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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二、整治范围及目标
目前猇亭区内共有成形的农贸市场六个,分别是**市场,共计门面、摊位300余户,摊位使用率88%。除此之外,在桐岭路与正大路交汇处还有一个自发形成的“露水”市场,主要进行蔬菜批发交易。
此次整治活动范围是猇亭区内的所有农贸市场,包括露水菜场、非法马路市场,以及市场外的“溢摊”行为。其中以六个农贸市场为重点,全面做好农贸市场整治工作。
通过规划疏导、拉网过筛、集中查处、督查整改等整治手段,实现下列目标:
1、取缔一批非法农贸市场;
2、限期取缔一批“露水”市场;
3、基本消灭农贸市场的溢摊现象;
4、使所有农贸市场基本达到硬件设施完善、软件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场容卫生整洁、四害密度达标、无溢摊和违章占道经营、日常管理达到规范化农贸市场的检查标准。
三、整治重点
1、对市场业主要按“三优一规范”的要求促进其规范到位,摊、店划行归类,卫生保洁落实,喇叭口秩序良好,场内无乱牵乱挂乱堆现象,保持主干道通畅(3米以上)。
2、市场内要有良好的治安秩序、良好的交易秩序及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加强商品市场安全管理,组织市场业主及经营户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全面检查各市场消防安全情况,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督促业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市场安全。
3、市场内要有完善的配套设施、政策法规的宣传栏、复称(尺)设施要建立完善,协调工作要及时,办事效率要高。
4、市场内管理人员要实行定岗、定责、定任务、定奖惩、佩牌上岗,制度建全,设立“一表八簿”。
5、市场内投诉处理及时,开展“放心门店”“文明(示范)经营户活动,无欺行霸市现象。
6、严肃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市场内经营户要按规定亮照亮证,商品摆放要卫生、整齐、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各类上市商品要划行归类、明码标价,重点加强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肉食品、粮油、水产品、豆制品、酒、饮料、糕点等商品的监管。严防“白条肉”及假冒、劣质商品上市,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重点商品(肉食品等)要建立购货台帐,实施信誉制度,市场内无销售野生保护动物商品现象。
五、整治实施办法
1、以市场主办单位为主,改善农贸市场的硬件设施。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各市场主办单位要对照规范化市场的标准,逐项排查在硬件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解决安全、上下水、宰杀间、鱼池、家禽笼、防蝇防鼠防尘、公厕、垃圾收运设施、污水处理、防火防盗等方面的缺项,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实施整改。对需要解决硬件设施的重点市场名单,区政府要协调主办单位及相关部门逐一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确保整改到位。
2、由区政府牵头,立即取缔非法马路市场,限期取缔“露水”市场。
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群众生活需要,对辖区内的自发露天农贸市场和马路农贸市场逐个分析,分别提出整治意见,作出妥善处理。对已按城市规划布局建成但目前尚未投入使用的农贸市场,要在整治期间内处理好相关问题并投入使用。对已经进棚入室但还不完全符合市场要求的,在整治期间要完善条件,纳入规范化管理。对可以退路进棚入室的自发农贸市场,目前先作露水市场处理,限定期限进棚入室,到期再作取缔处理。对既不能退路进棚入室,又没有必要改为临时露水市场管理的自发露天农贸市场和马路农贸市场,一律在整治中予以取缔。
3、以各市场为责任单位,进行自查自纠,规范日常管理。
各市场负责人是创卫达标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照创卫标准,进行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要做到市场布局合理,场牌、标牌、指示牌、公告栏美观醒目,摊位摆放整齐,卫生制度健全、落实,建立台账管理。食品摊位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齐全,从业人员受过卫生健康教育,食品销售符合卫生规定;肉类商品经过检疫,票据(红票、白票)、验讫章齐全;豆制品挂牌经营;蔬菜经检测农药残留不超标后上市。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定人、定岗、定责、定时和及时进行卫生保洁。清除卫生死角和“四害”孳生地,及时清运垃圾,进行药物消杀,降低四害密度。取缔无证照经营,严禁溢摊和占道经营。各类市场管理资料和创卫资料保存完好,建档管理。
4、以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消灭农贸市场的溢摊现象。
篇2
二、基本原则
(一)与城市规划、建设相结合。农贸市场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符合市场设置的总体要求,立足实际,着眼发展,设施配套,与城市化建设水平相适应。(二)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对中心城区及县城城区内的天天市场,先改造产权明晰的,后改造产权不明晰的;先改造占道市场,后改造其他市场。对各乡镇首集,先改造中心乡镇的市场,后改造边远乡镇的市场。(三)社会投资与政府扶持相结合。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改造市场,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办、谁服务”的原则。政府在市场用地、税费等方面予以扶持。乡镇首集改造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四)农贸市场规模、数量科学合理。以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市容市貌为原则确定农贸市场规模和数量,对规模小、档次低的农贸市场,在改造中要有步骤地予以合并、取缔。
三、目标和任务
(一)*年上半年取消中心城区及县城城区大集和占道经营、以路为市,规划定点摊点群、早夜市。中心城区确定两处农贸市场为改造试点;每个县城确定一处农贸市场为改造试点;各乡镇驻地规划出农贸市场专用场地,硬化地面,满足天天市场需要;中心乡镇首集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二)*年下半年到*年,中心城区及县城城区农贸市场全部改造完毕。各乡镇天天市场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开始建设地面硬化的农村大集,并逐步向天天市场过渡。(三)在中心城区及县城城区居民区建设、改造一批高中低档并存、大中小相适的生鲜超市,引导现有超市调整内部布局,增加生鲜商品品种、数量,促使全市城区农贸市场向生鲜超市转移。
篇3
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是市委、市政府
2011
年城市提质的重要内容。为确保我镇
2011
年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
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为确保我镇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有序开展,镇政府成立以镇长李谦为组长的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小组成员由财政、企业、土地、城建、规划、整治及项目所在村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城建办。
二
、
科学组织
有序推进
根据镇市、区政府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我镇确定将镇政府东侧老农贸市场进行改造,市场将新建大跨度、大空间钢架大棚交易厅
平方,完善排水、卫生、照明等配套设施。项目投资
万元,上级财政资金
万元,自筹
万元。
(一)
2011
年
7
月
1
日前,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
1
、积极筹措改造资金,确保工程稳步进行。根据市政府的“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实施意见”拟改造棚架市场面积为
3300
平方米,市配套资金
20
万,区配套资金
10
万。共计
30
万元。相应镇级财政按一定标准配套解决工程建设所需的建设、设计、监理资金。不足部分采取招商形式,引进合作伙伴,由其投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的原则,投资方获得一定年限的市场经营权。(市场经营方式及经营年限由投资方提出意见经镇政府同意后确定)
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方案范文二
根据年区委、区政府为民兴办实事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标准化菜市场、便民菜店建设进程,构建核心城区都市化“菜篮子”体系,为了使我区标准化菜市场和便民菜店建设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小市场、大民生”的服务宗旨,坚持政府引导、合理布局、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工作思路,加快建设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便民菜店进程,构建商品优质、价格优惠、服务优良的“菜篮子”便民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
