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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几年来,受全球经济金融环境复杂以及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着融资难度大、资金紧张的局面。为拓宽融资渠道,满足社会融资需求,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市场发展。特别是2012年3月,国务院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稳步推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试点。此后全国许多地方以温州模式为样本,出台地方性指导意见,旨在推动民间金融发展,这在客观上也促进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快速增加,而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从事民间抵押贷款、民间投融资的中介机构,为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新的渠道。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虽然具有补充正规金融体系服务能力不足的积极意义,但客观上也潜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只有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登记服务平台、拓展民间资本投资渠道、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优化民间融资的条件与环境等一系列相互匹配的措施,才能促进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保山市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一)机构数量少,总体规模较小
截止2016年5月末,保山市现有经省金融办批准开业经营的融资登记服务公司3家,分别为云南聚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保山信保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腾冲金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总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其中:聚源公司1000万元、信保公司500万元、金鼎公司500万元。3家公司中,保山信保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腾冲金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经营,而云南聚源民间融资公司因开业后一个季度未开展业务,金融办已要求市工商局,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目前,该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已收缴,公司门牌已拆除。
(二)业务经营正常,融资方式较为灵活
目前,保山辖区2家正常营业的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秉着“收益合理、风险可控”的服务理念,为投资人提供相应的金融理财服务。在开展融资业务的过程中,所有融资项目均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偿还本息的方式,所有项目未出现逾期付息或逾期还本现象,到期项目能够按时、足额收回本金,保证了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和本金的安全。截止2016年5月末,保山市2家正常营业的公司共上线36个项目,完成投融资对接2.53亿元,累计投资人次达2281人,项目的融资企业均为行业内经营情况良好、资金实力较强和发展前景好的企业,项目的投资人收益率为10%~15%。融资登记公司在为大额投资人提供多种投资理财选择的同时为中小型投资人提供了一种比较理想的投资理财渠道,相较于传统商业银行,融资登记公司因投资门槛低、投资方便灵活、投资收益较高和风险较低吸引了更多中小投资人的参与。
(三)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稳步发展
截止2016年5月末,保山市辖区内经省金融办批复同意开业经营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共有2家。分别为龙陵县汇金资本管理公司和保山市锦融资本管理公司。其中:龙陵县汇金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达3000万元,但开业后还未发生过任何业务;保山市锦融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达10000万元,该公司已累计完成融资项目24个(包括个人项目),融资额达14144万元,已结清项目11个,收回金额1314万元。目前,该公司运营的融资项目13个,融资余额12830万元。
三、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保山市陶然和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组织形式为企业法人,按公司所属行业的看,该公司为服务业,主要对融资提拱中介服务。按照相应的法律制度规定,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主要是为投资人提供投资信息,并且不能吸纳资金。但是,该公司在具体经营过程中,并未按照相应的制度规定经营业务,而是以公司的名义,采取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承诺付给资金出借人高利息的方式来发展自己的业务。在此业务发展模式下,该公司虽然是以实体经济做支撑,但却以正规注册的公司为掩护,通过对亲朋好友的的误导宣传,公司法人张某在短期间内就吸纳了大量的资金。但从这些资金的用途看,该公司一方面支付借款利息,一方面则是是用来再次放贷,从公司运作的过程看,该公司的实质其实是一个“庞氏骗局”。公司仅仅运作了两个月的时间,就出现了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贷款和支付借款人利息,不得不宣告破产。由于公司破产,资金链断裂,大量的资金无法收回,使资金出借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失。最终,张某等相关人员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司涉案的金额十分巨大,其中大部分资金是高利息滚出来的泡沫,其资金被用于投资、放贷或是偿还高利贷等,而受害人的钱往往是难以追回的。
(二)案例启示
近年来,民间融资活跃,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一些投资者受高利诱惑,忽视了风险防范,导致案件纠纷频发。从保山陶然和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对如何警惕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的“融资陷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不要被高利息诱惑。近几年来,随着各类互联网融资平台、投融资中介机构等融资方式的兴起,投资者通过此类中介机构进行投资时,在投资前要对投资方面的情况进行多方了解,不能盲目投资。第一,要认真了解相应投融资机构的合法性,主要了解该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类型。第二,要向相应的政府及行业监管理部门了解该公司是否有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站。第三,要详细了解该公司的行业信誉度和风险应对能力。特别是要详细了解具体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二是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民间借贷手续便捷且有高额利息诱惑,公众往往忽视风险,首选民间借贷作为投资升值的途径,这是民间借贷得以迅猛发展的重要原因。从调查的情况看,有不少参与融资的居民大部分是因为手里有闲散资金,为了吃高息盲目地放在各类投资担保公司等融资中介机构,这部分居民因缺乏相关金融知识,没有认识到其风险的严重性。因此,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投资风险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向,强化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
