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近年来,我县虽然有部分行业、领域开展了责任保险工作,在补偿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社会对责任保险认识不足,责任保险覆盖面较低,保险赔偿所占比例较小,绝大部分损失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给事故受害人、单位或业主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市作为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安监总局确定的全国唯一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城市,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运用责任保险机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和能力,确保责任保险推行工作取得实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功能,健全安全保障机制、事故应对机制和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促进保险资金运用,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推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责任保险发展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引导责任事故易发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积极投保责任保险。
2.市场运作,先行先试。遵循市场运作规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引导保险公司按保本微利原则经营责任保险,引导企事业单位自愿投保责任保险;构建市场化风险防范体系,优化防灾防损资金投入机制,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互动机制,创新保险资金运用联动机制。
3.统一规划,分步推进。坚持统筹安排、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广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发展责任保险。
三、主要工作
(一)重点方面
根据行业性质和特点,结合我县实际,当前重点在以下六个方面加大力度推行责任保险,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积极提升责任保险在我县责任事故易发领域的覆盖率。
1.高危行业: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的6个高危行业及交通运输高风险领域。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建筑,民用爆破品生产、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和经营,道路客运,水上“三客一危”运输行业。
2.公众聚集场所:网吧、影剧院、游乐、娱乐场所和大中小学校,商场、宾馆、饭店等商业饮食服务场所。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经营、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企事业单位。
4.医疗行业: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他性质医疗机构。
5.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行业:包括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废物运输、处置,等核技术利用和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化学药品制造和生物生化制品制造,造纸,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行业。
6.自然灾害:暴风暴雨、雷击、洪灾、龙卷风、泥石流、冰雹、突发性滑坡等。
(二)重点险种
在高危行业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承运人责任保险;在公众聚集场所推广公众责任保险或校园方责任保险;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推广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在医疗行业推广医疗责任保险,在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行业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全县居民中推广自然灾害责任保险。
(三)主要措施
1.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责任保险发展协调组(以下简称县协调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和保险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城乡建委、县教委、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煤工局、县金融办主要领导为成员。县协调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县责任保险发展规划,健全完善部门间的协同配合机制,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县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
2.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县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订责任保险发展规划,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财政局、县教委、县城乡建委、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煤工局、县食药监局、县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大力支持责任保险推广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将推广责任保险作为建设“”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有关企事业单位投保责任保险。
篇2
为鼓励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付率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该方案规定:(1)凡参保单位在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中被评为A级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被评为C级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5%;被评为D级的,不得办理责任保险。(2)凡参保单位通过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通过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0%;通过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5%。(3)是凡参保单位被评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0%。(4)凡参保单位在上一个保险期限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续保时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连续两年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0%;连续3年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5%;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次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次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2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次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30%。保险费率浮动同种情形下不累计执行,下调总幅度不超过30%,上调幅度不超过30%。
篇3
1.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意义
由于消费者在进行食品的消费过程中,造成的严重后果与伤害都是在食用过食品之后而发生的,由于没有了原来的食品做证据,而且在寻求生产厂商的赔偿上又具有非常大的困难,因此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了许多阻碍。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强制性执行使消费者在面临因食品安全问题对自身造成损失和伤害的时候,能够寻求到有效的解决途径,使个人的权益受到最大化的保护。
2.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意义
食品生产企业能够将企业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从而降低企业的经济压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即使完全遵循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进行生产,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因操作失误或者其它外界条件,造成对食品安全产生的影响,这不仅会直接危害到企业的信誉与正常的运转,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执行能够使企业在面临食品安全问题时,将经济赔偿转移到保险公司,直接降低了因食品安全问题对企业带来的巨大资金压力,保障企业的有序与正常发展。
3.食品安全责任的风险管理对于保险行业的意义
食品安全责任的风险管理有利于国家有效的进行行业风险控制。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形势面临着巨大的竞争与供求之间的不平稳关系,如果加入新的保险范围,扩大保险产品涉及的领域,无疑对保险市场的发展与竞争冲突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缓和,新的保险产品的推出能够使保险公司加入新的市场竞争方向,对于有效控制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状态有着重要的作用。此外如果加入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全面推广与强制性执行,无疑集中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控制,有助于全面的解决国家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管理。我国通过强制执行食品安全责任险能够提升食品企业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还能够通过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对食品行业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实现食品企业安全意识的全面提升,进而保障安全生产,保障食品安全消费。
三、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1.食品生产企业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严重不足
我国保险行业有关食品安全责任险种的推出已经不是新兴事物,早在2007年就有保险公司推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险种,但是由于这些险种在法律法规上没有足够全面的支持,而且也存在着保障内容与条款的不完善,很少有食品企业选择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一些小的企业认为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险无疑会为企业增加经济上的支出,影响企业的利益与生产收效,因此不选择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另外一些大的企业由于意识不到食品安全责任险对自身所带来的重要作用,而认为购买这种保险只会增加自身的经济负担,对于在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和承担安全事故赔偿上的意识远远没有明确的认识。
2.没有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
国家对于执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监管力度不足。在规定食品企业的责任监管机制上,没有将食品安全责任做为可以实行的责任保险来对待,国家在针对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上严重不足,不重视责任保险所带来的良好的责任监管效果,以及对企业发展所带来的促进作用,而是仅仅停留在对责任的明确划分和管理,在对待发生的责任事故后的赔偿与风险管理上则没有全面和深入的意识。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责任方面的监管水平有限,没有对食品安全责任的赔偿与消费者维权提供全面的有效途径,因此致使社会上存在着许多消费者权益被损害,而无法对企业明确责任、寻求赔偿。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执行需要有国家的相关责任保险制度做为基础,在规定了强制性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条件下,企业执行投保的效率与广泛性才能同步提高。
3.我国保险业有关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产品类型与数量有限
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供给不足,也是影响我国无法全面实施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根本因素。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基于对食品安全方面需要承担较大风险的认识,在设计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保险产品上存在着许多问题,没有科学的责任类型划分、没有全面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制度,无法实现规范化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体系,同时也由于法律上相关条例的制约,使保险公司无法进行细化与全面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建立,造成了直接制约我国有效开展与实施强制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后果。
四、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障条件与具体措施
1.我国须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条件的建设
(1)要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顺利的开展和实施,首先要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食品安全作为直接与民生相关的重要问题,必然要受到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才能为各项政策的实施提供保障和基础,才能为实现全面控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必须的前提。在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广过程中需要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部门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定与监管,细化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各项标准,对不同程度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处罚机制,对于优秀的食品安全榜样企业制定一定的奖励制度,可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购买标准上体现,对于出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有一定安全问题存在的企业,在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额度上予以提高,而对待优秀的榜样食品生产企业可实行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购买优惠政策,鼓励各食品企业努力向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方向发展。
(2)要通过法律手段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购买提供足够的法制环境支持。通过法律对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规定,是保证食品安全责任险能够全面实施的有力手段,在通过制定完整的法律规定后,食品企业对于安全责任险的认识程度加深,提升对购买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意识,才能根本上提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购买率,使食品行业的安全责任管理更加全面与完善。
(3)对于我国目前保险行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足的现象,应当有国家的保监会进行深入的监督管理,督促并指导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的建立,在产品的规划上应当做到细致、细化,使产品能够满足生产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的需求,并且能够对不同的生产安全问题和事故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类型和理赔条件划分上应当尽量符合不同企业生产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做到全面应对各种类型的食品企业所可能面临的各种食品安全责任问题。此外,借鉴国外先进的责任保险管理与实施经验,对我国的安全责任保险做出相应的改革,参考国外的食品行业责任管理制度与安全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进行有效的推动与实施,全面的解决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缺失的现状,也是非常有效的解决办法。
2.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路径
在未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加强与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制度,是有效控制与管理食品安全的手段,一方面能够对食品企业提供有效的生产支持与安全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国家集中对食品企业生产与销售的监管力度,能够全面提升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在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未来发展中,采取强制性执行的措施是最有力的手段,将食品安全责任险做为强制性保险,才能实现企业购买责任险的比例提高,才能为国家集中监管食品安全提供支持。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对强制性执行的效果有一定程度的反映,通过有效的开展试点工作对一些地区和企业进行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试验,综合分析与评判实施后的效果,从企业降低风险成本与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上,以及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集中化管制上,分别进行相应的的数据对比,然后细致的调整不同地区与类型的食品企业对于安全责任险的需求,进行产品的细化分类和责任划分,使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险种和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篇4
