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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概述
财政资金指的是企业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取得的各类用途的财政资金,例如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及贷款贴息资金等都属于财政资金的范畴。财政资金不仅仅指的是税法中规定的财政拨款,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可知,财政拨款指的是各级政府给纳入到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等组织拨付的资金,这与企业的财政资金有所区别,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来源于政府的政策性支持资金,体现的是政府对企业发展或特定项目发展的支持态度和力度。
具体来说,可以将财政资金划分为以下五类:
(1)国家直接以资本注入形式或投资形式提供的财政资金;
(2)国家投资补质的财政资金,从本质上来讲,这类资金属于政府资本投入的一种重要补充,例如公益性项目补助资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补助资金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补助资金等;
(3)专项补助资金即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指的是企业收到的用于各种用途的专项经费补助资金,例如粮食定额补贴资金、贷款贴心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这是当前政府向企业拨付资金的重要方式之一。
(4)政府偿还性资助资金或转贷资金,例如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就属于此类财政资金的范畴。
(5)政府拨付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款项,如搬迁补偿资金等。
在上述五类财政资金中,第一类和第二类体现的是国家权益,第四类是拨付的资金是需要企业偿还的,第五类特定用途款项有着专门财税处理方法,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第三类财政资金,即专项用途财政资金,这也是众多企业涉及到的且种类繁多的财政资金,有必要对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和研究。
2专项用途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属于政府对企业的补助,因此,需要以《企业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政府补助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采用收益法或总额法进行处理。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对于货币性资产的政府补助来说,如果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需要按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进行计量,如果存在确凿证据证明补助以固定金额标准拨付,则按照应收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二,对于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补助来说,则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如果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则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进行计量。如果非货币性资产附带有相关文件、发票等注明了资产价值,则应当将注明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果没有注明价值,但有活跃市场交易,则应当以同类型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如果活跃市场交易,则以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整计量。
第三,对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来说,其指的是企业用于购建等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补助,企业不能直接将其确认为当期损益,而是要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其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如果资产在使用期间出现损毁、转让或出售,则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中。
第四,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来说,如用于补偿企业以后的费用或损失,应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期间计入到营业外收入,如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则在取得的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案例分析:A企业2016年取得政府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240万元,A企业2016年1月份利用该资金购置了240万元新设备,预计使用期限为10年,不保留残值,按全年12个月进行折旧计算,则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A企业收到资金时:借:银行存款240万元,贷:递延收益240万元。
A企业购置设备时:借:固定资产240万元,贷:银行存款240万元。
A企业计提折旧时:借:制造费用2万元,贷:累计折旧2万元,借:递延收益2万元,贷:营业外收入2万元。
在会计处理上,A企业全年计入营业外收入为2×12=24万元。
3专项用途财政资金的税务处理
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上,要把握财税[2011]70号文件中的具体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需要征税的,一种是不需要征税的。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符合不征收收入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过程中,需要将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文件;②财政部或其他资金拨付部门Ω米式鹩凶门、具体的管理办法及要求;③企业单独核算资金及资金支出。
2011年9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11]70号文件,明确了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国家早在财税[2009]87号文件中就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内容与[2011]70号文件基本一致,其主要区别在于适用时间上的差异性。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确认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存在所得税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是时间性差异,也可能是永久性差异,也可能两种差异并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在下一章节中会着重阐述。对于货币形式的政府补助来说,收到当期应全部计入到应税所得额中,在之后不进行递延确认,需要在当年会计上进行纳税调增,之后逐年纳税调减。如资金属于不征收收入,则税务处理需要在当年进行纳税调减,并对其支出形成费用,以会计确认期间为基础进行纳税调增。
4会计与税务处理之间所得税差异
如果O钣猛静普性资金符合不征收收入的条件,则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原则基本一致,都以“配比原则”为基础,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处理原则下,也可能会出现每期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不一致的情况。如果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符合不征收收入的条件,则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性。下面就从四种具体情况来分析会计与税务处理之间所得税的差异,并探讨了差异性质。受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对第一种情况进行着重阐述,后三种情况的分析计算思路与第一种情况一致。
