态,加剧了资产、负债及以公允价值计量损益的变动,进而加大了市场损益的波动性,而且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通常是一种资金博弈而非实物交易,这样一来,经济的泡沫化则会被放大。

2.3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2.3.1管理者操纵会计准则的应用,浮于表面的管理现象较为明显

国际会计委员会在制定国际会计准时原则上力求统一,但在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还存在过于理论、抽象、粗糙等问题,加上我国的衍生金融会计体系还不够系统完善,每次出台的政策法规或进行修订都是应急式的。所以,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制度和规范的实用性还不够,给管理者留下了很大的操纵空间,浮于表面的管理也只会阻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实施效果。

2.3.2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本身存在缺陷,其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论文参考。一方面,会计监管中相关会计准则的漏洞直接影响会计监管的效率和效果。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时间较短及其契约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都冲击了传统会计理论,也大大影响了准则的制定和完善;另一方面,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多在于事后监管,而其他金融工具的监管包括事前的制度监管和过程中的监管,这一区别也使得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加以完善。

2.3.3信息使用者缺乏心理准备及条件不够成熟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计量由历史成本模式过渡到公允价值模式或是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并存的混合模式,存在着来自信息使用者心理上的阻力。由于历史成本在长期的会计实务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其生成的会计信息具有可靠性,使得相当多的人认为历史成本模式下的财务报告可以满足大多数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公允模式计量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他们对更改会计计量模式持排斥态度;也有相当多的信息使用者习惯了原有的计量模式,没有做好接受新模式的心理准备,更有部分银行界和保险界人士认为公允价值信息不比历史成本信息更具相关性等。因此还需要更多的努力和时间来消除信息使用者心理上的障碍。

此外,公允价值完全取代历史成本的条件还不成熟,例如,会计人员专业判断需要精准、评估行业需要规范和完善、评估技术需要提高、社会诚信和执法力度需要加强等。

3.完善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策略

3.1完善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理论

实施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的前提在于监管理论和制度的完整和详尽。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会计监管,传统的会计理论不能完全适合这个市场的特殊性,结合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特点和实际国情,考虑其未来发展的趋势,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大胆创新,独立制定符合这个市场的监管制度和规范,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出一条适用于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会计监管道路。

3.2加强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力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息使用者传播有效信息,使这个市场更加公开透明化

第一,改进现行会计报表结构,便于报表使用者直接读取信息,例如,将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类项目按“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分类,权益类项目增设“衍生金融工具影响权益”项目,在编制利润表时加上“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损益”项目,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增加有关由金融衍生工具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化的信息;第二,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表外披露,附加说明明细表中未能列出的特殊合同条款和条件、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如,利率风险)、衍生金融工具确认的时间标准、公允价值的来源及确认和计量衍生金融工具所引起的盈利和亏损的基础等内容;最后,加强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工作,提高对被审计单位衍生业务的关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执行情况着重调查,采用详细的审计技术,运用数学性证据和分析性证据,对不同类型企业给予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

3.3加强以投机为目的的不良交易行为监管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难免有些投资者存在不良的投机心理,以至于扰乱正常的操作秩序。论文参考。此外,还应加强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内部风险控制,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程序中都应考虑内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从根本上杜绝会计监管出现更多的漏洞。

3.4强化国内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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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结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通过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进行的,论文其融资的成功与否及其效率高低与其交易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原始权益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特殊目标载体)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风险分担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资产出售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这一方式将面临结构风险。具体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风险。指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将发起人在破产前与SPV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确定为无效交易,使破产隔离安排失效,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是收益混合风险。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信用风险产生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毕业论文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最依赖的两方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投资银行和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具体包括:

1.承销商风险。承销是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恶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应收款支持的融资中,承销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为影响有关潜在资产合约的执行。因为承销过程的中断不仅可能导致对投资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个结构信用质量的下降。所以当应收款支持交易被结构化以后,承销商在招募说明书中应根据历史经验对拖欠、违约及索赔给出相应的说明。

2.受托人风险。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由应收帐款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所以大多数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按投资者的要求对受托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控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投资者提供实质性保护,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当的可能性,而这正成为造成风险的潜在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关评级公司已经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资者注意这种潜在风险。

(三)可回收条款风险

指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短期赎回等于是由发行人在行使一种期权,以便按更为有利的条件对债务进行再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

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第三,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医学论文以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为例,它属于固定收入证券的一种,但是却包含一个提前偿还条款。住宅所有者难以预料的提前偿还风险使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并使其原本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落空。

