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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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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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

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能源节约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对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资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和细化。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或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审批权限,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初审或审批。

总投资估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已取得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规划财务司。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经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规划财务司,或由规划财务司转报财政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基建、财务、行政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落户手续,交付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以上各项规定外,项目单位还应根据所在属地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各阶段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部属社会团体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发〔1999〕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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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立配网标准化管理体系

配电网标准化管理体系由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标准化体系平台组成,涵盖规划、技术、建设、生产四个方面。

管理规范包括《配电网工程建设管理标准》、《配电网生产管理规范》、《带电作业管理规定》、《生产管理信息PMS配电管理规定》、《配电网工程设计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生产管理系统配电单线图及设备台账维护规范》、《配电网设施运行标识管理规范》7项规范,是标准化管理工作的行为准则。

技术标准包括直供中低压《配电网规划指导性意见》、《配电网技术原则》、《配电网设备选型原则》、《配电网工程标准化设计》、《配电网设备技术规范书》、《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供用电设施建设标准》、《配电网设施标识规范体系》、《电力电缆运行规程》、《电力电缆线路管沟运行规程》、《配电线路带电作业操作导则》10项标准。是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技术准则。

标准化体系平台由规划管理系统、标准化设计管理系统、工程管理系统组成。标准化体系平台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

通过该平台,可实现配电网工程从评估与规划到设计、实施过程监督、ERP物资采购、里程碑节点监控到生产运行维护管理的全过程标准化管理。管理流程如图2所示。

1.2 配电网规划管理系统

规划系统的核心功能是完成规划编制。其功能包括规划基础数据导入、现状电网分析、负荷预测、变电站选址定容、网架规划、通道规划和规划经济评价。如图3所示。

1.3 标准化设计管理系统

配电网工程标准化设计管理系统通过网络化的管理方式,将配电网工程图纸管理、造价管理建立起了科学、统一的管理模式,从而保证设计图纸管理、造价管理的规范化,使配电网工程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设备规范,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督职能。如图4所示。

1.4 工程管理系统

工程管理系统根据标准化设计管理系统提供的项目库进行项目审核,确定项目的通过、保留、不通过、退回四种状态,最终确定各公司资金总量。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具体管理环节如图5、图6所示。

1.5 标准化设计主要内容

标准化设计将配电网工程划分成若干模块,对每个模块规范期使用原则,规范设备选型配置,形成《配电网工程标准化设计》,贯彻实施配电网技术标准和技术原则。参照国网公司设备图元标准制定了模块图标规范;同时图标规范与PMS图标兼容,使工程方案图在回传给PMS时保证图形不变。设备图元配置范例如图7所示。

图7 设备图元配置范例

2 配电网标准化管理取得的效果

2.1 实现了配电网标准化、闭环管理

全面应用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与生产管理信息系统PMS、国网公司套装管理软件相结合,实现了电网规划、设计、计划和建设实施全过程标准化管理。

通过该标准化管理平台实现电网工程概算编制管理的标准化、统一编制标准,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工程资金使用考核的实时性、合理性、实现业务数据高度共享,通过灵活的授权机制,达到分层次、分业务管理信息;实现网络传递本系统业务数据的快速化、安全化,从而形成电网工程的闭环、一体化管理。如图8所示。

对于规划项目,具体建设、改造方案则应用标准化设计方法进行设计。通过标准化设计,贯彻技术标准,统一设备选型规范、主接线、架设方式,统一造价编制执行规范,合理分配工程建设资金,提高了工程资金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的准确度,简化运行维护和规模采购的工作量,为设备集中采购奠定基础。

通过标准化设计生成了工程造价和标准化物料采购清单,为ERP中物资采购需求计划的申报减少了工作量、降低了工作难度。标准化设计的图纸为PMS设备台帐的维护提供了基础数据,减少了设备台帐和电网单线图维护量。

2.2 配电网标准化管理平台带来成效

通过标准化体系的建设,使配电网工程方案图管理、造价编制管理更为规范化,统一了配电网工程建设标准,统一了设备规范。

加强了配电网工程资金的批复的准确度,做到计划有据可依。

合理分配资金,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了工程质量,规范了技术标准,实现了管理见效益。

降低了人工劳动,从原来的一个工程设计需要几天,降低到数小时。

对不合理的配电网设计实现了自动控制,保证了标准化设计的贯彻,杜绝了配电网设计的随意性。

3 结束语

(1)通过建立配网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配网工程规划、设计可参照执行的标准。(2)建立软件系统,借助计算机网络和电力公司内部网络资源实现配网标准化管理体系信息的具体落实,同时实现配网工程的评估、规划、设计、造价、审核、审批下达的流程化管理。(3)标准化管理体系纳入了智能电网建设标准、使得智能电网建设标准化的执行得到了具体落实。(4)标准化管理体系能够满足配电网精细化、集约化管理和“大规划”管理的要求。(5)标准化管理体系主要适用于配电网工程。

参考文献

[1]配电网工程建设管理标准.

