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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含义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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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含义

篇1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5-0079-1

一、农村环境污染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饮用水污染

农村生活主要饮用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易形成地表水和地下水补给和排泄关系,因对水源地缺乏保护和监管,遭受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和乡镇企业、畜牧养殖场、居民聚集点等点源污染严重。

(二)乡镇工矿企业污染

一些工业企业生产工艺落后、污染治理滞后,生产过程污染较重;食品加工、黄姜加工、畜禽屠宰等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农村地区发展很快;大量矿山开采企业破坏植被,弃渣随意乱堆,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三)畜禽养殖污染

据调查,全市共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36家,年粪尿产生量23.81万吨,大部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简陋,粪尿未经处理作为肥料施用,直接进入灌溉系统或地表水体,严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粪尿产生恶臭气体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继工业污染后的又一重大污染源。

(四)农作物秸秆随意焚烧

全市水稻种植面积142.2万亩,年产生稻草约71.1万吨,农户生产生活消耗和利用约31万吨,其余40万吨均露天焚烧。焚烧稻草存在较大火灾隐患,产生大量浓烟严重影响民航、铁路、公路运行安全,污染大气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五)村庄生活污染

据估算,全市县、镇、村年垃圾产生量156.3万吨,有垃圾集中堆放点的村庄占21%,对垃圾进行简易处理的村庄仅占4.7%。大量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随意倾倒或排放在道路两旁、田边地头、水塘沟渠。农民生活条件改善,水冲式厕所、洗浴等生活污水排放增多,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

(六)农业生产污染

全市农业种植面积664.94万亩,年化肥使用量52.12万吨、农药使用量954.84吨、农膜使用量1419.34吨。农业种植新技术及农业化学品的广泛推广使用,特别是农药化肥大量使用成为农民增产增收的主要手段,不可降解物质长期积累,部分污染物随农田退水进入地表水体,造成土壤污染、板结、微生态环境破坏。勉县、汉台、南郑、城固、洋县等平川县区公路两侧和城镇周边蔬菜种植区尤为严重。

(七)区域性重金属污染

全市共有52家企业排放重金属,有的企业已对周边土壤、水体造成一定污染。汉中市勉县、宁强、略阳的有色金属采选冶炼,汉台、城固、洋县的电镀和机加行业是主要重金属污染源。一些航空、军工企业电镀和机加过程中产生的重金属废渣流失扩散,也造成重金属污染隐患。

二、对策建议

(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生活污水及垃圾治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和农村自然生态保护。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面临问题的危害程度、轻重缓急,优先解决影响面大、矛盾突出的问题,沿江、沿路及风景名胜区周边的问题。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汉中市有盆地9.91%,丘陵14.68%,山地74.87%,地理差异大,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方式不同,主要环境问题各异,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基础条件千差万别。各地要结合各村、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生态条件和人居环境基础,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经济、有效、可行的措施。

(三)依托村庄,务求实效

农村的基本单位是村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和受益群体是农户,各类问题的治理要以村庄作为基本单元,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依托村庄现有的人、财、物力条件,综合利用环境整治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条件,力求较短时间内有效解决部分突出问题,改善村庄环境状况。

(四)多方投资,保障投入

大力争取中省财政安排的农村环境治理和村庄环境整治“以奖促治”资金,市、县区财政也应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各县区应优化整合农村环保、水保、扶贫、卫生、交通、林业等专项资金,打破条块分割,集中整治突出环境问题;镇、村应自筹部分资金,发动农户投工投劳;工矿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生活饮用水安全和农村生活污染治理项目参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渠道,以各级政府和镇村组织投资为主。

篇2

我国在环境立法中,虽然已经对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有了一些规定,但还不够清晰,在环境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在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上,以及对原被告各自应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的认识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混乱。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概述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

我国在1989年修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中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1]。1992年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意见》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和法院的工作负担及费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2001年的《证据规定》对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是大陆法系提出的一个概念,大陆法系学者主要从三种含义上使用举证责任倒置[2]。第一种含义指在诉讼的审理进行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先说明要件事实,然后相对方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第二种含义是让相对方承担证明责任来维护法政策或法秩序的需要。第三种含义的举证责任倒置是通过“造法”方式确定了新的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是由否认的当事人从相反的事实加以证明的一种证明责任分配方式。

(二)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特点

环境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在构成要素上有以下几个特点[3]:

第一,基本规范上的前置性。举证责任倒置以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为前提条件,认为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规范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否认权利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妨害规范、权利受制规范、权利消灭规范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二,倒置对象上的局部性。在环境案件中,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事实都“倒置”由相对方当事人承担,而是将部分要件事实倒置给相对方当事人承担。被告作为侵害者,对所实施的行为能很好的找出证据,同时还能证明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第三,待证事实上的相反性。举证责任倒置之所以称“倒置”,原因在于这种对特定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不仅在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而且在举证责任所指向的客体上也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

第四,承担主体上的对换性。在环境案件中,被告不仅要对诸如不可抗力、合法授权、紧急避险等免责事由承担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诸如因果关系不存在等从原告方倒置给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及理由

(一)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及理由

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过程中还是需要提出赔偿请求的一方首先提供证据,其提供证据的范围通常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4]:

1.受害人是环境污染中遭受损失的实体权利的享受者

虽然放宽环境民事诉讼的资格是势在必行的,但是就请求赔偿这种责任方式来讲还是应当要求原告主体适格,否则其请求赔偿的基础部分不存在。只有自己在环境法上的民事权益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才能有资格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被告实施或者可能实施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是否存在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提供证明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的损害系排污者的排污行为所致的证据。但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累积性、潜伏性环境事故中,原告可能不容易直接证明被告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这时可能提供间接事实的证据证明被告可能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即可。

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行为人只有在其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才能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行为,但并没有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便不承担民事责任。若损害事实原告最清楚,应由原告举证。

4.对因果关系提出一定程度的证明

因果关系的证明多涉及科技与证明远近等很专业的问题,原告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作出完全的证明。这里的“一定程度”还涉及到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原告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达到法官对其请求的确信和支持,才可能依法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及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排污者应当就下列问题提供证据[5]:

1.其污染环境行为与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从证据距离的角度来说,加害人更容易收集证据。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本来必须证明所受的损害与加害人释放的污染源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污染物从排入环境到造成损害往往有一个积累的过程,涉及到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受害人难以确定。

(2)从是否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宗旨角度看,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更有利于实现受害人的法律权利救济。被害人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取证手段等,加害人一般为企业集团。为此,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法律也需要向受害者倾斜。

2.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即受害人受到的环境污染损害是由于发生了不可抗拒的事件所致。被告必须证明:一是有不可抗力的存在,尤其是证明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性;二是损害必须完全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即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有加害人的过失行为,就不能免除其责任;三是必须“经过采取及时合理措施”仍不可避免。

(2)受害者自身责任。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四款规定,环境污染损害是由于受害者自身的责任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受害者自身责任这一免责事由也要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要证明两点:一是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二是受害人的心理状态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当然受害人的心理状态,被告难以证明。

(3)第三者的过错。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三款规定,环境污染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责任。这时排污者既要证明第三者的完全过错,又要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过错。

三、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不足及其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诸多不足之处,而且有些规定是自相矛盾的。从长远的角度,许多问题需要澄清,许多地方需要改善。

(一)确定民事基本法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中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看似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但在无过失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这不仅与国外有关通说、判例和立法所持的污染源遵守公法标准和要求并不免除其民事责任的立场或规定相反,而且与环境基本法及各单行法的有关规定相矛盾。为此,我建议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将《民法通则》第124条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改为“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除能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力、第三人或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所为者外。”

(二)扩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的范围

我国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对环境污染侵权领域适用,但是如生态破坏、地面沉降等自然资源破坏也面临着同环境污染同样的难题。由于此类现象因果关系难以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同时生态破坏也具有类似于环境污染的潜伏性、持续性等特点。所以在生态破坏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比较合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能源、新材料产品不断诞生,其在实践中造成的侵权行为应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规范,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由于环境污染侵害的特殊性,受害方往往由于认知水平的限制,以及加害方生产工艺的保密性,无法举证证明加害方有过错,使得受害方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笼统的将因果关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配并将其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却带来了混乱。其一,举证责任倒置是建立在“正置”的基础上的,没有举证责任的“正置”何以“倒置”。其二,因果关系本来就是多方面的,将“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只能解决责任成立的问题,并不能解决责任承担的问题,因此对因果关系制度还应该有进一步的规定,对此可以借鉴外国法中行之有效的方法。

(四)完善相关的保险制度与赔偿原则

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往往具有社会性,其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加害者一般都难以承受。对此,许多国家为确保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都对从事有高度风险的企业进行强制性责任保险。这样,因环境污染侵权而致赔偿责任时,就可通过保险的渠道将巨额的赔偿分散于社会,从而实现损害赔偿社会化。这既保证了生产的安全,又有利于及时救济,避免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同时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对极端无理之人的吓阻[6]。在现实中环境侵权既有合法行为,又有故意行为。

参考文献:

[1]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J].法律适用,2002,(6).

