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的原则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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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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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个人理财规划就是通过对个人财务资源的适当管理来实现个人生活目标的一个过程,是一个为实现整体理财目标设计的统一的相互协调的计划。这个计划有三个核心内容:第一,财务资源;第二,生活目标;第三,统一协调计划。包括保险,投资,教育,所得税,退休,房产等。诚信即诚实讲信用,其基本含义是守诺,见践约,无欺。在个人理财规划中必须遵守诚信原则,诚信是个人理财规划中的职业要求,也是最基本的行业道德标准,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里所讲的一个深刻内涵就是诚信。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

诚信是诚实和信用,是最古老最原始的道德要求,是从信息提供者角度表明事件是“可信任的”,信息供给者的诚信保证信息需要者的信任,而信息需要者的信任需求则促进信息供给者的诚信建设。

二、诚信原则的产生

“诚信”原本是一项道德要求,其无论是在中国古代的“三纲五常”还是在罗马法时期的“诚信契约”中均有体现。而它上升为法律原则则具有一个历史的过程,它是随着经济学意义上竞争的产生而产生的。按照的观点:竞争的产生和存在首先必须依赖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个是社会分工,另一个是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在人类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三次社会化的大分工,进而产生了交换和市场,同时,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决定了具有不同利益的交换各方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产生了巨大的竞争原动力。马克思指出:“社会分工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虽然竞争作为经济发展的“强心剂”能促进市场主体不断拼搏实现优胜劣汰,实现社会生产力的合理流动,并能够促进买方市场的形成,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竞争是残酷的,特别是在自由竞争关系中,利益将成为联结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唯一纽带,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了追逐更多的利益不断进行着激烈地竞争,为了占得优势,各主体有的竞相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有的凭借资金、技术等优势排挤、兼并中小企业力图实现企业的规模效应以提高竞争力;但有的在不能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竞争优势的情况下,短斤少两、制假售假、欺诈隐瞒,这些不正当的行为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而出现的。早在罗马繁荣时代,立法者就发现无论多么严密的合同,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之法,由此,“诚信契约”应运而生,同时也奠定了诚实信用的在法律中的原则地位。此后,在许多国家,它成为了民商法中的核心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

三、信誉在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在经济学上,信任被认为是经济交换的剂,是控制契约的最有效的机制是含蓄的契约,是不容易买到的独特商品。信誉即是信任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信誉为现代社会提供了很好的信息基础,投资者的判断建立在以往交易或者中介人的判断基础之上,只有在对人足够信任的情况下,投资者才有继续交易的可能,反之,交易不能正常进行。试想在一个造假成风投机盛行的市场中,广大投资者特别试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难以得到保障的,一旦投资者的信心受挫,必然导致交易市场的萎缩,失去良好的市场秩序。就如目前的中国证券市场来说,证券市场处于成长期,出现的许多问题均对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了伤害,客户流失量相当的大,若任其发展定然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同样在经济发达的美国,也十分重视对资本市场中投资者信心的保护,如在安然事件后美国出台法律,其目的就是在于通过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相关性来保护投资者。通过扩大公司受托责任和加强公司治理以重获投资者信任。可见保护投资者信心提高投资者信任度对稳定和发展资本市场是十分重要的。同样也反应出作为新兴的理财规划市场,诚信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个人理财规划中应遵循的诚信原则

(一)树立诚信观念,把诚信作为第一指导原则。

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理财只讲赚钱不问手段,赚钱是好汉,没钱玩不转讲不讲诚信无关紧要。相信今年的“3。15”晚会上最轰动的新闻就是欧典地板了。欧典地板一直以尊贵著称,每一块地板上都打上鲜明的3。15烙印;它荣膺国家免检产品称号,是“进口地板”中唯一全部合格的产品,号称是德国百年品牌,曾获得“蓝天使”环保认证,

结果厂家竟然是三无厂家,德国根本没有该品牌,商标也从来未注册过。这样惊人的消息让所有的中国人都为之震惊,名牌产品到底还能不能相信这一问题在所有中国人心里反复思考着。名牌产品失去了信誉就面临着失去了市场,厂家也只能倒闭。然而好的有信誉的公司却可以不断扩大自己的公司,就如海尔集团一样,中国家电业第一个进入世界五百强的企业,当年破烂不堪的小厂,它以它的诚信以他优异的品质优良的售后服务赢得了中国家电业市场一半的市场份额,随后它以它的实力走进了欧美市场,日韩市场。在美国设立了美国工厂,成功的占据美国小家电业的半壁江山。它的成功就在于它的实力加上它的诚信。让它的品牌越来越强大,长盛不衰。由此可见,坚持诚信为本的经营和投资理念投资就会出效益,不坚持诚信原则就会被市场所淘汰。个人理财规划本身就是以人为本,对个人进行投资规划,如果失去诚信则没有办法让个人在信任自己的理财规划,所以作为理财从业者必须在思想上建立诚信观念,只有自己有信用自己才能在这个领域中有主动权否则自己将会在这个领域中相当被动,也不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这就要求从业者需要建立一种契约的责任伦理,这种责任伦理对于理财规划师来说就是职业道德,与法律和制度的外在约束不同,契约责任伦理是当事任依照对有关契约责任的共识来建立自己的内在约束,从而能有力地控制和消除交易中的机会主义。必须培养出良好的职业道德才有可能在理财规划中作出自己的品牌才能保证在资本市场中产生一个良性循环。(二)、从体制上完善理财规划师系统,加强行业监管

个人理财属于金融服务范畴,直接为客户进行金融理财服务,这就要求作为行业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这一新兴职业的监管,建立严格的资格考试准入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于不诚信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从而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建立客户档案机制,严格为每个客户保密,并针对每一个客户的情况和要求制定有建设性的、实施性强的理财规划细则。

(三)、建立与客户交流的制度

沟通师个人理财规划中的最基本的技巧,在个人理财规划中作为理财规划师要为客户沟通,自己应该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事前必须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客户的相关信息和投资意图;事中要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沟通工作进展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协调处理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效的沟通要把握好三条原则:一是沟通之前要充分准备;二是掌控沟通时间和沟通要领;三是要注意倾听。诚实待人使客户能够充分相信理财师。

(四)、管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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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背离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追求短期利益,是个人理财业务中多种违规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要求个人理财业务以客户为中心,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满足客户理财需求实现理财产品销售,通过为客户创造价值实现利润。但是,在个人理财业务领域,银行业有些员工背离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忽视监管机构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颠倒客户需求与产品销售之间的关系,放弃“客户利益”和“风险匹配”原则,不是以满足客户理财需求为目标,而是以实现理财产品销售为目的,在片面追求短期利益的驱动下,或心存侥幸,或铤而走险,置客户利益和银行利益而不顾,将客户诱入不适当的风险环境之中。没有树立牢固的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片面追求个人短期利益,既是一部分银行员工在销售个人理财产品过程中,故意混淆理财产品性质,刻意掩藏理财产品风险特性和其他不利于销售的信息,吹嘘产品高收益或无根据的高预期收益率,错误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违规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暴露出的“存单变脸”、“风险过度”以及产品与客户错配等销售错误产生的直接原因。

(二)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和特点缺乏清晰的认识,对监管规定缺乏全面的、具体的了解,是个人理财业务中各种违规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种新型的综合化、个性化服务方式,它所包含的理财顾问服务、综合理财服务以及与此相关联的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等都不同于传统的储蓄存款、贷款等交易型业务。但是,有些银行员工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和特点缺乏充分的、清晰的认识,有些银行员工甚至将个人理财业务简单的混同于传统的柜面交易型业务。在办理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如果不了解或者忽视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和特点,极其容易诱发客户风险评估走过场、不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履行充分告知责任、不当推介、违规承诺、不按照规定提供账单服务等多种违规行为。为了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监管机构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监管规定,这些监管规定不仅涉及到个人理财业务全流程,而且,在个人理财业务的各个重要环节,监管机构还制定实施了全面、具体的操作性规定。目前,在个人理财业务领域,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构成的外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已臻于完善,各个商业银行内部合规管理制度也日益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办理业务的合规性与其对相关监管规定的认识和了解程度有着内在的联系。但是,在个人理财业务领域,不少银行员工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规定缺乏全面的、具体的认识,尤其是对监管机构制定实施的指引性规范化文件的要求缺乏系统性了解,因而在受理个人理财业务时,既不能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要求办理,也不能严格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办理,而是仅凭自己的经验和想象处理。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和特点缺乏清晰的认识,对监管规定缺乏全面的、具体的了解,不履行充分告知责任、选择性披露理财产品信息、产品与客户错配等违规行为就难以避免。

