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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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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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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中国柠檬之都、中国佛雕之都”城市形象、方便城乡居民生活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规分建、属地管理”的基本思路,全面优化城乡农贸市场规划布局,不断改善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和购物环境,努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优良、管理规范、环境优美的农贸市场体系,助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设施、提升品位”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贸市场布局不合理、规模小、档次低、环境差等问题为重点,通过规划新建、设施改造和管理提升等,全面推进城乡农贸市场建设。到年,县城农贸市场全面达到清洁化、优美化、秩序化、制度化的要求,每个乡镇至少有一个标准化的农贸市场。

三、工作重点

(一)加快推进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

1.加强规划引导力度。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布点、规模和功能。结合城区实际,原则上新区按每1000—1500m的服务半径规划建设一处占地面积3000m2以上的农贸市场。要维护规划的权威性,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用途。对擅自改变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用途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建、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全面清理老城区规划建设的农贸市场。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房管局等部门对城区规划配建农贸市场情况进行清理。对已经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农贸市场,依据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检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擅自改作他用的农贸市场,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建设的,要限期开工、限期建成。

3.加快推进老城区农贸市场补建和升级改造。对旧城改造通过“招拍挂”有配套农贸市场的土地项目,纳入统筹配建。对现存且具备合法土地手续,同时符合农贸市场规划定点的地块,应当补建,建成后必须作为农贸市场经营,实行统一经营、集中管理,产权不得分割转让。对城区符合规划、现有设施设备简陋的农贸市场,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标准逐年进行升级改造,县政府给予设施建设财评金额60%的补助。

4.把新开发片区农贸市场纳入规划统筹配建。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根据新区建设和规划进程,按照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规定,落实配套建设。对规划有农贸市场的房地产开发片区,县国土资源局应整体出让土地,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文件中明确农贸市场的规划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建成时限等,明确市场建成后开发企业须将市场产权无偿移交政府所有。农贸市场建设要纳入片区、项目开发建设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凡规划有农贸市场建设未落实农贸市场建设的片区不能启动开发建设;农贸市场功能设施设计未经过审查同意不能动工建设;农贸市场功能设施未通过验收,其他单体建筑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对单独“招拍挂”出让的农贸市场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项目功能,建成后应统一经营、集中管理,产权不得分割转让,保证农贸市场功能正常发挥。

(二)加快推进乡镇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

1.建设模式。农贸市场建设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建设改造,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并负责市场建设用地及场地平整经费,规划设计和主体建筑由县财政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管理,确保市场性质不变。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尽可能使用现有的未使用的国有土地(粮站、蚕种站等)进行建设。

2.建设标准。新建乡镇农贸市场要按照《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统一规划设计。由县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每一个市场进行现场规划设计后,纳入年度计划安排实施。

3.立项和验收。项目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在各要素有保障的前提下确定建设立项。项目实施建成后,由县商务局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实地逐项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乡镇政府报财评中心评审,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建设资金。

(三)加强城乡农贸市场的运营管理

城区农贸市场建成后,产权属县政府的,由县政府指定单位进行资产管理;产权属企业、业主的,鼓励引进具有运营经验的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经营。

四、加强领导和明确责任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城乡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商务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作。

(二)职责分工

县商务局:负责县城乡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负责拟定县城乡农贸市场建设方案和布局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贸市场建设资金的拔付和监管。

县发改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建设纳入发展计划、项目的立项。

县住建局:负责制订科学合理的农贸市场区域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监督项目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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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交通拥堵大多数农贸市场均会对道路交通造成不良影响。比较典型的是马路市场,它一般占据着城市支路,周围分布着大片的居住区,因供需两旺,加上部分经营者不服从管理,占据车行道经营,导致购买者随意停放车辆,遇到上下班高峰时段时,经常出现一个马路市场堵塞一条城市支路的局面。这不仅使需要取道支路的行人深感不便,支路不能发挥分流交通流的作用,还会进一步给周围干道的道路交通造成压力。封闭式市场虽然做到了“退路进厅”,但是由于大多数市场在建设时没有预留出停车用地,所以购物人群的车辆依然处于自行停置状态,一般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被带进市场,汽车等在便道或马路上随意停放,阻碍了道路的通畅。居住人口密集又缺乏正规市场的地段的自发市场和摊群,其规模虽然不大,但由于缺乏监督管理,对小范围的道路交通也会造成负面影响。如保定市老城区和旧城改造区的琅瑚街、穿行楼南街、陵园路、小集街等,这种现象比较突出。

(二)造成环境污染农贸市场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主要表现为垃圾、污水和噪声污染三方面。封闭式市场的环境问题相对较小,马路市场和早市则往往缺乏配套的专用上下水道和污染物排放、处置设施,因此经营者就地处置污染物的现象随处可见,许多马路市场的环境污秽不堪。这不仅增加了环卫工作的负担,也严重影响市容市貌,降低了城市环境质量,而早市的噪声污染则对附近住户的休息形成干扰。

(三)经济效益良莠不齐尽管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培育并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但是市场中的每个经营者仍然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己任的“经济人”。经济效益好的农贸市场可以吸引众多的经营者进行竞争性经营,顺利达到方便生活、繁荣经济的目的;经济效益不好的农贸市场则会逐渐萎缩,既不能实现市场建设的目的,还会造成投资的浪费。因此,经济效益的好坏仍然是衡量农贸市场建设是否合理的重要因素。目前,这四种类型的农贸市场由于地域、档次、规模和辐射范围等种种原因而呈现经济效益良莠不齐,总体而言马路市场的经济效益优于封闭市场,规模适度市场的经济效益优于规模失当的市场。综上,现有的农贸市场建设状况已经不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构筑新的农贸市场体系以克服农贸市场的种种弊端。因此,为了协调市场发展与城市规划的关系,规范农贸市场的建设行为,使农贸市场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服务,进行农贸市场规划已经势在必行。

三、农贸市场规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进行农贸市场规划必须克服思想上的近视和狭隘的局部观念,从全局着眼,以宏观、科学的规划原则作为指引。

(一)协调原则

协调原则是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也是农贸市场规划应当首先遵从的原则。协调原则要求市场主体的规划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消费人群经济能力等因素,使市场既能够满足周边居民的生活消费需求,也能创造比较好的经济效益。协调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布局与人口分布相协调农贸市场布局应与人口密集程度相适应,新建住宅小区(居民区)特别应注意农贸市场的配套。总体来说,人口密集的区域应当建设或者多建设农贸市场,人口相对稀少的区域应当少建,甚至不建农贸市场。以保定市为例,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保定市总体规划》及《保定市分区规划》,立足保定市实际情况,在人口居住密集区域,宜按服务半径350m至600m不等布设农贸市场。但由于以前忽视了这一原则,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失败的例子。如秀兰城市花园、西苑小区、新一代小区、富昌新城等地人口密集,但这几个区域却没有一处正规农贸市场,居民购米、菜等物需花费较多时间;而五一市场因周围居民较少而相当萧条。此外,农贸市场属于公共服务设施,投资成本回收周期较长,所以选址时也需充分考虑这一特点,在兼顾其他条件的同时,应选择投资相对较低的地块,以降低建设与运营成本。

2.类型与布局区位相协调根据农贸市场单次交易量的大小,可以将农贸市场区分为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的市场对市场的位置要求截然不同:批发市场对所处区位的交通便捷度要求较高,要求市场尽量在城市主要交通干线附近选址,并且附近应有较大面积的空地以便于运载副食品的车辆出入和停放;零售市场则要求接近消费人群,因此其位置宜优先考虑邻近城市支路或小区路,尽量避免邻近城市干道,这样既可以减少市民穿越城市干道的机会,确保人身安全,也可以避免对道路交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保定市的府河市场是违反这一原则的失败例证。它作为惟一辐射全市、进行大宗副食调味品批发的市场,却位于交通岗口附近,占地狭长,被河道和居民住宅包围,车辆出入极为不便,从而使得发展空间、繁荣程度都受到了限制。

3.规模与辐射范围相协调市场规模是农贸市场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规模过大、消费群达不到“门槛值”,会造成利用率(即摊位占有率)低、市场辐射范围萎缩、土地资源浪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低下;容量过小、农贸市场的规模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时,则必然会带来交通拥挤、购物环境恶化等负面效应,还可能使马路市场和摊群产生、蔓延,进而影响城市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转。所以,农贸市场应根据消费者的数量确定适宜的辐射范围和规模,才能赢得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一般而言,农贸市场的规模按居住区域和人口多少考虑,按居住区级农贸市场用地1500——2000m2、小区级农贸市场用地500——1000m2控制。其具体规模根据所处区域住宅区分布、人口数量、多年形成的市场人气指数而定。以保定市为例,目前保定市的农贸市场在以上两方面均存在问题,一方面作为一级农贸市场的府河市场随着城市的扩大、消费人口的增多,经营已经“饱和”,市场内拥挤,环境卫生较差,而扩建市场又困难。另一方面辐射范围较小的五一市场和红阳市场等,又因消费人群小,辐射范围萎缩而出现土地闲置、经营效益低下等现象。

(二)层次合理原则

在现阶段,人们整体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贫富差距也逐渐拉开,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对不同档次市场的需求差别十分明显。因此,科学的农贸市场体系应当是不同等级、档次的市场互相结合,高、中、低档市场共存的混合体系。按克里斯泰勒的中心地理论等级体系规律,市场等级、档次愈低,数量就应越大。在市场最优原则下,1个一级市场应配有2个二级市场、6个三级市场、18个四级市场和更多的低级市场。所以,农贸市场的规划宜根据辐射区域内居民的消费能力配置为不同等级、档次的市场。如在平民区设置中低档市场,在高新区及别墅区考虑设置档次较高的超级农贸市场。

(三)前瞻性原则

1.配套设施建设具有前瞻性现状农贸市场之所以整体形象欠佳、环境污染严重,除去市场建筑形式简单、材质落后的原因外,配套设施缺乏或简陋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农贸市场规划中,配套设施一体化原则也应被尊为基本原则。配套设施主要包含水电消防设施、污水垃圾处置设施、停车场地三个方面,在进行市场主体规划时应同时考虑这三方面的要求,一并进行规划。首先,应当为市场设计给排水管道、照明线路、消防栓及其他消防设施。其次应当为市场设计专用下水管道、烟雾排放处理设施、封闭式垃圾盛放器、卫生隔离措施,以及厕所。最后,应当根据市场规模规划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可以采用售货区适当后退的形式,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市场内部用车和购物车辆分区停放。自行车停车面积按每百平方米营业面积大于等于7.5小型汽车标准当量控制;机动车停车面积按每百平方米营业面积大于等于0.30小型汽车标准当量控制。2.经营模式具有前瞻性大力倡导连锁经营模式,引导农贸(菜)市场走连锁之路,并适时逐步推进生鲜食品超市发展。

(四)可行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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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征求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完成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贸市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重建、改(扩)建。

重建或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扩)建前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

临时农贸市场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设置期满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场开办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十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协议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将该农贸市场交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管理;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职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职责。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环境卫生职责。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行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容貌美观,确保无乱摆卖、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建行为;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五)计量监督职责。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不得进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及规模,依法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其与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直至协议解除。农贸市场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及受表彰信息录入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对场内商品划行归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或者已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但未签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或未及时公布快检结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行使,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侮辱、阻挠或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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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开座谈 20__年3月至4月我局组织人员点对点的到汽车经销行、汽车修理行业、__国土规划等地听取他们对汽车城建设项目意见与建议。

3、赴周边县市调研 4月我局组织人员赴洞口、城步等周边县城进行考察,周边县城该项目已进入招商初步阶段。

4、开展初步招商 对外(包括品牌汽车厂家和销售商、国内等)运用电话、传真、网络等现代化通讯手段进行招商。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前期调查和分析,未来一段时期我县汽车消费还将保持较快增长,汽车销售、维修、保养市场前景看好,在县内规划建设一个集汽车销售、维修、保养等功能相对齐全,设施相对完善的汽车城很有必要。通过与规划、国土部门衔接沟通,汽车城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拟放在__新区。__新区建设__汽车城,既有优势,项目用地有保障,项目拆迁任务不重,但也有不少困难和问题:

1、__新区目前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规划道路、供电、给排水配套设施尚未启动,而且__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非常大。由于__新区配套设施不完善,汽车城项目招商非常难。

