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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准则》反映了未来需要更加重视存款保险机构的跨部门协调
《核心准则》强调应有一个框架机制,来确保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之间建立日常的紧密协作和信息共享,使存款保险机构与安全网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及协调成为未来存款保险机构改革的重点。从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关系,以及掌握的信息基础看,除了银行自身以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往往掌握了解银行的主要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是在赔付存款人时所必须的。而中央银行拥有大量关于整个金融体系的信息,对存款保险机构也有直接影响。为了保证存款保险机构获得它所需要的信息,存款保险机构和监管机构、中央银行需要协作开展信息收集和共享。另外,尽管信息共享的非正式安排有时也运作得不错,但《核心准则》强调信息共享最好还是通过立法、备忘录、法律协议或这些方法的联合而成为一种比较正式的安排。跨部门协调更加重要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存款保险制度不能够单独解决系统性大面积的银行破产或者金融体系的“系统性危机”,系统性危机需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网成员共同协作应对。此外,处置系统性危机的成本也不应该只由存款保险体系来承担。
《核心准则》反映了存款保险机构的跨国协调更加重要
从次贷危机在美国爆发并恶化成为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历程看,存款保险跨国协作非常重要。《核心原则》指出,只要能够保证保密,在需要的情况下,不同国家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各国存款保险机构和其他国家金融安全网成员之间应该能够交换所有相关信息。实际上,国际协调也是此次《核心原则》的体现:与以往各国际机构单独指引不同,此次《核心原则》是国际存款保险协会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共同。国际存款保险协会第八届全球年会也是由国际存款保险协会、金融稳定协会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共同主办,会议核心议题之一也是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稳定方面的作用。另外,从金融危机的发展轨迹看,这次金融危机虽然起源于美国,但世界各国金融体系都受到了不同程度影响,换言之,在缺乏一个全球性的金融稳定体系的背景下,金融危机本身就具有全球化的特征,《核心原则》强调了跨境保险问题,并希望以此引导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国际合作。
国别层面的存款保险制度变革特点
从国别情况看,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纷纷扩大存款保险职责范围、提高存款保险的保险限额,并将存款保险机构作为处置倒闭银行的平台,最大限度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总的来看,有五个非常显著的特点。
提高存款保险限额或临时性采取全额存款担保政策,成为各国存款保险机构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
从次贷危机演变历程看,提高存款保险限额,以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存款人信心成为多数国家存款保险机构的普遍做法(表1)。2008年10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宣布将存款保险限额临时从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欧盟各国也在现有存款保险制度基础上,迅速推出存款担保措施。另外,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始终能够做到在银行倒闭后的第一时间对存款人的受保存款提供保障,以防止支付体系崩溃。对于未受保存款,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采取预先赔付50%的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存款人权益,较好地维护了金融稳定,成为美国应对金融危机的典型特色。
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权限有所扩大
次贷危机以来,各国都对其金融监管体系以及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其中以美国和英国最为典型,两国的金融监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都提出了各自的相关改革建议。
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了《现代金融监管改革蓝图》,在分析了美国金融市场面临的短期、中期及长期风险和美国金融监管存在的诸多问题后,提出了短期、中期和长期的改革目标,逐步构建灵活而高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架构,以便更好地应对可能的危机、提高美国金融业的竞争力,而构建灵活而高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核心之一,就是进一步充实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权限。2009年3月,美国财政部在《现代金融监管改革蓝图》基础上又公布了《金融架构框架改革:奠定新的基础》。在维护金融安全网方面,《金融架构框架改革》有两大核心改革提议: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和针对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改革法案。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提议在2009年11月初已经通过美国国会众议院审议,而针对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改革法案也已与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达成一致。从公布的材料看,美国很可能将成立一个由财政部牵头、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多家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负责向国会提出银行监管建议,甄别出需要接受更多监管的公司和金融活动,对于那些可能会威胁公司或市场的金融活动实施更严格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其中,《金融架构框架改革》建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得到美联储和财政部许可情况下,可以向有偿付能力的公司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以防止后者因为预先参与的某种金融活动出现问题而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因上述救助活动发生的任何损失可先从财政部借钱支付,之后由经评估资产规模超过100亿美元的金融企业提供偿付资金。如果这项建议能够最终形成法律,将有助于把未来存款保险援助行动的成本转向由金融业而非纳税人。
对于英国而言,2007年9月的北岩银行危机也促使英国金融当局痛定思痛。2007年10月,英国金融管理三方委员会公布了一份银行改革讨论文稿,向社会征求银行改革与存款者保护建议。2008年1月,英国公布了关于金融稳定与存款人保护的顾问文本。在此基础上,2009年3月,英国金融服务局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纳报告:通过监管改革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报告指出,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银行表外业务资本要求不足、在险价值(VAR)缺陷、市场自律不完善等问题是造成危机的突出原因。此外报告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其中第二章第四节“存款保险与银行处置”专门讨论存款保险在金融安全网中的作用和未来存款保险的方向,报告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应能确保绝大部分零售存款人在银行发生倒闭时受到保护、应保证存款人理解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应建立银行有序倒闭的破产机制。
存款保险机构的功能不断创新和拓展,并成为金融安全网的核心成员
金融危机使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存款保险机构突破了传统保障或支付职能,扩展到金融救助、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等。2008年9月,雷曼申请破产保护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时向雷曼控股的银行实施“停止与禁止令”,规定未经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同意,银行不得向雷曼提供有担保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授信,不得进行分红或减少其资金头寸。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另外一个创新是对银行债务和银行间信用活动进行担保,并成为美国政府为市场提供应急流动性的重要平台。2008年10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出台临时性担保计划,对2009年6月30日以前银行发行的高级无担保优先债务提供为期3年的担保。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担保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存款人领域,有利于银行间市场恢复流动性。另外,2008年9月,爱尔兰也宣布在前期提高存款人保险限额的基础上,对6家主要银行的机构存款和债务等提供保障。此外,2008年11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与财政部、美联储共同制定了花旗银行救助计划,其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为花旗银行3060亿元不良资产池提供最高达100亿美元的担保,对不良资产提供担保也是对传统意义上存款保险功能的突破,维护了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危机导致存款保险机构保险支付激增,修改费率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2008年10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宣布修改费率制度,新修订的费率制度在衡量受保机构的风险时,更多考虑反映银行风险动态变化情况的客观因素,如大额存单、银行发行的有担保和无担保债务头寸等,以引导各受保机构不断加强风险控制和审慎经营。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资料,2009年银行倒闭已使该公司耗资约250亿美元,预计到2013这一数字将增至1000亿美元。大量中小银行和社区银行倒闭使得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支付压力。此外修改费率制度难以在短期内筹集到适宜的保险费,因此,即便在2008年10月修订之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仍然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金融危机背景下,存款保险机构的国际协调有所发展
鉴于金融危机的全球性特征,存款保险机构必须国际合作才能够最大可能减轻金融危机对本国金融体系产生不利影响。2008年10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通过为外资银行分行提供临时性担保,成为政府防止国际金融风险对本国金融稳定影响的平台。在全球金融市场高度一体化的情况下,相较于外资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与境外有更加直接和紧密的业务联系,其经营出现问题直接威胁到本国存款人的利益,危及本国金融稳定。为此,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香港等将全额担保的范围扩展到外资银行分行。
启示与建议
从各国存款保险机构在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中的作用与表现看,存款保险制度即是应对金融危机的必要措施,也是金融安全网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全球经济金融高度一体化的情况下,金融风险的形成、发展和演变都更为迅速和复杂。制度化的存款担保机制是应对金融危机的最佳手段,有利于通过较长时期保费积累增加基金规模。
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
从国家层面看,随着我国以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和上市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我国基本上建立起了以市场约束和资本充足率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框架,国家信誉担保逐步从金融机构中退出是必然的选择,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从金融机构看,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还是以资产负债表内业务为基础的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传统的金融安全网和存款保险制度仍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发挥主要的功能。应该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进程,将有利于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信心,有利于尽快处置现有的和即将产生的金融风险,并对经济下行时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做好应对准备。
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协调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
