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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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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

篇1

海洋是生命的起源,是各种生物赖以生存的基础,也为人类提供各种资源。而人类在索取的同时却忘了海洋也需要保护,尽管海洋是具有最强的自我净化功能,但因为各国生产力的提高、人口的密集化,海洋环境的污染也日益严重。

1 海洋环境污染的现状

海洋环境污染通常是指人类改变了海洋原来的状态,使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有害物质进入海洋环境而造成的污染,会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类健康,妨碍捕鱼和人类在海上的其他活动,损坏海水质量和环境质量等。海洋环境污染现阶段明显表现为石油污染、赤潮、有毒物质累积、塑料污染和核污染等。

人类的海洋活动、日益增多的海上船舶、油轮事故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人类的海洋活动主要是航海、捕鱼和海底石油开发,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各国有近8万艘远洋商船穿梭于全球各港口,总吨位达5亿吨,它们在航行期间都要向海洋排出含有油性的机舱污水,仅这项估计向海洋排放的油污染每年可达百万吨以上。而一次的油轮突发事故会使海水大面积被油所覆盖,不但范围广而且危害时间很长,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

目前海洋环境污染以陆源污染物为主的来源则包括工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大型化工厂、造纸厂的增多直接导致大量的废水和废物排入河道,最终通过河水归入海洋,而工业废水其中则包括工业冷却水在流入海洋后会提高海洋的局部水温,使含氧量降低,影响海洋生物的繁衍生息;而工业固体废物严重的则会影响海洋生物的居住环境,直接导致生物灭绝。人口居住的密集致使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排放的难度加大,尤其是滨海城市,于是海洋便成了他们倾倒生活垃圾及污水的最好去处。有英国媒体披露,在太平洋上发现“第陆”—巨型垃圾岛,。这一巨型垃圾岛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夏威夷之间。这里是世界上五大海洋涡旋之一,能将数千英里以外的垃圾逐渐“吸”过来。过去60年间,这个垃圾带的面积一直在逐渐扩大。据报道,这里的垃圾多达1 000万吨。它们种类繁多,有塑料袋、装沐浴露的塑料瓶、拖鞋、儿童玩具、轮胎、饮料罐甚至塑料泳池。

2 海洋环境污染的管理措施

海洋环境污染的严重引起了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的极大关注,保护海洋环境已经刻不容缓,国际社会对海洋环境污染制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沿海各国政府也针对本国国情出台了相应的措施来有效制止海洋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首先对海上作业船舶进行有效管理,我国于2011年1月28日最新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作业船舶明确规定作业船舶的污染物必须有相应的接收单位,做到集中回收船舶污染物,上岸处理净化达标后再排放。对海洋石油开采在开发过程中要禁止溢油事件发生并制定相应的溢油应急方案,在作业过程中还要配备如排油监控装置、油水分离设备、含油污水等处理设施,才能更好处理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并做到达标排放。

其次要加强沿海工业企业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严厉控制企业的排污指标,有效整治或如有必要则关闭污染严重的排污出口,对于固体废物的倾倒则要有具体的限定和管制区域。而企业自身通过提高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对于生产工艺和流程进行改良做到有效减少和控制废物的产生,尽可能对产生的废物进行净化再利用。对于沿海城市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也要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恶化,现在很多城市已经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对分类的垃圾进行填埋或者焚化,将污染减少到最低。从多角度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倡导循环使用比如对包装物、塑料、家用电器能够回收再利用,最低限度地减少废物的排放,而生活污水的处理净化设备也在不断提高。

最后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各国对核的要求不断增多而造成核辐射致使海洋环境达到一定浓度,造成污染已经不容忽视。之前日本的核电站泄漏导致放射性物质大量排入海洋从而使海洋环境严重污染就是给各国在对核的问题上敲响警

3 结论

地球是我们的家园,而海洋是家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所以守护海洋环境不被污染更是责无旁贷。如今对于海洋环境污染的管理是一个浩大的工程,除了国家出台相应措施进行有效管理和对海洋环境制定统一、规范的监测标准,有效、积极地掌握海洋环境污染情况,及时做出预防措施,并在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开发海洋资源的同时也要提高个人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只有个人认识到海洋污染的严重性,才能对保护海洋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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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司法现状

1.法律制度不统一

目前我国加入的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但没有专门的国内立法,《民法通则》、《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尽管有所涉及,但多为抽象的原则性、程序性规定。2由于法律表现形式的多元化,导致我国法院在审理船舶油污案件时易出现混乱。在司法实践中,“烟救油2号”油污案、“雅典地平线”号油污案等适用《民法通则》;“东方大使”号油污案适用《海商法》;“加翠”号油污案、“玛雅8号”油污案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闽燃供2号”油污案适用《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碧洋丸”号、“南洋丰收”号、“亚洲飞鹅”号油污案等适用国际惯例。3这些案件在审理时因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其结果也大相径庭,不仅严重影响了油污事故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诉讼时效制度不完善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时起计算。《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另行规定诉讼时效问题,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论何种性质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均为三年。《环境保护法》没有关于长期时效的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对长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因为审判实践和海洋环境污染的特殊性质,在诉讼时效方面存在着问题。首先,环境损害具有特殊性,在损害结果尚未发生或者无法确定之时,诉讼时效就业已届满了。其次,环境污染特别是海洋及通海水域污染,往往是由多个排污者造成的,这使得权利人往往因无法确定诉讼相对人而导致诉讼无法进行,最终损害权利人的权利。

二、完善我国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石油的需求会更加旺盛,而由于资源有限,国内的原油生产不可能出现较大的增加,必然导致海域原油和成品油运输量会越来越大,我国海域受到重大污染的可能性也会越来越大。因此,除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措施外,建立完善的法律赔偿机制是消除油污染损害的最后一道防线。

1.制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

要逐步建立起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加快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明确赔付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信托基金。制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可包含以下内容:第一,要求国内航线船舶强制油污保险。因为目前我国存在众多的小油轮,这些都是单船公司或个体,既没有保险,经营状况又不好,一旦发生油污事故,没有任何赔偿能力。第二,建立油污基金组织。可以使油污事故造成的损害得到及时的赔偿。第三,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对于损害赔偿确立采信标准,尤其是中长期损失的科学预测与方法。

2.完善诉讼时效有关法律规定

针对前面所述时效中的第一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主张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认为这条规定具有超前性,不仅规定了长期时效,而且该时效不是绝对的,遇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针对第二个问题,可以通过修正起算点加以完善,表达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加害人之日起。

参考文献:

篇3

1 背景

大海虽然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食物和矿产,但是环境污染以及风暴潮等海洋环境的变化正在影响着海洋生物的栖息和繁衍,甚至危机着人们的生命。我国拥有18000多公里的海岸线以及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采用高新技术对海洋进行全方位检测迫在眉睫。为此,我国政府把“海洋监测技术”列入国家863计划“九五”研究计划中,此技术作为国家863计划的一个主题,对推动我国海洋检测高技术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九五”期间投入1.2亿元海洋检测高技术研究经费,“十五”期间投入2.4亿元,“十一五”期间为了加强海洋监测高技术研究,更加大了投入。

2 与国外监测技术差距

目前,在海洋仪器中,主要以国外仪表为主,比如应用最广泛的美国的声学海流剖面仪(ADCP)、挪威的安德拉海流计、HYDOLAB公司的MiniSonde型多参数水质监测仪和美国SEABIRD温盐深测量系统等,他们在国际市场上有很高的占有率,都是集技术、生产、商贸为一体的产品。而国内的海洋仪器基本是研究所的产品,仅有山东省科学院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立足于海洋仪器行业。研究所由于生产能力不足、企业技术素质和开发产品的能力不高,因此在现有体制下很难互补,这是海洋仪器行业存在的通病。由于海洋仪器基本属于科学仪器范畴,技术复杂、市场面窄以及批量小,加上国内元器件市场混乱,导致了国内海洋仪器缺乏竞争力。如果不从体制上进行解决,很难扭转我国目前海洋仪器仪表行业日渐衰退和产品没有竞争力的局面。

3 国内外海洋监测技术

3.1 海洋监测参数 随着海洋环境检测技术的不断创新,目前监测的物质和参数主要有:

第一,水文气象参数:风速、流速、气温、波浪、流向、水温等;

第二,物化指标参数:pH值、有机物、溶剂氧、盐度等;

第三,营养物质和毒性参数:各种营养盐、重金属、核辐射等。

海洋环境污染监测技术包括物理、化学以及生物监测技术等。长期以来在监测各种有毒有害物质时主要通过现场取样分析或取样进行实验室化学分析方法,因此缺乏实时性。面对海洋污染现状的复杂性,为了研究他们之间的函数关系以准确掌握海洋污染物的分布情况,探索海水的细微结构和海洋污染程度,要求对海洋水质污染的重要参数进行现场综合的自动、长期和连续的监测。因此,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得到了各国的重视。

3.2 海洋监测传感器的技术状况 采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常规指标从目前国际来看,在线监测海流、溶解氧传感器以及盐度等的技术十分成熟,可靠性和精度都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但是,在营养盐和重金属等毒性指标方面的化学分析技术和生物传感器技术还不过关。国内外的传感器都向着智能化、模块化以及网络化、小型化、自动化以及多功能化发展。化学和生物传感器是正在发展的载体平台自动取样分析技术的关键。

根据国际海洋环境检测技术的发展动态,结合我国现状,目前我们的总体目标具体表现为:第一,在物理、化学传感器研究方面向模块化、智能化、网络化发展,向小型化和多功能化发展;提高分析和测量的精度;环境生态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研究;与国际接轨共同开发新的分析原理和方法。第二,发展现场、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的模块化和集成技术;自动浮标站的研制等。

3.3 近海环境自动监测技术 近岸海域是污染和生态环境监测的重点,适合发展各种小型轻便的传感器集成平台技术,适宜在海湾、河口及浅海增养殖区的使用,形成了多种便携式水质监测仪器。目前,生物学研究、污染和生态环境检测、卫星遥感定标以及真实性检验研究等应用的传感器或仪器是发展的重点。目前,微电极和阵列电极在实验室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测量痕量物质的微电极已有样品,pH和溶解氧电化学传感器的性能也得到了显著改善,总体上,生物传感器还处于实验室研究阶段。模拟动物味觉和嗅觉系统由多传感器阵列组成的电子舌和电子鼻的研究也有所进展。