2、汽车销售公司不愿意到县城投资建设4S店。建4S店要求县城居住人口至少要10万人以上才考虑。而我县县城居住人口太少,不足6万。而且全县人口也不足40万,在邵阳市处于倒数第二。

3、本地汽车经销商和维修店对__建汽车城态度不一。本地小型汽车经销商考虑到实力和成本原因,不愿意退出现有门店进入__汽车城,本地大型汽车经销商对进入__汽车城要求比较高,要求政府要搞好__基础设施,至少达到三通一平,其次地价要有优惠政策,最好参照工业用地执行。他们通过成本核算,建汽车城投资大,而汽车销售、维修、保养等价格逐步透明,利润不高,如果按商业用地根本无利可图。目前,__新区基准地价比较高,三通一平成本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成立__汽车城项目建设工作班子,以商务局为主,从规划、国土、住建、长铺乡等单位抽调人员成立__汽车城建设办公室,下设4个组:综合协调组、招商引资组、规划建设组、征地拆迁组。具体负责__汽车城建设项目的实施。

2、6月份要制定好__汽车城项目建设详细规划和项目招商引资方案,并对外招商公告。

3、7月份启动__汽车城项目规划用地征地拆迁工作。

4、9月份启动__汽车城项目规划区三通一平工作。

5、11月份启动__汽车城项目主体工程建设。

(一)前期开展的相关工作

1、20__年9月底,在考察__、__、城步等周边县、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三套__市场改扩建方案,即方案1:将原市场及周边住宅拆除后,修建二层框架式结构的农贸市场;方案2:招商引资,建30层左右,1-2层做市场,3层以上做商居;方案3:招商引资建32层,1-2层做市场,3层以上建住房,参照林业部门棚户区改造政策纳入沿河西路棚户区改造范围。

2、20__年10月份,我局对市场产权、面积、租赁情况及周边住户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见附件1)。

3、20__年11月中旬,根据先前调查摸底相关数据,按招商引资方案制定了初步的市场补偿方案。我局下属4个公司补偿金额约230万元,住户提出补偿金要具体一对一商谈。

4、20__年春节前,就__市场改扩建项目,我局邀请县规划局专程到省规划科学设计院进行了规划设计。

5、20__年春节后,为加快推进__市场改扩建工作,相继召开了商务局党委会议、市场租赁户会议、周边住户会议、各公司班子成员和职工代表会议,听取了各方面对市场改扩建的意见和建议,对__市场改造进行了再安排、再部署、再动员。

6、20__年4月23日,县政府召开规委会会议初步落实了__市场改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同意按方案3实施。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__市场土地规划面积较少,成片区域综合开发效益不是很理想,加之受当前地方市场疲软的影响,引进外来投资开发比较困难。根据省科学设计院规划,要从严控规,占地面积有4940.44平方米,由于容积率控制在5.55以内,总建筑面积38130平方米;住宅面积只有28860平方米。一、二层要无偿为农贸市场业主单位建造,另外按1:1.3比例还得补偿私宅3393平方米,而住宅面积补偿各公司等的增偿费用较高,预计超过600万元。地下车库成本也太高,估算用住宅售价填补无偿建造业主(农贸市场)的成本价已超过2500元/平方米。所以招商引资比较困难

。2、周边住户共9户,5栋住宅,占地面积6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610平方米,拆迁户期望值较高,拆迁补偿费用比较大。拆迁工作和拆迁补偿费用必须同步,不然会影响拆迁进度。

3、我局在去年10月把__市场规划上报,__县政府规委会至今没有下达__市场的规划文件,影响项目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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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建设已具规模。截至2012年底,云南共有农业部定点市场25个,年交易额达到253.9亿元。其中:蔬菜交易市场7个,畜禽交易市场4个,水果交易市场2个,粮油、茶叶、花卉、马铃薯、水产品交易市场各1个,综合农副产品交易市场5个,农资市场1个,农业生产资料市场1个。这些市场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定点市场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在25个定点市场中,专业批发交易市场有19个,占总定点市场的80%。二是定点市场经营规模较大。各定点市场交易量和交易额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三是市场覆盖面较广。通过市场产业链辐射、带动的农户及产品销售范围日益增长。

贵州目前共有农业部定点市场19家,其中:蔬菜类5家,综合类4家,大牲畜活畜类6家,特色类3家(辣椒、茶叶、水果),粮油类1家。这些市场近三年来年交易额均在2亿元以上,市场制度比较健全,运作模式较为规范,流通效率相对较高,农产品辐射到20多个省市区,并与全国农产品优势产区的生产、加工基地建立了良好的产销衔接机制,推动了产业发展,促进了农民增收,扩大了贵州农产品的知名度。

重庆市截至2011年底亿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有75家,年交易额达763亿元,比上年增长38.1%。全市有城区菜市场453个,其中,主城163个。有乡镇农贸市场835个,今年市财政专项补助1.67亿元,将于年内实现乡镇农贸市场规范化改造全覆盖,这将彻底改变过去以街为市、以路为市的状况。全市鲜活农产品通过标准化菜市场和规范化农贸市场终端进入消费者家庭的交易量达70%左右。与此同时,重庆市还在大力推动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工作,总投资3.37亿元,共建成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155个,目前已全部投入使用。

调研期间,记者来到重庆市最大的观音桥批发市场,看到装满各种农产品的大卡车在市场内进进出出,装货、卸货、记账及分检人员忙个不停。据介绍,该市场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实施“菜篮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下辖盘溪蔬菜、副食、粮油、水果四大专业市场,联动水产、茶叶、肉类和冷冻制品等专业市场,形成集多种农副产品批发为一体的产业集群,经营各类农产品621类10000个品种。2011年底,该市场交易额达234亿元。

重庆南坪正扬市场是一个集批发、零售为一体的江南地区最大的综合性集贸市场,是农业部定点市场。经营品种包括蔬菜、果品、肉类、副食品、粮油、针织、百货、日用品、禽类、冷冻食品、塑料铁器、家具、花卉苗木、鱼鸟等1000多个大类。市场日人流量达30000人次以上,年成交量25万吨,年成交额16亿元以上。

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三省(市)批发市场建设虽然在规模、层次上不尽相同,但市场管理有序,辐射、营销带动能力较强,对当地农产品的生产交易流通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基础设施比较齐全。记者在云贵渝市场调研中,感到部分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有明显提升,尤其在市场地面硬化、水电系统改造、交易厅棚改扩建等配套设施方面都有改进。

在贵州的19家定点市场中,其中13家市场建有冷库,面积4万多平方米。9家市场建有电子结算中心,采用电子结算方式进行交易,部分小宗产品交易仍采用现金结算。市场信息服务系统比较健全,建有市场信息服务中心和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实现市场全程监控及信息。贵州较有代表性的贵阳市花溪地利农产品物流园,集合了住房、治安、公交、汽车旅馆、银行、通信等配套设施。各市场辅助设施也较为完善,配有垃圾处理设施设备,道路和交易场地基本实现硬化,有良好的交易环境。

重庆市商委、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市场规划建设的指导文件,对大型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及专业特色市场进行规划布局,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市场建设,明确市场规模、功能布局、冷链、质量检测设施配套等要求。目前,重庆正逐步建立大型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完善大型流通企业冷链设施和加工配送中心,确保经营的农产品保鲜质量有提升。

——市场促销形式多样。随着农产品新型流通模式快速发展,三省(市)农产品交易除了传统的批发市场外,已逐渐扩大到订单购销、拍卖交易及农超对接、农餐、农校、农宅、农厂、集团对接以及直销菜店等多元化营销方式。农产品电子商务正在从“线上洽谈线下交易”升级为“网上交易支付”,使网络市场的最大优势“市场大、成本低”的特点凸现出来。伴随农业从业者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重庆市在义乌农产品展销中心设立了500平方米的“重庆名优特新农产品专销馆”,40多家重庆名特优产品生产企业入驻,既“走出去”,又“请进来”,扩大了重庆农产品的美誉度。

云南省借助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会员大会和高原特色展销会时机,将斗南花卉市场的启动和云南特色农业推介“和”在一块,使当地特色农业的宣传推介达到了一定高度。

农产品市场建设是带动产业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项复杂工程,有不少难题需在发展中逐步解决。据了解,尽管三省(市)在农产品市场建设中各有所长,但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值得思索与关注。

——政府与市场关系尚不协调。一方面,政府对农产品流通的宏观调控有限,对农产品流通整体规划缺乏系统研究,仅局限于一时一地农产品“卖难”问题的应对,“想管管不了”、“想丢丢不掉”的情形还存在;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由于“画地为牢”的观念影响,对自身利益考虑较多,缺乏全局设计,使得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比较薄弱,市场设施相对简陋,配套建设相对落后,布局和结构不尽合理,不能满足现代农产品流通发展需要。

——市场建设要素受到制约。据介绍,三省(市)在农产品市场建设中均存在的两大问题是:市场用地难和资金严重缺乏。

三省(市)大部分市场建设都存在土地紧张的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部分市场规模需不断扩大,原有市场已不能满足农产品流通的需要,但新征土地难,市场难以扩张。一是受城市规划所制约,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征用较为困难;二是征地费用让大多数市场望而却步;三是市场用地审批手续繁杂,部分市场2-3年都未能获得土地审批。土地已成为制约三地农产品市场建设的重要制约因素。

资金不足是市场发展的又一重要瓶颈。目前,云贵渝地区除了少部分市场外,大部分市场建设因资金问题而导致基础设施及服务功能处于低端水准。由于市场建设所需资金量较大,而大部分市场仅仅靠收取摊位租金和入场费为主要收入,很难靠自身完成市场建设。财政和相关部门均没有专项的市场建设资金,对市场的扶持力度明显不够。

——市场缺乏统一管理。市场管理体系不健全是云贵渝地区各市场存在的普遍问题。一是多部门负责容易造成市场管理出现真空。农产品市场涉及农业、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各部门均从不同的职能角度进行管理,由于没有明确主管职能部门,在实际中经常导致出现职能错位、缺位、越位和交叉分散的情况,多部门间尚未形成协调配合的有效管理机制。二是农业部门对定点市场管理手段比较单一。近几年仅少部分市场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上获得支持,各市场与农业部门联系较为松散,开展市场供求、价格信息收集与、品牌打造较为困难,对市场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三是市场自身管理不严。多数市场是由原来传统的、松散的农产品集散地逐步发展成为相对专业的市场,由市场土地拥有者进行管理,通常为某一企业或几个合伙的业主进行管理,部分市场业主文化层次低,管理意识淡薄,不太注重市场有效管理和市场建设,致使部分市场内外经营环境差、交易方式落后、管理不到位。

针对以上问题,记者经过实地调研后,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应该让市场主体真正发挥作用。建议从国家层面逐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职能,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农产品市场建设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是加大市场建设投入力度。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建设的关键时期,应制定相应政策,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投资建设农产品市场,大力倡导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作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帮助批发市场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形成多元投入支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格局,把农产品市场建设真正做成一项全社会参与的民心工程。

篇6

1、生鲜经营尚缺乏特色和差异化

由于竞争和生鲜品加工技术含量不高,同种业态之间生鲜商品结构一直存在着同构化的问题,生鲜经营项目可模仿和复制性非常高。由此可以看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对生鲜新品开发的力度和投入不够,新项目的开发方式比较粗糙,因此无法掌握特色商品的技术独有;二是生鲜加工制成品的更新比较慢,时间周期一长,特色商品的销售业绩也会“褪色”。所以生鲜品研发将是考验零售企业与供应链上游企业合作成效的关键环节。

2、卫生管理和品质控制:消费者长期关注的问题

2003年由于非典原因,食品安全性问题正在成为消费者和社会各界长期持续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超市赢得顾客的基本信誉保证。但是与超市有关的食品质量问题依旧是频频出现,2003年7月份广东省消委会对广州市11家超市的卤水掌翼、凉伴菜等熟食进行采样,并且第一时间送到广州市疾病防治控制中心检验,在32种熟食当中有27种商品的菌落指数超出国家标准要求,只有5种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不合格率达到84%,其中即使一些十分重视现场卫生管理和品控的大牌超市也未能幸免。那么连锁超市生鲜品现场加工和销售环节情况如何?

