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效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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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效率

篇1

本文将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优越性相结合,对金融监管的效率进行准确地评价。这里的监管效果评价既包括单个监管目标的效果评价,也包括所有目标综合在一起的总体监管效率的评价。文章对相关指标进行量化,以定量的方式分析各国在不同背景下所选择金融监管的效率。

一、金融监管效率模型介绍

1973年美国运筹学家萨蒂(T.L.Saayt)提出了著名的层次分析法(简称AHP),这是一种简明、实用的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该方法的特点是:第一,分析思路清楚,可将系统分析人员的思维过程系统化、数学化和模型化;第二,分析时所需要的定量数据不多,但要求对问题所包含的因素及其相关关系具体而明确;第三,这种方法适用于多准则、多目标的复杂问题的决策分析,广泛用于地区经济发展方案比较、科学技术成果评比、资源规划和分析以及企业人员素质测评等方面。

正是基于这样的特点,层次分析法对于分析系统性和整体性较强、目标较多、难以直接量化和测定的各国金融监管效率是十分适用的。

二、实证分析

本文采集2003―2009年的相关数据,对美、英、日、德、瑞士、新加坡、法、韩、印、巴的金融监管效率用层次分析综合法进行对比分析。

1、层次分析体系建立

考虑到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维持金融稳定,而金融稳定的目的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准则层设置为对外部经济作用指标和金融本行业监管效用指标。隶属对外经济作用指标下的子准则层设置为4个――金融市场稳定程度、通货膨胀率、经济发展速度、就业率;隶属金融本行业监管效用指标下的子准则层设置了10个――信息的共享程度、风险传递的控制程度、监管标准的一致性、监管的外部性、重复监管程度、监管真空程度、监管成本、监管竞争效率、监管机构官僚程度、单业监管的效力。

2、各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指标对比阵设置原则:在准则层对目标层及子准则层设置对比矩阵中,由于涉及的非量化指标较多,因此根据各指标的不同性质设置对比矩阵,而这些指标又有些某些同质性和相关性,所以这种设置的对比阵不会有较大的数值,最大的影响只是“稍强”。

(1)准则层对目标层。这里需要考虑的金融监管的效率不仅表现为为金融行业本身服务,更是为整个经济社会服务,但整个经济社会的建设又不仅仅靠金融监管而已,因此设置对内指标和对外指标相同的等级。

A= 11 11

(2)子准则层对准则层。在C1B1中,由于金融监管最直接的作用是金融市场,而金融市场的好坏往往对通货膨胀率又有较大的相关性。经济发展速度除了靠金融发展速度外还依靠实体经济,就业率指标就更是偏向实体经济了,因此对比矩阵为:

B=

可知B1矩阵最大特征值?姿=4.01,CI=0.00033

(31 )=(0.455,0.263,0.141,0.141)T。

C2B2,把这十个衡量监管效力的指标分为A,B,C三类(见表1)。

这里把A类权重设置为2,是因为A类指标一旦发生,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对整个金融系统都具有重要作用,宁可多监管,也不愿产生监管真空;相对地B与C都是对金融监管本身作用较大,因此都设置比例为1。其对比矩阵如下:

矩阵最大特征值?姿=10.069,CI=0.008

=(0.077,0.153,0.077,0.720,0.091,0.153,0.077,0.077,

0.153,0.072)T。

(3)方案层对子准则层。在DC11中,金融市场稳定程度C11用股市波动来代表,数据取自11国2003―2009年份的股票指数。

用聚类分析法将各国波动幅度分为5类,然后可知英国股市最稳定,中、印、巴股市最不稳定,指标对比时设置每一类比其后一类高1等级。

同样在DC12,C13,C14对比矩阵中,先对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和失业率做聚类分析,再根据聚类图,设置各国对比矩阵。其中,由于印度的失业率数据无法查阅,印度失业率没有纳入对比矩阵,得出的对比矩阵是残缺的。不过此残缺矩阵又是可约矩阵,因此,在最后计算权重时,对印度失业率赋的权重为0.01。理由有两个:第一,对本组数据而言不会有太大影响(不到1%);第二,印度本身失业率很高,所以赋予权重小是合理的。

DC21,C22,…,C210对比矩阵是根据各国金融经营模式和金融监管体制不同,对应的指标等级也不同来设置的。本文各个指标对比矩阵先设定美国为1。各指标下各国指标分值不同,每隔开25分为一个等级。比如信息共享指标,美国是“伞式”功能监管和混业经营,分值为100;假如中国分值为25,那么美国对中国的对比矩阵元素为4;假如中国分值为50,那么美国对中国的对比矩阵元素为3;假如中国分值为75,那么美国对中国的对比矩阵元素为2;假如中国分值为100,那么美国对中国的对比矩阵元素为1,即同等重要。各国不同经营方式、监管模式指标比较见表2。

准则层B对目标层A的权向量=(0.5,0.5)T,一致性指标CI=0。子准则层C对B1,B2的权向量分别为=(0.455,

0.263,0.141,0.141)T,=(0.077,0.153,0.077,0.720,0.091,0.153,

0.077,0.077,0.153,0.072)T,一致性指标分别为CI=0.00033,CI=0.008。

方案层D对子准则层C(共14个因素)的权向量和一致性指标CI(k=1,2,…..14)列入,其中C对A的权向量=W×,而W是以,为列向量的14×2矩阵,=(,0,0,0,0,0,0,0,0,0,0)T,=(0,0,0,0,)T。

