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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中介服务制度和精算制度要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精算制度,将社会保险基金维系在一个合理的规模,同时也能够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合理的流动性、效益性和安全性。精算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有着非常重要的微观监督价值,因此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中介服务制度和精算制度。
(四)拓宽监督渠道,对社会监督制度进行完善为了减少和杜绝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必须发挥社会舆论、企业团体和工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批评监督权,并且将批评监督权赋予广大的参保劳动者。当前我国的社会监督机构没有发挥出有效的监督功能,因此必须首先在法律层面上保障社会团体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经办机构享有批评监督权。而且还要具体的规定社会团体参与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其次还要规定参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征缴也享有控告、检举、批评、调查、查询的权利。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银行业务的协作
通过对社会保险性质进行分析,政策性金融和社会保险基金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应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与银行业务的协作。
(一)政策性银行与社会保险有着相同的性质社会保险和政策银行都是由国家发起的,其基础是国家信用。社会保险和政策性银行都由财政来负担无偿拨付资金的责任,社会保险的资本金是由国家定期补充的。政府对财政赤字进行弥补的,首选对象就是社会保险基金,国家可以通过预算拨款、税收优惠的方式来复负担社会保险。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用纳入成本之中,在税收方面对其进行减免。
(二)由国家立法,来保障社会保险运作由国家立法来规定社会保险的发放和收缴方式,并且进行强制实施。社会保险与普通商业性保险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具有强制性,其目的在于保障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业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三)社会保险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的目的并不是盈利,而是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是一种社会福利。因此个人自身缴费的数量远低于享受的社会保险,因此其本质上属于政策性金融的范畴,是一种非商业性的保险制度,是个人从社会和国家所获得的物质帮助。因此在政策性金融中融入社会保险基金是可以实现的。政策性银行无需融资手段,缺乏稳定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与此同时,社会保险具有规模巨大、稳定性高、期限较长、不断滚存的特点,为了保障社会保险的稳定运行,也需要稳定的增值渠道。当前主要的社会保险基金运用渠道是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或者商业银行。然而这些投资渠道一定的问题,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银行与银行业务协作是完全可行的。可以采取两种社会保险基金进入政策性银行的途径。第一,在政策性银行中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实行直接存入。第二,政策性银行制定专门针对社会保险的政策性金融债券。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总体而言第一种方法的安全性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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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现状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概况
我国社会保险主要用于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为失业人口提供生活保障。而社会保险主要来源于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比例缴纳的保险费、参保人按一定工资比缴纳的保险费、政府的财政补贴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利息或投资回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分为现收现付式(年度评估式)、半积累式(部分基金式)以及完全积累式(基金式)。据悉,2015年我国的保险基金总收人达4.6万亿元,总支出为3.9万亿元,均比2014年增加0.6万亿元。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是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各省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纳入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则由财政部门定期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划拨资金给社会保险机构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按国务院规定,基金除预留两个月支付费用外全转存为银行定期的存款或者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由于多部门参与社会保险资金的运行及管理,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部门分散,难以集中管理和协调运作。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机制尚未成熟、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管理有待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过于单一、保值增值难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压力大等。1.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机制未形成。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能够及时全面地反应社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利于对社保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对社保基金进行有效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机制的缺失,导致有关部门无法及时发现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2.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待加强。社保资金的筹集由于未受法律保证,筹资较困难,部分参保企业缴费意识不强,拖欠缴费时有发生,而社会保险机构也未尽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的职能。此外,社保基金被挪用挤占的现象较为严重。而负责社保待遇支付部门对基金的支出控制不严、疏于管理,导致冒领现象频繁发生。3.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过于单一,保值增值难。社保基金投资过于单一,导致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难,与此同时,物价上涨导致基金贬值,给社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巨大压力。4.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压力大。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涉及的部门众多,监管压力大,要对各工作环节进行监督的工作量很大,且实行较为困难。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
1.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开源节流。首先出台相关法律确保社保基金的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其次,树立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的全局意识、风险意识,严控基金的支出;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部门内部的管理制度,对各部门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2.减少社保基金运转环节,提高社保基金运转效率。由于之前社保基金管理涉及的部门过多,导致社保基金运转效率低下,基金管理难度加大。减少社保基金运转环节,科学合理地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切实有效地提高社保基金运转效率。3.增加社保基金投资的方式,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由于物价不断上涨,且国债和银行存款的利率偏低,为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在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积极拓宽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以实现社保资金的可持续发展。4.加大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应加强行政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实行社会监督。成立基金监管部门,建立行政监管、专业监管、内部监管以及社会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管体制,实现社保基金管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结语
