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纳税申报管理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个人所得税是涉众群体最大的一个税种,北京直接面向的纳税个人有400万人,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有26万人。完成自行申报工作,仅仅依靠手工劳动是难以实现的,最优的方式和途径就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而信息化恰恰是北京市地税局管理的优势所在。以信息化统领、覆盖、支撑税务管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也是北京市地税局长期遵循的工作思路。北京的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从*年至今,先后推出了个人所得税管理一期、二期、三期信息系统,每一步均实现了率先全国、保持领先。
*年10月,北京首次推出了重点纳税人管理信息系统(个税一期),实现了为重点纳税人建立电子档案。
*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个税二期)上线运行,实现了每月约400万有税纳税人的网上申报。
*年1月1日,以个税三期系统为依托,面向所有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全面实现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信息化建设的三大步,真正实现了个人所得税管理质的飞跃和历史性突破,为实现北京市地税局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信息化应用的一个显著成果,就是全面实现了完税证明的批量打印开具。在以前,为几百万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每人提供一份完税证明,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现在这一任务已经成功实现。*年,北京市共有332万名纳税人收到了地税局批量打印的年度完税证明。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社会领域信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作为个人信用的一种凭证,我们也充分满足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随时为提出要求的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完税证明受到了来自全社会纳税人的广泛赞誉,税务机关的满意度得以提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公信力极大提高,纳税人的信赖感显著增强。
信息化应用的另一个显著成果,就是全面推进了自行申报工作的开展。为完成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我们充分利用了信息化的优势和力量。依据个人所得税三期系统提供的数据,确定了北京市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数为26万人,通过整理分析系统中的每个纳税人明细申报数据,锁定了自行申报对象,增强了申报工作开展的针对性。我们在已经形成的信息化成果的基础上,开发了个人自行申报软件及集中申报软件,纳税人足不出户、轻轻点击鼠标即能完成自行申报全过程,既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又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真正实现了税收征收成本和缴纳成本的同步降低。目前,北京市的自行纳税申报基本全部实现网上申报,实践证明,信息化工作是全部税收工作的基础,基础工作必须先行,抓住了信息化工作,就抓住了各项税收工作的主动权。
二、自行纳税申报的深入思考:税务管理水平的全面带动与提升
篇2
1、 纳税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应申报而未申报、超过纳税期限申报、进行虚假申报。
2、税务人员无法掌握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现在对一般纳税人进行一窗式管理,每逢征收期,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量很大,税务人员往往就申报表中纳税人填列的数据进行录机,而票表稽核人员也只是对申报表中各项目本身的逻辑关系进行表面层次的审核,而纳税申报尤其是零申报是否准确真实,仅靠这种审核是无法发现的。
3、由于申报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录入申报时不认真或操作技术生疏,造成申报数据错误,影响了申报数据准确性及对申报数据的管理。
4、纳税申报手续繁琐。在现行申报制度中,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材料,一税一表,税种多,报表就多,单是增值税申报表就达5份之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是一个主表9个附表,纳税人填写起来十分繁琐,征收人员申报录入审查效率也受到了影响。
5、受理申报没有受理人签字盖章,纳税人是否进行了申报说不清楚。邮寄申报以邮局的挂号收条为准,但信封里放了几张报表也说不清楚。法律责任难界定。
6、申报表填写不完整,该填的很多项目不填,尤其是零申报企业。如法人负责人、填表人的签字,所属的日期等。申报表用章不一,应该盖公章,但许多单位盖财务章,财务人员虽然也有难处,比如盖公章的手续较麻烦或者公章不在当地等,但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影响较大。
二、纳税申报管理存在的问题
1、是申报管理流于形式。少数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只要录完申报表或完成税收任务就行了,或者是为了税收预测的准确率,当期需要入库多少税款,就让纳税人申报多少税款,违背了应收尽收的征收原则。
2、对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处罚或处罚不当。表现在①对逾期不申报的纳税人,不及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罚款,而是简单地通过电话催要。或是为了省事,也就不处罚了,将依法治税当作顺水人情。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违法行为处罚弹性过大。新《征管法》中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中对过期几天,处罚多少钱,这个罚款尺度没有标准,对于税务所只给了一个处罚上限(二千元),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处罚的弹性。③、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往往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极少进行处罚。
3、对申报资料分析利用不够。由于税务所职能设置的原因,征收所收取纳税人申报表,而稽查所进行日常检查,由税务所提供案源。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附报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蕴含很多对税收征管、稽查有价值的信息,但一些税务人员只是应付差事,不认真加以分析利用,没能提供更有价值的案源,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使一些偷税问题、违章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和纠正。
4、对申报资料虽然及时汇总、整理,但流于为归档而归档。少数基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各种申报资料虽然明确专人汇总、整理,但是由于税务人员对档案标准的学习和理解不同及个人责任心等问题,造成资料分散甚至流失,给征管、稽查工作带来隐患。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将申报数据输入微机,影响了征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
申报系统的日期可以随意更改,在非征期内可以更改成申报日期,为过期申报录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削弱了税收征管法的公平和严肃性。
三、建议及措施
1、加强依法纳税的宣传、教育。应通过搞展览、办咨询、开讲座、编教材等形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使税收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同时对如实申报的企业给予宣传和鼓励。营造诚信纳税,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2、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可按申报方式即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进行分类;也可按正常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类型进行分类。不同的类型,申报管理的方法和要求不同;现行的征管信息系统基本具备自动划分各种类型的功能,要充分发挥微机在申报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将申报内容录入微机,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产生申报户、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分类报表,税务人员可据此按照不同性质、不同情况及时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要严格依法管理。一要严把申报期限关,凡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及时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新《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二要严把申报资料关,对虽按期办理申报但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及时纠正。
第四,要注重申报内容的分析,提高申报资料的综合利用率。对纳税申报不能一收了之,应作全面系统的分析审核,如申报表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齐全,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纳税申报表的数字与财务报表数字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差异,与上期、上年同期的申报数对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是否有重大出入等等。对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或听取纳税人的解释,或核定调整应纳税额,或通知纳税人补申报,为提供有价值的案源准备好第一手材料。
第五,要加大对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不仅要注重量化考核(申报率),更要强化申报管理质量的考核,要明确受理纳税申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要求和相应责任。考核过程中要抽取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审查申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要认真检查逾期未申报户的处理情况,申报资料的整理、汇总、归档及分析利用情况等,通过严格的考核促进申报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
第
六、以计算机为依托,加快税务征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对税务信息的分析、处理能力,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选案、审计。同时统一纳税代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要严格管理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内各项工作职责权限范围,减少人为违规操作可能性。解决计算机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问题。
第
七、减化申报程序,减并申报表种类。将多种报表集中一表,所有税种分列其上,纳税人只要按项目填列数据就行了。对于网上申报也应减少操作程序,加大软件开发,使网上申报界面更友好,更人性化,更便捷。
篇3
目前可供选用的降压药物主要是:利尿剂、β受体阻滞剂、钙拮抗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其中钙拮抗剂、ACEI对肾脏的血流动力学更有利,ACEI降低尿蛋白优于其它的降血压药物。使血压有效地控制到正常或接近正常(18.7/12 kPa,140/90 mm Hg)能够预防、稳定或延缓高血压肾损害。本文对高血压病肾损害患者应用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贝那普利降压,加用金水宝胶囊补益肺肾,取得了满意疗效。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1.2 方法
1.2.1 治疗方法 入选患者停用其他降压药物1周后,对照组给予贝那普利(北京诺华,批号X1852或X1883)为基础的常规治疗,患者口服贝那普利10 mg/次,1次/d,服药1周后降压效果不佳者,改为20 mg/次,1次/d;研究组在此基础上加用金水宝胶囊(江西济民,批号121012或121039),患者口服贝那普利10 mg/次,1次/d,同时口服金水宝胶囊,3粒/次,3次/d。
1.2.2 检测方法 BUN、内生肌酐清除率(Ccr)应用日本东芝TBA-120FR 全自动分析仪测定,24 h尿蛋白、血清钾应用放射免疫法测量,试剂盒由北京北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