三是投资者应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民间融资、民间借贷相关政策规定,同时,通过各种渠道,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投资者的理财知识的培训。对违规民间借贷案例要加大曝光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民间融资和借贷具有一定风险性,让投资者树立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投资须谨慎。另一方面,通过主流媒体,刊登合格的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提高投资者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识别能力,在投资前能够做好充足的准备。
四、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运营面临的风险
目前,各类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对拓宽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渠道,促进市场多元化融资格局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金融产品和服务上的缺失,促使金融机构改善服务方式,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营销,拓展信贷市场,增强竞争实力。但随着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机构运营和业务发展面临着一定的风险隐患,需进一步加以规范。
(一)政策风险
目前,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当地产业政策指引,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因其业务发展的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加之受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如:保山市锦融资本管理公司在其融资过程中,资金投向过于集中,房地产、建筑行业等国家限制行业投资的比重达到了50%以上。同时,部分民间投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在其经营过程中,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营业务,影响了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如:部分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在融资过程中,资金供给方超过30人项目达到了16个,有的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委托多家银行机构办理当事人资金清算业务,分别在多家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帐户和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有的机构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宣传但不办理相关业务。
(二)信息不对称风险
目前,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各类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居民对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公司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公司宣传、网络、广告、朋友介绍等方式,而对公司背景、业务流程、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详细信息则无法获取,部分居民因法律、投资理财等方面的知识欠缺,不能对中介服务公司的合法性、真实性做出准确的判断。一些中介机构利用人们的盈利心理,通过向出借人许诺支付高额的利息等方式,以吸引客户参与借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选择回报承诺高,但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力较差的融资服务中介机构,这此机构在资金运营、风险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缺陷,一旦流动性出现困难,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而有些融资中介机构本事就从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等活动,从而造成投资者的资金损失。因此,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往往会使资金投资人在通过融资服务中介机构进行融资的过程中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资金的安全缺乏基本保障。
(三)道德风险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各类民间投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在借贷交易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桥梁纽带作用。投资者通常与中介机构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即投资者委托融资服务中介机构收集、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价、资产抵押、收入、还款来源等方面的情况,并受资金投资者的委托,办理抵押、担保、公证、还本付息等相关借贷手续,并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在投融资过程中,虽然投资者与中介机构形成了委托关系,但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投资者对中介机构资金运作机制、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不能做出真实的判断,从而面临着中介机构在借款人信息收集、风险识别等方面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中介机构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资信状况、信用评价、借款用途等方面的情况不作认真调查,无法为投资者提供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在贷款发放后,中介机构不认真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变化等方面情况,甚至借款出现违约风险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追讨资金,从而使投资者收回本息的难度加大。
(四)监管风险
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在对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时,仅按照服务业登记,从而忽视它的融资活动性质。在现阶段,各地方政府虽然设立了相应的部门其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但主要是通过已发生的违法融资活动进行处罚,属于事后监管。这种事后监管只是针对违法融资活动已经发生、社会影响较大而采取的措施,没有对违法融资起到预防的作用。因此,对各类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监管不能仅仅限于局部监管,应该采取全程监管的方式,只有这样,监管才能起到跟踪、提示、控制、规避、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的作用,才能实现监管的目标。