在考察过程中发现,规模较大的连锁企业都比较注意卫生和品控管理,但由于卖场规划设计和投入水平的不同,实际管理效果也参差不齐。目前一些进入中国的外资零售企业正在进行HACCP等国际认证标准的辅导和准备工作,并有可能在其供应商当中推广,以减少由此而承担的消费风险,这一管理动向应该引起中国以及国内零售企业的重视,因为它将有可能把中外零售企业之间的管理差距再次拉大。

今年的非典防治正在抬高超市生鲜经营的门槛。超市生鲜经营发展到今天,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问题一直没有统一的行业管理标准,在实际经营中也是问题频发,令人堪忧。非典疫情使我们在反思公共卫生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这样的问题:是否有必要为超市生鲜经营设立的门槛?这个问题既涉及企业的社会道义责任;也涉及企业的投资效益。

3、自营和联营:生鲜经营方式之争

近年来,连锁超市生鲜经营中一直存在着自营还是联营方式的选择和争论,如果仅从问题的本身将很难找到解决方案。因此有必要把这种讨论不断深化,它已经不再局限于零售终端的经营方式,而应该进一步向生鲜供应链方向延伸,零售业正在面临着一个根本的改变:一是如何利用自身现有的谈判地位,发挥对生鲜供应链的影响力引导上游生产销售厂商的运作配合,共同解决好新品研发和新鲜食品配送问题;二是需要认真反省连锁超市运营中厂商联合的切入点到底应该定位在哪里,是终端切入(引厂今店,联营出租)还是生鲜加工配送中心切入?因为生鲜经营方式的诸多问题与厂商联合衔接点的缺失和错位选择不无关系。

目前连锁超市以单店相对独立经营、生鲜厂商直送模式为主,若以这种原始的模式应对快速增多的连锁门店,无异于用长矛大刀面对现代化战争。生鲜经营面临从单店经营模式向有生鲜加工配送中心支持的立体模式转移,而生鲜加工配送中心的缺失是当前生鲜供应链的断点,也是目前超市生鲜经营模式最大的缺陷之一,这个环节将直接影响到和上游供应商的合作方式与协作程度,也关系到能否为不断增加的超市门店提供直接有效的后援支持。

4、步履维艰的“农改超”

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型城市,生鲜超市和超市生鲜区在生鲜消费市场中所占份额不断增加,而传统的农贸市场受到很大挤压。但随着各地推进“农改超”的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来看并不是一帆风顺,特别是广州“农改超”的试点之一的家盈生鲜超市的停业调整更是令人感到步履维艰。

从现实生鲜消费市场状况,由于城镇下岗人群和社会弱势群体等低收入阶层的存在,发达地区的农贸市场仍然拥有不小的消费群;同时象广州东川路这样经过改造的传统街市也仍然拥有习惯于传统消费形式的顾客群。而中国内陆地区和城市,由于消费能力和习惯等原因,传统农贸市场和定期集市仍然在当地人民生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这说明生鲜超市会在很大程度上挤压传统农贸市场的市场份额,但要就此认为生鲜超市完全取代传统农贸市场却是不客观的,况且“农改超”的生鲜超市自身也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提高。

篇7

催生舟山水产品专业市场

追溯舟山水产品专业市场建设,源头当属普陀区民间建立的展茅鱿鱼加工市场。那是1979年,国家允许未列入国家二类农副产品管理的海水产品自由购销,并将部分列入二类农副产品的水产品改为三类农副产品;同时,对仍列入二类农副产品计划管理的,实行派(征)购一部分,议价一部分,其余允许自由购销。派购数以1979年前三年平均产量为基数,当年的派购量为产量(基数)的80%,次年70%,1981年60%,1982~1984年50%。特别是舟山农渔村实行了后,大量农贸水产品上市,使舟山农贸水产品市场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

后来,政府成了水产品市场建设的主导者。1981年,普陀县在沈家门兴建了以水产品为主、占地8500平方米、固定摊位810个的东河大型农贸市场。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强调了城乡集市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它有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的积极作用。从那年起,舟山各县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拨款、单位和民间集资等办法,发展城乡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日用小商品市场。1983年,嵊泗县菜园镇兴建占地863平方米的农贸市场,1994年扩建为3100平方米。到1987年底,定海县新建和扩建菜场、水果批发市场、禽蛋市场、蔬菜批发市场及农村集贸市场21个,总建筑面积2.81万平方米,年交易额5855万元。

全国最大鱿鱼加工市场

形成来自市场给力

1985年3月以来,舟山水产品陆续由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转变为完全以市场调节,即取消派购和限量供应,价格放开,取消了经营的财政补贴,改为给职工以生活津贴,这是继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渔业经济生活中又一重大改革。

1989年1月,全市水产品价格放开,实行议价购销,进一步放开搞活舟山海水产品市场,破除了国有水产公司独家经营的状况,水产品专业市场应运而生。国有公司、贸易货栈、渔工商集体经济、联营企业、私营和个体商贩及外地客商多渠道参与水产品的购销、经营。部分生产渔船运鱼货至沪、杭、甬、江苏等地自行销售、或就地集市贸易上市销售。但此时的专业市场,总体上规模小,辐射弱,专业化程度还不是很高。

20世纪90年代初,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加快市场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面启动,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放开搞活,公开竞争,综合配套,服务第一” 的要求,实行谁主办谁受益的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1992年,展茅镇鱿鱼加工经营专业户发展到230户,年进鲜鱿鱼近万吨,产干品2000吨,销售收入1.2亿元,创利1300万元,成为闻名全国的鱿鱼市场。到1998年已经普及到全镇12个村。1997年展茅镇政府投资150万元,将分户加工场统一迁至展茅盐场,开发利用废盐场建立鱿鱼市场。1999年由镇政府牵头成立普陀区展茅鱿鱼市场有限公司并向国家申请注册丰岛牌商标,注册资金为1亿人民币。2000年鱿鱼市场年处理鲜鱿鱼12520吨,加工鱿鱼鲞3567吨,创产值1.28亿元,其中规模最大加工户年产值超过1000万元,成为全国最大鱿鱼加工市场,产品主要销往上海、杭州、长沙、温州等大中城市,部分产品出口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1989年5月,市人民政府委托普陀区人民政府创办国有独资、占地750平方米的普陀区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1991年,全市各地重视流通业发展,加强各类市场的建设管理。1992年,国家工商局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农副业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专业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的意见》,把市场贸易的工作重点逐步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专业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的培育和建设上转移,提出建设一批远辐射、多功能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专业市场,并初步形成各类生产资料市场网络的目标,使舟山市批发交易市场的发展步伐明显加快。1994年7月,定海区开办全市第一家连锁超市千岛食品城(后改名为浙江天天惠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经营品种2000余种,率先打破舟山传统商业发展模式。连锁超市作为一种新兴商贸业态,开始在商品零售领域逐步发展起来。

1989-1994年,舟山市前期治理整顿流通领域经济秩序,国有、集体商业发挥主渠道作用,组织充裕的商品货源,增强促销能力,使流通搞活,供求平衡。物资系统购销两旺,集市贸易持续兴旺,年成交额成倍增长,整个城乡市场日益繁荣。全市水产品6年收购总量达1830512吨,年平均305085吨。国内纯购进水产品6年达628548吨、年平均104758吨。其中1994年社会水产品收购322000吨。

1995年4月,普陀区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更名为舟山水产品中心批发市场。1996年12月,普陀区政府批准建立舟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10月,建成活水产品交易区。1998年7月,建成干水产品交易区,搬迁到东河干水产品市场。1999年7月,舟山水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更名为中国舟山国际水产城。2000年底,建成新活品交易区一期工程。2000年实现交易水产品28万吨和25亿元,投售船只逾10万艘次,市场辐射全国20多个省市,出口销往日、韩等东南亚地区及欧美等10多个国家。

1995-2000年舟山全市初步构筑由国家农业部定点产区市场、省政府确定重点市场、区域性批发市场、产地专业市场和水产购销大户组成水产品市场流通体系。舟山国际水产城被农业部命名为产业化龙头市场,嵊泗县嵊山活蟹市场、普陀区展茅鱿鱼干品市场、朱家尖和平阳浦虾米市场等专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舟山全市有水产品市场50多个,2000年交易量28万吨,总交易额25亿元。是年,舟山全市出口水产品出口贸易额3.47亿美元。

农业部助力舟山水产品

批发市场跨越式发展

2012年5月18日,农业部和浙江省政府在浙江舟山共同举行国家级舟山水产批发市场建设启动仪式。此举旨在将舟山打造成为我国水产品的物流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信息传播中心、会展贸易中心和科技交流中心。

贺科儿介绍,舟山是国务院批准的群岛新区和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是我国重要的海水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基地之一,承担着沿海江、浙、沪、闽、鲁等四省一市在东海区生产的水产品集散功能,特别是鱿鱼年产量约占全国的40%和全球的10%。舟山国际水产城交易水产品辐射全国20多个省份和日本、韩国等东南亚国家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依托舟山国际水产城建设国家级水产批发市场,有利于推动东海区水产产业带率先实现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引领全国水产业发展,提升我国水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水产品更好地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篇8

2.1概况本项目位于都昌县城东新区,周边交通条件便利,可通过九景高速公路、铜九铁路、九景衢铁路连通全国各地。且濒临鄱阳湖,可充分借助水运优势为产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基地东邻城东四路,南到府北路,西至鄱阳湖大道,北抵规划城市支路。规划区内部地势较为平坦,但与鄱阳湖大道有着较大的高差。基地现状用地大部分为耕地,地块南侧有少量民宅,拆迁量较少。基地东西南北长宽都各约260m,总用地面积逾6×104m2。

2.2自然条件良好、资源丰富都昌县全年气候温和,四季分明,日照充足,雨水丰沛,土壤肥沃,为植物的生长提供了充足的自然气候条件。而且,都昌是全国水产百强县,全省水产十强县和中国淡水珍珠之乡,是全省第二大中药材基地县。都昌虽农副产品品类齐全、产量丰富,但目前还没有一个配套完善的综合性农产品交易市场。建立一个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效打造集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产业链,提升产品品牌,同时吸纳广大剩余劳动力,提高经济效益,已成为目前都昌县商业网络的一个重要环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特编制本规划。

3规划理念

3.1规划目标在本地农副产品基地的基础上,立足综合性、多功能的服务宗旨,努力形成集水产、蔬菜、粮油、果品、家禽肉类、干货为一体的综合批发市场体系。

3.2规划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市场综合服务体系,为统筹城乡发展、满足社会需求、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积极作用。

3.2.1整体规划,分期建设原则市场投资大、建设期长、影响面广,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整体规划,分期建设。将有限的建设资金集中分期建设,建一片消化一片,将建设转化成经济和社会效益。综合考虑环境、卫生、消防等综合配套,有利于建设的分期实施和整体配套。

3.2.2突出特色原则市场的规划建设要突出特色,在经营项目、场所建设、市场交易和管理上需突出各自的特色,由此形成较稳定的客源群。同时,要重视市场档次的提高,注重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的竞争力。

3.2.3协调发展原则要协调好市场的建设与城市建设、产业发展等关系,特别要协调好市场的发展与现代物流业、电子商务、会展业等行业发展的关系,既使市场的功能和层次得到提升,又促进现代物流业、电子商务、会展业等行业加快发展,产生良性互动互补的关系。

4规划设计

4.1规划结构布局区内由主干路划分结构分区,在主干路交叉环岛建设市场景观中心,形成“一心四区”的功能结构。一心为市场景观中心,四区为市场的四大功能分区,根据各类市场的要求围绕中心安排功能互不干扰而空间互相融通的市场综合服务区、蔬菜区、生鲜区、果品区。整体布局呈规则的方格网格局,在各功能区内布置了相应的建筑,综合服务区内设置有市场管理大楼、配送中心以及粮油和干货类市场,并配有综合公共停车场;在市场管理大楼内配套设置信息中心、检测中心和结算中心;在市场其他交易区内相应的分别规划安排了批发交易大厅和零售商铺建筑(见图1)。

