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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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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

篇1

一、我国电子货币的种类

(一)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

电信、公交、厂商等企业和学校是这类电子货币常见的发行机构,IC卡是这类电子货币最常见的形式。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的主要特征是要求客户预先储值,即发行机构预先收取客户现金,然后发行等值的、可在客户消费结算时从中扣减金额的电子货币。由于是发行机构预收客户现金,客观上使其电子货币成为了游离银行之外的另类“存款账户”,对银行储蓄,尤其是活期储蓄形成分流。

(二)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

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是目前我国最为规范的电子货币。商业银行和信用卡公司是其主要的发行机构,此类电子货币产品有具有透支信用功能的信用卡和一般存款支取转账功能的借记卡及电子支票。

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最大的特点是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纳入进自身的监管体系,体现了这类电子货币规范性的一面。但电子货币的支付与传统通货(现金、转账、支票和汇票)的支付有着较大的差异,特别是银行机构类电子货币,在借助银行网络和计算机网络的条件下,可以在瞬间实现巨额资金的转移,这种大量资金突发性转移无疑会加剧银行业务、金融市场,甚至是社会经济的波动。

二、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状况

金融电子化建设是我国1993年开始实施的“金卡工程”的重点。自实施“金卡工程”以来,电子货币正在我国得到广泛地应用。截止2003年,我国累计发行银行卡和IC卡等电子货币18.69亿张,其中各类银行卡5.69亿张,各类IC卡13亿张,全国人均持卡近1.5张。一个全国性的跨银行、跨地区的银行卡信息交换网络已经初步建立。然而与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和人们接受电子货币的热情相比,人们实际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结算则稍逊一筹,显得较为清淡。

造成这一强烈反差的原因是大多数人仍然在传统的支付结算习惯和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结算新型方式间徘徊,对电子货币的安全性心存疑虑,对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结算采取较为保守的观望态度,一般只在小额交易中如:公交车费、家庭水电燃气费等方面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结算,享受电子货币的好处――省却缴款等待、找零麻烦等;而大额交易仍然沿用传统的方式支付结算,以回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在全球数字化浪潮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今天,目前处于从属地位的电子货币,在我国也将会随着开展电子商务的客观需要,以及人们数字信息化观念的转变和持卡消费意识的提高而得到较大地发展。

三、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金融风险分析

电子货币的出现和推广应用,在带来诸如方便、快捷和实现低成本交易等巨大好处,以及促成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伴随电子货币悄然而至。

(一)电子货币的安全风险

电子货币的安全性是指对于电子货币所有者所有权的保障程度。电子货币与传统通货相比,所具有的成本低(保存成本、流通成本、使用成本)、高效率和灵活性等巨大优势,都离不开一个基本的假设:电子货币是安全的。离开了这一基本假设,即电子货币的安全性若不能得到保证,那电子货币的所有优势不仅荡然无存,而且它还会成为金融动荡和社会不稳定的罪魁祸首。

电子货币的安全性涉及到社会的公信心,特别是对国家金融体制的公信心。因而电子货币的安全性自然也就成了推广应用电子货币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

(二)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

目前在我国推广应用的电子货币,不论是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储值IC卡电子货币,还是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和电子货币所有权人之间均存在广义上的信用关系。在这一信用关系中,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或逃避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构成了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

另外,在整个的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除了发行机构和所有权人之外,还涉及分销、结算和清算等中间机构。这些机构之间、机构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往往是靠一对一的双边协议来界定,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只能延用合同法来进行调整和裁决,而没有相应电子货币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这与电子货币快速发展的形势是不相适应的。

(三)电子货币的国际传递风险

跨国旅游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以及国际信用卡的开发使用和国际电子结算清算系统、票据的电子交换系统等广泛应用,使电子货币正逐渐成为国际间的一种重要的结算手段。这就使得金融风险和支付结算中的汇率风险在国际上进行传递成为可能。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跨国洗钱等犯罪活动也属于此类风险。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实际经济金融的客观需要,是推广应用电子货币的各国金融当局共同面临的监管的两难选择:严格监管阻碍经济和国际贸易(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并造成本国公民境外支付的不便;放松监管会造成境外金融风险向本国传递、跨国洗钱也难以有效遏制,并存在一定支付结算的汇率风险。

四、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电子货币的安全风险防范

对电子货币安全风险的防范,我国金融当局应着重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电子货币支付的技术保障。包括:(1)制定电子货币市场准入规范,建立发行机构的资格审查制度,树立电子货币的社会公信力,从源头上消除个别突发性事件造成电子货币所有人的心理恐慌而导致可能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的不稳定;(2)在健全发行机构内控体系的基础上,强化金融监管,督促发行机构严格自律,努力消除内部隐患,规范运作;(3)组织技术力量和开展广泛地国际合作,堵塞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可能存在的漏洞,保障电子货币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二是通过立法,对盗用他人电子货币和非法网络入侵的行为,准确界定其法律性质,加大法律的惩罚力度,形成一种强大的法律威慑力,震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电子货币的信用防范

首先,金融当局应积极研究电子货币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电子货币规范化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明确界定各参与机构及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适时地对新出现的问题,会同立法机关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其次,金融当局应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及管理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之中,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缺位。具体措施包括:(1)设立“电子货币特别账户”管理机构,规定发行机构要在该机构开设电子货币特别账户,由该机构对电子货币账户进行集中管理,以便金融当局能随时掌握我国电子货币的规模和余额,为制订监管法律、法规提供准确的依据。(2)根据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电子货币余额向其征缴准备金,增加其“漏出”效应、降低乘数效应,防止人为的放大社会信用规模而放大信用风险。(3)建立预警机制,甄别大额电子货币支付和不正常电子货币支付,并对其进行更加严密地监管,防止信用风险扩散。当然这需要明确“大额支付”和“不正常支付”的界线,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监管过度而浪费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和造成支付的不便。(4)对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要规范其预收款的使用和资金头寸管理。金融当局应合理规定一个最低必须用于其所提供的服务或商品范畴的资金比例,以保证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能够履行其自身承诺的义务。(5)建立健全电子货币的结算清算系统,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合理选择个人信用评价指标,加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再次,金融当局应未雨绸缪,针对电子货币能快速实现资金转移而隐藏巨大信用风险的特点,建立不同信用风险等级的应急预案。从而在信用风险不幸成为现实时,也能从容化解,降低风险的影响面和化解风险的代价。

(三)电子货币的国际传递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当局应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应对此类风险。(1)开展国际间合作,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活动;严密监控和防范借助电子货币的跨国偷逃和骗取国家税款(关税和出口退税)、非法资金外逃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的跨国金融犯罪行为。(2)对国内持电子货币出境消费的个人,应规定必须持有的电子货币最低额度和最高信用额度;对采用电子货币结算的电子商务活动,采取电子支付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制度;与他国金融当局合作,签订双边电子货币结算清算协议,消除汇率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国际间传递。(3)建立适应电子货币国际结算清算的国际金融形势评估体系,防范金融风险向国内传递。

在网络技术进步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两驾马车共同推动下,电子货币挟持巨大的优势,合着时代的节拍,正在动摇传统支付手段的支配性地位,即将开创人类社会一个全新的货币时代。但在乐观的同时,也应正视电子货币带来的风险,金融监管当局对此要有足够地警觉,并要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使我国既能充分享受电子货币带来的好处,把握住发展的机遇,适应金融变革的趋势;又能防范电子货币带来的潜在风险对我国金融体系、经济生活的负面冲击。

参考文献:

1、迪迪埃・马尔特尔,居易・萨巴蒂埃.电子货币[M].上海:商务印书馆,1997.

2、陈雨露,边红卫.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2(1):32.

篇2

电子货币作为现代科技和现代金融业务相结合的产物,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1、电子货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它是在银行电子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无形货币,它采用数字脉冲代替金属、纸张等载体进行传输和显示资金,通过芯片进行处理和存储,因而没有传统货币的物理形态、大小、重量和印记,持有者得不到持有的实际感觉。

2、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线货币。电子货币通常在专用网络上传输,通过Pos、ATM进行处理,也就是说,电子货币是在现有的银行、支票和纸币之外,通过网络在线大量流通的钱。电子货币保管需要有存储设备、交换需要有通信手段、保持其安全需要加密和解密用的计算机。

3、电子货币是一种信息货币。电子货币说到底只不过是观念化的货币信息,它实际上是由一组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使用范围等内容的数字构成的特殊信息。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货币所引起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作为电子货币的物是存储于计算机或IC卡中的电子数据,那么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就是传统法律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数据电文为书面形式的一种。据此,以电子数据为物质载体的电子货币与以纸面为物质载体的纸币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我们认为,此种“功能等同”模式的立法只是过渡性质的立法。承认电子数据的效力固然重要,但解决电子数据的认证问题则更具重大意义。制定电子签名法,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以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包括电子货币交易的安全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电子货币安全问题

安全是银行业内部和外部每一个人都密切关注的焦点问题。电子货币增加了安全风险,将自古以来孤立的系统潜在地转变成开放的充满风险的环境。安全崩溃可能在消费者、商家或发行者任何一个层次上发生,其潜在因素包括:盗用消费者和商家的设备:伪造设备或更改存储或设备间传输的数据,或者更改产品的软件功能。因此电子货币安全问题也是立法应充分考虑的问题之一。

(三)电子货币的监管问题

电子货币的产生与发展给各国的金融机构提出了新的问题,特别是电子货币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带来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发生,以及避免出现恶性竞争和无秩序的行为,政府适度监督有没有必要成为各国比较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通过详尽的法律规定加以完善电子货币的监管问题。

(四)电子货币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账户依存型电子货币的流通完全依赖于转账结算,账户管理者保存其交易记录,因此对账户管理者而言,交易当事人毫无隐私可言。现金型电子货币的流通则不依赖于转账,在现实生活中谁向谁支付了多少金额,第三人并不知晓,故其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交易隐私。由上可见,目前的电子货币类型都不能像法定货币那样解决使用者的隐私保护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上和电子技术上加以完善。

(五)电子货币洗钱犯罪问题

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利用,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电话线、互联网瞬间将巨额资金从地球的一端传到另一端。所以电子货币尤其是现金型电子货币,对洗钱犯罪分子具有无限吸引力,他们可以把来源于非法活动的钱利用电子货币很快转移到法律上对洗钱犯罪监管较为薄弱的国家,在那儿会更容易将这些钱合法化。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是电子货币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立法构想

(一)明确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要登堂入室,关键是解决“真实性”的证明问题,所以为了要明确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我们在立法中应当规定如下几方面电子数据的审查。

1、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包括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

2、审查电子数据是否有伪造、篡改情形。经查电子文件上是否有电子签名,该电子签名是否完整。

3、当事人可申请有关专家进行证明。

(二)加强电子货币安全的控制

为确保电子货币的健康发展,维护电子货币支付的稳定与安全,必须在国家、行业、企业三个层面对电子货币支付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在国家层面上,应根据电子货币的发展研究、制定和明确电子货币规范化运作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电子货币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制定争端解决机制,建立损失补偿和分担机制,限制电子货币被不法分子用以洗钱和逃税等风险。在行业层面上,主要是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多种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在企业层面上,是指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人对币种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人应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秩序,能够识别、衡量、监管和控制各种潜在的风险,防范违反安全规定的各种形式的侵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安全、可靠、可用的电子货币产品。

(三)加强对电子货币监管的力度

在当今的数字化,网络化时代,我们应该适时地将监管的重点转移到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层面上,将重点转移到对电子货币的发行资格的认定、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安全支付标准的审查和监督、电子货币流通规则的制定发行资格的认定、电子货币风险系统的控制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来。中央银行应建立并完善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制定外部审查评估原则和标准,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与规则;及时地研究、制定和执行有效的电子货币政策,建立安全的电子货币发行的交易体系和标准,为网上电子资金的流动制定安全标准和程序;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和网上电子支付结算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对电子货币产品开发人的科研技术实力和信誉进行资格认定;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则,防范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可能出现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此外,货币当局对发行的电子货币也应加大监管力度。

(四)加强对电子货币隐私权的保障

要确保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在大力发展安全技术的同时,应当加强相应的电子货币交易隐私权保护立法从而解决匿名经济交易的问题。电子货币交易的隐私权立法,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公民人身权的立法(如民法)为基础(不排除对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修改),针对电子货币交易的特性,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条款:首先,应当明确各交易管理者负有保护消费者隐私权不受侵害的义务;其次,应规定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时的补救措施;再次,要规定隐私权受到侵害,管理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最后,还要明确非管理者的直接责任在致使消费者权利受侵害的解决办法。

(五)加强电子货币反洗钱方面的立法

1、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一定的限制。

2、建立一定的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获得电子货币密码技术中的私人密钥。

3、建立电子货币系统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及信息安全审核制度,在电子货币的运行环境上遏制洗钱犯罪。