经过计算,方案层D对目标层A的组合权向量为=W=(0.093,0.086,0.090,0.079,0.098,0.102,0.084,0.096,0.117,

0.088,0.066)T,,即各国监管效率比较(见表3)。

3、计算结果分析

由表3可知,11国中,作为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中国金融监管效率最高,但是同样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巴西监管效率却是最低的,印度居中;在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的国家中,新加坡和瑞士监管效率较高,德国监管效率较低。这说明国家在选取监管方式时一定要和本国的背景相符,要将本国的金融发展程度、监管控制力度等问题纳入考虑。

三、结论

从效率比较表可以看出,混业经营的国家实行集中监管并不一定能取得好的监管效率,如法国、德国金融监管效率就偏低;在分业经营体制下,实行分业监管的监管效率不一定就低,这说明每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选择要与该国政治经济体制相符,才能发挥较大的作用。中国在选取数据的11国中金融监管效率相对最高,这说明在目前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统一监管还不需要代替分业监管,但是需要在局部上加强监管。随着统一经营趋势的到来和金融工具的逐步创新,我国目前的监管方式会逐步面临监管模式的挑战。

【参考文献】

[1] Schumpter, J. A.. 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 T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 and Management Science,1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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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J].金融研究,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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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马志伟:对多渠道金融监管及其效率的探析[J].银行与企业,1999(8).

[7] 托马斯.L.萨迪:领导者:面临挑战与选择――层次分析法在决策中的应用[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

篇2

目前,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架构多倾向于两种模式:一种是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针对混业金融风险、系统性风险设立专门机构,即“超级监管者”,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而另一种则是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建立以央行为核心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将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职能重新收归央行大框架下管理。从现实看,两种模式各有千秋。

美联储作为唯一一家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联邦机构,理论依据在于:央行货币政策职能的发挥本身就需要监管职能的配合,强有力的金融监管可以保证金融统计数据和信息的真实准确,也能保证金融机构和体系的稳定运行,而央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又有利于银行监管,兼容式的监管有助摆脱行政干预,统一的监管结构也有利于银行监管的国际交流。

篇3

金融监管目标是根据金融监管制度设置原则而订立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也在不断作适应性的发展变化。金融稳定是金融效率的基础,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在于金融稳定本身,而在于金融稳定基础上的金融效率,是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最大化。面对全球金融业的激烈竞争和金融全球化的不可逆转趋势,只有秉承效率与安全齐兼顾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的金融监管才能在保持金融秩序安全稳定的基础上,提高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实现金融监管的现代化。

从我国的金融监管来看,我国对银行的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管制。在开业资本方面,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资本。由此导致的后果只能是限制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使我国银行组织形式显得过于呆板。央行对银行市场准入限制,使我国银行市场呈现出局部垄断或完全垄断的市场特征,垄断造成了竞争不充分,使资源难以达到最优配置,社会效率受到损失。同时银行经营资产的选择渠道相对狭小,而大多数资金都用于发放贷款,所以,在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必然形成不良资产。

为了保护本国的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的发展,有关立法对外国实体的进入及其业务活动范围都规定了一定的禁止性或限制性措施。银行危机只是监管者考虑的其中一个目标,金融监管的另外一个目标是促进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即将资金用在最具有潜力的项目中。资本管制主要是一个国家对国际资金的移动或外汇的进出加以管制,因此又称为金融管制或外汇管制。一国如果发生大量的资本流出可能导致投资下降和济衰退,这时可对资金的流出加以限制以减少国际收支逆差的扩大;反之如果大量的资本流入,就可能带来经济过热、实际汇率升值以及难以为继的经常项赤字,这时对资金的流入加以限制可以减少国际收支顺差的扩大。我国是一个行资本管制的国家,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资己逐渐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资本管制有所放松,但整体而言,我国对本项目的外汇管制仍然是比较严格的。

2. 我国金融监管偏离金融效率的原因分析

2.1缺乏效率型金融监管目标。

在金融监管目标取向上,我国金融监管目标的价值取向更强调金融稳定,而较少顾及到金融效率。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放在合规性监管,这种方法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安全是以牺牲巨大的金融效率为代价的。

2.2缺乏强有力的市场约束机制。

市场约束是金融业监管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信息披露是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重要环节,因为金融业的信息充分、准确、及时、连续的披露出来,便于投资者在信息真实、可比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也就是在各个企业之间进行选择,这无疑有利于金融市场的高效运转,以及市场各参与者实施有效的监督,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

2.3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由于缺乏一套监管协调机制,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造成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使被监管对象有机可乘,违法违规现象屡屡出现,这增大了金融风险,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导致金融秩序混乱。首先,各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如有些金融机构违规超范围开展某些金融业务,由于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致使对一些违规行为处于想管而不能管或管不了的被动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监管措施无法落到实处,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其次,监管主体和被监管对象之间缺乏协调。由于我国的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缺乏科学的、规范的评价体系,这不仅使金融机构在对付监管当局时有机可乘,而且由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严重滞后,可能使金融风险进一步蔓延和扩散。再次,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横向协调。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并不少见,又因为是政出多门,彼此不沟通信息,造成检查缺少可比性和连续性,效果经常很差,也往往使被监管机构疲于应付和无所适从。