新建标准化菜市场10个、新建便民菜店50个。
三、主要工作
1.标准化菜市场:以企业为市场建设、经营和管理主体的市场项目,由区政府以奖代补给予扶持;以街道为建设、经营和管理主体或街道与企业合作建设管理的市场项目,由区政府扶持资金作为市场建设资金入股,街道和区商务局按比例共同持有。区商务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化菜市场建设规范和标准,在辖区内寻找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空闲场地或商铺房屋,原则是在现有标准化菜市场服务半径500米范围以外选址,科学规划,合理选址,通过建设钢架结构封闭市场、提升改造原有半封闭菜市场、租赁沿街房屋铺面开办市场等方式,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工作。同时,探索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委托资质企业经营管理的新模式,力争建设2至3个政府投资产权国有的标准化菜市场。
2.便民菜店:采取“三加”的工作机制,即:商务、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及建设资金的监管工作)﹢街道、社区(负责建设场地的选址协调工作)+配送企业(负责建设投资及经营管理工作),以蔬菜配送企业为主体,政府以奖代补主给予扶持,通过直营方式建设便民菜店,便民菜店面积在30至100平方米,经营的蔬菜品种不少于15种,由商务部门统一店面设计标识,店内陈列美观,明码标价,制度健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并符合消防、卫生、质量、计量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探索活动型便民菜店和便民蔬菜流动车,力争建设20个以上的活动型便民菜店和便民蔬菜流动车。
四、资金扶持
1.标准化菜市场建设资金主要依靠企业、单位筹集资金,进行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各级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扶持。根据建设面积和投资规模予以每个标准化菜市场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市场建设总投资的50%。
2.便民菜店建设资金由蔬菜配送企业筹集投资并受益,商务部门根据菜店的建设面积及规模,予以3至5万元扶持资金。
五、责任分工
1.选址:由区商务局牵头组织,24个街道配合。按照全市标准化菜市场规划要求和便民菜店布局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空闲场地和空闲房屋进行排摸,积极寻找选择标准化菜市场、便民菜店以及配送中心的建设用地。
2.审批:由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区发改局、区执法局、区建设局、国土分局配合。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开通标准化菜市场、便民菜店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对标准化菜市场建设项目从简从速进行立项建设审批。
3.建设:由区商务局牵头负责,投资建设方具体实施。按照质量优先、标准统一、结合实际、各具特色的要求,加快推进标准化菜市场、便民菜店及配送中心的建设进程。
4.扶持: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进一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区财政拿出标准化菜市场、便民菜店建设专项资金20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和全额投资相结合和的方式,给予项目建设建设开办方资金扶持,用于市场项目建设,建立对市场和便民菜店的长效奖励扶持机制。
5.监管:由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区物价局、区食药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配合。制定出台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办法,成立商务专门执法机构,对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秩序、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收费项目、商品价格、服务质量等进行全方位监管。
6.宣传:由区委宣传部和区商务局负责。组织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开办方、配送企业和经营户,通过新闻报道、现场观摩、宣传资料、促销活动、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在全区开展有声有势的标准化菜市场、便民菜店宣传活动。
7.验收:由区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联合按照标准化菜市场、便民菜店建设标准和要求,对市场、菜店项目的工程、投资、财务等方面进行审核验收,对位通过审核验收的市场、菜店项目,要求建设企业限期整改完善,对复审仍未通过的市场、菜店项目不予资金扶持。
六、实施步骤
1.年3月底完成标准化菜市场建设资质审核工作,4月底前完成各标准化菜市场建设设计方案,同期开工建设,于年12月全部建设完工。
2.便民菜店建设以半年为建设时间界限,年6月建成20个便民菜店,12月底完成30个便民菜店。
七、组织机构
成立标准化菜市场、便民菜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李世祥任组长,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执法局、区农水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物价局、区审计局、区食药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国土分局和24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商务局局长魏世科兼任。具体负责标准化菜市场、便民菜店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八、保障措施
1.落实目标责任。专人负责市场、便民菜店建设进度,随时掌握项目的工程进度。
2.加强督促检查。由商务局对项目开工、工程进度等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指导,帮助项目实施单位解决工程建设中困难和问题,确保工程如期完工。
3.强化管理机制。加强与街道联系,将菜市场、便民菜店建设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4.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积极争取省、市建设扶持资金;同时加大区级建设扶持资金的投入,有效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和便民菜店建设。
5.引入多渠道投资。重视社会力量,拓展投资渠道,促进项目建设。
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方案范文三
近年来,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已取得长足进展,基本形成了专业与综合、批发与零售相配套的农贸市场体系,在促进全市商贸流通基地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文秘114网安置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农贸市场建设工作中缺乏规划、无序建设、硬件设施差、设施不配套、市场要件不足、以路为市、占道经营等问题依然突出。为加快农贸市场改造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中心城区及县城城区内现有的农贸市场,采取改造、新建和拆迁等方式逐步治理,彻底取消城区内的大集和占道经营,定点规范摊点群、早夜市,尽快改造完善乡镇首集,进一步提高全市农贸市场档次,完善市场功能,建立与菏泽商贸流通基地和城市化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市场框架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与城市规划、建设相结合。
农贸市场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符合市场设置的总体要求,立足实际,着眼发展,设施配套,与城市化建设水平相适应。(二)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对中心城区及县城城区内的天天市场,先改造产权明晰的,后改造产权不明晰的;先改造占道市场,后改造其他市场。对各乡镇首集,先改造中心乡镇的市场,后改造边远乡镇的市场。(三)社会投资与政府扶持相结合。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改造市场,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办、谁服务”的原则。政府在市场用地、税费等方面予以扶持。乡镇首集改造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四)农贸市场规模、数量科学合理。以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市容市貌为原则确定农贸市场规模和数量,对规模小、档次低的农贸市场,在改造中要有步骤地予以合并、取缔。
三、目标和任务
(一)20xx年上半年取消中心城区及县城城区大集和占道经营、以路为市,规划定点摊点群、早夜市。