4、在经营电子货币的机构里建立电子货币反洗钱监测子系统及反洗钱内控制度,负责向该机构所在地的银监会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记录。

篇3

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电子货币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是指以电子设备和各种交易卡为媒介,以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非现金流通的货币。电子货币是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依托的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具有支付适应性强、变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优点。关于电子货币是否为货币的一种形态,在我国银行法中尚无明确规定。但根据电子商务在现实中的发展来看,我国实际上已经认可其作为货币的一种形态。电子货币与现有货币并不相斥,实际上电子货币是以现金、存款等货币的现有价值为前提,通过其发行者将其电子信息化之后制造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子货币是以现有通货为基础的二次性货币。

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问题

货币的稳定是一个国家金融秩序稳定的关键,各国对货币采取了严格的发行制度,大多由中央银行实施对货币的发行和监督管理。由于电子货币是货币的一种形态,所以金融监管部门也会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监管。电子货币是以计算机为依托的无纸化交易,相对于传统货币而言,为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带来更大的难度。针对电子货币的特点,笔者提出从以下方面实施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

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限定

目前,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由于电子货币的发行相当于存款,一旦出现发行主体破产将直接损害用户的利益;同时,鉴于电子货币的高科技属性,如果过于限定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则阻碍了民间对技术更新的积极性,会防碍电子货币的发展。基于不同的考虑,各国关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规定各不相同。例如欧盟就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做出严格的限定,但是近几年来面对美国非金融机构在网络电子货币方面的竞争,欧盟也开始允许非金融机构可以作为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美国基于本国的非银行机构能够得到比较有效的监管及在智能卡的发展方面远远落后于欧洲国家等原因,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采取一种较为宽松的规定,规定除银行外的其他民间机构也可以发行电子货币。在我国,虽然对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中央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公司都拥有发行电子货币的权力。笔者认为,由于我国金融系统的监管能力较弱,为了确保发行者财务运作的健全和结算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防止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欺诈行为发生,以及防止恶性竞争和无秩序发行,应该明确规定,只有银行信用机构才能发行电子货币,而且关于电子货币的发行还应受有关国家货币政策的约束。只有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与监督下银行之外的其他主体才能发行电子货币,并对其发行的电子货币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要求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缴存存款准备金

根据我国银行法相关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的相应比例,缴存中央银行。这笔上缴金额与存款总额之比,即为存款准备金率。但是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缴存存款准备金的规定。由于实践中发行电子货币无需缴纳准备金,就对金融市场及电子货币用户产生以下的影响:

由于金融机构要缴纳准备金影响了其资本的扩张,为了避免这种不利的局面出现,必然会把发行大量电子货币作为其融资的手段,从而导致电子货币无限制的发行,引起通货膨胀和价格的波动。

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本来相对于银行而言其信用及应付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弱,如果对其没有准备金的规定,当出现风险时就可能出现支付不力的现象,从而造成金融市场混乱并给a电子货币用户利益带来损失。

笔者认为,根据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的风险系数及对其管理的难易程度,中央银行应制定不同的准备金比率。对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应与活期存款准备金相同或至少不应相差太多;而对于企业、大型超市等公司发行的电子货币,其信用及风险安全性不及金融机构,加之本身并不是金融机构,应制定较高的准备金比率,以限制信用的扩张。

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条件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信用相对于传统货币的发行主体――中央银行而言要差的多,其存在的风险也必然要大的多。为了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存款人的利益,中央银行要对货币发行主体进行严格审核。笔者认为,除了对准备金的要求不同以外,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都必须符合以下的要求:电子货币的发行人要有健全和适当的管理,有健全的财务;要接受中央银行的持续监管,及时向中央银行提供关于电子货币发行总量和其他跟货币政策有关的信息;对电子货币业务中涉及的所有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管理。

电子货币的发行人是通过出售电子货币吸收资金进行投资,并在这两者之间获得利润和收益,这就涉及到把销售电子货币所得资金予以投资的问题。由于发行人从事电子货币业务承受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为了预防风险,确保发行人的稳健,保护支付系统的稳定和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应该对发行人投资活动予以严格的管制,发行人只能投资于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领域。

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由于电子货币是货币的一种形态,所以现阶段货币运行中货币的欺诈、洗钱等风险在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也会出现。由此,笔者提出防范电子货币欺诈、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设想,在此过程中还必须实现对电子货币使用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电子货币欺诈的问题

欺诈的存在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货币本身所造成的,传统的支付工具如钞票、支票、信用卡、借记卡都存在着欺诈。基于维护支付系统的稳定及发行者在整个支付系统中的控制地位,往往由发行者承担欺诈的损失。

笔者在前文已经分析了电子货币也存在欺诈和伪造的可能。如果电子货币出现了欺诈和伪造,笔者认为,因欺诈而产生的损失的承担者也应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具体理由如下:从维护电子货币支付系统的稳定性出发,应是发行主体承担欺诈的损失。如果由接受电子货币的商户或个人来承担欺诈的损失,当电子货币出现欺诈时,就会导致所有电子货币持有人抢着去回赎电子货币以避免自己承担损失,这就会导致整个电子货币支付系统的混乱及瘫痪;电子货币发行人能最有效防止欺诈。发行人要么是开发电子货币产品及安全设施的机构,要么是同开发电子货币产品的厂商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人,对于电子货币的安全负有直接的责任。为了减少欺诈损失,发行人会在发行技术上进行改善和提高,比如,降低电子货币的面值、生产出能够检验储值卡真假的“验卡机”等。

对于电子货币欺诈的防范,笔者认为要设置一个中央处理器和数据库,追踪和记录电子交易,卖方能够迅速获得买方的有关信息比如买方的帐户余额,尽量减少电子货币的匿名性。由此,可以较大程度的防止欺诈。

防范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活动

电子货币洗钱是指通过电子货币的形式进行洗钱的行为。由于电子货币的发展还处于初期,所以电子货币洗钱尚处在理论探讨的层面。相对于对传统洗钱方式的控制与防范,法律对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控制存在以下的不足:现行法律只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交易予以记录,并没有涉及到非金融机构。从前文可知,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包括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如通讯公司、软件公司和其他技术厂家),由此,要求非金融机构对交易予以记录的规定则是现行法律的真空地带;加密技术的运用使得执法机构无法调查和惩治电子货币洗钱。

为了能更有效的防范电子货币洗钱,针对以上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修改现行法律,要求所有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包括非金融机构)都必须对有关国内和国际的电子货币的转移保持相关的交易记录;第二,政府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对所有公众使用的密匙进行托管。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在遵守一定的执法程序,持有有关的证明文件后从管理密匙的机构那里取得公众使用的私人密匙,从而实现执法机构电子货币洗钱的追踪和惩治。

对电子货币使用者隐私权的保护

为了电子货币交易市场的稳定,防范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笔者提出设置一个中央处理器和数据库,追踪和记录电子交易、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对所有公众使用的密匙进行托管等设想,但是,如果不在法律上对这些做法予以约束,在某种程度上会侵犯用户的隐私权。用户的信任是电子货币机制生存的最重要的前提,如果用户在使用电子货币时隐私被不当披露,就会导致用户对使用电子货币产生信任危机,从而最终导致电子货币系统的波动。为了实现对电子货币使用者隐私权的保护,笔者提出以下的设想:

首先,应该明确规定有权取得交易记录和私人密匙的机构。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机构都可以查看交易的记录及获得私人密匙,对这类机构应该严格限定在有关的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

其次,明确界定取得交易记录和私人密匙的条件。为了避免上述机构随意取得交易记录和私人密匙,上述机构要实施以上的行为还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

最后,电子货币使用者有请求救济的权利。用户可以在以下事由出现后获得救济:如果上述机构把取得的交易记录和私人密匙不当向外披露,或者上述机构采用非法的手段取得数据或信息,或者对交易予以记录的机构和掌管私人密匙的机构为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披露用户的数据及信息等,用户可以提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参考资料:

1.朱伯玉,《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法学杂志》,2002年第1期

2.王媛媛、刘红,《西方国家电子货币的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湖北社会科学》,2003年第8期

篇4

在现代银行体制下,存款是通过对基础货币的再创造过程而产生的,货币供给等于基础货币量与货币乘数之积。基础货币等于流通中的通货加上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也就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数量。电子货币对流通中通货的替代作用会通过三个途径影响M1:(1)由于流通中的通货数量减少而影响M1;(2)通过改变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数量而影响M1;(3)通过货币乘数对M1产生影响。

由于电子货币的替代作用,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规模会缩小,中央银行一般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调节货币供应量,缩小的资产负债规模将会加大调节难度。

在货币需求方面,流通中通货的减少加快了货币的流通速度,根据货币数量理论,电子货币的替代作用使得利用通货进行交易的次数减少,因而对货币的需求减少。而电子货币在信用创造方面的作用,又使得对货币的需求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导致利率波动。根据凯恩斯货币需求理论,货币需求与利率直接相关,利率的波动反过来又导致货币需求的不稳定。这样金融当局在利用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影响利率而实施货币政策时,会由于上面的反作用而使利率的传导作用减弱。

电子货币的发展会逐步减弱人们对流通中通货的需求,降低通货在广义货币和金融资产中的比重,使得只盯住基础货币的货币政策效力不可避免地大打折扣。

商业银行作为直接货币供给者,其进行创造存款货币的存贷活动,提供货币供给的数量,都建立在基础货币这个基础上。基础货币及其增减变化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准备金的增减,从而决定着商业银行创造存款货币的能量,而电子货币对流通中通货的替代作用使得这种能量减弱。电子货币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使传统的基础货币结构和内涵受到冲击,如果电子货币对流通中的通货只是完全的替代作用,那么只需将电子货币余额加入到基础货币中,即基础货币应由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流通在银行体系之外的通货和电子货币余额三者构成。但是,由于目前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可能不是中央银行,因此电子货币还没有起到对创造货币产生作用的高能货币的作用。同时由于电子货币的信用作用,也使得它的创造货币能力与传统的存款货币创造能力不同。

电子货币的发行,扩大了货币供给主体,加大了货币乘数,对现实货币供应量产生影响,使货币供应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中央银行的控制,从而使货币供应越来越多地受到经济体系内部因素的支配,以及市场因素的支配。货币供应内生性的增强,要求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货币供给体系进行变革和完善。

二、电子货币与金融监管

目前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市场运作过程和市场退出。其中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又包括资本充足性监管、流动性监管、业务范围监管、贷款风险监管、外汇风险监管、准备金管理和存款保险管理等几个方面。

电子货币的发行使流通中的货币需求减少,减少了金融当局的货币发行数量,从而减少了金融当局的铸币收益。

电子货币的流动性也同样影响电子货币的发行规模和余额。其发行的规模越大,可用于结算的余额就越多,但同时也要求有更多的传统货币随时准备赎回相当数量的电子货币。这一点要求中央银行有足够的货币储备,以便应付可能出现的人们对某一电子货币系统产生的信心危机。因此,电子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提出了挑战,对货币当局的货币供给调控能力提出了质疑。

中央银行不仅应当有效控制电子货币的发行数量,还必须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和电子货币的种类进行必要的限制。目前,国外主要有以下几类发行机构:银行、受管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但是多数国家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主要还是信用机构,这—点非常重要。我们认为,在中央银行制定电子货币的监管措施时,应当首先考虑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并根据其信用等级决定获取电子货币发行资格、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量、种类和业务范围。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应当每年进行核定,考核的指标可以选择资本金、已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量及其余额,流通速度、外汇交易额、准备金和存款保险等内容。

此外,要对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特别是发行电子货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必须将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进行同等的控制与监管,对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要求在中央银行存有相应规模的准备金,以便加强对货币供给的控制。当然,目前世界上发行电子货币的大多数国家对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没有额外的准备金要求,仍然按照现有金融业的规则进行管理。但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如果能够将电子货币和传统货币区分开来,分别制定各自的准备金率,更有利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稳定。

为了实现对电子货币信用创造功能的有效监控与测度,还应建立一套完备的监控体系,增加对货币需求以及货币流通速度的定量测度,以便控制货币供求,使货币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和贯彻。

三、网络银行与金融监管

网络银行通过因特网或其它公用网络与客户直接联系,进行各种资产、负债业务或表外业务,它与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不同。网络银行具有方便、快捷、超越时空等特点,它所使用的运作工具更是有别于传统银行。与网络银行的发展相适应,电子货币在其业务传递中占据了主要的地位。过去传统银行使用的票据和单据等将全面电子化、改用电子货币;所有银行业务文件和办公文件也将完全电子化,采用数字签名、数字验证技术和公共钥匙密码技术等;而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联系则直接使用数据通信和网络传递等方式。

网络银行的整个交易过程几乎全部在网上完成,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银行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由于多种原因,银行对客户的了解往往是不够的,这也加大了贷款监测的难度。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使习惯于集中管理的金融监管当局和监管制度变得难以适应这一新变化。特别在对网络银行业务范围的划分上,到底采用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和尺度,显然是必须最先考虑的问题。