3. 基于金融效率的金融监管对策建议

3.1降低金融监管成本。

金融监管成本的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金融监管机构设置,而最主要的是机构设置是否合理,高效。其标准应该是,一方面能够全面有效地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使监管领域不会出现监管“真空”,对金融机构的各项金融业务能够做到全面和动态的监控;另一方面应该能够以高效、精干的原则配备监管人员,以最少的监管人员来达到最佳的监管效益。

3.2建立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中委托人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是造成监管激励冲突的基本原因,监管透明度提高是形成监管激励的基础。透明度相对较高的上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高,不良贷款比率最低;透明度较低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低,而不良贷款比率最高。因而解决监管激励冲突的关键是要通过监管当局及金融机构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充分披露能够反映金融风险水平及其控制。

3.3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金融业各监管主体之间因职责界定不清晰、监管标准不统一,沟通协调不畅通,指标诊释不一致,数据信息不共享,在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真空、重复或监管意见不一致。各家金融机构需要研究、理解、满足不同监管机构甚至是同一监管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监管意图和要求,开发不同的信息系统,将各自的信息通过不同的途径向多个监管机构报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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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监管理念上,要求逐步向国际惯例进行靠拢。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监管主体作为国务院下属的行政部门,自成立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目前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在国外,越来越多的国家抛弃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隐性保证的行政管制,更多地注重金融监管的安全与竞争、成本与效率的研究,由原来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的严格监管走向二者的协调配合,由行政命令式的限制性监管走向鼓励金融创新,体现的是市场主导和自担风险这两大重心,金融监管也越来越借助于市场参与者约束、金融机构内部约束和社会外部监督约束。可以预见,5年的金融对外开放缓冲期,也正是我国金融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并逐步向国际惯例进行接轨的过程。

(二)在制度安排上,要求正确处理分业与创新的矛盾。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各司其职,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实施监管。这一体制尽管符合我国金融发展现状,几年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国外银行、保险、证券三业的界线逐渐模糊,金融创新日益多元化、综合化,外资金融机构全方位一揽子业务服务制度将对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单一服务方式带来强烈冲击。在此背景下,要求金融监管当局转变观念,加强协调与合作,在现有的体制下适时调整监管方法和思路,积极寻求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支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以监管创新促进金融创新,正确好处理分业与创新之间的矛盾。

(三)在手段运用上,要求朝多元化、现代化的方向迈进。从国外来看,西方国家监管当局越来越注重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目前基本实现了多种监管手段的互补和统一。同时,为适应经济、金融全球化和实时监控、处置风险的需要,监管当局加快了现代化的进程,建立了以网络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金融监管手段单一,电子化水平不高,不能做到监管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和监管对象之间信息的实时共享。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陆续进入和金融创新的纵深推进,监管当局面临着监管对象复杂化和监管范围扩大化两大现实问题,因此在监管手段上必须尽快向多元化、现代化目标迈进。

(四)在队伍建设上,迫切需要建立一支职业监管队伍。一方面,基层监管机构中监管人员占比过低,且现有监管人员大多没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缺乏系统的、专业的金融理论基础,加之难以得到充分的再深造机会,对新的金融监管理论和技术普遍缺少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不能及时地把丰富的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相结合,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另一方面,入世后,具有丰富人力资源开发经验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将目光瞄准国内金融机构的同时,也会积极争取监管人才的加盟。在优厚的待遇,良好的培训机会,诱人的升职条件面前,现有监管人才的流失将不可避免。面对压力,只有走国外发达国家的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之路,培养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对改正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几点政策建议

(一)更新监管理念,突出风险监管。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必须要有先进的监管理念作铺垫。毕竟,理念是起引导作用的,理念决定观念,观念主导思路,思路形成对策。目前,监管当局实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没有实质性进展,普遍缺乏的是安全、效率观念,这就导致金融业整体运行效率不高,风险问题屡控难禁,层出不穷。因此,在入世的背景下,首先要解决的便是监管理念问题,树立起安全与竞争、效率与成本并重的思想,在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前提下,彻底抛弃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式的限制性监管,改进现有的合规性监管方式,进一步突出风险性监管这一重心。在制定和实施监管政策、措施的过程中,监管当局要充分考虑到其对竞争、效率和金融创新产生的影响,进而采取更加灵活的的监管政策和手段,并不断进行监管创新,创造有利于竞争和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达到安全与效率的最佳平衡。

与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不同的是,风险监管主要参照《巴塞尔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有关规定,关注的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强调的是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风险的审慎评估,以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自身监管的能动性,提高其自身风险监控水平。在具体监管实践中,通过实施系统性、连续性的风险监管,使监管当局能够站在一个整体、历史的高度,对金融机构做出一个比较客观、公正的评价,在纵向和横向比较中发现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真正体现出监管的灵活性和前瞻性,在发展中防范和化解风险,进而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这一终极目标。

(二)强化人本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应对入世,关键的问题在于人才。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问题解决了,工作效率也就上去了。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传达再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求稳怕乱、瞻前顾后”的思想,树立“任人唯贤、用人之长、重视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观念,鼓励人才脱颖而出,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规划,营造一个良好的人才培养氛围,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建立完善人才培训网络,以吸引人才、发现人才、用好人才,迅速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而建立一支以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为主导的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适应日益复杂的金融形势,应对入世所带来的各种挑战。

