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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固定资产的界定
1、固定资产是指能独立使用,耐用器在一年及以上。在使用过
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2、单价:专用设备≥1500元、一般设备≥1000元。
3、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的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的大批同类物质(如课桌椅、名贵花木、图书)业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可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
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1)房屋和建筑物。指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绿化、土地。房屋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后勤用房、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一般建筑、棚架建筑、画廊亭阁、人防建筑、运动场地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学仪器及设备、美术设备、音乐设备、体育设备电脑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行政事务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医疗保健设备、消防安全设备、炊事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玩、字画、赠品、纪念品等。
(5)图书。指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种用书,如图书室、阅览室的图书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如被服、装具、动物等)。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
1、新增固定资产一般通过购置(市场采购、政府采购)、调入(有偿或无偿调拨)、自制、赠送(单位或个人赠送)、盘盈(在物资核对过程中有物无帐的物)等所得。任何一种途径获得的固定资产,都要附有相应的请购单、调拨单、自制人证明、赠送单、盘盈经手人证明。采购必须符合政府采购制的有关规定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固定资产新增后,资产管理员对照实物和发票进行验收(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品、材料易耗品均要验收),验收时对照采购计划、质量、型号、规格、数量、金额、逐项验收。精密贵重设备,如计算机、多媒体、钢琴、空调等要会同专业人员共同验收。验收后要填写验收单,方可入账和入库。
第四条:日常固定资产的管理
1、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本着“谁领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校级和总务处二级管理。
2、固定资产管理做到“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静态管理指对库存物资做到账单清楚,存放有序,账账相符、帐物相符、账卡相符。动态管理一是财产的进、出过程管理,二是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要加强动态管理,既做到物尽其用,又对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要多加关心,注意其流向,以防挪作他用或失窃,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对特种设备(电梯、升降机、压力容器等)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作。
3、学校校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侵占,杜绝任何使用中得不安全隐患,以确保校舍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使用的合理性。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和处置
1、总务处每学年会同财产清查小组,对学校资产每学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按要求填写有关报表存档并送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2、盘点清查过程中如发现盘亏、毁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3、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调拨、捐赠、出售等处置,必须按《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普教办〔2008〕65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六条:新增固定资产验收入库
验收入库后,资产管理员要在ETE软件中及时登帐,并制作相应的正副卡片和标签。贵重物品还要建立相应的档案(档案包括说明书、维修卡、发票复印件等),做好部门领用准备工作。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日常账务处理
1、在使用过程中,资产管理员要根据资产的运作状况及时作增减值处理。增减值处理另附件。
2、在使用过程中,资产管理员还要及时进行内部的转入和转出的帐物处理。转入和转出指学校内部一个使用部门转入其他使用部门的物资,其管理权属发生了转移,必须立即在各分户账户中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固定资产账务注销的管理
物资注销一般通过盘亏、毁损、报废、调出等途径进行,注销物资都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及时作出帐物处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帐物处理
固定资产帐物结合流量管理示意图
固定资产 购置、赠送
调入、自制
盘盈 验收单、发票
财产管理总账 财务帐
卡片 注销 残值
申请 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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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主要生产资料,各单位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掌握各项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清查盘点等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和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改、检修和出售、无偿调拨、盘盈、盘亏、报废、租赁、投资等事项,均需按财务管理权限及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与归口相结合的原则,省公司下属各单位应按分工权责管理固定资产。
第六条 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部门,从价值管理角度确保帐卡相符,以保证资产的完整。
(一)、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价,按规定提取折旧,及时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
(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查,参与盘查清点;
(三)、会同和参与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四)、按照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资金情况,提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购建和更新改造规模的意见;
(五)、参与固定资产检修计划的制订,并监督检修费用计划的执行;
(六)、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资产保险和残值回收工作。
(七)、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的资产保险由省公司负责办理,委托省公司经营管理的参股公司其他单位原则上也由省公司统一办理。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门是生产性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确保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保证卡物相符,协助组织清查盘点并检查其使用效益,对闲置多余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和贯彻各项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
(三)、审核和统筹安排各项固定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基建、更改及检修工程的竣工验收,检查其投资效益;
(五)、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
(六)、负责各项固定资产的技术档案管理,制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调度部门负责主管调度通讯系统的固定资产,掌握其实物动态和技术管理。
(一)、负责调度、通讯各项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并检查其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和贯彻上述资产的运行、维护等技术管理制度;
(三)、提出上述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意见,交生技部门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基建、更改及检修工程有关调度、通讯部分的竣工验收,检查其投资效益;
(五)、审查有关调度、通讯系统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转生技部门审核。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分工主管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掌握其实物动态和维护保养。
(一)、负责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并检查其使用情况及效益,对闲置多余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和贯彻上述资产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
(三)、提出上述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意见,交生技部门统筹安装,经批准后组实施;
(四)、审查有关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停用、拆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转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条 物资供应部门是采购固定资产的职能部门,参与和进行资产的购建、出售、报废、清理等工作,发挥资金的最好使用效果,负责维护、保管好在库的资产。
(一)、负责按批准计划,采购固定资产,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和领退手续;
(二)、妥善保管在库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维护检查,保证其完好无损;
(三)、办理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租赁和报废资产的清理、残值回收工作。
第十一条各基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是负责按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进行建设并负责工程的质量及如期完成。
(一)、在建设期间对原有固定资产因工程需要需拆除或报废时,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二)、工程竣工资产移交时,要开具移交清单随实物移交。并在规定期限内,编竣工决算送审,移交清单应与竣工决算一致;
(三)、在建设期间,部分已完成的固定资产,因工程需用,应即开具清单移交给生产单位,并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部门(各领用单位)是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负责所管理的资产维护检修,保证资产的安全健康运行。
(一)、对固定资产卡片(副本)有专人专职或兼职管理,并需及时办理各项增减、变动手续,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
(二)、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资产的保管使用落实到人;
(三)、经常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查一次,保证帐卡物相符。发现卡物不符,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由于各单位机构设置和分工不尽相同,各单位在制订管理办法时,可适当调整和补充,并将各自制定的管理制度(办法)报省公司。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分类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单价在两千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价在两千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非生产、经营的设备、工具等。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一般作为低值易耗品或列入固定资产的附属设备。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界限按《华东电网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执行。凡列入目录的资产,均属固定资产,不受单位价值限制。
固定资产的帐卡登记以目录所列的登记单位为计量单位。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七大类。
各大类下再以基本属性,按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类别分类,进行管理和核算。其属性分类为:
发电及供热设备、输电线路、变电设备、配电线路及设备、用电计量设备、通讯线路及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水工机械、检修及维护设备、生产管理用工器具、运输设备、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房屋、建筑物。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计价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按审批权限及批准的计划进行。不论何种资金渠道增置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必须由企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建设单位移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按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改、扩建工程如在原有资产基础上进行,按原有价值加上改、扩建费用,减去拆除部分的变价收入计价。如推倒重建,则按新工程决算计价,原固定资产作报废处理。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或按市价),加包装运杂费和安装调试成本计价,其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入累计折旧。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不包括安装费用),加上新发生的包装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用计价。同时按已提取的折旧,计入累计折旧。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同时按其新旧程度计入累计折旧。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费调试费等计价。
(七)、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帐面值不得随意变动,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可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
(二)、根据国家规定,对用于投资的固定资产由双方协议作价;
(三)进行技术改造,增加或拆除附属设备、调整原资产价值;
(四)根据已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来固定资产的计价有错误,必须更正。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减少与清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少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固定资产一律实行有偿转让;