[2]王政,马品懿.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J].环境保护科学,2006,3(23).

[3]林汉沂.浅议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J].海峡科学,2007,(6).

篇3

对一个事物的分析,往往可以从它的基本概念入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具体来说,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费率向保险公司预先交纳保险费,就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在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对污染受害者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这就涉及两个重要的主体:一是投保方,即企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面临污染赔偿责任,在理性经济人的假定下,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会想设法少赔偿甚至不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权衡利弊后,高污染企业会由于高费率而不选择投保责任险,致使受害人的损失赔偿风险暴露出来;二是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比一般的财产保险风险大,在技术管理上对保险公司的要求较高,而且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整体上处于起步阶段, 相关体制并未规范地建立起来, 所以,开展此项保险的成本很高, 长期从事传统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缺乏开办此类保险的积极性。除此之外,还涉及到地方政府盲目追求政绩,不顾环境代价,袒护企业污染行为;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也打击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由此可见,探索以强制责任保险的形式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制度有一定的必要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自身的特点也决定了实行强制形式的必要性,如承保条件严格,承保责任范围受到限制;个别确定保险费率,具有特定性;经营风险较大,需要政府支持等。

二、国外的相关实践情况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美国的保险人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了“特定设施”名录。名录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法国和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可见,国外对环境污染责任处理的共同点是对风险进行了分类,对于高污染的风险,必须进行保险,而一般风险企业则可以自愿选择投保责任险。

三、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的难点

哲学上讲,矛盾具有特殊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样地,企业的环境污染等级也有高低之分,高污染的企业由于高费率更加缺乏投保的积极性,同时侥幸心理的存在促使他们选择不投保,而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终因赔偿不了巨额赔款而破产,受害人的损失也面临得不到赔偿的风险。因此,首先要在某些特殊行业实行强制保险制。我国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实践的开始阶段还面临着其他一些难题。

(1)对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制度的范围界定,即应对高度危险行业、易发生环境侵权的行业和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企业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或通过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采用列举式及概括式的方式明示那些行业属于该范围。这样,增强了环境污染强制性保险的可操作性,也是与我国成文法制度相统一的。这就涉及到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以及专业的机构设置问题,用以明确责任主体和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补偿。

(2)损失厘定的高技术要求使保险公司经营不顺利。环境污染保险具有损失巨大且不确定性强的特点,再加上我国历史数据的缺乏,使得保费厘定工作困难,保费过高会对企业造成负担,保费过低又会使保险公司可能出现偿付能力危机。环境污染又具有长尾性的特点,界定企业的责任又是一个难题,即追偿责任的认定。

(3)企业的投保意识不强。有些企业本身已经负债累累,额外的保费负担会打消它生产的积极性,甚至它会选择以次充好,运用不合理的手段降低成本,或提高产品价格,有失社会公平。

(4)保险是一种事后补偿措施,不会减少风险,因此,为了保护环境,可以参考车险引入奖惩系统,鼓励企业增强环保责任,采取环保措施,而不是仅仅采取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的措施,被动接受污染的后果。

四、结论

环境问题的愈发凸显使得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行尤为必要,强制的实行方式可以保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挥出它最大限度地分散企业风险,保护受害者利益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实施过程中面临着数据缺乏,技术不足的难题也是客观存在的,这需要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合力,结合国外实践,探索中国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之路。

参考文献:

篇4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但是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时,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在解决纠纷时,调解法受到环境保护机关的认可,下文就着重讲解了调解法的优点。

1行政处理的含义和特点

1.1行政处理是当事人发出的请求

行政处理程序的启动是指由环境污染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41条2款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关于环境污染中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无法自己自行处理。那么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关的请求,让环境保护主管(或者是或者是依照法律行驶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来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话,也可以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我国以下的几条法律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具体是:《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几项法律都做过明确的规定,从上述的法律可以看出,行政手段并不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必经途径。是当事人对处理方式的不满意,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由于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纠纷,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只有双方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双方当事人一旦向法院提出请求,相关的环境保护的行政部门和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部门,才能处理这起环境污染纠纷。也就是说,环境污染纠纷的当事人只要向法院提出请求,选择用行政手段来处理,那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也就产生了相关的职责,并且要认真履行,把自己岗位上的事情做好。这是国家机关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而做出的决定,如果不按照执行,那么就是行政不作为。

1.2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机关必须要具备法定的环境监督职能

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时,必要的条件就是要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第41条的规定,并结合环境污染纠纷的类型(以及所涉及的环境因素)来进行处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不止是行政主管一人,还包括了以下部门,具体的有:①渔政渔巷监督、②港务监督、③交通、④公安、⑤民航管理部门、⑥铁道等。县级以上的行政部门包括:①农业、②水利、③林业、④矿产等。以上这些行政部门都应该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做出保护和监督的职责。

2运用行政手段调解环境污染纠纷

2.1行政调解

由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纠纷,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协调的过程中,意见没有达到一致,才引发的纠纷。双方本来就有一定的积怨,在双方的内心都会产生一定的敌视心理。双方当事人在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等问题上,由于各自意见的不一致,已经形成了对抗心理。如果任由对抗进行发展,不进行正确的调解,即使是相关的法律机关做出了判决。但是双方还是会对产生积怨,并不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所以,行政手段用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并不合适。在生活中,对于环境污染纠纷,大多数都是采用的调解。因为调解可以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气息,而且也是进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在调解的整个过程中,都贯串着双方当时互相体谅、换位思考的氛围。正是由于调解具有如此多的优点,所以,行政调解得到了环境管理监督部门的肯定,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最受欢迎的方法。因此,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其他的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调解环境污染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种原则是:把产生环境污染的是非调查清楚,查清楚产生环境污染的具体原因;第二种原则是: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时,应该遵循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见,如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都同意调解,才可实施;第三种原则是:在双方均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并最终达成了协议,那么,该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2.2行政处理决定

由于环境污染纠纷引起的行政处理决定,具体的意思是指:有管辖环境污染权的行政机关和部门,对当事人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时,由于意见达不到一致,可以根据已经调查到的事实和是非来进行处理,来做出最终的判决。使用行政手段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可以避免哪些久调不决的案子,这种做法,充分的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还可以提高法律处理事情的效率。环境保护机关对环境污染纠纷作出的判断,如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那么,该法律就是有效的,有义务的一方就应该按照判决,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该判决引起了一方(或者是多方)不服的话,那么该判决也就失去了法律效益了,任何不服的一方都有权利提讼,从而得到司法的处理。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对其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但是列谁为被告,有着多种说法,但是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性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行政处理决定”的特点,以及不服处理判决而提讼的目的来确定应列谁为被告。

3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猛。但是在发展的同时,没有将环境保护的理念给贯串实施好。导致我国近年在环境污染问题上,频繁的发生纠纷。为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大多数都是采用的调解法,如果是使用调解法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可以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行政手段具有维护法律公正、公平的特点,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松.论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及提讼的法律性质[J].贵州环保科技,2012,04:8-12+17.

篇5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和社会获得快速发展,并且在制造业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产业聚集化程度不断提高,同时,生态污染问题也不断凸显,例如雾霾严重、沙尘暴频繁发生、耕地不断退化、水土流失日益严重等环境问题。面对日益突出的生态污染问题,我国政府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与政策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但是形势依然不乐观。各种工业污染物被大量排放,截止到2016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家,但是通过相关分析,产业聚集程度越高的地区,其环境污染程度也不断下降,从逻辑角度分析,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必然联系,因此,针对环境污染与产业聚集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对改善我国生态环境现状具有积极意义。

1.体现产业聚集与环境污染关系的重要因素

1.1产业聚集的特点

产业聚集的关键特征是,区域内产业规模持续扩张,随着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各N污染物的数量也势必会出现一定的增加,由于在发展中国家,工业以及制造业基本集中于同一区域,随着产业聚集程度化的加深,会导致该地区污染程度的加剧,从产业聚集的特点分析,产业聚集可能对生态环境污染带来负面影响。

1.2产业聚集的优势

产业聚集程度化的加深,也可能会对环境污染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产业聚集具有外部性效应,由于产业聚集的发展,会诱发竞争效应、技术扩散以及技术进步,而竞争压力和技术进步都迫使相关企业,通过提高自身的技术程度以及环保能力,提高其区域竞争优势,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随着产业聚集程度的加深,知识外溢和技术扩散也为企业优化生产技术,缓解环境污染提供了可能。在企业的各项成本中,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成本并非关键因素,同时也不是企业进行区域迁移的动力,因此,产业集聚在很大程度上绥解环境污染。

1.3产业聚集的发展

一方面,随着我国各个地区环境保护标准的变化,这对企业的城市化发展规划、劳动力供给以及区位选择带来重要影响,进而对产业聚集的发展和形成带来直接影响。在我国经济发展之初,为了有效推动产业的进步与发展以及提高工人的整体收入,只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经济收入的提高以及环境意识的增强,人们对环境保护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政府也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且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标准,产业集聚出现了一定的衰退,虽然人们的经济收入受到负面影响,但是生活质量却获得明显改善。

