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融资和非融资的区别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明法律事实的重要证据。所以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
传统租赁合同的合同形式可分为两个层次:1、租赁期不满六个月的,一般来说租赁物价值较小,租金较低,租期也较短,证据易于收集。所以合同形式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2、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往往租赁物价值较大,租金较高,租期也较长,一旦发生纠纷口说无凭,当事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护。所以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以便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
特别提醒:
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用的,一般应当推定合同不成立。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的存在一个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得到完全履行,或者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即使没有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是成立的。如果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2、合同当事人的区别
融资租赁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只涉及两方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融资租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有些情况下,还可能出现出租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合同、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设备供应合同等等)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
传统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有期限的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该租赁物。租赁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
3、出租人资格要求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没有特别的限制。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所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法人。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非常广泛的,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没有特定的限制。
4、租赁物是否事先拥有的区别
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并不拥有租赁物。而在订立传统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已经拥有了租赁物。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事先并不拥有租赁物,而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传统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总之出租人事先是拥有租赁物的。
在融资租赁中因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复杂性,出租人是没有相应的经验去选购租赁物的,也没有相应的信息去选择出卖人,选择出卖人、选购租赁物基本上都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自己的租赁物是了解和熟悉的,这也是两种区别之一。
5、租赁物是否可反复出租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一般不反复出租。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可反复出租。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是承租人需要某种设备又缺少资金购买时,而向出租人提出要求其出资购买并租给其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因租赁物的特殊用途,在一般情况下,租赁物并不向多个承租人反复出租。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
在传统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可以反复租赁租赁物。 6、租赁物交付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7、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瑕疵担保责任。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的,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只有付款的义务。出租人实际上是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资金,真正的买卖双方是承租人和出卖人。因此,出卖人应直接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是将自己现有的物或者根据自己意愿购买的物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出租人对租赁物负瑕疵担保责任。
8、租金的区别
融资租赁中的租金,一般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来确定。而在传统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可以自由约定。
在融资租赁中因其为“融资”租赁,所以承租人支付的对价并非是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承租人交纳的租金并不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承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本息和出租人应当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又因为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一般不反复租赁。所以,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标准的确定,与传统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确定标准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它高于传统租赁中的租金。租金以出租人消耗在租赁物上的价值为基础,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赁物上的价值包括三部分,即租赁物的成本、为购买租赁物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为租赁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合理的利润)。在传统的租赁中,租金由双方自由约定。
9、租赁物维修义务负担的区别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义务。而在传统租赁合同中一般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一方面不负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另一方面享有于租赁期满后收回租赁物加以使用或者处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为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实现,不仅需妥善保管租赁物,而且负有维修保养租赁物的义务。
在传统的租赁中承租人租赁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收益,这就要求租赁物的状态必须符合使用的目的。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这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但并不排除在有些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10、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的区别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租赁期满租赁物归还出租人。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关心的是如何收回其投资以及盈利,而对租赁物本身并没有什么兴趣,在实践中,大多数融资租赁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购租赁物作为交易的条件。这是因为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目的,并不是要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于通过向承租人融通资金来获得利润,其之所以在租赁期间要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主要是为担保能取得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租赁期满,出租人无保留租赁物的必要,而租赁物对承租人仍有价值。
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就是于租赁期满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另外在税收监管体制中,也分为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篇2
(一)融资信用级别不够高
中小企业在企业规模大小、企业创造利润、从事行业等方面难以与大型企业相比,加上金融机构追求盈利性和安全性,导致中小企业在融资时面临信用歧视。
(二)融资结构不够合理、直接融资比重低
相对于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比例偏高,导致财务风险系数很大,难免使得企业疲于应付,难以保证长期发展;间接融资是中小企业外源性融资的主要渠道。相对于美国纳斯达克这种成熟的平台,我国目前的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与国外相比尚有差距,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需要难以满足。
(三)融资成本高
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给信用卓著的大企业以优惠利率而对中小企业进行一系列的抵押担保。这些都使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加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融资难原因分析
(一)自身原因
中小企业的资金实力较弱 , 资金归还难以保障。许多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弱,单纯依靠消费资源、污染环境和大量使用廉价劳动力赢得生存空间,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而且易受外界宏观环境的影响。此外,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是家族式企业或合伙企业,而非现代法人企业制度,粗放式的管理企业行为普遍,财务报告制度落后,信息不透明,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度。
(二)外部因素:宏观经济形势影响
首先,受次贷危机、欧债危机影响,中国主要出口对象美国、欧洲市场低迷,这对我国沿海地区广大出口外贸型中小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商品无法变现使许多资金链破裂更加剧了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
其次,近几年来,我国汇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这对我国出口企业更是雪上加霜。汇率的上升使得处于世界工厂末端的企业盈利水平大大下降。
再次, 我国目前的通货膨胀使得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大大提高。原材料价格的上升、工资的上涨使得企业需要更多的流动性资金加剧了企业的资金短缺。三、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打开新思路
笔者认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政策倾斜固然重要,但是最终还是要依靠市场,这样才能形成资源合理高效配置的良好局面。通过市场自发的力量,将投资与融资结合起来,将富余资金通过投资的方式完成中小企业的融资,达到双方的互利共赢。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应当充分重视私募股权投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意义。