以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障为核心的民生建设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政府统揽包办的方式。实践证明,这是不可持续的,也受到社会广泛诟病。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论,对这些公共产品,应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按照市场化的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来承担。商业保险公司具有精算技术、机构网络、体制机制等方面的优势,完全可以承接下来。一方面,要支持保险业参与基本社会保障管理,充分发挥保险机构专业化的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优势,支持保险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同时参与基金管理,形成“征、管、监”分离,相互监督制约的运作机制,在维护基金安全的同时提升基金运用效率。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将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企业年金业务交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情况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
三、运用商业保险加强城市管理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大型城市规模将越来越大,中小城市将越来越多,城市管理也将越来越复杂。这是政府公共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保险企业参与城市管理可以解决城市管理中的许多问题。比如,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社区可组织居民签订协议,以户为单位参加治安保险。治安保险涵盖意外伤害、财产失窃等赔偿责任,可以进一步完善社区群防群治责任机制。又如,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交通管理部门可与保险企业合作,开展交通事故快撤理赔服务,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压力,预防二次事故,为群众提供便利。再如,在公共场所管理方面,可以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完善消防安全监管管理体系,提高火灾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
篇5
二、我国现阶段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发展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明确我国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肯定发展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发展责任保险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人类生存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及面临的各种风险与日俱增,如火灾、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核泄漏、环境污染等,都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损害人民的利益。发展责任保险,可以使保险公司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更有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市场主体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责任风险。如果每一次责任事故的风险都由企业自身完全承担,很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机制,能够分散和转嫁生产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责任风险,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以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采取责任风险事故与保险费率挂钩,采用差别、浮动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将费率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定期调整缴费标准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环境,提高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和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伤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了办理赔付,将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调查,事实上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通过调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同时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据国务院最近的公布的数据,我国近10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7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矿事故)、职业危害严重(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高达2500万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等特点。近年来,交通事故、企业产品缺陷损害事故、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肃铅中毒案)、企业工伤事故(煤矿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医疗事故、建造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等频频被媒体曝光,而社会对这些损害事故的关注焦点,除事故发生原因外,几乎都集中于对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处理问题上。通过建立自愿性和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引入风险分摊机制,由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共同编织一张责任事故的安全“保险网”,增加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在处理突发性的责任事件方面,责任保险为社会提供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和服务,更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能够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也可以增加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有利于辅助社会管理
国外的经验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政府在事故处理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财政负担很重。近年来,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灾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在一些行业和——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不正常现象,对政府财政形成了很大压力。
责任保险是政府转移社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通过在一些高危行业或企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处理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过责任保险机制,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及时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
(五)有利于促使相关法律的完善
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也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创造了条件。首先,责任保险可以分散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制度遵循填补原则,要求加害人承担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转移其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责任保险可以弥补民事责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责任制度在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无力赔偿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加害人恶意拒绝赔偿而隐匿财产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赔偿的主体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为社会的个体,赔偿能力有限,对于巨额赔偿难以承受。上述缺陷仅靠民事责任制度内的变革,已无法适应保障受害人利益发展的需要,而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赔偿风险的功能,它将集中于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实际上增强了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再次,责任保险可以推动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责任保险的存在,使民事责任制度具有积极改进的实践基础。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责任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的机能,采取更为积极的步骤朝着有利于救济受害人的方向发展。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制化程度相对落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责任险的发展与一国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继《民事通则》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十部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由于这些法规都仅是针对不同领域做出的个别规定,缺乏系统性。而《民事通则》本身也就不到200条,对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相当概括,而且规定的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也难以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有效保护。政府部门运用保险机制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意识不强,市场机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有些规定缺乏刚性,特别是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的领域,还没有强制保险的规定。
2.现有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有待加强。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制定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包括在案件审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加害人做出处罚,将法律条款落到实处。如目前我国对于雇佣关系的调整仅仅适用《劳动法》和其他地方性条例,这些地方性条例的差异也很大,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后,对于雇主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虽然我国对雇主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只有在属于雇主责任时才给予赔偿,但具体赔偿规定未明晰。另外,对于执法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许多法律法规形同虚没。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并未严格施行。
(二)保险主体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经营险种单一。国内现有责任保险种类少,主要险种仅有10多个,各保险公司主要保险业务险种大多雷同,而且各司开展责任保险的历史比较短,积累的数据有限,在定价过程中更多依赖于业务经验和市场平均费率,难以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进行合理的定价。这样,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因此,受技术、经营经验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开发新险的积极性不高,新险种的推广进度也不尽人意,难以满足人们对保险的需求。
2.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责任保险经营风险大。再保险是责任保险直接业务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责任中,迟发事故占比较高,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责任累计,给保险人带来沉重负担。如20世纪的灾难“石棉沉着病”。据统计,现在法国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约3000人,预汁在2010年死亡人数将达到1万人。从现在到未来,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将达到10万人。在美国虽然没有统计过此类疾病的具体死亡人数,但是保险赔偿金已高达2500亿美元。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对此类业务都十分谨慎,将责任保险特别是职业责任险列入“杂险”范畴,分保时大都需要逐笔谈判。实务中除法定分保外,许多保险公司在承保职业责任险时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场上寻找买者,并根据再保公司提供的费率来测算承保费率。这样,很难单独签订责任保险的成数或溢额分保合同。而且临时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价格相对昂贵以及分保人对业务比较挑剔的不利特点,即使有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承保,错失商机,业务发展受阻。
3.专业型综合人才缺乏,培训力度不够。责任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性强,对承保、理赔人员在界定责任方、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就需要对责任险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论知识、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保证保险营销人员能准确地引导客户制定合适的投保方案,保证理赔人员能及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在人员培训方面力度不够,现有的培训计划不足以完成对实际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销售人员不能全面领会公司责任险核保政策,出现销售与核保的脱节,影响业务的质量和发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险公司发展规划中将责任保险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注重责任险新产品开发,每年都有新的险种推向市场,但是在推广上,针对新险种的培训和宣传资料、辅助材料的发行都相对滞后,导致业务开展中销售人员更倾向于业已熟悉的传统险种,这对优化公司业务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4.行业间沟通不足,保险业内非理性竞争加剧。因为保险产品的特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经常处于对立的位置,特别是投保人对风险状况进行陈述时,常常会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业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沟通,经常会出现某个投保人在一个保险公司出险后,就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按照较低费率承保。有些公司为了保证其业务总规模的发展,违规承保责任保险。如扩展责任保险范围;违反条款规定,允许投保人不记名投保;将责任保险作为企财险等险种的附加险向投保人搭售,仅收取少量保费等。
(三)社会公众责任保险意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不够,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对责任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内公众对责任保险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对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检查,而且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清楚,对责任保险的转嫁责任风险机能缺乏了解。有些单位个人即便知道其责任风险,仍存侥幸心理,不想投保责任保险。部分企业法律和诚信意识淡漠,发生损害赔偿事故后,以种种形式逃避赔偿责任,不愿投保责任保险。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了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2.社会公众索赔意识不强,致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因种种原因而放弃索赔,从而使加害人逃脱赔偿责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是索赔意识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很多公民对法律规定还不了解,不懂得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因为不熟悉法律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取证据,导致权利丧失。其次,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被告的保护,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权损害时,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再次,受传统思想影响,我国公民还保留有重“名声”轻“经济”的想法,这样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只为“争一口气”而已,轻易放弃自己的经济补偿索赔权利。最后,即使提讼,法院判决后存在的执法不力也为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可能。
