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税务管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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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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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团纳税数据统计分析功能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按行政区划、业务板块、成员企业、税费种类、税款属期等多维度统计、查询应交税费、实缴税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应实现查询条件可任意组合,逐层细化和深化统计分析;应通过权限控制,实现层级管理,即每一成员企业均可查询、统计本级及所属下级企业纳税数据。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基于财务预算或业务预算实现对成员企业及其下级单位未来期间的税费预测;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建立纳税指标评估体系,快速计算、评估各成员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税负变动弹性指标等纳税评估指标数值,与行业平均值、管理经验值比较并提示预警信息;系统应实现基于税费数据和辅助的财务数据,自动生成集团税务管理报表;应实现按预先制定的模版或管理口径生成不同层级成员企业的税务工作报告,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信息。

(三)税务交流共享平台功能

税务管理系统应实现为集团总部向成员企业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单向或互动平台;应实现集团总部通过系统向各层级成员企业最新税收法规、内部税务刊物等;应将年度、季度、月度相对固定的工作事项制成税务工作日历自动提醒相关人员。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具有自动归档功能和手工上传归档功能,用户可按权限查询、调阅本级及下级单位的档案资料。除全税种纳税申报资料自动归档外,应根据需要将系统外涉税文档扫描上传到系统,实现日常涉税文档的电子化分类管理。

二、企业集团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集团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围绕集团税务管理的目标

尽管企业集团税务管理的内容繁多,通常包括集团税务管理制度的制定、税收法规研究及税收优惠政策争取、成员企业纳税申报管理、税务筹划和税务咨询服务、重大涉税业务管理、内部税务检查和税务审计的组织管理、外部税务稽查的协调和应对、对成员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等,但其目标与集团内单体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一致,即控制税务风险、降低税收成本。企业集团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围绕集团税务管理目标这条主线,凡是对控制税务风险或降低税收成本作用显著的税务管理理念、制度、方法、流程就必须尽量纳入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固化;反之,则可以基于成本效益原则暂时将需求予以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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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应站在企业整体战略的角度,进行控制管理。在事前要进行防范与筹划,在事中进行辨识防控、在事后进行纠正反馈,才能将税务风险控制在既定范围内,实现企业预期目标,保证企业利润实现最大化。

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概述

风险是指一切不确定性因素所带来的损失,税务风险是指企业涉税行为未能遵守税收法律,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存在不确定性的种种情况,隐藏在企业营业活动当中。例如企业未依法纳税而受到税务机关稽查,导致相应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对企业的声誉和生产经营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的风险;或因不能正确认识和充分利用税收法律和政策,导致企业承担不应承担的税收负担,在经济利益上蒙受损失的风险;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不能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潜在收益的风险。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通过税收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确定企业战略管理不同阶段的目标,预估潜在的税务风险,采取合理的规避措施以最小的税务风险获得最大的经济利润的目标管理。

二、目前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税务风险观念滞后,防范意识薄弱

企业各管理层对税务风险管理流于形式,税务风险管理的作用只是满足企业在税务问题上“遵纪守法”,没有将税务风险管理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加企业价值,降低企业成本挂钩,没有将控制税务风险贯穿于整个生产企业的经营全过程中。形而上学认为,企业所有税务问题只是财务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无关。

2.缺少专设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与专业的税务管理人才

目前,中国大多数企业的财务部门设立了税务会计岗位,但更多的是要承担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税务工作中的争议等职责,不能与其他税务相关人员进行良好的信息沟通、共享、反馈。从税收角度,对信息分析和整合,对税务风险产生的生产管理和业务流程进行识别、评估、控制。缺乏系统的制度化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的税务工作普遍由会计、财务专业人员担任。税法知识薄弱,专业技能水平、业务素质较低,不能准确把握税收相关政策,导致企业税务工作主观性较强。

3.税收风险管理缺乏相应约束机制

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缺乏成文的标准控制制度,企业日常税务工作的各阶段和环节缺乏标准规范的操作流程手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对重大税务风险控制缺乏覆盖管理职能和业务流程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在税务风险控制上存在盲目、主观臆断、随意等问题。

三、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原则

1.依法纳税原则

依法照章纳税是严格遵从“税收法定”的要求,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控制机制,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服从税务机关管理。

2.全面及时原则

企业运营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产生相应的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的起因、种类及特性是多种多样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应体现在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进行全过程管理。

3.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应从“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分析来看待“投入”的有效性,确保其所得大于所耗,体现税务风险管理的经济效益。

4.税务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企业的涉税行为应更多地考虑企业内部、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税务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商业信誉,维护企业社会形象。

四、完善税务风险管理的措施

1.优化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企业建立多层次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必须与企业的整体战略管理衔接并行,建立税收高度集成的专业管理部门。该部门由一名集团副总裁领导负责整体工作,税务部门的领导需要到参与集团公司各项业务决策中来。集团层面的决策,也可以进行群众参与,使员工意识到税务部门在集团决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突出税务部的作用,由集团总裁级领导直接领导税务部门,领导层要大力支持并推动税务部和其他涉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合作。所有的子公司,必须配备专职税务经理,聘请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纳税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或三级利润中心,也应配备专职税务管理人员。纳税较少、规模较小的二级或三级利润中心,从成本效益上考虑可由对税务业务较熟练的财务人员兼职进行管理。健全税务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在集团的各事业部,充分设置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岗位来对本单位本部门进行税务风险管理,可规避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税务风险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障碍,控制税务风险源,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贯穿到整个企业集团的营运活动当中去。

2.税务风险管理机制设计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需要良好的内部环境支持。设立规范的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内设税务风险管理部门,执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主要责任,督促税务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税务风险管理部门的具体岗位职责包括:在领导层、决策层的指挥下,负责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的运行实施,税务风险识别评价,应对策略的分析与评价,领导层制定的税务风险管理策略的推行,与企业内部各相关涉税业务部门在税务风险问题上进行有效沟通、协调,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运行监督评估,填写税务风险管理报告书,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相关问题的协调、沟通、反馈。建设税务风险管理企业文化,在企业内部普及税务风险管理的理念,构建税务风险管理的氛围,为企业税务风险控制系统的有效运作提供相应的智力支持与文化保证。建立合理的税务风险防控意识。设置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相应的责、权、利机制。有效地识别、评估、控制税务风险。识别税务风险是指对未知的税务风险进行分类整理有效分析,揭示税务风险的本质与规律。识别税务风险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的类别以及税务风险的大小程度。识别企业具体经营运作活动所涉及的税务风险,分析税务风险程度并明确管理责任。对资金流和信息流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的大小、税务风险类型、来源、产生的诱因全面分析,找出税务风险产生的根源,从源头规避。税务风险控制环节以税务风险评估环节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对不同的税务风险选择执行适当的弥补并消除风险、降低风险,以实现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根据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方法,寻求最佳的税务风险摒除措施。税务风险管理人员还应将税务风险管理涉及税务风险管理现行制度的缺陷及税务风险管理的结果及时反馈给其他涉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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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的概述

