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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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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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路工程监理成本的控制措施

1.1 公路工程监理要对直接成本进行控制

公路工程监理直接成本支出运用到我国公路现场的监理机构,主要包括监理组、驻地办以及总监办的运用费用,其中,公路工程监理单位直接成本支出同样用于对公路工程监理管理人员酬金的支出,这一种成本从本质上决定着其他所有费用支出。所以,要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必须要合理、科学进行监理人员设置,对企业监理工作的环境进行综合考虑,有效减少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工作的期限,从本质上缩减公路工程监理的工作人员,聘用那些工作范围比较广、监理专业很强的监理工程师。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自身人力资源部门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在最大限度上激发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有效提升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质量。

1.2 公路工程监理要对间接成本进行控制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间接成本合理控制必须要坚持适度的原则,更加要提升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符合公路工程企业监理水平所提出的要求,要和行业内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平均发展水平相互适应。对于一般监理企业来说,要求必须要设定一个定量的监理酬金,这样能够将监理成本控制成为一个定量,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在控制间接成本的过程中,必须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考虑。所以,要求公路工程的监理企业必须要按照自己所制定的利润目标,将自身发展需要费用支出进行规划,考虑监理企业人员设置以及组织机构设置,人力资源还必须要加强对于公路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实施业务培训、技术培训以及经营支出。

1.3 公路工程监理要执行国家取费标准

监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偏低已经成为了行业内客观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建设工程项目中业主方有些不规范的行为,这些从本质上为公路工程监理切牙自身运用成本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和损失,因此,要求建设单位必须要严格按照新监理的取费标准进行执行,及时支付给监理企业监理费用,金融机构还要建立和健全相应干预的制度,与此同时,要将那些不按照规定收取监理费用的企业列入到不良行为中,建立起企业的档案,严格要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要实现自律。

1.4 公路工程监理成本控制要加强合同评审和管理

公路工程监理合同是在公路工程项目中标以后和建设方所签订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自身的法人磋商以及经营人员磋商编制出来的监理合同草稿通常都会缺少技术方面、经济方面以及法律方面技术专家的参与。在合同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在基准价这一个基础之上再浮动百分之二十,并且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标准,与此同时,不能够突破其底限。重视监理合同内容增加以及延期服务等等问题,在监理合同中,因为非监理原因所导致增加服务内容以及工程延期的时候,要求业主方必须要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来进行相应监理费用的增加。

2 公路工程监理成本控制的内涵

在公路工程监理服务的过程中,要求监理单位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费用支出,与此同时,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自身的经营活动必须要实现收支平衡和略有盈余,所以,要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必须要加强对于公路工程监理成本以及监理酬金进行分析和探讨,促进我国公路工程建立企业能够更好地发展以及生存。运用成本分析以及科学经营等方法来取得最高的监理费用,我国公路工程监理的费用主要分为税金、利润、间接成本以及直接成本这几种类型。其中,间接成本主要包括办公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固定资产、公积金、社会劳动保险、社会活动经费、岗位培训费用、职工教育费用、管理支出、行政支出以及后勤人员工资和奖金等等。直接成本主要包括津贴和奖金、交通费、差旅费、交通工具使用和维修费、办公设施费、设备购置费、通讯费、伙食补贴、住宿费、采暖费等等。

3 结语

本文中,笔者首先对公路工程监理成本控制的内涵进行了阐述,接着又对公路工程监理成本的控制措施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肖忠梅.浅谈工程监理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J].铁道工程企业管理,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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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我国进行公路工程项目监理主要侧重于工程的施工阶段,并没有注重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一方面,我国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如果没有公路项目全过程管理,很容易造成企业没有较强的能力去抵抗市场风险,也会导致监理企业的收入来源具有单一性;另一方面,假如公路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只是局限于工程的施工阶段,那么很容易致使人才需求的渠道不够宽泛,对于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没有积极的影响,并且也会造成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相对狭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监理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完善我国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对策探讨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理企业陆续步入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市场,公路监理行业不仅面临机遇,而且也在迎接着严峻的挑战。我国公路工程监理机构应注重制度建设、监理人才培养以及体制创新等方面进一步深入的改革,从而建立健全同我国当前国情相匹配的公路工程项目监理体系,推进公路工程监理事业稳步向前发展。

2.1加大对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培训及学习力度。一方面,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应定期地安排监理人员学习公路工程监理方面的知识,加大对公路工程监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各种有效的培训方式调动公路监理人员学习的积极性,组织监理工程师培训、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试验检测工程师培训以及监理员培训等,着力为道路建设培养第三方质量把关人队伍。同时选聘一些具有理论知识丰富,业务能力娴熟的专业监理人员对初次步入监理事业的工作人员进行实践指导,不断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并且选拔一些优秀的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赴国外发达国家学习监理业务知识,此外,监理人员不仅要加强自身专业知识技能的提高,还要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以及法律、法规,从而加快监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2.2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贯彻落实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不断地加强公路工程监理的委托程序。一方面,在公路工程的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好实际承接的责任问题处理好之后方可进行委托监理服务的工作。同时,为了能够使得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定岗定位,还应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动态管理数据库信息系统。此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仅要对监理机构的工作以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强化对监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质量认证,而且还应严格认证工程质量等级;另一方面,要不断地加强公路工程监理的委托程序。公路工程监理事业能否取得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路工程监理程序是否规范化。因此,在对监理单位进行选择时,要严格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做到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公开性,淘汰同资质条件不相符的监理单位,优先资质达标,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并且严禁内部监理单位中标。除此之外,为便于加强管理,在选中监理单位之后要及时签订监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

2.3公路工程监理组织要完善经营者自的独立性,建立现代监理企业制度。一方面,相对于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业主,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同他们之间的关系不管是经济上还是人事上都应具有独立性。即互不牵涉,但是具体到工作方面,应该是一种互相协作而又互相制约、互相统一而又互相对立的关系。因此,要力求监理机构具有独立的经营自,使之成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机构。倘若公路工程监理机构这样做,势必能够在监理工作中兢兢业业,不断地提高监理水平,从而有效地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另一方面,公路工程监理机构还应实施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紧跟时代潮流,与时俱进,通过改制建立健全同当前市场经济体制相一致的现代监理企业制度以及与监理企业特点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通过改善监理企业约束机制以及激励机制,将监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从而加强监理人员的事业心与责任心,增强公路工程监理机构的市场竞争能力、适应能力以及生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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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是以国际通用FIDIC土木工程合同为基础。建立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适合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应了 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与国内传统作法相比较,一是参建各方的责权利更为合理、明确,有利于建设各方增强合同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二是突破了建设单位“自编、自导、自演”的小生产管理方式的局限,有利于积累经验,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向专业化、社会化方式转变。经过不断的努力。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近几年我国公路工程尤其是高等级公路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与发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为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监理单位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随着公路建设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却出现了“道路越走越窄”的局面。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素质呈现逐步下滑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监理仅限于施工阶段