四、规范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法规建设
1.稳步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创造责任风险转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发展责任保险,必须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险行业要统一行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促进各行业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鼓励责任险的各类法律法规建设。
2.加强相关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确经济赔偿责任范围。现有法律制度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理随意性大、处罚力度轻、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须明确责任范围及具体的损失赔偿标准,清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处于一定的法律规范约束范围之内,当其违反这种规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只有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当事人才会积极主动地寻求通过保险等途径或方式来转移这种责任风险,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市场需求的增长。
3.对于重要的业务领域,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自愿责任保险障碍较多,法制环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和不合理的责任保险费率等因素导致责任保险发展缓慢,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强制推行。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克服自愿保险中的障碍,对于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责任风险,有必要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利用现有的保险机构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实上,机动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措施的出台,已经反映了这种社会需求。国外的经验表明,在责任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适当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行业、与社会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企业和与服务对象利益维护关系密切的职业等应该逐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使得责任转移的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使责任保险供给变为实际供给,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增长。
(二)不断提高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1.培育责任保险供给主体,完善责任保险产品结构。随着责任保险政策环境逐步改善,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宽,各财产保险公司推进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国批筹了第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责任信用险部”,专门负责责任保险业务发展。但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的责任保险公司数量不多,且公司组织形式比较单一,这种状况容易导致责任保险供给的垄断或不足。责任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其经营主体通常众多且组织形式多样,如美国纽约州责任保险市场主体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社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协会和自保组织等多种形式。因此,政府应该鼓励不同组织形式的专业化的责任保险公司优先发展。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上有责任保险产品约400多个。但总体而言,这些责任保险产品不能很好地适应个人和企业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年责任保险保费徘徊在30亿元至60亿元之间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参照美国责任保险的经验开拓责任保险条款。首先,要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模式,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域的现实需要,开发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其次,要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设计综合性责任保险产品。
2.加强风险管理,控制经营风险。从国外责任保险发展历程看,责任保险曾因为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保险相分离而导致了责任保险危机,即民事责任裁决金额迅速增长导致保险公司成倍地提高责任保险费或拒绝出售责任保险单。在我国,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民事损害赔偿等责任风险也将相应增大,这将增加责任保险的市场风险。为了控制这些风险,各公司应加强对责任保险风险评估和预测分析,开发责任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客户的不同需求和市场的法律环境,对高危行业提高费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记名承保或按工种确定人数,单独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险方案,严格把好理赔质量关,提高定损的准确、合理、科学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3.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各方面人才。拥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是责任保险创新、发展的关键。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通过视频方式、巡回辅导、集中授课等形式进行培训,尤其应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责任保险有关民事赔偿的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可以选派优秀人才赴国外保险公司或院校学习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进和合理利用各行业的专家,如建筑、农业、企业管理等专家,提高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环境污染的损失评估难度较大、专业性强,需要环保部门协助进行环境损失评估,提高损失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加强行业间合作,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我国保险公司应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努力寻求多种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开新的竞争,在竞争中以机制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取胜于市场。保险全行业应通力协作、大力配合,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竞争规律作用,以服务社会、实施社会管理职能为共同目标,在携手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这一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合作关系。特别是我国处于责任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有必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间的相互约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竞争,吸取经验教训,防止保险公司之间不计成本的价格大战、片面的数量规模和短期性效益行为再现。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积极推进保险行业内部实现对有关责任风险的资料和信息的共享;对于费率的拟订、承保范围的划分和赔偿限额的确定等方面内容形成制度性规定,报由保监会审批;对于某些目标市场通过合作的方式,联手开发、共同制定发展战略;对于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及保险人赔偿限额的确定,在行业内部应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尤其对于涉及高额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保险公司之间还需采取共同保险、再保险等方式经营,避免风险单位的集中,减低公司经营风险。
(三)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传责任保险,普及责任保险知识,增进社会各界对责任保险的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应和保险公司一起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展开立体宣传。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和方式加强普法工作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在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同时,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保证民事法律责任的贯彻执行,使责任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落在实处。而且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媒体机构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传更容易被公众接受。
2.促进政府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为责任保险的开展争取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现阶段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应在与政府相关机构的沟通中起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合下发文件、共同确立并指导试点工作展开的方式引导、推动法人单位运用相关的责任保险来防范、化解风险。例如,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推动公共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险、与建设部联合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与安监总局共同研究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险等。保险业与各部门配合互动机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实现保险与消防、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灾防损、安全技术方面的人员和经验数据,尽量统一损失统计口径,支持保险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产上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在安全检查上积极配合,通过加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检查,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三是加强事故发生后的协调工作,研究保险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介入事故处理的途径,帮助其尽快进入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影响的程度,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除了与各主管政府机关推动其主管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外,保监会还应与税收、财政等各部门加强沟通,为责任保险的发展争取政府在税收优惠政策、人才政策、财政补贴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积极扶植与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财政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签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构的通知》,决定将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由政府购买校方责任保险的制度。其中明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该措施有效地推动了学校责任保险。
3.制定政策,鼓励险种创新。在界定什么是创新型产品的基础上,对创新型产品条款费率设计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率先进行创新的机构,一定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那么它做出来的产品应该是比较科学、比较接近市场的,定价也是相对科学的。那么后来推出相同产品的机构,在条款设计和定价上应以创新产品的设计为基准。这种做法的实质就给率先进行产品创新的机构一定的新产品优先定价权。当然,这个优先定价权的保护不是长期的,经过一段时间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产品就可以放开了。
4.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立社会信用评估制度。建立社会信用评级体系,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客户的风险信息资料,这些资料因为来自第三方,其可靠性增强,并且保险公司还可以获得投保人的行业整体信息,有利于保险公司做出正确的承保决定,有效防止投保人的逆向选择。此外,信息评级体系还应包括保险行业,投保人通过咨询保险公司信用,可以选择最能满足自己风险需求的保险公司。同时披露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重大经营活动业务也可以规范其经营管理。
篇6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时期内开办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还有一些在涉外经济领域按照国际惯例办理的很少量的责任保险。这一时期责任保险不仅业务量小,而且社会舆论对于责任保险是否会弱化法律对致害者的惩戒争议较大。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国保险业整体进入“冬天”,这部分业务也同时停办了。1979年保险业恢复经营以后,国内首先开展的责任险业务仍然是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等种种因素,其他责任保险业务仍然只在涉外经济领域发展。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环境的日趋完善,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增强,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特别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有效地激活了保险市场上消费者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为开发研究责任保险产品、开拓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广阔领域和难得的发展机遇。而近年来各种安全事故的频发,企业间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以及企业主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疗人员、金融服务专业人士面临的损害赔偿责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预示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近几年来,我国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社会上日益引起广泛关注,但受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其规模和作用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实现从33亿元增长至67亿元,责任险业务规模一年一个台阶,增长速度均超过当年财产保险业平均增长速度,年均增长20%,保持了持续健康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如图1所示)。然而,我国责任保险总量不大,2007年,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3.35%(不含机动车辆强制责任险)。与全球责任保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明显滞后,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亟待调整;另一方面也说明责任保险市场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整个财产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二、我国现阶段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发展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明确我国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肯定发展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发展责任保险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人类生存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及面临的各种风险与日俱增,如火灾、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核泄漏、环境污染等,都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损害人民的利益。发展责任保险,可以使保险公司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更有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市场主体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责任风险。如果每一次责任事故的风险都由企业自身完全承担,很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机制,能够分散和转嫁生产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责任风险,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以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采取责任风险事故与保险费率挂钩,采用差别、浮动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将费率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定期调整缴费标准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环境,提高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和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伤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了办理赔付,将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调查,事实上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通过调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同时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据国务院最近的公布的数据,我国近10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7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矿事故)、职业危害严重(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高达2500万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等特点。近年来,交通事故、企业产品缺陷损害事故、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肃铅中毒案)、企业工伤事故(煤矿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医疗事故、建造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等频频被媒体曝光,而社会对这些损害事故的关注焦点,除事故发生原因外,几乎都集中于对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处理问题上。通过建立自愿性和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引入风险分摊机制,由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共同编织一张责任事故的安全“保险网”,增加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在处理突发性的责任事件方面,责任保险为社会提供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和服务,更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能够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也可以增加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有利于辅助社会管理