(三)不能正确处理内部销售压力,是个人理财业务中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能忽视的因素目前,银行业普遍对产品销售实行内部计价和任务考核,利益的驱动和考核的压力,使一部分员工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客户利益、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关系,不能把满足客户理财需求与扩大产品销售有机结合起来,不是以客户理财需求为导向,围绕满足客户理财需求实现产品销售,而是片面追求完成销售任务或计提奖励。员工在面对销售压力时,如果不是从提高服务水平和营销技能入手,而是简单的以传统促销方式应对,那么,忽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隐瞒产品风险特性、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夸大产品预期收益率、不当承诺、产品与客户错配等多种违规行为就难以避免。

(四)监管规定不尽完善,使个人理财业务有些活动游离于合规与违规之间,也导致产生一部分违规行为在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银监会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为个人理财业务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但是,监管制度在有些方面的规定已经落后于个人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有些监管规定过于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工作中形有实无,使银行无据可依;有些监管规定又过于琐碎,明显与实际工作脱节,使银行无可适从。监管规定不尽完善,导致个人理财业务中发生的一些纠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监管规定的滞后或过时,使一些个人理财业务活动游离于合规与违规之间,成为一部分违规行为发生不可忽视的诱因。例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这样规定是正确的,但是,第九条紧接着强调“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本条所强调的内容不仅过于笼统,而且与个人理财业务的资产组合原则相悖,因为就单个产品而论,并不存在哪种产品的风险高于或低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关键在于客户的购买量及其在资产组合中的占比;同时,本条所强调内容属于禁止性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无条件执行。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也就是说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只要依照监管规定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则可以销售任何产品。显然,三个监管文件政出同门,但内容相互冲突,商业银行在执行过程中难免无可适从;而且,个人理财业务是由客户决策,风险和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容的笼统性、抽象性规定,很容易在个人理财业务中造成责任倒置。又例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此规定在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之初十分必要,但随着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该规定过于笼统和过时的问题突显出来:一方面,中长期理财计划(尤其是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仍然应当依此规定办理;另一方面,大量短期理财计划(尤其是一天或几天的理财计划)或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再依照此条规定办理已无必要,事实上,商业银行和个人理财业务客户对此也已取得共识。

个人理财业务中违规行为的矫治措施

对个人理财业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矫治,是一项艰巨、复杂、细致的系统工程。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治理,必须从总体上进行系统化设计,从细微处着手,采取标、本兼治的策略。

(一)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充分认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违规行为的严重危害,自觉将个人理财业务各项活动全面纳入合规经营轨道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加大力度,教育、引导员工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充分认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和违规行为的严重危害,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客户利益、眼前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关系,自觉遵守监管规定。同时,对个人理财业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和排查,制定、实施个人理财业务合规管理方案,对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治理,引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自觉将个人理财业务各项活动全面纳入合规经营轨道。

(二)进一步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合规监管力度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合规监管力度,各级银监会应对个人理财业务持续进行合规检查,重点针对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定期巡查和突击检查,对各种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各级银行业协会应当进一步充分发挥自律性监管作用,将个人理财业务中的常见违规行为通过各种公开渠道和形式告之广大消费者;引入“神秘人制度”,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进行明察暗访,发现违规行为即时予以纠正。

(三)进一步加强个人理财业务合规经营教育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加强个人理财业务合规经营教育培训,使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在提高个人理财业务服务水平和营销能力的同时,能够清晰的、全面的、准确的掌握个人理财业务各项监管规定,了解个人理财业务各个环节、各项活动的“高压线”,知道“触线”、“越线”的后果。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应组织编写《个人理财业务手册》,把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和特点、监管规定、各种常见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发生违规行为的措施等作为手册的主要内容,将《个人理财业务手册》发放至各个营业网点及相关业务人员,全面普及个人理财业务合规管理知识。同时,针对网点及其相关业务人员的销售压力,教育广大员工改正以损害客户利益来应对压力的错误做法,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压力观和释放压力的正确方法,指导员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营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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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环境来看,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既充满了蓬勃的机遇又充满了艰巨的挑战。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背景及经验来看,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积极推动既是商业银行走全面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需要,也是其实现全面?l展道路上必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通过对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方面的相关研究分析,找到存在于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方面的问题,结合不断加速的利率市场化趋势与新时代剧烈互联网在线金融竞争的大环境,对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理财产品与服务创新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种类

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业务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储蓄结算类业务

商业银行个人业务中最基础的就是向客户提供各类储蓄业务,包括活期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教育储蓄、通知存款等类型的传统储蓄业务。

(二)个人信贷业务

主要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信用贷款等针对主贷人为个体的贷款业务。

(三)银行卡业务

1.借记卡。主要具有个人现金存取、个人通存通兑、刷卡消费等功能。

2.信用卡。按照是否向发卡银行交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与准贷记卡两种。信用卡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提供透支服务,具有融资功能。

(四)业务类

1.个人投资业务。包括第三方存管业务、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债券业务、代客理财业务(信托基金、资金管理、信贷咨询、投资组合业务)等,还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存折理财、银行卡理财、电话理财、手机理财、网上理财等等。在这些业务以外,商业银行还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理财信托产品、通过与证券公司合作发行证券集合理财产品等多形式的类理财产品丰富自身的产品线。

2.电子银行业务。在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商业银行也通过不断开发革新技术,提供了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办理查询、转账、挂失、汇兑、缴费、外汇买卖、证券交易等业务的在线渠道,使客户享受到了互联网时代银行在线服务的便捷与高效。

3.理财顾问业务。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了个人理财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和金融政策咨询等多方面内容的咨询服务,从而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咨询业务的主要内容有:(1)信息咨询。商业银行通过自身的大数据信息优势和与时俱进的经济信息,为有需求的个人用户提供全方面金融信息、经济信息等。(2)投资咨询。商业银行针对客户关于各类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产品风险分析、产品收益比较等多方面进行解答。(3)融资咨询。当个人客户在资金周转方面发生困难时,商业银行通过对个人客户的家庭资产、收入偿债能力、信用资质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判断后,提供合适的个人贷款业务,包括贷款品种的选择、申请程序的提示、办理贷款相关流程等。

此外,商业银行还根据客户对资金流动性、风险度和回报率需求,由理财顾问来为客户进行投资方案选择。

三、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缺乏创新,“同质化”问题较为严重

近年来,虽然浦发银行推出自己的理财品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其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却非常类似,“同质化”现象非常明显,从浦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类型来看,其主流模式悬类存款型固定收益类理财,该产品具有非常相似的产品期限与风险特征描述,很容易复制;从投资组合的配置来看,其投资的品种无外乎都是由证券、外汇、保险、等金融资产组成的投资组合,浦发银行并没有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与实际需要来设计理财产品。

(二)缺乏高素质的理财从业人员

在我国,浦发银行理财业务由于起步较晚,且受长期以来分业经营的影响,非常缺乏金融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大多数理财从业人员都是从传统的银行业务领域转型而来,对客户细分策略、数据库营销的技巧、专业理财知识、为客户设计合适的理财产品方面都与国外同业差距巨大。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师在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很少会根据客户的资产情况、财务目标与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而只是单一地进行产品推销。而造成这一情况的根本内在原因是由于国内银行业对个人理财师的专业素养能力培养不够重视,缺少一个成熟的理财师培训体系和理财师专业执业资格准入的专业认证机构,这些因素造成了商业银行专业个人理财师的缺失现状。

四、浦发银行进一步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对策

(一)加强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能力

目前,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与发行数量都十分庞大,但是各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互复制的痕迹明显,“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创新作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精髓,对银行业来说更是如此,要想保证自身在同业中处于领先位置,那么对理财产品的创新将成为其企业发展的重点所在。

同时,提升商业银行对不同类型金融产品的投研能力,通过对产品投研能力的提升,也可以达到促进个人理财产品创新的结果。在复杂多变的资本市场中,只有具备了胜于竞争对手的个人理财产品投研能力,商业银行才能利用好现有资本市场的条件为理财客户制定出最佳投资组合,才能通过丰富多样的理财产品去满足多样化的个人客户理财需求。

(二)注重市场细分,加强品牌建设

鉴于发达国家与地区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对于市场定位非常明确,他们会根据客户的年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银行的贡献度的不同对客户进行分层,提供满足不同客户需求水平的差异化服务,而浦发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以营销理财产品为主,从而忽视了不同客户的需求与市场细分。就国内商业银行目前的情况来讲,商业银行的营销体系比较单一,主要渠道还是依赖于传统的网点大堂进行营销。因此,通过对个人理财客户分层化服务,通过建立多形式多渠道多维度的营销体系,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培养专业化的理财从业人员