中心城区确定两处农贸市场为改造试点;每个县城确定一处农贸市场为改造试点;各乡镇驻地规划出农贸市场专用场地,硬化地面,满足天天市场需要;中心乡镇首集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二)20xx年下半年到20xx年,中心城区及县城城区农贸市场全部改造完毕。各乡镇天天市场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开始建设地面硬化的农村大集,并逐步向天天市场过渡。(三)在中心城区及县城城区居民区建设、改造一批高中低档并存、大中小相适的生鲜超市,引导现有超市调整内部布局,增加生鲜商品品种、数量,促使全市城区农贸市场向生鲜超市转移。
四、主要措施
篇4
建设要求
(一)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配置标准编制全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做到规划先行,杜绝重复建设、无序建设。
(二)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兴建农贸市场,重点鼓励社区投资开办农贸市场,各建设主体要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市场开办方是责任主体,要切实将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改造工作落实到位。鼓励利用现有旧厂房、闲置仓库按照标准改造成符合要求的农贸市场。
(三)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建中明确的农贸市场,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区农贸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全程监管农贸市场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该期主体项目有关证照。
(四)各街道根据全区农贸市场配置标准,测算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类型、规模、位置和数量,制定2014-2015年三年总体发展计划。每年的详细实施方案于上年度12月份报区农贸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动工。
(五)检查验收。按照“完成一处,验收一处”的办法,农贸市场完成建设、改造后,由所属街道向区农贸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区农贸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农贸市场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配置标准
(一)城区、街道驻地。
1.辐射半径2000米以上,服务人口3万人以上,应配置一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农贸市场;
2.辐射半径1000-2000米,服务人口1-3万人,应配置一处建筑面积1500-3000平方米的室内农贸市场;
3.辐射半径1000米以内,服务人口1万人以下,应配置一处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农贸市场。
(二)未旧村改造区域。
1.地理位置相对独立的社区,应配置一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棚式农贸市场,鼓励配置室内农贸市场。
2.地理位置相邻的多个社区,可集中配置一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棚式农贸市场,鼓励配置室内农贸市场。
3.鼓励现有集贸市场在原址上分设平日市场,待条件成熟后按照配置标准进行升级改造。
日常监管
区农贸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禁改变用途、缩小规模、擅自停业,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收回扶持资金。区农贸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市商品市场规范管理标准》,每半年对全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情况测评一次,并按2次测评成绩进行年终排名。对排名首位的进行奖励;排名末位的,对市场有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
扶持政策
(一)对新建、改造的农贸市场,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按照建筑面积,给予室内农贸市场主办方400元/㎡资金扶持;给予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大棚式农贸市场主办方20万元的资金扶持;给予1000-2000平方米大棚式农贸市场主办方1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对年终测评中排在第1名的室内、大棚式农贸市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市场内经营设施、服务设施和卫生设施等方面的日常维护。
(三)通过市级以上标准化农贸市场检查验收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新建、改造扶持政策与国家、省、市相关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需地方资金配套的,区财政按照要求进行配套。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农贸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小组成员,负责全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的领导决策、指导、监督和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服务业发展局。各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全区农贸市场繁荣有序发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各街道办事处是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农贸市场的布点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农贸市场的建设与改造。
2.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3.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规划分局负责编制、执行区农贸市场布点规划;在新建、旧村改造的居住小区前期规划设计中,明确农贸市场位置、规模。
4.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新建社区中心按要求配备农贸市场。
5.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的审核及拨付;负责会同区服务业发展局制定相关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6.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清理整治不符合要求占路经营摊点,并引导进入农贸市场经营;查处农贸市场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7.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协助农贸市场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8.区服务业发展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全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组织检查验收、日常督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探索开办公益性农贸市场的有关模式。
9.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核。
10.工商分局负责农贸市场主体准入秩序管理,依法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市场登记注册;监督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落实农产品、预包装食品等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牵头市场内农产品、预包装食品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11.质监分局负责农贸市场计量器具检定。
篇5
二、工作目标
围绕“五年工作三年完成”的总体目标,按照“新建一批、改造一批、整合一批”的工作思路,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新建5家农贸市场,以及对区内现有31家农贸市场实施新一轮改造提升的目标任务,切实改善一批重点农贸市场的现状,为居民群众提供一个环境舒适、购物方便、食品安全的消费环境。
三、工作重点
(一)围绕布局合理化,新建一批市场。按照人口集聚规模和区域特点,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建设规模等因素,原则上按每2—2.5万人、设置距离不低于1公里配置1个农贸市场的标准,开展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布点,重点在太湖新城、蠡园经济开发区、胡埭镇等地推进新建市场建设,完成新建农贸市场5家以上,其中苏南水产城要打造成我区农副产品流通领域的龙头市场和示范市场。
