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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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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

篇1

一、深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内涵的理解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会有失误和风险,对这个新生事物既要包容失误,也要防范风险,处理好创新发展和风险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监管。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技术监管呢?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新的课题,从监管者的角度看,现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还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的支持。在这种状况下,首先,要鼓励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包容其技术失误,为行业新应用的发展要预留一定空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央行周小川行长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曾表示,对互联网金融要保持一个正常的心态和支持创新的理念。

其次,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交易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种类日益多样化,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因此必须尽快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2013年8月的互联网金融中国峰会表示“怎么监管,谁来监管,还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和认证。”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混业经营”的特点,需要在保护金融创新、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下,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和监管措施,这就要求在归口监管上要做出有效界定。根据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107号文件,网络金融监管由央行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应在央行牵头、统一协调下,按照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逐一落实监管主体及监督管理责任,进行适度的实时监管,防止技术风险的过度集聚,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央行科技部门对互防网金融的科技监管工作要尽早提上日程。

二、创新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机制

互联网的精神是“平等、开放、分享、协作”,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和服务都显示出信息的透明性,这与金融机构科技部门对传统封闭式的金融网络监管方式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同时技术进步与金融业务创新带来新风险和新机遇,需要互联网金融的科技监管部门转变思想,创新监管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监管机制上,应当立足于现有监管政策进行创新,改变分业监管模式,结合分业监管和监管两种模式的优点,建立全面覆盖的科技监管据体系:一是在2013年8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建立以央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等部委联合组成的跨部门、跨行业的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机制,通过统一互联网金融技术顶层设计,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标准,破除现有监管部门间及区域间的信息孤岛,推动监管部门跨部门信息共享;二是建立国内与国际间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合作机制,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界线,交易双方不再局限于国内,数据信息的交换处理以及风险控制具有国际特性,单独依赖一国的技术监管机构无法对互联网金融服务进行有效监管,这就需要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的国际合作,央行科技部门应加强与世行及其他国家央行的技术合作,从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数据交换、监管策略、协商机制等方面寻求统一的规范,实现国际间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的沟通与协调;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机制,尊重互联网金融的开放精神,充分发挥已成立的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委员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倡议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单位共同遵循相同的技术标准、信息安全和金融服务水平,增强自律意识,利用各成员单位自身资源和技术优势,以避免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滞后于技术发展的局面,减轻技术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压力。通过以上措施,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和网络通信技术,因此在未来的技术监管上应更多地通过信息网络对数据进行分析、挖掘,非现场检查将成为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的主要形式。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新业务技术管理

互联网金融业务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信息平台之上,针对不同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并通过网络进行匹配,从而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迅速发展,依托的是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靠的是服务创新。信息技术促进了通信网、互联网、广电网的三网融合,特别是移动化对碎片时间的利用,降低了时间成本、提高了效率,带来了思维和观念上变化,实现了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三流合一,为互联网金融数据的融合准备了条件,打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基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速度超出人们的预想,其对新信息技术的运用也领先于科技监管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范业务创新带来的系统性技术风险,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也成为央行科技部门加强监管的重要环节。

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技术监管,央行科技部门应当把握:一是加强对4G、云计算、数据挖掘等新信息技术的学习掌握,了解新信息技术可能提供的应用或服务,做好相关技术储备;二是推行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技术审查制度,对于纳入央行监管的业务,要求业务提供方向央行科技部门或委托机构上报新业务的技术方案,由央行科技部门对方案进行系统分析和技术风险评估,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后才能正式上线运营;三是控制高风险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入网结算,对于其他部门监管或没有纳入监管的业务,要主动了解新业务的技术基础,对于类似比特币等影响金融安全的高风险互联网金融服务,要积极向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在必要时切断新业务的联网支付渠道;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动态技术监管,针对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广、扩展性强的特点,实时跟踪新业务上线后的运营状况,及时发现技术隐患,指导业务提供方堵塞业务上存在漏洞,规避系统性技术风险。

四、突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防护

伴随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交易中的信息安全互环境应得更加复杂,移动终端和云计算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应用的主要方式,移动终端使用的免费WIFI安全性及路由器漏洞问题,以及云计算服务带来的非授权访问、信息泄漏等问题都成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的隐患。目前,互联网金融遇到的信息安全问题主要包括恶意程序、假冒网站、诈骗信息、信息泄漏等方面,信息安全问题破坏了互联网金融的秩序,加重了人们在虚拟世界中的不信任度。央行科技部门对互联网的技术监管重点应放在信息安全管理,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相关机构现场检查和网络监控,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信息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

