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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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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律的监管困境;出路探究
一、引言
在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监管制度是为了更加方便银行的内部管理,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使其能够稳固持续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银行监管法律的体系尚未完善,并且相关制度在原则和其根本目的上存在的一致性较强,而实际操作性却不强,从而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在法律监管中产生问题,需要寻求途径更好的解决监管力度与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出路。
二、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中的困境
(一)监管力度不完善导致腐败事件的频繁发生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无法达到到位的监管,实现各个阶层的相互约束,导致其中出现许多的漏洞。使得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漏洞,做出对银行不利的腐败事件。现在实施的四级管理、经营的管理模式给各级的行长赋予了很大的权利,使其能够直接的管理银行多方面的事物,不仅是经营的大权,人事大权也在各个支行行长手中,这样权利集中对于银行的管理非常不利,也是滋生腐败的最大原因[1]。而要阻止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光靠我国大力实施的反腐是不够的,要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就要从根本的监管制度出发。由于我国制度还不够完善,可以借鉴国际上通用的管理模式运用到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中,充分发挥监管制度的约束力,全面制约权力的集中。
(二)各个银行之间监管制度的不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依据三部法律为基础监管、我国国务院及人民银行所出制度为第二监管。而监管体系法律的原则性较强,却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即是有框架,却没有具体要求。我国高层对此并没有做出确切的实施措施,这给银行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由于早期的法律监管制度与后来更新的制度的不一,甚至出现制度矛盾,导致监管制度无法一致出现失调状况。
(三)法律监管制度没有明确的目标对银行实施监管制度能够对银行监督的同时达到业务的管理,这也是对银行客户的保障和降低银行风险的目的所在。为了顺应我国国情,对于银行客户的利益保障,也为了不引起社会的波动。但是这种为业务的监管却给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带来不便,这不利于银行的进一步发展、降低了银行的防范意识;仅仅局限于业务层面,会使得法律监管无法全面的发展。监督人员过多参与到银行业务中,会妨碍银行的发展,也容易引发监督人员的腐败,这也就要求法律监管之上需要对监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应该分明权利的所在,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使其针对性更加强。
三、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出路
(一)各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商业银行中,各个级别都掌握了不同的权利,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也导致权利的使用过于失控,加强银行的管理约束力对于预防反腐是十分重要的。单靠监管制度管理商业银行是不够的,各个银行内部也要有管理的制度,有健全的管理措施。不再运用传统化的管理模式,多借鉴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提高银行的监管效率,使得银行的管理更加专业化,提高各项事务实施的效率[2]。在现代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银行对于经济发展所占的比重是很重的,银行在不断的发展中拓宽自己的业务,不断完善对风险的控制以及防范措施,避免不利事件的发生。银行需要不断的健全管理机制,特别在网络技术层面,注重网络的健全,避免因为监管不利产生的损害。
(二)健全商业银行监管制度商业银行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去解决。在立法中,需要改变传统的模式,将原有的制度框架,转化为具体的操作实施内容,对于具体制度有更多具体化的做法。这样加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使得监管制度更加严明;加强对银行监管制度的研究,使得银行监管制度能够更加专业化的管理,更具有针对性,避免重复的产生[3]。对于监管人员的选择,应该要运用法律的严明性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对于监管人员入职要求过于笼统,也就降低了进入这一职位的门槛。在各个金融行业的发展下,银行对于监管人员的高要求也是迫在眉睫的,因此应该对于监管人员的入职资格有明确的明文规定,培养更多的专业性人才。
四、结语
银行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能够对人们起着保障作用,在另一方面也推动着我国的发展。不断的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人员的选拨、加强国际的合作以及对于国际监管法律的借鉴,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1]朱顺.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的困境及出路[J].现代管理科学,2015,01: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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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理财业繁荣的背后我们也可以看到像华尔街金融巨头麦道夫的“庞氏骗局”,看到理财业中潜在的各种风险,妥善地处理好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提高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风险的管理水平,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是保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基础。
二、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分析
1.理财品种不丰富。理财业务与传统业务最为不同的就是其“个性突出”,不同理财机构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利用自己在某一投资领域的比较优势,安排最适宜的投资期限,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差异化需要。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名目众多,但各家银行推出产品实质上大同小异,互相效仿,产品整体技术含量较低,营销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也基本一致,仅局限于利率、汇率挂钩与国债、央行票据等投资组合的几种产品,不能根据客户的需求有差别、有选择地进行产品设计和客户服务,产品同质化严重。
2.人力资源的瓶颈。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要求理财人员必须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投资、银行、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多方面知识,具备丰富实务操作经验,并有良好的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一般都对理财业务人员资格有明确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理财经理多由个人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兼职。由于人员素质跟不上,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是资产管理业务,且仅停留在产品上,深层次的理财业务还无法开展。
3.理财业务资金管理不规范。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管理不规范,没有按理财产品协议使用资金,发生理财资金挪用的现象。而且,商业银行通常对出售理财产品获得的资金没有设置专门科目进行管理,只是在储蓄存款科目反映,仅是作了冻结而已,资金实际用途难以监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4.投资人利益保护不完善。在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投资人一般在专业知识和信息方面都处于弱势。有些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没有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从而不能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甚至有些商业银行利用投资人对专业知识的不了解,偷换概念、误导投资人,从而使投资人不能够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图进行投资。在理财期间,很多银行未将理财资金的投向或投资组合、市场运作、交易细节、风险和收益分配变化以及其他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及时向客户披露,客户对自己理财资金的运作、风险和收益等情况一无所知。有些银行在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提示风险较为笼统,没有明确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还有些商业银行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使用投资人资金,由此导致投资人利益受损。
三、关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政府监管部门: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原则。
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利率、汇率形成机制,积极推进利率、汇率的市场化进程,逐步放松金融监管,鼓励金融创新,促成我国金融业的综合经营,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严把监管之关,降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风险,保护好投资者利益。
第一,要修改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从事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全面规范,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产品设计、投资范围、风险内控、宜传营销、后续服务、理财从业人员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第二,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检查督促商业银行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审慎审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或计划的销售。第三,加强对理财从业人员的管理。重点抓理财资格管理,要求各家银行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体制,并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方式和完整的考核方法,所有一线理财从业人员都应获得本行给予的资格认证,并在银监会统一登记,建立
理财人员数据库。如果理财业务人员发生了违规行为,在情况查实的情况下,将取消其从业资格。
(二)商业银行自身:作为个人理财业务的主体,应在主动接受外部监管的同时,不断强化自身,有效提升开展业务,防范风险的能力。
1.明确市场定位,不断创新个人理财产品。建立起完善的客户信息数据系统,针对不同客户的要求,对市场群体进行细分,明确理财产品的市场定位,做到“以市场为向导,以客户为中心”,围绕目标客户提供针对性地服务。加强技术开发投入,提高产品创新能力,结合我国债券市场及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制定战略发展目标,告别因同质化而带来的低层次的竞争。
2.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业务人员素质。首先要努力加强理财师队伍建设,要特别重视金融理财师的培训和认证工作,目前,我国国内实行的是金融理财师(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CFP)两级认证制度。要充分认识金融理财师培训和认证工作的重要性,使理财业务发展与专业人员培训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其次,要建立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体系,银行业应该优选一批业务熟练、责任心强、对个人理财业务感兴趣的精英员工,进行保险、股票、债券、基金、税收等金融经济专业知识的强化培训,并进行针对性地岗位交流,使其尽快熟悉银行的各类业务,能够进行银行业务的独立操作。建立起一支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同时具备各种投资市场知识,懂得营销技巧,又通晓客户心理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为不同职业、不同消费习惯、不同文化背景的各类人士提供理财服务并通过更多的高级专业理财师培养和有效发挥其作用,来稳步提高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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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业务作为现代商业银行三大业务之一,具有收益高、风险低和收入稳定等特点,在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创新发展已成为商业银行竞争的重要手段和新的利润增长点。在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从量到质上都有较大的发展,但总体水平相对较低。