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正常运行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效率,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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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结余规模日益庞大,基金监管压力日益增强,如出现问题势必会给国家安定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由此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应当提升对社保基金的重视程度,以严格的监督,审慎的态度,检查监督社保基金,确保基金的完整、安全、保值增值。
2.法制化原则。
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宪法》、《社会保险法》为根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辅助,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权威性、独立性,最大限度的保护基金的安全及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坚决制止一切干涉基金监督检查的违规违法行为。
3.科学性原则。
为更好的监督检查社保基金的营运管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要求,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信息技术手段,依托严密、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和科学、规范的监管指标体系,不断提升基金监管的质量和水平,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发挥更大的“稳定器”作用。
4.公平公正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要按照客观、平等、公开的原则,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及科学手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经办机构、管理机构及投资运行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杜绝违规违法的现象发生。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监管组织体系的建立,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体系,确立监管原则,建立运作规范、监控有效、管理科学的基金收付、投资运营体系,确保监管执行力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趋势、人民民主诉求的提升而不断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对基金的各方参与机构给予行政、法律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参保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安全有效长期运行,进而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安定、人民安康。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特殊性及必要性
1.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特殊性。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运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依据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依法进行筹集,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与者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所给予的社会救助和津贴的资金。因此,社保基金的监管也就赋予了国家行使政府公共职能的角色。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不具有商业利益的追求,是国家为了维护统治给予人民的一种公共权益,为了保证权益的长久稳定,需要社保基金的坚实支撑,由此,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长期有效运行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是全民参与的保险,具有积累金额大、涉及面广、时效性长的特点,随之而来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也就赋予了重要的角色,是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保事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与国家发展、人民利益关系密切。
2.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具有明显的不同,商业保险作为商业机构,在市场环境下具有趋利的天生倾向,面对社会利益敬而远之,这一问题对商业保险机构来说是普遍存在的,面对社会大众权益的投资回报明显低于商业保险的投资回报要求,催生了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所有权、运营权、监督权的不同,将基金的征缴、经办、运营牵涉到的不同类型主体予以分离并相互制约,从而分化运营带来的风险。加强社保基金监管,首先是国家管理的需要。社会保险基金是百姓的“养老钱”,百姓的“养老钱”出现问题,将会对人民的生活、社会的安定、国家的稳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导致民心不稳、社会动荡。其次,是为了确保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执行,准确有效的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营运状态进行评价分析,找出实际与预期的偏差,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降低分散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后加强监管有利于遏制侵害社保基金的不法行为,减少基金的损失,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营运机构的严肃性和自律性。
四、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体系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险组织体系日趋成熟,社会保险监管体制渐趋完善,规划统一、执行有序、管理规范。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导,政府财政、税务、审计相关部门参与,社会舆论监督,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同时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科技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2.财政监督。
财政部门作为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大管家”,对社保基金安全负有重大监管责任,是主要监管者。财政部门不但管理社保基金专户的预决算、支付、结余情况,还要对各项社保基金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每一笔社保资金的安全完整,责任重大。
3.审计监督。
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社保案件日趋增多,社会对社保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民众的参保意识也越来越强,作为国家民生建设的重要部分,社保基金的安全显得更加重要,由此,社保基金审计已经成为审计机关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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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金支付压力逐渐增加
虽然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五大险种近年来都呈现出基金规模逐渐递增的良好趋势,但人口老龄化来势迅猛而在支付能力提升方面却迟迟未有突破性进步,做实个人账户就更是缺口巨大。尤其是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方面的基金积累效率提升十分不明显,从而给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运作带来巨大风险。
(三)制度与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工作已经基本实现了收入与支出的双线管理,建立了相应的由经办机构、地方税务、地方财政三方协作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三方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一定程度确保了社保基金的管理安全及平稳运行。
二、社保基金管理工作问题突出的原因分析
首先,是当地政府的工作力度不足以及资金投入力度不足。其次,企业职工对社保参保的意识不够积极,由于缺乏充分的宣传与教育工作,让许多企业职工对于社保制度不了解而存在许多偏见与误解。再次,在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方面还没有做到应收尽收,逃避参保缴费现象比较普遍,按规定社会保险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征缴,但有些企业在申报缴费基数时故意少报瞒报工资总额,造成社保基金征收率普遍偏低.最后,目前国家或省尚未开发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化软件管理系统,各地管理系统各行其是,很不规范。
三、加强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工作水平的思考
(一)完善法律法规
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规范化管理必然离不开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我国政府应该加快对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速度,并且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各经办机构、地方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关联财政部门的权力与义务,强化相关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力度,同时通过规则制定,强化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杜绝操作中的违法乱纪现象。