4.2道路规划

4.2.1车行系统规划将车行系统分为大中型货运车辆、小型货运车辆和家用轿车两类组织。大中型货运车辆结合市场货物配送中心和停车场布置,经南北两个出入口直接进入两个集中停车场和东南角专用停车区;货物由小型货车运送市场内各摊位和仓库。小型货车和家用轿车以西侧大门为主要出入口,围绕两个集中停车场在市场内局部环形,车辆集中停放于停车场和南北两侧临路临时停车。小型货车负责市场内部货物的转运以及周边附近区域内的大宗产品需求。为避免车行系统对绿化系统造成隔断,在规划中将绿地集中布置在车行交通内部,创造出较为人性化的步行景观廊道。

4.2.2步行系统区内设立相互连通的步行系统。一方面方便各组团之间的相互联系,另一方面与规划区内部的绿化景观系统合而为一,有效地将各类外部活动空间、绿地景观及公建内部空间紧密联系在一起,创造出人性化的生活交往空间

4.2.3停车停车场的布置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配合车行系统流线。停车方式主要采用集中停车,外来车辆由布置在综合服务区和果品区的停车场集中停放,形成区内人车分流的交通体系,创造一个安全安静的活动交往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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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以打造“新农村百村示范”为载体,以村容村貌整治为突破口,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努力实现通路、通水、通电、通电话、通电视,实施改水、改厕、改厨、改卫、改圈,做到乡村环境建设达到净化、绿化、美化、亮化。

按照“三打破、三提高”的要求抓好村落布局、村庄规划和民居设计,建设各具特色的新民居、新村落。在木里藏区开展牧民定居行动,搞好彝区“三房”改造工作,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着力构建新型工农关系、城乡关系,促进城乡人口和经济要素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逐步实现城乡互促共进的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各县市要按照省州的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力争用2年时间,使我州城镇规划建设和特色风貌塑造迈上一个新台阶。要进一步提升规划品位,完善城镇功能,打造建筑精品,优化发展环境。结合城镇风貌整治,整合城镇经济、环境、文化等资源和优势,着力塑造富有地域风貌、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城镇,做靓“魅力城镇”。提升城镇品位、提高承载能力,发展城镇经济、促进城镇增容,推进城乡统筹、拉动居民消费,推进“全域凉山”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切实抓好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1.抓好新农村的规划与建设

围绕发展主导产业、培植后续产业、扶持骨干产业、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基层组织政权建设和村庄建设,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农村生态环境等,对新农村建设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争取在1—3年内实现全州30户以上的村庄规划的全覆盖。凡是已经有建设规划的村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建设规划要求审批农民宅基地(原则上一户一宅),不得在规划区外批宅基地;没有完成规划的村镇必须按要求完成规划编制,未完成规划编制前,严禁乱批乱建。严格执行新村镇“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的制度,全州各乡镇均要设立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要保证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确保村镇规划的落实。结合我州实际,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条件编制不同的规划建设标准,条件好的要高起点规划建设,其它地区的规划也要适度超前。要注意提高民宅设计水平,务求适用安全、新颖别致、塑造特色、美观大方,充分体现地方民俗风情,要严格按照规划搞建设,做到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加强全州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按照村庄规划标准要求,配置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丰富农民的业余文化生活,使农民中尽可能多地享受新农村建设的成果,与城市居民共享现代文明。

年月底内,要组织编制完成全州122个新农村示范村的规划,同时,抓好3县的整村推进规划,编制规划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编制村庄规划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进行,乡(镇)政府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上报县政府审批。根据规定,相关单位要组织人员对规划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示范点、“以奖代补”和安排新农村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户型设计方案,供不同区域不同民族的农户在房屋建设时参考。

2.抓好新农村的风貌塑造工作

新农村的风貌塑造工作分为以下几个层次进行:

一是安宁河谷流域的新农村风貌塑造要全域、全程、全面地稳步推进;

二是相关县的县城到景区沿线的村庄要进行风貌塑造;

三是县际间的主干道沿线的村庄要进行风貌塑造;

四是一般村庄的风貌塑造。

在进行风貌塑造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做好农村的生活垃圾和污水的治理工作。

(二)切实抓好城镇风貌整治与塑造工作

1.加强对城镇风貌整治与塑造规划

(1)突出县城的风貌整治与塑造

县城在城镇体系中是承上启下的纽带,其地位十分特殊和重要。按照省上要求,县城和规划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镇都要按城市各项建设标准编制规划,在县(市)开展城市风貌塑造工作,逐步形成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突出的县(市)。

坚持以科学规划引领城镇风貌规划,在启动全州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的同时,把加强城镇风貌规划建设作为提升城镇综合能力的主要途径。强化城镇风貌规划,着力提高风貌规划覆盖率。目前,全州各县市已经陆续开展此项工作,譬如,正在进行城市的升级改造、木里县正按藏式风格对城乡建筑进行全面打造和基础设施建设、以举办“服饰节”为平台,正在进行的城市风貌打造等。全州16个县城及于今年月底内必须完成风貌规划设计。

(2)注重对镇乡的风貌整治与塑造

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把资源富集、交通便利、工业基础较好的中小城镇作为推进城镇风貌塑造的重点,实行以镇带乡、乡(镇)带村,从而推进我州城镇风貌塑造和城镇建设工作,进一步扩大就业能力,吸纳农业人口,有力地推进我州新型城镇化步伐。

(3)对全州各县市的风貌塑造,应分层次进行

一是安宁河流域的城市要全域、全程、全面地稳步推进;二是具有旅游产业的县的县城及县城到旅游景区沿线的城乡风貌整治;三是余下的县城的风貌塑造。

2.城镇风貌整治与塑造具体工作内容

(1)街道立面

拆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对建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洁,使建筑物外立面整洁整齐。

(2)建(构)筑物附着物

拆除影响景观的建筑物附着物。对广告及店招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形成和谐统一的建筑形象。

(3)公共配套设施

开展立体绿化普及工作,推进拆墙透绿、古树名木保护、城市绿地清理等专项行动,对城镇道路两侧各类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绿地被侵占的现象继续清理,对现有城镇道路绿化、广场及绿地内绿化进行升级上档,添加完善公共空间内的公共设施,改善城镇环境。

(4)主要道路及节点光亮工程

加大对城镇主要道路及节点夜景工程整治力度。对已经建设的夜景工程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和整改不符合城镇夜景工程规划要求的项目。对重要节点应依据规划结合建(构)筑物增设夜景工程,让城镇夜景更加亮化、美化。注重对城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物的包装整治,对历史文化特色进行整理与塑造。

(5)公共空间秩序

对城镇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的宣传栏、标识标牌、占道经营点位、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规范治理,做到整齐划一、秩序井然,体现文明、有序的精神风貌。

(6)裙房卡口及棚户区

对城镇规划区内裙房卡口及棚户区进行清理梳理,增添设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镇形象和品位。规范、改造农贸市场建设,消除安全隐患。

(7)道路交通整治

对16个县城和主城区主要路段交通标识标牌设置和标志线划定,主要路段、重要节点车辆停放的作出安排,对违章占道进行清理,保持城市道路交通畅通。

(8)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抓好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管护,提高城市自来水供水能力;加快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及相关市政设施建设,提高城镇环境质量,必须于年底前完成垃圾填埋场的前期工作,正在建设垃圾填埋场的县必须于年底前完成建设,污水处理厂已经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必须于年底前开工建设。加强等县(市)重点城镇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场规划建设,搞好各县(市)城镇小街小巷道路整治;加强城市防洪、防灾、防震以及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努力提高城镇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1.5个百分点。配套完善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政府要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风貌塑造为总抓手,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落实经费和专兼职人员。制定工作方案,确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强力推进新农村规划建设和城镇风貌专项整治行动。

(二)突出重点,打造亮点

年内重点完成全州122个新农村示范村的规划与建设,抓好3县省级示范整村推进、连片开发的规划与建设,形成亮点,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积累经验,引领我州下一批示范村的打造工作。

要以各类城镇风貌规划(设计)编制、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农村沿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风貌整治、查处影响城镇风貌的违法建设行为、拆除影响市容及交通畅通的“裙房卡口”、改造旧城棚户区、拆墙透绿、改善环境为重点内容,针对建筑风格不协调、广告店招不规范、绿化景观环境品质不高以及农村、乡镇、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地区等难点,通过抓重点、抓示范、打造亮点,以点带线、以线促面,实现城镇风貌整治行动的整体推进。

(三)分类指导,推广经验

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实际选择不同类型城镇和示范村。既要抓好铁路沿线、国道省道、风景名胜区附近基础好的城镇和村庄,也要特别关注偏远地区和基础薄弱的城镇和村庄。积极探索总结河谷经济发达地区、偏远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贫困山区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经验,及时推广多种类型、多种模式的新农村建设和城镇风貌塑造路子。少数民族地区要结合丰富的旅游资源和民族文化特色,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弘扬民族文化,形成独具特色的新农村建设和城镇风貌塑造模式。要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标准,通过分类指导扎实稳步推动村庄规划建设和城镇风貌塑造,努力扩大城乡群众的受益面。

(四)通力合作,扎实工作

要充分认识到我州新农村建设工作和城镇风貌整治塑造工作的全局性、系统性、复杂性。在工作中,各县市、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部门工作的合力,既要严格工作纪律,又要做耐心细致的群众工作,实现规划与实际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广泛宣传,发动群众

要积极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形式,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大力营造氛围,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新农村和城镇风貌的规模效应,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各级新闻媒体要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和城乡风貌塑造行动,大力宣传工作动态及成效。把新农村建设和城镇风貌塑造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群众素质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

(六)多方筹资,加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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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市场开办准入条件及规范市场商铺销售行为

1.市场要严格按照市场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等要求布局建设,对市域内重复投资建设、不符合经济发展现状的市场,原则上暂停审批新办。

2.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市设立商品交易市场论证(听证)办法的通知》精神,凡设立市场(为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的小型农贸市场、小商品综合市场除外),必须由市商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大型市场和重要市场的设立,还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听证,严把市场项目准入关;大型市场和重要市场项目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市场用地出让前,市国土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条件、红线图以及相关部门对市场建设的要求,以招拍挂方式依法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开发主体应具有相应的市场开发经验和成功案例;取得土地的市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相关部门要严把准入关,并要加强对注册资本的监管。

4.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时,要由发改、商务、房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研究,明确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市场开发项目应确定合理的销售比例,原则上自持面积不得低于已建成商铺面积的50%;禁止销售四址不清的产权式商铺;市场开发商不得在销售商铺的同时附加与购房者签订承诺固定回报的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和回购等协议。

5.市场项目在办理预销售许可前,开发公司需提供经所在地政府审核确认的预售方案;开发商自持部分不得分割领取土地证和房产证,市场正式运营两年后,自持部分在经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抵押。自持部分在办理土地总证和房产总证前,必须由市场所在地政府审查市场销售行为、经营行为后签署意见,并由市房管和商务部门审核通过。

以上3、4、5条款中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均需在土地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6.未经工商部门核准取得市场设施租赁与管理服务经营范围的,不得以市场形态开展商业宣传或者招商招租。

7.市场项目应由所在地政府审定通过,并经交通影响评估后,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市规划部门审批。建设主体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临时建设不得用作市场。市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二、切实加强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

8.市场开办者经依法登记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

9.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商品质量、食品安全、计量、秩序、卫生、治安、消防、车辆等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服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市场物业管理、商品质量、交易纠纷和消费者投诉等第一责任。

10.市场开办者在与商品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可以参照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11.进场经营者必须办理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而在市场内经营的,按无照经营处理。

三、确保市场经营秩序的健康稳定

12.全面落实市场管理属地责任,市场所在地政府要对辖区内市场加强常态化管理,要明确专人分工,落实责任制,定期排查摸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旦发现不稳定苗头,第一时间介入,并及时妥善处理;辖区内公安、工商、税务和城管等单位也要对市场落实专管人员,协同配合,确保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市场要配备足够的保安力量,有条件的大型市场可设立民警值班室。

13.凡有房产开发销售或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市场,应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市场开办者、房产业主代表参与,当地政府及辖区公安、工商、税务、城管等相关单位派员参加;市场项目投运前,主办者应向有关各方提交审计报告;市商品交易市场协会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督促会员单位加强运行管理机制建设,并对新开办市场提出评价和整改建议。

14.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域范围内市场建设与管理状况进行评估,牵头协调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

15.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记录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并向社会公开;要建立市场巡查、抽查和定期检查等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市场违法行为。