税收筹划不仅是财务的事,而且是企业内控体系全过程全员参与规划的事。把信息透明化,利益共赢,企业发展战略达成下,政务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首先规僻涉税风险,其次才是降低成本,要对整个集团的集体利益予以分析,使用整体以及长远的眼光对企业承担的税负问题予以承担[1]。税收筹划是事先安排的,是合法的。基于这一情况,相关管理人员需要重视,在实际经营中,对员工进行定期有效培训,积极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对法律进行遵从和敬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统筹已经成为企业战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企业具备较为雄厚的资金并且在调度上存在优势,因此在实施这一战略时,相比之下较为单一的企业优势较为明显。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的相关特性分析

税务风险在企业的风险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区别于其他风险,其基本特征基本相同,但是究其本质更具复杂性,在集团发展中,涉及的组织结构以及税务制度,具有复杂性和多样化,增加集团运行中的税负风险;其风险属于客观性存在,要求较高的管理水平,在企业管理队伍的税务风险意识不强情况下,其内部机制会存在缺陷,并且相关财务人员不具备专业素质,也会增加集团的税务风险问题,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不利于其经济效益增加。

三、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方法与应用

(一)利用企业的不同模式作为持股平台,为股东解决税负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是目前最受青睐的一种作为持股平台的模式,其使用的主要优势为,有利目标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实现公司控制和高效决策,有利于融资以及解决处理激励对象人数较多的问题,利于节税。通过利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企业的持股平台,支持企业发展中的税负问题解决。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从转让所得中取得的分红,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缴纳双重税。为股东和高端人才减少税负,同时站在税务筹划角度也是一种合法的事前规划。

(二)合理选择税收洼地,实现转让定价,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弱化

1.不同产品转让定价,错配僻税,使利润流向低税负的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般跨国垄断公司为确保集团整理利润的前提下,利用对上下游产品生产的控制优势,根据集团内部关联方所在地实际税负率情况,制定不同类型产品交易的价格。让实际税负率低的公司产品价格畸高,利润保留此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高的公司产品价格畸低,从而降低集团的整体税负。2.集团每年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一方面减少子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把特许权使用费转移到税负低的集团公司,从而支付相对较低的税费。3.资本弱化,通过关联企业资金拆借,实现利润转移到税负低的公司。因相关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这样集团内部税务筹划就有了很大空间。因业务需求拓展或生产线等增加,资金的缺口,可以通过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的拆借,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实现税负低利润高的公司拆借资金短缺一方,产生的利息支出在资金短缺一方可以税前扣除,借出方收到的利息收入,可以实现低税负缴纳。

(三)关联企业的资金借款

1.关于企业所得税规定分析

关联企业之中实现拆借,资金的来源渠道具有多样性,其中借款利率以及借款用途并不相同,因此税法也大同小异[2]。首先资金来源确定为自有资金基础上,拆借到关联企业,企业所得税中相关规定需要针对资本弱化问题出台相应规定,细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前者基础上,需要进行资本弱化调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关联方中,企业实现债权性投资,或者是一些利益性的投资,投资规模超过了相应的标准,出现的利益利息支出,不能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经过非金融机构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以及权益性投资需要按照每月的月末账面金额进行平均确定。特殊情况下,资本弱化调整例外,相关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相应调整时,并不是按照统一的方式调整法,在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需要另一方调整支出,实施税前扣除,这种方式对双方的税收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关联双方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纳税额,通常情况下并不进行纳税的调整。

2.关于利息收入确定分析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其相关条例规定,金融企业按照规定发放贷款,针对未逾期贷款,需要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结合贷款合同,确认实际利率以及结算利息期限,以此为根据计算利息。针对逾期贷款,需要按照逾期后的利息,在实际收到钱款的日期,或者是没有实际收到,但会计确认利息收到的日期,确定收入实现。金融企业确定利息收入为应收未收利息,在逾期3 个月后仍然没有收回,并且会计已经冲减当期的利息收入之后,允许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收回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高新技术税务筹划

在高新技术产业中,实施税务筹划,以此节省税收开支,在产业中享有基本权利,并且实施产业转型以及经济转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家予以积极扶持,制定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保证其拥有更加广阔的税务空间,但其中的更高风险性影响也较为严重,因此需要加强税收筹划风险防范以及控制,降低风险[3]。

(五)基于会计处理方法上的税务筹划

1.收入确认的税务筹划

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会计处理方法的合理运用是非常关键的。企业收入对流转税和所得税影响很大。企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适合的推迟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所得税的减免也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考虑是否确认的必要性。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根据企业产品销售策略及当下税务政策选择适当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以此来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进行有效的推延[4]。

2.存货计价方法的税务筹划

根据存货计价方法的差异性,其之后的销售成本也会有一定的不同,因此,对所得税的当期应纳数额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伴随着存货的不断流通,一部分存货会转入企业的亏损和收益之中,因此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与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具有正比意义的[5]。

3.有关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的税务筹划

在集团发展过程中,固定资产折旧是其在实际纳税过程中需要扣除的一部分,集团的收入确定,折旧金额越大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就会相应地降低[6]。根据《财政部税务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6 号),疫情期间国家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集团需及时了解,及时、灵活指引各分子公司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从而增加计税时的可扣除金额[7]。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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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不畅通是以往大多数集团企业比较困扰的问题,由于集团企业往往分支较多,区域跨度大,各个分支间的财务数据不能很好的实现共享,这自然不利于集团企业的宏观把控和统筹规划。互联网和信息化的到来极大的减少了集团企业诸如此类的困扰,财务共享中心便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工具,不过毕竟属于新事物,集团企业仍需面对许多新问题:财务共享中心不适用于集团实际情况;由于财务共享中心为集团财务工作带来的变化;集团财务工作人员的新要求;内部各分支部门的财务规范化等。只有处理好这些问题,集团企业才能良好的运用财务共享中心。