在金融危机中,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对存款人增加赔付和对银行间债务市场的担保,进而缓解了中央银行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面临的巨大压力。但从美国的案例看,处置像花旗这样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时,仅仅依赖存款保险机构是不够的,还需要美联储参与承担相关问题资产的损失。存款保险公司只能对投保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和理赔,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如贝尔斯登公司这样大的投资银行等机构的危机救助显得无能为力。而英国北岩银行的案例则进一步说明,从公共金融安全网的整体而言,英国三边金融稳定制度框架难以维护金融稳定。尽管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谅解备忘录,然而备忘录条款过于粗糙,其法律层次也偏低,使得三方实际上很难充分、及时、紧密地合作,甚至出现由于互相推诿而降低了有效处理金融危机事件能力等问题。实践表明,中央银行负责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存款保险制度负责金融风险的及时化解,在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必须将两种制度相结合。
积极参与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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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份额稳步上升。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已由初期的宣传公司品牌、稳步经营转向依靠产品创新和优质服务,大力拓展业务和实现业务快速增长。2002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46.2亿元,占全国市场份额的1.51%.在国内最大的保险开放城市上海,外资公司占当地市场份额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直接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成为外资金融保险公司的重要选择。继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等4家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资股东后,2002年美国ACE集团属下的3家保险公司以1.5亿美元拥有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份,汇丰集团以6亿美元认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这是因为,直接参股可以绕开市场准入、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节省公司筹建和前期运营的巨额支出,充分利用中资保险公司布局完善的机构网点和庞大的客户资源,直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4.保险市场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去年成为保险市场开放以来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将会有新的突破。在市场准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批准了16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正式开业,这是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最多的年份。在开放地域上,外资保险公司相继在天津、苏州、北京和大连落户,开放地域开始由南向北、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部地区扩展。外资再保险公司第一次获准进入市场。首家合资寿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使外资保险公司由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扩展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今年年内外资非寿险公司将可以向中国境内外客户提供各种非寿险服务,其设立形式的限制将予以取消;成都、武汉等十个城市将首次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准入数量限制的取消、经营地域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放宽,预示着今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法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9月,为适应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制定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现有法规进行了清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作了较为规范和透明的规定,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国内保险市场的影响
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国际性商业机构,经营目标自然是业务拓展和利润最大化。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实现其商业运作目标的同时,所具有的强调盈利和风险控制原则、经营规范、管理严谨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推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训保险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大众保险风险意识,对传播现代保险知识起了先导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经营制度,使国内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对我国保险业建立现代市场运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1992年,友邦保险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寿险个人营销模式,引起了国内寿险业销售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国内个人营销占寿险保费收人的比重从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资保险公司不仅与中资公司同台竞争,它们对承保、理赔、和投资等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包和强调核心业务的现代市场运作方式,对中资保险公司改变长期以来“大而全、下而全”的经营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促进了中国保险业调整和重组的步伐。
三是改变了市场竞争格局,激发了市场需求,引导保险业进入高层次的竞争,促进了开放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以上海为例,1992年率先开放后,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险开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区整个市场的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18.2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亿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严谨、经营规范和重视产品服务创新的经营理念,对中资保险公司转变以费率价格和高投入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经营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是加快了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对政府监管转向市场取向和采取国际通行原则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较为先进的监管方式下经营。它们要求改变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监管方式,这无形中加快了我国保险监管改革的步伐。如监管部门在确立监管市场取向原则、注重依法监管、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和增强监管政策法规透明一致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证明,保险市场开放对提升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促进现代保险市场的初步建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资保险公司并没有被挤垮,相反,保险市场出现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局面。
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中资公司产生了影响
1.在经营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坚持规范经营的战略。1997年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引发了中资保险公司销售高预定利率保单的狂潮,某外资公司在其业务受到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依旧坚持不调高预定利率。中资公司虽多收了上百亿元保费,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再如,在航意险共保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中资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远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资公司宁愿放弃业务也不去违反法规。
2.在产品创新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以产品创新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策略。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产品创新成了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把产品开发作为经营的核心环节,不惜投入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它们不盲目跟风,稳扎稳打,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常常引领潮流。
3.在客户服务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务的经营理念。现代经营理念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提供全程和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增加公司的利润。与中资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单纯依靠人增员、拼保费规模的粗放式经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誉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注重品牌经营和企业形象的管理原则。公司信誉构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内容,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信誉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十分注重通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一个强势的金融品牌,以提高服务的品质和层次,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政府监管要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扩大保险市场的开放
当前,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抓紧研究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开放政策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世贸组织对我国过渡期长达九年审议的应对措施。
二是抓紧制定各种法律规章,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注意保持中资公司监管法规与外资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单独立法时,要注意法规的可操作性,处理好“国民待遇”问题。
三是鼓励外国金融保险资本参股中资保险机构。对全资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上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应对准备。
篇3
一、英国寿险公司风险监管措施
英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方法主要着眼于对消费者公平、改善行业经营状况和灵活性主动性三个方面,由此形成了议会立法、金融服务局全面监管和保险同业工会自我管理相给合的保险监管体系。随着金融服务业的现代化,英国于2000年通过了《2000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由FSA对金融业实施统一的监管。
对寿险公司的监管,FSA首先通过处理寿险公司业务范围的变化、主要新产品的发展和分析寿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来识别与评估存在的风险,并根据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及造成的预期影响来确定处理不同风险的优先顺序。在进行风险排序时,一般会考虑寿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公众对寿险公司的认知程度、寿险公司的客户数和赔偿等因素,来决定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分配监管资源,最后使用相应的监管措施来消除上述风险。
(一)英国寿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1.财务风险
包括资本金不足、责任准备金提存不足或不实、资金营运不当、虚列资产、坏账过多、重大亏损等。
2.业务风险
包括核保理赔不当、再保险安排不当、费用支出管理不当、业务成长过快等。
3.管理风险
包括相关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险人的内控机制、相关专业人员的素质等。
(二)FSA对上述风险的监管
1.对寿险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监测
考虑到保险监管的成本和可操作性,FSA现阶段在寿险业的监管上主要是以确保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为监管的核心。在具体操作上主要从寿险公司的负债状况、资产状况、资本充足性监管、保险业务结构和业务增长速度对寿险公司盈余的影响、经营行为的重大变化和欺诈行为的出现五个方面进行监测。
