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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在增加就业、扩大出口、创造社会财富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据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99%,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出口创汇占68%,上缴税收占48%,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2007年以来,由于国内不断加大宏观调控力度,货币政策由稳健转向从紧,人民币不断升值,以抑制过热的经济,国外又受到美国次贷危机影响,导致我国中小企业不断受到冲击。在内外经济环境不利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生存问题日益凸显。2008年1~7月份,广东有3,618家玩具出口企业退出市场,占上年同期出口企业总数的77.8%。浙江省通过上半年多部委对省内各地多行业的几次调研,三度上书发改委、农业部,提交题为“当前中小企业生存环境亟待改善”的联合报告。2008年8月份以来,政府先后出台多项举措以应对宏观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问题,从“商业银行信贷额度调增”到“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单列小企业信贷额度并单独考核”,再到“中央财政六大扶植政策”,以及“下调贷款基准利率和下调部分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等等措施。尽管政府通过多种途径来缓解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困境,但仍无法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链紧张,融资不畅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特点
中小企业一般处于产业链的低端,缺乏市场和技术上的竞争力,在具有高成长性的同时,也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高出生率与高死亡率并存。中小企业由于资产规模小、财务信息不透明、经营上的不确定性、承受外部经济冲击的能力弱等制约因素,形成了中小企业融资不同于大企业的一些特殊性:
1、中小企业融资依赖内源融资。内源性融资是企业主通过自身的积累或企业内部利润的留存来获取资金的融资方式。据IFC2004年的调查,我国民营企业至少有63%的资金来源于内源性融资。这是由于中小企业一般建立的时间短,缺乏外源融资所需的信用记录和合格的财务报表,信用保证能力也差,难以得到外部投资者和银行的信任,因此只能主要依靠企业主的出资和企业的内部积累来滚动发展。在企业创立初期,有限的外源融资主要来自亲朋好友的借贷和天使融资等民间金融渠道。
2、中小企业外源融资依赖债务融资。在外源融资方式的选择上,中小企业更加依赖债务融资,极少选择在公开市场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这是因为:①在公开市场上发行股票等证券一般都有严格的入市规模和产业政策标准,民营中小企业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与公司法规定的硬性条件相差甚远;②虽有创业板市场,由于有限市场容量以及过高市场准入条件、佣金成本和成本,使得中小企业望而却步。目前为止,全国中小企业中只有273家上市;③在透明度要求很高的股票市场上,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透明,投资者在购买其发行的股票时往往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作为补偿,这可能导致中小企业所发行股票的市场价值被低估;④中小企业大多数属于股权封闭的家族式企业,向公众发行股票会导致创业家族对企业控制权的稀释乃至丧失,不到万不得已他们一般不愿意走这一步。而与在公开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相比,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的贷款不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也不会导致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动。由于贷款的金额、利率和期限等合同条款是由借贷双方谈判决定的,而且往往可以通过事后再谈判加以调整,因而它比规则严密的证券市场更易于满足中小企业灵活多样的融资需求。
3、中小企业更依赖民间金融渠道。基于中小企业经济灵活性强的特点所表现出的对资产快速周转的要求,中小企业融资表现为额度小、频率高和时间性强的特点。所以,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更加依赖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设备租赁等来自非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以及民间的各种民间金融渠道。由于信息相对封闭,资产抵押能力弱等局限,中小企业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面临较大的约束;加上向银行申请贷款往往手续烦琐,耗费的时间长,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时效性要求,特别是对季节性、应急性资金的需求。这就迫使中小企业更多地求助于手续简便的商业信用和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虽然这些渠道的融资成本往往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但它们能更好地适应中小企业的经济灵活性要求。
二、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适宜性
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民间金融是其除正规金融之外的重要资金补足渠道。由于正规金融部门受到的约束和限制,导致对中小企业金融供给不足,使得中小企业对金融产品的超额需求溢出到民间金融市场。民间金融机构在信息、担保、交易成本等各方面具有正规金融不能比拟的相对优势,因此其有能力供给部分金融产品以弥补正规金融对中小企业供给不足造成的缺口,在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民间金融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缓解中小企业危机也发挥了不能替代的作用。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有着天生的相合性:
1、信息优势。民间金融组织的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民间金融市场上的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相对比较了解,避免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及其伴随的问题。民间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还反映在它对贷款的监督过程中。由于地域、职业和血缘等原因,民间信贷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不用费力去了解借款人的信息,这种信息上的便利导致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把握贷款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2、担保优势。民间金融组织关于担保的灵活安排缓解了中小企业面临的担保约束。首先,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可以作为担保。例如房产、土地等,这类物品或者因为政府法令的规定不可以当作担保品,或者因为正规金融机构认为管理和处置成本较高或者物品实际价值低而不愿意将之作为担保品。但是,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借贷双方能够绕过政府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数额的限制。由于借贷双方居住的地域相近并且接触较多,因此担保品的管理和处置成本相对较低,不被正规金融机构当作担保品的财物仍可作为担保品;其次,关联契约实质上也是一种担保。关联契约是民间信贷市场上比较常见的现象,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种存在于信贷市场之外的交易关系,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事实上也是一种担保。它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对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再次,在民间金融市场上,还存在一种社会担保机制,或称隐性担保机制。民间金融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不仅有信用关系,还处于一定的社会联系中。在一定意义上,这种社会联系也是一种无形的资源,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收益。这种社会联系一旦和借款人的还款行为挂钩,就成为一种无形的担保。如果借款人及时足额的还款,这种社会联系就能够得到很好的维持。一旦借款人违约,则这种联系被破坏,其带来的损失可能会抵消违约带来的收益。社会担保机制的存在,使贷款人在经济制裁之外还增加了其他制裁方式,从而对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约束。
3、交易成本优势。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其融资具有需求急、频率高、规模小的特点,这都要求金融机构的运行必须是低成本的。首先,民间金融机构的操作比较简便,合同的内容简单而实用,对参与者的素质要求也不是很高。而正规金融机构往往要有复杂而漫长的运作程序,操作难度比较大,这些都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时间性强的特点,并需要高昂的交易费用;其次,虽然民间金融机构的组织和运转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经济落后地区时间和精力的机会成本也较低,这进一步降低了民间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再次,民间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以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种种创新,也节省了交易成本。此外,借贷双方还可以就贷款的归还期限、利率、归还的方式等进行创新和变通。相反,正规金融机构在相关领域的创新却往往因为各种各样的管制而发生扭曲,导致交易成本的上升;最后,民间金融契约的执行常常通过社区法则得以实现,从而避免了通过正规法律途径进行诉讼所需的高昂费用。
三、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建议
民间金融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成为除正规金融外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补充。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下缓解中小企业资金链紧张,政府需要健全和规范正规金融体系外,对民间金融市场也要加以积极引导和发展,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1、界定合法民间融资行为范围。虽然我国民间融资一直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但由于民间融资的自发性、隐蔽性和复杂性,过去政府对其主要是采取抑制政策,使得民间融资行为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突出表现为民间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不明。政府应当尽快出台类似《民间融资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合法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边界条件,让民间融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健康发展,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同时,对于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例如高利贷、金融投机、金融诈骗和洗钱等,则应当严厉打击。2008年11月央行起草《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对一部分已经存在并拥有较多资金的民间金融机构松绑,使得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化迈出重要一步。
2、大力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委托管理层次少,与企业地域联系密切,熟悉企业自信与经营状况等特点,决策迅速,容易监督,能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而非常适合为中小企业服务。深受金融危机影响的浙江省,积极推进在重点地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例如温州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开业后的一个月内发放贷款6,400万元。此外,在扶持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上,应该努力为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发展营造一个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货币信贷政策和税收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中小金融机构由于缺乏国家信誉作为保证,同时其资金实力弱,市场份额小,服务的对象主要又是中小企业,因此政策方面理应予以一定的优惠。
3、加快金融监管制度创新,控制融资风险。民间融资在资金规模大小、业务范围、市场定位、财务状况和资质高低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确立合适的标准划分成不同的类别,然后将这些民间融资行为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监管。一方面要完善金融市场准入规则,鼓励建立合法的民间融资机构,并对其资金来源、经营者素质、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对于自发的民间融资行为,应以政策引导和规范,通过相应的民事法规来约束,对其中的违规行为和不稳定因素加以规范。通过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加强民间融资行为的监管,降低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融资风险。
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环境需要改善和规范以外,还要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的素质和经营能力,完善企业内部融资环境。一方面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增强企业融资能力。许多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往往是由于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不真实,融资渠道狭窄等因素造成的。因此,中小企业首先应当通过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保证对外信息的真实性等措施。来改善中小企业自身的融资条件以赢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地方政府也应当支持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业务,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可以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另一方面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市场信用。在当前金融危机环境下,企业切不可盲目地投资扩张,在项目投资前应进行认真的市场调查和分析,多考虑不利的市场竞争局面,认真分析自己的竞争力,懂得节制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找准企业产品的市场定位,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
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中小企业,制约其生存和发展,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既有利于中小企业在当前金融危机下渡过难关,同时大大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符合全国经济保增长的政策。本文从中小企业融资特点和民间融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适宜性方面进行讨论,可以看到民间金融以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企业资金流转、减轻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它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重要来源。因此,政府应大力改善民间金融,引导其走向规范,使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机构和谐发展,取长补短,共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我国的经济建设。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IFC:ChinaPrivateEnterprise Study[S].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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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渠道,近年来已经得到了大力的发展。通过民间融资能够让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但是在融资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融资没有相应的规范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现在的民间融资并没有相应的规范作为支撑,所以导致融资行为容易失控。就现在的情况而言,资金供给方通过融资所获得的收益比银行储蓄要高出许多,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并没有风险保障的制度,所以融资行为的风险也是较大的。假如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遇到了问题,则可能无法按时的偿还资金,有些中小企业甚至失去了偿还资金的能力。
(二)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民间融资发展的速度十分的快,但是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却并未跟上其脚步,已经很难满足现有的发展情况。就现在情况而言,我国并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民间融资的相关活动。一般正规的民间融资是农村信用社或者是农村商业银行。不过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所以导致中小企业所能够获得的信贷支持存在局限性。除此以外,我国的法律也没有很好的去保护中小企业非正规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非正规民间融资的规模通常都不大,还具有分散的特点,其形式包括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及民间借贷等等。
(三)民间融资的金融监管有待加强
金融监管是指有关部门以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来制定一些针对金融活动的条例或者规定。我国的民间融资发展的时间并不长,融资的规模通常也是比较小型的,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并不是很到位,企业的内部结构也存在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必须要要尽快的加强对于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活动的金融监管,但是目前监管力度却远远不够,这也就是增加了金融风险,破坏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二、改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的几点建议
以上几点为目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活动当中所存在的几个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行为起到了阻碍的作用,甚至对国家的经济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必须尽快的解决这些问题。如何改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建议:
(一)健全民间融资制度环境
有民间融资以后,对以往的国有金融造成了不少的冲击,让金融市场充满了竞争,对金融体系的完善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考虑到民间融资对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作用,那么应该尽快对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予以肯定。不过,在肯定民间融资合法性的同时,也要对这一融资所伴随的风险有所防范,避免应防范措施不到位而使国家的财产和经济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除此以外,由于利率是金融市场当中最为活跃的因素之一,所以必须要进一步的推动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结合市场的实际因素来决定具体的利率,为民间融资打造一个健康的制度环境。具体让金融机构在中央利率的基础之上,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对未来市场趋势的预测,来调节自身的利率。如此一来,不仅仅能够让金融行业的秩序得到有效的改善,还能够让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得到大力的提升,为民间融资打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维护民间融资行为的稳定、健康发展,从而保障我国经济的稳定。
(二)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结合民间融资的多方面的特性,来出台一部与之对应的《民间融资法》。这部法律应该紧紧结合民间融资的特点,并能够充分的考虑到民间融资的发展趋势。在该部法律法规中,应该确定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并明确这一行为的参与主体,对于双方当事人所具备的权利以及义务都要明确的规定。让民间融资这一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与监督,从而更好的规范这一行为。除此以外,还要讲不通位阶的法律文件进行统一,做到以《民间融资法》为根本,《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放贷人条例》等法规为辅助,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要及时的予以完善和调整,从而保障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是完整和协调的。针对一些中小企业的内部集资行为,也要制定相应的制度,通过这些制度来区分企业的内资集资是属于合法集资还是非法集资,将以往的审批制度改成核准制度。
(三)加强对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金融监管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经济转体至市场经济,在这个时期金融体制已经发生了很多的改变,以往的监管方法已经无法满足现有的市场环境,所以必须尽快的改善和调整当前的监管模式。放眼国际市场,大多数的国家所使用的监管方式都是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这种方式也能够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以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来对民间融资市场进行监管,所采取的原则可以是国际通用的谨慎性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监管的内容应该有所创新,要加强对于民间金融风险方面的监管,做好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保障资本的流动性以及充足性。针对市场上新进入的金融机构也要做好把关的工作,对这些新机构进行市场准入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这些机构的经营范围、机构的管理制度以及管理层的资格等等。而在监管的方式上面,也要认识到事前的审慎比事后的处罚要重要的多,必须要加强对于事前的审慎,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进行预测,并时刻保持关注,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的进行的控制。结合现场的审核以及间接监管等多种方式来对民间融资进行多方面的监管。
参考文献:
[1] 肖玉香.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6).