[2]配电网生产管理规范.

[3]带电作业管理规定.

[4]生产管理信息PMS配电管理规定.

[5]配电网工程设计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6]生产管理系统配电单线图及设备台账维护规范.

[7]配电网设施运行标识管理规范.

[8]配电网规划指导性意见.

[9]配电网技术原则.

[10]配电网设备选型原则.

[11]配电网工程标准化设计.

[12]配电网设备技术规范书.

[13]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供用电设施建设标准.

[14]配电网设施标识规范体系.

篇3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五)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六)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第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

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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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业主直接管理模式项目业主组建工程设计管理机构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并可聘请专家或咨询公司协助其进行设计管理。直接管理模式的特点是:项目业主有很强的专业技术力量和较高的设计管理水平,具有设计评审经验和判断能力;项目业主可聘请专家或咨询公司协助进行设计管理,专家或咨询公司不承担设计管理职能,由项目业主与设计单位订立工程设计合同,咨询公司和设计单位没有合同关系;项目业主组建工程设计管理机构,有利于对工程的三性目标和风险进行控制,但对设计介入过深,易造成设计方案反复变更,不易发挥设计单位系统分析和综合比选的作用。2.2管理模式项目业主聘请专业咨询公司代其进行设计管理工作,由建设项目业主和设计单位订立设计合同,专业咨询公司和设计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但建设项目业主应将委托专业咨询公司设计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及职能书面告知设计单位。对专业咨询公司的工程设计管理水平、能力和资质有严格的要求,专业咨询公司对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性。专业咨询公司长期从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经验比较丰富,代替项目业主进行设计管理有利于保证质量、进度和节约投资。2.3委托管理模式项目业主委托项目(工程)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该公司对项目进行集成化管理,承担受委托管理范围的责任,但不是决策机构,重大方案仍由建设项目业主决策。与模式不同,项目业主和设计单位没有合同关系,由项目(工程)管理公司独立负责组织完成工程设计或通过设计招标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工程设计,项目业主有关工程设计意见和要求须通过项目(工程)管理公司才能得以实现。不要求项目业主具有设计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力量,项目(工程)管理公司全权负责设计委托和设计管理工作。

3新形势对前期勘测设计的要求

3.1有关部委管理日趋严格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及管理工作。2011年以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环保部等多部委,陆续出台了多份文件,要求加强水电建设及勘测设计工作。2011年5月,国家能源局发文要求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着重强调加强水电工程前期设计工作、高度重视水电工程建设质量、认真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其中重点明确了主体设计单位要全面负责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及移民工程勘测设计工作。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印发了《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对水电规划及规划环评有关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划环评批文是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2011年11月,国家能源局出台了《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对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合同,技术要求,设计审查,现场服务,设计变更与回访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再次强调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应达到枢纽工程同等设计深度。2012年8月,国家能源局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要求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作为可研审查和项目核准的重要内容。同月,国家能源局发文要求严格设计审查管理,预可研、可研、移民安置等重要报告均由国家能源局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进行审查。3.2设计成果报审程序更为繁琐以四川水电项目为例,四川省均要求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和工作方案、“封库令”、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告、预可研报告、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等重要阶段性成果从县、市(州)逐级上报到省,由此使得管理链条进一步延长。同时,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也要求规划符合性论证报告从县、市(州)、省逐级报送到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资源论证报告需要由四川省水利厅初审通过后才能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报送。此外,国家电网公司对接入系统报告的报批程序更加复杂,接入系统报告需先经四川省电力公司初审,再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向国家电网公司转报,国家电网公司审定后才能最终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因此,有关方面进一步严格了设计成果报送程序,这对设计质量和进度有了更高的要求。3.3业主对经济效益和工程质量要求更高随着我国水电开发的深入推进,经济指标较好的水电工程已基本开发完毕,目前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水电项目经济指标总体较差。以大渡河为例,大渡河梯级电站的平均动态投资已超过13000元/kW,平均每度电动态投资已超过3.0元,平均上网电价已超过0.45元/kW·h;个别项目动态投资甚至超过20000元/kW,每度电动态投资超过4.00元,上网电价超过0.6元/k·Wh。从目前的前期勘测设计工作情况来看,尽管各设计院投资控制的意识有所加强,但是效果仍不甚理想,工程投资“事前控制”的理念无法落实到位,很多水电工程出现“三超”现象,即竣工决算投资超过可研概算投资、可研概算投资超过预可研估算投资。在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中,迫切需要高度重视设计优化和投资控制,切实优化电站经济指标,以增强电站投产发电后的市场竞争力。此外,从进一步提升勘测设计质量、优化投资控制的角度出发,需要项目业主采取新的管理措施加深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以打破设计、咨询、施工的垄断对水电工程建设的不利影响。