业主为了招投标保密及其他原因,一般不让监理单位参与施工招投标工作,从而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及对本项目的了解。由于监理单位未能参与施工招标,施工监理对承包人的能力及素质缺乏了解,也不能向业主提出相应的建议,当遇到素质差的承包或分包队伍时便难以处理。

二、工程监理的取费和人员素质都严重偏低

工程监理制度自实施以来。取费一直呈下降趋势。低价竞标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取费。有的工程监理费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很少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复合型人才愿意加入工程监理行业。即使愿意从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监理单位也无力常年聘用。只能按照“钟点工”式。有项目时才招聘来工作。没项目时只有解聘。监理人员的职责宽泛模糊且报酬偏低。

三、监理工程师权利小,地位不高

FIDIC条款规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制“,即进度、质量、费用的控制。目前我们实施的监理制度主要侧重于质量监理,业主在合同管理中往往会设置专用条件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利进行限制,特别是进度和费用控制,监理工程师在这两方面的权利十分小,甚至没有,这大大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能和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业主本身管理难度,造成业主管理人员庞大,管理费用严重超概算。

四、施工监理机构层次多,基层监理人员权利小

目前,在实际施工中,监理机构一般分为二级管理,即设置总监办和高级驻地监理办公室(驻地办),总监办和驻地办均设置有比较完善的机构(工程部、计划合同部、测量组等)。由于公路工程的特殊性,总监办一般设置在 交通 、通讯较发达的地区,驻地办则靠近工地现场,交通、通讯较为不便,日常的信息交流速度较缓慢,而且基层监理人员的权限比较小,事事需要上报、请示,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针对上述问题,作者认为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监理工作的建设和引导,从而提高监理行业的整体水平:

(一)保证建设工程监理 企业 按国家标准规定合理取费。

首先,这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生存和 发展 的前提。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体制的要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体系。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要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质量水平。充分考虑监理与咨询服务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赋予双方在价格形成方面相应的决策权。其次,建设项目投资增加,工程监理内容增加,建设工程监理费用应做相应调整。建议工程监理企业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加强自我 法律 保护意识,对涉及工程监理范围、监理取费 计算 方法、监理费用调整办法等条款要予以明确约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工程监理范围增加,投资突破合同签订的暂估数,监理费应当依据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按实际情况做适时调整。

(二)正确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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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性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问题

公路工程监理制度是以监理单位为核心,通过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造价、以及工程工期等方面为主要内容,其发展问题主要有:

(一)地方性公路工程监理起步较晚,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

与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相比,地方性公路监理工作起步较晚,同时有些业主由于对监理工作认识不够,过分强调业主的监督作用,而忽视了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施工中的重要性,监理的职权得不到认可,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控制又难以承担相应的责任,管理纠纷不断。

(二)业主对公路建设不规范行为的介入,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对于业主介入施工管理控制来说是地方性公路建设十分普遍的现象,而其不规范的行为多给监理工作带来诸多麻烦。一是业主对施工材料的采购上介入,尽管监理单位拥有进场材料的监督与审核权,但往往因业主的强硬态度,难以确保对材料的质量控制,从而为工程质量带来隐患;二是业主介入对工程计量款的拨付,尽管监理单位掌握着工程计量审批权,但业主方作为款项的拨付方,时常拖延工程款的拨付,而给施工单位造成无视监理的负面影响,从而难以贯彻监理对质量与进度的有效控制;三是业主介入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对于监理自身职责来说,有些业主为获得对工程监控权的有效控制,不仅对监理工作不重视,反而直接干预工程现场管理,使得监理人员的现场管理权被剥夺,其有责无权的监理形象,给整个施工现场的有效管理带来混乱。

(三)地方性公路工程监理收费低,项目监理条件不到位

由于地方性公路建设投资规模较小,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必须实行监理制,而对于监理人员的配备则是以工程项目费用来核定的,同时,由于监理工作实施条件的现状,无法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费用、以及工期进行有效控制,从而为监理工作的开展带来难度。

(四)从施工技术及管理水平上来看,监理工作疲于应付

对于大多数地方性公路工程施工来说,由于工程施工人员群体复杂,技术操作不规范,对于违章施工的现象难以实现科学管理,同时,施工单位的合同意识不高,对于施工中频繁更换技术人员的情况较大,也影响了施工监理服务的有序开展,难以实现对公路建设规程的全面监督与管理。

(五)监理企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监理工作挂靠、外包现象严重

对于公路监理单位的资质划分,旨在提升对公路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而在地方性公路监理工作中,对于监理人员资质水平的控制不严格,临时性聘用、流动性大、责任意识不强等都给监理工作带来隐患。同时,对于监理工作出现的监理企业挂靠、外包现象,不仅对工程监理成本难以有效控制,还对监理工程质量带来了不规范。

二、规范监理市场,促进监理行业良性发展的对策

从促进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从规范公路监理市场出发,积极推动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一)加快制度建设,完善地方性公路监理工作规范

制度是确保监督工作有序实施的依据,对于公路工程建设来说,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与制度,来逐步完善公路行业质量管理法制体系,特别是对地方性公路建设施工规范的明确,对相关法律制度的修订,完善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检查,推动监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落实监理收费标准制度,提高监理企业服务水平,出台相应的监理行业新标准;严格管理建设市场资质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强化项目法人制度,加强对地方性公路监理行业中各类违规行为的规范与整顿。

(二)制定监理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内部管理

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来看,必须从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来对地方性公路监理行业进行结构调整,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力度,转变企业发展理念,培育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企业发展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来提升监理服务质量,特别是对新技术、新工艺、先进检测手段和方法的应用,来提升监理行业的工作质量与效率。从监理行业的经营模式创新上,倡导项目承包制,实施总监领导下的项目责任目标的分解,科学调度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的部署三级管理职责,即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与现场监理三级协同工作。

(三)强化监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创新

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人力成本控制的重要内容,对于公路工程监理行业来说同等重要,从监理行业人员技术层级的规划与分析,建立科学的管理方法,不仅能够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的经济效益,还能够从企业文化的建设中,提升监理队伍的监理水平。主要表现在:一是构建监理企业人力成长机制,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发现与承认每个人的工作差异性,从而甄选和发挥各自的优势与强项,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在其自身的岗位上稳定发展;二是建立企业激励机制,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就是激发人的工作潜能,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激励政策,充分尊重人才,加强人际沟通,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提升员工的发展空间,构筑薪酬福利与企业文化并重的企业成长环境。

(四)构建学习型监理组织,树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从监理工作的技术特点来看,需要通过技术与知识的不断学习和训练,才能够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而建立学习型的监理组织,正好迎合了监理人员适应未来行业发展的形势。为此,因势利导的借助于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引导员工投入到经验技术交流活动中去,并在熟悉工作规范、提升监理水平的过程中,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作为强化企业员工责任心的重要途径,必须从思想上加以高度重视,严格监理职责,提升优质服务,树立职业道德典范,促进员工自律发展。

三、改善地方性监理工作方法的有效途径

坚持监理工作科学化是提升监理控制实效与控制水平的重要途径,而对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来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控制。