非现场监管是实施日常保险监管的重要方式。保险监管部门通过检查保险公司的各类报表等资料来分析判断寿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偿付能力和业务情况。偿付能力监管是英国保险监管的重点和核心内容。其实施细则有:规定寿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构成、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保证金”的计算、寿险公司必须具有的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在这种监管模式下,所有英国寿险公司被要求每年完成并递交一份审计过的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另一方面,金融服务管理局除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管外,还使用其它工具和手段实施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第一,对寿险公司所承保风险进行分类规定。即对于不同种类的风险进行分组,根据公认的会计准则,计算这些可能发生的理赔;第二,规定市场准人条件与资格;第三,信息公开要求。监管者要求寿险公司的高管层必须对其所提交的信息进行复核签字,并对隐瞒信息和误导监管者做出判断的高管人员进行相应处罚。第四,追踪寿险公司的业务以及审核公司过去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五,使用专业人员对寿险公司的经营数据进行复核。FSA建立了指定精算师制度,针对寿险公司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普遍采用实时监控制度,而且FSA对指定精算师具有处罚权。
2.对处于不同风险等级的寿险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当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大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FSA认为其具有偿付能力,不予监管介入;当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小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但大于零时,FSA就认为其偿付能力有问题,需要监管介入,促其整改;当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小于零时,FSA认为其偿付能力不足,予以破产清算。
3.注意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的连接
(1)FSA要求寿险公司定期向其报送各项报表用以常规的检查。FSA首先利用一系列财务比率来检查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业务增长率、流动性、赢利性等,以发现早期的预警信号;其次,检查寿险公司其他可能存在风险的领域,如再保险是否充足和是否有额外的资本来源等。
(2)为了防止偿付能力不足问题的出现,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可能存在偿付能力问题的寿险公司提供附加信息,与财务报告不同的是,这些附加信息不对外公开。这些附加要求的信息通常包括:季度财务报告、与关联方的交易或投资、精算师做出的精算报告、经营计划的改变和其他针对不同公司所要求的特殊信息。根据对这些信息分析的结果,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对公司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3)对于附加的信息存有疑问或认为该寿险公司存在风险隐患,FSA便与寿险公司的管理层进行接触。与公司管理层的接触并非只是对寿险公司进行详细的现场检查,而是为了给监管者提供一个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沟通的机会,监管者因此可以了解到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公司未来的计划。通过定期的接触,监管者能及时了解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发现一些报表中不能及时反映的信息,从而为处理寿险公司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问题提供时间安排。
(4)如果在对寿险公司的非现场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小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则说明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这时,FSA有权对这类公司进行干预,以恢复其偿付能力。
二、我国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思路
由于中国保险监管的历史较短,保险监管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还存在尚待探索与处理的问题。我国的保险监管应当放开眼界,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成熟和成功的保险监管经验。
1.以偿付能力监管作为非现场监管的核心
“目前我国寿险监管主要依靠现场监管,这种监管方式既耗费大量的监管资源,而且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也难以提高监管效率。因此迫切需要加强非现场监管,并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将有限的现场监管资源用于有问题的保险公司(方力,2006)。”非现场监管,即指监管机构在采集、分析、处理寿险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评估寿险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异动预警和分类监管的过程。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规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来进行,而对保险费率、条款则不进行干预,寿险公司可以自由地根据自身实力来决定。这就要求加强对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监管,尤其是加强对保险准备金、资产的充足性与最低偿付能力差额的监管。寿险公司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向政府提供有关情况,根据这些情况,监管机构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评价,没有满足偿付能力边际法规要求的寿险公司,将对其实施更严厉的监督直至取消其经营权。
2.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法规体系
我国政府监管机构要制定完善的、与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的法规来规范寿险公司行为。同时,政府也应该制定有关法律,让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如,英国FSA成立之时,政府就提呈议会批准设立法案·,对FSA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规定。同时也规定,如果FSA错误的监管行为给被监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后,FSA必须依法进行赔偿。这种规定,既规范了FSA的监管权,又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权,还有力地防止了FSA滥用监管权力干预保险公司自主经营的行为。
3.注重信息技术的推广运用和管理
先进的信息处理设备和信息管理技术在保险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监管机构应该做到:第一,根据非现场监管的需要,全面收集反映寿险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信息,包括数据信息和非数据信息。第二,充分利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等各种信息渠道,逐步建立健全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收集体系。第三,充分利用已要求寿险公司报送的各种信息进行非现场监管。对于其他需要寿险公司报送的信息,中国保监会应明确的非现场监管信息采集要求,确定信息报送的时间、方式、内容、频率和保密要求。第四,督促寿险公司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寿险公司应对所报送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的财务信息资料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必要时可以要求寿险公司提供补充材料,要求寿险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函件、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寿险公司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例如,英国FSA专门成立技术委员会,对各寿险公司的信息管理提出标准和要求,定期检查。同时还要求各寿险公司要有替代方案,一旦信息设备出现问题,要有解决办法等。
4.加强财务监管与信息披露工作
财务监管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如英国保险监管是建立在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原则的基础之上,其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及预警系统值得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借鉴。
向社会公开寿险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帮助投保人正确选择保险公司以转嫁风险,越能减少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可以通过社会的力量强化对寿险公司的监督,也有利于寿险公司加强自律。因此,首先,保险监管机构应该每年都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监管报表,让凡是需要了解寿险公司信息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自行查阅。其次,在加强年度监管报表的同时,不定期地向寿险公司开出调查表,要求寿险公司如实报告。再次,保险监管机构应调集精兵强将,甚至借用社会力量,对寿险公司报送的报表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力争及早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把风险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也可以不定期地去寿险公司进行现场调研。
5.依赖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实施监管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独立、有权威的行业组织将发挥无法替代的作用。行业组织在起到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其最重要的角色是应在某种程度上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机构应极力扶植此类半官方的行业组织的出现和成熟,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如,英国的相关保险行业协会在寿险的非现场监管中起着积极的辅助作用。英国行业自律的主要机构有:英国的精算学会、劳合社理事会、英国经纪人委员会、保险推事局、保险人协会、寿险组织协会和个体保险仲裁服务公司等。其中精算师在保险监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篇4
一、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有着与一般企业不同的特点。由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在时间上具有不对称性,所以,倘若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时,大部分保险合同尚未到期,被保险人将失去保险保障,蒙受经济损失,进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产生巨大的冲击破坏作用。虽然发展中国家的保险业在建立自己的各项制度时,都会向发达国家学习,同时又都会受到本国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历史以及国家对保险业的政策和规制的制约,世界各国的偿付能力监管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是各国都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作为政府监管的核心内容。
近年来,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国际看,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改革一直在快速推进,金融监管国际趋同的步伐明显加快。银行业出台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国际保险监管规则也正在进行一场重大变革。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11年10月出台了新的26项核心监管原则,并且正在研究制定全球统一的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核心内容之一;欧盟正在抓紧推进偿付能力Ⅱ,计划2014年实施;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启动了偿付能力现代化工程,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行调整,预计2012年底完成。由此可见,未来几年是重塑国际保险监管格局的关键时期。
从国内看,国内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加上人口老龄化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势头还将持续下去,然而,粗放的经营模式和投资渠道的限制使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所面临的考验越来越严峻。可以预见,我国保险业对防范风险和监管的要求必将越来越高,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改进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促进保险业对我国国计民生的服务能力,提高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国内的保险公司无论是在公司治理、资本规模、精算技术、信息化建设,还是在投资、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与发达国家历史悠久的大型保险公司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况且目前国内的一些保险公司还存在较重的历史包袱,在这种情况下,企盼通过某一监管系统的设立和实施而使其经营状况马上得到改善、偿付能力得到保证是不太现实的。在专业人才缺乏和管理经验不足的情况下,照搬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监管办法也是难以奏效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需要一个过程,但重要的是,要努力地缩短这个过程,又好又快地发展中国的保险业。