(二)围绕设施超市化,改造一批市场。对我区现有的28家有证市场,根据市场的设施老化程度、经营规模和经营状况等因素,择机进行新一轮“商场化”改造提升。按照“超市化”的改造要求,参照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和市政府制订的《市市区农贸市场新建和改造提升验收标准》,所有涉及改造提升的市场须同步启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和放心豆制品工程建设。
(三)围绕管理规范化,整合一批市场。对现有3家无证市场、疏导点,根据过渡期的实际情况,结合新建市场的规划布点,按照食品卫生和安全管理需求,逐步推进无证市场、疏导点的规范整合及改造提升,方便周边居民的购物消费。
四、组织实施
市场新建或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镇、开发区、街道,每年年初由各单位向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与改造提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提交目标计划。在列入年度计划的农贸市场完成新建或改造提升后,由市场所在镇、开发区、街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申请报告;
2、农贸市场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件和证照;
3、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
4、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5、竣工验收报告或相关证明;
6、建设项目合同;
7、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8、工程付款情况(发票、收据、设备材料清单);
9、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报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再申请市相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农贸市场,未完成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和放心豆制品工程建设的,验收不予通过。
五、政策扶持
区财政局每年统筹安排资金,对通过验收的市场按照市级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具体标准为:改造提升农贸市场最高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补贴,5000平方米(含)以上最高补贴50万元,2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最高补贴30万元,2000平方米以下最高补贴20万元;新建农贸市场最高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补贴,5000平方米(含)以上最高补贴80万元,2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最高补贴60万元,2000平方米以下最高补贴40万元。
区补贴资金在验收当年年底兑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拨付至相关农贸市场的主体。资金分两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剩余50%作为“回头看”保证金,在第二年复查合格后再予拨付。对改造后获评省级星级市场荣誉的市场,按照《区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中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有关规定另行给予奖励。同时,对通过市级验收的农贸市场,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请市级补贴资金。
六、推进举措
篇6
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征求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完成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贸市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重建、改(扩)建。
重建或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扩)建前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
临时农贸市场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设置期满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场开办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十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协议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将该农贸市场交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管理;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职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职责。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环境卫生职责。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行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容貌美观,确保无乱摆卖、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建行为;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五)计量监督职责。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不得进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及规模,依法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其与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直至协议解除。农贸市场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及受表彰信息录入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对场内商品划行归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或者已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但未签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或未及时公布快检结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行使,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侮辱、阻挠或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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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深入宣传,营造整治氛围。各县(区)由工商、商务部门牵头,采取宣传车巡回宣传、张贴标语、印发宣传提纲等方式,深入公路沿线乡镇、村组,城区街道、社区,以及农贸市场,对市场秩序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市、县(区)政府的整治工作要求进行了广泛深入宣传。工商部门编印了《开展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宣传提纲》,向经营客户人手发放一份,有的县还与经营客户签订了“一保三包”责任书(即保证不在门店前摆摊设点、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倒拉圾;包绿化、包卫生、包秩序)。
三是突出重点,集中开展整治工作。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全市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之后,市工商局下发了《关于立即启动开展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全市工商系统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各县(区)对辖区内农贸市场、交易点进行全面整治的基础上,重点对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沿线的农贸市场进行了集中整治。西和县确定了五名县级领导干部包抓长道、何坝、洛峪、石峡、大桥等五个重点整治市场,抽调工商、商务、交警等部门同志逐市场开展整治工作。在江洛、伏镇等重点乡镇成立了市容监察大队,集中对农贸市场秩序进行整治。以城关、盐官、祁山、永兴、石桥、中坝、白关、白河等8个农贸市场为重点,整合学区、卫生院、派出所、工商所等乡属机关力量,组建了综合执法队开展整治工作。在临江、桥头、尚德、石坊、碧口、石鸡坝等六个集贸市场制作了市场管理公示牌和经营户摊位证。县重点对沙湾、两河口、官亭、哈达铺等国道沿线农贸市场进行了集中整治。、成县、两当县、武都区分别在辖区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沿线的农贸市场开展了宣传和整治工作。
