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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建议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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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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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美国首度实行股权激励制度,之后便如雨后春笋般逐渐在全球范围内流行。股权激励制度将上市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统一起来,通过授予管理者一定数目的股票,使其以企业股东的身份来分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所有者利润共享、风险共担。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和选择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有: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等。除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我国上市公司对其他激励模式选择甚少。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选择:

据统计,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方法( 试行) 》颁布,截止到2014 年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的选择偏好发生了明显变化,通过对国泰安有关数据分析,可知:在实施股权激励模式初期(2006-2011),大部分上市公司愿意选择股票期权。此后至2014年,股票期权地位有所降低,被限制性股票取代。另外,2+结合的激励模式占比略有升高。

这些上市公司为何去选择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我们从两者基本特点入手分析。

如果天平两端,一边是权力,一边是义务,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端是平衡的吗?经分析,股票期权不平衡,而限制性股票两边是平衡的。对持有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来说,若企业股市走低风险重重,当意识自己行权会损害自身利益,他唯恐避之不及,必定选择不行权。但对持有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来说,不管最后企业股市如何,他们都不得不行权购买股票,有风险自己也只能吃哑巴亏。可知,激励模式不同风险便不相同。

另外,从上文所述差异可以获悉,两种股权激励模式的适用对象可能不同。我们通过比较两种方式在中国制度环境下的差异,结合激励对象进行具体分析。限制性股票基本特点:行权价格成本低、个人所得税税额高且易影响行权日股价、不享有股利分配;股票期权基本特点:行权价格成本高、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且易影响行权日股价、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站在经理人的视角,股票期权要优于限制性股票。公司高管持有限制性股票期间,一旦所采取的经营决策或投资项目失败,造成公司股价下跌或业绩降低,便会因此遭受损失,使其积极性受到打击。但股票期权模式的激疃韵蟛⒉怀械U庋的风险,当股价上升过经营业绩良好,经理人可选择行权获得激励收益,即使股价和业绩差强人意,经理人也可选择不行权,避免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失。

对于非高管人员,比如企业的核心技术员工和优秀销售人员等中层核心员工,企业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及扩大市场份额时,这类员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吸引和保留这支肱骨力量便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相比之下,限制性股票更适用于这类激励对象。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问题和建议

对我国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制度属于引进的西方舶来品,由于中西方政治、经济及文化差异,股权激励制度在中国“落地生根”的过程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问题

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并不是顺风顺水的,其中也有很多涉及表里两面的困难和艰辛。

1.内部问题

由于我国实行股权激励模式较晚,很多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并没有太多与自身情况类似的成功案例可供参考,摸着石头过河,容易对西方的股权激励模式模仿和生搬硬套,加之我国企业所有者对股权激励制度并没有充分了解,因此效果一般。

(1)股权激励计划设计不合理

①强度偏低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有效股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个人不得超过1%。而一般情况下,企业的激励对象人数在百人以上,那么个人获得的平均数量就会偏低。

②模式单一

上文中提及,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两者结合的股权激励模式我国上市公司中占据主导地位。上市公司应该意识到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量身定制,否则效果就大打折扣。另外,同一家企业对不同的员工要执行不同的模式。

③企业绩效考评不完善

上市公司执行股权激励制度时,往往会对激励对象设置一定的可行权条件,只有当达到这些条件后激励对象才可以行权。但根据相关披露信息,大部分公司制定的绩效考评目标略低,因此无法达到理想的激励效果。

(2)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

安然公司的轰然倒塌,无疑暴露出股权激励的弊端,这代表着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这些负面效应也正被世界各国的监管部门、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应该警惕管理层通过影响信息披露、盈余管理等,影响企业绩效和股价高低,使两者朝着对其有利的方向发展。

2.外部问题

(1)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完善

有目共睹,我国有关部门为完善股权激励相关法规不断在努力。但不能大意,我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仍然是不成熟的。比如,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等配套制度相对滞后,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面临的税负较高,这些都会使股权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2)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完善

职业经理人的出现是企业两权分离而产生股权激励的原始条件,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对于股权激励能否达到理想目标至关重要。目前,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发展不太成熟,某些企业的高管的文化程度不高,猎头公司等职业经理人中介机构还相对薄弱。尤其对于国有企业,高管的任命大都由政府决定,他们的薪酬很大一部分会受到管理级别的影响,他们更看重的可能是权力而不是企业的经济效益,股权激励效果也会受到影响。

(3)证券市场不成熟

实施股权激励需要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但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发展初期。投资品种单一,上市企业质量较差,市场操作不规范等,致使股价不能正确和完整的反映我国企业发展状况。因此,企业所有者无法通过股价衡量和监督经营者的管理。

(二)对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存在问题的建议

1.内部问题建议

内部问题主要从股权激励制度自身着手,只有合理可行、适合上市公司的客观条件,在实践中才能发挥其效用。

(1)提升股权激励数量

提升企业的股权激励标的数量,一方面要保持在合规合适的限度之下,保证企业的股权结构不受太大影响,股权激励实施的成本也不至于太过沉重;另一方面,要合理控制激励对象人数和人均数量,使高管和核心员工得到的数量适度又足以对其起到激励效果。

(2)根据企业基本情况合理设计股权激励模式

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基本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公司的模式,不能生搬硬套其他公司的经验。针对不同的激励对象和激励目标,模式要合理。

(3)完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企业应设置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短期考核指标可以财务比率和经营性现金流量为基础确定,长期考核指标可以以及股票市场价格等确定。完善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可以避免让股权激励仅仅成为一种福利性质的奖励,促使激励对象通过努力完成行权条件,获得激励标的。

2.外部问题建议

政府及上市公司要想股权激励制度效果显著,刺激经济增长,必须重视外部问题。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可以借鉴西方国家为保障本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顺利实施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改进税法、证券法等。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加强相关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比如税收及证券方面。税收方面可以做出的努力是,对激励对象能有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压力;另外在会计核算方面,改进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使上市公司在执行阶段相关的会计处理更科学和规范。

(2)规范经理人市场

规范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是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的基础,应该着重加强对经理人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具有高素质、专业能力的经理人,应该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并及时更新他们的重要信息。完整的职业经理人履历档案,可以帮助企业规范和监督他们的行为,降低激疃韵蟮牡赖路缦铡

(3)规范证券市场

篇2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股票期权激励的费用很大

股票期权的顺利行权与“股份支付”的费用化规定紧密相关。因此,一些企业通过不同的技术手段处理“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费用。如2011年万科公司授予激励对象10843.5万份期权,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862%,达到了证监会的规定上限。由于股票期权激励费用与期权数是正比的关系,与可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数也式正比的关系,这样,在同等情况下,授予激励对象的期权越多,可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数相对也会越多,则股票期权的激励费用也会增多。

(二)关于公允价值和摊销期的不确定导致操纵利润

我国无论在《公允价值》准则、《股份支付》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中均未明确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准确计量,《股份支付》准则只要求企业表外披露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由此不同的估值会带来不同的结果,计算出来的结果可能相差上千万之多。另外,关于股票波动率,有些公司会特意选择波动率较小的历史期间来计算模型中的股票波动率参数。这些参数的微小差异,对于最终确认的公允价值都会产生影响,直接影响到企业各期费用、盈利,以及财务报告的质量。