五、政策建议
(一)加强政府监管的力度和措施
一是尽快建立和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应建立健全适应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业务发展的法规体系,明确民间投融资活动的法律地位,对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的集资行为要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签订等方面要加以规定,规范、保护合法的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投融资活动,引导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二是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的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通过建立由人民银行、银监、工商、财政等多个部门联合的监管机制,形成对民间融资服务中介的合力监管。同时,加快建立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多个部门的监督约束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通报机制,定期适时对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并进行风险提示,从而达到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
(二)提高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
一是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各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明确自身的职能和业务范围,不断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测、跟踪和管理,不断提高投融资活动的风险管理水平。二是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各类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在投融资活动过程中,应借鉴商业银行,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建立相应的信用风险评估系,对其投资的项目应认真调查,评估其风险大小,充分为投资者提供真实、详细的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资金损失风险。
(三)建立和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机制的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通过建立民间融资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在协会的统一组织下,不断完善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行业的自律准则,对其准入门槛设置相应的标准和规定。并通过培训等方式,对其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知识进行培训。在其业务经营过程中,以行业自律形式,规定融资利率和服务中介费,从面达到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促进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合理有序发展。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引导作用。尝试在行业协会中建立地方融资信息服务登记平台,通过平台,及时各类融资信息、投资项目进行逐笔登记,并对登记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形成详细的数据报告,及时掌握和分析相应资金的流向、利率水平等信息,对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起到一定的数据信息支持。
(四)探索建立民间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地方政府应根据民间投融资的风险类型,按照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基金,并将此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投融资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按照风险等级给予一定补偿。地方政府也可要求各类民间融资中介机构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一旦产生融资风险和融资纠分,可用于风险补偿。二是成立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地方政府可尝试建立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对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信用行为进行管理和评级,对因信用行为而产生风险可能性的行为,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可按照法律允许的范围,对其风险进行提示,为风险补偿提供支持。同时,应不断完善地方融资担保体系,积极支持并引导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对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及分担机制要不断完善,要求各担保公司每年提取的损失准备金可按风险分担比例用于民间投融资活动所产生的风险补偿。
参考文献
[1]赵玲.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研究,湖北:当代经济,2015.03.
[2]刘飞.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运作模式、运作风险及现实影响.成都:西南金融,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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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在资金融通的供给活动中的角色伴随着人类社会经济文明的演进由来已久。改革开放以来,从最初资金稀缺的金融压抑,到民间资本积累雄厚,自行冲击各种有利可图的突破口现状来看,仅仅采用压制的做法已无法堵住这股能量对利润的渴求,与其压抑,不如疏导。将雄厚的民间资本转移到准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和企业主体,不仅是经济发展的方向,也是各类主体转型与腾飞的好机会。
一、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
既然政策规定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主要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这些股东或出资人绝大多数来自社区,对社区居民的金融需求知之甚深,对这些资金需求者的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也容易掌握,可以更有效率地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只要相关主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放开经营范围――亦即法无禁止即许可,或是分若干个放开阶段,每个阶段的放开内容明确、细致,而且逐渐松绑,则社区类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品种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创新研发,以推出满足各类资金需求主体在期限和价格上的特色产品。所以社区类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可以是但不局限于以下类型。例如:最高信用等级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汽车、厂房、机器设备的动产抵押贷款;固定职业、稳定收入者的信用贷款;银行信用卡贷款;其他两人以上或家庭成员互相信用担保的贷款;社区成员相互联保贷款等。