(一)私募股权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比较
要明晰私募股权投资对中小企业的独特意义,就要发掘与其他融资渠道的区别。私募股权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方式的区别在于:投资对象不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预期能带来较高盈利的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而银行贷款的投放对象则是具有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私募股权融资方式更有可行性。控制企业程度大小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对投资对象的活动进行或多或少的指导和参与,进而可以利用其优势帮助中小企业更上一层楼;而银行则是直接给予资金,并不参与企业的日常活动。风险不同、进而回报程度不相同。私募股权基金则要更高回报。
私募股权融资与一般股权融资的区别,持有时间不同。一般股权投资者将长期持有,投资期限相对较长;而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会在未来通过上市、售出或并购和公司资本结构重组等方式变现退出,投资期限会有限制。投资的初衷不同。一般股权投资者的目的在于得到稳定的股息红利,或者赚取股市价格波动的差价又或能够控制投资对象;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更看重企业的未来:有无成长性是否能带来投资的高收益。对投资对象的控制程度大小不同。一般的股权投资者更加介入企业的经营;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更多的是扮演财务投资者的角色。4.私募股权投资更加保密、不需要公开其信息。
(二)如何推动私募股权与中小企业融资相结合
出台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法规。私募基金本身没有明确的合法地位,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发展。同时,鉴于我国目前的情况,怎样将私募基金如何与非法集资罪相区别,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要发挥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政府加强对市场的引导。政府应当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可以利用一部分财政收入建立基金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另外,政府应注意培养 PE人才、防止短期投机行为充斥PE行业。
建立畅通的私募股权投资渠道和退出机制。首先,应当扩大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可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同时放宽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其次,应当完善退出机制。如果不能顺利的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就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可能。为此,我们要加强创业板市场建设。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我国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创新动力不足。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难以拥有核心竞争力、使私募股权资金难以找到放心的投资地。
参考文献:
篇3
二、93SNA和2000MFS两大标准之间的对比
2000MFS和93SNA在金融资产分类上并没有根本性区别。MFS在金融资产这个本质概念的含义上没有做出改变,也就是“是指一切代表未来收益或资产合法要求权的凭证,即为一切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交易,具有显示价格和未来股价的金融工具的统称。”两者的金融资产分类标准也没有区别。两者的实际区别为,MFS在金融资产的分类上更加具体,同时也做出了更多的补充与完善,对于存款、金融衍生产品、回购协议等新生分类作出了进一步补充。
具体来看,两者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存在着区别,SNA在分类的类型上显得较多,对于金融资产的大类划分上将金融资产和负债简单的分为七种,分别是: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流动资金、股票以外的证券(包括衍生金融工具)、贷款、股票或其他权益、保险专门准备金、其他应收应付账款。SNA对于一些大类划分增加了更加详细的划分,对于保险专门准备金而言,分为投资者对养老保险或保险准备金的所有部分、预付费用和索赔准备,对于贷款和债券则将其依据实践加以分类。
MFS在分类上除了分类细化也有着其他的变化,增加了回购协议和证券出借、金融衍生产品、本币与外币存款、其他非贷款资产等分类。其它改变有如下几点:首先是分出了新的金融衍生品类别,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其次是债券的分类被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新的债券分类方法,分类更加精细与科学,对于其类型加以划分为长期债权、短期债券、抵押担保债券和其他衍生债券;再次是对于股票的划分,对于金融性公司的股票以及其他股权负债方的资产在记录上一同记录,再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股权投资、留存收益、各类准备金、价值调整等类型分别划分类型;最后MFS对于一些新的金融工具也加以收录,在总体上显得更为精密。
三、SNA2008对金融资产分类方面的改进
93SNA对金融核算体系而言是一件重大更改。93SNA对于全部的金融衍生工具都作为金融资产加以考虑,并根据其具体特性加以分类。
在此基础上,2008年推出的《货币与金融统计编制指南(2008)》又加以扩展,雇员股票期权也被计入,将此分类变为“金融衍生工具和雇员股票期权”,并根据其功能将其划分为期权和远期。其在金融资产分类上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资产的分类变得更加详细,对非股票证券、贷款、股票和其他股权、保险技术准备金、金融衍生工具和其他应收应付账户这五类资产完善更改其定义,同时也对这几类分类的二次分类进行了概念更改和详细化。
现阶段,SNA2008已正式颁布,它对金融资产分类的更改与补充显得更加细致精密。具体情况包括:对于一级分类的数量增加了,变为八个;对于股票以外的证券这个显得不明确的概念改变为债务证券这个分类(其内容与定义并未改变);股票和其他权益被改为权益和投资基金股票的称呼,而权益的概念包括上市与非上市股票,投资基金股票则作为一类单独的金融资产被划分出去;保险专门准备金的概念被扩大化变为“保险、养恤金和标准担保计划”。
四、我国目前金融分类实施现状
就日前来说,我国在金融资产分类的划分中还是比较落后的。虽然新兴的金融工具已经出现于市场上,在各类金融资产统计的分类中却并不能得到准确的反映,这就是显而易见影响到了金融资产统计工作的开展。而虽说一般对新型工具也有着一定的统计记录,但其归属尚不明确,不能正确的确定其作用与类型。 一方面,在金融分类上并不严谨。根据日前我国的财务准则,企业或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债券既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又可能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甚至还有可能是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同的类别计量方法完全不同,会导致不能准确计量财务情况,而准则对这一点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来自二级市场然而持有者打算长期持有的股权资产,也具备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两种不同类别的特性,虽然说这种问题并不常见,但是就造成了可以通过简单的计划改变金融统计情况的问题,显示了目前我国的金融准则还不够严谨,不能完全应对所有情况的不利现状。
另一方面,日前也存在着金融资产统计中的核算范围问题。根据相关法规,金融统计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之下的所有金融活动,但这一标准在实际中执行并不如人意,对市场上实际的金融活动来说,审批和监管的日标是在不断变化的,这也造成金融统计和核算对于不断发生的变化也要跟随变化。
对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统计情况而言,要加强对国际标准的认识与了解,同时对于各种业务情况精熟于心,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灵巧的运用金融分类标准,但也不能违背法律与法规。
篇4
1 商业地产融资的定义和特点
1.1 商业地产融资的定义
商业地产,顾名思义, 是作为商业用途的地产.以区别于以居住功能为主的住宅房地产,以工业生产功能为主的工业地产等. 商业地产通常指用于各种零售、批发、餐饮、娱乐、健身、休闲等经营用途的房地产形式,从经营模式、功能和用途上区别于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房地产形式。
商业地产融资就是指为了使商业地产项目顺利进行,而在开发,流通及消费过程中,进行筹资,运用和清算等一系列金融活动的总称。
1.2 商业地产融资的特点
商业地产具有商业、地产与金融三重特性,及区别于单纯的商业企业,有区别于传统的房地产。目前商业地产融资的特点就是融资困难,渠道单一,商业地产对企业自身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尤其是在金融紧缩政策之下。商业地产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商业地产的主要收益来源在于租金。商业地产在建设阶段,需要占用大量的资金,投资回收期长,资金周转率慢,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资金风险。
2 当前商业地产融资模式浅析
目前,我国商业地产主要是以银行融资为主,商业地产开发周期一般比较长,占用资金较多,风险相对较高,积极发展融资渠道,对商业地产健康发展,用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商业地产各种融资模式进行浅析。
2.1 银行贷款
商业地产最传统的融资渠道就是银行贷款,商业地产有今天的成绩,与银行是分不开的。商业地产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目前我国的开发商自有资金不多,主要融资渠道还是依靠银行贷款,资本融资渠道受制于政策。信贷政策收紧,融资渠道受阻,企业就有可能陷入资金困局的风险,这无形中增加了商业地产企业和银行的经营风险。所以在投融资方面,必须改变长期以来单纯依靠银行贷款的筹资模式,走多元化融资道路。
2.2 上市融资
商业地产融资的基本方式之一就是上市融资,上市融资主要是指股票融资,即股份有限公司在正全面交易所挂牌并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商业地产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上市,可以帮助企业迅速获得大量资金,保障开发期间的资金需要,也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对于综合实力较强的商业地产企业,通过上市融资,能够形成强大的竞争力,但是上市融资一般门槛比较高,审查也较为严格,对于中小型商业地产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2.3 PE(房地产私募投资基金)
PE是一种以融资为目的,以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一定的资金,向未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是管理层收购等退出方式获取利益的一类集合投资基金。由于PE相关的法律还不规范,也缺乏合格的人才划分标准,往往会使许多缺乏市场风险识别和预计能力的人参与其中,蕴含了较大的风险,再加上本来房地产私募基金存在的范围有限,流动性不高,因而PE这种融资渠道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2.4 REITs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的简称),即房地产(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筹集众多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REITs 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逐步扩展到欧洲、澳大利亚及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地,自从2005年12月21日,中国第一支REITs(广州城建越秀)在香港成功上市后,国内房地产信托市场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
REITs作为一种专业的房地产投资金融工具,即为投资者提供了门槛低、流动性高、风险较低、税收优惠、规范投资大型商业物业的投资机会,也对于解决商业地产的融资问题提供了很好的途径。REITs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便于投资者参与或退出投资,对于拥有资金量不大的中小型投资者也可以参与其中,扩大其投资途径。总而言之,REITs是国际通用的一种大型商业物业投资行为,是分散投资风险的有效途径。商业地产通过REITs融资,可以拓宽融资渠道,减少对银行贷款的单纯依赖。随着我国各大城市相继开展试点,REITs运作中的各种问题也将逐步得到解决,REITs融资的优势也将逐步显现。
2.5 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