3.4 海洋遥感技术 在海洋和近海环境的观测和检测中,海洋监测结合传统常规的手段取得了过去常规手段无法取代的重大成果。虽然此技术能够利用海洋水色遥感探测与海洋水色环境有关的参数,但是需要借助卫星等通讯设备,不仅造价高,并且建设周期很长。遥感飞机作为监测海洋环境的遥感平台,具有全球、连续、大尺度以及费用低和实施是环境影响小等特点,此技术对于周期短和尺度小的海洋环境变化具有独特的优势,不仅在海洋环境遥感检测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更为广大海洋遥感作者和管理决策部门提供了大量的科研数据和决策依据。

3.5 痕量物质测量和分析仪器 随着海洋污染物的种类越来越多,为了分析和测定重金属、有机污染物以及放射性物质等痕量物质,将大量的海水样品带回实验室进行分析测量是常规的办法。取样分析方法和微电极测量方法都在国外得到了发展,美国在便携式分析方面发展了用微电机测量Cd、Pb、Cu、Zn等重金属的方法,采用阵列微电极技术测量多种重金属成分。

3.6 营养盐现场自动分析仪 亚硝酸盐、磷酸盐以及硅酸盐等营养盐虽然是海洋生物生存的基本营养物质,但是富营养会又可能引发赤潮以及生物的病害。因此,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必测项目就是营养盐。目前的方法,微机控制的全自动测量并使其微型化的方法代替了原来的人工操作的实验室分析方法,即在现场建立一个全自动的微型营养盐分析实验室,一般采用实验室的化学分析流程。

3.7 多参数水质监测仪 海洋监测设备多讲究小型化、多功能化和多参数化,小型多参数海洋环境浮标监测核心是水质传感器。该水质传感器选用美国YSI公司的6600V2型多参数水质监测仪,水质传感器的外观如右图所示。

4 结论

海洋监测作为一门技术含量高且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刚步入社会时,总会遇到各种困难,如:技术人才不足、技术集成环境差、市场容量有限以及外国技术市场垄断等,而民族海洋检测技术作为一个海洋大国,必须发展自己独立的海洋经济、海洋管理以及海洋服务和海洋军事。我国的海洋监测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监测能力、监测设备和监测技术方面,想要在海洋监测中立足,必须要有自己的新技术,目前最欠缺的技术就是重金属污染物、有机污染物、石油类污染物和营养特征污染物的在线实时监测技术,如果在这些方面有所突破,必然会给海洋监测带来很大的技术变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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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海洋污染刑法建设分析

设立污染海洋罪。作为海洋大国,俄罗斯向来注重海洋环境的保护,从前苏联时期就对海洋污染行为作出了较为有针对性的规定。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对海洋污染的相关立法愈加严厉,例如1974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了关于“以有害人们健康和有害于海洋动物资源的物质污染海水要加重责任的”的通令,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从重处罚。而后时代变迁,《俄罗斯民法典》第252条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方式、处罚方式都有详细的规定。同时设立污染海洋罪,刑罚种类多样且有针对性。设立专门资格刑。《俄罗斯民法典》中将污染海洋单独定罪,在多种多样的处罚方式中,包括剥夺行为人担任一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这在全世界刑法中是少有的,这一刑罚能更深一层的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起到了良好的二次预防作用,将刑法的特殊功能展现出来。英美法系以新加坡为例立法有针对性。之所以用新加坡作为案例,是因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特殊的地理位置迫使新加坡加重对海洋污染犯罪的处罚力度。其中,新加坡的《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特别详细地列举了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种类,对不同的污染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不同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存。对污染海洋的犯罪行为规定为行为犯。在1971年《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等新加坡相关立法的具体法条来看,新加坡对污染海洋的犯罪行为规定为行为犯,只要是实施了法律禁止行为,对海洋环境安全造成威胁即构成犯罪,且处罚力度连年加重,特别是排污方面的量刑。

三、从刑法视角看我国海洋污染法制体系完善

1.突破传统刑法立法观念反观从前,人们对犯罪的普遍观念是造成他人或社会的人身、财产损失,并且这些损失有明确性和即时性,大多数为已经发生的行为。而环境污染特别是海洋环境的污染具有特殊性,单纯的污染行为可能对整个海洋生态环境系统的危害是巨大且有隐蔽性的,其危害在现阶段所适用处罚也仅仅限制在已造成的破坏。但是,污染行为对海洋环境生态系统后续造成的损害难以量化,因此,海洋污染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人们在处理海洋污染犯罪时,不能仅考虑明确即时的损害后果,应认识到对人类共同利益带来的后续损害,所以,应摆脱传统的刑法立法观念,对后续损害后果有一个科学的预测,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施行持续性的惩罚措施,直至灾害完全消除,从源头上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进行防范。

2.调整刑罚结构从刑罚结构这一角度来看,西方国家刑罚结构的变迁生动地体现了海洋刑法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对我国有很高的借鉴价值。从以前的只有自由刑,到自由刑与财产刑并重,再到以财产刑为中心,资格刑等多种其他刑罚措施相互配合。立足现实,很好地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仍然以自由刑为主,财产刑并没有得到重视,资格刑等其他刑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海洋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这样落后的法制建设使我国海洋发展处于极为不利的状态。因此,调整我国海洋环境的刑罚结构,是完善我国海洋立法的重要一步。首先,以自由刑为主,虽然海洋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较大,但笔者认为仍不适用死刑,因为死刑会使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风险成倍扩大,不利于海洋经济的发展。其次,将财产刑大规模引入海洋污染犯罪的刑罚中,提高惩罚力度,扩大财产刑的使用范围,特别是对主观过失的量刑。最后,建立多种刑罚相互配合的刑罚体系,学习西方国家立法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情况,辨证的将资格刑等刑罚引入我国海洋环境刑罚体系。

3.对海洋污染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虽然说严格责任原则是一项规则原则,只存在于大陆法系中的民法与行政法领域,刑法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原则的存在,而英美法系的刑法中严格责任原则的存在却有现实意义。严格责任原则概念。《布莱克法律辞典》解释为:“因违反维护某种案例的绝对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并不以伤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条件,通常应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产品责任的案件中,又可以称为绝对责任(ab-soluteliability)或无过错责任(liabilitywithouttfault)”;《牛津法律指南》解释为:“实际上是一种高于通常的合理注意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外,不论当事人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只要发生损害就承担责任,但它不是由某些制定法设定标准的绝对责任,即使承担严格责任,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某些有限的责任抗辩,不过己经尽到合理注意不在其列”。

4.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背景。在危害海洋环境的犯罪行为中,大多数所造成的后果对公众有很大影响。但是如果要证明责任人是否处于故意是很困难的,因此,如果以犯罪意图做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则不能使责任人受到应得的法律惩罚,许多虚假的辩护也会因此成立。目前,我国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以及刑事立法中并没有对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在实践中,要证明责任人对行为后果有过失的确有很大困难,我国追究刑事责任有适用的过错原则,法律实际产生效果达不到立法期待效果,导致很多污染行为逃脱法律制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理由。我国法学界对于严格责任原则的争议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侧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另一种则是侧重行为后果。笔者更倾向于后者,因为无论行为人主观心理是否处于故意,其后果已经造成,刑法侧重的是结果的危害性,所以,行为人主观心理是过失还是故意,都不影响海洋已遭受污染事实的形成。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考虑引入严格责任原则,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立法模式,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出于目的论,符合刑法目的,可以对海洋环境安全起到保护和预防作用。二是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如果说难以确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就不追究刑事责任,那就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使公众利益难以保障。三是有助于司法机关解决实际问题,严格责任原则的引用,使处理污染犯罪行为人难以确定的因素方面有了处理依据。四是有利于提高涉海企业或个人的责任心,使其从保护自身、避免刑罚出发减少海洋污染行为的实施。

四、增设海洋污染罪

1.增设海洋污染罪的意义。首先,法律存在空白性,特别是我国海洋立法在各个环节都有待完善,增设海洋污染罪有利于填补此方面的空白,为后续法律的完善提供前提条件。其次,国际上对于海洋的权利与义务已有相关规定,增设海洋污染罪有利于保障我国的合法的海洋权益。最后,增设海洋污染罪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海洋环境,合理的利用海洋资源,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实行准确的刑法惩罚。海洋污染罪主体。我国对于污染海洋环境的处罚,造成的后果与承担的责任严重不符,因此污染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我国很多学者对于海洋污染罪的定义特别是污染主体的限定极为狭隘,该罪犯罪主体只限于涉海企业或团体,而并没有具体到个人。换句话说,如果法律只针对团体或涉海企业,那么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行为造成的污染后果则会逃脱法律处罚,这种大网捉小鱼的形式对保护海洋环境极为不利。因此,为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为更好地保护我国海洋环境,定义海洋污染罪的犯罪主体应突破局限性,将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其活动直接或间接的危害海洋环境,可能或已经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行为,应承担与其犯罪行为相对应的法律后果,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

2.污染海洋罪的刑罚。目前我国学者对海洋污染罪的处罚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该罪应该根据海洋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责任人的主观心态分别量刑,还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根据环境污染事故来量刑。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法定刑与实际造成的危害不符,虽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法院会根据综合情况实施处罚,但是处罚结果也仅限于法律框架之内,因为对于该罪的法定刑罚较低,即使法院认定是重罪,那么在此框架中,也很难作出与之行为后果相适应的处罚。按照刑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在处理该问题时设立必要且科学的刑罚幅度,同时加重罚金,对海洋污染罪的刑罚力度应大幅度提高:对违反《海洋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海洋中排放污染物,直接或间接的引起海洋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污染后积极采取行动挽回损失的,并且处理结果经有关部门认定,未造成后续污染的,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3.设置资格刑资格刑就是对犯罪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进行剥夺,也就是从未来的角度对其进行约束,对未来的犯罪行为有很好的防范和杜绝作用,笔者认为对于海洋污染犯罪行为,资格刑也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将资格刑引入刑法,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自然人适用的资格刑,另一种是对企业、单位适用的资格刑。前者主要是剥夺其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个专业领域的活动的资格,同时应包括负有监察责任的公务人员等担任该职务的资格。后者主要是针对企业和单位,首先对其污染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不同,酌情适用,可分为一段时间内剥夺该项经营活动的权利和永久性剥夺该项经营活动的权利。设立资格刑,一方面可以强化刑法功能,弥补现行刑法中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还可以从现实角度对海洋环境进行持续的保护,达到最佳的预防、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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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舶造成的污染;海洋油气开发对海洋造成的污染;工厂对海洋的污染。