(二)、各单位按财权划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对闲置、多余的等固定资产出售,其价格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合理作价,一般不应低于净值。
在出售时,由资产主管部门填具固定资产出售单,经批准后,作为开具发票的依据,并负责收回货款。财务部门据以减少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三)省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经省公司年批准可实行无偿调拨。
固定资产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无偿调出时,保管使用部门根据批文填具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双方签章交财务部门减少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四)、有偿调拨的计价原则是,新设备按帐面原值计价,旧设备按固定资产净值计价,技术性能尚好的设备按质论价。
(五)、固定资产无论有偿或无偿调拨,均由调出单位办理调拨手续。省公司所属单位,由省公司审批,基层单位内部固定资产转移由企业自行建立审批制度。
每一单位帐面原值在十万元以上者,由省公司转报华东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六)、用户投资兴建的专用输变电设备和地方投资兴建的农用输变电设备,建成后因供用电管理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报省公司批准,移交给电力系统统一管理,实行无偿调拨。电力系统建成的输变电设备,无偿调拨给系统外管理,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七)凡属大型施工机械、50000千瓦及以上的发电机组、220吨/小时及以上锅炉、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和3000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的对外调拨,均需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八)、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可申请报废:
(一)、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机件陈旧,损坏严重,经鉴定修复费用太大或修复后使用年限不长,经济上极不合算;
(二)、腐蚀、损坏严重,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毁损无法修复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又无法整治的;
(四)、已淘汰的高能耗、低效率产品,无另配件供应,不能利用和修复的;
(五)、国家规定报废的;
(六)、进口设备不能国产化,无配件供应,又不能修复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一)、已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申请报废,每一登记单位帐面原值在二万元及以上者,报省公司审批。其中凡属主机设备的报废,由省公司报华东集团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二)、未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申请报废,必须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每一登记单位帐面原值在一万元及以上者,报省公司审批;在十万元及以上者由省公司转报华东集团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三)、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报废申请由使用和保管单位提出,经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技术鉴定后,填具意见,由各单位按财产划分权限规定申报。
已批准报废的资产,应由物资供应部门统一管理,作好处理记录。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盈亏,应由原使用保管部门查明情况,分析责任,严肃处理。同时,填具固定资产盘亏单,经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按财权划分规定申报。经上级及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进行财务处理。
由于盲目采购,造成固定资产闲置出售和管理不善造成报废、盘亏的,应追究有着责任人员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固定资产报废、盘亏、毁损等财务损失 ,需按财权划分规定申报,经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并同经税务机关批准,每年度发生100万元以下,需经地市国税局批准,每年度发生100万元及以上,需由省国税局批准后方能税前列支。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计算折旧的依据为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提取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
固定资产折旧实行按《华东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分类、年折旧率表》计算、提取的办法。折旧年限和折旧率上表分类折旧年限与折旧率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进行股份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生产车间安装或存放备用的设备;
(五)、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或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新建水力发电厂先期竣工的堤坝、隧道和火力发电厂先期竣工投产的若干机组共同使用的厂房、建筑物以及其他生产设备;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一)、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但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前报废或淘汰的固定资产;
(五)、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六)、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的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省公司所属分公司、分支机构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应全额上交,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和改良性支出。各项工程使用折旧必须报省公司批准。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修理的费用:按月将实际发生额计入修理费用。大修费用应按大修管理办法编制的计划经批准后,按项目进行控制。
部分大修项目,如水库大坝、灰场、输电线路等,如修理费用数额巨大,经省公司批准,可在大修间隔期内:分期计入有关费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租赁和投资
第三十一条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同样管理,需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计提折旧。
以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合同、协议由承租主办部门按期通知财务部门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协议其所有权属我公司时,转作公司资产。
第三十二条 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多余、闲置及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可经资产主管部门审查,按财权划分规定批准后出租给其他单位。资产出租时应订立合同(协议),明确出租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租赁期限、租赁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及修理费用等双方权责。出租主办单位负责资产交接;租赁期间经常了解资产使用保养情况,通知财务部门按期收取租金,合同(协议)期满进行资产验收收回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 以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根据财权规定审批。
投资时与对方订立合同(协议),明确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和价值;投资后的权、责和各有关事项,据以遵照执行。资产价值应由国家认定的评估机构重新评定。
凡使用房屋、土地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股合作、合营的企业应按合资、合作签订的协议或经营章程加强对资产的管理,获取资产权益,以保证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
第八章 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卡片是管理固定资产的重要工具,是实物动态、表态管理的纽带。在资产增加时由财务部门会同生技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一物一卡填制。卡片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存财务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副本两分,一份由资产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交使用保管部门。副本可根据需要多设几份,供有关单位或部门使用。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卡片应纪录下列内容:
(一)、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计量单位和数量;
(二)、资产原值和加上安装费用后的总值,及其变动情况;
(三)、主要附属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数量和原值,及其变动情况;
(四)、资产启用时间和保管使用单位;
(五)、累计折旧情况:包括建卡时已提累计折旧及调整折旧额,年折旧率及其变动情况,停提折旧情况等。
(六)、固定资产卡片编号,编号可用10位数,前六位为固定资产的代码号,后四位为各单位固定资产的顺序号,资产增加时,顺序号增加,资产减少时,其缺号不再补充,在资产实物上可装订牌号,牌号与资产顺序号一致,以便卡物核对。
为今后适应电算化管理,编号方法可根据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要求规定确定。
财务部门保管的卡片正本,要及时补充各项应填资料,以加强静态管理和计算单项资产的累计折旧。
第九章 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是指产权非本公司所有,而接受委托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资产。
对受委托管理的发、供电资产,其生产运行应纳入电网统一调度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管理时,应订立合同(协议)明确下列事项:
(一)、委托管理资产的名称、型号、制造单位、数量及其价值。
(二)、委托管理的责任范围和委托管理期间突发事项的处理办法。
(三)、大修、更改等工程项目的确定和预、决算审定办法及资金来源。
(四)、运行、维护、日常修理等费用支付办法。
(五)、委托管理费用的数额和支付办法等。
华东集团公司内部资产委托管理时,另订办法明确。
第三十八条 受委托管理的资产均应按委托合同(协议)所列资产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分别由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保管使用部门据以管理资产的动静态,并作为与委托方核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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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县国税局及各分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核算,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所有固定资产均必须实行编码登记。
第五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各级国税部门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让、出租和变卖固定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室是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县国税局办公室负责资产和实物管理与财务核算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或机关服务中心)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是:
财务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系统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盘亏、盘盈等的审批。
(三)编制系统内主要项目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四)定期汇总上报固定资产报表。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三)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帐。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增加需求的审核及编制本级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五)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六)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七)年终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损、报废、盘亏等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八)年终固定资产清理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核算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帐。
(九)负责报送固定资产报表。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 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 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 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
(五) 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需求。
第八条县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 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 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 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
(五) 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需求。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一律实行会计核算管理与实物管理分开的方式进行,各级国税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制定并严格执行验收、登记、保管、领发、检查和维修等制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下设子目和细目。
第十三条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税部门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一)土地,指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二)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四)其他建筑物,指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等建筑物, 包括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和其他4个细目。
第十四条 一般设备资产
一般设备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15个子目。