CMBS是指商业地产企业的债权银行将原有的不动产贷款中的商业用房抵押贷款作为资本,发行证券,通过证券化过程,以债券形式向投资者发行。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CMBS的优势在于发行价格低,对母公司无追索权,能保持商业地产未来增长潜力及资产负债表表外融资等。CMBS是一种证券化的创新融资模式,还处于起步阶段,从操作上来讲CMBS比REITs更易推行,但是我国当前的金融环境决定了CMBS不会有太大的发展。我过的CMBS要成功发展起来,必须要有政府,银行,评级机构等各方面的配合与推动,还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
3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商业地产应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在金融紧缩政策下,不能只单纯依靠银行贷款这种传统的模式来融资,现阶段应重点培养商业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同时也应该完善商业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律法规,努力创新金融工具。总之在金融紧缩政策的大环境下,需要摆脱依赖银行信贷的狭窄融资局面,走多元化发展道路,努力创新金融工具,不断丰富融资模式。
参考文献:
[1]张浩.商业地产融资渠道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研究院,2010.
[2]靳童.我国商业地产阶段性融资模式探析[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7.
[3]黄美娟.对于房地产融资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分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3)
[4]汤显新.我国商业地产开发融资方式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1(1).
篇5
(一)减值核算的理念在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结构方面确立资产负债表观的核心地位是新准则的重要理念,要求企业提升资产负债信息质量,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实反映资产未来经济利益,不高估资产价值。具体体现在,如果资产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该资产就不能再予以确认,或者不能再以原账面价值予以确认,否则就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会导致企业资产虚增和利润虚增。因此,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值核算使企业前所未有地树立起风险防范及管理理念,同时提升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前瞻性和决策有用性。
(二)减值核算的内涵同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所以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的减值会计处理不同(即“赵文”认为的不一致),是因为不同资产的特性不同,其会计处理必然有差异。并且,对不同会计对象实施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第一,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的特性区别。尽管同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是可供出售债券和可供出售股票的特性区别并不因此消失,两者在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仍然显著不同:债券的回收风险比股票低,现金流量回收的时间和金额比股票确定,如在资产负债表日还要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所以相对可供出售股票来说,可供出售债券属流动变现较强的准“流动资产”。当资产发生减值损失时,计人当期损益无异议,但减值恢复时,“流动资产”均通过当期损益转回,而对“长期资产”则不同,尽管允许转回资产减值有利于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但同时也可能为所谓盈余管理口号下所滥用,在同时兼顾会计信息可靠性和相关性的质量要求下,不允许转回长期资产减值是现实的选择。所以CSA8资产减值准则就规定,具有“长期股权投资”性质的股票减值不得转回,而可供出售股票是“准长期”。其减值恢复既不能不转回又不能通过当期损益转回(避免影响利润),因此基于重要性的差别对待将其计入所有者权益是可理解的,所以可供出售债券和可供出售股票两类不同质的会计处理理所当然不可比。
第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判断。减值判断是实施减值核算的核心程序,但是怎样才算减值而不是公允价值的暂时性变动,CAS22列出九条判断减值的客观证据,CAS22应用指南给出了“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持续下降并预计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所谓“原则导向”,没有给出以往会计人员习惯的数字或百分比界限,即所谓“规则导向”。究其原因,就是自美国安然事件后人们认为会计准则越来越细致,容易让人更重视形式而非实质,并助长了那些刻意寻找和安排“界限”来规避准则的行为,而不是力图应用准则来提供有用信息。但是,原则导向的准则在应用到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由于大量的主观判断而造成信息扭曲,所以基于国情,新准则通过应用指南、讲解以及其它途径补充了不少规则性指导以弥补原则导向的缺陷。如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所编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就提出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所谓“公允价值下降严重”通常指下降幅度超过20%、“非暂时性”通常指公允价值持续低于其成本超过6个月的量化判断参考。新准则体系体现的是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相结合,但不排除某些具体准则的原则导向多一点,尽管实施起来有难度,但重在抓住经济实质,更符合会计目标的要求,因此减值判断上暂时的操作难点不应该成为取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理由。
第三,减值和公允价值变动的本质区别。从定性分析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是暂时性的,着眼于“现在时”,其变动损失是可能的“虚损”,而减值是非暂时性的,着眼于“将来时”,其减值损失是很可能的“实损”;从定量分析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是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账面价值与资产公允价值之差,而减值是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差;从会计处理看,无论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还是公允价值变动损失,都反映资产价值减少的客观事实,必然都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由此“赵文”认为没有从根本上把减值和公允价值变动区分开来),但是,其损失的承担路径却完全不同(这才是根本区别):因为公允价值变动是暂时性的,是不断变动的“虚损益”,为了减少影响企业利润波动的因素,对其借记“资本公积”由所有者权益承担,不进利润表;而减值损失是非暂时性的,按照资产负债观和谨慎性原则不低估负债和损失的要求,对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由当期损益承担,并且原来计人“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这时也改变了性质一并转入“资产减值损失”。以上分析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用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替代减值处理是不可行的。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损益核算
CAS22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反之作相反处理。“吴文”认为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并在利润表中列示不尽合理,会虚增企业利润,增加企业税负;对于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其前期的公允价值变动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转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吴文”亦认为不恰当,认为会引起利润表上的重复操作,由此提出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改为“公允价值变动”账户、不作为损益类账户使用的建议。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内涵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新准则里新设的定性为损益类的会计科目,反映的是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资产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相应的,利润表中新增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的项目,凸显新准则会计收益计量从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转变的“全面收益”理念,既要确认由经济交易带来的现实收益也要确认资产持有利得等未实现收益,以实现财务报告目标决策有用。同时还注意到,对“未实现收益”即“虚收益”的确认因公允价值的有限使用和区别资产不同特性而体现出应有的谨慎和有限度,如上述讨论过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即“虚损益”,就不得计人当期损益而是计人所有者权益,就是因为其不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流动资产”特性。所以,CAS22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必然顺理成章在利润表中列示。
(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投资收益”的关系同前所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的是企业未真正实现但应计入利润表的持产损益,而“投资收益”反映的是企业已经真正实现的损益,前者反映“持有”,后者反映“处置”。
[例]某企业购买的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考虑其它因素,从购买到持有期间和出售的经济业务及其会计处理如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
(1)“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过程。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由于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该账户的发生额(3万元和5万元)和借贷方发生额相抵后的净额(2万元)分别反映在月份和年度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所传达的信息是企业未真正实现的损益。
(2)“投资收益”反映结果。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由于资产账面余额(8万元+2万元=10万元)与实际收到的金额(10万元)的差(为O)反映在“投资收益”科目的借贷方,至此,投资收益为零,意味着此项资产出售没有盈利。但事实上把收入10万元减去购买成本8万元应该盈利2万元。这时就显现了“出售的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的必要性,这个结转(注意不是结转余额,而是结转发生额的净额)表示了2万元盈利从“虚”的状态转为“实”的状态,该收益已经真正地实现。
所以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其前期的公允价值变动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转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是完整反映经济交易始终的必然程序,表面看对利润总额没有影响,实质上反映了利润实现的进程,最终在利润表上反映出利润的不同构成和质量,并不是利润表上的重复操作。