1、经营范围小,品种少。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虽多达几百种,但大多局限在一般性结算、汇兑、代收代付款等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品种单调,业务面狭窄,产品附加值低,同质化严重,而且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缺乏具有特色的拳头产品和核心竞争力。对于一些利用经济金融信息技术和人才等软件因素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和高层次的中间业务品种,则很少涉及或者涉及不足,金融衍生类工具基本上还是空白。
2、运作不规范,缺乏统一健全的管理体系。一些银行由于对中间业务操作规范、财务制度等规章设计和执行力度的欠缺,而导致中间业务的开发设计、推广工作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同时,银行不断推出的中间业务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对中间业务新工具、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推广、运用引发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缺乏应有的界定。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但还没有形成完备的中间业务风险管理体制和控制机制,缺乏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以及对中间业务进行规范。
3、服务和技术设施落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服务手段相对落后,科技化程度低,表现为缺乏高效快捷的结算支付系统,缺乏健全科学的核算体系,缺乏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通讯、网络计算机应用软件配套能力差。由于缺乏现代化的支付和结算系统,手工操作无法承担日益增长的结算业务量;网络普及率不高、网络速度慢和网络安全性低,使远程交易和网络交易难以进行;而计算机、电子化的有限开发,使信用卡、电话银行等依赖新技术的业务品种不能有效开展等,这些都是中间业务的障碍。
4、发展缓慢,创新能力不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起步较晚,加之重视不够,以及严格受分业管理等因素影响,中间业务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虽然具备创新发展中间业务的想法,但是还没有把创新发展中间业务放在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的高度,即创新观念有待提高,缺乏创新的动力。发展中间业务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对银行服务业提出的新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将中间业务定位在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上。而我国商业银行向客户大量免费发卡,增加了银行管理和维护成本,遏制了发展中间业务的积极性和动力。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少,覆盖面窄,咨询服务类、投资融资类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中间业务发展不足,这说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的广度和深度还有待提高。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滞后原因分析
1、分业经营体制制约中间业务发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只能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中间业务大多属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领域,因此国家的宏观金融治理政策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定,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空间,使银行无法设计开发出跨领域、综合性、多方位的中间业务产品,难以提高业务的集约水平。
2、观念落后,对中间业务发展不够重视。近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开展普遍重视,但在对中间业务的认识上仍然存在严重不足。由于受传统经营理念影响,商业银行仍把资产、负债业务作为业务发展的重点,认为资产负债业务是银行的本源业务,是银行的主业,对未来中间业务的发展市场和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战略地位以及经济效益认识不够充分,仍然把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经营辅产品任其自然发展,而没有从经营战略的高度把中间业务作为重点进行发展,以致中间业务缺乏内在的发展动力,缺乏整体及规模市场营销,影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良性发展。
3、依赖传统业务,缺乏创新机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创新动机不明确,缺乏整体的系统的创新模式和完善的创新机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传统中间业务主要是汇兑结算、信用卡、一般性代收代付业务,外汇买卖、票据承兑、贴现等操作简单、技术含量较低的品种。而咨询、各类委托贷款及投标承诺、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都未能得到很大发展。总体来看,劳务型、低收益的中间业务品种多,高知识含量、高收益的中间业务品种少,大多依赖于银行的网点优势,很少能利用银行信誉、信息、技术、人才优势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层次的中间业务服务。
4、缺乏复合型的专业化人才。中间业务作为现代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需要更多的金融创新、更多地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和其他科学技术;需要掌握先进科技手段的高层次、综合性的人才,较全面地掌握有关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外汇、国内外经济形势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在我国,虽然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但缺乏既懂银行业务,又懂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致使商业银行有些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业务难以开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策略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中间业务外部环境。要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必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从而为推动中间业务的拓展创造各种必需的条件。
首先,我国金融业应该早日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的趋势,只有混业经营才能更好地使银行进行中间业务创新。
其次,要参照国际法律和惯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细化;完善暂行规定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再次,需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尽快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一套完整的评级体系,培养社会信用意识,从而提高整体的社会信用水平。
转贴于
最后,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法律、法规,促进公平、高效竞争,引导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积极、稳妥、规范地发展。建议出台一批完整的中间业务法规、管理制度、收费标准以及中间业务发展规划来规范中间业务的经营行为,使商业银行做到中间业务收费有理有据,避免银行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或无收益,使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改变商业银行自发状态下开展中间业务存在的种种问题,减少业务竞争中出现的一些不正当手段,努力使我国中间业务积极、稳妥、规范的发展。
2、改变传统观念,加强对中间业务的认识。发展中间业务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对银行服务提出的新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自身应充分重视中间业务,将中间业务定位为新的利润增长点。要从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熟悉中间业务,注重处理好中间业务与资产负债业务的关系,把发展中间业务提到保证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来看待,合理规划发展战略,通过中间业务的发展壮大来支撑和促进传统业务的巩固和发展,使两者相互依存,形成一个协同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3、加大科技投入和银行电子化程度的提高。中间业务的发展还依赖于科学技术水平和电子技术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快中间业务电子化建设,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发挥其最大的效率。以电子通讯和计算机为中心内容的金融电子化是发展中间业务的技术依托,所以中间业务的拓展与提高迫切要求加快金融电子化步伐。商业银行应集中科技力量攻关,实现区域性、系统性联网,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共享通讯网络,形成完备的金融信息系统,为中间业务发展创造技术和信息条件。争取一步到位,形成多功能、多元化、完全可靠、高效快捷的综合网络服务系统,同时配置最好的网络信息系统管理人才,提高中间业务的科技含量,加快资金转移和资料储备的速度,提高支票清算的效率,切实为中间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设备和技术支持。
4、根据市场需要,加快创新中间业务步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业可以开展一些带有潜在风险的、具有信用性和融资性的中间业务,并可逐步向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拓展,实现资产的流动性,大大提高资产管理的能动性,实现充分分散化的贷款组合,规避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单调,创新能力亟待提高。应注重我国的实际情况,面向广大客户的需要,大力开发咨询业务、清理债权和债务、国际金融担保等业务。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商业银行还要加强中间业务高端产品的开发,提升产品功能和层次,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增加收入。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应拓展的重点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卡、国际结算、银证银保业务、财务顾问及其他业务(包括银行咨询、融通、现金管理、金融衍生业务、利率协议等)。
5、加快专业化人才培养。创新发展中间业务是一项较为艰巨复杂的创造性劳动,必须有一支既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商业银行知识,又具有相当的开拓、创新、进取的专业人才队伍。中间业务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而且要求包含会计、财务管理、国际金融、法律、计算机、工程技术、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因此,要为员工提供再学习的机会,通过专业化培训和国外交流性质培训相结合,理论研讨和实务操作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中间业务研发、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全方位培养,充分挖掘和调动员工的潜力,以提高中间业务的开发力和竞争力。
中间业务利在长远,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打造成熟健康的中间业务,研究探讨和逐渐规范中间业务的发展,对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自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崔百胜.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分析和策略研究[J].浙江金融,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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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十三五”期间的机遇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一是“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将考验银行业的跨境金融服务能力和跨境风险管控能力;二是经济进入新常态后,既为商业银行产业信贷投向、客户结构和业务结构的调整以及盘活存量提供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风险管控难度将加大;三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商业银行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也迫使商业银行更加发力互联网金融;四是金融市场化的改革,既有利于商业银行差异化经营和加快金融创新,同时也会对商业银行的盈利和风险管理能力带来不小的挑战。本文以商业银行公司业务面对的客观环境为切入点,在客观分析投资银行业务现状,进而提出公司业务投行化转型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