(一)贯彻公路工程质量控制方法

对于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来说,关键在于从监理程序与技术规范要求上,来实施对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施工工艺等环节的全面监控,从而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实现。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的监督,督促其能够依照工程施工规范来施工,并通过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来对公路工程施工中的各项控制点进行监督,如对材料测试检查、对计量标准的确定等。

(二)严格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理程序

质量控制程序是确保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规范实施的前提,必须从明确施工环节的划分,从各质量单元的检查与工序控制中来检验审核,对照施工图纸要求,对图纸细节,以及隐蔽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施工材料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及时提出工程施工改进建议,加大抽检与复检力度,确保关键部位质量达标;落实旁站制度,明确监理职责,对于施工工序及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并责令整改;严格验收程序,按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与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分项、分部、整体施工验收,一旦发现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质量事故作出合理可行的改进意见,密切关注施工进度,确保工程验收有序完成。

(三)强化工程进度控制,合理控制工程进度

做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总体部署及进度安排进行科学设置,对现场施工人员、机具、材料进行统筹规划,明确各项作业进度的跟踪检查工作。如采用横道图比较法来对工程进度与计划进行全面分析;对施工现场各项闲置工器具进行合理调度与安排;采用网络法来安排工序,抓好关键点与非关键点的合理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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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高速公路监理工作的开展,通常都是以工程监理单位为中心展开进行,通过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造价、以及工程工期等方面为主要内容,其发展问题主要有:

1.1高速公路工程监理认识程度不足

与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相比,高速公路监理工作起步较晚,同时有些业主由于对监理工作认识不够,过分强调业主的监督作用,而忽视了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施工中的重要性,监理的职权得不到认可,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控制又难以承担相应的责任,管理纠纷不断。

1.2业主对公路建设的干扰

对于业主介入施工管理控制来说是高速公路建设十分普遍的现象,而其不规范的行为多给监理工作带来诸多麻烦。一是业主对施工材料的采购上介入,尽管监理单位拥有进场材料的监督与审核权,但往往因业主的强硬态度,难以确保对材料的质量控制,从而为工程质量带来隐患;二是业主介入对工程计量款的拨付,尽管监理单位掌握着工程计量审批权,但业主方作为款项的拨付方,时常拖延工程款的拨付,而给施工单位造成无视监理的负面影响,从而难以贯彻监理对质量与进度的有效控制。

1.3高速公路工程监理薪酬较低

由于高速公路建设投资规模较小,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必须实行监理制,而对于监理人员的配备则是以工程项目费用来核定的,同时,由于监理工作实施条件的现状,无法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费用、以及工期进行有效控制,从而为监理工作的开展带来难度。

1.4高速公路监理水平较低

对于大多数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来说,由于工程施工人员群体复杂,技术操作不规范,对于违章施工的现象难以实现科学管理,同时,施工单位的合同意识不高,对于施工中频繁更换技术人员的情况较大,也影响了施工监理服务的有序开展,难以实现对公路建设规程的全面监督与管理。

1.5监理企业人员素质不高

技术与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而在高速公路监理工作中,对于监理人员资质水平的控制不严格,临时性聘用、流动性大、责任意识不强等都给监理工作带来隐患。同时,对于监理工作出现的监理企业挂靠、外包现象,不仅对工程监理成本难以有效控制,还对监理工程质量带来了不规范。

2提高高速公路监理水平对策

2.1加快制度建设,完善高速公路监理工作规范

制度是确保监督工作有序实施的依据,对于公路工程建设来说,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与制度,来逐步完善公路行业质量管理法制体系,特别是对高速公路建设施工规范的明确,对相关法律制度的修订,完善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检查,推动监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落实监理收费标准制度,提高监理企业服务水平,出台相应的监理行业新标准;严格管理建设市场资质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强化项目法人制度,加强对高速公路监理行业中各类违规行为的规范与整顿。

2.2制定监理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内部管理

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来看,必须从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来对高速公路监理行业进行结构调整,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力度,转变企业发展理念,培育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企业发展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来提升监理服务质量,特别是对新技术、新工艺、先进检测手段和方法的应用,来提升监理行业的工作质量与效率。从监理行业的经营模式创新上,倡导项目承包制,实施总监领导下的项目责任目标的分解,科学调度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部署三级管理职责,即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与现场监理三级协同工作。

2.3强化监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创新

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人力成本控制的重要内容,对于公路工程监理行业来说同等重要,从监理行业人员技术层级的规划与分析,建立科学的管理方法,不仅能够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的经济效益,还能够从企业文化的建设中,提升监理队伍的监理水平。主要表现在:一是构建监理企业人力成长机制,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发现与承认每个人的工作差异性,从而甄选和发挥各自的优势与强项,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在其自身的岗位上稳定发展;二是建立企业激励机制,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就是激发人的工作潜能,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激励政策,充分尊重人才,加强人际沟通,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提升员工的发展空间,构筑薪酬福利与企业文化并重的企业成长环境。

3改善高速公路监理具体措施

3.1贯彻公路工程质量控制方法

对于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来说,关键在于从监理程序与技术规范要求上,来实施对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施工工艺等环节的全面监控,从而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实现。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的监督,督促其能够依照工程施工规范来施工,并通过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来对公路工程施工中的各项控制点进行监督,如对材料测试检查、对计量标准的确定等。

3.2严格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理程序

质量控制程序是确保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规范实施的前提,必须从明确施工环节的划分,从各质量单元的检查与工序控制中来检验审核,对照施工图纸要求,对图纸细节,以及隐蔽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施工材料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及时提出工程施工改进建议,加大抽检与复检力度,确保关键部位质量达标;落实旁站制度,明确监理职责,对于施工工序及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并责令整改;严格验收程序,按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与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分项、分部、整体施工验收,一旦发现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质量事故作出合理可行的改进意见,密切关注施工进度,确保工程验收有序完成。

3.3强化工程进度控制,合理控制工程进度

做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总体部署及进度安排进行科学设置,对现场施工人员、机具、材料进行统筹规划,明确各项作业进度的跟踪检查工作。如采用横道图比较法来对工程进度与计划进行全面分析;对施工现场各项闲置工器具进行合理调度与安排;采用网络法来安排工序,抓好关键点与非关键点的合理调整。

结语

工程监理工作是建设高质量工程项目的重要前提,经过了一定时间的应用,在实践中获得了行业的认可。随着公路工程建设的推进,工程监理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针对当前我国公路工程监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需要采用一些相应的应对措施来完善我国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进而确保公路监理工作的效益和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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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公路建设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1.工程监理仅限于施工阶段,招投标管理比较混乱

