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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是指在工业化较发达阶段产生的,主要依托电子信息等高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而发展起来的服务部门。它有别于商贸、住宿、餐饮、仓储、交通运输等传统服务业,以金融保险业、信息传输和计算机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房地产业及居民社区服务业等为代表。“现代服务业”的提法最早在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200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既要改造和提高传统服务业,又要发展旅游、信息、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新兴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本质上来自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等需求。具有智力要素密集度高、产出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少等特点。现代服务业既包括新兴服务业,也包括对传统服务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其本质是实现服务业的现代化。
截至目前,在我国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经超出发达国家工业化时期最高值的同时,我国服务业占GDP比重不仅低于中等收入和发达收入国家,甚至低于低收入国家。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43%,比2009年下降了0.4个百分点。十二规划要求,到十二五末期我国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比十一五时期的43%,提高3个百分点。这与发达国家服务业占GDP比重69%的水平仍有较大差距。
当前我国服务业区域性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城乡差别较大、部分服务行业市场准入限制及政府垄断、传统服务业的升级缓慢等等都不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二、涉及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政策及分析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与服务业无关的税种寥寥无几。影响服务业发展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批发和零售业、计算机软件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除混合销售行为中缴纳增值税的外)、企业所得税、消费税(批发零售业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其中增值税只涉及服务业中的批发和零售业及软件业等,对绝大部分的服务业行业难以产生很大的影响。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几乎与所有的服务业行业相关,且收入规模较大。税收优惠政策上,营业税采用了免税、差额计征、起征点等优惠措施,所得税则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低税率征收优惠。纵观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上存在以下不足:
1、税收政策体系上:缺乏统一的支持体系、力度不足。表现在:其一,针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各个税种中,各项政策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各税种各自为政,大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其二,为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造成了分割的财税政策,形成了发展失衡的现代服务业,如:沿海经济开发区、科技产业园区、中部崛起、西部开发、服务外包业21试点城市,在税收支持上均出台了不同的优惠政策。同时,各地方政府在制定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时,也主要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地区间的税收政策差异大。其三,对新兴服务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不足。较多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公共服务业(如教育、卫生、文化、公共管理),而对服务外包业、现代物流业及软件研发、工业设计、信息技术研发等高科技含量的现代服务业,以及农村现代服务业的相关优惠较少,支持度较弱,未能体现我国现行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和重点。
2、具体税制上:其一是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对如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业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较大的企业,因其是营业税征税范围,对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负较生产性行业重,税负不公。其二是营业税,一是对服务外包业税收优惠集中于试点城市,优惠面过窄,同时在对服务外包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时,在高新企业的认定上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二是现代物流业上,运输、装卸、搬运、快递、仓储、配送、、信息服务为一体的产业链,在营业税政策上,人为地割断为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3%、5%不同的税率征收。三是差别比例税率有待完善,差额计征范围虽有扩大,但未全面铺开,重复征税现象依然存在。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对策
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已经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应本着突出发展重点,即以发展服务外包业和科技服务业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同时加快公共服务业的建设。要充分运用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鼓励服务业技术创新、外包和集群发展,以促进我国早日由“工业性经济”国转变为“服务性经济”国,以加快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1、规范税制,合理设置税率
其一,在增值税上,加大增值税改革力度,加快生产业的快速发展,应先将矛盾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物流业等生产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以解决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所导致的增值税链条中断、重复征税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其二,在营业税上,一是要进行相关税目调整,建议增设“服务外包业”、“物流业”税目。为促进文化体育业的发展,对目前已经越来越大众化,消费档次降低,获利水平较低的台球和保龄球,可从“娱乐业”税目划到“文化体育业”应税项目。二是进行税率调整。对美容、按摩等高收入、高利润的非生产项目处以高税率征收;对金融业、保险业等生产业及洗浴、理发、照相等低盈利行业,适度降低税率,逐渐拉开生产业与消费业税率间的差异。同时,应全面实施对服务行业进行差额征收的营业税政策。
2、建立合理有效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1)支持现代新兴服务业发展。其一是服务外包业。应综合运用所得税、营业税优惠措施,对承接转包、分包业务的服务外包企业,以扣除转包、分包费用后的余额计征;对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其收入应实现出口零税制,转包、分包所发生的流转税负等应逐步实行完全退税,对企业因提供外包服务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在增值税政策上将部分生产外包企业与制造企业实行同等政策,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样即有利于制造业企业细化分工、专注核心业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制造业企业增加对服务外包的需求,从而推动我国服务外包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其二是科技服务业,应实施有利于现代服务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将一批生产型服务外包企业纳入消费型增值税抵扣范围,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速技术革新;继续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适当提高现代服务业的技术研发费用、研发人员工资支出在税前的抵扣比例,刺激现代服务业技术创新。同时对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暂免征所得税。
(2)利用多种优惠形式促进服务业发展。我国已提出,在“十二五”期间要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探索适合新型服务业态发展的市场管理办法,调整税费和土地、水、电等要素价格政策,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不宜过多,应当重点明确、层次清楚。要区分基础公共服务业和准公共服务业;加大对高端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特别是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技术先进企业和生产业,农业技术的服务业,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在充分发挥直接优惠手段的同时,加大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从税后调节环节向税前调节环节转变。在优惠方式上,除通常采取的税率优惠、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方式外,还可在成本费用列支、投资购置抵免等环节给予优惠。
参考文献
[1]欧阳坤,许文.促进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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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朝晓等.发展服务业税收政策探讨[J].特区经济,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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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
美国对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服务业、公益行业、中小服务企业等领域,以鼓励这些产业与行业的发展。美国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代表性税收政策总结如下:1.与贸易、商业活动或高新技术有关的研究或试验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支出;2.若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前3年的研究与发展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该项抵免可以向前结转3年,后结转15年;3.对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4.服务业净营业亏损可以向前结转2年,如果亏损还有剩余,还可以向后结转20年;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营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二)韩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
韩国服务业的发展源于第二产业的带动。90年代以前,在服务业内部结构中,批发、零售、饮食、旅店,一直居于第三产业增加值之首,90年代后期由于政策倾斜和对外开放,加上信息产业的带动,金融保险不动产与运输仓储、通讯业等生产业才真正开始发展起来。
韩国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代表性税收政策总结如下:1.自2002年起扩大税收减免范围,对属于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及创业型中小企业实行税收减免由6个税种增加到18个,对中小企业特别税额扣除由13个增加到24个;2.服务企业自新建后首次盈利年度起享受6年减半征收的优惠;3.5-10人以上创业企业自所得税发生的第一年起减免法人税50%,之后3年内按雇用人数增加比例最高可享受100%的法人税减免优待;4.为在国内服务的外国技术研发人员,从其提供劳动之日起5年内的劳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和科研准备金。具体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其年底资产价值为20%以内设立的投资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对相应企业的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准备金也可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对技术转让和风险投资的资本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自2005年起,影视业、表演业等一些服务业实行50%-100%的法人税减免。
(三)新加坡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
新加坡在金融、会计、律师、审计、交通、商业、酒店餐饮等领域发展迅速,被公认为是东南亚地区的金融中心、运输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现代服务业是新加坡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其中商业服务(包括对外贸易)、交通、通信、批发零售、金融服务等是服务业最重要的行业。
新加坡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代表性税收政策总结如下:1.对具有新技术开发性质的产业给予5至15年的免税期;对计算机软件和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医药研究、试验室和检测服务等生产和服务公司用于研究和开发的支出允许双倍扣除;2.在新加坡设立区域性营运总厂提供优惠,只征收10%的公司所得税,为期十年,对这类公司的分配股利免征所得税;3. 金融等风险性较高的服务业在投资的最初5-10年完全减税,若连续三年亏损者,可获得50%的投资津贴,对在新加坡进行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收入免征所得税;4.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新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或营业额在100万新元以上的咨询服务、技术指导服务等企业,所得税可减半。
二、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一)构建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体系
许多国家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仅停留在对原有优惠政策的重申,而是以独立、集中制定出台专门、系统的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制定税收优惠特别法的目的,在于提高税收优惠法律的权威性,消除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条款之间的重复和低效,加大税收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力度。
我国可以借鉴此经验,来解决现行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繁杂、零散问题。这里所指的 “特别法”,区别于我国现存的特别行政区域相关法律,此处提到的“特别法”限于现代服务业行业性质,不限于区域位置,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考虑到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实施的可操作性,在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中,应明确规定优惠的对象、目标、原则以及审批程序等。尤其需重点考虑的是优惠对象,即我国现代服务业具体包含哪些行业,应进一步凝练出衡量现代服务业行业的定性及定量标准,并实行动态跟踪评估,以确保享受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的企业身份“名副其实”。
另外,建议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的制定可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分三步走:第一步,将各个税种中涉及到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款进行梳理,在各税种中独立成章;第二步,将逐渐成熟的独立成章的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整合,形成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法规;第三步,适时将整合的条例和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上升到法律层次,单独立法。