4前期勘测设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4.1设计周期明显缩短随着水电开发的深入推进,预可研、可研设计工作周期明显缩短,其原因主要是勘测设计技术的提高和项目业主加快开发的迫切要求。很多水电项目只要在规划阶段认识准确,项目业主就加大资金投入,设计院加大资源投入,一味追求设计进度,而不够重视设计质量。2000年至今,水电开发经过十多年的“大干快上”以后,质量与进度不协调、不匹配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逐渐暴露,如投资失控、设计质量不高、安全风险增加等。4.2设计体制不够完善首先,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够配套。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水电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的完善工作,但在现行规范中还存在不够配套和深度要求不同步的地方,如移民设计规范不统一,环保设计还仅仅是典型设计,水情测报、地震监测方案设计还停留在规划设计深度等。其次,勘测设计收费标准不合理。现行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与工程概算成正比关系,工程概算越高,设计费也越多,这显然不利于设计单位主动进行技术创新和设计优化以节约投资。最后,设计方案评价体系不健全。现行制度下,设计方案只要满足规程、规范要求就能保证通过审查,只要实施后不出质量和安全问题,设计方案的好坏、造价的高低不会对设计单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该设计方案是否优秀,缺乏独立的第三方评判,特别是缺乏设计监理的制度支持,使得设计方案最终仍取决于设计单位,而项目业主处于被动地位。4.3设计程序不尽合理在现行水电工程前期工作制度框架下,枢纽工程、征地移民、环保水保等方面的设计工作往往无法协调一致,这主要是因为勘测设计程序不尽合理。在可研阶段,征地移民工作是完成可研工作的关键之一,项目业主为了尽快启动征地移民工作,需要尽早获得“封库令”,而下达“封库令”的前置条件是正常蓄水位选择和施工总布置规划两个专题报告的完成,而这两个专题报告是枢纽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也就是说,在“封库令”办理之前,电站枢纽工程设计需要完成大部分工作。因此,水电工程“封库令”下达前主要偏重枢纽设计,“封库令”下达后主要偏重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从而造成“封库令”下达前后两个阶段的工作时间都很紧张,这就使得“封库令”下达前没时间进行枢纽工程的设计优化、“封库令”下达后没时间进行移民安置方案的优化。同时,“封库令”、接入系统、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批文具有时效性,若不在文件失效前完成可研工作和核准工作,就需要再次花大力气办理有关批文。因此,不尽合理的勘测设计程序使得枢纽工程和移民工程的设计工作没有合理搭接,设计时间相当紧张,需要国家统一规范管理。4.4项目业主难以主导设计目前,由于大部分项目业主缺乏专业的设计管理人员,项目业主的设计管理主要体现在对设计进度和设计成果的评审等方面,设计管理比较粗放,管理专业水平不高,工程经验不足,对设计的质疑不多,且缺乏对设计单位的有力约束,片面强调进度,欠缺有效控制质量、造价的措施。同时受设计管理体制的限制,项目业主难以真正主导设计。4.5咨询审查无法严格把关从设计咨询方面来看,目前金沙江、雅砻江、澜沧江、大渡河等大型流域水电项目均在实施全过程咨询。由于近年来水电开发强度很大,咨询单位的任务也非常饱满,高水平的专家难以集中到一个项目的设计咨询中,同时专家会前阅研资料少,会议时间短,难以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这使得设计咨询没有发挥它真正的作用。从设计审查方面讲,目前,25万kW以上的水电项目及主要河流上的水电项目均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进行技术审查,与设计咨询的情况相同,设计审查任务也很重,审查专家研究设计方案的时间不足,虽然能把握住水电工程的主要问题,但对具体设计方案、工程量、单价等无法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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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我国工程项目的数量逐渐增多,工程投资规模不断增大,且涉及到的各方面的因素也越发复杂,对项目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建筑业改革的日益深化以及投资体制的不断完善,投资主体以及投资方式也日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以及技术方面的咨询工作显得越发重要,且对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准以及知识层面等均有非常高的要求。

国家曾在《关于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对具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进行鼓励,可以采取建设组织机构以及项目管理体系的方式,达到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的目的,并依照相应的管理规定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在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设计是最重要的事项之一,其贯穿了项目策划、选址以及可行性研究、设计准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以及施工等事项的全过程,直至项目投产使用。与此同时,业主对设计的管理以及协调也贯穿了整个项目,业主的参与对项目的可行性以及最终的投产使用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由此可见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我国工程项目设计管理阶段容易出现的弊病