1.2.3 目标血压值 降压目标值采用美国预防、检测、评估与治疗高血压全国联合委员会第七次报告(JNC-Ⅶ)、2003年WHO/ISH的指南和2005《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3-5]。当尿蛋白>1 g时,控制血压在125/75 mm Hg以下,尿蛋白
1.2.4 观察指标 在入组时和服药后9周检测以下指标:BUN、24 h尿蛋白定量,收缩压(SBP),舒张压(DBP),血清钾和肝肾功能等,计算Ccr,同时记录不良反应。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1.5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计量资料用(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两组观察指标比较
3 讨论
高血压患者中有42%伴有不同程度的肾脏损害,而其中有10%的高血压进展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原发性高血压引起的肾脏损害通常称为良性肾硬化,首先影响肾小球前的动脉血管,主要是入球小动脉和小叶间动脉。病变晚期可见肾小球硬化、严重的间质小管损伤及肾小管多灶状和片状萎缩,部分代偿性肥大,肾间质纤维化。
引起高血压肾损害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交感神经系统活性升高:去甲肾上腺素能直接引起肾脏血管收缩,是肾脏血管阻力增加,肾血流量减少,引起肾单位缺血,促进肾素从肾小球旁器分泌释放,进一步通过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的相互作用促使血压升高[6]。(2)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的激活:RAS激活可导致水钠潴留和高血压发生。血管紧张素II可使肾血管收缩,造成肾脏血流量下降和血管阻力增加,肾小球内压力随之升高,系膜细胞收缩,导致对蛋白的通透性增加,出现蛋白尿、肾小球硬化和肾衰竭。(3)内皮功能障碍:内皮功能障碍可能是高血压导致靶器官损害及其并发症的重要原因。在高血压情况下,转化生长因子β(TGFβ2)、纤溶酶原激活物抑制剂(PAI)、高血压肾损害主要是肾小球入球小动脉发生玻璃样变性,先侵犯血管内膜,继之累及中层,致使血管腔狭窄,肾小球玻璃样变性,肾小管上皮萎缩使肾功能异常[10-11]。高血压和蛋白尿等是高血压肾损害的独立危险因素,可以加速肾损害进展,进入终末期肾病。因此,如何改善高血压患者的血压和蛋白尿水平成了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对高危、极高危患者采用联合降压治疗方案,能有效干预多种升压机制,增强降压效应,延长降压作用时间,减少或抵消不良反应,保护靶器官。高血压肾损害患者服用降压药以保肾护肾为主[12],高血压患者无论是不是发展到了高血压肾病阶段,在选用降压药时都应该以无肾毒性药物为准。研究表明,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钙通道阻滞剂和β受体阻滞剂在降压的同时都有保护肾脏的作用。钙通道阻滞剂主要通过阻断血管平滑肌细胞上的钙离子通道发挥扩张血管降低血压的作用。ACEI作用机理是抑制血管紧张素转化酶阻断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发挥降压作用。常用药包括卡托普利、依那普利、贝那普利、雷米普利、培哚普利等,在欧美国家人群中进行了大量的大规模临床试验,结果显示此类药物对于高血压患者具有良好的靶器官保护和心血管终点事件预防作用。ACEI单用降压作用明确,对糖脂代谢无不良影响。限盐或加用利尿剂可增加ACEI的降压效应。尤其适用于伴慢性心力衰竭、心肌梗死后伴心功能不全、糖尿病肾病、非糖尿病肾病、代谢综合征、蛋白尿或微量白蛋白尿患者。ARB作用机理是阻断血管紧张素1型受体发挥降压作用。常用药包括氯沙坦、缬沙坦、厄贝沙坦、替米沙坦等,也在欧美国家进行了大量较大规模的临床试验研究,结果显示,ARB可降低高血压患者心血管事件危险;降低糖尿病或肾病患者的蛋白尿及微量白蛋白尿。尤其适用于伴左室肥厚、心力衰竭、心房颤动预防、糖尿病肾病、代谢综合征、微量白蛋白尿或蛋白尿患者,以及不能耐受ACEI的患者[13]。
近年来,许多学者使用中成药防治高血压病早期肾损害,进行临床观察,取得了较好疗效。中、西医治疗高血压肾损害各有优势,亦各有局限。临床实验证明,中西药合用疗效优于单用西药或单用中药。中医治疗根本原则以平衡阴阳、调整气血运行为主。一般认为,中药近期疗效较低,而西药近期疗效较高,但毒、副作用较大。中西药合用后,西药既可发挥近期疗效高的长处,又由于用量相应减少而减轻其毒、副作用。故中西药合用治疗高血压肾损害,具有见效快、疗效高、副作用少的优点。
冬虫夏草简称虫草,为麦角菌科虫草属冬虫夏草真菌的子座及其寄主蝙蝠蛾科昆虫蝙蝠蛾幼虫尸体的复合体。其多糖成分、虫草酸含量与天然虫草相近,另外其明确的化学成分有:肝糖、腺嘌呤腺苷、胞嘧啶核苷、D-甘露醇、麦角甾醇及锌、锰、硒、钙、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E等多种有效成分。虫草制剂的水解产物中含有9种氨基酸,其中有6种属必需氨基酸,能对慢性肾病患者补充必需氨基酸,促进蛋白质的合成而纠正负氮,使血液中尿素氮下降,血浆蛋白增加,组织分解减少,血肌酐降低,从而改善了肾功能。金水宝还对非特异性免疫、体液免疫、细胞免疫有明显地调节作用,因此而使患者的免疫力增强,感染机率下降[18-20]。
研究表明,金水宝胶囊具有如下的药理作用:(1)促进正氮平衡,增强吞噬细胞功能,提高细胞免疫功能,抑制肾小球代偿性肥大,促进肾小管上皮细胞再生及修复,抑制间质纤维化,从而减轻肾小球的病理变化,达到改善及保护肾功能的目的。(2)抗凝、抗血小板的凝集,降低血脂。(3)提高肝细胞组织胶原酶的活性,减少肝纤维化,促进肝细胞功能的恢复,提高血浆白蛋白的含量。(4)促进核酸蛋白的合成,促进骨髓的造血功能,提高血红蛋白,改善患者的贫血状态[21-22]。赵滨如等[23]实验结果显示,金水宝治疗组对患者的血肌酐、尿素氮具有明确的降低作用,因此明确了金水宝有保护残存肾单位、延缓肾功恶化的作用。
本文结果显示贝那普利联合金水宝胶囊治疗高血压肾损害有明显的减少蛋白尿作用。控制血压、减少尿蛋白应该有肾脏保护作用,所以联合治疗应该有更强的肾保护作用,但本文发现联合治疗9周后,患者肾功能的改善并没有优于对照组,可能这需要进一步延长观察时间来明确。
本文82例患者服药治疗过程中,血清钾均有不同程度的升高,但不高于正常值;2例患者因顽固性咳嗽而退出研究,其余患者未出现明显不良反应。
本临床观察表明,中西药联合应用对高血压肾损害患者肾功能具有较好的保护作用,能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的优势,明显减少患者蛋白尿,达到制止或延缓肾脏损害的作用,但是具体疗程、有效肾保护剂量等问题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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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糖尿病肾病属于糖尿病严重慢性微血管并发症,同时也是糖尿病患者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此类疾病常需接受透析治疗,然而透析治疗也仅可将患者5年生存率提高到50%[1]。故而国内外一直重视糖尿病肾病的早期诊断、治疗方法的研究。在糖尿病肾病诊断中,血清胱抑素C(CysC)对肾小球滤过率(GFR)反映的标志物逐渐得到了研究人员的重视[2-4]。本研究探讨盐酸贝那普利片联合金水宝治疗早期糖尿病肾病的临床效果,现报道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选择2014年7月~2015年12月于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内分泌科就诊的门诊患者。按1999年WHO糖尿病诊断标准确诊为2型糖尿病,且按照Mogensen中糖尿病肾病分期标准,将24 h尿微量白蛋白排泄率(UAER)为30~300 mg的Ⅲ期患者选入研究。排除合并急性并发症、酗酒、药物滥用、合并急性或慢性感染以及严重全身疾病者,排除合并恶性肿瘤、需长时间行类固醇激素治疗以及依从性不佳者。本次研究已通过了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批,且患者已在知情状态下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入选的108例患者,按照用药方法将其分为四组,每组各27例,分别为对照组(A组)、盐酸贝那普利片组(B组)、金水宝组(C组)、盐酸贝那普利片联合金水宝治疗组(D组)。其中A组男17例,女10例;年龄48~73岁,平均年龄(61.2±6.9)岁;病程5~20年,平均(14.1±2.1)年;合并高血压患者11例。B组男16例,女11例;年龄49~72岁,平均年龄(61.8±6.1)岁;病程4~20年,平均(14.5±2.2)年;合并高血压患者10例。C组男15例,女12例;年龄47~74岁,平均年龄(61.1±6.5)岁;病程4~20年,平均(14.3±2.3)年;合并高血压患者12例。D组男16例,女11例;年龄47~73岁,平均年龄(60.9±6.3)岁;病程5~21年,平均(14.4±2.1)年;合并高血压患者10例。四组患者在治疗前各项基础指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A组:实施运动疗法及饮食控制,以胰岛素皮下注射或降糖药口服对血糖进行控制,同时合理控制患者血压、血脂水平,且多食用优质低蛋白、低盐食物。
B组:在A组患者治疗基础上加用盐酸贝那普利片(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批号X2324)10 mg/次,口服,1次/d;C组于A组治疗基础上给予金水宝胶囊(江西济民可信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20502)口服,3次/d;D组于A组治疗基础上给予10 mg盐酸贝那普利片,1次/d,金水宝胶囊3粒/次,3次/d。每组患者治疗时间均为12周。之后对血清CysC、UAER进行检测。注意患者空腹血糖应控制在7.0 mmol/L以下,餐后2 h血糖应控制在10.0 mmol/L以下,HbA1c应控制在7.0%以下。
1.3观察指标
采用乳胶颗粒增强免疫比浊法检测血清CysC,采用免疫比浊法测定治疗前和治疗12周后UAER。同时对患者尿β2-微球蛋白(β2-MG)含量、三酰甘油(TG)、总胆固醇(TC)含量进行测定。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统计软件SPSS 19.5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χ2检验,以P
2结果
B、C组治疗后血清CysC、UAER均明显低于治疗前(P
3讨论
糖尿病肾病是糖尿病患者最常见且严重的一种并发症,随着糖尿病病程的增加,该并发症发生的可能性也更大。糖尿病肾病具体的发病机制尚不明确,是在遗传因素及其他多种危险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男性糖尿病肾病发生率高于女性,这与遗传因素有密切关系,另外肾脏血流动力异常、长期高血糖导致的代谢异常、高血压以及血管活性物质代谢异常等均为该疾病发生的危险因素。生活质量的提高及不良生活习惯的形成导致我国糖尿病发病人数逐渐增多,同时糖尿病肾病发生率也在不断升高,现阶段糖尿病肾病已发展为终末期肾病常见原因。早期糖尿病肾病患者有微量白蛋白尿表现,病情隐匿且进展较慢,临床漏诊率高。而当患者有大量蛋白尿出现时,疾病可迅速进展且逆转困难。因此,糖尿病肾病的尽早诊断、及时治疗意义重大。通过有效的早期治疗可促使58%的患者实现微量蛋白尿逆转[5],使糖尿病患者获益匪浅。血清CysC属于非糖基化小分子半胱氨酸蛋白酶,人体内所有的有核细胞均可在恒定速率下生成,在组织学上并无特异性。人体中血清CysC生成速度稳定,即使炎症状态也不会导致其含量发生变化,同时急性反应和肌肉量等也不能影响其含量,而内分泌疾病、肿瘤及性别同样不会影响其含量[6-9]。肾脏是唯一可将循环中血清内CysC加以清除的器官,CysC可在肾小球中自由滤过并被近曲小管吸收,之后可被降解,不再参与血液循环,肾小管不会合成CysC,故而CysC可用于对肾小球滤过率加以反映,可作为早期糖尿病肾病的敏感性检测指标。在本次研究中,治疗后,B组、C组、D组患者CysC指标与治疗前比较均存在明显差异(P
大量研究证实[10-13],ACEI类药物用于糖尿病肾病患者可明显减少尿微量蛋白。本研究中通过检测患者血清CysC、UAER,发现2型糖尿病早期肾病患者加用小剂量盐酸贝那普利片可降低血清CysC、UAER,提示其有肾脏保护作用。盐酸贝那普利片于人体肝脏内可水解为苯那普利拉,属于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且竞争性强,能够选择性对肾小球动脉进行扩张,从而降低患者肾小球囊内压,降低滤过分数,减少尿蛋白排泄量。另外,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能够一定程度缩小肾小球滤过膜孔径,增强肾小球滤过膜的屏障功能,从而降低患者肾小球滤过膜通透性。
在中医范畴无糖尿病这一名称,中医根据患者临床症状将其归于“消渴”病,气阴两虚、淤血浊毒为病机,金水宝胶囊根据我国传统补肾益气的中药组方制成,主要成分为虫草素、虫草酸、超氧化物歧化酶、维生素、虫草多糖、氨基酸及微量元素等,冬虫夏草能够有效保护患者肾脏不受损害,并改善患者肾血流,延缓疾病发展,减轻患者肾微血管病变,保护肾功能[14-15]。本研究采用小剂量盐酸贝那普利片联合金水宝胶囊对早期糖尿病肾病患者干预治疗,证实两药协同可以明显降低血清CysC、UAER水平,且可降低血脂,保护肾功能,且未见明显不良反应,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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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纳税申报控管不严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申报业务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税务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申报服务的需求。
(五)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
(一)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于应严格管理的延期申报明确申请条件,要尽量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延期申报适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报是涉及纳税人责任承担和税法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方面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次尚缺乏明确规定,可考虑在税收行政规章的层次先期予以规范、补缺,在下一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税务申报