[2] 宗国恩.新经济形式下中小企业融资现状、问题及对策――基于X市中小企业融资的实地调查研究[J].财会通讯.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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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优势
第一,信息方面的优势。当前中小企业与民间资本之间往往通过紧密的内部关系联系在一起。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并不存逆向选择要求和正规金融担心发生的道德风险。在各种关系的作用下民间资本长期密切的接触中小企业,能够全面的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财务状况、借款人资信,这使得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和道德风险都大幅降低,并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中民间金融机构的优势。第二,成本上的优势。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金融具有以下几项成本优势:自身运营成本低:由于民间金融机构通常都是较为简单的运行机构,不需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办理业务,这就能够比正规金融机构降低很大以部门成本。交易成本优势:运营方式灵活是民间金融的重要特点和优势,简化的手续能够大幅降低业务办理的时间。无需抵押:通常来说提供抵押品是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重要前提,而在民间金融中由于双方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彼此间建立了信任,就无需提供抵押品,进而节省了提供抵押品的成本。方式灵活: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金融的融资方式更为灵活,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应的细节进行更改,这使成本有效降低。第三,利率优势。当前国家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都做出了相应的限制,不可随意变动。在民间融资中,双方可以根据资本市场状况以及各种要素确定合适的利率,这样不仅能够有效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能够尽可能的增加民间融资的贷款总量,更加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融资需求。民间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中主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官方利率、收益、风险、供求状况等。
三、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中民间金融发展的措施
由于当前在金融监管体系中还没有纳入民间金融,法律上没有对其身份进行明确,这对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要实现在小企业融资中民间金融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政府就应当强化见管理力度,通过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有效的服务于政府货币政策、财政服务。要实现对民间金融的科学监管,使其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应当从以下几点出发:
1.引导民间投资方向。
政府可将重点建设项目作为引导民间金融资金投入的主要方向。为了有效地发挥民间金融在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中的作用,国家可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与此同时民间金融投资的监管方面,相关责任部门应当那个加强力度,保证国家意图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这样不仅能够实现民间融资能够依据国家政策发展轨道进行资金投入,还能够提供资金促进相关行业的中小企业发展。
2.引导民间金融的利率。
控制利率水平是国家实现某种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此时货币的供求情况无法从利率的水平上反映出来。而民间的供求关系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间金融的利率水平,这样民间金融利率就会偏离国家利率。此时我国利率政策就会被民间金融利率削弱,所以政府部门需要有效地监管民间金融利率,减小两者的差距。这能够将中小企业在民间金融融资的过程中支付的利息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进而为其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3.发展和培训中小金融机构。
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专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小型金融机构进行培育,在监督小型民间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将民间资金的流向进行引导,实现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解决。小型民间金融机构提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能够使得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相对于大型商业银行,小型金融机构更加适宜为中小企业融资,其具有较低的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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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温州民间风波介绍
从2011年3月份到现在,江南皮革、三旗集团等温州当地的一些知名民营企业突然就人去楼空,之后媒体公开报道的失踪的温州业主就达到了10多位。这一连串“跑路”事件的背后其实反映的是民企资金链断裂问题。温州素有民间资本晴雨表之称,此次接二连三地出现企业主失踪不禁引发一系列的思考,一直被猜测的民间高息借贷会不会因此出现崩盘?温州政府又将如何应对?中国的金融机制将面临怎样的发展与改革?
二、温州民间借贷事件原因分析
温州区域金融结构特征为传统民间金融市场和以现代银行业为主的现代金融部门的并存,即二元金融结构,这种金融结构的形成是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结果。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温州民营经济开始兴起,由于金融政策的约束,作为中小企业的民企从银行借款存在诸多困难和限制,难以满足企业资金数量和时间上的需求,民间借贷崭露头角。民营企业多为制造业,收益率较高,足以支撑起民间借贷利率,因此民间借贷开始在温州地区盛行,对于温州民企融资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基于此,本文着重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温州民间借贷原因。
(一)正规金融融资无门
在当前的金融体系下,一方面,大型金融机构的融资门槛较高,且往往对国有企业、大型企业或者有政府背景的融资平台有着天然的偏爱,大部分的信贷资源给了他们。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企,由于受到规模、产权、信息、管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绝大部分根本无法指望从正规的银行机构中获得任何信贷额度。此外,由于官方对金融的严格监管,使得小型的、地区性的金融机构又有着诸多的政策限制,许多急需资金救命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合法的主流金融体系获得资金。
另一方面,对于达到银行融资门槛的民企,即使能从银行获得款项,在目前银根紧缩的大背景下,又面临着银行贷款利率过高的压力。在面临主流金融的双重困境之下,很多资金短缺的民企只能求助于民间金融。
(二)民间借贷险象环生
温州民间融资历来存在,而随着近年国家控制通胀、流动性不断收紧的影响下,民间借贷空前活跃,借贷利息一路疯涨。同时,民间借贷规模相比以前也明显增加;此外,民间融资涉及行业广泛,随着大量融资机构的产生,非法金融现象有所“抬头”,导致融资关系错综复杂,民间借贷险象环生。
第一,民间借贷规模庞大。民间借贷由于过高的利润,这个巨大的市场吸引着各路资金。总体来说,温州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涉及温州几乎每一个家庭和个人。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最新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极其活跃,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目前温州民间借贷规模高达1 100亿元。庞大的民间资金客观上为温州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但错综复杂的资金关系同时也埋下了高风险的隐患。
第二,民间借贷利率高。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差比较大,一般来说,普通社会主体之间的借贷利率可达到18%,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利率为20%左右,而社会融资中介的利率则可达到40%左右。根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最新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6月份,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已经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3-6分,有的则高达1角,甚至1角5分,折合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比2010年6月上升了3.4个百分点。
第三,民间借贷风险大。民间借贷资本加速了资本运营的速度,有预期的高收入,但是也面临更大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尚缺乏一套完整、合理的制度来制约借贷人的违约行为。温州的民间借贷主要依靠个人信用来维持契约关系,没有抵押、担保。一旦借贷人投资失败,就面临着违约的风险。
二是民间借贷资本链条的不完整性会带来更多潜在的风险。由于民间借贷不能有效和银行贷款融资相结合,一旦借贷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借贷资本链条就会断裂。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讲,民间借贷资本链条的断裂会波及整个上下游企业,由此带来的失业和财产缩水问题,会严重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
三是随着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膨胀的资金需求欲望及国有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严苛的信用条件,导致民间资金需求加大,一些投资公司(其实就是“地下钱庄”)兴起,但很多都是披着合法的外衣而从事非法的活动,导致地下金融盛行。
三、建议
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引发各级政府对中小企业生存状况的关注。2011年9月29日,温州市政府出台了多项解决中小企业债务危机问题的措施,其中包括要求银行业机构不抽资,防止抽资压贷导致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温州市银监局也已要求当地各家银行调低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能超过30%,如企业财务危机牵涉多家银行贷款,银行间要“同进同退”,不得单独抽资。
尽管这些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暂时缓解民企资金短缺问题,但从长期来看,笔者建议,应推进金融体制改革,优化中小企业融资机制,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同时要对传统民间借贷实施引导、规范,继续发挥民间借贷的补充融资作用。
第一,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民企缺钱,最关键的问题不是从“哪里借钱”,而是“能从哪里借到钱”。民间借贷兴起主要的原因是目前金融体制不能满足他们的资金需求,因此应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具体来说,可以设立地方性的小额贷款公司、社区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服务;各大型的国有商业银行在贷款条件方面可适当放宽,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一定的资金;推进银行市场化进程的改革,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各级金融部门积极开拓市场,创造条件,争取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条件等。通过一系列金融改革,将目前的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双轨”结构变为两者的并轨,从而更加有力地促进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二,明确民间金融法律地位,严格区分非法融资与民间融资。民间金融合法化是民间金融发展的首要前提。(1)对一定规模,管理正规,财务健全,未被非法行为利用的民间融资形式进行合法化;(2)对资金用途正当,不是用于循环骗贷的民间资金运作予以法律保护;(3)对以银行基准利率为准则进行合理经营的民间金融活动界定为合法行为。
第三,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不少企业人士认为,中国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现象的愈演愈烈,本身就说明目前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实体经济的要求。然而民间借贷利率高,严重偏离实际供求的反映。为控制过高民间借贷利率的潜在风险,维持正常的市场金融秩序,防止发生资金链断裂引发严重社会问题,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通过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对民间金融予以引导,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长久健康发展。具体来说,可以制定专门的法规,明确不同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并在当地公证、登记等方式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等。
第四,中小企业本身应该加强自身建设。相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中小企业天然存在缺陷,因此就更应该加大自身的建设。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构建来提高自身信用等级以此来加强获得银行贷款的能力;也可以通过中小企业的制度创新和治理结构的完善,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对企业家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这些措施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参考文献】
[1] 吴国联.对当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查[J].浙江金融,2011(8):25-27.
