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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策风险。决策风险是指因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失误而给民间资本借贷带来的风险。众所周知,中小企业治理结构相对不完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决策均可能缺乏可行性论证,致使按期回笼资金难度加大,进而给民间借贷资金偿还带来风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作决策的往往是企业家,因此决策的好与坏更多地与企业家本身的素质有关。本文选取企业家受教育程度、专业水平、经营管理经验、对风险的态度四个指标来衡量企业的决策风险有多大。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因民间借贷行为本身不规范而造成的风险。中小企业所参与的民间借贷活动,较多在同乡、同业或者其他熟人之间发生,此借贷行为大多为协议性借贷,缺乏律师或者公证机构的参与,更没有实际的商业行为相伴随,这就为引发各种风险提供可能。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中小企业参与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而带来的风险。对于中小企业自身而言,主要是高利率风险、主体风险和用途风险。
(一)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担保条款,规避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融资,必须签订借款合同,且书写规范、条款清楚、意思表示明确。借款币种、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借款期限、担保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等都要注明。中小企业要严格遵守借款期限约定,按时还款,以免违约遭受法律诉讼风险,对中小企业造成极大的财产和名誉损失。
(二)明确借款用途,确保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近年来,民营实体经济显现一定程度的下滑趋势,“产业空心化”现象泛滥。许多民间资金流入虚拟经济领域,此时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将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中小企业应严格测算资金需求,选择民间借贷融资满足暂时性资金需求,并确保民间借贷资金利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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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是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等经济主体之间在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采用民间借贷、有价证券、票据贴现、企业股份、企业内部集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以取得高额利息与让渡资金使用权为目的的金融行为。民间融资相比金融机构融资而言具有资源丰富、灵活简便等优点,近几年在我国发展迅速,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1民间融资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由于内外因素的影响,作为民营经济主体的中小企业一直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民间融资满足了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时期的资金需求,激发了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而又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使民营经济成为了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劳动就业、满足居民需求、增加居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2民间融资优化了资源配置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逐渐增长,而可供选择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渠道相对狭窄,出现了较大数量的闲置资金,居民资产保值增值较困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等主体因自身的一些特点而较难获得正规金融支持,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民间融资的发展能够调动社会闲置资金,增加资金所有者收益,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民等弱势群体的资金融通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
1.3民间融资促进了金融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信用制度、金融市场、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也存在以国有金融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体制的改革未能跟上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等问题。民间融资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出现,为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注入了市场和竞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正规金融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自由化进程具有启示意义。
2民间融资存在的金融风险
2.1民间融资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一方面,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的融资活动由于存在隐蔽性,国家税务部门监控较难,往往无法进行税款的征收。另一方面,一些注册的民间融资机构为了追求收益,在经营许可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上的偷税漏税,引起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2.2民间融资危害正规金融的效益
民间融资的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银行利率高3-4倍,易吸引大量的闲置资金进入民间融资市场,这就会分割金融机构的存款份额,加剧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竞争,提高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积累,不利于金融机构放贷能力和信贷水平的增长,对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其次,民间融资有可能加剧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如果一个企业既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又有民间融资,其一般是首先归还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能拖就拖,能欠就欠,甚至会套取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来归还民间借贷资金。
2.3民间融资引起金融系统风险
企业向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都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容易造成企业财务费用增加,利润水平降低,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时期,大量中小企业采用民间融资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引起利率“水涨船高”,利润水平持续下降,资金使用形成恶性循环,出现无法偿付高息民间融资而破产倒闭的现象,大量企业的倒闭有可能会引起金融系统风险。另外,由于民间融资缺乏法律法规约束和有效监控管理,在实践操作中借贷手续不规范、不完善和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会造成资金在体制外循环,干扰正规金融的运行,民间融资风险一旦爆发,容易连锁反应引起巨大的金融系统风险。
3民间融资安全与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3.1完善保障民间融资安全的金融法律制度
随着民间融资的蓬勃发展,当务之急是要从国家及地方两方面突出强调金融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先导作用,以坚强有力的法律框架来保障民间融资的安全运行。简言之就是“融资安全,法律先行”。一是国家层面。首先应该对民间融资做出权威性的界定,以使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非法融资行为进行区分,消除“民间融资就是高利贷”等错误思想及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歧视。其次修改和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中关于民间融资的融资主体、利率标准、交易方式、契约条件、风险控制、法律责任等重要条款,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法规保障民间融资安全的价值,待条件成熟后专门开展民间融资方面的立法,比如出台专门的《民间融资法》、《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为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以法律保障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是地方政府层面。由于各地民间融资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在遵循国家民间融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民间融资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地方民间融资安全。2014年,温州市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民间融资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在保障温州当地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3.2健全促进民间融资发展的金融运行环境
一是加大民间融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融资主体风险防范意识。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手段及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加强舆论导向与舆情监测,广泛地宣传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政策,提高社会对民间融资认识的同时注重树立融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科学理性地参与融资活动。二是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保障。充分借助政府公共资源服务体系,建立集民间融资的纠纷解决服务、供需信息服务、担保服务、登记服务等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活动提供优质便利服务的同时促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
3.3建立监控民间融资风险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应该首先明确具体管理民间融资的组织部门。由于民间融资的特殊性,建议构建以银监会为主导,人民银行、财政部、地方政府、银行类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通力合作的监管体系,同时明确各个组成部分的具体分工和职能职责,形成有效的监管网络,实现监管的无缝衔接。二是进行监管创新。监管主体及职责明确后,监管机构需要分析民间融资的风险点、监控盲区等一系列难点重点,对监管手段、方式方法进行创新,保障监管的有效运行。同时充分认识人才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建立人才吸收及培养制度,改进薪酬制度,以制度吸引更多优秀金融人才加入监管部门,充实监管力量。对在职监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以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民间融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3.4建立推动民间融资运行的金融市场机制
一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监管机构应对民间融资的主体资格、资本标准、业务范围、保证和准备金规则等进行严格限制,准确地评估申请成立的民间融资机构是否具备准入条件,从源头有效防止不合格主体进入,保障民间融资市场秩序稳定。二是建立市场运行制度。民间融资机构进入市场后,监管机构要履行持续监管的职责,依法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及时掌握其运行维持状况,保障民间融资机构在合法合规范围内运行,减少违规行为。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民间融资机构对借贷人资格、借贷协议、借贷风险等重要信息进行清晰、准确、完整的披露。建立危机处理制度,当个别机构发生金融风险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置,将因其破产倒闭而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降至最低程度。民间融资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自身机构的安全运行。三是建立市场退出制度。监管机构在重视市场准入和运行制度的同时,要重视市场退出制度的作用,使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退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正常经营的民间融资机构主动要求退出时,首先要向监管部门申报,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组成专门的清算小组对其经营行为和债权债务进行审计清算,公示后允许其退出。对经营不善破产的民间融资机构,应参照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建立起具有民间融资自身特点的破产制度,依法进行破产宣告、清算后退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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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中国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对盘活民间资本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其风险也在不断加大。本文通过对中国民间融资风险形成机制和控制模式的深入系统研究,希望能丰富和发展金融风险理论,为相关部门提供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中国民间融资的现状
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融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兼融资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
1.民间融资的规模。最近几年来,中国民间融资的规模呈迅速增长之势。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都普遍存在民间融资现象。并且,农村的民间融资比城市更为活跃。有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5月底,中国民间融资总量已达3.38万亿元。民间融资不仅与普通老百姓的生活相关,更重要的是直接促进了中国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公布的数据,从2008年4月至2011年4月有55.3%的企业选择民间借贷进行融资,有62.3%的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通过民间融资。因此,民间融资已经成了中国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力量。
2.民间融资的主体。目前,中国民间融资的主体呈现多样化和不断扩大之势。不仅存在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而且还有一些违规担保公司、典当行和投资公司。不仅包括农民、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也包括民营企业主和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中,主要是中小企业。
3.民间融资的形式。民间融资多种多样,不仅有个人和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还存在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不仅存在企业集资、私募基金、合会、资金中介、地下钱庄,还有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从经营模式看,主要有低利率互助型借贷、企业集资型借贷、社会集资型借贷、高利贷和中介借贷几种类型。其中,高利贷是最主要的形式。从借贷手续的完善程度来看,民间融资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利用银行贷款的方法,不仅借贷双方要签订借款合同,而且,借款方需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二是打借条和收据,借款利息在贷款时扣除;三是利用签订合同方式,通过入股、投资性存款等方式进行融资,以股息分红或利息形式回收贷款。
4.民间融资的用途和目的。民间融资的用途以投资和经营为主,主要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目的是营利。
二、中国民间融资的风险形成
民间融资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可以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民间融资外部不确定性引发的风险
1.缺乏专门的民间融资立法,导致制度性风险。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民间融资立法,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金融”地位。法律制度对民间融资保护的力度不到位,政府部门对民间融资活动采取保守甚至反对态度。实践中很难准确把握合法民间融资的标准,使民间融资存在较为明显的制度性风险。
2.对民间融资缺乏监管,诱发非法集资,不利于社会稳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给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和政治的稳定。
3.民间融资尚处于地下状态,无法对其发展趋势、操作规范和运作状况进行检测,使民间资本处于无序状态。这种状况导致民间融资供给不稳定、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检测等问题,使民间融资处于高风险状态,引发金融和社会治安动荡。
4.对民间融资缺乏有效控制,会弱化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大多数企业不敢承认自身的民间融资行为,呈现隐蔽性特点。这种特点降低了整个国民经济的透明度,容易产生金融信号失真,弱化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再加上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监管缺位,在某一链条出现问题时,会产生系统性风险。
(二)民间融资的内部不确定性引发的风险