工程设计管理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对于整个工程的质量和最终效果有着深远影响。然而,在工程设计管理过程中,往往暴露出一系列弊病,具体有如下几点:1)前期的基础调研工作有待于完善,且相关设计要求变动较频繁,存在一定程度的“朝令夕改”现象。2)部分人员对项目总体规划的系统性缺少足够的认知,往往对其进行随意改动。3)工程项目的内部管理人员不足,组织分工有待于明确,致使执行力度不够。4)管理过程较随意,不重视相关规范,且例会、联系单以及会议制度等有待于完善。5)内部信息共享程度有待于提高。6)完成设计后,因工作疏忽或者技术水平所限,不能对其进行及时确认。7)在进度控制方面,欠缺合理性,有时会出为了赶工期而对设计周期一再压缩,从而使最终的设计质量受到影响[1]。在设计质量方面,往往会出现以下问题:1)概算后评估对于控制投资限额较不利。2)在具体设计中,设计人员过于追求单体建筑的设计,对整体建设的设计项目规划不够,从而使方案设计的质量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3)设计周期有限,一些必要的流程被省略。4)方案的成熟度不够,缺少设计院内审环节,难以为后续设计提供参考。5)在设计中,过多的遵循和迁就甲方,致使设计人员的创意动力不足。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通过设计管理来避免和控制。

三、咨询管理中的弊病

在咨询管理事项中,面临的最严重的弊病就是管理权以及信息不对等。为此,在项目管理活动中,一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以此取得对方的信任,从而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和管理效率。为此,项目管理者一定要在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明确相关沟通负责人,并采取项目例会制的方式来获取信息,为强化业主和项目管理者之间的沟通,可以采取混合式项目管理的方式。

四、强化工程项目管理和咨询的策略

在项目咨询过程中,一定要对以下事项引起重视:本着诚信原则遵照相关流程完成各阶段的任务;同时,应确保论点依据的精准性。为更好地做到这一点,一定要全面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除此之外,还应使其具备一定的管理方面的知识。

在具体咨询事项中,业主往往会提出各种各样的疑问,且带有一定随机性。为更好地解答业主的疑问,相关人员一定要具备广博、全面的知识体系。对于咨询服务人员,应重视知识的“广度”,在此基础之上,再强化“深度”,使自己成为相关领域的专家。咨询服务人员不仅要对最新的政策导向有所了解,还应掌握行业具体动态,对于相关理念的变化以及新技术、新趋势等也应有所了解,以此使自身的咨询意见更好地被业主所采纳[2]。

从事咨询工作的人员一定要全面系统性地了解《建筑工程设计中的知识管理》,以此明确相关规范,并使咨询工作更加顺利。所谓“设计小管理,管理大设计”,想要切实做好管理工作,一定要掌握相关方法。在建筑设计的管理事项中,一定要做好以下工作:建设和完善团队组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现团队的自我管理[3]。除此之外,还应在内部促进专业化事务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管理是一件系统性较强的工作,不能将其等同于执行,在具体管理事项中,一定要采取措施将复杂化和专业化的事项落到实处,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在某种程度上,项目管理工作可以看作是一种服务,以系统性的技术咨询为服务,力求使项目咨询工作的影响力达到最大,并通过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使管理目标得以更好地实现。在此过程中,知识的价值以及信息的价值得以被突显出来,且使技术优势得以被更好地利用。通过以上方式可以使管理目标得以更好地实现。在工程项目咨询和管理工作中,团队以及集体的力量非常重要,其是项目价值增长的重要保障。为此,相关人员一定要引起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管理的效果得以增强[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城市化水平的显著提高,工程项目数量明显增多,带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新技术以及新方法层出不穷。基于这种时代背景,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理念也不断完善。然而,现阶段,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仍暴露出一些弊病和不足。为有效改善这一局面,一定要强化相关管理和咨询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建设和完善相应技术标准,使其符合市场需求以及具有较强的实操性。同时,还应广泛借鉴国际工程咨询实务,并结合现场实际来具体执行,以此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新时期的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 张冬梅.浅谈建筑设计项目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4(24):2336-2337.