[2] 陈代莹,周京梅,赵方圆.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资本的合法化进程[J].金融天地,2011(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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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间借贷视角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究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18日
一、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借贷发展现状
2011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对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定义进行了规定。根据该通知划定的标准,可以将中小企业定义为在企业人员、产业等规模上弱于同一行业大型企业的小型经济单位。近年来,为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我国中小企业数量激增。截至2016年,我国中小企业超过7,000万家,占我国全部企业数量的99%,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贡献了一半以上的企业税收,满足了城镇80%以上的就业需求。但是,作为我国社会生产力主力军,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渠道,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却只有2.5年,不足大型企业平均寿命的三分之一,其融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大体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类,后者又可以根据渠道的不同划分为:银行贷款、企业发行债券、民间借贷、信用担保、租赁融资和国外银行贷款6种。但看似丰富的融资途径并没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据投融界数据中心调查显示,九成以上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占我国全部企业数量99%的中小企业2015年获得银行贷款的份额不足15%,三成以上中小企业因为融资失败造成资金链断裂走向破产。可见,当前“融资难”、“融资贵”依旧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关键词。
民间借贷方面。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行为的必然产物,民间借贷是指有别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融资行为。同时,民间借贷易于操作、手续简单等特点,对现有经济体制下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有着强烈的吸引力。因此,近年来,一些投资者将短期投机性资金大量投入民间借贷市场,促进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快速增长。据中国银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3月,国内共计有近9,000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总计约9,500亿元,中小企业1/3的融资来自于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融资难是限制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众多学者研究发现,尽管过去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其手续简单、期限灵活、资金到位速度快等特点依然对中小企业人的融资行为具有积极作用。这些积极作用在《规定》颁布以后体现得更为明显,归结如下:
(一)降低融资成本。商业银行在考虑是否贷款给中小企业时,需要仔细核查贷款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贷款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甚至需要派银行的工作人员去企业工地、厂房实地考察,派遣人员的车旅费等,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而民间借贷大多无需担保,对企业经营信息有自己的了解渠道,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二)降低融资风险。《规定》颁布以后,法律一方面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对企业间借贷放宽了要求,并划出了贷款利率的“三线两区”,如表1所示。(表1)
(三)提高融资效率。一方面民间借贷整体流程简单,没有商业银行那么繁琐,可以快速办理贷款项目;另一方面相比商业银行定期贷款的贷款模式,民间借贷即借即还的特点更能满足中小企业可能频繁贷款的需要。
(四)实现信息对称。首先,民间借贷地域性明显,对当地企业比较了解,信息对称性高;其次,从民间借贷的起源来看,借贷双方往往有血缘关系,进一步防止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矛盾。
三、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消极影响
尽管整体上来看,目前民间借贷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更多便利,但是从中小企业长久发展的角度上来看,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阻挡了中小企业发展的脚步。
(一)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虽然《规定》给出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三线两区”,但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还是远高于银行,较高的融资成本限制了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从2015年民间借贷和银行同期利率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利率约是银行的3倍。因此,民间借贷虽然短期内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可能给中小企业带来较大的负债风险,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发展。
(二)金融市场秩序方面。事实上,民间借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一方面民间借贷的负责人素质良莠不齐,同时民间借贷本身具有盲目性,更看重短期效益好的中小企业,不利于市场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一些行业的中小企业与政府政策相违背,或因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本应被淘汰,但是却因为可以通过民间借贷渠道进行融资,正常经营,不但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也让政府给金融市场发展情况的把握带来了困难。
(三)政府监管方面。尽管民间借贷在法律层面上取得了进步,但是政府后续监管并没有达到金融市场的需求。目前对民间借贷公司的监管没有统一的政府部门。事实上,民间借贷只是对金融市场中非正式金融机构的总称,其具体形式可以大致分为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和小额贷款公司,而由于国家没有对民间借贷进行层次上的划分,很难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比如,目前大部分地区小额借贷公司属于金融办的监管范畴,而中介公司则隶属工商部门管辖范畴,典当公司又由商务部监管。这种分散管理的方式,无疑给政府监管带来了困难,很难保证《规定》中的法律得到有效实行,那么“三线两区”的利率保证也成为了一纸空谈。一旦中小企出于各方面原因签下了高利率的借贷合同,那么很容易滋生高利贷的现象,使得中小企无力承担高额利息,最终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局面。
四、民间借贷视角下中小企业融资对策
综合考虑民间借贷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本文从中小企业自身、金融市场和政府支持三个方面入手,提出民间借贷视角下中小企业的融资对策。
(一)中小企业方面
1、做好内部管理工作。中小企业应改变原有的只重视生产而忽略企业管理的观念,有规划企业发展的意识。一方面要为企业制定科学的、合理的发展目标,有利于企业中长期发展;另一方面应建立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给企业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逐步形成企业文化。
2、提高风险控制意识。中小企业无法得到银行贷款的一大原因是,其寿命短,银行很难从中小企业贷款中获得应有的利润。但是,要提高中小企业寿命,就要中小企业自身有风险控制意识。这方面,企业管理者应和财务工作人员一起制定财务预警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提高企业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中抵御风险的能力。
3、充分利用多种融资渠道。中小企业不能过分依赖一种融资渠道。无论是依赖银行贷款还是依赖民间借贷,从长远来看都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因此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多种融资渠道。首先,要对民间借贷慎重选择,对不同的项目进行评估,看是否适合民间借贷;其次,选择民间借贷时,可以通过银行或信誉可靠的大企业做中介找到合适的贷款公司。
(二)金融市场方面
1、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民间借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本质是提供一个平台同时解决民间资本多、投资难问题和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大、融资难问题。民间借贷合法化只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开始,如果想要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就必须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适当放宽民间借贷政策,让民间借贷更好地担负起非正式金融在金融市场中的职责。同时,正式金融机构可以参与到非正式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来,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为进一步开放民间借贷市场打好基础。
2、探索中小企业融资新模式。目前,虽然表面上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很多,但是市场和政策的一些限制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更多的依赖民间借贷。因此,为规避民间借贷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负面影响,市场应积极探索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模式。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开拓新的融资渠道,而是可以从渠道优化组合的思路入手。比如,大力推动银行和民间借贷的合作,这方面可以让银行作为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中介,也可以采取银行和民间借贷共同打造金融产品的方式进行。
3、优化金融市场服务机制。目前,我国刚刚形成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机构“双管齐下”的格局,但是这个形式还没有经过市场的检验,达到一种平衡,非正式金融机构更多的是作为正式金融机构的补充存在。因此,如果想更好地利用市场本身的调节作用,必须建立有针对性的融资服务机制。银行方面,可以根据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特点,打造新的贷款项目,对于信誉良好,短期内需要贷款的中小企业合理的优化贷款流程,更好地服务市场。民间借贷方面,可以建立相关的咨询平台、法律服务平台等。
(三)政府政策方面
1、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小企业融资难原因的关键便是我国缺乏相应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使得银行不敢轻易向中小企业贷款,甚至出现企业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但是仅凭借市场或者某个金融机构(正式或非正式),很难建立全面而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因此,国家需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2、大力支持信用正规民间借贷平台发展。长久以来,民间借贷一直被视为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的温床。事实上,民间借贷高利率、高风险的特点确实容易使中小企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其分散隐蔽的特点又增加了国家的监管难度。但是,对于民间借贷和中小企业融资的这种现状,更应该建立一个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制度。一方面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审查根据各地市具体情况制定标准;另一方面对发展良好的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让其更好地体现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
3、完善相关法律,加强监管力度。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已经趋于完善,但是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的协同发展需要一个完整的体系。不仅如此,各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情况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是不同的,地方政府应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发展需求的法规。同时,根据上文提到的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涉及的主体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三线两区”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等问题,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法律得到良好施行。
主要参考文献:
[1]魏文静,牛淑珍主编.金融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8.
篇6
一、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
全球性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给各国经济带来了极大风险。原材料涨价,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上涨,出口需求下降,融资困难……近来,我国中小企业的日子越来越艰难,不少企业因融资等困难而停产或倒闭。
众所周知,中小企业对中国经济的贡献超过了半壁江山。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到企业总数的99%,为社会新增就业岗位占到3/4,对GDP的贡献达到60%,对外出口约占全部出口额的70%,贡献的税收达到了50%。而且,我国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也都来自于中小企业。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没有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今天。在当前要保增长首先就要保中小企业。国家应为中小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提供更为有利的融资政策,搭建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融资平台,扶持中小企业渡过经营难关。
2008年四季度以来,中央银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和政府4万亿投资计划的推出,使得近几个月商业银行的贷款投放有了显著的增长。2009年1月份的新增贷款量就高达1.62万亿元之巨(这相当于2008年全年贷款增量的三分之一)。然而,贷款资金的高速增长并未使广大中小企业得到惠泽。由于贷款主要集中在票据融资和中长期贷款上,国有企业和基本建设项目成为商业银行贷款投放的主要领域。而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依然“嗷嗷待哺”,其融资困难的状况并未有明显好转。也就是说,天量的贷款资金投放大部分仍然流向了大企业、大项目,只是起到了为国有部门基本建设项目融资的作用,民营中小企业仍难从中分得到一杯羹。资金短缺,融资困难,融资渠道单一等一系列问题始终得不到明显改善。
二、中小企业青睐民间融资原因分析
(一)自身素质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非公有经济发展迅速,每年数以万计的中小民营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带动了极大的资金需求,但由于经营规模小、组织结构简单、经营品种单一、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低、生存和发展的不确定性突出等原因,它们难以进入利润丰厚的垄断性行业,从而很难具备较高的抵押信用能力和经营信用能力,因而也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得到金融机构的融资。据有关部门抽样调查统计(见下表):企业规模越小,贷款申请的银行拒绝率越大。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拒绝率一般是大企业的2-3倍以上。
(二)正规渠道融资困难
我国金融管理制度长期以来是保护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的,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因此,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中小企业信贷需求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便以“地下灰色”的形式存在了。
中小企业大多是由民营企业组成。其市场淘汰率远高于大中型企业。即使在市场经济最发达的美国,其中小企业存活率在5年以上的仅占32%,8年以上的占19%,10年以上的只有13%。所以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常常要承担更大的风险。银行在选择中小企业贷款对象时,往往会非常小心并从严筛选。
从银行角度来看,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是银行贷款的基本要求,而中小企业一般存在较高的经营风险,抵押担保物的价值又往往不足,管理成本也高。银行从趋利避害角度出发降低对中小企业放贷的安全性会比较高。
同时,国外的银行给中小企业比较高的贷款利息,用高收益来平衡中小企业的风险,而我国的银行实行的是贷款终身负责制,出了坏账,上到银行行长、审批人员,下到客户经理、一般信贷人员都要层层追究责任。