另外,准则中只说明要在摊销期内摊销,并没有说明如何分配摊销比例,另外,没有明确摊销延长或缩短的限制,如果等待期延长,就意味着每个等待期内摊销的费用减少,反之亦然,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每年摊销比例和摊销的调整操纵利润。

(三)企业为满足行权条件进行盈余管理

如2011年万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是本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增长20%,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为14%,这里的利润要考虑到本期确认的期权费用对利润的影响。以后年度行权条件愈加苛刻,所以有可能某个年度无法达到行权条件,当管理者意识到这个问题时,便会在准则范围内调节财务信息。

(四)人为操纵可行权数量最佳估计数

股票期权激励的费用与可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数和期权数成正比。那么当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定时,改变可行权数量最佳估计数可以操纵期权费用,从而操纵利润。一些上市公司在制定和执行期权激励计划时比较随意,往往会改变股票期权费用的确认和计量,进而操纵利润。

二、对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建议

(一)加强监管股票期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上市公司要合理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其会计处,应当加大力度监管行权条件。在确认行权条件时,应考虑对相关财务指标尤其是利润的影响,最好有相关的财务报告列示,不应随意变更预先规定的行权条件。

(二)合理确定公允价值和股票期权摊销期计量,及时修订准则

前面说过由于公允价值和股票期权摊销期的计量问题使得企业随意确定自己的相关确认条件,进而进行利润及其他业绩的操纵。由于会计准则上的缺陷使得很多地方不够明确,应当及时修订相关准则,从源头上避免操纵利润。

(三)加强监管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上市公司管理层为达到预先规定的行权条件,会对其进行盈余管理。盈余管理作为管理层热衷的方式始终存在于上市公司中,因此应关注管理层的盈余管理措施,防止操纵利润和其他指标。

(四)加强股票期权激励的披露问题

现阶段我国处于股票期权发展初期,严格对股票期权激励进行披露可以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加强披露也可以给予大众一个监督的机会,监督的力度要做好,才能减轻相关的不适当地各种问题。

参考文献:

[1]赵淑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分析[J].内蒙古统计, 2010,(04)

篇3

股权激励是企业对员工实施长期激励的一种方式。企业在某些条件下给予员工部分公司股权,属于期权激励。在股权激励方式产生前,企业是通过对目标业绩的考核来确定经理人的收入,这种激励方式与经理人员的短期业绩表现关系密切,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股权激励计划的出现能够避免经理人过多地看重企业短期目标,意味着经理人能够分享企业的剩余价值;引导经理人能站在企业长远发展的立场上进行经营决策。自从2006年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管理的相关办法以来,上市公司纷纷积极推行股权激励政策。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本文旨在分析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政策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提供些许帮助。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及现状分析

(一)股权激励模式

股权激励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模式,但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这三种模式。

1.股票期权(Stock Option)。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给予被激励对象(如管理层、高管等)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被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也可以放弃,但不可以转让。其优点是可以降低企业委托成本,将管理层的薪酬与企业长期利益挂钩,确保管理层不会做出有损企业长期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缺点是股票期权分散了股权的集中度,会影响到一些股东的利益,有可能产生纠纷。股票期权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目前股票期权是我国上市公司采用最多的一种股权激励模式。

2.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限制性股票是指被激励人员在限制期内不拥有处理股票的权利,在限制期后可出售该股票并从中获益。限制性股票是为企业的某一计划而量身定制的激励模式,如果员工在限制期内离职,相应也会没收其股票。其优点是可以确保大部分员工不出现离职现象,有较强的稳定性;缺点是在一些非成熟型企业,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有时会出现较大波动,股票市场价格变动不稳定,不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股价上升,会使员工产生怠慢消极的工作态度,因此该模式适合在成熟期企业实施。

3.股票增值权(Appreciation Rights)。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给予经营者的一种可以在行权价与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的差价之间获得收益的权利,当然前提是经营者努力为企业打拼,在限制期内股价上升,经营者可以收获这种权利,且不用支付现金,由上市公司支付。该模式的优点是简单、易于操控,可直接兑现;缺点是并不是赋予经营者真正的企业股票,激励效果与其他模式相比较差,且对企业支付能力的要求较高,因此该模式适合于现金充足、发展稳定的成熟型企业。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

1993年,深圳万科最先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从此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尝试通过施行股权激励计划来解决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2006年中国证监会了关于股权激励管理的相关办法,并于2008年出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第1―3号),同年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在国家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引导下,股权激励计划逐渐被应用到上市公司高管的激励中。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完善,2016年7月证监会再次了最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政策上的引导以及股权激励效果的逐渐显现,施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浮现出来。一些上市公司是第一次施行股权激励方案,如2016年10月公告披露国祯环保授予1 575万份股票期权、海康威视拟推5 386万股限制性股票、顾地科技拟推2 764.8万股的股权激励计划等。还有一些上市公司推行了多次股权激励计划,如网宿科技推行了5次、苏宁云商推行了3次。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提升了公司业绩。据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5年底,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2 827家,其中有808家上市公司推行了股权激励计划,共涉及1 110个股权激励计划(其中有229家公司推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创新性以及科技型企业的推动作用比较明显。通过调查发现多数企业选择股票期权模式施行股权激励计划。我国2010至2015年各年新增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数量见表1。

谋1可以看出,2015年新增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减少到48个,原因可能是由于2015年经济不景气,企业效益下滑,使上市公司缺少对未来经营业绩上升的信心,所以数量有所减少。但从统计数据来看,施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数量总体呈递增趋势。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施行中出现的问题

(一)制定行权价格时缺乏对影响公司业绩的内外因素的综合考虑

股权激励选择过低或过高的行权价格都是不恰当的。过低的行权价格违背了股权激励施行的初衷,实施股权激励的初衷是为了激励企业员工更加努力工作,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做出贡献。过低的行权价格则使股权激励容易实现,员工轻而易举就可以得到股权激励;过高的行权价格,员工望尘莫及,对股权激励失去信心,因达不到行权的要求而变得消极,这样也会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的失败,达不到激励的效果。由此可见,行权价格的制定对股权激励的作用非常重要,当企业缺乏对外界市场状况、公司业绩现状及公司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时,都会导致选择不恰当的行权价格,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

(二)短期考核指标诱发盈余管理操纵行为

设计股权激励的初衷是利用股权激励方案约束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实现高管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做出贡献,避免短期行为。但是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许多企业高管为了谋取自身私利,采取操控企业账面数额的办法,来达到股权激励的行使条件。出现此类现象的原因是大多数企业以短期考核指标为最终行权考核指标,如仅仅以销售净利率、经营业绩、营业收入增长率等短期指标为考核指标,致使高管有机可乘,通过盈余管理来操纵企业业绩。

(三)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通过调研发现,很多上市公司并没有明确界定管理层的权利范畴,管理层“一方独大”现象显著。股权激励的目的是激励管理层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不约束管理层的权利范畴会导致股权激励成为其套利的工具,管理层为了达到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滥用职啵操纵企业财务数据。即使发现了管理层违纪现象,也没有明确的惩罚机制,没有对管理层实施监督的条例与措施,导致管理层人员不用为自己的违纪行为负责,没有有效的约束与制衡机制,造成了企业内部监管的缺失,使股权激励计划违背初衷,没有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另外,很多上市公司没有完善企业内部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致使内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通常不披露或很少披露对公司不利的信息。不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股东对企业的真实状况缺乏了解,影响公司股价,使股权激励效果得不到有效发挥。

