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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于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较大,《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各分行用于贴现的票据必须是银行承兑汇票,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用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现已办理商业票据贴现的分行,请立即将情况报告总行,并附管理办法。
二、对政府债券的贴现问题总行将另文明确,未经批准,各行一律不得办理政府债券的贴现业务。
三、银行承兑汇票卡片帐必须每月核打余额,并与“614”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余额核对一致。
对两个“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依照《票据法》和《商业汇票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2)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3)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4)有可靠的资金来源;(5)不欠利息。
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严格限定一笔交易合同只能申请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限制其转让,对不得转让的汇票要在票面加盖印章。要禁止承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管理。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有有效担保;对无有效担保或担保能力不足的企业,银行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对个别确属效益好、信誉好、资金实力强、与我行有密切业务关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一级分行批准,可凭信誉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确保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及时付款。承兑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的承兑金额、信誉等情况,与承兑申请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除有效担保外,应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承兑汇票逾期不能付款的处理办法;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分期存足承兑款项,保证金可以抵作部分承兑款项,防止发生银行垫支等内容。
承兑银行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对存在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要依法提出抗辩理由予以拒付。
第六条、严格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及承兑审批制度。实行逐级审批,承兑审批权为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承兑申请人开户行(指城市行办事处、县支行和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营业单位)应根据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审批内容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
根据法人授权规定,一级分行最高单笔审批限额为1000万元,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二级分行单笔最高审批限额和期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
第七条、总行对各分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实行总量控制,按年确定,适时调整,按季考核。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对单个企业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该企业同期销售收入归行额的合理比例之内。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应在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的同时,对承兑申请人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承兑协议,执行扣款;(2)对尚未扣回的承兑款项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3)对垫支10天以上的承兑申请人,银行一年之内不得再次为其办理承兑业务。
第十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1.计划部门的职责是:(1)核定、下达和控制、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总量指标;(2)考核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执行情况;(3)按期反映辖内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情况。
2.信贷部门的职责是:(1)在核定的总量之内,对企业提出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按贷款审批程序、权限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手续;(2)办理担保手续;(3)与企业签订承兑协议;(4)考核单个企业、单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监督企业承兑保证金和承兑款项按时足额到位。
3.会计部门的职责是:(1)对汇票和协议记载内容的完整性、使用对象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经有权人审批等进行审查;(2)办理承兑票据的会计处理手续;(3)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印章等。
4.为便于统计和监控,会计部门要及时、准确记入有关科目;计划、信贷部门要及时建立台帐,以便查对;统计部门应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累计承兑、垫支等事项及时、准确、如实地统计和上报。
5.稽核部门要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贴现管理,推进贴现业务发展,促进资产结构调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第三条、为保证信贷资产安全,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符合《票据法》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
经总行批准的分行可以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
第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的持票人均可办理票据贴现。
第五条、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一日的票面利息(即贴现利息)后为贴现实付金额。
单笔贴现金额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第六条、贴现最长期限为6个月。
第七条、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贴现指标在总行下达贷款总规模时以其中数下达各行执行。贴现指标不足时,可在总行规模内调剂使用。
第九条、计划部门负责贴现计划的管理。各行计划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和调剂贴现计划并负责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
第十条、会计部门负责票据审查,按有关规定查询承兑银行后,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负责有关贴现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信贷部门根据会计部门查询确认后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照贷款管理办法审查申请贴现的票据,并负责办理票据贴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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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项目中不合规发票的类型
(一)假发票
假发票是指不是从税务机关合法渠道取得的,而是私自印制、伪造的发票以及换版过期、作废又违规使用的发票。假发票可以表现为真业务假发票,也可以表现假业务假发票。目前,由于增值税发票的监管非常严格,其假发票已经很少见了,而普通发票的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成为假发票的主要藏身之地。工程项目多数使用服务业、建筑业等普通发票,因此工程项目中假发票风险大。
假发票在项目管理费用中的较为常见。项目管理费是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等。项目管理费涉及的细项多,出现假发票,特别是定额假发票出现的频率最高。
(二)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没有真实交易而虚构业务开具的发票,可能是完全虚构,也可能是部分虚构,包括违规代开的发票。虚开发票表现为发票是真实的,可验可查,而实际业务不实,是典型的真发票假业务。
在项目管理费用方面,往往存在虚开发票,用“差旅费”报销公费旅游, “业务招待费”报销“公关”费用,用“劳动保护费”报销个人消费品,将预算期内未用完招待费、会议费等虚开发票转入服务单位备用,以及其他虚列项目、虚报金额的情况。在工程费用方面,虚假签证,工程计量高估冒算,结算价格虚高也会形成也虚开发票,造成资金损失,成本信息失真。
(三)混开发票
对于发票的业务内容与发票种类不相匹配,应税项目、税种混淆,以及其他超出发票使用范围的开票行为,笔者暂规类为混开发票。比如:应开增值税发票的开为营业税发票,应开商品销售发票的开为服务业发票,应开劳务属地发票的开为总部所在地发票,还有将经营收入以内部结算收据、财政专用收据、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代替等。混开发票行为,表面上是真业务真发票,但实际上存在纳税人未按规定购买发票和申报纳税的主观故意,往往是纳税人避重就轻的结果。混开发票不仅给纳税人偷逃税款提供了条件,而且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混开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对交易双方都有极大的税收风险。
二、工程项目发票不合规性的审核
(一)假发票的审核
假发票由于其本身就是假的,审核的重点就在发票真伪的识别。首先通过查看发票纸质及防伪特征进行识别:看发票中间否标有 SW 字样菱形水印;看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在紫外线灯下是否呈橘红色或呈绿色荧光反应;看发票上是否套印椭圆形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看发票纸张质量,私自印制的发票纸张较为光滑、硬、脆,无通透感。其次借助外部资源进行验证:通过发票信息系统在网上查询;电话拨打 12366 语音电话查询;对无法进行系统验证的也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鉴别真伪。