2关于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立法现状

最早规范海洋原油运输的法规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前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的领导下于1954年制定了《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石油公约》(简称《伦敦油污公约》)。公约规定禁止15总吨以上的油轮和500总吨以上的其它船舶在离岸50海里以内排放油类或油类混合物。这也是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国际公约。1969年,托利•勘庸号油轮露油事故发生后,举世震惊。国际社会开始反思制定措施防止船舶污染及如果发生损害后如何赔偿的必要性。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号至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了海上污染损害国际法律会议,通过《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解决了当时面临的最棘手的法律问题,即在公海发生油类污染事故时,沿岸国政府有无权利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以防止、减轻或消除对其沿岸海域或有关利益方产生的油污危险或威胁以及它们的后果。同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对船舶所有人实行严格责任,并将赔偿限额相比于1957年的规定提高一倍。随后《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简称《基金公约》)设立了一只国际基金以减轻船舶所有人由于海上事故而引起油类污染赔偿所应承担的责任和额外补偿受害者的损失,以及后续的《1972年联合国环境大会宣言》要求停止倾倒有毒物质和环境不能吸收的其他物质,国家尤其应防止海洋污染等都对防止海洋油污染作出了规定。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在历史上第一次为各国规定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并进一步要求各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并根据不同的污染来源作了不同的规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通过了《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简称《油污防备公约》),随后又通过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简称《CLC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也对防治海洋油气污染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3我国现行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立法

3.1国内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法律

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有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根本性法律。其第四十一条规定“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在第九十条又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民法通则》第一一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然而,上述法律仅对海洋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3.2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行政法规

国务院2009年公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海洋工程建设做出了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因海洋工程建设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该条列第五十六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缴纳排污费。”

3.3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地方性法规

随着全社会对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近年来,部分沿海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来规定海洋污染赔偿的相关事宜。2004年通过的《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消除危害,并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同年,《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通过的《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海洋环境保护或者海洋生态修复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停止违法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处理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4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

为了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我国先后加入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但是,这两个公约只适用于“污染损害系指油类从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该船之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溢出或排放发生于何处”,对海洋油气开发工程项目造成的的海洋环境污染并不适用。

4现行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法律的缺陷

4.1相关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相应实施细则

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发生后,康菲公司究竟触犯了哪些法律应当受到哪些惩罚,不仅是那些受到此次露油事件影响的人所关心的问题,更是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的关注。但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国家海洋局只是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其作出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决定。中国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中,或许现在可以适用的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少数法律。反观美国,墨西哥湾露油事件发生后,英国石油公司不仅花费巨资进行油污清理,还设立了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保证任何可能受到的损失都在发生后得到合理赔偿。康菲事件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态索赔。然而,国家海洋局的求偿主体资格和程序正当性却招到质疑。一方面,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规定的是“有关单位”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海洋污染赔偿的求偿主体,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机构;另一方面,按照中国海洋管理范围划分,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水生态环境污染,海事部门负责商船、港口水域,农业部负责渔船、渔业污染,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岸边水域,近岸地区则由地方政府出面,这样一来,国家海洋局能否代表全部利益相关方进行生态索赔令人心存怀疑。

4.2赔偿标准缺位

如何确定海洋污染赔偿及生态恢复费用的标准是全世界海洋污染赔偿制度面临的法律难题。因为一方面海洋自身具有净化功能,部分污染物会随着海洋生态系统循环而自动消除,这部分是否应该赔偿,怎么赔偿是个问题;另一方面,海洋污染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并由此带来对海洋生态系统长期而潜在的影响,这种影响如何评估,如何补偿?对此,我国也并没有一个法律上的标准,给海洋污染赔偿造成很大的法律障碍。2002年“塔斯曼海号”溢油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在中方开庭审理后,肇事的外籍船员质问我方提出的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我方却给不出。因此,尽快制定海洋污染赔偿和生态恢复费用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4.3信息披露义务缺失

据媒体报道,在此次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中,很多渔民由于不知道是因海水水质受到污染而引起养殖的鱼虾大量死亡,在康菲公司隐瞒不报的时间段,又投入了新的鱼苗进而造成了渔民的二次损害。如果康菲公司能在发现露油的第一时间及早通报,很多沿岸渔民的损失就可以避免。很多国际公约已就此做了相关或类似的规定。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九八条规定:“当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又如《油污防备公约》规定“缔约各方同意确保将船舶、近海装置、海港的油装卸设施发现的油污事故,报告给最近的沿海国或主管当局,并告诉可能有被污染危险的邻国和国际海事组织。”但遗憾的是,我国尚未对信息披露义务作出明确法律规定。

4.4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刑事立法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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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海洋概况

我国海洋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延绵达1800公里,海岸线资源异常丰富,具有得天独厚的渔业资源、旅游资源、港口资源和辽阔发展的空间。有极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物物种多达26000多种,鱼类3000多种、浅海和滩涂生物资源2200多种,长久以来在平衡生态环境,保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当然我国的海域划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端,在黄海、东海、南海与周边各国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辖权争议。在资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为科学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丰富的海底能源,将会为国家发展提供巨大的Y源保障。目前,其他国家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颇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温能、盐度差能等。随着开发的深入,我国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坏着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富养化、物种多样性快速减少等问题,使海洋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2 海洋环境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我国海水受污染情况非常严重

2.1.1 海洋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就是海洋水体遭到污染,随着近海岸海域富营养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赤潮现象频频发生,且不断扩大规模,不断出现新的赤潮生物种,给海洋生态环境、人民群众健康和海洋经济造成了重大危害。

2.1.2 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能源战略的石油在陆续大量建设开发,海上运输石油频繁如织,开采石油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广,风险源强度更大,溢油的潜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发生突发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几年,我国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开采石油的泄露与井喷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约12万吨。渤海湾“7・16”溢油事故和山东蓬莱“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给海洋生态环境以沉重打击同时给人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2.1.3 海运航行和作业中的船舶所产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断的排入海洋,也可能发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产生有害物质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

2.1.4 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因素并不是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来自于陆地废弃物的排放。人类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不经处理随意排放废弃物和污水,直接进入河流系统;农事生产所用如农药、化肥等化学成分污染物,经过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随着河流和地下水,最终进入大海,海洋环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态遭到了破坏。海水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长的时间消化,无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净能力必然会入不敷出而导致水体污染。

2.2 过度开发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减少

我国海域内海洋生物种类繁多,还有很多珍稀品种,过度的捕捞极大地破坏了海洋物种资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极速减少,严重的甚至濒临灭绝。与此同时,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系统异常,致使鱼、虾、蟹和贝类以及有保护水环境功能的大量藻类等因无法适应环境而快速消亡。虽然采取休渔期的政策,投放鱼苗、虾苗,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仍然出海作业的大批渔民将还未长大的鱼、虾、蟹捕捞上来,其既无法从数量上的增长形成种群,之后便出现了更加尴尬局面,原本数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种濒临灭亡,而数量众多的物种将成为珍惜海洋生物。

2.3 水域面积缩减、海岸侵蚀状况严重

大量海岸因受经济开发的影响,人为改造滩涂在不断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观在逐渐缩减、很多重要的海湾面积在不断缩减;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兴建了大面积的海参、鲍鱼养殖场,疏于管理的大面积养殖场,使海滩面积和海岸湿地急剧减少,养殖场内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污染物随着潮汐进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开发海洋工程建设、石油、天然气的海上开采作业、海洋生物制药等化工产品的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都从侧面给海洋环境以沉重打击。

2.4 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机制

我国海洋的环境立法工作发展较晚,相关法律体系相对滞后,然而在海岸线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环境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任不清,职能重叠现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极易出现,与之相关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执法队伍需要进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严重影响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明确了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83年颁布施行的,是我国专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方面意义非常重大。法律体系中保护海洋方面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根本,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中心,三个辅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六个相关法律法规;(2)和海洋防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3)有具体执行标准的保护海洋环境性法规,如《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等。以上法律、法规、准则构成了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撑的作用。由此不难看出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适应新时期保护海洋环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发达国家对于海洋的立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 我国面临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不足与对策

目前,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之时,保护海洋近岸生态环境与前者成为了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点,承受着继续破坏和污染不断加重的巨大压力,有些部分重点地区海洋环境受损情况触目惊心,已无持续发展的后劲可言。所以加强产业结构性调整、优化产业部局,严控污染源,在减轻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现象之时,进一步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力度。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和的抵御灾害的综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样性、恢复海岸自净能力、逐渐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防卫能力,具体措施:

3.1 加大建设海洋环境保护设施和机制措施力度

3.1.1 要大力兴建国家级保护区,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岸带生态系统为目标,建立生态保护区或海岸生态隔离带,极大保护及恢复海岸生态系统,加强海岸生态建设。

3.1.2 恢复海洋岸线原生态景观,在沿海重点旅游区、经济开发^,加大力度修复沙滩海岸、退耕退垦还滩还海,建设原生态自然景观和廊道,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蓝色空间和愉悦、唯美的滨海景观。

3.1.3 加强污水处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标准,制定统一污水、废水排放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要定时监测、申报登记、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等,以保证海产品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3.1.4 建立评估海洋生态环境风险体系,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对海洋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消除及生态恢复都至关重要。

3.1.5 加强海洋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把深入开展海洋环境灾害的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管理机制有效融合,在多样性的海洋灾害频发的形势下,严重威胁了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发生生态灾害种类如赤潮、绿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防控工作,设立监测点、完善浮标、探头,利用航拍、卫星遥感技术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测系统,提高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能力,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急工作要常备不懈,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