4.1符合不征收收入条件,与资产相关
对于符合不征收收入条件且与资产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与税务处理来说,需要细分为四种情况:
(1)以直线法为基础进行相关资金的计提折旧或摊销,没有留下资产残值,也就是说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无形资产,或用于企业长期资产支出,在这种情况下,每期资产摊销额与资金递延收益计入损益金额相等,企业在进行年度申报或清缴所得税的时候,在调减收入的同时需要对同等金额的摊销额进行调减,此时,企业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相等,也就是说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与税务处理之间没有所得税差异。举例来说,假设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为100万元,且全部用于购置专利,即用于无形资产,形成无形资产100万元,按照10年进行无形资产的摊销,则可以计算出每年的摊销额为100/10=10万元,而每年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与每年摊销额一致,都为10万元,即企业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相等,不存在所得税差异。
(2)以直线法为基础进行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同时留有一定的资产残值,此资产残值指的是企业将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或用于生物资产等折旧摊销方法与固定资产类似的资产支出,在这种情形下,由于留有资产残值,即设置了资产残值率,因此,相较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递延收益计入损益金额来说,每期资产折旧额更小一些。举例来说,假设企业取得100万元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并将其用于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以直线法为基础按照10年进行该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同时留有5%的残值率,则可以计算出每年的折旧额=100/10×(1-5%)=9.5万元,而每年计入营业外收入则不会受到残值率的影响,为10万元,即相较于应税利润来说,会计利润高出了0.5万元。在整个10年的折旧期中,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用为9.5×10=95万元,而整个进入营业外收入总额则为10×10=100万元,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与税务处理在所得税方面存在着差异,且这种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所得税差异也会递延。
(3)以非直线法为基础进行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同时不保留资产残值,这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在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实务中并不常见。在资产寿命周期之内,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递延收益属于平均分配,因此,每期递延收益计入损益金额与折旧或摊销额是不等的,这就使得每期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存在差异性,但在整个折旧或摊销期间,总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是相等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时间性的所得税差异。
(4)以费直线法为基础进行资产折旧或摊销,且保留资产产值,这种情况主要指的是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支出,且该固定资产利用加速折旧法来进行计提折旧。每期折旧额与递延收益计入损益的金额存在差异,而在整个折旧期,递延收益计入损益总金额与总折旧额存在差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在所得税上同时存在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4.2不符合不征收收入条件,与收益相关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无论用于补偿当前费用或损失还是后期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每期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与税务调减费用金额相等,因此不存在所得税差异。
4.3不符合不征收收入条件,与资产相关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益在会计上分年度平均确认,而在事务处理上,则当期确认为应税收入,因此二者存在所得税差异。如果以直线法为基础进行资产计提或摊销,同时不保留资产残值,则二者存在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否则同时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4.4不符合不征收收入条件,与收益相关
如果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则两种处理方式之间不存在所得税差异。如果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补偿企业未来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则需要分两种情况,如果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与费用损失发生于统一会计年度,则两种处理方式之间不存在所得税差异;如果费用损失发生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年度之后,则两种处理方式之间存在时间性差异,在企业获得资金当年,相较于应税利润来说,会计利润要更小一些,而在之后的年度中,相较于应税利润来说,会计利润要更大一些。
结论:对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来说,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是企业可以“迟缴税”,企业在税务处理的过程中,应当明确与会计处理的所得税差异。在企业会计处于与税务处理实务中,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能一部分与资产相关而另一部分则与收益相关,这就需要企业以资金拨付文件为基础,将两部分资金区别开来,对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所得税差异进行计算,以此来为相关税务筹划工作实践提供参考和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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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 政府补助概述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主要分两类,一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二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的是企业取得的、用于构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指的是除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的特征主要有无偿性特征和直接性特征,具体来说,政府补助的无偿性体现在它是政府无偿拨给企业的款项,政府不会因为这笔拨款而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或者影响权,企业将来也不用对此笔拨款进行偿付,这一特征与政府补助申请成功后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用途使用没有矛盾。政府补助的直接性特征指的是它是企业直接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资产。