(一)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各种封闭式车辆,包括小轿车、吉普车、车内座位在20人以下的旅行车和其他小汽车4个细目。
(二)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人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三)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车等,包括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车、其他货车等5个细目。
四)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五)其他机动车,指除小汽车、大轿车、货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
(六) 各种机动船,指稽查、征管业务用机动船。
(七) 计算机,指大型机、小型机、pc机、台式pc机及便携式pc机等各种计算机。
(八)复印机。
(九)传真机。
(十)移动电话。
(十一)寻呼机。
(十二)录像设备,指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设备。
(十三)照相机,指各种照相机及附属设备。
(十四)电视机。
(十五)其他一般设备,指以上各类项目中未包含的一般设备,包括以下5个细目:
1、空调机。
2、办公家具,包括保险柜、文件柜箱、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3、打印机。
4、音响设备。
5、其他
第十五条 专用设备类资产
专用设备类资产,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第十六条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指各级国税部门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历史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物、字画、纪念品和其他4个子目。
第十七条 图书类资产
第十八条 其他类资产
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包括各类文体设备、医疗器械、厨房设备、洗衣机、电冰箱和其他6个子目。其中,各类文体设备包括大型乐器和大型体育器材2个细目。
子目录“其他”是指批量购置的被服、茶具、电水壶等办公和生活用具以及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值和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改扩建中有变价收入的,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帐,等确定价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计提折旧。但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一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对技术含量高及贵重的设备要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县局新建房屋必须报市局审批,县局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报市局审批。对政府采购的设备、工程和服务,实行招标采购制度。
第二十三条 增加固定资产按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
第二十四条增加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等一系列手续,及时登记卡片、入实物和财务帐,同时定期进行清查,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有产权都要进行资产登记。无产权的固定资产在登记时注明无产权,在电算化管理中自动不归在核算范围内。如事后产权归属本系统,由资产管理人员及时更改产权性质,并按正常程序通知财务核算人员记入固定资产帐目进行核算。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分出售、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报损和其他5种方式。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 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七)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
(八)其他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各级国税部门处置固定资产均需按规定上报市局审批。
2、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办公房屋建筑物,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3、无偿调出国税系统以外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或国税系统以内处置单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出售固定资产前,应进行资产评估,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并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帐。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资料
处置固定资产时,首先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系统资产处置表》,并附下列有关文件及资料。
1、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包括购货发票或其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审计报告等;
2、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固定资产评估文件等;
4、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调拨已入库的固定资产要履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和相应的报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具体手续如下:
(一)由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开具《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并交付实物拨付部门。
(二)实物拨付部门凭财务管理部门开具的《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方可进行实物调拨,调拨时拨入单位领取人要进行签收,调拨后实物拨付部门将已签收的《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交付财务核算部门。
(三)拨出单位凭《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和《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为调整实物帐和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四)拨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凭《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增加固定资产,同时《国家税务系统资产调拨单》是拨入单位财务核算部门调整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调拨新购置的未入库的固定资产,可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直接填列《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交付实物部门进行调拨,同时拨入单位领取人进行签收,有关批准文件和《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为拨出单位的有关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时应当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严防固定资产的流失;同时,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要坚持面向征管、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勤俭节约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可予以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拨付其经费。
第三十五条 无产权固定资产调回原产权单位,要填列《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手续齐备后方可退回。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变更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变更是指已入帐的固定资产原值发生变化或出现需要进行调帐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入帐固定资产分为结帐固定资产和未结帐固定资产。结帐是指在财务软件中完成结帐处理并且进入下一个会计期,而未结帐固定资产是指在财务软件中本会计期未结帐。对于未结帐固定资产,可将错误的资产撤销凭证,直接在固定资产增加中修改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对于结帐固定资产,需填列《固定资产变更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相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变更形式包括:改建、扩建、修理、修配、增加原值、减少原值等。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省局苏国税发[]242号文件规定,由申请单位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表》,按审批权限分级报批,完工后交付使用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和《固定资产变更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变更,需由实物管理部门填列《固定资产部门变更通知书》,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实物在使用部门间的变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清理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与固定资产帐务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
(一)对本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登记造册。
(二)将实物按品种、数量、型号等与固定资产帐进行核对。
(三)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批复进行帐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清理结果报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国税系统资产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国税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单位的资产使用情况,通过资产报表形式,综合反映其存量、分布、结构和使用效益的变化情况,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按照市局要求,在年度终了后,在对单位进行资产清理、会计决算以及整理汇总资产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报送报表,要求做到报送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报告形式采取逐级汇总上报的形式。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台帐、明细帐、入帐单、出库单、验收单以及各种申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批复书、报表、数据磁盘、光盘等。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纸制档案要按年装订成册保管,数据磁盘、光盘也按年度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固定资产数据要进行数据备份处理,有业务发生的单位,每月至少备份一次,且要双备份,即软盘备份一份,硬盘备份一份。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记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到固定资产处置后2年(不含当年)。数据磁盘、光盘永久保管。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国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部门。固定资产的监督除了日常监督、审批外,还有对固定资产的审计工作。固定资产的审计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条国税部门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必须对被审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检查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统一的电算化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报表是否真实,是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并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检查情况。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部门的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三) 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未经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以各种目的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报批或手续不全的。
(六)未按市局要求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资料保管不齐或未按要求保管资料档案,不按时按质报送报表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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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已成为加强预算管理、降低行政成本、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当前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现象: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资产管理基础工作相对薄弱;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及外部监督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固定资产购入、报废不严格履行程序,账务处理不规范,资产处置程序不合规;对固定资产缺乏定期的清查盘点,账实不符,账证不符;信息管理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滞后。
针对以上预算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以改进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加强管理,提高认识,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规范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固定资产的购置,坚决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变卖,坚持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单位负责人的培训班,提高单位负责人对国有资产的重视程度;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岗位,配备具有会计或统计等专业基础,又掌握国有资产知识的专业人员;在单位内部定期组织国有资产管理的培训班,强化全体职工的参与意识,充分发挥每个人在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率。
二、进一步加强内部、外部监管工作