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是一种全面综合的业务,它对理财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需要理财从业人员不仅熟悉银行的各种理财产品,具备证券、保险等一切与投资有关的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与职业操守。国外因发展时间较长,商业银行的理财师专业度及成熟度均远高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师,同?r国外也有专门的理财师资格培训与认证机构。而我国受到商业银行发展时间较短而个人理财业务起步也较晚等原因,缺乏具备专业知识及全面营销能力的理财师,企业的发展以人为本,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更离不开专业的理财从业人员。

(四)强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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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不足

1.理财产品缺乏创新,有着比较严重的同质化

近年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都建立了自己的个人理财中心或金融超市。尽管名字和形式上有些差别,这些银行都强调“一站式”的服务理念,所有个人行动可以集中进行办理,不需要再到其他银行网点。但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品种仍然有着品种少、规模小、局限于传统银行业的特征。在投资领域,几乎跳不出外汇、有价证券、保险、基金等投资产品组合。我国个人理财市场和发达国家成熟理财市场相比较,只是表面相似,实质精神并不一样,其业务范围更多是对现有业务的一个重新的整合,并没有结合客户需求来个性化设计,个人理财的本质和发展方向是个性化服务[1]。不同的人,承担风险偏好程度不同,有的人喜好承担风险,有些人不愿意承担风险,所以根据个人不同的阶段,不同的投资偏好,不同的投资需求来实施个性化的服务,以此为基础进行产品创新,这是个人理财市场未来发展的真正方向和内在驱动力。

2.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全方位金融人才比较缺乏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同样要涉及员工素质问题,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涉猎广泛、政策性强、业务比较复杂、对服务要求高等特点,所以银行要建立一个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金融专家型的客户经理队伍,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理财、咨询服务。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培训及营销人才的培养,以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需求。但分业经营的限制,容易找到银行专才,通才却难以寻得。因此,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业务人员开发理财业务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客户对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认识不够充分

社会民众普遍认为个人理财业务没有什么风险,因而忽视风险的预防,但是个人理财业务其风险广泛存在,并有可能因财务杠杆放大这些风险,对金融机构运营造成伤害,甚至对个人投资者的财产安全造成危急。因此为了确保健康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有效地防控这些风险发生,对降低无法预测的金融风险是非常重要的[2]。

4.个人理财业务缺乏相对独立的运行系统

个人理财服务的原则是“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为顾客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新综合。目前,国内绝大多数银行已实践该理念,实施客户经理制,应该说客户经理制是服务理念和银行制度的一种创举。客户经理有多重的身份,他不仅开拓银行客户,负责金融服务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但也是不同类型的客户的财务顾问。同时,也担当着银行形象的宣传和实施。然而在许多银行,对客户经理考核仍只看他们的存款任务完成情况,客户经理在工作中不负责收集、管理和分析市场信息和顾客信息,缺乏对客户需求和市场趋势的深入把握,也未能成功地推广和发展金融服务产品。

二、对实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良性发展的建议

1.银行自身的组织架构和业务调整

银行应当从战略高度对个人理财产品进行合理规划,使其符合银行的长远发展战略,充分评估个人理财业务可能伴随的各种风险和隐患,树立理财观念。理财不仅仅是资产增值,还要包括风险管理、个人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规划,如保险、教育、纳税、退休、遗产等等,银行要打造独特的个人理财品牌,以此培养客户忠诚度,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同时银行应当建立高效规范的组织管理框架。打造以信息为基础的扁平化和网络化的矩阵式组织架构。内部结构设置上,建立综合的个人理财业务部门,并将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中间业务部、按揭部等多个业务部门整合到个人理财部,做到线条化管理的实现。面向市场建立客户、产品、管理三者良好配合的业务流程[3]。引进和研发先进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通过大型数据库的建立,使用数据挖掘技术,综合分析银行积聚的客户数据,做到市场目标客户的细分,在重视客户贡献度的测量和评估基础上,实施差异化服务和收费,提高银行产品的效率和创新竞争力。

2.个人理财产品风险防控、信息披露与创新激励机制的加强

建立一个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监控系统,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测量和控制市场风险的识别。对于产品设计环节,审慎且充分估计产品的成本和效益;客户评估环节,根据客户的原则和目的,客观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和财产状况,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销售环节,合法营销有效防止法律风险,信息披露要充分主动揭示风险,防止不当销售;投资运作环节,严格控制操作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或客户的指示进行资产管理和投资;后续服务环节,保持文件和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相关信息要充分披露。

银行要建立和完善创新激励机制,推动多元化的创新。以吸收存款作为主要评价指标的传统绩效评价标准要进行改革,建立和创新成本效益相关的绩效评价体系,激发创新激情,联合同业或专业研究机构联合开发新产品[4]。加强品牌建设,针对当前个人客户结构,结合现实的社会和经济大环境,在进一步细分市场客户的前提下,提供专业的理财理论指导产品的创新设计,不断提高研究分析能力,合理定价和风险内控能力,以跟上不断变化的市场,不断跟踪客户的需求,不同层面上及时开发推广优秀的产品,实现个人理财产品的差异化、特色化,打造精品品牌。同时积极培养高水平的客户经理队伍做业务。努力培养知识广阔且熟悉金融产品的设计方法和风险特点,深刻理解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市场敏感度的客户经理团队。并且还应该提供多渠道的培训学习方式,以不断提高个人理财客户经理的理论和业务素质。

参考文献:

[1]胡创业.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几点思考.时代金融.2009(01):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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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理论研究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的理想财务目标、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结合投资者实际的财务指标分析,利用商业银行自身的资源及专业性优势,帮助客户制定的多样化、个性化的投资理财组合规划。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能够满足不同客户多样化、阶段化的增值保值需求,增加了银行的资金储备数量,拓宽了银行盈利来源,降低了金融资本风险,实现了商业银行运营、服务多元化、全方位的发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涉及生命周期、投资组合、资本资产定价及金融创新四个基本金融资本知识理论。同时,安全性原则、量入为出原则、经济效益原则贯穿整个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始终。商业银行逐渐重视理财产品的品牌建设,以信托类产品作为理财市场的主导,重视理财产品期限结构体系及分层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分为三个服务阶段:首先,要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并作出客观财务状况分析。这是个人理财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障,全面、准确的了解客户的收支状况、金融资本购买力、收入来源及自身投资经验及技能等才能合理、科学的优化调整客户的投资理财结构,提高资产的增值保值能力。其次,要根据客户理想财务目标,推荐理财产品和投资建议。这一阶段要充分利用银行的资源优势,重点考虑客户的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根据客户的实际考核指标推荐相应的理财产品。最后,要对客户的理财产品进行必要的修正及保护。国家金融资本市场政策、复杂的经济发展环境及客户的实际财务状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商业银行基于利润及信用的需要应该及时采取有效的理财风险规避防范措施,合理检测客户理财产品的收益及风险水平,保证客户理财目标的实现。在近些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努力实现由传统银行业务平台向现代化综合理财业务平台的转变、由单一的网点服务向电子网络化服务转变、由同质化服务向个性化、品牌化服务转变,这些转变带动了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前进的步伐,提升了自身经营服务的质量、内涵和功能,增强了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的制约与限制分析

(一)缺乏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正确、全面认识

首先,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是客户还是银行职员都存在对理财业务的认识问题。在对理财业务的理解上容易混淆与负债业务、资产业务概念,甚至将理财业务单纯的作为一种产品,以销售好坏评价业务好坏,局限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其次,过分的强调外在客观因素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影响,仅仅试图依靠政府政策及外来资源促进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缺乏必要的内在认识驱动力。最后,传统储蓄理财观念限制了个人理财业务的推广,绝大多数公民受传统储蓄保护和积累意识影响较深,不愿意或拒绝接受银行的理财业务介绍,过度偏好或迷信储蓄的安全保值功能。同时,我国公民缺乏对风险与收益之间关系的科学认识,对银行推广的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的风险预估不能正确理解与认识,仅仅试图依靠选择低风险的产品,选择性的规避风险,限制了高风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造成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畸形发展。

(二)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缺少健全的信用体制

我国商业银行利率受到众多因素的制约,不能实现利率的完全市场化,理财产品的价格及利润优势不显著,特别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完善,限制了理财投资渠道的拓展。健全的信用体系是个人理财业务风险与收益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客户收支、资产、负债等信息的消极存在,增加了理财产品的选择性风险,容易导致银行做出错误的、脱离实际的理财产品规划,为个人与银行都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实践中,金融市场的三大主体银行、保险、证券一直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特别是国家政策的独立操作,独立监督的要求,使银行受限难以与保险、证券产品相结合,个人业务局限于转让、、通存通兑等低级日常业务,难以满足客户在证券、保险方面的个人投资需求。

(三)银行自身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制约

尽管从个人理财业务的总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的数量繁多,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对理财产品的本质性认识,难以对产品进行深层次挖掘,导致个人理财业务的内在重复率非常高。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及销售环节的科学性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落后的理财理念及硬件、软件设备限制了销售渠道的畅通,没有完整可靠的运营操控系统,就难以完成严谨的数据计算和风险评估,双方的权利责任难以得到监督和管理,增加了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风险和与难度。