一、市场环境倒逼公司业务投行化
(一)利率市场化导致利差收窄
投行思维可实现由传统竞争向解决方案竞争转变,从而降低利差依赖。商业银行对优质客户的传统竞争手段包括价格竞争、关系竞争、担保方式竞争、额度竞争等。但随着利率市场化和竞争主体增加,传统竞争模式受到了极大挑战。
各经济体利率市场化加速实现时,几乎都伴随着银行危机。美国因全面放开利率管制,大量中小银行破产倒闭;中国台湾银行业则在利率市场化之后整体亏损了三年。中国银行业在应对利率市场化冲击时,普遍做法是由“信用中介”转型为“服务中介”,通过投行思维,调整收入结构,降低利差依赖度。
(二)金融脱媒加剧
客户需求呈现多元化,但大部分创新均围绕银行开展,商业银行仍可利用资金和渠道优势,以投行思维主动参与金融创新。从长远来看,金融脱媒是必然趋势,但信托、资产管理等“影子银行”的创新大部分仍围绕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客户和资金还是主要来自于银行。在此趋势下,银行不进则退,要么以投行思维主动参与甚至主导金融创新,要么逐步被边缘化。
(三)合理缓释监管约束,实现资源节约型发展
自从2008年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此外,我监管部门同时使用存贷比、授信集中度和信贷规模等多重指标约束传统信贷的扩张。投行思维下,银行可以利用信托、资产管理、租赁等渠道,合理缓释监管约束,实现资源节约、派生收益稳定的高效率发展。
二、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问题
在商业银行纷纷进行金融创新改革,投行业务发展如火如茶,但也面临诸多问题。
(一)投行业务经营理念有待完善
投行业务与传统公司业务在业务模式上的显著差异决定了经营理念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经营市场化、参与主体多元化、创新化驱动,风控复杂化、管理更加扁平化。传统商业银行在投行业务开展过程中依然保留着开展传统业务的惯性思维,产品多数还是习惯定制标准化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满足客户的个性化的金融需求,虽然新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不断的涌现,但是从市场发展的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产品创新趋同的多、模仿的多、形成品牌的少,在业务操作模式上效率上,无法与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进行竞争,较大程度上影响新产品服务和占有市场的效率。另外这与我国政策对商业银行限制有关,银行相对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政策相对严格。
(二)系统内外合作不足、投行业务信息化支撑不足
与内外部中介的合作存在临时性、个案化的特点,需与各类中介在各类业务上建立相对固化、运行顺畅的行司联动渠道,丰富业务种类,延伸合作半径,降低渠道成本。
互联网金融现已成为金融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信息化是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高效发展的必要条件。投行日常管理、收益测算、数据分析、风险监控尚未建立完备的电子化体系,仅为手工统计,既耗费了宝贵的人力资源,更无法满足数据共享、数据挖掘等精细化管理需求。
(三)专业人才不足和创新机制匾乏
投资银行业务涉及金融、财务、法律等众多专业知识,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金融中介服务,要求有一支精通业务知识,并具备一定从业经验的专业化、高素质人才队伍作为业务的支撑。目前,商业银行缺乏专业的投行业务人才储备,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造成影响。国际先进银行对投行业务多采用事业部模式,实行单独的业务拓展、绩效考核、资源配置、人才储备等政策,能充分发挥各层级的积极性。商业银行现有的人才结构与开展投行业务所要求的能力较不匹配。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时间较短,经验较少,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投行业务人才培养机制。
(四)投资银行运作周期长,收益不稳定
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相比,投资银行业务实现收益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周期,客户资源也更需要通过长时间的积累来获得,而且相较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投行业务更容易受到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个性化较强。
三、公司业务投行化转型建议
商业银行公司业务投行化,并非仅是大力发展投行业务,而是秉承投行思维,以客户为中心,加强传统业务与创新投行产品的联动,综合运用银行、信托、租赁、资管等金融媒介,以及贷款、投资、理财等资金渠道,在合理缓释资本和信贷规模等约束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经营模式。根据公司业务投行化发展提出以下方面发展建议:
(一)转变经营思维
一是形成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经营思维,强化“资产管理中介”和“融资顾问中介”职能,以投行思维升级业务模式,统筹传统业务与投行业务联动,将“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确立为新的竞争手段,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二是健全跨部门联动与协调机制,从全行利益出发,形成合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效果,发挥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三是建设高效、动态、契合市场的投行风险体系、运作流程、考核激励、机构团队等配套政策,为公司业务投行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交易模式创新
新的交易模式能大幅领跑市场,如能抓住有效时间窗口则回报较高。这要求商业银行的对监管政策要有深厚研究能力、对经济形势要有准确的预判,适用于大型银行。以往银行理财产品主要采用银行――信托合作模式,现在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银行――证券合作、银行――基金合作的模式渐渐增多,新模式下的产品线更丰富,更重要的是后加入市场的券商和基金公司要求的渠道成本会更低。
(三)现有产品的精细化
面对激烈的竞争,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掘客户资源,对其进行细分,并通过投资策略以及产品设计方面的精细化,来满足其投融资需求。
一是对接Y本市场、积极为股权投融资提供服务。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股权投融资在社会融资结构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应围绕资本市场运作加快创新投行产品,丰富投行服务手段,积极支持和参与政府和企业主导的股权投融资活动。二是以新型债券、银团、资产证券化、并购融资与理财融资为创新重点,加强国家战略及市场热点研究,如“一路一带、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等,从投行业务层面积极寻找目标市场。
在此过程中,不断积累形成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力,树立自己的特色品牌。如区域内客户基础较好,可以做大银行承兑汇票等风险较低、技术要求不高的传统业务规模,并通过理财产品来消化规模,形成可观的流量收益。在信贷规模紧张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客户的资金运用规律,在授信方案制定时,预先安排多种授信产品。
(四)加快投行化信息系统建设
首先,通过投行化信息系统实现客户信息与经营数据的共享与大数据分析,满足精细化管理需要;其次,用系统实现业务流程的规范操作,提升业务处理效率;最后,用系统实现风险管理的自动化,通过系统实现操作流程的固化和对风险因素的范围控制,使风险管理能从业务端介入,改变风险管理滞后的局面。
综上所述,投行业务在国外产生至今已有上百年历史,已相对发展成熟,而在我国,投行业务目前还属于新兴产业,投行业务的开展还有待进一步拓展深化。因此现阶段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历程、现状以及如何把握未来我国投行业务发展方向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需要顺应发展趋势,积极锐意进取,奋勇改革,通过转型求突破。同时,通过转型建立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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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账户监管业务概述
账户监管业务是指开户银行接受当事人委托,按照监管约定,对指定账户或资金进行控制、监管的一种协议行为。此类业务涉及到的当事人往往比较多,其监管的对象、监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监管对象、不同的监管方式产生的法律结果也有差异。
(一)账户监管业务的当事人
其当事人主要分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账户持有人)、监管银行。有时,被监管人为了自己有效使用监管账户,而与监管银行签订相关监管协议,此时,监管人与被监管人合二为一。
(二)监管对象
一般而言,监管对象分为监管账户和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的情况下,需要被监管人在监管银行开立一个新的账户,或者指定已经开立的账户,作为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尤其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资金监管,一般是对于为了特定目的与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资金进行监管。在资金监管中,最重要的是对资金的流向、用途的监管。由于监管资金总是以相应的账户为存在的载体,故账户监管与资金监管有时存在重合之处。
(三)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因监管当事人以及监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从当事人角度看,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与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监管银行凭监管人的授权支付令,控制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被监管人如需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必须事先取得监管银行的同意;监管银行凭监管人同意的相关文件,方能允许被监管人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监管银行同意的相关文件,又因个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从监管对象角度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支出进行监管;另一种则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而对于限额之下的资金支出,可以由被监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监管协议的约束。
二、账户监管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性质
1. 委托行为。银行作为监管人的委托人,依据监管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或者监管协议的约定,行使监管职责,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人因失职或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监管期间,无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仍然为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银行承担。
2. 担保行为。某些时候,银行对账户监管义务的承诺还构成了保证担保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保证担保行为。
(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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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账户监管业务概述
账户监管业务是指开户银行接受当事人委托,按照监管约定,对指定账户或资金进行控制、监管的一种协议行为。此类业务涉及到的当事人往往比较多,其监管的对象、监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监管对象、不同的监管方式产生的法律结果也有差异。
(一)账户监管业务的当事人
其当事人主要分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账户持有人)、监管银行。有时,被监管人为了自己有效使用监管账户,而与监管银行签订相关监管协议,此时,监管人与被监管人合二为一。
(二)监管对象
一般而言,监管对象分为监管账户和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的情况下,需要被监管人在监管银行开立一个新的账户,或者指定已经开立的账户,作为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尤其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资金监管,一般是对于为了特定目的与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资金进行监管。在资金监管中,最重要的是对资金的流向、用途的监管。由于监管资金总是以相应的账户为存在的载体,故账户监管与资金监管有时存在重合之处。