(四)外部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

我国目前处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初期,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监管部门对股权激励条件的设定还存在疏漏,如证监会制定的股权激励制度中关于授予价格的规定,其计算期限较短,容易纵。

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对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不够严格,门槛设置不高,没有把好关;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对企业是否存在高管盈余管理行为并没有明确的监督措施;对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不到位,在定期披露的报告中,没有发现公司将股价趋势与公司业绩进行对比,缺乏公司股价与同行业股价进行对比的信息;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的惩罚力度,管理层违反法纪时承担的风险较小;政府监督部门的分级管理工作不明确,给企业明确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造成阻碍。可见,对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外部监管还有一些疏漏,相关法律之间尚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地方。

四、我国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的改进建议

(一)充分考虑内外因素,制定合理的行权价格

在经济形势较好时,可以适当提高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确保管理层继续为企业发展做出努力;在经济萧条时期,在制定行权价格时应适当降低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经济的萧条会导致股价出现降低的趋势,这时若仍制定较高的行权价格不但不会起到激励效果,反而会使员工消极工作。因此企业应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影响,并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制定符合企业未来发展的行权价格。过低或过高的行权价格都达不到股权激励的目的,违背了股权激励施行的初衷。

(二)完善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体系

很多上市公司将公司业绩、财务比率等短期指标纳入股权激励方案的考核指标,忽视了能体现企业长期利益的考核指标,如长期股价表现、净利润增长率、股票收益率等。仅仅设置短期考核指标会使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行为达到行权目的。企业应将短期考核指标与长期考核指标相结合,也可以适当引入非财务的相关指标,如市场表现、经济状况等高管不能轻易操控的因素来构建综合的指标体系,作为行权考核的依据。考核指标体系的完善与否对股权激励计划效果的发挥至关重要。

(三)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正是由于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才给了一些企业管理者以可乘之机。为此,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法规制度的形式明确管理层的职权范畴,明确违反法规制度的惩罚机制,对违反相关法规制度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惩罚,使股权激励方案真正发挥其作用,使被激励人员和企业双受益。应制定详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披露公司业绩、公司的市场指数等,让外界投资者对管理层进行监督。良好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能防止管理层为谋取自身利益而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促进管理层理性地为自身和企业的长远利益发展做出努力。只有将约束机制与股权激励相结合,才能使委托双方利益趋于一致,才能发挥股权激励的应有作用。

(四)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股权激励计划的圆满实施,不仅需要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更需要外部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证监会应提高计算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的计算期限,以大于30个交易日为宜。因为短期的计算期限会出现误差,长期的计算期限更能体现市场的波动状况。应提高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标准,对没有激励效果的方案不予通过审批。完善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增加公司股价与行业股价、公司业绩与行业业绩等的对比信息的披露,外部监督机构应发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评估的意见,确保相关信息公正、公开。为避免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的出现,政府部门应加大对违纪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确保监督制度能够有效地制约企业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外部监管机构应采取分级管理的形式,对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和实施过程分别进行管理。只有企业和外部监管机构真正实现内外双重约束,才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篇4

后续确认:后续确认是指一个项目在初始确认之后发生了价值变动而进行的再确认,是针对后续确认计量而言的。换言之,对后续计量与初始计量之间产生的差额的调整就是后续确认。

就经理股票期权计划来说,有两种基本情况:其一,若条款是确定的,则期权价值一经确定,除了行权之外,其他影响期权价值的因素发生变动,也不对期权价值进行调整。而对于由于经理人离职等原因造成的期权失效,应予相应调整。另外,作为期权减项的递延报酬支出,应在经理人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期摊销,直至摊完。其二,若条款是不确定的(赠与多少、行权价格、要视业绩而定),在赠与日不能对期权进行客观计量,这时赠与日不是计量日。但是赠与行为已发生,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确认赠与行为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并予以披露,此时可按照估计金额确认。

终止确认:终止确认相对于初始确认而言,是指将一个已经确认的项目从财务报表上注销,就经理股票期权来说,是将已确认的特定权益从资产负债表上消除。导致终止确认的情形主要有经理人行权、离职、退休、丧失行为能力、公司并购等。其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即对已行权部分转为普通股,未行权部分转为资本公积即可。

二、计量问题

计量属性: 经理股票期权的计量问题主要包括计量属性、计量单位和计量时间三方面的内容。除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净值等计量属性外,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属性,也是非常重要并具有现实意义的。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经理股票期权既是一种激励机制,也是一种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非常有用,当然,其致命弱点在于:在缺乏公开标价的情况下,主观估计性往往过高,以至难以实现计量价值的公允。

计量方法:概括地说,经理股票期权的吉利方法有内在价值法,公允价值法和最小价值法。

内在价值法由于简单易学,易于理解和操作而成为首先出现的基本计量方法。所谓内在价值,就是赠与日的股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公司对经理人赠与股票期权,只有在行权价低于赠与日股价时,期权才具有内在价值,即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才能确认成本。由于上市公司出于业绩的考虑,都将行权价等于或高于赠与日股票股价,导致这些公司的报酬成本为零。而对于条款不确定的经理股票期权计划,要求在财务报告日确认报酬成本,这样就会使不同期权计划的会计出理产生混乱和差异。虽实务中尚可使用,但从发展的角度看,内在价值法实在不是一种科学合理的计量方法。

期权的最小值可以按照"最小价值模型"进行计量。事实上,期权的最小价值法,忽略了股价的波动性,即假定股价波动为零。若不考虑利息因素,期权的最小价值就是它的内在价值。但在现实的资本市场上,股价怎么可能不产生波动呢?所以最小价值法并不常用,不过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该方法不失为行之有效的计量方法。

公允价值法是按照"期权定价模型"对股票期权进行定价的,相比较有其科学性和客观性。而且也使得对经理股票期权的计价与其他金融工具的计价统一起来。在公允价值法下,期权价值一旦确定,便不再调整,可避免会计处理上产生混乱。当然,使用该方法时,应尽可能考虑到影响期权价值的因素当然,使用该方法时,应尽可能地考虑到各种影响期权价值的因素,适当地对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修正,以便计量出真正的公允价值。该计量方法既考虑了期权的内在价值,也考虑了时间价值,更具有相关性。公允价值法应成为股票期权核算中的主要方法。

三、信息披露问题

从时间上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这里主要涉及年度财务报告(定期报告)中关于经理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问题。

1.表内披露:就经理股票期权的内容来说,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列有经理股票期权和递延报酬成本两个项目。期权属于权益,应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而递延报酬成本不符合资产定义,不能确认为资产,因而应作为期权的减项来列示。

在损益表中需列示的是报酬费用,应按经理人服务部门的不同,将其分别归入产品成本、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项目中。每股收益是损益表中的一个重要指针。鉴于期权是一种约当普通股,它的发行会对每股收益产生稀释作用,因此需要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对其进行双重披露。

另外,经理股票期权的赠与和授权都不会产生现金流量,只有在行权购买时才会产生现金流。显然,经理人行权时交入的现金,属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在该期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项予以反映。