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法规,对税务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业务范围,梳清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使之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以帮助纳税人正确、适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推动我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申报控管
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有效推行,离不开税收信息化建设。国外广泛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网、信息共享,以及计算机在资料收集、分类、整理、贮存、交换、传送以及申报表审核、税款征收、汇算清缴、税款退回、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应用,都使得纳税申报的效率与正确率大为提高。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均有税收征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的成功经验,美国现行的税收信息系统模式就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我国当前推行的金税工程尚属狭义,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应尽快致力于广义的金税工程的建设,即税务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而实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它包括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和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其中,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内容涵盖所有涉税事务处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强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财政、审计、企业等方面的联网,并实现多种形式的电子缴税和电子结算。
为加强申报控管,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税务登记制度应将个人纳税者的登记监管纳入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加快我国纳税人识别号的全面覆盖率,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申报不实、申报不当及漏报的控管。
(五)改进申报服务,增强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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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中首次对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说明。但是,在税收征纳实践中,纳税人和征税人常常存在权利义务“错位”的问题,即权利主体实际享受了过多或过少的权利、义务主体实际承担了过多或过少的义务。以下以纳税申报环节为例,详细探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错位”的具体表现,并提出推动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归位”的建议。
一、纳税申报环节征纳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解析
现代税收理论认为,税收是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一种互利关系,纳税人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向政府纳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而向纳税人征税。因此,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征税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进一步说,权利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应有权利,即按照平等正义的原则,权利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二是法定权利,即通过法律规定赋予权利主体的权利,这种权利十分明确而具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三是实际权利,即权利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它可能大于或小于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同样,义务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应有义务,即按照平等正义的原则,义务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二是法定义务,即通过法律规定施加于义务主体的义务,这种义务十分明确而具体,义务主体应当严格履行;三是实际义务,即义务主体实际所履行的义务,它可能大于或小于应有义务和法定义务。
(二)纳税申报环节征纳双方的应有权利和义务
纳税申报(Tax Declaration)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是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基础。在纳税申报环节,纳税人和征税人各自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 从纳税人角度来看,其在纳税申报环节至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2)延期申报权。《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可见,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和延期申报权既是纳税人的应有权利,同时也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法定权利。(3)纳税申报修正权。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发现纳税申报内容有误的,应当允许其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纳税申报修正权属于纳税人的应有权利,但是尚未得到我国法律的确认,不属于纳税人的法定权利。
在纳税申报环节,纳税人的基本义务即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可见,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既是纳税人的应有义务,同时也是其法定义务。
2. 从征税人角度来看,其在纳税申报环节至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延期申报核准权。征税人应当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申报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确定纳税人是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还是按照征税人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按照核定税额预缴税款的,征税人应当对纳税人的预缴税款数额进行核定。(2)逾期申报处罚权。《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项权利既是征税人的应有权利,同时也是其法定权利。
在纳税申报环节,征税人至少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1)为纳税人纳税申报提供基本条件。为纳税人提供直接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等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为纳税人纳税申报提供优质服务。(2)接受纳税人纳税申报并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二、纳税申报环节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错位”
(一)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错位”的理论分析
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并不等同于实际权利,应有义务和法定义务也不等同于实际义务。在税收征纳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存在“错位”,权利主体的实际权利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义务主体的实际义务同样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应有义务和法定义务。具体来说,在税收征纳实践中,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错位”的主要形式有四种:一是权利“越位”,即权利主体实际权利过大,包括实际权利大于应有权利,也包括实际权利大于法定权利;二是权利“缺位”,即权利主体实际权利不足,包括实际权利小于应有权利,也包括实际权利小于法定权利;三是义务“越位”,即义务主体实际履行的义务过多,包括实际义务大于应有义务,也包括实际义务大于法定义务;四是义务“缺位”,即义务主体实际履行的义务不足,包括实际义务小于应有义务,也包括实际义务小于法定义务。
(二)纳税申报环节征纳双方权利义务“错位”的具体表现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由于纳税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征税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因此按照通常理解,纳税人一般是权利“缺位”和义务“越位”,即纳税人实际享有的权利不足而履行了过多的义务,征税人一般是权利“越位”和义务“缺位”,即征税人实际享有的权利过多而履行的义务不足。但是,在税收征纳实践中,同样也存在纳税人权利“越位”而征税人权利“缺位”、纳税人义务“缺位”而征税人义务“越位”的情况。从纳税申报环节来看,征纳双方权利义务“错位”的具体表现为:
1. 纳税人权利“缺位”与征税人权利“越位”,征税人权利侵犯纳税人权利。从纳税人的角度来分析,包括两种情况:(1)纳税人法定权利“缺位”。即纳税人的某项应有权利虽然得到了法律的确认而成为其法定权利,但是由于征税人权利“越位”即征税人妨碍纳税人行使该项法定权利,从而导致纳税人无法真正享受该项法定权利。如上所述,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既是纳税人的应有权利,也是纳税人的法定权利。但是,在税收征纳实践中,征税人常常在某种程度上左右了纳税人对纳税申报方式的选择,甚至强制纳税人选择某种特定的纳税申报方式,从而使纳税人无法真正享受自主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如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为了推行网上纳税申报方式,要求距离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很近的纳税人也必须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而这些纳税人主观上更倾向于采用对其更为便捷的直接上门申报方式,这实际上就是征税人权利对纳税人权利的侵犯。(2)纳税人应有权利“缺位”。即纳税人应当享有某项权利,但该项权利并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从而纳税人实际上无法享受到该项权利。如上所述,纳税申报修正权是纳税人的应有权利,但是这一权利目前并没有得到我国法律的确认,从而纳税人无法享受该项权利。
2. 纳税人义务“越位”与征税人义务“缺位”,征税人义务转化为纳税人义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义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给付义务,即纳税人向征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二是作为义务,即为实现给付义务所设定的纳税人应当做哪些事和不做哪些事的义务①。从纳税申报环节来看,纳税人的应有义务是依法进行纳税申报,而征税人的应有义务则是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提供条件,也就是说,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环节的义务只限于“作为”义务,不应存在任何形式的“给付”义务。但是,在税收征纳实践中,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环节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常常需要缴纳各种费用,如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向网络运营商、网上申报软件开发维护单位缴纳一定的费用,纳税人在履行“作为”义务的同时,必须额外履行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才能完成纳税申报的过程。也就是说,由于征税人义务的“缺位”即征税人没有为纳税人纳税申报提供应有的条件,致使纳税人义务“越位”即纳税人必须额外履行缴纳一定费用的义务,从而本来应当由征税人履行的义务转化为由纳税人来履行。