(二)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力度
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是为了能够进一步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管理与保值增值。因此必须加强制度的完善与管理工作的全面性。首先,要切实加强网络化的管理体系建设,要将劳动保障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各级银行及金融机构、监督审计部门以及监察部门等统统纳入到网络化管理体系当中来。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对社保基金运营管理工作的健全与完善,要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实现全面化与精细化,对每一项社保基金的收入情况和支出情况都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与控制,双管齐下的实现对内部操作程序的跟踪监管。再次,要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基金在管理方面的透明度,要让每一分钱都明明白白的收和清清楚楚的花,要端正态度接受社会公众及媒体的监管与督促。最后,加快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有效渠道开辟,为了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管理与有效的保值增值,确保社保缴纳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保值增值渠道的开辟力度,增加投入渠道与研究更为科学合理的投资回报方式,最大限度提升资金的投资回报率。
(三)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参保宣传教育工作
社保能够充分实现居民的生活水平提升、全方位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升她们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生活质量。目前虽然我国社保参保人数在逐年上升,但参保总数在我国全部人口中的比例仍然较低,这一比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而言,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必须加强对社保参保工作的积极宣传和正确引导。首先要通过各种平面媒体、网络媒体以及其他信息传播工具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其次是要进一步加强政府良好信誉和形象的塑造力度,要努力提升群众对社保制度的信任度和依赖感,提升社会大众对社保制度及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从而最大限度扩大社保缴纳人群,扩大社保的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保体系。
(四)提升社保基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
当今社会是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高速发展的社会,信息的及时收集与使用对于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水平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必须努力提升社保基金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首先,要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网络系统,要建设包括省级、市级乃至县级单位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网络,并将这些网络集合起来,形成统一的管理系统。其次,要通过网络化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充分实现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工作相关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效率,实现个部门之间的网络互通,确保社保信息能够更加及时、准确、快捷的相互传递。再次,要加强对信息化网络管理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要努力整合各项资源,为信息化建设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与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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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保基金缺乏系统监督。
目前对社保基金进行具体的管理中,还没有形成健全的管理法制。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管理监督的系统性缺失,使得很多行为不能够受到法制化约束。首先,针对社保基金不能够形成有效的行政监督,这样一来就不能够进行有效的内部审计。其次基金管理缺乏常规性的社会监督。还有,针对社保基金的相关信息不能够做到透明,从而限制了社会监督的有效进行。另外,针对社保基金的管理还存在着法律方面的缺失,即使进行管理也只能够通过行政手段,不能够形成法制上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够通过针对性的法律进行监督管理。
3.社保基金被违规挪用。
随着社保基金强制性内容的增加,使得社保基金出现数量上的大幅度激增,尽管在强有力的监督之下,已经没有轰动性案件发生。但是其中存在的违规操作始终屡见不鲜,或者进行瞒报少缴,或者挤占挪用,甚至出现欺诈冒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凸显出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某种程度上的漏洞。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面对的关键性问题就是,保障个人账户基金的安全,并能够使其保值和增值,只有这样广大职工的基本社会权益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4.社保基金的监管机制存在片面性。
在相关的行政性规定中,社保基金已经被划归到财政专户的范畴。从收支两方面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尽管这样的管理方式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却衍生出了新问题,首先,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只局限于财政部门,不能够针对财政部门的运作进行有效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在财政部门内部出现违规操作,即使对社保基金进行挪用,也不能够通过合理监督及时察觉。其次财政部门本身不能够对社保基金实行科学监管。另外,不能够确保社保基金得到保值和增值。最后,在特殊地区中由于财政条件紧张,社保基金机构不能够得到充足的运营经费,在这种情况下,社保机构就会出现监守自盗的行为,从而通过违法操作进行资金占用。
二、强化管理的具体措施
1.健全有效的基金收支相互衔接的管理制度。
针对目前社保基金收支相互分开的管理形式,我们要对如何加强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相互衔接形成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督促的管理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地税部门依法采取多项举措强制征收,确保社保基金应收尽收,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局意识、长远意识和主人翁的意识,定期与地税部门征收人员就社保基金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互够通,共同商讨,研究对策,及时解决工作中难题,确保社保基金征收的顺利进行,对已经形成的欠缴遗难问题要制定可行的方案,比如,对财务状况不良的欠缴企业可对他们实现分批还款的计划,对信誉不佳的企业可动结账户等,总之,通过各种途径,保证社保基金及时、足额入库,同时严格控制基金支出,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控制长效机制,做到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2.完善组织体系。
发动全社会的力量,针对社保基金形成民间的监督组织,并且选择具有一定威望的社会人士参与到具体的管理以及监督工作中,以此来保证社保基金能够得到合理合法的科学利用。在此基础上,进行有层次性的监督工作。首先,行政监督。社保基金的专职监督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主要的监督责任,在这一过程中要能够对监管规则进行科学具体的制定,同时还应该针对不同组织进行具体协调工作,如果有重大案件发生,还需要负责督察以及处理工作。其次,专门监督,通过财政部门进行具体的专门监督工作,以财政专户为主要手段进行具体的管理,同时实施有效的监督工作,在此基础上还要针对财政进行正规的内部审计工作,针对基金全面运营状况进行系统审计。最后,基金运营监督,在这一层面上,要能够建立起相关的专职管理机构,能够兼顾到基金运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保证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受到正规的管理和监督,使得社保基金能够在科学的轨道上运转。
3.推进管理制度科学化。
在这一环节中,需要建立专职的基金管理部门,并且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专职人员身上,针对基金运营进行全程监管。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不仅要能够发动行政力量,还需要强化经办机构的功能,并且加大监督部门的检查力度,在这几方面联合的情况下,进行常规性的基金监督工作。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劳动保障部门,还有审计机关以及财政部门,通过通力合作进行齐头并进的监管工作,将监督工作能够层层落实到位,使得基金的整个运营过程能够做到公开和透明,以此来保障社保基金运作的安全和高效。在这一过程中,还应该通过各种方式接受社会的监督,使得全社会都能够针对社保基金进行动态化的即时监管,从而将运作风险降到最低。
4.完善内部控制。