因此,对一些高收益高风险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银行信贷人员在承担着高风险的同时,也只能获得相对固定的利息收益,而无法分享企业成功带来的高额利润,导致银行风险与收益的不平衡,这也是银行信贷人员更愿意去营销大项目、大企业,而对中小企业贷款缺乏积极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除此之外,中小企业的诚信问题也会提高银行贷款的成本。中小企业的信息往往透明度不够。相比大企业而言,银行常常要花费更大的精力来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中小企业的采信与监督成本大约是大企业的5-8倍。商业银行在信贷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往往会优先将人力资源配置到大企业营销和管理上面,而对中小企业常常会有所忽略。由于告贷无门,中小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
(三)直接融资渠道狭窄
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相对单一,国家的资金大部分集中在银行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源也总是优先保证大中型企业,最后才会考虑到民营和中小企业。在融资市场上中小企业根本无力与大企业抗衡。
首先,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一般比较畅通,主要包括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商业本票、创业风险投资和企业股权柜台交易等,由于融资渠道很多,大企业不一定要找银行融资就可以低成本借到钱。而我国目前的债券市场是非常薄弱的,企业缺乏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大企业除了银行外基本没有更多的融资渠道。由于大企业主要还是依靠银行贷款。对银行来说,在信贷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它当然首先会满足大企业需求。中小企业基本就是弱势一族。
其次,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都具有强烈的偏向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倾向。中小企业很难进入,更谈不上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我国《公司法》关于拟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实现股权融资。至于债券市场融资,也是一个实际上至今仍未向中小企业开放的领域。国家关于拟发行企业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等规定,同样限制着中小企业利用这种融资手段。
所以,中小企业除了依靠银行给予少量融资外,转而不得不通过提高利率的高成本贷款途径寻求民间融资。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此外,2003年以来,国家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有缩小趋势,使得广大中小企业更倾向于民间融资。
(四)社会传统习惯
我国民间借贷其实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中小企业融通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是经济生活中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建国初期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一直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被缩小了,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由于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尚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沿海等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三、放开民间借贷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良好途径
民间融资是以民间信用为基础的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它是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融资方式。目前民间融资正在成为国家投资、金融机构贷款之外的重要融资途径。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中国扩内需保增长是压倒一切的任务。保增长首先要保的应该是中国经济体中最具活力的广大中小企业。而帮助中小企业最有效的措施是为其创造更宽松的发展环境,提供更有利的融资政策。
笔者认为,当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除了依靠国家现有政策支持外,尽快确立民间融资合法地位,开通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渠道,打破国内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加大市场对有效益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当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最为有效途径,也必然会对我国的经济增长以及金融体系建设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一)为民间融资“松绑”是适时之举
民间融资的形式有多种,主要有面向特定个人、特定企业或面向社会公众的直接借贷,面向股东和企业内部职工的集资,向非规范性的民间借贷机构借款等。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究竟有多大?据保守估计,国内民间资本接近18万亿元,已从剩余资本发展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其实,目前我国尚未有对民间融资的正常统计口径,再加上民间融资自身的不规范性、自发性和隐蔽性,所以很难得知民间融资的确切规模。各种调查数据只能起一定的参考作用。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即我国的民间融资已经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在当前保增长压力不减,而社会投资相对不足的背景下,释放民间融资是适时之举。国家及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政策,支持民间融资合法经营,规范发展,发挥其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激活民间信用,推动企业间相互融资,为中小企业开辟融资新途径。
然而,目前的民间融资还处于地下状态,其不规范性和自发性特点导致其存在供给不稳定、融资规模相对较小和附带人情债等诸多弊端,特别是其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也容易产生金融风险。同时,民间借贷由于随意性大、规范性差,不少属于君子协定,即便定有书面协议,往往也是要素不全,有效性差,有的甚至只有一张身份证作为质押,不可避免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甚至诉讼案件,并进而滋生交易隐蔽,风险不容易控制等问题以及非法融资和洗钱等犯罪活动。又由于民间融资没有正式身份,放款人利益往往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通较高,高利率运作模式也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资金成本,使小企业本来就紧张的资金链条变得更加脆弱。
因此,把民间借贷从“灰色地带”带到阳光下,给其合法身份,不仅便于监管部门对其规范,合理引导其发展,而且,由于金融市场是一个高度依赖契约和法制的市场,可以预见,一旦有了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市场的活力会很快迸发出来,并在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占据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民间融资“阳光化”有利于保增长促消费
截至2009年1月末,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已超过48万亿元,并且同比增长20%以上。一方面,储蓄率呈现居高不下的局面,另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约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缺乏贷款支持。
长期以来,我国信贷市场是被银行完全垄断的,民间投资无法涉足其中。这就形成了一种怪现象:民间资金充裕而投资渠道狭窄。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私人财富快速增长,部分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较早的个人更是积累了相当规模的资金。
另一方面私人财富投资渠道和资产增值途经相对狭窄,银行存款利率持续走低。部分资金持有者感到在银行存款尽管无风险,但基本上无收益,并且每年在贬值。
同时,由于资本市场波动大,股票、基金风险较大,国债发行量较小,资金充裕者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民间融资的合法身份被确认后,投资者即可以正大光明的用自己的钱贷给中小企业,通过收取利息获得回报。即使贷款出现问题,也只是股东的资本金受到损失。这种只贷款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对国家和社会来说一般不会形成大的风险。这样就能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到中小企业信贷上来,不仅大大激发民营企业家投资热情,为金融市场注入资金活力,而且有利于转移和分散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民间融资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速度,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都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三)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民间融资合法化后,将会大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民间融资在贷款涉及的范围、金额、利率及方便程度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在正规金融机构顾及不到或因种种原因不愿考虑的中小企业信贷方面,民间融资可以与正规金融形成互补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并有助于国家多元化融资格局的形成。放开了民间融资还会给金融市场带来竞争压力,一方面促使各家银行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资金筹措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银行简化贷款手续,加快业务创新,带动银行业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四、规范民间融资的思考与建议
民间融资虽然可以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起到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减轻广大中小企业对银行信贷的压力,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管理,我国当前的民间融资还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从现实出发,采取“疏导结合”的方法,正确引导和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一)完善有关民间融资的法规体系建设
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发展民间金融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因此,建议以《合同法》、《公司法》等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正当融资与非法融资的界限,对具有真实的生产性或消费性支出背景,利率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融资可视为正当融资,而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的金融诈骗、高息揽存、高利贷、洗钱等融资活动应视为非法融资。此外,要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界定,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
(二)建立双重监管机制,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融资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融资行为。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办法》,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融资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可分工协作,径司其职。金融监管部门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可重点监管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避免发生危及社会安定的“金融风波”;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尽快让“地下金融”即民间金融走上“地面”。
政府部门应着力于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可研究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扫除障碍。应积极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各类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三)保持民间融资与正规融资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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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日期:2014年11月3日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经济发展水平一直位于我国前列,是我国的经济强省。由于省内各地区位条件、历史基础及产业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温州鹿城的鞋、绍兴柯桥的纺织、海宁的皮革、金华永康的五金机械、义乌的小商品、桐乡的羊毛衫等大都由中小企业组成,而资金的缺乏成为制约这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也影响了浙江经济的迅猛发展。
2011年以来,受基准利率上调、资金供求关系等影响,浙江省全省资金价格整体上升。大部分中小企业社会融资比例较高,客观上加大了融资成本及资金供需矛盾。基于对浙江省中小企业的一个初步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间融资进行探讨,促进改善浙江省民间融资的近况。
一、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
对浙江省政府来说,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等。
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方面,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教育培训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据了解,浙江省中小企业数量占浙江省企业总数的99.98%。截至2014年8月末,浙江省中小微企业工业总产值达到3,894.98亿元,占到全省工业总产值的62.96%。可见,中小企业已成为浙江省经济运行中最具活力的群体,是浙江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小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一般是内源融资,但从不断积累以及长期发展的角度来说,外源融资更应引起企业的重视。一直以来,银行贷款是浙江省中小企业重要的外源融资方式。但浙江省工商联周冠鑫发现,部分小企业即使贷到款,银行往往实行基准利率上浮30%~50%的政策,加上存款回报、搭购相关理财产品、支付财务中介费用等,实际的贷款成本接近银行基准利率的两倍。
目前,以银行直接融资和国有银行为主导的区域金融结构中,金融资源配置必然偏重于大企业,而快速成长的中小企业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因此只能转向融资效率较低的民间借贷。温州市金融办对350家企业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一季度末企业运营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三者的比例为56∶28∶16,银行贷款比重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2个百分点,民间借贷提高6个百分点。
正规渠道的告借无门,导致民间借贷的畸形繁荣。2011年由于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温州企业老板纷纷跑路,而2012年则由于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减贷、少贷、不贷,继而带来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题。虽然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给予中小企业贷款政策的要求已被各银行提及,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而使得银行普遍不敢贷与不愿贷。这两种行为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准入门槛提高,进一步加深了融资难题。
另外,有迹象显示,部分银行资金也涉及民间借贷。以温州永嘉某鞋革企业为例,由其牵头多家当地企业设立某担保公司,各股东单位从银行获得贷款,向担保公司注资规模超过10亿元。这个“现金池”不仅向股东及关联企业借款,也对外放贷。
截至2014年8月末,个人储蓄存款达到29,952.76亿元,同比增长6.1%,单位存款达到38,430.89亿元,同比增长4.1%,2014年以来,存款一直处速增长中。人民银行温州支行曾做过一个调查,发现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而中小企业的参与比例更高达80%。可见民间资本之雄厚,如果民间融资规范进行,这笔雄厚的资金将有机会得到充分的使用,也将会大大降低中小企业进行民间融资的难度。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结合上述现状,在浙江省众多中小企业中,民间融资主要存在利率高增加破产风险、民间借贷手续不健全以及隐蔽性导致监管缺失等问题。
(一)利率高,增加破产风险。民间融资利率要远远高于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总体而言,浙江处于经济增长的上升期,投资热情高涨,社会资金需求旺盛,民间借贷异常活跃,直接导致了民间借贷价格――利率的攀升,居高不下;其次,民间借贷高利率与期限短密切相关。一般企业为了获得临时性紧急资金周转,不惜承担较高的利率水平。企业高息负债后,进一步增大财务支出,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虽然通过民间借贷解决了资金不足的暂时困难,但受高息负债的有限效益制约,加重了企业经营负担,易形成资金使用恶性循环,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二)民间借贷手续不健全。民间借贷一般有口头约定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民间融资操作程序和手续原始,大部分没有借贷合同,借贷凭据不健全或没有凭据。且其没有相应的担保,依据的是双方的信用程度和私人关系,一旦借款人违约,合同条款将遭受损失,而且容易引发各种经济纠纷。就在今年7月11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成滔与被告浙江永上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于2008年与2010年向原告借款共计300万元,先后出具了收款收据,被告按月利率1%向原告支付300万元的借款利息至2013年6月30日,其后就未再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也未归还本金,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止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此案正是由于民间借贷手续不健全所导致的纠纷,在实际发生的民间借贷手续中需做到出借人与借款人是自愿的且要确定借贷利率。