为了将竞争机制引入工程建设领域,使施工达到最优化,我国引用了工程招投标机制,《招标投标法》的出台,对工程的方式、招标规模等一系列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和规范。但是,某些地区没有遵守相关规定,这一环节在一定程度上挣脱了法律的制约,出现将工程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暗箱操作,保护关系户,签订“阴阳合同”等一系列问题。有些单位甚至在招标过程中禁止监理人员参加,这些都是不合乎规定的做法,这样一来,监理人员对招标过程和招标内容无从得知,业主实现了保密招标,导致监理工作的缺失,承包方的资质,无法确定,包括是否具备工作能力以及能否实现工作效果,监理人员也不能给承包方提供任何建议和意见,很可能造成没有工作能力的施工者承包工程。从而对工程质量产生很大的隐患。

2.工程监理的取费过低

国际上监理费用的额度和价位比较高,通常情况下约占工程总造价的1% 一4% ,由于建设项目的种类、特点、服务内容、深度等存在差异,各国略有不同,如以工程总价为基数,美国收取3% 一4% ,德国收取5% (含工程设计方案费),日本收取2%一4.5% ,东南亚大多数国家收取1% 一3% ,我国自工程监理制度确定以来,取费一直较低,低价竞标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取费。有的工程监理费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3.工程监理人员素质较低

监理人员匮乏,特别是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协调能力以及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十分匮乏。从监理制度上来说,监理人员的职责没有界定清楚,且监理人员薪水低,导致专业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远远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各监理单位在面对工程时,大量聘用没有工程专业背景的人充当监理人员,还有一方面的原因是,业主方不断地将工程监理费调低,从而使整个监理行业陷入了监理单位取费低,监理人员素质差的怪圈中。这直接导致了,企业无法招到大量的高素质人才加入监理队伍,使监理人员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不合理,有些监理项目为了满足建设单位投标人数的要求,通过外聘凑足人数,而这些人员的素质没有达到项目的要求。

4.施工监理机构层次多,监理工程师权利小

目前,在实际施工中,监理机构一般分为二级管理,即设置总监办和高级驻地监理办公室(驻地办),总监办和驻地办均设置有比较完善的机构,由于公路工程的特殊性,总监办一般设置在交通通讯较发达的地区,驻地办则靠近工地现场,交通通讯较为不便,日常的信息交流速度较缓慢,而且基层监理人员的权限比较小,事事需要上报请示,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FIDIC条款规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制,即进度、质量、费用的控制,质量监理是目前我国监理工作的重点,目前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业主作为买方的强势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导致业主合同意识差,随意性大,主要体现在: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基建管理模式,搞大业主,小监理,在一个建设工程中,业主的管理人员多于监理人员,或管理层次多,对监理工作过分干涉,并插手监理人员的本职工作,不把合同中规定的权力交给监理单位,致使监理工程师有职无权,发挥不了作用。业主的最主要的做法是,在合同中往往会采用一些条款,限制监理工程师的权限,特别控制工程的进度和费用,监理工程师在这两方面的权力非常有限,这大大降低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能,同时也增加了业主本身管理难度。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保证工程监理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合理收费

首先,这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体系,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要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质量水平,充分考虑监理与咨询服务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赋予双方在价格形成方面相应的决策权,法规的要求就为规范建设监理企业的运作提供了指南,我们对这一法规的解读是,建设单位选择监理的重点是监理单位的监理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上,而不是放在工程监理费的高低上。

其次,随着建设项目规模的增加,工程监理的范围扩大,建设工程监理费用理应有所提高,目前的监理机制,工程监理的协议签订后,监理费就成型了,费用无法再往上调,但是,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费用都是一个大概数,在工程结算时,费用往往超出了这个大概数,而且工程监理的方面也会随着工程的持续开展,监理费会比委托时有所增加,如果监理费不上涨,监理企业的收益会非常低。建议工程监理企业在签订工程监理协议时加强成本意识,对工程监理要合理估算,对监理取费计算方法,监理费用调整办法等条款要和招标单位明确协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工程监理范围增加,投资突破协议签订的大概数,监理费应当依据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按实际情况做适时调整。

2.强化人才培养,提高人员的素质。

监理公司指的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其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单位。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很容易看出监理公司提供的产品主要是服务,监理公司水平的高低直接体现了服务质量的好坏。而监理人员又是监理公司的主体。因此,监理人员的素质决定了监理服务的优劣。监理企业应加大对监理人员的培训。首先要设立监理组织部门,合理地配置监理人员,监理行业的控制措施有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管理措施等。组织措施是其他措施的基础,只有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才能更有效的实施监理工作。二是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设立培训机构,根据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对相关人员进行各项专业培训。最后是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理人员考核与奖惩机制,这样可以调动监理人员的工作热情。

3. 正确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学会引导业主的行政干预,监理的权利是业主授予的,通过施工承包合同予以确定,监理在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应独立公正地工作,其行为受法律的保护,监理不受业主的干扰和影响。正确维护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在我国监理工作职责是三控( 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二管(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一协调,现场记录避免事后纠纷,监理认为较重大的问题,要依据合同请示业主,请示一定要用书面报告的形式,并且要业主签字留存。这些措施维护了三方的利益,保证了工程的合理建设。维护了业主的利益,提高了监理的质量。

三.总结

经过多方不懈的努力,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仍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本文探讨了相关的解决措施。希望对公路工程的建设提供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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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

1.2 交通部(2007)33号文通知公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

1.3 交通部(2007)33号文通知公布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1-2007)。

1.4 交通部(2007)33号文通知公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

1.5 2008年6月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宁夏公路汽车普通货物运输价格及装卸费的通知》。

1.6 宁夏交通厅宁交通知(2008)134号《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通知》。

1.7 宁政发(2010)3号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1.8 近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的《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

1.9 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量,现场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

1.10 概算有关的委托书,协议书等。

2 预算编制范围

主要项目的工程概况,涉及项目的主线路线长度、支线及包含的附属工程,立交等。

3 造价计算说明

3.1 人工费

按宁交通知(2011)46号文规定人工工资为63.9元/工日。

3.2 材料费

3.2.1 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价格参照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的《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最新公布的价格及现行调查价格综合取定,加计过路(桥)费、材料运杂费、装卸费、采购及保管费。

3.2.2 材料运杂费

5公里以下的运输按定额计算运费及装卸费,5公里及以上运输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货物运价计算办法》分长、短途(26公里以下为短途)计算。

长、短途运输运价根据2008年6月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宁夏公路汽车普通货物运输价格及装卸费的通知》计算。

3.3 机械使用费

机械工工资为63.9元/工日,机械使用费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及定额站颁布的《车辆养护费和车船使用税费》进行计算,不变费用调整系数1.0。

3.4 其他工程费

3.4.1 冬季、夜间施工增加费:全线属冬二II区,路线的冬季、夜间施工增加费按《2007编办》中的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计算。

3.4.2 雨季施工增加费、高原施工增加费均按《2007编办》中的雨季、高原施工增加费费费率计算。

3.4.3 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计列、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按《2007编办》中的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费费率计算。

3.4.4 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宁夏不临海,不计此项费用。

3.4.5 工地转移费:指施工企业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由已竣工的工地或后方基地迁至新工地搬迁费用。