(二)推行税收信贷优惠方式
税收信贷一词是本课题提出的新提法。在已有的研究中,虽然在形式上把税收、信贷两词合并使用,但所表达的意思仍然各自独立,税收调控和信贷影响两方面含义。但此处税收信贷,无论从形式上还是本质上,都将二者合二为一,原理在于使企业将原本应上缴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金使用,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即通过税收的形式实现信贷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
从现行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税收优惠形式偏重于结果优惠,而忽视过程优惠、起点优惠。借鉴国际经验,在采用直接优惠的同时,配合使用投资抵免、亏损结转等注重长期效果的间接优惠形式,例如韩国通过提取风险、科研准备金,美国对研究开发所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对有关研究试验支出可进行投资抵免,新加坡对于某些服务业的研究费用实行双倍扣除等,对于生产业的税收优惠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尽量减少使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的方式,保持一种系统的、一以贯之的政策取向。从根本上解决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升服务业发展的质量水平,就要注重把服务性企业的创业和经营过程纳入到税收优惠政策当中,降低服务性企业创业初期的投资、经营风险。以加速折旧、即征即退为代表的优惠政策,会使企业将原本应上缴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金使用,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起到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加快机器设备更新换代的作用,这就实践了税收信贷的机制理念,倡导“授之以渔”的“蓄水池”政策意图,避免“授之以鱼”的政策导向。
(三)契合行业特点解决瓶颈问题
按行业特点划分,将我国现代服务业分为高附加值类,高技术类和高风险类。建议针对于不同类型,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制定具有行业特点的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由于现代服务业涉及面广,因此,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服务业,分门别类制定鼓励投资和业务拓展的税收政策,有的放矢地促进各项服务业齐头并进。
以金融业为代表的高风险服务业,应侧重从降低行业风险角度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业本身经营风险较大,并决定着一个国家整体经济状况的稳定,因此,应对这些经营风险较大的服务业采取相应的减免税政策。从国际经验来看,通过多个税种优惠政策的实施,来降低金融业经营的风险性,例如新加坡对高风险服务业创业实施完全减税政策,在规定的经营初期,还对亏损者实施投资补偿。韩国允许金融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风险基金等。对金融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讲,应逐步降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在税率上体现国家对金融保险行业的鼓励和扶持,并改革目前金融保险业以营业额全额征税的征税方式,实行差额征税,降低金融业行业风险,为高风险服务业创设良好的经营环境,促使部分资本从其他行业流向金融业等高风险服务业,促进其发展和繁荣。
以信息服务业、科技教育业为代表的高技术服务业,应侧重从鼓励技术研发角度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应多采用间接优惠方式,例如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具体来讲,首先,建立加速折旧制度,使用的先进设备或专供开发用的设备、建筑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来核定加速折旧的程度,这样可以加快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增加企业用于更新设备和技术进步的可支配资金,并且缩小资金的周转周期;对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允许企业将R&D投入以一定比率或全部从应税所得额中作为费用扣除。对信息服务业、科技教育业实行税收抵免政策不仅可以增强企业开发、运用和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也可以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的效率,提高高技术业自主创新的能力。通过税收手段,降低开发与研究成本,提高社会、企业人力资源开放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全力推进服务业的技术进步。
参考文献:
[1]王良杰,石丽丽. 现代服务业概念界定[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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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现代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早,特别是美国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已趋成熟,而新加坡和韩国同为亚洲国家儒家文化圈,是新兴市场国家,近年来现代服务业发展迅速,印度的服务外包近年来也发展迅速,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本文选取这些国家作为主要考察对象,回顾其现代服务业发展轨迹和采取的主要税收政策做法,以期对我国的现代服务业发展有所借鉴。
一、部分国家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的服务业税收政策
早在20世纪90年代,服务业就已成为美国经济的支柱产业,实现了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的成功转变。美国目前服务业的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平均达到46%,如此高的比例离不开美国在促进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方面的努力。这些政策主要表现在:(1)美国注重区域产业一体化的发展。在一体化发展中通过所得税,销售税等一系列配套的税收优惠措施来促进产业一体化的发展。例如,硅谷高端科技产业形成了电子产品与软件研发、设计为主体的服务业发展模式;好莱坞电影产业实现了电影拍摄、后期制作修改、影片发行与动漫、娱乐、小说等相关服务业一体化发展。(2)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风险服务业的发展。美国对于服务业净营业亏损采用结转的方式来降低经营风险即亏损向前2年进行结转,未完成部分可以向后20年进行结转。在高风险服务业资金筹集方面,美国通过减免60%风险投资收益等税收优惠形式来吸引资金。(3)建立系统的税收优惠措施促进非营利性质科研机构的发展。在美国对于非营利科研机构进行基础性科研和公益性质的活动所得免交所得税。此外,该性质的机构在一次发行不超过15亿美元的债券时,购买者可以免交利息税,发行者可享受与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时的同等待遇。同时,企业捐赠给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机构的设备、仪器等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二)新加坡的服务业税收政策
新加坡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服务业在其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服务业尤其是金融、交通运输和电信等服务行业在新加坡经济和就业方面贡献巨大,就业人口比重占到全国总就业人口的75%以上,服务业占GDP的比重逐年上升。新加坡在服务业方面的税收优惠主要有:(1)确认为技术创新开发的企业可以享受5至15年的免税优惠。另外,为鼓励新技术的研发,对从事软件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医学研究及科学试验等性质的服务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支出在缴纳税款时允许两倍扣除。(2)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到新加坡,新加坡政府对于外国企业在其境内设立的营运总厂在缴纳公司所得税税时采用优惠税率10%,期限为10年之久,同时在其分配股利时所得税是减免的。
(三)马来西亚服务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情况
马来西亚历来重视服务业的发展,近几年特别是2005年后,服务业的年增速都超过了该国经济的总体增速,成为该国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通过税收调节服务业方面主要的做法有:(1)引导资金流入。从事政府所倡导的饭店、旅游等服务业产业,在设立之初5年内,可只缴纳30%的所得税。在企业进行扩大经营规模、追加资本等再投资活动时,5年内企业优惠额为规定资本性支出的60%。(2)减轻亏损,降低企业风险。当期经营造成的亏损可在当年的其他经营收益中进行扣除,在冲抵经营所得的前提下,如果其他当期经营所得不足,可以通过向后无限期结转的方式来降低企业风险。(3)鼓励技术创新和高风险行业的发展。在马来西亚从事技术和职业教育的企业可以得到全额的投资扣除的优惠政策;鼓励高风险行业发展方面,允许从投资风险企业的股份所获得收益利得免税3年。
二、国外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启示
(一)加快营改增步伐,构建公平的流转环节税收制度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服务发展
1.现代服务业集群发展的支持。以美国为例,好莱坞电影业,硅谷电子产业,现代服务业产业链完整,发展水平高,在世界的领导地位。鼓励这些行业的发展,美国政府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的发展。包括营业税减免政策,房地产税收减免政策。此外,垄断企业的反垄断规制征税,以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园区的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2.服务贸易的大力发展。为了鼓励发展服务贸易,在各种各样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方式在服务贸易,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例如美国作为最大的贸易国,不仅采用低税率,减免部分税费,税收递延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在服务贸易的出口,鼓励无形资产如专利和出口,这样不仅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也为美国提高软实力在全球产业竞争力和外贸业务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3.优惠的小型服务企业。中小企业的大量的服务,在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力量,是一切工作的主要提供者,也是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但由于经济规模小,穷人的核心竞争力,导致其抗风险能力较弱,税收政策的普遍反映,关心其优惠。
4.对于优化国家发展战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国家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而不是采取整体服务普惠原则,但目标和方向,为行业的发展,有其鲜明的特点。的发展,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澳大利亚更强调信息和通信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科技含量高,新加坡和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的发展更加注重金融,航运业务,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减免,引导的方向发展的税收政策,民族工业的权利。
5.的直接和间接激励政策组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现代服务业,无论是优惠税率,减免税和其他税收,费用扣除,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政策,间接优惠可以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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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服务业税收现状分析
“十二五”时期,尤其是进入“十三五”时期以来,安徽省全面落实财政宏观调控政策经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基础上,税收收入尤其是服务业税收收入表现出明显的特点。
(一)服务业税收增速较快
近年来,安徽省服务业税收持续快速增长。由表1可以看出,全省服务业税收由2010年的732.59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1663.6亿元,年均增收额超过186亿元,年均增长17.82%,快于全省税收平均增速(2010~2014年全省税收平均增速15.74%)2.08个百分点。从税收与经济增长的比较分析,近年来服务业税收平均增速快于全省生产总值平均增速(2010~2014年全省生产总值平均增速12.22%)。5.6个百分点,服务业税收与经济平均弹性系数为1.46,充分表明全省服务业税收富有弹性。服务业税收快速增长是全省服务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直接体现,这种体现主要是由于“十二五”期间全省将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进一步完善落实。
(二)服务业税收结构优化
从表2可以看出,安徽省金融业、房地产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2014年现代服务业税收(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个行业)总量突破1 000亿元,达到1 096.82亿元,年均增长39.92%,快于全省服务业税收平均增速18.66个百分点。从2014年重点行业税收分析,金融业237.41亿元,是2010年的3倍,年均增长31.60%;房地产业584.67亿元,是2010年的2.92倍,年均增长30.69%;在金融业、房地产业的拉动下,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了服务业结构的显著优化。2014年,全省现代服务业税收占服务业税收重量的比例达到67.51%。与此相对应,2014年传统服务业税收为527.85亿元,年均增长8.01%,在服务业税收中的比重也由2010年的51.89%下降到2014年的32.49%。
(三)金融业税收拉动显著
金融保险业属高税行业, 金融保险业税收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支柱。从表2中可以看出, 安徽省金融业增加值和税收占的比重并不算高, 金融业对经济增长和服务业税收增长的推动作用不强。近年来, 随着安徽省金融保险业的发展壮大, 金融业税收对服务业税收增长的拉动作用初现端倪。2014年安徽省金融业实现税收237亿元, 比上年净增50 亿元, 同比增长26.73 %, 增速在服务业各业中靠前, 金融业税收占服务业税收的比重为14.97%。可见, 金融对安徽省服务业税收增长拉动效果明显。因此, 安徽省应进一步大力发展金融业, 将金融保险业打造成安徽省服务业税收的支柱行业。
二、安徽省服务业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一)安徽省服务业税收与GDP相关性分析
经济是税收的源泉, 经济决定税收, 而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 即税收既能阻碍经济增长又能促进经济增长, 这是税收与经济关系的一般原理。税收效应理论表明, 政府通过征税, 可以影响纳税人对消费、储蓄、投资和劳动作出一种使自己获得最大效用的理性选择, 进而影响到资源配置。
取表3中的服务业税收(Y)与GDP(X)两列数据进行回归分析, 由Excel输出回归结果。根据回归结果得到服务业税收T与GDP的回归方程如下
Y=0.1019X-547.357
R2=0.9916
由判定系数R2=0.9916,充分说明这一段时期由GDP解释服务业税收的可信度高达99.16%,其它随机因素不到1%;相关系数r =0.9958,说明这一时期安徽省服务业税收与GDP总量之间是高度正相关的;弹性系数为0.1019,表明GDP每增长一亿元,税收收入便可增加0.1019亿元。该结果再一次验证经济决定税收的原理。
(二)安徽省服务业税负与GDP增长率相关性分析
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因向政府缴纳税款而承担的货币损失或经济福利的牺牲。宏观税收负担可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体的税收负担状况,一般通过税收收入总额占GDP 的比重来表示。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往往把宏观税负水平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国内外研究结果均显示,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呈反比,税负增加制约经济增长,税负降低促进经济增长。
取表3中的GDP增长率为X,服务业税负为Y,对服务业税负和GDP增长率进行回归分析,由Excel输出回归结果。根据输出结果得到回归方程如下:
Y=-0.0918X+8.3022
R2=0.9009
由判定系数R2=0.9009可知,服务业税负对GDP增长率的影响较显著。相关系数r=0.9492说明服务业税负与GDP增长率之间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弹性系数为-0.0918表明服务业税负每增加或者减少一个百分点,GDP增长率就减少或者增加0.0918个百分点,即服务业宏观税负与GDP增长率之间呈负向相关关系。
(三)安徽省服务业税收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相关性分析