5年缓冲期之后,我国将取消市场准入中的非审慎性的限制措施,实行透明度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充分实现国民 待遇,这对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监管当局来讲,一方面,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监管人员集中学习新的监管法规和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等内容,增强监管人员的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依法监管思想。另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立法。对于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或者法律、法规之间相互抵触的,要毫不犹豫地清理、修订、废止;对于金融监管中的一些具体操作若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只是以部门行政文件来进行明确的,要抓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对已出台的金融法律、法规,抓紧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问题,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风险。

(三)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加入WTO后,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切实提升监管效率。首先,在监管手段上,由单一走向多元。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其次,在监管层次上,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再次,在成效检验 上,建立监管指标的考评机制。要根据各金融机构的不同特点,制定银行、保险、证券业量化指标,从风险监控、效益性管理、经营业绩等多方面形成一套完善的量化指标与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提高金融业的信息披露透明度。

篇5

金融生态是指金融业与其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之间,通过自身调节机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金融稳定是指金融体系处于能够有效发挥其关键功能的状态。理论与实践证明,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辩证关系。

(一)两者研究出发点相同,目的一致

2004年,周小川行长第一次把影响我国银行业80%的不良资产形成的外部原因统称为金融生态环境。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是从影响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的外部风险因素入手研究金融生态环境问题。因此,金融生态环境的研究出发点是探究影响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风险因素,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这与金融稳定的研究出发点及最终目的是高度一致的。

(二)两者研究思路相同,各有侧重

金融生态关注整个系统的发展,这个系统由金融生态主体系统、金融生态环境系统和金融生态调节系统三部分构成。金融稳定是指金融体系的系统性稳定,其核心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因此,两者都体现了系统性的研究思路。但前者将关注点放在影响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上,后者则重点关注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两者从金融系统内、外两方面共同构成了风险防范的完整框架。

(三)两者研究内容交叉重叠,高度关联

金融生态的研究框架包括宏观经济环境、金融主体运行、司法环境、行政环境、信用环境、金融服务环境、金融监管以及市场退出机制等。金融稳定的研究框架包括宏观经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安全网、金融基础设施与金融生态环境等等。两者研究内容交叉重叠,高度关联。但从工作实践来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金融稳定履职的重要抓手,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环节。

(四)两者相互促进,协同发展

一方面,金融稳健运行是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金融稳定有效履职过程就是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的过程。另一方面,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前提条件,它通过金融生态主体、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生态调节三部分影响金融稳定(详见下图)。同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树立了生态观、系统观,为金融稳定履职提供了全新的研究视角。

生态环境建设与金融稳定履职相互作用机理图

二、促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与金融稳定履职的协同发展

(一)将各部门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认识统一到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高度上来

引导政府、金融机构、社会各界深化认识,统一思想,真正认识到通过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能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区域的金融稳定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金融稳定工作中同部署、同考核,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谋划和组织实施。

(二)强化金融稳定部门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职责与手段

应明确金融稳定部门在履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牵头地位,其他经济管理、金融监管部门在营造金融发展环境、规范金融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必须履行相应职责;明确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履行金融社会责任的要求发挥创建主体作用。赋予牵头部门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评估、建议等权力及相应手段。

(三)完善金融生态主体功能

一是不断丰富金融市场主体。加快建立以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为主体,担保、信托、租赁、信用评级等机构为补充的门类齐全的金融市场组织体系。二是不断提高金融主体的风险防范能力。银行、证券、保险机构要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加快发展的激励机制。三是强化金融服务效能。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重点项目、行业增加信贷投入,特别是加大对中小企业、“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实现金融机构自身业务活动与环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健全金融生态调节机制

一是在国家层面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能进能出”的金融市场发展体制,保持金融市场的合理有序竞争。二是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体系。鉴于中央银行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等职能,应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承担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责,并赋予相应手段,充分发挥其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作用。

篇6

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国内金融机构众多,金融市场规模很大,相应地,美国也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 美国的金融监管堪称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监管体系,其监管机构众多,监管法律纷繁复杂。1999年通过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国实行混业经营, 但美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却没有太大的调整, 美国进入了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期。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国最终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根据该法案除了出台一些限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例之外,还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 增加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 金融监管质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 本文通过总结既有理论提出了一种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并基于这种方法对美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总体的衡量和判断。

一、研究背景

研究背景之一来自于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针对2008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世界各国都正在或即将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但现有理论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 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不同监管体制之间的优缺点比较来做出评价。 但定性比较很难做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且很难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价,而且缺乏前瞻性, 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往往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从而使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危机导向型”的特征。 本文想通过构建金融监管指数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定量研究, 进而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另外,本文还希望通过金融监管指数的构建动态监测各国的金融监管质量, 并希望在金融监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时候提出预警, 进而使得金融监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

研究背景之二来自于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行评价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国金融监管方面没有做出很大调整,进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 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定量评价方法。

鉴于以上两点, 本文依据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构建了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 并利用这一分析框架对2000~2008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衡量与评价。

二、 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问题的理论综述

所谓有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能实现预期目的”,以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的有效定义为:“能实现预期的金融监管目的”。关于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两个问题: 第一是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关于监管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论: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监管有效说以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为代表, 监管失灵论以监管俘获说为代表。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拥有充分信息、为社会整体福利服务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个假设基础上,认为金融业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 私人不可能去监管那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监管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参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实现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 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

监管俘获说(Becker,1983;Tullock,1967;陆磊,2000)认为监管与公共利益无关,监管机构不过是被监管者俘获的猎物或俘虏而已。 这派理论的主要观点是: 政府作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特殊市场主体,它并不能最大化社会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因为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积极性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这样,金融监管机构最后常常被俘获。另一方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管制行为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中寻租的机会,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就不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抑制。