二、财务共享中心为集团企业带来的问题

1.财务共享中心并不适用于所有集团企业

作为集团企业,其经营规模相对于其它企业而言比较大,集团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壮大,谋求产业升级的意愿强烈,更愿意尝试新生事物在企业内用于应用。财务共享中心作为针对于跨空间跨区域应运而生的财务处理工具,自然非常吸引集团企业的兴趣,导致许多集团企业纷纷盲目引进。财务共享中心是对企业信息化要求较高的工具,而对于譬如制造型这类信息化程度较低的企业引进财务共享中心并不能充分的进行运用,还要额外投入大量资金维护该系统;另外,集团企业如果仅仅是站在降低财务成本的角度引进财务共享中心,如果财务中心的应用地点位于类似于北上广这类高薪酬的城市,财务共享中心的维护管理费用甚至会高于原有集团财务管理模式,并没有起到节约财务成本的作用。

2.财务共享中心为企业财务带来的变化

财务共享中心可以说是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的一大革新技术,其影响力必然会体现在企业管理的许多方面。凡事有利必有弊,财务共享中心在为集团企业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不良后果:财务工作与生产销售等第一线脱离,财务人员与企业业务接触减少,这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影响财务人员对参与企业管理的判断力和准确性;财务工作人员集中在总部,各分支部门不再拥有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职能不能具体发挥到区域,实际上降低了集团对下属的管理力度;税务方面,财务共享中心使财务工作人员不再接触各个区域地方税务局,使其税务敏感度大大降低,另外财务共享中心和财务人工处理始终是机器与人工的区别,税务事宜又经常发生变动,财务共享中心的使用有很多的几率触发税务风险,也不利于税务筹划。这些都是财务共享中心为企业带来的不利变化。

3.集团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欠佳

由于财务对企业的重要性影响,集团企业对财务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都会比较高,在引进财务共享中心后对财务工人员的要求需要更一步提高。大多数集团企业下属分支的会计工作人员还停留在财务会计这种相对初级的阶段,而财务共享中心在账务处理流程中会减少很多工作量,这并不意味着会计工作变简单了,这个要求财务工作人员更多的利用专业知识进行管理工作,从财务会计到管理会计的转变。财务共享中心在使用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实际问题,而这些问题很多需要财务工作人员发挥其专业能力才能处理以及对财务共享中心的认识与应用,如果财务工作人员专业技能不够强硬、不能灵活应用财务共享中心,自然不利于集团企业的财务管理。

4.下属企业财务核算未规范统一

集团企业往往规模较大,下属分支多且复杂,管理难度相对而言比较大,财务管理作为集团管理的重要板块,其管理同样复杂且难度较大。尤其是部分集团企业的下属分支财务处理程序没有统一,譬如某集团企业下属的A分公司在材料采购阶段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B公司又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或者本身属于同一科目核算的会计要素,由于不同分公司对明细科目的名称不同而分别核算等。这些混乱都不利于财务共享中心的使用,大大加强了企业财务管理的难度,这样开出来的财务报告也会与企业实际财务情况失真,有悖于财务工作的严谨性,也非常有可能引发财务风险。

三、针对财务共享中心对集团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升的建议

1.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引进财务共享中心

财务共享中心固然能够方便集团企业的财务处理,避免了地理区域造成的不便,理想状态下,还能减少财务支出费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不过由于现目前的财务共享中心的实际情况,其还不能广泛用于所有类型企业,财务共享中心对企业的财务信息化要求比较高,另外财务共享中心也需要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维护升级,由于工资薪酬等原因,总部位于一线二线城市的人工维护费用也会比较高,财务共享中心需要的硬件设备也是一笔比较高昂的费用,如果只是为了节约财务费用而引进财务共享中心,就很有必要根据集团企业自身情况试算衡量,避免财务费用的不减反增。当然,财务共享中心是不断更新升级的,暂时不能适用的集团企业可以关注它的发展动态,根据具体情况引进和使用财务共享中心。

2.及时调整财务共享中心带来的财务管理变化

财务共享中心的引进为集团企业带来的财务管理是巨大的,许多原有的财务工作内容会随之改变,这些改变有利亦有弊,对于财务共享中心带来的弊端,集团企业就应该及时发现并进行调整:比如开通财务工作人员与业务销售人员的沟通渠道,避免财务分析只基于财务数据判定,应该财务分析的理论数据与实际业务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出具更客观合理的财务分析;定期安排财务工作人员到各分支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对各分支机构的具体财务状况具体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财务建议,充分发挥强化服务、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对于税务问题,要更多的发挥财务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配合财务共享中心技术人员,实时的调整税务变化,积极构思税务筹划。集团企业应该积极认知和不断调整财务共享中心带来的不良变化。

3.引导财务工作人员从财务会计到管理会计的转型

会计信息化是未来会计工作的趋势,财务共享中心就是这个趋势的具体体现,在未来的会计工作发展中,填制凭证、编制财务报表不再是会计的主要工作,会计工作应该更多地面向参与管理,指导发展方向等方面发展。作为集团企业,其财务工作复杂,需要分析的财务数据众多,财务共享中心的投入运用,极大的减少了财务会计的工作流程和难度,这就要求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转型升级,由财务会计转型为管理会计,对财务工作人员有了更多的要求,企业应该积极组织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和对财务共享中心的灵活应用。另外,财务工作人员也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积极参与集团企业的管理。

4.统一规范集团下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集团是由多个企业分支构建而成,管理难度上自然比单一企业更难,尤其是财务管理,涉及到内容往往繁多而细致,财务工作本身也要求严谨,作为一个团体,统一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必不可少。高质量的财务管理是基于有对比性的财务数据,集团企业应该制定文字性的财务管理制度下放各分支,并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学习。只有规范的财务管理,财务共享中心才能发挥其在集团企业中的积极作用,并引导企业财务走上科学发展道路。

四、结论

财务共享中心是未来企业财务管理发展方向的趋势,必然又是会计信息化的一次大飞跃。不过作为新生事物,它还有其不成熟性,先目前也不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推广运用,集团企业应该就引进的财务共享中心实时调整它所带来的财务工作变化,会计工作人员也要有提高自身专业素养的意识,当然财务共享中心的良好运用也离不开集团企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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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税收管理政策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完善中,集团企业作为拥有多家子公司的团体企业,应根据国家的政策不断调整自身的税收管理方式。只有及时的对税务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与创新,集团企业才能结合自身制定出适合自己的税务缴纳方式,有效地降低税负并且规避涉税风险,提高整个企业的竞争力。