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监管,应该关注以下方面:一是要制定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防护标准,采用自主可控的核心信息装备,对相关机构网络进行信息安全等级分类管理,实施等级保护;二是建立严格的互联网金融网络入网审查机制和准入制度,信息安全标准不达标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得接入金融系统网络,从核心环节上把好信息安全防护关;三是督促互联网金融机关落实信息安全防护规范,指导其建立一套由密码应用技术、信息安全技术、数据灾备与恢复技术、云计算技术、网络组网与运维技术等组成的“软硬一体”标准化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做好交易双方敏感信息的保护,提升网上交易安全防护水平;四是提升用户端的信息安全防护水平,指导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开发相关软件应用,通过绑定手机、账号实名认证、动态口令卡、数字证书和第三方认证等多引擎、多策略协同运作,提高网络支付的安全性。

五、推进互联网金融信用系统建设

金融需要国家建立信用机制支持,互联网金融由于交易双方的非接触特性,对信用支持的要求更加迫切,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评价能力,是互联网金融生存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全国性、权威性的诚信体系仅有央行牵头建设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征信系统),主要通过各金融机构、工商、法院等单位上报违约用户的数据,建立可供查询的国家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大大扩展了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现有的征信系统是一个被动的征信体系,实时性难以满足互联网金融随时、随地提供金融服务的要求,需要建立一个基于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依托网络提供实时征信服务的网络征信系统,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综合判断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推动信用系统信用评价模式的转变,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公信力。

网络信用系统应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为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实时信用支持,其系统开发应注重:一是加强用户的身份认证,通过与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国家相关部门的协调,实现与人口数据库、法人数据库等基础数据系统的互联互通,将个人相关的就业、健康、教育、收入、社保等基础数据整合起来,确保用户信息的准确性,打牢网络信用系统的根基。二是强制互联网金融信息提交,要求所有的交易均需要将诸如资金、物流、交易双方等重要数据通过统一的标准和接口规范,提交到网络信用系统,加强对交易的事中、事后监测;创新从社交网络等公共渠道抓取数据的方法,以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全面收集及处理,便于判断用户的信用状况。三是规范对网络信用系统的信息共享,严格按照国家对用户信息采集、查询和不良信息报告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使用网络信用系统实行网络授权机制,规定其应用信用信息的范围和信息等级,防止信用信息的滥用和扩展;四是提供全程、实时互联网金融认证服务,通过推出权威的第三方电子认证产品,实现交易中的身份认证、电子签名、交易信息加密传输、交易不可抵赖,确保交易信息的可靠,以有效保障资金交易的安全性。

六、加强对银行数据中心的监管

大数据在解决金融核心的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上拥有传统方法所不具备的显著优势,是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重要推手。互联网金融涉及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医保、社保、运营商、电商及多种服务行业,各类交易均以数据形式存入服务商的数据中心并通过数据中心进行数据处理和交换,因而互联网金融的数据中心是互联网金融运行的中枢神经,存储着互联网金融重要的数据资产,承载着关系社会经济运行所需要的资金流和信息流,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核心,数据中心的信息安全对于保障互联网金融的稳定运行,具有关键的决定作用。从目前看,互联网金融无论是哪类交易,不论交易双方是谁,交易中涉及支付部分的数据都必须通过银行数据中心,因此,央行科技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监管中,互联网金融各类数据中心的监管是一个重要方面。在技术监管政策、方式不明,以及央行科技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央行科技部门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对全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中心进行监管,应该把技术监管的重心放到银行业数据中心的安全上,通过抓好银行业数据中心的技术安全来提升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安全。

央行已认识到加强银行数据中心安全监管的重要性,2014年1月16日,人民银行组织召开第二届银行业数据中心联席会议,专门就银行业数据中心安全进行了部署。在当前银行业数据中心面临技术与金融业务创新不断加速,业务量和个性化服务需求大幅增长,以及运维工作复杂度持续提升的情况下,央行科技部门对银行数据中心的监管重点在于:一是加大对银行数据安全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升数据中心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推动各银行数据中心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二是制定银行数据中心安全标准规范,督促银行数据中心不断加大科技投入,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增强安全防范能力;三是通过现场或网络技术安全检查、督查,在应急处置、决策支持、管理管控和跨部门运维协作等监管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不断推进银行业数据中心联合运维机制改革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小川.“存款利率市场化按计划推进”.《国际金融报》,2013年8月.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107号文,2013年.