(二)虚开发票的审核
虚开发票的审核,重点是审核业务的真实性,通过对报销凭证附件反映的业务内容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制度及管理规定,来确认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如对于会议费,培训费的审核,要结合相关附件;如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单,培训计划与内容、培训申请与审批等;对于办公用品审核,要注意申购手续、合同等,看发票是否与所附清单相符合,是否有验收单。如有“大头小尾“嫌疑,应索取对方发票存根联核对,如有代开发票嫌疑,应通过网络查询,发现发票专用章单位与发票领用单位不一致的,就属于违规代开,也可要求查看其发票领购薄来进行验证。
(三)混开发票的审核
混开发票的审核应熟悉税法相关规定,了解混开发票的各种情况,结合业务发生的实际,对发票内容、开票单位名称、发票类型进行审核。在工程项目,常见的混开发票主要有:施工项目不使用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而使用商业零售发票、工业材料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不使用劳务发生地税务发票,而使用非劳务地发票;施工单位收取预付工程款不开发票,而先开收据代替;以及混合销售行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等。
以上几种不合规发票的审核步骤或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工作中往往需要综合运用,才能提高准确度和审核效率。总之,发票的审核需要较为专业的知识、一定的技巧和相应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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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会计核算账务处理不规范。
由于会计人员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解释了解不全面,账务处理不规范,例如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应计入“待摊投资———借款利息”贷方,冲减工程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单位在收到存款利息时,有的直接冲减建设单位管理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有的增加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导致建设单位管理费和收入情况反映不实。
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不及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由于管理与核算脱节,核算人员对建设项目资金构成情况、项目总投资情况和签订的相关合同不够了解,局限于记账、核算;项目负责人只重视项目建设未及时与核算沟通配合,工程完工后不能及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造成在建工程长期挂账,新增固定资产无法及时入账。
4.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内部会计控制力度不够。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如是不符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容易造成一定的财务风险,例如,财务发票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税务发票必须有收款方的盖章才是有效发票,而有些单位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往往只是在收款人处手写签名,没有收款单位的盖章,缺乏入账发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同签约方、发票开据单位以及收款方这三方应该为同一个人,由合同签约方来进行工程款或监理费的收取,然而有的单位却存在支付给委托收款人采用其他公司账号收取的现象,这样就容易造成资金转移的倾向,对资金监管不力。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现象普遍存在,与工程项目无关的费用如通讯费、差旅费、燃料费等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中,使管理费用超出以项目总概算为基数计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
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会计核算的对策
1.完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模式。
针对目前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会计核算的现状,统一设置基建帐套的会计管理模式势在必行。因此,各单位应根据农村公路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内容,对农村公路工程项目进行基本的项目设置,严格的按照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统一设置为基建帐套。在单位内部,对于任何一个建设单位,在承建多个建设项目时,针对每一个项目,应该建立单独的基建帐套,单独进行核算;在同一个建设项目中,不管是来自哪里的资金,都应该采用同一个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同时,为了能够在基建帐套中顺利实现对整个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要求在相关规定的统一要求和指导下,对现有单位的行政帐套会计核算内容进行全面的调整,尽可能的保证将其转到基建帐套中进行核算。
2.完善竣工决算、资产交付使用相关制度。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结转项目成本,办理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对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登记手续,对需向有关部门移交的资产,应及时移交,使建成项目有账可查,有机构管理,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并以此来提高内部控制力。
首先,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就要加强工程成本管理,严格按照工程款支付程序来进行。一方面,根据目前农村公路建设的特点,找到建设项目会计核算的基点,在资金管理中,要努力做到有计划,有预算,有决算。另一方面,单位财务工作人员还要根据建设项目前期的财务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从资金凑集到工程计量,再到合同签订以及项目后排的评估等,都要纳入财务管理和考核的范围内,充分贯彻“合同制”的要求,按照合同确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对基建资金进行审核支付,杜绝大批量的现金支付;关于税务发票,也应该开据有收款方盖章的正规发票,保持合同签约方、发票出具单位以及付款对象等三者的一致性。其次,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就要加强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人员与建设项目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进而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一方面,项目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人员要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账务处理工作,主动跟该单位的其他主管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进行财务信息的交换。加强国库支付和会计核算业务之间的沟通交流,保持业务的畅通,明确各自的职能范围,各施其责,相互监督,保证入账核算的完整性。
4.加强对建设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财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学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财务核算管理办法,提高财务人员专业化水平,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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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的过程是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煤炭产品的成本费用相比于其他行业产品也比较复杂,因此,为了降本增效,在严把费用支出特别是可控费用的支出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作者多年的煤企工作经验,对煤炭企业比较相对普遍的可控费用部分项目的管理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可控费用管理原则
可控费用管理的原则要遵循: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精打细算、杜绝浪费的原则;分项管理、总额控制的原则;逐级负责、层层把关的原则。
二、可控费用项目构成
煤炭企业可控费用的项目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通讯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运输费(不包括煤炭产品的倒装费用)、修理费、电费、水费、采暖费、卫生费及其它费用等。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的不同或承担未转向社会的企业办社会职能产生的特殊性费用支出,比如,警卫消防费、幼儿园经费、绿化费等,本文不做阐述。
三、可控费用管理措施
1.执行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各部门可控费用支出必须控制在企业费用支出预算范围内,严禁超支。
2.职工要提高认识,树立大局意识和节约意识,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认真执行开支标准和范围,严格遵守财经法纪,合理压缩和控制可控费用支出,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3.强化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财经法纪观念,禁止任何人在购买生活用品等私人物品时,以“办公用品”等的名目开具虚假发票,用公款报销,从源头杜绝虚假发票和不规范发票的出现。
4.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报销程序和审批权限,认真审核各种原始票据,严格按制度规定和要求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5.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企业所有罚款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截留和转移收入。
6.财务部门要根据其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控制费用支出,认真搞好会计核算,严格遵守财会法规和财经制度,严格财务报销手续,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可控费用重点项目管理
1.办公费,主要指办公用品即低值易耗品