篇5

    (一)股权的概念和特征 

    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享有财产权益,具有转让时的权利。执行股权与股权自身特征密切关联,股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 

    自益权是股东自己可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纯粹的财产权益。共益权是指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与其他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重大经营决策表决权、董事等人事任免权、对董事经理的质询权、监督权,还有知情权。 

    2、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而获利股权,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从而取得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并享有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因此股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这样也就不难理解股权在执行理论中的可供执行性。 

    3、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 

    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从而具有可转让性。这一属性,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同样附加着一定条件。 

    (二)执行股权的基本原则 

    1、对股权的保护原则 

    执行股权对股权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第二,对股权的执行,按照规定首先应执行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如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或者下一年的股息或红利。 

    2、优先受让原则 

    在执行股权时,应昼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权利,尤其要注意对优先购买权的保障。由此可见,对股权执行是在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如不同意,其他股东则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方可执行股权。 

    3、维护法人财产原则 

    一个企业的法人财产,只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即用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股权时,执行股东依据股权享有的财产利益,因股权本身并不体现为具体财产,公司对这些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只有涉及到公司自身债务,和可以执行这些财产,否则就会构成对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 

    二、实践中执行股权存在的问题 

    执行股权的实施丰富了执行工作的内涵,提高了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程度。但执行工作实践中,由于对执行股权法律的理解和实践操作不同,常常做法不一,又出现了执行工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很多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工作中对执行股权有关规定的理解偏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投资权益和股权区分不明问题 

    投资权益是指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带来的权利和收益。从这一概念可看出股权包含在投资权益之内,是投资权益中一个方面的权益。而在执行实践中通常对投资权益理解为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因出资而取得的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的财产利益,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执行规定》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条,并列提到投资权益和股权,这样的并列使用主要是为了避免目前对这类权利的叫法较多且乱而造成个人理解的偏差。 

    因此,对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投资权益的执行,应称为执行股权。对于被执行人独资开办企业中拥有的投资,也应舍弃“投资权益”这一概念。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投资权益的概念,同时,也可打破认为执行投资权益就是执行股权这一传统和错误的观念。 

    (二)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人执行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法人,其资产应属被执行人完全所有,应视为被执行人财产,可直接予以执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按照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公司登记成立后,公司的财产即独立于投资者财产而存在。不允许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法人财产进行直接执行。《执行规定》所提的直接裁定予以转让,注重的是执行实践中,不需任何人同意与否而直接执行的方式,而不是对其财产的直接执行。 

    (三)执行股权与公司特属股权和转让数量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法》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股权的行为,而法院在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违法投机行为。但受让人应继续遵循公司法对转让人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进行了限制,这些人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对这类股权的执行,根据执行工作的特有属性,仍不受《公司法》的规定限制,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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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现场基坑存在的安全问题

在基坑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基坑的安全管理工作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因此如何加强基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减少基坑坍塌事故的发生,是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但从施工现场的检查情况看,距规范的要求相差甚远,不规范的地方还很多,不安全的因素随处可见。究其原因主要是:客观上施工现场的基坑施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实施难度较大的项目,它存在环境差,地质资料复杂,危险性大等因素。同时有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素质差,安全意识淡薄,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写没有指导性和针对性,方案不全面,不能有效的指导施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对基坑进行超挖或乱挖;现场对基坑的沉降和位移及周围的环境情况没有及时的去做观测或者对观测工作马虎应付,胡乱填写观测数据,从而给基坑施工的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二、切实加大预防基坑坍塌等事故的措施力度

建设各方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大力开展预防坍塌事故的专项整治活动,认真研究制定并落实各项方案措施。要督促施工单位对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施工,对达到论证规模的基坑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而且施工以前,施工单位需对进场的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施工期间应定期、定人做好对基坑及周围环境变形的观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施工单位要公示并严密监控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施工危险源,现场专职安全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进行现场监管。

三、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要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编制专项安全监理方案,认真审查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在基坑施工期间,应现场派驻专业监理工程师,坚持对存在重大施工危险源的地方实行旁站监理,发现施工不符合安全专项方案要求和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通过下发监理的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暂停施工令等方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停工。如遇施工单位拒不整改,野蛮施工的情况,监理单位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对于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依照审查程序和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依法对已经确定的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于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坚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处罚结果及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一定要审查其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五、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我区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佛建质〔2010〕7号)的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的深基坑工程要求进行第三方监测。经过大量深基坑项目工程的实践证明,该措施确实能够有效的防止深基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立足于实际,有针对性的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下,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救援机构,落实救援设备、器材,强化应急培训教育。对预案进行演练,以检验预案成效,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建设各方的应急管理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科学、有效地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七、有针对性的做好当前有关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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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医疗事故纠纷的法院地域管辖

很多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很在行的律师并不注重管辖,认为那是程序上的事,“既然国家法律只有一部,在哪儿判都是一样”。笔者认为包括管辖在内的所有程序都不能轻视,绝不仅仅是“程序错误,实体错误”那么简单,熟知程序的律师和轻视程序的律师办案结果往往大不一样,很多实体上占上风的案件最后都输在程序上。对于管辖法院的确定且不说各地法官水平参差不齐,也不论地方保护有多严重,单说诉讼成本就会让人瞠舌。笔者最近临时一起医疗事故争议,患者为某民族地区官员,在成都医疗后导致截瘫,患者为了维护其权益,专门在成都聘请请律师向成都某区法院起诉医院,经过医学会专家鉴定,医方“虽然有一定的过错,但并不是导致截瘫的直接原因”,因此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我很庆幸我了医方,但我仍很同情患者,因为他请了个外行律师。根据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侵权结果地法院有权管辖,而患者的身体损害结果就在其居住地,试想如果患者在千里之外的民族地区法院起诉,结果何止是节约一大笔差旅费呢?再变换案由,直接以人身侵权起诉,向民族地区当地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后果怎么样不难想像。

笔者还做了一件让人叫绝的案件,通过管辖的规避达到了诉讼目的。这次我是患者,医方的态度一直很坚决,不得已进入了诉讼程序。通过先前的接触我们得知,医方所在的法院对医疗事故案件处理严重缺乏经验,而且法院的公正性也值得怀疑。所以我们决定不在被告也就是医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我们选择向患者转院后的医院所在地法院起诉,好说歹说法院总算立了案。医方很快提出管辖异议,承办法官也一副不容质疑的口气说应当移送。我们在征求了患者的意见后于法院移送前突然向法院追加转院医院为本案第二被告。这样转院医院所在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医院也只好撤回管辖异议,转而抛弃合作多年的法律顾问,另请了其他律师此案。叫绝的是,开庭那天我们当庭撤回对第二被告的起诉。因为根据规定,管辖异议的期限只是15天,过了15天再提异议法院不再审理,开庭时15天早就过了。就这样我们最终将案件“留”在了我们选择的法院。

三、关于争议双方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关键是靠证据,举证不能即意味着败诉,所以举证就显得特别重要,在双方都举证不力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显得尤为重要。

客观地讲如果光有《条例》而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患者的维权积极性可能还没有现在这么高。因为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该规定对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作了倒置的规定,即医院承担医疗行为合法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的正确性则法院推定医疗行为违法,医院就得承担败诉责任。