在社保基金管理过程中的内部控制,需要依托于程序化的制度性措施,以此来达到约束以及纠正的效果,在这一过程中的关键性内容是预警系统,只有这一系统才能够促进监督管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要能够强化经办机构的管理功能,使得相关制度能够得到健全的建设,这样一来才能够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将基金风险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在这一过程中找准关键性环节,从关键环节入手进行管理以及监管工作,这样效果才能够更加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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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的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包涵广泛。财务管理人员要依法筹集和使用,健全财务制度,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如实反映收支状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为保证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有权规定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社保基金设单独的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按险种分别建账、核算。经办机构要做好基金的预算工作,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分析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问题,对基金实时监控,合理使用社保基金。
基金的筹集,按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杜绝擅自截留和减免应缴的保险缴费。细化各险种收入,对产生的利息、财政补贴、转移、其他等收入按项目规定进入各险种专户。缴存时,经办机构按凭证记账。对所管辖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资料要存档,定期对参保单位进行缴费稽查。
基金的支付根据社保统筹范围,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支出,不得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标准。社保基金支出包括养老支出、失业支出、基本医疗支出、工伤支出、生育支出等。设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明确用途。基金节余就是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不得擅自动用。
严格管理社保各险种的基金收入、支出帐户。根据原始凭证入帐收款和付款。做好的基金决算,编制基金报表。
二、财务监督管理
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分不开。加强基金管理的监督工作,执行社保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国家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行政监督办法、审计规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加强经办机构学习各法律法规的力度和学习范围。改变管理理念,提高创新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
三、非现场管理及监督
社保基金非现场管理监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手工报送或网络传输的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社保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的一种远程监督。开展非现场管理监督,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对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督工作。确定出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指标体系和数据库结构,制定数据标准和工作流程,开发了社会保险管理软件。基金监管应用系统,要从数据采集起步,实现对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基金管理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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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财务行为。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的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包涵广泛。财务管理人员要依法筹集和使用,健全财务制度,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如实反映收支状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为保证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有权规定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社保基金设单独的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按险种分别建账、核算。经办机构要做好基金的预算工作,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分析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问题,对基金实时监控,合理使用社保基金。
基金的筹集,按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杜绝擅自截留和减免应缴的保险缴费。细化各险种收入,对产生的利息、财政补贴、转移、其他等收入按项目规定进入各险种专户。缴存时,经办机构按凭证记账。对所管辖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资料要存档,定期对参保单位进行缴费稽查。
基金的支付根据社保统筹范围,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支出,不得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标准。社保基金支出包括养老支出、失业支出、基本医疗支出、工伤支出、生育支出等。设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明确用途。基金节余就是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不得擅自动用。
严格管理社保各险种的基金收入、支出帐户。根据原始凭证入帐收款和付款。做好的基金决算,编制基金报表。
二、财务监督管理。
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分不开。加强基金管理的监督工作,执行社保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国家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行政监督办法、审计规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加强经办机构学习各法律法规的力度和学习范围。改变管理理念,提高创新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
充分挖掘和发挥人的潜能,调动创造性、积极性和自觉性,是做好社保基金管理的保障。强化内部控制制度,搞好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检查工作,找出问题,改进工作作风,形成对社保基金全面、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研究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办法,控制社保基金的风险。
三、非现场管理及监督。
社保基金非现场管理监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手工报送或网络传输的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社保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的一种远程监督。开展非现场管理监督,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对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督工作。确定出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指标体系和数据库结构,制定数据标准和工作流程,开发了社会保险管理软件。基金监管应用系统,要从数据采集起步,实现对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基金管理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控分析。
进一步完善规范数据指标、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工作,实现对社保基金管理运行情况的网络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积极探索,逐步完善。在实施非现场监督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本着实施范围由点到面,数据信息由简到繁的原则,及时总结经验,不断补充完善。要充分利用已经实现全国联网的养老保险监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开展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非现场监督。在国家统一制定下开发社保基金监管指标体系标准后,要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监督内容,扩展所需的监管数据指标。实施符合非现场监督的技术要求规范的统一的数据库。在数据中心生产区建立集中的社会保险业务、基金财务数据库,为基金监督提供准确、及时和完整的数据信息,并以此为依托,按照全国统一的基金监管指标体系的要求,从生产区采集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的业务、财务数据,在交换区建立规范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数据库。依托金保工程网络。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网进行基金监督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省级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应具备向部里传输监督数据、接受地市监督数据的功能。地市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应具备向省里传输监督数据、支持区县级基金监督机构开展本级基金监督工作的功能。