16.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治安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对个别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及时查处;要经常性对经营户梳理、登记、变更人口信息,并做好相应的群防群治工作;交巡警要不定期开展市场周边道路综合整治,确保进出市场车辆安全、道路畅通;要落实消防主体责任,消防通道和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定期检查巡查,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17.城管部门负责市场周边市容秩序的监督管理,对市场违法建设及市场周边地区无照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8.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人流密集场所的防病防疫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和评价性检测工作,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制度。

19.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内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商品等实施计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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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返乡创业项目情况:永生食品新建厂房两栋,办公楼一栋,占地面积10亩,项目已经做好了环评、安评,正在办理食品认证手续。

1、《关于2015年推进整体移民搬迁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实施方案》推进情况:

一方面积极配合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对我镇4个拟建中心村进行规划设计工作,其中:双井中心村已完成规划、征地工、“三通一平”工作,正在进行土地平整工作;__中心村已进行一次规划评审,正在进行规划调整;杨坊、躁坑中心村已进行一次规划意见交换,正在进行进一步修改。另一方面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和《2015年中心村试点建设操作办法》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建房户向中心村靠拢。

2、《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县示范镇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情况:

根据文件精神,我镇暂不属于市、县示范镇,但我镇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按示范镇要求,强化规划引领,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建设品位,提升服务功能,加大管理力度,完善管理机制,争取下一年度列入县级示范镇建设管理,

3、《__县2015年城建工作意见》推进情况:

由北京尚达讯公司投资20000万元的县重点城建项目——“双井华夏进士第一村”落户我镇,现正进行规划建设工作,我镇积极配合做好规划建设工作,并加强规划区内建房管理与新农村建设,确保与下步旅游发展规划相适应、相配套。

我镇目前旅游工作态势良好,近年来主要围绕发展“大双井”旅游为主抓手,兴建了黄庭坚故居、进士文化广场和双井景区境内旅游公路,观光亭等旅游硬件设施,使双井面貌一新,大大地增加了接待游客的能力,尤其是近两年来年均接待游客近十万人。并在坪下村发展皇菊观光园,在__村建设了果桑采摘观光基地。以上景点都成为了周边最炙手可热的旅游目的地。

目前正在与江西山谷春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山谷春生态旅游景区建设项目进行协商,该项目计划总投资2亿元,规划总面积2600亩,是集采摘、观光、休闲、住宿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旅游项目。目前项目已进入协议签约程序,进展顺利。

为打造开发双井旅游,县政府于2011年与北京尚达信公司签订“双井进士村”旅游项目,总投资为2亿元,目前整个项目尚处于规划设计阶段,该项目至今并未开展实质性建设,从签约至今已有四年时间,为配合该项目实施,我镇根据县政府要求,暂停双井境内各项建设,给双井的发展与村民的生活造成了诸多影响。为我镇旅游工作中的主要困难。

2015年,在

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__镇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为了“农业增效快,农民增收显,农村面貌新”的目标,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业特色产业,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我镇“三农”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1、稳桑。稳定现有高产桑园1500亩,抚育好果桑面积1000亩。全年新扩低改桑园300亩,新增10亩以上规模化的种养大户5户。今年新建养蚕大棚5个,方格蔟推广100张,推进科学化养蚕、省力化养蚕,提高生产效率。全年实现年养种2342张,产茧1800担。目前合作社现已完成蚕茧收购1000余担。

2、优茶。实施“产业兴龙头,龙头带产业”战略,重点扶持江西隆和农业有限公司、中低档茶叶加工等二家茶叶精深加工企业,培育成产销结合,农贸一体的科技型、外向型、带动型的茶叶龙头企业;坚持以品牌促产销,支持双井“庭坚牌”茶叶注册商标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加强土地流转协调工作,鼓励茶叶企业采取土地入股、土地租赁等方式做大茶叶基地,重点培育300亩以上标准化茶叶基地1个。全年预计新扩低改茶园300亩,产茶600担。目前现已产春茶650担。

3、扩蔬。加大蔬菜基地建设力度,打造“菜篮子”工程。在进一步完善坪下洲上蔬菜基地建设,努力打造成为全县生态科技示范园的基础上,今年整合有关惠农资金,重点建设好杨坊洲上蔬菜基地、双井虎形蔬菜基地建设。双井虎形蔬菜基地该基地于__年8月开工建设,于2015年3月正式投产使用,农场规划占地400亩,总投资1000万元。现已种植蔬菜150亩、精养休闲垂钓鱼塘250亩,二期规划建设农家乐建筑面积800平方米,目前该基地产出蔬菜和水产(鱼类)供应县城和周边乡镇,生产效果良好。计划整合农业、水利,一事一议、扶贫等专项资金,架设蔬菜喷灌滴灌管网3000米,修建灌溉水渠2500米,维修排灌站2座。把杨坊洲上蔬菜基地打造成为集观光旅游采摘为一体的综合型农庄。同时,全年新扩蔬菜基地800亩。上半年已新扩蔬菜基地350亩。

4、保林。按照“生态优先”发展理念,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建设,今年高标准打造进乡通道及集镇新区4公里绿化,中心村及茅坪至双井(曾瓦桥)线5公里绿化;稳定全镇封育面积在3.5万亩以上;重点支持油茶、茶叶产业发展,新建百亩基地2个、千亩以上基地1个;严厉打击乱砍乱伐,整顿林业秩序;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包村责任制,实行“谁驻村谁负责”的原则。以村为责任主体,加强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今年计划生物防火林带建设8公里。

5、慎畜。按照“稳量、提质、增效、环保”的原则,有序发展畜牧产业。切实抓好龙头企业建设,以“公司+农户”的形式带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__镇正茂生态农场__年12月开工建设,2015年3月正式投产使用,总投资1000万元。现已种植蔬菜200亩、果园100亩、饲养生猪1000头、年出栏肥猪2800头以上、精养休闲垂钓鱼塘30亩、建有大型沼气储存塔320立方米。目前该农场采取生态循环运作模式。农场每年可为市场提供猪肉100余吨,蔬菜600吨,鲜鱼38吨,水果80吨。__县友兴养殖场于__年7月开工,现已完成一、二期工程,栏舍5栋、建筑面积6000多平米,办公楼一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消毒和储存房一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该养殖场于2015年3月达产达标。进一步加大渔政监管力度,发展绿色、无公害水产养殖。抓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畜牧水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全年实现生猪养殖总量15000头,牛羊养殖总量6500头,家禽养殖总量4万羽,新扩水面300亩以上。

6、抓好新农村建设。按照和谐秀美乡村建设总体要求,坚持把中心村建设、村镇联动点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作为和谐秀美乡村建设的重点。今年重点建设双井村碳子塘和__老街两个中心村、双井黄家旧村改造中心村、集镇镇村联动建设点、茅坪村黄土岭新农村建点,目前各点进度较好,已完成了改水改、厕改、阴阳沟、改厨、墙面涂新等工作。

7、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今年重点做好坪下噪坑水库、双井水源塘水库、下杭大垅里水库、厚家源火石埚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争取上面政策,继续加大小农水项目建设力度。启动集镇自来水工程建设,解决11个村居农村人口安全饮水问题。强化水政执法,加强河道采砂整治,认真开展水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8、做好扶贫开发工作。按照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抓好扶贫开发工作。严格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上户调查、结对帮扶、制定计划、填册、数据录入、联网运行的步骤,目前高标准完成全镇549户2055人和5个贫困村的建档立卡工作。重点做好产业、教育培训、驻村帮扶、基础设施建设等扶贫开发工作。因地制宜抓好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争取早日脱贫致富。

9、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着力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全面完成全年“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大力推广“政府主导型”和“市场引导型”建站模式,今年准备在平下村、双井村高标准建设两个信息服务站。强化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大力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和崩岗治理工作,确保修河一河清水。积极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为建设“和谐、秀美、清洁乡村”,认真抓好农村环境“六乱”治理工作,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关于开展农村环境“六乱”集中治理的工作意见》修发【2015】6号文件要求,镇党委政府迅速行动部署,4月26日召开全体镇村干部大会专门安排布置该项工作,经过镇村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一)治理农村生活垃圾乱倒工作

1、重点抓好镇村干线公路两旁和修河干流两侧垃圾乱倒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划段负责、全程覆盖、镇村联动”的方式,继续抓好柯垅线、茅界线、茅坪至双井线、各进村公路等镇村主要干线公路和修河干流两侧的垃圾乱倒治理工作。目前在柯垅线、茅界线、茅坪至双井线两旁每家每户配置垃圾桶,达到垃圾日产日清。

2、重点抓好集镇垃圾乱倒治理工作。集镇重点整治集镇居民垃圾乱丢乱倒、污水乱泼乱排、货物乱堆乱放的不良卫生习惯和集镇街道、农贸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环境及各中小

学校、镇卫生院以及单位庭院的环境卫生,打造干净、整洁、优美、文明集镇。5月8日组织了镇属各机关单位干部职工上街清扫垃圾活动,对各单位庭院的环境卫生进行评比活动,并在全镇进行排名通报。3、重点抓好中心村庄垃圾乱倒治理工作。组织彻底清理存量垃圾,清除卫生死角,清理后的村庄及时配套生活垃圾治理设施,落实保洁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达到保洁常态化。5月份在双井村进行垃圾乱倒治理试点,对全村陈年垃圾进行全面清理,在每家每户、进村主道两旁、休闲广场、旅游景点配置垃圾桶,新增加保洁员10名。

4、重点抓好新农村建设点垃圾乱倒治理工作。按照“新农村建设布点到哪里,清洁工程就跟进到哪里”的工作思路,切实抓好今年新农村建设点的农村清洁工程和历年新农村建设点的长效保洁管理工作。在茅坪黄土岭新村点,双井黄家旧村改造点,坪下村镇联动点落实保洁员、新建简易垃圾焚烧炉、每家每户配置干湿垃圾桶、每月每户定期收取垃圾费5元。

5、加大资金投入。镇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农村垃圾乱倒治理工作顺利有效推进。一是存量垃圾清理工作实行奖补。对存量垃圾清理工作效果好、清理到位的村(居)给予适当的资金奖补;二是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实行奖补。对县镇村主要干线公路沿线和修河干流两侧及中心村庄新配置垃圾桶共计1200只(购买垃圾桶资金采取户主出资40%、村里出资30%、镇里出资30%的办法);新建两个较大的垃圾焚烧炉(选址分别在__抚州坊桥头暗埚里和宝峰矿点上)和三个较小的垃圾焚烧炉(选址分别在皂源村、厚家源村、下杭村),以上焚烧炉的征地、平场、建设费用由镇政府负责,以后焚烧炉运转费用由受益的相关村负责;镇政府准备购买两辆垃圾拖运车,对集镇和主要干线公路的垃圾进行日产日清;三是落实保洁员工作报酬。保洁员工资采取“县里争取一点、镇里出一点、村里负担一点、政策(低保)补一点、农户收一点”五个一点的办法,解决好保洁员工资待遇问题。建立保洁经费自筹机制。由村级组织或村民理事会向农户按每人每月1—2元标准或农户每月5元,集镇工商业主按每店每月10—20元标准收集保洁费。镇政府要有清洁工程专项工作经费,并列于镇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二)治理农村房屋乱建工作

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镇政府加强对农民建房规划指导,鼓励和引导农民建房向中心村集中,全面推广新户型,严格农民建房审批制度。强化农民建房管理队伍建设,落实长效机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房。严格执行农民建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今年我镇启动了双井村和__老街两个中心村建设,解决了93余户农民住房建设问题,我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得到县市主管部门的一致好评。

(三)治理农村污水乱排工作

1、加强镇属范围内企业环境监管工作

加强镇属范围内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5月份对企业污水排放现状进行详细的摸底核查,确保企业污水处理率达到100%。

2、抓好饮用水源保护环境保护

重点抓好噪坑水库饮用水源、宝峰饮用水源、双井汪源饮用水源等各村饮用水源取水口的环境保护,确保水质达标率保持100%。

3、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工作

(1)根据我镇农业源减排现状,2015年我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减排总数是2家(正茂养猪场、友兴生猪养殖场),通过工程项目的实施后,2家规模化养殖场达到标准化建设目标。

(2)关闭一批减排不达标的畜禽养殖企业(如汪源养猪场、抚州坊养猪场);