(三)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因监管当事人以及监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从当事人角度看,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与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监管银行凭监管人的授权支付令,控制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被监管人如需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必须事先取得监管银行的同意;监管银行凭监管人同意的相关文件,方能允许被监管人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监管银行同意的相关文件,又因个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从监管对象角度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支出进行监管;另一种则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而对于限额之下的资金支出,可以由被监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监管协议的约束。
二、账户监管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性质
1. 委托行为。银行作为监管人的委托人,依据监管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或者监管协议的约定,行使监管职责,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人因失职或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监管期间,无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仍然为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银行承担。
2. 担保行为。某些时候,银行对账户监管义务的承诺还构成了保证担保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保证担保行为。
(二)法律风险
通过上述对银行账户监管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结合实践中银行实施账户监管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银行账户监管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 监管对象与监管方式不明确,银行义务被无限放大。部分监管协议未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作明确的界定,只简单地约定了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进行监管。例如:监管银行是对账户,还是对特定的资金监管;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收入,还是对资金支出抑或对二者都进行监管;是对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收支,还是对全部资金收支行为进行监管;是对资金的用途,还是在其他方面进行监管等等,都未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这种既不分监管对象又无监管标准的、笼统的、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将使监管银行的监管义务被无限放大,只要监管人认为任何一笔账户中的资金支出或者监管资金的支用不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监管银行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银行履职标准未作清晰的界定,发生纠纷时极易担责。从委托的角度看,人的权限、职责、免责标准等均为委托行为的核心内容,必不可少。从担保角度看,判断银行是否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的标准,尤其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做出约定。现实中由于监管协
议中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约定不明,导致对银行履职的标准也未作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一旦账户资金出现异常,产生损失,银行将难逃其责。
3. 监管义务过重,银行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履行。一些监管人为了转嫁资金控制过程中的风险,往往在协议中规定了苛刻的银行监管条款。如要求银行不仅对结算凭证、授权支付令等书面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不仅要对票据要素、资金用途进行审查,还要对票据项下的基础合同的真实合法性甚至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更有甚者,协议还直接将银行与被监管人捆绑在一起,要求银行对被监管人的违约、过错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面临如此苛刻的条件,一些银行机构为了争揽该项业务,不顾自身的履行能力,置巨大风险于不顾,盲目签订协议。
4. 监管协议存在法律漏洞,易被对方当事人钻空子。银行的账户监管能力是有限度的,事实上,银行真正能监控的也仅限于柜面结算方式,以下情形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银行是无法监控的:(1)被监管人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子自助设备等非柜面途径转移、提取款项的;(2)被监管人通过向第三人签发不符合监管用途的汇票、支票,第三人持票要求监管银行付款的;(3)司法机关强制性查询、冻结、扣划的。实践中,上述情形多未引起银行的注意,也未在监管协议中将其作为银行的免责条款,在操作上也未采取特别的防范措施,致使被监管人很容易逃避监管,转移资金。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部分监管协议未对银行的监管期限做出限定,致使银行对账户的监管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等等。
三、防范账户监管行为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专业化的审批机制,结束账户监管业务管理无章可循的状态
长期以来,账户监管业务少有被作为银行的一种产品来对待,对其也未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除某些银行机构因对外签署协议需要报法律部门对协议审查外,此项业务的开展并不需要任何部门审批,因而各银行机构对此项业务的开展和管理随意性很大,这是造成当前账户监管业务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的根本原因。故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防范法律风险的当务之急,也是治本之策。解决此问题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将账户监管业务作为银行中间业务的一个产品进行管理和考核,归口相关部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建立账户监管业务的审批机制。在银行内部组建专业化的审批组织,由该组织对账户监管业务的准入、监管内容、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批。
(二)统一规范监管协议文本,准确界定银行监管义务范围
1. 由银行内部的法律部门牵头,根据监管业务品种的不同,分门别类,组织制定账户监管协议格式文本,供银行机构开展此项业务时参照使用。
2. 对使用非标准格式监管协议文本的,要谨慎制定文本条款。对文本内容,不仅要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而且还要对银行履职标准进行清晰具体界定;不仅要防止监管义务畸重,而且还应规定银行的免责条款,同时还应限定银行违约责任。
(三)加强履约管理,确保严格准确履行协议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账户监管期限时间跨度比较长,监管内容多种多样,专业性又比较强。为了能够严格履行监管义务,防止错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应当对特别监管的账户,在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特殊标记,以便前台柜员在办理结算时加以识别;另一方面,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账户种类、监管方式的不同,指派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监管。负责监管的人员应熟练掌握监管协议内容、具体操作步骤,在监管过程中,对于与被监管人产生分歧、争议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主管部门,及时主动与监管人、被监管人沟通,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账户监管业务的检查与监督,建立定期的内控专项审计制度
首先,银行应当将账户监管业务的管理情况纳入到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评价体系中,确立其评价单元的地位。其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专项审计。再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最后,一旦出现监管风险,监管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银行承担法律责任时,负责监管的人员应当全面搜集并保存好证据,及时移交给银行内部的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以寻求良好的法律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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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账户监管业务概述
账户监管业务是指开户银行接受当事人委托,按照监管约定,对指定账户或资金进行控制、监管的一种协议行为。此类业务涉及到的当事人往往比较多,其监管的对象、监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监管对象、不同的监管方式产生的法律结果也有差异。
(一)账户监管业务的当事人
其当事人主要分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账户持有人)、监管银行。有时,被监管人为了自己有效使用监管账户,而与监管银行签订相关监管协议,此时,监管人与被监管人合二为一。
(二)监管对象
一般而言,监管对象分为监管账户和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的情况下,需要被监管人在监管银行开立一个新的账户,或者指定已经开立的账户,作为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尤其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资金监管,一般是对于为了特定目的与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资金进行监管。在资金监管中,最重要的是对资金的流向、用途的监管。由于监管资金总是以相应的账户为存在的载体,故账户监管与资金监管有时存在重合之处。
(三)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因监管当事人以及监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从当事人角度看,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与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监管银行凭监管人的授权支付令,控制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支出。在监管当事人为监管人、被监管人、监管银行的情况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被监管人如需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必须事先取得监管银行的同意;监管银行凭监管人同意的相关文件,方能允许被监管人从监管账户中支出资金。监管银行同意的相关文件,又因个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从监管对象角度看,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支出进行监管;另一种则是对于监管账户中的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管,而对于限额之下的资金支出,可以由被监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监管协议的约束。
二、账户监管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性质
1. 委托行为。银行作为监管人的委托人,依据监管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或者监管协议的约定,行使监管职责,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人因失职或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监管期间,无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仍然为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银行承担。
2. 担保行为。某些时候,银行对账户监管义务的承诺还构成了保证担保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保证担保行为。
(二)法律风险
通过上述对银行账户监管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结合实践中银行实施账户监管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银行账户监管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 监管对象与监管方式不明确,银行义务被无限放大。部分监管协议未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作明确的界定,只简单地约定了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进行监管。例如:监管银行是对账户,还是对特定的资金监管;是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收入,还是对资金支出抑或对二者都进行监管;是对一定限额之上的资金收支,还是对全部资金收支行为进行监管;是对资金的用途,还是在其他方面进行监管等等,都未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这种既不分监管对象又无监管标准的、笼统的、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将使监管银行的监管义务被无限放大,只要监管人认为任何一笔账户中的资金支出或者监管资金的支用不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监管银行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银行履职标准未作清晰的界定,发生纠纷时极易担责。从委托的角度看,人的权限、职责、免责标准等均为委托行为的核心内容,必不可少。从担保角度看,判断银行是否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的标准,尤其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做出约定。现实中由于监管协议中