四是多方筹资,加大市场建设力度。各县(区)把市场建设作为整治马路市场的治本之策,立足实际,多渠道筹集资金,对现有市场进行了改造扩建,并加大了市场续建新建工作力度。目前,武都区琵琶农贸市场主体工程已竣工,马街农贸市场已开工建设;县完善了理川药材市场,以及两河口、兴化、南河等农贸市场的附助设施;盐官果蔬专业市场、城关农贸市场主体工程已竣工,正在完善配套设施;西和县通过招商引资,新建的城北果蔬副食综合市场、滨河佳苑及市场开发等项目即将开工建设;新建的丹堡农贸市场、商品批发配送中心,以及扩建的城关东坝农贸市场正在建设;永宁农贸市场已投入使用,伏镇农贸市场、水阳西瓜市场、泥阳蔬菜市场、北街市场正在建设;两当县城关综合市场正在招投标;成县对城关农贸市场分三期进行了改造;正在改造完善平洛花椒专业市场和豆坝、铜钱、大南峪、云台等乡镇农贸市场,城关西街综合市场正在进行招投标。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县(区)领导重视不够,行动迟缓,工作力度不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氛围不浓。有的重安排部署,深入基层抓落实不够;有的县(区)第一阶段宣传动员(4月15日前)结束之后才组织召开动员会议,整治工作启动安排比较迟缓;个别乡镇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宣传不深入,整治措施不力,辖区内市场秩序混乱状况没有大的改观。
二是马路市场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虽然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已经启动,但县城及国省道等主干公路沿线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临街经营等马路市场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市场管理不到位,车辆乱停乱放、摊位乱设乱摆、垃圾乱堆乱倒等现象较为普遍;有的整治工作不深入,没有逐市场研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措施不实,办法不多,整治工作的针对性不强;有的市场建设滞后,设施不配套,场地未硬化,环境脏乱差,既有行商不入市的问题,也存在有市无场的问题。
三是个别部门配合不力。个别县(区)只有工商、商务等牵头部门深入农贸市场开展整治工作,其他成员单位配合不紧密,协作不够,还没有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整治工作合力。有的职能部门存在推诿、依靠思想,抽调人员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动性和责任感。
四是市场建设进度缓慢。有些县(区)市场建设、改造有规划,但变化不大,效果不明显。有的市场化运作办法不多,招商引资渠道窄,市场建设资金短缺,虽然整治了多年,但场地不足、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等问题始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有的市场主体完工后,场地硬化等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进度缓慢,难以及时投入使用。个别乡镇农贸市场规划起点高,投资大,短期内难以建成并投入使用。个别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建设比较滞后。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安排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相关职能部门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势在必行。当前,县城街道、国省道等主干公路沿线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临街经营等马路市场问题十分突出,已经严重影响的对外形象,影响广大干部群众出行,影响群众身心健康,影响群众生命安全。各县(区)政府,以及工商、商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抓好市场秩序整治就是履行职责的思想,狠下功夫,强化措施,集中力量抓好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二是明确工作责任。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逐市场确定主抓领导、工作人员,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安排部署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工商、商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职能,组织协调公安、交警等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入农贸市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短期内取得实效。各乡镇要由主要领导负责,与工商所等单位协调配合,成立联合执法队,具体负责本乡镇农贸市场的管理和道路畅通疏导工作,形成县(区)负责、乡镇主抓、部门配合的整治工作体系。
三是完善整治方案。按照“一个市场一个方案、一个市场一套班子”的整治工作要求,各县(区)要逐市场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整治工作方案。一方面,全面摸清市场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分别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另一方面,结合实际,逐问题确定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和纪律要求,并谋划制定好工作预案,增强整治工作方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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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场、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住。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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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管理情况:
共59个市场,其中由市场建设管理中心直接管理的国有市场有37个;代管的民营市场有8个;自行管理的民营市场有14个。
(二)市场布局情况:
城区18个;八步区21个;平桂区20个。
(三)市场运行情况:
正常运行56个(其中由市场建设管理中心直接管理的国有市场34个);停业3个(公会牛行市场、公会老肉行市场、大平新市场);拆除1个(大宁农贸市场)。效益较好的3个(八步中心市场、灵峰市场、桂岭市场),其中八步中心市场XX年创收650万元,较差的市场有19个(开山农贸市场、南乡农贸市场、大宁农贸市场、螺石农贸市场、黄洞农贸市场、永庆农贸市场、莲塘农贸市场、信都集贸市场、信都猪花市场、信都鸡鸭苗市场、铺门农贸市场、扶隆农贸市场、官扶桥农贸市场、水岩坝市场、道石市场、沙田市场、大平老市场、公会新市场、羊头农贸市场),年收入不到10万元。
二、存在问题:
(一)市场陈旧落后,不适应我市城乡发展需要。
调查发现,
现有市场大部分始建于五六十年代,市场年久老化、设施陈旧破烂,市场配套设施严重不足,市场小,容量不足。另一方市场建设投入不足,安全隐患突出,市场层次良莠不齐,现有的农贸市场网络逐步萎缩,从而滋生了“马路市场”。
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与现有的老旧、破烂、容量小的农贸市场之间的诸多矛盾日异突出,亟待加大规划及升级改造。
(二)受管理权限制约,许多具体工作缺少法律法规支持,多元化利益人群之间利益冲突频发,工作陷入多难局面。
一是市场布局不合理,设施简陋、陈旧、老化,摊位租金又较高,导致摊贩不愿意进入市场,市场内闲置空摊较多,而市场周边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现象却十分严重。而城市管理松散,市场外围、街道上、马路上青菜猪肉等随意摆卖的“马路市场现象”十分严重,打乱了市场内的经营户正常经营秩序。
二是市场垃圾处理问题无法协调,处理费用昂贵,争取不到政府的有关政策支持,导致市场卫生及垃圾处理得不到较好的解决。
三是市场招商引资,引进老板投资租用场地,项目改造,开发项目无形中瓜分了群众的、经营户的“利益蛋糕”,于是在经营中常常遇到经营户、市场周边群众的无理取闹,万般阻挠,导致开发、改造项目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三)农贸市场建设的随意性较大。
很多民营市场多以建设市场的名义开发房地产,由于房地产开发业主追求利益最大化。部分民营市场建好后,不好用、不实用,或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市场及周边环境秩序混乱,卫生状况差,严重影响市容环境,从而导致马路市场随处可见,管理难度很大。
(四)市场经营效益的低效化。
全市农贸市场经营效益普遍低下,个别市场出现亏损现象,如:大平新市场,公会牛行、肉行无收入,步头、扶隆、官扶桥基本靠租赁门面收入,根本养不活管理者,靠其他市场收入补给,造成管理者积极性不高,更无资金用于农贸市场的标准化改造。
三、原因分析:
(一)市场规划明显滞后,市场网络资源配置不均衡。
规划滞后于市场,规划对合理配置农贸市场建设网络的前置指导不够。随着人口增长,商品交易的日益活跃,急需扩大农贸市场,由于规划滞后造成多处马路市场。
(二)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市场建设的公益性没有得到应有体现。