现有的商业银行也可以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视角出发,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社区银行建设和改善社区金融服务,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需要,立足现有客户总量,增强多渠道的服务和渠道之间的互动,通过设计更好的产品交叉销售,增加网络(或手机等电子载体)业务,改善客户体验,提升渠道产能,提高现有客户盈利贡献度。
展望未来,城市化、社区化、老龄化将是未来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社区和社区集群将成为广大城乡居民和小企业的承载主体,也是社会财富的聚宝盆,发展社区金融不仅是各家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战略重点,也将是其努力创新金融服务的动力源泉。与此同时,从投入产出分析的角度以及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历程来看,发展社区金融的核心理念应该是“便民、利民、惠民”,现有商业银行在做到ATM网点渠道不断扩张的同时,关键是要做到服务模式符合用户的效益与获利的需要。
二、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的经营模式
既然是扎根基层、立足社区,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就应该因地制宜,按人口规模和当地社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组建以下三个层次的市场区隔。在配套的经营模式方面,笔者认为,应该在合规经营管理的目标下允许一定程度的创新。
对村镇社区金融服务来说,确保小额现金提供与周转便利是首要任务,引入所谓的“家户联保”制度是个简单易行的方法。而且在信用社不普及或其不愿意设立的地区鼓励民间资本进驻,设立规模不等的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执行一定的从上至下财政补贴发放措施,期许其成为现有最基层金融机构的竞争对手,更好地推出满足村镇社区居民需要、及时高效的金融服务。
对县城社区金融服务来说,不同规模的县城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但县城经济运作肯定比村镇经济来得更加商业化、资金推动化。所以,在县城社区一级的金融需求中,应鼓励各类民间资本留在当地进行造血,亦即在地吸收的存款用于在地制造业、服务业经营的贷款,不轻易转移到大城市对城市金融服务输血是十分必要的,也是迫在眉睫的关键问题。
对城市社区金融服务来说,人口规模较大且相对集中,加上蓬勃发展的第三产业活动是其特征。城市社区居民对理财利润的渴求以及能够快速吸收媒体信息的敏锐度是三个市场层次中最充分的,加之近年来十分火热的所谓“互联网金融”遍地开花,城市社区居民的选择更加多元化。有些原本只经营互联网金融的网站平台,如今为了取得该类居民群体的信任,不惜以直营或加盟的方式开设“实体体验店”,而原本在互联网上撮合资金供需双方的宗旨没变,只是多了提供信息介绍的渠道,以至于上述各项现有与未来允许放开的业务范围,在城市社区金融服务领域中的前进速度可以算做是较快的。
三、对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的支持与监管建议
金融的本质如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加上金融杠杆的高收益吸引力,许多网络黑客或诈骗集团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紧盯着金融领域的可乘之机,这其中最可怕、最令人诟病的问题就是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出现严重缺陷。因此,要想支持民间资本发展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必须严密防堵客户金融隐私资料的外泄与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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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地区民间融资风险处置举措
(一)加强分析预警,合理引导公众预期。温州、鄂尔多斯、榆林等地区在民间融资风险爆发初期,都采取措施对民间融资风险进行了分析预警,及时提示各单位防范民间融资风险演变为非法集资,防止民间融资风险向金融体系传递。同时,在应对民间融资风险时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统一口径、统一形式,提高信息的公开透明度,防止负面舆论引发公众的恐慌。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合理引导公众预期,提高投资者区分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二)通过民间融资管理立法,促使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一是鄂尔多斯市于2012年6月5日的《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成为我国首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放贷人只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等行为;鼓励和支持设立企业化运营的民间借贷信息网络平台,创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探索通过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推动实现民间借贷市场阳光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规范民间借贷纠纷,即由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发起成立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配合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投诉问题;设立由民间借贷协会发起、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的民间借贷风险基金,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处置机制和行业自救机制。
二是温州市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为了让大额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条例》做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国家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条例》和《实施细则》的一个亮点就是创新了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两种融资模式。此外,《条例》和《实施细则》还对民间融资服务主体、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三)建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引导民间资本阳光运作。一是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于2012年4月26日正式挂牌开业,以公司化形式运营。实行免费备案登记制度,规定民间借贷金额超过1万元都应登记,除在登记中心的配对借贷交易要在登记中心备案登记外,如果借贷双方是朋友等私人关系,私下已经约定好利率,并且约定的利率不高于4倍银行贷款利率,都可自愿来借贷登记中心登记。