3.2 建立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法律体系

3.2.1 应当适时出台一些法律法规来填补法律空白,又能解决新问题。在建设大量人工养殖场以用来替代和缓解渔业资源枯竭压力,而随之产生了许多问题,如生态环境被破坏、海水被污染、生物链严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来规范养殖行业,严格禁止养殖密度过大,坚决防治养殖疾病等,建立高标准人工养殖场;同时重视生物入侵,越来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惨痛的表明同样是破坏生态的重大因素,这些问题的逐渐凸现,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制约。

3.2.2 海洋的经济价值与海洋的生态价值相比后者更应得到重视。在取得经济价值的同时,而损害生态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应当完善、强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补偿制度,海洋环境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制度,所有的海洋经济行为都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保存好生态环境,保持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品类多样性的生态环境。

3.2.3 持续加大海洋执法监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护海洋环境,关键就是要执法必严,如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就会导致其形同虚设变成一纸空文,而且还应该有完善的处罚措施,使触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惧,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义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 结语

我国现已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水区,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使得资源环境的约束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加显现。为突破陆地资源环境短缺的瓶颈,保护海洋环境,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显得极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为广阔的前景,就要立足当前,放眼未来,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科学谋划,构筑蓝色的海岸生态屏障,树立海洋道德意识、海洋文化意识、提高蓝色国土意识,促进文化强国、海洋强国建设。

参考文献

[1] 刘伊娜.浅析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对策[A].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论文集[C].2014.

[2] 马凤媛.我国海洋强国战略视角下的海洋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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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角度中阐述的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因此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在国外是独立的。由于全球化的推进日益淡化了国家主权的作用,因此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全球化和国家主权的侵蚀是一个硬币的两面"。[1]但事实上全球化和国家主权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两个方面。原因如下:

首先,国家具有强大的适应能力,可以通过多种调控手段解决全球化带来的种种问题。其次,国家推动了全球化的发展。全球化是国家发展的产物,今后也仍将伴随和依靠国家的干预。第三,全球化促进国家职能的完善。如果没有全球化的催化力,国家职能的转变和完善也许不会发生的如此迅速,也许国家不会这么快地认识到传统政府的"无能为力",从而在重新构建职能的时候更关注于与国际接轨。

(二)全球化与我国海洋环境主权

1、我国海洋环境主权现状简述

领海主权是沿海国家在其领海范围内享有的主权权利,是国家主权在海洋领域的自然延伸。我国海洋问题主要体现在:近岸的陆源环境污染、捕捞与养殖废水污染、近岸工程破坏环境和生态、溢油与泄漏事件、放射性污染、倾倒废物。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款的规定,"海洋环境污染"被定义为--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海洋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在海洋污染及损害赔偿上,能够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有溢油、赤潮和倾废。

2、全球化状态下海洋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现代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是指当一个国际法主体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简而言之,国家责任就是"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一直以来,对于海洋环境问题,各国都在司法范围内内予以解决,即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然而海洋是全人类的财产,沿海国对领海范围内的海域也享有主权,该主权自然包括维持其海洋环境不受外国侵害。那么,当一国或一国国内船舶、企业造成另一国海洋环境污染时,受害国当然可以要求加害国承担国家责任。

全球化最典型的特征之一就是经济的全球化,而这种经济全球化是各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前所未有的加强,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面使国家,这个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行为体不可避免的掉进一个两难的尴尬境地中。经济全球化要求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自觉的向上转让一部分主权给国际经济组织, 但国家又会本文由收集整理担心自己的主权自己的国家利益会不会因此受到侵害,因此有学说认为国家主权将会逐渐消亡。[2]然而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时刻,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不会也不应该过时,反而应当得到更多的关注,更应该加强保护和争取。

简单地说,为了实现海洋环境问题的妥善解决和有效控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二,理顺海洋监督管理体制;第三,采用高科技手段,完善海洋社会监控的硬件设施;第四,各国各级政府对海洋社会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强有力的监控手段;第五,国际社会联合起来共同解决海洋社会问题。

二、全球化环境下海洋环境主权的维护

海洋污染往往发生突然,当事国措手不及,并且海洋环境污染具有跨流域、污染面广、持续性强、危害较深的特点,海洋作为一个整体环境系统受海风海浪的影响,一次污染的后期效应将会扩张到沿海城市甚至他国的经济和环境。因此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已经不能停留在一国的范围内,尤其是对海洋环境主权的保护更甚如此。可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仍然存在缺陷。

第一、法律和制度不健全。各国之间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目前国际社会中实施的只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二、组织松散。国际社会针对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缺乏一个职能健全、力量集中,现有应急管理力量能够得到充分利用的机构,难以实施有效联动。

第三、事后赔偿及救济措施不到位。由于海洋范围过于巨大、污染后续损害持续时间长、后果严重并且没有有效的追偿机制,受害国和地区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赔偿和救济。

海洋环境污染是一个关系到国家领海主权和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全球全人类都应当对其负起责任。保护海洋环境主权也应在加强国际合作的基础上,联合国内和国际力量。

1、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和一体化的救援资源调度、整合机制。[3]区域合作机制可以使整个机构体系的管理幅度和层次适应危机管理需要,提高应急管理的效果和水平。建立在构建危机管理各职能部门组织统一体系的同时,应建立和完善应急资源集约体系,将散布于各职能部门的人力、物力资源的信息不断整合,理顺监测预报、危机处置、生态修复各个环节,形成应对危机事件的统一体系,形成信息共享、资源互补的各种突发事件应对的资源系统,同时加强机构间的交流合作,使各部门、机构协力应对灾害。全球化加强了世界各国的沟通与联系,在保护海洋环境主权方面更应该发挥全球化的积极作用,让国家走出传统国家的概念,共同维护海洋这个生命的家园。

2、完善各国国内立法及相应措施。对我国来说,首先要将海洋法律体系入宪,抓紧制定和完善我国海洋基本法、海洋区域法和海洋安全法等;其次加强海上重大污染风险控制,对沿海重点石化等易出现污染危机事故的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风险管理应急预案;建立水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项基金,尤其是针对溢油问题设立船舶油污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为化解海洋突发事件提供财力保障,并辅以相应的财政、货币政策调整和具体措施;提高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将损失减到最小;加大技术投入,加快大型化、专业化溢油清污设备的研发以及尽快地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清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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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产业集群这一理论的诠释

产业集群的现象就是许多企业非常集中的另外一种说法,这种现象在如今的社会是非常常见的,不仅是我国,全世界范围内都有这种情况,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对现在的经济发展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同时这也是目前世界产业组织的形式之一,那些经营类型比较相似的公司集中在一片区域内共同发展,可以相互之间有一个借鉴以及帮助,让这些企业能够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地方的集体发展正在推动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主流发展形式。

二、 海洋环境的一些概念

1. 海洋环境的容量

海洋环境容量这一说法是建立在环境容量之上的,只不过是把原来的环境研究对象变成了现在的海洋环境而已。海洋环境的容量指的是海洋对污染物质的承受能力强弱,海洋对污染物质能够承受的数量。这种数量在学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由于海洋环境的特点是在不断流动的,海洋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小型环境基地,相比于内地的那些湖泊和江河来说它的容量会大很多,所以对其能够容纳的污染物的量到目前为止一直都有着非常大的争议,因为每片海域和每片海域之间也是有非常大的差别的。

2. 环境的效率问题

在之前的里约地球峰会上曾经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那就是环境效率的概念,那些巨头对环境效率的价值和经济增长联系到了一起,简单来说就是单位环境能够支撑的价值是多少,这个价值比较大证明企业的活动能够在比较小的环境成本之上取得比较大的经济利益。所以,环境效率这个概念就是基于这种观点而来的,能够依靠比较少的环境条件就可以创造出更好的经济利益的公司其环境效率就比较高,那些为了公司的发展而不去保护环境的公司其环境效率就很差,因为他们必须要依靠对环境的不同污染才能够让企业的经济能有一定的增长。

环渤海工业区比较集中的工业集团来说,那些企业在进行生产的时候会出现大量的废水,这些废水基本上没有经过处理就被排放到了渤海中去,这样对整个环渤海地区的海洋环境是一个非常大的污染,生活在环渤海地区的人们会受到很严重的伤害,他们的人身健康得不到保障。我们引进的环境效率的概念对经济增长有了一个更加明确地目标,让那些企业真正的明白企业的效益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保证企业效益的前提之下必须要保证我们生活的环境不受到大的损害,因为工厂是私人的,环境是大家的,就算是在工厂生产的过程当中出现了一些污染,那也必须要对这些污染进行一定的治理,应该能够保证环境不能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才可以。

三、我国沿海地区工业废水的排放情况

在我们的国家,陆地的污染物质能占到海洋污染物质的85%,这些污染物质的成分主要是一些化学物质、油类物质、氨氮以及磷酸盐等污染物,以上这些污染物可以占到总污染物的95%以上,我国的陆地污染物质主要是由工业的废水、废物、废气、城镇人民的生活垃圾和农户使用的化肥、家禽的粪便以及农药等物质组成的。所以,我们可以把陆地上的污染物质归为四类:

第一,工业污染源;第二,生活污染源;第三,农业污染源和养殖污染源(陆上养殖)。陆地上的污染物质排放对海洋的环境也会产生一定的破坏,有的时候还可能会引发比较大规模的赤潮的发生,据最近一些年的统计来看,渤海海域发生赤潮的次数超过十起。一些海洋方面的专家称我国海洋发生赤潮的次数居高不下和这些陆地污染有着非常大的关系。

四、 对我们来说,环境是非常稀缺的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对这一理论进行探讨。第一,环境的绝对稀缺。在我们还没有得到非常富有的自然资源之前我们能够掌握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我们得到的利润不是靠自然资源的消耗而来的,所以这时候根本就不存在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这两个名词根本就不会联系到一起,只有环境因素和经济利益联系到一起之后,也就是我们得到了我们想要利用的自然资源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自然资源是非常稀缺的,而且很多都是不可再生资源所以说环境是绝对稀缺的。第二,环境是相对稀缺的。当我们开始消耗资源的时候,这时候我们生活的空间的环境质量就会下降,这时候环境的稀缺程度就会上升,当物理性的稀缺变成了依靠价格形势去评判环境因素的好坏的地步,这种经济增长的 形势会让某些自然资源处于相对稀缺的现状,但是对整体的经济增长形势不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五、 结束语