三、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对策

(一)学习先进理财发展理念,加深自身的专业化程度

我国商业银行应该结合自身的发展环境及特点,明确理财业务的市场产品定位,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丰富个人理财的产品内容和种类,根据不同等级及层次的客户需求扩展证券、基金、信托等类别的多元化产品,不断跟新现代化科技文化的理财观念,坚持品牌的开发建设。同时,加大个人理财业务职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以CFP考试为核心建立合理、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批高素质的专业化个人理财队伍。

(二)积极构建推进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内外部环境

银行要大力推动金融体制改革,扩大、巩固客户群体,展开跨行业的金融领域合作,提升商业银行的资金运行率,商业银行利用自己的信用及资源优势,可以开发更多的理财产品空间。

(三)建立、健全一个科学有效的理财产品销售体系

一方面,我们要实施客户关系营销管理战略,以客户的实际需求为销售的核心价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要适当的与客户通过各类社会活动接触,增加客户的信任度。在销售过程中,要全方位、多层次的为客户的实际利益考虑,提供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另一方面,注重商业银行内部的营销资源的有机组合,以不同的利润中心协调各部门的销售利益,增强各部门间的合作服务意识,激发工作积极性与产品的整合创新。

随着银行金融资本竞争的加剧,不断衰退的传统银行金融业务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竞争的发展需要,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赋予了商业银行新的内涵和生命力。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研究,有利于转变传统理财投资理念,刺激个人投资欲望,优化个人理财业务的体系结构,转变商业银行的盈利增长方式,有助于商业银行革新思想,提升理财产品结构和服务水平,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推动商业银行的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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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2-0108-02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金融市场不断的发展,金融创新不断的加快,银行理财产品也日益增多,同时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屡屡遭受侵害,商业银行隐瞒真实信息或者虚假告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制度不足,以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基于其弱势地位无法与商业银行在维权层面进行抗衡。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界定

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颁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进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产品,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推出适合不同人群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对投资消费者而言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复杂性。第一,商业银行对资金的完全支配能力。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能够实际的对资金进行占有、处置,并且根据合同的内容由商业银行对资金如何支配进行设定,以致于银行处于主导地位,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第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涉及状况复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不仅涉及风险状况复杂并且还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在设计时可将风险收益结构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差别分配,导致它的风险高于储蓄存款,高于股票等投资行为,并且流动性差。涉及多方利益是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一般是买卖双方即商业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但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的过程中,可能有融资对象、担保人等参与,所以导致其状况更加复杂。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银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理财业务的高速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日趋多样化,同时也导致了矛盾纠纷的增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揭示理财产品的风险,不得对消费者隐瞒事实或进行虚假销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体现在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之前、之中及之后所享有的要求金融机构向其全面、准确、及时、透明地披露有关信息的权利。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才能得以实现。

由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自身的高风险性、复杂性,使得消费者充分理解理财产品的内容并有效行使知情权,从逻辑上讲必须具备两方面的要素:一是要求消费者能够获知全面、真实、可理解性强的信息;二是商业银行合适的告知方式。然而,事实却是消费者在理财产品消费过程中与经营者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状况难以消除,经营者商业银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屡屡发生。其常见的侵权手段主要表现为:一是向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告知虚假信息;二是商业银行告知消费者的即便是真实无误的信息,但鉴于理财产品的复杂性、专业性,而消费者又欠缺理解该信息所需要的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此时商业银行负有更高程度的告知义务,而商业银行往往无视自己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解释说明义务,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实质意义上的侵害。基于此,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满足消费者的信息需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对称。

信息披露义务则是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而消费者需要获取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作出是否进行消费的决定,并且信息披露义务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出于审慎监管的目的,监管机构要求银行披露银行的风险状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二是出于诚信、公平的目的,银行在与消费者从事交易中应向消费者披露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明确商业银行所应尽的义务,但在我国的金融法规上体现不充分,致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护,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层面的不足

(一)法规的空洞化

1.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直接规定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的主要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具体言及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的主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5号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以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适当性原则精神已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有所体现,适当性原则是最早产生于美国大萧条之后旨在提升证券业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金融行销规制手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后,已成为证券市场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适应性原则是在说明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要求,要求适应消费者的知识、经验及财产状况。但过于原则化,这些原则性的规范在实践中并不能明确解答怎样为“如实告知”、如实告知该到何种程度,具体内容并未明确。

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度规范将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委托关系”,但这一关系的认定并不符合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实际操作状况。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兴起,也增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仅仅是涉及这一方面,模糊不明,这也体现了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说明义务的缺失。说明通常是指为弄清事物与事情的形态进行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与说明义务相关,笔者认为说明义务是以信息披露义务为基础,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继承与发展。不同于信息披露义务,简易地将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传达给消费者,而是使消费者充分理解产品的信息,说明义务有着更高的要求,如银行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将产品的弊端风险全部告知,但也有可能消费者对产品的风险理解错误并进行购买产生相关纠纷。

3.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规范,一般以部门规章和相关法规性文件的形式出现,其立法层级低,法律效力也远远低于法律法规。在法院审理相关诉讼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法庭中不能作为直接依据,法官仅仅可能参考相关文件,也证明了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层面其保护力度较为薄弱。

(二)监管的缺位

商业银行种类繁多的理财产品交叉融合的趋势导致理财市场的专业化分业监管模式与新形势下市场化需求不相适应。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监管存在监管标准不协调、监管权权属不清等明显问题,最终造成有效监管的目标无法实现。仅仅依赖于某一监管机构的专业化分业监管不能实现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我国现有机构中,对理财产品的消费者负有保护职责的,主要是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协会。就金融监管机构而言,多数机构中至今未设置由专门部门负责消费者保护的事务;同时,监管机构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投诉和解决纠纷的处理机制相对缺失。就消费者协会而言,鉴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知识结构、认识能力、专业技能等多方面的限制,消费者协会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较为薄弱,基本处于缺位状态。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消费者知情权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立法和司法裁判标准精确化

由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违规销售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纠纷频发。商业银行在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宣传中基于策略的考量可能会极力夸大自己产品的优势,而在司法认定中,商业银行的夸大其词与理财消费者的知情权本身又难以准确界定。立法规范的空洞化造成司法裁判中的裁判标准不明确,造成了司法实务中对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混乱状态。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相关立法使之能够给予司法以正确性的指引,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条文与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充实我国有关知情权保护的立法内容。引入说明义务,说明义务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披露有关产品的不利事实和有利事实,使消费者全面理解产品的内容。引入适合性规则,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能够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知情权行使的限制,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进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针对各自监管领域的理财产品,各个监管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规则,导致其规章制度混乱。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领域。金融市场混业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弥补监管缺位的漏洞,设置维护消费者权利的专门机构,以避免理财消费者知识匮乏所带来的理财风险。同时,向理财消费者提供透明的、可以充分理解的交易信息。该机构除了行使监管等各项金融服务职责及权能之外,同时应当承担推行理财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这一职能,以此加强理财消费者对金融体系的认知,确保其知情权能得到正当、有效的保护。

(三)强化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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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考试大纲的修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专业知识部分

一是强化了“金融市场”部分的内容。根据调研的情况,各行新入职员工尤其是非金融专业背景的,对该部分内容缺乏系统的、全面的认识,不利于对各个金融工具以及理财产品的理解,从而无法正确从事理财产品中对客户的必要性风险揭示和风险收益分析,故强化了这部分内容。

二是修正了“理财产品”部分的内容。根据调研过程中各行的反映,目前各行金融创新不断推陈出新,各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市场侧重点和差异化比较突出,故对“理财产品”部分的内容作了修正,着重突出了理财产品的理财特性分析,弱化了理财产品描述和分类。

三是增加了“财务分析”部分的内容。从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方向看,无论是理财产品的销售,还是理财顾问业务,都需要对客户的财务状况以及财务风险进行必要的分析,新增的这部分内容,正是针对个人理财从业人员进行客户分析的过程中出现的应知应会的内容。

专业技能部分

增加了“个人理财销售”这部分的内容。由于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尚处在初期阶段,银行大多还停留在理财产品销售阶段,特别是针对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不当销售和错误销售问题,增加该部分考核内容,目的是强化理财销售过程中的规范化问题。

删除“理财业务营销”部分的内容

试点考试后的广泛调研反映该部分考试题目缺乏客观性,同时考虑到目前各行营销手段和市场定位多元化的情况,此次考试大纲删除了“理财业务营销”部分的内容,只在第一部分“专业知识”理论部分对营销理论简要地进行了补充。