由表3可以看出,服务业税收增长率2010~2014年高于GDP增长率,2015年低于GDP增长率,这主要是由于2015年以来安徽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力推进服务业经济结构调整的原因。取表3中服务业税收增长率为Y,GDP增长率为X,对服务业税收增长率与GDP增长率进行回归分析,由Excel输出回归结果。根据输出结果得到回归方程如下:
Y=1.7428X-2.2778
R2=0.8464
由判定系数R2=0.8464可知,用GDP增长率来解释税收增长率的可信度为84.64%;相关系数r =0.92,说明服务业税收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间是相关的。
通过以上分析表明:服务业税收增长与GDP增长关系关系密切, GDP增长决定服务业税收增长,服务业税收增长没有妨碍GDP增长, 即服务业税收增长与GDP增长是协调发展的。
三、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关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基础和优势,但离高水平、高层次的服务业还有不小的差距。
(一)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应关注的问题
1. 服务业税收增幅持续放缓
2010年以来,安徽省服务业税收增幅持续下降,由2010年的42.77%下降到2015年的2.40%,6年回落40.37个百分点。由表2的数据,从2014年重点服务行业税收增长分析,第一大行业房地产业税收增长速度大幅降低,仅仅增长6.83%,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增幅29.6个百分点;第二大行业批发零售业税收增长了3.51%;第三大行业金融业虽然增长26.74%,但依然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增幅4.2个百分点。随着增幅下降,安徽省服务业税收增幅在中部地区的位次也由2010年的第一位下降到2014年的第四位,仅仅高于山西、湖南。虽然服务业税收增速放缓是经济新常态在税收方面的具体体现,但税收增长幅度大幅下降,特别是位次明显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后劲不足、动力缺失。
2. 高附加值服务业占比偏低
“十二五”末期、“十三五”初期,安徽省研发设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网络信息E现代服务业发展较快,但由于起步晚、规模小,在发展层次上仍处于降低水平,这类税收占比依然偏低。由表2可知,2014年,安徽省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税收45.65亿元,仅占服务业税收的2.8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税收107.80亿元,占服务业税收的6.6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税收7.34亿元,仅占服务业税收的0.5%。这些数据表明,安徽省附加值高的现代服务业规模较小,竞争力依然偏弱。
(二)制约安徽省服务业发展的原因分析
1. 税收支持政策利用率不高
安徽省服务业中小企业数量居多,重点龙头企业偏少。而且,不少科研院所和中小服务企业只顾埋头科研或从事生产经营,并不主动去了解国家提供的税收扶持政策,更谈不上通过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去积极充分地利用税收政策,结果致使很多中小企业或科研院所要么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支持条件,要么符合税收政策支持条件但不熟悉申报程序而放弃申报。
2. 税制结构设计针对性不强
目前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数是全国普遍适用的税收政策,在实施中虽然取得了较好的引导和激励效果,但随着服务业的高速发展,一些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缺位和滞后现象,如针对中小服务企业的税收激励政策偏少、对新办服务企业激励不足、税率设计没有突出鼓励和抑制发展的政策导向。
3. 现代服务业支持力度不足
在安徽省现行有关服务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中,主要是针对教育、卫生、文化、公共管理等公共服务业,而对物流业、软件研发、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信息技术研发等高科技高风险的现代服务业以及农村现代服务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较少,支持力度不足,未能体现安徽省现行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和重点。
四、促进安徽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安徽省服务业处于中部地区中等水平,发展速度呈放缓趋势,重点行业辐射作用薄弱,产业集群效应有待增强。同时,安徽省服务业也面临难得的机遇,投资集聚效应逐步显现,“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重大发展战略逐步实施,区位、交通等基础设施也为安徽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为了促进安徽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本文从税收政策角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梳理现有税收政策
安徽省税务部门应做好对已经的税收扶持政策的梳理工作,对于其中模棱两可的政策进行阐释和细化,对缺失的部分进行补充,保证政策的可操作性;对于政策的各项执行程序进行优化,保证优惠政策的顺利执行,为促进安徽省服务业快速发展提供公平的政策环境。同时,安徽省税务部门应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保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的落到实处,增加政策实施的透明度。
(二)助推服务行业发展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安徽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总产值占全省GDP比重较大,从业人员数量较多,不仅关乎经济发展,同时也关乎民计民生。从“营改增”方案来看,建筑业、房地产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对于无法完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营改增”可能加重他们的税收负担。建议由省政府牵头,与“营改增”试点行业相关成员单位(包括发改委、住建厅、国土厅、银监局、保监局和证监局),加强政策调研,帮助企业主动利用税收政策,完善内部管理模式,提升企业竞争力。
(三)明确税收优惠政策重点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不是越多越好。安徽省应该在梳理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在有利于增加服务业总体规模、优化升级服务产业结构、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行业。此外,应对不同类型的服务行业制定不同类型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着重从促进就业的角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密集型服务业着重从促进科技研发的角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有针对性的制定税收优惠措施,才能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扶持助推产业发展的作用。
(四)加强服务行业税收征管
科学的税收征管手段,既是实施和执行税收政策的支撑载体,又是规范企业行为、公平市场竞争的重要保障。从安徽省目前情况看, 偷漏税现象在个别服务行业比较突出,如餐饮业中经常采用小礼品代替发票已相当普遍,对此税务监管部门应加大检查力度,努力营造良好公平的税收环境,使安徽省服务业税收与经济保持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年鉴[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
[2]刘普照.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相关性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3]原铁忠.GDP能作为衡量税收增长的尺度吗[J].税务研究,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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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有利于承担服务外包的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服务贸易竞争力。二要有利于实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与扩大外包业务紧密结合,落实基地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三要有利于在服务外包基地实施服务贸易研发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四要有利于吸引外资在中国投资设立承担高层次管理型和智力型服务外包企业。
二、关于建立健全服务外包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关于不同类型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在现阶段实施税收政策方面,应对离岸服务外包,暂不区分是否属于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还是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原则考虑统一给予一定的税收扶持政策。
(二)关于境内服务外包业务
国内贸易与出口的情况不同,对出口实行零税政策是国际惯例,而对于国内生产经营行为,一般应适用国内统一税收政策,符合特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执行免征政策。随着经济分工的发展,境内服务外包现象在诸多行业普遍出现。由于服务外包属企业经营方式范畴,涉及行业诸多,目前中国法律对服务外包尚无明确统一界定。因此,按照现行税制条件,对境内服务外包业务,难以制定普遍适用的专项政策。可考虑按照不同行业的相应税收政策执行;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可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统筹考虑。
(三)关于建立健全服务外包业务税收政策的基本思路
为体现税收政策扶持作用,在一定时期内,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税待遇;对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考虑实行退税优惠。
由于服务外包在一定程度上属经营方式范畴,涉及行业和税收政策诸多,在确定基于营业税优惠政策时,可考察研究不同行业具体情况。例如,中国鼓励发展和支持出口的服务内容包括,文化产业经营出口、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动漫产业等;而对远程服务,现行税收政策也有征税规定。因此,对金融保险、数据分析、信息服务、企业和市场研究、设计服务、网页和动画设计、远程服务、网络管理涉及的离岸外包服务适用税收政策问题,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
(四)关于建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款抵扣机制
中国与印度不同,印度软件外包几乎全部是出口,中国却有很大的国内市场。为实现高起点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确定专项税收政策。例如对于“千百十”工程评选的1000家获得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或可考察两种方式:一是对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从上述1000家具有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转包、分包业务收入应缴纳的货物和劳务税,给予该无资质企业抵扣其境内同类服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待遇。二是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免缴的货物和劳务税,可以通过抵扣该企业国内经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方式实现。这样,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效应,扩大到境内服务外包范畴,能够刺激服务外包业务的延伸发展和国内服务市场繁荣,促进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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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对我国整体农业发展有很好的带动作用,是加速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有效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的重点在于传统的农业饲养、种植以及农产品的加工、输出,利用现代化的管理与科技技术将生产要素进行组合,旨在满足市场需求,从而不断提升农业产业的经济利益[1]。
1我国现行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
1.1与农业相关的税收政策
我国目前还未出台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专门的税收政策,但是有许多涉及农业生产经营方面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个人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以及增值税及附加税等税种。
1.1.1增值税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主要对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税收进行优惠,具体包括:免于征收从事生产和销售农产品以及经营农机、化肥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企业和个人的增值税,对于销售农产品的纳税人免收增值税,对于进行废物利用生产的企业的产品增值税实行先征收后退还的优惠政策。
1.1.2出口退税目前我国主要针对高科技农产品与初级农产品的加工设备实行出口退税优惠。除此之外,国家规定进口的高科技农产品设备若在已批准的目录之中,则对其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与关税实行免征。此外,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收购的非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1.1.3所得税目前我们国家的税收政策主要对从事农业方面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税收优惠。比如,免于征收个人从事饲养业、养殖业、捕捞业以及种植业的相应的所得税;免于征收从事以下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种植棉花、水果、坚果、麻类、油料等,树木种植与培育,新品种的农作物选育,维修农业设备与推广农业技术,中草药种植等;减半征收种植花卉、茶、香料以及饮料等作物的企业所得税。
1.1.4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1.2与农业产业化链条相关的税收政策
农业税收政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完善,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不同阶段实施的税收政策各有不同,其主要在出口农业、衍生农业、基础农业以及加工农业等方面有所体现。在出口农业方面,对于出口的自产农产品实行退税,外购的农产品出口实行免税;出口的初加工农产品实行退税,而对于进口的高科技农业设备关税实行免予征税。在衍生农业方面,免予征收农业技术在进行转让和服务时产生的营业税以及针对推广农业技术和维修农业设备等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在基础农业方面,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予征收或者减半征收,对增值税实行免予征收,并且取消相关的农业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在加工农业方面,免予征收对农产品进行初步加工的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
1.3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的影响
1.3.1积极影响首先,所得税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农产品的生产者与对农产品进行初步加工的个人或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激发了农产品生产者的热情,加大了生产力度,从而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其次,施行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能够促进产业内部进行产业链的延长和农业产业升级,使得生产成本得到有效减少,经济利益得到明显提升,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动力。
1.3.2阻碍作用首先,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农业产业化发展与非产业化发展适用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专门针对农业产业化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较强的政策针对性和优势;其次,对基础农业产品生产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但对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较少,在当前基础农业还很薄弱的情况下,限制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空间;最后,目前的税收政策未落实到农业产业化的每一个链条环节,并且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中使用发票的极少,可能导致少缴税款,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控难度较大。