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加强日常的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好监管职能,了解和掌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指导改正;二是单位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随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更正或报告;三是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每年年末应组织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情况与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挂钩。单位负责人的离任或调动时要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四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考核评价机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列入单位负责人年终绩效考核的范围。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完善资产管理机制
制度化管理是搞好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要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必须做到按制度办事。一是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配置标准、配置办法、处置办法、非经营性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对外有偿使用办法等制度,以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二是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各种资产的采购管理、审批论证、验收、核算、处置、效益分析评价和资产管理责任等制度。坚持先入库后领用、先鉴定后报废、先报废后购买的原则,规范资产管理部门的权利与责任,确保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加强固定资产的盘点及处置工作
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对发现的账实不符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处理,应建立切实可行的预算单位盘点处置机制,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人引入资产评估程序,运用竞价出售、拍卖等公开、透明方式回收资金,保证会计闲置固定资产信息真实、可靠、政府的财政部门也应建立固定资产的盘点处置制度的监督机制,对要处置的资产进行金额、数量上的把关和审批,并定期对预算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五、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进程,建立与集中支付系统、账务处理系统相连接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块,提升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基础性工作,摸清家底。统一固定资产分类、计量等标准,彻底摸清国有资产的情况,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信息化管理提供条件;二是加快构建预算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三建立资产管理平台,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清查等各项管理内容,分卡片管理,三是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将国有资产管理环节前置,防患于未然,避免资金不合理使用,促进预算工作精细化、科学化。同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和出租等收益的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集中支付系统、账务系统相连接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构建能及时、迅速地获取单位管理运行及实时变动的情况,使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在财务工作中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的主要功能为核算资产数据,包括财产登记、登记财产卡片、财产单据、资产账簿等。而财产采购、财产处置、安全控制及财产登记中的验收登记、领用登记等数据在财务软件中很难连贯地反映出来。所以,必须借助系统与财务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相结合,才能使各类数据资源实现共享,从而大幅度地提高财政部门的数据管理能力和运用效率。
总之,预算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完善资产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此,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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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遵循规范有序、简化高效、分级分类、综合平衡和重点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
各市(地)、县(市、区)计划(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
省、市(地)、县(市、区)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五)编制和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六)编报和审批开工报告;
(七)组织竣工验收;
(八)组织后评估。
以上程序可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视项目建设条件、投资数额作适当合并。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咨询评估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开工报告统称为项目前期工作文件。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规定需由国家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地)计划(经济)主管部门上报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项目,按省规定权限分级审批。
第八条 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统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计划(经济)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的不同阶段编报和下达年度前期工作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省级各部门负责其所属单位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和行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和转发。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行业管理的角度,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提出预审意见,或受委托对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审查或审批。
第十条 各级财政、金融、统计、土管、环保、建设、规划、审计、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中涉及的内容出具审查意见,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市(地)、行业的用地需求,提出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建议,由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
第十二条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资金,应纳入各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及其他出资单位,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各级计划(经济)主管部门应按照综合平衡的要求安排项目及投资。
第十四条 预算外建设资金及交通、电力、水利、邮电、教育等专项建设资金的安排,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资计划建议,财政部门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财政等部门相应下达资金计划并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信贷资金、证券资金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衔接以及有关资金来源的项目审批管理。完善省建设资金联席会议制度,引导资金投向,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
第十六条 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投资各方的资信、资金到位及贷款偿还的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机构担保项下的境外融资,以及境外发行股票、债券等均应纳入计划。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行资本金制度。经营性投资项目须在落实资本金后才能进行建设。实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按有关规定出具出资证明。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出资承诺制,项目的各出资方经严密论证后作出出资承诺,建设中资金必须按比例同步到位。重大项目实行资金平衡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条 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咨询、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 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大中型工程以及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委托由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所有项目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落实质量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周期和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指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标准、工程概预算定额,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取费标准等由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与省级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加强在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或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计划外投资项目,财政、金融、审计、土管、规划和建设、环保、消防、房管、工商等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项目内容的,除须由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外,还须补交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或未列入相应投资计划的项目的责任部门和地区,由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暂停审批其投资项目,暂停下达该部门和地区的省级投资资金。
第二十七条 对各市(地)、县(市、区)自行审批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以及影响全局综合平衡的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上一级计划(经济)主管部门行使否决。被否决的项目,不得继续进行建设或前期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内容进行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调整产品方案的,对尚未开工的项目,需重新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对已经开工的项目,应补办有关报批手续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设计、咨询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和批准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违反规定的,由省有关的部门暂停审批其编制的前期工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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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承包是指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设备试运行到达产达效全过程承包或负责设计以前及其他若干阶段承包的工程管理模式。
第三条 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总承包,由子公司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但必须报非钢产业中心、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审批。
第二章 项目总承包的确定及合同签订
第四条 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承包的牵头部门,负责总承包项目的报批、设计委托等前期工作及总承包单位的确定;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总承包项目谈判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五条 小型技术改造项目的总承包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签署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
第六条 项目在确定为总承包方式之前,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并专题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至总经理批准。总承包方式确定后,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进行谈判;若确定需要招标的,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条 总承包项目谈判由主管副总师负责。谈判结束后,技术改造指挥部应提出整个谈判的总结材料,交各参与谈判单位相关人员会签,送主管副总师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总承包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流程:
(一)确定技术附件
在商务合同签订前,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项目经理或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以及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附件的谈判和签字确认。
(二)商务合同的签订:
1、商务合同的谈判:
总承包商务合同的谈判,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的副总工程师、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财务部、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项目部、项目使用单位、法律顾问参与。商务谈判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组织单位应加以整理、归档、保存,涉及到商务报价及所有有可能导致报价异动的内容,参与商务谈判人员应签字确认。
2、商务合同合规性审查:商务合同签字以前,技术改造指挥部应将《商务合同》送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室进行合规性审核。
3、合同签字人确定:总承包项目合同签字人为: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或技术改造指挥部部长。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以外,一律由技术改造指挥部部长签字。
所有总承包合同必须盖公司合同章。