二、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
要提高对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的监管水平,首先需要了解哪些因素影响和限制了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我国当前国情为基础,笔者主要从以下几点予以说明。
1.业务规模和业务质量
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是指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总量。业务规模对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来说至关重要,扩张的先期要负担高额投入成本。保险公司要实现盈利、占领市场,必须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产品开发能力和服务质量,依靠低费率进行价格轰炸可以铺开业务,但是这样的做法不可能长久。虽然不少公司明白这个道理,但是我国很多中小保险企业为与大企业抢客户,不注意业务质量,依靠降低费率、开展新业务等方式盲目扩张,使得新契约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准备金增长过快,从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造成负面作用。
2.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的价格,也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依据。保险费率的厘定具有高度专业性与复杂性。我国保险业当前正处在发展阶段,精算技术还有待提高,缺乏厘定费率的统计资料,加上核保人员素质和被保险人信用方面的影响,厘定出的费率并不科学,很多情况下依靠判断和经验。还有些中小型保险公司为了赢得市场竞争力,盗用大型保险公司的费率,在适当降低费率后运用到自己的保险产品中。产品定价不准,一旦事故率、死亡率、投资收益率等与之前的预期产生误差,必然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压力。
3.经营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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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衰退阶段可能会导致经济进一步萎缩,这种周期行为尤其客观规律性,国外对保险周期的研究较多,相应的对策较多,而我国保险市场客观上尚没有出现明显的周期,因此这方面的研究较少,缺乏有效的对应之策,如几年后出现衰退周期,则可能不能有效应对。保险信息公开程度不够。目前,在制度、技术、人员等条件限制下,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偿付能力、盈利预期等重要敏感信息的披露程度不佳,不能很好满足公众对信息公开的需求。虽然各级保监会已经建立并正在不断完善信息化平台,但是仍不能达到理想状态。另外,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也不能全面满足相关需求,有待进一步公开信息。
信息公开是我国当前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中也指出,保险监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尽其所能将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方需要的数据等信息公开,以确保被监管保险企业能够得到及时、全面、真实的了解。所以我国保监会也要制定相关措施,以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我国特殊国情和目前保险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科学地处理数据,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方面信息,以确保各家保险机构以及整个保险体系的各种情况都能在阳光下运作。完善保险法律体系建设。完善保险法律体系是基础性的工作,能够促使保险业更稳定有序、健康科学地发展,只有健全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真正做到依法监管、执法必严,就能够有效增进保险监管的力度和效果。为此,笔者建议:一是根据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动态跟进,配合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努力建立以《保险法》为基本法律,各种具体行政法规和条例为主体的、层次分明且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二是做好保险法制宣传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确保社会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三是执法必严,做好执法监察、纠正工作,对错误市场行为要曝光、追究责任,尽可能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建立保险机构内控评级及分级管理制度。美国金融机构统一评级制度(UniformFinancialInstitutionsRatingSysten)由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于1979年11月颁布实施。这套评级制度包括五个基本项目,即: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squality);管理能力(Management);盈利性(Earning);流动性(Liquidity)。通过以上五个方面评价以衡量金融机构的资信等级。由于这五个项目的第一个字母组成CAMEL一词,因此,也被叫做“骆驼评级制度”。鉴于我国保险监管方式方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待改进之处,笔者以为,要大力借鉴美国的“骆驼”制度,从严控制,加强管理,对我国保险机构的内控制度进行评级,建立分类并以类别管理。
不必对这类机构进行过于频繁的检查以免干扰其自然发展。对信用等级低、风险等级高的低级别机构要加强考评和管理指导,及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通过强化对这类机构的检查、监督,可以严格控制其经营行为。改善保险监管方法与手段。很多发达国家的保险业有众多可借鉴之处,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也要结合特色国情,适当借鉴当代国际通行的做法,确保方式方法有所创新。具体来说,在手段上应该尽可能电子化、信息化、远程化,以形成条块结合、网络健全的保险业信息网络系统。另外,要全力做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实现保险监管手段先进化、现代化,提高保险监管的效率。加快培养高素质的保险监管专业人才。效率的提升不仅要依靠技术和机器,还必须重视最重要的因素——人的因素。对于保险监管工作来说,既要求专业性,又要求道德性,只有兼具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才能完全适应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能力要求。另外,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正在加快,这要求监管人员还必须熟悉国际保险法律法规。
作者:田畅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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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作为以经营风险为主业的法人主体,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对于公司健康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本文拟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历程回顾、行业发展及监管思路分析、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发展方向及路径等三个方面着手对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控能力进行分析。
一、十年风险管理历程回顾
回顾保险业近十年来的风险管理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重要阶段:
1.风险管理初创期(2007年以前)
2007年以前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处于摸索期,各保险公司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来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初步搭建公司治理架构,建立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机构在内的组织架构,并围绕主要业务开展风险检查等工作。从整体上看,在这一阶段,风险管理工作及制度体系相对零散和不成体系。
2.风险管理发展期(2007-2010年)
2007年4月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文中保险监管机构第一次明确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概念,并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将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分为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四大类风险,并要求保险公司编写《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3.风险管理完善期(2010年以后)
2010年和2012年,保监会分别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和《人身保险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框架》,明确了各人身险公司须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组织架构,有效识别、评估、计量、应对和监控风险;将人身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概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险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七类;对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框架提出明确要求,并制定了六类风险33个风险监测指标。
二、明确监管思路,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方向
保监会近年提出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即要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使市场发挥其决定性作用,来推动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进而推动保险行业的市场化管理程度。在放开前端方面,保监会一是减少事前的行政许可,改变主要依靠审批、核准等事前管制手段来防范风险的监管方式,把经营权还给市场主体;二是逐步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使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但在放开前端的同时,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增大,因此在不同的经营思路和管理风格下,风险的暴露程度也会出现较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管理的任务和挑战将更加艰巨。在管住后端方面,保监会主要是通过资本约束机制强化事后监管,强化对持续性风险的事中监控,及时化解风险,守住风险底线。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从总体要求、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等十个方面,对保险业未来加快发展、深化改革提出了政策措施。保监会项俊波主席指出,《意见》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最大政策红利,同时也提出未来10-20年是保险业发展的黄金期。
三、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及路径
在上述保险行业发展趋势和方向分析的大背景下,保险公司在过去十年已经取得的风险管理工作成果和积淀的基础上,需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发展的方向和路径,以求最大程度和最高效地服务于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
1.建立健全以风险偏好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根据保监会在《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中的规定,“风险偏好是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愿意承担的风险水平,是公司对风险的基本态度,为战略制定、经营计划实施以及资源分配提供指导”。风险偏好作为经董事会审批同意的公司基本风险态度,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风险偏好是风险管理的逻辑起点,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风险偏好体系是企业的整体风险观,体现企业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愿意承担风险的基本态度;三是风险偏好增强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和主动性。上述三点阐述了风险偏好体系成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核心的依据和意义,风险偏好体系作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与公司的业务战略相一致,并通过传导机制与公司的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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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集团(AIG)是全球首屈一指的国际性保险金融服务机构。2008年金融危机中AIG经营亏损达992.89亿美元,次年7月末,其市值由2006年末的1900亿美元下降至17.5亿美元。巨额亏损、股价暴跌、信用评级下降、交易对手追索抵押品……危机环环相扣,年近“90岁高龄”的AIG几乎陷入了绝境。然而,2012年12月11日,AIG正式对外宣布,美国政府已出清其所持有的AIG所有股票。不到四年时间,AIG不但完美“赎身”,还为美国政府赚得高达227亿美元的收益,这个近乎完美的结局成为金融危机以来美国政府最经典的企业拯救案例[1]。从濒临破产到完美“赎身”,AIG凭借什么在短短几年内实现逆转?本文对此略作分析,希望能对我国保险集团的风险管控有所启示。