3. 纳税人权利“越位”与征税人权利“缺位”,征税人权利让位于纳税人权利。延期申报权是纳税人的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同时也是纳税人的实际权利。《征管法》赋予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以延期申报权是法律科学性、严肃性与灵活性的体现,但是该项权利可能被纳税人滥用而成为其拖延缴纳并占用国家税款的手段。征税人在行使延期申报审核权时可能存在两种“缺位”:一是怠于行使延期申报核准权,对不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纳税人也准予其进行延期申报;二是怠于行使预缴税款核定权,简单地要求纳税人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并没有结合纳税人本期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这样,当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大为改善、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纳税人就可以推迟一部分税款的缴纳,而按照现行规定,征税人对纳税人超过预缴税款而推迟缴纳的这一部分税款并不加收滞纳金,从而延期申报就成为了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这实际上是征税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纳税人对权利的滥用,征税人权利让位于纳税人权利。
4. 纳税人义务“缺位”与征税人义务“越位”,纳税人义务转化为征税人义务。在纳税申报环节,纳税人的义务是依法进行纳税申报,而征税人的义务则是为纳税人纳税申报提供条件、接受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并对申报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在税收征纳实践中,纳税人义务“缺位”主要表现为纳税人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尤其是未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申报。在纳税人不依法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下,作为目前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征税人的申报率必然受到影响,征税人为了提高申报率,必然出现两种“越位”:一是催报催缴,即在申报期结束之前,征税人将大量的精力用在催报催缴上。应当说,提醒纳税人依法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也是纳税服务的一项内容,但是如果征税人将过多的管理资源浪费在催报催缴上,不但会使纳税人产生依赖心理、不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而且必然影响到征税人其他税收管理事项的有效性。根据笔者对基层税务机关的调研,每月税收管理员用在催报催缴上的时间占其工作时间比重的20%~30%,在当前纳税户多而税务机关管理资源紧张的情况下,管理员根本无暇按照《税收管理员制度》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二是行为扭曲,即在催报催缴无效的情况下,迫于征管质量考核的压力,出现了征税人代替纳税人进行零申报、甚至用自己的资金为纳税人垫付税款的情况,以提高征税人申报率指标的考核分值。纳税人义务的“缺位”与征税人“义务”的越位,致使本该由纳税人履行的纳税申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了征税人不得不履行的申报纳税提醒义务、甚至导致征税人的行为扭曲。
三、纳税申报环节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与“归位”
纳税申报环节征纳双方权利义务“错位”的不同形式带来了不同的后果。从根本上说,纳税人权利的“缺位”和征税人权利的“越位”、纳税人义务的“越位”和征税人义务的“缺位”,都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而纳税人权利的“越位”和征税人权利的“缺位”、纳税人义务的“缺位”和征税人义务的“越位”,则都是对征税人依法征税权的挑衅。因此,按照平等、正义、法定的原则,对纳税申报环节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调整,使其各自“归位”,是规范税收法律关系、实现征纳和谐的重要环节。
(一)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实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归位”
现代税收理论对税收本质认识的基本立足点是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从而其权利和义务也应当是对等的。在税收征纳实践中,针对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错位”,应当切实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从两个方面加以调整:一是完善税收立法体系,使法定权利逐步接近于应有权利,法定义务逐步接近于应有义务;二是完善税收执法体系,使实际权利逐步接近于法定权利,实际义务逐步接近于法定义务。通过这两方面调整,使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权利和实际义务逐步接近于按照平等、正义原则确定的应有权利和应有义务,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归位”,从而实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对等和征纳关系的和谐运转。
(二)调整纳税申报环节不利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错位”,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针对纳税人权利“缺位”与征税人权利“越位”的问题,应依法严格限制征税人权利,防止征税人权利侵犯纳税人权利。自主选择纳税申报方式是纳税人的法定权利,应严格限制征税人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方式自主选择权的干扰,确保纳税人实际享受到该项法定权利;纳税申报修正权则是纳税人的应有权利,应通过立法将纳税申报修正权确定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并保证纳税人实际享受到该项权利。二是针对纳税人义务“越位”与征税人义务“缺位”的问题,应督促征税人全面履行应有义务,防止征税人义务转化为纳税人义务。为纳税人纳税申报提供条件是征税人在纳税申报环节的应有义务,纳税人的义务只限于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不应附加任何金钱“给付”义务,对于网上申报专用网络使用费、网上申报软件的开发维护费等各项费用,应由征税人支付并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
(三)调整纳税申报环节不利于征税人的权利义务“错位”,捍卫征税人的依法征税权
在倡导和谐社会建设、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征纳和谐成为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纳税人权利“缺位”与征税人权利“越位”、纳税人义务“越位”和征税人义务“缺位”等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日渐得到重视,限制征税人权利、保障纳税人权利成为处理征纳双方法律关系的主流。但同时应当指出,虽然人们越来越倾向于接受公共财政理论的税收利益交换说,但是税收所具有的报偿性是一般的、非对等的,其表现形式仍然是对私人财产权利的剥夺,纳税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主观上具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动机。因此,针对纳税人权利“越位”和征税人权利“缺位”、纳税人义务“缺位”和征税人义务“越位”的问题,捍卫征税人的征税权、确保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一主题,即使在倡导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征纳和谐的背景下,也永远不会过时。
具体来说,在纳税申报环节,一是针对纳税人权利“越位”与征税人权利“缺位”的问题,应确保征税人依法严格行使权利,防止征税人权利让位于纳税人权利。征税人应依法严格行使延期申报核准权,防止延期申报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占用国家税款的手段。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征税人在审核延期申报时,应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二是针对纳税人义务“缺位”与征税人义务“越位”的问题,应改进征管质量考核评价方法,防止纳税人义务转化为征税人义务。建议取消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中对于申报率的考核,改为对纳税人逾期申报处罚率的考核,即考核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罚,既可以督促纳税人依法按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使纳税人养成依法自觉申报纳税的良好习惯,又能防止征税人迫于申报率考核的压力带来的管理资源浪费和行为扭曲的问题。
注释:
①马国强:《中国税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35页。
参考文献:
[1]马国强.中国税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刘剑文.纳税申报与纳税人权利保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解读[J].中国税务,2007,(2).
[3]王姝君.《论纳税人权利保障与个税自行纳税申报遇冷[J/OL].省略/show.asp?c_id=24&a_id=6811,
2007-07-24.
[4]王建平.纳税人权利保护与政府征税权之制约[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4).
[5]吴金春.纳税人权利与征税人权力间的均衡[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
On the Dislocation and Regulation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Two Parties in the TaxDeclaration
Dong Xiao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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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主要问题
1、纳税人主动申报意识不强,缺乏纳税申报的思想准备和基础资料准备。虽然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纳税人普遍存在着纳税意识较弱,亦缺乏学习和了解税法的主动性,以及在过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中形成的习惯性依赖,人们对自行申报缺乏正确的认识。或不知道自己需要进行申报,或不清楚如何进行申报,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将自行纳税申报误解为再缴一次税,为此,影响了申报的顺利进行。由于认识的不足,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出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做详细的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存在一定的困难。在目前普遍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情况下,有时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了应纳税款。但并没有给纳税人开具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在申报时,由于不清楚已纳税额,也不会还原计算收入额,这时再向支付单位索取扣税凭证有一定难度,特别是一些异地支付和一次易,还可能根本无法取得扣税凭证。这些情况都影响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2、纳税申报存在一些技术处理上的困难。在进行纳税申报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收入的年所得计算方法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纳税人在实际计算时仍存在一些困难。比较典型的是:(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具体数额及扣除额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若单位财务会计人员没有为个人申报进行相关数据资料的整理,很多人由于不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清楚各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或扣除比例,也不清楚应计入收入的项目及其标准。因此,往往难以做到准确申报。(2)一些项目收入的归属尚难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全部计入某一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但对于这类收入是否允许分割以及如何分割尚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申报的准确性。(3)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部分所得数额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由于个人所得税知识、财务知识、金融知识的局限,以及外部条件的限制,对部分所得项目的具体数额尚难以准确确定。例如,纳税人进行股票投资,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人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确定这部分年所得的数额存在一定困难,甚至部分纳税人不能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不清楚二者在征免税方面的规定。对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计人申报数额无从掌握,这些因素都使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3、税务机关受多种因素制约对纳税申报实施有效管理尚存在一定困难。我国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进行全方位监控存在一定困难。