3.4.6 其他工程费均按《2007编办》中的费率计列。

3.5 间接费

3.5.1 规费:根据宁夏交通厅宁交通知(2008)134号《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通知》中的规定按38.2%计列,其分别养老保险20%,失业保险2%,医疗保险6.7%,工伤保险1%,住房公积金8.5%。

3.5.2 其他间接费均按《2007编办》中费率计列。

3.6 其他有关费用计算

3.6.1 利润:利润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应取得的盈利。利润按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的7%计算。

3.6.2 税金:系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综合税率为3.41%,纳税地点在县城、乡镇的企业,综合税率为3.35%,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乡镇的企业,综合税率为3.22%。

3.7 其他基本建设费用

3.7.1 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行公路建设需征用土地所支付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安置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复耕费、耕地开垦费及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地价格依据宁政发(2010)3号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确定。临时占地按相应土地价格的50%计取。其他各项安置补助费均参照高速公路补偿标准执行。

3.7.2 建设项目管理费

(1)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累进办法计算。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业主为建设项目的立项、筹建、建设、竣工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计入的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

(2)工程监理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2.5%的费率计算。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业主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单位,按施工监理规范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3)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0.1%的费率计算。

在项目审批前,为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调整概算进行审查所需的相关费用。

(4)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按编制办法验收试验检测费标准计算。

竣(交) 工验收试验检测费系指在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所需的相关费用。

4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系指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设计,以及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及招标标底或造价控制文件编制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工预可编制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算取定。

勘察设计费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算取定。

招标服务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计列。

5 供电贴费:供电补贴不计,采用社会用电。电价:0.75元/度。

6 物价上涨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投资【1999】1340号精神,不计算该项费用。

7 预备费:包括价差预备费和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指设计文件编制年至工程竣工年期间,第一部分费用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工程费、间接费等以及第二、第三部分费用由于政策、价格变化可能上浮的预留费用及外资汇款汇率变动部分的费用。基本预备费是指在设计阶段难以预料的工程和费用。按《编制办法》规定以第一、二、三部分费用之和为基数的3%计列。

8 建设期贷款利息计算

8.1 贷款额度:建设单位(业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政府对项目的投资额度来确定该项目贷款比列和贷款金额。

8.2 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的规模、工程进度及工期确定贷款期限。

8.3 贷款利率:我国银行业的贷款利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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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业主管部门差异

因投资、管理体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我国的道桥等基础投资和建设项目分为交通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它分为2个主要部门,即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就意味着在道桥工程中,形成了两套不同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和计价模式,即公路工程和市政工程,其各自均有一套不同的概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和估算,并且在造价控制与管理中有关规定也不相同。

1.2计价依据差异

对于计价定额而言,公路工程需要对全国统一的公路工程预算、概算定额进行严格遵守,而市政工程却要对各省市编制的市政工程定额进行遵守。同一路桥建设项目主要适用于公路工程和市政工程计价和施工管理模式,以及与项目造价直接相关的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文件、造价管理文件等,其形式和内容各不相同;另外,由于公路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程序、价格定额不同,即使应用了相同的材料,人工和机械台班概预算相同,项目的估算、概算获取的造价结果也不一样。主要原因是道路工程和市政工程定额的子项目划分的不同,同一定额子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有差异,并且一些计价程序、取费利润率以及取费项目也有差异。

1.3建设投资构成的差异性

尽管费用结构划分有差异,但费用的结构组成却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划分方法上,公路工程费用一般由3部分组成,而市政工程中却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中,工程费中被包含在了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一些差别均由利、税、间接费、直接费组成的。从构成的角度来看,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费用项目的名称,从而有助于细目的规范、统一。若详细研究两者,也会发现一些不同。

1.4工程费用和其他费用

1.4.1直接费

直接工程费。并直接按照当地的设备、材料、人工费用,并将定额消耗量、工程量有效融合在一起,通过实物法用来计算公路工程费用,无需对价格进行更改。而市政道路工程费用计算则应用的是预算单价法,也将定额基价同工程量结合起来,对工料进行分析,并同其他区域的市场定价状况和的价格信息相结合,进而对设备、人工和材料费用进行适当的调整。其他工程费/措施费。两者都要完成这个项目的建设,它们发生在项目建设之前或期间,它们直接在项目中使用,然而却不包含在项目实体费用中,名称不同,前者称为其他工程费用,后者称为措施费。公路中其他工程费共9个类别,市政工程措施费却有14个类别。尽管二者名称有差异,然而,多数工程费大体一致,其不同之处在于名称、计算方法、组成内容。(1)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差异。在公路工程中,其他工程费的收费基础分为两部分。一是取劳务和机械使用费的总和,涵盖了高原地区各类建筑费用的增加,又如沙尘暴区和干扰项目费用的增加。二是直接计算市政道路工程的劳动力、设备、材料等直接工程费用总额,主要分为一般项目和专业项目两类措施。有必要根据施工组织状况计算专业项目,其中有施工现场各种洞内施工的照明供水通风通信设备费、水平运输筑岛围堰费、便道便桥费、施工排水降水费、驳岸块石清理费、围栏费等。对于通用项目的取费基数多数以人工费为基础,它包括未完成的工程设备保护费,未完成的工程设备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施工排水费和降水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等。与此同时,据实收费中包含了支架费、脚手架、安拆、混凝土模板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费等等。(2)费用名称存在的差异。市政工程措施中包含了场地清理费、工程点交和工具使用费,而公路工程中被包含在了施工辅助费中。(3)费用组成不明。在市政工程中并未详细说明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特殊区域施工增加费,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转移费等。其他工程费用,例如由于特殊情况(例如公路工程的狭窄空间)而对材料进行二次处理已包括在定额中,不再另外进行计算,对于市政工程而言,则要根据现实情况加以计算的。市政工程措施费用中的大型机械设备的出入口在公路工程中不独立出现,在公路工程中,混凝土模板是根据其周摊销量纳入到混凝土的具体定额中的。各类作业脚手架不包括在市政工程定额内,按照相应的建设措施项目固定定额执行,在公路工程中已将其全面纳入相应的定额中。不管是公路还是市政中,驳岸块石清理、洞内施工通风供水电照明通信设施、现场施工围栏、水平运输筑岛围堰、施工排水降水费,都有单独的定额,均参照施工组织进行的计算。不同之处在于,这些费用不包括在公路工程中的其他工程费用(措施费)中,而是作为临时工程或其他子项目出现。

1.4.2间接费

规费+企业管理费构成=间接费,不同之处为,市政工程的规费主要包括工程排污费和社会保障费(五险一金),而在公路工程中,工程排污费包含在企业管理费中。

1.4.3利润

在公路工程中,利润计算基于“(直接费+间接费–规费)×利润率”;市政工程的利润是合并清单价格(固定金额)的一部分,是固定基准价格的一部分。

1.4.4增值税

公路工程和市政道路工程在增值税计算上有一定的一致性,两者增值税的税率都是以税前造价为基数础的,目前正处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阶段。