2农业产业化中税收政策发展趋势
2.1优化基础及衍生农业税收
在基础农业方面,结合其摊子大却缺乏后劲的特点,在针对农产品生产者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免征税赋的同时,也免征或者减征从事基础农业相关的中小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将承包土地或者投资土地的个人或企业在开展基础农业生产时产生的增值税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而在衍生农业方面,为使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得到有力保障,调整所得税,使出口的农产品的退税率得到有效提升。适当减免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土地使用税,一般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不会收取土地使用税的,但不包含农副产品加工场地等衍生农业。适当减免农产品物流服务的税收,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
2.2农业产业化发展应享有更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各国都有一些保护和扶持本国农业的优惠政策,作为农业大国,我们必须把对农业投入作为重点,务必确立保护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战略方向,努力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调整我国产业化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作为保护和扶持农业的重点。在尊重国际规则的条件下,明确对我国农业生产、农产品交易和加工等领域的税收倾斜,建立保护和支持我国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快提高我国农业在国际农业市场的地位和竞争力。同时,为鼓励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对投资农业的机构、组织和个人都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3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3.1农业产业化税收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首先,税务部门缺乏或不重视税收服务意识,一些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意识中存在自身是公务员“高人一等”,在开展税务工作中缺乏“服务”意识;其次,企业对于农业产业化税收的相关政策宣传服务水平不到位,农业产业化企业不能及时有效的了解与掌握相关税收服务信息;最后,缺乏对农业产业化税收服务工作的专业指导,税务部门缺乏与相关农业企业的有效沟通与走访。对于农业产业化来说,实行透明公开且能够快速落实的税收政策十分重要。首先,提高服务意识,对相关的税收程序进行优化,明确农业税收政策的工作内容与职责,加强税收服务的专业性和针对性,针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的税务问题进行及时跟进和处理,使税务部门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升,从而助力农业产业化发展。其次,政府相关税务部门有必要进行职能理念的转变,化被动为主动,利用短信与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税务信息及时公开,以便经营者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对于企业提出的疑问与建议进行及时解答与回复。除此之外,税务部门还可以对部分企业进行走访和调研,对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以便动态地为相关纳税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最后,税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并及时征集反馈信息,这样有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全面落实,使农业企业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最新税收政策,引导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3.2税收优惠力度不大,难以有效促进农产品的深加工
目前,针对农产品深加工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大,缺乏有效刺激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动力,由于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投入大、回收周期长,目前没有针对农业产业化进行细化的税收优惠,难以支持农产品深加工业的发展。然而,农产品深加工是使农业走向产业化发展的关键,但是目前我国主要对农业生产与初步加工方面施行税收优惠,却忽略了对农产品深加工的支持。应进一步加大农产品深加工优惠力度,促进农产品深加工业向产业化发展方向靠拢。比如,2019年最新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为9%,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税务部门应当对农产品税收优惠目录尽快完善,加强对农产品深加工的重视,对其实施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推动农产品深加工的发展。
3.3自产销售和外购销售农产品税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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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应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对于作为资本密集型行业的交通运输业而言,外购货物、劳务及新增固定资产占收入比总体水平较高,尤其是交通运输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运用的船舶、车辆等运载工具与港口码头泊位等基础设施具有高额价值,如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达2.8万亿元。但在营业税制下,外购货物、劳务及新增固定资产所含的已纳增值税额无法得到抵扣,这就造成重复征税,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运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动力。
1.2 制约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1)现行营业税制不利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首先,现行营业税制规定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仓储、包装、装卸等为服务业税目实施5%的税率,兼营不同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否则按照全部营业额从高适用税率。而在实践中,物流业无法将一体化运作下的营业额进行人为拆分,不得不承受从高计税负担。其次,依据现行营业税制规定,现代物流业所涵盖的各个环节均需按每次交易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而目前网络化经营、一体化运作是物流企业的基本运行模式,物流企业一般都是依靠加盟或者成立子公司来扩大网络以吸引更多客户,此外转包、联运、挂靠等多种合作方式也能整合物流资源降低运营成本。但在计征营业税时,物流环节拆分越多,重复纳税额度就越大。最后,现行营业税制下现代物流业的各项外购成本无法得到抵扣。其中,尤以固定资产投入值为最大,2010年全国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3.07万亿元,这就导致企业必须承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双重负担。
(2)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门槛过高、力度不足
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针对符合条件要求列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实施了允许进项抵扣的营业税、增值税优惠。但由于试点条件较高,大部分亟须扶持的中小物流企业都无法享受优惠政策。截至2011年,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仅接近600家,仅占全国600多万家物流企业的万分之一,且这些试点企业的分支机构和控股机构因条件限制也不能享受试点政策。
(3)现行所得税缴纳不利于现代物流业扩大发展
目前物流企业只能在同一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范围内符合条件且经报批后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再缴纳。而在实践中,现代物流企业必须依靠网络化运营扩大经营规模来求发展,这就必然使得一些分支机构要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经营。这种情况下,由分税制导致的地方税收利益的驱动以及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核算审批的难度较大,企业往往无法就总部所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得不就分支机构所得在当地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盈亏被割裂开来,不能互补,无形中加重了企业所得税负担。
1.3 制约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金融业应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除此之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我国金融服务业进行税负转嫁的可能性极低,且计税依据为行业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其税率高低对该行业的税负影响很大。
另外,在金融服务业中,银行业除了外汇转贷之外的大部分业务都以收入全额计税,得不到经营过程中提供服务时已承担的营业税、增值税等进项税额抵扣。而证券业中债券转让、股票转让、外汇转让及其他金融商品的转让按照卖出买入差额计税,这就使得银行业的整体营业税负重于证券业,造成金融服务业内部税负不公的问题。
1.4 制约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第一,税收优惠门槛较高。目前针对信息服务业最有力的优惠政策是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征税。但适用这一政策的企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研发费占销售收入一定比例;高新科技产品收入占总收入一定比例及科技人员占企业总数一定比例等。高门槛阻碍了实力较弱但又最需要扶持的中小型企业,也容易诱发高新企业虚假繁荣。
第二,税收优惠方式单一,应用环节不合理。目前我国鼓励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采用侧重行业性普惠、难以突出重点的税率优惠方式和侧重事后优惠、强调利益转让的税额优惠方式,而侧重事前引导行业发展的税基优惠方式则基本上没有采用。而且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应用在信息产业链的下游阶段,即技术创新成果的应用阶段,忽视了对产业链发展而言最重要的上游和中游,即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和试制阶段的投入。
第三,税收优惠缺乏多税种支持。目前针对信息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而由于信息服务业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长周期大额投入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科技咨询费用等无形资产和技术开发成本都无法得到差额抵扣,削弱了企业自主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1.5 制约我国商务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在商务服务业中,人力资本是促进其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但我国在引进人才方面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制却缺乏对人力资本投资的鼓励。目前我国仅对根据世界银行贷款协议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籍专家、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的外籍专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而绝大部分企业引进的外籍专家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2 进一步促进我国生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2.1 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扩大增值税应税范围
将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和信息服务业纳入消费型增值税征税范围,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外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劳务总额,尤其是对购进的信息网络技术、计算机系统技术和通信技术及设备实行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的设备、仪器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并适当降低这些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使其实际税负低于现行营业税的税收负担。
2.2 进一步推进营业税改革,实行结构性减税
在营业税中增设“物流业”税目,实行3%税率,将大部分物流企业都纳入试点名单,并对运输、仓储等外包业务和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另外,针对物流业使用发票种类繁多的问题,建议整合与物流业务相关的现有发票,推出统一的物流服务业专用发票,实行税控装置开具,适当降低该发票的抵扣税率。
改金融服务业按营业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的方法为差额征收,建议可直接以企业损益表中的营业利润作为计税依据。这样既可以减轻纳税人营业税负担,也可以规范各金融企业由于产品差异带来的收入确认差异,解决金融服务业内部税负不公的问题。同时应考虑降低营业税率,把现行金融服务业5%税率降到3%,直接减轻其营业税负担。
2.3 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促进生产业发展
针对固定资产投入大的现代物流业,建议允许物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法,将企业的技术革新费用比照工业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办法执行。此外,允许物流企业按照本年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设置“企业技术革新基金”,作为企业技术革新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针对现代物流业网络化运营和规模经营的特点,建议在《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打破原有区域限制,即在全国范围内,凡是符合条件的、由总部统一规范管理的现代物流企业,由其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总部与分支机构盈亏互补,减轻其税收负担,以鼓励其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扩大物流网络系统。
2.4 完善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第一,适当降低优惠门槛,大力扶持弱小企业。加快现代物流业和信息服务业试点发展工作,将亟须扶持的实力较弱企业也纳入试点名单中来,才能变锦上添花为雪中送炭的优惠政策,才能让税收优惠的效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第二,转变税收优惠方式,重视对技术研发与试制阶段的优惠。建议我国改变原有以税率、税额优惠为主的优惠方式,转而实施以税基优惠为主,促使其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对于生产业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侧重引导行业发展方式转变的优惠方式,发挥税制对资金投入的导向功能,尽量减少使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改善税收管理,简化税收优惠审批程序。
2.5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力度
将引进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法制化,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确切落实“以人为本”的信息服务业在实际发展中的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对高科技人才的优惠,重视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如允许个人所得税扣除教育、研发等人力投资费用,给予高科技人才较高的免征额,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实行减征,返还高科技人员技术成果相关税费等办法。
参考文献:
[1]赵胜君.我国物流业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取向[J].地方财政研究,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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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产业分工的细化,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发展,服务业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在现代经济中,现代服务业的兴旺发达程度已经成为衡量区域现代化、国际化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区域经济新的、极具潜力的增长点。
生产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为生产过程提供中间服务的服务性产业,它涉及信息收集、处理、交换的相互传递、管理等活动,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商务组织和管理机构,其范围主要包括仓储、物流、中介、广告和市场研究、信息咨询、法律、会展、税务、审计、房地产业、科学研究与综合技术服务、劳动力培训、工程和产品维修及售后服务等。在我国,金融保险业、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事业、专业技术及其他科技服务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交通运输及物流业都属于生产业。
专业化的服务业对其产品的设计、加工、销售发挥出了重要的依托与支持作用,生产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科技进步密不可分,它不直接参与生产或者物质转化,但又是任何工业生产环节中不可缺少的活动,这些行业知识技术含量较多,是现代服务业的精髓,是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基础,积极发展生产业对于提高我国经济的发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生产业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由于生产业包含的行业范围非常广泛,从涉及的税种来看,我国现行的生产业税收政策几乎涉及了目前已开征的所有税种,其中,以营业税最为重要。从税收政策工具看,生产业的税收政策工具主要是税收优惠,其中又以税收减免最为普遍。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引导产业发展的重要工具之一,在促进我国生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就目前我国现行的相关税收政策来看,依然存在着一定缺陷。
(一)缺乏专门的鼓励扶持生产业的政策
目前,我们执行的大部分扶持政策对促进生产业的发展影响力不强。如鼓励服务业企业技术改造、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利用高新技术以及促进现代生产服务业发展等政策,实际上是重申原有的优惠政策,纳税人未从参与生产业发展的角度去享受优惠政策。在引进外资政策上,重制造业轻服务业。从我国以往实行的引资政策看,税收优惠主要偏重于生产型外资企业,因此,外资在我国的投资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较低的加工业,交通运输、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服务业中外资所占比重较小,结果是在生产性行业大力发展的同时,生产性行业却没有得到快速发展。
(二)生产业各行业政策差异大,造成了行业发展的结构性不平衡
当前,在我国经济领域中,国家仍然垄断着铁路运输、邮电通讯、文化教育、水电力供应等诸多生产业,在市场准入方面对这些行业有着严格的规定。同时,政府对于这些行业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逐渐形成了特别的政策偏好,一方面巩固了这些行业的垄断地位,使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名为保护,实则阻碍了这些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会造成生产业行业间竞争机会不均等,不利于生产业全面、协调发展。
(三)营业税征税方式不利于生产业的发展
现行税制中的营业税税目和税率的设计上存在不利于生产业发展的方面。
首先,营业税税目的列举已不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行营业税税目采用按行业列举,即将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一一列出。但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原有服务业的范围已发生很大变化。新兴服务业态的出现,如会展业、物流业、教育服务业、物业管理业、信息服务业、经纪业等,使得原有的营业税税目已无法涵盖现代服务业的全部。
其次,在税率设计上,目前的营业税政策没有突出应该鼓励发展生产行业。金融业、物流业以及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都是我国应该着力发展并努力提升其竞争力的行业,但是,这些行业税负偏重。比如,目前,除娱乐业外,其他大部分营业税税目适用3%或5%的税率,金融保险业5%的税率相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3%的税率明显偏高,而且金融保险业是以营业额全额征税,并以其计征的营业税为税基,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城市建设维护税。这样一来,金融保险业明显税负过重,给金融保险业的发展造成了沉重负担。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较少且过于偏重直接优惠
目前,我国针对生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少,一般都是实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即便是目前颁布的少有的几个针对生产业所属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基本上偏重于税收直接优惠,在固定资产折旧、投资减免、延期纳税等方面缺乏实质性的优惠。
(五)消费税的设计不利于生产业竞争力提升
从生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主要表现为:消费税只是对消费的实体性产品征税,而没有对消费行为征税,而服务业消费主要是行为性消费。我国消费税对于一些高档次的娱乐服务项目未征收消费税,不利于激励社会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到体现服务业竞争力的生产业中来。
三、完善我国生产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采用积极的财税扶持政策,提升现代服务业的竞争能力
由于现代服务业涉及面广,因此,要分门别类制定鼓励投资和业务拓展的税收政策,有的放矢地促进各项服务业齐头并进。一是比照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对现代服务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或其它现代服务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投资举办其它现代服务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一定年限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二是鼓励外资在我国设立生产企业。比如对在我国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按注册资本金的不同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购建的自用或租赁的办公用房给予一定的补助,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在我国新设立的金融企业,大型分拨、配送、采购、仓储、包装类物流企业,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的一定期限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的一定期限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其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给予免征契税、并免征一定期限房产税的优惠。
(二)摒弃行业歧视性的税收政策,促进生产业内部各行业的协同发展
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对国家需要扶持和大力发展的行业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是必要的。但如果对同一行业的同一经济业务,由于经营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同而给予不同的税收政策则是一种歧视性的税收政策,这样的税收政策长此以往不仅会阻碍现代服务业内部结构的协调发展,而且也会对整体经济结构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改变现行行业性的税收政策,不仅要求对内外资企业之间要一视同仁,而且对内资企业之间也要公平对待。
(三)加大增值税改革力度
从国际层面看,由全额征税向差额征税转变是世界服务业税制改革发展共同趋势。当前,运用增值税来消除重复征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对现代服务业税制改革的共同选择,目前已有140余个国家或地区实行了增值税制。在第三产业中全面推行增值税,将是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
我国应该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逐步将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安装业等生产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同时,应妥善处理服务购入的抵扣问题。如果将生产型服务业(物流配送、交通运输、技术服务等)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那么制造企业购买这些服务就不用负担税收,这些服务投入的抵扣问题就不会存在;如果不能将所有的制造业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围,则建议对制造企业在购买诸如专利等高端生产型服务时,可允许其按照一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以鼓励这些服务项目从制造企业中分离出来,促进我国生产业快速有序地发展。
(四)逐步实施营业税改革
1.修改营业税税目。按现代服务业划分税目,将新型生产业列入相应的税目。为了增加营业税对经济发展的前瞻性和适用性,可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增设一个概括性税目,就可以把不断出现的新型应税项目及时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一方面避免了税法的滞后效应,另一方面也保持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
2.科学设计营业税税率。在税率设计上,鼓励发展金融业等生产行业,应该逐渐拉开生产业与消费业税率间的差异,鼓励生产业的发展。针对金融保险业税收负担过重的现状,建议一是逐步降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在税率上体现国家对金融保险行业的鼓励和扶持,并改革目前金融保险业以营业额全额征税的征税方式,实行差额征税;二是逐步将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实行只对增值额征税。
(五)转变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
我国应该在加大生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的基础上,逐渐转变优惠方式,变以直接优惠为主为以间接优惠为主,对于生产业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
可以考虑的措施包括: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允许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为企业进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分散部分风险。加强企事业单位创新投入方面的税收鼓励措施,充分利用再投资退税等手段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允许创新创业企业建立奖励基金,在税前按照一定标准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奖励创新创业成果;加大对职工培训费用的税收鼓励,对于职工培训费用,可在允许其100%扣除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加成扣除,以适应我国新型生产业及其他高技术企业对高素质劳动力的迫切需求。
(六)完善消费税政策
从服务业的角度来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展到高档的消费业,如高尔夫、网吧、保龄球、洗浴等项目。从局部均衡的角度来讲,对这些项目征税会阻碍这些产业的发展,但是从一般均衡的角度来看,对这些产业征税可以引导社会资源向人民亟需的消费业(如养老、教育、社区服务)和生产型服务业流动,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促进生产业更好地发展,以提升其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建民.我国生产业税收政策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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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税收政策制约了贫困地区医院发展。根据各地方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医疗服务机构的经费主要靠地方财政来投入,因此对贫困的地区医疗服务机构来说很难获得充足的财力支持。贫困地区医疗服务机构在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专业技术人才方面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医院,导致医疗服务机构发展不平衡,造成大城市看病难、看病贵,县乡村容易看病、看不好病的现象发生。
3、财政税收政策有力支持了民营医院的快发展。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税收优惠政策相继出台,民办医院得到了蓬勃发展。与公立医院相比,民办医院具有经营机制灵活,融资渠道多元,办医形式多样,市场开拓意识和服务意识强等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不同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
4、财政税收政策在卫生产业作用。在“万名医师下基层”、医院结对帮扶活动中国家财政投入了很多资金、有力支持了上级医院对落后医院的技术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医院看病差的问题。
二、探索新时期财政税收政策对医院发的作用
1、发达地区实行紧缩财政政策,贫困地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发达地区医院已经具备了自身发展的条件和能力,把这部分资金转移到贫困地区医院建设和发展。促进地区间医院的平衡发展。使贫困地区的人民得到公平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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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税收改革试点
考虑在健康保险方面争取进行相关税收改革试点,积极探索有利于保险服务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体系。应抓住国家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和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大好机遇,在符合人民群众健康需要、符合宏观调控总体方向、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框架体系方面,考虑在健康保险业争取先行试点,最大程度发挥税收政策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职能作用。一是考虑将商业健康保险纳入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规划之内,通过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优惠政策释放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发展潜力。2010年3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政策取向,鼓励试点区域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建议保监会会同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国际化方向,适应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要,在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措施,发挥试验区示范带动效应,释放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发展潜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二是考虑将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我国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制安排,使得货物和不同的服务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割裂了增值税的链条机制,导致了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要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就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所有货物和服务。目前国家已经颁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率为3%。因此,有必要抓住国家推进增值税改革的有利时机,将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行业试点改革范围,争取实现将保险业5%的营业税率转变为3%的增值税率。