一般情况下,市场经营应由市场机制的内在作用调节,但市场建设是民生工程,公益性事业,纯市场化难以推动其良性发展,应由政府主导,突出公益性投入。长期以来,我市财政政策对农贸市场投入定位存在一定偏差,农贸市场建设发展远落后于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农贸市场带有的公益性没有很好的体观。
(三)管理力量薄弱,马路市场管理缺乏法律依据。
市市场服务中心是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市场管理的专业机构。马路市场管理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受利益驱使,大多重利轻管,出现了出租后失管的情况。
四、建议:
(一)立足全市,尽快编制高起点、高标准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规划编制是抓好农贸市场体系建设的第一环。我市农贸市场建设要以现有农贸市场为基础,进行提质改造,加大集镇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建市场和拟建市场的建设力度,逐步形成以中心市场、贺街农产品批发市场、信都农贸市场、桂岭农贸市场、西湾农贸市场为大型批发市场,厦良农贸市场、八步第二市场、八步灵峰市场以及乡镇农贸市场为骨干市场,社区和大型住宅小区以及生鲜超市为终端市场的农贸市场体系。根据这一思路,建议参照发达地区高标准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经验,安排专项经费聘请省级资质的规划编制机构编制城区商业网点规划。我市作为桂湘粤三省交界的金三角地带,建议自治区商务厅把我市作为整体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试点市之一,聘请省级规划编制机构修编完善全市(含农村)商业网点规划,包括全市商业网点,农贸市场,成品油加油站,商品专业市场,烟花爆竹,重点危险品等专项规划,确保规划编制高起点、高标准,使之与我市城乡发展要求相适应。
(二)立足民生,切实加大对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政策性投入。
资金投入是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的关键。单靠市场机制内在作用对农贸市场建设配置资金的纯市场化模式难以突破当前我市农贸市场建设与升级改造建设资金颈瓶的制约。建议:
1.政府加大对农贸市场的资金投入,建设国有农贸市场,确保农贸市场的社会公益性。
2.对现国有市场投入政府财政资金,对市场进行升级改造。
3.出台相应的市场管理办法和制定相关的政策,在水、电使用和垃圾处理问题上给予资金扶持。
(三)立足项目,分期分批建设改造农贸市场,建立健全我市农贸市场体系。
项目建设和改造是健全农贸市场体系第一抓手。
一是尽快实施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实施方案。要根据国家有关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和升级改造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先批发市场,后骨干市场,再终端市场的层级分批扶持,按照先207国道沿线,后南北延伸的步骤分步实施,争取利用3-5年时间改造完毕,并新建一批农贸市场。目前,要重点启动农贸市场项目改造工程及“xx”商贸流通业重点项目建设。农贸市场项目改造工程,建议由市市场服务中心具体承办,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政府投入专项资金并配套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当作一项公共性质的民生工程和实事项目来办,当作一项城市公共设施来抓。
二是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扶持资金。商务部门要抓住国家加大对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项目扶持力度的契机,配足力量,安排经费,尽快建立健全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升级改造项目库,抓好项目申报和资金扶持工作。
(四)立足监管,为我市农贸市场有序运行保驾护航。
一是加强监管,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重点保护合法经营,强力打击非法经营,维护好农贸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综合执法队,采取经常性巡查和突出检查相结合,思想工作和强制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整治,并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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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高度重视市场的升级整改工作,整改前多次组织村两委、村民小组到市内的多间样板市场进行参观、学习,邀请工商分局、经贸办以及友谊市场负责人等前来本村现场规划、指导、提供宝贵的意见和见议。然后结合本村市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升级改造方案。在整改过程中,镇经贸办、工商分局等负责人多次亲自前来查看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并给予支持和帮助,以解决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中遇到的困难,使市场的升级改造工程能顺利完工。
二、确定目标,真抓实干,并不断完善市场后续管理工作
根据《东莞市食品安全样板市场建设标准》,村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市场各项软、硬件设施的改造。
1、市场整改与环境卫生整治结合结合起来,做到改造一个市场,出新一片环境。为配合整体规划,村将市场西侧原有的10多间铺位全部拆除,用来建造档位,以扩大市场经营面积。同时扩建市场天面,建设了市场天面防水隔热层1400平方米,加大市场的空间。市场地面也进行了全面整改,地面铺设混凝土581立方米,并铺设上广场防滑砖。建设市场下水道235米,大大改善市场的排污环境。
2、统一规划,分类分区。根据《东莞市食品安全样板市场建设标准》和参照其他样板市场的经验,以及结全本村的实际情况,对农贸市场进行分区规划,逐项整改。整改了菜档、鱼档、禽肉档、熟食档、早餐档、炒粉档、夜宵档、水果档、百货档等档位共115个。
3、重新安装改造市场电线、消防设施、货架、标饰、门面装修等,以符合样板市场的标准。根据标准,屠宰间进行了全面改造;三鸟档各种铁笼、铁门、卷闸门已全部更换成全新的不绣钢,以便让消费者买得放心、称心。烧腊档已全部装上空调,保证售卖的食品卫生、新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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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市民买菜沿袭路边交易习惯。有的习惯将菜叶扔在地上;有的边走边摘菜,菜叶、豆壳扔了一路;有的光膀子、随地吐痰、抽烟、乱扔烟头,不把农贸市场当作城市现代商业空间。
二是场内经营者还有路边摊位经营意识。为了扩大销售额提高利润,有的摊主喜欢突破摊位空间限制,溢摊、出摊经营;有的为图方便,在摊位周边乱扔蔬菜废弃皮壳,垃圾遍地;有的超越摊位条件开展批发业务,尤其在早市,有的甚至将经营摊位拓展到市场外和街道上。
(二)市场主办方的利益取向导致管理松弛
农贸市场主办者,一般不直接参与市场日常管理,只是根据摊位情况核算总租金,采取承包转包方式分派给日常管理人,并将日常管理费用压到很低水平,由于日常管理人手不够,难以维护秩序和场内保洁,市场只能维持低水平运作状态。同时日常管理人员为了增收,场内私搭乱摆,增加临时摊位,加剧了市场内部的拥挤混乱。
(三)政府行政主导的市场管理模式效率不高
第一,政府任务指派与职能分工不_致,致使管理效果短暂。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国家三定方案的落实,过去由工商部门一家统管的职能相继划分到相关职能部门,如农残、家禽防疫,生猪屠宰、收费监管就分别由农林部门、商务部门、物价部门监督和管理。但对市场活动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职责,一直由于农贸市场的定位问题而存在分歧,长期以来,职能分工让位于上级分工,常常出现指定负责的部门没有依法查处的权限,有查处权限的未被指定管理任务,使得许多行为难以彻底性纠正,只能是暂时性的,管一下改一下。
第二,条线部门超越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联合管理难以落实。为了实现某一管理目标,需要多部门共同配合,地方政府指定其中一个具有一定行政资源的部门,如行业规划权、政策制定权、资金扶持权等,来牵头负责情况汇总、居间协调、信息交流、共同行动。目前,地方政府仍然沿袭过去农贸市场的管理模式,越过商务部门职能指定工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显然不合适,一是从工商部门职能看,它主要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行为监管,是农贸市场管理中的一小部分;二是作为条线部门在市级以下政府中,工商部门不属于政府所辖部门,很难协调政府所属的块块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组织。
第三,过多地依赖行政手段而缺乏经济手段。农贸市场中属于事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相关的管理制度或机制来约束。现在的管理中,依照内部约定实施经济制裁的手段严重欠缺,即便有所规定,也很难有效执行,市场管理工作主要依赖政府部门的检查执法来推动,通过外在的他律实施监管,不胜其累。