(3)制订完善畜禽养殖企业的准入门槛和标准。

4、抓好乡镇集镇、中心村污水乱排整治工作

(1)镇政府对本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排污口及污水来源进行一次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因地制宜,提出分类整改意见。

(2).在集镇和人口较集中的中心村(双井中心村、__中心村)因地制宜,采用生物处理模式,兴建一定数量的简易污水处理设施,不断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5、抓好镇村医疗卫生机构污水排放整治工作

重点搞好镇卫生院和各村卫生所的污水排放治理工作。

(四)治理农村杆线乱拉工作

1、开展全面排查。镇安监办、供电所牵头对强电线路安全隐患及乱拉现象开展排查;各弱电管线权属单位对各自的杆、管线现状进行安全隐患及乱拉现象排查。5月份排查出的问题20个,逐一登记,并制定出了具体的整改方案。

2、全面进行整改。对镇集镇、中心村庄和新农村建设点全面集中开展治理,各管线权属单位要按照各自的整改方案,紧扣时间节点,统筹安排,层层落实责任,按照整治技术要求切实把整改落到实处。

3、制定新的杆线布局标准。

(1)“新区”(集镇新区,新建中心村、拆迁安置点)杆线严格按照杆线布局规划和行业标准,因地制宜,采取入地、入管、贴墙、捆扎方式进行铺设。

(2)“老区”应尽量做到弱电管线同杆架设。横跨街道、十字__的架空线路尽量做到入地走;街道两侧的管沟与铺设完成的管线必须入地;由于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入地的管线,必须采取套管、入户、隐藏三种方式进行装饰处理(套管即用PVC管将暴露在楼房外墙的线网套起来,规范走向;入户电话线、网线、有线电视等统一用PVC管引向楼梯间,再穿过楼板到达各家各户。

(3)凡未经许可乱拉接电源线、电话线、网络联结线、电视信号线和其他管线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罚并。自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共查处乱拉接电源线案件8起,教育处罚相关人员9人,

(五)治理农村土地乱挖工作

我镇土地乱挖治理的主要内容是,2012年以来发生的土地乱挖违法行为,包括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公路红线、行洪河道、公益林等建窑、建房、挖砂、新__库、池塘、采石、采矿、修路、取土等土地乱挖违法行为,占用林地和其他土地、侵占道路、水土保持地及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擅自建窑、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挖塘、修路、筑水库、建厂房、建临时棚及农民切坡建房等土地乱挖违法行为,以及其他零星的侵占土地的违法行为。今年我镇国土所共处理土地乱挖案件12起,处理涉案人员15人。

(六)治理农村坟墓乱葬工作

1、对2012年整治的柯垅公路沿线两旁可视范围内(坪下村,中高塅村)开展回头看,继续加强管理,加大对违规情况的查处力度,巩固整治成果。

篇12

1 对健康养殖的理解

1.1 对健康养殖概念的理解

健康养殖就是树立“以人为本”、“以畜禽为本”的理念,根据畜禽的生物学特性,应用现代生物科学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运用现代管理手段组织畜牧生产,在首先满足人类的需求、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使畜禽健康舒适地繁殖、生长发育和生产,达到生产效率和效益最大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最大化、生态环境保护最大化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

1.2 对健康养殖内涵的理解

健康养殖的核心,是在畜牧生产全过程中要紧密围绕人类与畜禽健康和环境保护来组织生产,主要包括养殖场(小区)的选址、规划布局、环境评估、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过程控制、劳动保护、投入品质量控制、生产环境控制、疾病预防控制、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节能减排、生产效率、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和环境保护等内容。健康养殖绝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畜禽疾病防控,更不是单纯的畜禽疾病治疗。归纳起来,其主要包括从业者劳保与待遇、畜禽基本福利与保健、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4个方面内容。

2 当前规模化养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2.1 主要问题

2.1.1 规划布局不到位

据2010年调查,从养殖场选址防疫要求看,选址同时满足离村庄、养殖场区、生活水源、交通主干线500m以上的场区仅1028个,仅占全省规模养殖场的21.2%;场区有整体规划布局的有3238个,占66.8%;请专业技术人员设计的有2059个,占42.4%;生活区与生产区分开,有隔离设施的有3321个,占68.5%;有消毒池的有1945个,占40.1%;生产区净、污道分开的有1553个,占32.0%;有独立兽医室的有1347个,占27.8%。整体规划符合NY/T682-2003《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的不足10%。

2.1.2 动物福利不到位

动物的福利主要体现在饮食、生活环境、行动自由、医疗保健和无应激生活几个方面。在饮食方面,有些场区饲草饲料储备不足,致使畜禽处于饥饿或半饥饿状态;很多场虽能提供足够草料,但因原料存在质量问题或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而不能满足各类畜禽不同阶段的营养需要;有些场区不注意水质卫生和水温,不注意调节自动饮水器压力等,致使畜禽饮水不足或引水不卫生。在生活环境方面,由于选址规划不合理,或缺少必要的实施设备和管理不当等,畜禽圈舍存在饲养密度过大、阴暗潮湿、空气污浊等问题,致使畜禽没有舒适的生活环境。在行动自由方面,对某些畜种和类群采取限位栏或拴系饲养,且不提供必要的运动,甚至将几头公畜放在一个栏内,导致发生撕咬争斗的想象,造成互相伤害。在保健方面上,有些场区依然重治疗、轻预防、轻管理,缺乏科学合理的预防和治疗方案,过度使用消毒剂强制消毒、有病乱投医和滥用药,致使牲畜久治不愈,忽视动物保健。据了解,由于忽视奶牛、肢体的保健,我国奶牛利用年限比发达国家少了2年左右。在无应激生活方面,有些场区位于铁路、工厂等附近,深受噪音污染。有些场区饲养犬类,有些场区允许生人随便出入圈舍或频繁更换饲料等,这些常常引起畜禽应激。

2.1.3 投入品生产和使用控管不严

在投入品的生产上,商品饲料生产总体检查结果较好,但仍有部分产品不合格。据农业部办公室通报,2012年共抽样各类商品饲料6616批次,不合格的有284批次。在饲料抽检中,铅、镉、铬、沙门氏菌、黄曲霉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时有超标,另外还检测出2批次隐形孔雀石绿、1批次赛庚啶、2批次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超标。许多自己用预混料或浓缩料加工饲料的规模养殖场,一般只重视配方,而忽视原料质量,生产的饲料基本不送检化验,而且自产自用的这部分养殖场的饲料问题较多,抽检也是一个薄弱环节。此外,一些兽药生产企业不按兽药典和标准生产,超范围添加抗生素和生产假冒伪劣兽药。据今年1月27日《中国畜牧兽医报》报道,2012年11月份,山东等13个省抽样确认有216批假兽药。另据今年1月13日《中国畜牧兽医报》报道,山东省日照市在2012年畜牧综合执法中立案查处兽药饲料案件81起,收缴假劣兽药饲料1500kg、原粉200kg、违禁药物100kg。在投入品使用上,很多场(户)对畜禽饮用水没有化验,在饲料应用上使用未经处理的霉变玉米现象也较为普遍。陕西正大奶牛服务中心对关中一些牛场饲料进行化验,发现黄曲霉毒素、赤霉烯酮毒素和呕吐毒素等超标。有些养殖场(户)依然使用高铜、高锌和有机砷添加剂等;在兽药使用上,滥用抗生素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场区甚至应用违禁药品,并不严格执行休药期等。据今年3月14日《华商报》报道,一个中美合作研究团队对北京、福建和浙江3个养猪场的粪便、粪便堆肥和附近使用堆肥的农田土壤进行样本测试,检测出149种耐药基因,证实了抗生素的种类和数量上的严重滥用。

2.1.4 畜禽疾病时有发生

不健康的养殖必然导致畜禽疾病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的死亡率甚至超过正常病死率。据2010年2月5日“渭滨农业信息网”题为《关于我区生猪发病死亡情况的调查》报道,通过对全区6个乡镇、14个村、77户养殖场(户)的调查发现,该区存栏生猪6585头,发病率为12.5%,死亡率为11.4%。石鼓镇某庄生猪发病死亡现象尤为严重,27户存栏1589头,发病率达19%,死亡率达14.22%。据陕西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2011年调查,某猪场当年3、4、5、6月份分别生产仔猪512、594、386和414头,因病死亡头数分别为289、217、129和157头,当月死亡率高达56.4%、36.5%、33.4%和38%,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据媒体报道,浙江省嘉兴市从去年冬天到今年春天出现猪大量死亡的现象,仅养猪大村竹林村今年1~2月份就死亡了2万头。上海市动物疫控制中心4次采集了死猪的内脏样品共20套,其中,13份检出猪圆环病毒阳性。浙江方面也对36份死猪病样进行检测,检出16份圆环病毒阳性,7份猪流行性腹泻病毒阳性。

2.1.5 畜产品质量安全备受关注

从阜阳劣质奶粉导致的大头娃娃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生产红心鸭蛋事件,从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到双汇瘦肉精事件,从广东问题猪肉事件到山东速成鸡事件等等,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事件年年都有发生。据新京报报道,2011年7月,福建省对涉及6个集收、运、制、销“一条龙”的制贩病死猪肉犯罪网络进行打击,抓获犯罪嫌疑人51人,缴获病死猪肉及其制品132t。据2013年2月10日《中国畜牧兽医报》报道,广东佛山问题猪肉案牵出非法产业链,宋某和李某收购病死猪3500kg加工成腊肉等,更甚者是2013年《中国畜牧兽医报》报道的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动物防疫站站长李某介绍屠户收购病死猪从中牟利的案件,像这样性质恶劣的事件常见报道。无公害畜产品是政府主导的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公众消费品牌,但陕西省获得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的场(户)累计仅有266个,认证规模和产量都不足5%。

2.1.6 废弃物处理不规范

畜禽存栏数量的增加使得圈舍产生了大量的甲烷、硫化氢、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这些气体基本上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吸收处理就排放到大气中去,产生的大量粪污也只有少部分得到无害化处理。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表明,全国畜禽养殖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达到1184万吨和65万吨,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例分别为45%和25%、占农业源的95%和79%。另据调查,陕西省2009年规模养殖场的粪便直接使用或销售的场区有2073个,占全省规模场区的42.7%;污水直接排放的场区有2808个,占全省规模场区的57.9%。近年来,有关养殖场(户)抛尸河流和垃圾场的事件时有报道,特别是今年黄浦江漂猪事件数量之大、危害之重,令人发指。据上海市政府新闻办,截至3月20日,黄浦江水域共打捞死猪10395头,嘉兴打捞5528头。无独有偶,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河流又打捞上千只死鸭。

2.2 规模养殖出现问题的原因

2.2.1 思想观念滞后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和传统畜牧业生产管理的惯性思维的影响,面对快速发展的规模化养殖,在行政管理、技术推广和生产组织等方面难免存在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方法的滞后;在政策扶持和工作考核上,依然偏重于养殖数量规模;在行业管理上,没有及时将规模场纳入行业准入管理;在用人观念上,认为养殖就是农民干的脏、累、苦活,有人干就行;在技术研究应用上,侧重于传统的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治,轻视环境控制和环境保护;在生产过程中,不能真正树立“以畜为本”的观念,重病轻养,重治轻防,忽视畜禽基本福利;在产品生产上,一味追求产量而忽视质量和安全。

2.2.2 技术力量极其薄弱

近年来,规模养殖场的快速发展与技能人才培养的矛盾日益彰显,技术力量非常薄弱。据今年2月24日《中国畜牧兽医报》头版头条的《畜牧养殖业面临人才匮乏困境》报道,高校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大多转行,真正从事畜牧兽医行业者不足10%。另据调查,陕西省养殖场的场主为农民的占66.4%,工商业者或返乡农民工占19.1%,只有极少数是专业人士。全省规模养殖场有从业人员32285人,其中畜牧兽医的专业人员有3413人,仅占全省专业人员的10.6%;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有3249人,所占比例仅为10.1%。

2.2.3 管理和技术推广与生产脱节

行政管理在政策制定、项目论证评审和验收等环节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业务部门在围绕产业发展积极主动地提供科技支撑方面也发挥得不够,导致有些企业只偏重于项目资金而忽视项目技术含量。