篇2

监管沙箱的使用条件:一是测试的产品服务属于金融行业;二是测试的产品服务属于创新或与现有方案显著不同;三是测试的产品服务有消费者明显受益的前景;四是产品服务确有在沙箱测试的必要;五是公司在新产品服务上有足够的资源投入,对适用法规有充分了解,能采取措施减轻相关的风险。

监管沙箱的激励政策。FCA对使用沙箱的公司采取以下激励政策:一是限制性许可授权。对希望测试新金融产品服务又尚未取得FCA金融业务许可授权的公司,FCA可根据其测试的产品服务定制限制性的许可授权。二是无异议函。当FCA认为测试活动没有突破法规要求、没有损害其监管目标时,FCA可以无异议函,声明将不对测试活动采取执法行动,但保留终止测试活动的权利。三是个别指导意见。FCA可以就测试活动适用的规则向公司单独的指导意见。如果公司按照此指导意见执行,FCA将不会对其采取执法行动。四是豁免。如果测试活动明显不符合FCA相关规定,但可以达到有关法律规定的豁免标准,FCA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豁免,允许其临时性突破规定开展测试活动。

运作流程及配套措施

监管沙箱的运作流程。一是申请。公司向FCA提交使用监管沙箱的申请,内容包括拟测试的新产品服务情况以及标准符合情况。二是评估。FCA审核申请,如果申请通过,FCA将指定专门的联系人。三是合作。FCA与公司协商确定适用的政策,制定测试参数、评估方法、报告要求以及消费者保护措施。四是开始测试。五是对测试情况持续监测。六是报告。公司提交测试结果的最终报告,FCA审核报告。七是上市。最终报告通过审核后,决定是否在沙箱之外推行新产品服务。

监管沙箱的配套措施。FCA将采取措施推动监管沙箱的发展:一是建立专门的沙箱管理团队负责沙箱使用的申请审核、监测评估等工作。二是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以符合监管沙箱的需要。三是推动行业共同建立非营利性的沙箱伞公司。沙箱伞公司是取得FCA完整许可授权的公司,它可以向拟测试创新产品服务的公司提供代表授权。取得代表授权的公司不需要FCA的完全许可授权或限制性许可授权就能使用监管沙箱。四是推动行业建立虚拟沙箱。与FCA的监管沙箱不同,虚拟沙箱是使用数据测试金融产品服务的虚拟环境,部分大公司已建立,但数据并不共享,小公司没有资源和财力建立。FCA将推动建立行业性的虚拟沙箱,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使用,使所有金融科技公司特别是初创公司受益。

与此同时,FCA提出几种可选的消费者保护措施:一是只有客户对测试活动表示同意并被充分告知潜在风险、补偿措施情况下,使用沙箱的公司才能进行测试。二是由使用沙箱的公司提出测试活动的信息披露、保护、赔偿等方案,由FCA逐一审核。三是测试活动涉及到的客户与其他普通客户具备同等权利,比如同样得到FSCS(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和FOS(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金融申诉服务公司)的保护等。四是进行测试的公司向客户赔偿所有可能的损失(包括投资损失),且需证明他们具备赔偿能力。FCA从降低创新成本的方面考虑,将不同时采用上述所有方法,而是采用几种组合的方式。

监管沙箱的作用新在何处?

FCA的监管沙箱创新了监管方式,在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防范和消费者保护之间取得了平衡。从互联网金融行业方面看,监管沙箱能够减少监管的不确定性,增加创新产品的种类和数量,缩短创新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的时间,改善公司估值,使其更易获取融资,推动行业整体发展;从消费者方面看,监管沙箱能保障参加测试的消费者权益,发现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存在的固有缺陷,确保其完善消费者保护措施,引导互联网金融向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发展;从监管机构方面看,监管沙箱能帮助监管机构把握前沿产品动态、运行机制及风险,使监管跟上创新的速度,提高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决策能力。