(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对利润的影响“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构成利润总额的增加项,但是在利润表中将这一“虚损益”单独列示,以便从利润总额中分解出真正实现的利润,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过去、现在和将来做出科学的评价和合理的预测。同时,税法与会计准则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税务处理达到协同,财税12007180号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到本年利润不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分析“吴文”提出的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改为“公允价值变动”账户,不作为损益类账户使用并且“期末无须结转”的建议,“公允价值变动”究竟应是什么性质的账户难以确认。如发生公允价值上升,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记“公允价值变动”,这时资产负债表上增加了资产,要使会计恒等式不被破坏,“公允价值变动”在排除了损益类性质外就只能是三种结果:一是作为一种资产减少,二是作为一种负债增加,三是作为一种所有者权益增加。显然只能是第三种。如果是这样,根本不需要新设一个“公允价值变动”,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一样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更直观,但是这有悖于将具有流动资产性质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具有长期资产性质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区别对待处理的初衷。
三、金融资产的分类
CAS22规定,企业应将取得的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以外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属于以上分类中的哪一类颇让人感到困惑,由于CAS22及其指南中没有具体明确规范,而实务操作中有“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记录,有“货币资金”报表项目进行报告和披露,因此对其“归属”一时无人深究。但之后CAS22有关“贷款和应收款项泛指一类金融资产,主要是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可以划分为这一类”的讲解引起了争议,争议的关键是“现金”、“银行存款”是否“债权”。由于企业对外结算都是通过银行存款,因此以下重点讨论银行存款。
(一)银行存款性质辨析第一,银行存款是一种合同。CAS22规定,银行存款是金融资产的一种,金融资产又是金融工具的一种,金融工具是“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银行存款即是存款人将属于自己的资金基于防范风险、保值与增值等原因存入商业银行而形成的,当事人之间有一种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对于存款合同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属于无名合同。
第二,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质。银行存款合同是确定存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关系,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实践,主流观点认同存款合同成立时存款人通过让渡存款款项的所有权所取得的是债权,即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要求对方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也就是取得付款请求权,存款人与存款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企业银行存款属于债权。
篇6
一、SNA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SNA主要采用复合分类法,将金融资产分为类,并在一级类别下按照不同的标志不同的目的进行进一步划分。修订版SNA与93SNA相比又有一定的改动和完善。其中第五类“股票和其他权益”修订后变为了“权益和投资基金股票”,其中权益包括上市股票、未上市股票及其他权益三类,而由于投资基金股票作为对其他资产集体投资的一种形式,在金融中介有着特殊的作用,所以被作为一类金融资产单独识别:第六类“保险专门准备金”经过修订,扩充为“保险、养恤金和标准担保计划”。对于第七类,1993年SNA修订版进一步将雇员股票期权包括进来。将该类别扩充为“金融衍生工具和雇员股票期权”,这体现了金融创新对国际统计准则的影响及改变。
二、MFS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MFS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与SNA中基本相同,但MFS中金融意味更浓厚,是SNA在金融资产分类方面的延伸和具体化。其中,MFS主要使用SNA中分类方法,主要依据(1)资产的流动性和(2)描述债权人债务人关系形式的法律特征两个标准,其也将金融资产主要划分为类。并且对每一大类依据风险性不同、交易方式不同等进行了二级划分,其中具体分类方法等与SNA有所不同。
三、MFS与SNA的对比与评价
MFS与SNA相比其更“金融化”具体体现在:
①MFS对存款的分类比SNA更加细致具体。MFS中在存款的二级分类下增加了本币存款与外币存款,据此可以在对各金融机构存款一项的分析中提供更多样化的数据,由此可以得到体现了金融统计中审慎翔实的特点,为满足金融分析和金融监管的需要提供了更多信息。其次,在对债券的分类中,MFS不仅依据期限,而且结果利率、抵押和衍生等特性对债券进行了分类,从多角度对债券进行分类体现了金融统计中经济和金融分析的不同需要。
②SNA中将贷款按照期限长短进行了划分,而MFS则将回购协议和证券出借和其他非贷款资产单列出来,体现了证券回购、出借等类型的贷款在金融活动及金融统计中的重要地位。并且MFS中对于证券回购协议的几种不同交易方式有着独特的记录方式,其中对于正常的回购协议,证券仍然留在现金接收方的资产负债表上,新的金融资产――贷款或存款应被记录为现金提供方的资产和现金接收方的负债:对于逆回购协议下的再回购,证券资产仍然留在原现金接收方的资产负债表上,且通过逆回购协议获得贷款资产的一方不应将这笔资产与第二笔应付贷款轧差,因为两笔贷款的对应方不同:对于逆回购协议下的直接转售,则应在现金提供方记录一笔“卖空”交易,避免了证券持有的双重记录,是货币与金融统计中审慎的细节体现。同时MFS中提出的根据抵押贷款方法记录回购协议、证券出借、黄金互换和黄金贷款一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手一的建议与SNA的所有权原则相反。
③对于金融衍生工具以及其他应收,应付账款的分类以及处理,MFS也要比SNA更加细致具体。这些也都体现了MFS基于更加金融的分类目的以及依据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与SNA之间的区别。
④MFS在对金融资产进行次级分类更注重其在金融活动中的职能特征。如对于回购协议的分类,MFS规定包括在本国广义货币范围内的回购协议划分为其他存款,而不包括在广义货币范围内的回购协议才被划归为贷款。对于实际上可以流通的贷款被归类为非股票证券。我们可以看出,MFS对于金融资产的划分能够更好的为货币与金融统计服务,可以清楚的计算出相关的广义货币等金融总量。
基于以上SNA与MFS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①MFS是SNA在金融方面的延伸和具体化体现。MFS分类层次更多更加具体,便于识别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以更好的进行货币与金融统计工作。②SNA与MFS在金融资产分类方面的区别主要是由于这两种国际统计准则的核算视角和核算目的不同。SNA是核算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状况,以整个社会再生产为主线,全面核算再生产的条件、过程与结果,全面测定生产、收入、分配、使用和资产负债的总量,货币与金融统计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MFS是为测定整个社会的金融活动状况,分析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设计的。它以经济体的资金运动为主线,侧重于金融性公司部门以及次部门的资产负债流量与存量核算。前者站在一国经济总体的角度,而后者站在一国金融总体的角度,客观上就形成了对SNA的补充和细化。
参考文献: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M],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语言局译,2000
[2]聂富强,崔名铠,郭永强,《货币与金融统计编制指南(CGMFS2008)》的比较与思考,《统计研究》,第26卷第9期,2009年9月
篇7
相对于西方发达的资本市场,我国证券市场起步和发展的时间均比较晚。西方国家有着发育十分成熟的资本市场,并且经过多年发展,资本市场所反映出来的信息也基本上反映了各上市公司的真实信息。信号传递理论和优序融资理论都是基于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才慢慢发展起来。而我国的资本市场处于一个非强式有效的状态。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制度背景,使得资本市场不可能向发达的资本市场那样能够反映公司真实价值。有些学者也对我国的资本市场做过研究,祈斌等(2006)、谢宝华等(2002)所进行的一些研究表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处于一个不完全有效的状态,或者说是处于一个弱式有效的状态。
赵宇龙、王志台(1999)年的研究发现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锁定现象,他们的研究发现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功能锁定于公司的名义会计收益。这也说明了我国资本市场并不是完全有效的,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买卖决策时并不是去理解公司的真正价值,而是仅以上市公司的会计盈余为基础。也就是说我国资本市场存在“功能锁定”现象,且其将功能锁定在名义的会计收益。
Martynova和Renneboog(2009)以1993年
~2001年欧洲国家发生的并购案例为研究样本进行研究,研究发现并购公司采用股权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显著降低了并购公司的短期市场绩效。根据优序融资理论(Myers和Majluf,1984)公司发行股票融资会向市场上传递公司股价被高估的信号,此时投资者并不是十分看好,因而其股价出现下跌的趋势,也就使得其并购后的市场绩效下降;而债务融资则显著提高了公司的市场绩效其原因在于并购采用债务融资向市场传达了两方面的正面信息:一方面说明此时收购公司的股票并没有被高估甚至可以说有可能被低估了;另一方面由于负债融资会受到一定的监管约束作用,也就是说债务融资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治理功效。Frederik P.Schlingemann(2004)在控制了支付方式后对融资方式与并购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其研究发现公司采用股权融资方式进行融资说明公司有较多的净现值为正的投资项目即公司的获利能力较强,此时采用股权融资方式会显著增加并购公司的市场绩效。而如果公司运用留存收益来支付并购所需的资金,则根据自由现金流量假说由于经营者和股东之间存在十分严重的问题,经营者为了满足其自身的利益而希望持有大量的现金,而不希望将其分配给股东,为此经营者不惜将剩余的现金流投资于净现值为负的项目中去,所以以留存收益来支付的其并购绩效会显著降低。由此,可以看出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往往以更加理性的态度判断并购公司的融资方式与并购绩效之间的关系。
债务融资成本为利息费用,股权融资成本为股利。利息费用具有抵税的效果,使得债务成本低于股权成本。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不分股利或很少分配股利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也就使得公司股权融资的实际成本低于债务融资成本。而对于债务融资每年都必须支付固定的利息费用,同时还要定期还本,这会使公司面临很大财务压力。由于股权融资不用去支付现金,相对于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的财务压力较小。而在并购融资中往往都会涉及大量现金,这笔高额的利息费用会增加公司的财务负担。
我国对配股、增发股票等股权融资有着十分严苛的规定。公司采用股权融资必须有很好的业绩,因而如果公司采用股权融资就会向市场传递公司经营较好的信号,从而增加投资者信心。规模大的公司更倾向于采用股权方式进行融资,债务融资负担的利息费用会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也会加大公司的破产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两个基本假设:
H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并购如果采用权益方式进行融资会提高公司的市场绩效。
H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并购中采用债务方式进行融资会公司的市场绩效产生负面的影响。
二、样本选取与变量定义
本文的并购事件样本全部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并加以手工整理,并购融资方式的取得是在其当年的年报及公告中手工整理所得。文章所用的其他数据全部来源于万德(wind)数据库。本文选取2008年发生在沪深两市的交易规模较大的并购事件作为研究样本,同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并购的支付方式必须是以现金作为支付方式。
第二,并购的价款在3000万以上的并购事件。
第三,剔除金融保险业和ST公司发生的并购事件。
第四,如果在一年中发生了多起并购事件去交易规模最大的一次。
第五,并购事件发生前后的财务数据健全。
第六,并购事件日为董事会公告日和股东大会公告日的最早日期。