第九条 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合同等资料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分发,合同正本存公司办公室档案室,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各存两份,监理公司、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部、项目部或项目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管理与联络工作,掌握总承包单位的设计进度,定期组织召开设计协调会,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设计交底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并组织项目使用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按总承包合同进行审查,若发现设计不符合规范或不能满足合同功能要求的,及时督促总承包单位修改设计,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到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项目部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的变更要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应当积极地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要求总承包单位按要求修改设计。
第四章 总承包工程管理和监理
第十三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一般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公司任命项目经理,成立项目部或项目组,项目部或项目组的组成由公司行文,项目部代表业主履行职责,对总承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控制负全面责任。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总承包工程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对总承包工程实施的工期、质量及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负管理上的责任。
第十四条 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按总承包合同规定的网络计划进行考核,督促总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安全
环保部协助技术改造指挥部督促总承包单位安全施工,使总承包工程达到安全、环保认证的要求。第十五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开工前,技术改造指挥部确定好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公司代表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定期组织召开项目监理例会,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异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设计图纸和设计选用的材料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内容。对需要进行变更的,则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必须经项目部、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副总师、公司分管领导直至总经理批准;施工及现场的一般变更由项目部提出意见后由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确认,项目部与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不能统一意见时,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裁定后报主管副总师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部或监理公司在施工管理、监理过程中若发现设计存在问题,应责成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重大问题报主管副总师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备案,作为考核设计单位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压力容器、管道及特种设备安装的报检手续和其他规定手续,对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总承包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不得对工程实施转包,如果建设过程中由于某些专项须分包的,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分包单位必须由监理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经过技术改造指挥部与项目部同意,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对原生产系统有影响的,则在施工条件具备后由总承包单位提出施工方案,经项目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审核后,由生产管理中心进行协调安排,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全力配合。
第二十一条 在总承包工程达产达效过程中,项目部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项目使用单位要进行配合,整改的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五章 总承包工程的设备供应与检验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工程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由总承包方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剩余材料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处理。项目部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参与设备的招标采购与监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厂内单位从总承包单位承接设备制造或采购任务的,必须保证设备的质量和交货期,因为设备质量或延期交货而影响总承包工程进度的,由公司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合同约定由项目使用单位提供利旧设备的,则项目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利旧设备符合使用要求,刷漆颜色应与总承包工程颜色一致。
第二十五条 监理公司负责按国家相关标准与总承包合同对总承包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并提出意见。检验合格后,监理公司应及时向项目部移交相关资料。项目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对总承包工程设备进行抽检或复检。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工程设备到厂后,技术改造指挥部或项目部通知生产管理中心,由生产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厂内运输。
第六章 总承包工程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总承包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与拨付,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总承包合同的付款,由总承包单位申报资金计划。监理公司对总承包单位当月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项目部按照监理公司审核的工程量和总承包合同对资金计划进行初步预算审核后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没有成立项目部的,由技术改造指挥部审核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根据公司月度资金平衡会确定的月度资金计划下达付款通知,财务部要严格按照付款通知付款。
第二十九条 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技术改造指挥部实时监控总承包合同款的支付情况,不得超合同比例付款,财务部要对总承包单位本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防范资金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七章 总承包工程的试车与交工验收
第三十条 总承包项目具备试车条件后,经总承包单位申请,项目部负责组织项目使用单位或能源介质供应单位应按总承包单位要求提供试车所需的能源介质,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协调,但总承包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确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工程的无负荷试车由总承包单位组织,试车通过后,监理公司、项目部、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当工程完成无负荷试车,具备合同规定的交工条件后,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公司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项目部、监理公司、集团公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设备部、安全环保部、保卫部和项目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承包合同进行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各参与验收单位必须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对于不按要求参加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同承认验收记录。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整改后重新组织交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因生产需要,工程中需提前投入生产的部分,可由监理公司组织提前进行部分交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交工验收开始后,总承包方应按合同同时向技术改造指挥部、项目部移交工程竣工图纸及光盘竣工资料、工程操作维修手册、设备随机资料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及随机备件,工程资料则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移交公司档案馆存档,随机备件由项目部移交物流管理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在总承包单位未完成上述工作前,工程不能视同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 交工验收合格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向总承包单位签发交工验收证书,明确工程交工日期,自交工之日起,工程使用权由总承包单位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使用单位不得无故拒收,由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而影响工程投产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程的负荷试车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监督,项目部负责组织,总承包单位负责指导,试车通过后,技术改造指挥部、项目部、监理公司、项目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 保证值的考核与竣工结算
第三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由技术改造指挥部组织监理公司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建安工程量等施工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核评价,在合同规定的考核期内,由涉及合同约定保证值的单位和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保证值进行考核评价。项目的考核评价由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考核结果必须经项目使用单位和总承包方签字确认。考核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项目部汇总,经技术改造指挥部签字后报公司主管副总师审核、分管领导审定,最后由项目部按合同约定执行对总承包单位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当工程约定考核期满后,总承包单位向规划与投资管理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规划与投资管理部主持按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通过后,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公司提交竣工结算书,监理公司审核后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报技术改造指挥部,技术改造指挥部根据总承包合同审核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规划与投资管理部,规划与投资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财务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如果双方对结算存在异议,则由项目部组织有关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初步协商,报出协商意见,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四十条 总承包工程质保期满后,技术改造指挥部与机动设备部对工程建安质量及设备质量进行评价,财务部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质保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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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加强对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类且不造成重复建设的;
(三)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使用企业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国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外商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的项目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四条 合作投资项目中,政府投资所占比例低于相对控股要求的项目视为非政府固定资产。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市)、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登记备案的主管机关。
第六条 总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向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总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向所在地的地(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总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 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应当向项目实施单位公示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