实际上,抵押担保证券的现金流动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性比公司债券和市政债券要大,因为行使提前偿还一笔抵押贷款的期权不单纯依赖于现行市场利率,它还依赖于每个房产主面临的特定经济和非经济因素。例如,房产主遇到迁移或房屋转手时,可能会提前偿还贷款或者当房产主发现了对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资可能性,提前偿付也会发生。一般用存续期这一指标来衡量提前偿还。存续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现值为权数对支付期加权平均,存续期缩短了则说明发生了提前偿还。

(四)利率风险

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各种风险,利率风险就是其中一种。具体而言,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或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风险,也称为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证券化产品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取决于证券的特征,如证券的成熟、证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频率、本金分期摊还的速度、债务工具当前的收益率、证券中含有的选择权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价格对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证券化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证券化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

(五)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

按照JackM.Guttentag的观点:银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发生的重大损失事件的倾向。按照该心理定律,忽视低概率、高损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们长期预测能力非但不能随证券化进程而提高,反倒有进一步短视的倾向,结果使金融市场存在更大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资金池的构建方面,要严格评估资金池的质量,警惕发起人将不良资产以良好资产出售,以防人们对风险资产定价仅依据对市场短期的看法,由此而产生低定价的可能,导致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的利润率曲线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断增大,不仅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最终还可能引起金融危机。

同时,资产证券化如果定价不合理,就会产生价格差。这种价格差的大小取决于市场正确识别证券化工具价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需要时间来评价它的价值和风险。应该意识到新工具、新市场中的低定价问题是有代价的,因为新金融工具或市场通常由于存在为合理定价积累经验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场效率低下,这种学习成本导致低定价交易,会引起近期或未来的亏损。因此证券化等新兴市场上存在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利润率曲线的情况。总之,经验不足导致新产品在初始阶段定价偏低,该阶段大量风险积累起来的可能引发风险。

此外,证券化的风险还包括发起人回购资产的道德风险、发起人弱化对出售资产管理的道德风险、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处理不当,将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

二、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政府在资产证券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导,政府政策的风险不可低估。

比如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体现了财产信托的关系,加之我国现存的法律障碍,所以我国现阶段多采用财产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审批形式推动的,民间模式属于“球”,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二)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典型私募产品,不适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归属,降低操作风险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此外,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没有建立,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法对债务人已采取了“通知主义”,为资产证券化明确了转让的法律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一般较大,项目繁杂,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三)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化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限制是流动性问题。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就会要求较高的流动性贴水,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跟证券化“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防范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虽然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它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它对一国的投融资体制、信用机制、资源配置方式、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金融结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目前并没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为依据,所以,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2.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稳定的SPV,其业务主要是发行资产证券,并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和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收益。目前,SPV主要应考虑有全国性的大银行和自信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上来设立。另外,从国际经验来看,在SPV设立过程中应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等级,降低运作成本,更有利于开拓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由发起人自行设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要素。首先,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机构,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基金业发展迅速,如果能够在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推动。

5.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时间短、经验少,目前国有银行缺位、中介机构缺乏影响力的情况下,不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是不明智的。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从国外聘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与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合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资产进行打包,面向国际投资者出售等。通过这些合作方式,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国际市场,从而降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二)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

(1)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凯恩斯对金融创新的动因提出了规避管制的理论解释: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许多形式上的监管,实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时,金融当局又会加强监管,新的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两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上做游戏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2)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监管者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应用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已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在制定过程中,委员会始终尊重和重视来自银行业界的声音,几易其稿。同时,对于内部评级方法又提出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和更为复杂的监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使用。

(3)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英语论文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人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同时,委员会赋予了各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操作灵活性,在资产证券化的认定上注重经济内涵而非法律形式,这就使得监管当局更能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发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总之,巴塞尔系列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演进历程清晰地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从常规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监管的演变,体现了当前国际监管领域激励相容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目前逐步推进中的资产证券化,其监管层面不仅应在资本充足上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些处理方法,更应在监管理念上逐渐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

(1)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以评级公司的眼光看待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应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处罚。目前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上有两种趋势,一是市场增长快,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监管机构支持这个市场的发展;二是有滥用此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如EN.RON,监管机构更注重加大审查力度。根据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监管职责。银监会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托等非银行内金融机构负责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负责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负责监管。证券化品种的流通凡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场司等部门负责监督;在交易所或柜台进行的,可由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2)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13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册(SHELFREGISTRATION)的方式,在总的交易项目案架注册后,对以后每一笔的发行交易不再审查。在发行阶段重点审查交易结构及各种合约关系、资产组合方面的技术性指标,投资人认为实质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监管机构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后的监管主要是报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发生虚假、欺诈等行为,SEC专门有一个执行部门(人员数量上2倍于其他部门)负责执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