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着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但从实践上来看,目前各国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本达成了共识, 且各国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统计 [1] ,世界共有192个国家建立了金融监管机构。

既然金融监管是必要的, 那么金融监管的效果如何呢?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问题。目前理论界较为常用的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两个: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监管都存在着一个有效边界的问题, 如果金融监管位于有效边界上或附近的一个区域内, 那么它就可以产生正的综合效应;如果金融监管超过了有效边界或区域,或者离边界很远, 那么它就很有可能会产生负的综合效应。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能够有效分析金融监管效率,界定金融监管有效边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论界研究这一问题运用得最多的方法。 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一个金融监管的效率问题, 即用最低成本实现监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较大问题是:在现实中要计算监管的收益和由于没有实施监管而造成的损失是徒劳的, 因为这种收益和损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难以量化。同时,各国的金融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无法全部由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来反映。 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理论上论证了如何寻找优化本国的金融监管, 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执行性。

鉴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 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刘宇飞,1999)随即替代产生了。这种方法的基本思想就是在无法确定监管项目的具体收益大小时,可以用目标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计算出该收益与付出的成本之间的比例。 如果能够同样有效地完成目标,成本较小的方案要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因此, 可以用有效程度与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与成本的最大化目标。在这种分析方法下, 虽然金融监管的收益仍难以量化,但由于其运用目标完成的程度(即监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监管的收益,因此较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监管收益难以确定的难点, 从而在总体上能运用其来判断金融监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目标往往是多重的, 目标的完成程度的测度较为困难, 目前还没有较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鉴于以上两种方法的固有缺陷, 本文在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

三、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的构造及建立

从监管目标来看, 世界三大监管组织都制定了各自领域的监管规则,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银行监管过程较为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证券监管强调安全性、效率性和稳定性;保险监管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 之所以银行监管和保险监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标, 主要因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别对于银行业来说,由于存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主要载体, 所以各国一般较为避讳提金融效率问题。但由于发展经济是各国的首要目标,而一个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所以,总结起来,金融监管的目标总体应该包含三个: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 安全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避免金融风险的集聚、扩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效率, 促进金融系统的发展; 公平性是指金融监管过程中要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确保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这三个目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不完备性的三个方面,如表2所示。

虽然金融监管主要有三个目标,但本文认为,公平性目标从属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因为公平性目标涵盖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标之内,假如一国金融业未实现公平性,则从长期来看,该国金融业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会受到损害。

根据金融监管的安全性和效率性这两个目标, 我们构建了一套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具体如表3所示。

一般来说, 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 所以本文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中引入了代表宏观经济稳定的三个指标,即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来代表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性。而金融业效率主要包括银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场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4个金融效率指标:银行存贷比、银行一般管理成本、银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场交易额占GDP比重,由此来代表金融业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存在替代关系,且这两方面的因素受各个经济或金融指标的影响,而这些指标由于单位和性质的不同, 无法直接进行横向比较, 所以我们需要将这些不同质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 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挑选出对金融监管指数影响最大的几个主要因素, 并确定这些因素在金融监管指数中所占的权重, 计算出金融监管指数。 最后通过比较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来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 美国金融监管指数的建立及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为了计算金融监管指数, 必须对其所包含指标的基本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 我们选取了美国2000~2008年的金融业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标相关数据(见表4),各数据计算方法及来源如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标之间同向, 所以给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率、银行一般管理成本、收入成本比加上负号,并将数据进行标准化,如表6所示。

运用SPSS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释程度表和成分矩阵,如表7、表8所示。

根据前一部分对金融监管指数各影响因素的分析, 运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通过方差解释程度表(表7)我们可以看到,前2个因子对于总方差解释程度达到87.401%, 根据累计方差大于75%的原则, 故选取前2个因子代替所有7个因子进行估计。以前两个因子反映金融监管的总体情况,用Y1、Y2表示,每个主成分变量都是7个标准化变量的线性组合,其表达式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然后将标准化的原始数据矩阵与贡献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 最后将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贡献率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得分(即金融监管指数),如表9所示。

则美国2000~2009年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如图1所示,2000~2009年, 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中2000~2006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区间震荡格局,2006年以后,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大幅下降趋势。2001~2002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较低, 主要是受到2001年网络股泡沫破灭,加之后来的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财务欺诈、施乐公司财务虚报案件,极大地打击了美国投资者的信心, 影响了美国的金融监管质量。2002年美国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强化了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使得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不断下滑,说明美国的金融监管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其金融业的发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能够加强和改善美国的金融监管,但从目前的数据来看,还没有见到明显的效果。

综合本文得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论, 结合当前的形势和美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 美国应该密切关注其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在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呈现下降趋势时, 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其金融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业的稳定,防范金融危机。2001~2002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下降趋势,美国立即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致使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止跌回稳, 并逐步呈现上升趋势。 但2005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逐步呈现下降趋势的时候,并未引起美国政府足够的重视,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监管, 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次贷危机。虽然美国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加强并改善其金融监管,但为时已晚。

2. 金融监管要与金融业发展相适应, 在金融业经营体制发生变化的时候, 金融监管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否则将会制约金融业的长远发展。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制度,但在同期,美国的金融监管并未做出相应调整,致使金融监管与金融业发展不匹配,致使过去十年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金融监管质量不断下降,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

3. 在金融监管发展的过程中, 要注重金融安全性和效率性的平衡,不能顾此失彼,而应该尽量做到协调、均衡。2000年以来,美国金融业实现了混业经营,而其金融监管主要强调效率优先的原则,而忽视了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 这导致了美国金融企业的高杠杆性经营,并最终引起了次贷危机。

参考文献:

[1]Robert Pringle,2010. How countries supervise their banks,insurers and securities markets 2010[M]. Central banking publications.