1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方式概述

(1)企业税务管理概念。企业税务管理是指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来减少企业纳税,进而提高企业利益。企业税务管理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避税行为,不同于法律严禁的偷税、漏税行为。集团企业是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形成的具有多家子公司的团体企业,集团企业每年单是赋税就是一个特别庞大的数字。因此,拥有一个完整而全面的税务管理体系,在企业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对于企业纳税进行全面的规划,制定出符合企业投资、纳税的方案。

(2)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性。许多企业一味追求低税负而选择偷税、漏税,这不仅要担负相当大的财务风险,也会降低企业的信用等级。企业税务管理拥有和偷税、漏税手段同样的功能,但是企业税务管理是法律许可的方式。企业税务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企业税务管理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税收的减少会直接降低企业的成本,进而增加企业的利润。其次,集团企业财会管理人员通过对企业进行税务管理,可以在明确我国财税法的业务流程和财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同时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此外,集团企业人员通过对企业税务的管理,明确了税收优惠以及纳税的控制,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集团企业下属有多个小的企业,只有克服当前管理方式上存在的问题,有效的进行税务管理,才能在集团企业的改制重组中赢得有利地位。

2 集团企业税收管理现状

尽管许多集团企业都把税收管理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上,但由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我国集团企业税务管理并没有在现代集团企业中取得其应有的位置,集团企业多混淆了资金管理和税务管理。企业税务管理现状不容乐观。

(1)缺乏全面的税务管理认识。有些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观念落后,并没有认识到税务管理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税务管理人员没有认识到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性,自然也不会研究我国税法、经济法中新的规定。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脱离了法律、政策的约束,势必制定不出符合法律而又可以降低税负的缴税方式。更可怕的是,税务管理人法律意识淡薄,有时为了完成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而不得不采取偷税、漏税手段,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2)缺乏有效的税务管理手段。企业税务管理不仅是简单的税务筹划,有效的企业税收管理既包括通过合理规避法律来减少企业应纳税收,还包括尽量的减少税收处罚成本。在很多情况下,集团企业的财会人员都把税务管理等同于税务筹划,单方面进行减少税收的筹划,忽视了税务管理的作用。

(3)缺乏税务风险管理意识。由于集团企业规模庞大,资金流动量大,税务管理本来就具有一定的困难。此外,有些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不高,自上而下有没有一个完整的税务管理系统,企业缺乏统一的调度和管辖。特别是在目前经济环境与国家政策都不稳定的情况下,企业更会由于管理政策来不及调整而被国家认定为偷税、漏税,得不偿失,付出较大代价。

3 集团企业税收管理方式的改革与创新

集团企业结构庞大,公司繁多,地域分布比较广,这就决定了集团企业的税务管理必须向多层次化方向发展,建立一个全面的税务管理体系。在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要贯穿税务管理,实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1)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我国多数企业在资金的管理运营中,只是简单地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这个部门统一负责公司资金的支出、公司工资的发放和公司税务的缴纳。集团企业子公司庞大,资金运转量比较大,因此集团企业要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这个机构要在集团企业总公司的支配下对整个企业的税务状况进行管理,使母公司和子公司保持高度集中一体化,以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实现企业纳税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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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方式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集团企业目前税务管理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我国集团公司目前大多规模庞大,有的企业户头很多,资金流庞大,而且过于分散,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由于权力过度集中,使税务管理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并且具体执行起来,又湿得缺乏统筹,过于分散。而且目前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进行多元化的经营有些盲目,而且税务管理一体化的程度不足。当前,税务管理制度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体系和整体的规划方针,缺乏系统性和科学化的现代税务管理体系,这就导致了目前税务管理出现很多漏洞和问题,使之不能够有效地发挥着作用。

二、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方式改革与创新的必要性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改革与创新能够有效地减轻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税后利润。具体说就是通过税务管理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来实现从集团企业的全局性战略出发,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减轻集团整体性税负、增加集团净收益,通过对整个集团企业的经营、投资、筹资等经济活动事先分析、筹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后利益。

因为集团企业的构建需要长时间的发展,需要进行联合、兼并、分离等形式的改制重组,这样一来势必会导致企业产权的转移、隶属关系变更等一系列变化,均涉及到大量的税收问题,需集团企业仔细确认和统一协调。如果不能够克服当前管理方式上的存在的问题,实行有效地税务管理,那么就会导致大量的潜在税务问题,对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改革与创新的方式方法

1 构建一体化、多层次化的全面税务管理体系

要发挥母公司的决策权和对内管理权,最大限度地发挥集团的资源一体化优势与管理协同效应。想要实行税务改革,母公司和子公司必须保持高度的集中一体化,以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实现集团企业纳税利益最大化。同时,集团企业的资产规模大、资本链长、管理跨度宽、地域分布广的特点,这就决定了集团企业的税务管理必须向多层次化的方向发展。要构建一个全面税务管理的体系,发挥集团资源一体化管理、实现整体资源配置高效性,在采购、生产和营销方面都要贯穿着税务管理的全过程,要将税务管理纳入公司的战略目标之中,实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从制度上避免税务管理权力集中和漏洞的出现。

2 制定一套完整的考核体系

集团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集团税费管理部门,全面统筹和管理公司的税务事务,要建立多层次的税务维护和考核体系,建立内部控制和定期实行内部考核,各子公司要做好基础的税务管理工作,针对传统管理的问题,制定一套完整的考核体系,形成激励机制,鼓励成员单位自觉进行税务管理,在全员参与的情况下,全面考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税务管理情况。

3 构建合理的税务管理体系的战略

(1)做好筹资税务管理

比较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资金成本,包括资金占用费和资金筹集费。集团公司要设计优秀的资本来源结构,加大债务资本的比例,降低资金税务的成本。

(2)做好税务投资管理

集团企业在设立子公司时可以直接利用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与管理,这样既符合国家的税务管理计划,也符合公司的发展目标,集团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因地制宜改变生产经营范围,尽量满足税收优惠政策。

(3)产权重组税务管理

当前,产权重组是集团公司的一种常见行为,主要包括合并、分立、资产重组和资产转让等,在这一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契税、企业所得税等,所以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应该从所得税和综合税的角度进行综合的税务管理。

(4)企业内部业务定价管理

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定价的方法,在根据资源制定产品的价格,可以实现减少成本,降低整个集团税务负担的目的。