最后获得有效研究样本171个(其中沪市103个,深市68个)。本文选择并购交易金额较大的并购事件作为研究样本,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并购交易金额较大的并购事件其有关融资方式的数据更易于从年报或公告中手工收集,此外交易规模较大的并购事件其代表性强,公司在进行决策时也非常的慎重,更加重要的是由于其交易规模大并购后的市场绩效和财务绩效更容易被观察到,更易于研究并且能够体现出并购的实质性。二是为了避免研究过程中受到上市公司多次并购事件的影响,选取了交易规模最大的一次并购事件,因为此类并购事件一般都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较大的财务压力,不可能在一个公司中经常发生。在对不同的融资方式进行筛选的过程中,并购融资方式的确定全部从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中手工整理所得,公告中明确是权益融资取得的资金则划分为权益融资的并购,对于明确表示为债务融资的并购则划分为债务融资的并购行为,对于自有资金是根据判断并结合几张报表数据之间的关系分析得出。因为采用混合融资的比较少特别是将股权融资与债务融资的混合更是甚少,所以不予考虑。对其他几种的混合融资方式根据其所占的比例确定是哪种融资方式,在混合融资中所占比例大于80%的则确定为相应的融资方式。
三、短期绩效检验
将并购事件首次公告日确定为第0天,通过市场模型法来计算确定收购公司的股票期望收益,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的并购事件样本,其相应的市场指数收益率采用上证综合指数来衡量,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的并购事件样本,其相对应的市场指数收益率采用深圳综合指数来衡量。将事件的窗口期确定为[-40,40],通过该窗口来考察并购融资方式对并购绩效的短期影响是怎样的,变化趋势如图所示,同时在表中还给出了不同融资方式下对CAR进行非参数检验的结果。
从图1中,可以看出CAR值产生了明显的变化,也就是说并购融资方式对并购绩效产生了明显的影响。采用股权融资方式的公司其CAR值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且大部分都是正值仅有小部分在窗口期的前几天出现了负值,这就说明采用股权融资方式的并购公司其并购后绩效有了提高;而采用债务融资方式的并购公司其CAR值从时间窗口的开始就是负值且其呈下降的态势,也就是说采用债务融资方式的并购降低了并购公司的绩效;留存收益融资方式的CAR值介于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之间。
三种融资方式下的短期绩效是否存在显著的差异,对此本了非参数检验,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结合表中非参数检验的结果来看,虽然全部样本的CAR值与0并没有显著区别,但是可以看出股权融资的CAR值显著区别于0且其值是正的;留存收益的CAR值同样也是正显著区别于0;而债务融资的CAR值则是负显著区别于0。这也图中所描绘的趋势图相吻合。再看表1中的均值检验,通过三组均值检验的结果,可以清晰地看出,股权融资方式下的平均市场绩效显著要好于债务融资和留存收益融资方式下的平均市场绩效。检验的结果证实了猜想,即股权融资方式下的并购市场绩效要显著高于债务融资下的平均市场绩效,也显著高于留存收益融资方式下的平均市场绩效。
通过因素分析,可以初步得出结论,在我国证券市场功能锁定于名义会计盈余的情况下,由于股权融资方式并不会对并购公司的会计盈余产生影响,且股权融资的实际成本要低于债务融资的实际成本,所以其反映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市场给予公司很高的估值,即股权融资方式会提高并购公司的绩效,这也符合之前的理论分析。而债务融资由于会使公司定期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从而会使当期的会计盈余减少,且其实际成本相对较高,并且会使公司面临较大的财务压力。因此,投资者对该并购事件持有谨慎的态度,市场也对该公司的估值较低,也就是说采用债务融资方式会降低并购公司的绩效,这同样也符合理论预期。因此,不同的融资方式确实给公司的并购短期绩效带来了不同的影响。
四、研究结论
通过前面的研究本文得出了以下结论:在并购事件公告日前后较短的时间窗口内,并购绩效有显著的变化。债务融资方式显著降低了并购公司的绩效,而股权融资方式则显著增加了公司的并购绩效。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是一个强式有效的市场环境,而是一个弱式有效的市场环境,并且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存在着功能锁定现象。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不发或很少发放股利的情况,所以股权融资的实际成本低于债务融资的成本。而且公司采用债务的形式获取大额资金,会大大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采用股权进行融资的公司其绩效大都比较好,这样其采用股权融资就会向市场传达公司经营较好的信号。
(作者单位为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篇8
供应链金融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一个专业领域(银行层面),也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渠道(企业层面)1,结构贸易融资同样如此。目前关于“结构贸易融资”的内涵说法很多,其中一种:结构贸易融资是指“银行为商品生产者以其已经持拥有或者未来将要持有的商品权利作为担保,以抵押或者质押的方式发放的短期融资”2,包括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融资和仓单融资等业务形式;供应链金融内涵的表述更加角度各异、五花八门,自从20世纪90年代末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供应链金融相关产品以来,近年来各家银行争相推出该领域的一些业务品种,国内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势头迅猛。供应链金融之所以能实现“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统一,也大多是基于应收账款保理、存货融资等具体的业务形态;供应链金融在融资授信时非常关注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供应链提供资金支持;结构贸易融资在审核授信时也十分重视供应链上下游的耦合强度及信用水平。二者在很多方面似乎都有很高的相似性,以至一些银行从业人员也对其中的差别莫衷一是。
笔者在研究相关文献后认为:供应链金融着眼点在产业链,它以适合的节点企业为切入点,以提高整条产业链营运能力和降低融资成本为目标,最终使整个产业链受益;而结构贸易融资则是从融资技术上对贸易融资加以定义,将其在理念和技术上和传统贸易融资区分开来。于是我们似乎可以得出结论:供应链金融强调的是融资的服务对象,是面向供应链所有成员企业的系统性融资安排;而结构性贸易融资代表的则是新型的结构性融资技术。也就是说,结构性贸易融资可以服务于单一受信主体,也可以服务于整个供应链;同样,供应链金融在技术形态上可以是结构性的,也可以是非结构性的。
但从供应链金融的发展趋势来看,有效的供应链金融一定是供应链与结构融资的结合,也就是说,供应链金融离不开结构的设计,必然选择在融资链条中嵌入适当的结构化解决方案。这是为什么呢?首先,结构融资使得供应链金融从本质上区别于传统授信;其次,结构融资能够提供“一户一策”“量体裁衣”的个性化解决方案;最后,结构融资能够使供应链融资同时满足多种授信理念的融合。
二、结构融资:使供应链金融区别于传统授信
结构化的方案是供应链金融区别于传统银行授信的重要标志。传统贸易融资(银行授信)关注的是企业(受信主体)评级,信用状况良好的大企业更容易锦上添花地获得银行融资;而结构融资则弱化受信主体承债能力,将债项从整体中剥离出来进行独立评估,因而更加重视合约自身履约能力。
图2.中显示的则是结构化的供应链融资安排。银行C在考察了整条供应链后,认为整个产业链的整合强度及参与企业的合作粘度适合构造供应链融资。以原材料供应商B公司为例:在供应链中,该公司一方面要对生产商A预付货款(采购),另一方面又有来自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回收压力(销售),资金流时常处于紧张状态。但C银行考虑到它与核心企业有长期供货协议,合作关系非常稳定,因此为其提供基于流动资产的结构融资,即提供应收账款合同质押短期融资服务,帮助B顺利实现流动性的周转。与此同时,供应链上的其他参与方的融资需求也会基于它们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关系而得到满足。
这种结构化的安排对于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来说意味着“双赢”:对银行而言,结构融资实现了高收益与低风险的完美结合——个性化的资金解决方案为银行创造了更大的议价空间,同时供应链金融所独有的物流与资金流的全程紧密控制也使得银行对风险的把控更为有效;对企业来说,债项评级的剥离使得企业融资瓶颈能够有效突破,基于债项现金流,与核心企业有密切合作的中小企业可以凭借其交易项凭证作为质押3来获得银行融资。
三、结构融资:让供应链金融做到“一户一策”、“量体裁衣”
前文提到,结构融资的一大特性就是弱化主体评级而强调债项评级,往往将债项从整体中剥离出来进行独立评估。这种特性使得结构融资的种类得以极大丰富——不同业务交易结构、合约风险点、交易金额、对手方的不同,都会使融资方案呈现很大的差别,“一户一策”、“量体裁衣”真正成为可能。以交易结构风险点的差异为例,银行在构造融资方案时,就可以在识别风险结构的基础上配适对应的风险缓释结构(如物流和资金流的监管与控制),并在债项现金流自偿性的基础上获得还款保障。
近年来,单一的结构化融资产品发展很快,如未来货权动产融资、仓单融资、打包贷款、出口押汇等,这些产品本身就包含了物流控制与回款锁定的安排,它们基于交易对手方信用或未来货权构造还款基础,弥补了主体信用不足。这使得银行在为供应链融资设计解决方案时“有米下锅”,能够依托成熟的基础产品进行改造。但是“有米下锅”并不意味着“随意组合”,如果要做到“量体裁衣”,还是要针对客户需求对产品的进行准确的组合和构造。在上一节中,我们从银行C的角度为企业B构造了一个简单的应收账款保理产品。但是如果B公司希望在与A公司的采购环节进行融资,且在货物销售收到C公司回款之后偿还融资,单纯的应收账款保理就很难满足其需求。在这种情况下,C银行需要将存货、预付及应收账款的结构产品组合运用。其中的技术性和复杂性无疑凸显了产品的个性化,也使得银行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获得了更大的议价空间。
四、结构融资:结构安排与授信理念
常见的结构贸易融资安排有两种主要形式:基于货物控制的结构融资和基于交易对手方履约能力的结构融资4。货物控制型的结构融资在供应链融资实务中主要表现为:银行控制企业融资项下的货权、抵押物等作为风险控制手段,同时提供企业交易项下的授信额度(如未来货权动产融资、存货及仓单融资等);基于交易对手的结构融资在实务中表现为:银行通过受信企业交易对手方的信用作为还款保障,锁定融资风险(如应收账款保理等)。在供应链融资的实践中,这两种形式的结构安排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互相配合,互为补充。
形式多样性的背后必然伴随着授信理念的多元化。前文提到,结构融资本质上是弱化主体评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基于财务报表的分析不重要,如果企业债务负担过于沉重,对银行来说必然意味着未来违约风险的放大,对任何一种贷款的回收都是不利的。授信理念的多元化,一方面意味中银行需要按照债项评级的思路积极地评估交易对手及质押货权等的风险,加强对企业物流资金流的监管和控制;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银行不能完全抛弃传统的信贷审核技术,需要全面基于公司和行业基本面的信息进行信贷风险考察,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给出合适的信贷方案。
五、结构融资应用于供应链金融的案例
甲公司是浙江某民营玩具生产企业,它的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是国内某知名纺织企业乙公司(提供满足出口要求的特级棉纱、棉芯)。甲公司完成生产后,将玩具出口到位于美国的A公司(图3.)。在这条仅由三家企业组成的简单供应链上,甲公司实力最弱,对A公司的出口业务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90%以上,且其财务报表不满足银行授信要求;但乙公司和美国的A公司主体资质较好,处于强势地位。甲公司在向乙公司进行原材料采购时需全额支付预付款;而对A公司的销售回款也有90天的账期。甲公司与乙公司和美国的A公司有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签有5年的购销合同,之前的合作历史记录良好,如何基于结构化的方案解决甲公司的预付账款融资问题?
首先,银行在对甲公司提供融资时会对指定款项用途:专款专项用于预付采购货款;为改善甲公司在供应链中的弱势地位,要求乙公司提供预付款保函,从而保证乙公司的供货质量5;对乙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及甲公司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动态跟踪;A公司销售回款打到融资行指定账户,完成回款锁定。
{1}本文作者系复旦大学—平安银行供应链金融工作室研究人员,感谢复旦大学—平安银行供应链金融工作室刘红忠教授、牛晓健副教授、许友传博士和平安银行梁超杰、章登锋的中肯建议,当然文责自负。
注释
1.http:///view/1318032.htm。
2.MBA Lib http:///wiki/Structured_Trade_Fina nce, 所谓“贸易”是广义的概念,并不一定是指进出口贸易,因而我们下文中也简称“结构融资”。
3.在银行结构融资实务中,常见的抵押品包括机器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常见的质押品包括应收账款等。
4.《透视结构贸易融资》,刘屹东,中国外汇,2010.4.
5.基于预付款保函,如果乙企业提供的特级棉纱、棉芯没有达到甲企业出口质量标准,甲企业可以申请退还预付账款。
参考文献
[1]刘苗苗.供应链金融理论和融资模式的发展演进研究[J].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2):105-105.
[2]陈支农.供应链金融面临创新问题[J].改革与开放,2012,1:008.
[3]王梅霞.深发展供应链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当代经济,2011,4:056.4.
[4]齐芳.结构贸易融资:名为融资实为控制贸易风险[J].国际融资,2007,1:017.
[5]光国友.结构性贸易融资与大宗商品贸易[J].中国有色金属,2011(16):68-69.
[6]经皓.浅析结构性贸易融资在中国的发展[J].中国集体经济,2010(13).
[7]石柏宏.商品交易的结构贸易融资[J].中国外汇,2009(16):32-33.