1.高利率使企业财务负担过重,加剧企业的经营风险。有些企业没有考虑投资风险,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大幅增加。由于其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产品缺乏竞争力,市场疲软,使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造成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2.自身存在较高的金融风险。民间融资规模一般较小,经营范围较窄,其发展水平会受到较大的制约。加上没有国家为其支撑,民间金融面临挤兑风险的概率就比较高。民间融资范围狭窄,货币结余较少,会出现供给垄断,无法通过竞争降低利率,导致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另外,民间融资的自我防御风险能力较低,一旦风险事件发生,会面临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的危险。
3.民间融资期限短、投机性较强,会导致违法乱纪行为,诱发金融风险。比如,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不按照正常手续办理业务,为那些手续不全的借款人提供贷款,使融资行为失去法律保障,导致债务人的道德风险。有些民间金融机构越权进行担保,抵押物外延过度扩大,加大融资风险。
4.核算不规范,导致税收流失风险。作为民间融资主要主体的中小企业,管理水平较低,财务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容易出现弄虚作假行为。这不仅加大资金运用的风险系数,而且会造成一部分税收的流失。
5.信息不对称导致违约风险。民间融资的信息不对称,使债权人无法对资金使用有效监控,长此以往,会造成经营环境恶化。再加上高利率,会造成债务人违约,发生债务纠纷。
6.不规范融资会使风险转移给银行,给金融机构稳健运行造成一定压力。比如,有些借款人把从银行的借款投到典当行等民间金融机构,就把民间借贷的风险转向银行,给银行正常运行造成障碍。
三、中国民间融资风险的控制模式选择
民间融资所面临的内部不确定性和外部不确定性使其面临着更多、更大的风险。外部不确定性的减少和消除是一个长期过程,而内部不确定性则很容易在短时期内解决。因此,民间融资风险控制模式的建立可从短期和长期两个方面构建。
(一)短期路径选择
民间融资的风险控制从短期来讲,就是尽量减少内部的不确定性。
1.积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不断提高经营者的素质和决策水平。民间金融机构应尽可能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公司所有权结构进行调整,通过改组、改造优化企业结构、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同时,还要加强诚信建设,增强重合同、守信誉的自我约束意识。政府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树立竞争意识。
2.严格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增加会计信息透明度。制定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
3.正轨金融机构要通过开展民间借贷委托贷款业务,帮助民间融资规范借贷行为。
4.积极探索建立专业民间融资催收服务公司,及时化解潜在风险。
(二)长期路径选择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予以民间融资合法地位。(1)修改现行法规中有关非法集资和企业间借贷的规定。(2)加快制定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3)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的标准。
2.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1)建立正式的监管机构。民间金融合法化之后,应当明确规定民间融资的监管机构及其监管地位、权限、原则和基本方式。根据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和民间金融实际情况,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可由金融监管部门的地方派出机构实施。(2)监管部门要对民间金融机构颁发执照并登记备案,及时网上有资质和无资质的民间金融机构信息,增强民间金融市场透明度。(3)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借鉴银行业协会模式,建立民间融资自律制度。成立民间借贷行业协会,营造一个良好的自律氛围。(4)采用混合监管模式。考虑到中国民间融资风险的特点,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应采取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监管部门不仅要依法监管民间融资的合规性,还要通过对民间金融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分析、判断和评级实施风险监管。
3.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的有效措施,国家应当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具体标准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进行机构准入、资本准入、业务准入和人员准入方面的制度创新。同时,要制定民间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标准,完善退出的审批程序。
4.健全监测体系。(1)建立和完善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监测指标体系,进一步扩大监测网点,定期采集和民间金融的融资规模、资金流向、融资对象、期限和利率等信息,从而对民间融资进行正确引导。(2)政府部门要适时对民间融资风险进行提示和预警,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5.大力培育发展服务于民间金融的咨询服务中介组织。(1)积极鼓励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和代拟民间借贷合同业务,为民间金融提供法律中介服务。(2)加快建立会员制金融咨询服务中介结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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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它包括民间借贷、有价证券、票据贴现和企业内部集资等方式。本调查中的民间融资是指为满足企业生产需要或其他合法的特定目的,以资金筹措为主的融资活动。它以资金融通且收取(或支付)利息或其他收益为界定准则,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期限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收益,则包括在民间融资范畴内。为摸清我市民间融资的融资规模、融资渠道、借贷期限、资金用途、融资风险等情况,笔者在全面分析调查资料后得出一些观点和结论,供参考。
一、南充市民间融资现状
(一)融资企业基本特点
本次抽样调查企业主要集中在我市的顺庆区、阆中市和仪陇县,无论是行业分类、企业规模还是注册类型上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参与民间融资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规模减少幅度大。民间融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房地产业两大领域,受经济大环境影响,企业对未来投资缺失信心,民间融资规模减少幅度大。2016年民间融资895万元,同比去年减少2900万元。 2.借入渠道多元化。包括向股东或内部职工借入,向非民间融资机构的其他企业借入,向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借入,向非股东或内部职工的其他个人借入,向未经工商注册的合会、台会、标会、地下钱庄借入等渠道。3.借贷期限短期化。超50%的借贷期限在1-6个月(含)内,其它借贷期限包括6-12个月(含),极少数在1个月以内或1年以上。4.资金用途集中化。用于企业周转流动资金,超80%;其余资金用于投资、创办新机构等业务。5.高利贷现象明显。2016年涉及高利贷的有3户企业,涉及金额895万元,占民间融资总额的38.0%。
(二)融资中介基本情况
我市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良莠不齐,注册资本从1万元到1亿元不等,主要分布在主城三区。投放地以南充为主,部分业务延伸到广安、遂宁、成都、杭州和贵州等地。参与民间融资的中介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1.经营范围广。除个人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企业贷款和汽车贷款外,还有教育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2.担保方式多。包括房屋抵押、房产抵押、股权质押、经营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和第三方担保等。3.放贷时间快。部分中介机构向企业直接放贷,放贷金源于注册资金和吸纳的民间资本。只要手续齐备,一般可在3天之内实现放贷。4.利率弹性大。2016年我市民间融资利率弹性较大,月利率一般是10‰至30‰不等。5.业务趋向专业化。部分中介机构不仅在借贷、担保或典当的手续上强调签订正式合同,而且免费提供投资建议和风险提醒等附加服务,业务操作逐步走向正规透明。
二、南充市民间融资风险
本市民间融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一是经营管理不善。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因贷款对象广,贷款条件松,审核不全面,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借贷合同和担保协议不规范等制约因素长期存在,导致经营管理不善。二是监管机构缺位。民间融资原本是游走于国家政策边缘的危险行业,现处于“三不管”地带,找不出明确的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没有任何管理权限和措施。三是法律法规制约少。关于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所涉及到的资质、人员、技术以及中介行为的事后监管等方面,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四是融资风险认识不足。投资者对待民间融资风险过于乐观,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不足,对风险的评估和预判不准,导致交易时盲目性过大。五是公共安全隐患多。民间融资交易隐敝、流程不规范、高趋利性的特点也易诱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策与建议
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的融资难题,实现了部分人群的投资愿望。但因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监管缺位,民间融资行业还存在诸多问题。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 健全中介机构,实现民间融资适度发展
一是健全我市民间融资中介机构,鼓励银企对接平台、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在大范围试点。二是从严行政审批,实现民间融资适度发展。相关部门需在行政审批上从严管理,杜绝民间融资中介机构数量疯狂增长。
(二)加强政策引导,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
一是拓宽民间融资投放渠道。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等方式投向实体经济。二是建立健全行业法律法规。让该行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厉打击民间融资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助推我市金融平稳健康发展。
(三)设立监管部门,推进民间融资可监督化
政府O立民间融资行业的监管部门,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强化对投资、担保、典当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融资当事人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接受公众投诉,调查民间借贷中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者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不断增强金融机构监管的协调性。
(四)强化风险管理,建立信息风险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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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在1969年出版的《金融结构与发展》一书中,通过对历史资料的实证研究,揭示出金融发展中带有规律性的结论。他认为,虽然各国金融发展呈现出两条不同的轨迹,一条是私有金融形式占主体,一条是国有金融形式占主体,但是它们的发展趋势是相同的,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深化与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道路可以实现对接。当前,发展非国有金融将成为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
2.Mehnaz Safavian (2007) 对 29 个国家的 3564 家企业调查发现,有 57%的企业需要从企业外部融资,其中有 53%的资金来自正规金融部门,有 42%的资金来自民间融资。
3.林毅夫(2003)基于对我国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的考察,指出我国金融结构改革的方向应是建立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要实现我国金融体制与市场经济的接轨,就必须大力培育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民间金融。
二.民间融资的含义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以取得高额利息以及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壮大,民间融资亦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由于民间融资本身固有的隐蔽性特点,人们很难确切地了解它的实际规模。
三.民间融资面临的风险
1.民间融资的内部风险
1.1经营运作上的风险。 民间融资借贷程序简单,经营运作上潦草粗糙,缺少专业人士,这就决定着民间融资组织面临着相比正规融资机构更大的经营风险。特别地,民间融资常常与违法挂钩,存在较大的违法经营的风险。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之外,受到政府、行业的监管较少,在诸多环节存在着违法违规操作的机会。那些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入金融系统的非法资金,经过民间融资活动的修饰,再度流通到市场上赚取高额收益。此外,民间融资活动中还混杂着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的违法借贷行为。
1.2信用风险。民间融资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之间,融资过程大多靠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即使有担保措施,不部分是有中间人或是借据)。 民间融资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行为,受种种原因的限制,贷款方在借出款项之前对借款方的信用状况、负债状况、财产状况、借款的流向通常缺乏充分的了解和严谨的监督。这都为借款人过度借款创造了条件,也掩埋下了巨大的信用风险。
1.3资金链断裂风险。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民间融资的立足点主要是满足资金短缺者小额、短期、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借款方多是在资金流动性不足时才会采用民间融资方式,由于民间融资随意性强、严谨性差使得借款方往往对后期的资金本息的近期偿还问题考虑不足。与此同时,贷款方借出资金时,对借款的用途、借款者将来的偿还能力考虑较少。借贷双方对融资安排缺乏长期合理的安排且借贷双方资金流有限,资金链条随时都有断裂的可能性。
2.民间金融的外部风险
2.1法律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组织和行为既没有国家信用作为担保,也没有法律保证和法律规范,所以一旦不幸发生违约,往往难以维权,容易造成民事或刑事纠纷。特别是高利借贷风险,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 但自 2010 年底,民间借贷年利率时常超过 24%。如此高额的利息既加重了借款方的融资成本和还款负担,容易诱发借贷违约风险,也超出正常借贷利率水平的利息亦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2欺诈型风险。中金瑞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虚假投资诈骗公司,他们自从2013年3月份成立以来,打着投资的幌子到处诈骗。中金瑞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骗的主要是项目考察费、评估费还有律师尽职调查费。民间融资引发的集资诈骗案一般案值巨大、涉及面广,缺乏证据、维权困难,滋生犯罪、影响社会稳定。在操作手法上,往往以高额利息作为诱饵,吸引参会,组织团体从中牟取他人财产。
四.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化管理
在民间金融“阳光化”的讨论中,一些学者主张制定《民间金融法》或《放贷人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以市场准入为依托,以登记制为核心,事前预防、事后行为监督的一体化金融市场规范体系,削弱其政策风险。笔者基于监管的视角,对于降低其经营风险,促进现有民间金融的演进来实现对其治理,即在维持现有监管框架不变的情况下,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中予以规范。
1.利率市场化。
就民间金融而言,在上一轮为压通胀的紧缩过程中,央行不断地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却有限度的加息,导致流动性趋紧而实际利率却是负的,结果把大量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赶到了非正规金融体系之中。因此,当务之急是赶紧推进利率市场化,否则即使降低民间资本入股银行的门槛,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降低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门槛,推动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融洽运行。
在过去以及现在,在管制异常严厉的中国金融领域,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准入门槛高。 按照银监会的要求,设立村镇银行,必须有至少 1 家境内银行作为发起人。所以,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化,首先应降低民间资本参与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在资本金等方面的过高标准,以及要求国有银行控股等不合理要求,允许民营资本作为投资发起人并对银行实施控股。
3.考察借鉴外国的实践经验,与中国实地情况相结合。
相比于中国,欧美国家金融业的发展起步早,发展时间长,积累了更多的实践经验,经历了动荡、整改的过程。目前,在民间融资方面改革创新有着卓越的成就,值得中国取其之长补自之短从而推动中国民间融资的深远发展,健康前行。
4.加快建立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使民间融资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和合理的规范。
为何民间融资维权难?为何民间融资上不了大台面?为何民间融资容易产生民事、刑事案件?部分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上。所以,需要法律将进行高利贷、洗钱、诈骗的违法组织和进行合理融资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清晰的区分,保护合理民间金融组织。
5.在金融领域内不无选择地排斥民间融资,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