一、AIG“完美赎身”的经过及其原因
(一)AIG“完美赎身”
AIG业务遍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旗下包括保险公司、租赁公司、投资公司等,如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友邦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国际金融租赁公司、瑞士友邦银行有限公司。集团化的经营模式虽然促进了保险业务“做大做强”,但也放大了风险,增加了风险管控的难度。据2008年公布的AIG第四季度的财务报告,其寿险、财险等传统保险业务并没有多大亏损,真正把公司推入亏损黑洞的反而是份额相对较少的金融衍生品业务。2007年和2008年,AIG金融掉期业务(CDS)的亏损分别达到114.72亿美元和286.2亿美元,直接导致AIG陷入困境。最终,美国政府被迫向其注资,用1800亿美元拯救了命悬一线的AIG。
然而,短短四年,AIG便“咸鱼翻身”。2012年12月11日,AIG正式对外宣布,美国政府已出清其持有的AIG股票。不到四年时间,AIG不但完美“赎身”,还为美国政府赚得高达227亿美元的收益,成为美国政府拯救史上最经典案列。
(二)“完美赎身”之因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AIG发生逆转、取得如此成绩,无疑与宏观经济转好、公司正确的投资战略以及政府监管机构做出的努力与改革关系密切。
1.宏观经济复苏
随着经济复苏和全球股市债市回暖,全球寿险行业保费收入及投资收益两方面境况均得到极大改善。对此,大量学者已进行了多方面的详细的解读,在此不再赘述。
2.公司经营战略的及时转变
AIG业务包罗万象,早已不再局限于传统保险行业,包括不少跨界投资业务。金融危机发生前,AIG运用证券公司的投资策略来经营“保险类业务”,非保险化、多元化的投资模式致使风险大大增加,危机出现后AIG便深陷风险串联的漩涡。危机过后,AIG对集团业务迅速做出调整:剥离“有毒”资产,隔离风险进一步扩散;专注核心业务,加强公司风险管控;紧跟国际大环境,对业务适时进行收购与甩卖。公司经营战略的转变,不但控制了危机的进一步扩散,也为公司的复兴埋下了伏笔。
(1)剥离不良资产,隔离风险进一步扩散。经过政府注资后,AIG采取收缩型战略中的剥离战略,成功剥离了大量非核心业务和海外资产,为其赢得了充足的现金流。2009年上半年,AIG先后出售了从事财富管理业务的私人银行、从事机械相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等子公司或业务部,又大量剥离墨西哥、俄罗斯、台湾地区等子公司或业务部,这一举措将其全球业务汇拢在美国、欧洲等主体市场。通过收缩型战略,AIG不但剥离掉大规模的不良资产,获得了大量回流资金。
(2)加强风险管控,回归核心业务。“兵无常形,水无常势”,获得喘息之后的AIG及时调整战略,将以剥离为主的战略调整为以扭转为主的战略。经过重新估价,将股价低迷的优良资产暂缓出售,对资产重新估价、重新定位,叫停了对以飞机金融租赁为主的ILFC的剥离。2010年之后,AIG不再进行大规模资产剥离,将主要精力用于整合已有资源、重新繁荣核心业务上。随着金融危机后的全球经济复苏和股债市转暖的大势,AIG旗下的SunAmerica金融集团等的保费收入、投资收益境况已大大好转,续保收入、养老金存款等也迅速得到了恢复。旗下的Chartis公司在2010年基本完成了业务重整,盈利能力大大增强,仅2011年第四季度就获利近3.5亿美元。核心业务复苏成为AIG快速“翻身”的关键性因素。
(3)适时收购与“甩卖”,时刻保持全球战略眼光。AIG保持全球战略眼光,时刻紧跟全球经济大势,准确把握了收购与“甩卖”之间的机遇。目前处于全球经济一体化时期,每一个公司、集团都与经济大环境密切相关,任何一个公司要想发展都不能只关注本公司业务而忽略外部环境的影响。2009年AIG领导集团对进行的剥离项目进行重新评估,一旦发现合适的交易机会,AIG领导层也会毫不犹豫出售优质业务而获得巨额现金流。凭借对市场的准确分析和判断能力,AIG在减持并出清友邦股权的过程中,最终获得了300多亿美元的现金。该现金不但成为AIG偿还债务的重要资金来源,而且是集团业务正常运转的重要支撑力量。AIG危机后主要采取收缩型战略,但遇到好的机会仍然不会放弃。如2011年AIG收购了日本富士火灾海上保险公司,这一举措重拾集团股东信心,保持了AIG较高的股价,也为它下一阶段的“复兴”埋下了伏笔。
3.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努力
(1)美国政府及时救助。美国政府对AIG的及时救助是其重获新生的关键。AIG陷入绝境后,美国政府一改先前放任雷曼兄弟破产的冰冷态度,果断出手,在一片质疑声中向AIG及时注资,拯救了这家命悬一线的金融保险服务集团。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AIG总计获得的政府救助金高达1823亿美元,几乎是美国政府问题资产救助计划(TARP)全部投入金额的一半,AIG也成为危机期间接受救助最多的单一企业。政府的鼎力相助和强大的后援力量不但保住了2008年岌岌可危的AIG,也点燃了AIG重获新生的希望。
(2)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为了应对AIG和其他多家金融机构对美国金融市场的冲击和影响,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金融监管部门,加大金融监管力度。2008年颁布的《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中将美联储的权利扩大到对整个金融系统负责,成为法定金融市场的监管者。2010年又出台《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将分散在各监管部门中的职能集中于美联储,美联储成为最权威最核心的监管部门[2]。一系列法律的颁布最终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进行全面监管,填补原金融监管的空白和漏洞,保证美国金融集团的平稳有序发展。
AIG发生危机虽然与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有关,但最重要却是集团化运营的过程中没有意识到公司的风险管控。引爆AIG危机的AIGFP成立于1987年,其为集团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却片面追求利润,忽视风险控制,完全不顾来自多方面的风险预警,单方面利润导向下的内控失调,使得风险迅速积累最终危机全面爆发。所以AIG危机爆发以后公司及时进行战略调整,没有维持已有的庞大集团,而是对集团进行积极“瘦身”:剥离掉不良资产,对集团业务进行整合和重组,控制集团风险扩散和转移,同时通过回归核心业务,保证主要保险业务健康增长。风险管控和防范市场风险成为AIG复兴之路上一直探讨的话题。
二、我国大型保险集团发展历程及其面临的风险
(一)我国大型保险集团发展历程
2006年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推进保险集团化发展,《国务院关于保险改革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中明确提出,“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国十条”的颁布无疑为保险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开辟了更广阔的空间,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公司为了拓展经营领域、发掘潜在客户,实现规模经济相继成立保险集团,集团化经营已经成为我国大中型保险公司的战略选择。
截至2011年末,我国共有保险公司130家,保险集团10家,其中人保、国寿、平安、太平洋、太平、阳光这六家大型集团的资产为42220亿元,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70%(见表1),且2011年这六家保险集团的保费收入为8762.99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61.11%。经过股改和资产重组后,我国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初步形成了以保险业(财产、寿险)为主,外加资产管理公司、健康险、养老保险等专业化子公司为框架的集团化经营格局[3],如人保、国寿、太平洋都设有资产管理公司和养老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对保险资产进行专业化的运作,以保证其安全性和收益性;养老险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依托集团多元化金融服务平台,为广大客户提供包括企业年金和员工福利保障计划在内的综合保险和金融服务。同时保险集团也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有选择地进入特定金融领域,如平安旗下包括平安银行、平安证券和平安信托,以此来进行交叉销售、提高资本运作效率。
(二)我国大型保险集团发展面临的风险
1.我国大型保险集团面临的一般风险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出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是保险集团面临的三大风险。其中,保险风险是保险集团面临的第一大风险,主要是由于集团对保险事故或给付发生的频率、严重程度以及退保情况估计不足而引发的。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史上有许多保险公司由于保险风险而导致偿付能力下降最终引发危机,如下文所提到的中华联合的偿付能力危机。由于保险集团与一般的保险公司业务有所不同,因此其面临的风险也具有特殊性。如我国保险集团大多都包含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保险资产保值增值的过程中面临了很大的市场风险;保险集团一般会持有一定比重的外汇和股票,一旦外汇贬值或者股市状况不好引起股价大幅下跌等状况都会面临较大损失。包含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的保险集团(如平安保险集团)又可能因为债务人或者交易对手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造成巨大的信用风险损失。
保险集团面临的特殊风险有外汇风险、权益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政策性风险等。这些特殊风险在整个保险集团风险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4]。随着保险集团向金融领域延伸、拓展,新的现金流源源不断地流入集团,可用资金的杠杠比例越来越大,一旦出现投资失败、资产贬值等其他危机,很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迫使整个集团陷入流动性危机。各大保险集团在收购子公司拓展经营领域过程中,必然也会带来新领域的风险,如同AIG,国内外多个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的原因并非单一风险触发,而是多种风险串联造成。
(三)我国大型保险集团面临的具体风险
1.战略定位模糊,“跟风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保险集团所暴露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集团发展战略思路不清晰,存在严重的“跟风现象”。比如,在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政策允许和指导下,我国保险市场上第一梯队的保险公司为了迅速扩大规模全部选择集团化经营[5]。这些大型保险集团成立以后不断追求业务的“大而全”,在经营产、寿险的同时还涉足健康险、养老险等其他险种业务,并提出在未来逐步开展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业务,致力于组建综合性的金融保险集团。
2.规模盲目扩张,风险管控缺位
目前我国大型保险集团存在着保险业务盲目扩张、风险管控缺位等问题。例如,2009年中华联合财产险公司亏损数十个亿被保监会接管,其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业务扩张太快、承保风险控制不当。公司为了追求车险巨额保费不惜以高佣金和低手续费为代价,并且未能很好地控制赔付率和成本费用,导致风险逐渐聚集并最终爆发。
3.海外投资经验缺乏
出于种种原因,我国保险集团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产、分散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海外投资经验缺乏。从2007年10月开始,平安集团高调收购富通集团9501万股,直至成为富通单一的最大股东,这一收购标志着平安进军海外市场的决心和动力。随着金融危机的继续恶化,到2008年10月29日短短的几个月中,平安投资富通的238.74亿人民币已经亏损231.25亿,仅剩下7.49亿,缩水97.1%,由此导致了国内平安股票大跌,偿付能力出现急剧恶化。平安海外投资失败不但为平安集团敲响了警钟,而且国内多家保险集团也进行反思。我国保险集团发展依旧不成熟,海外投资虽然可以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甚至获得高额利润,然而我国保险集团由于海外投资经验不足,海外投资仍需谨慎,一旦投资失败会为整个集团带来致命性打击。
三、AIG的“完美赎身”对我国保险集团风险管控的启示
AIG是一个以保险为主的金融集团,造成此次危机并非因为保险业的风险,而是因为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暴露。金融衍生品交易(CDS等)并非AIG主业,甚至只是整个集团的一个小部分,它的风险却造成整个集团的危机。因此保险集团的风险管理不能仅关注保险主业,而忽略其他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险集团需要建立起符合自身的全面风险管理体制。
(一)严格遵守风险管理程序
风险管理共分为四个步骤:
我国大型保险集团应严格遵守风险管理的流程(见图2),并且对集团的风险管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持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与流程,确保各类风险在相应的制度约束下得到有效管控[6]。目前我国大型保险集团大多针对不同类别的风险进行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等量化分析,以确定公司需要承担的损失,确保集团可承担的损失与收益相匹配,这是非常值得肯定与借鉴的。在新时期下,我国大型保险集团也应充分认识到对外开放、产品创新、投资渠道拓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认识到创新和多元化的利与弊,在做好全方位风险防控、保障市场稳定的根本前提下,继续稳步推进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谨慎扩展业务范围
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趋势是保险与银行业务之间的融合,我国的大型保险集团也非常注重银保合作,通过跨行业合作在一定程度实现资源共享、节约研发成本,更重要的是可深度开发客户资源、降低展业费用,共享协同效应带来的红利。中国平安率先收购深发展银行和中国人寿参股兴业银行以获得交叉销售的机会。虽然拓展业务范围是保险公司转向金融集团的必经之路,但是保险集团应结合自己的核心业务和实力谨慎拓展业务范围。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都是负债经营的公司,财务杠杆比例较高,倘若集团对某一业务领域并不熟悉而盲目进行拓展必然会为整个集团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一旦出现财务危机,公司多年经营的品牌和信誉便会受到影响,客户资源必将流失。