在监管内容上,美国SEC主要监管信息披露,在监管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有效地结合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如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等。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并在证券化中起着基础作用(没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辉),因此,中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一环就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政府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万解秋,贝政新.现资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篇13

一、第三方支付概述

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信息流、物质流和资金流三大配套体系的建立和支撑。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较之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体商店交易,存在着的一定的时空隔绝,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顾虑,由此陷入的“囚徒困境”博弈将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的出现,在买卖双方之间扮演着资金托管和交易清算的角色,发挥着交易担保和信用提供的职能,大大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具体说来,第三方支付,是指像支付宝、财付通这样经批准设立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买方选购商品后将货款支付到交易平台的备付金账户,交易平台再通知卖方发货,买方收到货物检验合格后向交易平台确认收货,交易平台最后将货款转移到卖方账户的支付过程。

二、第三方支付潜在的洗钱风险

第三方支付具有小额、高效、便捷的特点,是对传统由银行主导的货币支付体系的创新和变革,在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由于其自身的互联网模式特点和监管措施的缺位,无形之中给洗钱犯罪创造了很多机会,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障碍。

(一)资金隐蔽转移风险

第三方支付依托互联网的支付平台,在整个支付清算过程中完全可以脱离面对面的支付委托等环节,具有相当的隐蔽性,给洗钱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的资金转移渠道。具体说来,第三方支付将所有用户的交易涉及的总的资金流动路径整合,而客户备付金账户实际上成为了资金流动的中转站,各银行系统账户按照通过轧差清算的结果,根据指令将总的结算资金从买方的账户划入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再从中转移到各卖方的账户,洗钱分子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注册了虚拟账户,即可以通过交易隐秘地实现各账户间的资金转移以达到洗钱的目的。

银行不可能通过支付平台的交付指令,寻找到每一笔交易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另外,还可能存在以下两条资金隐蔽转移的实现路径:第一、匿名交易,目前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开设实名制尚存在较多漏洞,犯罪分子可能通过虚假身份等方式开设匿名账户,进行资金的转移运作,也可能通过不记名的充值卡对虚拟账户充值然后完成资金的培育整合;第二、虚构交易,犯罪分子可以通过注册虚拟账户,虚构交易,以商品货物买卖的合法外衣,实现资金的隐蔽转移。

(二)信用卡套现风险

利用第三方支付实现信用卡套现通常存在两种方式。第一,信用卡持有人可以通过虚构交易,利用第三方支付的交易平台,将从信用卡透支的信用额度转移到虚拟账户,再由虚拟账户转移到“卖方”,最后“卖方”通过银行实现信用卡套现。第二,信用卡持有人通过取消交易的方式,将虚拟账户中的货款“退回”到银行账户。取消交易后,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会通知提供货款退回接受的银行账户,这样就能实现资金的套现,或者直接修改虚拟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也能轻松的实现信用卡套现。

(三)跨境支付洗钱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发展,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范围也相应扩展到跨国交易支付。洗钱犯罪人同样可以通过虚拟交易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境外或者从境外转移到境内。互联网平台的高效、便捷和无国界的特点,为资金的国际转移提供了机会,使第三方支付平台极有可能成为国内外黑钱、热钱的进出通道。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洗钱风险

由于第三方支付的运作特点,货款从买方支出到卖方最终接受会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因而资金会在支付平台短暂的沉淀形成“沉淀资金”,随着支付平台的资金交易总量的不断增加,“沉淀资金”的体量会不断扩大形成可观的数额。对于这笔数额,实际的操作权掌控在支付平台手中,因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洗钱犯罪创造了机会。 加上目前整个备付金操作的主动权掌握在支付平台手中,一旦其从事洗钱犯罪活动就很难被察觉。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反洗钱法律监管现状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反洗钱法律监管体系

反洗钱一直以来就是各国货币金融监管的重点,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多层次的反洗钱监管法律体系。其中2004年修正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2007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法律层面规定,也是我国反洗钱监管法律体系的基础。根据上述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具体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设立的反洗钱监测中心的监管职责,明确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此外,我国刑法中专门设立了洗钱罪,明确了洗钱犯罪分子将受到刑事制裁。

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仅仅只是针对一般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性质被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因而上述反洗钱监管法律法规并不适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鉴于上述的立法体系的尴尬和第三方支付反洗钱监管的特殊性,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出台了《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支付业务过程中需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交易记录和身份资料保存、可疑交易记录报告等反洗钱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现行法律监管体系的缺陷分析

目前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环境中,我国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法律监管体系相对日趋完善。但是针对第三方支付领域反洗钱的法律规定尚在起步阶段,存在较多的缺陷需要弥补。