总而言之,环境的污染程度和经济增长有着很大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区域这些因素都不尽相同,所以我们应该对不同的地区进行不同的分析,我们这篇文章主要是对环渤海地区的工业区的废水排放情况对环境的影响做了一个比较简略的分析,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首先,工厂排出来的废水对我们生活的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对渤海的海洋环境也有一定的影响,;然后,这些废水对生活在这片区域的人民的人生安全有一定的威胁;最后,这些依靠自然资源和对环境高度污染的企业并没有取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我们应该善待我们的自然环境。

参考文献:

[1]周静,杨桂山.江苏省工业废水排放与经济增长的动态关系[J].地理研究,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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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18 000多千米的大陆海岸线,是中华民族繁荣稳定发展的摇篮;在这富饶的海岸带上,我国国土利用程度最高,经济水平最发达,人口最密集。与此同时,由于海岸带是陆地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结合部,近海岸陆地受海洋生态系统影响较大,部分陆地物种不得不依存于海洋生态系统所存在,因此保证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至关重要,它不仅影响着海洋生态系统自身的生物链,还影响着与其相关的陆地资源,故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实现海洋资源合理利用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海洋资源发展的趋势

陆地资源是目前利用率较高的自然资源,但一些地区受限于地形地势等环境因素的限制,开发成本较高,开发前景不明朗,因此,在注重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同时,把目光关注海洋资源,尽可能让土地资源和海洋资源都能发挥出极大的经济价值。但是,现代海洋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展现其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衍生出一系列环境问题。例如,海洋生物多样性与海洋渔业日益发展的矛盾,海洋石油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污染的矛盾,近海岸围海养殖、围填海与海洋生态环境稳定性的矛盾。这些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就要求实现海洋经济开发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从“先开发后保护”到“开发和保护并举”的发展趋势。

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基于海洋产业所衍生的工业链已经成为中国沿海经济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沿海地区逐渐形成了大力发展重点海域,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海洋经济产业。沿海地区占13%国土总面积却拥有40%的人口,沿海经济占全国GDP中的比重高达60%。因此,在大力开发陆地资源的同时开发海洋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经济来源。

二、海域环境状况

20世纪70年代以前,由于海洋开发不明显,我国的海洋环境未受到较大破坏和污染,海洋生态系统较好。70年代末期至90年代,沿海经济迅速腾飞,近海岸地区海洋开发日益频繁,海洋生物链失调,海水污染严重给海洋生态系统带来巨大压力,与此同时,海洋石油工业蓬勃发展,石油泄漏事件偶尔发生,海洋环境问题日益加剧。至20世纪末,我国约有4万平方公里海域污染较重,20万平方公里的近岸海域受到污染,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自然灾害次数增多。因此,我国需要大力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并利用实时人为监控、合理制定区域规划等方法对与海洋资源息息相关的沿海作业进行严格监测监管,把灾害指数尽可能的降到最低,减少经济损失,在不影响海洋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确保海洋资源的可再生循环利用。

最近十年以来,我国海洋环境恶化的势头受到了有效地制约。海洋污染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全国近海岸海域污染程度略有减轻,但是局部海域尤其是重点海域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仍不乐观。海洋石油作业区和大部分河口、海湾地区有机物污染、油污染和重金属污染较为严重,局部区域污染对近海岸的鱼虾类的总量和质量影响较大,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沿海地区人民的日常生活,因此,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沿海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是未来十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三、局部海域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

1.海上污染

海洋石油工业操作失误导致石油污染;化学品运输过程中有害物质泄漏;近海岸地区大量违规倾倒废弃物;围海养殖密度过大,造成海洋生物链失调,局部海水含氧量下降,导致海洋环境失衡。

2.近海岸陆源污染

盲目开发近海岸陆地旅游资源,导致局部生态系统失调;内陆地区在主要入海河流大量倾倒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导致出海和海湾地区水体变质,污染严重;盲目引进某些外来物种,使本地物种安全受到侵害。

3.不合理的开发和管理

渔业资源的过分捕捞,超过了其可再生的能力,导致鱼类总量下降;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对沿海地区进行过量围填海,建设大量工业用地或海景房,打破原有的区域生态平衡,破坏海岸带生态环境。

4.全球海洋环境的影响

海水是动态的,不断流动的,某个地区的海洋环境发生变化势必对其他地区或多或少影响着。例如,周边邻国污染物泄露流入我国海域;全球温度的升高,导致南北极冰川融化,海平面升高,影响了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四、海洋污染和防治的采取措施

为了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经济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关键性。因此,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遏止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的势头。

1.加强沿海地区的法制建设

根据不断出现的实时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继续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弥补在海岸带管理方面的某些空白,只有不断地完善和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制度处理相关问题,才能提高我国海洋保护的依据性和可协调性,为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2.控制陆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的扩散

对工业废水的排废量进行控制,严格审批入海口和排污口;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脱氮、脱磷工艺水平,引进先进仪器,淘汰落后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实现农业的清洁生产,降低农药和化肥的利用率;严格管理海上石油作业的安全性,严格审查携带化学品的过往船只的安全性,尽可能把发生事故的概率降到最低。

3.加强海洋环境监测

全方位海域监测和部分区域监测有效地结合起来,利用人工定点监测和遥感卫星总体监测等方法及时发现污染源或不合理的海洋资源利用项目,做到及时治理,把污染源扼杀在萌芽中,减少经济损失。进一步加大入海排污口、近海旅游度假区和典型海洋生态脆弱区的监测力度。从根本上,处理一切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状况发生,有效的保护海洋环境。

4.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

合理开发海洋资源,对一些不利于海洋生态系统的项目工程,少开发或不开发,科学的论证海域使用的合理性,从源头上严格审批海洋资源利用的方案,对正在进行的污染和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项目加大监管力度,从而有效地保护海洋环境。

5.提高公民保护海洋意识

普及海洋知识,举行海洋保护专题讲座,印发海洋保护宣传册,把最切实的海洋环境问题传达给公众,提高公民的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自觉性。从思想上重视就能在行动上制约。

五、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海洋生态系统稳定与否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紧密相关,海洋生态环境稳定则生物多样性趋于平衡,反之,则生物多样性减少,目前的由于海洋生态系统不断受到外来人为因素的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已被逐渐打破,海洋生物种类也因此逐年减少,其后果直接影响到当代人的利益,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对后代人产生了积累性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当代人应肩负起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生物可再生循环繁衍的历史使命,遏制住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从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稳定性这一前提出发,建立满足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生态环境,即为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相协调的同时,要特别突出海洋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因此,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和方案致力于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1.形成严格的捕捞制度

在大力发展渔业及其附属产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渔业捕捞强度,做好渔业资源的增殖和养护,对特定鱼类根据其繁殖特性进行分季节分批次的捕捞,禁止非法大规模持续性捕捞,保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与此同时,调整和完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条件,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区,确保海洋生物资源平稳,有效的利用。

2.建立海洋管理试验区

以改善海岸带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为目标,可建立海洋管理试验区,在尽可能不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布局,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建立一套海洋管理的指标体系,并根据实验区所呈现出来的问题,不断完善海洋管理,同时深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评价和海域监督管理,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3.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

随着海洋经济的大力发展,海洋资源开发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矛盾日益严重,我国已有文昌鱼、斑海豹等多个稀有物种濒临灭绝,因此,应大力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自然保护区,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极大限度确保稀有物种的正常繁殖。

4.防护林建设和赤潮防治的监测

防护林建设不仅在防护海潮效果明显,在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也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赤潮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海水中某些浮游植物、原生动物等爆发性增殖引起水体变质的灾害,灾害形成时间长,范围广,因此应高度重视避免赤潮灾害的发生,即为建设海域赤潮监测监视预警网络,并对重点海域和赤潮多发海域实施严密的监视监测,减少赤潮灾害所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展望

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我们既要大力开发海洋经济也要加大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实现合理、有条不紊、互不冲突的发展。针对重点海域,要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从先污染再治理转变为先规划再开发,科学的总结历史经验,保证海洋经济开发的可行性,减少海洋环境保护成本。与此同时,我们应制定沿海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相互协调的科学发展方针,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不断深化海洋生态保护的思想意识,走一条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经济发展和谐与稳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郭院.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理论和实践[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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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沿岸海域开发活动增多以及近岸海域集约化和半集约化养殖的兴起,大量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污水、养殖污水等排放入海,渤海近岸海域污染日趋严重,以渤海三湾和部分城市近岸海域污染为甚,海水富营养化程度不断加剧。氮磷比作为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指标,一般海水中正常的氮磷比值为16∶1。在20世纪80年代初,渤海海域氮磷比为2∶1~3∶1,在90年代初为5∶1~10∶1,在90年代末升高为16∶1~24∶1,2004—2006年氮磷比均值约为50∶1,至2008年渤海海域氮磷比达到67∶1,局部海域高达200∶1,其中无机氮含量日益升高,渤海海域营养盐结构由氮限制演化为现今的磷限制。水体的富营养化使得赤潮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渤海赤潮灾害发生的频率和规模也确实在不断上升。据不完全统计,渤海有史以来记录到的赤潮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每年仅为0.1次,年发生面积90km2,进入90年代后平均每年发生赤潮2.7次,年发生面积超过1750km2,21世纪初年平均发生赤潮11.4次,年发生面积超过2830km2,2011年发生赤潮13次,累计面积为217km2。