篇9
从理论上讲,对内部资本市场的研究源于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交易成本理论。内部资本市场是在美国伴随着企业组织结构的创新和多元化经营浪潮的兴起而出现的学术名词。由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企业外部的投资者不清楚企业各项目的投资情况。因此,企业在外部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融资必须承担较高的交易成本。而相对于外部投资者,企业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及激励优势进行投融资,这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投资风险。
Alchian、WiUiamson、Myers和Majhlf等对内部资本市场进行了早期研究。Alchian(1969)认为,GE内部投资基金市场的竞争是十分激烈的,但是内部的资金提供者比外部控制力有限的市场更容易获得信息。由于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得内部资本的配置相对于外部市场更有效率。Williamson(1970、1975)从外部资本市场不完善的角度研究了联合大企业,认为外部资本市场履行资金的流量调节和提供奖惩激励的两项基本职能均受到限制或存在缺陷,而联合大企事业将这两项功能都实现了内部化,从而促进内部资本配置效率的提高。由内部组织对市场组织替代而存在的联合大企业,其CEO可以定期对各成员企业进行审计,并做出决定性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成员企业其进行奖励或者惩罚,同时也可以理性地依照预期收益,进行成员企业之间的现金流量配置,而不是取之于谁,就再用之于谁。因此,可以把联合大企业看成是一个微型资本市场。由此可以看出,“内部资本市场”是在美国近现代企业发展史上,伴随着企业组织创新带来的效率的提高,使企业能够更有效地进行多元化投资和内部资本配置而产生的。
Dahlman(1979)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分析了企业与外部资本市场的摩擦,认为外部资本市场存在两方面主要问题:一是政府对利率水平、信用市场配置的限制;二是市场的低流动性,结构性市场不完全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外部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全导致了企业与外部资本市场之间的交易障碍和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而内部资本市场可以减少企业与外部资本市场的摩擦,降低交易成本。
张维迎(1995)认为,从外部资本市场向内部资本市场的转变实际上是一个制度变迁问题,在企业产权可以转让和交易之后,企业间的并购使得一些资源配置行为从市场转向企业内部,形成内部资本市场。
近年来,国内外很多学者进一步拓展了上述思想并进行了实证研究,内部资本市场理论也逐渐成为研究企业内部资金配置最重要的理论之一。在东亚等新兴市场国家也正在逐步理解并接受这些理论,并将之运用到本国的经济发展中。
三、内部资本市场与外部资本市场的区别与联系
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内外部资本市场各有其优缺点。当外部资本市场不健全,出现信息不对称等情况时,内部资本市场就会作为一种融资渠道,弥补外部资本市场的不足;当内部资本市场的边际效率下降到一定程度时,外部资本市场就会取而代之。因此,内部资本市场和外部资本市场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替代的关系。
(一) 内外部资本市场之间的区别 内外部资本市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信息效率不同。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产生是为了规避外部市场过高的交易成本。由于外部资本市场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企业与外部资本市场之间存在较大的摩擦,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因而,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来实现外部市场的内部化,以缓解过高的外部交易成本。内部资本市场上的总部相对于外部投资者而更了解项目经理人的经营能力,也更了解项目的情况,而且可以随时进行内部审计,这些大大提高了总部get属部门或子公司的监督能力。因此,内部资本市场比外部资本市场更加具有信息效率优势。
其二,配置效率不同。外部资本市场主要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或者是银行信贷市场等金融中介进行资本配置,这些金融市场或金融中介是企业最主要的外源融资渠道。因此,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经济环境发展状况、文化水平等因素都会影响外部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内部资本市场的效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融资约束缓解。由于外部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层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即使公司拥有好的投资机会,由于外部投资者不了解项目情况,可能放弃对公司投资。此时如果没有内部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公司将放弃这些投资机会,但是由于有内部资本市场的存在,通过内部资本市场的资金调配,缓解了融资约束;二是胜者选拔机制。在内部资本市场的情况下,公司总部相比外部投资者更加具备信息优势,可以通过选拔竞争机制,将资金进行最有效的分配。
其三,最优规模不同。企业集团内部形成的资本市场具有降低交易成本、进行有效监督、优化资本配置、放松外部融资约束等方面的优势。内部资本市场与外部资本市场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内部资本市场存在一个最优规模,而外部资本市场却没有。但内部资本市场规模并非越大越好,超过一定规模会降低企业集团整体的运作效率,随着其内部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成本也会相应增加,超过一定规模会降低企业集团整体的运作效率。
(二) 内外部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内外部资本市场存在着一种天然的联系。内、外资本市场协调有效对企业集团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内部资本和外部资本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外部资本可以以权益资本的形式进入企业而形成企业的内部资本,内部资本也可以让渡其所代表的所有权的形式重新进入外部资本市场,二者的性质也会因此经常发生转换。内外部资本市场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四、多元化与内部资本市场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
(一)多元化对内部资本市场的促进作用在内部资本市场中,
企业集团总部对企业的资产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能够进行更有效的监督、控制和激励,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有效的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缓解了的融资约束。同时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增加企业价值。在多元化企业集团中,内部资本市场的优势表现如下:提高了多元化企业的债务融资能力;降低了融资成本;分散了企业的财务风险;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二) 过度的多元化会降低内部资本市场效率
自从80年代以来。美国出现了多元化集团解体成为独立公司,集团化公司普遍存在折价现象。1995年,Berger和Ofek计算出多元化公司价值要低于相同投资组合的专业化公司价值。这一折价被认为是多元化公司内部资本市场失效,并没有将公司资源进行最有效的配置。
其一,内部资本市场导致投资过度。1986年,Jensen分析认为,管理者将利用自由现金流进行过度投资,而且多元化的大企业增加了管理者以自由现金流权运作便利,因而导致了更严重的过度投资问题。
其二,内部资本市场导致投资不足。2000年,Seharfstein和Stein分析得出,由于部门经理的寻租行为。这种不正常的行为通常发生在不具有发展前景的部门,通过部门经理的寻租活动,而使其继续保留下来并获得更多的融资,从而造成内部资本市场资本配置的扭曲。
其三,内部资本市场引发问题和寻租行为。由于组织内部管理权威的存在,可能直接导致企业内部管理者实施寻租行为。邹薇和钱雪松(2005),对双层模型进行了拓展,通过引入企业融资成本将企业融资数量的决策内生化,分析了外部资本市场运作不完善对内部资本市场中部门经理寻租行为的影响,他们认为部门经理的寻租行为扭曲了内部资本配置,从而降低了内部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
其四,降低内部管理者的激励效应。1996年,Bolton et a1分析认为,由于管理者没有能力保证事后不与公司内部部门就实际情况实施再谈判,集中融资带来的“软预算约束”问题只会弱化公司分部经理事前的激励效应。
篇10
Key words: commercial banks; 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ing business
目前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新产品开发力度不够,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目前银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的业务形式仍相对比较简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挖掘仍嫌不够深入充分,银行虽然都在不同程度上倡导创新,但是业务人员通常忙于具体工作,对业务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够高。各行办理的业务主要集中于进口开证、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商票融资等基本形式,对比较复杂的进出口保理、福费廷、买(卖)方信贷等业务,因其涉及环节较多,风险难以控制则数量有限。
近年来,根据市场的需要,各家银行也在不断推出新的融资产品,但因对业务理解的差异,在业务操作上各有不同,如对出口商提供的商业发票为背景的融资,就有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商业发票押汇、商票贴现、汇款押汇等多种不同的称谓,各家银行的制度规定也各不相同,缺乏对各种融资形式严格统一的标准,更缺少对各项业务相对比较规范、明细的统计资料。
2.对国际贸易融资的认识影响业务操作效率和质量。在业务初期,部分对国际贸易融资缺乏足够了解的业务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加之市场竞争、业务营销的需要,在没有深入了解贸易背景和客户资信的情况下,降低条件为客户提供了打包贷款、授信开证等国际贸易融资,导致部分银行出现了较大额度的不良贷款及信用证被动垫款。基于这一情况,部分银行业务人员认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更加难以控制,操作难度更大,再加上贸易合同、信用证、保函等均涉及英语资料,更觉陌生与深奥,因此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敬而远之,为其设置了较高的条件和环节要求,导致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比普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更难申请,审批环节更多、时间更久,致使客户错失商机,进而影响了银行相关业务。
3.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授信规模核定随意性强,标准不一。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客户更习惯于选择传统的贷款品种,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总体发展规模与市场提供的空间和需求相比很不相称。
各家银行在核定国际贸易融资授信规模标准上有较大区别,有的银行将国际贸易融资视同流动资金贷款处理,有的银行则根据融资品种的不同放大一定的倍数,融资政策的制订多是根据自身对国际贸易融资的理解,缺乏深入、科学的研究。在对国际贸易融资的认识和风险控制上,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有明显区别,如对打包贷款这一传统业务,外资银行在操作流程和手续上要简化得多,他们更注重通过控制贸易全程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而不是过分关注企业本身的规模和实力。相对而言,国内银行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流程设计相对不够科学,手续烦琐,可操作性不强。
4.企业申请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存在担保难问题。一方面企业在找第三方担保时,会顾虑对方将来会要求自己提供担保,进而产生其难以控制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申请国际贸易融资的企业为贸易公司,缺乏银行认可的固定资产,如厂房、土地等,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机器设备虽能用于抵押,但抵押率低,而且费用高、手续烦琐、时效性差,不符合国际贸易融资方便快捷的特点;第三,企业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不熟悉,对各种金融工具不能合理运用。在银行产品不断更新、新的国际贸易融资名词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大多数企业不能很好地结合自身实际,选择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的业务产品,对各类融资产品无法灵活运用。
5.贸易融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使银行在操作业务时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借鉴了国外及港台银行做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于法律基础的不同,如果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范银行、客户及国外银行间的法律关系,就可能产生业务风险。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涉及金融和商业票据、货权、货物、担保、信托等,要求法律上对上述各种行为的责权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相关的立法对上述方面缺乏非常明确的规范。
对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对策建议
1.更新观念,积极创新国际贸易融资产品。在产品创新和扩展中,首先,国际贸易融资的产品设计要与贸易链有机结合,从贸易环节出发设计产品,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在采购和销售中的融资需求。银行可通过对企业上下游贸易链所产生的资金流、物流的跟踪,设计符合客户需求的融资产品。银行可通过与物流公司的合作,设计物流融资产品,由专业的物流公司负责进出口商品的报关、报检、运输、监管、以实现银行对物权的有效控制。而如果有物权为保障,银行就可以不仅着眼于企业的规模等方面,可适当放宽授信条件,为企业进行资金融通。
其次,要根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做国际贸易融资产品,将传统方式与新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结合起来,使国际贸易融资服务“增值”。例如,根据部分大客户的出口项目需要,银行为企业提供集预付款保函、信用证保兑、打包贷款、出口押汇、福费廷于一体的综合。亦可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包括定单融资,动产质押开证、进出口保理、全球互联网托收、网上开证等不同类型的创新产品,解决客户在不同的贸易环节中的个性化需求,利用科技平台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增值服务。
2.优化资源配置,理顺对国际贸易融资的管理。国际贸易融资专业性较强,风险因素涉及层面相对较多,其风险管理是整个银行风险管理的有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具有自身的不同特性,必须在风险管理的内容、管理方式、管理机制以及管理技术等方面进行转变,树立理性和符合市场需求的风险管理理念,健全和完善科学有效的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体系。
国际贸易融资需要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信贷业务知识,以分析评价客户的信用,具备国际结算知识,能够分析辨别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的风险,并掌握国际贸易知识以了解国际市场的变化特点,银行众多的分支机构难以配备足够的具备各种专业知识的人员,因此必须集中银行内部的精通国际结算业务及信贷业务的人才资源以评估客户的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根据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建立专业科学化的国际贸易融资信用评估体系,可成立与信用审批中心为并列或隶属关系的押汇中心以专业处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根据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和要求,有区别、有针对性地评估客户信用,控制风险。在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进行梳理和整合的基础上,对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整合和优化,提高产品的操作效率。