[2]蒂米奇・威塔斯. 金融规管――变化中的游戏规则[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3]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 金融监管的收益成本分析[J].金融研究,1999(10).

[4]叶永刚,张培. 中国金融监管指标体系构建研究[J].金融研究,2009(4).

[5]江春,许立成. 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理论框架与实证检验[J].金融研究,2005(4).

[6]陆磊. 信息结构、利益集团与公共政策:当前金融监管制度选择中的理论问题[J]. 经济研究,2000(12) .

[7]刘宇飞. 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8]Becker,G. and G. Stigler,1974. Lawenforcement,malfeasance,and the compensation of enforcers[J].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3(Mar):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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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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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05-01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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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监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金融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十分宽泛和复杂,涉及金融交易的内容、途径、市场、行为以及各种相关服务,而狭义上的金融监管,侧重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包括金融机构及其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在内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限在狭义意义上来讨论。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与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单一体制。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分别主要负责货币政策、证劵期货业监管、银行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以往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化解风险,但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分业监管不适应现代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模式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混业经营成为主要经济体金融业和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和趋势。” 因此在如今金融业市场分业监管的模式不能解决金融各个行业交错复杂产生的各种状况。且混业模式下的经营,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一个机构可能经营多种业务,涉及多个行业,这就可能造成重复监管,监管冲突的问题比如银行业从事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等等,这就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或重复监管的情况。 从目前我过的监管体系来看,一行三会各成体系,各有标准和目标,各部门之间容易冲突,监管对象要承受各个监管部门的压力,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交易有效率的进行,长期如此,对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非常不利。

    (二)机构监管逐渐暴露出问题

    机构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内不同机构实施监管的制度安排。这与我国的问责制有很大的关系,每个机构分配了具体的任务,明确职责,我国的行政机关大多都是这样的模式,而对于如今的金融市场却不太适合。单一机构的监管模式适应于金融业发展的初期阶段,金融品种少,业务量小,这样的监管有利于明确职责,提高效率。但在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阶段,金融品种丰富,每个品种所涉及的行业不止一个,金融风险较高,机构监管将不能满足这样的需求,特别是我国正处于金融行业转型发展的阶段,市场比较宽松,金融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机构监管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

    (三)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

    我国当前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监管事务主要是通过“联系会议制度”,仅仅是为了便于沟通信息,而没有建立实质的联合监管,这也是很多学者都谈到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有关,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如银监会监管的事务涉及到保监会,会对保监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并不在银监会职责范围内,即使问责也问不到银监会。似“九龙治水”,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监管完善建议

    (一)我国金融监管应坚持的理念

    1.金融监管建设应服务于金融活动

    我国经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时代,以前经济问题是由政府一手主导,计划操作,如今市场经济下,在金融监管这一块应尊重市场本位的前提,再去谈监管,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持稳定的经济秩序,相对应的金融监管的法律应坚持这样的理念,为了更良好的竞争环境,为了更好的服务于金融活动,而不应以传统家长制的作风来一手操办。金融监管应以市场为基础,运用市场机制规范金融活动。

    2.金融监管应兼顾公平

    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vlor提出了着名的“双峰”理论(Twin-peaks):“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日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 这里的消费者即投资者,其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一直以来是金融活动坚持的原则,而在我国金融活动中这一理念并没有得到最佳践行,不利于营造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环境,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且金融监管机构代表着一种公权力,相对于其他的私权力,金融监管机构更有力量和权利,更有条件去做到兼顾公平,在金融监管活动中应领头引入兼顾公平的理念,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以金融安全促金融效率

    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的初衷和最重要目标。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长久以来呈矛盾状态。例如金融危机的治理会陷入一种循环,即“金融危机—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经济发展—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一经济繁荣,盛极而衰一金融危机—新一轮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一新一轮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 如邢会强教授提出的三足理论: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中加入消费者保护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来相互牵制,相互制衡,这样才能找到一种平衡点。笔者认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是相辅相成的,当然这种金融安全目的是为了金融活动更有序的进行,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从而借金融安全来提高金融效率,良性竞争会更有效率。

    (二)金融监管完善具体建议

    1.金融监管以市场为导向

    金融监管应为金融市场服务,我国的金融监管融入了过多的行政化的色彩,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转型发展的阶段,用单纯的行政手段来驾驭必然是不可行的,金融监管应该以市场导向作为出发点,为金融市场更好的发展提供环境和条件,并且要维持好金融安全。如美国的次贷危机,是金融监管的缺位,因此完全以市场自身来调节亦是不可行的,这就需要政府以市场为基础,把有形的手于无形的手相结合,使金融市场有序持续的发展,尊重金融行业本身市场规律,不能把金融监管当成单纯的行政事务来完全,要融入市场,服务市场,尽量不要采取强行命令性的要求,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性,应给予相对宽松的环境来发展金融,把握好底线来维持金融安全,这不仅仅只牵涉到金融行业,还会波及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的稳定,如有些学者提出过的适度监管原则,即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2.分业监管模式向功能性监管模式转变