为了使纳税人更好地完成纳税申报,在申报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一些便利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措施。如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有关申报的规定,纳税人自行变更申报地点、选择申报方式的规定,对纳税人及时申报、便利申报是有着积极作用的。但某些规定也会对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一些不利的因素,如纳税人可以变更申报地点,又不需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而且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增加了税务管理的难度。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对策
缺乏对税法的了解;纳税申报有困难,需要付出较多的努力;纳税申报成
本过高等,是普遍存在的纳税人不能依法申报的重要原因。目前,自行纳税申报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的具有探索性、积累经验性质的工作,其目的是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意识,充分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推动依法纳税,并为实施综合课征制下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提供管理经验,奠定管理基础。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内外部条件来看,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某些方面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在我国经验不足、条件欠缺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期内加以解决,需要在今后的纳税申报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及时调整,逐步完善。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及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和办法。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中相关收入的确定方法。对于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准确确定所得有困难的项目应逐步加以明确。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可以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明确规定口径的“年所得”数额;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对于纳税人家庭的财产性收入、来自持有股票的各类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确定存在困难和争议的收入项目,应明确所得确定和申报的方法。
2、做好为纳税人服务的各项工作,奠定良好的纳税申报基础。首先:加强对纳税人和人员的培训,设计适合记录个人收支的账簿,开发个人(家庭)记账和计算个人所得税软件,免费发放给纳税人使用,积极推动纳税人准确记录年度所得。完善税务制度,推广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向社会公布有资质的税务机构和收费标准;制定规范、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委托申报协议(合同)范本。其次,建立有效的纳税申报善意提醒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全体公民进行广泛宣传,如在完税凭证、发票等凭据上印制办理纳税申报的提示语;在新闻媒体宣传自行申报的相关规定;对年所得可能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利用信函、电话、短信等方式个别提醒,提高提醒的针对性;建立扣缴义务人提醒制度,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一次或一个月累计支付金额达到1万元时(这些人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现实或潜在的纳税人)必须向纳税人宣传自行申报的有关规定,发放办税指南,进行个别提醒;每年选择一些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正反案例进行以案说法;建立和落实税法进校园活动等。通过广泛宣传和有针对性的善意提醒,逐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纳税意识,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税务机关广泛提供纳税服务的同时,避免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某些措施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前置条件。因此,建议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中有关纳税申报提醒的规定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避免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程序产生歧义而影响正常的纳税申报。
3、进一步强化对自行申报管理的力度。首先,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力度,提高扣缴申报质量。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资料可能不够完整,但这些数据信息对核查自行申报资料针对性很强,是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申报是否真实、完整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取得支付个人收入信息越准确,纳税人少申报、不申报的行为就越容易暴露。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其次,加大对不申报、少申报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税法的威慑力。提高处罚威胁的可置信度,是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十分有效的措施。个人所得税与个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在防止处罚滥用的前提下,要使不遵从者受到处罚的损失大于其违法收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信息不对称使税收违法行为被发现和被惩处的概率较低,加大处罚力度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发现和惩处概率偏低的不足。同时。对依法纳税、如实申报的诚信纳税人,在相关涉税事务的处理中给予一定优惠,鼓励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收政策与政府行为的科学化、合理化、法制化,会促进纳税人对税收的理解、关心、支持,普遍纳税意识得以增强。
三、构建有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的社会环境
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自身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将趋弱。因此,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需要在完善纳税人自行申报办法、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务管理的同时,构建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的社会环境。
1、大力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要在全社会特别是城镇居民中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对个人收支数额较大的(比如一次收付额1万元以上的),强制推广使用支票、信用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缩小现金交易范围和交易量。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个人身份为唯一识别标识的个人基础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统,这个系统必须拥有海量检索和比对分析功能,同时,实现全国联网以及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为提升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2、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涉税事务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通过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增强纳税监督与税务管理的针对性、及时性。同时,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化这些部门和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必须承担的协税护税义务与责任,形成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的社会条件。
3、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和社会运行机制的形成,主要就是将个人纳税状况作为个人信用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从而使个人纳税状况与其诸多方面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个人纳税状况反映一个人是否能够很好地遵守国家法律,是否具有良好的法制观念,是否具有诚信的品质;而且纳税状况可以成为很多情况下个人经济实力、能力及经历的一种证明。我国应尽快建立税收信用数据库和个人纳税信用档案,并将个人纳税状况作为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指标。从目前情况看,可以考虑将个人纳税状况首先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运用,进而促使纳税人从提升自身在社会交往、经营活动中信用水平以及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遵从税法、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第一,将个人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作为个人收入状况的证明。个人购买住房或汽车等大宗商品到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消费贷款、进行分期付款消费以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需要证明其是否具有稳定收入来源或达到一定收入水平时,应以个人完税证明或 年度纳税申报单作为唯一证明,而不是目前的由任职或受雇单位提供收入证明。由于存在某些单位提供虚假收入证明,而相关部门又难以核实的情况,政府部门办理个人的相关业务需要了解或证实个人收入状况时,应以个人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作为依据,并建议银行、公司等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都采取这一做法。