篇6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论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篇7

加强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应当实施设计招标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从工艺流程、设计取费、设备选型等多方面出发优选最佳设计单位,以加强设计环节的投资控制;严格审核设计文件,运用价值工程对经济指标、工程造价阶段性目标进行分析,不断完善设计文件,确保项目投资规模控制在概算范围内;铁路工程参建方要共同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不断优化设计,为施工现场配备设计人员,以便于及时处理设计中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的问题,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

1.2合理确定材料价格,控制材料费用

材料费用是铁路工程投资控制和成本管理的重点,在招标阶段要严格执行物资招标程序确定材料价格,在工程建设阶段要严格按照消耗限额控制材料用量。由于材料性能、质量等因素会直接影响工程投资控制效果,所以应加强采购材料质量的监督,禁止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同时,材料采购部门要及时掌握建筑市场产品信息,对工程建设所需材料价格、质量进行对比分析,确保采购物美价廉的材料,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法定造价机构定期公布的指导价或信息价,准确掌握不同地区、不同规格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防止因价格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投资成本加大。尤其要重视材料采购单价的控制,定期绘制主要材料的时间价格曲线图,分析材料价格的周期变化规律,在综合市场经济运行情况、技术曲线分析情况、通货膨胀状态、材料中短期价格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判断材料的价格走势,制定相应的材料采购计划,力求降低材料成本费用支出。

1.3严格控制变更设计,避免投资失控

在铁路工程建设中,水文、地质、不可抗力等因素均会对工程建设造成重要影响,致使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从而引发设计变更,直接关系到工程投资控制效果。所以,设计变更必须作为工程投资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铁路工程设计变更要以合同文件和变更设计管理规定为依据,对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索赔要求予以坚决否定、驳回;对因设计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要经过预估、评审、实施三个步骤,在变更方案经过审批过后制定施工办法、落实施工组织措施,以确保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强化对施工单位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增加设计工程量等违规行为的监管,杜绝出现投资失控的现象。

1.4强化现场签证管理,控制不合理成本支出

在铁路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强化现场签证管理,以降低不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铁路工程是一项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难免会遇到设计变更、合同差异、工程量增减等问题。投资控制人员应当结合施工的具体情况,加强对现场签证的控制,做好相关的索赔记录,加强与现场监理的沟通,以获取完备的签证手续,提高现场签证的合理性、规范性,将工程投资控制落实到实处。

篇8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______

合 同 编 号:__________(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__

__

发 包 人:___

设 计 人:__

签 订 日 期: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包人:__

设计人: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设计阶段: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包括各单体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设计内容: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发包人提供现状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完成时间

第五条 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文件所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一般园林工程设计收费,按工程概算的4.5-6%,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复杂情况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取费,计(大写):,小写:。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问。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需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6.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6.1.5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设计人自理。

6.1.6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需向提供2-3个设计方案供发包人参考,待发包人确认设计方案后,方可进行设计。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三 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参加涉及设计的相关会议及参加竣工验收。

6.2.6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对设计方案进行局部修改或相应调整等情况设计人不再另行收取服务费。

6.2.7在施工阶段设计人须派驻现场代表负责处理施工中的设计问题,以配合发包方对工程进行质量和进度的动态管理。在此期间因设计人技术人员不在施工现场又未能通过其它渠道及时处理设计问题,所造成的工程进度滞延、工程质量问题等相关方面的损失,由设计人赔付。

6.2.8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9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加倍支付赔偿金。

7.3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第八条 其他

8.1在各阶段设计人所提供的各种图纸,蓝图份数以邯郸市相关部门报建要求份数为准,应满足各报建相关部门的要求和需要。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本设计合同无预付款及订金。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设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 伍 份,发包人 叁 份,设计人 贰 份。

8.8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8.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0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篇9

一、项目核准

(一)项目核准应着重加强以下管理工作

企业提交风电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机构编制,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负责前期工作人员在提交申请报告前,须制订合理工作计划,按时间节点提前取得各项核准支持性文件。

(二)项目核准存在的共性问题

1.在项目核准阶段,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图是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理论机位确定的,可在项目实施阶段,受机位征地的影响,机位往往发生变更,这样在办理产权的时候,实际机位与建设用地红线图不一致。

2.在项目核准之前,设计单位要介入项目前期规划、预可研和可研编制工作。根据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规定,设计单位必须经过公开招标确定。该项目在核准过程中,若当地政府不支持,而在项目核准之前经过公开招标又已确定了设计单位,势必造成设计合同中止,发生设计合同纠纷。

3.项目核准时,省级发改委按照项目可研报告推荐的装机容量审批风电场建设规模,该阶段还未组织风机设备招标。实际上风机设备招标是在项目核准后组织实施的,实际招标的机组容量与可研报告推荐的机组容量往往不一致,造成项目可研报告重新报批的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三)推进项目核准工作进度建议

核准工作需要办理十多份支持性文件的许可,对应的前期还应完成相关的专题评价、论证报告。审批层次、办理流程较为繁冗,采取具体解决措施如下:

1.倒排计划,全面规划核准工作网络进度,紧密跟踪项目进展,及时了解、处理核准过程中的问题,紧紧把握网络进度的关键路径。

2.根据核准任务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专题论证报告单位,关键的专题报告指定、落实到具体人员。