这里要说的是患者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权利问题。不用多说,患者至少应就医患之间的关系、医疗行为的发生、损害赔偿的计算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中有一个方面的证据不足诉求就有可能被法院驳回。那么患者就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到底能否举证?这些证据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笔记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规定医院承担医疗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并没有限制患者就医疗行为违法性的举证权利,因此患者就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可以举证,只要证据符合“三性”原则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四、关于医疗事故案件中的鉴定

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中,对鉴定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市以上医学会鉴定,二是由原法院系统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是由法院委托其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规范第一种鉴定方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通知而不是司法解释,这个通知中说如果不是医疗事故的就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的司法解释办理。这样一个含糊的规定在实务中发生很多争议。一是通知不是司法解释,没有强制适用的法律效力。二是没有鉴定不可能确定是否医疗事故,以医疗事故作为医学会鉴定的前提条件自相矛盾,无法适用。争议归争议,还得尊重规定。所以原告选择案由就得非常谨慎,因为如果选择医疗事故争议则鉴定机构为医学会,选择一般人身侵权鉴定机构为医学会以外的其他机构。普遍来说医学会鉴定较为客观,而其他鉴定机构的专家有的不懂医学,也有的懂医学但不懂临床,鉴定结果往往五花八门。但深谙此道的律师却可从中利用,就拿前面提到截瘫的案例来说,如果变换案由,直接以医院人身侵权起诉,向民族地区当地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再利用原告本来的关系做一下“说服”工作,那对医院来说一路狂奔应诉就更未必能得到什么有利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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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血凝仪组成结构

1.1 样品盘 ACL自动加样系统包括一个旋转样品盘。包括:40个样品杯和试管位置;10个附件位置,包括内径测量器,稀释液、试剂瓶等。样品盘内安装光学传感器,能够准确判断样品盘是否正确安装,并检测样品杯、试管、瓶等是否存在。

1.2 试剂区 ACL Elite的试剂区有8个试剂槽储存试剂,标号为R1-R8。R1-R4位置的试剂位配备一个搅拌装置。R5-R8位置的试剂位用来存放温度要求为室温的试剂,无搅拌功能。R1-R6试剂位的试剂由内侧试剂针吸入,R7、R8位的试剂则由外侧样品针吸入。

1.3 洗液/废液区 ACL的洗液/废液收集系统包括一个放置在R4、R5之间的可拆卸的冲洗杯槽,一个连接杯槽的塑料管,用以从杯槽中引出废液,和一个仪器外部的废液收集桶。

1.4 加样/分配系统 加样/分配系统由清洗-参比液瓶、加样/分配机械臂、传感器等组成。

清洗-参比液瓶是容量为1000ml塑料瓶,瓶内溶液作为清洗液,并且作为浊度测量通道的光学参考。瓶底处安装一个传感器,当液体量低于正常使用范围值时,传感器会报警。

加样/分配机械臂由两个步进电机互相配合,控制机械臂末端的样品针(外侧)和试剂针(内侧),完成样品和试剂的各自吸入、分别注入转盘里的反应比色皿内外格、清洗样品针和试剂针的工作。

与吸样针相连有两个液面传感器,系统通过该传感器监测样品盘中的液体(如标准品、不足量的血浆、稀释液等)量与试剂仓的试剂量。当针低于液面时,加样臂停止,使针吸入程序设定的液体量。如果有异常,会在显示器上报告传感器错误信息。

1.5 光学检测系统 光学分析系统有两个通道:浊度和吸光度。

浊度通道:这个通道的光源为发光二极管,提供波长为660nm的红光,该光照射反应比色杯内混合物,其散射光经90度直角后被转盘支架下的固态探测器接收。吸光度通道:光源为卤钨灯,波长为405nm的光束经过石英光纤和聚集系统,直接射入反应比色皿。

1.6 微处理器与电子元件 ACL血凝仪分析处理单元由三个电脑微处理器组成。这些微处理器控制着整个分析仪的动作:机械动作,样品、液体的吸样和分配,数据的获取和处理,操作界面的输入和结果输出。

1.7 输入输出设备及附件 血凝仪的输入输出设备有键盘、显示器、条码阅读/扫描仪、外置打印机等

2 血凝仪常见故障检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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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的概念和特征

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单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享有财产权益,具有转让时的权利。执行股权与股权自身特征密切关联,股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

自益权是股东自己可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纯粹的财产权益。共益权是指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与其他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重大经营决策表决权、董事等人事任免权、对董事经理的质询权、监督权,还有知情权。

2、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而获利股权,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从而取得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并享有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因此股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这样也就不难理解股权在执行理论中的可供执行性。

3、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

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从而具有可转让性。这一属性,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同样附加着一定条件。

(二)执行股权的基本原则

1、对股权的保护原则

执行股权对股权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第二,对股权的执行,按照规定首先应执行已到期的身处或红利,如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或者下一年的股息或红利。

2、优先受让原则

在执行股权时,应昼满足其他股东的权利,尤其要注意对优先购买权的保障。由此可见,对股权执行是在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如不同意,其他股东则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方可执行股权。

3、维护法人财产原则

一个企业的法人财产,只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即用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股权时,执行股东依据股权享有的财产利益,因股权本身并不体现为具体财产,公司对这些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只有涉及到公司自身债务,和可以执行这些财产,否则就会构成对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

二、实践中执行股权存在的问题

执行股权的实施丰富了执行工作的内涵,提高了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程度。但执行工作实践中,由于对执行股权法律的理解和实践操作不同,常常做法不一,又出现了执行工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很多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工作中对执行股权有关规定的理解偏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投资权益和股权区分不明问题

投资权益是指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带来的权利和收益。从这一概念可看出股权包含在投资权益之内,是投资权益中一个方面的权益。而在执行实践中通常对投资权益理解为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因出资而取得的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的财产利益,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执行规定》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条,并列提到投资权益和股权,这样的并列使用主要是为了避免目前对这类权利的叫法较多且乱而造成个人理解的偏差。

因此,对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投资权益的执行,应称为执行股权。对于被执行人独资开办企业中拥有的投资,也应舍弃“投资权益”这一概念。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投资权益的概念,同时,也可打破认为执行投资权益就是执行股权这一传统和错误的观念。

(二)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人执行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法人,其资产应属被执行人完全所有,应视为被执行人财产,可直接予以执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按照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公司登记成立后,公司的财产即独立于投资者财产而存在。不允许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法人财产进行直接执行。《执行规定》所提的直接裁定予以转让,注重的是执行实践中,不需任何人同意与否而直接执行的方式,而不是对其财产的直接执行。

(三)执行股权与公司特属股权和转让数量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法》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股权的行为,而法院在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违法投机行为。但受让人应继续遵循公司法对转让人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进行了限制,这些人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对这类股权的执行,根据执行工作的特有属性,仍不受《公司法》的规定限制,可以执行。

(四)执行股权关于受让人的资格及注册不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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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医院发生的事件虽然未发生在我院,但教训极为深刻。xx年12月27日早晨我科组织全体医护人员学习讨论了此事件。马红梅主任首先宣读了事件经过及张院长的指示。大家踊跃发言,深刻分析我们自己,针对我科可能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大家表示应从我们身边每件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爱岗敬业,牢固树立医疗安全意识,确保病人的安全,坚决杜绝一切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