逐步实现与财政、税务、银行、邮局、公安、工商、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联网,并通过网络获取有关监督数据。建设满足需求的应用系统。逐步升级财务管理软件,实现财务管理软件与业务管理软件的无缝对接。设计规范统一的非现场监督工作流程,确定指标需求,建立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并完善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应用系统,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实施有效的监控、分析和评估。切实加强对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在基金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政府以及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非现场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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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财务行为。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的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包涵广泛。财务管理人员要依法筹集和使用,健全财务制度,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如实反映收支状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为保证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有权规定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社保基金设单独的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按险种分别建账、核算。经办机构要做好基金的预算工作,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分析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问题,对基金实时监控,合理使用社保基金。
基金的筹集,按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杜绝擅自截留和减免应缴的保险缴费。细化各险种收入,对产生的利息、财政补贴、转移、其他等收入按项目规定进入各险种专户。缴存时,经办机构按凭证记账。对所管辖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资料要存档,定期对参保单位进行缴费稽查。
基金的支付根据社保统筹范围,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支出,不得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标准。社保基金支出包括养老支出、失业支出、基本医疗支出、工伤支出、生育支出等。设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明确用途。基金节余就是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不得擅自动用。
严格管理社保各险种的基金收入、支出帐户。根据原始凭证入帐收款和付款。做好的基金决算,编制基金报表。
二、财务监督管理。
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分不开。加强基金管理的监督工作,执行社保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国家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行政监督办法、审计规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加强经办机构学习各法律法规的力度和学习范围。改变管理理念,提高创新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
充分挖掘和发挥人的潜能,调动创造性、积极性和自觉性,是做好社保基金管理的保障。强化内部控制制度,搞好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检查工作,找出问题,改进工作作风,形成对社保基金全面、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研究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办法,控制社保基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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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现场管理及监督。
社保基金非现场管理监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手工报送或网络传输的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社保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的一种远程监督。开展非现场管理监督,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对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督工作。确定出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指标体系和数据库结构,制定数据标准和工作流程,开发了社会保险管理软件。基金监管应用系统,要从数据采集起步,实现对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基金管理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控分析。
进一步完善规范数据指标、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工作,实现对社保基金管理运行情况的网络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积极探索,逐步完善。在实施非现场监督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本着实施范围由点到面,数据信息由简到繁的原则,及时总结经验,不断补充完善。要充分利用已经实现全国联网的养老保险监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开展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非现场监督。在国家统一制定下开发社保基金监管指标体系标准后,要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监督内容,扩展所需的监管数据指标。实施符合非现场监督的技术要求规范的统一的数据库。在数据中心生产区建立集中的社会保险业务、基金财务数据库,为基金监督提供准确、及时和完整的数据信息,并以此为依托,按照全国统一的基金监管指标体系的要求,从生产区采集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的业务、财务数据,在交换区建立规范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数据库。依托金保工程网络。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网进行基金监督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省级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应具备向部里传输监督数据、接受地市监督数据的功能。地市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应具备向省里传输监督数据、支持区县级基金监督机构开展本级基金监督工作的功能。逐步实现与财政、税务、银行、邮局、公安、工商、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联网,并通过网络获取有关监督数据。建设满足需求的应用系统。逐步升级财务管理软件,实现财务管理软件与业务管理软件的无缝对接。设计规范统一的非现场监督工作流程,确定指标需求,建立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并完善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应用系统,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实施有效的监控、分析和评估。切实加强对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在基金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政府以及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非现场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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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理论主要是指通过对风险管理程度进行提高与加强,进而实现社会保险组织的根本目标,将内部控制理论应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的关键所在。
1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内涵
1.1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基本概念
所谓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按照我们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开展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待遇支付、保险基金增值保值的行为和过程。最近几年,随着我们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和深化,社保覆盖的范围也处于扩大的过程中,参保的人数变得越来越多,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出现了增长,如下图所示,为我们国家某区从2004年至2008年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规模图,从下图我们可以看出,该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规模是处于逐年增长的状态,其中,2008年五项社保的总收支规模已经超过了一百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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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基本特点