2.研究结论

通过对产业集聚与环境污染关系的三个重要因素进行分析,我们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在短时间内,产业集聚对缓解生态环境污染具有正面的积极效果,产业集聚不仅不会加剧环境污染,同时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环境污染;第二,在长时间内,产业集聚所带来的外部效应我们目前还很难确定,但是大量工业污染物的排放势必会为当地环境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产业集聚对缓解生态环境污染没有必然关系。

上述结论具有一定的政策含义,第一,在短时间内,产业集聚不仅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工业以及制造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其符合我国绿色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理念,这体现,我国各个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产业集聚可以起到振兴工业以及制造业的作用,因此,无论从环保角度还是经济角度来看,产业集聚都是科学的;第二,从长远角度分析,我们工业以及制造业正在从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进行转移,这会对生态环境较差的西部地区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因此,在长时间内,产业聚集对缓解生态污染没有必然关系,产业集聚不能从根源上治理以及缓解环境污染;第三,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公共事业,需要国家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制度,规范工业以及制造业企业的生产行为,从经济方面激励企业,进而实现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第四,国家相关部门要客观分析环境污染和产业集聚之间的关系,并且根据不同地域产业集聚程度的不同,制定针对性的差异化政策,通过环境规制、外商投资、科技创新等方式改善当地的环境污染情况。

结语

新时期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持续改革,产业格局出现了很大程度的改变,因此,我们要动态地看待环境污染和产业集聚之间的关系,并且对产业集聚进行优化,从根源上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南光耀,刘昱.河南省产业集聚发展与环境污染关系的实证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04:462-468.

[2]刘习平,盛三化.产业集聚对城市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演变规律――基于2003-2013年数据的实证研究[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6,05:1-11.

篇6

环境污染造成的法律纠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扩大诉讼主体范围、完善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已经成为了各家的共识,其出发点在于保护公民的环境利益与诉讼权利。政府作为环境污染侵权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在整个纠纷的产生、解决过程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一、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的政府责任

环境污染造成损害,侵权人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环境污染;二是政府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客观而言,环境污染的发生必然会涉及到政府作用。对于不同的形式来说其中政府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在第一种形式中,政府责任可能包括监管责任、纠纷解决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大多数是非法行为,即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环境的损害;另外,为了促进社会生产与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部分后果可控的污染在法律范围内是被允许的。无论是合法的环境污染,还是非法的环境污染,作为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都责无旁贷地应当监督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个人的行为,并对涉及到环境方面的事宜进行统筹管理,以保护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一旦出现了环境污染,除非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特殊情况,否则便意味着环保部门没有尽到保护和利用环境的义务。在环境污染纠纷发生之后,就现有法律规范而言并不足以让环境利益受损的当事人通过诉讼手段获得完全的救济,法院拥有最终的裁判权力,但缺少很多灵活处理纠纷的余地。不管是诉前纠纷解决还是损害赔偿的实现都需要政府的职能部门参与其中,发挥调解作用。这种纠纷解决的责任也是对监管职能未完全实现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弥补,即第一性责任引起的第二性责任。

在第二种形式中,政府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属于民事侵权。从契约自由的理论角度出发,政府权力来自于公民个体的权利让渡,公民信任政府并将本来属于自己所有的保护、监管环境的权力交由政府来行使,若政府不但没有尽到责任反而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那政府向权利受损害的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理所应当。既然是基于契约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则其责任的本质也应与普通侵权无甚差别,政府与当事人权利地位在理论上应当平等。与上一种形式所不同的是,政府自身的行为所导致的侵权后果发生,由于政府部门职能、权力划分等较为复杂而导致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监管,有些时候环保部门认为政府将从事的行为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或损害在可控的范围内,这些情况在污染发生之后都很难追究监管责任。此时由于政府自身的问题导致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因此通过追究环境侵权责任就可以实现权利的救济,并就政府本身而言也会根据法律规定对责任人问责,故监管责任也就能够被侵权责任所吸收和消化。即便是政府行为造成的当事人利益损害,政府也不能免去纠纷解决的功能。这点从道理上讲与行政复议的法理基础有些类似,纠纷的解决可以借助政府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既有责任实现的必要,又不会造成责任之间的冲突竞合,所以在第二种形式下,政府的责任应包括侵权责任和纠纷解决责任。

二、纠纷所涉及到的三方关系

概括来说,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涉及了侵权人、政府、受害人三方之间的三角形关系。如上所述,政府有时会成为侵权人,此时并一定产生三角形中的两个顶点重合,因为作为侵权行为人的政府和进行监督管理、解决纠纷的政府并非同一主体,而是分属两个不同的概念之中。受害人应从广义理解,不仅指实际权益受损害的当事人,也包括与侵害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检察机关、环保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在上述三方关系之中,因为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无论从法律规范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都应当成为受到特殊保护的对象。但因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实际情况的复杂使得受害人往往难取证、难、难胜诉、难赔偿。

三、结语

对于当下复杂的全球形势,改革仍在持续和不断深入,面对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我们往往忽略了环境污染可能造成不可逆的影响。在面对频频发生的环境污染案例中应当有所觉悟和警醒,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在通过各种措施缓解这一社会矛盾。令人欣慰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方已经陆续开展了这方面的实践工作,为法律规范的完善提供了现实素材。我们现在所憧憬的不仅是有朝一日能够拥有一个美好的制度体系,更希望我们的环境资源被耗费殆尽之前能够看到这个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王世进,曾祥生.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环境侵权责任最新发展——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402-407

篇7

2.1综合性

环境监测综合性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环境监测的手段有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方法;环境监测的对象可以是空气、水、土、废物等,只有做到对象的综合性分析,才可以准确地了解环境情况;此外监测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会涉及自然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知识,必须进行综合的考虑才可以准确阐述数据含义。

2.2连续性

环境污染有着时空性的特点,若要提高结果的准确度,就要长期持续测定,进而从大量数据中寻找规律并预测其发展态势。对此,监测的网络及点位一定要进行科学性选择,一旦确定好点位,则要做好长期监测准备。

2.3追溯性

环境监测过程包括确定目标、制定计划、监测采样、样品的运送及保存、实验分析及数据整理,这一过程复杂而又有一定的关联性,任何差错都会对最终结果造成影响。为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代表性。一定要建立起环境监测质量监督体系。

3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积极作用

3.1有利于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

首先,环境监测可以实现对辖区范围内企业节能减排的控制,加强企业污染物净化和处理工作,尽可能降低污染物直接排放,进而做到环境污染监督工作。其次,监测单位可以对遭受污染的位置实施监测,找出污染具体起因,摸清污染情况,通过采取具体的措施对污染加以综合整治,减少污染对于人类及大自然的伤害。

3.2使得环境治理的目标更加明确

环保工作可以说是一项长期且涉及面较宽泛的工作,且影响环境污染的因素有很多,包括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的污染物,很多环保工作者压力很大的主要原因就是环境治理需要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无法一步完成。监测过程能够弥补环境治理中的不足。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环境治理目标,环境监测通过对自然中污染物进行综合分析,实时发现当前区域所面对的环境污染物问题,进而使环境治理更具针对性。

3.3推动环境治理工作有序实施

环境监测的主要对象是人为性污染,人为性污染主要有工业、农业以及人们生活污水等污染。由于目前人们为经济效益,致使大量污染物排放到大自然当中,由此出现了许多环境污染问题,由此可知提升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以及加强环境治理有序进行十分关键。一般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首先要设定好具体环境监测程序,保证监测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充分落实,同时还要控制好监测过程。在后续的治理中也要制定一些新规划,做到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处理具体污染问题,确保环境得到更好的治理。

3.4为环境治理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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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城市人口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局面,城市面临的人口过分集中、交通显拥挤问题、空气质量问题、能源资源危机问题,归结为城市规划问题,城市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然要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必须先要进行合理的规划评价。城市规划是将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到城市建设的重要手段,而将环境影响评价与城市规划相结合,可以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与有效性,进而推动城市建设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良好效果尤其体现在城市生态环境维护与资源环境维护方面,环境评价可以将城市规划执行时有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提前估测出来,是订立环境治理措施的重要依据,对城市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基于环境影响评价和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重要作用,本文笔者重点研究在城市规划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应用发展,并提出一些环境评价的具体应用方法。

一、环评在城市规划中的发展概述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环境评价系统进行了大量实践探究,例如我国在1985年公布的《开远市区域环境质量评价及综合防治对策研究报告》详细分析了云南开远市开发项目的环境评价,这表明我国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已经具有建立环境评价系统的意识,还开积极开展了探究实践。继开远市开发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发表后,全国各个城市积极响应,纷纷着手建立当地的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将环境评价应用于城市规划中,对当地的开发项目进行了环境评价,是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进入21世纪,国务院颁布了《人口、环境与发展的白皮书》,文件中指出,各地政府要将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应用于城市规划发展中,对一切工程投标建设项目都要执行环境评价,对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予以坚决取缔。随着我国环境评价系统逐渐发展完善,环境评价系统将被应用到更广泛的产业领域中。