2、高温高盐水入海,直接影响渤海水体环境环

渤海地区经济发达,地处海河流域、辽河流域、黄河流域下游和山东半岛、辽东半岛,是我国水资源最为紧张的区域。为缓解淡水资源短缺的压力,各省市大力发展海水淡化项目,至2010年,环渤海地区主要海水淡化工程的海水处理能力已达到36万t/d,在淡化海水过程中大量浓缩的高盐海水排放入海,对渤海近岸海域的生态系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而且近些年来,各地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地下水资源被破坏等问题,使得入海径流大大减少,尤其是黄河流量大幅减少,这些都是造成渤海海洋生态用水量逐年降低,海水盐度不断升高的原因。环渤海燃煤电厂已有40余座,均采用海水直流冷却方式,大量的温排水涌入海中,加之渤海湾内水动力条件较差,温升扩散相对开放型海域较差,温排水的影响使得近岸海域的生物群落结构、主要生物物种和种群密度等都发生变化,浮游生物、底栖生物、游泳动物等的生存环境也随之改变,改变了原有的生态系统,并造成一定程度上渔业资源的损失。

3、陆源污染严重,损害近岸海域生态系统

陆源污染物入海是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影响因素,在近岸海域,约为90%的污染物来自陆地,2009年《渤海海洋环境公报》的数据显示:渤海沿岸实时监测的陆源入海排污口共100个,工业排污口32个,而这些沿岸排污口超标排放现象严重,75%的监测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现象,40%的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水质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27%的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生态环境有所恶化。2011年,排入渤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达到97.4万t,包括化学需氧物质、石油类、营养盐和重金属、砷等,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农业耕作产生的含有机污染物污水也被冲刷或直排入海,多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开始被检出,666、DDT的检出率均较高,部分排污口有机氯农药的含量明显高于我国近岸海域的平均水平(<10ng/L),海湾、河口、湿地滩涂等典型的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由于海洋经济发展的潜力和空间巨大,各地政府向海要地的欲望越来越强,港口码头、人工岛等涉海围海造地工程不断上马,沿岸地区海岸线不断被拉直,水动力条件大幅改变,围垦、泥沙淤积及过度开发利用等因素导致岸线缩短、自然湿地面积大幅萎缩,其中以盘锦滨海湿地、天津近岸湿地和黄河三角洲湿地破坏最为严重。海岸工程的建设还影响到环渤海区域生态防护林体系的建设,分布不均、林龄老化、林种和树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凸显。

4、海源污染增多,生态环境严重受损

随着环渤海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港口建设的加快,船舶流量逐年提高,海上倾废、港口及船舶污染都在影响着海洋环境,同时因石油运量增加,船舶发生事故性溢油的风险加大。渤海海域现有20个海上油气田,165个海上石油平台,海上油气田与沿岸的胜利、大港和辽河三大油田,构成了中国第二大产油区,产量占全国50%以上,但在近两年里也是事故频发,尤其是在2011年6月4日和6月17日,蓬莱19-3油田在钻井过程中相继发生两起溢油事故,导致大量原油和油基泥浆入海,河北省秦皇岛、唐山和辽宁省绥中的部分岸滩发现来自蓬莱19-3油田的油污。受溢油事故影响,污染海域的浮游生物种类和多样性降低,海洋生物幼虫幼体及鱼卵仔稚鱼受到损害,底栖生物体内石油烃含量明显升高,海洋生物栖息环境遭到破坏,对渤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损害。

二、当前污染治理的主要措施

面对渤海海域日益严重的污染状况,从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到环保部门,从海洋专家学者到广大从业人员都在集思广益讨论着渤海污染的治理方法并付诸实施,为恢复渤海海域生态环境、推进环渤海地区海洋经济发展做着不懈的努力,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

1、严格管控陆源污染物入海及区域排污总量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0)》等的颁布实施,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面对渤海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复杂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要按现行法律法规严格管控陆源污染物入海,关停和淘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企业,处理违法排污单位,鼓励绿色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切断污染源;加快工业、农业、生产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沿渤海区域的工业污水、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排放;按照河海统筹、陆海兼顾的原则,测算各海域环境容量,确定各海域污染物允许排入量和陆源污染物排海削减量。加强监控、核查和监测污染物排放,严格控制污染物入海总量,继续推行海洋节能减排政策,完善涉海工程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促进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2、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积极推进生态修复

加强海岸带的生态保护,严禁破坏海洋生物生存环境的项目开展,防止海岸的侵蚀、挤占,切实加强海岸线、海滩的保护;沿海地区尤其要注意不得超采地下水,节约使用地下水资源,防止海水的倒灌和入侵,保护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加强对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过度捕捞,在内湾或浅海处选择性养殖海带、裙带菜、紫菜等大型经济海藻,既可净化水体,又有较高的经济效益,使资源能够再生和持续发展;加强对现有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努力搞好沿海地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积极开展海洋生态修复、人工鱼礁建设等工作,加大受污染滨海滩涂、湿地的整治力度,减少或避免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侵害;建立相应的影响评估模型,评价沿岸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切实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水平。

3、改变现有管理机制,集中海洋执法力量

环渤海区自北向南分布有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和山东省,涉及13个地市,行政区域跨度大,海洋与环保管理部门多,涉及各方利益复杂,协调联动机制不够完善。要改变渤海污染的现状,必须要建立区域性的陆海统筹污染防治机制。各相关省市政府、环保、海洋、海事、渔政和交通等涉海部门须确立共同的目标,将各部门执法力量集中起来,建立联合联动共享的机制,共同开展海洋环境监测与执法监察工作,把治理渤海污染、保护渤海环境放在首位。加强海上巡查,对海洋石油、海上航运和港口码头单位发生的溢油漏油及违规倾废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健全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当发生严重污染事故时,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污染处置,降低污染损害。

4、以渤海环境问题为契机,完善法律制度

《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0)》等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多部法律法规、规划相继颁布实施,但对于渤海这类区域性与综合型并存的海域尚缺少针对性法规和配套的实施细则,当发生污染损害事故时,不仅涉海管理和监测部门各行其是、缺少协调,在执法和损害赔偿方面更是各自为政。因此有必要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新审定,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的实施细则、配套法规和环境标准进行编制出台,以解决渤海的环境问题为契机,以期能推广并解决其他此类海域的环境问题。

三、强化海洋环境保护的几点思路

渤海的问题受到环渤海区各省市和国家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各方面通过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加强海洋执法管理,控制污染源排放,开展生态修复等方式和手段加强渤海海洋环境的保护,污染状况有所好转,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为进一步实现渤海环境治理的目标,构建和谐渤海、生态渤海,提出以下几点思路。

1、加强对海洋从业人员的培训

海洋经济的发展,给海洋产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其中2010年全国涉海就业人员3350万人,新增就业80万人,2011年全国涉海就业人员3420万人,比2010年增加70万人。保护海洋环境,人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不仅从事海洋行政管理、海洋执法和海洋环境监检测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了解海洋环保知识,更多的涉海从业人员,如沿海企业责任人、海水养殖户、涉海工程建设者等非专业技术人员,也要对法律法规等知识有所了解,因此对这部分涉海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很有必要,使其掌握一定的海洋环保知识,提高其海洋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在工作中身体力行的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推进海洋环保,才能逐渐改变只向海洋要经济效益、却把海洋当作垃圾场的意识,让海洋环境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对海洋环保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建立海洋(涉海)工程环境监理制度

目前海洋(涉海)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的海洋环境保护与管理一般采用建设单位联合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设立工程环境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其中施工环境监理工作是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并经环境保护业务培训的单位负责,但在实际当中一般是施工单位环保员负责具体的环境管理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则主要负责施工进度、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在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上存在着重视程度不高、专业水平不够等问题。为此,应该考虑建立并完善海洋(涉海)工程的海洋环境监理制度,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环保员必须经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并获取相应的资质后方可负责海洋环境监理工作,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除追究施工单位责任之外,还要对监理单位予以问责和处理,从而明确并规范海洋工程的海洋环境监理与保护工作程序和内容,确保海洋工程海洋环境保护措施能得到有效的落实。

3、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

目前在海洋领域实施了一些广义生态补偿范畴的海洋开发利用收费制度,如“排污(倾废)收费制度”、“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制度”。近年来,渤海沿海部分省市探索性开展了海洋生态补偿的实践工作,2007年山东省确定了生态补偿的对象和标准,2009年1月的《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0年)》及其他一些与渤海社会经济与环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均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为渤海治理的新的途径和手段。但与陆地生态系统相比,海洋生态补偿的系统研究较少,且尚未从产业开发的角度,运用市场手段来真正建立补偿标准。尤其是当发生诸如蓬莱19-3油田溢油灾害事故时,对渤海的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自然资源和海洋养殖等相关产业造成巨大损失,但是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所作的补偿金额十分有限,进行生态损害补偿又缺少相应的法规和标准支持,索赔工作进展处于尴尬境地。因此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订,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更多的关注公众利益可以说是迫在眉睫。

4、提高海洋产业开发技术标准

目前在渤海区除了海上油气田和海上石油平台之外,还有11个热点开发区,19个海水增养殖区,5个大型海水渔场,7个倾倒区。作为河北、辽宁、山东三省和天津市海洋产业开发利用的热点区域,在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加强海洋执法管理、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等的同时,应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海洋产业开发的技术标准,提高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涉海产业开发企业的资质和技术水平等必须符合标准要求,确保在用海过程中能做到科学开发、综合利用,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后续污染。

篇11

海洋倾废是指在海洋上,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运载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及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它有效地利用了海洋巨大的自净能力及广阔的区域面积,并节省了较多的经济开支,是海洋空间良好资源环境及生态效益的重要体现。虽然海洋的自净能力是巨大的,但毕竟还是有限的,它与海洋的空间大小、海岸地形、微生物的种类与数量、水文条件、水温、含氧量及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等都是密切相关的。

由于早期向海洋倾废具有相当的盲目性和随意性,20世纪50年代之前,一些国家把海洋当作廉价的倾废场所,由于当时没有考虑到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未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结果经常造成海洋局部生态环境的破坏,酿成了许多悲剧与灾难。在我国,随意向海洋倾倒有毒物质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例如广东某工厂将铬渣倒入到珠江中,就曾造成广州市水源的严重污染。过量的海洋倾废,会造成海洋环境和水产资源的重大损失,而且也会危及人们本身的健康。