通过计算机与网络,可以在瞬间将巨额资金从地球的这一端传送到地球的另一端,大量资金的突发性转移无疑加剧了金融市场的波动,而网络的快速传播特征,会使这种波动迅速蔓延,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例如,大量资金短期涌入某个国家,会造成该国汇率和利率的大幅波动,造成该国本币的急剧升值或贬值,甚至会影响该国的货币信用,造成该国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而这种波动会迅速蔓延到其他国家,造成整个金融市场动荡,甚至全球经济动荡,金融风险演变成金融危机,而金融危机会造成社会经济的动荡与衰退。网络银行资金的大规模快速流动还将导致中央银行难以准确了解其资产的实际情况,造成信息不对称,使风险集中,速度加快,风险形式更加多样化。显然,传统的金融稽核手段尚没有非常适合网络银行金融监管的方法。

在网络银行面前,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现场监管将变得苍白无力。网络银行金融服务的延伸,扩展了金融业务空间,也使金融监管的范围变得更加广泛,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监管力度。网络银行主要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进行交易,不仅无凭证可查,而且一般都设有密码,使监管当局无法收集到相关资料做进一步的稽核审查。同时,许多金融交易在网上进行,其电子记录可以不留任何痕迹地加以修改,使确认该笔交易的过程复杂化,监管当局对银行业务难以核查,造成监管数据不能准确反映银行实际经营情况。

因此,就稽核方式而言,在对网络银行进行具体稽核时,报表稽核应当成为重中之重。而报表稽核的重要性和效率性,使得报表格式的统一化和数据转换接口的标准化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由于过去整个金融系统的电子化建设规划不统一,各家银行的电子化水平参差不齐,软硬件系统缺乏必要的兼容性,非现场监督电脑体系网络化和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很低,这些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率。同时由于稽核指标体系缺乏层次性和统一性,导致宏观和微观监管指标比例出现失调。所以,中央银行在对网络银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当首先考虑整个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的全面规划,建立统一和规范的非现场监督体系,将报表格式标准化,并按银行会计数据管理规则建立科学的监控指标体系,从而达到非现场稽核和报表稽核高效准确的目的。报表稽核的结果也可作为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评级依据。

与传统银行的信息披露不同,对网络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应当更加严格,特别要强调其信息披露的公开性。所谓信息披露是指网络银行及时向公众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有关信息,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促使投资者和存款人对其运作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影响他们的投资和存款行为,以避免可能造成的被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有的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还存在许多问题。随着我国金融企业逐步实现股份制,并最终步入上市公司的行列,对于那些从事网络银行业务的上市金融机构,更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披露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除上述技术操作方面的问题外,网络银行还面临以下几类风险,如法律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网络犯罪风险

四、结论和建议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电子货币的快速发展对金融体系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对传统货币政策体系产生的影响更是不容忽视的,而电子货币和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对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法提出了挑战。

电子货币的产生减少了原有系统的风险,使得封闭和孤立系统由于信息不完备而造成的风险基本消除,但同时也派生出一些新的问题,技术的进步使得风险更加难以测度和控制。

篇5

我国的网上银行起步于中国银行1996年的有关中银的广告信息和业务信息。此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各大银行也开始向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作为传统业务渠道的补充,极大降低了银行和用户的成本,方便了人们生活,扩大了银行服务范围,在近些年来已经在全球的银行业内受到普遍关注,成为银行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尽管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网上银行在行业主管部门、各商业银行以及CFCA等相关机构的大力推动下,仍然展现了强劲的发展势头。

(一)交易规模。根据Enfodesk易观智库数据报告显示,2010年第4季度中国网上银行市场交易额达到173.70万亿,环比增长17.6%,2010年全年中国网上银行市场全年交易额达到553.75万亿元。

网上银行交易额持续大幅度增长的原因一方面是互联网网民的持续增加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是各大电商企业纷纷开展大规模促销活动,间接促进了网银注册用户数和交易额的增长。从各大商业银行来看,基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考虑,各银行都非常重视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除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优化外,各大银行纷纷加大了网上银行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并且不断创新网上银行产品,增加个人网银方面理财产品的种类。在企业网银方面,银行逐步开展银企直联和网上信贷等业务,业务种类的丰富对于提高网银交易额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用户规模。根据Enfodesk易观智库产业数据库的数据报告《2010年第3季度中国网上银行市场行业数据库》显示,2010年第3季度中国网上银行活跃用户数达到16497万户,环比增长14.5%,同比增长61.3%,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三)用户活跃度。在网银用户量进一步攀升的同时,用户使用网银的活跃度也在迅速提升。由2009年统计数据可知,个人用户人均每月使用网银5.9次。企业用户月使用频率则高达11.3次,企业网银对于柜台业务的替代比率达到了50.7%。

在活跃度提升的背后,是用户对于网银功能的进一步了解和更多的尝试。2009年使用各项网银功能的个人用户比例均有所增加。活跃度的提升以及对网银功能的更多尝试表明,对于很多网银用户来说,网上银行正在由对新鲜事物的尝试转变为日常生活和企业运营的必须,网银普及正向纵深发展。

二、网上银行的风险种类

随着网上银行快速发展,业务风险也逐渐暴露。网上银行作为一种实体银行的虚拟工作环境,其交易不仅具有与传统银行业务相同的风险,而且它还具有高技术性、无纸化和瞬时性等特点,决定了其经营风险要远远大于传统银行的风险。

(一)运营风险

1、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主要来源于银行内部员工或客户的错误或恶意操作。与银行传统业务不同的是,网上银行操作具有高技术性,商业银行职员对业务的漫不经心和客户的疏忽,有可能导致网上银行严重的操作风险,从而危及网上银行的总体安全。

另外,由于网络银行信息获取的方便、准确和快捷,为商业银行内部职员的欺诈行为提供了潜在条件。有目的地获取客户的私人资料,使用客户的账户进行各种风险投资,将交易风险直接转嫁到客户身上;或者直接偷窃电子货币,让客户蒙受直接损失等这些操作风险对银行造成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2、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网上银行无法在网上鉴别客户的风险水平而处于不利的选择地位,网上客户利用他们的隐蔽信息和隐蔽行动做出对自己有利但损害网上银行利益的决策,或者由于不利的公众评价而使网上银行丧失客户和资金来源。

相比于传统的银行市场,网络市场上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状态更加严重,客户会有激励更多地利用信息优势地位采取对网上银行不利的道德风险行为。例如,网上银行根据原有风险水平确定新金融品种的价格,由于逆向选择,高于原有风险水平的客户将大量购买这种新金融品种,而低于原有风险水平的客户将不会购买这种金融产品,这样网上银行每销售一份新金融产品,将会增加其风险。

3、信用风险。网上银行提供的虚拟金融服务突破了地理国界,具有无边界限制的服务特征。网上银行通过远程通讯手段,借助信用确认程序对借款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提高了网上银行的信用风险。

4、流动性风险。当网上银行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兑现电子货币或结算要求时,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即资产在到期时不能无损失变现的风险。一般情况下,网上银行常常会因为流动性风险而恶性循环地陷入信誉风险中。

在银行业竞争激烈的大环境中,银行的信誉是难以用金钱估价的,甚至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稀缺性资源。它是个银行生存和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一旦银行遭遇信誉风险,则可能引发连环性的金融危机。

(二)电子货币风险

网上银行的交易是以电子货币为媒介的,在网络交易中电子货币代替人民币发挥着货币职能,但是电子货币与纸币有着根本性的不同,随着电子货币流通规模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参与机构的介入,电子货币发展带来的风险将逐步显现,如果监管不当,有可能导致最终形成系统性风险,这对中央银行的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货币的声誉风险。相对于传统纸币,电子货币的物理防伪无法使用,只能通过加密数字签名等手段加以防伪。如果关键技术和数据被掌握,伪币大量涌现会严重影响货币的发行机构的声誉。另一方面,如果电子货币持有人的信用卡号和密码等数据被盗用,会引发财产损失等责任纠纷,从而会影响到对电子货币的接受程度,进而形成整个电子货币系统的声誉危机。

2、电子货币的流动风险。目前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没有保持用于赎回电子货币的等额的传统货币准备,一旦由于某些事件导致人们对电子货币的挤兑,发行机构无法用足够的资金进行变现,便会造成因无法赎回已发行电子货币而形成的支付危机。

3、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电子货币系统的整个运行过程涉及到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分销机构、赎回机构及清算机构,这些参与机构都可能会面临着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又因为电子货币交易过程的法律不完善,使这些参与机构之间的权责难以完全界定,各方的纠纷难以有效解决。

4、电子货币的利率风险。提供电子货币的网上银行因为利率的不利变动,其资产相对于负债可能会发生贬值,从而导致银行资产的损失,网上银行将因此承担相当高的利率风险。

由于银行网上业务开展使得电子货币广泛使用的进程中,除了对于金融系统造成的风险外,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也将逐步凸现。

首先,电子货币的流通影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在电子货币的竞争性发行机制情况下,中央银行逐步失去货币发行权,导致铸币税减少,使央行实施货币政策操作成本受到限制。同时,电子货币流通条件下,货币乘数、流通速度和利率的预测难度加大,通过运用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难度加大。

其次,电子货币发展过程中不断显现的各种风险使中央银行的监管陷入两难困境,监管力度过大会事本国电子货币失去竞争力,阻碍其创新和发展,但是监管力度过小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三)安全技术风险

虽然我国网上银行业务起步晚,但是发展速度快,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跟上其发展水平,这是造成网上业务开展的一个突出问题。网上银行的业务发展需要信息技术的发展作为支持,否则安全问题将会制约其发展。

1、技术常规风险。网上银行和商业银行其它涉及帐务处里的计算机系统一样,面临系统总体架构设计、网络结构设计等常规风险,这是银行应用系统普遍关注的技术漏洞。

2、加密技术风险。加密技术,加密体制,加密算法和密钥长度等网上交易和数据传输安全策略的确定,是网上银行安全问题的核心。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适用于互联网交易的成熟的的商用密码产品,大多数商业银行采取的密码产品一般来自西方国家,而这些国家出口的往往是低端产品,在加密这个核心问题上对我国商业银行构成威胁。

3、身份认证和验证风险。应用PKI体制,网上交易身份认证和验证与加密技术一道,共同构筑了互联网上解决交易双方或多方非对面交易的技术基础。

但是目前私人密钥和证书承载介质一般为不携带CPU的存贮介质,其可在任何一台计算机上即可读取,大大降低了私人密钥的机密程度,且密钥生成依赖于认证中心,存在安全隐患。

4、网络安全风险。网上银行在空间上拓广了客户群体的同时,也将网络恶意行为的实施者扩大到国际范围,地球上任何一名黑客都是银行防范的对象,这加大了商业银行遭受风险的范围和可能,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成本。

5、群机系统风险。网上银行系统运行过程中涉及的诸如web服务器、应用服务器等硬件和软件系统是网上银行的后台系统,是商业银行提供网上银行业务的核心部位,一个部位出现问题或一个程序进程死锁,都将影响网上银行业务的持续进行,它的影响也会随着网络迅速蔓延到全国的客户。

(四)法律风险

1、网络犯罪风险。网络系统是本身存在的不足会给网上银行带来风险,随着网络黑客人数和技术水平的上升,许多黑客对于网络的攻击,使网上银行的网络系统受损甚至崩溃的威胁。有的网络黑客甚至窃取商业机密或盗取资金,以谋取不义之财,甚至利用网上银行进行洗钱。

截止目前,国内外没有权威数据表明网上银行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失是多少,但是有研究表明增长速度惊人。2003年,英国因网上银行欺诈而导致的损失为零,但是2006年,这一数据达到了3350万英镑。美国官方统计也显示,银行每年在网络上被偷窃的资金大于6000万美元。网上银行犯罪已经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2、法律纠纷风险。网上银行属于新兴事物,我国政府尚未有配套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造成了银行在开展业务时无法可依,且银行难以采取主动措施。另外,上网银行的交易是跨越国界的,各国之间有关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规存在的差异,会产生国与国之间的法律问题上的冲突。

目前国际上尚未就网上银行涉及的法律达成共同协议,也没有一个权威的仲裁机构,客户与网上银行很容易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五)银行网络的风险放大效应

网络是网上银行业务赖以运行的支撑体系,但网络技术同时可以造成以上风险的成倍放大。

网络空间是个申请网络帐号即可进入的自由空间,各个接点联结成一个整体。在一个网络接点发生的风险可能会波及整个网络,甚至导致银行整个经营网络瘫痪。高科技的网络技术所具有的快速远程处理功能,虽然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但也加快了风险积聚的过程。在来不及察觉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就己导致一连串的资金损失。