研究制定税收支持措施
比照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健康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尽快组织力量研究有利于健康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根据《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精神,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亟须研究的有关涉及健康保险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应该包括:研究提出鼓励发展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特别是鼓励区域性健康保险公司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研究关于规范发展相互保险组织和鼓励试点设立自保公司的税收措施;研究开展农民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措施;研究专业保险公司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和设立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研究推动保险资金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税收支持政策;研究涉及开发各类补充医疗、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以及适应老年人需要的护理保险的税收政策;研究提出推进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措施;研究提出鼓励具备条件的专业保险公司“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的税收政策;研究支持国有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上市的相关税收政策;研究完善保险营销员的相关税收政策;研究探索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创新业务和另类投资的税收政策;研究完善涉及保险企业薪酬体制和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收入的税收政策;研究有利于高层次人才、行业领军人才和专家型监管人才流动与成长的税收政策。
实施保险差别税率
根据不同险种细化税目设置,实施保险业差别税率的政策措施。保险业涉及领域、行业较广,不同的险种有着不同的成本和利润空间,因此,不宜笼统规定对保险服务业的税收优惠。一般来说,目前我国财险的收益率要高于寿险;寿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在生命表和丰富经验数据的支持下收益率要高于健康保险,而且收益更为稳定。相较而言,商业健康保险不仅保费收入不稳定,而且理赔管理的操作频次和成本比较高,利润空间相对较小。因此,健康保险在短期内不会成为人身险公司的主要业务。但是,适应人们健康保障需求变化,差异化、多元化的健康保险产品不断推出,包括商业医疗保险、健康基金计划、牙科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等健康保险产品体系也将逐步完善。这就需要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不同保险产品细化税目并实施差异化的税收政策。对一些政策性强、非赢利性的险种应减免税,对利润水平低或者对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的险种规定较低的税率,对赔付率低、利润相对较高的险种适用较高的税率,对需要扶持发展和国内承保能力不足、市场需求大的险种则适当降低税率,这样既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也平衡了财产险、人寿险与健康险之间的税收负担。另外,根据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综合考虑不同保险产品的属性、不同地区的保险需求来制定合法合理的差别税率和税收优惠,在逐步规范保险行业税收制度的基础上,通过税收激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大力推动保险市场主体结构、区域布局、业务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市场竞争从同质化向差异化转变,积极推进保险业由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的战略转型。
优化商业健康保险税基
优化商业健康保险的税基,完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一是优化营业税税基。我国的营业税是以总保费收入计税,而保费收入中有一部分并不是保险公司的收入,而是对投保人的负债,过宽的营业税税基加重了保险企业的税负。因此,首先可考虑在现有免税规定之外,按差额来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即以保险机构取得的全部保费收入扣除已决定赔款部分作为营业税应税保费。当发生保单现金价值返还、退保或保单分红时,则由保险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有关税款。调整优化营业税税基要严格按照《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三个条件确认保费收入,即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其次,代位追偿收入也不应作为税基,因为它在保险公司已付赔款限度内,实质上是保险公司赔款额的抵减额,并非保险公司的收入,故也不构成保险公司应税额。此外,还要根据税法要求进一步完善商业健康保险的营销员营业税及其附加的税收措施。
二是优化企业所得税税基,调整准备金计提标准和优化所得税扣除项目。从长远来看,建议参考国际惯例,允许保险企业按照预计损失在税前足额计提准备。同时,简化呆账准备纳税调整方式,允许呆账损失直接在税前扣除。对于收回已核销的呆账直接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各种准备金合理提取的基础上,对应纳税年度的赔款支出(包括已决未付款项)、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存保险准备金、营业损失、针对其他赔偿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等项目据实予以扣除。对于大病医疗统筹的保费以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保费,允许企业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并适当放宽扣除的比例和限额,从而刺激企业的保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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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我国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目标。据商务部最新统计,2012年我国离岸外包业务达到336.4亿美元,年平均增长60%约,位居世界第二。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层次和水平,有必要对服务外包承接优势国家的经验进行研究和借鉴。
一、主要服务外包承接国的税收政策
当前,印度、爱尔兰、菲律宾等国的服务外包产业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对其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1.印度是世界服务外包的最大承接国,其业务以来自美国的ITO为主。印度政府自上世纪90年代在班加罗尔等地开始建立软件技术园区,在园内实行了长达10年的免税期。自2000年开始又建立了多达200多个经济特区,经济特区内实行5免5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期满后如利润留在特区还可以继续实行5年的优惠;同时,特区内企业出口的软件等产品所获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进口的软件设备,不但免征进口关税,还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此外,印度对于海外归国人员回国创业也会给与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优惠。
印度政府规定,在软件科技园和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实行流转税的零税率,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服务税,经济特区内的企业采购或销售货物免征销售税。
2.爱尔兰是发达国家中最主要的服务外包承接国,致力于将大型软件产品欧洲本地化,号称欧洲软件之都。爱尔兰政府为吸引跨国软件公司进驻,与五十多个国家签定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还为技术密集型企业提供大量财政补贴外。
爱尔兰是欧洲著名的低税率国家。企业所得税方面,目前实行的是12.5%的低企业所得税率。为支持外包企业发展,该国规定:在爱尔兰开发的软件,如获得该国专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全球著名服务外包基地-香农开发区,实行流转税的零负担,出口软件产品实行关税、增值税等流转税的免征,进口中间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做为低税率国家,爱尔兰已婚软件人才的平均个人所得税约为总收入的5%。另外,为鼓励高级软件人才在爱尔兰就业,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开发人才免征个人所得税。
3.菲律宾是近几年服务外包发展最快的国家,目前主要外包业务以BPO为主,如呼叫中心、动画制作等。菲律宾政府对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的优惠税收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方面,提供4至8年的免税期,在免税期满后则实行只征收5%综合税的优惠政策(包括一切联邦税和地方税);另外,允许服务外包企业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流转税方面,对于服务外包出口实行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对于服务外包企业采购国产设备负担的增值税实行退税,进口设备实行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二、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税收政策及其简评
为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起来,主要政策如下: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税[2010]65号文件规定,注册于天津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如果企业从事的是软件外包业务,符合软件收入占企业总收入35%以上,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的条件,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与其他类型企业同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执行。
流转税方面,财税[2010]64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另外,国发〔2011〕4号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因此,企业如果从事软件开发类服务外包业务,符合条件的实行免征营业税。另外,自2012年开始在上海等地区开展营改增试点,最近又出台了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上文件均明确服务外包企业营改增后原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财税[2011]100号规定,自2011年开始,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客观的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但相对于我国服务外包产业起步较晚、层次不高的现实,对比服务外包主要国家的税收支持政策,笔者认为仍有一些需要研究改进之处。
1.与印度、爱尔兰等国相比,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式相似,但力度有待加大。首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服务外包企业范围有限,例如需要注册于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基地才能享受15%的低税率,造成部分企业无法享受该项政策。其次,享受税收优惠的标准较高,例如,软件外包企业要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需要达到的条件较高,与我国多数软件企业规模小、业务层次低的现实不符。此外,由于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业务层次总体上还不是很高,外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等较为困难,使企业很难真正享受到税收支持政策。
2.离岸外包业务未能真正实现出口零税负。营改增之前,出口免征营业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目前的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对离岸外包业务实行免征增值税,但未涉及出口退税内容,所以企业在存在购进货物或劳务情况下已经支付的增值税,多数难以得到补偿。
3.缺乏专门的吸引人才进入行业的税收政策导向。做为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多数离岸外包业务既需要员工具有技术能力,还应该掌握一门外语。这一方面使菲律宾、印度等英语国家在竞争上具有先天优势,也使我国服务外包企业不断提高薪酬水平以吸引这类稀缺人才。我国在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上出台了一些财政支持政策,但在留住人才的税收政策上几乎没有相关制度安排,未能体现出支持服务外包产业的战略安排。
4.没有将在岸外包业务纳入税收支持范围,不利于壮大我国服务贸易产业。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内需市场巨大。庞大的国内市场不但应成为外包企业重要业务来源地,更应当承担起培养、壮大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任务。我国出台的服务外包税收支持政策,主要适用于企业提供的离岸外包业务,不利于我国企业通过在岸外包市场提升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三、完善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税收政策的分析,笔者认为,要使我国税收政策更好的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壮大,可以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1.统一服务外包企业税收政策。我国外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针对特定地区(如21个示范基地)或行业(如软件业),不利于我国不同类型的服务外包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均衡发展,也是造成各种地区性、临时性税收政策的原因之一。建议出台针对整个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使真正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全面推动产业发展。
2.降低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标准。我国现行服务外包企业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出口额所占比重等挂钩。当前我国服务外包企业多数还属于中小型企业,承接的业务中除技术性外包外,更多的是劳务性外包,因此对很多企业来说,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认定标准有较大难度,但提高服务外包承接层次需要一个过程。因此,降低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标准,扶持处于发展中的服务外包企业有其历史必要性。
3.加大税收支持产业发展的力度。对比印度等国支持服务外包产业的力度,我国不但应当在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上加以延长,如新办企业实行5免5减半等,甚至在税率上也有继续降低的余地(印度、爱尔兰等国目前税率普遍低于15%)。另外,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对于离岸外包业务,应当制定专门的出口退税政策,使企业在相关设备、商品或应税劳务的购进时负担的流转税得到部分甚至全额退还,以真正的出口零税负来应对来自新兴服务外包承接国的竞争。
4.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技术进步和人才聚集。要提高我国承接的服务外包业务在产业链中的层次,需要不断的技术投入,对此,应当制定更加积极的鼓励政策,如允许购进的先进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放宽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审批条件等。另外,职工薪酬在服务外包企业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可以针对核心技术人才、中层以上管理人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实行一定程度的减免,以鼓励高端人才进入服务外包企业并降低企业人力成本。
参考文献:
[1]杨元浩.中国业务流程外包行业的发展机遇与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10(4).