(四)政府对农贸市场建设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第一,政府管理目标要求提升而公共投入却没有跟上。主办方为了盈利,尽量减少管理费支出,场内卫生保洁、场外车辆停放方面政府也没有补充投入,致使政府管理目标没有转化为市场自身的管理目标,导致农贸市场环境差的现象比较普遍。
第二,环卫部门公共服务的长期缺失。环卫部门每天固定时间在固定地点按次序收集垃圾,对于农贸市场这样生产垃圾的大户,并没有安排特殊的收集方式。在早晚上菜高峰期间。经常由于垃圾清运不及时,影响场内经营秩序。
第三,农产品交易准入制度不完善。从消费安全角度看,农产品交易场所必须具有设备检测和内部质量把控条件。由于缺少准入制度,一些规模很小的农贸市场,以及散落在城市里的个体蔬菜店、活禽店、肉店,还有那些开着卡车、挑着担子到处兜卖的流动摊贩,如果任其发展,农残、注水肉、瘦肉精、病死猪肉、禽类防疫、水产品运输过程中添加致癌物、水发产品致癌问题等安全隐患很难消除,而且会降低市场方提高管理水平的积极性,还会浪费大量的行政监管资源。目前,行政监管部门面临着诸多尴尬,一方面,无法依法责令场外经营小店整改和停业;另一方面,由于怕影响市民日常生活,对不具备条件也不整改的市场,不敢强行关闭。
二、农贸市场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多重管理属性
(一)农贸市场的公共性与准公共产品定位
首先,农贸市场长期融贯于百姓生活之中,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
第一,农贸市场功能可替代性弱。对于居民生活十分重要。农贸市场为居民提供日常食品需求,满足居民的一日三餐;交易的农产品新鲜、方便和价格便宜深受居民认可。即便现在城市里已经拥有众多综合性超市。还有一些专业性生鲜超市或是蔬菜连锁店,但农贸市场依然是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流程中最便捷、最经济的平台。
第二,农贸市场选址基本上由历史沿袭,居民对此有很强的认同依赖。农贸市场设施基本都在居民密集区。所用场地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国有房产开发公司或政府兴建;二是政府规划由开发商享受优惠而兴建的配套设施;三是由镇街一级政府或大型企业出借闲置土地民资兴建;四是原有大棚市场改造为室内农贸市场,政府给予资金扶持。虽然现在大都实行了民营化,但其为居民生活配套服务的性质没有改变。
第三,农产品集中交易有利于货源和质量的把控,农贸市场是农产品进入市民餐桌之前的重要安全关卡。农产品没有标准化的生产工艺流程,质量问题随时都有可能在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环节出现,这就需要有对货源正当性进行审核、对产品质量安全性进行检测的第三方管理机制,采取农产品集中交易模式、实现集中质量安全把控显得尤为重要。
第四,农贸市场盈利模式主要是靠获取租金,基本上属于微利性经营。农贸市场的经营模式主要是市场主办者通过投资兴建或上缴一定的土地房产租借费或承包费获取经营权,以收取经营户摊位费获取收入,摊位费再通过经营户成本最终传导到菜价上,形成租借链、成本链。从某种程度上讲,露天、大棚或设施越简陋的市场,蔬菜价格较低,人气反而较旺。
第五。农贸市场内集聚了众多经营户,交易方式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准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它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公路等都属于准公共产品。
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具有非排他性和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对于获得同一农贸市场承租摊位的经营者来
说,当甲从事食品经营的同时,并不会排斥乙卖菜。就是说。甲在使用农贸市场的同时,不排斥乙的使用,也不排斥乙获得利益。但是,场所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显然的。与超市、连锁经营者不同,农贸市场内集合了众多的市场经营者,他们的进货渠道大多来自于同一集散地,进货价格几近一致,利润率极其透明,其销售价格平均要比综合性超市低。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微利性、替代性弱等特征,可以将此定性为准公共产品。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以此定位,来研究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问题,才能寻找到较佳的管理思路。
(二)农贸市场管理具有多层次性和多重属性
一是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要管理好两个层次的主体:农贸市场的主办方和场内经营户,政府应当对他们的经营活动与社会影响依法分别实施行政管理。二是农贸市场的主办方对于市场活动的日常管理,主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实现对市场经营环境的维护,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引导场内经营户合法合规经营。三是市场管理人员对场内经营人员和入场消费的购买人实施具体管理。其市场内交易活动和场内行为都要遵守秩序。
不同层次和方式的管理,具有不同的性质。
第一,行政执法。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市场中蔬菜农残、家禽与肉类检疫、农产品来源等,以及经营户的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行政监管,并依法对场内经营户和市场主办方的违法行为实施查处,维护市场法制,维护居民消费权益和生命健康。
第二,契约管理。政府通过行政合同规范市场举办者的行为。政府依法规划批准建设农贸市场时,市场举办方应有文明规范经营的承诺,由此形成与政府的合约:经营户在入场经营时向市场主办方签订文明规范经营承诺,相互形成契约;市场主办方向入场购买者提出文明倡议和宣传,与广大消费者达成共识。
第三,自律管理。农贸市场协会可以受政府的委托对所属各会员农贸市场的文明经营进行检查、评比,并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奖励和惩罚建议;政府管理部门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策扶持的依据。同样,市场主办方将场内经营户组织起来进行评比考核,并将诚信摊位张榜公布,引导市民到诚信摊位消费,从而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自律机制。
三、建立自律、契约、执法相衔接的农贸市场管理架构
政府对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具有宏观性、行政性、依法性、外部性、非自主性的特点。农贸市场的日常运行和文明建设,主要还是要靠市场自身的管理。为此,需要把政府管理、市场管理与行业自律结合起来,构建以自律管理为基础、以契约管理为纽带、以执法管理为保障的农贸市场管理架构。
(一)建立农贸市场综合管理的政府职能协调机制
首先,明确主管部门职责。农贸市场的管理职责归于具有相关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承担,主要负责制订整个地区农贸市场的布局规划,制订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等规划,提供农贸市场建设和运行的制度,协调政府对农贸市场的管理。
其次,划分和协调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的管辖范畴。农贸市场的文明规范建设,涉及工商、商贸、城管、环卫、卫生、质检、农林等多家职能部门,应先明确各自职能边界,再建立各部门合作管理的机制,实行有效监管。
(二)加强农贸市场有序进入和退出制度建设
首先,要建立农产品准入经营和入场经营制度。一是农贸市场必须具备对入场农产品货源管理机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这两项基础条件,方可对外经营。二是对小规模的独立门店实施行政许可。
其次,加强对摊位收费权限、收费标准的监督,提供相关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不同档次市场的收费,提升规范经营的水平;对不按规定的、屡不改正的市场主办者暂停或收回收费权,使得政府不因对市场主办的处罚累及百姓日常的购菜权,引发。
(三)构建由政府、市场、经营者组成的规范经营责任链
首先,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并通过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申办农贸市场时,需要对场内场外环境和卫生、摊位摆放秩序、买卖秩序、文明宣传等事项作出责任承诺;场内经营户提出入场申请时,也要签订相应的责任承诺。
其次,建立与承诺相对应的保证金制度。市场向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缴纳文明经营保证金;经营户向市场交纳合法经营、文明经营保证金。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农贸市场协会对各市场进行考核评比,对达到目标要求的,由政府兑现增加人员经费补贴或相关建设改造资金补贴: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动用保证金加以整改。
(四)充分发挥农贸市场行业协会组织自律管理的作用
第一,政府要对行业协会加强指导。一方面,主管部门制定农贸市场文明建设的规范标准,提出总体的管理要求,为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提供良好的制度依据;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参与行业管理的制度设计,做好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的衔接。
第二。按照市场自治组织的要求建设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自律性、公正性,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完善内部机制,注重协会的微观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强化经济责任制和财务控制。完善行业协会内部结构,建立行之有效的规则和监管。