国外的经验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政府在事故处理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财政负担很重。近年来,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灾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在一些行业和——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不正常现象,对政府财政形成了很大压力。
责任保险是政府转移社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通过在一些高危行业或企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处理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过责任保险机制,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及时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
(五)有利于促使相关法律的完善
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也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创造了条件。首先,责任保险可以分散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制度遵循填补原则,要求加害人承担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转移其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责任保险可以弥补民事责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责任制度在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无力赔偿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加害人恶意拒绝赔偿而隐匿财产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赔偿的主体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为社会的个体,赔偿能力有限,对于巨额赔偿难以承受。上述缺陷仅靠民事责任制度内的变革,已无法适应保障受害人利益发展的需要,而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赔偿风险的功能,它将集中于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实际上增强了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再次,责任保险可以推动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责任保险的存在,使民事责任制度具有积极改进的实践基础。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责任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的机能,采取更为积极的步骤朝着有利于救济受害人的方向发展。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制化程度相对落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责任险的发展与一国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继《民事通则》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十部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由于这些法规都仅是针对不同领域做出的个别规定,缺乏系统性。而《民事通则》本身也就不到200条,对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相当概括,而且规定的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也难以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有效保护。政府部门运用保险机制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意识不强,市场机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有些规定缺乏刚性,特别是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的领域,还没有强制保险的规定。
2.现有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有待加强。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制定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包括在案件审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加害人做出处罚,将法律条款落到实处。如目前我国对于雇佣关系的调整仅仅适用《劳动法》和其他地方性条例,这些地方性条例的差异也很大,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后,对于雇主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虽然我国对雇主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只有在属于雇主责任时才给予赔偿,但具体赔偿规定未明晰。另外,对于执法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许多法律法规形同虚没。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并未严格施行。
(二)保险主体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经营险种单一。国内现有责任保险种类少,主要险种仅有10多个,各保险公司主要保险业务险种大多雷同,而且各司开展责任保险的历史比较短,积累的数据有限,在定价过程中更多依赖于业务经验和市场平均费率,难以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进行合理的定价。这样,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因此,受技术、经营经验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开发新险的积极性不高,新险种的推广进度也不尽人意,难以满足人们对保险的需求。
2.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责任保险经营风险大。再保险是责任保险直接业务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责任中,迟发事故占比较高,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责任累计,给保险人带来沉重负担。如20世纪的灾难“石棉沉着病”。据统计,现在法国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约3000人,预汁在2010年死亡人数将达到1万人。从现在到未来,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将达到10万人。在美国虽然没有统计过此类疾病的具体死亡人数,但是保险赔偿金已高达2500亿美元。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对此类业务都十分谨慎,将责任保险特别是职业责任险列入“杂险”范畴,分保时大都需要逐笔谈判。实务中除法定分保外,许多保险公司在承保职业责任险时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场上寻找买者,并根据再保公司提供的费率来测算承保费率。这样,很难单独签订责任保险的成数或溢额分保合同。而且临时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价格相对昂贵以及分保人对业务比较挑剔的不利特点,即使有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承保,错失商机,业务发展受阻。
3.专业型综合人才缺乏,培训力度不够。责任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性强,对承保、理赔人员在界定责任方、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就需要对责任险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论知识、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保证保险营销人员能准确地引导客户制定合适的投保方案,保证理赔人员能及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在人员培训方面力度不够,现有的培训计划不足以完成对实际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销售人员不能全面领会公司责任险核保政策,出现销售与核保的脱节,影响业务的质量和发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险公司发展规划中将责任保险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注重责任险新产品开发,每年都有新的险种推向市场,但是在推广上,针对新险种的培训和宣传资料、辅助材料的发行都相对滞后,导致业务开展中销售人员更倾向于业已熟悉的传统险种,这对优化公司业务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4.行业间沟通不足,保险业内非理性竞争加剧。因为保险产品的特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经常处于对立的位置,特别是投保人对风险状况进行陈述时,常常会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业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沟通,经常会出现某个投保人在一个保险公司出险后,就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按照较低费率承保。有些公司为了保证其业务总规模的发展,违规承保责任保险。如扩展责任保险范围;违反条款规定,允许投保人不记名投保;将责任保险作为企财险等险种的附加险向投保人搭售,仅收取少量保费等。
(三)社会公众责任保险意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不够,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对责任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内公众对责任保险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对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检查,而且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清楚,对责任保险的转嫁责任风险机能缺乏了解。有些单位个人即便知道其责任风险,仍存侥幸心理,不想投保责任保险。部分企业法律和诚信意识淡漠,发生损害赔偿事故后,以种种形式逃避赔偿责任,不愿投保责任保险。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了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2.社会公众索赔意识不强,致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因种种原因而放弃索赔,从而使加害人逃脱赔偿责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是索赔意识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很多公民对法律规定还不了解,不懂得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因为不熟悉法律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取证据,导致权利丧失。其次,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被告的保护,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权损害时,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再次,受传统思想影响,我国公民还保留有重“名声”轻“经济”的想法,这样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只为“争一口气”而已,轻易放弃自己的经济补偿索赔权利。最后,即使提讼,法院判决后存在的执法不力也为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可能。
四、规范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法规建设
1.稳步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创造责任风险转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发展责任保险,必须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险行业要统一行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促进各行业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鼓励责任险的各类法律法规建设。
2.加强相关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确经济赔偿责任范围。现有法律制度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理随意性大、处罚力度轻、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须明确责任范围及具体的损失赔偿标准,清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处于一定的法律规范约束范围之内,当其违反这种规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只有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当事人才会积极主动地寻求通过保险等途径或方式来转移这种责任风险,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市场需求的增长。
3.对于重要的业务领域,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自愿责任保险障碍较多,法制环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和不合理的责任保险费率等因素导致责任保险发展缓慢,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强制推行。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克服自愿保险中的障碍,对于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责任风险,有必要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利用现有的保险机构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实上,机动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措施的出台,已经反映了这种社会需求。国外的经验表明,在责任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适当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行业、与社会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企业和与服务对象利益维护关系密切的职业等应该逐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使得责任转移的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使责任保险供给变为实际供给,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增长。
(二)不断提高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1.培育责任保险供给主体,完善责任保险产品结构。随着责任保险政策环境逐步改善,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宽,各财产保险公司推进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国批筹了第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责任信用险部”,专门负责责任保险业务发展。但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的责任保险公司数量不多,且公司组织形式比较单一,这种状况容易导致责任保险供给的垄断或不足。责任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其经营主体通常众多且组织形式多样,如美国纽约州责任保险市场主体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社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协会和自保组织等多种形式。因此,政府应该鼓励不同组织形式的专业化的责任保险公司优先发展。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上有责任保险产品约400多个。但总体而言,这些责任保险产品不能很好地适应个人和企业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年责任保险保费徘徊在30亿元至60亿元之间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参照美国责任保险的经验开拓责任保险条款。首先,要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模式,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域的现实需要,开发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其次,要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设计综合性责任保险产品。