3.打破常规,通过加强协调,使各项工作之间进度交叉,有效减少相互的等待时间。

4.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加大领导的协调力度,及时沟通协调,上下密切配合,整合前期工作公共关系资源,一致行动,各层次共同推动项目核准工作。

5.核准过程中,把握好沟通、交流的对象和尺度,取得政府等有关经办人员和领导对核准任务的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

二、项目设计管理

(一)设计过程应着重加强以下管理工作

1.在工程设计初始阶段要做好准备工作,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编写设计任务书,通过设计联络会、每周定期的设计协调会及不定期的设计专题会,加强与设计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可能避免项目日后的设计变更,进而有效控制投资。

2.施工设计阶段,通过对电气主接线布置图、升压站系统工程图、场区工程总图、风机基础结构设计等主要设计方案和风机微观选址确定的机组湍流损失的对比分析,不但在技术方案上优胜劣汰,优选设计方案,而且在经济指标上也有所要求和比较,力求设计方案最优化。

3.加强开工前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在工程开工前,由业主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及各承包单位,做好施工图纸设计审查,提前发现施工图设计存在的问题,减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大量设计变更,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

(二)设计过程存在的共性问题

1.设计工作滞后,设计质量差,服务意识差。由于行业垄断的影响,设计单位已承接到的设计任务供求关系失衡,设计人员配备不足,加上设计人员年轻缺乏设计工作经验,提供的设计成果质量较差,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基本不能到位。

2.风电场工程设计只在预可、可研等阶段组织专家审查。可研与施工图设计存在较大的变化,在施工图设计前,未组织电气主接线布置图、升压站系统工程图、场区工程总图等主要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风机微观选址也受征地影响机位变化较大,这些都给后续的工程建设及权属办理造成一定的困难。

3.设计供图滞后。施工图设计前,要求制造厂家先提供合同设备的技术参数。由于招标审批程序较多,过程时间长,实际上难以做到,造成设计出图滞后,影响现场施工。

4.各专业设计沟通衔接不好,造成缺陷漏项、预埋件错位现象时有发生。

(三)推进设计管理工作进度建议

1.在项目申请特许权阶段,考虑到设计费用较少,风电场规划和预可设计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预可研设计单位。

2.在获得项目开发特许权后,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力度,及时签订开发项目的三方框架协议,并着手安排项目核准工作,适时将可研、水保、环保、地灾、土地征用等专项设计委托相关单位。

3.设计部门在选择风机位置、道路走向,应加强现场实地勘查的工作深度,尽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将优化设计落到实处,以减少工程投资,方便施工。

篇10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 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 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 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l.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 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 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年月日:

建筑设计标准合同范文二发 包 人: 设 计 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等、投资及设计费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的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 注:1. 按照付费次序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 最终设计费按施工图面积核定,在第四次付费时一并结算,多退少补。

3. 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员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 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6.2.3 设计人按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4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5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合同规定的份数,设计人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绵阳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7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 份。

8.8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9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10除双方签名外,本合同条款原则上不认可手工痕迹,如确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手工增减、改动,须双方均在手工痕迹处加盖公章,方能认为手工痕迹有效。

(此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建筑设计标准合同范文三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国家及地方的有关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

2.1工程项目的名称:

2.2工程项目的地点:

2.3工程项目的规模:

2.4工程特征及附注说明:

2.5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

2.6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

第五条 设计费及支付方法

5.1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的估算设计费为 元。 5.2 支付方法为:

5.2.1本合同生效后七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预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20%,计 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5.2.2 乙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七日内,甲方应即再支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30%,计 元。(不含定金)

5.2.3 乙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七日内,甲方应即再支付估算设计总额的45%,计 元。(不含定金)

5.2.4施工结束后七日内, 甲方应即向乙方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计 元。(不含定金)

5.3 收费说明:

5.3.1 取费计算标准: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甲方责任

6.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6.1.3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1.4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6.1.5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6.1.6 甲方应为乙方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7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

6.2.2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对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

6.2.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2.4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6.2.5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部门设计审查会议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

6.2.6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七条 其他

7.1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7.2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7.3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甲方需要乙方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7.4甲方委托乙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乙方参加。出国费用,除了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 7.5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7.6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7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7.8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9 其他约定事项 无

7.10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建设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7.11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在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篇11

1.1设计人员“思想保守”与过于“开放”