三、网上银行风险对策

我国银行业面对网上业务风险的威胁和国外银行激烈的竞争,只有尽快制定一系列措施和方案,完善服务,防范金融风险,才能保持高速稳健的发展。

(一)运营管理体系构建

完善网上银行业务的运营管理体系,应当以全面性、谨慎性、有效性、独立性为原则,贯穿业务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使用网上银行的银行内、外部机构和个人。

对于银行内部使用网上银行的管理主要着眼于对银行内部操作网上银行系统,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建立逐级管理和分级授权的制度。对网上银行客户的管理重点在于银行对可以使用网上银行的客户的选择,对客户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限制,以及对客户操作网上银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客户内部使用网上银行的管理在于使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建立特定的网上银行业务授权模式,使客户在网上银行的操作过程处于一个安全体系控制之下。

(二)网络技术体系构建

对于网络技术体系的构建最根本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包括有效的访问控制,有效的客户身份验证系统和多层防御系统,有效的监控体系,周期性地检查安全漏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防范。

另外,应当对信息加密传输,采取先进的加密技术,并重视高科技产品的研发和引进,使用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网上银行的使用安全,同时培养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的科技人才队伍。

(三)法律规范体系构建

美国已于2000年1月制定并了《信息系统保护国家计划》,强化了执法手段及情报功能。英国于2000年7月28日,通过了RIRA法案,成为西方大国中唯一的政府可以要求互联网用户交出加密资料密钥的国家。2007年1月1日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的颁布生效,这是迄今为止对包括电子货币、电子银行、电子支付、网络证券交易和客户金融信息保护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系统立法的一部法律。

我国也应加快建立既符合国际潮流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网上银行对现有法律提出的重大挑战,不仅仅是制定几个法规就能彻底解决的。政府要加快进度,尽快制定或完善符合当前情况并适当超前的有关网上银行的法律法规。

(四)央行监管体系构建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对网上银行的监管都无一例外实行了较为优惠的信贷管理政策,以鼓励其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央行对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也应顺应这一趋势。

首先,应当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激励体制,制定一套从银行内部产生风险控制动力的外部监管体系,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监管。

其次,建立全国性的统一金融认证中心,我国在相关系统的建设中没有一个详细的总体战略和规范标准,给网上银行的发展人为制造了一定障碍,故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认证中心势在必行。

最后,加强央行国际间网上银行监管的合作,在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进入国内金融领域是必然的,而网上银行是其进入国内市场的首选模式,而我国现有银行营业网点不会对外资银行的进入构成实质性的贸易壁垒。对此,央行应积极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通力合作,使央行监管也将走向全球一体化。

四、总结

经过2006年,中国银行业全面开放,中外银行争夺优势客户的大战已经开始,外资银行领先的网上银行业务技术,对我国银行业是一个巨大的冲击。面对挑战,国内网上银行更应该认清目前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促进自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京华,李静婷.中国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关键成功因素实证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8;3

[2]李晓峰,关振胜.网上银行的身份认证与安全防范[J].中国金融电脑.2007;8

[3]尹龙.中国银行业网上银行的发展与监督[J].金融研究,2003;04

[4]吴以雯.《网络金融》[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

[5]我国网上银行面临的问题与其防范措施.时代经贸.2007;5

[6]聂进,雷雪.网上银行安全及相应对策探讨[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5

[7]戴文进.网上银风险的防范与管理[J].上海金融.2005;1

篇6

(一)交易规模。根据Enfodesk易观智库数据报告显示,2010年第4季度中国网上银行市场交易额达到173.70万亿,环比增长17.6%,2010年全年中国网上银行市场全年交易额达到553.75万亿元。网上银行交易额持续大幅度增长的原因一方面是互联网网民的持续增加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是各大电商企业纷纷开展大规模促销活动,间接促进了网银注册用户数和交易额的增长。从各大商业银行来看,基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考虑,各银行都非常重视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除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优化外,各大银行纷纷加大了网上银行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并且不断创新网上银行产品,增加个人网银方面理财产品的种类。在企业网银方面,银行逐步开展银企直联和网上信贷等业务,业务种类的丰富对于提高网银交易额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用户规模。根据Enfodesk易观智库产业数据库的数据报告《2010年第3季度中国网上银行市场行业数据库》显示,2010年第3季度中国网上银行活跃用户数达到16497万户,环比增长14.5%,同比增长61.3%,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三)用户活跃度。在网银用户量进一步攀升的同时,用户使用网银的活跃度也在迅速提升。由2009年统计数据可知,个人用户人均每月使用网银5.9次。企业用户月使用频率则高达11.3次,企业网银对于柜台业务的替代比率达到了50.7%。

在活跃度提升的背后,是用户对于网银功能的进一步了解和更多的尝试。2009年使用各项网银功能的个人用户比例均有所增加。活跃度的提升以及对网银功能的更多尝试表明,对于很多网银用户来说,网上银行正在由对新鲜事物的尝试转变为日常生活和企业运营的必须,网银普及正向纵深发展。

二、网上银行的风险种类

随着网上银行快速发展,业务风险也逐渐暴露。网上银行作为一种实体银行的虚拟工作环境,其交易不仅具有与传统银行业务相同的风险,而且它还具有高技术性、无纸化和瞬时性等特点,决定了其经营风险要远远大于传统银行的风险。

(一)运营风险

1、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主要来源于银行内部员工或客户的错误或恶意操作。与银行传统业务不同的是,网上银行操作具有高技术性,商业银行职员对业务的漫不经心和客户的疏忽,有可能导致网上银行严重的操作风险,从而危及网上银行的总体安全。

另外,由于网络银行信息获取的方便、准确和快捷,为商业银行内部职员的欺诈行为提供了潜在条件。有目的地获取客户的私人资料,使用客户的账户进行各种风险投资,将交易风险直接转嫁到客户身上;或者直接偷窃电子货币,让客户蒙受直接损失等这些操作风险对银行造成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2、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网上银行无法在网上鉴别客户的风险水平而处于不利的选择地位,网上客户利用他们的隐蔽信息和隐蔽行动做出对自己有利但损害网上银行利益的决策,或者由于不利的公众评价而使网上银行丧失客户和资金来源。

相比于传统的银行市场,网络市场上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状态更加严重,客户会有激励更多地利用信息优势地位采取对网上银行不利的道德风险行为。例如,网上银行根据原有风险水平确定新金融品种的价格,由于逆向选择,高于原有风险水平的客户将大量购买这种新金融品种,而低于原有风险水平的客户将不会购买这种金融产品,这样网上银行每销售一份新金融产品,将会增加其风险。

3、信用风险。网上银行提供的虚拟金融服务突破了地理国界,具有无边界限制的服务特征。网上银行通过远程通讯手段,借助信用确认程序对借款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提高了网上银行的信用风险。

4、流动性风险。当网上银行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兑现电子货币或结算要求时,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即资产在到期时不能无损失变现的风险。一般情况下,网上银行常常会因为流动性风险而恶性循环地陷入信誉风险中。

在银行业竞争激烈的大环境中,银行的信誉是难以用金钱估价的,甚至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稀缺性资源。它是个银行生存和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一旦银行遭遇信誉风险,则可能引发连环性的金融危机。

(二)电子货币风险

网上银行的交易是以电子货币为媒介的,在网络交易中电子货币代替人民币发挥着货币职能,但是电子货币与纸币有着根本性的不同,随着电子货币流通规模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参与机构的介入,电子货币发展带来的风险将逐步显现,如果监管不当,有可能导致最终形成系统性风险,这对中央银行的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货币的声誉风险。相对于传统纸币,电子货币的物理防伪无法使用,只能通过加密数字签名等手段加以防伪。如果关键技术和数据被掌握,伪币大量涌现会严重影响货币的发行机构的声誉。另一方面,如果电子货币持有人的信用卡号和密码等数据被盗用,会引发财产损失等责任纠纷,从而会影响到对电子货币的接受程度,进而形成整个电子货币系统的声誉危机。

2、电子货币的流动风险。目前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没有保持用于赎回电子货币的等额的传统货币准备,一旦由于某些事件导致人们对电子货币的挤兑,发行机构无法用足够的资金进行变现,便会造成因无法赎回已发行电子货币而形成的支付危机。

3、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电子货币系统的整个运行过程涉及到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分销机构、赎回机构及清算机构,这些参与机构都可能会面临着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又因为电子货币交易过程的法律不完善,使这些参与机构之间的权责难以完全界定,各方的纠纷难以有效解决。

4、电子货币的利率风险。提供电子货币的网上银行因为利率的不利变动,其资产相对于负债可能会发生贬值,从而导致银行资产的损失,网上银行将因此承担相当高的利率风险。由于银行网上业务开展使得电子货币广泛使用的进程中,除了对于金融系统造成的风险外,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也将逐步凸现。首先,电子货币的流通影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在电子货币的竞争性发行机制情况下,中央银行逐步失去货币发行权,导致铸币税减少,使央行实施货币政策操作成本受到限制。同时,电子货币流通条件下,货币乘数、流通速度和利率的预测难度加大,通过运用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难度加大。其次,电子货币发展过程中不断显现的各种风险使中央银行的监管陷入两难困境,监管力度过大会事本国电子货币失去竞争力,阻碍其创新和发展,但是监管力度过小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三)安全技术风险

虽然我国网上银行业务起步晚,但是发展速度快,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跟上其发展水平,这是造成网上业务开展的一个突出问题。网上银行的业务发展需要信息技术的发展作为支持,否则安全问题将会制约其发展。

1、技术常规风险。网上银行和商业银行其它涉及帐务处里的计算机系统一样,面临系统总体架构设计、网络结构设计等常规风险,这是银行应用系统普遍关注的技术漏洞。

2、加密技术风险。加密技术,加密体制,加密算法和密钥长度等网上交易和数据传输安全策略的确定,是网上银行安全问题的核心。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适用于互联网交易的成熟的的商用密码产品,大多数商业银行采取的密码产品一般来自西方国家,而这些国家出口的往往是低端产品,在加密这个核心问题上对我国商业银行构成威胁。

3、身份认证和验证风险。应用PKI体制,网上交易身份认证和验证与加密技术一道,共同构筑了互联网上解决交易双方或多方非对面交易的技术基础。

但是目前私人密钥和证书承载介质一般为不携带CPU的存贮介质,其可在任何一台计算机上即可读取,大大降低了私人密钥的机密程度,且密钥生成依赖于认证中心,存在安全隐患。

4、网络安全风险。网上银行在空间上拓广了客户群体的同时,也将网络恶意行为的实施者扩大到国际范围,地球上任何一名黑客都是银行防范的对象,这加大了商业银行遭受风险的范围和可能,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成本。

5、群机系统风险。网上银行系统运行过程中涉及的诸如web服务器、应用服务器等硬件和软件系统是网上银行的后台系统,是商业银行提供网上银行业务的核心部位,一个部位出现问题或一个程序进程死锁,都将影响网上银行业务的持续进行,它的影响也会随着网络迅速蔓延到全国的客户。

(四)法律风险

1、网络犯罪风险。网络系统是本身存在的不足会给网上银行带来风险,随着网络黑客人数和技术水平的上升,许多黑客对于网络的攻击,使网上银行的网络系统受损甚至崩溃的威胁。有的网络黑客甚至窃取商业机密或盗取资金,以谋取不义之财,甚至利用网上银行进行洗钱。

截止目前,国内外没有权威数据表明网上银行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失是多少,但是有研究表明增长速度惊人。2003年,英国因网上银行欺诈而导致的损失为零,但是2006年,这一数据达到了3350万英镑。美国官方统计也显示,银行每年在网络上被偷窃的资金大于6000万美元。网上银行犯罪已经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2、法律纠纷风险。网上银行属于新兴事物,我国政府尚未有配套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造成了银行在开展业务时无法可依,且银行难以采取主动措施。另外,上网银行的交易是跨越国界的,各国之间有关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规存在的差异,会产生国与国之间的法律问题上的冲突。目前国际上尚未就网上银行涉及的法律达成共同协议,也没有一个权威的仲裁机构,客户与网上银行很容易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五)银行网络的风险放大效应

网络是网上银行业务赖以运行的支撑体系,但网络技术同时可以造成以上风险的成倍放大。

网络空间是个申请网络帐号即可进入的自由空间,各个接点联结成一个整体。在一个网络接点发生的风险可能会波及整个网络,甚至导致银行整个经营网络瘫痪。高科技的网络技术所具有的快速远程处理功能,虽然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但也加快了风险积聚的过程。在来不及察觉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就己导致一连串的资金损失。

三、网上银行风险对策

我国银行业面对网上业务风险的威胁和国外银行激烈的竞争,只有尽快制定一系列措施和方案,完善服务,防范金融风险,才能保持高速稳健的发展。

(一)运营管理体系构建

完善网上银行业务的运营管理体系,应当以全面性、谨慎性、有效性、独立性为原则,贯穿业务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使用网上银行的银行内、外部机构和个人。