4 集团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创新

集团公司由于其规模庞大,税务风险防范与规避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但是目前集团企业由于缺乏系统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在税务风险管理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所以有必要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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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中,税收占首屈一指的地位,其按照性质和作用分类大致可分为商品劳务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及其他税收类,同时税收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及强制性的特点。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的产生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集团面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措施时可能会涉及到的风险,包括多交税风险和少交税风险。因此,企业集团要想合理的避税,就必须引入纳税管理的内控机制,才能使得企业集团适应经济发展的大潮。也正是因为企业集团寻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在纳税方面势必会与税收的特点存在相互矛盾性,这样就诱发企业集团税务存在纳税风险。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理论

内部控制,顾名思义,是指企业为实现营利目的,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规定严格的执行标准,从而提高经营效率以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

从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来讲,就是要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进行事先、事中和事后的内控管理,以使得企业集团尽可能的降低纳税风险,免于税务处罚,从而达到降低企业集团的纳税负担,获得节税效应并获益的目的。

(三)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总体要求

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总体目标就是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税收支出。

要想实现总体目标,就要抓住重点,对高风险的领域进行内控管理。

内控管理的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提高风险意识、做好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实施实时监控,从而做到风险危机的预防。

三、企业集团主要税务风险及内控存在的问题

企业集团税务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三大高风险领域:

(一)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经济交易的实质性判断就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对于企业集团来讲,并不是所有的大量交易在税务上都视同为企业正常交易,例如大量的交易量达到交易总额的50%及其以上,或是在经营方面具有垄断排他性等交易在税法上就将被划归为关联易。

现举例说明实际工作中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税务风险。集团内部小法人之间若存在无限期、无偿性使用固定资产的情况,对于资产所有方,企业会正常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税法上认定该类折旧不容许扣除,就会使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求纳税调增,这样就无形中加大了资产所有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2.关联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对于关联企业来讲,内部间购销交易并没有按照企业正常对外业务间的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或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往来交易报表,在这项管理上,内控制度应更深入的实施,才能使企业集团规避风险。

(二)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集团企业间的股权收购具有高度复杂性,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愈来愈高。在集团的会计处理上股权交易又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因此,集团就会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

2.股权收购交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企业集团间股权收购分为控股式和非控股式收购,由于股权收购会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其表现形式又有异于传统业务,因此,内控的制定并不全面,也不具体,特需深挖股权收购交易的内在,抓住关键,适时做好内控管理工作。

(三)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集团基于整体利益的出发,首先要进行税务筹划。但毕竟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个人行为,策划的方案是否得当,是否能带来税收筹划上的收益最终还是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如若设计不得当,还会让税务机关认为是有意偷漏税,这样不仅会涉及到补税并交纳滞纳金及罚款,还会让集团声誉受损,进而会出现股价下跌,融资困难等经济困境。

2.全面税务规划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内控管理在税收筹划方面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选择。但由于制定内控管理和进行税收筹划有可能是分开进行的,其最终制订方案有可能与现实脱节,因此相关制定人员要及时做好沟通工作,保证各项管理的实效性。

四、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加强建议

企业集团管理层要高度重视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内控管理,积极做好税务风险管控工作,实现企业经济效益。

(一)人事安排及岗位职责方面

企业集团可采用直接委派或垂直管理的方式对财税人员进行直接任命,并建立一条与财税人员直接、有效沟通的通路。另外,在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下,可对任职期间的财税人员随时调换岗位,实行轮岗制可以提高财税人员的自身素质,使其在最适合自己的岗位发光发热,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制度管理方面

集团内部要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实行统一管理,可以增强企业间的整体意识,在同一规程下,各企业就不能完全考虑各自的效益而置集团利益于不顾,会增强集团内各企业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沟通,相互监督与相互制约。

(三)集团内部会计业务方面

1.关联易。内控管理要有效的控制关联交易中的自行定价问题,要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定价,并且对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把好定价这一关,发现异常问题,应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使内控在关联易方面发挥积极地作用。

2.股权并购。集团间股权并购方面,内控要全面贯穿始终,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税收预测,事中积极地组建税务监督团队,事后主动的找到管理缺口及时弥补,并在并购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以获得税务机关对并购中税务处理的认同。

(四)税收筹划方面

企业集团在税务方面要做好筹划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税务方面各项损失和支出。税收筹划内控管理应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在符合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全面性的考虑集团的成本效益原则,使税企之间建立良好的和谐关系,以便保证企业集团预算目标的实现。

五、总结

事物均具有两面性,企业集团要想追求税收利益就势必会承担税务风险,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已高度重视税务风险的内控管理,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为企业集团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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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对于关联企业来讲,内部间购销交易并没有按照企业正常对外业务间的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或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往来交易报表,在这项管理上,内控制度应更深入的实施,才能使企业集团规避风险。

(二)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集团企业间的股权收购具有高度复杂性,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愈来愈高。在集团的会计处理上股权交易又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因此,集团就会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

2.股权收购交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企业集团间股权收购分为控股式和非控股式收购,由于股权收购会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其表现形式又有异于传统业务,因此,内控的制定并不全面,也不具体,特需深挖股权收购交易的内在,抓住关键,适时做好内控管理工作。

(三)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集团基于整体利益的出发,首先要进行税务筹划。但毕竟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个人行为,策划的方案是否得当,是否能带来税收筹划上的收益最终还是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如若设计不得当,还会让税务机关认为是有意偷漏税,这样不仅会涉及到补税并交纳滞纳金及罚款,还会让集团声誉受损,进而会出现股价下跌,融资困难等经济困境。

2.全面税务规划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内控管理在税收筹划方面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选择。但由于制定内控管理和进行税收筹划有可能是分开进行的,其最终制订方案有可能与现实脱节,因此相关制定人员要及时做好沟通工作,保证各项管理的实效性。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加强建议

企业集团管理层要高度重视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内控管理,积极做好税务风险管控工作,实现企业经济效益。

(一)人事安排及岗位职责方面

企业集团可采用直接委派或垂直管理的方式对财税人员进行直接任命,并建立一条与财税人员直接、有效沟通的通路。另外,在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下,可对任职期间的财税人员随时调换岗位,实行轮岗制可以提高财税人员的自身素质,使其在最适合自己的岗位发光发热,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制度管理方面

集团内部要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实行统一管理,可以增强企业间的整体意识,在同一规程下,各企业就不能完全考虑各自的效益而置集团利益于不顾,会增强集团内各企业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沟通,相互监督与相互制约。