3 健康养殖应引起足够重视

在畜牧快速转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无论是对企业本身还是对社会,都有严重的危害。若基本福利得不到保障,畜禽就不能健康地生长、发育和繁殖,就不能充分发挥正常的生产性能,这必然导致企业自身生产水平和生产效益的降低;养殖场选址和规划设计不到位不仅会给养殖场自身疾病防控带来很大的压力和隐患,也给生产管理带来了极大不便,而且还会给周边居民带来环境污染;不合格投入品的使用导致畜禽产生耐药性,致使疾病防控难度加大;药物残留影响了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而危害人类健康;养殖场废弃物得不到有效处理,直接导致了环境污染,甚至给不法之徒造成可乘之机;特别是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给畜牧业健康发展带来沉重打击,影响了畜牧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增收和社会安定。2011年,中国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调查发现,仍有七成民众不敢购买国产奶粉,大量内地居民涌入香港、澳门抢购奶粉,致使新西兰等国外企业奶粉大量涌入,导致我国奶业一蹶不振。

现代畜牧业应是健康舒适、高效节能、优质安全、生态环保的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的新型畜牧业。健康养殖的理念与现代畜牧业发展的要求如出一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引领作用,我们可以通过健康养殖解决畜牧产业大转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无论是严格动物疾病防控,为动物提供舒适生活环境,还是提高生产效率,实现养殖效益最大化;无论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满足人类现代生活需求,还是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健康养殖势在必行。

4 实现健康养殖的主要措施

健康养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行政管理、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和生产等方方面面。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要解决健康养殖的问题,就要从行政管理、技术支撑和企业生产这3个层面入手,统筹兼顾,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

4.1 发挥行政职能,强化执法管理

建议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执法和管理。一是落实养殖场备案制度,将规模养殖场纳入行业准入管理。各地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业部下发的《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1)1号文件,对养殖场(小区)建立备案制度,将规模养殖场(小区)纳入行业准入管理,对其生产场所、生产工艺、配套实施、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动物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实施等进行审查,落实备案制度,对审查合格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勒令关并停转;二是推行畜牧兽医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畜牧兽医行业的业务单位和生产企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涉及的畜牧兽医技术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要求持证上岗;三是加大生产企业质量监管。建立兽药、饲料和养殖企业检查员队伍,赋予检查员一定的职能职权,对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场实行检查员包抓制度,加强对兽药、饲料和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组织各类经常性的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违法事件的查处力度;四是大力推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和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制度。对进入农贸市场、超市的畜产品实行先检测后入市的准入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鼓励养殖企业开展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五是做好定点屠宰管理接管工作,加大对定点屠宰的监管,坚决取缔和惩处黑作坊私屠乱宰,斩断病死畜禽非法加工畜产品的利益链;六是建立病死畜禽公益性无害化处理机制。按照“行政规划、财政补贴、事业监督、企业运营”的思路建立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对辖区养殖场(户)病死畜禽进行统一规范的无害化处理;七是围绕健康养殖下达科研、推广和生产项目。

4.2 加强科研推广,提供技术支撑

篇13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6.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

1.0.6.2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1.0.6.3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1.0.6.4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

1.0.6.5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7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7.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

1.0.7.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1.0.7.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

1.0.7.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

1.0.7.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8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1.0.1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标准货车

以载重量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他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的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1的规定取值。

2.0.2乘客平均换乘系数

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乘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

2.0.3存车换乘

将自备车辆存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到达目的地的交通方式。

2.0.4出行时耗

居民从甲地到乙地在交通行为中所耗费的时间。

2.0.5当量小汽车

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2取值。

2.0.6道路红线

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2.0.7港湾式停靠站

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2.0.8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

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积上有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道路中心线长度,单位为公里/平方公里。

2.0.9公共交通线路重复系数

公共交通线路总长度与线路网长度之比。

2.0.10公共交通标准车

以车身长度7~10m的640型单节公共汽车为标准车。其他各种型号的车辆,按其不同的车身长度,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车数。换算系数宜按附录A.0.3取值。

2.0.11公共停车场

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免费或收费的停车场地,也称社会停车场。

2.0.12货物流通中心

将城市货物的储存、批发、运输组合在一起的机构。

2.0.13货物周转量

在某一时间(年或日)内,各种货物重量与该货物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距离乘积之和,单位为t?km。

2.0.14交通方式

从甲地到乙地完成出行目的所采用的交通手段。

2.0.15交通结构

居民出行采用步行、骑车、乘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由这些方式分别承担出行量在总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2.0.16交通需求管理

抑制城市交通总量的政策性措施。

2.0.17客运能力

公共交通工具在单位时间(h)内所能运送的客位数。单位为人次/h。

2.0.18快速轨道交通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快速交通工具的总称。通常可按每小时运送能力是否超过3万人次,分为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和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2.0.19路抛制

出租汽车不设固定的营业站,而在道路上流动,招揽乘客,采取招手即停的服务方式。

2.0.20线路非直线系数

公共交通线路首末站之间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之比。环行线的非直线系数按主要集散点之间的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之比。

2.0.21运送速度

衡量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指标。公共交通车辆在线路首末站之间的行程时间(包括各站间的行驶时间与各站停站时间)除行程长度所得的平均速度,单位为km/h。

3城市公共交通

3.1一般规定

3.1.1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3.1.2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自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3.1.3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95%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不同规模城市的最大出行时耗和主要公共交通方式

城市规模最大出行时耗(min)主要公共交通方式

大>200万人60大、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公共汽车电车

100—200万人50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公共汽车电车

<100万人40公共汽车电车

中35公共汽车

小25公共汽车

表3.1.3

公共交通站距

公共交通方式市区线(m)郊区线(m)

公共汽车与电车500—800800—1000

公共汽车大站快车1500—20001500—2500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800—10001000—1500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1000—12001500—2000

表3.3.1

3.1.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3.1.5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3.1.6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3.1.7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

公共交通方式运送速度(km/h)发车频率(车次/h)单向客运能力(千人次/h)

公共汽车16—2560—908—12

无轨电车15—2050—608—10

有轨电车14—1840—6010—15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20—3540—6015—30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30—4020—3030—60

表3.1.7

3.2公共交通线路网

3.2.1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市区线、近郊线和远郊线应紧密衔接。各线的客运能力应与客流量相协调。线路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的集散点应设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

3.2.2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平方公里;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平方公里。

3.2.3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1.5;中、小城市不应大于1.3。

3.2.4公共交通线路非直线系数不应大于1.4。

3.2.5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

3.3公共交通车站

3.3.1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3.3.2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3.3.3无轨电车终点站与快速轨道交通折返站的折返能力,应同线路的通过能力相匹配;两条及两条线路以上无轨电车共用一对架空触线的路段,应使其发车频率与车站通过能力、交叉口架空触线的通过能力相协调。

3.3.4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1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3.3.4.2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

3.3.4.3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3.3.4.4公共交通车站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换乘。

3.3.5快速轨道交通车站和轮渡站应设自行车存车换乘停车场(库)。

3.3.6快速路和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3.3.7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

3.3.8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时,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lkm,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3.3.9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路抛制服务时,在商业繁华地区、对外交通枢纽和人流活动频繁的集散地附近,应在道路上设出租汽车停车道。

3.4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3.4.1公共交通停车场、车辆保养场、整流站、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等的场站设施应与公共交通发展规模相匹配,用地有保证。

3.4.2公共交通场站布局,应根据公共交通的车种车辆数、服务半径和所在地区的用地条件设置,公共交通停车场宜大、中、小相结合,分散布置;车辆保养场布局应使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并与公共交通停车场相结合。

3.4.3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4.3的规定。

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

保养场规模(辆)每辆车的保养场用地面积(平方米/辆)

单节公共汽车和电车铰接式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小汽车

5022028044

10021027042

20020026040

30019025038

40018023036

3.4.4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整流站的规模应根据其所服务的车辆型号和车数确定。整流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2.5km。一座整流站的用地面积不应大于1000平方米。

3.4.5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车辆段的用地面积,应按每节车厢500~600平方米计算,并不得大于每双线千米8000平方米。

3.4.6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的工作半径不应大于8km;每处用地面积可按500平方米计算。

4自行车交通

4.1一般规定

4.1.1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程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的地区,其行程速度宜取低限值。

4.1.2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4.1.3在城市居民出行总量中,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比值,应控制在表4.1.3规定的范围内。

不同规模城市的居民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出行量的比较

城市规模自行车出行量:公共交通出行量城市规模自行车出行量:公共交通出行量

大城市>100万人1:1—3:1中等城市9:1—16:1

≤l00万人3:1—9:1小城市不控制

4.2自行车道路

4.2.1自行车道路网规划应由单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路、城市干路两侧的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共同组成一个能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

4.2.2大、中城市干路网规划设计时,应使自行车与机动车分道行驶。

4.2.3自行车单向流量超过10000辆/h时的路段,应设平行道路分流。在交叉口,当每个路口进入的自行车流量超过5000辆/h时,应在道路网规划中采取自行车的分流措施。

4.2.4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宜按表4.2.4的规定采用。

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

自行车道路与机动车道的分隔方式道路网密度(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间距(m)

自行车专用路1.5—2.01000—1200

与机动车道间用设施隔离3—5400—600

路面划线10—15150—200

4.2.5自行车道路与铁路相交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时,应设分离式立体交叉:

4.2.5.1与Ⅱ级铁路正线相交、高峰小时自行车双向流量超过10000辆;

4.2.5.2与I级铁路正线相交、高峰小时自行车双向流量超过6000辆;

4.2.5.3火车调车作业中断自行车专用路的交通,日均累计2h以上,且在交通高峰时中断交通15min以上。

4.2.6自行车专用路应按设计速度20km/h的要求进行线型设计。

4.2.7自行车道路的交通环境设计,应设置安全、照明、遮荫等设施。

4.3自行车道路的宽度和通行能力

4.3.1自行车道路路面宽度应按车道数的倍数计算,车道数应按自行车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lm,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向净空宽度应加0.25m。自行车道路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m,混有其他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m。

4.3.2自行车道路的规划通行能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路段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1500辆/h计算;平面交叉口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1000辆/h计算;

4.3.2.2自行车专用路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第4.3.2.1条的规定乘以1.1~1.2;

4.3.2.3在自行车道内混有人力三轮车、板车等,应按本规范附录A.0.4的规定乘非机动车的换算系数,当这部分的车流量与总体车流量之比大于30%时,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乘折减系数0.4~0.7。

5步行交通

5.1一般规定

5.1.1城市中规划步行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人流的流量和流向为基本依据。并应因地制宜地采用各种有效措施,满足行人活动的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

5.1.2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商业步行街、城市滨河步道或林荫道的规划,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与城市中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

5.1.3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5.2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5.2.1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

5.2.2确定人行道通行能力,应按其可通行的人行步道实际净宽度计算。

5.2.3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

所在地点宽度(m)最大通行能力(人/h)

城市道路上0.751800

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0.901400

5.2.4在城市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5.2.5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

5.2.6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5.2.6.1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h时;

5.2.6.2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达18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到2000辆/h时;

5.2.6.3行人横过城市快速路时;

5.2.6.4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的时间超过15min时。

5.2.7人行天桥或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的要求,并与附近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密切结合;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出人口处应规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宜小于50平方米。

5.2.8地震多发地区的城市,人行立体过街设施宜采用地道。

5.3商业步行区

5.3.1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区内道路网密度可采用13—18km/平方公里。

5.3.2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道路的宽度可采用10~l5m,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

5.3.3商业步行区内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可按每平方米容纳0.8—1.0人计算。

5.3.4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5.3.5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并不得大于200m。

6城市货运交通

6.1一般规定

6.1.1城市货运交通量预测应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6.1.2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

6.1.3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结合的原则。大城市宜采用分散布点;中、小城市宜采用集中布点。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并与货物流通中心相结合。

6.2货运方式

6.2.1城市货运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节约用地、方便用户、保护环境的要求,并应结合城市自然地理和环境特征,合理选择道路、铁路、水运和管道等运输方式。