(1)办公用品要做到集中采购、集中保管,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特殊情况需自购的,必须经企业管理层批准后,方可执行。
(2)所有办公用品都必须严格办理实物验收、入库、出库等手续,严格履行管理流程,未经入库的,财务不予结算。
(3)办公用品消耗实行总额控制,按审批计划进行采购,分次分批发放,即在企业下达的全年限额指标以内,按季编制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进行采购,对无计划的,财务一律不予受理。
(4)对办公用品的发放要严格把关,从紧控制,按部门和个人分别设立发放领用台账,对领用物品逐项登记,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性质,核定其领用品种及数量,不得领用与其工作无关的物品。
(5)对库存办公用品的管理,要建账设卡,及时记账下卡,日清月结,保证账、卡、物三相符。
2.印刷费,主要指各种印刷品。(1)印刷品统一由企业指定印刷厂负责印制,如变更印刷单位,需上报企业管理层,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印刷品印制单位。(2)印刷品由子公司或部门提出计划,每半年编制一次,经企业领导批准后,与印刷单位办理有关结算手续,各部门逐月从指定部门办理领用手续,严禁各部门直接从印刷单位提货。(3)印刷费结算统一由指定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季度和月度进行结算。
3.差旅费,主要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陪侍工伤旅费,汽车司机行车补助和职工探亲路费等。(1)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的有关规定,对其报销的车票、住宿费发票等要认真审查,住宿费发票必须填明日期、人数、天数、单价和总额等内容,对填写不全的应不予报销。(2)严格执行出差审批手续,规范审批程序,根据省内省外指定级次不同的审批程序,比如,省内出差的,由各部门领导审批,省外出差的由企业负责人审批。(3)企业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负责、从严把关,对出差地点、人数、天数要逐一审查,并在报销单上标明,严禁弄虚作假,假公济私。(4)职工个人参加业余函授、自修、电大等外出学习的车票、住宿费、学杂费等,一律不予报销,全部由个人自负。(5)陪侍工伤旅费及汽车司机行车补助要严格执行各单位审批程序和票据、证明审核制度,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虚报冒领。
4.图书资料费,要严格按规定报销书报杂志费,除公用报刊杂志外,个人用书原则上不予报销,书籍报刊企业领导审批后,财务方可报销。
5.业务招待费由企业指定部门负责,全年支出总额控制在企业预算的指标以内,不得超支。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有关招待费的管理规定,控制招待范围、人数和标准。
6.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维修及耗材费,由企业综合部门负责,严格执行计划审批管理制度,使用部门提出材料计划和维修费计划,经审查批准后由综合部门联系办公设备经销商,进行售后维修或耗材更换,并由使用部门签字确认,综合部门每季对使用部门此项费用单独进行考核。
7.运输费,企业要加强车辆使用管理,合理调配车辆,保证生产、办公等正常工作需要。控制出车次数,降低出车率,节约费用支出。
篇5
2、索要工程款时,甲方要求提供建筑业发票的工程项目,我们还需要提前和施工所在地税务局协商开具发票事宜,尤其是分包的工程项目,一定尽力协助分包队伍办理开具税务发票手续,杜绝重复纳税问题;同时,为项目部的工程分包成本提供有效的税务证明,为公司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好最基础性工作。每向甲方开具一笔税务发票,都要登记税务发票台账,台账之后附发票复印件,为税务审查随时提供有效证据,同时也为与甲方核实有效的应收工程款金额做好准备。
只有及时有效的完成以上两项工作,才能保证项目工程资金的顺利回收,才能保证项目工程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1、对于工程项目部间接费用的使用支出,严格执行“使用款项计划”申报制度。项目部各个部门,每月月初,必须向项目部的财务部和项目经理申请使用款项计划,才可根据当时的资金情况有计划的使用资金。核销每一笔间接费用支出时,按照项目经理审批的用款计划和公司规定的财务制度执行,同时登记间接费用支付台账。月底,间接费用支付台账和公司规定的项目成本费用预算标准做比较,发现费用偏差及时查找分析原因,向项目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及纠正偏差的措施方案。
2、工程项目部赶工奖费用、安措费、机械费支出,要本着“必须、适度、节约”的原则,做到内外有别,禁止先斩后奏,并严格审批把关,;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除严格按照公司财务规定执行核销外,还需要分门别类登记赶工奖、安措费、机械费用台账,及时为工程项目经理和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的此三项费用支出信息,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力保项目工程按时、安全、顺利进行。
3、对于项目部的工程分包款支付,在施工期间的工程款,根据内部分包合同约定,依据分包工程结算单,并结合甲方实际拨付工程进度款额度,来确定支付工程分包款的金额,对拨付的分包工程款要实时监督其使用情况,防止分包队伍转移资金影响施工进度,给项目部带来不必要的资金压力,或因其实现一定的利益而中途撤出造成损失。支付每一笔工程分包款时,严格复核分包工程的税务发票,同时登记分包工程支付台账,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已付分包工程款金额及质量安全等情况。月末,核实扣除甲供材料,于预算部门复核实领材料数量和预算材料含量之间差额,如有超领工程物资材料情况,可及时调整下月支付工程分包款金额,杜绝超拨分包工程款现象发生,严格控制资金超额使用。
4、对于项目部材料款的支付,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物资管理规定执行,建立严格的材料清点验收以及入库手续,库管人员和采购员要“查验质量、验收数量、验收品种、检验发票”,验收入库并填写“材料入库单”,一旦发现数量、质量、品种不符,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停止付款,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物资部门负责人,查明原因,向供货单位交涉、索赔。由物管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一同签字确认后连同发票一起交财务部门。同时做到以收定支,分批分时定额支付,防止资金链环节断裂。
篇6
为解决上述问题,吕四港镇从2012年8月开始,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对全镇村级集体财务白条进行专项整治,并建立了制度健全、管理民主、监督有效、基础规范、群众满意的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健全制度。要求各村在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所有费用开支必须取得合法正规的支出凭证,发生购物或工程、劳务支出需有销货或提供劳务单位的税务正式发票,确实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零星支出(300元以下),使用统一印制的支出报销凭证。每张支出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其他白条一律不得入账。村级杂工支出一律实行打卡发放。从2012年9月开始,3000元以上的发票,要求通过电子扫描仪扫描,记录到农村财务信息化系统中。
二是科学处理。对2012年1-8月发生的白条,逐项登记,详细说明情况,拿出整改意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对2012年9月之后发生的白条,采取零容忍办法,发现一张查处一张,根据《南通市违反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报市纪委农村纪检监察工作二室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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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工作中,大多数基建项目往往是跨越多个会计年度,投资金额大,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经济业务比较复杂,涉及的会计业务较多。医院基建账基本上是按照1995年国家出台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表,基建账上的资产负债信息并没有计入单位大帐,因此医院大帐无法准确反映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的全部实际价值。
按照财务部和卫生部的要求,新修订的《医院财务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同时,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同时废止。新《医院会计制度》依据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为了反映预算资金的全貌,将基建会计和医院会计并轨整合,将基建会计支出纳入医院预算统一管理。同时,在新医院会计制度中增设了基建相关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将基建会计和医院会计并轨,目的是进一步增强医院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本文主要讨论如何将基建账并入到单位大账中以及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注意财税问题。
二、基建财务账并账要点
1.基建资金来源的处理要点
基建财务账的核算过程可以说就是医院基建项目形成过程的会计信息化。由于医院基建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无法完全通过自筹资金完成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往往需要通过多种途径筹集建设资金,常见的筹集资金的方式有基建拨款,基建借款以及单位自筹资金等。
(1)基建拨款
基建拨款主要是指建设单位取得的同级财政拨款,对于这部分资金来源要区分是财政补助结转还是结余,分别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如果是属于同级财政补助结转部分应转入单位大账财政补助结转-基建并账;属于同级财政补助结余部分转入单位账财政补助结余-基建并账。
(2)基建借款
基建借款首先需要依据签订的借款的期限,看是长期借款还是短期借款,对于基建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要分别并入单位财务大帐中。对于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要并入单位大帐的短期借款科目中;对于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要并入单位大帐的长期借款科目中,同时备注为“基建并账”以方便日后查账和审计的需要。
对于借款利息依据《医院财务制度》以及财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院为建筑工程借入的专门长期借款的利息,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工程成本;为属于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应予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中。
(3)单位自筹资金
对于单位自筹取得的建设资金,当资金从单位大账上转到基建账,在未结算前,应先在单位大账上挂账,基建账上同时挂与单位大帐的往来款,在基建并账时应先进行内部往来业务的调整并进行抵销处理,以免虚增资产负债金额。
2.基建并账时间的选择
基建并账主要涉及两个时点,一是医院开始执行新医院会计制度时基建项目初始金额的确定,这要求相关财务人员依据原账编制2011年6月30日或是2011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将基建账数据并入新账科目;二是以后每月基建账相关科目的本期累计发生额要并入单位大账相关的科目发生额。