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约定不明,导致对银行履职的标准也未作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一旦账户资金出现异常,产生损失,银行将难逃其责。
3. 监管义务过重,银行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履行。一些监管人为了转嫁资金控制过程中的风险,往往在协议中规定了苛刻的银行监管条款。如要求银行不仅对结算凭证、授权支付令等书面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不仅要对票据要素、资金用途进行审查,还要对票据项下的基础合同的真实合法性甚至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更有甚者,协议还直接将银行与被监管人捆绑在一起,要求银行对被监管人的违约、过错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面临如此苛刻的条件,一些银行机构为了争揽该项业务,不顾自身的履行能力,置巨大风险于不顾,盲目签订协议。
4. 监管协议存在法律漏洞,易被对方当事人钻空子。银行的账户监管能力是有限度的,事实上,银行真正能监控的也仅限于柜面结算方式,以下情形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银行是无法监控的:(1)被监管人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子自助设备等非柜面途径转移、提取款项的;(2)被监管人通过向第三人签发不符合监管用途的汇票、支票,第三人持票要求监管银行付款的;(3)司法机关强制性查询、冻结、扣划的。实践中,上述情形多未引起银行的注意,也未在监管协议中将其作为银行的免责条款,在操作上也未采取特别的防范措施,致使被监管人很容易逃避监管,转移资金。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部分监管协议未对银行的监管期限做出限定,致使银行对账户的监管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等等。
三、防范账户监管行为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专业化的审批机制,结束账户监管业务管理无章可循的状态
长期以来,账户监管业务少有被作为银行的一种产品来对待,对其也未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除某些银行机构因对外签署协议需要报法律部门对协议审查外,此项业务的开展并不需要任何部门审批,因而各银行机构对此项业务的开展和管理随意性很大,这是造成当前账户监管业务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的根本原因。故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防范法律风险的当务之急,也是治本之策。解决此问题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将账户监管业务作为银行中间业务的一个产品进行管理和考核,归口相关部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另一方面,建立账户监管业务的审批机制。在银行内部组建专业化的审批组织,由该组织对账户监管业务的准入、监管内容、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批。
(二)统一规范监管协议文本,准确界定银行监管义务范围
1. 由银行内部的法律部门牵头,根据监管业务品种的不同,分门别类,组织制定账户监管协议格式文本,供银行机构开展此项业务时参照使用。
2. 对使用非标准格式监管协议文本的,要谨慎制定文本条款。对文本内容,不仅要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而且还要对银行履职标准进行清晰具体界定;不仅要防止监管义务畸重,而且还应规定银行的免责条款,同时还应限定银行违约责任。
(三)加强履约管理,确保严格准确履行协议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账户监管期限时间跨度比较长,监管内容多种多样,专业性又比较强。为了能够严格履行监管义务,防止错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应当对特别监管的账户,在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特殊标记,以便前台柜员在办理结算时加以识别;另一方面,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账户种类、监管方式的不同,指派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监管。负责监管的人员应熟练掌握监管协议内容、具体操作步骤,在监管过程中,对于与被监管人产生分歧、争议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主管部门,及时主动与监管人、被监管人沟通,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账户监管业务的检查与监督,建立定期的内控专项审计制度
首先,银行应当将账户监管业务的管理情况纳入到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评价体系中,确立其评价单元的地位。其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专项审计。再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最后,一旦出现监管风险,监管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银行承担法律责任时,负责监管的人员应当全面搜集并保存好证据,及时移交给银行内部的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以寻求良好的法律救济手段。
篇9
《办法》对中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办发卡或收单业务、设立信用卡中心等专营机构、市场退出等事项实施审批制;对新增信用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设信用卡受理渠道或接受委托,作为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和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开办相关业务等实施报告制。根据《办法》,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或收单业务之前,应当根据需要就拟申请的业务与监管部门沟通,说明拟申请的信用卡业务运营模式、各环节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流程设计、业务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并根据沟通情况,对有关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和完善。针对信用卡业务退出机制缺失的问题,
《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提请审批、提前公告、有效处置问题、避免突然中止服务等措施,充分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切实保护客户知情权
根据《办法》,与客户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息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内容等信息。在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或书面协议对通知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应当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确、简洁、易懂的语言将信用卡章程、产品服务等即将发生变更的事项通知持卡人。
规范信用卡营销管理
《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5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未经客户授权进行交叉销售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加强学生信用卡管理
《办法》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办法》强调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办法》还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信用卡持卡人的管理。
强化信用额度管理
一是信用卡授信额度动态管理。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其提供担保。
二是信用卡授信额度合并管理。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三是信用卡授信额度调减管理。在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当持卡人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发卡银行有权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四是信用卡超授信额度管理。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必须以持卡人开通此项服务为前提。在持卡人开通超限额用卡服务之前,应明确告知持卡人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计算方式、关闭此项服务的权利等信息,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
明确持卡人欠款偿还顺序
《办法》根据信用卡账户欠款的逾期天数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还款顺序: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完善催收管理
《办法》对发卡银行处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的情况作出了创新性安排,允许发卡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禁止不当催收行为,以保护具备还款意愿的持卡人权益。
强调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管理
《办法》规定,收单银行应当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实行商户实名制,不得设定虚假商户,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资质审核标准和检查要求,对批发类、咨询类、投资类、中介类、公益类、低扣率商户或可能出现高风险的商户应当从严审核。对从事网上交易的商户,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以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资金安全。
注重收单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收单银行应当按照外包管理要求对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并有责任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约的商户进行不定期的资质审核或交易行为抽查,以确保为从事合法业务的商户提供服务。
重视特约商户风险管理
根据《办法》,对特约商户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金额交易、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争议款项过高、退款交易过多、退款额过高、拖欠退款额过高、出现退款欺诈、非法交易、商户经营内容与商户类别码不符或收到发卡银行风险提示等情况,收单银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出现收单业务损失的风险。对确认已出现虚假申请、信用卡套现、测录客户数据资料、泄露账户和交易信息、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应当及时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系统、与相关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明确信用卡业务外包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办法》,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领用合同(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
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收单银行不得将特约商户审核和签约、资金结算、后续检查和抽查、受理终端密钥管理和密钥下载工作外包给收单业务服务机构。
规范信用卡风险资产分类管理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对信用卡风险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如下:(1)正常类:持卡人能够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应付款项。(2)关注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90天(含)。(3)次级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为91~120天(含)。(4)可疑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21~180天(含)。(5)损失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超过180天。《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采用更为审慎的信用卡资产分类标准,持续关注和定期比对与之相关的准备金计提、风险资产计量等环节的重要风险管理指标,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加强对客户隐私的保护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在不同业务中使用客户信息必须事先获得客户授权。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对收单业务受理终端所有打印凭条上的信用卡号码进行部分屏蔽,并确保业务系统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资金结算、差错处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不得超过业务需求存储信用卡相关信息。