启 示

建立产品测试机制,防范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可能未经充分测试和评估。在商业竞争压力下这种情况比较突出。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监管迟滞的情况。表现在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新技术缺乏深入了解,风险控制反应迟缓。解决这两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FCA的做法,建立监管机构主导的创新产品公开测试机制。一是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报备创新产品,制定报备的标准、内容和时效性要求。二是要求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必须在经过内部测试后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公开测试,监管机构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共同制定完善的测试方案。三是对测试进行全程监测。四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测试报告,由监管机构对测试情况进行评估。五是根据测试情况及时出台或调整监管政策。

篇3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中小企业;P2P;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5-0065-03

基金项目: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基于互联网金融视角,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项目(J18511084)

1 引言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金融行业通过对瞬息万变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提取前瞻性信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带来转机.在网络微贷领域,阿里巴巴独领,截止2013年年末,阿里小贷累积投放贷款约超过1000万亿,不良贷款率仅为0.87%.在P2P网络借贷领域,与网络微贷领域阿里小贷一枝独秀不同的是,P2P网络借贷市场在行业兴起过程中显得分散和参差不齐.据统计,目前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40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而在众筹融资领域,目前我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发展潜力不容忽视.互联网金融融资渠道由于效率高、成本低、方式灵活等原因广受中小企业喜爱.

虽然发展势头良好,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期阶段,并没有形成与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其信息大爆炸和过度依赖互联网等问题也给金融领域带来一系列挑战,如信息失真情况严重,信息泄露、网络犯罪增加和互联网金融发展无序等,这些问题制约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具体阐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影响,并给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2 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机遇

2.1 提高融资可得性

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直接融资渠道不畅;征信系统尚不完善、信贷领域信息不对称,征信系统信用数据使用范围有限;中小企业数量庞大、信息透明度较低,银行在进行征信调查以及贷款管理时成本较高等等原因,造成以银行为主的传统融资倾向于大型企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可得性.第一,互联网金融依靠大数据所获得的信息和移动通信技术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打破地域和时间局限,加快系统性信用体系建设,并及时对数据进行补充,完善征信系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信息透明度.第二,互联网金融能促进信息披露,以在网上进行信息公示或禁止其网上交易的方式增加中小企业的违约成本,能有效增强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第三,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的问题,通过各种平台,如P2P、众筹等充当中介人,在资金需求和资金供给方之间进行信息匹配,加速资金流动,扩大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2.2 降低融资成本

在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可抵押资产不足,信用等级较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时以提高贷款利率的方式规避风险,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能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收集信息.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社交网络、电子商务、搜索引擎等使得大量信息数据在互联网留下足迹,反应了客户的真实情况,获得成本很低;第二,云计算技术发展迅速,降低了数据处理成本.通过云计算大数据挖掘技术,能从海量信息中挖掘出最有效的信息,为网贷的定价和测算违约概率奠定基础.最后,互联网金融平台如P2P网贷,能够让借贷双方直接对接,省略了传统融资繁杂的贷款流程,降低了人力、时间等成本.

2.3 提高融资灵活性和针对性

企业由于自身状况,在通过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融资渠道进行融资时,不可避免的存在时间和地域的局限.传统融资渠道由于资本逐利性和资金安全性,通常对贷款对象的选择较为严格,金融产品品种单一,金额固定,缺乏灵活性.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网络贷款的各种模式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种局限性,增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建立各种各样的联系,打破了传统金融对于空间和时间的局限.如P2P网贷和众筹融资,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只需在平台上找到相匹配的对象,没有地域要求,时间上也可长可短,只需双方达成共识即可.另外,互联网金融并没有限定金额,小到几元大到几十万,灵活性很大.我国银行融资门槛较高,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很难达到银行业的融资要求,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融资门槛,甚至还可以为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量身定制适合的融资策略,提高了融资的针对性,满足中小企业不同的融资需求.

2.4 提高融资效率

企业在通过银行进行融资时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流程,这些流程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也给企业融资增加了很多不便之处,降低了融资效率.首先,银行在给中小企业融资时,通常是通过所谓的贷款“三查”体系进行的,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企业需耗费大量时间配合银行的各种程序,无法及时获得资金.另外,银行系统手续繁杂,申请一笔贷款要经过多个部门,增加了很多额外的成本.且银行贷款期限固定,贷款所获资金难以获得完全利用,资金可利用率较低.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只需提前注册信息,无需进行繁杂的贷款“三查”,简化了贷款流程,减少了资金等待期,使得企业能及时进行决策,降低损失,给企业更多投资机会,同时,通过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的融资资金使用限制较低,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融资效率.