3.实行适应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授信规模控制方法。与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需关注企业的资产规模、财务状况和担保方式不同,国际贸易融资更应关注进出口项目本身贸易背景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能够有效控制资金流或物流。选择从业时间长、信用良好、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客户提供融资,是防范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最佳途径。由于客户正常贸易产生的现金流为还款的第一来源,而公司的利润积累只是第二还款来源,客户在银行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融资的记录可为银行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因此,国际贸易融资的客户评价标准应有别于对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的评价标准。评价时更多地根据客户以前在海关、银行、外汇局、工商、税务等办理业务的记录,在此基础上,再参考客户的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业绩和整体实力。银行应着手开发建立国际贸易融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为客户建立详尽的业务档案,通过业务了解客户及客户的交易对手,分析其实际履约能力,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提供依据。
根据不同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不同的判别标准。不同种类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及该业务所能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要求都有区别,银行所承担的业务风险也因此有很大不同,银行应根据不同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制订相应的产品标准及对客户的授信标准。
4.采取适应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担保方式,丰富业务内涵。首先,针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创新思维,制订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可由企业联保或提供个人担保,或开展与社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对有条件提供抵质押的企业,可采取动产等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等融资担保方式。
其次,充分引入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进口国的国家风险。如根据企业改善财务报表和加快核销退税的需求,推荐使用无须担保的福费廷、应收账款买断、无追索权的国际保理业务等。
第三,积极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短期出口信用险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集保险与融资于一身,投保企业既可得到付款的保证,又可得到融资的便利,出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之前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无疑给融资银行多了一层保障,有利于申请企业取得银行的融资支持。
第四,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理解各类产品的特点和实质,适时向企业推介合适的业务品种,发挥理财顾问的作用,如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可利用银行提供的假远期信用证方式实现远期付汇的目的。
篇11
一、两类金融资产分类的涵义和核算过程区别
金融资产是企业有所有权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上文中提到的金融资产能够划分为四类且每一类都有着差异。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包含企业债权和股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两类金融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一,有关两类金融资产的定义。在新会计准则中规定说明,企业取得该类金融资产或者承担该项金融负债,确保该类金融资产短时间需要出售或者购买,即可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企业在短期内能够依靠其获得经济利润并且在企业手中控制时间较短;有关可出售金融资产的性质确定。在新会计准则中有相关规定,会计管理人员进行初始价值确认时就明确该项资产可供出售并且为非衍生性金融资产,该类资产的范围是除去上文所述其他三项资产类目的其他金融资产。
从会计准则中这两项金融资产的定义分析得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排除法进行定义且没有独立的自身定义,由此划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不能明确分清两者。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样拥有可供出售性质,其余方面两者虽然存在不同,但是企业在进行自身盈余管理时拥有一定的选择和操作权利。
第二,两项金融资产在会计核算过程的区别分析。根据定义可以获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性质定义拥有相似板块,同样可以出售但计量时计入不同会计科目,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可以有所选择的进行种类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就是企业的管理需求和财务目标,两者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处置三个会计核算阶段都有核算方式的不同,这些不同能够影响企业财务报表最终利润。
首先,两项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阶段有所不同。会计人员记账进行初始计量阶段,交易性金融资产入账价值是企业获取的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交易费用则作为投资收益进行计量确认并且入账,这种初始计量方式能够影响企业当期利润并直观的在利润表上显现出来。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会将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交易产生费用一同计入账面成为企业成本,因此一项金融资产初期确认阶段被划分为不同金融资产种类会对企业利润产生不同影响。
其次,两项金融资产在会计后续记账阶段有所不同。在后续计量中规定两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是两者在制作报表过程中却会被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后续计量中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入“资本公积”。前者在财务报表中主要影响当期利润,后者影响的是权益类类目。如果企业需要制作资产负债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减值情况时需要做计提减值计算,交易性金融资产则不用做计提减值准备。因此两者在后续计量中影响的会计科目有所不同,存在计量差异,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资产划分影响利润表数额。
最后,两类资产在最终处置过程的区别。尽管两类金融资产都可以进行出售处理,存在一定相同点,但是进行后期处置时两者的核算方法存在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售价和该过程中出现的公允价值变动等全部计入“投资收益”,对企业当期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出售后,资产售价和与账面价值的偏差数额需要计入投资收益,但是公允价值变动额则需要计入“资本公积”,分别计入两个会计科目,不仅如此,后期还需要再结转到“投资收益”科目,因此该类金融资产的变动影响不止存在于当期利润还有所有者权益。由于两者在后期出售过程账面所计科目不同,影响的会计分类不一,对企业盈余管理也有不同影响。
根据以上三个阶段两类资产的差异分析可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要求公允价值入账,但是当价值变动时交易性金融资产计入损益类账户,在公司利润表中能够明确看到价值变动方向;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入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对企业的利润表数字产生影响较小。因此企业如果进行盈余管理采用的划分方式不同,最终在利润表上呈现的数字就会不同,当企业需要提供财务业绩报表时,可能会为了让公司的财务业绩更显著,更倾向于将金融资产定义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不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这种行为需要进行管束和制约才能有效管理金融市场。
二、企业选择资产划分对企业的影响
由于会计准则给予了企业在金融资产划分方面的自由权利,因此企业在进行盈余管理时会根据自身的业绩要求有所改变,这种政策选择在管理的不同阶段会产生不同影响,以下就是金融资产分类的不同会计政策选择造成的不同影响。对于不同行业而言,其影响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公交集团作为茫茫企业中的一部分,可参照自身实际进行总结。
第一,初始计量阶段进行资产划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计量会影响企业利润数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期计量不会影响利润表的数额。当资本市场繁荣经营状况好时,企业管理者更倾向于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计量以便增加企业利润,有效促进企业的股票增值并且为企业获得更多投资,当企业的运营状况惨淡时,企业可以选择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而为企业运营争取更多空间。
第二,后续计量阶段不同划分产生的影响。在后续计量阶段,交易性金融资企业的持有时间短导致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十分小,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与其性质不同更容易进行财务管理。后续计量阶段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公允价值变动首先计入所有者权益账户之后结转到其他账户,因此公司财务管理人员能够在记账过程中进行应急管理,假如该企业财务运行状况良好,管理人员选择将公允价值变动首先计入所有者权益,这一行为将利润首先储存到“资本公积”并且能够为后续企业发展助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带来的利润能够为日后公司补充亏空,维系企业运转,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时会倾向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三,资产处置不同划分产生的影响。交易性金融资产一旦有价值变动,无论是价值比之前高还是低,产生的损益数量都会计入当期利润,最终处置资产时能够直观的显现。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出售时,需要将隐藏的价值变动结转,能够较大影响当期利润。企业在进行盈余管理时能够根据企业当前盈利状况选择价值结转数额,从而保证企业利润平稳增长,不至于出现较大的波动。企业在后续处置时也倾向将出售的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由此可知,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更倾向于操作空间较大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种方式有利有弊,极有可能会出现企业为了粉饰数据过度操作的情况,需要加以适当引导。
三、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建议
在进行企业盈余管理过程中采用不同会计政策会影响企业的财务数据,因此为了防止出现财务状况虚假上报的情况,需要对金融资产分类的不同会计政策选择进行规范化管理。以便企业进行盈余管理。而公交集团也应遵循自身发展模式,施行合理的管理策略。
第一,明确会计准则范围。完善有力的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进行工作的依据,因此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仍然有待完善,现行会计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采用模糊不清的排除法进行定义,让一些管理人员利用纰漏做出不实报表,对我国金融市场运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会计准则应当明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条件,避免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模糊不清造成企业财务报告失真。明确可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能够规范我国会计人员会计行为,保障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企业内部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提高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许多企业进行招聘时往往忽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由这些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经手,一旦有心术不正的工作人员进入,就会对企业的财务真实性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其次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也应当提高,对账目管理和资产分类应该进行业务水平培训,保证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能够在工作中恪尽职守,依法行事,确保企业进行盈余管理能够有据可依,以防出现坏账和假账。
第三,加强对企业的外部监督和管理。实行新的企业外部监督措施,对粉饰财务报表使数据失真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增强对不良财务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止因为公司管理决策者的主观意图导致公司盈余管理出现漏洞。监督管理行为一定要执行到位,对如何处罚虚假财务行为制定明确的处罚措施,让监管人员能够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篇12
根据被称为银行业“基本法”的《巴塞尔协议》的第244条,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属、谷物等)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对于这种融资,借款人一般是把商品销售收入作为主要的还款来源,核心风险在于借款人安排交易的能力和银行的控制能力。
贸易融资其理论根据是20世纪60年代的商业贷款理论,即真实票据理论或自动清偿理论。银行发行短期的与商品周转相适应的商业贷款具有自偿性,即随着物质周转、产销过程完成,贷款自然从销售收入中得到偿还。据此,自偿性贸易贷款以真实性的商业行为为基础,以真实的商业票据为质押,一旦企业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即可根据抵押的票据,处理有关商品。
目前传统银行授信担保方式集中在抵押以及保证方式,偏重于对社会财富中固定资产的盘活;大量企业的流动资产,特别是以存货作为中间状态,包括前存货状态的预付款以及后存货状态的应收帐款都未能很好的盘活,进而使得积存在流通环节的流动资产未能实现盘活。
从企业经营循环的角度分析,任何一个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外)的经营都是物流与资金流的综合体。企业都是付出资金,购入物品;再售出物品,收回资金。贸易融资就是寻求企业资金流与物流的契合,提供依托企业经营活动的融资方式。
2.贸易融资的内在本质:封闭性和自偿性
封闭性和自偿性是贸易融资的内在本质。自偿性,也就是随着物质周转、产销过程完成,贷款自然从销售收入中得到偿还,在金额、时间上与商品销售收入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相吻合,便于监控和管理。银行更多关注用于融资货物自身的价值,货物价值的足值以否决定融资企业是否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而封闭性,则要求贸易融资中的资金流严格要求专款专用,用于货物在贸易流转过程中的资金一直处在相对封闭的资金闭合圈中,这一点严格区别于传统的授信制度,基于某种特定货物的贷款绝对不允许用作他途。封闭性和自偿性的流程能够有效地降低风险,这种直接由银行按贸易链条付给上下游企业的封闭操作,就能减少客户向银行诈骗资金的风险。
贸易融资,顾名思义,是对贸易进行的融资。所以,贸易是前提和基础,贸易是融资存在的载体。贸易融资封闭性和自偿性的内在本质是建立在贸易的两个关键特性基础之上的:贸易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基于对贸易真实性的考察,银行对融资企业信用评级转而强调企业单笔贸易真实背景。而基于贸易的连续性特征,银行评估的重点是整个贸易流转过程及供应链的信用状况,是建立在对贸易业务本身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充分调查。通过对企业信用记录、交易对手、客户违约成本、金融工具的组合应用、银行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确定企业在贸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销售收入构成贸易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在授信方案的设计中,依托企业的资金流、物流、信息流,根据企业在不同的贸易阶段、不同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托收或汇款),不同的贸易对手、不同的贸易货物、不同的资金需求等要素,结合银行的不同贸易融资产品工具,提供更为灵活的资金融通方式以及贷款、还款方式,进行量身订做。融资额度核定由单笔贸易额扣除自有资金比例确定;融资期限则以与贸易周期相匹配的短期融资为主。因此,如果紧紧扣住贸易融资封闭性和自偿性的本质,贸易融资的贷款资金则不会被挪用,风险相对较小,非常适合企业经营稳定性弱的特点。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国际业务和信贷审查经验,整理出贸易融资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区别,大致有以下9个方面(表1):