2.加强风险管理,控制经营风险。从国外责任保险发展历程看,责任保险曾因为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保险相分离而导致了责任保险危机,即民事责任裁决金额迅速增长导致保险公司成倍地提高责任保险费或拒绝出售责任保险单。在我国,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民事损害赔偿等责任风险也将相应增大,这将增加责任保险的市场风险。为了控制这些风险,各公司应加强对责任保险风险评估和预测分析,开发责任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客户的不同需求和市场的法律环境,对高危行业提高费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记名承保或按工种确定人数,单独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险方案,严格把好理赔质量关,提高定损的准确、合理、科学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3.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各方面人才。拥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是责任保险创新、发展的关键。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通过视频方式、巡回辅导、集中授课等形式进行培训,尤其应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责任保险有关民事赔偿的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可以选派优秀人才赴国外保险公司或院校学习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进和合理利用各行业的专家,如建筑、农业、企业管理等专家,提高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环境污染的损失评估难度较大、专业性强,需要环保部门协助进行环境损失评估,提高损失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加强行业间合作,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我国保险公司应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努力寻求多种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开新的竞争,在竞争中以机制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取胜于市场。保险全行业应通力协作、大力配合,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竞争规律作用,以服务社会、实施社会管理职能为共同目标,在携手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这一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合作关系。特别是我国处于责任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有必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间的相互约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竞争,吸取经验教训,防止保险公司之间不计成本的价格大战、片面的数量规模和短期性效益行为再现。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积极推进保险行业内部实现对有关责任风险的资料和信息的共享;对于费率的拟订、承保范围的划分和赔偿限额的确定等方面内容形成制度性规定,报由保监会审批;对于某些目标市场通过合作的方式,联手开发、共同制定发展战略;对于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及保险人赔偿限额的确定,在行业内部应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尤其对于涉及高额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保险公司之间还需采取共同保险、再保险等方式经营,避免风险单位的集中,减低公司经营风险。
(三)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传责任保险,普及责任保险知识,增进社会各界对责任保险的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应和保险公司一起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展开立体宣传。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和方式加强普法工作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在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同时,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保证民事法律责任的贯彻执行,使责任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落在实处。而且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媒体机构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传更容易被公众接受。
2.促进政府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为责任保险的开展争取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现阶段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应在与政府相关机构的沟通中起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合下发文件、共同确立并指导试点工作展开的方式引导、推动法人单位运用相关的责任保险来防范、化解风险。例如,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推动公共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险、与建设部联合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与安监总局共同研究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险等。保险业与各部门配合互动机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实现保险与消防、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灾防损、安全技术方面的人员和经验数据,尽量统一损失统计口径,支持保险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产上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在安全检查上积极配合,通过加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检查,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三是加强事故发生后的协调工作,研究保险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介入事故处理的途径,帮助其尽快进入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影响的程度,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除了与各主管政府机关推动其主管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外,保监会还应与税收、财政等各部门加强沟通,为责任保险的发展争取政府在税收优惠政策、人才政策、财政补贴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积极扶植与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财政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签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构的通知》,决定将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由政府购买校方责任保险的制度。其中明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该措施有效地推动了学校责任保险。
篇7
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推广发展雇主责任险不但可以使自身在遇到意外时免受因巨额赔偿而带来的经济上的灾难,而且使受害者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正所谓一举两得。然而这么好的一个险种在我国却难以推广发展?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也是以法律强制方式来实施的。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开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恢复保险以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虽已有了显著的发展,但与西方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据美国1993年统计数字,美国员工赔偿保险的净保费收入占总财产和责任险保费的13.8%,而中国2003年总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全国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从而推之雇主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还不及4%。
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最主要原因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特别是有关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缺乏力度。我国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更没有员工赔偿法方面的相关规定,而美国在1908年就已经出台了第一部《员工赔偿法》。加之,各企业雇佣合同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彼此之间差异较大,赔偿标准也不统一,进而也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
当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通常都会与雇主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都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来弄清事实,确定赔偿方案。如果赔偿方案得不到雇员或雇员家属的认可,就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甚至由于一个案件得不到妥善的处理而影响整个生产活动,这个时候如果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则可以把一切麻烦交给保险公司了。另外投保雇主责任险还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担的责任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又可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生活安定,保证企业全心全力投入到生产建设领域。
那么听起来这么好的一个保险为什么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在一些煤矿发展重地比如山西,雇主责任险发展可谓举步维艰。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一现象?在发展雇主责任险的过程中政府该如何发展其作用?论文从煤矿业入手,力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为开发煤矿雇主责任险找到突破口,使得这一险种能在最需要它的地方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为政府减轻财政压力,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生活安定。
二、雇主责任险在山西煤矿业的发展现状及原因
有这么一则事例:从临汾到介休,越野车在山路上一路颠簸,山西省保监局的孟处长给记者讲了个真实的故事:今年初,介休金三坡煤矿发生事故,有20多位矿工遇难。当保险公司的人到达现场时,愁肠百结的县长像等到了大救星,可当他得知仅有1名矿工买了保险后,顿时颓然无语。同行的山西临汾人保业务经理小贾告诉记者,仅这条路两边的山沟里,就有大小百余座煤矿。“现在的煤矿企业保险意识薄弱,投保意愿不足,去推销保险,路难走不算什么,关键是‘脸难看,话难听’。”大型国有煤矿的安全状况好,事故率低,这些企业认为自己能够解决安全问题,对商业保险的依赖性不高。乡镇煤矿的采煤工艺落后,风险集中,但受利益驱动,承包者不愿意额外增加对矿工的安全投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索赔时,必须向保险公司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这就暴露了事故,并因此受重罚,所以矿主们更愿意私了。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雇主责任险在山西各个煤矿里发展的状况了。也可以清楚的了解产生这些状况的原因了。首先,从保险意识谈起,煤矿一般都设在一些相对落后的边远地区,来矿上打工的相对来说文化程度较低,他们甚至连什么是保险都说不清,更别谈为自己买份保险来保障自己了。而大多数矿主眼睛里看到的只是利益,不会去花这个钱甚至可以说不敢去花这个钱,吃力不讨好的事是没有人会做的,他们认为只要为工人上了工伤保险就没事了。工伤保险无疑成了阻碍雇主责任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二,从保险公司谈起,由于雇主责任险保费较低,而出事率却极高,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可以得到的利益就少了。所以谁也不愿在这么烫手的山芋上下工夫。再则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产品时,产品单一,并没有有效区分不同的风险种类,不能满足不同煤矿不同地质结构的要求,不能满足不同规模、不同安全条件的煤矿企业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保障需求的要求。其结果是产品供应和市场需求难以吻合,市场需求得不到满足。第三,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各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联系,对保险业监管不力,对其发展难以提供有力的支持,在责任事故发生后自然成了主要的事故承担者,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社会管理风险难以有效转移。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结果使得政府发丧,雇主责任险也难以发展。三、发展煤矿雇主责任险需要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
虽然发展煤矿雇主责任险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煤矿雇主责任险的经营仍需要以市场机制和商业化运行为主。如果单纯依靠政府,责任事故发生后的财政压力仍然很重,政府会面临较大的风险,目前存在的“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局面仍无法改变,政府的社会管理风险难以有效转移。因此,煤矿雇主责任险不能纯粹运用社会保险的方式经营,而只能根据其强制性商业保险的性质来选择其经营模式。
运用市场机制来发展煤矿雇主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市场化取向改革的要求。通过市场机制,可以适应煤矿企业保险市场分化和保险需求多样化的要求,使保险产品更加贴近市场,更加人性化,保险服务更有针对性。通过市场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应利用费率杠杆,激励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利用保险的防灾防损功能,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强化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利用保险的风险管控专业优势,吸纳相关部分的人才优势,通过风险监测,事故调查等,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供风险顾问型的服务;利用市场规律和商业手段,探索保险与安全生产的结合点,促进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利用市场和政府“双轮驱动”推动煤矿雇主责任险发展,关键是要掌握相关各部门之间的关注点,寻找结合点,通过体制创新,构造相应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与政府的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寻找结合点,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有利于地方政府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减轻政府压力;有利于地方政府对煤炭安全生产的管理,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利用保险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二是能够调动煤炭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加强《煤炭法》等法规中的关于建立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执行力度。三是有利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使保险融入企业的管理活动之中,不仅发挥事后有补偿,还可发挥事前预防作用。真正为煤矿经营者分担风险。四是有利于促进煤矿雇主责任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适应市场的变化,满足市场的需求。
鉴于此,结合山西煤矿雇主责任险的开展情况,可以采取两种方案:一是由煤炭管理或安全生产部门组成专门的保险公司,利用其行业优势,为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其优点是简便、易于操作;不足是无法真正有效地调动公司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积极性,同时容易导致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目前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仍难彻底解决;二是设立专门的煤炭行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其优点是可以对全省煤矿企业的保险进行统筹规划,以一种全新的机制实现市场功能和政府作用的结合,有利于政府对保险的利用,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并探索出一条推动责任险发展的新路。
四、结论
发展雇主责任险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担的责任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又可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生活安定,保证企业全心全力投入到生产建设领域。更为矿主解除了发生矿难后的处理问题。也有利与保险公司从中获利。可以说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参考文献
[1]黄雄.煤矿雇主责任险走起来好难.中国安全生产报,2005年02月19日第004版.