二是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于2012年11月18日开业并运营,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是鄂尔多斯市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的子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和服务项目有:收集和借贷供求的各类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本市不同时期的民间借贷指导性利率;邀请银行、小贷、担保、典当、公证、法务、评估、支付结算等组织机构入驻中心,根据借贷当事人意愿,提供“一站式”服务,为民间借贷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为借贷当事人提供规范借贷合同文本、合同公证、交易支付结算和登记备案服务;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各类信息的安全。
三是陕西神木县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于2014年3月19日正式运行,工作职能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加强政府对民间借贷的宏观把控,为地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信息依据;提供资金利用率,加大对支柱产业、朝阳产业的支持力度;运营神木金融网,借助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国内民事经济证明服务;开设中小企业服务区,帮助解决中心企业融资困难。
(四)分类对待,科学处置,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鄂尔多斯市根据民间融资关系实行分类处置措施,第一类是进入崩盘的,即资金链临近断裂的融资人,摸清大部分资产,掌握其活动状况,在适当时候作为典型打击,要求扣押其护照,冻结资产,清偿本金,特别是对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者进行“居住监禁”,防止其外逃。第二类是信誉度、抗风险能力较差的,将其列为融资“黑名单”,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定期、不定期进行查账、询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类是信誉度、抗风险能力一般的,列为融资重点调查对象,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警告,限期缩小融资额度和规模,监控资金去向。
二是榆林市按照“区分性质,分类处置,一案一策”原则,对非法集资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打击。第一,对非法集资用于个人挥霍享受、中饱私囊、侵害群众利益的,从严、从快、从重依法打击和处理;加大资产追缴力度,帮助参与集资的群众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对采取暴力和变相暴力手段讨债或以高价抵顶财物的,坚决予以打击。第二,对具有生产能力的融资主体,加强对其服务协调,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和资金链条状况,提高银企对接的履约率,引导企业帮扶等措施,协力度过难关。第三,对一些讲诚信、有偿还能力的借贷主体,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促进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引导其合法经营,依法管理,妥善处理好借贷问题。第四,从严查处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司法机关对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又背后煽动群众群访以达到个人目的、影响稳定大局者依法严惩。
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中存在的难点
(一)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规定缺乏统一性和衔接性。我国法律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定分散于各个部门法,且不乏存在冲突之处。一些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按照《贷款通则》、《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被取缔。相关法律法规的零散、笼统、模糊,使得相关部门不能很好地掌握相关规定,极易陷入“一放就乱、一打就死”的怪圈。
(二)现行法律法规仍然难以界定合法与非法民间融资行为。无论是《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还是《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基本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有关法律条文的梳理和整合,对如何区分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上依旧没有突破,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正常的民间融资仍然难以界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向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排除在非法集资类案件外,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又明确“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虽然扩大了“社会公众”、“不特定人”的概念,但在“特定对象”的界定上依然存在模糊不清,给司法操作带了一定的难度。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等四大特征,但在具体操作中应如何理解和把握具有很大的弹性。但对如何界定“特定”关系,依然存在许多困惑,容易在案件审判中出现同类型案件不同审判结果的现象,使得正当的民间融资活动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民间融资强制登记备案约束力较弱且依据不足。由于民间融资大多处于不公开状态,如果不使其浮出水面,就难以找到实施监管的对象,也就无从谈起规范、引导和监测、监督,到头来发生风险,只能是东一榔头西一棒,处于到处“救火”的状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与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相比,不仅要对场内交易进行登记备案,场外达成的交易也应到中心进行登记备案,但实际情况是场内交易冷清,场外交易登记备案的也寥寥无几。《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民间借贷达成交易后,借贷双方应提供合同文本及摘要,到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备案。同时,该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优先受理经登记备案的借贷当事人案件。但这些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意义并不大,因为即便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纠纷,只要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因此该暂行办法有关民间借贷要进行登记备案的规定约束力并不强。继温州、鄂尔多斯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后,全国一些地方也成立了类似机构,但整体效果有限,突出表现为民间借贷双方对登记备案积极性不高,进场登记的民间融资笔数和金额均较少,主要是由于民间借贷行为约束和强制登记备案的依据不足,借贷双方未能从中受益,且考虑隐私信息被公开等因素。