(三)专注于自身核心业务
在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前提下,保险公司都希望通过集团化发展,发掘潜在客户,抢占市场份额。然而保险集团的业务多元化并不意味着多元化业务体系中没有核心、没有特点、没有差异,从而导致核心竞争力的丧失,而是更加强调核心竞争力。没有特点和核心竞争力的盲目“大而全”只会令保险集团淹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在集团化经营过程中,许多保险公司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却片面追求投资利润,忽视了规模扩大带来的潜在风险。2008年AIG危机是由跨界经营下的投资失误而引发。上述阐述AIG复兴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专注核心业务对企业风险管控和发展的重要性。法国安盛集团的经济实力、技术水平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但其主要业务却始终立足于自身的“老本行”[7],集团专注于发展包括寿险、财险、国际保险在内的保险及相关业务,保费增长率一直较高,安盛就是凭借自己的核心业务跻身于世界级的金融行业巨头。我国的保险集团若想取得长足发展也应该立足于本公司的核心业务,清楚自己需要什么、擅长什么,如何专注核心业务,如何将本公司的优势发挥到最大[8]。只有这样集团才能打造自己的品牌,赢得更多客户的信任,最终在激烈的保险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加强行业监管
通过对AIG危机和复兴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政府监管对集团风险管控十分重要。“综合经营”是目前我国保险投资多元化、金融创新的平台,但也是造成保险监管混乱的根源。现行国内金融企业交叉经营及金融集团业务多元化必然要求对经营实体实施监管主体多元化[9],在现行分业监管的背景下,一旦监管部门间协调不当很容易出现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复。
结合AIG发生危机后参议院将美联储定为全美最高金融监管权力机构,我国也应构建打破银行、证券、保险等分业界限的综合性监管体系,考虑建立金融一体化监管模式,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目标和监管体系。在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剧烈变化的条件下,只有具有前瞻性的监管理念才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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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不断持续快速地增长。在这一发展阶段,我国保险业先后进行了保险经营体制改革和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体制和机制的限制得以进一步解除,逐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提高了我国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但是我国保险在公司治理机构方面仍然不是很完善,因此如何借鉴国际组织和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促使我国保险公司完善和发展公司的治理结构就变得非常紧迫。通过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可以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实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等保险监管的目标,最终推动我国保险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二、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一)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有关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公司法》是规范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直接法律依据。2009 年最新版的《保险法》也对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是目前有关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法律法规仍然处于不断的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在现有的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法律框架下,怎样进一步完善框架体系和提高相关规定的约束力,从而重视保单持有人及股东的诉讼权等问题仍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监管目标的实现途径有待进一步探索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基本目标是保护保单持有人和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一目标在保险监管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执行。但是与英、美等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公司想实现保护保单持有人和中小股东利益,单纯依靠通过治理监管实现这一目标仍然比较有限,而且我国的一些监管规定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也比较弱。因此,在对保险公司进行治理监管的过程中,保护保单持有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途径和方法仍需进一步探索,同时相关监管政策的效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三)监管框架有待进一步完善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治理的基础,但是市场选择或是内外部治理机制能否很好的约束经理人行为以及控制成本是保险公司治理目标实现的关键。近几年来,虽然我国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保险公司基本建立了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然而,由于治理机制有效率的缺失,导致国内保险公司整体治理水平不高。总体而言,现阶段监管机构仍需重点监管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并探讨如何促进保险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形成。
(四)监管手段及方式有待进一步转变
从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发展历程来看,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建设的主要外部力量是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而且公司治理监管的手段主要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为主的行政监管手段,这两种行政手段的针对性不强,并且忽视了保险公司自我约束的作用,导致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效率并不是很高。因此无论是从监管手段还是监管方式上都需要进一步的转变,这样才能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
(五)监管的独立性及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核心目标有两个,一个是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另一个是形成有效的内外部治理机制,并最终保护保单持有人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然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行为目标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保险产业政策和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监管人员行为的影响。由于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保险监管机构既要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又要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因此,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能否始终保持独立性,是否独立的对被监管者进行监督和检查,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保险公司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如设租、寻租以及公司的经营者谋取私人收益等,从而保护保单持有者和中小投资者等相关主体的利益,是现阶段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实践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目标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目标,是保险监管机构通过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活动力求实现的最终目的。基于我国保险监管体制、保险业发展所处的阶段、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特殊性和保险监管的一般性目标,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应遵循以下几个目标:1.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是保险行业实施监管的根本出发点,因而也是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核心目标。公司治理监管则是通过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引导和规制,促使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避免作为人的保险公司经理人和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可能损害。2.保护股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规制,促进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发挥作用,旨在协调、解决保险公司共同关系中作为人的经理人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这两类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见,作为出资方的股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保护,也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需实现的目标。由于国内保险公司存在产权不明晰和大股东及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势必会影响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应着重关注股东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保护。3.防范经营风险。由于保险具有负外部性,个别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可能导致整个保险行业风险的增加,因而防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一直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的。国内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构架还不甚完备,大多数保险公司还是多重视业务而忽视对风险的管理。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目标是防范风险,在引导保险公司构建、完善治理制度时应特别强调其风险防范功能。
(二)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更侧重于对保险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和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责和义务的规定。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保护保单持有人等治理主体利益的监管目标,可以通过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司治理进行规制,对董事、高管等主体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直接赋予保单持有人及股东以诉讼权得以实现。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治理法律法规对保单持有人和股东诉讼权尚缺乏明确而操作性较强的规定。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应由单纯强调 “行政制裁”向“行政制裁与司法裁判并举”转变。继续推进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需对该法律体系进行调整和扩充,并做好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工作,以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法律框架。
(三)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建设,强化其监督职能
董事会制度始终是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核心,是受托行使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等利益相关者权利的制度安排,兼具战略决策和监督评价的重要职能。我国保险公司在完善保险公司董事会结构的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效,国内保险公司的董事会一般都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的比例也有所提高。然而,保险公司董事会的勤勉尽职义务、监督的有效性和决策的专业性,不仅需要人员、机构设置等方面的保证,更重要的是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并明确其职责,建立对董事任免、董事会决策程序等方面规范化、制度化的安排。
参考文献:
[1]郭宏彬.保险监管体制比较[J].生产力研究,2006(7).
[2]郭金龙,曹顺明.IAIS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J].保险研究,2006(8).