对于银行内部使用网上银行的管理主要着眼于对银行内部操作网上银行系统,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建立逐级管理和分级授权的制度。对网上银行客户的管理重点在于银行对可以使用网上银行的客户的选择,对客户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限制,以及对客户操作网上银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客户内部使用网上银行的管理在于使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建立特定的网上银行业务授权模式,使客户在网上银行的操作过程处于一个安全体系控制之下。

(二)网络技术体系构建

对于网络技术体系的构建最根本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包括有效的访问控制,有效的客户身份验证系统和多层防御系统,有效的监控体系,周期性地检查安全漏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防范。

另外,应当对信息加密传输,采取先进的加密技术,并重视高科技产品的研发和引进,使用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网上银行的使用安全,同时培养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的科技人才队伍。

(三)法律规范体系构建

美国已于2000年1月制定并了《信息系统保护国家计划》,强化了执法手段及情报功能。英国于2000年7月28日,通过了RIRA法案,成为西方大国中唯一的政府可以要求互联网用户交出加密资料密钥的国家。2007年1月1日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的颁布生效,这是迄今为止对包括电子货币、电子银行、电子支付、网络证券交易和客户金融信息保护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系统立法的一部法律。

我国也应加快建立既符合国际潮流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网上银行对现有法律提出的重大挑战,不仅仅是制定几个法规就能彻底解决的。政府要加快进度,尽快制定或完善符合当前情况并适当超前的有关网上银行的法律法规。

(四)央行监管体系构建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对网上银行的监管都无一例外实行了较为优惠的信贷管理政策,以鼓励其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央行对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也应顺应这一趋势。

首先,应当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激励体制,制定一套从银行内部产生风险控制动力的外部监管体系,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监管。

其次,建立全国性的统一金融认证中心,我国在相关系统的建设中没有一个详细的总体战略和规范标准,给网上银行的发展人为制造了一定障碍,故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认证中心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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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互联网的发展,虚拟电子货币的种类和规模都达到空前的状态。本文的虚拟电子货币主要是指,网络运营商发行的一种预付型电子凭证,它是相对于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由于理解不同,对它采取的态度与政策建议也决然不同,故可以大致归纳为高压管制、限制、甚至使其退出流通或支持其发展的不同取向。我国目前的虚拟电子货币种类不下10种,具体如表1,其规模也逐年增大,流通的复杂程度也日渐增加,对此也存在不同争论。本文以Q币作为虚拟电子货币的代表,从货币演变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以便进一步确立如何对待虚拟电子货币。

Q币的发展与流通现状

Q币是腾讯公司于2002年5月推出的一种网络虚拟产品,其用途是用来购买腾讯公司内部提供的各种增值服务,并规定与人民币的官方“汇率”比价为1:1。但随着网民对Q币的逐渐认同,Q币的流通领域突破了腾讯公司的内部体系,成为网民之间私下买卖网络游戏装备、游戏点卡和虚拟物品以及换取不同论坛积分的“货币”。最引人注目的是,一此论坛将Q币作为工资支付给版主,获得这种“工资”的版主们则可在淘宝等C2C交易平台直接卖出Q币,以兑换成人民币获取收益。这样流通方式与渠道,一方面扩大了Q币的流通领域;另一方面改变了其与人民币的单向交换关系,即Q币也能交换到人民币。所以,经过近几年的发展,Q币的流通渠道正在逐步发生改变,即从图1流通方式演变为图2(潘可、潘旭华、王阳,2008)的流通方式。其最初的预付型电子凭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发生了改变,即Q币的取得渠道多样化,从单一预付型电子凭证变成类似“货币”的功能。

虚拟电子货币流通的问题分析

目前,对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电子货币发展与流通现状问题的争论,主要源于:虚拟电子货币发展对我国人民币流通有影响,特别是随着虚拟电子货币呈现与商品以及与人民币的双向交换运动时,如图2所示,虚拟电子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执行了人民币的功能,扮演了货币的角色,进而会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在这方面,有些学者做了一些实证研究,验证了虚拟货币的供应会直接影响货币供给的乘数大小(贾丽平, 2009)。但本文将换个角度即从货币演变的历史角度,深入分析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电子货币,这会得到另一种不同的结果。

(一)货币的演变――交易与支付费用递减

从实物货币到代用货币,再到今天的国家垄断发行的信用货币,交易与支付媒介的演变无不体现了交易与支付费用递减,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且具有携带方便、易于分割、减少道德风险等优点。具体到每一种货币,其交易与支付费用分为外在费用与内在费用,外在费用是指客观存在的实体费用;内在费用是指由于存在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机会主义等所产生的费用,其一般表现为失信行为。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二者存在此消彼长,由于外生交易费用的减少大于内生交易费用的增加,人们最终选择使用铸币。从货币演变中还可以看到,内在与外在的支付与交易费用可以同时减少。统一铸造这一变革,一方面降低了铸造成本和计量鉴别货币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权威的保证,降低了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所以人类社会的货币演变史其实是交易、支付媒介费用降低的过程。

(二)虚拟电子货币产生及发展的原因

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电子货币,其产生与发展的原因,源于目前互联网的增值服务收费多为小额支付,一般1元或2元人民币。传统付费方式有:邮局汇款,消费者嫌麻烦;银行网上支付、手机话费代支付等,但多数消费者害怕遭到黑客攻击,不愿暴露个人账户或手机信息;目前各网络运营商发行的预付型电子支付凭证,克服了以上几个问题,所以部分网民正处于这种便利与安全角度考虑,愿意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电子货币,然后进行支付。可以说,虚拟电子货币是满足网上小额交易所需产生的一种新型支付手段,随着网络的发展与网民的增加,其流通领域不断增加,交易支付的额度也随之提高。

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伴随虚拟电子货币的发展,其问题越来越多。在这些问题没有充分暴露之前,通过改变一些外在的条件,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实行有效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优势,减少其交易与支付的费用,更有利于整个货币体系的健康发展。

第一,统一虚拟电子货币的交易平台,即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一个专业电子公告牌系统,并进行监管,其功能体现在:虚拟货币的认证和监管,包括发行虚拟机构的门槛准入,以及完善虚拟货币之间的汇兑和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汇率;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通报虚拟货币发行机构的相关信息,建立投诉平台等措施;了解并掌握虚拟货币的动向,对不同的虚拟货币发行机构采取不同的措施。

第二,建立网络消费者虚拟电子货币存款账户,其功能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对虚拟电子货币供给进行调节。虚拟电子货币在发展过程中,由与商品、人民币的单向交易完善成双向互换的交易,执行了现实货币的功能,这一转变影响整个货币供给的状况。随着虚拟电子货币规模越大,影响的程度越大,出于这方面的考虑,中国人民银行应对虚拟电子货币供给进行调控。其操作过程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所有发行虚拟电子货币的机构必须留有存款准备金做准备,通过各网站和软件公司设立网络消费者虚拟电子货币存款账户,按照统一的交易平台提供人民币与虚拟电子货币的兑换价格进行兑换。这样,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调控,更有利于虚拟电子货币流通公开化、规范化,从而保证虚拟货币市场有序运行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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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也称网络货币,其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兴起,建立在开放式的互联网基础之上,充当电子商务活动的支付手段和重要工具。电子货币最早的定义来自于巴塞尔委员会,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子货币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电子货币的分类

(一)按电子货币交易金额和形式划分

1.信用卡型电子货币,也称电子信用卡

与传统信用卡相比,它将传统的金融专用网络与开放的互联网连接起来,使用范围更为广泛,并且向消费者提供了在稍晚时间支付的服务,使消费者有权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退货并拒绝支付费用,因而具有良好的消费者保护功能;其他功能和性质与传统的信用卡基本类似。

代表性的信用卡型网络使用系统有Cyber Cash和First Virtual Holding系统、VISA和Master Card国际银行卡组织联合制定的安全电子交易规范SET等。

信用卡型电子货币是目前网上交易应用中最为成熟、最为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

2.电子现金

目前,电子现金主要指适用于互联网支付和清算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数字现金。与电子支票和银行卡只有银行发行不同,它还可由非金融机构发行使用,如电话卡、公交IC卡等。

按其载体不同,电子现金又包括两类:一类是将币值储存在IC卡上,即电子现金卡,以英国的Mondex智能现金卡为代表,其有取代现金成为日常支付工具的趋势;另一类以数据文件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上,即数字现金,实质是将现金等价物通过一定软件保存在硬盘或软盘上,典型的如荷兰求索公司的Digi Cash以及Net Cash。

目前,电子现金主要用于小额支付,其具有现金所没有的低成本、高效率、使用安全方便等优点。

3.电子支票

将传统支票应用到公共网络上进行资金转账,即将支票改变为带有数字签名的报文或者利用数字电文代替支票的全部信息,就是电子支票,其功能与纸质支票基本一样。典型代表如Net Cheuqe、Net Bill、E-Check等。

4.电子钱包

这是指装入电子现金、数字信用卡、在线货币和数字货币等电子货币,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电子货币支付方式,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小额购物时常用的新式钱包。使用电子钱包,一般还需要电子钱包服务系统和电子钱包应用环境。前者是使用者将各种电子货币或电子金融卡上的信息、数据输入电子钱包之中的渠道,而后者则为各类交易、管理提供了操作平台。

5.网络虚拟货币

网络虚拟货币是我国存在的一种“准货币”,由众多的门户网站或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如国内的Q币、百度币、网易泡币、天堂币等。网络虚拟货币只能用于购买提供者公司的增值服务,无其他交易功能,且实行单向兑换,即不允许转换为人民币,因此,不具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基本属性。但现实中,专门针对虚拟货币而出现的“倒爷”、“钱庄”现象已较为普遍,使某些电子货币已经具备了货币的基本属性。

6.比特币

近年来,在互联网还诞生了颠覆性的虚拟货币――比特币。与传统的虚拟货币不同,比特币不受虚拟货币发行机构的控制,而是一种由开源软件通过计算产生的“数字加密货币”,全球使用,无货币兑换费,并逐步运用到捐款、网上购物、实体店消费等领域。目前,与比特币类似的,还有Litecoins和PPCoin,都采用数学技术来控制新货币的产出,并允许用户验证真伪。

从币值稳定性来看,网络虚拟货币如Q币,其价格非常稳定,一Q币约等于0.9~1元人民币,一般不会受市场干扰产生波动,而且Q币在其各账户之间不能互相交易。比特币则明显不同,其价格经常存在大起大落的情况,其最高价格曾达到1242美元,最低价格则只有0.1美元。今年2月初,比特币曾发生了盘中瞬间暴跌80%的行为。

与Q币等一些现有流通较广的电子货币的管理不同,比特币不存在发行主体,其自有的货币秩序、匿名分布的特点以及对洗钱等非法交易的间接保护,使其很难马上被各国正式认可。从根本上看,比特币缺乏货币的支付属性,而仅仅是一种投资品种。所以其也有“变态币”之称。

(二)按照物理实现方式划分

根据物理实现方式的不同,电子货币可分为“卡基类” (card-based)电子货币与“数基类”(soft-based)电子货币,这种分类基本涵盖了当前主流电子货币产品的形态。

“卡基类”电子货币利用内含微处理芯片的“智能卡”进行货币价值的存储和支付,表现为类型多样的储值卡,又分为线下储值卡和线上储值卡。线上储值卡在交易时涉及线上的授权和验证,线下储值卡则与现金一样,可直接使用。“数基类”电子货币的主流产品是将货币价值集中储存在发行机构的网络虚拟账户中,使用者通过网络访问账户进行支付,前文中的信用卡型网络使用系统Cyber Cash以及Digi Cash等数字现金都属于这一范畴。

同时,随着移动通讯网络的广泛普及,使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通讯设备也逐渐成为主流电子货币载体。移动通讯设备可以联网实现“数基类”产品的功能,也可以通过NFC等技术实现“卡基类”产品的功能,这令电子货币的物理实现方式实现了交叉融合。

国内外电子货币的实践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电子货币研究和试验的国家之一。在“卡基类”和“数基类”电子货币方面,都有众多实践。在“卡基类”电子货币方面,最典型的是VISA公司设计的一种智能卡型“电子钱包”系统。该系统遍布于加油站、便利店、水果店、快餐店和学校食堂,可用于支付电话费、汽车养路费、过桥费和有线电视费等,满足各类小额支付需求。同时,在美国各州的交通部门、大学校园、军事基地、体育场馆和其他服务机构中,不断有新的电子储值卡系统投入使用,在工资支付、政府福利转移等多个细分市场获得深入应用。

目前,美国“卡基类”电子货币产品的演化路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在特定应用领域替代现有成本过高的支付解决方案;另一个是创新的支付解决方案,提供给传统支付业务没有覆盖到的人群。到2013年,封闭型系统的“卡基类”产品占据使用频率的主要地位(45%),各种福利转移支付的“卡基类”产品占33%,一般意义上的通用型“卡基类”电子货币产品占22%,其中通用型产品的增长速度最快。