二、城市规划与环境评价影响评价的含义

1. 环境影响评价的含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预估环境污染情况的评价系统,它可以通过相关数据和实际环境状况,对拟定的开发项目或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详细分析,评估这些项目计划在实行后是否会对城市生态和资源环境造成污染,并且预计污染的严重程度。环境评价系统对开发项目的评价,是项目是否可以实行的重要参考依据,它的出现大大促进了城市环境保护,筛除了许多会对城市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工程项目。

2. 城市规划的含义

城市在订立发展方向或某一发展目标后,针对目标设计具体的实施计划就是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战略指导,因此必须以可持续发展方针为实施纲要,不但要为广大人民创造兴旺发达的城市环境,还要兼顾城市生态环境与资源环境的维护,开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和谐局面。我国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工业生产水平逐渐提高,城市化进程不断演进,促使人口基数激增。随着人口饱和度上升,与工业生产的泛滥,造成了人与自然之间不可忽视的矛盾,即资源短缺和生态破坏。但事实上,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并不是对立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一方面,城市需要从环境中获取发展资源,另一方面,城市发展造成恶劣的环境污染又会限制城市发展的脚步。因此,我们必须将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统一起来,既要推进城市化也绝不放松环境保护力度,只要这样才能将可持续发展方针落到实处。

三、城市规划环评的内容

城市规划环评是城市规划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进一步完善,一方面要对城市规划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是监测、识别、预测,并提出防治保障措施;另一方面,要识别规划布局基础上城市功能和目标的提升值,对规划区内的环境功能进行重新定位,为环境规划中的城市规划布局提供科学的依据。具体的城市规划环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规划地区城市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背景调查分析

城市是在自然环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工环境。自然环境为城市提供了物质基础,自然环境又决定了城市污染物的输送、稀释、扩散和净化能力。显然,自然环境背景对城市环境质量有显著的制约作用。因此,在进行城市规划环评的过程中,首先要对自然环境背景进行调查。自然环境包括城市地区的水文、地理、地形、地貌、土壤、植被等。与此同时,城市是人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按照人们对城市发展的意志和愿望对自然环境进行强烈改造的人工环境单元。所以,进行城市规划环评必须对城市社会环境背景进行调查了解。

2. 现状污染源的调查和评价

环境污染源的调查是评价工作中的基础性工作,是规划环评中关于环境质量评价的关键性工作。城市中各种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种类繁多,是城市环境质量发生变化的主要因素,因此在规划环评调查阶段就应该查明现有的城市周围的工业企业以及产生的环境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和排放总量。

3. 规划布局基础上的环境预测评价

在规划布局方案基础上进行环境影响识别并建立评价的指标体系,对现存的和规划布局中即将出现的企业的污染物,结合规划区域的地理、气象等各种条件,选择合适的预测模型进行污染物浓度扩散的预测,并做出污染物浓度扩散曲线。进行规划布局的合理性分析,为规划布局方案的调整和替代方案的确定提供科学的依据。

四、环境影响评价在城市规划中的具体应用策略

基于环境影响评价对城市规划发展的重要意义,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对环境影响评价在城市规划中的具体应用做出如下方法总结。

1. 分析规划项目,制定环保措施

要通过环境评价系统对城市规划拟定的发展项目进行全面分析,对项目可能造成的污染总量和废物排放量进行合理估算,综合环境评价结果与项目内容来评定项目可执行性,并提前定制减少污染、降低排量的环境保护措施。

2. 引入专业技术,重点评价发展规划的建设性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将先进工程技术和掌握技术的专业人员投入到环境评价系统运作环节中,是环境评价系统发展健全的必然趋势。在对城市发展规划项目进行评定时,可以通过先进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知识对项目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分析,准确评估出开发项目的科学性与建设性。

3. 运用地理系统,模拟工程环境

在对工程项目进行评价时,可以运用地理信息系统,根据工程的相关数据和工程选址的地理情况,建立项目虚拟模型,通过模型可以更直观地对项目进行环境评价,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以便有关部门提前制定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

五、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建设也在逐渐完善,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是指导方针,环境影响评价是重要基础。因此,必须将城市规划与环境影响评价结合起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在城市规划中的实际应用,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推动我国城市建设事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胡自伟,黄海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点探讨与分析[J]. 环境污染与防治,2010,(0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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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室内装修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其影响

室内装修污染,主要是指装饰材料、家具等含有的对人体有害的物质,释放到家居、办公环境中造成的污染。国家已经颁布了五种所用装修材料释放的有毒气体,分别是:甲醛、苯、氨气、挥发性有机物、放射性氡。这些污染性气体对人体造成的伤害主要有如下几点:1.室内装修造成的污染可能会造成人体免疫功能异常、肝损伤及神经中枢受影响;2.室内污染对眼、鼻、喉、上呼吸道和皮肤会造成严重伤害,可能会出现过敏性鼻炎、皮肤出现红肿、还有呕吐、呼吸困难等现象;3.室内污染还会引起慢性健康伤害,减少人的寿命;4.室内污染严重的可引起致癌、胎儿畸形、妇女不孕症等;5.室内污染会对小孩的正常生长发育影响很大,可导致白血病、记忆力下降、生长迟缓等;6.室内污染对女性容颜肌肤的侵害,更是不在话下。由于甲醛对皮肤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接触后会出现皮肤变皱、汗液分泌减少等症状。汗液分泌减少会阻碍毛孔内脏物和人体新陈代谢。

下面介绍一个案例,2001年,北方张某家的新房经过两个多月的装修顺利竣工,放置不久后便带着两岁大的小孩入住新房,可是入住新房没多久后,小孩便出现呕吐现象,随后眼睛以及整个头部都肿胀了起来,经及时到医院就诊,查明是皮肤对某些物质过敏以及伴有中毒现象。类如此事件的案例有很多,这都与我们装修所用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项有关。所以为了减少装修带给我们的危害,我们必须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

三、加强控制环境污染措施

要想很好的控制环境污染,就必须要制定合理的计划以及实施方案。在选用装修以及建筑材料方面,不一定价廉就会物美。污染环境的物质有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点:1.氨气藏在卫生间;2.油漆涂料含有大量苯;3.木质家具易藏甲醛;4.瓷砖石材释放氡等。所以,在材料进家之前就要把好各项关。

装修后一定要对空气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污染程度和主要的有害成分,检测要安排在装饰、装修彻底完工至少7天以后进行。很多人都认为刚装修完立即检测最好,但实际上油漆、涂料的保养期一般为7天,7天之内正是挥发各种污染物浓度最高的时候,7天之后基本能降低到稳定状态,这时才是检测的最佳阶段。然后根据有害气体超标的情况,选择适当的治理方法,清除有害气体。

开始进场用的各种管道,买前先要闻下味道,并且还要看是什么品牌,知名度高的合格率也高。在选用板材时,一定要选环保的,因为板材是暴露在外边,会散发有污染的物质,比如甲醛,环保性能高的必定会减少污染。装修材料最重要的应该是油漆,因为油漆的味道最浓,它主要含有大量的苯,油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健康,还有墙纸、地板等等,所以在我们装修竣工时,一定要开窗通风,把新房放置两个月左右,在放置期间,我们还要买些活性炭来吸附有毒气体;买一些植物,专门吸收甲醛等其他气体的植物;还可以把我们吃剩下的水果皮,比如柚子皮放置在家中,这样就能更好更快的吸收有毒气体及物质。如果家中有小孩,放置的时间延长久一点更好。

其实,控制环境污染的方法有很多,但最主要的就是一定要开窗通风。在选用材料的时候一定不要懒,最好亲自去挑选。由于室内空气污染直接危害健康和生命,我们应当认识到室内空气污染问题的严重性,积极寻求检测和治理办法。让我们住进安全、舒适、放心的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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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引进的外商直接投资(FDI)数量一直高居发展中国家之首,外资(FDI)也被认为是中国经济增长背后的基础性驱动因素。[1]然而,FDI带来经济增长的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环境压力。作为强大经济引擎的FDI,其是否对中国的环境污染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FDI影响环境的机理是什么?这些问题的回答和解决,无疑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

国内外已有大量关于FDI与环境污染关系的研究,研究结果也众说纷纭,相关结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有益论。Birdsall(1993)、Lopez(1999)等认为跨国公司通过向东道国传播绿色技术,从而有利于东道国的环境污染减少。[2]Porter(1995)、Kevin Grey (2002)、 Lyuba(1999)、David(2001)、Jeffery(2002)认为跨国公司建立和推广TNCs(全球控制),示范带动东道国企业实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使东道国环境得到改观。[3]邓柏盛(2008)、刘燕 (2006)、许士春 (2007)的研究也表明FDI对环境有改善作用;[4]二是损害论。较普遍的看法是东道国较弱的环境规制会吸引环境规制较高国家的投资,从而使东道国成为污染避难所。Zarsky (1999)Smarzynska(2001)、Kolstad(2002)等人的研究证实了“污染避难所”假说。[5]应瑞瑶、周立(2006)、吴玉鸣(2007)、温怀德等(2007)利用计量模型实证结果表明,FDI对中国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负面效应;[6]三是折衷论。该观点认为FDI的环境效应是复杂多维的,不能一概而论是利或弊。如Grossman和Krueger(1991、1995)、Keydiche(1993)、Runge(1994)以及Dean(1992)等认为,[7]应根据一国经济发展阶段、居民收入水平、环境政策等情况,辩证、动态的角度综合考察FDI对环境的影响。