“思想保守”体现在结构设计方面比较多,例如:现在很多高层住宅,剪力墙过多过厚,由于刚度过大,导致相对侧移值过小,远远小于规范的规定值,一来不利于建筑物抗震,二来不经济。再如一些钢筋砼构件的设计,为了增加安全系数而加大构件尺寸,增加了钢筋用量,将纵向钢筋加密设计,钢筋排放过紧,最小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致使现场混凝土浇筑时,振动棒振捣无法到位,出现空洞,使得钢筋砼构件强度降低,质量不合格。设计师“思想保守”不应该,但不顾现场条件的“开放”也是错误的。它体现在:有些设计师在建筑创作中大量的搞“怪异造型”和“仿制抄袭”,认为谁的作品能给人带来某种震撼,满足其求新、求异的心理需求,哪怕是从国外直接搬过来的东西,就会受到决策者和建设方等首选。实际上这是建筑设计创作的极端表现,这种设计没有考虑到建筑与环境的协调及整体性,反而降低了设计品位,徒增造价。

解决方法:设计人员的“保守”与“开放”都是建筑设计的误区,正确处理这些问题,一则可引用竞争机制,开展一些方案的竞赛,促使设计人员在建筑内在结构、外型、使用功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等方面动脑筋。二则设计人员平时要全面培养自己广泛地艺术素养和独到的见解,对国内外好的设计作品要把握“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创作原则。

1.2专业技术知识不扎实

有些设计人员没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自然设计出的建筑图纸会出现很多问题,给施工带来难度。例如设计图纸前后矛盾、尺寸不符合实际情况、漏项等现象。据统计,由于漏项与设计变更而引起的费用增加在超预算的各种因素中名列前茅。不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临时性问题更是难以应付,有的甚至对施工工艺都不太了解。一些年轻的设计师,离开计算机,离开图库,大脑一片空白,徒手根本不能画图,不能设计。这样怎能保证设计质量,这样的设计在建设过程中如何能成为施工依据。

解决方法:设计师要加强专业知识学习,还要对新信息、新设计工具、新设计手段不断充电,同时也要注重实践训练,从设计室走出来,深入现场一线,对施工工艺、流程等方面要很好的把握等。

1.3知识单一

有些设计人员只精通本专业知识,认为自己是作设计的,于是只关心“设计”的事,只看“设计”书,所有的活动和知识均局限在这个圈子内,以为这样很“专业”,而不去钻研以外的学科,其实是错误的想法。例如他不懂经济,做的设计就不能有效的节省建设资金。

解决方法:设计师应该加强多学科的学习与掌握,才能使自身具有丰富的内涵,才能够设计出富有内涵的建筑体系。例如要设计一个实验室建筑,就要了解很多与实验方面相关的知识,如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等有害物质如何有效处理,重型实验设备的吨位与运转速度等内容。了解多种知识,才能使设计方案更加完善。

1.4专业之间配合不到位

专业之间的配合不到位,比如说暖通空调专业在方案确定后,没有给结构专业提供所有的设备的质量及基础荷载、位置、尺寸等,致使结构专业设计的剪力墙中没有设预留孔洞,给施工带来了困难,也延误了工期。

解决方法:由于建筑工程设计是众多专业的整体设计,设计人员有必要加强各专业之间的交流,互相了解、互相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合作,以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综合水平。

1.5技术处理措施不当

有些建筑物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处理。如:一栋长约90米的学生公寓楼,对建筑变形的问题,按规范应该设置变形缝,或者采用后浇带。但如果把变形缝的位置设置在房间的中部,既不便于清扫垃圾,也不美观,很不妥当。又如东西走向的办公楼,存在西晒的问题,没有运用遮阳等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解决方法:平时多实践,多与使用者沟通,总结经验,设计时考虑周全,重视细部处理并提高设计自查水平。

1.6缺乏“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

很多建筑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却以牺牲“健康”为代价。如设计得层高越来越低,有的甚至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大多数层高都在3米以下。因为浑浊的空气随热空气上升,下层空气较为清新,层高过低,会影响人体健康。还有窗户的设计尺寸过小,目前窗户的设计由传统的敞开式被推拉式替代,使得窗户的实际通风面积只有以前的一半,达不到通风的要求。

解决方法:加强“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如设计时合理地选择建筑的平、剖面形式,利于自然通风;合理地设计楼高,将层高设计在3 米以上,尽量把梁作扁,以抬高空间,增加通风、采光性能等方法。

1.7忽视建筑节能

据统计,建筑业消耗世界40% 的矿产资源和能源。所以,建筑设计注重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这方面却我们的设计却做得并不到位,如:对于大跨度结构工程设计,总希望将跨度做得越大越好,而结构的高度与材料消耗量、跨度是按照指数关系增加的。跨度增加一倍,结构使用的材料用量增加就远远大于一倍,因此不利于建筑节能。

解决方法:重视节能意识,设计时应符合“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条件,因地制宜,不断学习先进的节能技术,遵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与管理规定设计,以提高工程设计质量。