第三,充分发挥协会章程实行行业自我管理的作用。行业规章约束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把行业章程与每个市场主办方的经营管理直接挂钩,与市场中的经营户直接挂钩,更好地运用行业规范和经济责任调节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增强其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改变目前农贸市场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管理较弱的状况。
四、政府提供有效的扶持与服务
(一)政府提供必要的建设扶持资金,完善农贸市场的硬件设施
根据城市规划和政府工作计划,对兴建及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给予一定项目的一次性扶持资金,为农贸市场规范有序经营创造基本条件。为每个农贸市场配备农残检测设备,并提供一定的日常运作费用,确保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行,以便把好农产品质量关。
(二)政府提供或购买部分公共服务,激发农贸市场投资者提升管理水平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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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企业在经营规模扩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的议价能力也将进一步缩小甚至低于农贸市场的价格,从而大大提高超市相对农贸市场的竞争力,进一步加速“农改超”。
门店情况。2007年公司已开业的门店数量仅为58家,到2015年已达到394家,2016年,公司已经开店门店数量为395家,加上已经签约门店,共有570家门店。从门店分布来看,永辉超市已经初步有了全国扩张的版图,扩张空间广阔。笔者认为,如果能让福建的成功复制到全国各地的话,永辉将来会成为零售业新的巨头。
各区域盈利情况。老店方面,2012年~2014年,福建门店数为104、104、108,营收同比增长为:13.33%、10.72%,毛利率相对稳定,营收增长高于CPI不少,经营效率较好。将新老店进行对比,各地区毛利率不均等,规模化比较明显的福建和重庆地区毛利率比较高。未来随着门店扩张,其他地区的毛利率有提升空间。
另外,公司账面资金很充裕,之前牛奶国际的60亿资金还在账面没动,2015年八月引入京东等投资者方案通过,如果这笔资金到位的话,公司账面资金将达到130亿,为未来门店拓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加上本身经营现金流良好,这部分现金也可以继续支持新开门店。
从上述几点可以看出,永辉已然形成了一个良性系统:良好经营现金流+充裕账面现金提供了门店扩张的支持,而门店扩张带来规模效益、毛利率提升带来更好的现金流。这是一家未来优势明显的企业。
竞争力:实体店作支撑流量作保障
经过摸索和实践,在坚持白营的基础上,公司大胆涉足,通过创新发展,创造了独特的“永辉模式”:一是在购物环境上,率先把“生鲜区”的营业面积扩大,把粮食、蔬菜、水果、肉禽、水产等近3DOO多种农产品作为主营产品。二是在购物习惯和商品价格上,保持对农贸市场的价格竞争优势,满足消费者自选的购物习惯。三是在生鲜农产品经营中,做到了“两低、两高”,即价格低、损耗低,保鲜高、质量高。
公司建立了冷链系统,拥有恒温库、速冷库、冷库、冷藏车等多种冷链设施:建立了生鲜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和防控体系,保证了生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组建专业团队,专门负责农产品种植辅导、采购、保鲜、冷藏、配送、售卖,实现了对生鲜农产品的单品类管理,降低生鲜农产品在“购、运、储、销”等环节的损耗率,提升生鲜农产品的盈利空间,推动区域生鲜农产品流通一体化;四是实现商业反哺农业。
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我国农村现代化和市场化进程十分缓慢,农民卖菜、卖果难,甚至出现丰产不丰收的现象,抑制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进而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公司凭借一支700余人的生鲜农产品采购团队和135家连锁门店的终端优势,着力整合上游资源,推动农业产业化。目前,公司在全国建立了约20个农业种植合作基地,倡导“田间定制、订单农业”,按照“企业+农户”的对接模式和“一村一品”的指导原则,结合本土农产品特色,大力扶持农民种好地,并且“包销到户”。
公司凭借生鲜农产品销售终端的优势,推动了“农业产品品牌化,品牌产品超市化,超市商品绿色化”,使公司同时逐步发展成为带动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的“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而生鲜经营是采购、物流配送及门店销售等环节的有机统一。永辉的采购模式分为基地采购、当地采购、远程采购和批发市场采购四大类。除此以外,公司也在发力配送中心建设,目前已有福州南屿、重庆西永、安徽肥东、北京朗各庄、南京、上海、石家庄、四川彭州等多个配送中心,存储能力和配送能力大大提高。
同时,公司注重生鲜冷链:2015年开始全面规划建设生鲜冷链物流供应链,含冷链设备改造、冷链运输环节优化、合作建设冷链物流中心。计划到2015年底实现福建、华西两个大区冷链生鲜商品的储、运、配冷链闭环。“永辉模式”背后,是公司建立的一套完善的全国性生鲜农产品统采和区域直采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投资中百集团和联华超市,若将来进行联合采购,将提高经营效率。与京东合作,生鲜电商有望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实话说,该行业目前状况不乐观,竞争激励。近几年,生鲜电商发展迅速。2013-2015年,整体生鲜电商市场复合增长率超过100%。但是在这4000家生鲜电商中,仅有1名的企业能够实现盈利,4%的企业勉强维持收支平衡,88%的企业保持略微亏损,而7%的电商则表现出了严重的亏损。生鲜电商只有积累有一定的时间有了一定的市场规模,在基于一定市场规模基础上,对流程不断进行优化,利润才会逐步显现。永辉超市首先有实体店作为支撑,有京东的流量做保障,有希望获得优势。
合理市值:320亿元
篇13
为优化我区农贸市场结构和环境,激活农村物流贸易,为我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畅通城乡联结的“桥梁”,20__年以来,我区进一步加强了区域农村市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的规划工作,并着力加大实施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区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配合新农村建设,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为主抓手,规范运作乡村零售网点,突出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和农村流通企业的主体性,构建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渠道,建立建设农村市场体系的长效机制,达到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民就业的目的,逐步形成城乡相互协调和谐发展的农村市场体系。近年来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部门协同,凝聚合力
我区区委、区政府一贯重视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每年均将该项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布置,并将供销社纳入区商务局直管,有力的促进了大商务格局的形成。20__年针对农村市场建设中的问题和不足,出台了__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了《__区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方案》等一系列具体实施文件,由区主要领导负责、区商务局牵头建立部门间协同机制,会同发改、财政、农业、工商、供销等区直部门,积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建立工作月度例会制度,充分利用了各部门的传统网络,理顺了相关机制,凝聚了各方力量,实现了该项工作的较快推进。同时,加强了舆论宣传与任务的分解落实,认真将相关政策细致地向广大农村地区宣解,要求乡镇政府按规划全力支持工作的开展,以形成全区上下齐心协力抓市场体系建设的工作格局。
(二)、统筹规划,城乡一体,放大张力
为切实突破多数大型流通企业的市场定位在城区、少有延伸到乡镇的现状,我们结合全区新农村建设的深入进行,在详细规划区域城乡一体市场体系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突出中心乡镇、村组的带动作用,本着利民、畅通、合理、高效的原则,通过调研重新布局和完善了农村流通网络,全面提升我区农产品流通网络的内外品质。同时,制定了系列财税优惠政策,积极稳固供销企业及部分民营企业在乡(镇)、村一级农村商贸的“主力军”地位,注重引导城区大型流通企业与供销社企业及民营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并购、联合,按市场规则提升了城区相关商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三)、明确措施,突出重点,激活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