(二)部门的办事环节、承办机构、办理时限;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持加盖项目登记备案专用章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备齐登记备案材料,并如实填写《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表》,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在项目开工前20日报送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条 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表》和有关登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备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单位;对登记备案项目材料不齐全的,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应要求实施单位补充,待审查合格后,再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主管机关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和拖延办理登记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已登记备案的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登记备案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如遇重大调整应向原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报告,并重新办理项目登记备案事项;项目登记备案后一年内未付诸实施的,应向原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报告,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应予注销。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主管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登记备案项目的性质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对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应制订并落实事后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在项目登记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违反规定的项目,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建设,并通知国土、建设、规划、环保、银行等部门和机构停止办理土地征用、报建、能源供应、产权登记、贷款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主管机关不按规定实行登记备案,擅自增加前置条件,借机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继续审批的,项目实施单位有权向登记备案主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认为登记备案主管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备案书面答复的理由不成立的,或逾期未作任何答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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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加准确的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质量中的准确性是会计工作最基础的目标。虽然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但是由于制度的缺陷使得会计人员在生产会计信息时难以准确地反映出高校固定资产的真实状态。该种情况下会计信息准确性的缺失是由旧制度规定所导致,会计从业人员无法避免。新制度针对管理办法的落后,对相应规定做出了调整。新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加准确地反映出固定资产的价值。权责发生制同收付实现制相比,有效抑制了固定资产虚增,按照经济业务实质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并且准确反映出后期维修、改造资产价值增加等情况。权责发生制关注固定资产经济业务发生时间,明确了固定资产后续折旧、改造等情形的节点,提供了更加准确的固定资产会计信息。权责发生制在高校的运用尚属首次,因此对会计人员在思想、专业技能水平、管理方式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2、范围缩小,管理从严
以前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较广、明细较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呈现出多而杂的特点。新制度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效果,以少而精的指导思想,对固定资产重新做了定义。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得到提高,并且把一些数额较大,但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列为了存货,减少了固定资产管理的数量,使得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加合理。如今固定资产少而精的管理方式要求会计人员集中精力管理好固定资产。虽然固定资产的范围有所减小,但是对管理方式和方法的要求都提升了一大截,对管理人员来说是巨大的挑战。
3、合理确定折旧方法和年限
新制度要求高校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准确反映固定资产每年损耗,在资产负债表中真实体现固定资产价值。过去16年里,高校会计从业人员从未对固定资产计提过折旧,这份工作对于高校员工来说非常陌生,给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度。会计人员在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确定等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困难。会计人员需要针对固定资产实际情况进行主观判断,要求其不断加深对新制度的理解和学习。
4、提高各部门协调性
固定资产的管理涉及高校内的很多部门,包括固定资产申报购置时的使用部门、采购时的物资部门、入库时的仓库部门。财务部门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离不开上述部门的配合,因此协调工作十分重要。固定资产入账时间、资产价值需要采购部门提供资料,折旧需要依据使用部门定时汇报的资产状态进行计提。由此可见,为了管理好固定资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必不可少。
二、目前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新制度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处于衔接期的高校,目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与新制度的要求存在差距,为了更快适应新制度的有关要求,首先应当对资产管理现状有清晰的认识。
1、高校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不匹配
高校在过去采购财务软件时,并未考虑固定资产折旧功能模块。除此之外,财务部门使用的财务软件同资产部门使用的管理软件缺少对接接口,两个系统较为分裂,使得财务部门无法及时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信息,加大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难度。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信息衔接的不通畅会带来许多问题。首先,财务处无法通过系统及时查询到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以及耗损情况,导致固定资产在折旧时缺乏可靠的依据;其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不能了解到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情况,导致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同一资产价值出现不匹配的现象,给管理造成了困难。
2、账目、账实不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固定资产在管理过程中做到账目、账实相符。由于旧会计制度中并不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因此高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通常局限于固定资产入账时点,固定资产的后续管理严重缺失。正是因为制度的规定以及会计人员的不重视,个别高校甚至未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仅仅通过凭证、账簿来反映高校固定资产。当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时,财务部门无法及时进行记录,并且无法查阅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前状态,极易导致账实不符。除此之外,资产部门、验收部门与财务部门入账时间存在不同步性,导致有账无实、有实无账。
3、固定资产信息化程度落后
高等学校目前已经完全实现了会计信息化,传统的手工记账模式已被取代。然而高校会计信息系统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第一,高校目前使用最多的是单机财务软件,未建立集中的数据库管理,使得上级部门审查高校固定资产状况时必须前往高校,降低了固定资产管理的效率。第二,学校财务软件的内部封闭性导致固定资产申报购置部门的申报计划难以被高校其它部门的负责人了解,容易盲目购置固定资产,导致浪费。第三,由于没有专人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导致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更新较慢,偏离了信息化的初衷。
三、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在过渡时期的衔接对策
新版会计制度加大了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固定资产管理的跨度也由固定资产入账时点延伸到了固定资产的后续处理(折旧、减值、处置)期间。目前高校正处于新旧制度的过渡期间,为了更好地达到新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必须加大力度做好衔接阶段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1、加强管理团队建设
高校固定资产目前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旧会计制度未对固定资产管理做出严格要求。高校领导在旧制度的影响下,忽视了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对其认识程度不高。为了更好地适应新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首先应当提高领导、管理人员的固定资产管理认识,通过培训使得他们深刻了解在目前高校运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筹划建立三级管理网络,对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权力和责任的划分。使用部门最为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使用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状态,结合经验与判断,分析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等情况,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定期对固定资产使用状况进行了解,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价,并组织相关管理工作的教育和培训。高校应当加强管理团队建设,在三级管理网络上各尽职责,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能力。
2、加强清查,理清账目
高校固定资产过去存在着账物不实的情况,为了在新制度下能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与价值,应当对过去错误的信息进行纠正,确保新制度执行初期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解决好固定资产遗留问题,需要在衔接过渡时期开展固定资产全面清查工作,对高校当前固定资产的存量以及价值准确统计。清查过程中,做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计工作,准确区分并记录土地、文物、图书等不进行折旧的资产,确保将来计提折旧数额的准确性,也便于不同固定资产的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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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从高校扩招以来,中国职业教育成为了中国高等教育“半壁江山”。随着高校扩招各高职院校为了适应办学的需求,固定资产的投入也随之增加。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了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发挥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化等均提出了新的要求,意味着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将更加繁重,也显得尤为重要。
二、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管理意识淡薄
我国大部分的高职院校是属于公办性质,属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目前,很多人认为高职院校的固定资产是无偿的, 缺乏对固定资产投资效益角度分析,综合利用率低。普遍出现各部门自行添置,自行管理,只从本部门使用角度考虑。更有些人根本没有高职院校的固定资产是属于国有资产的概念,应该统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执行监督不力
对于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只落实到资产管理部门而未落实到每个人。由于现在很多高职院校实行二级核算,各部门往往在经费使用中先自行采购,然后在经费报销中由财务人员提醒这个开支属于固定资产,必须进行申报,出现先采购后申报、后补手续的现象,到最后仍然可以到财务部门结算,制度执行不到位。制度办法和政策措施制定得再好,执行不严格,落实不到位,大家仍缺乏重视。
3.管理机构职责不清,管理水平落后,没有实行信息化管理
对于有些刚刚升格的高职院校根本没有单独设置资产管理部门,重采购,轻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加上现在许多高职院校各部门采取分类管理的模式,各部门又分别归不同的院领导分管,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缺乏一个统一管理的机制。即使有单独设置资产管理的部门,初期在对固定资产产权的登记、变动和处置多采用手工登记,且没有及时对处置资产进行更新,造成了数据不准确,这都加大了管理的难度。
4.财务部门跟资产部门管理脱节,信息不对称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有些财务人员核算不及时,不能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该销未销,无法正确反映固定资产的变化情况;有些财务人员核算不准确,将固定资产部分支出费用化,未调整固定资产价值。有的部门使用预算外资金或专项资金购入固定资产,没有登记入账。最终这些都导致跟资产管理部门数据不统一,账实不符。
5.政府监管力度不够,重统计轻核实
高职院校作为事业单位,应该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执行。办法中明确提出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现实对于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往往出现每年要求高职院校填报系列的数据,政府监管部门并没有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只起到了汇总统计的角色。
三、以发展为动力,规范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模式
1.以明确管理职责为固定资产管理作前提
高职院校资产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国资事发[1995]17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产权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主要任务是:建立规章制度,推动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规范的制度为固定资产管理作基础
应该启动资产购置预算编制工作,加大资产处置管理力度,有力地推进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增强各部门资产管理意识。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一些工作还在探索之中,尤其是法制还不够健全,给资产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应结合高职院校实际,认真分析资产管理中的“弱点”和“盲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覆盖资产管理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全面提高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以严明的纪律为固定资产管理作护航
是开展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要不折不扣地抓落实。作为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要有针对性地对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产权管理等开展专项检查。