1.5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差异

相比之下,公路工程中其他费用十分单一,市政工程中确包含着较为复杂专业,产生的费用项目由于地域、项目性质不同,差别也较大,费用项目数量很多,然而也并不意味着所有项目费都要产生的,但也不只局限于上面提到的费用,费用是要由工程具体情况而定的,没有项目产生就不需要计算。然而通过详细的分析和研究,在类似费用项目上也有些许的差异。(1)在公路工程中,施工单位管理费以总的建安费为基数累计计算,项目监理费的计算依据的是建安费。但,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用必须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工程投资子文件实施分档累计计算;而建设工程监理费则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部发改办、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实施计算。(2)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工作咨询费、项目前期勘察设计费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相同;同时,市政工程勘察费是部分工程费用的0.8%~1.1%,以投资作为设计费依据,结合工程规模分别确定设计费力计算(预算为设计费10%,竣工图为计费的8%)。而公路工程计算时则要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进行严格的遵守。(3)对于市政工程而言,其地震安全评价费、水土保持评价费、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等,被包含在了公路工程专项评估费中,其相同之处就是名称与计算方法较为相似。(4)市政工程的生产准备费和开办费相当于公路工程其他费用中生产者的培训费和第二部分费用中生活、办公家具、生产家具、工器具的购置费,但计算方法上,却各自有着不同的标准。(5)市政工程招标费可以按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独立计算,而公路工程却要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出,此费用不单独列示。(6)市政工程的工程保险费占工程费用的0.3%~0.6%,对于公路工程而言,不独立出现,包含在预备费里。(7)在固定资产投资调整税与建设期贷款利息方面两者有不同的划分方式。公路工程在建设项目的其他费用中被直接计入,市政工程包含在建设投资中,成为了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组成部分。

1.6预备费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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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etwork project; highway;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公路建设的成败在于质量,没有质量的数量就是失败的数量。因此,在加快公路路网改造建设中,质量是关键,有质量才能产生效益。公路工程质量主要取决于项目建设管理质量,项目建设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加快公路建设必须以保证项目管理质量为前提,以科学的态度,求真务实的精神,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抓好项目管理质量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才能有效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质量。

一、完善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招投标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合理标段、合理标价、合理工期”,依照规定程序,科学有效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活动。

合理划分标段。推行大标段招标,施工单位标段划分达到单个标段建安费一般不小于2亿元,路基、路面合并招标;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先于施工招标,监理标段划分不少于两个施工标段长度划分;试验检测招标标段划分,原则上项目中心试验室按建设项目划分一个标段,交工验收检测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按路基路面、桥涵划分两个标段。

合理确定标价。施工招标应严格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招标人应对工程建设的成本进行测算,并在开标前15日公布。公布的成本价将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重要参考依据;监理收费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监理费及主要计算参数和监理延时等费用结算调整办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合理设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下浮幅度一般应不大于20%,并以此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重要参考依据;设计收费应依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文件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其下浮幅度一般不大于20%,并以此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重要参考依据;合理确定工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工程规模、建设难度、地形地质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施工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工期。

二、工程设计管理 设计招标人应当对总体设计单位的职责和要求予以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应紧密结合项目所在地域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生态环境、人文景观等因素,制定项目“勘察设计大纲”,明确设计指导思想和设计原则,统一全线设计思路和标准,全面负责设计的总体方案,包括技术标准采用、各专业的标准设计、重要方案的比较、主要设计参数选择等,指导全线设计。

全面推行勘察设计外业验收、“双院制”审查(第三方设计咨询),提倡实行地勘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认真做好外业勘察验收,特别是地质勘察专项验收工作。勘察设计实行“双院制”咨询审查,咨询审查内容和深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大力推行标准化设计。在设计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特殊桥涵结构等个性化及标准化设计内容。大中小桥和涵洞通道等一般工程应当采取工艺成熟的标准化设计。同一项目、同一标段,应尽可能采用相同结构形式,统一构件尺寸,以方便施工。

强化动态设计、优化设计工作。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主要人员及相关单位,在施工放线正式开工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现场核查;在路基桥涵工程基本完成时,对全线排水系统、边坡防护工程及桥涵工程进行现场核查;设计单位应根据核查情况及时优化完善施工图设计。交(竣)工验收阶段,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计质量组织全面复查和评价,并编写质量评价报告,报送项目法人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三、项目组织管理

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应树立质量管理负总责的意识,全面推行现代工程管理制度,以“五化”(发展理念人本化、项目管理专业化、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手段信息化、日常管理精细化)管理为抓手不断更新管理理念与方法,全力打造精品工程。完善现场组织机构建设,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年438号)的要求,健全管理部门,配备数量满足、资格符合的人员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形成富有活力、技术过硬的专业项目管理团队,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和备案。严格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文件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标后履约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各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全面提高现场管理执行力。

监理单位应全面了解项目的技术特点与管理难点,认真编制项目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细化工地标准化建设、关键工序旁站及安全应急预案等工作的落实方案,切实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作业队伍管理登记制度,完善施工作业队伍管理制度,重视施工作业人员的素质培养,建立“一线工人业余学校”,认真落实授课教员、授课内容和授课频次等相关要求,做好工序技术交底和施工操作业务培训工作,提升现场作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与施工操作技能。实施工地标准化验收与备案管理,按照各负其责、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正式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逐级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应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对在建项目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评比结果公开,对年度交工项目进行评价,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从未发生过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参建单位应当予以表彰。

四、施工过程管理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施工现场应当构建通畅的排水系统,装载建筑材料、垃圾或渣土的运输机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洒落或者流溢,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辆冲洗设施,严格控制可能产生污水、泥浆、废弃、噪声等污染,定期清理建筑垃圾和渣土,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推行样板(示范)工程制度,建设项目在梁板预制、墩台、涵洞、通道、防护、排水等工程实施前,应先做样板工程,实施全线示范引导。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充分考虑现场施工各个工序环节、生产步骤、转换时间以及对质量的影响,制定合理有效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合理组织施工,均衡安排生产,确保各项工程在其施工最佳季节和最佳时段完成。路基填筑应加强合同段与合同段结合部、分段作业结合部、填挖交界结合部、半填半挖结合部、构造物与路基结合部、边死角与一般填筑段结合部的施工质量控制。钢筋加工作业应做到采用数控调直机、数控钢筋弯曲机,保证钢筋加工精度;采用钢筋滚焊机、梳筋板、钢筋定位支架,保证钢筋定位精确;采用高强水泥砂浆垫块,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采用合适的吊装工艺和安装方法,保证钢筋安装骨架不变形。 梁板安装时,应重点检查支座的平面位置、密贴程度及初始变形情况,架设完成并并行体系转换后,应对全桥支座逐一进行编号并检查。预应力张拉应实行智能控制,张拉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监理人员应旁站到位,并履行签认手续。张拉结束后,应对预制梁板的起拱度进行重点检查,对起拱度误差较大的,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应采用智能压浆技术,对大跨径桥梁辅以真空压浆,孔道压浆应采用专用压浆料或者专用压浆剂配制的浆液进行压浆。孔道压浆须经有资质和检测经验的单位进行压浆效果检测,检测频率可按预制梁数的3-5%进行抽检,现浇梁、钢构悬浇梁段按预应力管道总数的3-5%进行抽检。标识标牌管理,应做到位置合理、内容准确、版面清晰。路基、路面、桥涵、现浇梁(板)等施工期间均应设置相应的“施工状态牌”,并在施工现场合适位置设置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明示标志牌和“单元预警牌”。