篇8
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给人类环境和公民、国家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害,对此,2008年,环保部和保监会召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部分省市建立了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但北江镉污染、大连原油泄漏、福建紫金矿业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接踵而至,而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受污染环境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目前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大多采用的是自愿性保险,加上我国对环境污染的打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较低,更使得企业不愿意投保,致使发生环境污染后,受害者索赔无门。因此,对于环境事故频发的我国,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针对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相对于自愿性环境责任保险,实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更有优势,更有利于实现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权,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分散企业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定经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优势
与自愿性责任保险相比,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具有更大的优势。(1)在投保自由方面。强制性责任保险的投保自由性较小,这就避免了污染企业不予投保或者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情况,有效地保障了受害者损害赔偿权的实现;(2)在营利性方面。无论企业潜在的污染风险高低,一律要求投保,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均是高污染风险企业而破坏保险架构,影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行,降低保险行业的发生逆选择的情况;(3)在道德风险方面。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通过立法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可以在法定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二)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需要
发生环境污染后,受害者合法权益最终要通过损害赔偿权的实现得以体现,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建立的最根本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在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很大部分采取自愿性保险,而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为了降低成本,大多数抱着侥幸的心理没有投保,因此,如果采取单纯的自愿性保险或以自愿性保险为主的责任保险制度,显然无益于受害者权益的保护。相对而言,强制责任保险更偏重的是一种制度安排,它是政府利用法律、政策等手段提供的一种保险,以确保在特定情况下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以实现。[1]通过强制责任保险机制,强制有污染风险企业投保和保险人承保,既可避免污染企业在逐利和投机的动机下不愿投保,也可避免保险公司因保险市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而拒绝承保,从而保障了责任保险机制功能的实现,在发生污染事故后,受害者能迅速获得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分散企业风险稳定企业经营
环境污染事故,尤其是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仅仅对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巨额的赔偿也会使企业的经营举步维艰,甚至破产。而企业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将大额的不确定的损失变为确定的小额保费,分摊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在发生污染事故后,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避免因巨额赔偿使企业陷入财政危机。并且,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可以刺激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环境安全指数,从而使企业能客观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稳定经营。
(四)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虽然侵权责任法中严格责任在逐步扩大,补偿功能也在一定领域内彰显了其重要作用。但是对于环境侵权来说,这种二元化补偿机制显然存在很大的缺陷。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若要达到补偿目的必须要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另外侵权人要有赔付能力,因为即便法院最终对责任认定明晰,侵权人如果没有赔付能力,受害者依然面对判决无法执行的困境。[2]因此,在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赔偿,而发展为对政府的不信任,为了缓和民众和政府间的矛盾冲突,政府不得不介入,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实际上充担了最后责任人的角色。但是,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动用财政,财政收入又来源于税收,最后变成全社会成员买单(包括受害者),这显然违反了污染者责任自负的原则。而责任保险可以把企业的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在发生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及时地对事故进行认定,开展理赔工作,保障受害者及时地获得赔偿。从而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政府处理环境安全事故的行政效率。
三、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前文分析了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但是对于一项制度建设,还必须具有可行性才能付诸实践。下面我们将从市场需求、法律制度保障以及技术支撑三方面对其进行论证。
(一)市场潜在需求量大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使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率大大增加,但由于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并不完善,而我国的行事方式偏重于行政规制,审判手段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受害人不得不个别地与造成污染的企业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3]加上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有效实践,更强化了人们希望通过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愿望。其次,我国存在大量的环境污染风险企业,以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行业为例,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工经济分析》杂志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石油和化工企业约10万家。[4]何况,我国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机制还不完善,环境污染发生的几率将进一步提高。建立完善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转嫁风险,即使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企业也不会陷入困境,能够照常经营,保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因此,任何一个具有风险防范意识的企业,必定会对未来不确定的损失进行合理的安排,优化资源配置,而环境责任保险则是其首要选择。最后,由于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这一块尚未有效开发,其巨大的潜在市场,必然成为国外保险公司的必争之地,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其带来的成熟的责任保险产品将直接冲击我国的保险公司,加剧国内市场的竞争。因此,对于国内保险公司来说,加大责任保险市场的开发力度,形成多层次的责任保险市场,是其得以发展,应对外资保险公司挑战,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事实上,从目前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来看,保险公司的态度非常积极。如人保财险己在辽宁、江苏、湖北等地承保企业11家,承担风险保额6200万元;平安财险在宁波、湖南等地承保企业51家,承担风险保额8340万元。#p#分页标题#e#
(二)法律制度保障
民事责任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为推动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发展提供了法制环境。在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得到了适当的运用,它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5]无过错的原则增加了受害者获得权利救济的机会,但是,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侵权人的负担,对侵权人的生产经营发展造成了阻碍。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合理应用,既可以填补受害者的损害,也能避免企业因支付赔偿而阻碍生产的进行,弥补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不足。可见,责任保险制度与民事责任制度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目前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都为环境侵权责任的认定、分配提供了依据,另外,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制度也为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现实的参考。
(三)技术可行性
保险是一项双向选择,在投保人因投保获得利益的同时,保险人必须要能够精确估计这种承诺所带来的成本并以此为保险产品定价。因此,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是否具有可保性,在技术上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有大量的风险单位。2、损失必须是意外造成的。3、损失必须是可以确定和衡量的。4、非灾难性损失。5、损失的几率必须可以预测。6、保险费必须是经济可行的。[6]针对上述几项,我们可以在技术上采取以下措施满足其可保性:
首先,可以让具有类似环境风险的企业组成环境风险共担组织,企业按照风险指标确定各自应该缴纳的"份额',规定发生污染事故后,按照"份额"分摊索赔;环境风险共担组织又可以组成联盟;风险共担组织或者整个联盟还可以向保险人购买再保险。[7]这样既可以分散风险,有助于保险人确定风险,也有助于风险企业相互监督,防范污染,更重要的是,风险企业所缴纳的"份额"比保险人制定的"保费"更能反映被保险企业的环境风险。
其次,利用科学模型给环境风险定价。主要包括:(1)根据特定的环境风险建立明确的法定规范,对生产技术要求、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以及风险报告制度等做出详细的规定;(2)保单的条款要清晰、无歧义;(3)建立科学的风险因素定价模型.。通过精确估计损失的概率和程度,保险人才能给出经济可行的保费。
篇9
近日,省安监局召开全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座谈会。会上,各地安监部门就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汇报。据统计,全省现已有1049家高危行业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22776名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损害享有的经济赔偿权益总计45亿多元。省安监局副局长郭国华肯定了各地安监部门和保险公司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针对部分企业参保意愿不高、个别保险公司积极性不够、一些地方安监部门认识不足等问题,郭国华副局长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坚持以点带面,争取在高危行业全面推动责任保险。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要提高服务质量,实现保险与安全的良性互动,减少事故伤亡和财产损失。(省安监局办公室)
省安监局深入升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
近日,省安监局成立了由各设区市安监局、省劳保所和新闻媒体等单位组成的专项检查小组,对全省12家含焦炉、高炉、转炉的冶金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煤气管理制度制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设备设施配置、隐患排查、煤气岗位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以及企业煤气安全管理合帐和生产区域煤气相关设备设施等12项内容。此次现场检查按照规定逐项核查,发现企业末按要求建立制度和排查治理隐患的,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发现未按照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的,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专项检查期间发生事故的,追究未按要求健全制度责任人的责任。(省安监局办公室)
福州福清市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活动情况督查工作
近日,福清市政府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六个专项督查组,对全市各镇街、工业区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通过此次督查共取得四项进展:一是彻底摸清全市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活动详细情况。二是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镇(街)、工业区领导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真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局面。三是认真剖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探索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活动向高层次、高质量发展的方法和路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推进安全生产级别评定工作向纵深发展。四是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各镇(街)、工业区和市直单位的联动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共同推动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迅速扭转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工作覆盖面低的被动局面,对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责任不落实、未按序时进度要求完成等问题的单位,进行效能通报,促其工作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今年工作任务。(福清市安监局)