4.以有效的职能为固定资产管理作后盾
各个部门要建立有效的配合协调机制,定期互通情况,定期互议工作,对重大项目、重要情况,要召开协调会。财务部门是高职院校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各部门在办理涉及单位资产事项时,总的原则是,凡是没有按规定程序到资产处办理资产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5.以信息化的管理为固定资产管理作工具
为了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监管,按照相关办法,财政部已对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高职院校理应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网络化,利用全面清查后建立的基础数据,建立起固定资产信息数据库,全面完整地记录学校各类固定资产。
四、综述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作为事业单位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高职院校应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对进一步创新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监管手段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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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
(一)账实不符,家底不清
许多医院对建设办公楼、购置公务车辆等不能及时入账;对更新、维修、调入、捐赠等形成的固定资产也不能及时入账。闲置不用或者已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长期挂账不及时调账。对报废和已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及时根据规定销账。缺少有效的管理约束机制,不能对固定资产的动态作出相应的调整。这些都导致固定资产名不符实,会计信息失真,摸不清真实的“家底”。
(二)管理松散,缺乏责任心
“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单位管理固定资产的负责人缺乏足够的责任意识,固定资产管理观念淡薄;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不能很好地及时沟通,核对固定资产的信息,掌握固定资产的动向。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更换保管人员或由于工作地点变化等原因变更了存放地点,类似情况不能及时反映到固定资产卡片中。不按规定进行盘点,对盘点中出现的盘盈、盘亏、毁损、遗失等问题也未能反映到固定资产账目中,使得盘点流于形式。对部门之间资产的调拨,平时出入库管理、验收以及维修等诸多现象不能及时按规定办理,使用部门台账管理混乱。
(三)购建不合理,使用效益低下
购建缺乏统筹规划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不分轻重缓急,出现了随意购置、重复购置现象,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许多固定资产处于闲置、半闲置状态,久而久之就达到了报废的边缘,造成资源的浪费。
(四)违规处置,固定资产流失严重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事业单位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部分医院对处置固定资产的规定认识不足未经审批或审核自行处置,未按规定执行评估或评估价过低,有的甚至随意报废尚有相当价值的设备,低价转让出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相关人员对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树立依法管理资产的意识,遵照执行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资产管理的办法意见等。
加强资产管理人员、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学习相关资产管理的知识和文件,对各类资产的名称、功能、存放地点、使用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要求,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岗位,做到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台账。
固定资产账目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核算,在新增固定资产时建立卡片,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来源、验收、使用地点、责任人。登记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别、编号等原始资料;在使用过程中涉及固定资产的运转、维修、改造、折旧、盘点、报废等都应及时在卡片中进行登记。
固定资产实物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与各使用部门签订固定资产使用、保管责任书。
使用部门保证固定资产日常的安全使用与维护保养;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使用状态及时填报,完善台账记录。
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和完善账目处理,优化固定资产管理操作流程,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及协作。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账账、账物、账卡相符。
(三)建立购建控制,严格验收,合理维修
一般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优先考虑在本单位内部调配,以提高闲置资产的使用效率。本单位内部无法提供的资产,再根据预算考虑外部采购的方式,以杜绝重复、盲目购建。固定资产运达时根据购货合同等资料验收实物,保证数量无误,质量过关后办理验收手续,出具验收报告并签字以明确责任。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对其进行维修保养,做到细心维护、委善保管,延长其使用寿命。
(四)健全清查盘点制度
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盘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盘点结果详细填写盘点报告表,盘点人员在盘点表上签字,并与盘点账簿和卡片相核对。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堵塞管理中的漏洞,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做出妥善处理。
(五)强化报废处置管理
固定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使用价值时,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后,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经同意后,再行处置,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六)加强社会监督
强化社会等外部环境对固定资产的监督,审计、财政部门以及车辆、房产等部门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加强监督,确保医院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总之,固定资产是医院重要的经济资源,是医院开展业务及其它活动的物质条件和保障。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对于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保证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有效地促进医院事业的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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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现代公司战略部署及集团化运作、集约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公司系统应加强资产管理,着眼未来,推进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强化资产管理,提高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风险,盘活存量资产,改善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经济效益。
二、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有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脱节,账、卡、物不符的现象;2.个别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3.固定资产营运成本有待进一步降低;4.固定资产管理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定资产管理改进方法或对策
(一)固定资产购建管理
1.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固定资产购建
根据《河南省电力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严格按照经过总经理办公会和省公司批准的年度资本性收支预算安排固定资产购建,对于不可预见的固定资产购建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2.设备物资采购及工程施工款项结算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充分发挥招投标管理中心在物资采购方面的优势,降低物资采购成本。严格工程施工款项结算管理,提高工程资金使用效益。将设备物资采购和工程款项结算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满足工程进度需要的前提下,积极进行资金运作,降低资金综合成本。
3.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要求,加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的管理工作,定期对竣工决算报告编制情况进行清理,及时督促上报审查,保证竣工决算的及时审批,有效解决固定资产长期以暂估价值入账带来的问题。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狠抓固定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包括:1)在资产发生变动时,要求各职能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递变动信息,确保帐、卡、物一致;2)建立管理责任追究制度;3)提出资产出租和委托经营管理的程序及职责;4)严格控制以固定资产进行担保的行为;5)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6)建立固定资产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制度。
2.制定定期清查盘点制度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是完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基础,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查盘点结束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及时提交清查盘点报告,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及时处理,资产清查发现重大资产损失情况的,及时上报省公司。
3.动态监控资产增减变动
设计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变动情况月度报表,要求填报月度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按月份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监控,发现异常及时查找原因并更正,防患于未然,避免重大差错的发生。
4.会同生产部门做好更新改造支出管理
财务部配合运维检修等部门提出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并纳入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管理。在制定更新改造支出计划时,综合考虑各单位固定资产规模、成新程度等因素。不定期对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更改支出得到有效控制。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将技改形成的新增资产调整原有固定资产卡片,避免出现一项固定资产对应多张卡片的情况。
5.严格运行维护支出管理
固定资产运行维护支出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使用及质量处于良好状态。在下达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支出预算时,充分考虑固定资产规模、成新率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合理分配,提高固定资产维护效益。
(三)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1.固定资产处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河南省电力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的处置根据不同的管理层面,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及《河南省电力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有关固定资产损失及时进行核销、账销案存资产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2.固定资产转让、盈亏、毁损及报废审批情况
固定资产转让、盈亏、毁损及报废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由使用保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制相关申请单据,经实物管理部门和价值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经主管领导审批,手续完备后进行处置,并及时报价值管理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做好残值回收工作,在未获批准前,不得擅自处置。
(四)固定资产效率管理
对于无效低效资产,积极盘活、收回资金。对于非生产用资产,积极按市场化方式出售变现。对于账销案存资产,进一步清理核实,制定专门机构,明确工作机制,积极清理追索。
1.推行固定资产全寿命管理,努力提高投入产出水平;2.制定固定资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切实提高管理水平;3.加强固定资产基础管理,落实固定资产定期维护保养制度,保证安全生产;4.建立固定资产使用评价制度,动态掌握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管理总体思路是: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控制购建成本,严格处置程序,优化固定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风险,盘活存量资产,改善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李根臣.电网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0.
[2] 马桂荣.在实施新财务制度中对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2.
[3] 胡蓓蓓.浅谈企业固定资产管理[J].经济师,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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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家培养优秀型人才以及做科技研究工作的重要基地就是高等院校,它在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所以,如何科学合理的分配固定资产,使固定资产分配起到一定的经济投资效益,已成为各大高等院校探讨的热门话题。在全新的高校管理模式下,高校固定资产对高等院校的生存以及可持续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高等院校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机制不完善
财务部门是针对高校固定资产进行统一核对分配的重要管理部门。但具体的管理操作中,财务部门要涉及到科学研究投资、教学研究经费以及高校行政部门等,这就造成了资产使用过程极其混乱,从而导致了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比较松懈。部分的资产使用情况在没有有效的管理机制下,导致不进行定期的财物清点,这就可能导致高校固定资产数目不明确,投资情况不清楚等严重问题。同时,高等院校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的话,就很有可能形成个部门之间的分头管理,甚至是没有管理状态的情况发生,从而使固定资产很难达到科学性与使用合理性,进而造成资产管理部门名存实亡的局面发生。