法律法规部分

一是着重加强了“职业道德操守”部分的内容。我国银行业职业道德操守已经出台并作为公共基础科目考核的内容之一,我们认为,虽然个人理财考试大纲的“职业道德操守”与公共基础科目存在部分重复,但是作为个人理财业务的从业人员应该强化该部分内容的掌握,尤其是对该部分的认知和熟识。

二是加强了“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部分的内容。根据我国银行业目前重点强调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对理财从业人员强化该部分内容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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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营销观念滞后,缺乏主动出击创造市场的意识。对于个人理财这种商品来讲,营销是十分关键的。目前,银行的市场营销观念相对滞后,突出表现为:市场开拓意识不强,仍习惯于坐在办公室等客上门;营销手段落后,停留在一般竞争手段上;对营销市场细分不够,也没有同客户形成稳定的联系,等等。银行业是一个以人为导向的行业,坚实的客户基础是银行的宝贵资源,客户的需求就是银行的服务范围和领域。我国商业银行要发展好个人理财业务、要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就只有以客为尊,围绕客户制定战略计划,加强市场营销。吸引客户,留住客户,银行才能生存。

3、个人理财业务在日常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些银行没有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代客理财的资金与银行自营资金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有些银行不是等代客理财产品到期后再核算、分配投资收益,而是定期在营业支出中计提应付利息,再将应付利息以支付投资收益的名义转到客户的账户;有的银行则由分支机构先支付利息,再将垫付的利息上划总行……,这些都是不规范的操作方式。

监管部门一再要求各家商业银行在销售个人理财产品时不得承诺保证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率,但多数银行未按要求执行。如有的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承诺“该产品收益率固定,最终收益上不封顶,远远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理财本金到期保证100%返还”;有的银行虽然使用预期收益率,但每期产品向客户支付的实际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完全一样;多数银行都是按季度定期向客户支付固定收益,有的甚至还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客户“免收利息税”,以增强理财产品对客户的吸引力。

有的银行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提示的风险较为笼统,如“本产品不可提前支取,具有市场风险、波动性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但未说明这些风险具体指的是什么。有的产品风险揭示比较含糊,容易引起歧义,没有体现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

二、解决我国个人理财业务问题的对策

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个人理财服务的实践,我国应从培育客户资源、明确市场定位、注重理财品种、复合型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进一步发展个人理财服务市场。

1、制订良好的培训方案,提高客户经理的专业化水平。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全球化,对理财业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良好的语言、沟通以及承受压力的能力,因此组建一支专业的、全能的个人理财专家队伍势在必行。这不仅是培养人才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顺应金融全球化的需要。银行管理层在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形势的学习、研究以及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客户经理的同时,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管理。另外,国内银行应与境外机构积极合作,引进国际经验,建立和完善客户经理人员的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创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可以借鉴美国的金融策划师CFP认证制度),以规范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业的发展,全面提升客户经理的素质。

2、调整营销策略,营造品牌效应。近年来,在金融产品同质化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品牌营销已成为各家银行掌握竞争主动权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规划现有的业务品种,在广度、深度、关联度三要素上做文章。通过应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及时而又不间断地向市场推出系列化、特殊化、现代化的业务新产品,辅之以精美的包装、广泛的宣传、良好的服务,使之更加适应市场的需求,树立起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名优品牌,并通过现有的各种业务宣传阵地,以统一的宣传形象、统一的宣传资料进行营销,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在营销策略上,应根据地理、收入、生活方式等不同标准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实行差别经营,突出重点,走“主营理财,专营理财,特色理财,精品理财”之路。

3、采取措施解决理财业务在日常运作方面出现的问题。个人理财业务是客户为实现投资增值,按照“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原则,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将其资金委托给银行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因此,商业银行客户理财的资金与自营资金在性质上有很大的区别,应该分开管理,封闭运作,单独核算成本和收益,而不能纳入自营业务收支的范围。理财资金不得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固定收益,实际收益应视投资运作和市场变化情况而浮动。

商业银行在销售、推广理财产品时,要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谨慎、尽职的原则,以明晰、通俗的文字说明投资对象、投资组合、投资范围、投资方式和收益预测、收益分配等情况,充分、清晰地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损失,保证客户在正确理解风险的基础上谨慎选择投资。在理财期间,要定期将资金运作、投资收益、市场风险等详细信息向客户披露。要明确银行和客户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应承担的投资和收益风险,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规范,同时为监管部门监督和检查以销售个人理财产品为名义变相高息揽储、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提供处罚依据。

三、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展望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已经呈现出大的发展趋势。

1、从单一网点服务向立体化网络服务转变。国内银行原来的服务基本上以网点为单位,服务渠道单一。个人理财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就是由原来单一的网点业务渠道服务向网络化服务转变。从中国目前银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各商业银行所能提供的金融产品其实基本上是一致的。随着人们金融活动范围的扩展,为了争夺客户,健全的服务网络将是今后商业银行竞争的另一个焦点。

银行个人理财服务渠道的发展走过了从单一、片面到整体、全局,再到多元、一体化发展的轨迹,而未来的发展方向将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金融业运营成本降低的要求,不受营业时间、营业地点的限制。能提供24小时银行服务的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正日益受到客户青睐,传统的分支网点数量比重正逐年下降。据统计,招商银行60%以上的个人业务已经实现了非柜台化操作,随着电子银行的发展,这一比例还将不断上升。

2、从同质化服务向品牌化服务转变。过去国内银行对品牌营销不够重视,各家银行产品的种类、结构、功能都比较接近,消费者难以区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作为金融业竞争发展新趋势的品牌竞争,正越来越受到各家银行的重视,成为现代银行业竞争的着力点和核心所在。特别是个人理财业务,作为面向广大客户的服务,在金融产品易被模仿的市场背景下,一家银行要保持与众不同的竞争优势,品牌无疑是必须重视的竞争手段之一。而个人理财品牌一旦在用户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就会大大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银行的商誉,这对银行整体形象的提高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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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8-0049-03

一、加拿大个人理财业的发展进程

加拿大是个人理财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加拿大个人理财业兴起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口老龄化加剧,加拿大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非常严峻,65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估计在未来40年中将增长一倍,从1997年的12%,到2035年达到24%;[1]二是退休金、社会保障、税收、遗产继承等法律日益复杂;三是金融管制逐步放松,众多金融新产品的涌现和金融服务的创新;四是大量投资机会出现,资产回报波动加大。

加拿大的个人理财业发展比较早,个人理财业比较发达,其理财协会主要有加拿大理财师协会(Canadian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Planners,CAFP)、加拿大保险与金融咨询协会(Canadian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and Financial Advisors,CAIFA)、理财师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Planners Standards Council,FPSC)等。目前,加拿大绝大部分注册金融理财师(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CFP)(注:注册金融理财师,是全球金融理财最权威的职业资格,由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理事会认定。)都属于加拿大理财师协会和加拿大保险与金融咨询协会的成员。

1977年Charles.H.Coveney成立加拿大理财学院(Canadian Institute of Financial Planning,CIFP),加拿大理财学院的主要任务是为成为注册金融理财师提供一个3年期的综合教育课程。1982年,加拿大理财师协会从加拿大理财学院分离出来,其目标是要强化个人理财的职业特性、帮助消费者意识到个人理财服务的价值、促使会员成为加拿大最优秀和最可信赖的理财师。加拿大理财师协会规定每个新会员必须由三名正式会员推荐,提供一个理财规划样本,并参加一个6小时的综合考试,而且在成为准会员之后一年才能成为正式的注册理财师(Registered Financial Planner,RFP)。该协会通过职业道德规范和一系列规则对会员加以管理,但加拿大理财师协会不提供理财课程。[2]个人理财课程主要由以下的组织来提供:加拿大理财学院提供6门注册金融理财师的相关课程培训;加拿大证券学院主要针对证券交易机构的雇员和投资组合经理,提供范围更广的投资课程和个人理财方面的基本课程;加拿大寿险人协会提供寿险、健康险和残疾险的培训;加拿大银行家学院通过直接或社区大学两种方式来提供个人理财课程。从发展趋势来看,加拿大注册金融理财师的教育项目增长速度很快,在理财师标准委员会注册的注册金融理财师教育项目提供机构已经从1998年的7个增加到2002年的25个。[3]

1995年11月加拿大成立理财师标准委员会,它提供一整套在加拿大关于个人理财的教育和实践标准。加拿大理财师标准委员会作为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理事会指定的理财组织,负责加拿大的注册金融理财师资格认定。理财师标准委员会已制定了一套针对理财师的道德规范,包括一些原则和有实际操作性的特殊规定,通过道德规范对会员实施严格的管理,以保证理财服务的质量和行业信誉。1996年加拿大成为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理事会成员国以来,其注册金融理财师的数量增长迅速,目前已接近17000人,数量仅次于美国(见图1)。