(三)隐蔽性导致监管缺失。民间融资是一种自发形成的“非公开化”的融资关系,隐蔽性强,其资金流向动态难以掌握,捕捉不到借贷双方的有关信息,常常处于监管真空,导致监管部门难以掌握真实情况,加大了民间融资的监管难度。目前,浙江省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和处罚,主要是针对民间融资纠纷已经发生、社会影响已出现之后采取的事后监管,而在融资纠纷发生前、社会影响未出现时无法起到预防作用。而这种事后监管无法扼制民间融资引起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已有的监管内容相对单一,不成体系,无法持续跟踪、提示、控制、规避、防范民间融资的相关风险,与科学全面监管的要求相差较远。在监管主体缺失、法律支撑不完善的环境下,民间融资得不到有效约束,加之其隐蔽性强,多数处于自我发展的无序状态,导致民间融资秩序相对混乱,给加强监管带来一定难度。
三、原因分析
(一)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政府在资金、税收、市场开发、人才、技巧、信息等方面一直给予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的扶持,而中小企业缺乏政府的有效规划和引导,造成了中小企业市场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的不平等,政府在完善与发展融资法律法规等政策体系方面也没有发挥全面作用。另外,地方政府偏重于招商引资,给予较高的优惠政策吸引县域外的资金,而忽视了当地民间资本的实力,导致了不必要的县域间的资本流动。由于缺乏引导,压制了部分民间投资,也造成一些民间投资投向国家限制或禁止的产业,必然将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判断与决策,从而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此外,贷款手续繁杂,贷款利息上浮,导致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二)金融方面的原因
1、合作金融机构服务能力不强。中小企业信贷关系主要在当地的合作金融机构(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由于受合作金融机构自身综合实力、金融产品开发、“单户贷款比例”等监管要求限制,合作金融对中小企业服务能力较弱。如合作金融机构自身的资金网络尚未完全建成,跨区域结算、签发承兑汇票还需要借助于其他商业银行,导致信贷企业无法较好地运用贴现等相对便利的融资工具。
2、金融机构与民间融资之间存在反作用。从金融方面的原因分析,当前区域银行体系不能较好地适应不同层次的金融服务市场需求;金融服务产品开发创新不能较好地对接区域企业的实际需求,还没有形成适合处于金融服务低端的中小企业金融产品体系。
有些欠贷企业近几年由于经营不善,资产负债率高,在难以取得银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依靠民间融资特别是高利贷弥补资金缺口,加重了企业负担,增加了银行贷款回收的难度。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多种渠道转化为民间融资情况的存在,也增加了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度,导致银行不愿为中小企业贷款,增加民间融资的负担。
(三)企业自身的原因
1、企业组织形式的限制。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以合伙制和单一业主制为主,其信用能力、企业规模也因此受限,通常只能通过业主或者合伙人来为企业提供后续资金,而按我国有关法律其是不能发行股票融资的。
2、企业财务信息信用低。目前,我国财务管理制度不够规范,许多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数据随意性很大。为了获取投资或者贷款,许多中小企业利用虚假的财务数据夸大经营成果;为了少交税,又尽量掩饰经营成果,把财务报表做的只是微利,甚至亏损。中小企业内部财务资料不全,数据不真实的现象普遍存在。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仅增大了银行对企业信息的甄别成本,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而且损害了中小企业的形象,造成银行对企业的不信任,导致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困难。
3、企业融资担保和抵押能力不足。出于资产安全性的考虑,在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时候商业银行要求其抵押和担保,但中小企业抵押物往往达不到要求。这是因为许多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设备陈旧,尤其是新成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设备往往是某些领域的专有设备,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不符合抵押品要求,而中小企业往往因自身限制,没有土地、房屋这样的不动产提供作为抵押品,即使少部分企业拥有房产,也因抵押的手续繁杂,手续费高,使得很多中小企业望而却步。
4、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偏低。大部分中小企业存在着经营管理粗放、工艺设备落后、产品单一、科技含量低、市场潜力不大、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在管理水平、市场意识和开拓能力等方面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据有关部门估计,我国有近33%的私营中小企业在2年内消失,62%的私营中小企业在4~5年内消失,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2年半左右。企业状况较差,加之存续期短,这令银行或者投资者面对中小企业更加谨慎。
四、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优化建议
(一)优化融资的外部环境
1、问诊把脉,分类施策。在鼓励中小企业集约集聚发展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特点和特色,一方面出台相应的民间融资法律以及行政条例,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鼓励民间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制定村镇银行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引导村镇银行向乡镇延伸网点,覆盖各主要乡镇,以此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另一方面把握政策创新和金融创新的客观规律,创新体制机制,突破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障碍。政府采取部门联动、出台组合拳的政策措施,设立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有效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中小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增添助力。
2、助控结合,四举并行。一方面政府性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加快建立信用体系,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四举指:(1)健全金融服务体系。统筹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小微企业优化升级,培育有发展潜力优势的企业;(2)建设信用环境。不断改进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办法,以信息经济完善信用评审和授信制度。依靠政府的力量,尽快建立起由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相关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企业采集、信用评估和信用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制度;(3)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数据库;(4)建立金融监控协调机制。各地级市应该设立金融仲裁庭、金融法庭、金融侦查支队保障民间融资的平稳运行。
(二)搭建规范化的民间融资平台。目前,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浙江局部地区的借贷利率偏高,也让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性增加,因此就需要把相应的融资平台加以建立和完善,给民间资本一个实现自我的平台。
1、设立民间监督机构。以在“温州金改”之前温州乐清的短期拆借为例:大部分的月息都在3~5分之间,就算是长期借贷,月息基本也维持在3分左右信息。浙江各地级市如果能够仿照温州设立“温州指数”一样设立类似的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这样在大大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对民间融资的动态预警和风险预警。
2、政府设立中介周转机构。可以通过各地级市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大额借款备案登记制度。开展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试点,引进一批中介机构入驻,提供民间借贷登记、合约公证、资产评估登记等服务,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
3、设立由民间资金的资金池。把民间资金集中,投放入各个公司,由企业支付利息。减少存款数量,促进资金融通。
4、设立集群内的小额贷款机构。通过处于集群中心的优势,做到对所服务企业生产销售情况的掌握,包括信用情况、季节影响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地方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定标准。同时,也对集群内企业起到了一个监督作用,促进中小企业不断完善自身,也可充分利用信用贷款的优势,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
(三)发展互联网金融,提高民间借贷透明度。互联网金融无疑是当代最具革命性的金融创新,而浙江中小企业融资在利用互联网金融这一块上发展是相对滞后的。浙江各地级市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普惠金融”的原则推进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网络化服务,提升电子业务替代率,推广金融服务员模式和客户经理网络化服务,实现物理网点市区全覆盖。当然这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要各级政府花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进行长期的建设,但是一旦建成,便能有效监控民间借贷的状况,避免信息不对称,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比较现成行之有效的方式是引入类似拍拍贷、京东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企业。以拍拍贷为例,拍拍贷的最大特点在于用纯线上模式运作,平台本身不参与借款,而是实施信息匹配、工具支持和服务等功能,借款人的借款利率在最高利率限制下,由自己设定。可以由浙江省政府牵头与之合作,各地级市政府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实际操作,利用拍拍贷等类似较为成熟的平台进行企业的融资,而拍拍贷等类似平台则将该地区业务的接口完全对当地政府开放,以便当地政府监督。
五、结束语
对于浙江这个积聚着大量中小企业的省份,民间融资困难不仅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也阻碍了浙江省金融经济的总体进步。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现在的民间融资状况,本文对其进行分析总结,由于民间融资在浙江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全国各地也普遍存在,研究浙江民间融资的现状,总结浙江各地民间融资的经验,联系浙江民间融资的实际,探究其民间融资新机制,不仅对浙江省民营企业实现“二次创业”以提升企业竞争能力、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实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大有益处,推而广之,对全国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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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内部成因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其诚信经营上的负面社会效应。中小企业经营规范程度低,财务不透明,随意性强等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加之多处于创业阶段,对其绩效评估只能通过预测未来而不是审查历史,经营效益也难说稳定,可抵押资本实力又弱。这些都构成银行放贷所必然顾忌的风险。银行的生命线在于其对广大储户和同业间至上的信用,而信用是建立在其经营的绝对低风险、收益的超级稳定性以及严格守约的业务实践上。银行业的这一性质决定其有别于风险投资机构,不可以在信贷业务上承担较大风险。同时银行业务人员也不具备类似风险投资家那样的专业分析和判断技能,只能在对中小企业放贷业务上依靠制度化的工作程序来小心从事,不惜错过某些好的放贷机会以取得最大化规避风险的保障。从某种程度上说,银行在体制上应对高风险的中小企业融资要求往往是难以胜任的。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借贷方企业行为中潜在的道德风险直接关系到还款的安全性。而一些中小企业发生的不良贷款现象让银行积极开拓放贷不足、谨慎“规矩行事”有余。这一现状实际上反映出中小企业与银行间在信贷业务上的信用缺失而在现阶段又没有一个完整而有效的担保体系来弥补,分担银行放贷风险的集中性,势必导致大多数中小企业面对以银行为主导的信贷市场只能望梅止渴。
内部成因之二是核心业务和产品不具科技创新含量。中小企业,尤其是微小企业,基本上集中于商贸流通、餐饮服务、玩具制造、服装、旅游、零售等行业,大都处于产业链的低端,产品技术含量不高、附加值低,可替代性高,缺少市场竞争优势,易受外部环境影响,看不到发展前途。人大常委会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在2011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中小企业峰会期间通过微博发表其实地调研结果:“中小企业当前面临严重的生存困境,大概(只)有10%的在升级,(另)有20%左右的企业在转型中”。还有一些企业不专注于主业,热衷于投机房产或金融业务,“以钱生钱”,徒增经营风险。没有稳定而强势的业务来支撑高成长性,则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就难以对任何投资、借贷方形成吸引力。应该说,中小企业融资难其自身的诚信经营和核心业务上的缺陷是主因。
再说融资难的外部因素。前面只提到银行信贷,是因为目前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外源性融资渠道依然匮乏。直接融资方面,股权、债券市场由于门槛儿高、审批程序复杂、条件要求苛刻、成本高、效率低等,远非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所能介入。即便2007年以来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债权融资工具的出现,准入门栏和发债担保等相关问题,依然让小微企业短时间内望尘莫及。间接融资上,银行的信贷业务理所当然的成为中小企业的唯一选择。然而银行方面的主要注意力还是放在国企和大、中型民营企业上。因此,正规渠道之外,中小企业的融资只能寻求民间资本。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现状的一项最新调研报告显示,仅有15%的中小企业能从银行借到钱,而超过半数依赖民间借贷。
民间融资的尴尬现状
民间资本是民间融资过程的流通主体,主要包括民营企业的流动资产和家庭的金融资产。伴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强势发展,民间资本逐渐累积,在近几年更是飞速增长。仅从官方统计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上看,2011年已超过30万亿人民币元(相比1978年的210亿)。如果再包括居民的手持现金、有价证券等高流动性资产,和私营企业的流动资本,我国民间资本量相当雄厚。但是由于民间资本多表现为银行储蓄存款,这种投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资本的创富能力。然而市场经济环境下,资本是不甘寂寞的。东南沿海这些年一直活跃着庞大的正规金融体系外的民间资本便是证明。《经济参考报》记者年初从长期研究当地民间资本动向的权威人士了解到,温州能够调动的民间资本量已经超过1万亿元;泉州的民间资本保守估计也有6000亿元左右。对于如此充裕的民间资本,在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出台后,还应尽快细化、建立、实施规范性监管措施。否则,民间资本的自发性和对高回报的冲动性便会引发社会的负面效应,给整体经济造成更多不稳定因素,增加宏观调控难度。这几年民间资本在房产、农产品、煤、矿等行业上进行了轮回疯炒,当下的民间借贷更是利用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高抬利率不惜将其逼向绝境。融资难已经演变成融资贵。一些中小企业甚至将资本撤出实业,转向投机金融。如此种种,已经表明民间资本的运作亟待加以引导、规范、监管。
早在2007年,浙江财经学院金融研究所的虞群娥和李爱喜曾发表《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共生性的实证分析》一文,从规模对称论、所有制对称论、机制对称论、信息对称论几个方面充分论证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互存相依的特点。我国现有中小企业约1000万户,提供了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每年为国家缴纳的工商税收占总额的50%左右。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快速增长中,工业新增产值的76.7%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这样重要的国民经济主体却一直处于正规金融体系所歧视的情况下,正好为充裕的民间资本提供了适当出路。而民间资本的灵活性、及时性也为中小企业所偏爱。两者的互利结合是具备共生优势的。
完善民间融资体系以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一)法律框架是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保障
没有法律制度约束的民间金融就容易滋生道德风险,发生违背诚信的事情;民间借贷中的很多不规范操作方式也往往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过度追求效益的不当行为往往产生对相关企业、个人乃至社会的损害。这些都在客观上要求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让阳光的民间资本运作有法可依,有度可止,规范经营;让灰色的民间资本有所顾忌,付出代价。目前,我国正规金融的监管是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关民间金融的机构一个是打击非法集资的办公室,另一个是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办公室,但是并没有明确隶属关系,缺少监管力度。其实,对于民间金融,无需设立一个主管机构,以免统的过于僵化,让本来属于地方性的民间资本丧失其市场经济的活性等特点。真正需要做的就是健全法律制度,让其在充分意识到法律的框架下自由运行,而不是把风险控制集中在类似高利贷事件发生之后的处理和打击非法集资上。
(二)民间融资应该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机部分