篇9
有效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供给主体少、垄断程度高;保险商品少,且不对路。由于垄断程度高、缺乏竞争,带来险种少,服务质量受限制。一方面有些保险商品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有些保险商品过剩。
(二)有效需求不足。
有效需求不足主要源于国民保险意识较淡薄、收入水平较低和保险费率偏高。
(三)寿险业面临较严重的利差损、财产保险业务增速减缓。
自去年以来先后对资金运用方面允许同业拆借、购买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买卖中央企业债券、保险资金间接入市,虽然在一定程度增加了投资收益,但由于过去的预定利率较高,同时资金运用方式仍然有限,实际利率较低,从而导致了较大的利差损,增加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四)保险业的地区发展不平衡。
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带来了保险业发展也不平衡:上海、深圳、广东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市场供给主体多、需求量大,竞争也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因而政府一方面加快东部发展,另一方面扶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开发保源。
(五)保险法规尚需完善。
虽然我国颁布了《保险法》,其后公布了《保险人管理规定》、《保险纪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但仍然未形成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保险法实施细则;管理规定不完备;原有的《保险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内容陈旧,从而使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不利于规范保险行为。
(六)保险监管有待加强。
自中国保监会以来,一方面逐步完善了保险监管组织;另一方面颁布了有关保险监管法规。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保险监管派出机构和人员偏少;机构人员的经验尚待进一步积累;监管制度尤其是信息披露制度尚欠完善;在监管内容上注重市场行为监管过多,对偿付能力监管上尚缺乏完整的考评体系。
二、加快发展我国保险市场的对策
(一)培育多主体的保险市场体系。
为此,一是应加速培育保险主体,包括有步骤地增设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二是对现有国有保险公司进行改革,对有条件的国有保险公司应进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应当适时发展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逐步形成以股份保险公司为主体、国有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相结合的多种保险组织形式。
(二)充分发挥保险中介人在保险市场上的重要作用。
在未来的中国保险市场上,应充分发挥保险中介人的重要作用。保险中介模式将是以保险人为主,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协调发展的模式。
(三)进一步开放保险业。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业将进一步有步骤地扩大对外开放,一方面,本国保险公司到外国开展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外国保险公司将有步骤地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并在险种上和区域上逐步开放。在区域上,应从沿海向内地递进,因为沿海经济发达,有保险发展的基础;在险种上宜先开放财产保险,再逐步开放寿险,同时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促进中国保险业发展。
(四)完善保险法律和法规制度,形成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主要做到两点:一是建立以保险法为核心的配套的法律和法规,形成以保险法为核心,以保险法实施细则和各种保险法规相配套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从而形成两个层次的保险法律法规:一层次是保险法律,二层次是保险法规,为此,应尽快制定《保险法实施细则》等法规细则,形成完整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二是着眼于国际保险市场的变化和保险业的未来发展,结合本国的国情,修订《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资金运用范围等规定。
(五)完善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完善,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此,一是加强保险监管。鉴于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对保险市场的政府监管宜采用严格监管的形式,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加强保险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制度方面:首先应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其次应加强对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由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原则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原则。二是完善行业自律。自我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以来,通过了同业公约,但有待完善,首先是要逐步完善中国保险的行业自律组织;其次是要制定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各种章程和制度;第三是要检查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经营行为,并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三是规范企业内控。完善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完善保险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因而,应按《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险法》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保证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
篇10
(一)美国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美国保险法律包括各州颁布的保险法律、监督官颁布的保险法规和判例法等。这些法律中除了对保险公司管理的规范外,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1970 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联邦隐私法》,该法案旨在确保资信调查机构本着“公正、公平和尊重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原则”来行事。根据该法,保险公司通过伪造借口,从消费者调查机构处获得有关消费者信息的行为是违法的,任何与该消费者有生意往来的人,在没有合法商业需要的情况下,明知故犯获取该类信息都将被课以罚款或者监禁。1979 年《保险信息隐私保护示范法出台》,大约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州都对保险公司是否有侵害保险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加以监督,其中大多数是基于该法的规定。该法制定了与保险机构、人或保险服务组织有关信息收集、使用和披露的标准,保险服务组织可能包括医疗信息管理局、调查机构、理赔机构以及资信局。
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通过,标志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该法提出在美联储体系内建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该机构将合并和强化目前由货币监理署、储贷机构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联邦信用社管理局、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执掌的联邦消费者保护职能,立法赋予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广泛监管职能;制定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监管法规,并监督落实;对资产规模超过100亿美元的金融机构进行定期检查;禁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金融交易行为,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标准,颁布金融产品销售行为规则,确保公平交易;调查取证、举行听证和裁定,对提供重要证词和信息检举者给予保护。
(二)美国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监管保护。在监管方面, 持续的消费者保护是美国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美国对保险业实施监管始于 19 世纪。最早是采取由州政府向外州保险人征收保险准备金税的形式,并要求保险人注册登记、定期汇报。早在 19 世纪 50 年代,美国就产生了对保险业的规范实施监督的独立的行政机构,即纽约州成立了保险监督官委员会,其后各州纷纷效仿,从而建立起了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监管机构体系;20 世纪初,美国的几个州就开始对保险业进行专门的调查,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 1905 年纽约州立法机关保险调查委员会开展的被称为“阿姆斯特丹调查”的调查,依据该调查结果制定和通过了大量的法律,对保险合同加以规范,确保保单透明,保险条款公平合理。
次贷危机后,奥巴马政府公布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核心之一即成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持续的消费者保护是美国保险监管有六项项原则之一。美国新成立的联邦保险办公室成立的职责是负责汇集信息、国际合作和政策协调。这在原有的州监管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美联储(Fed)、货币监管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监督局等。这些监管内部都有专门的投诉处理职能能部门。在保险方面,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联邦保险办公室、各大州的保险监督部门都对消费者投诉进行管理。
二、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借鉴
(一)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的《保险说明示范规范》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作了详细规定。由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制作的保险购买指导书对消费者保险购买行为进行了指导,包括对自身保险需求的分析,购买能力的评价等。销售的保险单中也必须对保单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情况进行详细列明,如保险公司信息、红利收益、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保单说明可以采用文字、图标、数据等方式说明。对于一些容易误导或夸大的说明方式进行了严厉的禁止。《消费者保险信息和公平法案》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定期公布经营状况,向监管机构提交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精算报告。此外,美国有专门的保险评级机构对各大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风险情况和发展前景等进行评估和披露。
(二)合理期待原则的使用。合理期待原则是一种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司法解释,具体是指在保险双方对合同内容解释发生争议时,应该以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最初目的的合理期待来进行解释的原则。保险合同是格式化的条款,最初由保险公司制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无权修改基本条款,这对保险消费者非常不利。再加上保险合同的专业性,保险消费者在合同内容这一块上处于弱势地位。19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各大州法院相继适用了合理期待原则。该原则是对保险法律的补充,解决了不少保险纠纷问题。
(三)严厉的惩罚赔偿制度。美国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赔偿数额的赔偿。目前美国46个州都已经采纳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险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针对理赔难问题,对于保险人故意不赔或少赔情形进行制裁,有效保障了保险消费者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补偿功能。如在人身保险中,人身伤害、精神损失、诉讼费用等难以估计时,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加大对消费者的补偿。惩罚性赔偿制度更重要的功能是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强势大公司,进行制裁和威慑,通过超额赔偿来减少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不法行为。
(四)成熟的消费者教育。美国的消费者交易举措值得我们借鉴。美联储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网站,提供有关教育材料,包括其制定的消费者保护条例。此外,美联储工作人员还通过消费者调查和测试,了解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制定、补充金融教育材料。近年来伴随着金融创新,美联储越来越重视自身职员有关法规知识的培训,其消费者合规检测官培训课程重点关注各类消费者保护法律、条例,并定期审核这些核心课程,更新主题内容,增加新的合适元素。
篇11
存款保险制度是针对银行挤兑或倒闭而设计的,其最初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其雏形可追溯到19世纪。现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依据该法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各国纷纷效仿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设立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投保机构,由存款机构缴纳保险费,在存款机构因意外事故破产时可对债务清偿进行金融保障。同时由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投保的银行出现支付困难或破产倒闭等危机,而无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时,存款保险机构就通过流动性资金援助或代替投保银行向存款人全额或部分赔付等方式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的金融保障制度。
二、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导致了巨大的道德风险的产生。在银行发生亏损时,存款人特别容易信任站在银行身后的国家这一坚强后盾,从而忽略对开户银行的选择和对开户银行风险情况的关注,进而在无形中削弱了存款人对存款银行的监管作用,助长了其高风险经营的行为。同时,现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阻碍了银行市场的公平竞争。中小商业银行无法与四大国有银行进行公平的竞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一些外资银行也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中小银行还得受到外资银行的猛烈冲击,其生存条件将变得更加艰难。
(二)中国储户需要显性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目的就是保护人数众多的储户利益,尤其是最广大的中小储户的财产利益。 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大大提高,由于国民有着传统的储蓄倾向,大部分居民都会选择储蓄这种方式来保留剩余资金。当这种资金源源不断地注入银行体系,某种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再加上市场经济具有信息不对称性,公众对银行的真实情况并不是很了解,所以因为某种负面问题导致银行资金链条割断,后果不堪设想。此种情况下,需要建立一种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显性保障。一旦银行倒闭,存款保险制度会起到对该损失进行赔偿的作用,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会得到提升。
(三)中国银行业经营存在脆弱性
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近年来银行业经营处于健康平稳的轨道中,但是金融业是一个竞争十分激烈的行业,银行业在所难免面临着大量的竞争,经营风险也与日俱增,大量问题出现,使银行业经营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如,银行业积累的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若不及时处理,由此造成的潜在风险就会转化成现实风险,使银行业偏离健康运行的轨道。同时,银行资本充足率低。同国外银行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些因素都使得银行经营具有一定的脆弱性。
三、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注意的问题
(一)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应实行股份制的形势,这样利于资本筹集和积累,股东应由三个主体构成,国家、银行业和非金融机构,初期的资本筹集不仅缓解了国家的压力,还能保证存款保险机构工作的顺利开展。规模相同的投保机构实行同样的保险费率,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费率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公众存款总额等方面综合科学确定。
(二)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协调
作为中央银行的附属机构,我国的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对参保机构的监管,属于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其组织构成上看,董事会成员由中央银行行长、审计署副署长及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等人组成,与中央银行的其他职能部门有明显的区别。为有效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目标,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在通过对参保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参保机构的日常营运及风险状况,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实施相应的解决办法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如中央银行的其他职能部门、财政部、审计署、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
(三)存款保险融资模式
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是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从哪里筹集,以此确保存款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和高效运作的关键资金的充足和来源渠道的可靠。我国应采用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的方式,原因在于如果采用政府全额出资的方式,会加大中央财政的负担,而且银行对财政的过度依赖极易使银行的道德风险扩大;如果采用资源型存款保险方式即银行全额出资,一方面会加大银行负担,另一方面也会弱化中央财政的职能。
参考文献:
[1]吴青俊.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贵州大学,2009:16.