综合上述研究文献,我们发现这些研究存在一些不足:(1)研究结论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这不仅降低结论的科学性,同时也使决策者无所适从。因此,非常有必要探讨这些结论不一致的原因。遗憾的是,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并不多;(2)众所周知,经济-环境构成相互作用的大系统:一方面,经济增长影响环境,另一方面,环境也制约经济发展。现有研究中一般只考虑经济对环境的影响而对环境反作用于经济方面则较少考虑,建立的模型大多是基于经济影响环境的单向模型。这种忽视环境对经济的反作用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所得出的结论出现偏误(Dinda,2004);(3)FDI与环境污染之间绝不仅仅是简单的“规模扩大导致污染增加”的单一逻辑关系,还应该存在一个复杂的传导机制,比如,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Verbeke,2002)、收入效应(Panayotou,2000)和政策效应(Runge,1993)等。然而,现有研究对FDI具体通过怎样机制对环境产生影响并未做深入探讨;(4)既有研究大都侧重于从宏观层面整体上考察FDI对环境的影响,很少从行业层面来具体研究FDI对环境的影响。

鉴于既有研究存在的不足, 笔者在借鉴JIE-HE(2005)研究思路的基础上,[8]建立一个基于FDI―经济(产出、结构、技术)―环境相互作用的分析框架,试图在以下方面进行新的研究探索:(1)采用联立方程模型,系统刻画各变量之间“双向”乃至“多向”的相互作用关系;(2)力图从规模、结构、技术和环境规制等方面探究 FDI影响环境的内在机理;(3)试图从产业层面来考察规模、技术、结构效应以进一步印证分析结论。

二、理论分析、实证模型及数据

(一)理论分析

1.环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传统理论中生产要素主要包括物质资本(K)、人力资本(H)、劳动力(L),环境资源等被认为是取之不竭的而未予考虑。事实上,经济与环境构成相互影响的大系统:经济增长会影响环境质量,而环境(恶化)反过来也会制约甚至阻碍经济增长。因此在本文中,环境(E)作为一种要素纳入经济产出模型:

Y=f(K,FDI,L,H,E)(1)

2.经济(产出、结构、技术)对环境(规制、污染)的影响。在众多分析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关系的模型中,我们认为Grossman和Krueger的分析框架最为简洁、最具解释力。Grossman和Krueger(1991)创造性地将经济对环境的影响分解为三种效应――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环境)技术效应。[7]据此,并考虑现实中日益突出的政府环境规制因素,可将经济增长对环境的影响表达为:

E=e(Y,S,T,R)(2)

其中,Y代表经济规模。通常认为,经济增长往往伴随导致经济活动副产品――污染排放的增加;S代表经济结构,因为,经济增长会带来产业结构的变化,产业结构变动对环境产生影响:当一国经济处于工业化阶段时,第二产业比重的上升将带来环境污染的加重。而当一国经济结构处于后工业化阶段时,产业结构由制造业向服务业的转移将带来更小的环境压力。Antweiler等(2001)利用格兰杰检验证明FDI是产业结构变动的重要原因。[9]这样,FDI对产业结构的影响可表达为:

S=W(FDI)(3)

T代表技术。FDI对环境技术效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投入产出效率的提高,二是清洁技术的采用,三是技术的溢出作用。Lecchumanan等(2000)研究发现,FDI有益于一国的技术进步从而提高一国的环境水平。Verbeke(2002)认为,技术进步会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率,使资源得以大量节约进而减少污染排放和生态破坏。FDI对环境技术水平的影响可表达为:

T=k(FDI)(4)

R代表环境规制。 环境规制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制定并实施的环境标准、排污规定、治理费用投入等各种保护环境的政策、措施的总和。当一国采取严厉的环境规制时,污染产业的比重降低,规制对环境产生正面的影响;反之,宽松的环境规制导致国内企业大量排污的同时,也会诱使国外污染产业转移国内从而恶化本国环境。一般来讲,伴随收入水平(Y)提高公众环境需求将增加,进而要求政府实施更严厉的环境规制。这样,环境规制的影响因素可表达为:

R=g(Y,E)(5)

3.产出对FDI的影响。根据投资意图, FDI有垂直型(vertical)和水平型(horizontal)之分(Copeland,2001),水平型FDI偏重东道国的市场潜力(我们用收入Y来表征),垂直型FDI则青睐东道国的劳动力等低成本(用工资W来表征)资源。这样,FDI的规模可表达为:

FDI=(Y,W,R)(6)

可见,FDI与经济、环境之间不是单向影响而是交互影响的复杂关系。一方面,FDI与产出之间、产出与环境之间、环境污染(E)与环境规制(R)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的双向反馈机制。另一方面,FDI通过规模效应、结构效应、技术效应和规制效应等途径影响环境。

(二) 模型设定及变量说明

由上述分析我们知道,FDI、经济、环境构成互为反馈的大系统,使用单一方程无法刻画变量之间交错影响的复杂关系。受JIE -HE模型的启发,我们尝试将这些变量相互作用的关系组建联立方程系统。联立方程组具体构建如下:

lnEt=p10+p11lnYt+p12lnSt+p13lnTt+p14lnRt+x1t(7)

lnYt=p20+p21lnKt+p22lnLt+p23lnHt+p24lnFt+x1t+p25lnE+x2t(8)

lnSt=p30+p31lnKLt+p32lnFDIt+x3t(9)

lnTt=p40+p41lnTt-1t+p42lnFDIt+x4t(10)

lnRt=p50+p51lnEt-1+p52lnTt-1+x5t(11)

lnFDIt=p60+p61lnTt-1+p62lnWt+p63lnRt+x6t(12)

其中,下标t表示年份。式(7)为污染方程。在Grossman and Krueger(1991)将影响环境污染的因素分解为经济规模、经济结构和技术效应的基础上,我们加入了政府环境规制因素;式(8)为产出方程。除了传统影响产出的生产要素外,环境污染变量E也作为一个要素被加入方程;式(9)为结构方程。我们选取外商直接投资FDI和资本劳动比率 K/L作为解释变量,用来考察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结构的影响;式(10)为技术方程。基于Antweiler(2001)的研究,我们将FDI作为影响技术的重要变量;式(11)为规制方程。它表明公众收入(Y)提高、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政府会加强环境规制;式(12)是根据传统外商直接投资区位理论建立的方程。为了考察环境规制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我们在方程中加入环境规制变量R。

(三)变量选取以及数据来源

考虑到研究问题的专注性及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以中国1988-2007年间的数据来考察FDI与环境污染之间关系。我们以中国工业SO2排放量来代表环境污染指标,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相应各期,单位为万吨。参考JIE-HE(2006)的研究,中国用当年工业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与其初年(1988)排污强度乘积表征结构效应(S)。“排污强度始终为初年数值”的做法剔除了技术对经济结构的影响,这符合环境污染的结构效应定义。同时,考虑到污染重的企业一般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我们选用资本劳动比率(K/L)的变动来反映产业结构的变动。

影响产出的投入要素包括:(l) 国内资本存量(K)。数值设定为全国资本存量减去外商直接投资存量的差额。全国资本存量2000年的数据直接引用了张军(2004)的估计,[10]2000年之后的数据按照张军的方法计算后予以补齐;(2)外资存量F 及流量FDI。具有溢出效应和参与生产的FDI应是存量FDI。鉴于统计年鉴中所列FDI数据实际上是增量FDI,并非存量FDI。为此我们利用公式:Ft+1=(1-δ)Ft+ FDIt,将流量FDI换算为存量FDI,折旧率仍参照张军的9.6%.计算结果略;(3)人力资本H。陈钊等(2004)估算了中国各个省市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2001年及以前的人力资本直接取自陈钊等的估算结果,[11]此后六年我们按照陈钊等的估算方法将其补足;(4)劳动力投入L。以各地区年末就业人员数来度量,单位为万人,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相应各期。

对于其它指标,我们用历年工业总值代表产量水平(Y),采用职工年平均收入代表工资水平(W)。鉴于完成投资额可真正反映政府在当地环境管理上付出的努力和决心,我们选取中国历年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完成投资来代表该地区实际环境规制的宽严程度(R),数据同样来自《中国环境年鉴》。工资、产量、环境治理投资额等数据都统一按1990年价格进行折算。