首先,一个健全的融资体系应该是多渠道、多层次、优势互补、以市场为主导、完整的有机体。如当前所谓的正规金融机构基本上以四大银行为主,就产生其几乎处于市场老大的垄断地位,中小企业自然会受到歧视;而民间资本抓住中小企业融资无门的劣势,投机利益驱动下便动了乘虚“打劫”的意念。如果一个由相当数量的债券市场、股权市场、股份制银行、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民营社区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基金、典当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保险公司等机构所组成的金融体系,建立在相对充分市场化竞争的平台上,各自的生存完全取决于其产品和服务质量,那么银行的服务姿态也就不必政府和社会呼吁来改善,民间资本的创富能力就一定会有效地融入中小企业融资的多样化需求。
其次,利率市场化是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条件。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自然应该有市场供需来决定,并为其他金融产品的定价所参照。它体现了金融机构在竞争性市场中的自主定价权,也意味着客户有能力对金融机构及其提供的产品、服务、价格等根据自己的满意程度和对风险的判断加以选择,进而促使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主体,其多样化需求和融资渠道将以互动的方式让资金的价格趋于合理,也就可以避免当前银行因其绝对优势而将利率抬高至20%的情况出现,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现象就不会出现。民间资本的灵活性和低成本不但能够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成长需要,还可以推动银行等其他金融渠道的服务改进。
再次,要建立高效的民间融资供需信息平台,让融资供需信息得以广泛而充分的沟通,才能实现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的有效结合,让利率合理地反应金融市场的价格,最大化满足两者各自的利益需求。
最后,政府机构要充分发挥对民间金融的政策制定和监管作用,及时提供风险警示,宣传民间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普及金融基本知识,协调各部门维护民间融资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诚信经营和创新发展是中小企业的自立之本
中小企业要解决融资难题,先要从企业自身入手,坚实地树立诚信经营和创新经营的理念,构筑信用基础,从根本上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融资体制的改善创造条件。诚信经营是建立在企业管理者正直、诚实、守信的品德基础上,在社会、企业、雇员三者之间的互动中,贯穿着责任和义务等职业道德意识的规范行为。这些规范行为包括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与信贷提供者和投资方保持合理透明程度的信息沟通,主动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杜绝发生任何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等。中小企业经营者应该充分意识到诚信是企业的长久之计,它需要在时间、精力、物质等三个方面的切实投入,在很多时候往往需要克服不正当利益的诱惑,独善其身,才能够使企业逐渐树立声誉,最终赢得社会的认同和持久的回报。只有以诚信为本的企业才能够在信贷提供方和投资人中间建立信用,节约融资各方的业务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为解决融资难题的根本症结奠定良好基础。而获得融资支持的中小企业便更有可能在赢利的业务过程中向社会多尽义务。如此形成良性循环,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如果说信用是主观判断的抽象产物,那由核心竞争力所主导的企业经营状况则是融资提供方所重点关注的客观实际。创新经营就是要开辟或巩固企业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确保企业主营业务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创新经营应着力于人力资源、研发、信息化等三个方面的战略性投入。人力资源是创新理念和持续发展动力的源泉。无论是经营策略、创新理念、核心技术,还是生产计划、服务质量,都离不开人的能动性和职业技能。所以,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应该放在企业发展的首位。研发是企业长期发展的依托。没有研发就谈不上技术创新,也就无从调整产品结构或产品升级,企业自然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通常情况下中小企业在研发上存在资金和人力方面的较大缺口,所以与社会科研机构联手的方式应是一个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信息化是当今计算机和通讯技术发展的产物。它是现代企业管理和经营不可缺少的智能工具。信息化建设不仅帮助企业捕捉商机,也有助于改善企业运行效率,降低成本,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素质,为企业日常业务决策提供便利。一个盈利性强、成长稳定的企业自然为外部融资环境所青睐。
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它作为对正规金融的一个补充,对满足中小企业成长中的多样性融资需求,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在逐渐规范而完善的金融体系之下,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的共同发展空间是无限的。
参考文献:
1.王洋.关于我国中小企业走向国际的战略思考.国际贸易,2009(5)
2.王洋.我国外贸中小企业融资策略探讨.商业时代,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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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融资模式
中小企业是一个基于规模、竞争、地位等差异的相对概念,在不同的时期外延也会不同。本文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主要是从经济生活中的竞争实力以及企业自身规模对于融资的难易来把握的,具体来说,是指那些在市场中,资金和信息的取得、市场影响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处于劣势、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规模较小的企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融资问题。从融资方式上来看,企业融资有内源外源两种路径,内源融资源于企业内部,包括所有者投入、企业留存收益和职工集资;外源融资源于企业外部,具体包括债券、股权融资、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和民间借贷。
(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单靠内源融资难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源融资便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离不开的融资方式。然而,中小企业也面临着外源融资的困局:首先,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困难;其次,中小企业在间接融资上并不一帆风顺;再次,相对于国有大型企业而言,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下,中小企业不仅要面临既往存在的融资困难问题,还要承担由美国次贷危机而引起的金融危机的持续发酵以及国内宏观调控结构调整等因素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企业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明显提高,不少微小型企业因资金断裂而被迫倒闭。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利弊分析
(一)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积极影响
1、民间融资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局
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往往是资金不足,民间资金的融入为一些求贷不能的中小企业解了燃眉之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间融资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缺失,拓宽了融资渠道。
2、民间融资优化了中小企业的资源配置
民间融资方式是一种当事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由于地缘、人缘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和所投项目有全面深入了解,有利于优化自愿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民间融资提高了金融行业的服务水平
民间融资弥补了正规金融的缺失,凸显了民间社会的活力,环节了中小企业资金的不足。同时,民间融资还能给金融机构带来竞争压力,促使金融机构提升自己的服务理念和内容,加快业务创新。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不利影响
1、民间融资的不规范性和自发性对社会安定造成负面影响
由于民间融资的天生缺陷,导致其存在供给不稳定、融资规模小、附带人情债等诸多弊端,特别是其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也容易产生金融风险。同时,一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可能会引发非法集资现象,致使部分社会资金被高利贷利用,扰乱金融秩序。
2、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民间金融的利率机制很灵活,可以根据资金的供求状况、借款人的自信水平等制定出与承担风险相称的利率、然而正是由于中小企业在银行获得房贷的不利,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高于正规金融的官方利率,甚至不乏高利贷,这势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支出,使原本就实力不济的中小企业承担过高的负债风险。
3、民间融资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融资具有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等特征,大部分资金容易流向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当民间资金的配置与国家产业整体经济政策相抵触时,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就难以实现。
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民间融资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既起到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也减轻了广大中小企业对银行信贷的压力。但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管理,民间融资仍存在许多弊端,因此正确规范地引导民间融资,是促进民间融资以及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所必须经历的路程。
(一)进一步完善民间金融立法,引导民间金融良性发展
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正当融资与非法融资的界限,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中对非法金融的界定,对具有真实的生产性或消费性支出背景以及利率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融资可视为正当融资,而对以非法占有目的进行的金融诈骗、高息揽存、高利贷、洗钱等融资活动应视为非法融资。
其次,应尽快制定有关民间金融的专门性法律或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引导其有序发展,杜绝非法、恶意的民间集资行为。当民间金融交易规模扩大、组织化程度提高、不再具有信息优势和降低交易成本优势时,应将其纳入正规金融的制度体系。
再次,要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益、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界定,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二)完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管制度
首先,民间金融协会应当为民间金融交易双方提供完善的市场运作规则,并制定相关的自律性规则来维护民间融资的良好发展。同时,各类民间金融组织在承认并接受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性规则的前提下,可申请成为市场主体,开展融资活动。
其次,因为民间融资的地区性差异,各地银监局科根据相关民间金融立法及本地实情请求相关立法机关制定民间金融法规,审查批准民间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建立民间金融检测系统,为国家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信息支持。
(三) 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许多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原因在于管理不规范、财务不健全、信誉度差等。因此,中小企业在外部法律环境改善的同时,中小企业应当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从而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同时,政府可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等级审核机构可简化手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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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指银行将部分存款暂时借给中小企业使用,在约定时间内收回存款并收取一定利息的融资。当企业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以后,企业内部积累难以满足全部资金需求,需要向外部融资。从融资成本看,银行利率水平低于黑市融资利率,而且银行信贷合约一般由银行和企业直接谈判达成。融资成本低、灵活性强的特点使银行贷款成为中小企业向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2012年统计年鉴显示,近五年浙江省非国有经济来源于国内贷款的比例稳定在15%左右。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本身抗风险能力差等因素的制约,集群内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浙江省政协专项集体民主监督调研组“关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金融环境的报告”显示,中小企业中只有不到20%能够获得银行信贷,部分企业即使贷到了款,银行也会对小企业基准利率上浮30%~50%,加上支付财务中介费用、搭购相关理财产品、存款回报等,实际的贷款成本接近银行基准利率的两倍。
(三)股权融资股权融资是指融资完成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股权出让、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主要方式是私募的股权投资,这是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更有能力依靠专家理财和咨询的优势,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在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组织结构、业务方向、财务管理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2012年底,浙江有119家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但对于目前80多万中小企业而言,是微乎其微的。近年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私募融资在浙江省逐渐得到发展。但对于普通中小企业而言,一方面,稀缺的通道资源成了中小企业上市的一大瓶颈;另一方面,对券商而言,同样的投入因上市融资规模不一而收益大相径庭,自然放弃盘子偏小的中小企业。
(四)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中的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其形式主要有赊购商品、预收货款和商业汇票。相对于其他融资渠道,商业信用融资具有及时、便利、外在风险较小的好处。融资渠道较少或者流动资金短缺、企业负债率较高的中小企业选择商业信用融资渠道可以借此拓宽融资空间。然而,商业信用融资也有一定的风险。由于受金融市场的平均利润、供求关系、融资企业财务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商业信用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较高的商业信用融资成本使企业风险控制的难度加大。另外,由于受商品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影响,商业信用融资容易受外部环境的干扰,稳定性较差。
(五)民间融资民间融资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融资,包括借贷、集资和捐赠等形式。民间融资已经成为促进中小企业集群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是中小企业除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外的有效补充。目前,浙江省中小企业集群进行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有:直接借贷、通过中间人借放款、互助会、典当行(寄售商行)等。例如在温州,当企业无法从银行贷款时,往往采用向亲朋好友借钱的方式解决短缺资金。据估计,浙江民间资金有近万亿元,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30%,浙江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相当于国有银行系统融资规模的1/3强。由此可见,发达的民间融资是浙江中小企业融资的根本出路,其与正规金融形成互补效应,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由于民间金融发端于组织化和制度化程度较低的台会和钱庄等私营金融机构,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自身的不足和缺陷。比如,民间融资的法律界定模糊,借贷手续不规范,容易引起纠纷,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另外,民间融资的发展加剧了正规金融组织信贷资产的风险,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二、中小企业集群民间融资的困境及原因