民间金融的存在已成为事实,与其一直堵着不然其发展,不如采用疏通的方式为其营造适合发展的空间。有效的建立从地方的初级监控网络到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监控系统。其次,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有可能会出现金融机构恶意竞争的现象,酝酿更大的风险。因此,在放开金融管制,利率逐步市场化,更需要加强金融监管,统一放入银行业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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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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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迅速发展的速度足以令人咋舌,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就相应扩大。根据有关调查显示,2007年安徽50%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都存在资金上的困难,而80%以上的中小型企业依靠民间借贷来解决自身的资金困难,增加流动资金进行企业资金流动;由于河北正常银行借贷渠道不畅通,民间借贷的现象也比较突出,40%的企业(不仅限于中小型企业)都有民间借贷活动,足以显示民间借贷在河北范围内的重要地位;2008年湖南地区依靠民间借贷进行融资的中小型企业占到了50%,调查的行业大致包括建筑业、商业、农业、制造业、饮食业以及房地产等等。这些调查显示我国现阶段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还是比较大的,而民间借贷又有较大的市场增长空间,所以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就越来越大。
二、民间交易已逐渐半公开化
国家承认的借贷行为是正当银行借贷,而民间借贷正好与银行借贷相反,它的发展不属于国家调控和监管的,民间借贷发展初期都被称之为地下金融,即不受法律所保护的。然而,民间借贷又是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虽然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它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大众的认可,随着民间借贷逐渐走向成熟化,民间交易也已逐渐从原先的暗处交易转向半公开化。
三、借贷形式多样化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民间借贷在实施中也逐渐产生了中介人和放债人。借贷的形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中介人为借贷双方牵线,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从中收取中介费用;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公司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用;还有一种就是典型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再将这些钱放贷出去,从中赚取双方的差价。
四、市县范围之内的个人借贷普遍
民间借贷与正规银行借贷的不同之处在于民间借贷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个人关系,它具有极强的关系借贷性质,所以民间借贷活动一般都发生在市县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民间借贷有着一定的地域局限性。据调查,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市县范围之内亲戚朋友之间、邻里之间或者村镇之间,且个人借贷在民间借贷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民间借贷经历了十几年的风风雨雨,现如今已经成了全国比较普遍的经济现象,经济发达的地区、偏僻穷困山区都数见不鲜。
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产业流向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民间借贷不同于正规银行借贷,它的借贷行为受法律约束不强,部分资金流向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长期以来,我国的工业基础薄弱,计划经济残留下来的一些小工厂,例如小水泥厂、小纸厂、小钢铁厂,或是一些高污染的工厂,这些产业的生产都没有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所以在正规银行借贷中是不允许向这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放贷的,然而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的法律约束又比较小,不少民间借贷都不重视这一点,向这些工厂放贷,这些企业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所积累下来的风险也不可忽视。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范措施不明确
不少人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差别分不开,不少非法集资行为都是由民间借贷慢慢发展过来的,这是由于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两者的定义比较模糊,没有很明确的给出定义,导致社会大众认为这两者是相同的。有关法规有如下定义: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两者之间达成协议即表示有效,但又没有相关的法律对这种合法的民间借贷进行保护措施,导致不少借贷企业抓住此漏洞进行非法集资。没有相关规范措施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进行定义给民间借贷带来的风险也会逐渐增大。
三、民间借贷结构性分析
以往的民间借贷行为都是属于地下行为,见不得光的,也就不受当地政府所掌控,本地资金的供求情况难以把握,以致民间借贷现在主要都集中在一些热门行业去了,例如建筑业、房地产、饮食业等等。将民间借贷的资金都集中到几个热门行业的风险在于,不能产生合适的竞争,无法促进产业的发展,如果这个行业在一段时间内不景气,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但是生产出来的产品都得不到及时的销售处理就会导致民间借贷的投资效益得不到合理的回报,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数时,民间借贷所面临的风险也是会越来越大的。
四、借贷形式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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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民间融资问题是经济金融界热议的话题,特别是温州、鄂尔多斯、榆林等民间借贷活跃地区,相继发生民间融资资金链断裂现象,一批非法集资、高利贷案件浮出水面后,民间融资问题更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对于民间融资出现的风险问题,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加强分析预警,合理引导公众预期,通过民间融资管理立法,促进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并通过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但从金融支付市场监管角度去探讨如何防范民间融资风险问题,以及二者存在哪些关联度,无论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中都很少涉及。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研究民间融资风险与支付市场之间的关联度,以及如何在法律层面强化支付市场监管,从而降低民间融资风险。
一、民间融资与支付市场概念及其关系综述
民间融资有各种解释,但准确的含义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取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改革开放后,以浙江温州为代表的民间借贷迅速发展起来。西部大开发,又使得如鄂尔多斯、榆林等能源富集地区的民间借贷也迅速得到发展和向周边地区扩大。
支付市场:不仅仅局限于第三方支付市场,而是涵盖整个支付体系,即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体系监管等要素。目前,以《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为基础,以《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为补充的支付结算法规制度体系,以及以“安全高效”为目的的支付结算监管体系已基本建成。但从法律层面研究支付市场监管民间融资风险问题,还是比较新颖的课题。
二者关系:民间融资是一种潜在的货币资本,也可以称之为“闲置资本”,是借贷资本的主要来源。资本只有在不断的运动中才能增殖,资本在货币形式上闲置下来就不能带来剩余价值,从而会失去其资本性质。所以,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由其本性所决定的,也是民间融资产生的直接原因。要融资就必然产生资金的运动,资金运动就必然要产生支付结算行为。由此可见,民间融资与支付结算市场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二者之间这种联系又是通过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汇划渠道、支付用途等诸多环节加以交割和完成的。近几年,公检法在清理、处置非法民间融资债权债务过程中,由于民间融资风险与支付结算市场监管之间关系不清,使案件债权债务处置、追回中存在诸多困难。所以,我们认为研究民间融资风险与支付结算市场监管之间的关系问题,有利于金融稳定,也有利于社会发展。
二、民间融资与支付市场关联度分析
(一)主体关联。民间融资只有以市场的身份进入市场经济的圈内,才能良性发展。因此必须分清主体关联的契合点。民间融资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其中,最常见最原始的民间融资模式是自然人对自然人的融资,这类融资是建立在亲朋好友之间互帮互信的基础上,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出于亲友间救的借贷,这种方式的借贷利率很低甚至为零。另一种比较常见的民间融资模式,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自然人对法人、法人对法人、法人对自然人的融资,这类融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息。无论是哪种民间融资模式,其中各个主体参与民间融资的过程中,其行为都因主体身份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支付平台、支付工具等支付市场产品或要素。民间融资对个体融资关联不设门坎,又无法律保障,是主体关联缺陷之一。
(二)资金关联。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城乡居民家庭和民营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在银行存款利率相对较低,投融资渠道较为单一的情况下,很大一部分闲置资金流向了民间融资市场。同时,由于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相对比较严格,一些小微民营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取所需资金,即使满足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大企业,由于银行贷款审批时间长、审批手续繁杂等原因,也无法及时满足临时资金需求,这种状况导致很多企业转向相对比较容易获得资金的民间融资市场。整个民间融资市场中资金筹措和资金运用过程,都离不开银行账户、支付平台以及支付工具作为中介。如前所说“要融资就必然产生资金的运动,资金运动就必然要产生支付结算行为,并借助支付平台”。
(三)风险关联。由于民间融资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几乎不受国家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制约,因此,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社会。具体来说,建立在亲朋好友之间互帮互信基础上的民间融资,利率相对较低,出发点是为了帮助借款主体,缓解暂时性的资金紧张局面,且借贷双方信息对称、道德约束性较强,这部分民间融资风险总体可控;而以追求高额利息为目的民间融资风险相对较高,很容易引发资金链断裂,诱发金融风险,对当地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通过分析和研究民间融资的资金结算、交割及支付行为,可以判断其有无非法集资现象、是否发生集中兑付、是否投向“两高一剩”行业或涉嫌洗钱等,从而做出风险高低的判断。
(四)政策关联。民间融资作为正规和传统金融的补充,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从长远来看,引导、规范、阳光、透明是民间融资未来的必由出路。因此,从支付市场和支付监督层面,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都必须有包容的情怀,对其中的风险和不规范的地方既要有一定的容忍度,又要促进其规范化、阳光化、合法化。所以,金融监管部门包括支付监管部门应通过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与倾向性的问题,通过合理引导,规范民间资本借贷活动,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
三、支付口径下的民间融资风险演变与完善监管功能的必要性
(一)榆林市民间融资风险演变过程。2012年下半年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下行,榆林市煤炭价格大跌,昔日的“黑金”风光不再。与此同时,榆林市房地产价格也爆跌,“以钱生钱”的击鼓传花嘎然截止,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并发生了多起事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件是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该案爆发后,榆林市民间融资案件如多米诺骨现象,一系列非法民间融资集资案件不断浮出水面。据统计,2014年榆林辖区市县两级人民法院累计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955件,累计新发非法集资案件91起,涉案金额51.07亿元,民间融资风险仍在不断扩散。可以说,非法民间融资给榆林经济发展环境、投资环境、社会信用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调查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发现其名下有105个账户,有12亿多元不明流出资金。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银行支付系统的漏洞,特别是支付结算环节、账户管理环节的漏洞,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银行支付市场监管功能,降低民间融资风险。
(二)对榆林市近十年支付系统跨行清算资金流动与区域民间融资风险趋势分析。榆林市跨行清算资金流量分析。通过对榆林地区近十年支付系统跨行转账流量分析,2011年到2013年资金流动波幅最大,也是榆林市民间融资最活跃的时期,而进入2014年回落又十分明显,榆林市民间融资进入最低谷的清理、处置时期。支付系统跨行清算资金流量与榆林民间融资起伏波动变化是一致的,也从中说明榆林民间融资的变化轨迹,可以通过支付系统跨行转账流量加以证明(见图1)。
榆林市跨行资金流向分析。通过对榆林市近十年跨行资金流向分析,流出金额和笔数位居前六位的省份有内蒙古、北京、山西、山东、上海、江苏。而排在前三的省份恰是能源富集地区和房地产价格火爆地区。因此,从近十年支付系统跨行资金流向中也可以看出榆林市民间融资资金究竟流到何处,这点与实际调查结果是相一致的(见图2)。图1和图2显示出榆林区域民间融资异常变动轨迹,与榆林当地民间融资活跃期、发生风险期相向运行。
榆林市民间融资趋势分析。据统计,近两年榆林市民间融资案件数量仍在不断增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然居高不下(见图3),未办结案件存量仍然较大,民间债务危机仍在持续发酵,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任务依然艰巨,如何从民间融资危机中走出,还任重道远。
(三)完善支付市场监管功能,强化风险监测和预警。支付体系是由银行账户体系、支付结算工具、支付清算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结算管理体系等要素组成。各个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其中,银行账户体系是支付结算的基础,银行账户资金收付离不开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应用离不开支付清算系统,银行账户、支付工具以及支付清算系统的维护与正常运营又离不开支付服务组织,而支付结算管理体系是保证支付体系正常运行的关键。完善的支付市场监管体系,可以有效防范和降低民间融资风险发生。同时,民间融资风险隐患案件,也提醒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支付市场监管力度。因此,对于民间融资领域存在的风险,可探索从支付市场角度入手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支付市场监管、有效防控民间融资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在法律政策层面强化支付市场监管。一是对非金融机构融资行为,制定基本法律约束,即以盈利为目的金融行为必须实名登记,运作公示,破产保障,资金必须通过公共支付系统以专用业务类型报文交割并接收监督,法律部门有查询或冻结权。二是法律界定分类监管权,授予某一主体统一监管职权,其它从属监管职权,防止“龙多不治水”现象发生。三是设立最低民间融资准入门坎,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监管条件,比如设立民间融资专用账户,资金必须通过支付系统,强制使用资金用途并以专用报文发送,资金路径明晰且可查。
(二)在现有《支付业务风险提示》基础上,研究制定《民间融资支付业务监管办法》。一是建立民间融资资金异常交易和支付业务风险监测与排查机制,主要通过监测系统定期、不定期对大额支付交易资金进行识别、排查和预警。二是建立严密的民间融资账户管理真实性核查机制,主要是建立类似于征信管理查询系统的全国性企业、个人账户管理查询系统,该系统主要为监管机构检查和案件处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服务。三是建立对金融机构民间融资支付风险管理监督机制,对因管理不善、监控责任不落实。导致非法民间融资行为、事件和案件的机构,支付监管部门有权责令该机构退出支付市场或严肃查处。四是建立支付市场监管系统与反洗钱监管系统共享机制,以强化对非法民间融资和洗钱犯罪的监管。
(三)扩大账户管理范围。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民间融资活动的载体,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对于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监测民间融资活动中的资金动态、提示民间融资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对于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办法应做调整,对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和用途加以限制,提高个人开户条件,并做好个人身份信息真实性核查工作。同时,为了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测,可以建立全国性的企业、个人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系统,要求单位以及个人在开立账户时,尽可能全面地提供有关经济身份等有用的信息。其次,对于已开设账户应加强管理,可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大额存取现金加以限制,强制要求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经济活动必须通过支付平台实现资金交割,不能通过现金交易,通过规范大额现金支取行为,将大额民间融资活动限制在账户管理监测范围内,确保账户管理系统可以监测到整个民间融资支付结算链条上的资金运作。这样,可以根据资金运作的轨迹做出准确的风险预警和提示,合理引导公众预期。
(四)完善人民银行支付信息系统。大小额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现代化支付平台,是资金监测的必然选择。目前,跨行资金交易统计比较完善,如果能够共享资金监测数据,互通信息交流,就会更真实有效地掌握民间融资路径和热点方向,及时提出预警,有利于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目前,金融机构行内资金交易仍末全部纳入支付信息系统中。因此,需要扩大和完善人民银行支付信息系统功能,建立民间融资资金异常交易和支付业务风险监测与排查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对大额支付交易资金进行识别、排查和预警,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及时发现民间融资活动中苗头性问题,风险预警提示信息,有效引导民间融资活动参与者理性投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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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formal Financing