经过充分讨论,全体医护人员一致认为: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应采取综合治理,即:要以加强医疗管理为中心,以提(kt250.com)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为重点,以转变传统观念为内容,以阻塞各种漏洞为方法的综合性预防措施。

第一,规范医疗活动管理,建章立制,有章可循。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要坚决杜绝非法行医,要求人人持证上岗。经常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不以规矩 不成方圆,加强医疗管理,有章可循是防止医疗事故发生的中心环节。科室一定要加强医疗技术管理,要加强医疗护理质量指标。一定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使科室的医疗工作有条不紊的惯性运行。

第二,我们应严格按照医疗操作常规操作。首先,坚持首诊医生负责制。下级医生在诊断不明的情况下一定要请示上级医生。同时进行医患双方的及时沟通交流,签知情同意书,授权委托书等等。协助完成一些必要的检验及辅助检查。诊断依据要确凿,其次,护士应严密观察,病人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交作好记录。严格等级护理制度,勤巡病房,发现病人病情发生变化及时通知医生并协助处理,在治疗操作中严格三查八对,严格无菌技术。妇产科是一个高风险的科室,医疗安全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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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新版GMP、新版GSP的贯彻实施,以及医药政策措施的陆续出台,都给药品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随着药用辅料行业规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进入药用辅料行业的专业化生产企业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在部分药用辅料大品种上,行业竞争加剧趋势较为明显。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长效激励机制,招纳及稳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尔康制药公司于2013年订立了股权激励方案。本文通过对比尔康制药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前后公司业绩的变化,得出股权激励促进尔康制药业绩显著提升的结论,并对其股权激励计划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建议。

二、股权激励概述

(一)股权激励的概念。股权激励是通过向公司管理层或其他员工授予股权,使其能以所有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等重大决策、并与股东分享企业利润的同时共同承担企业的风险,促使激励对象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而努力工作。现阶段,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有:股票期权模式、限制性股票模式、股票增值权模式、业绩股票激励模式和虚拟股票模式等。

(二)股权激励的运行条件

1、有效的资本市场。股权激励的有效运行要求资本市场的股价能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绩效。缺乏效率的资本市场很难通过股价来确定公司的长期价值,也就难以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评价和激励经理人。

2、有效的经理人市场。有效的经理人市场是股权激励成功实施的条件之一。经理人市场在有效的情况下,职业经理人以提高企业业绩为己任,从而保证自己的价值和声誉,进而提升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

3、扶持性政策。股权激励诞生的初衷是合理避税。在税收、融资等优惠政策的扶持下,企业能更好地运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充分激发人力资源的价值,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目标。

三、尔康制药股权激励方案

(一)公司简介。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22日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原料药、药用辅料的生产、销售;药用空心胶囊、软胶囊的生产、销售;辅料及化工产品的研究、生产与销售;技术咨询与转让;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

(二)股权激励方案内容

1、激励对象。本计划激励对象共计142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所有的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2、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尔康制药公司以定向增发的方式向管理层和骨干授予300万份股票期权,占尔康制药股本总额23,920万股的1.25%。

3、激励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等待期为12个月。本计划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激励对象按安排进行分期分批次的行权,可行权日须为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

4、行权价格。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3.12元。该价格的制定依据是取草案提要公布前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和前30日平均收盘价中的较高者。

5、行权条件。在公司绩效考核方面,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4年、2015年、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70%、113%;2014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2015年不低于10%、2016年不低于11%。同时,激励对象需达到年度个人考核要求。

四、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财务指标是评判公司绩效变动最直观的数据,本文将对尔康制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后共计四年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成长能力进行逐一分析,进一步判断股权激励如何影响了公司的业绩。

(一)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是企业生存的源泉,本文采用了营业净利率、反映耗费成果的成本费用利润率以及体现资金使用效率的净资产收益率三项指标来评价尔康制药的盈利能力。2012年尔康制药的营业净利率为40.51%,2013年骤降至19.16%,而2015年又回升至34.11%,结合市场环境进行分析,2013年营业净利率的骤降是由于医药市场的激烈竞争引起的,激烈的竞争使得企业产品价格无法提高,进而压缩了产品的生产利润。2013年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之后由于管理层的领导有方,员工的团结合作使得公司在研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的同时缩减成本开支,逐渐摆脱了竞争带给公司负面的影响。而从成本费用利润率这一指标上也能看到这一点,2012~2015年尔康制药的成本费用利润率分别为27.74%、28.85%、32.49%、59.73%,公司每付出一单位的成本费用获得的利润越来越多。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也从2012年的13.87%升至2015年的29.02%,代表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所提升,运用自由资本的效率越来越高。尔康制药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时间为2013年12月,对比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该方案及时有效,在企业业绩正要下滑之际,给了公司董事、中高层和骨干人员一剂强心丸,使公司上下团结一致应对危机,顺利度过转折点,引领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偿债能力。企业是否有能力及时清偿各种债务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这一能力正是企业的偿债能力,本文采用了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来评价尔康制药的偿债能力。总的来说,从三项指标来看,尔康制药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偿债能力水平,流动比率2012年高达15.08,2014年为近年来最低,但也达到3.12,速动比率表现出相同的特征,资产负债率2012~2015年分别是5.92、7.81、24.44、11.33。但对比2012年,2014年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都明显降低,降幅达到80%,说明在股权激励之后公司举债增加,利用自有资金的效率变高。虽然较高的偿债能力避免了一定的风险,但适当运用财务杠杆才是促进企业蓬勃发展的战略选择。2013年股权激励方案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路攀升,可能是股权激励方案的使得高管不再为了规避风险而避免借债经营,而是将公司利益与发展作为首要考虑,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后高管也拥有了公司股权,公司业绩的提升将会增加其个人收益。由此可见,股权激励的合理运用能够增加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使员工与企业同舟共济,荣辱与共。

(三)运营能力。公司的运营能力与其获利能力和发展能力密切相关,企业只有运营有效,才能不断盈利,进而更好更快发展,反映企业运营能力的是各类资产的周转率。尔康制药流动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在2013年之后都有所提高,流动资产周转率由2012年的0.93增加到2014年的1.49,提升了1.6倍;总资产周转率也从2012年的0.71增加到2014年的0.75,实现稳中有升的增长态势;流动资产总额从2012年的8.5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30.4亿元,增幅达到256%,这些数据都说明公司的经营能力在不断提升。

(四)成长能力。本文选取了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以及净资产增长率三项指标来分析尔康制药的成长能力。三项指标中除了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变化幅度不太大之外,其余两项指标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净利润增长率从2012年的28.94%增长到2015年的109.71%,达到了2.8倍的涨幅;净资产增长率更是从2012年的9.6%增长到2015年的157.97%;其中,2014~2015年是公司飞速发展的时间段,同时这也是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的时间段。股权激励的实施极大地增加了企业上下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得净利润增长率发生了巨大变化。净资产增长率反映的是企业资本扩大规模的速度,如此大幅的增长也是来源于股权激励消除了高管的短期行为,激励高管与股东共同分享企业的利润、共同承担企业的风险,放眼于公司长期发展。企业规模大意味着其市场占有份额大,公司的竞争力也同时增高,有利于做大做强。从营业收入增长率这一指标来看,2013年至2014年间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也近15个百分点,这对比其他未实行股权激励的同行业公司来说,增幅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股权激励给尔康制药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和势头,对尔康制药业绩的增长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五、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通过以上对尔康制药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前后公司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以及成长能力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实行股权激励以后公司各方面的业绩水平得到了一定提升,尤其突出的是公司的成长能力。这说明股权激励作为长效激励方式对公司的成长以及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利于员工与公司结成利益的共同体,向企业长期目标进发。