《办法》局限性分析
信用卡“逾期”概念仍需明确
《办法》在“持卡人还款顺序”以及“信用卡风险资产分类管理”中出现了“逾期”概念,例如,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又如,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90天(含)为关注类风险资产……。上述规定并未对“逾期”进行界定,“逾期”是指持卡人因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形成的“逾期”还是指持卡人因未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形成的“逾期”。实践中,商业银行普遍将未偿还“最低还款额”视为“逾期”。为避免商业银行对“逾期”概念理解的偏差,监管部门还需对此进一步细化。
商务差旅卡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办法》对商务采购卡的规定较为详细,如商务采购卡不得提取现金;销户时,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办法》对商务差旅卡是否可以提现以及销户时账户余额是否应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并没有明确规定。1999年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存入,不得存取现金;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根据《办法》,《办法》颁布之前制定的相关信用卡管理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在《办法》对商务差旅卡是否可以提现以及销户时账户余额是否应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视为《办法》放开了对商务差旅卡的上述限制,还是商务差旅卡还应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提现及销户事宜,需要监管部门对此进一步明确与完善。
部分条款规定仍需在实务中不断细化
《办法》对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作出了若干原则性规定,如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监测指标,适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但上述要求尚缺乏明确的执行措施。例如,商业银行针对操作风险可以采取何种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应包括哪些基本内容。又如,“风险监测指标”应该包括哪些指标,如何判断风险监测指标“科学合理”,“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标准是什么,《办法》也未作具体规定,需要商业银行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探索。
商业银行需要注意的问题
注意遵守相关禁止性规定
《办法》新增了不少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不得对催收人员采用单一以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未经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收超限费”等。商业银行应注意遵守监管机关的禁止性规定,及时对本行内部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确保信用卡发展业务依法合规。
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义务
商业银行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义务是金融消费者“责任自担”的前提。针对实践中部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不规范和风险揭示不到位的问题,《办法》中对此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在信用卡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应注意遵守《办法》相关规定,切实保护客户的知情权,对与客户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重要提示”应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对产品的销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避免金融消费者对产品产生重大误解等。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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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党同志要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
一、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实现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表明了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发展是主要矛盾,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第一位的要求。对于股改上市条件下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义,是上市后参与国际竞争,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满足股东不断追求回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是银行效益不断改善、员工价值不断提升的必然要求。因此,贯彻落实发展是第一要义的要求,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依靠发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交行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具体到基层商业银行,就是要把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最重要的两个资源?押客户和员工,放在核心和根本的位置,把客户的利益和员工自我价值的实现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在内部推进和谐企业建设,营造和谐氛围,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对社会积极履行企业公民责任,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两年来,天津分行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营造团结和谐氛围。同时采取持续有力措施,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为社会和谐多做贡献。做到让员工受益、让股东高兴、让客户满意。
分行党委提出始终坚持不让一个人掉队的原则,着眼于各个层面、各个群体员工理顺思想情绪。建立了每周一的行长接待日制度,公布了行长手机电话,采取深入基层谈心、座谈等多种方式,先后与各层面干部员工860余人次沟通交流。两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改善员工生活、强化凝聚力的具体措施。克服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困难,圆满完成了薪酬体制改革,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千方百计改善员工福利待遇。
在抓好内部和谐交行建设的同时,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银行服务质量问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全面提升服务质量。自2006年四季度,结合交通银行开展的提升服务质量主题活动,天津分行连续推出了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措施,积极探索提升服务质量长效机制。在全行倡导“客户永远是对的”理念;投入80万元,开展专项服务培训; 细化规范服务质量标准?鸦建立支行服务质量联系点制度?鸦强化现场督导和分行神秘人暗访;每周调阅录像,加大远程监控力度?鸦开展“文明服务月”活动?鸦组织服务质量互帮互学、现场观摩;特别是设立了“挑毛病奖”,向社会公开八项服务承诺,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现在全员的服务意识持续增强,网点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规范有了可喜的进步,客户满意度和社会美誉度得到快速提升。
三、坚持发展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实现效益、质量、规模的有机统一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也就是发展要充分考虑发展要素在空间上的全面性、系统结构上的协调性和发展阶段的可持续性。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就是要认真处理好发展与规模、发展与效益、发展与质量的关系、要摆脱片面、盲目的注重规模扩张的惯性思维和经营取向,追求高效益、高质量地发展,以发展为主题,以效益为目标,以质量为基础,努力探索实现效益、质量、规模的有机统一。
在质量管理方面,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多、清收压力大、任务重的局面,分行班子坚持“新官理旧账”,克服重重困难和阻力,以降低拨备、增加盈利为核心,积极转变保全工作观念。坚持依靠总行指导帮助,依靠市政府及银监局等主管部门支持协调,依靠法院、公安等执法部门协助配合。在依靠发展创造超额利润消化一部分历史包袱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手段多管齐下,加大清收处置力度。
在授信风险防范方面,有针对性地强化了授信管理,把住风险源头。理顺授信审查、放款制约机制,调整补充了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将放款中心归并到风险监控部管理。吸收审计部和监察室等专业人员进入贷审会。充分发挥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项目例会的作用,加大存量授信客户结构调整的力度,强化授信到期提示和风险预告制度,深化授信风险经理制度。组织开展了多次授信业务风险全面排查,重点强化了逾期贷款管理及贷后管理工作。明确支行行长作为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出现新增不良贷款,实行一票否决制,下岗清收。
在会计操作风险防范方面,充分发挥基层网点、后督中心、会计主管、检查辅导员、审计监督等各条线的防控职能,强化柜面现金、空白重要凭证、验印系统、印押证三分管等重点环节管理。持续加大内控检查的频率和力度,对各项内控管理进行“地毯式”排查和督促整改,做到整改部门、人员、时间、措施和效果“五落实”。圆满完成了数据大集中二期、票据防伪、上门收款系统等系统的上线运行工作,有效提升了通过系统防控风险的能力。
四、统筹兼顾,辩证处理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各种关系
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路径。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就是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筹谋划,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着力加强薄弱环节,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交行天津分行在探索科学发展的过程中,着力处理好公司业务与个人业务、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制度建设与文化建设之间的关系,力求在这些矛盾之间,统筹兼顾,寻求平衡。
(一)认真处理好公司业务与个人业务的关系,既要平稳发展对公业务,又要加快发展对私业务
一方面,确立以优质资产业务带动负债业务的对公业务发展思路。在交行系统率先组建了资产托管部,成功签约成为总规模200亿的我国第一支产业基金――渤海产业基金的独家托管银行,该基金已正式运作,累计托管资产规模达到15亿元。
另一方面,举全行之力发展私金业务,大力推进零售业务战略转型。坚持以太平洋卡为载体,以高科技带动产品创新,把产品搞全、搞齐、搞精,成为金融百货公司,全方位满足客户需求的私金业务发展思路。
(二)认真处理好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的关系,既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舍得投入,为可持续发展积攒能量和后劲,同时又改革创新经营管理体制
一方面,全力加大网点建设力度。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大了网点建设投入,全速推进网点新建迁址工作,优化网点布局,扩大辐射范围。两年内新建了7个支行,完成了16个支行的迁址或扩建。另一方面,全面实施扁平化管理。为了挖掘网点资源的营销潜能,缩短管理链条,强化内部控制,天津分行按照“管理集中、授权有限、条块结合、内控优先、竞争有序”的原则,在网点装修改造、人员培训、风险防范等基础铺垫工作具备的前提下,在两年内分批次、分类别,将41个二级支行升格为直属支行,使全行所有网点都实现了扁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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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的发展观,它是切合当代世界发展趋势和中国实际和改革开放的实践的一种新的发展观。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业的一次全新改革实践,意义重大、举世瞩目,必须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银行的改革实践,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和最终成功。