Risks and the Payment Market Supervision
――A Case of Yulin City of Shaanxi Province
LIU Xiangming TONG Ling SUN Yu
篇8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1-0082-04
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民间融资长期存在合法性缺失及缺乏有效的发展路径,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其蕴含的金融风险也在不断增大,对国民经济整体的健康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规范民间融资的发展,防范和化解其风险。
一、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现状与特点
从我国金融改革实践看,近年来随着正规金融规模的不断扩大,民间融资规模也逐年上升。2011年6月和10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对我国30个省市区(新疆除外)的6700家企业民间融资情况进行了两次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我国民间融资总量约为3.38万亿元,占当时贷款余额的6.7%。我国民间借贷平均利率为15.6%,借贷期限主要集中在一年之内,超过一年期的只有12.6%,80%以上属于快借快还。企业民间融资违约率较低,风险总体可控,78.4%的企业反映民间融资能够全部按期偿还,20.7%反映有过延期,但大多能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企业仅占0.9%。
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的区域性特征明显,与当地经济发展程度、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一般而言,金融生态环境较好的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等地民间融资比例较低,企业融资主要依赖正规金融,民间借贷相对不太活跃。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新疆、等地民间融资规模较小。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地区集中于民营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和中部一些省份,如广东、浙江、湖南、江苏、山西等地,这些地区民间借贷规模较大,基本以企业融资为主,利率也较高。
总之,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发展呈现如下特点:一是融资规模增长迅速,融资活动趋于公开化和半公开化。二是融资主体多元化,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的热情高,参与程度高。三是民间融资用途以投资和经营为主,融资的目的也逐渐由自向营利性转变。四是民间融资期限日益灵活,融资的利率日趋理性。五是投资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注重规避风险。
二、现阶段我国民间融资的主要风险
虽然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作用,但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会引起国家宏观调控风险、局部金融风险、经营风险及道德风险等。
(一)民间融资的体外循环容易引起国家宏观调控风险
民间融资的资金循环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其流向会出现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不相一致的情况。由于民间融资的趋利性,当资金集中于利润空间较大的行业时,会导致某一行业出现生产过剩,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的出现。同时,民间融资对热点行业的过度追逐也会导致行业内部企业竞争加剧,影响企业做大做强,从而导致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滑,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中小企业风险就会进一步扩大化。此外,民间融资的隐匿性,使政府对本地资金供求状况和现金流量难以把握,影响宏观政策的制定。目前,民间融资规模逐渐增大但仍处于体外循环状态,致使央行不能准确把握信用和资金的总量监测与控制,从而可能出现宏观调控风险。
(二)民间融资的利率高、期限短,容易诱发局部金融风险
虽然大量的中小企业依靠民间融资的资金支持,但高息负债容易造成资金使用的恶性循环。目前,我国民间融资的利率高位运行,有的地区已超出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容易诱发资金链断裂的风险。相关资料显示,我国金融改革试验区温州市2011年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达24.4%。一方面,利率过高加重了借款者的生产经营成本,其获利空间被压缩,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成为未知数。另一方面,从资金的供给方看,虽然高利率能够带来资金收益最大化,但不顾安全的畸高利率增加了按期收回资金的难度。上述违约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疏导,将会诱发局部金融风险,影响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民间融资以民营经济为融资主体,易导致经营风险
民间融资的主体是民营经济,而我国民营经济主要集中在医药、农副产品加工业和数量众多的小制造业、小加工业和服务业,因而风险也呈现高度集中状态。由于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不高、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缺陷,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涉足。民间融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压力,但也存在因借款企业经营不善造成借贷资金损失的风险。此外,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户的民间融资行为因其对国家政策、市场信息了解极少,资金的风险系数会更高。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经营风险也将呈上升趋势。
(四)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监管,容易导致道德风险
民间融资的资金提供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随意性、主观性较强,对借款者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一旦借款者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民间融资具有为追求高赢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且随意性、隐蔽性较强,多数是私人交易行为,手续不规范,担保简单,更无跟踪监控机制,同时受借款人还款能力、经营状况和不可预期因素影响较大,容易引发民间纠纷,影响区域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三、规范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的路径选择
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发展是在市场经济广泛渗透情形下对金融组织单一性与经济结构多元化、市场化发展之间强烈反差的一种适应性的民间自发创造,是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供给不足所致的产物。虽然民间融资的存在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其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会给整个经济带来很大风险。为此,应逐步推进民间融资的组织化、阳光化运作,正确引导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融合,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助推器作用,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的稳定。
(一)改制设立多元化正规金融机构
1.设立小额信贷机构。据统计,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267家,贷款余额4892.59亿元,可见,小额贷款机构已逐渐成为信贷市场上不可忽视的一支力量。因此,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域或乡域,可通过设立小额信贷机构规范民间融资的发展。发起方式可采用合伙制或股份制,资金来源以民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自有资金为主,也可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可接受合法组织和个人的信托存款,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资金用途主要是为中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2.设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一条风险相对较低的途径,目前试点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此类。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和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人股组成,由10名以上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社员发起设立,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管理制度等达到监管部门规定要求并批准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组织。从本质上说,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弱势群体“抱团取暖”的组织形式,能够通过内源融资缓解成员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据统计,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已有4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获得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各地蓬勃兴起。
3.设立社区银行。社区银行的建立需要的资金较少,且便于民间资本进入。社区银行可将本地市场吸收的资金运用于本地市场,填补金融服务的空白,缓解“虹吸现象”及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村镇银行就是社区银行的组织形式之一。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726家,已累计向37.7万户农户发放贷款889亿元,累计向6.9万户小企业发放贷款1570亿元。
(二)积极开展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全方位合作
1.参股正规金融机构。从国家政策层面看,2010年9月银监会出台了《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2012年5月银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落实工作要点的通知》,201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和增资扩股。这些政策措施为民间资本参股当地农信社、城商行、农商行和券商基金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地方看,各地纷纷出台了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的政策措施,并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效果。以宁波市为例,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宁波市民间资本参股22家中小法人银行类金融机构,累计持股金额52.58亿元,持股比例71.5l%;27家小额贷款公司全部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合计注册资本44.3亿元。同时,民间资本还广泛入股投资大量的小规模非备案担保公司、调剂商行、投资咨询公司和房产中介等“灰色”融资类机构。随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市场的资金需求压力得到了有效缓解。
2.尝试与担保机构的融合。担保机构是连接银行和企业、以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融资服务金融中介机构。从整个担保行业看,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可以集中、系统、按照特定目的承担数倍于其资产的担保责任,引导社会资金和商品的流向和流量,在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发挥调节作用,成为政府实施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有效工具之一。因此,在民间融资活跃并有一定规模的地区,以区域内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企业为成员单位,组织其自主成立担保合作组织,既能有效解决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又能为民间资金提供新的出路。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资产总额9311亿元,净资产总额7858亿元,在保余额19120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达16547亿元。
3.探索与典当业的合作。典当业在历史上是一个时间跨度很长的融资方式和行业,以其小额、短期、简便、快捷、灵活的特点,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从世界范围看,典当在各国均是对银行、股市等主流融资渠道的一种补充,在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和方便个人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我国,典当行作为银行、信用社以外的新型融资机构,是我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民间借贷活动规范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民营资本参股或成立典当行可以成为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一个重要选择。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末,典当行全行业实现典当总额1480.7亿元,营业收入53.7亿元,利润总额18.3亿元,行业整体发展的势头良好。
4.积极推动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个人委托贷款是连接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的重要创新形式,它克服了民间借贷双方责任和义务不明、缺乏约束力的弱点,通过银行的介入为民间借贷双方架起桥梁。银行通过中介的方式介入民间借贷活动,可使一些民间借贷活动公开化、规范化,使一些“地下金融活动”变成“地上行为”。
(三)充分利用金融创新工具
1.鼓励更多民间资本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行业。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全球金融市场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民间和金融机构资本丰富,而金融市场却缺乏组合市场各种要素的金融工具,PE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载体,能够极大提高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2012年以来,基金募资出现大幅下降。因此,拓宽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逐步建立起一个包含政府、金融机构、境外资本、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企业资金、富裕个人及社会闲余资金在内的多元化资金来源体系是我国PE行业健康发展的保证,而庞大的民间资本在其中应扮演重要角色。允许并鼓励更多民间资本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入PE行业,既是民营资本重要的投资渠道,又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在江浙、珠三角等民间资本充裕的地区,活跃着一批由民营企业出资设立的PE基金,如温州东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就是由温州乐清8家民营企业和1名自然人联合成立,首期募资规模达到5亿元,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篇9
民间金融作为金融系统的组成部分,其发展由来已久,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当前,由于征信体系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市场并未完全规范等多种原因使各地区面临着强烈的民间融资市场走向阳光化、规范化、健康化的需求。尽管各地金融对于民间监管已出台诸多政策,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但依然缺乏一套切实可行的民间金融预警监测体系。因此,亟需结合地域性金融特色,建立一套科学的监测指标体系,以便更好的调控民间融资市场。
现有的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对风险的度量上,夏雪结合国内外风险影响因素,选取指标并利用指标体系法确定指标,结合德尔菲法、排序法、因子分析法等确定其权重,计算综合评价值,建立风险预警体系;许经勇对金融危机预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基于金融危机预警警级指数的金融危机预警理论;吴成颂是从宏观经济、金融市场、与泡沫经济三个角度选取指标,并用AHP分析法给与权重,度量金融风险;陈晨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与操作风险的角度出发,利用层次分析法与功效系数法构建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体系的综合评价值,定量内外因素对整体的影响。
本文基于民间融资市场的特征,选取影响风险的相关因素,通过研究各指标的波动程度,对指标的波动范围进行划分,并利用层次分析法分析确定指标权重,建立了融资市场风险的综合评估模型。最后,文章通过比较风险性样本与平衡性样本的数值关系,对指标阈值范围进行划分,给出逐层追溯导致风险本质原因的方法,为采取针对性决策提供理论支持。
二、地区性民间融资风险状态监测指标体系
(一)地区性民间融资风险指数模型的指标体系
其中,民间融资借贷风险指标RI地区是判断融资风险的最终依据,从利率风险指标RI利率、期限风险指标LI规模及信用风险指标CR信用三个角度出发计算,具体过程如下:
(二)地区性民间融资利率风险指标计算
利率风险指标由主体利率风险指标和期限利率风险指标两部分构成,二者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分主体利率风险指标数值计算。第一,(1)分主体利率风险指标数值计算及波动区间划分。按月划分,计算观测期内各月的分主体利率,再计算求出分主体下的样本均值表示如下:公司借贷利率(r公司)、个人借贷利率(r个人)、其他借贷利率(r其他),另将选取样本分主体按月求值,对应各月值记为rt公司,rt个人, rt其他(表示不同时间段)。则分主体利率风险指标可表示为,代表分主体利率偏离总样本均值的程度:正偏离值越大,说明各主体利率的风险溢价越高,市场预期的借贷风险也就越大。
通过统计即可计算出三类主体的标准差为SD公司,SD个人,SD其他,按照数值波动与标准差的关系,将三类分主体借贷利率风险度划分为以下四个区间:风险较低区间:RI分主体≤1;风险较高区间:11+2*SD分主体。该区间划分用于判断各类主体下利率波动的状态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第二,分主体权重确定及主体利率风险指标数值计算。考虑到分主体的利率波动状态对整个民间融资市场风险的影响性存在差异,本文采用各主体样本量的占比决定不同地区下各主体的影响性,即分主体的样本量愈多,代表该分主体在市场中愈活跃。若我们用M总体来表示总样本量,用M公司,M个人,M其他主体表示各分主体样本量,则权重计算公式如下:
(三)地区性民间融资规模风险指标计算
规模风险指标包括规模风险强度指标和规模风险宽度指标,可以体现出融资的波及范围和波及程度,用于判断对整个市场造成的横向影响和纵向影响,具体构造过程如下:
1.规模风险强度指标计算。规模强度指标利用融资金额的波动性来计算。先计算出每月的样本总金额记为Mt,再选取最小金额作为衡量基准金额,记为m。令M=Mt/m,M表示规模强度的波动状况,对各月的M值求平均记为,再令规模风险强度指标LI强度=M/,计算出规模强度风险指标浮动的标准差,记为SD强度。由此可以对规模风险强度指标的状态进行如下划分:风险较低区间:LI强度≤1;风险较高区间:1
2.规模风险宽度指标计算。规模宽度指标选择借贷笔数的波动性来体现:借贷笔数越多,波及的范围也就越大。计算每月的借贷笔数为Nt,同样,找到样本涵盖期间的最小样本量n作为衡量基准笔数,比较借贷笔数Nt相对于n的变化情况,记N=Nt/n;对各月N求平均记为。同理,令规模风险宽度指标为LI宽度,LI宽度=N/,进而可以计算出规模风险宽度指标变化的标准差,记为SD宽度。同理,风险宽度指标也可划分为四个风险区间:风险较低区间:LI宽度≤1;风险较高区间:1
(四)地区性民间融资信用风险指标计算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违约造成贷款人损失的风险,判断社会信用对市场风险的影响程度,具体包括两类细化指标:不良贷款指标、逾期负债指标。
1.信用风险不良贷款指标的计算。不良贷款指标由不良贷款率来体现: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比例越高,相应贷款风险就越大,计算过程如下:将贷款按风险基础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属于不良贷款,计算每月不良贷款表示为lm,每月总贷款额为LM,则不良贷款率用如下公式计算:LS=lm/LM。计算出样本中不良贷款率的均值记为,则不良贷款风险指标LR贷款=LS。进一步计算其标准差为SD贷款,则不良贷款指标可以划分为四个风险区间:风险较低区间:LR贷款≤1;风险较高区间:1
2.信用风险逾期负债指标的计算。逾期负债指标利用逾期负债率来体现,反映在金融机构的负债总额中的逾期负债额度,一般该指标越大表明再进行融资的风险越大。设各月逾期负债金额为ELt,负债总额为TLt,则各月逾期负债率为:LTt=ELt/TLt。计算其平均值LT,则可以比较计算得出逾期负债风险指标的变动状况,即ER逾期 =LTt/LT,计算其标准差SD逾期,将信用风险逾期负债指标划分为以下四个区间:风险较低区间:ER逾期≤1;风险较高区间:1
设两指标权重相等,则民间融资信用风险指标可表示为:
CR信用=(LR贷款+ER逾期)/2 (5)
三、民间融资市场风险状态监测评估体系的构建
(一)民间融资借贷风险指标权重及综合评价值的确定
四、小结
有效防范民间金融危机,对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14-15]尤为重要,这不仅需要合理的体系,更需要保障样本的多样化和采集途径的可靠性。本文模型的有效性对数据依赖度高,需要尽可能获取地区民间融资市场的相关数据,并保障数据采集的全面性与真实性,否则会对模型的精确性产生影响。
另外,该模型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极具灵活性,可以结合地方融资特点在本文的基础模型上进行特色性调整。这不只需要对市场各方面因素有更深层次的把握,也需要随着市场的反应做出相应的完善措施,通过仔细分析被监测融资市场与相关各类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逐步按市场需求对基础模型相关因素进行调整、增加、细化等操作,使得模型能够与时俱进,增加其市场适应度的同时,也能够使其更具灵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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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13日
一、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应收账款是企业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或劳务而应向顾客收取的款项,实质是收款企业向付款企业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对于生产加工型企业,应收账款是由于对外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所产生的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收回的款项。狭义的应收账款主要是指应收销货款。广义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销货款、分期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账款。巨额应收账款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企业应当在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计提坏账的随意性。在估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时,企业可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及赊销净额百分比法等方法进行估计。无论采用哪种方法,企业都有可能采取高估(或低估)坏账率的方法高估(或低估)坏账准备金。计提的坏账准备金由于直接进入企业的管理费用,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多提少提或不提坏账准备金从而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个别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考虑更多的是自身的政绩以及任期政绩的连续性,把坏账准备金的提取率作为调节利润的手段之一。
(二)利用应收账款随意调节财务指标。速动比率是用以衡量企业的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来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速动比率是速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和应收账款等)同流动负债的比率,一般来说,该指标越大,则表明企业流动负债有较多的速动资产作偿还保证,其立即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较强;反之,其立即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较弱(该指标应保持在1∶1的水平)。有些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调节速动比率,对于债权人来说,自然希望速动比率越大越好,其对债权人有利,企业对外举债也有利,企业信誉好,容易筹措资金。但有些企业的速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所占比重很大,虽然此指标值较高,但其变现能力却差,存在着长期收不回的账款。这样给债权人输送了错误的信息,误导了债权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判断能力,误以为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强,因此对债权人存在着有可能收不回债权的风险。
(三)缺乏对往来客户的信用评估。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增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就得用商业信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目前的现状是销售部门根据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质量及客户以往的信誉决定赊销商品,企业一般都没有专门的信誉评估部门对赊销客户进行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和信誉的深入调查和了解,自然就缺少专业的信誉标准,由此决定的赊销行为容易给企业造成损失。特别是在有临时客户的情况下,为防止产品的滞销及扩大销售收入的需要,盲目地采取赊销,就更容易造成呆账和坏账,从而影响企业的资金回笼,也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困难,因而对应收账款信用政策的制定也缺乏科学的依据。应收账款的管理缺少金融机构的参与。企业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时,企业间的独立性很强,往往通过信函通知、电告催收、派员面谈甚至法律诉讼的方式加以进行,企业劳心劳力。但面对客户的坏账,还是有种“望账莫及”的感觉。主要缺少利用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优势对企业应收账款进行催收。
(四)应收账款档案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应收账款管理人员很难从档案室获得关于往来应收客户的书面资料。每次清理时,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凭证和账簿中搜寻,给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企业财务、供应、销售部门各执其责,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一旦发生坏账,部门之间责任不明,相互推诿,本来可以在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就可以挽回的损失也就无法挽回。同时,应收账款的管理缺乏事后控制。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仍然采取“谁挂账谁负责清理”的办法,而没有配备专人来担任这项工作。“谁挂账谁负责清理”的办法,从表面上看似乎能够行之有效,但实际运作起来往往容易流于形式。这是因为挂账人受业务范围的局限及其分工的制约,他实际上只注意把精力集中在本岗位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上,而常常无意识地淡忘了应当及时清理自己曾经挂的账款。是谁挂的账就由谁去清理,这也给核算业务本身就很繁忙的会计人员带来很大的困难,会计人员很难再花费精力去从事催账工作。使原来可以通过及时清理而收回的欠款得不到及时的收回,最后形成呆账或坏账,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应收账款管理问题成因分析
应收账款拖欠严重,企业面临信用危机。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约有80%的企业采取赊销的方法,企业应收账款占流动资金的比重为5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20%的水平,企业之间尤其是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造成逾期应收账款居高不下。
(一)企业信用缺失。信用交易已成为获得市场竞争力的必要手段和经营方式,一些客户为了获得商业信用,伪造资料进行有意欺诈,加之一些企业故意拖欠账款,社会普遍缺乏诚信,造成企业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巨大的信用风险使企业大量的账款被拖欠,变成呆死账。
(二)内部缺乏必要的制度及责任管理。企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对不上,收不回,主要原因是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来管理应收账款,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办法,缺少相应的内部控制。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在应收账款管理上的目标和职责不明确。各部门的台账记录相互独立,部门间的信息不能及时沟通,造成管理上的漏洞。财务部门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主要是以会计核算为主,只负责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没有向销售部门提供客户应收账款的账龄资料及客户是否及时归还赊销货款的资料。企业对销售部门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当期的销售量,对销售后长期不能收回的欠款缺乏相应的约束制度,导致大量应收账款沉淀,甚至形成呆死账。
(三)缺乏应收账款管理意识。目前,我国企业管理者普遍只重销售而忽视对应收账款系统规范的管理。为了抢占市场,扩大销售,一些企业在进入当地市场之初,为了尽快地打开营销局面,在事先未对付款人资信度作深入调查、对应收账款风险进行正确评估的情况下,采取与客户签订短期的、一定赊销额度的销售合同来吸引客户,扩大其市场份额,虽然这对占领市场有一定的作用,并且获得了较高的账面利润,但这种做法忽视了流动资金大量被客户拖欠占用不能及时收回的问题。
(四)缺少对应收账款日常工作的科学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客户档案、制定信用标准、进行账龄分析、定期与往来单位核对账目并确认欠款金额、定期评价客户的信用状况、落实催款责任人等。企业对应收账款只进行了事后的统计和催收,而忽视了事前、事中的监控,客户资料没有集中统一管理,有的甚至掌握在少数业务员的手里,当销售人员调离、转岗、跳槽或与公司利益出现纠纷时,会使一些销售人员有机会利用工作管理上的漏洞,侵害企业利益,带走客户,侵占销售回款,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三、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措施与对策
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减少企业在生产销售中坏账死账问题,提高资金回收率。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一)确定应收账款的最高额度。应收账款是企业的一项资金投放,是为了扩大销售和盈利而进行的投资,而投资是要发生成本的。因此,企业在制定信用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应收账款的成本,应在收账赊账信用政策所增加的盈利和这种政策的成本之间做出权衡,只有应收账款所增加的盈利超过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坏账损失成本之和时,才应当实施应收账款的赊销。应收账款的最高额度应根据企业自身的实力、流动资金的充裕情况和企业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合理确定。企业也可以制定适合自己的可防范风险的赊销方针。如:1、有担保的赊销:企业可在合同中规定,客户要在赊欠期中提供担保,如果赊欠过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条件销售:赊欠期较长的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一般比赊欠期较短的坏账风险要大,因此企业可与客户签订附带条件的销售合同,在赊欠期间货物所有权仍属销售方所有,客户只有在货款全部结清后才能取得所有权。若不能偿还欠款,企业则有权收回商品,弥补部分损失。
(二)制定严密的结算管理制度。由于企业内部营销会计人员的商品观念和风险意识不强,特别是一些企业在核算和管理上没有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经济责任制。少数销售人员为拉关系图方便,用企业的产品和放宽收款条件去谋求个人私利或者只管卖货,不管收款。企业具体负责销售结算管理的会计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监督核算不利,导致一些应收账款几经跨年结转,记载不详,责任不明,原始资料不全,有的甚至很难拿到有效的债权证明。由此,在与用户建立了信用关系后,企业应对各个结算环节加强管理,建立一整套严密的结算管理制度,同时应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做到鼓励有方,约束得当。在销售的核算管理上,要改变销售人员管卖货,会计人员管算账的状况,建立一套内部相互牵制制度和考核制度,形成协同作战,相互监督,责任分明的统一战线,力争做到把货卖出去、把钱拿回来的最有效的销售方法。
(三)重视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公司在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些方面做得不够细,比如说,对用户信用状况的分析,账龄分析表的编制等。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1、做好基础记录,了解用户(包括子公司)付款的及时程度,基础记录工作包括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信用条件,建立信用关系的日期,用户付款的时间,目前尚欠款数额以及用户信用等级变化等,企业只有掌握这些信息,才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2、检查用户是否突破信用额度。企业对用户提供的每一笔赊销业务,都要检查是否有超过信用期限的记录,并注意检验用户所欠债务总额是否突破了信用额度;3、掌握用户已过信用期限的债务,密切监控用户已到期债务的增减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与用户联系提醒其尽快付款;4、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平均收账期,看流动资金是否处于正常水平,企业可通过该项指标,与以前实际、现在计划及同行业相比,借以评价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成绩与不足,并修正信用条件;5、考察拒付状况,考察应收账款被拒付的百分比,即坏账损失率,以决定企业信用政策是否应改变,如实际坏账损失率大于或低于预计坏账损失率,企业必须看信用标准是否过于严格或太松,从而修正信用标准;6、编制账龄分析表,检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占用天数,企业对其收回的监督,可通过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据此了解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内,应及时监督,有多少欠款已超过信用期,计算出超时长短的款项各占多少百分比,估计有多少欠款会造成坏账,如有大部分超期,企业应检查其信用政策。
(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如:1、调整混乱账目,确定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2、凡不属于应收、应付的会计事项,应按有关科目的规定,如实转入有关会计科目中;3、对于虚列、错列、虚增收入、虚冲费用等损失,则应分清年度,属本年的记入本年损益,属以往年度的,暂作“待处理财产损益”处理;4、另外,账簿经营人员是经营督促二级账户的责任人与对方记账、偿收、清账,以保证应收账款及时回收,减少死账、呆账、坏账。这样,能更好地监督与防范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杜绝虚列账款对检查的失真,减少企业资产流失的风险。
(五)建立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销售业务部门在与客户的业务交往过程中,对客户的情况比较了解,要着重对客户的信誉进行调查,了解客户的继往付款记录及与其他供货商的关系是否良好,或通过商业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获取客户资料,财务部门根据销售部门反馈的信息,系统分析客户付款的可能性,预测客户的未来发展及存在的偿债风险、注重企业现金流量表分析。通过上述综合分析后,确定客户信用度的高低。根据赊销客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结合市场竞争及企业自身承受违约风险的能力制定相应的信用政策,确定赊销金额大小和期限长短,制定不同的现金折扣政策及信用期限,如对于信用良好的长期客户,可放宽信用条件增加赊销量,在调查其现实经营情况下,可规定一个期限的赊销自动增长百分比,以体现企业对长期客户的优厚待遇;对信用较好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现金折扣政策,确定适宜的信用期间,以促使其更快还款;对新客户或其他信用较差、信用状况有争议的客户必须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订金等,对特定的担保物,必须要求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后,才能生效。