3 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同时,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从如今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态势看,主要由以下几点:

3.1 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不健全,信用风险突出

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过程中征信体系不健全,面临信用风险.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信息的真实性是有待商榷的.虽然说从目前数据看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坏账率比传统融资方式低,但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如宜信,为打开市场,在业务开展初期多采取保障金制度,设立专门的还款风险金,为出借人提供担保,而对于借款人则采取分散还款的方式以降低风险.这种由中介人包赔的方式只是将信用风险进行转移,没有有效降低风险.又如阿里小贷,依靠平台内的交易记录和用户评价为基础,建立信用评级模型,虽然能有效降低信用风险,但它基于自身庞大的电商用户群,是无法简单被复制的.除去上述信息来源和使用问题以外,我国的征信系统还不完善,信用数据库还没有建设完成;网贷多以信用贷款形式,抵押不足,不能很好防控信用风险;另外,我国的信用评级信息使用范围有限,信用评级信息仅限于商业银行内部,一般的小贷机构无法使用;最后,在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繁杂,各自为政,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信用评级缺乏统一性.

3.2 互联网金融存在脆弱性,过度依赖互联网技术

互联网金融在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过程中过度依赖互联网技术,具有先天的脆弱性,面临技术风险.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伴随着网络黑客、网络漏洞等难以预知的风险.金融行业拥有大量的机密信息,一直是网络罪犯的主要攻击对象.网络犯罪方式多样,手段高超隐蔽,要对其进行防范技术要求相当高.现代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虽然聚集了大量IT人才,但各种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事件仍然时有发生,机构内部犯罪也屡见不鲜.

3.3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容易出现法律风险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和法律风险.法律建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与其相适应.由于缺少法律文件的制约,致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一种群魔乱舞的形态,各种网络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利用传统法律规则来对网络纠纷进行处理,会带来很多隐患,法律法规的缺失将是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障碍.另外,在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该由哪一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监管,监管缺失也是互联网金融无序发展的主要原因.

3.4 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合理,存在运营风险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初级阶段,互联网金融模式多是从国外借鉴而来,并没有形成与我国国情和资本市场发展程度相适应的成熟的互联网模式,各种融资模式都具有一定的不适应性和不合理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渐显畸形.如前文中所提到的为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融资平台通常为该资金进行担保,这种方式并没有有效降低风险,而只是将风险进行转嫁;另外,互联网融资是建立在网络中介服务基础上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活动,实质上创新的成份不是很多,很大一部分只是将银行的业务照搬在网络上,在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加大了资金的风险.最后,互联网金融作为一项新事物,在人才匹配上存在时间差,专业的互联网金融人才缺乏.

4 互联网金融时代中小企业融资的对策建议

4.1 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加快征信系统建设

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加快征信系统建设是降低信用风险的前提条件.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不是某个行业的内部事件,必须要结合社会各界力量,政府的,金融领域内部的以及社会大众的,借鉴美韩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覆盖范围最广、信息最全面的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同时,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整合工商、质检、税务、银行等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实用的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要及时将违约信息补入信息系统,进行公示,以提高违约成本,降低违约率.同时还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即使进行处理.培养信用需求、创造信用环境、完善信用制度、规范信用市场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升中小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抵御信用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4.2 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培养专业人才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所含有的技术风险,必须加强互联网技术研发,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操作系统组织,并定时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修补漏洞和更新系统,以防范黑客入侵和网络攻击;同时,除做好防御措施以外,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情景模拟,加强机构内部人员应急能力培养,或者对各种黑客和网络攻击技术进行研究,从对手出发防范风险;要加强技术人员尤其是IT人才的培养;要建立严格的机构内部人员的工作准则,建立赏罚分明的职工激励机制,并对职工工作状态定期检视,以防止内部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

4.3 加强立法工作,明确互联网金融法律地位,建立有效监管体系

为明确互联网金融法律地位,必须做好立法工作,建立适应于国内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体系.而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的现状提示我们,解决监管问题首先应当解决谁来监管和如何监管的问题.银监会银行业信息科技监管部巡视员许文表示,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目的是要保障整个金融领域的平稳运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金融安全和规范金融行为.监管的出发点是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快捷性和金融行为的安全性能够得到有机统一.所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必须明确监管主体,确定到底是功能监管还是机构监管,是统一监管还是分散监管.同时,要尽快弥补监管空白,解决互联网金融行为主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问题,对不合法不合规行为的处理惩治问题,对业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等.