(三)集团内部会计业务方面

1.关联易。内控管理要有效的控制关联交易中的自行定价问题,要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定价,并且对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把好定价这一关,发现异常问题,应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使内控在关联易方面发挥积极地作用。

2.股权并购。集团间股权并购方面,内控要全面贯穿始终,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税收预测,事中积极地组建税务监督团队,事后主动的找到管理缺口及时弥补,并在并购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以获得税务机关对并购中税务处理的认同。

(四)税收筹划方面

企业集团在税务方面要做好筹划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税务方面各项损失和支出。税收筹划内控管理应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在符合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全面性的考虑集团的成本效益原则,使税企之间建立良好的和谐关系,以便保证企业集团预算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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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税务筹划是从企业集团的全局性出发,通过对整个企业集团的投资、筹资、经营等经济活动中的涉税行为进行事前筹划和安排,以达到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负。它与偷税、逃税、漏税、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过程可以分为节税筹划和避税筹划。

一、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优势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主体是集团这个整体,它比一般企业更有税务转嫁能力、资金转移能力以及企业集团内各成员间的转让定价平衡企业间税负,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特征是全局化,整体化。具体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能产生财务协同效应,即1+1>2;

2.拥有一支具备专业知识的管理队伍,能够熟练掌握各类相关法律法规,能对其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实现统筹安排以达到控制和协调的作用;

3.企业集团下辖多个企业及分支机构,经营多种商品,横跨多个行业,企业集团可充分发挥各成员企业的自身优势,平衡各成员企业间的税负。

二、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目标

一方面是在企业集团现行产业结构、经营范围和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通过会计记录对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过程选择合理的记录方法而达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利用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转移、企业投资、债务重组、分立合并、破产清算等方式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概括如下三层。

1.税收负担最小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税款支出占到企业成本支出的较大比例,它的高低直接会影响到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效果,因此,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是税务筹划的第一层目标。

2.资金成本最大化和纳税成本最低化。通过合理税务筹划实现推迟纳税,对于企业来讲无易于取得一笔无息贷款,而且税款金额越大,推迟时间越长,企业的资金运作时间价值表现会越明显,因此,合理安排推迟纳税时间是税务筹划的第二层目标。

3.恰当合理的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涉税零风险。恰当履行纳税义务是税务筹划的最低目标,目的在于规避纳税风险,规避任何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纳税成本的发生,以及避免因涉税而造成对企业的名誉损失,这是税务筹划的第三层目标。

三、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

1.缩小整个企业集团纳税税基。缩小计税基础一般要借助财务会计手段,主要表现为降低营业收入,增加营业成本费用,降低纳税所得,从而达到减少应纳所得税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选择的主要方法有分期收款、按完工百分比推推迟确认收入,采取改变存货计价法,合理费用分摊法、资产租赁法等加大可据实列支税前费用的扣除额等财务会计手段以及筹资方式的选择、组织结构的选择等纳税筹划技术,达到降低企业集团的纳税税基。

如:电脑生产企业,生产每台电脑原材料1000元,销售3000元,若将企业的销售部门拆分成一个销售公司,将企业生产的电脑以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出售,这种情况下拆分前后应纳增值税额为34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表面上看拆分前后企业集团税额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但是未拆分前税前可扣除费用标准的基础是3000元,而拆分后税前可扣除费用限额基础是5000元,扣除基础提高税前可扣除限额增加,相对降低了企业集团的纳税税基。

2.制定企业集团转让定价实现税负转嫁。企业集团转让定价通常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利用转让定价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是集团最常用的一种税收筹划手段。把集团内部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从高税区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区关联企业,低税区关联企业税负比以前有所增加,但是高税区关联企业的利润以及税负都减少了,而且下降幅度大于低税区关联企业税负的增长幅度,最终可以使集团整体税负下降。

税负转嫁虽然不会影响企业集团的总体税收负担,但会使税收负担在不同的企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对不同的企业成员产生不同的经济影响。故税负转嫁成为税务筹划政策制定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如企业集团集中采购原材料可以较低的价格成交,然后以一定的价格发包给物流公司,运往各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而将一部分税负转嫁给供应商和物流公司;或者以提高价格的方式把税负全部转嫁给消费者。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法相关规定税务筹划。现行税法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特殊的税收规定,例如:高新企业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率的优惠,免税农产品经营者增值税优惠以及消费税单环节增税、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等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都可以成为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立足点。因此,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并合理的选择运用,做好企业集团税务筹划安排,达到企业集团的税务整体下降。

如:庆丰酒厂生产一斤白酒要原材料100元,售价为300元,应纳增值额为(300-100)×17%=34元,应纳消费税额为300×20%+0.5=60.5元,而如果庆丰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以每斤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自己的子公司,再由子公司以每斤300元销售给消费者,则对于集团来讲应纳的增值额为(200-100)×17%+(300-200)×17%=34元,增值税没有变化,但应缴纳的消费税为200×20%+0.5=40.5元,应纳消费税降低了20元。从整个企业集团来讲消费税负担降低比例高达30%,故合理应用税法优惠政策及相关税收规定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4.企业集团整体延期纳税期限。不同时点的资金时间价值是不同的,对于企业集团推迟纳税时间就相当于企业取得一笔无息贷款,税额越大,推迟的时间越长企业获得的收益将越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预缴税款中少交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因此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推迟纳税时间,也是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一种思路,可以通过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在前期多列支费用,少列支收入,提前增加固定资产,利用租赁形式代替资产购置,推迟子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等等,总体不突破税法要求的范围内,达到合理调整利润实现时间的目的,从而整体推迟纳税时间。

结论: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远不止本文提到的内容,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因此,我们一定要在培养正确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税法规定,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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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对集团资金池业务的纳税影响分析

2016年5月1日之前,即金融保险业实施“营改增”之前,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集团内部资金中心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被视为提供贷款服务,由此所产生的利息收入须按照利息收入全额缴纳百分之五的营业税,由资金提供方在收到利息收入时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营改增”之后,集团内部资金中心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仍然被视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即提供增值税项下的金融业贷款服务,“营改增”对集团资金池业务产生如下纳税影响:

(一)资金池内部往来的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影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包括资金占用费在内的各种占用、拆借资金行为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均被视为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归集成员企业的闲置资金应被视为资金占用行为,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利用Y金中心的富余资金向资金短缺的成员企业提供内部资金调剂应被视为资金拆借行为,由此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均须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资金池内部往来的利息支出的增值税纳税影响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的相关规定,企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企业集团资金中心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均被视为资金占用或拆借行为,由此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均须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由此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营改增”对集团资金池业务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影响