目前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如下四种:
①财政拨款,政府在明确规定资金用途的基础上无偿下拨给企业的款项。
②财政贴息,政府出于扶持相关企业或者地区发展的目的,在企业进行银行贷款时,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
③税收返还,政府通过税收的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形式向企业返还的税收,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因为出口发生的增值税退税款不属于税收返还的政府补助。
④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政府无偿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天然林等资源。
二、政府补助的财务处理
1. 政府补助会计确认范围的界定
根据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只有同时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和收到政府补助这两个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对该笔政府补助进行确认。其中第一个条件,即企业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是确认政府补助非常重要的一个前提,具体来说,如果政府拨付给企业一笔资金专项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并且规定该笔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一经发现企业挪用资金就会收回该笔补助。此时,企业要确认这笔政府补助必须具备开展信息化建设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用于该信息化建设,否则该笔资金肯定会被收回,也就不具备确认的条件。第二个条件具体来说是指企业要确保能够收到政府补助还需要完备政府补助申请手续,确保能够最终收到政府补助。
2. 政府补助会计的计量方法
在企业对政府补助进行确认之后接下来就需要对其进行会计计量,企业在进行会计计量之初要区分政府补助是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如果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企业需要根据应收的金额或者收到的实际金额数进行计量;如果该笔政府补助是非货币性质的,企业应当根据该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当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按照资产的名义金额进行计量。
企业会计人员在进行政府补助的具体计量时,首先要根据手头的资料将该笔政府补助区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两种。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的是企业取得的、用于构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的长期资产;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指的是除了与资产先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补助。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在收到时确认其为递延收益,并且在资产使用寿命内进行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而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收到的时候就确认为当期损益,这是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的做法;如果该笔资产是与损益有关的,并且用于弥补以后的费用和损失的,也应当在收到的时候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后期发生相关的费用或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该笔补助用于弥补以前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可。下面就这两种形式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的分析: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当前国际上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资本法,即将收到的政府补助直接贷记入股东权益;二是收益法,即将收到的政府补助在企业的某一期间或者连续几个期间分别计入损益。《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IAS20)规定,所有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都采用收益法,即凡是政府给予的补助,无论是货币性质的还是非货币性质的都不允许计入股东权益,均应作为收益计入损益。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处理的规定基本与国际准则保持一致,对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在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资产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新会计准则对这方面的规定内容主要是:企业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实际到账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等科目。如果政府补助用于构建长期资产,相关处理与企业正常进行资产构建或者研发过程是一致的,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等科目进行前期的费用收集,当项目完成时将“在建工程”或者“研发支出”结转入“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科目。在资产完工并正常使用后,要根据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分摊至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即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之前提前出售或者报废的,需要在出售当期或报废当期将剩余递延收益一次性结转入当期损益,不再继续递延。如果政府补助用于购买无需构建可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直接按照自由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方式进行相应处理。
例1∶2005年5月,甲企业需要购置环保设备一台,按有关规定向政府申请了200万的补助。2005年6月1日,政府批准并拨付给甲企业240万的政府补助。2005年7月31日,甲企业购进该环保设备,已知该设备无需安装可立即投入使用,实际成本600万元,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12年7月,甲企业出售了状态设备,取得价款200万(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5年6月1日收到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递延收益 2,000,000
②2005年7月31日购进环保设备:
借:固定资产 6,0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0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购入资产,自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下个月起开始计提折旧。所以甲企业自2005年8月开始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要计提折旧并分摊递延收益。
③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50,000
贷:累计折旧 50,000
④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20,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0
2012年7月出售该设备,同时将递延收益予以转销
⑤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1,800,000