浙江人极强的投资意识加上资本逐利的本性,让民间资本的扩张格外引人注目。然而,近年来高息的民间借贷使企业无法生存,非法集资以及携款外逃事件屡屡发生,温州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随着多米诺骨牌效应显现,这场借贷危机已不仅只限于浙江,还波及了江苏、福建、河南、内蒙古等省区,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资金供需主体有着共同的发展目标且又有较强的功能互补性,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中小企业对民间资本的融资交易不仅效率低下而且资金融通的成功率也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二者之间缺乏相应的对接路径、方式和一系列相配套的政策、平台和制度,就全国范围整体而言,巨额民间资本存量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之间仍存在难以逾越的屏障。民间资本高度的逐利性导致了其流向的集中化,主要有:一是介入私募股权投资,目前仅温州市就有12家从事该投资的公司。二是参与稀缺资源的投资,浙江民间资本更加关注高收益类品种,房地产、金融、资源性行业成为首要选择。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消息,2012年一季度末,浙江156家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民间资本持股合计487.15亿股,占股本总额的74.08%。其中,包括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万向财务公司在内的40家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100%民间资本持股。三是民间资本抱团开拓国内市场,积极寻求其他地区收益率相对较高的项目进行投资。四是投资于当地新兴产业,促进地区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投资实体经济的收益率远低于投资金融市场的收益率,浙江民间资本逐渐向金融市场转移,这种投资方式对于浙江投资环境、产业结构调整是极其不利的。中小企业集群融资方式中,内部融资、银行贷款、股权融资都有明确的界定和相对制度化的融资机制,而商业信用和民间融资则十分复杂。因此,如果要分析中小企业集群民间融资的影响,就必须对中小企业集群民间融资总量进行较为准确的测算。国际上通用的方法是对“未观测金融”(Non-observedFinance,NOF)的测度即NOF法,利用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所创造的生产总值与其所获得的贷款的不匹配程度对浙江省民间融资的规模进行测算。将贷款与GDP的比值定义为“单位GDP贷款系数”。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与全社会经济主体平均的单位GDP贷款系数的差值反映产出与融资的不匹配程度,该差值与这部分经济体创造的GDP的乘积即为民间融资总额。根据民间融资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将民间融资分为互民间融资和盈利性民间融资。对盈利性民间融资规模的测算旨在分析浙江省民间融资的逐利性,考虑到职业化民间融资主要依托中介机构或组织,可根据中介数量比例进行测算,涉及民间融资的中介主要包括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寄售商行、典当行等,对浙江省融资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分析,抽取其中5%~10%的中介机构调查民间融资规模,以估算全省盈利性民间融资规模。一般而言,企业盈利性水平越高,企业自有资金可能越充裕。因此,企业的盈利性水平有可能与企业的民间融资规模呈反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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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贷款人依约定将一定数量货币的使用权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约定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融资是正规融资渠道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可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一些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增强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发现,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已近8 000亿元。
一、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
(一)民间融资需求巨大
现有的正规融资渠道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外源资金需求。首先,中小企业利用现有直接融资方式有许多的困难。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经营管理不规范,大多没有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达不到发行债券的资格要求,基本上排除了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国家对于企业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条件,实际表现为主板市场对中小企业的高门槛要求,虽然有中小企业板,但其设置的准入门槛依然偏高,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利用股权融资困难重重。其次,在间接融资渠道中,从银行获得贷款常常受阻。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局限性,常常达不到银行要求的融资标准,银行也基于风险产生惜贷现象。就连标榜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为主的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不愿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多做开拓,而是与大银行一起争夺大企业、政府项目的业务市场。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融资显示出优势,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方式。在温州、东莞、深圳等民营经济发达、小企业大量聚集的地区,民间借贷异常活跃。在资金面趋紧时,求贷若渴的许多小企业为渡过暂时的难关,会主动寻求民间贷款,民间融资需求巨大。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数据显示,2010年,温州民间借贷交易额达1 132亿元,此规模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1/5;2011年第一季度达396亿元,是上年平均数的1.4倍,规模总体呈增加态势。
(二)民间融资资金供给充足
随着近些年经济繁荣发展,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但在私人财富不断累积的同时,个人投资的发展速度没有跟上收入增长速度,个人的投资渠道少,风险大。目前我国居民储蓄正规投资流向主要包括:一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这种投向尽管安全,但收益率太低;二是投资于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等风险领域,但其高风险性使许多投资者不愿接受。在私人投资渠道缺少且投资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居民大量的闲散资金为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提供了充足的供给储备,民间融资的规模和范围均得以扩大。
(三)民间融资风险显现
2011年,中小企业因为还不起高利贷而关门,或者小企业老板潜逃的事件层出不穷,更是集中爆发了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温州民间的信任体系,势必拉高企业的融资成本。温州企业过去在融资中普遍采取互相担保的方式,但温州市政府相关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0月底,87家问题企业涉及银行贷款15.86亿元、票据9.06亿元。这些问题企业的一级担保链企业达153家,涉及银行贷款50.75亿元;二级担保链企业达353家。目前,受87家问题企业的直接影响,一级担保链企业普遍感到资金紧张。担保链上的企业即使主业没有出现问题,但它们既要承担关停倒闭、企业主出逃企业的连带债务,又由于失去此前互保的支持,难以再从银行获得新的贷款。在双重压力下,这些企业依然存在资金链断裂的潜在风险。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来源
(一)高投机性埋下风险隐患
近年来,随着房价和一些资源价格的暴涨,参与房地产市场和资源市场炒作的资金越来越多,暴富的效应导致民间闲散资金逐渐都流入到这些投机领域,投往实业领域的民间资金比例大大减少。《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调查》显示,当前1100亿元温州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而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即220亿元,包括一些人以融资中介的名义,或者由多家融资中介联手,在社会上筹集资金,用于外地房地产项目投资,另外有20%由一般社会主体(个人为主)借给民间中介。这种民间融资的高投机性使得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极易引发民间借贷市场的震荡,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稳定性,也不利于其经营的健康发展。
(二)利率攀升带来财务风险
按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这个标准就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但实际上,在银根紧缩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催生其利率节节攀升,从2010年底开始,民间融资年利率普遍超出24%。目前,虽然各地民间借贷贷款利率不一,但总体月利率在2%―8%左右,最高甚至达到20%。不断攀升的民间融资利率无疑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经营负担,许多从事实业经营的中小企业虽然从民间借贷中取得货款解决了燃眉之急,但却因为难以支付如此高利息,只有缩小规模或半停工,甚至当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时,常常又被迫用新吸收的高息本金偿还到期负债,如此背新债还旧债恶性循环最后导致破产。
(三)不规范性引发信用风险
目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无组织的零散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与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借贷及集资;另一种是有组织的民营金融,包括互助资金会、当铺等。但是,无组织的直接民间借贷融资所占比例较大。民间融资一般不需抵押担保,多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中小企业借贷门槛低,这既是吸引中小企业融资的一大优势,但也同时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当前的民间借贷市场良莠不齐,特别是一些担保公司、寄售行、典当行、旧货调剂行等中介机构嫁接经营“信用”之名,不履行“担保”之实,违规办理垫资业务,一次性收取的高额的垫资佣金及利息,隐含的信用风险较大。以温州为例,温州目前有1 000多家担保公司,运作资金高达200多亿元,打着担保公司等旗号放“高利贷”的现象在温州非常普遍。
(四)短期化隐含资金链断裂风险
民间融资多为短期融资,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各种可能因素的出现,都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完结。在资金需求方,借款人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渡过难关,对于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妥善安排。在资金供应方,贷款人出于人情关系及较高的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将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充分考虑。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
(五)政策及法律缺失暗藏风险
目前,我国民间融资法制建设处于滞后状态,没有专门的民间融资法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现有的民间融资法律规定零散,在操作中以司法解释为主,且多为原则性规定,法律效力较低、操作性差,对民间融资的保护不利。从法律层面对于民间借贷还没有一个合理的界定,致使借贷双方只能靠口头约定维护各自的利益。而一旦发生纠纷,很多资金并不在法律保护之列,其中的风险不可小视。
三、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防范途径
(一)建立民间融资法律制度
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已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实际。针对当前现状,应抓紧制定一部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民间融资法》,建立民间融资的保护性法律制度。通过立法,合理界定民间融资行为,使民间融资合理化、合法化,从法律上确立民间融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其融资方式、期限、利率、用途作出明确规定;对资金来源和运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融资活动予以确认,保护融资双方的正当权益,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开始启动。2011年底,浙江省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这是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只有以立法的方式逐步把民间融资纳入正常的金融监管轨道,才能规范和引导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范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
(二)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力度
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融资活动。对苗头性问题要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银监局、政府、公安、司法等部门,从快、从严、从重予以打击;对于放高利贷行为、地下钱庄非法集资放贷、暴力讨债等行为,应坚决予以取缔,净化民间融资市场。而对于合法化的民间融资行为,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在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下,可考虑设立民间金融监管部,隶属于银监会,负责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督,实行合规性和审慎性相结合的监督原则,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活动和市场退出进行监管。
(三)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
由于缺乏在全国范围内以企业资信档案为基础的信用制度,没有统一的信用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对中小企业做出正确和全面的信用评估和判断,这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完善我国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使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化,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同时还应该发展再担保机构,由政府的政策主导其发展,为我国的民间融资以及整个金融体系构建一个诚信、安全、活跃、创新的金融市场。
(四)加强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
民间融资资金和银行存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正规金融机构要改进金融服务,加快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开发出更加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改革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拓宽服务范围。要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尽量简化信贷操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以压缩“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加强调查研究,掌握、预测企业现金流量和还款能力,摆脱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积极创新金融业务,拓展票据承兑、贴现等中间业务,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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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势头迅猛,在经济结构的数量和产值上都占有相对的优势,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但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却一直受到融资困难的制约,这既有中小企业自身的因素,也有银行等正规金融体系的扶持力度不足有关。因此,中小企业利用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解决自身融资困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其发展过程中所必经的过程。而对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影响进行探讨,可以规范和完善民间借贷市场,为推动中小企业更好的融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
一、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正面影响
1.民间借贷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使资金得到最大化的合理利用。民间借贷双方具备信息优势,资金的提供者可以更深入的了解中小企业的资金用途、经营状况、信用等级和投资的利益回报及风险大小等,从而选择更贴近中小企业发展实际需求的项目给与资金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民间借贷在资金用途范围、金额和担保措施等方面更有弹性空间,其灵活性也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优势,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无法顾及的中小企业或项目,可以建立很好的互补关系,各取所需。此外,民间借贷可以将社会闲散资金聚集起来,给急需资金发展的中小企业提供经济支持,可以很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
2.民间借贷具有监督管理和控制风险功能。民间借贷的范围相对较小,借贷双方一般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密切的资金往来,这就使得资金的提供者对于借贷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的监督和动态跟踪,并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这也使得资金的使用风险大为降低。而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由于体制关系,很难改变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从而使对中小企业投入的资金风险加大,这也使得正规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时候顾虑重重。民间借贷因为有着这样的独特优势,所以在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上有着旺盛的生命力。