(六)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工作。企业应收账款的事后工作就是如何加强货款的催收工作,这也是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重要环节,建立催收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寄送对账单和审查客户回函,防止应收账款账龄超过两年时效期。在收账方式上,对一般过期较短的顾客,不予过多打扰,以免将失去这一市场;对过期较长的顾客,可频繁写信催收并电话催询;对过期很大的顾客,在积极追讨的同时,可与有关法律顾问商讨对策,发挥律师的专业指导作用,直至提讼。对人为制造拖欠、无理拒付货款、还款无限期等行为,应实施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和制裁。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催收的,企业一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认真审查经济合同,在确认对方违约事实的同时,对合同中规定本企业应尽义务的条款是否落实进行审查,对义务未落实到位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2、要授权本企业的法律顾问,向被催收方发出催收律师函,既“先礼后兵”,又给对方施以法律责任的压力;3、要注意债权诉讼时效期,应在诉讼时效期内向法院提出债权诉讼请求,并向法庭提供充足的债权和对方违约的有效证据;4、要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提供对方资产的有关信息,以提高判决执行的有效性。
(七)建立统一的审批监督制度。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销售产品,对于应收账款的回收往往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很明显,如果销售客户的财务状况良好,且一贯恪守信用,那么应收账款就能按时回收。反之,如果选择一个财务状况不佳,甚至陷入困境的企业,且经常不守信用,那么应收账款损失的风险就加大。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企业应注重对客户资信状况的调查。
总之,合理有效地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应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运营管理工作,应引起企业管理层的高度重视。经营部门应树立全新的营销观念,加强客户信用管理,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财务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应收账款管理策略的有效执行,使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主要参考文献:
篇11
一、近年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政策变化及影响
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的途径关键是要改善投资融资环境。国家为正确引导和发挥民间资本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近年来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等传统领域。
表1 近年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政策变化
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有利于畅通民间投资渠道,提升民间资金向金融资本转化能力;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创新;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有利于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和壮大我国金融市场。
但受政策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影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研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出现的风险及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已是刻不容缓。可以有效规避风险,使得相关政策得到更好地落实,促进民间资本金融化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完成民间资本与金融领域更好地对接。南昌县作为2014年度排名第52位的全国百强县,民间资本充足,金融机构健全,对研究民间资本具有较好的条件。本文通过调查当前南昌县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现状,分析当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各种途径,分析所产生的风险及如何防范。
二、南昌县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现状
随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相关政策的不断出台,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的渠道变得更加通畅,民间资本加快了进入金融领域的步伐。调查显示,南昌县通过参股银行业、投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投资其他形式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渠道进入金融领域的民间资本量增长十分迅猛。
(一)规模不断扩大
截至2014年末,南昌县有民间投资参股的投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已达到7家,包括1家村镇银行、1家农村商业银行以及5家小额贷款公司。一是民间投资进入金融业资本量增加。截止2014年末,投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的民间资金规模累计175421万元,较2010年增长709.37%。二是民间资本占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股本比例高。截止2014年末,投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的民间资本占所有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股本的比例为100%。三是民营企业投资金融领域增势明显。截至2014年末,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资本累计分别为116776万元和58645万元,较2010年分别增长1385.70%和324.56%。
表2 2010年~2014年南昌县民间资本投资规模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
调查显示,民间资本进入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发展形势良好。截至2014年末,南昌县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余额1401321万元,较2010年增长173.42%;贷款余额882090万元,较2010年增长173.28%。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存贷款增长相对较快,而小贷公司除新增机构外,由于自身注册资本限制,其贷款基本无明显变化。
表3 2010年~2014年南昌县法人金融机构业务情况
单位:万元
(三)服务对象相对集中
南昌县民间资本进入的地方性法人银行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也给县域广大居民和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以赣昌农村商业银行为例,截止2014年末,其涉农贷款余额为706199万元,同比增长20.20%,占同期总贷款余额的83.76%;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75850万元,同比增长25.41%,占同期总贷款余额的20.86%。
表4 2010年~2014年4月南昌县法人银行贷款投向情况
单位:万元
(四)盈利水平比较可观
调查显示,民间资本进入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盈利水平较为可观,尤其是法人银行利用其吸存优势,在支持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和增量奖励资金等政策支持,自身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同样也面临着较大的生存压力。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循环利用率低,税负过重,综合税率接近利润的40%,加之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较高的不良贷款,导致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资本收益率低于10%。
表5 2010年~2014年部分南昌县法人金融机构盈利情况
单位:万元
三、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主要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投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民间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投资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等主要金融领域,其中银行业是民间资本涉足最多的金融行业。
(一)参股金融机构的间接投资渠道
通过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的改制改组,间接参与金融行业具体业务。由于现有中小金融机构的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已十分成熟,民间资本进入阻碍较少,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农村商业银行为例,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是在原有的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日常经营及网点布局等都保持原有体系,民间资本进入不存在太大投资风险。农村信用社通过股份制改革,吸收民间资本参股转变为农村商业银行,并且通过进一步的并购和跨区域发展,能够形成以民间资本为主导的中小型商业银行。
(二)设立新型金融机构的直接投资模式
民间资本通过与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新建设立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起或参与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直接从事相关金融服务业务。其中,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是新型金融机构的典型代表,能够有效补充现有金融体系。以村镇银行为例,2012年的相关政策出台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导的村镇银行领域,参与村镇银行的新建与增值扩股,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减低为15%,给予了民间资本更多的投资空间。2013年的政策中进一步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
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风险因素
(一)金融监管风险
一是后续政策亟待跟进。国家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多次下发文件,但缺少切实可行的具体政策。并且相关监管政策在放开和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受到很多限制,使得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实际操作困难仍然较大,例如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条件过于苛刻。二是监管机构职责模糊。目前,民间资本参与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涉及央行、银监局、金融办等多家监管机构,各机构监管职能存在交叉和漏洞,为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健康发展埋下隐患。三是监管难度大。民间金融机构分部广泛,机构网点大多位于县级以下区域,机构的种类、业务性质和业务范围等远超大中型商业银行,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提更高的要求。
(二)区域金融风险
随着民间资本大量进入金融领域,民间资本将会成为地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民间资本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地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参与的中小型金融机构资金实力薄弱,缺乏经验,数目较多,多数集中在县域或农村,服务对象都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中小企业和农户,抗风险能力弱且缺乏公信力,一遇风吹草动,就有可能受到冲击,其面临破产的风险要比国有商业银行大得多。加上金融业是高杠杆行业,一旦发生风险,将产生较强的外部效应。
(三)机构流动风险
一是资金融资渠道不畅。一方面当前政策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股本控制较严,限制了有资金实力的民间资本扩大对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另一方面由于部分民营金融机构参与银行资金拆借或融资受限,融资平台过窄,导致其流动性管理较为被动。二是变现能力较弱。由于其客户多为中小企业及涉农客户,受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等影响,客户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造成贷款违约风险。并且中小民营金融机构资金调剂能力有限,一旦受到冲击,容易引发新的支付风险。
(四)内部控制风险
一是内控控制不完善。民营金融机构成立时间短,缺乏专业性人才,并且其内控制度中对相关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容易出现关联贷款和套取信贷资金的风险,容易使金融机构出现不良资产,损害存款人和投资人利益,危及民营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二是抢占市场降低业务质量。刚进入金融领域的中小民营金融机构,可能通过各种变相手段高息揽储,发放高风险贷款,降低存贷业务质量以抢占市场份额。三是存在垒大户现象。以南昌县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个人等提供的单笔贷款额度大多是50万元以上,甚至出现了1000万元的大额贷款,触及“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红线,不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的经营活动原则。
(五)社会认知风险
民营金融机构作为新兴事物,起步较晚,特别是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各项业务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社会对其认识程度普遍较低。而金融机构经营的是货币资金这一特殊商品,民间资本经营的金融业务资金规模较小,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资信保证往往不佳,特别是在社会信用缺乏和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与国有或大中型金融机构相比,中小民营金融机构尚处于弱势地位,缺少客户支持。例如村镇银行普遍存在吸储困难,南昌大丰村镇银行2014年末存款余额为38158万元,其中个人存款仅为18098万元,与本地农村商业银行及国有大型银行存款规模相去甚远,甚至远低于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存款规模。
五、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快转变监管模式
随着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不断扩张,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民间金融相关法规体系,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具体范围、途径方式和政策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二是构建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都能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监管和防范,强化对其经营活动监管,从而使这些刚刚进入金融领域的民营金融机构逐步规范其金融活动,并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出资、参股情况。三是完善社会信用征信服务体系,积极推动金融、行政、社会、市场、会计等领域信用数据的征集、交换和应用,密切监控和分析民营金融机构信贷情况,加强与各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数据信息的最大利用,把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发展状况和趋势。
(二)加强制度创新,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尽快制定有关民营机构的各类风险防范政策措施,提高民营资本抵御风险的能力。一是加强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建设。民间资本参与的中小金融机构相对国有大中型银行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较大,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关闭、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的民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二是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关于民营银行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关联交易是最为关键的内部信息,建议采取严格的措施及时对外公开披露,保证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三)加大政策倾斜,提高机构抗风险能力
对县域法人银行,进一步优化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相关考核政策,细化达标区间及其对应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再贷款优惠利率,对达标的县域法人银行,根据其实际达标情况,采用增加递进式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优惠和再贷款优惠利率政策,一定程度上改善目前县域法人银行吸储难的现状,加大对县域法人银行的资金支持。对小额贷款公司,建议参照村镇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并对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定向费用补贴或增量奖励资金,提高其流动资金规模。同时给民营金融机构松绑,降低门槛,尤其是在民间资本投融资方面,鼓励其发展,给予民间资本更大的发展空间。
(四)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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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人民币跨境融资在为境内企业缓解流动资金压力的同时,也容易成为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的新渠道,由于转口贸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背后隐藏的风险不容忽视。
一、典型案例
某CQ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Q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是由香港A集团和国内B集团共同投资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4635万美元(已全部到位)。为配合公司MES项目研发,CO公司通过某市多家商业银行开出转口贸易项下人民币信用证,进口氢化棕榈梗脂、棕桐油以及电解铜。对应出口合同交易方为香港和马来西亚的数家公司等。近期,CQ公司已建成的一条年产5万吨MES生产线在六次试车后,由于生产工艺不稳定未能量产,加上外部资金链断裂,导致公司出现了严重的债务危机,各家银行陆续到期的信用证无法按期收款。该事件发生后,相关债权银行积极与CQ公司沟通,采取相应措施,以抵押物为切人点,力争使企业筹集资金补足保证金,将陆续到期的敞口信用证变成低风险,确保权益最大化。