五、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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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速公路建设风险

(1)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征地费用及土地使用成本的提高,主要原材料的价格上涨及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必将导致工程总成本的上升。

(2)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可能受到公路沿线未能预知的恶劣地质状况的影响,设计的变更及气候的变化均可能导致工期延误,加大工程成本;工程因质量原因未能通过验收而需要返工,亦将直接影响公司的效益。

(3)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工伤事故或有沿线农民或其他当事人阻挠建设征地工作,影响工程建设。造成工期延误,加大工程成本。

2 高速公路营运风险

高速公路营运中的路面维护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均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公路的交通流量并可能导致营运收入减少;另外,公路所属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亦会对交通流量的递增速度产生较大影响。

3 通行费水平的限制

项目公司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于车辆通行费收入,由于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公司在决定收费标准方面的自很小。因此,收费水平不一定随成本、物价或市场供求的变化而得到及时调整。

4 经营时间的限制

收费经营权受经营期限限制。

5 设计通车能力的限制

当路段交通量逐渐达到设计通行能力时。路段交通服务水平降低,车辆行程时间增长,道路对交通流的吸引力降低,造成交通量趋向饱和。在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通行费收入将维持在一定水平,而无法保持持续的增长。

6 融资能力

国家为了抑制通货膨胀所实行的适度从紧的金融政策,可能导致项目融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行业风险

1 行业内部竞争

本行业的内部竞争主要体现为交通量的竞争。交通流量除了受本身的设计通车能力限制外,还受到平行公路及其他交通设施通行能力的影响,并取决于收费标准和道路通行条件的比较。

2 环保因素限制

高速公路的建设和运营均会不同程度地产生废气、粉尘及噪音等环境问题。环境治理和国家环保政策的调整将加大营运成本或制约高速公路交通流量的增加。

三、市场风险

公路行业对经济周期的敏感性一般较其它行业为低。就高速公路收费而言,经济周期的变化会直接导致经济活动对运力要求的变化,即导致公路交通流量及收费总量的变化。

四、政策性风险

1 税收政策变化

目前主要从事高速公路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属基础设施的行业可得到国家政策的重点扶持,国家对高速公路的税收也相应给予优惠政策。但优惠政策一旦发生变化或予以取消,将会对项目的经营环境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 不利的调价措施

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很大程度上由政府制定,而由于平行路段的存在,当高速公路的提价超过一定幅度时,反而将影响自身的交通流量,因此,不利的调价措施的出台以及由此而对项目经营环境和业绩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五、主要风险对策

针对以上风险和影响,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将风险和影响因素降低到最小程度:

1 经营风险

(1)高速公路建设风险对策

在公路建设上,应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重视对工程建设前期的规范工作,认真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投招标管理办法,避免施工过程中的费用超支、工程延期、施工缺陷等风险;实施国际上通行的工程监理制度,保证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2)高速公路营运风险对策

针对高速公路的营运风险,应将加强高速公路的维修及养护工作,定期对高速公路进行检查及清洁,保证路面情况的良好及畅通无阻;同时,还应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队伍的建设及培训,以保证公路日常维修及中修、大修的顺利进行。

(3)通行费水平限制风险对策

针对公路项目收费标准的调整受政府限制而对公司收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应根据项目的经营成本、投资回收期及物价水平的变动情况等及时向价格管理部门提出收费调整的申请。

(4)通车能力限制的风险对策

针对高速公路交通量发展到一定阶段,车流量趋向饱和后,公司收益将无法保持稳定增长的风险,应利用募股资金兴建新的公路项目,或投向已运营或即将投入运营、效益良好的其他高速公路,通过滚动开发,不断增加股份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获取经济和社会效益。

2 行业风险

(1)行业内部竞争风险对策

应通过加强高速公路的管理,继续完善公路设施和其他配套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创造“畅、洁、绿、美”的行车环境,以降低在高速公路上行车的广义费用,使一部分在老路上行驶的车辆被吸引到高速公路上来,逐步提高高速公路的收益水平。

(2)环保因素风险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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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淮,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 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 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 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 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 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篇12

一、往期预算与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负责人对预算认识不够,认为纯属财务行为

在预算过程中,项目总监普遍认为预算与成本控制纯属财务行为,因而在预算时常常趋向于为了完成财务发给的预算表格,上报的预算数据也与实际有差距,所以预算管理趋向于表面化和形式化。

(二)财务审核预算不全面

财务人员对预算的审核往往只是从总体上审核各个绩效指标,忽略根据各个项目的工程特点、地域区别、人员配置等细节问题,审核项目的各个成本明细科目预算的合理性。

(三)预算执行过程控制不足

1.项目总监对预算认识不够,不能在成本控制中起主导作用;

2.财务监管不足,忽略对过程中费用的监控和反馈,导致很多费用超支,甚至总体费用超支而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

(四)忽略预算调整与反馈工作

对于预算与实际成本的对比,没有及时反馈和提出合理性建议,没有定期调整机制。

(五)预算管理制度不完善

预算制度中没有对预算流程、标准、审批、监督责任、反馈、调整、考核、奖惩等作具体描述,没有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

二、加强预算与成本控制管理的对策

(一)知已知彼,深入了解工程监理行业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性质

1.监理行业常见组织架构如(图1)

2.监理行业属于咨询类服务行业,主要为业主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为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及工程费把关,对工程潜在风险进行预警。监理行业是技术类咨询服务业,主体是具有专业技术的人才,即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师、员(监理员、安全员、见证员、测量员、资料员)等,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一半以上。

监理行业的成本大体为:员工薪酬、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材料仪器费、折旧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及外地出差机票、住宿、伙食等)、业务费(涉及的检测费用,协作费用)、修理费、房租物业费、劳动保护费、能源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相关税费等。

(二)完善预算管理体制

对上年度预算和成本控制过程中的优、缺点进行总结归纳,结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市场发展的特点,与各相关责任人沟通探讨,对预算的流程、标准、审批、监督责任、反馈、调整、考核、奖惩等作具体规定,并充分考虑外地区域性项目的特点,对同等条件下的项目预算执行统一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预算数据编制过程中注意问题

1.编制前沟通,正确认识预算

与预算相关责任人会议沟通,对预算制度和预算表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和培训,解答预算编制人的困惑和疑问,使他们正确认识预算与成本控制的重要性,理解并支持公司预算制度。

2.预算编制流程

项目部:总监编制监管副总初审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

职能部门:部门负责人编制分管领导初审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

3.财务人员对预算的审核

(1)务人员根据往年项目实际发生数据,结合本年度项目工程结点,业务性质,地理区域,人员配置,人工成本增长率等(包括社保、公积金等基数的每年调整)审核预算的合理性,及时与相关责任人沟通调整预算,以达到预算合规合理性。