(二)资产利用率低下,很难得到共享
由于高校资产管理多元化,所以,很难实现全部资产共享。往往为了应急而购置学校用品之后却不能长期发挥其物品价值。同时学校高层只对经费预算做出安排,对于已经形成实物性资产如何使用管理以及资源共享方面欠缺考虑,以至于造成了很多部门为了争取投资,造成了重复买卖现象的发生。这样就导致了资产的种类繁多,但真正发挥其价值作用的很少。随着教育技术的飞速发展,有些设备已经不能在有效的试用期内使用,逐渐被淘汰,从而造成了一定的资产浪费。
(三)资产管理手段极其落后,造成缺乏主观性管理
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和实际要求,某些高校在固定资产管理水平上达不到时代对管理的要求,有的甚至是还停留在原始阶段,不能及时反映资产的新旧程度以及使用情况和存储分类记录。即,单位到底有多少固定资产,到底有多少正在使用的仪器设备、教学设备;管理部门更是无法掌握资产的变动情况,所以就更谈不上如何有效的分配和使用高校的固定资产了。
二、如何提高管理方式
(一)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高校资产管理的一项核心基础工作就是定期对高校资产进行检查,这也是高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首要前提。管理工作者要根据管理需要,有目的性的定期清查盘点资产,至少做到三个月清查一次。通过有计划性的盘点清查,明确学校现在所有资产分布状况,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的科学性、安全性以及规范性。
(二)进行全面性年度清查盘点
进行全面性年度清查盘点,对盈亏资产进行清理,务必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与此同时,还要将清点工作与评估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对那些不能反映出应用价值的资源进行重新评估,务必要使高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形成一个有效的管理机制体系,使之更加具有规范化与制度化。
三、完善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机制体系并逐步提高管理系统使用效益
(一)将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纳入制度化范畴
只有将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纳入制度化范畴之内,才能在以后的管理工作中有章可循。同时,要根据所在高校特征特点,结合实际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要做到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可行性以及完整的配套性。
(二)制定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该严格遵照国家法律制定的管理办法,制定出一套适合本校实际情况的管理体系和具体实施方案。还要注意做到管理部门与学校其他部门之间的可控性空间,使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做到责任和权利相结合。
四、加强高校固定资产共享以及公用应用平台的应用研究
(一)加强固定资产资源在学校各部门之间共享及公用
固定资产是学校的重要战略资源,因此,加强固定资产资源在学校各部门之间共享及公用,能有效促进学校各部门之间的强强联合,进一步提高高等院校的科技资源整体利用效果以及科技创新工作建设。
(二)创新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通过校园网络模式进行资产管理
当前管理手段落后是严重影响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高等院校的资产管理也需要跟着时代的脚步实行现代化自动化。采用适合本校资产管理的软件系统,实现高等院校资产管理网络自动化。
综上所述,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要想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就需要各个部门之间在协调的同时做到共同努力。各大院校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来完善、来巩固管理机制,从而确资产的增值保值计划,促进高校的教育事业和科技研究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董国强.高等学校蓠霄燹产管理概论[M].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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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是高校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教学、科研等一系列活动的重要物质条件,是高校开展业务、完成工作任务的必要条件,也是高校生存和发展的物资基础,具有价值高、使用周期长、使用地点分散、管理难度大等特点。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加大了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力度,民办高校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与其他高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相类似的和民办高校特有的新问题,具体表现为:资产管理机制的欠缺不全、资产使用管理的随意多变、资产转移的规范不清、资产报废的缺乏透明等现象。
下面对民办高校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以及改进思路进行详细论述:
一、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对固定资产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制度不完善
1.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责不清。在适应民办高校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民办高校的管理机制体现出灵活多变、适应力强的优势,但是由此也造成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变化快,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体制不顺是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弱化的一个根本问题。
2.管理人员数量有限,专业素质较低,管理水平低下。出于节约人力资源成本的考虑,民办高校的资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与学校固定资产总量的差距较大,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性、系统性、持续性较差,是造成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水平低下的又一重要原因。
3.资产管理制度存在缺失,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不力。目前民办高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与实际的管理需要普遍存在脱节现象,在现有体制下匆忙制定的资产管理制度不能有效的指导和约束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办法很多时候无法执行或得不到切实执行。
(二)账实不符,反映不真实
1.由于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管理不到位等管理体制上的混乱,以及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账物分管的办法,造成资产管理的混乱。
2.合并、搬迁时不及时清查。民办高校不断发展壮大,但在兼并规模较小的单位时,对资产的清算不够彻底,只是简单核对;在搬迁时也没有及时对资产进行整体盘点,导致账实不符。
3.交接不清。在岗位人员有变动时,不能及时对资产进行交接,或交接不清。
4.调拨、报废、毁损、变卖、转让固定资产时,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资产使用部门处置后没有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导致账实不符。
(三)闲置资产较多,造成资源浪费
由于日常管理基础薄弱,学校盲目购置现象比较突出,一方面存在资产闲置,而另一方面购置经费紧张。而且随意处置闲置资产,存在资产流失隐患,资产的安全完整得不到保证,更谈不上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单一性、固定性与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存在矛盾
目前民办高校使用的大都是单机版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但是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学校固定资产的不断增加,其管理亦变得复杂化,以往的管理软件与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差距。
(五)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未得以落实
民办高校普遍对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重视不够,忽视资产清查工作,使资产清查工作长期得不到正常开展,即便有清查盘点,也是往往流于形式,虚报、瞒报、漏报现象突出。由于存在账实不符问题,在年末进行的固定资产盘点也很不规范,资产盘盈盘亏数据不准确。对于清查结果,财务部门也未能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与入账。
二、改进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思路与探索
(一)完善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民办高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三环相扣的固定资产管理组织机构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权利,相互核对、牵制。
1.民办高校应设立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土地、设备、家具等。
2.财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做好对固定资产的计划、采购、变动、清查盘点等工作。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起到监督作用,做到以账控物。
3.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应做好登记工作,对资产的管理必须做到责任到人,准确了解资产的去处,确保资产完整性。
(二)对固定资产采取进入、使用、退出的全过程动态管理
1.加强对固定资产进入的管理。这就要求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对计划增加的固定资产的可行性报告的评估、论证、评价,提出审核意见;对通过审核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执行资产采购的有关制度,公开招标,公平竞争;严把价格和质量关;在验收新增资产时,实物资产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对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建立卡片,并把附有卡片的实物资产移交给具体的使用部门。
2.加强固定资产使用过程的管理。在资产使用过程中,要让职工养成自觉维护的好习惯,只有职工都以身作则,才能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其次,平时要对资产使用情况及维护情况做到及时记录。在部门人员有变动时,要对实物资产进行清点核对,核实无误后交给新的使用人。固定资产有时会在不同部门间借入借出,这时一定要做好相关记录。高校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清查制度,以便及时掌握资产情况。
3.加强固定资产退出的管理。对于准备退出的固定资产,应通过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或外界的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价并予以确认,同时将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单,注明资产编号、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原因等相关信息,提出审核意见并经财务部门核实资产净值,然后上报给单位进行审批。通过单位审批后,应选择公开透明化的处置方式,如竞价出售。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个人或部门对资产的随意处置,减少资产流失。
对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或邀请外界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评估及鉴定并予以确认,同时填列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单,注明资产编号、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原因等相关信息,提出审核意见并经财务部门核实资产净值,报单位领导审批。经审批通过可以进行处置的固定资产,应选择竞价出售等公开透明方式进行拍卖,以防止部门、个人对固定资产的随意处置,造成资产流失。
(三)创新管理手段,实现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细致而烦琐,民办高校应创造条件,以便尽快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电算化,实现资产管理电算化可以使管理人员实时获得资产动态,固定资产从进入到使用到退出的全过程都能够被实时监督管理。这样不仅可以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以使管理工作更加透明化。另外,在此基础上,民办高校应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各个岗位的专门负责人员,保持资产管理人员稳定,加强专业素质培训和业务技能交流,使创新资产管理手段获得根本的人力资源保证。
(四)探索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及核算办法
为了适应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类别差异大、价值高低不齐、使用地点分散、管理难度大的特点,更利于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议参照企业ABC库存分类管理法,探索实行民办高校的ABC固定资产分类管理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高低、贵重程度、数量多少、存放地点、管理要求的不同,重新界定划分固定资产类别,实行分类管理。从会计信息利用角度看,各类固定资产都应准确计提折旧,确保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得到真实反映,及时利用固定资产净值数据掌握资产新旧程度,为学校的宏观调控提供有用决策信息。
(五)建立可行的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固定资产的绩效评价是对高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评定,评定其是否配置合理,安全完整和科学使用。首先,
要将固定资产的维修率、报废率、流失率及增值率作为考核指标,以此来评价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其次,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可以随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将其使用效率和完整程度作为考核单位及部门负责人业绩的主要依据。
(六)完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对高校的固定资产全从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在固定资产进入时进行招标、询价监督,审核合同条款,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其次,在固定资产退出时,应将其盘亏、毁损、被盗等情况作为审计监督重点,加大对擅自处置行为的查处力度,并提出有效的整改意见,以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同时协同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资产管理执行力度。
总之,健全完善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工作是学校保障教学科研服务等活动正常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经过不断努力,积极加强体制建设和制度建设,逐步改进和完善资产管理方法和手段,实现科学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对民办高校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使资产安全完整并保值增值,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都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