图1加拿大注册金融理财师数量增长图

资料来源:根据理财师标准委员会的《CFP增长[1996-2006]》相关资料整理。

二、加拿大个人理财业的特点

1.个人理财业务内容覆盖较广,理财产品种类丰富。投资类理财工具有联邦政府证券、金融机构存款、公司债券、股票、共同基金等。退休金类理财工具有加拿大养老金计划、老年补贴、基本保证收入补贴、雇主退休金、注册退休储蓄计划、递延收益分享计划、赠予人寿保险等,另外,年金和反向抵押贷款也是常用的退休计划工具。此外,为了实现遗产计划的目标,通常会用到的理财工具有赠予、遗嘱、人寿保险和信托等。由于法律、税制等政策环境复杂并与美国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加拿大的个人理财业与美国有许多共同点,其个人理财业务内容覆盖较广,投资、保险、退休与员工福利、税务、遗产等方面涉及内容较为均衡。[4]

2.偏重税收和遗产计划。加拿大是个人所得税负很重的国家,约90%的财政收入来自于个人所得税。而且,加拿大个人税制非常复杂,这也就为个人税收筹划提供了运作空间。事实上,加拿大有不少理财师专门帮助客户制定税收计划,甚至为客户提供报税服务。加拿大的遗产继承法律规定的手续非常烦琐,遗产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的步骤有:准备资产和债务清单、确定遗产计划目标、准备遗嘱、遗嘱检验、纳税、遗产转移给被继承人。[5]部分理财师专门提供遗产继承服务,在遗产继承服务中,有很多专门的职业资格,专业化分工很细,很多理财师仅提供整个遗产继承服务中的部分业务。

3.独立理财公司的主导作用。加拿大的理财师分散在不同领域,包括理财公司、保险、自我雇佣的金融咨询企业、共同基金、银行/信托、证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信用联盟等。独立理财公司在加拿大个人理财业中发挥主导作用,这一点类似于美国个人理财业。另外,保险领域和自我雇佣的金融咨询企业中的理财师也占有较大比重(见图2)。

资料来源:根据理财师标准委员会(FPSC)的《CFP工作生活质量的调查报告(2000)》相关资料整理。

4.个人理财业务在各省间的通用性不强。由于加拿大各省的法律政策有较大的不同,导致各省的个人理财业务的通用性不强。为了适应加拿大各省的法律,加拿大理财师协会专门制定了7章针对各省的理财规定,每一章都注明地方会员的具体需求。

三、加拿大理财业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1.构建完善的个人理财教育模式。个人理财在我国正处于导入期,当前首要的工作是构建完善的个人理财教育模式,加强个人理财的教育培训,将正确的理财理念导入中国,培养优秀的理财专业人才。

借鉴加拿大的经验,我国的个人理财教育模式可以有以下三种选择。一是通过大学开设个人理财课程,甚至设置个人理财专业来系统地培养个人理财专业人才,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个人理财教育的学历制度。二是个人理财培训市场的逐步培育,这类培训主要面向市场,针对现有和未来理财从业人员提供中短期培训,可以由一些专业理财培训机构或大学来承担(注:目前上海已经有点金理财培训公司、理财专修学院等专业理财培训机构。同时,已有不少国外理财协会进入中国,开展个人理财培训。)。另外,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Council of China,FPCC)已经于2004年9月成立,中国的金融理财师考试已于2005年开始,CFP资格制度即将进入中国,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可以授权一些理财培训机构通过个人理财培训市场来提供金融理财师的考试培训。三是金融机构如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内部培训,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内部职员,通过理财培训,使内部职员掌握理财技能,熟悉理财产品,更好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这类理财培训的对象覆盖面比第二种模式要窄,实务性很强,更多地将本机构的理财产品渗透到培训内容中。

2.加快金融产品的创新,为个人理财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我国加入WOT后,金融业改革开放不断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在加速,但相比金融业发达的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产品仍然不够丰富。在中国今后的金融业发展中,还应该加快金融产品创新的步伐,特别是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制度改革的推进,中国不仅要在投资产品上积极创新,还要在储蓄产品上加大创新力度,丰富储蓄品种,为巨额居民储蓄提供更好的增值空间。[6]

3.依据我国国情来拓展个人理财业务,引导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方向。从我国的现实来看,个人理财业的发展重点应在投资、保险和退休计划。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应注意引导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方向,使中国个人理财业持续健康发展。[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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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rspective of Personal Financial Planning Profession in Canada

CHEN Bing1; LI Li2

(1. School of Finance, Shanghai lix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Shanghai 201620,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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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监会《农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定义: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农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从凯恩斯货币需求理论来看,个人做出理财行为本质上是对货币需求满足程度的一种选择。农业银行作为货币的中介机构,在货币流通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与资金有关的供需一般都有农业银行的参与。农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是帮助客户对资产进行保值增值,并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增加收益。通过投资组合理论,可以扩大投资组合进行风险分散化。

二、农业银行沈阳分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品种的同质化严重,产品创新滞后

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同质化明显。虽然农业银行沈阳分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名目众多,但产品的设计与流程基本相同。趋同的储蓄产品和储蓄利率已经无法满足居民个人的理财要求,这对农业银行沈阳分行个人理财产品开发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个人理财市场细分不足,产品定位不准

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细分不足。个人理财市场是一个以提供差别化产品为服务对象的业务市场,个体客户所需要的理财服务不尽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在确定市场营销策略以及实施战略的具体措施之前首先必须进行市场细分。

个人理财业务产品定位不准。目前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在理财方案设计中,市场层次细分不够,理财产品像流水线生产出来,个性化服务远远不尽如人意。

(三)专业化人才技术水平低,资产不能增值

个人理财业务专业化人才缺乏。由于农业银行沈阳分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很强的综合性业务,它要求从业人员除了应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练的投资技能外,还应掌握法律、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并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公关能力。但目前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内符合以上标准的专业理财人员严重匮乏。

个人理财业务信息系统不健全。农业银行沈阳分行与证券、保险、信托之间的客户信息资料不能共享,客观上造成客户信息资源的浪费,不利于个人理财业务向纵深发展。

三、农业银行沈阳分行个人理财业务完善和发展的对策思考

(一)弥补产品的严重同质化,进行产品创新

银行个人理财的产品开发策略。开发的关键点在于“以人为本”的创新,要求在个人理财产品定位首先是根据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战略,通过市场细分,找准目标市场,明确所服务客户的构成,实现个人理财业务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

银行个人理财的产品创新策略。根据细分出的不同的市场,利用自身资源、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其开发出的产品根据不同的客户群进行组合、适当调整,达到最佳的产品组合,能够有效地规避投资风险,增加资产的收益性。

(二)加强个人理财市场细分,产品准确定位

加强银行个人理财的市场细分。在经济发达地区开发高起点、高科技、高收益的个人理财业务,以跟上国际个人理财市场的发展潮流;在经济落后或较不发达地区,则要在巩固和完善已有的个人金融业务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收付、代保管、信用卡、代保险、个人信贷等业务。在收入水平上,对中低收入阶层提供低费用、低风险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实用型金融业务;对高收入阶层可以选择提供高费用、高风险、高收益、多样化的金融业务。

准确进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定位。通过运用市场细分策略,农业银行沈阳分行进行市场定位,有针对性地推出个人金融业务进而占领市场,以获得更多的理财客户,找准切入点向客户提供贴近个人实际情况的理财产品和产品组合方案,在短时间内和客户建立信任机制,增加客户对银行理财业务质量和理财服务水平的信心。

(三)加强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实现资产增值

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理财队伍。农业银行沈阳分行要培养一支富于创新,善于经营,勇于开拓的复合型理财人员队伍,一要明确客户经理的准入门槛,选拔素质高、可塑性强的人员充实到客户经理队伍中;二要通过严格的、多方位的培训,建立起一支全面掌握银行业务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三要明确客户经理职责,制定客户经理工作目标,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客户经理职业规划结合起来;四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客户经理考核体系,将客户经理个人职责、工作成绩与考核奖惩紧密联系起来。

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理财服务专业技术支持平台,要求银行必须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对信息平台、网络渠道和电脑软硬件的开发、建设和利用,把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真正纳入信息产业或“信息银行”的领地。目前,我国银行业在个人理财业务上,急需加大科技设备的投入,促进银行在线支付,实现将个人理财业务向客户家中、室外、办公场地延伸,为客户提供不间断的理财服务,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稳定性,从而通过各类型业务的交叉销售获得综合收益。

参考文献:

[1]郑先炳.西方商业银行最新发展趋势[M].中国金融,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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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近几年开办的一项新业务,是商业银行根据客户所确定的阶段性的投资目标,按照客户的实物性资产、现金收支状况,围绕客户的收入、消费、风险承受能力,形成一套以个人资产效益最大化为原则的、人生不同阶段的财务安排,并在此过程中提供有针对性的综合化的差异性理财产品和服务,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保险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调整资产配置与投资,并及时了解自己的资产账户及相关信息,以达到个人资产收益最大化。银行的理财产品总的来说比投资其他产品的风险程度稍微低一些,主要类型有和股票型产品挂钩的,和货币型市场挂钩的,和基金公司的产品挂钩的,以及和信托型挂钩的结构性产品,这几大类风险特性都不一样,广义来说,银行理财产品最原始的产品就是居民储蓄,这方面本金是零风险,相对来说收益就会比较低一些,就是我们说国家出台的利率政策的制订,风险比较高的就是和银行挂钩的结构性的股票型基金。

1.1 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分别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萌芽阶段(1978年-2002年),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了办理个人理财业务,此时,各银行的竞争中主要以银行储蓄及国债为主,人们的理财方式也只是通过简单的存储业务来获得微薄的利息收入,直到1996年的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推出了最早的理财产品。

起步阶段(2002年-2006年),真正拉开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竞争序幕的是2002年10月招商银行推出的“金葵花理财”业务,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的稳健递增,人们拥有的财富不断增加,理财的意识不断的增强,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不再只局限于简单的储蓄存款、获取利息,理财需求与理念也得以提升,中国开始进入了前所未有的理财阶段,国内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迅速发展。

初步发展阶段(2006年至今),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不断扩大,种类在不断的创新,不断满足消费者日渐提高的理财要求,理财产品发展逐步走上快车道。

1.2 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

据Wind资讯统计,商业银行2009年共发行约4358款理财产品(见下图),就国有四大行而言,其中中行发行428款,建行发行302款,工行发行151款,农行同期仅发行14款产品,势头非常迅猛。2010年仅前5个月,统计显示银行理财产品达到了3906支,其中绝大部分产品目标对象是城市居民或机构,极少部分专门针对农民的理财产品。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不断提高,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个人理财市场需求日渐凸显的情况下,我国各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了形式多样的个人理财服务和专业化的品牌。随着我国理财服务业开放步伐的加速,个人理财业务体现了客户数量多、财富增长快、客户对理财业务和风险认识提高等特点。个人理财业务正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已经成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商业银行传统业务风险日趋增大,存贷款利差日趋缩小、外资银行步步进逼的形势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应当深入分析其问题之所在,以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长足发展。

2、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制约

我国金融机构现阶段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限制了银行业个人金融业务拓展的空间。个人理财业务的范畴不仅包含投资理财还包含融资、保障结算等,投资理财涉及股票、基金、信托、投资型保险、债券、期货、不动产等。从国际发展来看,分业经营虽然对控制风险有一定的优势,但是未来的趋势是金融服务“一站式”的混业经营。由于现有的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使得金融机构无法跨越行业壁垒将三者优势结合起来,不能提供包括证券、保险在内的综合理财服务,个人理财规划制定起来就有相当的难度,导致了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受到了许多限制,只能停留在银行业务这一个层面,采取一些网上银行、柜台优先、绿色通道,免年费、利率优惠等较低层面的手段。

2.2 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创新

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断丰富,但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相比国内的理财产品品种较少而且同质化严重。在投资领域,几乎都是证券、外汇、保险、基金等投资产品的组合。目前的个人理财市场与成熟市场的银行理财相比,更多的是形似,还没有达到神似。在业务范围上表现为,把现有业务进行重新整合,普遍缺乏更为细致的客户分层,无法为客户提供切合需求的个性化服务;在财务策划上技术人才的支持都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投资产品在广度和深度上均不能完全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从目前国内同业的情况来看,基础金融产品在同业之间相差无几,理财产品的市场定位和定价无法展示出各商业银行的产品特色,同质产品的竞争完全体现为市场价格的激烈比拼,严重影响了理财市场的健发展。同时,金融产品的复制特点加剧了这一现象,一家银行刚刚发出新的理财产品,其他银行就能够立刻跟进,名目虽不雷同,但功能特点相似、投资收益相当,几乎是克隆。许多理财产品只是名字的区别,而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对个人客户而言,这些产品的确眼花缭乱,却缺少实际吸引力。个人理财的精髓和主要的方向就是它的个性化服务,因为有一定财富的一个人,他在生命的不同周期阶段,对理财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而且人们对于风险的承担偏好程度不一样,有的人可以承担一点风险,有的人不愿意冒风险,所以根据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偏好、不同的投资需求、进行个性化服务,进行产品的创新,这才是我们未来个人理财市场发展的一个真正和方向。

2.3 业务整合不够

个人理财是一项综合服务,涉及银行内部多个部门,银行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综合服务,它的顺利开展必须依赖前后台业务的整合。而目前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分别由多个部门管理,导致前后台业务条块分割。个人理财未能形成相对独立的运作系统,使商业银行无法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服务。需要商业银行建立适应理财市场变化的组织管理体系,优化内部组合。

2.4 缺乏高素质的综合理财人员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服务要求高,要求理财师具备较高的素质。一个优秀的理财师需要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证券、银行、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多方面知识,具备丰富实践操作经验,并有良好的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还必须具有优良的品德、诚实守信。但是国内银行普遍缺乏高素质的优秀理财人员,一些理财人员自身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所从事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也不了解,对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认识不足,造成了销售行为的不规范,推销效果低下。

3、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的建议策略

3.1 推进金融混业经营,促进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目前在全球混业经营浪潮的冲击下,我国在现有的政策法律下,放开对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的限制,鼓励金融业务创新,并且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商业银行可以借助这一契机积极促进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核心是通过对客户资产运用的规划和合理组合,实现客户消费效用的最大化,因此,推进金融混业经营,将成为推动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首先,金融监管当局应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宏观指导、协调支持的职能,呼吁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之间要加强跨行业的合作,并应积极鼓励其提升行业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进行各金融机构之间理财产品及服务的各作,以实现个人理财业务的突破。其次,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严格的监管。在完善个人理财服务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实行个人理财服务“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应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做好与法律、工商、税务、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配套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规划及跨行业管理办法的制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工具。

3.2 以市场细分为基础,建立个人理财产品的多样化创新机制,实行产品差异策略

市场细分是按照一定因素将某一整体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分市场,以便确定企业的目标市场。在每一个子市场内,客户具有相同的特质,银行可以针对他们设计出相应的产品,提供个性化的销售组合,从而提供更有个性,各具特色、更符合客户需要的理财产品和服务。

当前,国内银行的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可复制性。在这一背景下,只有依靠卓越的理财产品以及超越客户预期的特色创新产品及服务,提高客户的认知度和荣誉度,才能在纷繁复杂的产品和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超出。商业银行要在多个层面进行创新,首先是要在理念上进行创新,银行要改变过去理财业务强制推销的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其次,在理财产品的开发架构上进行创新,在个人理财产品设计的时候,要有总行牵头,统一产品的标准、规格、销售程序、产品宣传,这样才能保证理财产品的品牌。第三,引入多方参与合作开发新产品,银行个人理财离不开保险、证券、信托的参与,银行要改变单打独斗的格局,积极寻找与第三方合作的机会。

3.3 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商业银行应充分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特殊性要求,打破业务间相互割裂的局面,以便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理财服务。因此,银行应结合组织机构改革和业务分工重组,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需要和要求,专门指定一个职权相对独立的,职责比较明晰的,专业结构比较综合的业务部门负责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规划和发展。对现有银行制度进行清理整合,梳理规范业务和管理流程,对岗责体系进行明晰和细化,构建科学的基础管理平台,发挥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的作用。实现管理科学化,提升风险控制能力,运用标准化的方法来解决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问题。明确理财人员职责,将理财人员个人职责、工作成绩与考核奖惩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将理财业务纳入经营绩效考核,提高理财产品计价比重,逐步向全面产品计价过渡等考核方法的改进,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同时,商业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投资及后续服务等环节应建立健全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向客户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3.4 加强理财人员的培养,形成有效的客户经理制度

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作为一项新业务,由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服务要求高等特点,因此培养一支富于创新,善于经营,勇于开拓的复合型理财人员队伍,特别是客户经理的专业素质,是理财中心在未来的发展竞争中掌握主动权,获得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关键。为满足VIP客户日益增长的客户金融服务需求,国内银行应在构建新型营销体系的同时,顺应世界金融混业经营潮流,引进、培养和储备一批熟悉理财规划和外汇、基金、证券、期货和保险业务的高、精、尖专门业务人才,培养一支忠诚敬业的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队伍,发挥他们作为理财业务主力军的作用。同时,强化对理财人员理财观念的培养则是理财人员进行理财市场营销,扩大理财市场份额的现实需要。人才队伍的建设要特别重视和培养理财业务的高素质人才,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银行要对现有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加强培训,鼓励员工学习进修,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培养一支专业的理财队伍。

4、结束语

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委托业务,该业务的核心是“理”,所以银行要改变过去单纯业务营销的理念,全新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利用银行创造的各种金融工具,为客户真正搭建起一个适合终身受用的、收益风险均衡的理财组合,满足客户财富保值增值的目的。从根本上说,个人理财是利用客户的各项财务资源,帮助实现其人生目标的过程。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要能够得到客户的信任,银行便会有源源不断的客源和生意,利润接踵而至。因此,银行应当着眼于长期,制定理财服务终身制,对凡是接受过本行服务的客户实行“盯住制”,无论这些客户是否仍继续购买或接受本行的服务,客户经理都应当继续跟踪和了解客户的各种情况,及时提供各种经济、金融信息,使其感受到本行对其予以的关注与重视,从而激发其忠诚感,最终驻留或返回本行。总之,树立服务终身制的理念是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制胜关键。

参考文献:

[1]吕仲,李峥.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分析和发展建议[J].财税金融,2010(04).