三、基建财税相关问题
1.建筑业发票审核要点
营业税纳税地点对发票的影响
基建项目投资期较长,投资金额大,一般都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取承包单位,这样既有可能是本地建筑企业也有可能是外地的建筑企业最终中标,如果是外地建筑企业的话,对于对方提供的建筑业发票,作为基建财务人员审核的要点主要是:按照我国营业税相关法律法律的规定,建筑业劳务的纳税地点是劳务发生地,那么作为入账依据的建筑业发票必须是本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而不能是承包单位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对于提供的发票还要在相关税务机关的查询网站上,以便查验查询发票的真伪,在查询的过程中要仔细核对发票抬头和发票上的开票单位和网上查询的以及工程合同对方单位三方是否相否,以确保作为入账依据的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
2.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在印花税税收优惠条例中,医院并不属于印花税免税单位,因此对于医院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合同等都应该缴纳印花税。但由于因为印花税属于小税种,往往被大家忽视,造成漏缴行为,依据税法的规定,“在应税凭证上未贴或是少贴印花税票,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基建财务人员应对基建项目相关的所有合同进行归集整理,建立合同台账,以便于查询和缴纳印花税票,以避免因漏缴印花税遭到税务机关处罚。
3.工程款支付审核
基建会计应依据工程合同内容结合工程质量报告,合理安排资金流转,构建工程价款支付控制体系,严格按工程进度及事先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在支付款项时应明确审批权限、会计核算程序以及支付方式。对于因工程变更造成价款支付方式、支付金额发生变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需提交完整的书面文件和资料,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核报批后方可支付价款。同时要保证留足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以及当地财政审计部门要求待结算价款。
除了合同内的价款外,基建项目大多有不少的现场签证,出现现场鉴证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图纸设计部规范,现场情况有所变化等,现场签证的金额的多少,会最终影响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大小,因此对于这部分,基建财务人员应严格把关,对于现场签证必须经施工单位、监理、设计单位,单位基建科等共同签字并盖章方有效,且必须是书面形式,手续要齐全,其中预算包含的项目不得签证。签证单也应有统一格式,由建设单位统一收发,并形成文字签收记录。所有签证单均要按时间序分类编号。签证要一式数份,各方各执一份,为结算提供真实可靠的凭据,避免自行修改现象的发生。基建财务人员应见到规范有效的现场签证才予以支付款项。
4.结合医院特点建立会计科目
(1)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基建项目应开设基建专户,设立基建账,进行基建项目核算,同时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还应合理设置项目的成本核算的对象,细化核算,完善会计科目、报表体系。如:建设项目通过单项工程按照住院楼、医技楼、门诊楼、行政楼等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并通过单位工程按人防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土建工程、排水工程等进行细化核算。
(2)待摊投资科目
待摊投资科目的运用是基建财务管理中较为重要的环节。这个科目主要核算的是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所发生的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基建项目的每一笔支出都必需如实的在基建账户明细科目上反映,其目的是进行基建项目成本细化核算,保证基建资金专款专用。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其中业务招待费不超过管理费总额的10%。土地征用、开发及迁移补偿费应单独列示,在有关房屋、建筑物交付使用时,直接分配计入其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而不能随其他待摊投资支出对各项交付使用资产进行分配。
大多基建项目设从立项至竣工及工程保修期满,往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每一个建设环节都离不开资金的流转,这就要求财务监督必须贯穿于基建项目建设的始终。作为一名合格的基建财务人员要有宏观把控能力,在投资总概算一定的情况下,要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使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同时要做好财务监督和成本核算工作,全过程的参与基建项目,为降低基建工程造价,完善基建成本核算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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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校基本建设规模的扩大,许多新校区,新校舍的建设从工程项目前期开工到最后竣工验收,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高校校区建设财务管理及核算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为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基建财务管理和用好基本建设资金,进一步参与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强化会计核算的管理职能尤为重要。深切的感受到有效使用建设资金,控制和降低基建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是高校基本建设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1 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基本建设投资概算还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投资效益不准确、不真实,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严重。
1.1.1 建设单位不重视项目前期基础工作,千方百计扩大投资规模,提高项目档次,造成资金浪费。
1.1.2 由于基本建设投资风险约束机制还不健全,盲目决策,导致项目投资效益低下。
1.1.3 “重投入、轻产出”、“重资金、轻资产”。项目完工的竣工决算手续滞后,转固定资产手续办不了,使单位的固定资产帐反映不了真实情况。
1.1.4 经常变更基建计划,在基建项目立项时为抢时间,编造可行性计划,有的项目更是先斩后奏,搞计划外工程,使得实际情况与计划脱离,出现严重的投资超概算、超标准。
1.2 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一项大的工程项目,需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研究、设计、招投标、建设过程管理、初步验收、结算、决算等很多环节,涉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单位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建设过程非常复杂。而一部分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始后,通常临时组建一个基建班子,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缺乏工程技术、工程建设的专业知识和财务管理经验,基建法制观念淡薄,不能认真理解和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政策,凭意志办事,造成管理混乱,难以做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科学化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化。
2 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2.1 在建工程的确认不及时
工程会计人员往往只是根据工程管理人员提供的有关凭证被动核算,没有主动参与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而工程管理人员难以理解工程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可能在一项工程支出已经发生(比如工程设备或工程物资已经运抵)但没有发生货币支付的情况下向工程核算人员提供有关的会计凭证,工程管理人员一般总是在需要付款时才向工程财务人中提出申请,工程财务人员也只有在付款时,才能够根据实际付款确认在建工程,结果导致在建工程确认不及时。这其中包括:在确认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时,一般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进度,分数次支付工程款并取得相应的发票,建设单位普遍是在取得发票时,根据发票金额确认相应的在建工程,在工程完工时,账面确认的工程投资往往只达到实际总造价的70%到80%。造成投资确认的不准确,容易形成帐外资产和帐外负债。在确认设备投资时,常在每一次支付设备款时,根据取得的发票金额,确认设备投资,既使设备全部到达现场,因为没有取得全额发票,往往也只是根据付款金额确认了设备总价的80%左右。使资产和负债无法真实的反映。
2.2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帐面结转交付使用资产不及时
根据现行财务制规定,竣工交付使用资产是指: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计算已竣工工程各项交付使用工程的实际成本,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帐。但在实际工作中,校区的一项大型工程,从始建到初步投入使用往往历时几年,耗资庞大,而在已投入使用后,因为土建工程、电工程、室外管网工程及设备投资等无法及时做出决算,则无法准确计算已投入使用工程的实际成本,致使帐面上无法交付使用工程,而学校因此也无法增加固定资产,致使学校的资产负债情况不能真实的体现。
3 对策和建议
3.1 针对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3.1.1 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控制,强化预算控制。
制定基建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在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监理管理、基建材料、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等,并严格执行,以确保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年度基建计划和预算进行控制。在编制预算时一定要“量人为出,收支平衡”,做到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经费来源可靠。基建会计部门必须掌握总体投资计划,特别是将最后确认的投资计划作为财务筹资、使用资金、会计核算的依据,如没有投资计划,则应停止支用基建款项,绝不能搞先斩后奏工程。
3.1.2 实行经济责任控制,加强投资评审制度。