2000年之前,美国电子商务支付通常使用支票结算。以PAYPAL为代表的电子货币模式出现后,“数基类”电子货币产品在和其他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竞争合作中逐渐占据了一席之地。其主要优势为:一是取代了缓慢的支票结算,加快支付结算速度;二是便利了没有信用卡等传统电子支付工具的支付双方进行交易;三是为传统电子支付工具的使用提供了网络通道;四是提高了网络支付安全性。

由于银行卡在美国高度普及,截至2013年,美国在线支付总额中80%由信用卡(超过50%)和借记卡支付,“数基类”电子货币约占15%。

(二)英国

英国最为典型的电子货币是Mondex系统,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电子货币,属“卡基类”电子货币,于1995年开发试用。持卡人可以方便地把存放在卡里的电子货币从一张卡转到另一张卡,其被广泛应用于超级市场、酒吧、珠宝店、宠物商店、餐饮店、食品店、停车场、电话间和公共交通车辆之中。

由于使用简便、安全高效,且交易不易被追踪,这种电子货币很快在欧洲、美国、西非以及亚洲的日本、香港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推广。Mondex系统与传统货币十分相似,有专门负责电子货币制作、发行、管理及处理的单位,且一般由各国中央银行和财政部等相关机构共同负责。

(三)法国

法国拥有3套基于不同技术和市场推广策略的“卡基类”电子钱包系统:一是由多家金融机构与法国铁路运输公司、巴黎交通运输网、法国电信公司联合推出的MODEUS系统;二是由电子货币发行机构SEME于1999年推出的MONEO电子货币系统;三是由电子货币机构MONDEX FRANCE在斯特拉斯堡实施的一项涉及5万名持卡用户和1500家零售商的电子货币应用实验。

在“数基类”电子货币方面,巴黎国民银行下属的一家名为Kleline的子公司研制出一项用于网上购物的综合型电子支付系统,既能帮助消费者通过银行卡完成传统的网上支付,又能实现完全意义上的网络电子钱包支付功能。

(四)中国

1993年,我国启动国家“金卡工程”,正式推进电子货币建设进程。经过20年的发展,支付电子化程度明显提升,为电子货币发展打下了基础。主要表现在:一是基于银行卡的手机支付、互联网支付、固定电话支付和数字机顶盒支付等电子支付工具得到了普及。截至2013年底,我国累计发行银行卡近40亿张,其中芯片银行IC卡1.3亿张。二是智能IC卡快速发展。发卡总量达90亿张,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社会保障等领域广泛应用,人民银行积极推进金融IC卡多应用,在城市交通和公用事业缴费等领域创新成果不断显现,便利了社会公众。

基于电子货币范围的不断拓展,我国产生了大量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譬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积累了庞大的客户群后,逐步提供基金、理财等其他服务,开始充当金融中介的角色,最为典型的产品是余额宝和理财通。余额宝自2013年6月上线以来,累计用户已突破8000万,规模超过2500亿元;理财通自2014年1月上线以来,用户已突破100万,并可直接用于购买保险等产品。同时,互联网公司还用奖励的手段,利用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等软件推广手机支付,并尝试推出二维码支付和刷脸付款等新的支付途径。

电子货币发展带来的挑战

近年来,电子货币以异乎寻常的速度迅猛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增长较快,移动支付业务保持高位增长。根据人民银行的统计,2013 年,全国共发生电子支付业务258亿笔,金额1075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7%和29%。其中,网上支付业务237亿笔,金额1061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和29%;移动支付业务近17亿笔,金额约10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3%和318%。而现金支付量占中国企业支付量不到1%。电子货币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宏观调控和监管机构带来新的挑战。

(一)央行货币发行垄断权受冲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整个社会的支付量每年都在成倍增长,但中央银行印钞量在过去近20年的时间里几乎没有增加,一直稳定在3万亿元左右,不仅现金支付量占比在减少,现金流通速度也在下降。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和电子货币的迅速发展。

(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面临挑战

在央行制定货币政策并通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将政策意图传导至各类经济行为主体的过程中,货币供应量是重要的中间操作目标。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货币流通速度提高,提升了货币乘数,且其流通过程难以被检测,影响了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统计的准确性,进而可能对央行制定货币政策形成干扰和挑战。

(三)对支付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较高要求

银行卡支付和网上支付已经成为目前我国电子支付的主流,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都需要顺应形势,为其支付结算提供基础环境。目前,国内银行卡的发卡机构有196家。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基本都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也开通了网上银行服务,另有100多家非金融机构也在从事网上支付业务。我国目前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共有306家,主要是非金融机构,其中包括公交卡发行机构。

随着电子货币支付服务链条的日趋复杂,各方参与主体需要遵从统一的产业运行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和商业标准),才能保障电子货币业务的全面协调发展。中央银行等监管机构拥有天然的利益中性立场,应从优化社会福利的角度,指导协调产业主体形成合理运行模式,并推动基本技术标准和商业标准的制定,破除电子货币发展的制度。

如何规范电子货币发展

电子货币的发展对于央行传统职能的发挥和货币政策有效性都带来了冲击,因此对其实行一定的规范和监管是非常必要的。适当的规范与监管措施,也将促进电子货币更加有序健康发展。

(一)建立规范的电子货币法律基础

根据国际立法经验和我国电子货币业务发展现状,应尽快研究制定电子货币业务发展的法律法规。在法规中明确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种类、规模和交易等事项;明确规定电子货币涉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范围,制定争端处理机制,建立损失赔偿机制;厘清、限定电子货币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和逃税等风险。此外,应加快完善各类技术标准,确保各层次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促进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者完善内控制度,提升系统的安全级别,提高识别、防范和控制各类潜在风险的能力。

(二)建立电子货币发行管理机制

一是明确发行主体。电子货币的发展应用,主要由市场的力量推动,不应用强制方式指定发行主体。人民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可请立法规范不同类型的企业组织发展电子货币,并应对其资产、技术支持条件等设定统一的标准。

二是建立电子货币发行准备机制。现阶段,电子货币还无法取代传统货币,其发行基础最终依赖于传统货币。因此,建议以现金和低风险、高流动性的国债、金融债为发行准备。同时,为确保电子货币不被滥发,建议采取一定比例的发行准备金制度1。

三是建立电子货币发行评级制度。定期对发行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其信用等级实施差别管理,确定其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量、种类和业务范围。

(三)建立电子货币运营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电子货币托管登记制度。建议在时机成熟时设立电子货币登记托管中心,凡在中国境内合法使用的电子货币都必须在该中心进行登记,并由托管中心依法从事登记、托管等工作,以提高电子货币的公信力,规范电子货币的运作。

二是建立电子货币流通制度。建议央行牵头建立电子货币法律规范,明确电子货币发行方和交易方的责任,制定电子货币流通中法定签名制、电子货币发行方和交易方权益的法律认证手段和认证技术等,维护电子货币市场稳定。比如,在认证技术方面,鉴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具有覆盖全国的认证服务体系,可依托其建立电子货币电子签名认证体系。

(四)高度重视对电子货币的反洗钱监管

美国反洗钱监管当局FinCEN于2013年3月《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法规在个人管理、交换或使用虚拟货币中的应用指引》,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其中最重要的规定包括:提交金额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报告;保存单次货币兑换金额1000美元或以上的交易记录等。5月,美国国土安全局冻结全球最大比特币交易所Mt.Gox部分账户,迫使其采取从严的身份认证。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经验,将虚拟货币经营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要求其建立虚拟货币交易和支付监控系统,加强真实性审查,实行电子货币账户实名制,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并积极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是建立电子货币发行和清算的保险制度。建议借鉴传统货币风险管理思路,为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提供存款保险。建议在人民银行设立专门的备付金保险部门,或在电子货币登记托管中心中设立专门的部门,提供备付金保险服务。

二是为市场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监管当局应当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虚拟货币,并能对不同机构发行的虚拟货币有所比较,以便恰当选择不同虚拟货币作为支付工具。

(六)大力推动电子货币的技术创新

首先,提升电子货币的技术保障水平,从信息安全、数字加密、数据安全、认证和防欺诈等方面入手,鼓励身份识别技术和网络加密技术创新,推动电子货币支付系统技术升级。

其次,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创新和网络技术的进步,电子货币的形态将不断演变,应用范围将不断扩大,与新兴业务的融合将不断加深,因此应不断提升电子货币的技术水平,以适应新的商业模式的需要。

最后,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的背景下,由电子货币不断衍生出基金、理财和保险等新业务,技术上也更加复杂。因此要密切关注电子货币发展的趋势和动向,及时制定衍生服务的相关政策,防范相关风险。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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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应运而生并在全球蓬勃发展。保障网络世界的安全,最有效的方式是立法,但网上银行作为新生事物,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缺位和不完善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重大瓶颈,由于网上银行业务本身所依赖的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地点都可以享受网上银行业务带来的便捷服务,从而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国际银行业间的市场竞争突破了国界成为全球性的竞争。因此对网上银行法律保障机制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内国的层面,在对我国立法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网上银行的概念

网上银行(internet bank or e-bank)又称网络银行,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1年5月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规则》,所谓“电子银行业务”,不仅包括“通过电子渠道提供的零售和小额银行产品与服务”,还包括“以电子方式提供的大额电子支付与其他批发性银行服务”。所谓“批发性银行业务”其针对的对象是大型工商企业和机构,单笔业务数额巨大,不同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以传统方式构成的零售银行业务。“它们既包括如获取财务信息、取得贷款和开立存款账户之类的传统业务活动,又包括如电子票据支付服务、个人理财、账户汇总及商户对商户市场与交换之类较新的产品与服务。”网上银行又被称为“aaa银行”,因为其为客户提供了“aaa”式服务,其业务操作可以不受时间、空间、地点的限制。笔者认为,网上银行其本质上是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是银行业在网络信息时代的一场技术革新,其实质上仍是以传统的银行业务为基础,是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服务方式的改变,即通过电子渠道向客户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

全球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网上银行于1995年10月诞生于美国——安全第一网上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它通过互联网向全球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在线交易登记、联机声明、电子钞票兑付以及支票转账。一时之间,许多金融机构纷纷开展自己的网上银行业务,网上银行发展势头强劲,大有取代传统银行成为未来世界银行业发展主导之势。然而,仅仅时隔三年,安全第一网上银行就因为业务亏损而被收购。网上银行作为新生事物在将网络信息技术的先进性和传统银行制度的优势充分结合的同时也面临着两者带来的双重风险。

二、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分析

网上银行因其运行机制的特殊性,除了具有传统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外还具有网络环境下新的风险表现形式。传统的银行业风险表现形式主要是指信用风险、声誉风险、外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8年颁布的《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的风险管理》中,电子货币的业务风险被分为声誉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及跨国风险等风险类型,要对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进行有效规制,必须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别制定不同的法律监管框架。笔者认为,在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中,比较重要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

(一)操作风险

由于网上银行业务以网络信息系统为基础,来源于系统自身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方面的重大缺陷而导致潜在损失的可能性被认为是操作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报告中认为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带来的风险:电子货币犯罪;雇员的欺诈;系统的设计、实施和维护以及客户的操作不当。可以看出操作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系统和设备自身的设计和运行的不完善而引发的技术层面的风险;其二,银行内部的管理控制机制的不完善引发的风险,其三、作为网上银行业务参与人的客户对系统的错误操作也会引发操作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网上银行业务中最为常见的风险,存在于债务人履行与银行所签的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给银行的资本或收益带来的风险。由于银行并不是电子货币的发行者,而仅仅是作为电子货币的“承销商”从发行者处购买货币在转售给客户,如果电子货币的发行者不对电子货币进行兑换将会使银行产生信用风险;同时,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业务的过程中,很可能发生迟延履行或不履行等违约情况,造成网上银行业务的信用风险。

(三)信誉风险

信誉风险也称为声誉风险,是指由于舆论导向的不利或公众的负面评价而对银行的资本和收益带来重大损失的风险。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信誉乃是银行的生存之本,特别是在网络的环境下,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信息的传递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快捷,一旦网上银行出现系统缺陷或是安全事故必然会迅速传播造成重大影响。此外,如果不能及时稳妥的解决客户的问题引起客户的信心危机,在媒体舆论进行负面报道的情况下,引起银行的信誉危机就在所难免了。

(四)法律风险

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风险是指违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做法所产生的风险及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的不完善、不健全而引起法律后果所导致的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法律风险还包括由于交易对象的法律权利义务未能确定所产生的风险。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法律风险:其一,由于网上银行作为新生事物与传统银行业务的差异性,针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已难以规制网上银行业务出现的新问题。其二,由于参与主体的银行自身违法操作行为直接导致或者是其他主体的违法行为间接导致的法律风险。其三,由于网上银行交易的跨国性,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规制尚无一个统一的国际立法,各国基于不同的国情必然会制定不同的法律规范,那么会产生国际私法方面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冲突,无形中增加了法律成本,也会对网上银行业务的跨境交易的发展造成阻碍。