6.2.2企业运量大于5万t/年的大宗散装货物运输,宜采用铁路或水运方式。

6.2.3运输线路固定的气体、液化燃料和液化化工制品,运量大于50万t/年时,宜采用管道运输方式。

6.2.4当城市对外货物运输距离小于200km时,宜采用公路运输方式。

6.2.5大、中城市的零担货物,宜采用专用货车或厢式货车运输,适当发展集装箱运输。

(1)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

(2)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

(3)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两车道。

6.2.6城市货运汽车的需求量应根据规划的年货物周转量计算确定,或按规划城市人口每30~40人配置一辆标准货车估算。

6.2.7大、中城市货运车辆的车型比例应结合货物特征,经过比选确定。大、中、小车型的比例,大城市可采用1:2:2~1:5:6;中、小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3货物流通中心

6.3.1货运交通规划应组织储、运、销为一体的社会化运输网络,发展货物流通中心。

6.3.2货物流通中心应根据其业务性质及服务范围划分为地区性、生产性和生活性三种类型,并应合理确定规模与布局。

6.3.3货物流通中心用地总面积不宜大于城市规划用地总面积的2%。

6.3.4大城市的地区性货物流通中心应布置在城市边缘地区,其数量不宜少于两处;每处用地面积宜为50-60万平方米。中、小城市货物流通中心的数量和规模宜根据实际货运需要确定。

6.3.5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应与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3~4km。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货物的工作量计算确定,或宜按每处6~10万平方米估算。

6.3.6生活性货物流通中心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其服务的人口数量计算确定,但每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5万平方米,服务半径宜为2~3km。

6.4货运道路

6.4.1货运道路应能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与货运流向相结合。

6.4.2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道。

6.4.3货运专用车道,应满足特大货物运输的要求。

6.4.4大、中城市的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应有便捷的货运道路。

6.4.5大型工业区的货运道路,不宜少于两条。

6.4.6当昼夜过境货运车辆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在市区边缘设置过境货运专用车道。

7城市道路系统

7.1一般规定

7.1.1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7.1.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交通分道的要求。

7.1.3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7.1.4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7.1.5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平方米。其中: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平方米/人,广场面积宜为0.2~0.5平方米/人,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0.8~1.0m平方米/人。

7.1.6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1.6—1和表7.1.6—2的规定。

大、中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项目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机动车设计速度

(km/h)

大城市>20080604030

≤20060-8040-604030

中等城市--404030

道路网密度

(公里/平方公里)

大城市>2000.4-0.50.8-1.21.2-1.43-4

≤2000.3-0.40.8-1.21.2-1.43-4

中等城市--1.0-1.21.2-1.43-4

道路中机动车车道

条数(条)大城市>2006-86-84-63-4

≤2004-64-64-62

中等城市--42-42

道路宽度(m)大城市>20040-4545-5540-5015-30

≤20035-4040-5030-4515-30

中等城市--35-4530-4015-30

小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项目城市人口(万人)干路支路

机动车设计速度

(km/h)>54020

1-54020

<14020

道路网密度

(公里/平方公里)>53-43-5

1-54-54-6

<15-66-8

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

(条)>52-42

1-52-42

<12-32

道路宽度(m)>525-3512-15

1-525-3512-15

<125-3012-15

7.2城市道路网布局

7.2.1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

7.2.2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7.2.3各类城市道路网的平均密度应符合表7.1.6—1和7.1.6—2中规定的指标要求。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7.2.4分片区开发的城市,各相邻片区之间至少应有两条道路相贯通。

7.2.5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七度地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7.2.6城市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7.2.6.1内环路应设置在老城区或市中心区的;

7.2.6.2外环路宜设置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1~2km处,当城市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

7.2.6.3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他车辆应在环路外的道路上行驶;

7.2.6.4环路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交通的流量流向确定,可采用半环或全环;

7.2.6.5环路的等级不宜低于主干路。

7.2.7河网地区城市道路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7.2.7.1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

7.2.7.2对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

7.2.7.3城市桥梁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宽度应与道路的车行道和人行道等宽。在有条件的地方,城市桥梁可建双层桥,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管线设置在桥的下层通过;

7.2.7.4客货流集散码头和渡口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码头附近的民船停泊和岸上农贸市场的人流集散和公共停车场车辆出入,均不得干扰城市主干路的交通。

7.2.8山区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7.2.8.1道路网应平行等高线设置,并应考虑防洪要求。主干路宜设在谷地或坡面上。双向交通的道路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标高上;

7.2.8.2地形高差特别大的地区,宜设置人、车分开的两套道路系统。

7.2.8.3山区城市道路网的密度宜大于平原城市,并应采用表7.1.6—1、表7.1.6—2中规定的上限值。

7.2.9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7.2.10市中心区的建筑容积率达到8时,支路网密度宜为12—16km/平方公里;一般商业集中地区的支路网密度宜为10~12km/平方公里。

7.2.11次干路和支路网宜划成1:2—1:4的长方格;沿交通主流方向应加大交叉口的间距。

7.2.12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8。

7.2.13应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形路口。已有的错位T字形路口,在规划时应改造。

7.2.14大、中、小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应符合表7.2.14—1和表7.2.14-2的规定。

大、中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相交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快速路AAA、B--

主干路A、BB、CB、D

次干路C、DC、D

支路D、E

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

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小城市的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规划人口(万人)相交道路干路支路

>5干路C,D,BD,E

支路E

1-5干路C,D,EE

支路E

<1干路D,EE

支路E

注:同表7.2.14-1

7.3城市道路

7.3.1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1.1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他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7.3.1.2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

7.3.1.3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7.2.14-1的规定;

7.3.1.4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7.3.2主干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2.1主干路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

7.3.2.2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人口。

7.3.3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

7.3.4支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4.1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

7.3.4.2支路可与平行快速路的道路相接,但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要连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

7.3.4.3支路应满足公共交通线路行驶的要求;

7.3.4.4在市区建筑容积率大于4的地区,支路网的密度应为表7.1.6—1和表7.1.6—2中所规定数值的一倍。

7.3.5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5.1地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2)新规划的压力主干管不宜设在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车行道下面;

(3)路面宜采用柔性路面;

(4)道路立体交叉口宜采用下穿式;

(5)道路网中宜设置小广场和空地,并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

7.3.5.2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侵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

7.4城市道路交叉口

7.4.1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

7.4.2无信号灯和有信号灯管理的T字形和十字形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可按表7.4.2的规定采用。

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千辆/h)

相交道路等级交叉口形式

T字形十字形

无信号灯管理有信号灯管理无信号灯管理有信号灯管理

主干路与主干路--3.3--3.7--4.4--5.0

主干路与主干路--2.8--3.3--3.5--4.4

次干路与次干路1.9--2.22.2--2.72.5--2.82.8--3.4

次干路与支路1.5--1.71.7--2.21.7--2.02.0--2.6

支路与支路0.8--10.--1.0--1.2--

注:1.表中相交道路的进口道车道条数:主干路为3-4条,次干路为2~3条,支路为2条;

2.通行能力按当量小汽车计算。

7.4.3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7.4.4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4.1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规划的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进口停车排队的长度确定。在缺乏交通量的情况下,可采用下列规定,预留展宽段的用地。

(1)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

(2)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

(3)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两车道。

7.4.4.2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宽50—80m;

7.4.4.3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根据交通量和公共交通设站的需要确定,或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其展宽的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m。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7.4.4.4经展宽的交叉口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岛。

7.4.5当城市道路网中整条道路实行联动的信号灯管理时,其间不应夹设环形交叉口。

7.4.6中、小城市的干路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可采用环形交叉口。

7.4.7平面环形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相交于环形交叉口的两相邻道路之间的交织段长度,其上行驶货运拖挂车和铰接式机动车的交织段长度不应小于30m;只行驶非机动车的交织段长度不应小于15m;

7.4.7.2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直径小于60m时,环道的外侧缘石不应做成与中心岛相同的同心圆;

7.4.7.3在交通繁忙的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不宜建造小公园。中心岛的绿化不得遮挡交通的视线;

7.4.7.4环形交叉口进出口道路中间应设置交通导向岛,并延伸到道路中央分隔带。

7.4.8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环形交叉口,环道总宽度宜为18—20m,中心岛直径宜取30~50m,其规划通行能力宜按表7.4.8的规定采用。

环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

机动车的通行能力(千辆/h)2.62.32.01.61.20.80.4

同时通过的自行车数(千辆/h)14711151821

注:机动车换算成当量小汽车数,非机动车换算成当量自行车数。换算系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7.4.9规划交通量超过2700辆/h当量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环形交叉口上的任一交织段上,规划的交通量超过1500辆/h当量小汽车数时,应改建交叉口。

7.4.10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用地面积宜符合表7.4.10的规定:

环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

城市人口(万人)

相交道路等级T字形交叉口

十字形交叉口

环形交叉口

>200

50--200

<50

>200

50--200

<50

中心岛直径

(m)

环道宽度(m)

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主干路与主干路

0.60

0.50

0.45

0.80

0.65

0.60

--

--

--

主干路与次干路

0.50

0.40

0.35

0.65

0.55

0.50

40--60

20--40

1.0--1.5

次干路与次干路

0.40

0.30

0.25

0.55

0.45

0.40

30--50

16--20

0.8--1.2

次干路与支路

0.33

0.27

0.22

0.45

0.35

0.30

30--40

14--18

0.6--0.9

支路与支路

0.20

0.16

0.12

0.27

0.22

0.17

25--35

12--15

0.5--0.7

7.4.11在原有道路网改造规划中,当交叉口的交通量达到其最大通行能力的80%时,应首先改善道路网,调低其交通量,然后在该处设置立体交叉口。

7.4.12城市中建造的道路立体交叉口,应与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和车速相协调。

7.4.13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30m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

7.4.14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4.14.1在整个道路网中,立体交叉口的形式应力求统一,其结构形式应简单,占地面积少;

7.4.14.2交通主流方向应走捷径,少爬坡和少绕行;非机动车应行驶在地面层上或路堑内;

7.4.14.3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开行驶时,不同的交通层面应相互套叠组合在一起,减少立体交叉口的层数和用地。

7.4.15各种形式立体交叉口的用地面积和规划通行能力宜符合表7.4.15的规定:

立体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和通行能力

表7.4.15

立体交叉口层数

立体交叉口中匝道

的基本形式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有无冲突点

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通行能力(千辆/h)

当量小汽车

当量自行车

菱形

2.0--2.5

7--9

10--13

苜蓿叶形

6.5--12.0

6--13

16--20

环形

3.0--4.5

7--9

15--20

2.5--3.0

3--4

12--15

十字路口形

4.0--5.0

11--14

13-16

环形

5.0--5.5

11--14

13--14

4.5--5.5

8--10

13--15

苜蓿叶形与环形①

7.0--12.0

11--13

13--15

环形与苜蓿叶形②

5.0--6.0

11--14

20--30

环形

6.0--8.0

11--14

13--15

①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苜蓿叶形为机动车匝道,环形为非机动车匝道;

②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环形为机动车匝道,苜蓿叶形为非机动车匝道。

7.4.16当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应将道路的上下行交通分开;道口的铺面宽度应与路段铺面(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不包括绿带)等宽。

7.5城市广场

7.5.1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平方米计算。

7.5.2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聚集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平方米。

7.5.3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上供旅客上下车的停车点,距离进出口不宜大于50m;允许车辆短暂停留,但不得长时间存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应设置在集散广场。

7.5.4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的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13~0.40平方米计算。

7.5.5城市游憩集会广场不宜太大。市级广场每处宜为4~10万平方米;区级广场每处宜为1~3万平方米。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

8.1城市公共停车场

8.1.1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平方米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8.1.2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城市的外环路和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主要停放货运车辆。市内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又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8.1.3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人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一10%;在城市其他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8.1.4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

8.1.5当计算市中心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时,机动车与自行车都应乘以高峰日系数1.1~1.3。

8.1.6机动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3~7次计算;自行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5~8次计算。

8.1.7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平方米;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平方米。摩托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2.7平方米。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1.8平方米。

8.1.8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8.1出人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8.1.8.2出人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

8.1.8.3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人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8.1.9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8.1.9.1长条形停车场宜分成15~20m长的段,每段应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不得小于3m;

8.1.9.2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

8.1.9.3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对出入口;8.1.9.4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

8.1.9.5分场次活动的娱乐场所的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宜分成甲乙两个场地,交替使用,各有自己的出人口。

8.2公共加油站

8.2.1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8.2.2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表8.2.2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

300

500

800

1000

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0.12

0.18

0.25

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