目前,我们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采用的是分级管理模式,社保的基金全部纳进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专户中,依据我们国家的具体要求,对这些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并且按照险种的不同,分别对其进行建账核算,实行专款专用的方法,严禁相互挤占以及相互调剂,无论是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可以擅自挪用基金。
1.3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模式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包括信托基金管理模式,如政府或者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基金会管理模式,通过基金会形式组织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如地方住房公积金,其管理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信托法进行资金运营。商业性基金管理模式,由政府规划并授权的基金公司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的基金管理模式。
2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问题
2.1 缺乏一定的安全意识
目前,我们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存在法律意识淡薄、诚信意识欠缺等现象。虽然近几年关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但还存在多多少少的问题有待解决。一方面,有一部分从事社会保险的人员,其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当他们面对金钱利益时,无法进行自我约束,很容易放纵自己去实施对社保基金有害的行为活动;另一方面,有些参保人员以及定点医院所具有的诚信意识也较为淡薄,例如在报销医疗费用的过程中,他们会使用假的票据来报销,这样很容易危害到社保基金的安全。
2.2 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由于最近几年社会保险基金的政策以及业务的运作方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使得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时候经常出现滞后现象,进而导致有些环节发生了制度真空的状况,此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变得无依无据,严重影响到了社保基金管理的成效。与此同时,由于在支付以及征缴等业务环节中,相关操作的流程不太规范,没有严谨的业务审核制度和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如果流程出现调整,或者新增了一些工作内容,就有可能导致岗位之间发生脱节,进而使得基金的支付环节发生疏漏。
2.3 信息系统的控制出现漏洞
有些地区的原信息系统数据库出现了操作权限的漏洞:通常情况下,网络计算机操作人员能够进入到系统中,并对数据进行无记录式的删改,由于对缺乏一定条件或者无复核程序的支付没有任何制约,因此,操作人员能够随意地修改参保人员的账号以及名称等私人信息,并且不会留下任何的痕迹,这就使得社会保险资金的流失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
2.4 监督检查评估需要进一步提高
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的工作人员所需要的配备设施没有进行较为有效的落实,社保单位的内部缺少相关的专职人员,绝大多数工作人员属于财务部门的人员,他们无法将自身的精力以及时间都投入到监督工作中,使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与此同时,对内审进行监督的力度也需要适当的提高。
3 内部控制理论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应用
通过实际调查发现,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各级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始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建章立制,试图组建一个管理科学、运作规范、监控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由于内部控制体系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理论作为支撑,因此,我们首先需要探讨研究社保基金中内部控制理论,并将其应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其做法如下:
3.1 加强社保人员的专业教育、强化他们的基金安全意识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组织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专题业务的培训,使得广大的社保工作人员都树立起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以及风险意识。利用正、反面双重教育,提高工作人员所具有的法制观念,强化他们的社保基金安全意识,进而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3.2 加强基金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
对风险点进行广泛、科学地查找,安排各个险种的经办人员,让他们科学结合自身的岗位职责,对风险点进行逐一地查找,社保基金的管理部门依照相关的流程以及项目对风险进行逐一的排查,掌握好风险的项目以及风险的等级,并给出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
3.3 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与控制
搜集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于支付、征缴、财务等模块所具有的业务需求,进而对系统进行不断地升级,填补系统的漏洞,提高系统的工作效率。现如今,我们国家部分市区的社会保险已经达到全市联网的状态,其数据库由市中心进行统一的维护与管理,进而防止系统的管理人员对数据进行自行修改等行为,提高了社保基金管理所具有的安全系数。与此同时,为了加强信息权限管理工作,09年,国家颁发了《北京市四险信息系统权限管理办法》,用其来规范用户权限的相关行为,并把用户权限主要分为以下几点:管理权限、公用查询权限以及操作权限。
3.4 开展检查评估工作、提高内部控制的监督水平
在检查评估方面,主要进展如下所示:
①提高内部控制监督队伍的建设规模,合理配置相关的工作人员,采取专业授课以及课题座谈等方式对员工进行专业的培训,安排工作讨论交流会议,提高内部控制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
②全部贯彻落实内部控制评估工作,依据湖北省人社厅的相关部署,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需要设立内部控制监督工作的台账,并且每月按时将内部控制监督情况上报到上一级组织单位,进而提升内部控制监督的水平。
③建立起社保基金内审的专门机构,例如社保基金监督管理中心,其职责是对基金的征缴、支出以及结余情况进行专门的监督与检查,也就是说对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以及结余户进行监督与检查,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监督提供更加有力的组织保证。
4 结语
通过上面的叙述我们了解到,社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稳定、可靠运行的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内部控制理论主要是指通过对风险管理程度进行提高与加强,实现社会保险组织的根本目标,因此,将内部控制理论应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利于我们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与稳定,有利于我们国家社保工作的持续开展。
参考文献:
[1]蔡伟.社保基金管理过程中的案例警示及防范措施[J].社保财务理论与实践,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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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府组织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都主张对一种经济活动要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jean-jacques laffont)在他的“分散规制者以对付共谋行为”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认为,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 capture)威胁的作用”。这里所谓的“规制俘获”,通俗地讲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为金钱和诱惑的俘虏。拉丰还说,防止规制者和被规制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以权谋私,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笔者认为上述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问题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见,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但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社保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门共管就是要让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部门分工格局。这是当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尽一致。在大国中,美、英等国由税务部门征收,而法、德等国则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独立机构负责征收。各国的选择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来进行抉择。