南平市延平区消防工作坚持“四不放过”严抓火灾隐患整改
近期,延平区组织消防、安监、文化、教育等部门采取日查与夜查相结合的办法,深入消防重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联合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检查过程中,坚持“隐患未查清不放过、隐患不整改不放过、问题未解决不放过、有关责任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重点检查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巡查制度是否落实与员工是否会使用灭火器材等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对能够立即改正的,责令当场予以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并要求其抓紧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延平区安监局)
漳州市召开第三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近日,漳州市第三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在漳州宾馆隆重召开。会上,市政府刘文标副市长针对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强调了八点意见:一要突出抓好道路交通安全。二要强化渔业生产安全管理。三要深化消防安全整治。四要狠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五要严格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六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七要进一步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确保11月底各县(市、区)两级能全部设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安全生产宣教中心和乡镇安监机构并落实编制。八要全力做好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从9月26日至28日,市政府将派出六个督查小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庆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漳州市安监局)
莆田市内河运输实现连续23年安全生产无事故
莆田市高度重视内河运输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实现23年内河运输安全生产无事故。一是开展渡口渡船整治、低质量船舶整治、船舶吨位丈量等活动,规范内河渡船安全配置,完善救生设备。二是每年举行一次渡工培训,提高渡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严格渡船检验,保证渡船技术性能良好;不断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相应增加应急运力储备。三是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四是推进撤渡建桥,完善渡运设施。目前共协助完成3座桥的建设,撤销渡口5个;改造渡口,更新所有渡船,购置救生衣,木质渡船全部升级为钢质渡船。(莆田市安监局)
莆田市涵江区结合“打非治违”加大“三合一”整治力度
近日,涵江区副区长姚冰珊带领区安监局等部门领导深入白塘镇查看“三合一”整治情况,并重点对前段时间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几家工厂进行复查。检查中,姚副区长要求镇、村包片干部要结合近期“打非治违”工作,进一步加大对“三合一”的整治力度,实行动态跟踪监管,防止产生“回潮”现象,为省运会在莆田顺利举办及“奋战150天”提供安全保障。(涵江区安监局)
南平建阳市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组开展企业安全检查活动
近日,由建阳市安监、公安交管、交通运管、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联合检查组对辖区的客运、危化品运输、旅游客运、货运企业及驾驶培训等企业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安全机制和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检查组通过实地查看、抽查合帐及听取汇报等方式,
各部门依据各自管理职责,对各企业的薄弱环节进行深入摸排,对因管理不到位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及时联合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通过联合大检查,进一步督促了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了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建阳市安监局)
南平建瓯市部署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一是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结合近年来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针对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二是实施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由市安监局牵头,联合国土、经贸、公安、工商、环保、监察、电力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三是严格把握标准,加强督导检查。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把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同时,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瓯市安监局)
莆田市秀屿区健全机制推动企业开展级别评定工作
近期。秀屿区积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进一步推进企业开展级别评定,通过一系列部署、动员及现场会,逐渐形成四项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建立协调沟通制度。各成员单位每周召开一次“碰头会”,通报进度和存在的问题,由区主体办及时沟通协调解决。二是建立“定员”指导制度。区主体办按乡镇、园区确定一名业务人员,每周下乡不少于2次,对薄弱企业进行上门服务,深入企业指导活动开展。三是建立分级动员培训制度。按区、乡镇(园区)、村三级连续召开大、中、小型的业务指导培训会议20多场,印制《秀屿区关于2010年度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事项的公告》等宣传材料5000。多份。四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区政府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各乡镇、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各个活动环节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每周对活动进度和问题进行通报。(秀屿区安监局)
篇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2009年《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安责险”是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采取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立法强制实施,具有公益性质的一个险种和制度。2010年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召开由部分安监和保险系统相关人员出席的座谈会,探讨如何进一步在高危行业推动“安责险”,会上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泰公司)提出以制度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去开展“安责险”的思路,得到了两部委领导及与会代表的肯定。
按照有关“在推行‘安责险’工作中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的要求,受国家安监总局的委托,2011年,江泰公司开始着手调研、分析烟花爆竹行业风险状况,量身设计保险产品。同年9月、11月分别在福州等地召开了烟花爆竹行业“安责险”座谈会,了解各级安监部门和企业对“安责险”的需求,对保险产品方案进行完善。2012年4月在浏阳召开了产品方案论证会,在此次会议上,“项目”方案得到了会议代表广泛的认同和肯定。为最大幅度降低保费水平,减轻企业负担,选择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当年8月,在《中国保险报》和《安全生产报》上刊登《竞争性谈判公告》,并与11家响应的保险公司展开竞争性谈判。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由几十位安监部门、保险行业专家、律师及烟花爆竹企业代表组成的谈判组,就各谈判响应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充分研究和认真评选,最终确定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承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组成共保体,承保“项目”。2013年5月“项目”签约暨启动会议在京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江泰公司及各共保体保险公司等项目参与方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于2013年6月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国统保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93号),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安责险”统保工作的深入开展。
“项目”的主要优势
保障范围合理拓宽。目前,国内高危行业自行投保的保险险种除工伤保险外、还有企业财产险、意外险、公众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等。其中工伤保险属强制保险,但赔偿标准仍然偏低,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而意外险、公众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与“项目”有重叠、交叉部分。“项目”为烟花爆竹行业企业设计的个性化产品保障范围可涵盖以下方面:对企业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对社会公众暨第三者人身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事故救援费用的合理补偿,包括部分“无责赔偿”保障。这样的产品可满足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对事故处理的不同层次要求。
保费计算模式创新。与以往产品按照参保人数为单位计算保费的模式不同,“项目”保费以行业、企业投保限额为基数,以企业员工人数、所属行政区域、安全管理水平、产品类型风险系数和往年事故记录等为费率调整参数,这样既可将保费水平与行业企业实际风险情况挂钩,也有利于企业自身保险需求选择并合理控制保险成本,促进企业加大安全生产资金和设备投入。
赔偿范围标准覆盖广。“项目”是根据安监部门的要求和烟花爆竹企业的需求,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和额度,包括可能涉及的死亡、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救援费用、法律费用等。这种事先约定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方案能有效减少“安责险”的索赔争议和纠纷,免除投保企业的后顾之忧。
事故预防等配套机制完善。“项目”设计了完善的配套机制,充分保障参保企业的利益。通过在全国和省级分别建立事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覆盖全国的事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全国烟花爆竹行业事故预防控制水平。通过在全国、省级两级设立的赔偿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建立配套的事故赔偿处理机制,提高索赔处理效率,保障理赔事故处理的公平性,以解决“理赔难”问题,保障参保企业赔付利益。配套机制的优势为烟花爆竹行业的标准化管理、生产安全管理 、风险管理保驾护航提供了保证。
服务便捷统一。由江泰公司投资建立现代化信息服务平台--“安全生产保险网”(),为“项目”提供更加便捷、周到的服务。烟花爆竹行业参保企业可通过安全生产保险网进行投保、咨询和自主培训等服务,各级安监部门可通过信息平台获取行业数据。此外,在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建立“24小时”全天候电话中心(400-616-8833),为参保企业提供全国统保咨询、统一报案、统保服务监督等服务。
“项目”的重要意义
行业专属产品,全产业链无缝链接。“项目”是保险机构继对全国旅游、教育机构行业统保后的第一个安全生产领域“项目”,产品定位准确。专属产品的设计从基础上解决了烟花爆竹行业保障少、理赔难、缺乏预防等不足,保障范围覆盖了烟花爆竹企业从生产、运输、仓储、销售(批发、零售)等各环节,建立了针对全产业链中企业和消费者相对应的不同险种的保障体系,有利于实现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和长效稳定运行。
篇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主任裴文田、北京市委宣传部宣传处处长荣大力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主任裴文田表示,北京市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对其他省市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产生了积极的示范效应。他希望北京市安监局切实做好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开展好第十一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不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会议期间还举行了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优秀组织单位、2011年北京市安全文化示范企业以及安全生产优秀讲师、优秀演讲员的颁奖仪式。(郑 君)
金川镍盐厂对外用工进行消防培训
本刊讯针对外用工多、重点防火部位多的情况,2012年3月31日,甘肃省金昌市金川集团公司镍盐厂对50多名外用工集中进行了消防知识培训。公司邀请当地消防部门的专业人士,为大家讲解了初期火灾的扑救、灭火器的使用、火场逃生等知识,提高了外用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图为专业人士给外用工讲解消防灭火器的使用方法。(马 瑞)
黑龙江推进重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
本刊讯 2012年3月29日,黑龙江省召开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会。会议决定,全省将在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中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力争用1~2年时间,使重点行业企业参保率达到70%;到“十二五”末期,参保率达到100%。
自2011年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黑龙江分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试运行工作。当年共签发保单282笔,提供保险保障16亿元。全年出险5起,事故年度赔付率70%。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已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纳入规划,黑龙江省将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在全省高危行业积极稳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人保财险黑龙江分公司承诺,将建立承保和理赔“绿色通道”及“快速反应机制”。重大事故在事故确认后24h内预付50%赔款,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将按政府事故处理需要变更流程。(黑 安)
第8届可持续发展新趋势报告会举行