5 结语

互联网金融辐射范围广,资金周转灵活、周期短,相较于传统金融模式来说借贷门槛低、交易成本也较低,是未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利率市场化和创新资产证券化方式的深度探索,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互联网金融在给经济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要想让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网络借贷更好发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必须重视这些问题,积极探索解决方法,不能盲目乐观.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R].博鳌亚洲论坛,2013.

〔2〕芮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3)[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篇4

一、金融智能化发展的进程与现状

(一)金融智能化的主要阶段。技术进步一直是驱动金融业发展与变革的重要力量。金融稳定理事会FSB(2016)将金融科技(FinTech)定义为“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其创造出新的金融模式、技术应用、产品和服务等,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提供与获取方式产生重大影响。技术驱动金融业升级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金融1.0时代。该阶段通过计算机替代手工计算及账簿,进一步提升金融运行效率。二是金融2.0时代。在该阶段,技术由工具转向通过业务、产品创新的方式驱动金融变革,使得新兴互联网企业有机会运用互联网技术将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供需双方相连接,成为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三是金融3.0时代。在该阶段,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引领金融业全方位变革,通过虚拟方式替代物理方式,使得金融业的边界日益模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17)。当前,一系列以“廉价、即时、可得”为特征的智能化金融形式,如智能证券、智能投顾、区块链互助保障平台等金融新业态层出不穷,为数量庞大的消费者提供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在线基础金融服务。区块链使得互联网上进行的金融交易可通过嵌入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价值交换、权属转让;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智能投顾成为现实,金融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

(二)金融智能化的主要业态。

1.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跨境支付。区块链技术使高效、快捷的跨境支付系统成为现实。区块链本质上是统一的分布式记账系统,跨境支付系统只需要通过许多节点、以共识机制来验证交易并记账,不需要任何信任中心,交易双方点对点支付得以实现,交易流程简便、快捷。全球已有不少初创企业致力于拓展跨境支付。最令人瞩目的是Ripple公司,其构建了一个没有中心节点的分布式支付网络,全球排名前50的银行中已有包括渣打银行、西班牙国际银行等15家银行与Ripple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截至2016年末,在Ripple系统的支付交易中,由中国发起的交易额占比最大。

2.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证券发行与交易。证券发行公司运用区块链技术生成的智能合约,在理想状态下可以实现私人定制化证券发行,上市或拟上市的公司可结合自身的实际需求发行异质化资产凭证。通过区块链实现24小时全天候运作,买卖双方能够通过智能合约实现自动配对,并通过分布式数字化登记系统,自动实现清算、结算。目前,全球各大金融机构和交易清算所正积极开展证券发行与交易领域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研究,Overstock已成功销售首个区块链上的加密债券。

3.基于区块技术的资产托管。资产托管从业机构可以运用智能合约和共识机制将投资合规校验整合在区块链上,确保每笔交易都是在满足合同条款、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自动运行。与此同时,区块链具有自动记录和加密认证的属性,实现多个参与方之间信息实时共享,免去重复进行信用校验的过程,可将原有业务环节时间缩短约60%到80%,使得信用交易更加高效,账户信息更加安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区块链资产托管系统上线成为中国银行业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银行核心业务系统的首次成功实践。

4.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互助保险服务平台。目前,互助保险在全球保险市场的份额达27%,为将近10亿人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区块链点对点技术的优势适合于互助保险平台的开展。在智能合约运行中,当一人出险时,其他人自动向其赔付款项。同时,区块链的共享透明和历史可追踪特点减少了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出现的概率。国内首家应用区块链技术的互助保险服务平台“众托帮”,其首款保险保障计划——“众托1号抗癌互助医疗计划”上线仅1个月,参保人数就迅速扩大到40万人。

5.大数据风险控制。大数据风险控制是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对资金需求者进行信用评分,以此预测还款人的履约能力以及违约风险。与传统风险控制手段相比,大数据风险控制具有信用评价更为精准、数据涵盖范围更广以及更具时效性等优势。以蚂蚁金服推出的信用服务体系芝麻信用为例,芝麻信用通过搜集与分析大量的网络交易等行为数据,对用户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信息可以帮助金融科技公司甚至金融机构对用户的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做出更为精准的判断,继而为客户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6.智能投顾。智能投顾是提供智能化资产投资组合管理服务的在线理财顾问,由计算机基于现资组合理论等投资分析方法,排除人为因素自动提供资产投资组合建议。智能投顾根据服务对象的特征和偏好,给出个性化投资交易决策建议,还可以提供交易服务。从2010年开始,一些提供在线资产管理及投资咨询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相继成立,在线专业投资顾问迅速兴起。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逐渐成熟,智能投顾势必将迎来新的增长势头。