实行领导负责制,以不同层次的人员组成一个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各司其职、运行有序的群体,提高专业知识,在领导的指挥、管理、协调和督促下,工同实现财务管理目标。对工程决算实行“初审”,“终审”制度,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要把建设的项目竣工决算,建设单位要会同中介机构以设计概算和工程预算为依据,认真审查建设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审查建设成本、费用开支,结余资金等,全面分析投资效果,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做好交付使用资产部分的审查。
3.2 针对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应作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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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影响
(一)税改后,小规模纳税人设计企业税负减少明显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影响: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设计事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当期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和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原来的营业税税率为5%,税率下降40%,税收基数减小(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比营业税少交相应城建教育等附加费也减少,按照设计收入200万元成本费用150万元的事务所为例:应纳营业税为200*5%=10万元,城建教育等附加费(按营业税10%)10*0.10=1万元,所得税为(200-150-10-1)*25%=9.75万元,总税负为(10+1+9.75)/200=10.38%.改征增值税后,应交增值税为(200/1+3%)*3%=5.83万元,城建教育等附加费(按营业税10%)5.83*0.1=0.58万元,所得税为[(200/1+3%)-150-0.58)]*25%=10.89万元,总税负为(5.83+0.58+1.89)/200=8.65%,下降了(10.38-8.65)/10.38=20.12%,充分享受到了税改的好处。
(二)一般纳税人设计企业税负不减反增
但从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勘察设计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不减反增。增值税税制设计的特点,是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增加值(人工成本和利润)部分缴纳税金,增加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收负担。由于勘察设计行业是增加值较高的企业,所以就勘察设计行业增值税的缴纳情况来看,但是对比原有营业税的缴纳,税负反而稍有上升。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税率提升造成税负增加。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即当期销售额*税率6%)-当期进项税额。在试点地区的名义税率由5%上升至6%的情况下,实际销项税率由5%上升至5.66%,导致税负上升。
2.进项税抵扣不足。可以抵扣的分包成本在缴纳营业税时可以执行差额纳税政策,因而对税负的降低几乎未发挥作用。成本项目中的人工成本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所占比重较高,达到55%左右,造成进项税抵扣不足。这也是造成税负上升的一个主要原因。
3.上升的税负无法转移。据统计,业主中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在15%,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在85%,可见目前的业主单位主要经营非增值税业务,导致无法将增加的税收负担转移到下游企业。
此外,由于勘察设计行业在一年中收费的不均衡性,尤其集中在岁末年初末。所以,从全年来看,税改工作对勘察设计行业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考察。
(三)“营改增”对收入确认方式和时点产生一定影响
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实际了解,“营改增”对收入确认方式和时点总体影响不大,但也有三点影响值得关注:
1.收入指标下降。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在确认收入时需要价税分离,收入指标会有所下降。经测算,下降比为5.66%。收入指标的降低将会影响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以收入指标为评价标准的行业排名。
2.预付款提前纳税。如果业主议价能力较强,要求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设计单位就必须将预付款纳入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业务会要求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付款的期限未知。
3.实际收入减少。“营改增”试点之后,应税服务理论上应当提价至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才与试点前的成本相对应,但是由于“营改增”只在部分地区开展,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进行抵扣。在大部分情况下,勘察设计企业对业主的议价能力几乎为零,自行承担该部分税负,在成本未能同步减少的情况下,实际收入下降。
(四)“营改增”对合同签订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对合同签订影响不大,但有点值得重视:
业务单位的选择。选择业务单位时,应优先考虑税改地区单位。税改地区的单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合理降低企业税负。这里指的业务单位不能包含勘察设计的分包,因为勘察设计的分包可以实行差额征收的政策。这里的业务单位只能是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有形资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五)“营改增”对发票管理产生的影响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保管、开具、作废、红字冲销、认证、抵扣等环节的要求更为严格。因此,发票管理就成为此次税改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下面分别从销项税和进项税两个方面就“营改增”对发票管理产生的影响进行说明:
1.对销项税发票管理的影响
(1)对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开票信息一定要齐全、准确,以免出现由于信息错误而出现的作废和红字冲销。可以要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主提供其一般纳税人登记证等证件,这样既可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又可以降低发票管理的工作量和相应的税务风险。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为180天,需要提醒业务部门及时将发票提交业主予以认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退票。
(3)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和红字冲销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退票要履行红字冲销手续。
(4)将增值税发票提交业主时,需要履行签字手续来证明发票的交接。如果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业务部门与业主没有发票交接过程和明晰的交接清单,一旦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况,责任将无法认定。
2.对进项税发票管理的影响
(1)明确应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范围,能得尽得。
(2)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业务要单独核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3)设置专人管理进项税票的认证和抵扣工作。
(4)除非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否则必须在发票认证期限(18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营改增”的问题与对策
(一)在增值税实际抵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勘察设计行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项目大体包括:采购固定资产(不包含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无形资产、办公家具等,支付晒图费、效果图制作费、资料费、图书费、租车费、招投标服务费、劳保用品费、办公用品费、修理费、汽油费、水电费、审计费、评估费、运输费、勘察费、分包设计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等。
以下三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
1.对方单位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的分公司,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必须通过税务局或者总部代开。然而,一旦对方单位较为强势,拒绝开具专用发票,就会造成税负损失。遇到应该开具但实际不能够开具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业务,需要在合同有关金额的谈判环节注意税款损失的挽回。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通过认证就无法修改。认证后发现金额、单位错误等,则会造成抵扣数额偏低甚至无法抵扣的税负损失。认证之前须仔细核对票面信息,杜绝出现有瑕疵的进项税票通过认证的事情发生。
3.不是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进行抵扣,一旦在抵扣过程中出现错误,将不可避免面临重大税务风险。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业务招待用烟酒、用于职工福利、非正常损失、接受的旅客服务、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等。
(二)税收减免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享受增值税的优惠。勘察设计单位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设计分包的差额纳税事项,税制改革实行抵额或者抵税的做法。二是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三是一是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方面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应税服务免交增值税。但是,如果客户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开具,免税政策将不适用。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规定要求试点单位在签订设计分包合同时明确区别“直接抵税”还是“直接抵额”。
(三)其它有待政策支持的一些问题