累计折旧 4,200,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00
借:银行存款2,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800,000
营业外收入 200,000
⑥转销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720,000
贷:营业外收入720,000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正如前面所讲,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要区分其是用于弥补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还是用于弥补以前期间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两种情况来分别处理。企业日常活动中如果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收到政府补助的,必须按应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者“递延收益”科目。对于不确定的政府补助诸如质量奖、名牌产品奖等企业非日常活动取得的,可以在实际收到金额时,按照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者“递延收益”科目。当收到的款项涉及后期费用损失的,应当予以摊销递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2:甲公司2012年收到政府奖励给企业2011年的质量奖10万元。显然这笔款项是政府用来奖励企业2011年产品质量的,企业收到的该笔补助属于用于弥补已经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类型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即可,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100,000
例3:甲公司属于储备粮企业,2010年实际储粮1.5亿斤,根据国家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储粮每斤给予0.039元的粮食补贴,并于季度初予以支付。2010年1月10日甲公司收到政府补贴款。其账务处理如下:
①2010年甲公司确认应收的政府补贴款:借:其他应收款 5,850,000
贷:递延收益5,850,000
②收到政府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5,850,000
贷:其他应收款 5,850,000
③将用于补偿2010年1月的递延收益结转至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1,95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950,000
三、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主要有如下三点:一是确认政府补助计量金额;二是确认收到的政府补助哪些应当计入当期收入;三是确认当期计入的政府补助哪些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首先,关于政府补助的计量金额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说的货币形式企业收入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等。所以企业取得的货币形式的政府补助,应当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予以计量;对于非货币形式的政府补助可以参见《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性资产等,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其次,关于确认收到的政府补助哪些应当计入当期收入问题。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执行。而且财税[2008]151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包括政府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的各种税收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都应当计入当年收入总和。需要注意的是其中不包括企业按规定收到的出口退税以及企业的投资款和借款。
最后,关于政府补助资金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资金,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在计征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明确指出所谓的财政拨款是国家拨付给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款项,因此就一般性质的企业而言不属于该范围;而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资金则是由政府收取或代政府收取的资金,也不属于企业的范畴。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就企业而言主要指的是国务院批准的并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了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满足上述条件的这部分资金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这部分资金最终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后期计提的折旧,在发生时都不再允许税前扣除了。财税[2009]87号文对允许税前扣除的有专门用途的政府补助做了详细阐述和补充:补助专项用途必须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且经国务院财政批准,对于由地方政府规定专项用途的资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总之,企业税务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对收入进行确认的,因为企业只有实际收到资金时才有纳税能力,也即企业要根据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进行确认计入当期收入并纳税。同时,对于一般企业而言,真正能享受到税收优惠的政府补助机会并不多,基本上收到的补助资金都属于应税收入,除了上面讲的国家规定专项用途,专款专用的资金,但是这部分资金的获得门槛是非常高的。
四、政府补助的稽点及相关建议
1. 政府补助的稽点
政府补助的稽点可以分别从财务和税务两个方面来讲。
从财务角度讲,其稽点主要包括政府补助金额是否正确计量,相关科目运用是否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专款专用资金是否按照规定专款专用、是否单独核算设立专户管理等等方面。以某企业为例,企业将收到的国务院财政、税务总局规定用于购买环保设备并经国务院财政批准的200万元政府补助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而且在真正使用时将其中的100万元用于单位厂房的修缮。该企业的做法显然是不正确的:首先它违背了新会计准则规定,目前的政府补助已经不允许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只有企业收到的国家作为所有者以资本投入形式拨付的资金时才计入该科目,其余的政府补助除了为弥补前期发生费用或损失的损益性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外均应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其次它违背了政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原则。
从税务角度讲,政府补助稽点主要是政府补助金额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前面我们也讲了,对于企业而言只有满足国务院批准,并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这些条件的政府补助才允许税前扣除。仍旧以上面企业为例,如果企业在年末纳税汇缴时将收到的200万政府补助税前扣除的话,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企业首先违背了“专款专用”原则,将该专项资金用于其他方面,所以,此时已经不满足政府补助税前扣除条件了。
2. 相关建议
在明白了政府补助稽点之后,我们针对稽点提出如下几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