二、金融智能化发展的主要动因

(一)效率驱动。Bazot(2013)等学者的研究发现,当前金融体系仍存在低效率的问题。金融中介活动的单位成本并未随着信息技术进步而呈现显著下降的趋势。Philippon(2016)提出,低效率使得金融体系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金融科技驱动金融智能化主要基于以下两条路径:一是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科技整合长尾市场、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资金配置和管理金融风险的效率。金融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盈余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的融通,有效配置资金。传统金融机构因信息不对称、风险控制等诸多因素制约而忽视了基数庞大的个人借款者及中小微企业这类“长尾客户”,金融机构通过大数据技术,将提高对长尾客户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金融服务,提升资金供求的配置效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被广泛应用于高速网络化的信息处理,大幅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提高资本资产定价和管理金融风险的效率。二是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科技大幅缩短金融业务办理所需的时间,提高运营效率。以商业银行为例,按传统方式去获取客户、核准贷款,由于效率较低,银行不得不放弃借款金额较小的长尾客户。银行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快速、大规模地获取客户,并可以通过客户标签,更加精准地找到目标客户,提高客户转化率。由于使用大数据技术审批贷款,供需双方无需见面即可实现审贷、放贷,因此,银行审贷、放贷的效率提高。利用区块链分布式账本和点对点实时交易的功能,还能够有效缩短金融交易的时间,提高转账笔数和转账总金额,提升银行处理跨境支付结算的效率。

Kensho、Dataminr、Antuit等系统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智能金融分析工具,能够在极短时间内抓取、整理并分析网络上所有公开信息、图像甚至非结构化数据,并以此作出投资、借贷、风险管理决策。依靠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机器对历史交易记录进行快速、海量的学习,其决策水平将远远高于人类。在高速运算和海量数据的支持下,智能化金融分析工具可以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同时通过机器联网形成网络效应,提升金融运行效率。(二)成本驱动。传统银行业成本主要由资金成本和运营成本两部分构成。资金成本由社会平均融资成本和风险溢价构成,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使得银行能够精准识别和控制风险,风险溢价降低,资金成本降低。人工智能、人脸识别等技术能够使得机器替代人工实现全方位感知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交互服务。这就使得传统金融操作的人工成本变得非常低且边际成本递减,推动着银行运营成本降低。在成本驱动下,银行业正在向无实体化智能形态转变。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6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离柜交易笔数达1777亿笔,同比增长63.68%;离柜交易金额达1622.54万亿元,银行业平均离柜率高达84.31%。同时,国有五大银行仅在2016年柜员减员率就已超过10%,这意味着银行的薪酬支出等运营成本大幅降低。总之,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的资金融通、配置资金的本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带来的是效率提升与成本降低,智能机器将在一定程度上替代重复性体力劳动甚至知识型脑力劳动。在“金融科技红利扩大”与“人口红利衰减”的背景下,效率和成本两种力量共同驱动着金融智能化发展。传统金融业首先与互联网等信息通讯技术融合,形成了区别于利用银行进行间接融资、借助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互联网金融”这一新金融模式,但是其仍主要停留在产品层面,如余额宝、互联网证券等。互联网金融与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进一步融合,对信息搜集、信用中介、风险定价、投资决策等金融核心业务带来更大的冲击。金融机构运用金融科技,依托技术内部驱动和网络效应外推,使得交易效率更高、交易成本更低,从而促进了金融加快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三、金融智能化发展中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监管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滞后。目前,我国对金融科技监管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还停留在互联网金融的层面。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虽然在多个场合提及关于金融科技的监管思路,但是系统性、规范性法律法规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出台。金融科技领域众多智能化业态只能参照传统金融及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整个行业处于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空白之中。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表明,我国对颠覆性金融创新的监管主要靠事后监管,监管措施主要是针对风险事件的被动响应。与互联网金融主要在营销渠道创新不同,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在深入到风险管理、资产定价等金融核心功能与业务领域,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各个方面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在金融智能化进程中,若发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往往会波及众多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对于造成的损失,事后监管往往于事无补。