1.鉴于勘察设计行业的特点,其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较大,是否可以考虑人工成本的进项税抵扣。这样做,可以降低行业税负,增强企业的发展潜力。
2.差额纳税的范围。按照文件精神,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在实际操作中,支付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往往都是通过支付工资形式解决,很少有个人勘察设计劳务给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营业税发票。
3.对于确认应纳税义务的时点存在疑虑。按照增值税管理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是指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在实际操作中,勘察设计企业按照该原则确认应纳税时间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按照此原则确认收入、确认应纳税时间,记录应收款,会造成应收款回款时间较长或者长期挂账的现象,降低应收款的质量和可收回性,增加坏账风险。
4.上海地区出台了《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2]5号文件,对税负增加企业给予了财政补贴,按月由财政返还企业,以减轻企业负担。但其他地区尚未出台相关政策。
三、关于营改增的建议
企业做好“营改增”的配合工作,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一)、领导重视 企业的领导层需要关注“营改增”对企业经营方针产生的影响。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原理不同,要想做好税改的总体部署,需要企业通过对整个业务链条的逐一梳理,来再次检查企业的利润增长点和利润空间。
(二)、部门协同 当期缴纳的增值税离不开销项税的计算和进项税的抵扣。可见,增值税税负的高低不是财务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生产单位、经营合同部、物资管理部的配合、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培训 培训要注意不同层次对培训的不同需求:公司领导关注的是税改的背景、目的、纳税原理等宏观方面的政策变化;业务人员关注的是发票的开具、取得;财务人员更关心税改对财务核算、报税、存档、发票流转程序的影响。做好税改培训工作,需要有目地的培训,才能实现宣传培训的初衷。
(四)、建章建制 企业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专票管理办法,将发票的开具、作废、红字冲销、传递、审核、认证、抵扣、存档等环节,通过制度予以规范。
(五)、检查进项 对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应彻查企业的成本,分析并列举可以抵扣的项目,并告知生产单位、经营合同部和物资管理部门。对于某些取得进项税发票有困难的业务,如:书籍、议整费、水电费,应提前与合作方沟通,完善发票取得工作。
(六)、规范核算 由于销项税的计算和进项税的抵扣终究要汇集到财务核算上,所以在税改之前,要根据增值税核算原则,设置一套适合企业的税金核算体系。增值税核算的原则是按照不同税率分清应税和非应税项目的核算原则。
(七)、查遗补漏 税改工作会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难免百密一疏。税改初期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和信息收集、反馈工作,进一步完善税改工作流程。(作者单位: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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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费收入
1、市财政局拨付的办公经费和专项经费。
2、其他各项收入。
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机关一切费用的收取,各科室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标准,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进行收费。凡不开收据或开非财政部门发放的收据以及收据不加盖财会专用章的收费均属违纪违法行为,当事人必须承担一切责任。
三、经费支出
会议费
单位召开的各种涉及经费支出的会议,由主办科室填写《会议报批单》,按报批程序进行审批,食宿、会场、礼品等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和结算。
办公费
(一)办公费指办公用品购置费、机关办公水电费、电话费、邮寄费、房屋修缮费,公车油料费、路桥费、维修费,各种表册资料印刷费和其他支出。
(二)办公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
差旅费
(一)市内:科室人员出差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领导批准。
(二)市外:出差人员须填写《出差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出差,并报办公室备案。管委会副主任由主任(书记)批准,其他人员由分管领导批准。
(三)出差费用相关标准按《乐清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乐财行〔2003〕16号)执行。
(四)差旅费报销时间:原则上在出差的当月内报销完毕。
接待费
接待工作一律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一)重要接待事项先由办公室向领导报告后,由主任办公会议确定接待方案,办公室负责实施。
(二)科室相关业务的接待,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提请办公室安排。
(三)办公室具体安排就餐地点、就餐标准、住宿标准和其他事项。
(四)在实行挂帐结算的地点就餐或住宿,由协议规定的签单人员在帐单(底单)上签字并适当注明。
(五)严格执行就餐标准和陪餐人员规定,不得随意突破接待费用。
借款
凡因公需要暂借款的,有关人员要提前一天向管委会主任申请,经主任同意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借款。凡因公出差暂借款的必须在出差完毕后一个星期内结清,如无故逾期,将从工资中扣除。
宣传费
(一)宣传工作(包括广告宣传、宣传册制作、节日庆典活动、网站等)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大型招商选资活动由招商局负责。
(二)重要宣传活动由办公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后,由主任确定宣传方案。
(三)日常宣传活动由办公室提请分管宣传的领导确认后实施。
(四)相关科室如须进行业务宣传,由科室负责人提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并报办公室备案。
(五)宣传费用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结算。
工程款
(一)工程开工后,工程责任科室须及时将相关文本(合同、招投标文本、中标通知书等)报财务部门备案;如未能及时提交相关资料,一律不予支付或退还相关工程款项。
(二)工程款项的支付须严格按照相关工程法律法规及合同文本执行;
(三)具体款项的支付:由工程现场负责人审核承包单位上报的工程支付票据及相关材料,严格核对实际工程量,确定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并签署意见;报请工程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后交财务部门。
(四)财务人员须严格审查支付手续的合法性及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并报请单位负责人审定后予以支付。
(五)造价变动:材料价格涨跌、政策处理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动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单项造价增减超出10%的事项须提交班子会议研究确认后予以实施,变动部分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造价咨询部门审核一并结算;单项造价增减幅度在10%以内的设计变更事项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予以实施。
补助款
(一)相关补助款的发放一律由班子会议研究确定。
(二)办公室根据班子会议记录发文抄告相关科室后予以支付。
其他款项
涉及款项支出的其他事项,均须事前提请班子会议研究后方可支出。
四、经费支出的批准权限
各项经费的支出均实行“一支笔”审批。
五、经费报销程序
各项经费支出的原始发票首先由经办人签字(相关业务费用还须科室负责人签字),再交财务部门由会计按财务管理规定对发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然后由分管领导签字,最后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同意支付意见,出纳在以上手续完备的基础上再次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
六、报销注意事项
1、在资金结算中,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业务,不得使用现金支付,需转帐支付;对于有经营收入性质的支付款项,金额在100元以上要求开具正式税务发票,不得使用收据。
2、由于月底帐务处理工作需要,每个月的最后两个工作日原则上不予业务报销;发票一般不能跨年度报销(12月20日后取得的发票可在下年度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当年不能及时报销的,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方可在下年度报销。
3、报销会议费,须附会议经费预算审批意见、会议签到名册及具体费用清单;报销接待费,须附“公务接待审批单”及“酒店签单”。
4、报销汽车修理费、汽车燃料费、车辆过路费等其他费用,须附详细清单及事由;汽车保险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报销差旅费,须附“出差审批单”及详细消费清单,住宿费发票要注明:付款单位名称、结帐时间、住宿天数、人数、房间数等信息。3人以上集体公费外出活动,须附乐清市集体公费外出活动审批表。
6、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资,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有关业务,发票及时交给财务部门。因特殊情况不经政府采购的,须附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自行采购意见单。
7、评审费和会议补贴只限于参加会议的专家,单位内部人员不得领取。
8、工作人员加班须发放加班费的,须附加班卡,注明加班原因、时间等信息。
9、外地施工企业在开发区从事建筑安装等工程业务,每笔工程款都要求开具税务发票,支付工程款时,须附工程合同书、工程款支付审批表(注明:监理意见、工程管理人员意见等);支付村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工程款项,要求开具税务发票,须注明审核意见;支付政策处理中征地款、补偿款时,须附征地合同、协议书等材料。
10、任何报销发票上的付款内容要与实际项目内容一致,收款人与发票的收款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必须一致。每张发票必须要有经办人签字、主办会计核对、领导审批意见。
11、工程责任科室要及时收集、保存工程项目相关材料,并建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台帐;要及时清理各种往来款项,对于预支付的款项,要及时办理结算。
七、财经纪律
(一)单位职工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按照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办事,支持财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二)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擅自报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发票;不得报销白条和非正规发票;不得户外开户、帐外设帐、公款私存、挪用公款。