一、舟山市近海海洋倾废现状

舟山市目前拥有定海污水处理厂、舟山海洋生物工业园区、浙江海力生集团有限公司、展茅镇污水处理厂等六个入海排污口,长江、钱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在舟山海域附近入海。从2005年以来,通过对选取的重点陆源排污口进行监督、监测,发现各排污口以及其邻近海域的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超标和违规排放现象较为普遍,海洋油污染现象日趋严重,各工业企业的达标排放与纳污海域的环境容量未能紧密联系在一起,各排污口在纳污口污染物总量控制方面仍存在不足。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舟山市沿海形成了包括中石油、中石化、浙江海力生集团、浙江海洋生物工业园区在内的工业码头。这些港口、码头均需要定期维护疏通而进行关系到海运经济发展的水下工程,譬如疏浚、清淤等。疏浚物占每年向海洋倾倒废物的80%-90%,这就催生了巨大的海洋倾废市场。舟山市目前一共有六个入海排污口,长江、钱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在舟山海域附近入海。2005年,舟山海域附近的长江、钱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依然保持较高水平,主要污染物入海量约为617万吨,其中包括可以反映水体受还原性物质包括有机物、亚硝酸盐、亚铁盐、硫化物等污染程度的化学耗氧量591万吨,约占总量的95.8%;营养盐19万吨,约占总量的3.1%;石油类3.9万吨。各入海排污口环境质量情况相对较差。浙江海力生集团有限公司排污口的水质不劣于第四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三类,生物不劣于第三类。环境质量等级较差,水质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超标。2007年,各排污口状况依旧不佳。其中,定海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水质不劣于第四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三类,生物不劣于第三类。环境质量等级较差,无底栖贝类。海洋生物工业园区排污口的水质不劣于第四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三类,生物不劣于第三类。展茅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水质不劣于第二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一类,生物不劣于第一类。环境质量等级极差,无底栖贝类。六大排污口管理不当,施工不规范,致使海水质量均处于差等,严重污染了周边海洋环境,同时也对过往船只带来了安全隐患。

二、海洋倾废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沿海经济的整体腾飞,港口、码头等海岸工程纷纷开建或扩容,用海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大量港口疏浚物及淤泥需要倾倒,给海洋环境带来新的更大的压力。与此同时,一些倾废口所属单位、个别船只管理不规范,也给海洋倾废管理提出了更多的难题。

1.倾废船自身管理不规范

舟山近海作业的倾废船只的船长多为船主临时雇来的,船员则多为船主随意在劳动力市场招来的。船主、船长、船员间主要为经济利益的关系,彼此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被弱化,并且,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船只上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不够健全,且很难完全得到遵守、执行。随着舟山开发建设进程的加快,需处理的废物废渣等也多了起来,但一些施工单位、倾废船舶等不按规定倾废,甚至还和执法部门打起游击战,常常趁着夜色将废弃物倾倒入海。

2.倾废仪安装不规范

我国目前多采用倾废仪作为执法监督仪器。倾废仪作为现代化海洋监察管理手段,促进我国海洋倾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它是一种新的计量工具,根据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该仪器的生产、安装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出具的数据必须通过国家的计量认证,而目前该仪器尚未完成以上工作,以至仪器的安装生产、数据记录的法律效力明显不足,这点应当引起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并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来看待和处理该问题,尽快从法律上予以补充。

3.海上执法部门间配合不规范

在海洋倾废管理方面,主要有海洋、海事、边防等三个部门。由于各个部门管理的侧重点不同,而且三者之间互不隶属,彼此间未能形成日常工作协调机制,虽说三者均在海上从事执法工作,但对于不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都不敢随便插手,以免造成越位执法、违法执法情况。这也就造成了彼此间很少移交案件的局面。

三、对策与建议

1.加强倾废区的划定及废弃物的预处理

海洋倾倒区的划定是海洋清倾废管理的关键。根据舟山市近海区域情况进行合理区划,把倾倒区域划分为几种型式,阐明其自然条件优势,将废弃物按成分的不同进行分类,将其分别倾倒在指定区域。废弃物倾倒前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与检验,尤其是占倾废物比重最大的疏浚物的预处理与检验,通过固化或增加比重改变其物理状态除去其有害成分,以降低对环境的危害程度,使其在海上倾倒成为可能。

2.加强对倾废区的检测与管理

舟山近海倾废区经科学选划并正式启用后,为了及时掌握和发现由于倾废活动造成对舟山近海海洋环境的影响情况,舟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倾废区进行检测。对海洋倾废区的检测和管理是舟山市近海海洋倾废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常规检测和专项监测对倾废区的水深、水质、海底地形、地貌以及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资源状况等作出评价,进而了解废弃物倾倒后的状态、沉降、扩散对环境质量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

3.完善倾废许可证制度及倾废收费政策

舟山海洋管区要严格履行海洋倾倒废弃物审批手续。凡在舟山市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倾废活动的船只都必须安装倾倒航行数据记录仪。未配备该仪器的倾倒船,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停止为其办理倾倒许可证,禁止其倾废作业。而海洋倾废收费,是排污收费制度框架下的一种收费形式,是促进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海上排放的经济手段,同时,收取的费用依据有关规定用于近海环境污染的防治,从减少污染源和对污染源的治理两个方面,保护舟山近海环境不受各种污染物的影响。

4.建立联合执法体制,明确执法管理主体

加强基层海洋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各个海上执法部门间的沟通与联系,建立日常海上执法联合工作机制,形成通力合作的同时独立负责的良好局面,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培养力度,强化执法人员对海洋倾废相关法律及制度的学习,提高执法技能和技巧。根据《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理顺相互间的管理关系,明确全市海洋倾废仪的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海洋倾废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参考文献:

[1]李正宝,倪成有.中国海洋倾废历史和现状及对策研究[J].海洋环境科学,1989,8(2)

[2]杨文鹤主编.中国海洋年鉴(1999-2000)[K].北京:海洋出版社,2001

[3]国家海洋局.2002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R]

[4]伊杰.海洋倾废管理探讨[J].海洋开发与管,2003年特刊

篇12

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建立和发展过程

1.产生背景及现状

随着人类社会进步,海洋资源的开采,海洋环境的压力日益增大,海洋污染加重,为了使海洋环境免受污染,这些已是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仅仅靠个别国家的整治远远不够,这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近数十年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以国际与区域协定为主,辅以国际惯例与一般法律原则,最终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整合下,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同时美国、加拿大和英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都进行相关的环保实践:三个国家都有相对统一的海上环保执法机构,能够统一行使海上行动,都有各自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注重加强在海洋环境的各方面之间的合作。

九十年代以来,在我国海洋环境方面污染十分严重,在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中,渤海和东海污染程度较重,在我国受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入海口污染程度相对严重,近几年的海洋沉淀物污染的潜在风险较低,但部分近岸海域沉淀物受到比较严重的污染,尤其是一些河口、海湾的污染较重,我国海洋生态所能承受的范围已经达到极限,因此需要我国进行大力整治,以实现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

2.发展过程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在海洋事业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规,只是为了加强海事行政管理,却没有颁布一些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总的来说,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海洋环境的作用,为以后制订海洋环保法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七十年代,我国为防止沿海岸海水受石油污染,1974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暂行规定》,在对沿海水域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成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史上的重要转折。八十年代,我国国家议事,议程层面已经将海洋环境保护的问题,正式提到议面上来,自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海水水质标准》标志着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有了更加迅速的发展,也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九十年代以后,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更加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更加推动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目前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关海洋保护的规定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专门的法律法规为主体,以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为补充,同时与国际公约相协调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

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立法滞后

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相对滞后性,其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本身具有不可逆性,隐显性和灾害放大性,这些特点客观上要求我们须在立法上要有提前预知性,超前性,同时这种立法也告诉我们不能只等到发生了污染环境的时候才想到进行立法,可能在立法过程中会有更多的事情又接连发生,这样只能使海洋环境受到更大的损失,希望立法部门能及时发现,相关政府部门提高警惕。

2.立法空白

我国早在1979年提出要对海岸带进行管理立法,在实施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开端之时就被提出反对意见,结果导致海洋环境保护仍未制定,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体系是随着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在初步建立阶段总会有很多不足和立法空白,相比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等均制定符合本国实际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对海洋环境进行治理。

另外,还有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没有确立,如海洋生态健康标准,生物多样化的标准等等,这些也需要我们进行重视,同时还有法律与法律之间还有很多矛盾和冲突,也需要进一步解决。

3.执法不严

海洋环境保护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光仅仅靠一个部门进行处理是不够的,但是问题就来了,尽管我国规定了各海事部门的职权范围,明确分工职责,但仍然存在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交叉问题。“五龙治海”的局面就形成了,环保部门,海洋部门,海事部门,渔政部门和军队环保部门共同参与海洋环境治理,这样一来,产生办事效率低下的现象,整体影响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

自从《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解决海洋环境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有着重要意义,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健康发展,可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些规定模棱两可,不符合国际要求。当然我国的法律应根据本国国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中,有很多技术规范的内容,我们如果没能及时发现,甚至不管不问,必然会影响到法律的执行,例如《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冲突,《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还有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缴纳排污费,就可以超标排污,而2008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新《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九条就规定:“企业应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提出的禁止性要求,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者之间存在着冲突,如果不及时发现、及时修订,那么就不能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发生相关的事故,就容易发生纠纷。

三、针对我国海洋环境问题的应对措施

1.加强立法、有法可依,完善法律存在的不足

针对立法空白的现象,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立法的完善和填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完善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与时俱进的方针,使之能真正反映出中国现阶段海洋环境保护状况。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对待,总结过去一些法律经验,进行整合完善,切实加强对我国海洋环境的治理。

除此之外,针对某些条目存在立法空白进行适当补充修改,真正做到依法治海,有法治海,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发挥地方制订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制订和颁布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同时将地方法律法规同宪法的法律相结合,进一步实现发生纠纷矛盾,通过法律进行制约,减少法律法规的立法不足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从而提高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治理和监管工作。