三 、计量分析结果及其经济含义

广义矩估计方法(Generalized Method of Moment, GMM)是将准则函数定义为工具变量与扰动项的相关函数,使其最小化得到参数的估计值。GMM方法允许随机扰动项存在异方差和自相关,而且不需要知道随机扰动项的确切分布,所得到的参数估计量比其他参数估计方法更合乎实际、更稳健。[12]因此我们采用GMM方法对联立方程进行估计,下表是利用Eviews软件计量的结果。以下是对各种效应的具体分析。

1.规模效应。规模效应表现为外商直接投资存量的增加将引起工业总产出的增加,工业产出规模的扩大将使污染排放增加。根据估计结果,FDI存量增加1%,工业总产出Y将增加0.22个百分点。而产出增加1%,会带来污染增加0.84个百分点。这样,FDI存量增加1%,最终导致污染排放增加0.185个百分点。

2.结构效应。FDI的进入影响中国产业结构进而影响污染排放。 由式(6),结构变量S对FDI的弹性为负,说明外资流入导致中国经济结构朝清洁型结构转变,进而减轻了污染水平。具体地讲,FDI增加1%,将导致结构“清洁化”0.026个百分点。而产业结构每变动1%,污染排放将变动3.4个百分点。这样,FDI带来的结构效应为-0.084个百分点,即对环境产生了积极影响。

3.环境技术效应。FDI的进入带来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诱致技术扩散会降低污染排放。具体地,FDI增加1%,将导致技术水平提高0.04个百分点。而伴随技术进步1%,污染排放将减少0.72个百分点。这样,技术进步引起的污染排放减少0.029个百分点。

4.环境规制效应。方程(1)中政府环境规制没有通过检验,说明了政府环境规制不力。造成环境规制效力不显的重要原因在于政府官员处在“晋升锦标赛”体制之中,为了保持或提高自己的显示性业绩――GDP增长率,往往会放松环境污染以增强竞争优势。[13]方程(8)显示FDI的流入与规制强度正向关系,表明“污染避难所假设”一定程度上在中国存在。对此,World Bank(1997)指出,中国地方政府面临环境质量目标和经济发展目标的冲突。[14]这一问题同样反映在FDI领域,表现为各级政府为了发展本地方经济,不断降低环境标准以吸引外资进而带来环境质量的恶化。

我们将FDI通过经济规模、经济结构、技术和环境规制等渠道影响环境的机理进行梳理,并汇总整理为下图。从下图可以看出,FDI对环境污染影响途径中,规模效应最大(0.185%),依次是结构效应(-0.084%)和技术效应(-0.029%)。总的来讲,FDI每增加1%,导致中国环境在原有水平上恶化0.072%。FDI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机制

四、结论及政策含义

本文在FDI―经济―环境交互作用框架下建立联立方程系统,利用中国1988―2007年数据对FDI影响环境的机理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到以下结论:

1.经济规模、经济结构和技术水平是影响中国环境污染的三个决定因素,环境规制对环境作用效果尚不明显。

2.FDI带来的经济规模的扩大增加了污染排放,引致的经济结构的优化和技术水平提高减少了污染排放。具体表现为:FDI每增加1%,通过经济规模的扩大导致环境污染增加0.185%。FDI通过改善经济结构和提高技术水平从而对环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分别使污染排放分别减少0.084%和0.029%。总体效应是,FDI每增加1%,将使污染排放增加0.072%。

3.较为宽松的环境规制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进入的一个重要因素,“污染避难所”现象在中国高速发展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可以得出这样几点政策建议:在未来发展阶段,要想改善FDI对中国环境的不利影响,一要着力调整FDI投资的产业导向,充分实现其正的结构效应;二要努力提升FDI质量,提高环境技术溢出的正效应;三要改进环境规制,避免“污染避难所”现象。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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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echanism and Effect of FDI Impact on Environment:Study on the Simultaneous Equation Model

篇11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7.0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7-06-03

历史发展经验表明,经济发展与客观环境存在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经济发展必然会产生大规模的经济活动和大量消耗物资能源,由此会导致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随之环境恶化又会反过来影响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另一方面,经济发展会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环保意识的提高,进而有利于改善环境。近年我国一直提倡发展绿色GDP,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可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关系是值得人们关注的探究议题。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模型是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污染水平进行定量分析的重要工具,它是由美国环境经济学家Grossman 和Krueger等人于20世纪90年代初根据经验数据研究而提出的。该理论假定,环境污染水平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增加而提高,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后,随着国民收入增加,环境污染水平会下降。如果在二维坐标系中,横轴表示经济增长指标,纵轴表示环境污染指标,那么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水平之间的关系曲线呈“倒U”形,即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然而国内外许多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并不是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都呈“倒U”形,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也会导致其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还可能存在U、N、W、水平、上升或下降等形状特征。四川省作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受益者,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也加剧了环境污染问题,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关系备受社会关注,但目前对两者关系的实证研究甚少,因此本文将基于相关理论通过计量分析软件进一步阐述探究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其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特征,同时结合研究结论提出一些宏观政策建议。

一、四川省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状况

自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四川省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从1999年到2011年,名义GDP增长5.76倍,年均增加36.63%,1999年人均GDP仅为4540元,到2011年已上升至26133元,年均增加36.5%。三次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三种产业产值比由1999年的25.4:41.9:32.7调整为2011年的14.1:52.5:33.4。依据钱纳里的工业化阶段划分理论,从城镇化水平、人均GDP、三次产业产值比、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等方面来综合判断,可以看出四川省产业结构调整取得较大成功,已经步入工业化中级阶段,但目前第三产业比重偏低,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工业化中级阶段主要依赖于制造业尤其是重型工业的高速增长。目前,四川省已形成矿产金属开采洗选加工制造业、食品加工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等几大支柱产业的工业体系。2011年四川省共有工业企业单位13706个,其中重工业就有8942个,总产值为15613.92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67.45%。

产业结构重型化也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发展前期,四川省工业废水排放量上升趋势明显,直到2005年达到122590万吨的排放量最高峰后才得到有效遏制。2011年工业废水排放量虽然比2010年下降了0.9%,但仍有80428.6万吨。从1999-2011年四川省环境统计数据来看,工业废气排放量和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随着经济发展而逐年增长,工业废气排放量由1999年的4671亿标立方米上升至2011年的23171.85亿标立方米,增长了4.96倍,比2010年增加了14.7%;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由1999年的4396万吨上升至2011年的12684.47万吨,增长了2.89倍。在工业化加速发展进程中,环境污染物排放是不可避免的,但只有对环境污染问题加以重视,加大对防污治污的投资力度,走环境友好型的工业化发展道路,才能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四川省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关系的定量分析

(一)研究指标选择

为了探析四川省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水平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选取四川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GDP)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指标(X),工业废水排放量(Y1)、工业废气排放量(Y2)、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Y3)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Y4)作为表达四川省环境污染状况的指标。其中人均GDP的数据来源于《四川省统计年鉴2012》,2000-2002年、2011年的环境污染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1-2003)》和《2011年四川省环境统计公报》,1999、2003-2010年的环境污染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官方网上公布的环保统计专题数据。

(二)四川省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关系曲线模型

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以四川省人均GDP人均(X)为自变量,环境污染指标(Y)为因变量,利用EVIEWS5.0软件建立1999-2011年四川省的环境经济计量模型。一般形式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方程表达式为:,式中y为环境污染指标,x为经济增长指标,模型参数,ε为随机误差项。但对上述变量分别进行二次和三次曲线方程拟合,结果表明三次曲线方程拟合效果更佳,所以在上述方程中加入一个三次项:,式中β3为三次项系数,其他参数含义不变。由表1可知,在1%显著性水平下,各曲线方程均通过R2、F值检验,说明曲线模型拟合效果很好。

图1-4分别是1999-2011年四川省人均GDP与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气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关系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图。由图1可知,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与理论上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一样成“倒U”形,其中2005年是转折点,此前的工业废水排放量与人均GDP成正相关,随着经济增长而增加,此后则与人均GDP成负相关,随着经济增长而下降。造成这种曲线特征的主要原因在于西部大开发前期四川省过分追求工业发展而忽视了环境环保,走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道路。2003-2005年四川省加大了环境保护的治理投资力度,各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分别占当年GDP的1.09%、1.17%、1.06%,同时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的显著提高也促使了排放量的明显下降。由图2和图3可知,工业废气排放量和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并没有出现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形变化轨迹,反而是随着经济增长略有波动,这说明四川省曾一度在工业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产生方面加大投资治理力度,措施较为得当有效,但就所研究年份来看两者仍呈明显的上升趋势。随着环保生产科技发展,2011年四川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已提高至57.5%,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和处置量也明显增加,因此,从图4可以看出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随着经济增长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

三、结论与建议

综合上述可知,在四川省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只有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呈“倒U”形特征,四川省经济增长与工业废水排放量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成显著的负相关,与工业废气排放量和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成显著的正相关。西部生态环境较为脆弱,所以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四川省应该从宏观上采取以下措施来促进经济增长与环境关系的协调发展:

第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继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不能延续过去“高消耗、高增长、高污染”的社会经济发展路径,摒弃“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思想,把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走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经济发展道路。逐步淘汰和取缔高耗能、高污染、工艺落后的企业,对污染源企业进行规划选址布局,重点发挥区域优势逐步建立以旅游服务业和知识技术密集型企业为主导的产业体系。