八、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一)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财务制度,做到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钱账分离。
(二)出纳人员要认真做好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与开户银行(资金部)对帐,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三)会计人员应切实搞好会计核算、财务分析工作,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准确及时向主任和分管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四)要建立财务报告制度,每季度应将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向主任报告,每半年向主任办公会议报告,每年向全体工作人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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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集团的各级领导和全体财务、业务人员要高度重视税务管理工作,从思想上进一步统一认识,牢固树立依法纳税理念,加强对税收法律政策的学习宣贯,严格遵守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努力营造良好的税务管理工作环境。要组织财务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系统学习有关税务政策,持续深入开展税务政策解读和培训辅导,普及宣贯税务政策,为依法合规开展税务工作做好政策保障。
二、加强组织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落实税务管理工作职责
要进一步明确税务管理的职责归属,界定各级领导和管理责任。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税务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要大力支持税务管理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负有主管责任,要切实加强税务管理工作的组织推动;各级财务负责人和税务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对于违反税务管理规定导致税务处罚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健全税务管理流程,完善纳税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税务管理流程并不断改进和完善纳税工作机制,是大企业集团各级公司税务管理的基础保障。一是在业务开展之初,财务、业务和法务等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税务筹划,充分考虑涉税事项和税务成本,合理合法设计纳税方案。二是要认真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及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填报和保管工作,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税企关系,及时收集和反馈税务信息,积极解决税务问题。三是要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对纳税申报、税负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有效控制税收成本,充分发挥税务管理效益。四是要定期开展内部税务检查,主动检测日常税务风险,及时发现税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进行整改完善。
四、强化发票、台账、数据提供、档案的日常基础管理,夯实税务管理工作基础
要加强对发票领购、开具、审核和保存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发票,坚决杜绝不合规发票列支成本费用的行为。开具和收取的发票都应为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级税务机关核发的合法发票。
要不断加强税务台账管理,健全台账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登记、分类管理,并做好电子登记备份。台账管理责任人岗位变换时要做好移交工作,不得自行删除记录。
要认真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数据采集工作,_保完整、真实、及时地报送各类数据信息。要定期对本单位税负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税负结构、税负水平变化、提示税务风险,以满足公司决策层的管理需要和税务机关的监管要求。
各类税务台账、税务报表、税务检查文件、向税务局提供的日常资料等税务档案应及时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确保税务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五、加强对重点税种的管理,积极规避税务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确定业务所属的税种、缴税基数和适用税率,依法计算税款,及时做好申报和税款缴纳工作。
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定收入总额、扣除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弥补、企业重组等涉税事项,科学合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要合理确定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各类应纳税收入。要真实、合法确定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各项扣除项目和金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增值税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合理定位纳税人适格身份,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合理确定经营业务所属的行业和适用增值税税率,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抵扣、保管和缴销管理,严禁虚开增值税发票,科学界定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留抵税额,准确缴纳增值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要合理确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合理区分兼营、混合销售等业务的税务处理,特别是采取折扣销售、融资租赁、直销、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等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认真检查所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开具是否符合要求,发票是否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等,应取得“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及失控增值税发票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三)其他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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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建筑业“甲供材料”的原因:
1、采用“甲供材料”方式存在一定的价格、质量、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对于施工方(乙方)而言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还能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对于建设方(甲方)而言,“甲供材料”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和质量,在节约材料采购成本和减少支付给施工方材料备料款的同时保证了工程质量。
2、财务上没有对“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进行专门的规定,为所谓的税收筹划创造了趋利空间。税法无权也无必要对“甲供材料”专门规定财务处理,税法规定的只是这样的经济行为如何缴纳税收税务管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了。如果纳税人的趋利意识占了上风,纳税人就会利用税务机关管理难的“软肋”,把建筑工程都弄成“甲供材料”。
二、历年来税法上对建筑业“甲供材料”计税营业额的有关规定:
为便于把有关“甲供材料”的涉税事宜解释清楚,笔者认为有必要把税收上对“甲供材料”有关的规定按照发文以及执行时间先后作一个罗列。
1、无论如何结算,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1994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只包括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3、建筑业装饰劳务的甲供材料不征收营业税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财税[2006]11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在建筑业中除装饰劳务外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料都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4、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只包括材料(不含装饰劳务)。
随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财税【2009】61号以及国税发【2009】29号对一些营业税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失效。目前,1994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6]114号文均已废止,按照2009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所以从2009年1月1日起甲供材料的营业税政策为:⑴、除装饰劳务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甲供材料都要征收营业税;⑵、对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料”营业税税收征管的难点:
我们先来看看现行“甲供材料”营业税税收征管模式。应该说,现行对 “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并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只是体现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上。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规范性文件均有文字不多的涉及,这些条文并不是针对“甲供材料”专门出台的,规定的不是很具体,只是一些程序上面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包括了“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的。