笔者认为,我国在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时应当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有利于确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恰恰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制度和技术上是有绝对优势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课征的,而税务部门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这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就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当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单位在向职工发放工资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职工收入的义务,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从而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其次,税务机关拥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员),其规模和素质足以胜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实施了金税工程,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将社会保险费全部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后者势必要“另起炉灶”,再去组建一支庞大的征收队伍,从国家的角度看这显然会加大社保费的征收成本。而且,许多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并没有先进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统,如果它承担了征收社保费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统,这种重复建设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事实上,一些国家政府所有税费都交给一个部门负责征收的不在少数。在这些国家,税务局都不叫“税务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国叫“国内收入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 revenue agency),英国叫“皇家收入与关税局”(hm revenue & customs)。这种制度安排完全是从机构设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虑的。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收费职能,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费、文化事业费等都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这种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为没有必要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负责征收,文化事业费由文化部门负责征收。从长远看,我国的税务局也应当向国家收入局的方向发展。如果这样考虑问题,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也是顺理成章的。
三、社会保险与财政关系决定财政必须参与社会保险费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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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增强廉政意识。当前,社保事业快速发展,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但基金管理制度还有待健全,已有的制度执行落实不够到位,基金管理的技术手段还有待改进,贪污、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财政部门廉政建设,健全监管体系和防范机制,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是确保基金安全的有效保障。广大财政工作者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权力,切不可,做到依法理财、规范管理、干净做事。
二、把好三个关口
一是把好基金预算关。要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收入方面要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保险基金的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纳入基金收入预算范围。支出方面要严格执行各项保险待遇政策,合理确定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综合分析人员、政策等支出变动因素,既要保证必要的支出规模,又不能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要加强对预算草案的审查,着重审核基金预算是否符合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是否符合基金运行的实际需要、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基数和标准。要大力提高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通过监控预算执行,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变化情况和原因,以及财政投入结构进行分析。要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制度,推进社保基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逐步提高基金预算的公开性。在报送政府审批的基础上,应尽快建立向人大报告的制度,接受人大监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建立社保基金预算信息披露制度。
二是把好审核拨付关。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政部门应参与社保基金支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逐步建立社保基金“事前重审批、事中重控制、事后重问效”的长效监管机制。
要健全管理责任体系,成立专门基金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基金日常管理。要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根据各类社保基金的性质制定基金管理目标责任书,下达各类社保基金管理单位,并建立社保基金分工责任制和社保基金收支月报制度,要求各基金管理单位每月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社保基金的收支、余额、账户等情况。要严格实行双控备案制度,对各类社保基金存款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实行“双控”管理,并要求所有社保基金收入、支出、财政专户资金的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负责人、联系人、银行余额等基本信息必须在同级专项资金(基金)监督部门详细备案。
要规范资金审批流程。社保基金拨付必须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计划申请,并附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资料,经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人事社保部门领导审批,送财政部门审核。经社保经办人资金初审、社保负责人复核和财政分管领导审批六道把关程序后拨付。
要严抓基金日常监管。要建立规范对账制度,财政部门、人事社保部门与开户银行实行按月对账制度。财政部门和人事社保部门相互及时了解财政专户和支出户银行余额情况。财政部门掌握社保基金实际支出情况,并定期进行分析,实行社保基金支出事中监督管理。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会计与出纳分设,印鉴与支票(拨款书)分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要优化信息系统管理,建立社保人员基础数据信息网,将社保人员待遇标准、享受医疗补助等基本信息纳入社保人员基础数据信息网,完善基金监控信息平台建设。
三是把好绩效评估关。建立社保基金绩效评估制度,是实现社保基金科学规范管理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实现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首先,要完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应考评社保政策执行情况,如基金征缴面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做到应保尽保;社保基金缴费基数是否真实准确,征管力度是否到位,做到应缴尽缴;社保基金是否真正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做到专款专用等等。应考评社保基金使用效益情况,如收支是否适度平衡,结余或赤字是否合理;各项社保基金分配安排是否公平合理,有无因资金拨付不及时而影响被保障对象的利益,群众是否满意;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社保基金是否保值增值,有无风险隐患等等。
其次,要不断改进绩效评估方法。要坚持年度综合评估与专项评估相结合。每年要对基金管理、使用、效益等进行全程全面评价,形成综合性的考评结论,又要选取一些专项支出,开展专项评估,弄清具体收支情况,查找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既要以量化的指标具体分析基金支出使用效益,又要定性分析基金收支与相关政策、群众要求等各种因素的关联性。要坚持专业考核与群众评价相结合。既要依据有关政策法规,采取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等专业考核手段,又要通过社会调查、民意测验等公众评价方法,全面掌握社保基金的社会效果。
最后,要注重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要通过绩效评估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及时组织整改。对于政策执行有偏差的,要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对于基金预算不合理的,要及时调整预算安排;对于收支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要向有关机关提出修改标准的政策建议;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予以追缴;对于政策制度不完善,存在漏洞的,要加紧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干部考核、政绩考核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干部奖惩激励的重要依据,对于业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要大力予以表彰;对于管理不善、工作失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法乱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进行查处问责。