发票记载了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金额、数量、内容和交易双方等重要信息,是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的重要证明,也是企业最重要的完税凭证和企业成本费用所得税前列支的重要依据。“营改增”后,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业务也应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集团资金池内部资金往来均被视为提供贷款服务,由此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的资金往来产生的利息收入应依法开具且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营改增后集团资金池业务的税收筹划分析

(一)尽量采用集团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

实践中,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一般有两种业务运行模式:一种是采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许可的集团内部资金中心模式,通常由集团母公司将其财务管理部或资金管理部设为资金中心,作为办理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之间资金往来业务的专门机构,借助网上银行等现代金融科技工具对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业务进行管理;另一种是采用具有法人资格的、具备经营金融业务许可的集团财务公司模式。由于集团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吸收成员企业存款的法定功能,成员企业从财务公司取得的上存资金利息收入可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且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内部资金中心模式相比,其操作上更便捷和自由。因此,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业务建议采用集团财务公司运作模式。

(二)集团资金池业务尽量套用统借统还的税收政策

为鼓励企业集团开展统借统还业务,2016年5月1日之前,营业税对企业集团内部统借统还业务给予了税收优惠,对于开展统借统还业务的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相关规定延续了对企业集团内部统借统还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企业集团负有外部有息负债的情况下,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为成员企业提供内部资金调剂时,可考虑套用统借统还的税收政策,合理节约纳税成本。具体而言,由企业集团资金中心每年根据集团内部分拨使用情况对外部有息负债本金及利息支出进行合理计算和分摊,并提供外部有息负债借款合同和本金及利息收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企业集团提供给内部成员企业的调剂资金及收取的利息符合增值税关于“统借统还”业务的相关要求。

(三)加强集团资金池业务的增值税发票管理

“营改增”后,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业务均应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中心和各成员企业之间资金往来业务频繁,发票使用数量较大,因此,需加强对集团资金池业务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强化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及时沟通,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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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企业集团,何为统借统还业务

深圳国税局、山东国税局明确指出:统借统还业务中的“企业集团”,是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成立的企业,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二、营改增前后统借y还业务处理的涉税风险

(一)营改增前,统借统还行为,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将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可见,营改增前,统借统还行为不属于有偿行为,也不属于视同应税行为,故不交纳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统借统还行为,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可见,营改增后,统借统还行为属于视同销售服务行为,应交纳增值税。

三、统借统还行为,营改增前后,税费如何界定

(一)统借统还行为,营改增前,营业税如何界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中指出: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统借统还行为,营改增后,增值税如何界定的

财税2016年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项目中,明确指出:

一是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二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三是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由上可见,企业集团必须合理规划集团内部的资金运作,以免内部借款不符合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条件而带来的涉税风险,如内部资金拆借不开票,税务机关有权按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出利息收入,要求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如内部资金拆借开具发票,即便乙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另一方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则企业集团会损失税金部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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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筹划

税收已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不论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纳税筹划是企业如何用足用好税务政策的新课题,是指企业作为纳税人,熟悉了解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用足用好税务政策,运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企业已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经济行为与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是企业经营者所考虑的首要问题。纳税筹划是企业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预先安排和策划追求自身税负最小化的财务管理活动。在企业集团化发展过程中,税负的绝对额以及对企业现金流量、资金运作的影响会愈显重要,因此企业集团应该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理念,充分认识实施纳税筹划的价值。

纳税筹化是指在税法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采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安排,尽可能地降低税负的过程。纳税筹划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风险性。纳税筹划因受政策、环境及其他可变因素的影响,必然具有许多不确定性,故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时,纳税筹划的经济效益也是一个估算范围,并非绝对数字。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尽量选择成功率较大的方案,以便将纳税筹划的风险降到最低。

(2)动态性。纳税筹划需要前后兼顾,在动态发展中抓住筹划重点,把握筹划时机,评价筹划效果。纳税筹划必须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如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作用往往只能持续一段时间,当环境改变而修改税法时将不再适用。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只有掌握时效,灵活筹划,适时配合环境变化,并适应客观要求,才能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3)选择性。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应税经济行为的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法供选用时,就存在纳税筹划的可能。通常,纳税筹划是在两种以上有利的合法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效益最大的一种方案。

(4)综合性。进行纳税策划时,不仅要搜集现实的、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与进行纳税筹化有关的、确切的信息资料,而且要搜集未来经济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与进行纳税筹划有关的,不确切的信息资料,不仅要运用统计方法,而且要运用数学方法;不仅要运用税收知识,而且要运用会计知识、管理知识、经济知识和其他方面的知识;不仅要分析各税种对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影响,而且要分析纳税人经营活动的最终收益。因此要求开展纳税筹划业务的人员不仅具有实际业务处理能力,而且具备综合分析能力。

(5)超前性。纳税筹划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或是尚未形成纳税义务的时候进行。如果纳税人的某项纳税义务已经形成,那么纳税人任何试图改变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的努力最终都只能被认定为偷逃税,受到法律的制裁,是不可取的。因此,对纳税义务的超前筹划是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

(6)合法性。纳税筹划行为采用的方法及手段应是合法的,至少也应是不违法的,并符合税法精神。其具体实施与运用是在税收法律及制度允许和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的,否则就会成为税务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企业集团纳税筹划

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企业集团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对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它是涉及法律、财务、经营、组织、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企业集团的一项基本权利,通过纳税筹划所取得的收益是合法收益。企业集团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行为。

如何做好纳税筹划,一般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

(1)平衡集团各纳税企业之间的税负。通过集团的整体调控,战略发展和投资延伸,主管业务的分割和转移,以实现税负在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之间的平衡和协调,进而降低集团整体税负,这是企业集团在纳税筹划方面的特色。

(2)利用税负转嫁方式降低集团税负水平。税负转嫁存在于经济贸易之中,通过价格变动实现,而集团内部企业投资关系复杂,交易往来频繁,为税负转嫁创造了条件。

(3)集团整体延缓纳税期限。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类似无息贷款的利益。

(4)合理归属集团企业或集团所得的年度。所得归属的处理,可以通过收入、成本、损失、费用等项目之增减或分摊而达到,但需要正确预测稍售的形成,各项费用的支付,了解集团获利的趋势,做出合理的安排,才能享受最大利益。