第一,立法位阶低,主要是央行的部门规章在发挥核心作用,缺乏应有的权力制约,容易导致部门利益的渗透,不利于科学、民主的监管体系的构建。

第二,缺乏针对性,根据反洗钱部级联合会议的《中国2008~2012反洗钱战略》中的要求,反洗钱的工作展开要遵循针对性、有效性和均衡性的要求。但是现行立法没有关注到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特殊性,在监管规则制定方面与其他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没有体现出差异性 。粗疏的立法既可能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也可能阻碍了行业的发展。

第三,未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强调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相协调原则,要大力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灵活性和专业性,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协会、清算支付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建设,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履行相应反洗钱义务。

第四,反洗钱法律规范内部缺乏协调性。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洗钱法》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法定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但是《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却规定违反该《办法》的按照《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可是在《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却鲜见两者的不同。

四、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的完善

(一)宏观法律体系的完善

第一,修订《反洗钱法》。要构建一个科学、严谨的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系,必须将第三方支付的反洗钱监管纳入到以《反洗钱法》为基础的一般的反洗钱监管法律体系,唯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运用和协调已有的制度体系,实现立法资源的节约和监管活动的协调高效。因此,有必要在《反洗钱法》中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具体可以增设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一章,通过列举的方式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义务主体范围,并针对性的规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作为第三方支付反洗钱的基本制度框架。

第二,修订《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作为当前我国整个第三方支付法律体系的核心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各方面的监管起到统筹协调的基础和核心作用。但该《办法》对第三方支付反洗钱的规定非常粗略,仅第六条规定了支付机构具有反洗钱义务。所以应该在该《办法》中对具体的反洗钱监管措施进行细化,加强其与其他方面监管要求的联系、协调,例如可以明确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申请发放必须要求以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完善的反洗钱监测、防范和报告体系为前提。

第三,修订《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该《办法》是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反洗钱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具体的监管规定上却缺乏针对性,大量沿用《反洗钱法》中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强化其针对性。另外,该《办法》由央行颁布,难免会体现较强的部门利益,表现出重视监管安全,轻视行业发展的价值趋向。所以,有必要提升到国务院法规的层面,以《条例》发文,以实现立法过程对行业发展和法律监管的协调。

第四,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交流和合作。行业自律监管较之政府部门监管有专业性强、灵活性高的优势,应该积极建设第三方支付行业协会,并发挥其在反洗钱监管中的作用,以其行业自律规范作为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另外,国际上的反洗钱成功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建立反洗钱监测信息的共享、打击反洗钱犯罪的合作机制,这有利于对通过跨境支付洗钱的监管和打击。

(二)微观法律制度的完善

1.完善对客户真实身份的尽职调查

要坚持账户开设实名制原则。对于个体客户,要求提供身份证件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每一个人只能申请一个虚拟账号,并在开户前通过多媒体手段进行合规教育,要求其加强自身的账号管理。对于单位客户,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营业执照等证件,并通过有关联网平台履行严格的审核。对于卖方客户更要对其经营范围、资质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核,防止其通过虚假交易进行洗钱活动。

2.账户管理坚持“同名绑定、账户分类”的原则

在支付平台上开设支付账户,必须且只能依据相同身份信息开设的实名银行账户与其绑定,对于信用卡等套现风险较高的银行账户,特设专门的虚拟账户类别与其绑定,实行重点专项管理。 此外,在交易过程中,要求商家必须能够向支付平台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发票等信息。遇到交易取消或退换货等情形,对于货款退回路径要坚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的前后账户绑定修改操作。

3.严格落实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对于网上交易的每一笔资金进出的都要有完整的交易记录,中间支付平台的资金调度可以没有详细的进出记录,但资金的来源虚拟账户和接受虚拟账户一定要能够一一对应,并且要能够安全的保存至一定年限。

4.完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特征,开发专门的资金监测技术对资金的往来进行实时监测,对于大额和可疑的交易要有完善的报告、处理机制。

5.加强不记名充值卡的监管

不记名充值卡因为从源头上隐蔽了资金的来源,极易被作为洗钱的工具,所以要加强对不记名充值卡的监管,具体可以对不记名充值卡的使用进行额度管理, 规定每一个虚拟账户每日、每周乃至每月最大接受额度。另外规范各种类型的预付卡的发放,从源头上防范利用充值卡进行洗钱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刘成贺.论第三方支付的洗钱路径与防范[N].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11,32(4).

[2]王勇.探析“捆绑式”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基于第三方支付中的反洗钱视角[J].浙江金融,2009,(11).

[3]刘维云.第三方支付业务存在的洗钱风险及对策建议[J].现代商业,2012,(03).

[4]李莉莎.第三方电子支付反洗钱法律监管研究[J].商业研究,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