本刊讯2012年4月11日,中国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2012年会员大会暨第8届可持续发展新趋势报告会在北京举行。本届报告会的主题为“工商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解决方案”,会上了国际最新可持续发展的趋势,展望了中国政府宏观政策和导向,展示了工商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最新成绩。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陈锦华致辞说,中国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开展的能源和气候变化、安全生产、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等标志性项目得到了中国政府、工商界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和认可。中国制造业的数量优势已是不争的事实,但中国制造业的总体发展水平同发达经济体的先进制造业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在职业安全与健康等诸多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有很大差距,还要长期学习、追赶和拼搏。
全国政协原常务副主席王忠禹在报告会上指出,中国政府始终将可持续发展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努力方向,特别是将绿色发展、节能减排作为引导企业加快推进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政府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实现由管投资、管项目、管企业向管安全、管能耗、管环保和制定相关技术标准转变。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执行会长王基铭在会员大会上作工作报告。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会长彼得巴克介绍了国际可持续发展的最新趋势。巴斯夫大中华区管理董事会董事长关志华介绍了巴斯夫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绿色解决方案。来自政府部门、工商企业和相关机构的约180位高层领导和专家出席了会议。(宁丙文)
制作安全教育小报提高幼儿安全意识
本刊讯 2012年3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清潭第三幼儿园组织开展了亲子安全小报制作展出活动,以增强幼儿及家长的安全意识。
学校安排幼儿园全体青年教师,带领孩子们制作安全教育小报并组织展出。展出时,孩子们则带着自己的父母前往幼儿园观赏浏览,做到了“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的宣传教育作用,受到了家长的好评。
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孩子们在做做、看看、讲讲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把安全知识渗透到了心中,同时也推动了家庭及社会安全意识的进一步提高。(裴永生王 静)
乌龙泉矿3项举措构筑安全防线
本刊讯进入2012年3月份以来,武钢矿业乌龙泉矿通过3项措施,构筑牢固的安全生产防线。
3项措施是:开展安全培训活动、开展查改隐患提建议活动、开展文化创建活动。
开展安全培训活动。该矿按照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培训要求,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活动,其中以岗位安全责任制、职工安全准则、《岗位安全作业指导书》等为内容,确保职工所获得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可以满足岗位安全生产需求。同时,该矿还开展重点部位、危险源点应急救援预案、检修复诵确认制、准点报时确认制的培训和演练,使职工熟悉本岗位相关的应急措施,掌握救护方法,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开展查改隐患提建议活动。该矿开展了人人提一条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人人查、改一条事故隐患或危险因素,人人创建一个安全文明岗的“三个一”活动。截至2012年3月底,全矿共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25条,查、改事故隐患或危险因素37项,创建安全文明岗14个。
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该矿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职工生命高于一切”为主题,以“安全漫画、安全警示牌、安全标语、安全横幅、安全板报”等为载体,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使“安全来自严格管理”“职工违章是领导的责任”“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等安全管理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使遵章守纪、遵规守制逐渐成为职工的行为准则,形成了良好的安全人文环境。图为职工开展查改隐患提建议活动。(王开平)
矿工“土发明” 操作更安全
本刊讯2012年3月25日,安徽淮北矿业朱仙庄矿综采预备区安装车间职工宋崇云正在展示自己发明的“远程液压可控复轨器”。
运行在各矿区地面用井下线路上的矿车,由于超速、碰撞、线路质量等各种原因,经常会发生脱轨掉道现象,给生产、安全带来很大的影响。宋崇云发明的“远程液压可控复轨器”,比以往使用的“千斤顶”具有起吊吨位大、安全性能高、起吊行程高等优点,并可实现综采设备复轨、安装的远程操作。该设备由于是远程操作,不仅效率提高近10倍,还较好地保证了操作者的人身安全。(王道玉)
北京探索有限空间安全自律模式
本刊讯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安全监管工作,2012年3月27日,北京市安监局召开了2012年有限空间监管工作会。
会议探索了有限空间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模式,逐步建立政府监管、专业协会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律,有限空间作业集中化、规模化、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建立有限空间约谈工作机制,加大对发生有限空间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约谈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北京市安监局)
河北省迁西县中小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日”活动
本刊讯 2012年3月26日,是第17个“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为提高学校安全教育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防范机制,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氛围,河北省迁西县教育局组织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主题安全教育活动。
3月26日下午14时30分,三屯营小学拉响了地震警报,各班教师立即组织学生在室内、室外自救。师生用书包等护住头部,躲在桌下或者墙角。当听到广播提示地震结束,教师又迅速组织学生安全撤离到指定区域,整个过程用时1min22s。
县实验小学精选学生的自编儿歌、相片作品,制作了《小学生安全知识儿歌》和《安全避险宣传图片》,通过学校广播站进行了专题广播;各班还召开了形式多样的主题班会,增强学生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马鉴良 刘海君)
“HSE观察”规范员工现场操作
本刊讯2012年,河南油田采油二厂新庄项目部推行了以观察员工现场操作标准为主体的动态检查体系,通过对岗位员工操作过程的HSE观察,进而面对面地交流与沟通,启发引导员工采用更加安全的方式进行工作。把单一的惩戒式安全管理,转变成纠违、查偏的过程管理,使员工乐意接受,自觉检查现场隐患,同时也形成了“互相提醒、关注他人”的良好氛围。此活动开展以来,全厂不安全行为由2011年3月份的35.7%下降到2012年2月份的2.3%。图为项目部作业监督高明建(左1)对井下填沙作业过程进行HSE观察。(张明江)
江西开展职业卫生先进企业创建活动
篇12
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备,也是社会物质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由于特种设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面对目前特种设备意外事故频发的现状,我国应该积极推进特种设备责任险,引导和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投保产品责任险,进而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强制投保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可以降低设备意外事故,有效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帮助政府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处理特种设备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实施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应健全法规,合理确定保险金额和险种期限结构。
1、国家应制定规范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的相关法规,便于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的制定和实施。
(1)制定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有利于国计民生,国家应该本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制定不同种类的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条款应该和国家的宏观政策保持一致,并有利于保险公司操作。
篇13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巩固年”工作主线,以有效防控安全事故为重点,以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强安为支撑,深化基层基础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巩固事故防控成效、推动安全文化繁荣,实现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行业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以上事故。全年实现零死亡目标。
——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进一步加强旅游企业安监机构建设,配齐适应工作任务的装备和人员。旅游局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取得成效。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深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向纵深推进,基本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并发挥作用;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纵深推进,安全管理明显加强,企业达标率达80%以上。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有效规范,企业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安全隐患整治全面深化。一般隐患整治率在100%以上,重大隐患限期整治率在85%以上。
——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完善。监察执法效能明显提升,平安景区创建稳步推进。2012年,新启动2个平安景区创建,新启动2个旅游饭店、1个旅行社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安全投入、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应急救援等保障能力取得实质性进展。
——安全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实施文化强安战略,提升旅游行业安全意识;持续开展安全大宣教;强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文化浓烈氛围。
三、工作重点
2012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全面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深入推进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在旅游安全监管能力提升、旅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和增强游客安全意识等方面攻坚克难。
(一)全面提升旅游安全监管能力
——强化旅游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工作。区旅游局要结合行业实际和特点,编制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年度执法计划,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强化事前防范性处罚,事前处罚金额不低于总处罚的40%。完善执法联动协调机制,制定“打非治违”专项方案,突出重点、选准时机,采取“准、狠、严”的措施,坚决开展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活动,严厉查处事故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加强案卷评审和执法统计工作。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严格事故查处。
——强化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安全生产联席会议运行机制,扩大联席会议制度覆盖范围。各科室要严格按照区旅游局《重庆市区旅游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涪旅发〔〕25号)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强化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全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
(二)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深入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所有旅游企业务必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93号)以及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涪府发〔〕101号)、区旅游局《关于转发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旅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涪旅发〔〕13号)精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区旅游局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持续整改升级,全面建章立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五个应当”和“九项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强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强化人、财、物等保障措施,逐级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的评估和整改建议作用。年底前,A、B级企业达到85%以上。
——全面推进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健全企业安全标准体系和考核激励机制,按照“管理台账化、装备现代化、指令书面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并持续巩固达标成果,实现全面达标、本质达标和动态达标。2012年,旅游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率在80%以上。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全面建立企业安全诚信机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健全和完善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安全准入关。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对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级监管、重点监管。建立激励约束和“黑名单”制度,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定级别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和能源供应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激励约束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