第二,发挥市场机制对环境污染治理的调节作用,推动环保科技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把排污权交易及收费制度引入到环保工作来,强化排污申报和征费工作,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和破坏者恢复”的原则,让社会经济主体成为环保投资的主体。先进的生产技术不但可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还可以提高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所以应继续加大对环保人才的培养和技术设备的开发研究,走循环经济工业化发展道路。(下转第46页)

第三,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力度,进一步完善环保监管体系,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环保投资要占到 GDP 的1%-1.5%,才能有效控制环境污染,达到3%才能使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虽然近年四川省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增加明显,但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都在1%以下,且呈下降趋势。政府是环保监管的主体,但也要发挥社会公众与舆论的监督作用。应加强对矿产金属、化工纺织、造纸印染等重点污染行业企业的排污监管,监管要做到公开透明、严格高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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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开亚、陈晓剑.安徽省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水平的关系研究[J].重庆环境科学,2003,(0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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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红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循环经济;

韩立岩,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金融工程、公司金融。(北京 100083)

一、引言

分析贸易对环境影响常用的一种方法,是将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分解为规模、结构和技术三种效应。这种分解方法最初是由Grossman and Krueger(1991)提出的,现已经被众多学者采用。

国际上关于贸易对环境影响的实证研究,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借鉴Grossman and Krueger(1991)的思想,Antweiler等(2001)建立了一个理论模型,将贸易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分为规模、技术和结构效应,并采用全球43个国家108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浓度数据对这三种效应进行估计。在此基础上,Cole and Elliott(2003)对模型加以改进,进而采用跨国污染物排放数据去检验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并重点分析了贸易对结构效应的影响因素。

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较少。张连众、朱坦等(2003)采用Antweiler等 (2001)的模型,基于中国2000年31个省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横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表明,规模效应加剧我国的环境污染程度,而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将降低我国的环境污染程度,贸易自由化有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兰天(2004)采用同样的模型对中国贸易开放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并且得到了与张连众、朱坦等(2003)基本一致的结论。李斌等(2006)对Antweiler等 (2001)的模型加以改进,并用我国各省的二氧化硫数据进行检验,最终得出贸易有利于环境的结论。

国内相关研究采用的模型大多比较简单,且主要针对贸易对环境影响的三种效应的度量,并没有就每种效应具体展开分析。基于此,本文采用中国1990-2005年29个省市面板数据,参考Cole and Elliott(2003)的模型对贸易自由化对中国环境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对要素禀赋假说和“污染天堂”假说在中国的存在性进行验证。

二、模型设定及变量说明

(一)模型

参考Cole and Elliott(2003)的模型,结合中国具体情况和本文实证目的,得到本文使用的模型:

其中,k、t分别表示地区、年份;Ekt表示污染指标,用人均污染排放量表征(文中根据需要也采用污染密集度);KLkt表示资本劳动比率;Ikt表示人均收入;Okt表示贸易开放度,用贸易依存度表征;D是一个时间趋势变量。RKLkt 和RIkt分别表示相对资本劳动比率和相对人均收入。

对上述模型各变量含义加以说明:

(1)资本劳动比率KL代表结构效应。加入资本劳动比率的平方项KL2是考虑到资本积累对环境边际效应递减。如果β1>0且β2

(2)人均收入I代表规模和技术总效应。人均收入项的系数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规模效应对环境影响为正,技术效应对环境的影响为负,因此当规模效应大于技术效应时,总效应为正,反之为负。另外,模型中人均收入的平方项表示人均收入对环境的递减效应,同时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含义也保持一致。

(3)贸易开放度O代表贸易对环境的总效应。ORKL是变量O和相对资本劳动比率RKL的乘积,表示要素禀赋动因引起的贸易对环境的影响,ORI是变量O和相对收入RI的乘积,表示“污染天堂”动因引起的贸易对环境的影响。

要素禀赋假说认为,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资本要素充裕的国家将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污染密集型产品),劳动要素充裕的国家将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清洁产品),因此,当相对资本劳动比率增加时,污染增加。“污染天堂”假说认为,如果各个国家除了环境标准之外,其他方面的条件都相同,那么污染企业会选择在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进行生产,这些国家就成为了“污染天堂”。因此,当β60时,表示“污染天堂”假说存在。

需要说明的是,当模型(1)的被解释变量采用人均污染排放量时,解释变量人均收入项代表规模和技术总效应,但如果被解释变量采用污染密集度对上述模型重新估计,人均收入项对污染密集度的影响只体现技术效应。因此本文将人均污染排放和污染密集度分别作为模型的被解释变量,先对规模和技术效应进行估计后单独估计技术效应。

(二)变量说明及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的样本数据为1990-2005年(1996年和1997年除外)29个省市(除外,重庆市数据计入四川省)的数据,下面就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分别说明。

(1)被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包括三种污染物的人均污染排放量和污染密集度,参考Antweiler等(2001)的选取标准,本文选取的污染物分别是二氧化硫、废水和烟尘。

各省市污染物的人均排放量分别由各省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除以总人口数得到。由于1996年和1997年只有工业污染排放数据,缺乏生活污染排放数据,故本文选取的统计时段为除1996和1997年以外的1990-2005年,基础数据来自相应各年的《中国环境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各省市污染物的污染密集度等于各省市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

(2)解释变量

需要说明的变量包括资本劳动比率KL、人均收入I、贸易开放度O、相对资本劳动比率RKL、相对人均收入RI和时间趋势变量D。

各省市的资本劳动比率KL等于各省市1952年不变价表示的资本存量与就业人员数之比。前者的数据采用张军等(2004)估算的数据,后者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各省市人均收入I的数据均采用剔除价格因素后的上一年人均GDP数据,即采用1990年不变价表示的1989-2004年各省市的人均GDP数据,基础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各省市的贸易开放度O等于当年价表示的各省市进出口总额与GDP之比,进出口总额基础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1993-2006》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91-1992》,基础数据由美元表示,根据相应年份的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各省市的相对人均收入RI等于上面得出的各省市的人均收入I与当年全国的人均GDP之比。各省市的相对资本劳动比率RKL等于上面的各省市的KL与全国的资本劳动比率之比。

时间趋势变量1990年取值1,依次各年度分别取值2到14。

三、计量结果及分析

本文依据豪斯曼检验(Hausman-test)的检验结果来判断估计模型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根据检验结果,模型估计时全部采用随机效应模型。被解释变量分别采用人均污染排放量和污染密集度的估计结果依次见表1和表2。

(一)规模、技术和结构效应分析

表1的估计结果是将人均污染排放作为被解释变量得出的,资本劳动比率KL表征贸易对环境的结构效应,人均收入I表征贸易对环境的规模和技术效应。

表1第1列和第2列分别是Antweiler等(2001)和Cole and Elliott(2003)的估计结果。为和本文的估计结果比较,先对其加以说明。Antweiler等(2001)估计结果显示,规模效应变量(GDP/km2)和结构效应变量(KL)都与二氧化硫浓度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技术效应(滞后三年的人均收入的移动平均值I)与二氧化硫浓度之间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经济规模的扩大和资本积累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为正,技术效应为负。与Antweiler等(2001)不同,Cole and Elliott(2003)和本文的模型中,人均收入项I(前一年人均GDP)代表规模和技术总效应。Cole and Elliott(2003)的估计结果中,结构效应变量(KL)与人均二氧化硫排放量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随着资本劳动比率的增加,人均二氧化硫排放增加,且速度递减。而人均收入(I)与人均二氧化硫排放量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表明负的技术效应已经超过了正的规模效应。

表1的第3-5列是本文模型的估计结果。

首先,二氧化硫的估计结果与Cole and Elliott(2003)的结论是一致的,即结构效应为正,规模和技术总效应为负。不同的是,表征规模和技术效应的人均收入项I统计不显著,说明正的规模效应和负的技术效应相互抵消后对环境的作用很小,则经济对二氧化硫排放的影响将主要取决于结构效应。

其次,废水的估计结果显示,资本劳动比率KL与人均废水排放之间显著正相关,即结构效应为正。人均收入项I的系数统计显著且为正,表明技术和规模效应为正,正的规模效应超过负的技术效应,其原因在于,废水包括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而国家对污水的治理主要集中在工业污染方面,生活污水的迅速增加和难以治理是导致规模效应超过技术效应的主要原因。近年来中国的环境统计数据也显示,生活污水排放量已经超过工业废水排放量,成为水污染的主要来源。

最后,烟尘估计结果显示,结构效应不显著,且正的规模效应超过了负的技术效应,规模和技术总效应为正。同时,人均收入I的一次项系数为正,二次项系数为负表明,针对烟尘,中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还没有越过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转折点,处于曲线的上升阶段。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人均烟尘排放量增加。