二、案例原因分析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一旦确定使用转口贸易方式开展业务,其结算方式有“先支后收”和“先收后支”两种。“先支后收”对中转商而言需先垫付资金;“先收后支”对最终进口商而言也需先垫付资金,若中转商或最终进口商任何一方出现资金短缺,都将影响转口贸易的顺利实现,解决的途径则是加入银行信用,即通过先期开出银行信用证,满足中转商不先行垫付资金的需求,同时根据最终进口商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转商顺利实现货物所有权转移至最终进口商,并以收入汇款来偿付信用证,进而完成转口贸易全流程。因此,无论“先支后收”还是“先收后支”,一旦加入银行信用,转口贸易两种结算方式实际就成为一种先收款后付款的“先收后支”模式。 在对上述典型案例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后,不难发现,银企在共同策划转口贸易人民币业务运作上,极有可能隐藏或掩盖了很多致命的风险隐患,最终导致银行被迫垫付人民币开证资金。
1.买卖合同内容简单,虚构真实贸易背景,开证与实际货权转移不对等
如某商业银行一笔以转口贸易人民币背景开立的90天远期进口信用证项下,信片j证申请人即借款人CQ公司,信用证受益人即供货商香港M公司,最终进口商香港N公司。进口租船提单显示发货人为香港M公司,提单标示的货物通知方为香港N公司。单据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向为:香港M公司一香港N公司一中国cQ公司一香港N公司。借款人CQ公司实际并未与生产国供货商即香港M公司发生货权交易关系,银行对中国CQ公司的转口贸易人民币开证,实际上信用主体是香港N公司。该信用证的风险在于信用主体错位,CQ公司极有可能以假合同虚构贸易背景,造成了合同开证与实际货权转移不对等,一旦香港N公司资金链断裂,到期信用证银行必须垫付。
可以看到,企业通过虚假的转口贸易先从境外收取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收入,再通过其他方式(如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延长对外支付期限,最终达到境外融资的日的。虽然《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明确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进行真实性审核。但实际操作中,由于转口贸易“两头在外”、资金流与货物流脱节,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资金收付时,难以准确获取相对应的物流信息,仅能审核合同、发票等表面单据的合理性与真实性,而这些表面单据极易伪造,故转口贸易交易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难以查证,为少数企业通过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实现境外融资套利提供了便利渠道。
2.银行审核信用证条款流于形式
对于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对条款内容的描述是相当严谨和慎重的,这关系到货款和产品质量。但在转口贸易人民币融资性开证中,一般只要求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商业票据,不要求收益人提品检验证书、产地证、保险单等重要单据,有的连海运提单都没有,只有简单的货物收据,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经办人员虽熟悉国际惯例、精通业务,但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资信情况不甚了解,信用证条款审核只流于表面,而且转口贸易运作方式的特殊性使经办人员更加难以把握。
3.以新还旧滚动开证,企业存在信用风险
据分析,CQ公司极有可能利用在多家银行滚动式开证来维持资金周转,用新证融资归还旧证,无形中制造转口贸易正常运转的假象,骗取多家银行的信任。由于人民币转口贸易信用证不受额度限制,可以开立更多的远期信用证,以此变相筹措资金,形成“远证即融”。据了解,该市多家商业银行为CQ公司开出了90至360天不等的人民币远期信用证,如果企业套现资金亏损或流动资金状况不好或转口贸易的上下游企业出现资金问题,都会导致该转口商资金链有断裂的可能,具有很大的信用风险。
4.相应的人民币资金监管制度尚不健全
汇发『2011]11号文规定转口贸易收入需纳入待核查账户管理、相应外汇收入应在企业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转口贸易价差超过20%的,企业还须经当地外汇局核准后方可结汇或划转使用。货物贸易外汇改革也将超期限、超金额的转口贸易作为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性报告内容。但对于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而言,日前除了禁止交叉币种结算外基本没有限制,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对宽松的政策,激发辖内转口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量猛增,客观上存在企业通过转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来逃避外汇监管,实现异常资金流人的可能。
同时,RCPMIS系统无法直接监测转口贸易资金收付情况,需要配合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导出数据进行人工筛选,资金监管存在一定的困难,极有可能由于交易过程中收支不对等且交易背景的真实性把握难度较大,使转口贸易成为违规资金流出人的通道。
综上所述,从转口贸易形式界定到实际业务操作,其产生信用风险不外乎内外部原因。外部原因在企业:主要是借款人经营计划无法实施而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借款人有意占用银行资金或套现融资或蓄意欺诈等;内部原因在银行:主要是所掌握的借款人信息不全面或不真实,在利益驱动下,对无贸易背景的转口信用证项下潜在的支付风险认识不足、对信用证融资及还款资金监控不力等。
三、对策建议
人民币转口贸易的快速发展有利于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加快人民币“走出去”步伐,企业作为一个利益主体,热衷于做转口贸易有其合理的需求。因此,为应对风险而采取的政策规范,应是合理的、适度的,并应根据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对策措施。
1.企业防控风险策略
企业对自身经营风险有着天然的避害心理,因此要通过市场手段加以引导。如银行可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适时提高或降低开证保证金比例,密切关注资金收付情况并及时给予提示,对一些创新组合产品组织企业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企业认识风险和规避风险的能力。
2.银行防控风险策略
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是商业银行防范转口贸易人民币信用证风险的基本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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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刺激了社会资金需求快速增长,而正规金融信贷的利率及规模管制抑制了资金供给,由此产生的信贷资金配给造成我国中小微企业巨大的“麦克米伦缺口”。中小微企业转向非正规金融寻求巨额资金需求的满足,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通常是具有血缘、地缘、人缘关系的个人或企业,彼此之间信息较对称,交易成本较低。但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金额和借贷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严重,从根本上产生了对中介机构的大量需求,催生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放贷机构,也促进了起着民间资金借贷服务性平台作用的中介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命名的投融资公司、P2P网贷平台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登记手续简便、监管宽松、资金运作方式灵活,通过为居民提供资金借贷信息、代办借贷协议、提供担保服务等中介服务,打破了传统民间借贷血缘地缘的限制,使民间资金能够在更广泛区域甚至全国范围内融通。一方面扩大了社会直接融资规模,提高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便利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其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也有利于我国“普惠制金融“的建设与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居民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种收益更高的投资理财方式,其对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资金的分流,有利于促进银行自身的改革和转型。同时由于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资金利率水平更能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客观上也有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因此自产生以来,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2010年国务院“新36条”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以及2012年国务院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之后,在各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规模更是迅猛增长。加上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P2P借贷模式在国内的演变,各种P2P交易技术和平台大量涌现,使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出现了井喷式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1200多家,各大中城市的投融资公司数量很多,名称各异,上海总数超过5万家,成都、深圳超过1万家,下辖市县区的分公司更是不计其数,机构扩张速度很快,交易规模连年增长。
但是在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同时,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显现。今年大量P2P网贷平台公司跑路,北京、上海、广东、四川等地大量融资性担保公司摘牌退市,各地投融资公司被政府大量取缔、出借人围攻讨债等事件的发生,将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暴露无遗,很大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抑制了居民的借贷意愿,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以促进民间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目前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采用的模式包括纯中介模式、第三方模式、债权转让模式、过桥贷款模式等,其中最为普遍、市场份额占比最大的是第三方模式,因此从第三方模式视角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代表性。
二、第三方模式运作机制
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第三方模式的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具体流程如下。
融资中介公司(包括投融资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公司)建立借贷双方的信息平台,收集借贷主体信息。一方面中介公司通过传单、网络、电子屏、熟人介绍等各种渠道,向具有投资理财意向的潜在客户宣传民间借贷理财业务,吸引客户登记放款意向,明确放款金额、期限和期望利率。另一方面公司通过类似各种渠道寻找潜在借款客户(个人、企业或项目),获取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
融资中介公司对民间借贷主体提供的身份信息、商业信誉、借款用途、还款能力、抵押财产等各种材料进行审查、甄别,确认信息真实性,筛选合格出借人和借款人。
融资中介公司对借贷信息进行集中配对,对较为匹配的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撮合,协调适当的额度、利率和期限。融资中介公司协助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对抵押物的评估一般交由独立的评估公司进行,或由中介公司进行实地评估,以此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为顺利撮合促成交易,中介公司一般会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由担保公司代为偿付,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一定比例担保费。有的中介公司自身也会提供担保服务,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融资中介公司、借贷双方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借贷合同,中介公司提供配套的法律文书、文件,并到公证处公证。
出借人将款项打入借款人帐户,借款人支付融资中介公司手续费。
融资中介公司对借款人资金使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协助并监督借款人偿付利息,到期前联系双方还款撤押,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中介公司协调双方进行展期。如果出现坏账,中介公司协助出借人通过抵押品变现、担保公司代偿、诉讼等法律手段追讨本息。
从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第三方模式的运作机制来看,出借人贷出资金有着借款人经营收入、抵押物、担保公司、融资中介公司等多方面保障,安全性应当比较高,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借人面临的风险却非常大,在借贷活动各个环节,都存在诸多风险,对出借人利益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三、第三方模式下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1、对融资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
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命名的投融资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公司,是民间借贷双方的融资中介公司。居民通过融资中介公司从事民间借贷,首先要面临对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民间借贷市场上融资中介公司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居民个人家庭对中介公司的了解,主要通过传单、网络、报纸、熟人介绍等方式,相关信息不完备,加上对法律规定、投资理财等方面的知识欠缺,不能对中介公司的合法性、可靠性进行有效甄别。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人们的从众心理和爱占小便宜的心理,一方面通过向前期出借人许诺支付更高利率的方式,要求他们帮助对外宣传公司,或通过给营销人员较高回佣,使他们违背职业道德进行虚假宣传,造成通过中介公司进行借贷低风险高收益的错觉;另一方面承诺高于民间借贷市场平均水平的高额回报,以此吸引客户参与借贷。由于自有资金实力雄厚、运作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高的融资中介公司,给出借人的回报承诺通常比较低,所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选择的是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差但回报承诺较高的融资中介公司。这些公司要么在资金运作、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有效解决期限错配和结构错配问题,流动性出现困难,造成资金链断裂;要么本身就从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等活动,很容易出现跑路等事件。对融资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往往会让出借人从一开始就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缺乏基本的资金安全保障。
2、融资中介公司的委托风险
民间借贷双方素未谋面,借贷交易中起关键桥梁作用的是融资中介公司。居民与融资中介公司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即委托中介公司代为收集、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还款来源、抵押资产等情况,代为办理抵押、担保、公证等相关手续,代为监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代为处理还本付息及违约等事宜,与中介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而对融资中介公司资金运作方式、管理模式等信息的不对称,出借人面临着中介公司不尽职进行信息收集、风险甄别和管理的道德风险,即委托风险。具体表现为:(1)融资中介公司缺乏贷前审查制度,对借款人的身份资料、资信状况、信用证明、借款用途等不作认真调查,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只是急于撮合借贷双方交易成交,以取得中介手续费。(2)中介公司从业人员存在为了个人佣金串通借款人故意隐满相关风险、诱导出借人将资金贷给高风险项目的行为。(3)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性质、估价、是否涉及重复抵押等不作审查,或不按约定对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使抵押担保方式形同虚设。(4)选择资金实力差、运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公司。(5)中介公司在贷款发放后不积极监督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变化,出现违约风险后,不积极采取措施追讨借款,出借人收回本息难度大大增加。(6)内部管理混乱,业务凭证、档案资料保存不齐全,业务数量、金额、资金往来等财务账目混乱。一旦发生违约,出借人很难理清相关资料追讨欠款,给出借人造成巨大损失。
3、融资中介公司经营风险
实践中很多融资中介公司缺乏具有金融知识背景的、具备融资从业资质的、高素质的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的风险甄别技术和控制管理技术,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瑕疵和漏洞,增加了出借人的融资风险。
(1)缺乏有效的风险甄别技术。目前融资中介公司要么是利用地缘、血缘等关系,以及简单的财务报表审查,对借款人资信及其资金用途进行了解,要么主要依靠对抵押担保物的审查来对借款人信用进行评估,为出借人提供相关信息,作为出借人借款决策的依据。因为这些方式都不能有效甄别借款人的实际风险,主要将借款偿还建立在抵押担保物上,而不是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上,因此往往会误导出借人做出错误的借款决策,将资金借给信用风险较大的借款人。
(2)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技术。融资中介公司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项目,用途往往非常集中化,主要为房地产、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国家调控或限制的项目,可能遭遇到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较高,并且往往是众多出借人向某一借款人集中大量放贷,风险大量集中在某几个领域或某几个借款人,不能进行有效分散,一旦借款项目、借款人出现资金链断裂,出借人将面临巨大损失。
(3)关联交易风险。在第三方模式中,有的融资中介公司就是由借款企业成立的,为自身经营或项目进行融资;有的担保公司就是融资中介公司成立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促成借贷交易成交。由于融资中介公司、担保公司、借款企业或项目实际上均为相同控制人或内部股东,出借人的多方保障实际上并不存在,风险隐患很大。