2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设计的管理体制、人员素质、进度等之问的联系非常紧密,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忽,都会影响整个工程设计项目的成效。因此,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必须贯穿于整个工程设计项目的全过程,必须有效地进行综合控制,才能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篇12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甲级

 发 包 人: 青岛市***区城市管理局

设 计 人: 青岛中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11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发包人: 青岛市***区城市管理局

设计人: 青岛中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嘉定路改造项目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设计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资料及文件名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红线图

1

 

 

2

设计任务书

1

 

3

管线综合等设施资料

/

 

4

地质报告

/

 

5

规划方案

/

 

6

建筑单体方案

1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资料及文件名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施工图

8

方案批复确定后30天

备注:过程中提供至少8套(不包括专家评审及施工图审图套数),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至少三套完整的施工图及其他相应文件以用于施工单位竣工文件的编制。报批所需图纸由设计单位另行无偿提供,不含上述交付文件内。各阶段所提供文件均包括2套刻成光盘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第五条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30%

104790

本合同签订后

第二次付费

50%

174650

施工图审批通过

第三次付费

20%

69860

竣工验收合格

备注:

1、             设计人需在每月25日前提报可能支付的设计款项以便发包人列支资金计划。否则,因此导致的支付延迟发包人无任何过错责任。

2、             款项支付前需提供符合税务规定发票。

3、             本合同所列设计人账户信息为设计人唯一收款账户,如有改动必须附有设计人加盖公章的账户变更说明,并列明如因上述信息变更而设计人未能及时通知发包人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设计人的经济损失与发包人无关。

4、         支付时间:每月25日前报资金计划,工作成果及应付款经审核无误后,于次月20日前汇至设计人指定帐户。

 

说明:

1、          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后按建设方支付流程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     设计费按审定后的施工图核定实际面积并按第二条取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因本合同以外项目的原因而进行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7设计人提交的工作成果,除仍享有署名权外,其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设计人应保证其提交的工作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相应权益,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6.2.8设计人应保证按发包人及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修改设计图纸,在发包人发出通知3日内,应予答复,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时间内修改完毕。

6.2.9设计人负责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办理与设计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查审批等工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非设计人违约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另行协商确定   %。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

8.1设计范围

8.1.1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及要求

设计要求:达到国家及建设部颁发的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在设计深度和质量上满足发包人分阶段、分专业提供设计图纸的使用要求。

施工图设计应在初步设计基础上对本工程设计进行深化和优化,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满足环保、消防、卫生、人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施工图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本工程项目建设及环境的复杂性及特殊性。

8.1.2设计专业包括本工程涉及的全部设计内容;

需配合专项设计。

8.1.3设计人应在发包人协助下完成相关的审批工作,通过施工图审查;

8.1.4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施工过程中的交底及竣工验收、变更、技术指导、咨询等配合服务,要求在工程进展不同阶段,按照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进驻到施工现场随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8.2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不再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  6份,发包人  4  份,设计人  2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约定事项:

设计人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总负责人,负责对其它各专业设计公司进行管理、协调,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设计取费中。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篇13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_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

│序号│分项│  建设规模  │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费率│估算 │

││目 ├──┬────┼──┬──┬──┤总投资 │%  │设计费│

││名称│层数│建筑面 │方案│初步│施工│(万元)│   │(元)│

││││积(m2)││设计│图 │││ │

├──┼──┼──┼────┼──┼──┼──┼────┼──┼───┤

││││││││││ │

├──┼──┼──┼────┼──┼──┼──┼────┼──┼───┤

││││││││││ │

├──┼──┼──┼────┼──┼──┼──┼────┼──┼───┤

││││││││││ │

├──┼──┼──┼────┼──┼──┼──┼────┼──┼───┤

││││││││││ │

├──┼──┴──┴────┴──┴──┴──┴────┴──┴───┤

│说明│ │

──┴───────────────────────────────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

││ ││││

├──┼─────────┼──┼────┤│

││ ││││

├──┼─────────┼──┼────┤│

││ ││││

├──┼─────────┼──┼────┤│

││ ││││

├──┼─────────┼──┼────┤│

││ ││││

──┴─────────┴──┴────┴────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

││ ││││

├──┼─────────┼──┼────┤│

││ ││││

├──┼─────────┼──┼────┤│

││ ││││

├──┼─────────┼──┼────┤│

││ ││││

├──┼─────────┼──┼────┤│

││ ││││

──┴─────────┴──┴────┴────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_________元人民币。设计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元)│付费时间│

│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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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付费│ 20% 定金 ││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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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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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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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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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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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_________。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___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_____%。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的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8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发包人_________份,设计人_________份。

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 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

发包人名称(盖章):_________ 设计人名称(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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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公)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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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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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案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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