(二)金融风险越来越复杂且难以管控。金融智能化发展并未改变金融业原有风险属性和类型,但是风险特征更加复杂和难以识别。一是金融风险更加复杂。金融智能化利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推动金融业变革,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层出不穷。比如,余额宝等“宝宝类产品”将支付、基金、存款等不同领域的业务整合起来,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复杂程度,使得金融风险交叉感染成为常态。二是风险可控性降低。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的影响下,金融交易发生即清算,风险传播将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广的范围覆盖金融市场,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救市和风险隔离的难度增加。若2013年的“钱荒”事件再度发生,金融市场挤兑风险将被迅速放大,加剧市场中参与主体的恐慌。三是金融风险更加隐蔽。金融智能化发展使得金融活动参与主体可能同时具有多重身份,金融风险更容易隐藏,对金融智能化监管的缺失也使得金融风险难以被识别。此外,金融智能化发展使得金融业务的进入门槛降低,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的动机强化,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偏好更加凸显。

四、促进金融智能化健康发展的若干建议

(一)正确看待金融智能化发展进程。金融智能化既是经济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科技进步的必然结果。社会各界要正确看待金融智能化发展进程,在肯定金融智能化所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其蕴藏的潜在风险。人工智能、数字金融等技术模糊了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的界限。金融科技公司提供“廉价、即时、可得”的智能服务对传统金融业带来较大的冲击,“替代、脱媒、失业”将使传统金融业在一段时期内面临转型的阵痛。金融智能化带来不确定性较大的替代风险与社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现有金融秩序。面对金融智能化替代所带来的风险,社会各界应积极应对,以研究金融智能化进程中“替代”风险的类型、风险度量与风险特征,构建应对金融智能化的监管体系,促进智能科技与金融融合共生,形成智能化时代金融发展新秩序。

(二)加强金融智能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及运用。金融科技可能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同时金融智能化在推进过程中面临的障碍也不可低估。但是,不能因为金融智能化对传统金融领域造成冲击而对此进行抵制。遗憾的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主流”金融机构并未在金融科技驱动的金融智能化第一轮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这与国际上知名大型金融机构及金融科技公司积极合作推进金融智能化发展形成较大的反差。国内金融系统要积极研究金融科技在智能化金融交易中的应用实践,加强智能化金融交易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金融科技自主创新,积极抢占战略制高点。在推进智能化金融交易应用落地的过程中,优先选择容易突破的领域,先易后难,先后核心,先市场化程度高后垄断性强的领域,推动智能化在金融业全领域落地应用。

(三)在金融智能化推进过程中确保风险可控。可控是保证金融智能化替代过程中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的前提,可控意味着可以更快地识别和防范智能化金融风险。同时,在金融智能化推进过程中,监管当局必须及时发现漏洞并加以修补;反之,若金融智能化发展风险失控,就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甚至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要做到金融智能化替代进度可控,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确保金融科技技术自主可控。这意味着要有若干掌握核心技术的金融科技公司,目前国内部分金融科技公司正积极布局并已形成示范效应,国家应加大对此类金融科技公司创新和研发的支持力度。二是要着眼金融智能化长期发展。近年来,虽然中国金融科技发展较快,但是主要仍是P2P借贷、第三方支付等典型互联网金融业态,后续更高层次金融创新比较乏力。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应充分认识到金融科技驱动金融智能化发展是大势所趋,积极布局大数据风控、智能投顾、智能证券保险等智能化程度较高的新业态。

(四)打造“穿透式”智慧监管新体制。金融科技的创新速度和影响力要求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机制。一是监管部门要强化信息技术在金融体系治理中的应用,建设基于大数据模型的金融风险实时监测处置平台,实现智能监管、自动预警、快速响应。二是充分考虑金融科技对金融行业发展的影响,以及各部门在技术革新情境下金融行为可能发生的变化,坚持积极引导和依法监管并举的理念,积极运用监管沙箱、监管科技等新理念、新方式加强监管。对于复杂的新型金融业务要进行“穿透式”监管,透过业务的表象探究其本质,用业务的本质属性来确定监管要求和监管分工,实现全覆盖式监管,不留监管空白和套利空间。三是要形成自我规范、自我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金融智能化健康发展。最终建立起包含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为促进金融智能化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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