    “功能性监管是指从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向特定金融业务的监管,是监管部门职能性、功能性监管方式的改变。” 这种监管方式以美国为代表,比较适合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模式,是金融水平发展到较高的水平,比较常适用的一种方式,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有效解决混业经营、金集团化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能针对金融业务的互相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实施跨业务、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 我国金融行业正呈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分业监管的方式逐渐不能适应混业经营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这对于金融创新、金融交易的的效率问题是个比较大的障碍。由此,可逐步推进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

    3.建立监管机构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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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效率低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一种权力监管,即行政命令式监管。在这种监管制度之下,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只要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就会降低风险而增加收益,反之,就会增加风险,但却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如果中央银行监管力度不够,就会造成金融机构无序竞争,一方面会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加大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金融监管的效率。

(3)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自律机制建设不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方面,虽然建立起了自我管理机制,但机制不完善,运行不佳,存在着很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层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够,尤其不能与时俱进应对金融业涉足的新业务及新领域;其次,管理层内部以及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缺乏及时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导致风险发生后不能尽快规避和解决;第三,基层违规操作现象严重,操作风险加大;第四,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内部审计组织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措施与途径

(1)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体系。一是加紧清理和重建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新的金融法规,还应加强金融创新方面的立法,使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领域和金融业务,尽可能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扩展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围。范围上可以使监管包含各类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改变我国目前主要针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金融监管方式。内容上有必要在监管体系中将金融行业内更多的表外业务和创新业务纳入监管评估乃至审批体系内。

(2)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21世纪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现代科技对于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影响已渗透到各个层面,因此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为金融监管服务是金融监管机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3)加快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为适应我国分业监管下的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有效解决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问题,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切实加强沟通、促进协调,提高监管效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需要法制化和规范化,对特定业务和特定领域实施联合监管和综合监管。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建立了“ 联席会议制度”和 “高层定期会晤制度”,但其监管效果不明显。有鉴于此,我国可建立一个跨部门进行监管协调的长效机制:由各个核心部门组成一个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务院日前下发《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意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择机出台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

(5)妥善处理好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并没有否定金融监管的基础,相反还强化了金融监管的现实性和必要性;金融监管同时也促进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金融监管要努力实现效率目标与安全目标的适当平衡,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创造有利的监管环境,并且要有利于提高我国的金融国际竞争力,但是同时也要防范金融风险和避免危机的发生。为此,应该实施渐进式金融自由化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不断改善金融监管的方式和质量,充实金融监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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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世界上金融交易较为发达的国家,其监管体系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已经确立。1933年,美国大改自由主义时期放任的作风,对金融业实行全面而严厉的监管其标专通过了银行法。在证券业领域,1933年制定了证券法、1938年出台了曼罗尼法、1964年和1965年证券法修正案、196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84年内部交易制裁法、1986年政府证券法、1988年内部交易和证券欺诈实施法等等。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起,美国逐步放松了对金融业监管。如果说经历了二三十年代经济危机之后的金融监管是以安全为其监管的首要价值目标,那么七八十年代起其监管的价值目标转向了效率优先。主要表现如下,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IDMCA)和1982年高恩•圣杰曼法(吸收存款机构法)。IDMCA的目的在于帮助陷入困境的抵押贷款机构,通过在这些方面给与更多的自由,使他们能够更有效的同商业银行竞争。

2.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FRB)、财政部(OCC)、储蓄管理局(OTS)、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近10个机构。上述监管体制曾是美国金融业发展繁荣的坚实根基,然而,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不断推进“,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真空”,并使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

美国监管体系机构太多,权限互有重叠。而另一方面,监管盲点也不鲜见,例如,像CDO(债务担保证券)、CDS(信用违约掉期)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到底该由美联储、储蓄管理局,还是证券交易委员会来管,没有明确,以至于没有谁去管。其次,由于各种监管规则制定得越来越细,在确保监管准确性的同时牺牲了监管的效率,对市场变化的反应速度越来越慢。最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最佳的监管时机往往因为会议和等待批准而稍纵即逝。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未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成为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

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中国完善金融监管立法之启示

中国金融市场之所以能幸免于这场灾难与中国金融市场并未完全开放有关,但金融全球化已经势不可挡,在全球金融市场趋同的今天,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趋同化也将不可避免。中国如何从此次金融危机与美国的监管法律制度中取其精华、吸取教训,并进行监管制度的自我创新新将成为一大难题。对此,笔者有愚见如下:

(一)加强我国监管组织与其它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应对金融全球化带来的风险全球化

金融监管权是国家重要表现之一,明确自身监管权的同时要针对金融全球化主动参与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可以多边或双边条约或协定的形式建立金融机构母国、东道国协调监管机制。一方面我国要加强对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从事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机构与监管组织也要积极配外国监管机构对我国的金融组织在外国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全球化。如在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上,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破产示范法》、《欧盟破产程序规则》、美国破产滥用预防及危机方面建立起既符合国际合作,又符合“属地原则”的法律规范,做到未雨绸缪、法律法规透明,增加国际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二)金融监管理念应从效率优先转变为安全优先兼顾效率