(二)建议。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股权激励的实施对尔康制药的业绩产生了正面影响,但是其股权激励方案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行权条件单一且较为保守;第二,激励幅度过小。就此,对尔康制药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考核指标多样化。从尔康制药股权激励的方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其行权条件仅仅考虑了财务指标中反映盈利状况的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这样的评价指标过于片面。我们认为应该引入其他反映财务状况的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等以及市盈率等反映市场表现的指标;对于非财务指标的引入也很有必要,因为财务方面的指标更多的反映了过去的状况,而非财务指标能够预测未来。

2、适当提高激励幅度。根据相关规定,股权激励标的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这一规定只规定了数量的上限,而没有制定下限。尔康制药股权激励方案中,该比例仅为1.25%,远不及10%的上限规定,这样较小的激励幅度会制约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因此,我们认为尔康制药应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结合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出更加有效的激励幅度。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治理结构是保障股权激励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股权激励从制定到实施需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公司必须完善治理结构,保证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1]杨柳娜,张丽.我国企业股权激励的机制与实践[J].企业改革与管理,2009.2.

[2]杨海燕.深市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5.1.

篇12

一、我国现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一)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中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2009年1月、5月和8月,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这三个文件与《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等共同构成我国股权激励中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规定。总体来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激励对象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一般不发生纳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行权日,即以行权价购买本公司股票的当天,如果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2.纳税内容。对于股票期权来说,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需以当日的市价跟行权价之间的差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激励对象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激励拥有的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激励对象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价差收益暂免征税。对于股票增值权来说,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需以行权日与授权日的股票收益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对于限制性股票来说,应当在解锁时对解锁的股票进行征税。

3.征税税率。股权激励的所得在12个月内分摊,我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相关规定,最高税率可达到45%,税负相对较高。

(二)我国主要的三种股权激励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我国目前明确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激励形式有三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有关的税收方面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对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释:

1.激励对象为获得股权激励所支付的款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应纳税额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因为年度业绩考核的需要和现有对禁售期、解禁期最低期限的强制性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

3.因一次收入较多,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为缴纳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的,其出售时间、价格不影响上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税额。其出售股票的行为应视为股票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的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政策的中美比较

(一)美国的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美国,存在两种股票期权:法定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者的税收处理方法迥异。两类期权关键区别在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同,法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得低于授予日股票的市场公允价值,而非法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并无此规定,其行权价可以低至授予日股票公允价值的一半,所以其激励性远不如法定股票期权。

1.法定股票期权。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时和行权时均不发生应税行为。当经理人卖出执行期权所得的股票时,如果卖出行为构成合格卖出,则对股票的售出价和期权执行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征收15%资本利得税。如果出现“在股票期权行权后一年内卖出行权所得股票或在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年内卖出行权所得股票”的情况,均视为不合格卖出,被定为不合格卖出的,行权时股票市价同行权价格的差值部分按照一般性薪酬收入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股票时的股票市价同行权时的股票市价之间的差额征收15%的资本利得税。

2.非法定股票期权。非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时不发生应税行为。当激励对象行权时发生应税行为,按行权时股票公允市价同执行价格的差值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一般工资薪酬的边际税率。如果激励对象将行权所得股票在行权后一年内卖出,则按35%的最高工资薪酬边际税率征收。如果在行权一年后卖出的,则出售股票的收益按照15%的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

(二)中美两国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比较分析

由表2可以看出,相对于美国而言,我国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日同一征税,而且只是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税,税率较高,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的成本太高,担负的风险较大;另外,没有相关的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长期激励目的的实现。

三、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我国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过早。我国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会使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的成本过高。在行权时征税,激励对象就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费用和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费用,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会大大增加行权的成本,可能会使许多人无力支付,打击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不利于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虽然为解决行权时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我国缺少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是无论激励对象持股时间长与短,在行权时均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行权后激励对象出售股票时暂不发生应税义务,这样会导致激励对象再行权后无任何后顾之忧,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而不是长期持有,因此就达不到股权激励的长期性目的。而美国、英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均包含了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公司进行长期的股权激励,真正达到了长期激励的效果。当激励对象享有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时,为减少所持股票的税收成本,他们会选择长期持股。

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我国目前实行的是3%~45%的7级累进税率,边际税率高达45%,而美国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5%,两者相差10%,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重,行权时的成本较高,减少了激励对象的收益。而我国又没有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持股的税收成本过高,会打击激励对象长期持股的积极性,无法实现激励目的。

4.我国在股权激励中采用的税种过于单一。我国对于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的所得额均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尚未开设个人的资本利得税,在股票出售时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有些企业就可以通过股权激励将法人股个人化,将股份从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企业名下转到免征资本利得税的自然人名下,从而在二级市场上套现,以达到帮助股东逃避税收的目的。可见,行权所得的股票在出售时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或是个人所得税,不仅达不到长期激励的效果,而且很容易被人利用操纵以此来避税,损害国家利益。

四、改进建议

1.合理确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时点:在股票出售日征收。合理的纳税时点对于股权激励的效用来说是很重要的,过早的纳税会打击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使得股权激励的效用不高。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合理设置纳税时点,建议在行权后出售股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激励对象行权时的成本,有利于股权激励的实施,而且可以降低激励对象在持股期间由于股票价值下跌而担负的风险,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2.适当增加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可以参照美国,按照持股时间的长短,制定不同等级的征税税率,降低长期持有股票的税率,鼓励长期持股,充分发挥长期激励的目的。另外,由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者一般由国家委任,经理人的上任和离任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因此针对此种情况,建议对经理人提前离任、但符合行权条件并提前行权的股票期权可以重税。

3.适当降低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税率,部分可按资本利得征收。适当降低股权激励所得税税率,或者将股票期权进行分类,部分按资本利得征税。这样可以降低激励对象行权时的成本,吸引激励对象的偏好向股权激励转移,刺激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发展。

4、在股票出售时征收个人所得税,防止股东以此避税。我国没有设置资本利得税,行权所得的股票在出售日暂不征税,这样不仅会影响长期股权激励的效用,而且容易被股东操纵以此来避税。因此,为防止这些不利影响,在股票出售日征税,设置相关限制条款是很有必要的。

五、结论

本文对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中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做了简要分析,并与美国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对比,发现我国现行政策中存在的几点问题:纳税义务产生时点过早、税率过高、缺少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种过于单一容易被人操控避税。本文对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我国应当合理确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征时点,适当降低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税率或部分可按资本利得征收,适当增加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长期持有股票,以及在股票出售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设置相关限制出售的条款,以此鼓励激励对象长期持股和防止股东以此避税。

参考文献

[1]王哲兵,韩立岩.股票期权激励税收处理的国际比较与政策启示[J].税务研究,2008,2:89-92.