[2]王晓政.我国服务外包业税收政策完善思考:以合肥市为例[J].财会月刊,2011(11).
[3]霍景东.发展服务外包业的财税政策探析[J].税收研究,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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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3.053
1 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背景
全球产业结构发展到上世纪90年代,“工业经济”比重逐步下降,“服务经济”已经成为主导。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服务业地位的持续上升,成为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经济结构最突出的变化。在21世纪,发达国家已建立了服务经济的产业结构。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增长,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创造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全球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60%以上,而在世界发达国家这个数据已经上升到70%以上。在新一轮的信息革命中,现代服务业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来带动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在后危机时代中,世界各国关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赢取战略制高点,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进一步推进全球经济科技的新的崛起。
改革开放后,我国服务业迅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现代服务业保持稳步快速发展的趋势。“十三五”时期,我国将站在更高的起点上,走向服务业大国,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大势。提高现代服务业在GDP中的比重,是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市场,现代服务业走向新阶段的主要路径,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的内在所需。
2 财税政策扶持我国现代服务业的现状
2.1 财政政策支持力度不足
经济新常态下,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导致我国现有的财政政策总体上力度不足。2014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同比有所下降,与经济所需要的积极财政政策大相径庭。而现代服务业的财政支出力度现在仍然不及生产企业。此外,在目前有关服务业的财政政策中,大部分财政政策主要集中与传统公共服务业如医疗、教育等,对于一些如软件开发、云计算和工业设计等科技含量较高的现代服务业相关政策支持不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2.2 税收政策的不均衡性
我国地域覆盖广,区域发展差异很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和西部都有各自不同的税收政策,加剧了东西部之间差距。据不完全统计,在优惠区域上,我国仅有6条税收优惠专门针对西部以及东北区域的,而东部沿海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多达100多条。显而易见,我国的区域优惠重东部轻西部,正因为这类对沿海城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区的优惠,各种优势资源同时向上述区域流动,所以提高了该区域的生产力水平。而我国中西部的服务业发展远远不足,这间接影响税源,进而导致了中西部地区财力的巨大差距。
税收政策的在不同的行业之间也有倾斜,导致了现代服务业一定程度上内部失衡。一部分垄断行业中,比如铁路运输和邮电通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客观上形成了不公平竞争,而且广泛存在于各经济类型、各行业和各企业之间。
2.3 优惠方式单一,手段落后
税收优惠方式分为两种类型,即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间接优惠一般相比直接优惠更有优越性,但目前我国还是以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政策是比较缺失的。现有的直接优惠以减免税为主要方式,不利于税收优惠带来的激励作用。间接优惠主要以加速折旧为主,可减少折旧时间和增加较高的折旧率,使企业获得更多折旧的固定资产使用。这样的结果既可以让企业减少缴纳一些税款,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4 对高新技术的支持力度较薄弱
21世纪,现代服务业要突飞猛进,科技创新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如金融业中的网络银行业务、电子信息传递和离岸业务等,都是依托技术创新而发展起来的的。近几年,政府也提高了现代服务业的科技投入力度,我国现代服务业的科技创新力度和信息化水平也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从宏观的角度看,对高新技术的支持力度还是不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整体技术应用比重还比较低,缺乏高端品牌。第二,人才机制不畅,服务从业人员素质不足。缺乏技术人才,高校的专业性也不强。第三,税收政策也存在一些不合理,如例如,大部分税收政策只注重创新结果,比较少的关注创新过程。再如,税收产业格局缺乏合理性,制造行业快速发展但是服务性行业却没有跟上步伐,特别是高科技含量的现代服务业如云计算,软件服务等的发展仍旧迟缓并且外部资金很少进入这些领域。
3 国际现代服务业财税政策的经验借鉴
3.1 财税优惠政策范围广、针对性强
财税优惠政策范围广。美国各个服务业的经营领域财税政策基本都覆盖了。不仅对传统的服务业如教育、医疗投入巨大,而且对新兴的服务业如现代物流,信息服务支持力度也不小。其次,各国财税政策具有针对性。主要根据本国服务业发展的条件优势来确定对哪些领域重点导向,有利于提高了政策的应用性。美国对服务业的财税政策主要集中在金融业、科技服务业、通讯服务业等领域,以扶持这些行业的发展。新加坡政府为金融业制定了较大的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还为其专门设置了投资津贴补偿等优惠措施。
3.2 促进本国区域协调发展
制定现代服务业的财税政策时,国外不仅保证经济发展快的地区,也会对相对落后的地区给予特殊的照顾。美国政府对于一些经济贫困区以及特殊地区,为了鼓励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投资并且对当地居民进行雇佣,凡有企业在上述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向美国政府申请债券筹资免税、工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法国政府普及小学生因特网教育,对一些偏远地区,也加大网络建设,鼓励政府投资。
3.3 优惠方式多样,间接优惠为主
对服务业中的不同行业,间接优惠更能体现优越性,激励企业的成长,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更具意义,发达国家多采用这种方式。美国对于服务企业的亏损实行向前向后的结转优惠方式,而对研发的设备则采用加速折旧优惠的方式;韩国优惠形式规定允许企业扣除投资风险与研发准备金。这样不仅为企业降低了一些税收负担,而且获得一定的资金准备,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扩大企业的规模。
3.4 重视现代服务业的技术创新
科技信息化带动了现代服务业的不断前进,全球科技创新速度明显加快。将科技创新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扩大服务内容,打破原有的发展模式和产业格局,在这一点上各国政府都有共鸣。因此,世界各国都对其实行了多种多样的财税优惠政策来鼓励科技创新及研发。韩国对国内的技术开发人员,给予其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新加坡制定,企业研发新技术的可以享受5-15年的免税期;德国启动绿卡工程,吸引全世界IT人才;澳大利亚特别注重信息和通讯技术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所以为了扶持通讯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政府《信息经济战略框架》,提高澳大利亚在国际市场上信息和通信技术的竞争力,《国家宽带战略》进一步促使澳大利亚的通讯业达到世界领先的地位。
4 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4.1 增加对现代服务业的投入
加大资金支撑。第一,根据市场需求的深度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引导的主导作用。经过财政直接支撑与现代服务业相关的建设项目,或者下降税率和出口退税。第二,提高财政补助,提高公民收入特别是一些低收者的收入,促进居民消费,而消费是带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最根本的动力。第三,健全利于居民消费的服务业基础设施,增强利于消费的社会氛围。
加大人才支撑。优化人才环境,提高从业者的科学素质。尽管我国拥有的人力资源也比较充足,但服务人才尤其是结构性短缺的不足限制了现代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建立高效的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国内大专院增设有关现代服务业的各类专业;采取多种教育形式,培训各级业务人员;吸引国内外先进服务业人才并且可以选派服务人员出国学习;强化服务业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鼓励参加考取职业资格证书。
加大体制支撑。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市场秩序。第一,冲破体制的界限,拓宽现代服务业的成长环境,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方向的服务业发展新机制。第二,开展服务业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无证经营,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企业。
4.2 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均衡发展
改善区域结构。依靠优势区域经济的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实现产业格局优势互补。首先,国家对中西部地域,应该增加现代服务业的财政支出,使其能够衔接东部地区的产业转移,使服务业发展尽快上一个新阶段。其次,调整东部发达地区的政策,尤其是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要依托快速工业化过程中的优势,促进服务业升级,提高服务质量。对一些大城市,制定符合各城市特色的现代服务业财税政策。如加速建设珠海、深圳、大连等国际航运口岸中心,形成区域性物流中心。再次,积极发展农村服务业。虽然自2006年起,全国取消了农业税。然而,城乡二元税制结构还没有完全打破。要尽快制定城乡统一的财税制度,改良农村基础条件,提高均等化水平。最后,鼓励区域间开展合作,整合现代服务资源,在更大范围,更广泛的地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个更高的水平。
优化行业结构。实施税制改革,促进行业间的税负公平。重视税率的调节作用,采用税率的次优性和差别性原则。对信息服务业,完善基本设施。对金融服务业,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对科技服务业,利用科技对服务业支撑和引领作用,保护知识产权,进行技术推广,完善网络建设,鼓励多发展生态、创新、设计研发的服务业。
4.3 制定合理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针对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的行业根据地区发展,有重点的推动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完善税负合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不同的优惠政策。
其次,不断调整税收优惠的手段和环节。我国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政策应改变以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手段,过渡到采用以间接优惠为主,除此以外,优惠环节也要从税收结果环节逐步过渡到税收过程环节。要结合现代服务业各行业不同的特征,一方面利用税率优惠和减免税,另一方面利用缩短折旧、延长弥补亏损时间、提高扣除等方式,还可以给予投资抵免、提取科研准备金等环节的优惠。
最后,为现代服务业建立财税激励措施。实行优惠抵免,加速折旧等制度。清理各类收费,取缔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实行加速折旧制度,鼓励风险控制。例如,加大金融扶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在创业初期,可以考虑降低服务业的税率。
4.4 提高现代服务业创新力和现代化水平
加大对外交流,提升科技创新。第一,积极展开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推进云计算、物流、商务、教育等现代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在开放中实现互利共赢。加强引进现代服务业和科学技术的吸收和创新,重视投资服务工作,提高对服务业利用外资水平。第二,创建现代服务业部门体系,提升其科技水平,展开技术和服务形式创新,编制行业技术准则。
培育新兴服务业,扩展现代化水平。为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现代物流,软件工程,通讯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学习先进的示范应用模式。强化创新和应用生态服务业新科技和新模式。不断增强以新技术为核心的新兴服务业的市场竞争力度,寻找中国特色新兴服务技术、模式、产品的路线。面对新兴的服务业应强化企业与外部交易合作,带动中国现代服务业的现代化水平。
参考文献
[1]蒋琳.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J].涉外税务,2011,(01):3438.