概括上面规范性文件税务管理,对本地建筑公司由于其拥有自行开票的资格,税务机关对他们的管理就只是停留在一般的税收征管上。而对外地来本地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一般是以下程序:1、先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各方面的登记。2、自行开具发票或者到税务机关要求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收。3、纳税人凭发票到建设方结算。
现行征管模式带来以下几方面的管理瓶颈:
1、所有的资料提供与申报都单凭纳税人(施工方)的自觉性,数据的真实性与及时性不能保证,税务机关对工程全部真实情况没有控制权。纵观前面几个税收规范性文件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数据基本都是纳税人(施工方)一人说了算,没有第三方证据来佐证,在公民纳税意识尚未达到完全自觉的今天,由一方提供数据的真实程度较低。税务介入的真正时间是在纳税人来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时候,纳税人往往只是在开票的时候才提供一些资料,这时工程已经过去了一大截,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的时效性太差。
2、“甲供材料”的金额难以正确确定。建筑业“甲供材料”是由建设方提供的,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账户处理是在建设方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生产成本”等账页上。作为提供劳务的施工方,其账户上就根本就没有“甲供材料”有关内容的记载。由于异地提供建筑劳务现象的存在,建设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与施工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不是同一个,不在同一地区,造成税收管理的难度加大。
3、历年来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安装、装饰、修缮业务进行了一些规定,导致其实际税负出现差异。虽然税法上对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进行了明确,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甲供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的行为。但是税法没有对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做出明确的界定,建筑行业“甲供材料”的税收业务把握还是存在一定的难点,使纳税人有空可钻,将一些项目临界于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之间税务管理,并以装饰的名义申报税款,以此来减轻甚至逃避相关税收。
四、加强建筑业“甲供材料”税收征管的设想(管理模式的设计):
加强税收征管归根到底的目的就是堵住税收管理的漏洞,减少税收流失,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足额收缴有关税收。笔者认为加强“甲供材料”营业税的征管就要从源头上去抓,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情况,牢牢把握住关键环节,并加强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联系,变被动为主动。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工程进行分类
首先从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角度(我们称为第一类),按照工程施工方(建筑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所有税收管辖权;
第二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为非本县(市),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只拥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只有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以及附加税费属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所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文会有所阐述)失去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
第三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是本县内但非本税区,本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没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属于本县非本税区税务机关所有。
其次从工程施工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角度(我们称为第二类),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建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所有税收管辖权;
第二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非本县(市),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拥有在特定条件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文会有所阐述)的税收管辖权;
第三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本县内但非本税区,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属于本税区税务机关所有。
(二)、不同的工程类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程序
1、项目管理模式。
对第一类第三种工程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理,本税务机关可以对该项目有关情况发函提醒有权税务机关。对第一类中的第一、第二种工程的税收管理采用“项目管理模式”(此处的“项目管理模式”与下文的“公司管理模式”没有特殊的意义,纯粹是笔者为了区别而命名),具体为:
⑴、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提供建筑劳务的施工方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票时,就是税务机关介入的最佳有利时机论文开题报告范例。除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文提及几个规范性文件明确的资料外,必须要求施工方提供由建设方盖章确认的甲供材料明细表格《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表格式样如下(根据需要对表中的内容可作增删):
经税务机关签注“已纳营业税”并盖章后的表格作为已经纳税的凭证,施工方作为计提营业税原始凭证,建设方作为已经纳税的凭证,以备日后税务机关的查验,避免以后重复征税。
⑵、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对施工方发售了发票并由其自行开具,视同税区内的一般企业管理。笔者认为,为便于税务管理,不要对零时来本地从事建筑劳务的施工方发售发票,尽量使其纳入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理由:一者外地来本地从事建筑劳务的企业一般只有一个工程,用票量不是很大税务管理,根据笔者观察这样的公司,一般平均2-3月开票1张;二者纳税人也可以减少开票成本,比如:开票电脑、客票人员的开支等。如果企业的规模很大、财务核算也符合规范、发票的用票量大且发票发售给企业后风险几乎没有也可以按照自开票纳税人管理。但是,要求纳税人在工程决算的时候,需提供由建设方盖章确认的《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
总上所述,项目管理模式的流程图如下:
2、公司管理模式。
首先,要求建筑公司按期提供《XX建筑公司工程汇总明细表》,表格式样如下:
XX建筑公司工程汇总明细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开、竣工期间
承包方式
开具发票金额
甲供材料金额
营业税计税依据
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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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关联度高、产业链长、带动力强的特点,可牵动从建材到家电等50多个行业的发展,因此,建筑业的发展深受外部环境约束。建筑业对劳动力需求巨大,对物料的消耗繁多而复杂,国家经济政策变动往往会影响它的经营。建筑企业独有的经营特点,正是其税务风险的根源。1.生产材料来源分散,供应商规模不一。建筑材料种类“散、杂、多”,比如水泥、砂石和砖瓦等,这些原材料通常会在施工地点取得,或是一些农营工厂、小型作坊中采购[1]。而建筑材料费一般在占建安总产值的60%~70%,在建筑费用中占主要费用。从建筑业角度分析,就地采购更为便捷,也减少了不必要的运输成本。但就地取材、个体供料的方式严重影响了抵扣凭证的取得,由于供应商规模大小不一,大多数供应商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一些甚至仅仅是施工所在地的农民,根本无法从其手中取得增值税发票。2.实施项目周期漫长,跨地区现象普遍。建筑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再到运营维护,直至被拆除的过程被称为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简称BLM。建筑项目工程普遍建设周期长,资金占压大,资金周转速度慢。例如,中国建工,上海建工的项目周期一般需要1—2年,较大的工程施工长达3年之久,所需人员和工种众多,材料和设备种类繁杂,交叉作业相互影响大。长期的工程项目的实施免不了要跨区域进行,大多建筑企业都拥有自己的分公司及分设机构,他们承接总公司的业务,自行在当地采购设备和原材料,按规定在当地预缴税款,结果减少了公司流动资金,增加了税负。3.从业人员流动性强,人工成本占比大。职工永远是一个公司的核心,建筑行业作为一个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低,据统计,50%~70%是临时员工,他们从事基本的生产劳动,日常工作以经验为主。建筑业除了以工资薪酬形式发放人员工资,还采用和机构或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来收买劳动力。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工资上涨数倍,农民工工资大幅攀升,不断增加的人工开支逐渐减少了企业的净利润,滞后了建筑工程的业务进程。“营改增”前,公司常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需要给工人缴纳社保,且按我国法规,工资薪金无法进行抵扣。4.经营承包方式多样,联合投标藏风险。在工程承包中,一个建设项目往往不止有一个承包单位,最常见的有总承包和分承包。总承包是指由发包人委托资信较高的建筑企业作为总包单位,签订总包合同,而分包则是通过进一步将适合分包的工程转给专业性建筑企业,双方签订分包合同。除此之外,独立承包、联合承包和直接承包在企业中也时常使用。所谓联合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实践中,普遍存在联合体投标不符合规定,从而出现施工单位代替业主向联合体各方支付税款,结果出现资金流、发票流和合同不一致的现象,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二、建筑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