[2]史成泽.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探讨[J].西部财会,2011,5:25-27.

[3]雷淑敏.股权激励中的个人股票期权收入纳税问题探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2,4: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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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改善对经营者的激励,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一直是当今管理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和完善,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工具开始被普遍的应用。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球排名前500家的工业企业中,有近九成企业对经营者实施了股权激励制度。我国自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来,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将逐步增强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构筑良好的市场基础。随之,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对立的局面改变,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然而,现代企业中财务资本提供者(股东)与人力资本提供者(企业家)职能的分离导致了委托-关系的普遍存在。现阶段,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还面临着许多疑难问题,这些问题在陕西省这一内陆省份特别明显。而在我国,高管层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着很重要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陕西省上市公司针对高管层的股权激励实施情况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陕西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现状

股权激励在A股市场的实践经历了特殊时代背景下的非凡发展历程,是上市公司实践与制度建设创新的共同产物。由于陕西省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规模小、经营业绩差的情况,因此针对高管层实施股权激励的较少。从陕西省上市公司实际的运营情况来看,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以上的有6家,占26.9%。其中,秦川发展1 286.05万元、陕解放A2 353.36万元、*ST长岭1 081.64万元、*ST数码45 488.59万元(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小)。大多数企业净利润水平在1 000万元以下。盈利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的有12家,占45.2%;净利润出现亏损的6家,占26.9%。2010上半年,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比上年同期下降2.89%。股东权益增长的16家,占69.6%,其平均每股净资产2.24元,比上年同期下降6.57%。可见,同股东利益紧密相连的公司盈利水平、增值能力较差。上半年应收账款比上年同期增长14.13%,反映公司资产质量不高,上市公司存在潜在的资产经营风险。截至上半年末,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总额比去年末减少2.4亿元,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减少7.4亿元,下降44.8%。

经调查,陕西省上市公司有31家,针对经管层实施股权激励的较少。由于股市的不断变动,政策法规的变化、公司战略变化等引起的调整,加之陕西省普遍存在的经营业绩差的实际情况,不但实施股权激励的很少,而且个别上市公司因各种因素停止股权激励计划,如西飞国际(2008年1月根据国资委的评审意见,停止股权激励计划)。真正严格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在陕西省上市公司来看太少。本文研究的股权激励时,采取以管理层持股比例的多少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水平的代表,即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经营者持股比例越多,表示股权激励实施的水平的越高。原因有二:其一,从陕西省上市公司实际的经营状况和公司的具体供应方略来看,真正严格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实施的企业很少,无法作为被解释变量来进行研究,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替代变量来进行相关性说明。同时,由于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背景、委托问题的普遍存在,以及陕西省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差等原因,实施股权激励是必然趋势。其二,根据前人对股权激励影响因素方面的研究情况来看,多数国内学者都曾用高管层持股比例水平来作为股权激励实施水平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如陈清泰、吴敬琏在《股票期权实证研究》,2001),并得出了一些有效性的结论。实质上,上市公司真正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短,加之陕西省股权激励的相关数据过少,因而在此基础上,以高管层持股比例作为股权激励实施水平的标志。经相关数据资料显示,陕西省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13家,包括陕解放A、陕西金叶、西安旅游、西安饮食、西安民生、西飞国际等。可以看出,陕西省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普遍较低,即股权激励实施的水平较低;再从行业分布来看,提出并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数量占全部公司数量的比例最大的是其他制造业,其比例为8.33%,最小的为服务、建筑、金融保险、批发零售业,其比例为3.94%、2.57%、3.18%、2.54%。

二、陕西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陕西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较少,原因可能有:第一,从股权结构来看,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复杂。陕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并不是同一人,在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之间往往还有许多中间控制人。如宝钛股份,其控股股东是宝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它的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国资委,另外还有中国铝业公司、陕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中间控制人。过长的控股链,形成了很多间接控股股东,加重了上市公司的负担,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多层控股关系也导致了大量的关联交易,造成公司经营效益较差。第二,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差。陕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有l家,持股比例40%―50%的有6家,持股比例30%―40%的有4家,持股比例20%―30%的有9家,持股比例10%―20%的有6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下占全部上市公司的57.69%。第三,从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来看,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最多的是制造业,占股权激励上市公司总数的65.38%;其次是经营业,占总数的9.63%。具体来看,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集中在制造业,主要是因为制造业在上市公司中本身比重比较大的缘故。第四,技术方面有障碍,多数上市公司感到股权激励实施的障碍在于公司体制、股票来源、内部责权体系不明显、股权激励方案涉及难、行权价格难以确定,如行权价、授予数量的确定问题等。第五,上市公司更应该注重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据调查,多数公司没有独立董事,究其原因主要与当前所在公司的规模、性质以及公司现处的市场现状有关。规模比较大、经营状况稳定且正在茁壮成长的公司倾向于设立独立董事。据调查,陕西省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较少,而实际中,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和业绩监督仍然主要由拥有绝对控股权的个人(或老板个人)来承担,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真正作用。

通过对诸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分析,我们发现:所有制背景下的控制人主导力是影响股权激励有效性的最重要因素,当前私营企业的股权激励对企业发展前景更具有实质性推动意义;行业属性上,非垄断/非周期性的细分专业领域存在较大激励潜能,是重点关注的领域;股价表现上,股权激励对于股价会产生较为积极的正面影响,但应根据股权激励的推进进程进行灵活把握;形式上,以新兴产业公司为主体的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及其监管层都相对较为倾向于使用期权模式。

三、对策建议

无论股权激励推行得好与坏,从方案设计到方案实施,都要避免股权激励成为经营者作为追求短期私利的手段。股权激励目的是激励经营者关注公司利益,提升公司绩效。股权激励的效果受到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其他情况的影响,只有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得股东的利益得以最大化实现。鉴于陕西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实施股权激励要同时考虑到企业的成长性、市场的竞争程度、企业规模、生命周期等因素。要认识到股权激励对不同行业的企业起到的激励效果是不同的,不同行业的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的影响都不同,不能刻意效仿或强行实施。在具体实施中,应制定切合实际的企业股权激励方案,以使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达到激励效应最大化。

第二,可以考虑扩大目前经营者持股的比例(而非员工持股),加强对公司高管、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使股权激励成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鼓励经营者通过多种方式获得股权,在公司内部建立起长期的激励机制。股权激励对象是企业的高管人员,因为其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扩大经营者的持股比例,可以使经营者对公司的经营责任感提高,有利于激励经营者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与此同时,公司还必须针对企业的自身情况,制定公司本身的持股比例范围,这样才能真正达到长期激励的效果。

第三,企业须对股权激励实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约束,研究和制订一些技术指标的应用和操作方法,从制度上保证股权激励在企业中的广泛实施,避免上市公司因增发新股需要周期较长的层层审批,而使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的方式成为不可能。

第四,要利用好企业风险对股权激励的影响。企业总体上是厌恶风险的,但一定程度的风险可以刺激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因此,要合理把握这个“度”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总之要制定出适合自己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

参考文献:

[1] 俞鸿琳.国有上市公司管理者股权激励效应的实证检验[J].经济科学,2006,(1).

[2] 罗爱芳.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分析[J].科技广场,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