第二,个人收入补偿应以过去一年或若干年的完税证明或纳税申报单申报纳税的收入为基数计算补偿数额。因意外伤害赔偿、国家赔偿、误工补助、收入赔偿等需要对个人进行收入补偿时,目前一般是以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一平均收入水平为基数来计算补偿数额,这一办法缺乏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应以个人实际收入为依据进行收入补偿。具体操作是,以个人过去一年或若干年的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上载明的申报纳税的收入确定其收入水平,以此为基数计算补偿数额。由于是“补偿”,在执行中可以从高确定补偿数额,即当以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确定的年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补偿;当以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确定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其实际收入进行补偿。
第三,个人求职时,应以过去若干年的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证明其工作经历或收入水平。某些单位在聘用雇员时,需要求职者有过相关岗位的工作经历。一个最好的证明就是提供原任职或受雇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凭证或个人完税证明、个人纳税申报单。个人求职、受雇或提供劳务,要求一定标准的工资或报酬时,同样以完税证明来说明其过去的工资或报酬水平。在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纳税申报的情况下,采取这一做法是完全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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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个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个税自行纳税申报过于仓促,相关制度推出后,没有得于有效实施。鉴于高收入者自身的收入来源众多,加之没有申报先例、纳税人对于自身的收入并没有记账的习惯,详细计算收入并进行个税自行申报十分困难,因此,自行申报的实施过程需要留有充分的讨论时间。个税自行申报要求,不论收入高低都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对申报额实行有补有退制度,使税收成为全民参与的事业。个税自行申报执行过程存在抑制、消极因素,同时还存在其他制约条件,如:税收环境、监管环境、税收制度、群众基础等,个税自行申报的实施过程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征管设施和措施不完善目前,许多地区办税点少,相关的征管设施不到位,使纳税意识薄弱的纳税人不愿意交税,并成为不进行自行申报的理由;税务机关推行个税管理制度,对每个纳税人以身份证为验证核心进行纳税登记,并且得到更加准确的纳税人信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缴税申报行为进行监管,对于纳税人的隐性收入税务部门并没有有效的约束力,还缺少有效的监控手段,很难达到调节收入的目的。当前税务机关个税收入,主要是由公开货币形式下高收入纳税人提供,而对于非货币化收入,税务机关难以监管,而高收入者收入渠道多,规避税收的方法较多,税务部门更是难以得到真实的数据信息,抵消了纳税申报工作的初终,自行申报的实施成为低收入纳税人的无效负担。另外,我国自行申报纳税监管力度不到位,最高处罚在2000到10000元,并不影响纳税人信息等级、更不会留下偷税案件,因此,从个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现状来看,许多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根本没有受到处罚,即削弱了税法的执行力,同时也影响了主动进行个税纳税人群,主动申报积极性。因此,目前税收反向负面调节严重,影响了纳税人公平纳税的心里,对自行申报制度的执行带来了许多不利因素。2.申报纳税机制不成熟现行相关规范,并没对这些申报纳税实际操作过程存在的问题起到有力的约束,暂行规定中另行规定,没有制定实施细则,导致相关行为不被社会众所认可;另外,由于税务与税务部门存在一定的关系,机构为纳税人服务时,会出现由税务部门介绍机构问题,使纳税人认为税务不具有公正性、认为税务信誉低。另一方面,业务人员的素质不齐,造成业整体质量不高,从而制约了业的发展;当前,我国对于税务业务并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中介机构费用高、低不一,基本是由双方协调而定,中介机构会根据自身水平,对客户进行定价,定价高、低各异,甚至相差在30倍之多,使市场胡乱收费,没有一个良好的氛围;3.个税自行申报体系不规范当前,我国个税自行申报体系不够规范,专业人员在进行个税申报时也会遇到问题,这样就增加了申报工作的难度,使自行纳税申报的推行受到了限制。鉴于专业人员对于申报填写都很困难,更不用说高收入人员自行填写,许多纳税人会以申报难为理由而不进行申报;另外,申报内容过于繁琐,填写的相关收入并没有实质意义,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其它方式来收集、了解纳税人准确的收入信息,即减少了纳税人自行填写纳税申报工作,还可以得到更加准确的信息;自行纳税申报难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自行申报并没有对申报条件做出规划,即使是税务机关也缺少有力的信息支撑,给纳税申报制度的推行带来了障碍。有的纳税人有多渠道的收入,但是目前税务系统全国各省的数据信息未联网,只对省级联网,其省内范围的特区的信息有的地方也未在联网的信息范围内,所以税务对每个纳税人统计的数据是片面和欠缺的,对实行规范统一申报制度缺乏必要的数据统计作为支撑。有的地方税务申报系统中所提供的数据信息也不齐全,只有公民个人的实缴税额,没有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在实际申报时就会造成取数的困难。公民个人不可能去登记每个纳税年度每个月的收入额,而是税务的申报系统应提供完整的平时月度申报的记录,这样在取数和核对上比较方便就有利于纳税人申报。4.公民个税自行纳税申报意识较低个税自行申报,需要纳税人掌握税款计算的基本能力,每个月纳税人按实收到的收入,进行自行纳税申报,这一过程中需要纳税人将多渠道的收入进行还原,将每个收入及应纳税额进行分别申报,但是,由于当前很多的纳税人并没有这样的能力,并没有收入记录的习惯,使自行纳税申报操作出现障碍;另一方面,纳税人自主申报观念极差,他们更习惯于上门征税形式,使纳税人对于个税自行申报存在抵制心里,因此,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效率,尤其是个体户主的主动申报意识,需要从观念上对纳税人的观念予以彻底转变。
二、发展我国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策略
(一)加强个税税收征管,提高监控力度和有效性
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确定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对这部分收入严格管制,从根源上堵住漏税行为;首先与银行主动配合,推进个人支付账户实名制,实行一人一码、一人一账号,并进行财产登记,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防止收入分散出现漏税现象。实名登记可以将财产收入显性化,促进个税的征收管理;其次对纳税人实行编码制及编码汇总,收集个人税收自行申报信息并加以管理;加强国内外税务机关合作与交流,协助税务机关建立收入报告制度,为个税自行申报提供有用的信息;健全稽核系统网络化管理,用来管理个税自行申报中大量数据及档案,为纳税人节约申报时间,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为每个纳税人建立一个专有的申报码,建立个税自行申报档案,验证申报人员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个税自行申报实行纳税结算实名制,为高收入人群设立专门的档案,并进行自行申报的重点监督与管理。
(二)发展申报纳税机制
强化个税自行申报立法,使税务机构取得合理的权。出台个税自行申报法规,可以为该行业发展提供法律基础,约束行业行为。壮大税务机构人员的专业化素质,避免由于从业人员技能不齐,对业务质量产生影响,而制约业务的发展。尽管近年来,税务行业培养了许多专业化人才,但是行业内部缺口仍然很大。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会有更多的专业人员进入到行业中,制定从业准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而这些标准对于业的健康发展十分必要。税务机构收费标准应该根据服务量的多少来制定,并设立行业监管机制,如:建立行业协会、由政府管理机关实行外部监督,对税务行业收费标准并进行监督与管理,以确保行业合理定价,避免行业内恶性竞争;发展机制需要加大对业的宣传力度,使纳税人充分意识到行业的本质。划分税务机关与机构间的关系与职责,通过加强稽查、管理,来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个税自行申报体系
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周到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义务。完善个税自行申报体系,保证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建立平等的关系,使高收入人群个税自行申报工作更加便捷的完成;强化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加速信息建设步伐,通过联网方式进行个税自行申报,即提高了相关信息的掌握速度,又简化申报内容及申报程序,使纳税人得到便捷的服务;强化自行申报软硬件配套设施,在自行申报过程中,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验证,提高纳税人信息保密度;加大对于个税自行申报教育的宣传力度,使纳税人了解自行申报的必要性,可以自觉进行个税纳税申报。
(四)提高我国公民个税自行申报的积极性
通过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在社会形成纳税光荣的氛围,将个税自行申报作为税收征管理的重要手段,使自觉申报并缴纳税款;提高政府对于纳税人的服务质量,切实转变政府部门的工作态度及工作方式,使纳税人感受到自身的权利与地位。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义务宣传时,更加重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纳税人足够了解税款的用途,增加税款使用透明度;明确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保证纳税人切实履行义务,彻底消除征、纳双方的对抗地位;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处理好政府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在二者之间建立平等的法律关系;培养纳税人维权意识,发挥其对税务部门的监督作用。有效考核政府支出规模及效果,增强纳税人信心,使其自觉纳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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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来看,丰南区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准备早、措施足、力度强、效果显著。截至申报期结束累计申报人数313人,所得额11*4万元,已缴税款3487万元,补缴税款7万元。在全市该项工作中属上游水平,期间一些得力措施也得到了相关领导的肯定和表扬。在此,笔者以丰南区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为蓝本进行相关分析。
申报所得区域构成:从申报区域构成情况来看,申报者多数来自城区及个别经济发达的乡镇,如*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黄各庄镇、*瑞丰钢铁有限公司所在地小集镇等等。与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自行纳税申报区域来自沿海地区、各级政府所在地区、知名企业所在地和经济发达地区特征基本一致。
申报所得行业构成:据统计,丰南区局申报者主要集中在冶金、陶瓷、房地产等高收入行业上,比例达95%。其中冶金行业申报135人,占申报总人数的43%;陶瓷行业申报147人,占申报总人数的47%;房地产、建筑等行业申报15人,占申报总人数的5%。
申报所得人员构成:主要是收入较高行业和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个人投资者、承包人员、承租人员及外籍人员等,平均税负31%,高于全国平均税负6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个人投资者所得数额巨大影响而致。
申报所得项目构成:个人所得税11个申报所得项目中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其他8个所得项目均有涉及:工资薪金所得申报133人,申报所得2956万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122人,申报所得6118万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33人,申报所得1348万元;劳务报酬所得申报18人,申报所得486万元。这四个项目的申报人数占总申报人数的97.8%。另外,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申报3人,申报所得53万元;财产转让所得申报1人,申报所得10万元;稿酬所得申报1人,申报所得68万元等等。313位纳税人申报的人均年所得36万余元,说明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其他所得项目的纳税人中,均不乏高收入者。
三、目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作为新生事物,开展初期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申报区域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宣传手段、宣传力度和宣传效果