3.贸易融资的风险把控
篇13
(一)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由购买合同(出租人与供货商签订的)和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构成,这两个合同互相对应、互相衔接,并互为存在的条件。承租人虽然不是购买合同的当事人,但也应该认可购买合同的有关条款(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均应经承租人确认,且未经其同意不得加以修改)。供货商虽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也应认可购买合同的标的物将成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并由供货商直接向承租方发货。
2.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保留所有权,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在财产所有权没有正式转让的情况下,承租人要支付约定的诸如保险费、税捐、维护费及折旧费等,而这些费用不包括在租金内。
3.融资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一般不得在合同期限内以任何理由(不论合同中是否订有此类条款)撤销,即不得中途解约,但在少数情况下允许解除。
4.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租赁物瑕疵的担保责任。关于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通常都是在购买合同中规定由供货商承担。
5.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一般都是长期的,一般占租赁物估计寿命的大部分(约占75%以上)。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廉价购买租赁物的选择权。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上述法律特征,使它与传统的财产租赁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和借贷合同具有显著区别,是一种新型、独立的合同形式。(注:因此,在新合同法未公布之前,学者们称之为无名契约。)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有关融资租赁方面的法规,人们往往混淆了这几种合同的概念,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分清后三者与融资租赁合同之间的区别。
1.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租赁合同的区别。
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从承租人选定的制造商或批发商购入承租人选择的租赁物,这一点与传统租赁合同是不同的,在传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租的财产一般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拥有或购买的。这种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的经济原因在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性,即对承租人借贷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
②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继续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出租人特别为承租人的使用目的而购买的,出租人的意图仅仅是从承租人那里收回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和预计的利润。出租人一旦根据承租人的指定购买租赁物,即已履行自己所负义务,因而有权从该承租人那里收回全部成本和利润,而不问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租赁物是否有瑕疵及发生毁损灭失危险,也不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及拒付解约后的租金。由此可见,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继续性。然而传统租赁合同却具有继续性的特征。在传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按期继续收取租金与承租人的继续使用租赁物之间是一种对价关系,当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时,可以拒绝给付租金。
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危险及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并且出租人享有瑕疵担保免责的权利。而在传统租赁合同中情况则截然相反: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务,并负担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危险和税捐等。而承租人则在不继续使用租赁物时可以解除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
①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本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而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所有权与另一方,而由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意图在于出让财产所有权,从而获得相应的价款;买方的意图在于支付价款而获取财产所有权。可见,买卖合同的本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财产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意图在于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获得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的意图则在于获取租金。在整个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始终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并没有获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且也不存在这种可能。
②当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界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可能因承租人的选择权而有所不同。租赁期间界满时,承租人有三种选择权以确定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即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或者行使续租权,或者可以支付租赁物的残值为对价而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方有获取买卖财产所有权的期待权,即在支付最后一笔价款后可以取得买卖财产的所有权。
3.融资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的区别。
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始终保留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借贷合同中,出借财产一旦交付给借用人,所有权就发生转移,即所有权由出借人转移给借用人。
②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且租赁期间界满时,一般不要求承租人必须返还该特定物,而是享有三种选择权(如前述)。而借贷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借用人到期就必须返还和借用物同类的物。
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并不是由出租人直接交给承租人的,而是由供货商交给承租人的。而在借贷合同中,出租人应直接向借用人交付标的物。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虽然具有传统租赁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以及借贷合同的某些特征,但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租赁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以及借贷合同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融资租赁合同不可能简单地划归其中任何一种类型的合同,它应该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合同形式。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区分融资租赁合同与其它合同形式的法律意义在于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融资租赁合同若干特殊条款分析
(一)租赁物交付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规定由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尽管,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选定与受领权一般规定由承租人直接行使,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在法律性质上除具有强烈的融资性质外,同时又存在民事租赁的要素。因此,根据传统的民事租赁理论,出租人必须负担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即由出租人将租赁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然而,由于融资租赁又不是纯粹的传统民事租赁关系,它是以租赁合同的法律形式达到实现融资的经济实质的目的,兼具租赁和融资双重性质。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并不要求出租人直接地向承租人履行其交付义务,而是由供货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必到交付现场确认交付租赁物的存在,不必直接向承租人履行交付义务,这种交付并非现实形态的而是观念意义上的交付。在实际履约过程中,一般以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出租赁物的受领证为判定标准,即当承租人从供应商处取得租赁物且向出租人发出租赁物受领证后,即视为出租人已履行其交付义务。一旦承租人发出租赁物受领证,除出租人有重大归责事由外,即就视为出租人已履行其交付义务,即使租赁物并未交付,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受影响。
(二)瑕疵担保免责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明文规定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所谓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
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定法律特征而设计的: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种类、性能、规格、型号、商标等,以及供货商均是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选定,然后出租人再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承租人应具备对租赁物的鉴别、检验的知识经验,因此,如果要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则显失公平。从另一方面讲,出租人缺乏商品、信息、经验和处置能力,出租人仅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罢了,因而如果让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讲不通。②融资租赁合同的经济功能在于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具有金融的性质,出租人既不对租赁物本身感兴趣,也不对标的物进行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只是按照承租人的特别要求购买租赁物的。承租人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和需要,选定租赁物的供货商和租赁物,出租人完全按照承租人的指定购买。因此,如果在此情况下仍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显然不合情理。
当然,瑕疵担保免责并非意味着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援引而不受限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对供货商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①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商或租赁物的;②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商或租赁物的;③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商或租赁物的。(注:陈景先:《融资租赁合同及其法律适用》,载《云南法学》,1998年第2期,第88页。)
(三)禁止中途解约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即禁止中途解约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订有禁止中途解约条款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决定的:①对出租人而言,租赁物是由承租人自己选定的,一般不具备通用性,即使还给租赁公司,不能期待通过出卖租赁物收回残存租金的相当金额。而且,租赁财产的购入价金、利息、固定资产税、保险费、手续费等,在租赁期间采用租金形式分期偿还,如果允许承租人一方中途解约,将使出租人难以收回其投资。②对承租人而言,承租人之所以要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交付较贷款本息高得多的租金,主要是因为承租人缺乏资金难以获得贷款,其作为承租人,在合同签订以前可能已投入相当资金,做好生产准备,若允许出租人中途解约,承租人可能遭受巨大损失。从另一方面讲,如果承租人已支付了相当的租金,这时若出租人中途解约,对承租人则是不公平的,因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较贷款本息高得多,且租赁物是特定的,出租人中途解约后,承租人如要再购进同种租赁物是相当困难的。
需要指出的是,某些特殊的情况是可以中途解约的,如在电子计算机及其他办公机器的融资租赁中,由于技术更新迅速,承租人希望改用新型机器的,可以同出租人合意中途解约。
三、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违约及其救济
(一)出租人违约及其救济。
在租赁物未交付、交付迟延或租赁物与合同不符时,对于出租人,承租人有权:①拒收租赁物,除非出租人已提供了符合合同规定的租赁物对其违约做出补救;②终止租赁合同,并有权收回预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项(但应减去承租人从租赁物上获得的利益和合理金额);③提留根据租赁合同应付的租金,直到出租人对其违约做出补救,提供符合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物或者承租人丧失了拒收租赁物的权利;④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约定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当出租人选择供货商时,此责任不能免除;当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时,不能免除;当出租人与供货商不可分时,如系其子公司、分公司等,亦不可免除,而应视为根本违约行为,承租人有权拒收租赁物并解除合同。当然,承租人仍保留其对抗供应商的权利。
尽管应注意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对承租人寻求上述救济措施时还应受到一定限制:承租人不应因为不交货、交货迟延或交付不符的租赁物而享有针对出租人的其他请求权,除非这些是由出租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即在一般情况下,因供货商不交货、迟延交货或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而造成承租人损失,只要不是由出租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租人即没有针对出租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承租人违约及其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