[2]贵州财经学院课题组,陈焰,黄静,黄兰等.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研究[J].涉外税务,2011,(04):2428.
篇13
服务外包其实质是指企业利用外部专业化团队来承接其非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从而使企业能专注核心业务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服务外包是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众所周知,服务外包业按提供的服务内容,可分为商业流程外包(bpo)、信息技术外包(it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按发包、接包方的地理位置,可分为在岸外包与离岸外包。目前,服务外包广泛应用于it服务、人力资源管理、金融、会计、客户服务、研发、产品设计等众多领域,服务层次不断提高,服务附加值明显增大。
目前全球服务业主要发包国家集中在北美、西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美国是外包业务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最高时占据全球服务外包发包市场90%的份额,接包国家主要是印度、爱尔兰、菲律宾、巴西、中国等。近年来,中国服务外包业务迅速发展,形成了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三大产业集群,日渐成为一个新兴的全球外包中心。2006年以来,商务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相继认定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南京、西安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2010年7月新增厦门市。这些城市纷纷出台鼓励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发展成中国国际服务外包的主要承接地,21个示范城市的各项主要统计指标已占全国总量的75%以上。但与服务外包发展最快的印度相比,无论是在经济转型的思路上,还是在地方发展的实践上,都处于产业发展的初期阶段。2008年,印度承接服务外包金额422亿美元,是中国的9倍;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00万,是中国的4倍;承接全球65%的软件外包业务和46%的其他服务外包业务,是全球最大的提供外包服务的国家。
二、现行服务外包业的税收政策及不足
中国没有专门针对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当前针对服务外包的税收规定来自于财政部《关于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的意见》(财企[2008]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4月出台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和2010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等文件。现对相关文件的解读和现行税制的研究,涉及服务外包的税收政策体现在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上,具体为:
(一)现行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上,64号文继承了63号文的规定,对21个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此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需要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同时,在现行所得税法中,对经过认定的、新创办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除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外,对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减按10%的税率计征。
2、增值税。服务外包业按现行政策规定应属营业税征税范围,但信息技术外包业在提供外包服务的同时,也有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行为。这一混合销售行为,应合并征收增值税。按现行增值税法,在2010年底以前,自行开发生产销售其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征收增值税后(17%的法定税率),即执行即征即退政策,按14%的退税率予以退税。而所退税款若继续用于研发和进行扩大再生产的,则所退税款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予以征税。
3、营业税。服务外包按业务不同在营业税上应分别按3%、5%的税率征收。根据64号文的规定,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2010年7月1日至《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与63号文相比,不仅取消了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要求,扩大到所有企业;更是对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由原来的三类增加到四个类别,即新增“企业运营服务”项目,使优惠进一步扩大。
(二)存在的问题
现行税收政策虽对服务外包业有所规定,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文件,但与服务外包业发达的印度和欧美国家相比,中国税收政策在促进服务外包业发展上存在以下问题:
1、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局限性:尽管64号文在优惠政策上比63号文更加明确、优惠范围更加扩大,但在所得税优惠上仍需要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局限性明显。但现实中,软件外包企业能否认定为软件企业,从而享受到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两大困难:首先,软件外包企业受委托方的委托,按对方的创意、要求开发的软件,其法理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或者著作权)应属于委托方,开发出的软件产品应归委托方所有,对外包企业而言,只能是软件服务,即劳务。很显然,这类产品不符合软件产品的认定条件,软件外包企业也就无法享受到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软件外包企业除软件产品必须拥有产权这一硬性规定外,自产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若不能占软件外包企业年总收入的17.5%以上,同样也无法认定为软件企业,因而也不能享受系列的涉及软件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税收扶持政策大都集中针对ito,受惠行业均为动漫产业或软件产业,对bpo和kpo涉及较少。而服务外包业务在形式上从ito到bpo再到kpo,则是一个价值链从低端走向中高端并不断提升的过程。服务外包涉及行业诸多,属企业经营方式范畴,从鼓励行业发展和社会经济需求的角度出发,税收优惠政策应涵盖相关配套设施业务在内的整个服务外包业务。
3、税率设计上不利于金融保险和物流服务外包业发展。一方面在增值税上,服务外包企业除部分混合销售行为外,其余均按现行税制划入了营业税征税范畴,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偏窄,使得此类企业无法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给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的服务外包行业造成了沉重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服务外包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另一方面在营业税上,涉及服务外包行业执行的却是3%和5%的不同税率。例如:以营业额全额征收的金融保险业:5%的税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3%的税率。税负不公,金融保险业税率偏高。同时,现行营业税税制把物流业各个环节人为地割裂开来,按营业税法规定,物流服务按业务分类,属不同税目,执行不同税率的营业税政策。例如: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业”(含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等)税目和“邮电通信业”(指邮递快运部分)税目;税率为5%的“服务业”(含业、仓储业、设计、咨询等)税目;且规定兼营不同应税项目的劳务行为,必须分别核算、分别计算缴纳,否则就从高适用税率。但现实中,服务外包业务是一个各环节都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一体化、系统化的经济运行过程(即含流通加工、包装、运输、仓储、装卸、配送及物流信息等),按现行税制分类在一定程度上对物流业的发展起了阻碍作用。
三、发展服务外包业的税收对策
第一,减轻服务外包企业总体税负,增强企业竞争力。综合运用所得税、营业税优惠措施。一是营业税上,对服务外包企业应克服当前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对全额征收营业税的税目改以差额计征,对承接转包、分包业务的服务外包企业,以扣除转包、分包费用后的余额计征。二是对于离岸服务外包企业,除享受现行的对外承接外包业务全额收入计征的营业税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外,还应对涉及该项收入发生的研发投入等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进行税前抵扣、所得来源地已缴所得税应按所得税法规定进行抵免。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其收入应实现出口零税制,转包、分包所发生的流转税负等应逐步实行完全退税。三是对服务外包业直接给予一定期限的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并在优惠期满后再视情况继续减免或给予优惠税率,并对企业因提供外包服务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第二,取消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差异性,公平税负。随着全球经济的平稳复苏,服务外包的发展潜能正在逐渐凸显。为推动中国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优化国内产业结构,抢占国际市场制高点,中国应取消地区差异,将64号文确定的21个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还可以灵活运用多种税收优惠方法,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境内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在确定营业税优惠政策时,应考虑到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使优惠政策与行业发展同步在发挥税收政策经济作用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
第三,考虑生产外包企业的实际情况,应将生产外包企业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实现制造企业与生产企业同等税收政策。中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后,服务外包企业因属营业税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这不利于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改造升级,同时因无法获取抵扣凭证,抑制了制造业企业对于生产外包的需求,间接影响了生产外包企业的发展。为此,应在增值税政策上将部分生产外包企业与制造企业实行同等政策,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样既有利于制造业企业细化分工、专注核心业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制造业企业增加对服务外包的需求,从而推动中国服务外包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总之,中国服务外包产业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推动中国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通过相应的政策扶持,积极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娜,尚铁力.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