三、国际上关于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规制的法律制度

由于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无国界性,对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规制的研究已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纯粹的国内法的层面,其所具有的特性及未来发展方向迫切要求国际社会不仅应在在国内法的层面就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规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还应在国际社会之间就包括风险监管在内的重大法律问题达成共识,弥补各国立法规制的差异性,统一和协调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形成国际惯例和标准。基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监管方面的突出研究成果,本文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开头概述国际上关于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规制的法律制度。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早在1997年就了《银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1998年3月,该委员会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对电子银行与电子货币的风险管理意义进行了研究,并了《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交易的风险管理》的报告。报告在肯定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交易的良好发展前景的基础上也指出了其作为新生事物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及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并得出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领域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必要性的结论。1999年11月,委员会设立了电子银行业务工作组(the electronic banking group), 致力于为电子银行业务制定相关的风险监管和银行监管指南。由来自成员国或地区的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组成。在此基础上,委员会在2001年5月公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原则》报告,该报告对此前的相关研究进行了初步的总结,提出了14条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原则,以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与稳定发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监管的最新阶段性成果。其内容包括有关董事会与管理层监控、安全控制和法律与信誉风险管理的原则。2007年7月,委员会又了《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其目的是对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进行规制,构成了对上述《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原则》的重要的补充。

此外,欧盟(european union)作为重要的国际组织也对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研究。其于2000年6月了《关于内部市场电子商务若干法律方面的欧共体指令》《关于信用机构业务开办与经营的2000/12/ec指令》为欧洲一体化过程中促进欧盟银行业市场一体化,为欧盟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原则,该指令涵盖了欧洲银行业务审慎监管的主要方面,确立了诸如相互承认原则、协调原则、互惠原则以及单一许可原则等一系列促进银行业务监管与发展的重要指导性原则。亚洲与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sian-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作为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最具影响力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在对作为组织成员的各个经济实体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和发展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数项原则性建议,以期促进各成员网上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其中包括实施风险管理、保护消费者、有效利用稳健做法、确立准入要求的建议。

除国际组织外,纵观网上银行的发展历史,网上银行作为新生事物最早出现在发达国家,世界上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上银行”诞生于美国。美国作为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先驱国家,其对网上银行业务监管的研究也最为深入。所以通过深入研究美国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保障机制,对于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在美国对银行业实施诸多的法律法规中,尤以规范银行业监管为主要内容。美国的银行业监管模式为双重银行监管机制,联邦和州均有权对银行进行监管,在联邦一级,负责银行监管的主要机构有三个: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国银行监管法基本上由国会颁布的法律和联邦、各州颁布的法规组成。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规制美国金融业经营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问题提供了初步指导。该法以金融混业经营为核心,废除了分业隔离,鼓励银行与证券保险公司三者的联合经营,并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隐私的保护。《联邦银行法》是规制美国联邦银行业务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该法为制定适合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特征的新的监管法规提供了新的依据。其允许银行利用所有能够促进其银行业务的“剩余权限”,还规定“联邦银行可以从事开展银行业务所必需的附带业务”。此外,传统法律规范中有关网上银行业务的大量条款仍可适用。如《电子资金划拨法》中规定,从事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机构应当遵循其中关于扣抵客户账户款项的相关操作程序。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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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划分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把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定义为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这样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不能被划分为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从而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但FDIC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开展的业务做出自己的定位。目前,美国大多数州为该平台颁发了从事货币转账业务的营业许可证,要求其定期向州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并规定了最低的资本要求,将客户资金的投资限定在高流动性的范围。

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上,美国颁布了《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

在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上,美国50个州中有43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对非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方进行了监管,但没有专门的电子货币监管法规,而是依照已有的(或增补的)监管货币转移企业或者货币服务企业的州法律进行监管。由于美国的监管体系较少涉及资本金要求,因此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在联邦层次上,美国近年来也开始关注电子货币的监管,尤其在对消费者的保护方面,《银行安全法案》的许多规定也被运用于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

把安全措施重点放在网络和系统的一端。在美国,很多银行的客户只需要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网上银行,连验证码都不用,使用起来非常方便。美国银行的思路不是把风险转嫁给用户,而是通过后台的业务逻辑和用户行为分析来实现安全机制和风险控制。

(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状况

欧盟出台了专门的监管的法律框架,主要有三个指引文件,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来实现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2000年1月颁布了《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在该指引文件中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在欧盟内的通用性。同年又颁布《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两个指引文件,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机构执照)。

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划分上,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的介质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

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滞留资金的监管上,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在中央银行开设专门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权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对于增值服务,目前还没有适用于整个欧盟的法律法规。由于欧盟致力于建设单一欧元支付区(SEPA),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要取得“单一执照”,便可在整个欧盟25国通用。例如,PayPal 在2004年取得了英国金融服务局(FSA)颁发的电子货币机构许可证,并接受FSA的监管,就可以在欧盟其他成员国开展业务。

在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上,欧盟规定机构和个人也可以发行货币,但要通过相应的审批、获得执照,如在英国由金融服务业协会向希望发行自己货币的公司发行许可证并进行监管,英国一些公司已经拿到了合格证,包括一些大学在内。

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上,欧盟与美国一样,实行审慎的监管,限制将客户资金用于投资。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一)尽快健全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1. 明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身份。根据第三方支付公司不同的经营模式,明确其不同的法律地位。如对支付网关模式且不存在二次清算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可界定为网络企业;对支付网关模式且存在二次清算以及PayPal模式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可界定为非银行支付企业,纳入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第三方网上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根据不同模式的特点进行相应的监管,重点加强涉及二次清算企业的监管,统一纳入金融监管部门对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的统一监管范围,以有效监控、防范其业务经营风险。

2. 通过法律确定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客户的利益和隐私权,明确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通过制定针对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网络犯罪的法律,对交易进行法律约束。

3. 规范电子货币发行和电子货币的跨国使用。其一,应明确电子货币的定义、发行方。电子货币无论由谁来发行,都应当加强对电子货币发行的规范和调整,发行者必须有一个全面接受央行监督的风险管理程序。其二,在处理电子货币的跨国问题上,应密切关注国际上的研究动向,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保护电子货币使用者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中心的监管体系

1. 建立统一的支付平台, 减少运行风险。可采用统一业务、技术标准的方法, 建立统一支付平台, 定位于基于互联网的网上支付的跨行支付清算平台, 一端与所有第三方支付平台连接, 另一端与所有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系统连接。进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支付信息, 由统一支付平台对支付信息进行清分和轧差处理, 轧差结果提交中央银行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清算( 与银联业务处理模式类似) 。建立专门的平台服务于网上支付, 并实施系统完整的安全策略和防护措施, 有利于克服现有电子支付的薄弱环节, 确保电子支付信息的安全传输, 减少运行风险, 为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2. 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内部资金监管。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监管经验,将监管重点集中在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吸收的客户资金管理方面: 一是通过法规明确其所有权属于客户, 严格区分客户自己的资金和第三方支付公司自身的资金, 实现客户沉淀资金账户与公司的自有账户的分离,禁止公司将客户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投资或挪作他用,由银行对客户账户进行托管。采取类似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的监管要求, 实行银行专户存放和定向流动。二是明确商业银行的代位监管,通过立法明确商业银行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中的代位监管义务, 即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开立的银行支付结算专户, 商业银行必须履行相关监管规定,监控该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 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

3. 加强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其一,建立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支付结算组织管理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整合资源,许多小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由于达不到注册资金的要求,不能取得经营资格牌照,将不得不退出市场,或被其他公司收购或兼并。面对这种现状,有关部门应立即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保护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其二,提高网络安全技术。应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投入人力、物力,不断研发新的安全手段,分别在网络层、系统层、应用层实施安全保障。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高强度加密、安全信道、数字签名、PKI、SSL 等技术,保证客户的身份认证,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可控性、可审查性以及不可抵赖性。避免非银行机构利用信息和技术、业务上的优势损害消费者利益,维护交易公平,确保数据保密和信息安全。

(三)探索由商业银行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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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电子货币是一种新型的货币形式,网上支付和银行卡支付已经成为目前我国电子支付的主流,它的发行,一方面,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支付方式;另一方面给传统的金融理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货币供给的影响更为明显。因此,正确认识电子货币的发展对货币供给产生的影响,对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提高货币政策的执行力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文献综述

有关电子货币的研究,国内外已经有很多。国外的研究主要有:BIS(1996)的报告中,分析了电子货币的发展对货币供给的影响以及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1]Berrentsen(1998)认为,电子货币的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现金的使用,从而影响货币的供给量。[2]Freedman(2000)认为,电子货币的出现,虽然一定程度上会提高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难度,但并没有降低央行对商业银行的控制能力,因此不会对央行的货币供给产生显著的影响。[3]Janson(2003)认为,电子货币的出现会削弱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效果。[4]

122 国内文献综述

国内电子货币近年来有加快发展的趋势,相关学者也做出了一些针对性的研究。王鲁滨(1999)通过分析电子货币对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的影响,得出电子货币的发展会对央行的货币供给产生明显的影响。[5]杨路明、陈鸿燕(2002)认为,在可控性方面,电子货币的发展,加上货币乘数的影响以及流通速度的不稳定性,使得货币量的可控性面临着挑战。[6]周光友(2007)认为,电子货币的出现,会减弱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的控制,增加货币乘数的内生性,从而影响货币供给。[7]于雪(2012)认为,电子货币的内生性加大了货币供给量的控制难度,同时对货币乘数也有一定的影响。[8]

123 国内外文献评述

电子货币是新兴形式,国内外电子货币的研究,大部分只是针对电子货币的定义、存在的风险、电子货币的发展以及如何监管等理论层次的研究,专门研究电子货币对货币供给影响的相关文献也只是基于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影响效果这些最基本的定性分析,没有将电子货币作为一个影响货币供给的变量来进行实证分析。因此,本文借鉴于前人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先从定性分析的角度通过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两方面研究电子货币对货币供给的影响,然后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将电子货币作为相关变量计入货币供给的分析中,通过ADF检验、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分析我国电子货币与货币供给之间存在的相关关系,从而为中央银行制定相关的货币政策,提高货币政策的执行力提供一些建议。

2电子货币的定义及发展情况

21 电子货币定义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的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算支付机制。[9]

22 电子货币的发展

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情况比较落后,第一张信用卡“中银卡”是由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在1985年发行的。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业务获得了迅速发展,截止2012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3534亿张,其中借记卡累计发行3203亿张,信用卡累计发行331亿张。全国人均拥有银行卡264张、信用卡025张。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联网商户48327万户,联网POS机71178万台,ATM4156万台。电子货币不仅传承了传统货币的特点,而且在与传统货币自由兑换的基础上产生了便利支付的功能。

3电子货币对货币供给影响的理论分析

中央银行货币制度中,货币供应量主要是通过中央银行创造基础货币,再经过银行体系货币乘数的作用,创造出派生货币,最后构成了整个银行体系的货币供给。按照目前我国对货币供应量的定义,可以从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两个方面来研究电子货币对货币供给的影响。

31 电子货币对基础货币的影响

央行要控制基础货币,就必须对存款准备金和流通中的现金加以控制。传统方式中,中央银行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或降低法定准备金率来控制货币供给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在公开市场上买卖证券来调节货币供应量。在电子货币的条件下,中央银行是否能够通过电子货币来影响货币供应量,主要从存款准备金和通货这两个方面分析。

311 电子货币对存款准备金的影响

一般而言,中央银行小幅度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会对货币供给带来显著影响,但是随着电子货币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代替了一部分法定存款准备金,如果中央银行没有对电子货币提取准备金,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准备金率来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效果。与此同时,商业银行持有电子货币及其衍生品,而这部分货币不用缴纳准备金,可以降低商业银行的机会成本,使中央银行法定准备金政策的作用下降。

312 电子货币对通货的影响

电子货币的快速发展,已经逐步取代流通中的现金,使得流通中的现金量逐年下降。从图31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现金比率n从1990年的38%下降到了2011年的18%,而电子货币使用率u也从1990年的5%上升到2011年的687%。这说明,电子货币对现金具有明显的替代作用,从而使现金使用量不断下降。

随着电子货币的发展,一方面,人们手中不再持有大量现金,多余的资金就会存入银行以增加活期存款的数额;另一方面,由于定期存款的限制比较多,灵活性较小,所以人们更愿意持有易变通的活期存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定期存款的数额。总的来说,电子货币的发展,会使货币乘数随着非交易存款比率t的下降而上升。从公式(321)中也可以看出,法定准备金率下降,货币乘数上升。

综上可得,电子货币的发展,使决定货币乘数的各个变量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这增加了货币乘数的不稳定性。