一、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目标的艰巨性要求改革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目标是:紧紧抓住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绩效这几个中心环节,将国有独资银行改造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改革,使国有独资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国际通行的财务指标方面,达到并保持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中等以上的水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多年来为支持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与国外相比,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无论是在经营管理水平,还是业务品种,或是在人才素质、科技水平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差距。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低、风险管理薄弱、核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还没有建立起富有活力的经营机制,难以适应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潜在风险严重。国有商业银行的现状和股份制改革目标之间还存在较大距离,任务十分艰巨,只有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完成艰巨的改革目标。
二、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复杂性要求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涉及人、财、物、组织机构等的全面重组与再造,涉及中国金融的稳定与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是这场涉及金融体系每一个层面,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正面临着一个“九连环”式的挑战:改革中的每一个部分都与其他部分紧紧相连,而每一个分目标的达成既受其他目标改革效果的限制、又直接影响着其他部分的改革进程。因此,股份制改革是一项兼具政策面、技术面、操作面得系统变革工程,各项关系错综复杂。为圆满完成股份制改革各项任务,必须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兼顾各项工作关系。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既要考虑改制方案的现实可行性,解决现实问题,又要考虑未来的可持续长远发展,以人为本,统揽全局,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与金融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要考虑改制后银行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只有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国有银行的改革实践,用科学的发展观来看待和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改制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设计,方能统筹兼顾,既解决现实问题,又兼顾长远发展,使国有银行真正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可持续快速发展。
三、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性要求股份制改革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维系着国民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截至2003年末,私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达到15万亿元人民币,占银行业总资产的55%,吸收了65%的居民储蓄,承担着全社会80%的支付结算服务,贷款余额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56%,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资金供应者。在全部银行业资产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占近60%,在国有重点企业贷款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约占80%作为中国银行业的主题,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搞得好坏,对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乃至整个金融机构体制改革也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全局。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面临着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巨大压力,无论是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参与国际竞争,还是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都要求加快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同事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全体中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影响深远,改制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唯有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才能确保改革的最终成功。
四、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迫切性要求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亟待提高。目前,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大势已不可逆转。根据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到2006年底我国将全面开放银行业,外资金融机构将享受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等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将与中资银行在公平、对等的基础上展开竞争。如果不抓紧时间深化体制改革,消除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和经验机制上的缺陷、改变经营管理落后的状况,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届时就有可能在新一轮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被淘汰,从而给经济法在和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影响。因此,无论是从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现实要求,还是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来说,都必须加快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任务重、时间紧,唯有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才能确保股份制改造不偏离方向,取得圆满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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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风险产生的主要因素
(一)新产品、新业务不断推出,内控制度无法跟上业务发展的需要
当前,在激烈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各行不断对综合业务系统进行整合,不断推出金融新业务、新产品,往往形成“业务先行、制度滞后”的局面,导致出现制度真空,给银行带来潜在的风险。
(二)在业务操作中产生的风险越来越多
在业务操作中,风险产生主要有以下的类型。第一、操作失误。指员工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对新业务不熟悉、责任心不强以及偶然失误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险。第二、内部欺诈。主要体现为员工价值取向发生变化,在其自身需要得不到有效满足时,不顾职业道德进行欺诈。这类风险较前两者性质恶劣、影响大、危害性强。第三、外部欺诈。是指员工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被客户用欺诈的手段利用,给银行带来潜在的风险。比如假支票以及日益增多的网上银行诈骗。欺诈是我国商业银行中最突出的业务操作风险。
(三)内部制约制度落实不严格
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法规,并对授信、房地产等业务制定了风险指引。这些制度规定比较原则,一些商业银行尤其是基层行缺乏细化的内部控制操作规则,现有内控制度的执行也不严格。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基层机构对落实内控制度态度不积极,有些内控制度最终流于形式。一些基层机构在经营业绩考核的压力下,以存款立行、效益优先,遇到具体问题时,不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有的基层机构为了完成效益指标,设法逃避上级审核。比如为了争夺优质客户,有些银行争先恐后为其提供授信服务,忽视对其财务状况的深入分析,导致一些名不副实的明星企业的大起大落,给银行造成巨大的损失。在房地产贷款中,不注意对个人客户信用的审查,甚至诱导客户作假证明,甚至有的房地产公司以客户名义从银行套现,将房地产市场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四)对基层负责人监督有漏洞,员工素质不能与快速发展的业务相适应
从所发生的金融职务犯罪特点看,大多涉及基层负责人,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只在总行层面上建立了公司治理框架,基层机构仍然是一人负责制。基层机构负责人享有在辖区内支配人、财、物的权力,行政控制权力过于集中和缺乏有效监督,形成上级鞭长莫及难以监督、同级碍于情面监督软弱、下级员工由于自身利益不敢监督的局面。内部稽核职能未能充分发挥,稽核部门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无法从总体上把握全行的业务动态和经营状况,无法及时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也难以提出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
随着会计电算化和金融创新业务的不断扩展,商业银行业务日趋复杂化,国际业务、中间业务、电话银行、客户终端、网上银行等服务方式,对银行风险控制提出了新的挑战,而很多基层员工对新业务的操作把握不准,缺乏识别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从而形成操作风险,尤其是外部欺诈型风险。
二、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建议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机制。就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来说,需要采取如下几方面的完善措施:
(一)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量化控制操作风险
长期以来,衡量企业优劣普遍采用的是股本收益率和资产收益率指标,其缺陷是只考虑了企业的账面盈利而忽略了风险因素。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在衡量贡献时,应采用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利润率指标,其计算公式为: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利润率=(利润一预期损失)/经济资本。由此计算的资本利润率指标,既考察了银行的盈利能力,又充分考虑了该盈利能力背后承担的风险,有利于激励银行充分了解所承担的风险并自觉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这些风险,从而在审慎经营的前提下拓展业务、创造利润。
(二)健全和完善内部信息传递共享系统
目前计算机系统只是模拟会计的手工计算,没有真正的数据库概念,无法做到实时监控,假账不能被及时发现。要完善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保证在横向上、纵向上信息交流渠道畅通无阻,确保相关人员掌握必要的信息。在系统开发过程中业务人员要提出风险点及相应的安全控制要求,技术人员则通过程序的设计将安全控制要求融人所开发的程序当中,为数据的录入、加工、传输和存储提供~个安全的计算机内部环境。制订安全技术标准,实现对设备性能、网络资源、系统资源的自动化管理,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高效。在进行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创新时,要注意提高其防伪的科技含量,从而减少业务人员主观违规的机会,压缩内部欺诈产生的空间和外部欺诈发生的可能性。建立风险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在信息采集、信息分享、业务处理、数据控制等方面实现全面优化,使之涵盖风险监测、风险分析和不良资产处置等风险管理环节。