(4)超过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融资中介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投资理财、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市场调查、商务中介等业务,在民间借贷中应当发挥的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牵线搭桥的服务中介作用。但在实践中,很多中介公司远远超过其经营范围,建立“资金池”,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发挥的是信用中介作用。信用中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存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期限错配、结构错配等问题,需要中介公司具有相当高的风险甄别、管理水平和损失消化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防范借贷风险。但融资中介公司一般自有资本较少,注册资本从几十万到几千万,总体规模偏小,资金实力较弱,损失消化能力很低,也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从业人员和风险控制技术。发挥的是银行的作用,却不具备银行经营的高要求,因此极容易出现贷款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导致公司破产倒闭,使出借人遭受损失。
(5)违法经营风险。实践中部分融资中介公司不满足于中介费收入,利用融资中介公司作为掩盖,开展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活动,利用借款企业或项目名义多融资金,或挪用客户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高息借贷,赚取巨额利润,或者直接卷款潜逃。一旦融资中介公司卷入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经营活动,出借人的资金往往都是有去无回。
4、借款人风险
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多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无法得到银行贷款的所谓次级客户,属于信用评级中较差的部分,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出借人贷出资金会面临很大的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出借人关于借款人的各种信息绝大部分来自于融资中介公司,信息真实性和完备性依赖于中介公司的信息搜集、甄别能力和尽职程度。出借人自身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搜集,存在专业知识欠缺、实地考察成本高昂等问题,特别是在P2P网络借贷中,借款人分散于全国各地,很难从其他渠道获取有效信息。而实践中,融资中介公司提供的借款人信息通常都比较简单粗略,有的P2P借贷平台甚至只有借款人名称和主营业务,其他信息一概没有,因此出借人对借款人往往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高度不对称情况下,由于不能很好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还款能力,出借人不可避免会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将资金贷给那些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急需资金周转,也最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企业或项目。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出借人无法对借款人使用资金进行后续有效监督,也增加了借款人由于经营不善或故意赖账而产生的违约风险。特别在出借人不关心资金的实际去向,只片面相信融资中介公司的资金回报承诺以及担保公司保证的资金安全情况下,出借人面临的借款人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更大。
此外,由于有的融资中介公司通过高回报承诺吸引出借人资金,加上高额担保费率,直接导致借款人实际融资成本增大,有的借款利率甚至达到30%~40%,虽然解了借款人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往往会加重其财务负担,导致资金使用恶性循环,拆东墙补西墙,更容易造成借款人资金链断裂,出现违约风险。
5、抵押、担保风险
民间借贷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市场,借款人主要是从银行和证券市场难以获得融资支持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普遍不高,因此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增强借款人信用,降低、分担出借人借款风险。而实践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比较单一,绝大多数为借款人所持有的房屋、汽车、商品等,种类单一,变现性较差,不利于防范风险。而且抵押物价值评估缺乏有效约束,往往出现在贷款前市场价值高估,违约拍卖时严重贬值的现象,不能完全覆盖出借人本息。并且通过相关流程进行拍卖,耗费时间较长,拍卖费用较高,出借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担保方面,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大多注册资本偏少,规模较小,资金实力弱,担保能力差,为出借人提供的风险保障非常有限。由于民间借贷规模日益增加,对担保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杠杆率一般都在最高限水平波动。而担保业务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很多担保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资本补偿和风险防范机制,加之市场再担保机制尚未建立,一旦借款人违约风险有所集中,担保公司根本没有能力消化风险,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时有发生,无法实现对出借人进行代偿,也就无法有效发挥为出借人分担风险的作用。此外,如果担保公司和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存在关联交易,担保公司的存在也没有实质性意义,沦为一个空壳,没有任何风险保障作用。如果融资中介公司自身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也会面临中介公司由于资金实力不足以消化违约风险而无力代偿的困境。
6、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体系,现行关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等的法律法规分散于《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对融资中介机构的相关管理办法、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不同省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今年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部规范民间金融管理的法规,也只是地方性法规,国家还没有颁行任何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法规。因为没有专门法律进行约束,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1)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性质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晰界定,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只需要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对业务开展需要的资质、人员、技术等方面没有要求,准入门槛很低,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注册成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公司,成立条件更低,造成了大量资质较差的融资中介机构的出现,经营良莠不齐,扰乱了融资秩序,增加了公众借贷风险。(2)没有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经营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其经营范围外延非常模糊,营业执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与实际从事的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有很大出入,公司命名也无统一规范,出借人和借款人很难分辨中介机构本身的合法性、可靠性,无形中加大了借贷双方的风险隐患。即使一些融资中介公司从事的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经营活动,公众也很难进行确认和防范。一旦产生法律纠纷,相关借贷活动很有可能因为中介机构本身的不合法或超范围经营,而被认定为效力待定或无效,使借贷双方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3)出借人对融资中介公司提供的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借贷合同等法律文件、文书的真实性,内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规等,难以进行有效甄别。有的融资中介公司借贷双方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出借人只与中介公司或借款人签订了合约,或者签订的合约内容很简单,对很多事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可能利用相关合约和文件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使出借人权益受损。(4)出借人不熟悉抵押担保相关规定和流程,有的借贷活动只对部分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或者借款人出具了抵押物,但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抵押物存在重复抵押等现象,都有可能导致抵押、担保无效,出借人相关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5)发生违约纠纷后出借人诉讼到法院,但法院审理周期较长,而且判决生效后借款人或融资中介机构自觉履行比例或法院能强制执行的比例较低,出借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7、监管风险
虽然第三方模式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做的是服务中介业务,但涉及到的是资金的借贷活动,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但目前我国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是不受证监会、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而是由不同主管部门进行多头监管。其中担保公司受中小企业发展局管理,融资中介公司受工商部门管理,民间借贷没有纳入一个整体的金融监管框架之中,存在诸多监管漏洞。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忽视了融资中介机构的金融功能,按一般工商企业进行监管,在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后,就放任其自由发展,对中介机构的实际业务范围、运作模式、收费方式、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控制等均缺乏具体规定,对相关民间借贷活动缺乏有效的跟踪调查和动态管理,产生了大量监管上的空白,造成很多中介公司业务名不符实,缺少诚信,吸储放贷等违法违规业务经营额远远超过正规的中介费用,乱象丛生,风险无法控制,难以有效维护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管理建议
在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面临的以上诸多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会严重损害出借人利益,引起和社会动荡,还会扰乱金融秩序,不利于融资活动顺利开展,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保护出借人利益,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1、出借人控制风险的建议
社会公众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进行民间借贷,应当具备一定的理财知识,对借贷活动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而实践中通过融资中介公司进行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一般并不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不可能像银行信贷人员或融资中介公司那样去筛选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因此出借人要有效控制风险,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理财素质,熟悉相关财务知识、投资知识、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选择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在挑选融资中介公司时,要充分了解公司背景、资金实力、经营能力、历史交易记录,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人品、口碑等,最重要是了解公司对风险进行管控的措施和能力,以规避对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委托风险和经营风险。在选择借款企业或项目时,除了从融资中介公司获取信息,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经营情况、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内容之外,还应当从其它渠道(比如实地考察、到工商部门了解等)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以正确评估借款企业或项目,规避借款人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在与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时,必须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看是否详细确定了借款用途、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方式、利率、违约责任等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各种合同办理公证。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避免抵押种类单一,要求借款人提供包含房屋、土地、汽车、国债、存折等多种资产的抵押物组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审查其与融资中介公司和借款人有无关联交易,了解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杠杆率、历史业务记录,选择独立的、资金实力强、运作规范的担保公司。在提供借款时,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交借款人并进行确认,避免融资中介公司建立“资金池”或挪用借贷资金。款项借出之后,出借人还应当随时关注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担保公司、抵押物的相关情况,如果出现拖欠行为,应当及时督促相关当事人制定还款计划,并在诉讼时效内申请债权保护,或通过抵押物拍卖、担保公司代偿、融资中介公司代偿等方式追讨借款本息。
2、融资中介公司管理风险的建议
融资中介公司作为民间借贷桥梁,要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促进民间资金顺利融通,优化配置资金资源,必须要加强自我规范。其一需要提高风险甄别技术,构建针对不同类型中小微企业进行信用评估的相关体系,以便为出借人提供准确信息,协助其作出借款决策。其二需要提高风险分散技术,协助出借人将资金分散于多个借款企业或项目,避免借款用途集中化。其三需要建立完整的业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切实做好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调查工作,避免关联交易和超范围开展业务。
3、监管部门管理风险的建议
监管部门对融资中介机构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民间借贷风险管控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有效控制相关风险,应当:(1)针对民间借贷不断扩大的趋势,尽快建立健全适应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对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融资活动做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对借贷主体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权益保护、合同要件等方面加以规定,以规范、保护符合经济发展的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双方的权益,引导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发展。(2)针对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的经营现状,尽快制定出台《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主体,将融资中介机构纳入与小额贷款公司等类似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而不是单纯由工商部门进行普通监管。可以考虑将其纳入银监会监管体系,或者纳入地方政府金融办管理,由银监会或者政府金融办进行审批。明确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性质、成立条件、组织形式、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质条件等,加强市场准入管理。(3)对现有融资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借助银行账户、支付结算系统、审计等手段跟踪其资金动向,掌握其经营模式、资金融通总量、潜在风险等情况,严禁超越合法范围经营,严厉打击吸储放贷、高利转贷等违规业务操作,坚决取缔违法中介机构,强化其作为服务中介的功能。并要求其拨付风险准备金,以提高其控制风险、消化风险的能力。同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政策法规宣传,加强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升职业道德,以规范其业务经营活动。(4)加强对融资中介机构业务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建立监测制度,推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模式,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业务的交易金额、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抵押担保形式、偿还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区域性及全国性的民间借贷交易统一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民间借贷信息阳光化,将其发展变化纳入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监测中,及时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相关信息,减少监管部门在民间融资领域的盲区,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范管理,防范大范围的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 刘飞: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运作模式、运行风险及现实影响――基于成都市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考察[J].西南金融,2014(7).
[2] 刘瀛洲:中介机构介入民间借贷问题探析[J].金融经济,20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