4电子货币对货币供给的实证分析

41 样本数据的说明

本文通过选择1990-2011这22年的年度数据,来分析电子货币对货币乘数的影响。其中包括货币供应量M0、M1、M2和电子货币E,电子货币数据用各年银行卡数据代替,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金融年鉴》。

42 变量选取

由于电子货币能对通货和活期存款产生一定的替代作用,而电子货币对货币乘数的影响也主要是通过通货和活期存款相关的因素来体现。因此,本文选择电子货币使用率和现金损失率这两个变量作为自变量,狭义货币乘数m1和广义货币乘数m2作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以解释电子货币和货币乘数之间的关系。

421 现金损失率k

现金损失率为流通中的通货C与活期存款D之比。现金损失率k下降,则流通中的现金就应该减少,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在应对客户的提现要求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减少超额准备金的数量,这样商业银行能用于贷款和投资的资金就会增加,其存款创造能力就会上升。在电子货币条件下,电子货币取代流通中的现金,增加银行活期存款,会降低现金漏损率,从而提高货币乘数。

422 电子货币使用率u

电子货币使用率为银行卡交易额E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表示电子货币的使用效率,它也会对货币乘数产生明显的影响。银行卡交易额的增加会使商业银行拥有广泛的资金来源渠道,增强了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但随着现金额的增加,商业银行也要为此缴纳更多的存款准备金,这又会使货币乘数下降。

43 实证过程

431 序列平稳性检验 为了防止出现伪回归,需要对各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因此采取单位根检验中的ADF检验。通过Eviews31分别对m1、m2、k、u进行单位根检验,均采用5%的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检验结果如表41。

44 结果分析

通过分析实验结果,可以得到以下观点:

首先,狭义货币乘数m1与现金损失率k、广义货币乘数m2与现金损失率k之间都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随着电子货币的不断发展,电子货币在一定程度上顶替通货,使流通中的通货减少,从而降低了现金损失率,这必然会使货币乘数上升,放大乘数的效应,增加央行的货币供应量。

其次,狭义货币乘数m1、广义货币乘数m2与电子货币使用率u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负相关关系。电子货币使用率u的提高,说明商业银行用于转账的结算规模在不断扩大,这就会增加商业银行清算准备金的数量,商业银行就会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从而降低货币乘数,以减少对货币的供应量。

最后,由于现金损失率k的下降会提高货币乘数,而电子货币使用率u的上升会降低货币乘数,因此,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货币乘数的变化不具稳定性。

5结论及启示

综上所述,电子货币对货币供给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电子货币会影响基础货币。由于电子货币会部分替代流通中的现金,进一步对中央银行的货币供应量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力。其次,实证得出,电子货币的发展,货币乘数也在发生着更复杂的变化。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出现,使现金漏损率降低,这会提高货币乘数;另一方面,电子货币使用率的上升也会使货币乘数下降。综合而言,这就加大了货币乘数的不稳定性,降低了央行对货币乘数的调控力度,使货币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第一,制定电子货币存款准备金制度。电子货币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流通中现金和活期存款,减弱央行对货币的可控性,所以中央银行必须提取相应的准备金来控制货币数量。

第二,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支付结算更为方便、快捷,央行可以通过成立全国范围内总的支付结算平台来树立权威性,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电子货币的影响范围,从而使得相应的货币政策更加权威。

第三,互联网的发展使外国资金会以电子货币的形式进入中国,这就增加了央行监管的复杂性,因此,央行应加强与政府的协作,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使我国的货币政策效果不会受外国资本流动的影响。

第四,加大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建立更为规范的法律环境。由于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比较迟,中央银行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自身状况制定合理的规章。

参考文献:

[1] BISImplications for Central Banks of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Money[M]Basle,1996

[2] Berentsen,AMonetary Policy Implementations of Digital Money1998

[3] FreedmanMonetary Policy Implemntation:Past,Present and Future will Electronic Money Lead to the Eventual Demise of Central Banking?International Finance [J]3:2,pp211-227

[4] Nathalie Janson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Money:Toward the Emergences of Free-Banking 2003

[5] 王鲁滨电子货币与金融风险防范[J]金融研究,1999年第10期

[6] 杨路明、陈鸿燕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货币改革的影响及对策[J]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8期

[7] 周光友电子货币的替代效应与货币供给的相关性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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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经营和消费理念使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营和消费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电子商务的发展迅速推动了网络金融的发展,随之也带来了网络金融风险。

网络金融是金融与网络技术全面结合的产物,其内容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络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随着网络金融的不断发展,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金融风险暴露出来,而网络犯罪的兴起进一步引起人们警觉,使网络金融风险管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网络金融风险的特殊形式及其原因

网络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两种特殊形式: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

网络金融技术风险主要包括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由于网络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因此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网络金融运行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既包括计算机发生故障等不确定因素,也包括来自网络外部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据统计数据显示,在发达国家,由于计算机故障造成的对金融业的损失相当大;另一方面,我们也深受黑客行为侵害,通过电脑病毒的传播,黑客们在网络中进行大规模钓鱼,盗取个人资料,银行密码,给网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普华永道公司27日一份调查报告称,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对金融服务业不断增长的威胁,在该行业全球范围内的经济犯罪中排名第二。

网络金融技术选择风险则是指在开展网络金融业务时,由于存在技术选择失误的问题而产生的风险。网络金融依赖于成熟的网络技术,然而现有的技术并非完美的,往往存在其特有的缺陷,因此,在技术选择上的失误将对整个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产生较大风险。技术选择风险的产生有两个原因,其一是由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较差而导致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其二是由于选择了较为落后的技术方案,使得由于技术过时而导致巨大的技术和商业机会的损失。

网络金融业务风险与传统金融业务风险在本质上相似,最主要就是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首先,网络信用风险指网络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能或不愿完全履行其义务而产生的风险。由于网络本身是具有虚拟性的,因此网络金融业务和服务机构也都具有显著的虚拟性。虚拟化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虚拟现实信息技术增设虚拟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从事虚拟化的金融服务,其中一切业务的活动(包括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都在由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虚拟性大大增加了在网络金融业务中对交易对手所给信息的认证与识别的难度,可以说是一个信息相当不对称的环境,从而对对方的信用评价,以及对风险的评估都收到了很大限制。正因如此,网络金融业务中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往往比传统金融业务中更大。而对我国而言,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又进一步加深了网络金融中的信用风险。因此,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状况正是大多数个体、企业客户对网络银行、电子商务采取观望态度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网络流动性风险是指网络金融机构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兑现电子货币需求所产生的风险。由于目前的电子货币是电子化、信息化了的交易媒介,尚不是一种独立的货币,交易者收取电子货币后实际上并未最终完成支付,还需从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收取实际货币,因此电子货币发行者就必须满足这种流动性的要求。如果发行者实际货币储备不足那么其流动性风险也就暴露出来。事实上,流动性风险还可能由于网络系统发生故障,黑客入侵,病毒感染等原因引发,而这又与网络技术安全风险息息相关,因此可以看到,网络金融风险是一个更加复杂,联系性更加紧密的系统,其范围更广,危害也更大。

当然,网络金融业务风险也还包括支付和结算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等,这里不作细谈。

二、网络金融风险管理的一些建议

正因为网络金融风险的特殊性以及其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我们对于网络金融风险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网络金融风险的特殊性质,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要对网络系统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及时进行技术更新,以将系统发生故障以及受到黑客袭击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同时,要培养网络在职人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可以通过演习训练,技术讲座等方式进行,并且要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降低犯罪率。

第二,要健全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在建立和完善个人和企业信贷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将网络与现实的信用信息相互结合,使个人和企业信用能够充分暴露于整个网络系统之中,从而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还可以以居民存款实名制为基础,开发个人信用数据库,逐步建立个人信用体系。通过这样一个完善的信用信息系统,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网络金融业务中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减少网络信用风险。

第三,要积极完善与落实监管法规。我国应尽快制定有关法规,健全网络金融业务发展和管理的法规框架。一是要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明确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明确电子商务中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要完善网络金融业的监管规章。由于网络金融业和传统金融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对传统金融业的审慎监管规章基本上适用于网络金融业。当然,我们应针对网络金融业的特点,补充完善现有的监管规章体系。

综上所述,网络金融业务由于其存在于网络这个虚拟环境的特殊性质,拥有其特殊的网络金融风险,这些风险比传统金融风险在范围上影响更大,并且更具有突发性、传染性,因此其危害也更大。因此,重视对网络金融风险的管理,并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法对于电子商务下网络金融业的发展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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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体现的创新不仅仅是计算机技术的创新,更重要的是金融的运行方式和服务理念的变化。具体来说,网络金融的创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信息化与虚拟化

具体来说:货币可以看作是反映财富的信息,资产的价格可以看作是资产价值的信息,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咨询和中介服务可以也可以看作是信息。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市场成为一个信息市场,而且加强了金融市场的虚拟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地点已经不同于以前传统的方式,现在金融机构可以拥有一个虚拟化的网络地址以及一个虚拟的经营空间。网络金融的业务创新也是非常值得注意的方面,这种业务创新在金融各个领域都可以看到,比如银行利用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消费信贷、房屋抵押信贷和信用卡信贷,第三方支付等等,这些大多都是通过虚拟的电子货币和网络来实现的。同时金融机构的经营过程也都通过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电子货币、信用卡系统和网上服务来实现,通过虚拟网络来解决所有问题。

(二)经济性与高效性

网络金融的发展使金融信息交流和业务处理更加方便快捷,突破了以往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客户直接通过网络获得信息和服务,大大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与以前柜台式服务相比,网络金融的服务方式不仅节省了信息获取的时间,而且虚拟化的网络金融节省了经营场所的费用开支,显著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具有很高的经济性。而且随着信息的采集和收集传播更加快捷,整个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和透明,整个金融市场的供求双方联系越来越紧密,金融市场对中介机构的需求越来越少,脱媒现象越来越明显。

二、网络金融的发展对当前金融体系的影响

(一)给当前金融体系带来挑战

无论是从企业生命周期、抗风险能力角度还是内部财务管理角度来看,传统商业银行倾向于与政府部门或者大中型企业合作,将信贷资源投给这些实力雄厚的主体,而占据金融市场大量比重的小型企业和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却得不到满足。互联网金融以其巨大的信息量和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方式,迅速抢占小微市场,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被迫缩小,必须进行信用风险管理创新以应对网络金融的发展。

由于网络金融的发展,大量微型投资者都普遍参与到金融市场,整个金融市场的参与者相比传统金融市场更加大众,资金的供需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发现和匹配,金融中介的地位被削弱,交易成本也降低。金融脱媒现象加剧,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造成冲击。

(二)网络金融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

由于互联网挑战了以往传统金融机构的地位,商业银行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为客户的服务,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得到加强,服务效率得到提高,加强客户体验和参与,从经营管理到业务操作,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变革和优化,这样才能留住老客户,拓展新客户。同时,商业银行也必须利用虚拟金融市场的发展,加强跨界经营,构建新的价值网络,拓宽发展渠道,与其他网络平台展开合作,提高盈利能力。

网络金融和大数据技术为信用风险的管理提供了方法和相关数据。互联网技术可以突破地理空间的限制,构建了一个虚拟的庞大的“网络社会”,这个虚拟的社会可以捕捉很多客户的信息和人际关系资料,使小微客户的信用信息更加透明。在信息更加充分的情况下,信息不对称被降低,有效的降低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

三、网络金融发展中监管的面临主要问题

(一)对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虚拟的金融市场,传统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已经不适用于网络金融市场,对于网络金融的创新,传统金融的监管手段已经落后。网络金融遇到的问题,传统金融的监管手段可能无法解决。比如,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交易双方出现的交易纠纷,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对此进行仲裁;对于破坏网络银行系统的恶意行为,没有可以依据的法规进行处理,也没有明确的机构可以对其绳之以法。

(二)“统一监管”难度加大

现行的监管制度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是这种监管制度已经受到很大的挑战。随着网络金融的发展,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的特征,使得整个金融市场正在呈现一体化的趋势,混业经营已经是一个趋势,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已经趋同,这也要求监管制度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将会被“全能经营,统一监管”取代。这意味着传统金融市场上的严格的专业分工现象将会发生改变,传统的金融市场分工将会受到强烈的冲击,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无法满足网络金融发展对监管的需求。

四、网络金融的监管建议

(一)建立一个全面的现代化的金融法制监管体系

我国应该尽快建立针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体系,在制定货币政策是应该把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区分开来,单独对电子货币进行监管。适时放松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这样才能促进网络金融的创新发展。在条件成熟时,应当考虑允许非金融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发电子货币产品,以增强我国电子货币的国际竞争力。要加快制定网络金融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在注重对技术风险监管的同时,也要关注对战略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监管;在完善内部监管的同时,也要建立一个全面的对第三方的监管机制。及时对现有法律不够完善的地方进行修改和补充,及时出台新的适用于网络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做到预测和控制未来风险,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先行立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