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信,而不是制度约束。对此,笔者认为,税收工作应以为国聚财为根本,以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和服务纳税人为目的,以强化征管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查处力度,提高执法刚性等等手段去开展实施。其中,宣传和服务是税收征管流程的重要环节,应该贯穿税收工作始终。因此,要充分发挥税法宣传搭桥铺路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扩展宣传空间,注重宣传方式,讲求宣传效果,在充分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的同时,让广大公民熟知自身的权利、更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
(二)申报行业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如何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和扩大纳税服务范围
近年来,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迅速,无论从软、硬件设施还是具体人员调配都有了巨大的投入。但是通过首次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来看,申报行业过于集中,这从侧面折射了我们的纳税服务工作还有不到位的问题,还有重大轻小的思想。个别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单凭主观印象确定大规模、大效益企业属于高收入单位,从而导致对中、小型企业及个别人群的疏忽,使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总体思路局限于冶金、陶瓷、房地产等主流产业,而忽视助力于此类行业的辅助企业、辅助群体及其他高收入单位和自由职业者等小规模人群。
(三)申报人员构成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高收入人群收入范围、收入渠道和收入总额
单从此次申报人群范围来看,集中于上述高收入行业人群。虽然通过持久的辅导工作和不懈的努力,使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等预计并不看重的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成绩并不能掩盖问题。首先从收入范围来看,部分纳税人申报了两项以上的应纳税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等等,但是否存在有其他收入隐瞒、有所得不报等情况无从考证,只能依赖于纳税人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其次,从收入总额上来看,隐性收入申报只凭纳税人的意识。更重要的一点,越是有隐性收入的人收入越是高,也越容易获得收入,而税务机关受人力、精力等客观原因影响,根本无法全面考证辖区内所有公民的基本收入和其他收入。对此,应当建立完善的协、护税网络,进一步提高部门协作水平,真正实现共同参与、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社会化征管格局。
(四)申报所得项目过于集中,有待于审视征管范围、征管措施和征管力度
申报所得集中于工资薪金、生产经营、利息股息红利及劳务报酬,凸显了一个地区的经济结构和收入渠道。但是,税务机关征管触角的延伸深入程度、延伸普及范围和延伸拓展空间亟待开发和加强。首先,税务机关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困难,应当大力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和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办法,拓展辖区纳税人征管空间。其次,纳税人必然存有主观故意或者客观影响等因素无法参与、不参与自行纳税申报的现象,甚至会有个别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而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等等。对此,税务机关务必从全面监控入手,深化手段、细化措施、精化管理,切实把工作做细致、做深入、做彻底。
四、强化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行之有效
以税法宣传月、个人所得税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声势浩大、影响力广泛的、经常性的税法宣传活动,充分借助于网络、短信等现代科技力量,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涉及范围广的常规媒介力量,深入开展乡村广播、集市宣传、下企业进车间等经常。尤其要对涉及大众、民生以及公民利益的税收政策法规突出宣传,不断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例如,丰南区局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针对不同人群开展了多样性、多渠道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积极主动,工作开展顺利。面向辖区纳税人,开展了“宣传进企业,辅导下车间”活动,并专门对涉外企业印发了中英文对照版宣传材料;面向广大公民,与国税部门联合组织了大型税法宣传文艺表演、在区电视台为公民点歌祝福、联系移动通信等部门为公民发送税收法规短信等活动;面向个别人群,开展了进学校、进农户、下地头宣传等活动。自行纳税申报期内共发放宣传材料5000余份、受理咨询电话126个、举办培训、辅导、座谈75次,使广大公民在耳濡目染中提高了对税法的认知程度和遵从程度,提高了纳税意识。
(二)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服务效果
彻底摒弃重大企业轻小管户、重主观印象轻直观分析等现象,切实把纳税服务做实、做牢、做细。在不断改善服务环境、服务条件和服务措施的基础上,在感情上贴近纳税人,拉近与纳税人的距离,重点解决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不明白政策等原因导致的观望态度和躲避心理,争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在服务内容上贴近纳税人,强化“五制”管理、“四项服务”和“五零”服务,全力推进“一窗式”服务、全程服务、延时服务等纳税服务制度;在纳税人的监督下解决“行为不规范、素质不高、作风不实、效率低下”等问题,使全体干部职工思想上经受洗礼,作风上明显转变,服务质量上显著提高,让纳税人顺畅、顺心的办理各种涉税事宜;要在改进工作上贴近纳税人,要以纳税人的反应为第一信号,解决纳税人怕露富、怕暴露隐私等心理,坚决做好为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保密工作,使纳税人没有顾虑,让工作没有阻碍。
(三)增强审视意识,拓展监管空间,确保税基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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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税申报即无应纳税款的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交财务报表等相关纳税资料。如果纳税人当期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或者符合减免税的规定,没有应纳税款,是否可以免除申报义务呢?《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即使没有应纳税款,纳税人也应当办理纳税申报。可见无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属于纳税申报中的一种具体情形。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款,纳税人都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如若纳税人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通过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无税申报的,则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六十二、第六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视情节轻重,可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税务人员代纳税人无税申报的表现形式
近来税务部门在稽查中发现,下级税务所及其税务工作人员存在代纳税人进行无税申报的现象。主要表现为:(1)越权,即纳税人逾期未提交《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税务机关不知纳税人当期是否无税且无法联系到纳税人。为保证税收申报率,部分税务人员利用申报系统后台操作管理便利,代为无税申报,待后期核实后再进行转非处理。(2)纳税人委托,即纳税人为减少申报所需的时间和人力成本,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委托税务管理人员代为申报。管理员通常较为熟悉纳税人性质、经营情况,依据往期申报情况,纳税人进行无税申报。
三、税务人员代纳税人无税申报的法律风险分析
纳税申报是税收征管的起点,税务人员代纳税人无税申报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该行为区别于纳税服务行为。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事项和措施。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包括环境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救济服务和援助服务。其中办税服务是指在丰富办税方式和精简征管流程两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便利。这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越俎代庖”,剥夺纳税人正当权利或免除其法定义务。
其次,越权行为仅仅是税务人员为征管效率考评谋一己之私。事后转非,不仅违反税务人员工作纪律、职业道德,而且有悖于税收征管的程序正义,严重的还将影响逃漏税认定、侵蚀税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逃税罪。越权行为使纳税人客观上已经进行了纳税申报,妨碍到对于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和认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
再次,税务人员无权接受纳税人委托为其代办无税申报。随着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近代税法更倾向于将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和公民达成合意,税收成为公民换取国家公共服务的对价,类似于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纳税人能否像民事一样,授权税务人员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呢?显然不能。
其一,税法债权债务关系主要体现在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中,而在税收征管程序中,税务机关是征税主体,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征管职责,而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是纳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税收征管程序法律关系仍然是权力关系,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角色冲突,因而无论纳税人是否授权或委托,税务人员都不得混淆执法主体与管理对象的身份,超越税收征管的法定职责。其二,单纯从民事角度,税务人员的行为仍然是无效的。税务人员首先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是国家的人。如果接受税收利益相对方即纳税人的委托,则构成双方,显然无效。其三,纳税申报本身就是税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形成成熟的市场和完善的行业规范。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之际,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更应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不越位不缺位,做好税收征纳的管理员。也可杜绝纳税人借此机会向税务人员行贿或者税务人员主动索要报酬,为将来的权钱交易大开方便之门,防微杜渐。