忽视了安全的效率是不可长久的效率,甚至摧毁效率本身。监管模式也应由过去不同机构不同监管组织转为以业务分类为标准进行监管,进而统一相同业务的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的真空和盲区。金融监管应更贴近市场第一线,从细小问题抓起,防止小问题演变成系统性风险,让监管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监管法规的级别应进一步提高,以法律为主,法规为辅,部门规章尽可能减少的方式,先在制度层面上统一。针对内容冲突的法律明确何者被废除,以防止无法可依的现象发生。改变以事立法的现象,应急措施一旦结束就应立即着手制定相关法律,不能以效率来换取监管法律之间的混乱。弥补立法空白,银行法体系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该法域我国还没有比较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在内资与外资金融机构法律适用问题上实行的还是一套分流的模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基础,制定我国的《金融机构重组与破产法》,对我们以往的监管措施是否有效、科学,应该进行评估。

(四)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扩充监管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自律机制

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先进的监管方式而言,我国金融监管方式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合规性监管和标准化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不利于发挥市场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败;合规性监管是一种事后监管,经常会遇到想要“亡羊补牢”却发现为时已晚;标准化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通过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及时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但该方法实际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对当今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能力。

篇13

    从金融结构的变迁来看,基本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从金融业经营体制来看,基本经历了初期的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混业经营的过程,而金融监管机构也伴随着金融结构的变迁而不断发展,从初期的中央银行,再到后来的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到最后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部分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无不显示出金融监管体系顺应金融结构变迁而进行变迁的历史。总结起来,金融结构变迁决定着一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变迁,各国金融业发展历程基本相同,这使得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具有阶段性的特征,但各国金融业结构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进而导致各国采用的金融监管体系具有差异性。

    (二)金融监管体系影响金融结构的变迁

    由于监管目标存在着双重性,则金融监管重点存在着效率和稳健的替换问题。每一时期根据不同的监管重点,提出不同的监管目标,基本呈现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相交替的局面。当以效率性为主时,就会出台自由化法案,放松管制,此时金融业会获得发展,金融业的效率性提高,稳健性降低;当以稳健性为主时,就会严格管制,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国有化,此时金融业的发展会受到影响,金融业的效率性降低,稳健性提高。

    (三)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体系的相互作用

    通过金融创新进行推动,正是创新与监管的不断博弈共同决定了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体系的演化。金融创新改变了一国的金融结构,进而导致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的匹配程度下降,由此造成监管的调整,将创新后的金融机构行为重新纳入新的监管框架,并在此基础上产生新一轮的创新。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之间的作用以金融创新为起点,以严格监管为终点,呈现螺旋式变迁的轨迹。

    (四)由于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不断博弈,使得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变迁呈现宽严交替的局面

    从监管法律法规发展的历程来看,基本经历了监管宽松-严格监管-放松监管-加强监管的过程。2007年次贷危机之后,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未来发展的趋势是进一步加强监管,限制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对金融交易和金融产品进行更进一步的限制。

    (五)统一监管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方向

    从金融结构变迁的历史来看,各国金融结构呈现出由简单到逐步复杂的变迁过程,同时金融业经营体制经历了早期自然混业经营的时期,到严格分业经营的时期,再到逐渐融合混业经营的时期。在混业经营的体制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因此统一监管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方向。

    二、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历程对中国的启示

    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逐渐加深,中国分业监管组织架构面临着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挑战,从内部来说,随着金融业混业化的加剧,监管盲区、监管交叉也大量存在,这客观上对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要求,从外部来看,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且随着国际化的不断深入,中国金融业客观上也需要自由化改革,否则将会丧失竞争力,因此中国金融监管该如何应对各种挑战,也是一大难题。以史为鉴,可知兴衰,通过对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历程的考察,得到对中国的启示有以下几点: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趋势是走向统一监管

    从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规律来看,金融结构决定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方向。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金融业由完全国有逐渐向股份制转变,同时金融业规模开始增大,金融机构种类和数量开始增多。由于金融业国有化程度依然较高,且金融业混业程度不高,因此,2003年以后中国建立的分业监管组织架构是比较符合国情的。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股票市场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中国的金融创新逐步活跃,混业化经营的趋势逐渐显现。从金融产品来看,以投资连结保险、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为代表的一批金融产品已经具备跨行业的特征,从金融机构来看,以平安集团、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银河金控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的一批企业已经基本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在朝着综合化经营的方向发展。日趋活跃的金融创新进一步改变了中国的金融结构,随着金融业规模的不断增大,中国金融业的效率性有所提高,稳健性有所降低。在这一背景下,为了应对混业经营所导致的金融结构的变化,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有向统一架构转变的内在动力。

    (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应当循序渐进

    虽然中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是逐步走向统一,但由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所以中国不能盲目进行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革,而应该切合中国的体制因素、金融因素、治理因素走循序渐进的改革道路,逐步走向统一监管。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由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还受到金融因素和治理因素的影响,目前中国虽然出现了金融混业化趋势,但混业化程度并不高,且统一监管需要较高的治理水平,但中国目前由于监管经验的缺乏、信息披露的缺失等原因,治理水平还较为低下;二是中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改革应该走循序渐进的道路。从短期来看,面对金融业逐渐混业经营的趋势,中国应该逐渐加强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增强三个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避免信息沟通不畅进而影响监管效果,防范监管套利。从中长期来看,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治理水平的提高,中国应该采取渐进的模式走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先借鉴加拿大或澳大利亚经验,建成部分统一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其转变为统一监管组织架构。

    (三)随着金融综合化经营的不断发展,中国在监管过程中要重视宏观经济的稳定,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