2.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及时查漏补缺避免法律之间冲突

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还有不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的地方,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时要向国际法律看齐,取长补短,建立本国健全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体系的法律法规,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要防止出现个别法律法规之间步调不一致的现象,以避免出现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我国的法律质量还达不到国际公约的认可,很多国家也同样不认可中国的在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更应该加强对立法质量的标准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国在世界上关于海洋环境方面治理监管。同时要积极参与世界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活动,努力在维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活动中提供自己的一份力量。

另外,还应学习借鉴国外其他国家在海洋环境方面的经验,同时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真正实现海洋强国的道路。

3.进一步明确职责,执法必严,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各部门分工明确,有序执法,针对出现“多龙治海”的现象,各海事部门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确定海域管理,确保规范化管理,有序执法,强大执法队伍,加强监督任用专业海事人才,引进专业海事装备,组建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做到执法必严,执法及时,提高我国海事执法能力,壮大执法队伍。

我国目前在海洋方面依然有很多不足,需要我们进行及时改进,如果不及时处理,很多关于海洋法律法规将不会强有力地执行下去。通过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做到分工明确,细致合理,执法严格有序,处理海洋问题合理,从而得到人民认可。不断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实现我国发展海洋强国的目标。

四、海洋环境展望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也带动了海运业的繁荣,我国海洋资源丰富,在海洋环境事业方面的纠纷法律案件日益见多,海洋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属于国家海洋事业的组成部分对国家治理海洋,管理海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必然会建立一套完整的海洋环境法律体系来维护国家海洋环境,从而更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会针对现在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去改进,多方面入手,更好地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高法律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和海运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呈现出一片洁净、健康、生机勃勃的蔚蓝海洋。

参考文献

[l]《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杨紫煊.《经济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3]谭永烈.《浅议海事立法与执法》《中国水运》.2002年4期。

[4] 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论》

[5] 实建刚.《海洋环境保护概论》

[6]《海事法规汇编》.(上下卷)人民交通出版社.

篇13

关键词 :生物修复;微生物修复;植物修复

近年来,随着我国沿海工农业和海洋产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在海洋航运的快速发展,造成大量工矿废水,生化污水排入江河湖海,以及在海损事故中石油、烃等有害物质的泄漏,使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海洋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严重污染。污染的水体极大地损害了生态环境,破坏了生态平衡,而且,对人类健康构成极大威胁。但是对于污染水体,尚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主要依靠自然生态的自我净化。

目前,生物修复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广泛应用前景且可靠的环保技术。简单讲,生物修复(bioremediation)是指生物尤其是微生物催化降解环境污染物,减少或最终消除污染的受控或自发过程[1]。与其它物理、化学治理相比,生物修复的优点是:投入低,操作简便,可就地处理,对周围环境干扰少,不会造成二次污染,而且对于传统治理技术难以处理的环境(海洋),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1生物修复研究概述

生物修复技术的应用研究也不过30多年,主要集中于水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史料记载的首次使用生物修复是1972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管线漏油事件。1989年,首次大规模应用生物修复技术修复了美国阿拉斯加石油污染问题,其具有里程碑意义[2]。20世纪80年代以后,基础研究的成果逐渐应用于大范围的环境污染,并取得一些成果,进而发展成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目前,生物修复技术在清除或减少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废水、污泥以及工业废弃物中的化学有害物的研究已取得很多成果,如有研究人员研究了北极冻原油滴污染土壤,原位接种抗寒混合菌种进行生物修复,一年后,土壤中的油浓度有了明显降低[3]。还有whiteley[4]进行了生物修复酚污染环境中的细菌生态学和生理学研究。我国研究人员也对受酚污染的地表水的生物修复方法进行了研究[5]。此外,一些研究者进行了有关石油烃类污染的生物修复方面的研究,如张旭[6]实验模拟研究了生物修复石油烃污染土层的研究。李丽[7]对石油烃类化合物降解菌进行了研究。总之,这些研究表明,利用微生物进行生物修复的可行性,而且在这一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生物修复技术虽然只有30多年的应用研究史,但是生物修复从最初的主要利用细菌治理石油、农药之类的有机污染,逐渐应用到地下水、土壤、海洋、污泥等环境污染的治理上。生物修复已由细菌修复拓展到真菌修复,植物修复和动物修复,有机污染物的生物修复拓展到无机物的的修复。如:Numat[8]培育了一种新型微生物,可在24 h内降解30 mg/L的三氯乙烯,这种菌对有机卤代化合物和芳香族化合物均有降解作用。另外,植物修复也是一种很有前景的修复技术,植物具有吸收重金属,净化水体、纳污、清除放射性核素,调节生态功能,利用这种能力,可有效对污染水体进行修复[9]。有研究者通过静态试验和现场试验水雍菜和水芹菜对手污染水体的研究显示:水生植物不仅可以去除污染物中的磷、氮盐,改善水体状况,还可美化水体环境;提高生物多样性,而且其经济效益也相当可观[10]。此外,动物修复污染水体也处于不断摸索研究阶段,如罗固源[11]等证明了采用合理的间歇方式用蚯蚓处理养殖污水技术上可行。还有研究人员利用藻类治理河道污染和黑臭问题,且河水中DO值有了很大的提高[12]。

2污染水体生物修复应用与进展

2.1海洋污染的生物修复

海洋污染尤其是海洋有机污染是当今世界沿海国家普遍关心的环境问题之一,虽然,现代工业和海洋运输业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其带来的环境负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如赤潮、石油污染、多环芳烃有机污染等。

海上石油的开发以及石油产品的生产、使用及排放,海上溢油事故频发,使得石油污染已成为海洋环境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实验证明,微生物是降解石油污染的主要治理方法,主要有加入高效降解菌;使用分散剂;使用氮、磷等营养盐。1989年,美国环保局利用细菌降解石油污染的生物修复技术,成功去除威廉王子湾的石油污染。目前,生物修复正朝着构建特定且快速降解污染物的工程菌方向发展,并且科学家已分离到了具有多种降解功能的超级微生物[13]。

多环芳烃作为广泛分布于海洋环境中的有机污染物,其具有毒性、致癌性以及致畸诱变作用。对人类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多环芳烃主要来源于人类活动和能源利用过程,通过地面径流,污水排放及机动车等燃料不完全燃烧的废弃物随大气颗粒沉降进入海洋环境中。目前,微生物降解是去除多环芳烃的主要途径,该方法利用微生物将海洋中的多环芳烃转化为无害物,或降解为CO2和H2O。还有赤潮灾害的生物防治;海洋环境中病原菌污染的生物修复等。可见生物修复技术是治理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紊乱的一副防治结合的良药。

2.2河流湖泊污染的生物修复

地表河流、湖泊污染的生物修复,主要有微生物和植物修复法。对于浅水湖泊,在水中加入营养盐,用曝气法混合,底泥中的有机污染物可作为碳源被微生物利用,污染的湖泊得以修复。华东师范大学的研究人员采用曝气复氧,投加高效菌剂和促生液,放养水生植物等,对苏州河严重污染支流进行了原位污染的治理和修复[14]。结果显示:严重污染的水体消除了黑臭,DO值上升明显,透明度增加,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另据报道,像大榕草、水芹、黑麦草等都对水体中N、P有去除作用[15]。

2.3废水污染的生物修复

目前,废水污染的生物修复主要有对重金属离子的修复和有机污染物的修复。美国科学家已对废水中金属离子锑、铬、铜、汞等有效去除效果的微生物进行了研究[16]。此外,对废水中重金属离子的去除主要通过水生植物,如凤眼莲、破铜钱等。它们都能从水体吸收铅、铜、铬等金属。孙铁珩等人研究表明:水葫芦对污水具有一定的净化效果,水芹菜对黄金废水具有净化作用[17]。有研究人员[18]使用含假单胞菌的生物转盘处理矿物废水,铜和铁去除率分别达到95%、98%,并可使氰由4 mg/L 降低到0.06 mg/L。总之,生物修复技术在废水处理、生态平衡的协调中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2.4水体底泥污染的生物修复

水体底泥污染是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由于底泥的污染直接影响着水生动物、植物的生长,同样也影响着水质。所以治理好底泥污染,污染水体也会得到净化。底泥污染物主要通过大气沉降、废水排放、雨水淋溶与冲刷进入水体,最后沉积到底泥中逐渐富集,使底泥受到严重污染,最后底泥变成污染物的汇集地。由于底泥是底栖生物主要的生活场所和食物来源,污染物可直接或间接对上覆水生物产生致毒致害作用,并通过富集,食物链放大进一步影响陆生生物和人类健康。目前,水体底泥污染的生物修复主要通过物理和化学方法,如疏浚、引水、掩蔽等,但工程量大,耗财耗力,不是很理想,而化学方法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而生物修复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具有节省费用,对环境影响小,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物浓度,而且可原位进行修复,不易造成二次污染的特点。运用水生植物和微生物共同组成的生态修复系统能够有效去除多环芳烃的污染,高等水生植物可提供微生物生长所需的碳源和能源,根系周围好氧菌数量多,使得水溶性差的芳香烃在根系旁迅速降解。种植水生植物的根茎能控制底泥中营养物的释放,而在生长后期又能较方便地去除[19]。

3生物修复应用前景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生物修复技术在国内外皆取得了较快发展,一些新技术特别是生物技术,如基因工程、酶工程、细胞工程的发展,不断提高了污染水体的处理效率。为进一步提高生物修复治理效果,获得突破。其发展前景在于合理利用微生物,植物以及动物等生物修复手段,并且与物理、化学方法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手段;以及利用基因修饰、改造、克隆与基因转移等现代生物技术获取特殊降解功能的工程菌,从而减少污染物在水体中的积累,保持生态平衡;另外,采用新工艺和新手段,生产易于生物降解产品也是研究人员需关注的领域。可以预见,生物修复技术在治理和防治水体污染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且应用前景十分广阔。

虽然污染水体的生物修复技术已取得巨大的进展,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①修复速度慢;②生物难降解污染物(如重金属)的存在导致水体修复困难;③微生物对污染物的专一性使得并非所有污染物都被去除,存在降解极限;④微生物易受温度、酸碱性等环境因素影响;⑤大规模的工程菌的应用可能影响生态系统。总之,受污染地表水体的修复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防治结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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