三、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妥善处理社保基金与其他财政资金的关系。社会保险基金不同于一般财政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主要用于落实履行了缴费义务的人的社会保险待遇,财政补贴体现的是还历史旧账或公共财政的救济求质。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公共财政的范畴,更多地体现为参保人的权益。因此,要区分社保资金与其它财政资金的不同性质,不能完全用管理一般财政资金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办法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资金可以用于补充社保基金,但各级财政不能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平衡财政预算。社会保险基金要与其他财政资金相对分隔,设立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同时要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维护参保人利益。
篇12
各区县、局总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贯彻市政府《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6年第1号令),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管理,实行全额核算的财务会计制度,现把《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记帐、差额缴拨”财务与会计管理工作规定》以及与之配套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工作表册》、《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工作流程图》汇编成《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管理工作手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报告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附件:《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管理工作手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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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为失业职工核定救济金领取期限和金额后,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二份。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保存一份,另外一份应在三日内转入失业职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该“通知单”将作为颁发《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和发放失业救济金的依据。
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在填写“通知单”编号时采用8位数码,左起第一、二位数码为年份、第三、四位数码为所属街道(镇)序号,最后四位数码为当年接收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序号。
(二)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在办理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时,街道(镇)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单”中的内容填发“领取证”和《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三)街道(镇)劳动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审核失业职工本人填写的《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申领单》;
2、查验“领取证”、求职证和身份证;
3、将当月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金额填写在“领取证”和“登记卡”上。
4、将失业职工应领取的救济金发给本人。
(四)对符合《北京市失业救济金核定、发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一次性领取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发放救济金凭证》,并收回“领取证”、注销“登记卡”,将应领取的救济金一次发给本人。同时此凭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一份备案。
(五)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数额发生变化时,由街道(镇)劳动部门按区、县失业保险机构的通知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变更通知单》后,按照新确定的救济金数额发放救济金。
二、医疗补助费支付程序
(一)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可选择本辖区内2-4家本市市属或区属综合性医院,作为本区、县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就医的指定医院。
(二)街道(镇)劳动部门支付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时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查验“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
2、审核单据、处方、医疗手册和失业职工填写的《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
3、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医疗补助费金额;
4、将应支付的医疗补助费金额填写在“领取证”、“登记卡”上;
5、将医疗补助费支付给失业职工本人。
(三)符合《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的失业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镇)劳动部门,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核后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审批表》,并附失业职工书面申请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批,补助数额超过批准权限的,由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街道(镇)劳动部门在具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时,须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支出单》,并在“领取证”、“登记卡”上记载后,按审批的医疗补助费金额向失业职工一次性支付。
三、其他失业保险费用支付程序
(一)符合《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失业女职工,申领医疗补助费时,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应保留有关证明复印件)。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死亡,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凭其死亡证明,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支出凭证》,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须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支出凭证》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支付丧葬补助费或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
四、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被用工单位录用后,街道(镇)劳动部门应收回“领取证”注销“登记卡”,并填写三份《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停发通知单》,其中装入失业职工档案一份;当月内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一份。
五、失业职工户口在本市迁移时由原街道(镇)劳动部门凭户口迁移证为其开具《北京市失业职工关系转移介绍信》,同时在一周内将“通知单”和“登记卡”转入失业职工迁入地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作为失业职工办理续领失业救济金的依据。
六、街道(镇)劳动部门每月30日前将《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申领单》、《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汇总表》、《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支出汇总》等支出凭证按失业保险财务有关规定入帐,并同时将上述两种“汇总表”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
七、失业职工对“领取证”不得涂改,如有涂改由街道(镇)劳动部门予以收回,不再补发。失业职工如将“领取证”遗失,由失业职工向发证单位声明,并申请补发,街道(镇)劳动部门在补发“领取证”时,要认真核对各项情况后,方可补发新证。声明前已被冒领的失业救济金,不予补发。
八、失业职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用工单位未按期办理档案移交手续而延误办理申领救济金手续的,可按区、县劳动仲裁部门的结案文书日期或按用工单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