篇12
保险监管的意义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是社会经济补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负有很大的责任。保险经营与风险密不可分,保险事故的随机性、损失程度的不可知性、理赔的差异性使得保险经营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加上激烈的同业竞争和保险道德风险及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成了高风险行业。所以,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是有效地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的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保险监管目标
一、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是极为有限,现实与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和规则,对供给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还有一些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让需求者尽量知情。同时也鼓励需求者自觉掌握尽量多的信息和专业知识,提高判断力,并且应当对自己的选择和判断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标可以理解为第一目标的延伸。同时,监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不是为了“秩序井然”而人为地限制、压制竞争。
三、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
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是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和自然延伸。
四、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1. 是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2. 是要坚持市场取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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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保险公司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落后,管理水平低下。截至目前为止,国有保险公司仍然没有完全走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粗放经营管理模式。②资本金缺口大,偿付能力不足,中国人保、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际货币资本金均大大低于其相应的注册资本金。③高成本、低技术,困扰国有保险公司。我国保险公司机构设置重叠,人员普遍过剩,素质不一,绩效较低。
相比之下,国际成功的保险公司至少有以下共同特点:①公司产权清晰,通过委托关系建立了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②公司的各级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与权利明确;③建立有效的利润中心制度,使经营业绩与收入关系落到实处。
从长远发展看,我国国有保险公司要与国际接轨,国有保险公司必须向包括上述内容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方向改革和运行。国有保险公司改革的关键问题是经营体制问题,其中最核心的是所有制问题,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国有保险公司,就要求产权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起科学的经营体制,在所有权确保对国有资产控制权之条件下,目前不大可能通过国家财政拨付国有保险公司资金解决偿付能力,股份制改革可以解决国有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问题,化解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扩充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如:采取定向募集企业法人股方式,对一些优秀的民营企业,也可考虑适当向它们募集,通过鼓励国有保险公司与国内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实行交叉持股的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实力,也可建立起大型保险公司、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之间实行相互持权的保险经济体制。通过股份制改革,引入国际资本成份,是吸收国际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的好途径。仅仅从外资保险公司营运看,很难从中学习它们的优点,只有与它们合作,在共同协作之中才能体会到其管理工作中的科学性。通过互相入股等形式,在双方的合作之中取长补短。
2、内资保险公司数量与规模的改革
据统计至2000年底,我国大陆共有保险公司31家,其中,国有和股份制保险公司13家,而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却达18家。还有许多外资保险公司正在积极申请进入中国。条件放宽后,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将更多。而内资保险公司发展速度缓慢的现状,表现出其脆弱性,这种不平衡的格局,不利于我国历史短暂的保险公司的发展,所以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应首先对内开放,增加内资保险公司的数量,放宽对内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有两种: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国际保险公司形式很多,除以上两种外还有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会、个人保险等。我国在组建新保险公司时可以借鉴其他组织形式,推动保险市场发展,也是与国际保险组织形式接轨的必然要求。
此外,在增加内资保险公司数量时,也可以采取划分公司为子公司的形式,将符合条件的分公司,改组为是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以增加我国内资保险公司数量。
随着国际并购浪潮掀起,企业并购、银行并购也成为当今经济发展的又一趋势。我国重点扶持的几家保险公司,要在合适时机合并或重组,以扩大规模,提高国际竞争力,为入世后抗衡外资保险公司的大型保险集团作好准备。
二、保险市场供需结构的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一定程度地存在供求结构性矛盾。在保险供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保险供给能力低。国外一些已存在多年的保险品种对国内来说还是新生事物。我国的再保险领域和责任保险领域也存在诸多空白;2、保险费率过高造成保险供给价格过高。保险费率较高的原因不在于以赔偿给付的那部分费率因素订得过高,而主要是保险公司行政费用过多所造成,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过高,组织机构及人员过多等方面;3、保险服务水准较低,主要体现在保险的赔偿给付处理方面,理赔权力缺乏依据,办理拖沓。一些保险销售人员的目的就是让客户购买保险,至于在出现保险事故,需要赔付时,则置之不理。这必然对保险供给产生不利影响,使受保险人有一种买了保险仍无保障的感觉。保险供给市场的发育不足,导致保险市场的低效率发展,难以提高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在保险需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中国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不可能带来较旺盛的保险需求。尽管我国的GDP总值居世界前列,但人均GDP只能居中低收入国家之列,人均GDP只有800美元左右,不到发达国家人均GDP的5%,因此我国保险需求提升基础不足。2、保险发展的历史不长,社会保障起步较晚。对于财产保险意外伤害等险种,许多人存在侥幸心理。对于保险的真正作用及意义,并没有清晰的认识。
供需双方存在的问题导致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必然处在一个较低效率的发展水平上,要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针对上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保险业监管的改革
国际上通行的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保险监管机构要向市场培育者、推动者、引导者的角色定位靠拢,逐步实现从传统监管方式向现代监管方式、从保险人经营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监管向侧重于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从依靠自身力量监管到依靠自身力量和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并举监管的转变,以确保监管到位。
严格坚持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可以在保险产品的买者无法对公司资产和负债质量信息充分了解之下,使效率低下的失败者在市场上被淘汰出局,保持保险行业经营效率的提高,若出现负面的偿付能力信息,可以避免保单持有人的“传染效应”,避免挤兑,确保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责任计提存在技术上差距,责任计提不足应是目前中国保险业经营存在的一大隐忧。而且,国内保险公司都存在着以成本换规模的业务发展模式,以市场规模论业绩,不惜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中间人佣金等,在扩大保险规模的同时,保险公司边际利润下降。因此,矫正保险人只顾市场份额,不顾偿付能力的不良行为,需加强监管机构监管。按保险公司资本充足性,负债合理性,准备金充足性,可变现充足性为偿付目标来监管。
四、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
目前,我国再保险公司只有中保再保险和中国再保险公司两家扮演着全国保险市场风险承接人角色,我国再保险的历史也只有5年多时间,再保险发展滞后。我国再保险业务多数由国外再保险商占领,1998年我国非法充分保费7200万美元,分给国内公司不足250万美元。我国《保险法》“优先在国内分保”的规范也没有真的执行,这一局面不改变,我国再保险业就难以发展,更难以面对入世的挑战。为此,国家应积极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建立,鼓励向再保险市场的投资,规范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行为加强监管做到“优先在国内分保”。才能保证再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业的有效率增长。
五、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市场
我国保险经纪人发展相当缓慢,尽管保险业发展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保险经纪公司直到近年来才刚刚成立。按照国际保险市场通行的作法,保险市场越成熟,保险经纪业就越发达。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在英国有320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其保险业务收入的60%以上是通过保险经纪人取得的。
保险经纪人的出现会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公平交易,被保险人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在一定条件下,可提高保险需求的数量,解决保险供需矛盾。保险经纪人制度也有助于解决我国保险市场混乱的问题。对保险人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弥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不足。有效减少保险纠纷,对保险人违规经营行为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积极培育我国保险公估人也是发展保险中介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保险公估人是以第三者身份和公正的立场从事保险的评估、鉴定、理算估损等业务的保险中介人。保险公估人的出现为保险公司及客户提供了专业快速公正的保险服务,提高了保险业的服务质量,活跃了保险市场,扩大了市场容量。保险公估人是西方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事项中普遍选择的委托人。我国现行《保险法》目前尚未对公估人作出明确规定。
保险业会涉及其他各行各业,在发展公估制度时,对于其他评估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审计、会计、技术测量等,也应积极发挥出它们在保险中介中的作用,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强有力的保险中介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