[2]邓杨学.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经济师,2008(2).

[3]李诚丁.浅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J].《西南金融》,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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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一)社会财富分配原则多元化

社会财富分配原则的多元化带来个人资产的多元化,对个人资产的管理将成为商业银行效益新的增长点国。个人银行业务在国外银行的业务比重一般在30%-50%之间,而国有商业银行的占比大都低于10%。近年来,由于个人资产增长迅速,目前国内银行对公存款与个人存款之比已经倒挂,为4:6。个人理财资产由过支的储蓄存款向拥有外币、股票、基金等多样化发展。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居民正由单纯的消费者转变为借款者、投资者和消费者,从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个人理财服务需求市场,为国有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个人理财业务的增长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会受到金融市场中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而金融机构及个人投资者都可能遭受金融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市场风险上,各银行为吸引客户,片面追求高收益率,忽视风险防范,运营成本与收益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风险与收益的缺口也开始扩大;除了市场风险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还体现在操作风险上,银行大量推出创新理财产品,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往往相对滞后。有的银行对空白理财产品认购书不作重要凭证管理,经办人员对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分支行超计划销售,存在较多的风险隐患。

二、国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策略思考

(一)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

针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问题,需要从四个方面加强研发能力:一是在产品设计中加强期权理论的应用;二是引入模块化设计理念;三是谨慎选择挂钩标的的品种;四是增强产品差异化程度。

1.在产品设计中加强期权理论的应用。与保证收益型产品相比,非保证收益型产品,特别是结构型理财产品,最能体现金融创新设计.特别是奇异期权的应用,大大扩充了理财产品创新的内容,除常见的普通期权、范围期权、两值期权、障碍期权外,还可以在产品设计中应用复合期权、任选期权、回望期权和亚式期权等奇异期权。复合期权是基于期权的期权。

2.引入模块化设计理念。模块化设计是以功能分析为基础的一种现代设计方法。用系统的观点,采用分解和组合的方法,建立模块体系,并将若干具有相同或不同功能、可以互换的模块,通过模块的选择和组合,构成多种多样的产

品。它包括模块分解设计和模块组合设计两个过程。“分解”是将大系统按照产品的功能结构有目的的分解为若干小系统,因此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简化系统分析与设计,实现小系统设计。“组合”是根据产品的特定技术性能和使用条件,使各功能小系统融合为符合要求的适用产品。

(二)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

对于个人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产品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既包括银行提供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还应包括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具体建议如下:

1.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是有效防范个人理财业务各项风险的必要基础。第一,识别风险,进行事前风险评估,根据银行的发展策略、资本实力等来确定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第二,度量风险,银行应对可承受的风险程度进行指标量化,针对不同的风险进行不同的风险限额管理,可自行研发或购买风险管理模型,使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风险价值限额等多重指标,并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

2.采取差别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同类型风险对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的需要是不同的,业务和风险管理过程的不同阶段对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的需要也是不同的。针对银行在其开发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中所包含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应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产品建立相关信息的统计与监测制度和机制,就理财业务的总体情况、理财产品的销售情况、投资组合设计及投资情况、理财产品的终止和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相关分析结果以及法律诉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应定期汇报高级管理层。同时,商业银行应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参考文献:

[1]李忠.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思考.中国金融网.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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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即是在相关契约的规定下,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商业银行代为管理,形成典型的委托关系。根据委托理论,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会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商业银行由于拥有个人投资者乃至监管部门不具有的信息优势,为追逐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商业银行在过程中可能按照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产品设计和投资管理。这使得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不符、投资过程不公开、侵占投资者个人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监管法规建设、切实推进投资者自身教育、强化第三方托管人交易监督力度等方面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风险防范工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监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制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相关法规的主要依据。2005年11月1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开始生效,这是我国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第一部法规。该办法对理财业务进行了分类和定义;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并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同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开始生效,该指引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综合理财服务的风险管理以及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三项风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首次提出了资产托管的概念,要求对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

2006年6月21日,《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生效,该通知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托管机制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将其看作是控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的重要措施。该通知同时对代客户境外理财允许的投资标的进行了说明,既主要投资于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禁止直接投资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

2006年6月23日,针对个人理财产品诉讼而引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不断加大,以及产品结构过于复杂和投资对象的多元化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上升,银监会颁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向投资者充分、清晰和准确地解释相关风险,不得用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宣传。

伴随着国内各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以及广大投资者对海外投资标的逐渐适应。2007年5月10日,银监会对《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内容作了调整,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投资标的扩大为境外股票、结构性产品以及用于避险的衍生产品。“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成为了这一时期风险监管的导向。监管机构要求各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要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机制,依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资料对客户的风险承受度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等级,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等级适当的产品,避免理财业务人员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在对收益率以及投资决策的信息披露上,也进一步明确了要求。

2007年11月28日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将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并对相关报送程序进行了简化或降低了要求。此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数量和规模迅速膨胀。

然而,伴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到来,部分商业银行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由于诸多原因,出现巨额亏损,甚至被迫清盘,对银行和投资者均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此,2008年4月3日,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客户评估流于形式,风险揭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财业务人员误导销售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进行了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

2009年7月6日,针对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标的混乱、风险控制措施不力的倾向,银监会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用于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标的市场公开评级应在投资级以上;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权益类理财产品被全面抑制。

纵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相关监管法规的演变过程,不论监管法规的导向、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及理念,还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募集、运作投资都在逐步走向成熟,对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工作也日益强化。然而现有的监管法规仍然无法对某些存在的问题提供有效监管:如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运作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引入资产托管机制,通过第三方托管人对投资管理者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也是防范理财产品风险的有效手段。但目前,除QDII类产品法规规定需要强制托管外,其他类型的理财产品是否需要托管,完全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相关监管法规的建设,从制度上加强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

二、加强投资者自身教育

投资者作为理财产品的直接购买者和最终持有人及受益人,应进一步强化自身教育,在充分了解不同类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特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资产状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首先应了解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分类。按照投资标的不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可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和权益收益类理财产品两大类。前者又可细分为货币市场类、债券市场类、票据资产类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从收益类型即对本金损失承诺的不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三类: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而根据流动性的不同,理财产品可分为带有提前赎回及提前终止条款和不带有提前赎回及提前终止条款两类。

其次应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普遍具有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大部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都不能提前支取,虽然有部分产品设计了提前赎回或终止条款,但投资者在选择提前赎回或终止后,其实际所获收益率比原预期收益率会有很大幅度的下降。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如果在投资期间急需资金,则只能通过质押贷款的方式获得资金。

2.市场风险:目前商业银行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多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即不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同时也不承诺最低收益。这其中权益类理财产品由于本身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市场,其收益率与投资标的的市场表现紧密相关,投资者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率常常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由于预期收益率相对固定,如在投资期间遇市场利率调整,投资者将损失利率调整的机会收益,甚至出现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低于同期限储蓄利率的情况。

3.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由于投资于不同类型的投资标的,广大投资者还面临着标的资产债务人违约的信用风险。特别是对于目前占据市场主要地位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如遇债务人违约,投资者将可能遭受巨大损失。

除此之外,投资者还面临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披露不充分、购买和赎回限制条款较多等问题。投资者在选择购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的投资标的、收益率计算依据、流动性设计等细节,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来决定是否购买。

三、加强托管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托管机制是指由第三方商业银行即托管人承担受托人角色,负责保管理财产品资产,并监督投资管理人对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实际操作中,拥有较高独立性的托管人,凭借其掌握的投资人资产运作信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或信息获取成本高昂的难题。可以说,托管机制是保障投资者委托资产独立性,消除投资管理人即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及各类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有效途径,是利用信托机制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