3.民间借贷可以调节市场经济。民间借贷的核心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是建立在借贷双方的信用关系上,并以此为基础充分的利用市场导向,进行方便快捷的贷后动态跟踪,而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需要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全面的评估,这延长了贷款的过程,而且对中小企业的贷后跟踪缺乏有效的监管,因此与民间借贷相比有自身的不足。民间借贷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有所顾忌的企业和项目的充分涉足,既满足金融市场需求,又有利于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促进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
二、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负面影响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容易引发民事纠纷。民间借贷的核心内容是追求利益,其建立的基础是在借贷双方的信任之上,很少出现担保物权和担保人的情况,这样就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隐藏了很大的风险。同时,民间借贷缺乏和正规金融机构一样的健全手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隐蔽性,政府监管部门很难对其产生应有的约束,这些都为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进行埋下了隐患。此外,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在遇到民事纠纷的时候,只能以民法或者相似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例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内容过于原则,从而导致在操作的时候容易出现法院处理决定不同的情况,这对最后的判决执行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2.利率过高,不利于中小企业正常生产和长期发展。民间借贷抓住中小企业急需资金发展,而很难获得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弱点,在利率上比正规的金融机构相应的高出许多,甚至会出现高利贷的情况,这就使得中小企业承受着巨大的借贷压力,如果企业运转不畅,很容易就陷入高利贷的泥潭而无法自拔,最终导致企业破产。同时,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使得一部分社会闲散资金被高利贷所分流,这对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了冲击。例如中小企业可能利用归还银行的短期过桥资金来掩盖企业经营困境,使银行信贷的风险加大。此外,民间借贷多以短期形式为主,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在借贷的过程中,也容易出现非法集资、诈骗和洗钱等违法的金融行为。
总之,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配给政策”和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给了民间借贷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但是民间借贷行为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为企业的发展带来生机,也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对于民间借贷,政府应加强监管与合理引导,提供更好的法制和服务环境,对其潜在的风险进行必要的提示,使其真正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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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正面效应分析
民间借贷具有正面的效应,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具体来讲,大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供需矛盾具有积极影响。当前,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中小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所面临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因素也越来越多。在这其中中小企业所受到的资金风险因素及制约因素日益凸显,不少中小企业与有受制于资金的制约使得原有的良好市场前景受到限制,企业面临发展停滞状况甚至于破产倒闭。与这一状况不相适应的是国家金融部门由于受制于政策及体制的影响,在资金信贷的投向上有所偏颇,在资金借贷结构/资金借贷总量以及资金借贷服务上都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社会发展的需求。不过相反地,我国居民手中留有部分闲置资金,借助于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迫切需求,这些闲置资金就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是基于这一情况,民间借贷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民间借贷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境和银行等国家金融机构贷款难的局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可以积极有效地调节社会资金需求余缺,同时将原先分散在居民手中的闲置资金有效整合转变为生产投资性资金,进而可以有效化解中小企业资金供求严重失衡的困境。
其次,可以推进社会资源的有效优化配置。对于民间借贷来讲,双方的信息都可以有效获取,并且具有担保便捷等相关优势,因而民间借贷放款人可以深入地对于相关资金的使用途径、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以及所投资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等进行科学合理地分析判断,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中小企业来进行资金扶持。跟资本一样,民间借贷也具有趋利性这一特点,民间借贷资金也更青睐于风险较低利率较高的行业进行借贷投资,在这一情况下,民间借贷资金就回向这一行业领域聚集并促进他们的发展,从这一角度上讲,民间借贷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实现社会资金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再次,有助于进行风险管理和监督控制。相比较与银行资金借贷,民间借贷具有地域性强的特点,资金活动范围相对较小,同时资金借贷双方的关联关系一般比较密切,可以有效规避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的资金借方就可以有效监管借贷资金的使用途径以及相应的资金投资项目,获得最有效风险最低的投资项目,这样民间借贷的借方就可以对于民间借贷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及时加以控制管理。这样民间借贷的资金借方能够快捷方便地跟踪和反馈资金借贷事中和事后情况,这对于强化监管借贷资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民间借贷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负面效应分析
不过应当注意到,民间借贷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和负面效应。这就要求在肯定民间借贷积极作用的同时,充分关注到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存在的潜在不确定性因素,切实减小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
民间借贷相关法制不健全,而且借贷手续一般不完善,极容易引发借贷纠纷。当前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还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背景下,民间借贷行为一般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介、形式灵活,在程序操作、担保措施以及合同签署等相关环节上都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一旦民间借贷出现纠纷,违约风险就会比较大,对于资金的借方来讲常常意味着损失。
民间借贷可以在短时间之内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难题,不过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民间借贷中的互助借贷以及中介性借贷形式灵活,手续简便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短期之内的资金需求,实现资金周转,但是借贷资金的利率较高。如果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资金规模较大,借贷周期较长,就会严重制约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的日常经营资金链条很容易断裂,导致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这对于中小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极为不利。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会导致企业资金陷入恶性循环。民间借贷中高利贷倾向较为严重,不少中小企业都是因为急需资金才转向民间借贷,也正是由于民间借贷的应急效果,才使得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倾向,在这种情况下,高利贷尽管可以帮助企业暂时渡过资金难关,但是也会加重中小企业的财务负担,如果中小企业无法按时偿还借贷资金或者是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很可能就会陷入到借贷资金的恶性循环之中难以自拔。资金链断裂往往就会使得企业出现破产风险,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民间借贷行为中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盲目性会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相比较于银行等国家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的投向范围较为广泛,而且民间借贷行为常常难以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约和管控,基于民间借贷行为的趋利性,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活动在进行投资时常常不考虑资金使用用途,而只考虑本息的收回。正是由于民间借贷的盲目性,国家的相关金融政策及产业政策都会受到影响,这部分借贷资金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范围之外,会使得受产业政策保护的中小企业获得的资金支持受到影响。
金融生命周期
阶段融资来源潜在问题创立期创立者自有资金低资本化成长阶段一以上来源+留存利润、商业信贷、银行短期贷款及透支、租赁存货过多、
流动性危机成长阶段二以上来源+来自于金融机构的长期投资金融缺口成长阶段三以上来源+证券发行市场控制权分散成熟期以上全部来源保守的投资回报衰退期金融资源的退出:企业并购、股票回购、清盘等下降的投资回报
三、小额贷款公司等相关民间金融组织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一般都是将小额贷款作为经营对象,开展的业务主要是中小企业发展、管理、投资、财务、商务、经济信息等相关咨询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服务机构,所遵循的基本策略主要是小额速贷、持续发展以及有偿使用,遵循的基本原则则是安全性、流动性以及效益性等。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全国小额贷款公司4000多家,贷款余额以及来及新增贷款金额逐渐递增,在民间借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融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的主要作用一般都集中在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聚集民间资本、维护经济金融的安全稳定以及规范民间借贷等。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跟银行相比较是偏高的,但是它也具有自己的优势,对于中小企业来讲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门槛比银行贷款要低得多,而且相比较银行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形式可以有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等,这些比银行贷款更加快捷、灵活,资金的审批环节和审批流程、审批时间也比银行贷款要简单得多,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正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重要内容,是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难题的重要途径。
对于中小企业来讲,融资难的问题依旧制约着其发展扩张,成为发展过程中的瓶颈因素。尽管不少银行都放宽了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门槛,提高了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扶持力度,开设了中小企业信贷服务,而且不少中小企业也具有较高的信用程度,但是这些中小企业由于缺少充分的抵押物,依旧难以顺利地从银行获得充足的借贷资金,满足自身发展需求。同时,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较为单一,直接方便的市场融资渠道缺乏,同时受制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存货的流动性变大,这导致资金的流动性变小,中小企业资金链存在着断裂的可能性及风险。正是在这一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及时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充足资金需求,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难题,推动中小企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四、强化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组织发展建议
首先,尽快建立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当前,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间借贷的发展和完善,要想推动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推动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化不可或缺。通过立法来进一步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正确认识民间借贷的重要性,确定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合理,科学划分正常的民间金融活动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确定好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积极为民间借贷构筑合法的经营平台,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修正,强化宣传力度,有效引导相关人士学习及掌握相关借贷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底线,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提升民间借贷参与人员或企业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确保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民间借贷法规制度,积极塑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切实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目标,才能保障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并逐步放开国内金融
市场。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的利率之所以较高,甚至是高利贷,主要是由于国家的利率监管造成了资金的价格发生了扭曲,并进一步导致了金融市场上的二次分割,只是地下金融的滋生,因此国家应当逐步放开利率管制,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放开利率监管,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才能进一步缓和金融市场中的二元化分割格局,通过市场对资金需求来决定利率大小,并从根本上解决资金分派效率低下、政策传导不顺畅的现象。
当前,我国金融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不过与之相伴随的的是国家的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并没有得到较大提升。国家金融市场不放开,民间资金难以有效金融国家正规金融体系。要想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就需要实现对内金融开放。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各个类型的金融机构,并结合金融市场实际,进一步细分金融市场,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利率的回归。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完善金融资源的配置机制,发展民间金融,有效缓解金融供需矛盾,切实提高民间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效率和效益。
再次,进一步放宽民间金融组织市场准入门槛,并严格退出机制。降低民间金融组织的金融市场准入门槛,积极创造公平、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促进和扶持民间金融的科学发展。允许具备一定资金规模、具备经营者资质、组织结构框架完整、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健全的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积极引导民间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进行支持,有效降低资本交易成本,缩短交易时间,并将社会闲置资金吸收到合法合规的资金渠道中,建立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有效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方方金融监管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及启示[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01)
[2] 陆冰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法――非正式规范在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