(5)使集团整体适用较低的税率。

(6)缩小集团企业或集团的税基。

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从集团的发展全局出发,为减轻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的税后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性的筹划活动。企业集团的纳税筹划具有超前性、目的性、全局性等特征,它是现代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企业集团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1)纳税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我国税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转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者与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纳税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纳税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

(2)企业集团进行纳税筹划必须坚持经济原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提高经济效益。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化及筹划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发生种种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筹划方案才可付诸实施,否则会得不偿失。此外,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还应运用各种财务模型对不同纳税筹划方案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实现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

四、企业集团纳税筹划中的风险

纳税筹划是在宏观的经济背景下进行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建设,特别是税法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开展纳税筹划的方向和方法,加上各个地方情况不同,税务部门对法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都会影响筹划的成功与否。但随着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纳税筹划不仅会为纳税人所重视,也会为税务机关所接受,所以纳税筹划在中国前景广阔。

税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都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表现为税收征管法中赋予税务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在税收征管中“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的规定;还由于税收征管中对纳税人规定有纳税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必然存在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风险是企业集团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针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行为可能出现的筹划方案失败、筹划目标落空、偷逃税罪的认定及其由此而发生的各种损失和成本支出。包括:行政执法风险、信誉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心理风险。

(1)行政执法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行政执法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经税务行政部门的认可。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由于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和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

(2)信誉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信誉诚信风险是企业集团制订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的信用危机和名誉损失。如果企业集团曾经有过偷逃税行为,又被税务机关查实认定为偷逃税,可能被贴上有问题或不讲诚信的标签,导致税务机关对其更加严格和频繁的稽查,加上苛刻的纳税申报条件及程序,企业集团就会因此而付出额外的代价,严重的还会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及市场份额。

(3)经济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经济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使发生的纳税筹划成本付之东流,可能要承担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现金流出和无形之中造成的损失。如果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方案失败或目标落空,请专业人员制订筹划方案支出费,企业内部筹划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公关协调费用支出及为满足税收优惠规定而增加的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等的筹划成本将无法收回;为此还要承担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金的支出;至于无形之中造成的精神损失也无法计量。

(4)法律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法律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补缴税款的法律义务和偷逃税的法律责任。

(5)心理风险。纳税筹划心理风险是指在制订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在可能承担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信誉诚信风险的情况下,方案筹划人由此而承受的心理负担和精神折磨。

实际中企业集团纳税筹划风险的原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其具体方面如下:政策的变化、纳税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企业集团活动的变化、投资扭曲行为、经营损益的变化。

政府课税体现对企业已得利益的分享,而并未承诺补偿相应比例经营损失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税前利润补偿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这样双方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企业不署名的“合伙者”,企业盈利,政府通过征税获取一部分;企业亏损,政府应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但这是以企业在以后限定期限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为假定的前提的,否则,一切风险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即以后利润弥补亏损。由于已纳税款不能返还,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税款是预缴,企业税负也就相对加重。

除上述原因外还有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税务行政执法偏差,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不到位及纳税筹划具有主观性。它们都会给企业集团纳税筹划带来风险,需要采取具体措施进行规避。

五、总结与建议

在税种单一、经济状态封闭、纳税人权利不受重视的情况下,纳税筹划的空间比较狭小。随着社会进步,纳税人权利受到广泛重视,尢其是经济全球化和税制改革的深入,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纳税主体,以提供纳税筹划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税务部门为代表的纳税筹划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推动下,纳税筹划呈现出“全球性、长远性、专业性、市场性”的新趋势。

面对纳税筹划发展的新趋势,税务部门有义务对纳税筹划进行宣传、支持、保护和指导,在纳税筹划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在提供纳税筹划服务时,应牢记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本质,不能简单地进行风险与收益的平衡,而必须首先对纳税义务适当履行进行筹划,规避法律风险。就我国企业而言,为了避免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必须重视纳税筹划,将其纳入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加以考虑;同时,纳税筹划的落脚点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因而必须进行综合筹划,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甚至也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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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汇总纳税”是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的分支机构,由该具有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汇总统一纳税。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两者的区别在于:合并纳税的各方是一个大型集团下属的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实施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法人税制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必须单独纳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合并纳税已经取消。而汇总纳税的各方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单独构成纳税主体,必须由具备法人的总机构统一纳税。

二、企业弥补亏损的三种不同会计处理方式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随国际及国内经济发展不断变化,每一纳税年度既有可能发生盈利,也有可能出现亏损。当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时,以后年度涉及亏损弥补问题,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种:(1)税前弥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这里的5年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按顺序连续计算先亏先补,不是将每个亏损年度简单相加,更不得间断计算。会计处理上,无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借记“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2)税后弥补。当企业发生的亏损超过5年,仍存在没有弥补的亏损时,用企业以前或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按照税法在计算当年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余额,这种方式下会计上不确认递延所得税。(3)盈余公积弥补。当企业发生的亏损超过弥补期限的,除用税后利润弥补外还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因为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为,借记“盈余公积”,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三、企业亏损弥补的各类税务处理情形

企业亏损弥补的各类税务处理情形包括:(1)亏损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扣除后,其结果有可能大于或小于零,当小于零的数额即税法规定的亏损。根据(国税发[2008]101号)填报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当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若23行为负数,即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2)免税收入及减计收入对弥补亏损的影响。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规定,对企业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征所得额、免征所得额等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产生的所有亏损;当期由减征及免征所得额项目形成亏损的,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弥补。(3)查补应纳税所得额对弥补亏损的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时,对企业以前年度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当企业在弥补期限内有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把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若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文件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没有处理的事项,可以朔及既往按本规定执行。(4)企业清算后有盈利对弥补亏损的影响。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集团企业清算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依法弥补亏损后,确定清算所得。(5)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亏损问题。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单独核算,但不是纳税主体,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亏损已汇总到总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后盈利的不再单独弥补亏损。(6)利息、投资收益对弥补亏损的影响。对企业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免税、减计收入以及减免征所得额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产生的亏损。(7)境外应税所得对弥补境内亏损的影响。根据(国税发[2008]101号)填报主表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填表说明,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根据《境外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出现的亏损,主表22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纳税所得。

四、集团企业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处理

继财税[2008]119号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规范了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问题。首先限制范围,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税务公告2010年第7号要求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其次确定分配公式,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再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集团按照税务公告2010年第7号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并下发给各下属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涉税风险提示:集团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