(2)审核总指标和各个成本科目的预算。根据绩效合约审核预算的几个主体指标,如:主营业务收入、年度新签合同额、净利率、应收账款比率、人均产值。

根据往年各个科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审核本年度上报的预算。特别关注预算与实际差额较大的科目,并按公司预算制度规定的指标比率审核预算是否超标,如职工福利费指标、业务招待费指标、工会经费指标等;

4.签订年度预算责任书

对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相关责任人签订年度预算责任书。

(四)预算过程中的成本控制

1.充分授权,收放有度

预算责任书签订后,需对项目负责人充分授权,发挥他们的主观成本控制意识,调动项目负责人工作积极性,提高管理效果。

2.月度对比、分析表,季度调整,半年通报

企业财务部门根据财务入账数据,出具职能部门、各项管部和项目部预算与实际对比表,月度费用明细账,分析报表,便于各负责人对预算的执行情况作及时了解。

设置预算预警指标,对于接近预警数据的科目,及时提醒相关责任人。

对于季度报表中,实际与预算差距较大的科目,与项目负责人一起分析原因;对于国家宏观经济或不可预见性因素,导致超支,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以适当调整;对于可控范围内的超支,对项目负责人给以预警,要求其加强控制。

对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公司通报。

3.考评访谈,保障工程质量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严禁为了确保预算执行,刻意减少项目费用开支,做有损职工利益及工程质量的事情。所以,对项目执行预算的管理必须与项目职工对项目总监的评价和项目监理工程质量的评价相结合起来。对于职工反映强烈的要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处理。可以采取考评人员定期访谈职工,技术质量部全年检查汇总,业主反馈意见三方面相结合,作为评价意见纳入年底对项目负责人的综合考核,与年终薪酬绩效挂钩。

(五)年度预算总结,奖惩分明

年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并全公司通报。对于预算节约和超支的项目负责人进行奖励和惩罚,并与年终奖金挂钩。

三、总结

总之,加强监理企业的预算与成本控制,实现企业预算的合理化管理是必然趋势,亦是企业为了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控制,提高企业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管理机制。

篇13

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是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完善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制度,提升建筑行业的整体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逐步建立起来的一套健全、完整的咨询服务体系,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能够实现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确保国家、公众以及业主的利益。

我国在建设领域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有二十四年的历史,在此期间,我国建设监理经过规划、准备、试点和稳步发展阶段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初步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新运行体制,较好地促进了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建设监理队伍得到了锻炼和发展,监理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初步成绩,监理工作正朝着规范化、制度化、市场化的方向健康稳步发展。通过二十几年的发展,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认可。但是,建设监理制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只有认真研究和分析这些问题,找出原因和解决的办法,才能更好地推进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理存在的问题

1、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的行为不够规范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性,在建筑工程监理业务环节中,经常出现业务转包的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工程监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很多监理单位并没有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理市场的规范性;有的监理单位甚至只是皮包公司,相关监理工作人员缺乏,部分业余人员更是缺乏专业的技能和素养。此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未能对监理市场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2、建筑工程监理的业务素质水平偏低

长期以来,我国很多建筑工程的监理业务素质水平偏低,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质量。监理业务素质水平偏低主要表现在:对施工现场没有按照相关制度和规范实施监理,监督管理未能落到实处;监理工程师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经常出现身兼多职的情况;监理组织不健全、监理制度不完善、监理职责划分不明确等;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技术和手段,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监理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缺乏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建筑工程监理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形象。

3、建筑工程监理服务的价格不够规范

首先,由于监理市场不够规范等原因,建筑工程监理单位之间存在着盲目竞争的行为,在竞价过程中忽略了工作质量的基本要求,使正常监理工作中的服务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其次,由于部分监理企业缺乏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更是参差不齐,高水平人才匮乏,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监理行业的进步与发展。此外,由于监理企业缺乏相应的设备和技术,工作效率和监理服务质量都很难保证,加上行业内违规压价、恶性竞争等行为的存在,使一些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甚至低于正常的的监理成本水平。显而易见,监理企业只能维持低成本、低质量、低效率、低水平的运行态势,严重制约了监理行业的发展。虽然目前我国监理行业现已初具规模,但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制约并延缓了监理行业的国际化、现代化。

二、加强我国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的对策

1、做好标准化管理

监理标准化管理主要是指“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三方面监理内容从形式到内容都转化为标准化管理和控制,使每一项每一步工作都有统一规定、统一要求,都有标准依据,都有定性、定量的衡量标准。我国目前的监理现状只做到了质量和进度控制,组织协调。例如,监理工程师把工程质量、进度计划、实施和控制三结合的图表制定出来,施工承建单位按照监理制定的标准化管理内容要求去做,但由于监理人员有责无权,致使制定的进度计划不能有效积极实施,导致工期拖后,不能按时交工。业主、施工、监理三方应相互交流,解决工程拖后的原因,监理人员严格记录好监理日志,在监理例会做出对上一周的总结和对下周工作内容提出建议,并积极协调好施工方和业主。

2、抓好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

要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就要求监理人员一方面要提高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甚至设备性能、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法规等等。这样才能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对施工作业危险点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进行预控;才能有效根据工程的专业特点对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其健全自身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真正达到对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

3、制定监理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监理收费标准,依法收取监理费用不得低于收费标准。监理单位要争取主动权,与建设单位协商处理,派出相应的监理人员到场指挥协助工作顺利进展。此外,监理要设身处地的为业主节省工程投资,创造长远的经济效益。

4、严格图纸会审制度

图纸会审是为了使施工参建各方熟悉了解工程特点和设计意图,找出需要解决的难题,了解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图纸的差错,将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以确保工程按图纸、按要求完成的重要制度。图纸会审由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参加。通过会审,发现图纸中是否有施工不便之处,并视具体情况与施工单位进行研讨,对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等加以改进,以确保施工质量;或与设计单位进行探讨,提出监理建议,看是否能做设计变更或对局部加以修改,并及时解决。同时对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结构及设备选型、施工可行性和工程造价等方面提出监理意见,进行有效预控,也为全面开展监理工作建立一个良好的开端。当前的图纸会审只是解决了技术上和便于施工的问题,并没有真正的提出实质性的造价控制、功能要求等问题,很多问题在施工时才发现。施工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设计院发出变更通知,但这依然对施工进度有影响,对投资控制有影响,同时造成了业主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5、对分包单位进行调查审核

监理工程师审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时,主要是审查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允许分包、分包的范围和工程部位是否可进行分包,分包单位是否具有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完成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如果认为该分包单位不具备分包条件,则不予以批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该分包单位基本具备分包条件,则应在进一步调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书面确认。业主介绍的分包单位,监理方应及时对分包单位做出审查资质,在施工中协调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的工序交接、穿插、施工和组织管理。

参考文献:

[1] 黄炎贝.浅谈建筑工程成本控制中的问题及对策[J]. 技术与市场. 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