(三)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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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农商行作为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成果,与全国性商业银行有着明显的不同。首先,农商行的地域依赖性和行业依赖性明显高于全国性商业银行,其主要由各地农村信用社改组合并而成,持有的资产与农业相关性很高,经营的系统性风险较大。《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此类商业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例如,截至2007年底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涉农贷款余额405亿元,占该行贷款余额41.6%,占北京市银行业涉农贷款的80%以上。此外,农商行经营范围主要集中在单一城市,与所在城市经济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如全国第一家挂牌开业的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业务主要集中于吴江市内。农村商业银行的地域依赖性使得其存款来源主要集中于单一城市,而贷款的发放对象主要也是本地企业,因而经营的利润水平与所在城市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特别是处于较小城市以及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城市的农商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更大。相比较而言,全国性的商业银行网点众多且分散在不同城市,存贷款来源较为广泛,其持有的资产所处行业和地域都较为分散。
其次,农商行的股本、资产规模都低于全国性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笔者比较了部分全国性商业银行与农商行的资产与股权规模,见表1。平均来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资产与股本规模分别是省级农商行的11.7倍与20.1倍,与市级农商行相比,分别是其资产与股本规模的92.7倍与231.7倍。由于商业银行在承担监管成本上具有规模报酬递增的特点,较低的资产与股本规模,降低了农商行的竞争力。
注:(1)中国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南京银行,北京银行资产与股本数额摘自各银行2009年3月31日的新准则下资产负债表。(2)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东吴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资产与股本数额摘自各银行的官方网站。其中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为省级农村行业银行,其他三家为市级农村商业银行。
最后,农商行股本结构中私人部门持股比例较高,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股份份额较大。农商行的前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社的资产大部分是由社员出资。在信用社改革过程中,私人企业以及个人都积极参与,使得农商行私人持股比例较高。如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其前十大股东均为法人股东。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主要为民营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农商行治理过程中的行政干预较少,私人股东作用较大。
由于存在上述差异,相似的监管规则对于农商行与全国性商业银行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下面以监管收益无差异曲线(如图1)为例进行分析。[2]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创新收益与稳定收益的不同选择,外部监管水平的高低会影响商业银行这两种收益的大小。监管规则越严苛,对商业银行的限制越多,商业银行追求高风险的创新活动的激励越低,创新收益与监管水向变化,这部分收益以坐标轴的X轴表示。相反,随着监管程度的加强,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越保守,对风险的厌恶程度越高,将会增加商业银行的稳定性收益,稳定收益与监管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水平同向变化,这部分收益以Y轴表示。这种监管收益的替代关系如图1中的曲线U所示。[3]由于全国商性商业银行在业务范围、股本与资本规模、人力资源以及治理结构等方面与农村商业相比具有很大优势,在面对相似的监管规则时,其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农商行在规模上的劣势导致其监管收益的无差异曲线较全国性商业银行低,即从曲线U向下移动至曲线。由于面临相似的监管强度,农商行与全国性商业银行具有相似的稳定性收益,如图1中的A与点(其中A代表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收益水平,代表农商行的收益水平)。但是农商行承担监管成本缺乏规模效应,所能承受的风险水平要低于全国性商业银行,其创新性收益要明显低于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面临较大的劣势。
二、农村商业银行法律监管体系的缺陷
我国农商行主要由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公共机构进行监管,这些机构作为小储户的公共代表人替他们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支持公共监管的理论依据为银行业市场的脆弱性以及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大量小额储户由于获取信息成本较高与集体行动的搭便车问题,无法实行监管,而政府有激励、同样也有能力纠正上述问题。[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的权利,即在事前确定商业银行行动规则。通过报表审计、现场检查、与管理人员谈话等手段,银监会可以获取商业银行运行的相关信息,为其采取干预措施奠定了基础。而商业银行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后,银监会享有暂停其业务、责令整改或兼并重组的权利,在事后对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约束。
上述模式在监管农商行时,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监管者事前监管信息不足,主要依赖公共监管的制度面临较大的寻租风险。[5]商业银行监管作为一种事前的行为,银监会无法依据事后的信息做出决策,不能完全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实践中监管规则的制定往往是基于已曝露的问题,对违法行为的威慑更多是依赖于事后的惩罚机制。由于我国农商行的监管体系主要依附于全国性商业银行监管体系,银监会制定的规章,仅包涵了从监管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经验信息,忽略了农商行的特点。由于主要依赖事前规则对银行业实践进行约束,对事后规则执行关注较少,银监会在事后处置违法违规问题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将刺激了农商行的寻租行为。
第二、仅依靠银监会进行监管面临监管者激励不足的问题。银行监管活动的收益主要在于促进社会福利的改进,执行监管活动的成本主要由监管者承担,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并且农商行往往分布在非主要经济核心城市,企业规模较小、数量众多,与全国性商业银行相比,监管活动要求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这又进一步降低了监管者进行监管的意愿与监管强度。另外,若监管者发现问题并主动干预事件,则反映出监管者自身能力不足,并会损害其晋升机会。Tirole,Dewatripont(1994)通过分析监管者是否进行干预行动,所反映出其是否胜任工作的后验概率的差异,得出干预将表明监管者不胜任监管工作的结论。因此,为了自身的职业前途,监管者宁愿不干预以表现得较为胜任工作。[6]
第三、我国关于金融犯罪主要以刑事惩罚和货币罚金为主,缺少民事损害赔偿,并且量刑灵活性较大,为寻租预留空间。作为商业银行监管的主要法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最高刑罚是两百万或五倍违法所得较高者。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对银行职工向关系人或非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惠贷款造成损失的,最高刑罚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关于实际控制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欧美国家动辄百万美元的罚金及上亿美元的民事诉讼赔偿相比,商业银行的实际控制人所面临的货币惩罚相对较低。由于我国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银行出现挤兑危机时,由政府出面对储户进行赔偿。大量的呆坏账实际由国家负担,而实际责任人往往并未受到足够的惩罚。[7]针对金融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裁判规则量刑灵活性较大,相同罪名最高与最低惩罚相差几倍,甚至十几倍。法官作为事后量刑的裁判者往往缺乏相关经济、金融专业知识,对罚金数量的计算并不准确。
三、私人诉讼对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的改进作用
我国农商行的股权结构中,私人所占比例较高,无论是股东或债权人,其作为银行利益相关者,都有适当的激励监督农商行的经营。但是私人监督面临信息不足与搭便车的困境。一方面,私人作为小股东或小额债权人在事前收集信息的成本很高,以其有限的信息对商业银行进行事前监管成本太大。而面对或有的损失,私人进行监管的收益很小。另一方面,由少数人实行监管行为将会使商业银行所有股东和债权人分享到监管的收益,因此大量的小股东和小债权人均期望其他利益相关者去承担监管的成本,自己享受监管收益。上述两个原因使得在事前小股东和小债权人参与监督的可能性较低。在事后,当农商行出现经营危机时,由于私人的损失已经发生,通过针对农商行或实际控制人的私人诉讼可能获得的收益大幅增加,提高了其参与执行的激励。为了克服搭便车的问题,可以在发生危机一定时间范围内准许相关债权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由专业的中介机构收集小额的债权进行诉讼,将有力地降低私人诉讼的成本。私人诉讼在事后执行上有足够的动力可以避免监管者激励不足的问题,并且对于赔偿金额与罚金的判定更加有依据。[8][9]
下面通过对银行实际控制人的成本―收益变化进行分析,说明私人诉讼如何降低实际控制人使用银行资产进行冒险活动的激励。[10]假定农商行经营出现困难,但未被外部监管人员发现时,其面临一个预期收益略微小于0的贷款项目,此项目成功的概率为,获得的贷款收益现值为,项目成功将使公司摆脱困境。如果项目失败,则公司不能全部收回贷款,面临的损失为。实际控制人批准实行贷款将为其带来几部分预期收益,包括项目成功后人力资本的提升、可以获得的奖金以及贷款人的贿赂,将这些收益贴现后记为M,其个人资产为W。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面临两种决策思路,一种是以银行利润最大化为评价标准,第二种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评价标准。
若针对农商行的监管主要是公共监管,监管者激励不足,发现以及证实相关责任需要监管者投入时间以及金钱成本。当损失主要由国家承担时,监管者并没有追查到底的激励。并且相关责任人可以通过贿赂等形式影响监管机关的行为,违法行为被发现或被惩罚的概率很低。同时,我国实际处罚的罚金数额也较低,与潜在违法所得相比几乎可以忽略,因此笔者假定此情况下犯罪的机会成本为零。若实际控制人以银行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决策,由于预期利润小于零,不应当进行此项贷款。从实际控制人个人角度看,不进行此项贷款,其额外收益为0。进行此项贷款,由于项目成功将会获得M的收益,而项目失败不会遭受损失,从事这项业务的私人预期收益为正,大于不进行贷款时的收益。因此,理性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让银行债权人承担风险,自己享受收益,发放贷款。
存在针对农商行或其实际控制人的私人诉讼条件下,公司所面临的成本、收益状况没有发生变化。而个人的成本、收益发生变化:不进行贷款时,个人额外收益为零;进行贷款时,项目成功实际控制人将获得*M的收益,若项目失败,由于实际控制人无法证实其进行项目的合理性,将面临遭受损失的债权人的私人诉讼,完全损失个人资产W。此时,个人的预期收益函数为:=*M-(1-)*W。根据前述贷款的预期收益小于零的假设,可得:*-(1-)*+=0,其中大于0。理性的实际控制人收益最大化的决策转化为求解下述方程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当完全依靠公共监管时,实际控制人由于其违法成本较低,事后惩罚力度很弱,必然导致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谋取私利。相反,通过引入私人诉讼机制作为公共监管的补充,理性的实际控制人并不必然选择不符合银行利益最大化的方案,通过制度设计,实际控制人与银行的利益相一致了。
四、结论
由于农商行在业务范围、股本与资产规模、股权结构上的特殊性,其在承担监管成本上不具有规模效应。现行监管规则对全国性商业银行与农商行未区别对待,相似的监管规则给他们造成的成本压力较大。笔者建议引入私人监管弥补银监会作为存款者公共代表人激励不足的问题,建立事后私人诉讼机制,强化监管规则的执行力度,降低监管机构的执法成本与农商行守法成本,增加实际控制人侵犯储户及债权人利益的成本。
参考文献
[1]张功平.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进展――访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张功平[J].中国金融,2005,(16).
[2]Shleifer Andrei.Understanding Regulation [J].European Financial Management,2005,(4).
[3]Djankov Simeon,Edward Glaeser,Rafael La Porta,Florencio Lopez-de-Silanes,and Andrei Shleifer.The New Comparative Economics[J].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2003,(31).
[4]席涛.管制理论的发展演变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4).
[5]詹姆士・R.巴茨,杰瑞德・卡普里奥,罗斯・莱文.反思银行监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6]德沃特里庞,泰勒尔.银行监管[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7]徐光东.银行破产程序的经济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7,(3).
[8]Coffee John.Law and the Market:The Impact of Enforcement[J].Columbia Law and Economics,2007,(156).
[9]Glaeser Edward,Andrei Shleifer.The Rise of the Regulatory State[J].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20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