因此无论纳税人是否知情,税务人员代为办理无税申报都涉嫌,依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将承担以下责任:(1)执法过错责任。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罚。(2)行政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违反该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务以及其他侵害上述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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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1.凡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境外企业,以及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和其他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调试、修理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培训、管理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的,应当自签定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或无国籍人,应当自入境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主办商品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展览会、交流会以及其他经营性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主办文艺演出、体育表演及其他文化艺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正式开始之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知照的情况,定期相税务机关通报。这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配合,促使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有的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于到达经营地之日,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另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具体办理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在填报登记内容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三)税务登记证件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查、经营的纳税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此项协助义务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针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多用户开户、逃避税源管理的问题而新增规定的。这有助于提高税务登记证件在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同事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
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和扣缴义务人领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仿造。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账簿、凭证管理,不仅是保证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款、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打击、查处偷漏税的有效途径。因而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这里所指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导账簿。
(二)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应为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一般地说,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至少要保存15年;私营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的保存期为1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为5年;年度会计报表和税收年度决算报表要永久保存。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四)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以强化税收征管,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新增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目前国家推广使用的税控装置主要有税控收款机、税控计价器等。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广义上的纳税申报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法定行为。纳税申报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核定应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一)纳税申报的范围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或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即便是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新晨
(三)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一般来说,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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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认识不够,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2.某些项目的年所得的确定存在难度。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计算时仍存在一些困难。
(1)工资、薪金的年所得确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个人难以准确掌握。
(2)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如何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计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如果允许分割,如何分割?这些都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3)有关盈亏相抵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按照规定,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但对于有亏损的怎么处理没有明确,是否允许盈亏相抵并不清楚。若允许盈亏相抵,相抵后为亏损时,又如何处理?第二,对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为负数的,规定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盈亏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财产有盈有亏时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因此,对以上有关盈亏处理作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年收支净额为负、经济处于困境的人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部分所得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从股票投资中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入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在纳税申报时对这部分年所得进行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纳税人能否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是一个问题。另外,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所得是否计入个人所得进行申报,如何计入,亟待规定。
二、税务机关实施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有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
2.某些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现行申报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二是为纳税争议埋下隐患。纳税人可能会以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三是提醒申报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申报有何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__】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__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
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三、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工作,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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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在本市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税收法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年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5月底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各单位应在*年6月15日前,将纸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局所得税一处。
三、汇算清缴程序
1.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发生的有关涉税事项(包括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完毕。
(2)申报阶段。纳税人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规规定,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真实、准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所得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组织汇算清缴工作,要明确一位分管局领导主抓这项工作。各科、所要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要组织好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工作,使纳税人掌握汇算清缴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要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
各级税务机关对按规定受理的纳税人涉税审核、审批事项,均应按规定时间、程序,在纳税人年度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2)受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并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3)审核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和勾稽关系,是否享受了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适用税率是否准确等内容进行审核。
(4)结清税款阶段。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对纳税人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税手续。
(5)汇总报表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力做好汇算清缴就户数据录入、校对和汇总工作,保证汇总数据的准确性。
(6)总结分析阶段。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建议。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税源结构、分布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原因、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和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7)上报数据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在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汇总数据和总结分析报告。市局将按行政信用等级考核办法对此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