表2是将污染密集度作为被解释变量得出的估计结果,主要分析由人均收入I代表的技术效应。与Cole and Elliott(2003)的估计结果类似,本文所选的三种污染指标中,人均二氧化硫和废水排放分别与人均收入之间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技术效应为负。人均烟尘排放与人均收入之间也是负相关,但不显著。表明人均收入的提高已经推动技术进步,进而减少污染。

(二)要素禀赋动因和“污染避难所”动因分析

表1和表2中,联合变量ORKL表征要素禀赋动因,联合变量ORI表征“污染天堂”动因。

表1中,同Antweiler等(2001)的估计结果一致,本文二氧化硫的估计结果也为要素禀赋假说和“污染天堂”假说提供了实证支持。要素禀赋变量ORKL与二氧化硫浓度之间呈现显著负相关关系,这说明,相对于中国的平均水平,大部分省市资本劳动比率相对较低,因而还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这就大大地减少了中国污染排放,这与要素禀赋假说的内容相符合,同时,“污染天堂”动因变量ORI与二氧化硫浓度之间是显著正相关关系,即相对于中国的平均水平,大部分省市的人均收入也比较低,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不大,因而导致了较弱的环境管制,增加了污染排放,这又符合了“污染天堂”假说的内容。废水和烟尘的估计结果也符合这两个假说,但是估计结果部分不显著。

另外,与Antweiler等(2001)贸易有利于环境改善的结论不同,Cole and Elliott(2003)的估计结果显示贸易密集度(O)与二氧化硫浓度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的结果,也就是说,贸易自由化导致环境污染增加。本文的估计结果中,依污染指标不同,贸易对环境的总体影响也发生变化,总体上,贸易自由化有利于减少人均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但增加了人均废水排放。表2中贸易变量的符号基本上与表1一致,其估计结果进一步印证了上面的讨论。

最后,表1和表2的时间趋势变量(D)基本上都与污染指标呈现统计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说明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的环保意识、环境友好型技术的开发及其他的因素都促进了污染的减少。

为进一步阐明表1和表2的经济含义,本文在表1和表2的基础上计算了各污染指标对所有经济因素的弹性,自变量的值采用各省市所有年份的平均值。估计结果见表3和表4。

从表3可以看出,贸易开放度对环境的影响相对于其他经济因素来说较小,具体地,贸易开放度提高1%,人均二氧化硫排放减少0.15%,人均废水排放增加0.06%,人均烟尘排放减少0.16%。同时,对每个污染物来说,其“污染天堂”动因对环境的影响都大于要素禀赋动因带给环境的影响,比如对于二氧化硫,其“污染天堂”动因的弹性值为0.4,而要素禀赋动因的弹性值为-0.05,前者远远大于后者,如果不加以控制,中国大部分省市很有可能变为“污染天堂”。

表4的数据显示,三种污染物对技术效应的弹性都比较大,说明技术效应较大程度地降低了污染密集度,减少了污染排放,但是,较大的技术效应并不一定能够全部抵消规模效应,结合表3,对于二氧化硫,技术效应超过了规模效应,而对于废水和烟尘,规模效应仍大于技术效应,因此需要中国进一步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开发新技术,降低污染。

四、结论

1.贸易自由化带来的经济规模的扩大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增加(结构效应),都加大了我国的污染排放,但同时贸易开放给中国带来的技术进步降低了国内的污染排放强度,贸易是否有利于中国的环境改善依污染指标不同而不同。

2.贸易对环境总体影响相对较小,且正负因污染指标不同而不同。就本文所选的三种污染物,贸易自由化减少了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却增加了废水的排放。导致这个结果的原因,尽管近年来国家对主要污染物的管制已经加强,但是主要将重点放在了大气的污染治理上,尤其是二氧化硫的治理,而忽视了废水的治理。

3.本文的估计结果也为要素禀赋假说和“污染天堂”假说提供了一定的实证支持。相对于中国的平均水平,多数省市的资本劳动比率较低,资本不充裕导致的要素禀赋效应减少了环境污染排放;同时,相对于平均水平,多数省市的人均收入较低导致较松的环境管制,使中国的污染排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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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1 生态监测的重要性

我省虽然生态环境质量名列全国前茅,但是生态环境仍较脆弱,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其破坏的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生态环境状况仍面临严峻形势。表现在:江、河源头的生态环境恶化呈加速趋势,江河的径流量减少,湖库日趋萎缩;林地、矿产资源的乱砍滥伐、开发不当,致使植被遭到破坏,生态功能衰退,水土流失加剧,地质灾害时有发生,生物资源总量下降;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海洋渔业资源衰退,海岸侵蚀问题突出;畜禽养殖污染、生活污染日益严重。工业污染――已经影响了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安全。

从环境监测发展历程来看,目前环境监测是单纯的理化指标和生物指标的监测,强调“局部剖析”,只对大气、水、土壤等中的化学毒物或有害物理因子进行测定,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而生态监测既不同于城市环境质量监测,也不同于工业污染源监测,其着眼于“整体综合”,对人类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和影响进行测定。侧重于宏观的、大区域的生态破坏问题,具有反映人类活动对我们所处的生态环境的全貌、有机综合影响的优点。环境保护以减少或避免生态系统的破坏为终极目标,生态质量是环境质量的核心,而环境监测是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可以说,开展生态监测可弥补传统环境监测的不足。生态监测是环境监测的拓宽,是环境监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生态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前提,也是环境监测体系发展和完善的必然趋势和要求。

2 生态监测的含义

2.1生态监测的定义

生态监测是指运用可比的方法,在时间和空间上对特定区域范围内生态系统或生态系统组合体的类型、结构和功能及其组合要素等进行系统地测定和观察的过程,监测的结果则用于评价和预测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为合理利用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提供决策依据。

2.2生态监测的类型

根据对象可分为:城市生态监测、农村生态监测、森林生态监测、草原生态监测及荒漠生态监测等。这类划分突出了生态监测对象的价值尺度,旨在通过生态监测获得关于各生态系统生态价值的现状资料、受干扰(特别指人类活动的干扰)程度、承受影响的能力、发展趋势等。

根据空间尺度可分为: 宏观生态监测 (研究对象的地域等级至少应在区域生态范围之内,最大可扩展到全球。宏观生态监测以原有的自然本底图和专业数据为基础,采用遥感技术和生态图技术,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同时也采取区域生态调查和生态统计的手段)、 微观生态监测(研究对象的地域等级最大可包括由几个生态系统组成的景观生态区,最小也应代表单一的生态类型。微观生态监测以大量的生态监测站为工作基础,以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的方法对生态系统各个组分提取属性信息)。

2.3生态监测的特点

生态监测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综合性(多学科的交叉,涉及到农、林、牧、副、渔、工等行业)、 长期性(长期监测可能导致一些重要的和意想不到的发现)、 复杂性(要区分自然因素,如洪水、干旱和水灾等;以及人为干扰,如污染物质的排放、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分散性(监测站点的选取往往相隔较远)。

3 生态监测的内容

生态监测的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具体应开展以下方面工作:(1)对区域范围内珍贵的生态类型包括珍稀物种以及因人们活动所引起的重要生态问题的发生面积及数量在时间以及空间上动态变化的监测;(2)对资源开发活动所引起的生态系统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变化的监测;(3)环境污染物对生态系统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的影响及其在生物链中传递的监测;(4)对破坏的生态系统在治理过程中的生态平衡恢复过程的监测;(5)珍稀濒危动植物种的分布及其栖息地的监测;(6)水土流失的面积及其时空分布和环境影响的监测;(7)人们活动对陆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影响监测;(8)水环境污染对水体生态系统包括湖库、河流和海洋等结构和功能的影响监测;(9)主要环境污染物包括农药、化肥、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在土壤―植物―水体系统中的迁移和转化的监测;(10)优化治理模式的生态平衡监测;(11)各个生态系统中微量气体的释放通量与吸收的监测。

4 开展生态监测的建议

4.1 发挥环境监测体系优势

环境监测的理论具有广泛的内容,环境监测的实践丰富了环境监测体系,要发挥环境监测体系优势,使其成为开展生态监测工作的基础保证。

4.2 重视借鉴国外经验

发达国家对于生态监测已经开展较长时间,而我们才刚起步,基础差、底子薄,对生态系统规律认识还不够,生态监测经验不足,特别需要吸取和借鉴其已有的成功经验,如一些操作性强的指标、方法和技术路线等。

4.3 合理选择监测指标

我们现有的监测能力、技术与设备水平有限,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的特点,从由于经济发展过快对生态环境形成压力和影响生态系统变化的因子中,选取易监测、针对性强、能说明问题、对特定环境敏感和属于污染的因子开展监测,以此表征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待今后条件具备时,逐步加以补充、扩展。

4.4 充分利用先进技术

当前许多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还没有在环境监测体系中发挥作用,如三S技术已经趋于成熟并广泛得到应用,要使其和生态监测密切结合,并以最少费用获得必要的生态环境信息,在环境监测体系中发挥效用。

5 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开展生态监测是环境监测体系发展和完善的必然趋势和要求,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必将更深层次地为环境管理和决策部门服务,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性循环、天地人和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