(四)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之间的风险相互交织,难以监管。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的风险传递路径主要表现在,民间融资主体既有民间资金又有银行贷款,一旦资金链断裂就无法归还债务,部分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采取从民间拆借资金的方式进行借旧还新。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民间融资中介机构了解到,其大部分业务都是作为过桥资金放贷给个人或企业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然后个人或企业再从银行贷款偿还民间借贷,实现信用增信和降低利息支出的双重目标。当前对民间融资的外部监管较为薄弱,没有明确专门的机构对民间融资活动实施统一监管,相关部门都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但是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而且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对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三、对策建议
(一)采取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方式,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法律法规。一是从国家层面加快制订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方面的立法,应对民间融资活动重要事项,如借贷主体、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率、风险控制和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以便确定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二是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基层创新的作用。鉴于各地民间融资活动存在差异性,由各级地方政府在不违背国家民间融资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民间融资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如规定民间融资的利率区间、融资方式、资金投向,多少金额以上的民间融资必须进行登记备案等,制订民间融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处置机制,建立起完整的民间融资管理法规体系。
(二)建立权责清晰的监管架构,完善民间融资监管体制。一是树立分类监管的理念,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和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实现监管的无缝隙对接。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整顿”的原则,明确主管部门的权责,完善风险问责机制。
二是创新监管手段,加快监管方式转变。按照合法性和审慎性原则,完善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规定。加强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三是加强民间融资自律管理。通过成立行业协会、建立民间借贷监测制度、行业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方式,作为法律监管的重要补充手段,提高民间融资行业的自律意识和水平。
(三)优化民间融资运行环境,引导民间资本流入实体经济。一是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改制或股权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组织。
二是加快存款利率改革步伐,用市场手段优化资金这一稀缺资源的配置,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在金融机构与社会之间合理、有序的流动,进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三是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导向,引导民间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在提高居民、企业对民间融资认识的同时,加大对民众的投资风险教育和法规教育,引导其科学理性投资,做好风险提示,帮助市场主体和社会大众树立融资风险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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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on the Disposal of the Private Financing Risk under the New Normal
WANG YongFei LIU Xiangming LIU Cha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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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民间资本游离于投机炒作与非法集资的边缘地带,即便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民间融资领域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无法为该领域民事及利益纠纷的调解和处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如备受人们关注的浙江吴英融资案,因缺少充分法律依据而增加了判决的难度,难以裁定是金融诈骗,还是民间借贷行为失控。2012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浙江省全国政协委员郭振家提出了关于民间融资的提案,建议赋予民间融资以公平发展的政策空间,创新民间融资组织发展模式,强化对民间融资的规范化管理。2013年7月份,绍兴市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成立,这是为民间金融服务的有益平台。2014年3月1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开始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在金融创新良好形势下,绍兴市民间融资市场更为活跃,但也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了规范绍兴市民间融资市场的积极举措,从而对优化中国民间融资市场起到推动作用。
二、当前绍兴市民间融资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
近年来,浙江省绍兴市的民间融资市场日渐活跃,对金融经济的影响日渐增大,但与国内其他地区一样,绍兴市民间融资市场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层面:
1.民间融资不在金融制度涵盖范围之内。针对民间融资,中国金融在政策或制度层面缺少限制性的条款,需要注重清理和整顿一些特殊现象。绍兴市非法民间集资现象反复出现,相关部门对该种金融现象的处理不够规范,民间融资资金链条断裂时,缺少完善的事先预防机制与善后处理机制。
2.民间融资贷款利率偏高,存贷利率不对称。调研表明,绍兴市民间融资贷款以月为基本单位,一个月为一期,月贷款利率为2%,年贷款利率则高达10%,这要远远超过银行存款利率,存贷款利率极为不相称。
2013年中国六大银行的利率表(活期、定期及通知存款利率)
银行 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利率(零存整取) 零存整取、整存领取、存本取息 通知村款
三个月 半年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一年 三年 五年 一天 七天
央行 0.35 2.6 2.8 3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4
工商银行 0.35 2.85 3.05 3.25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35
农业银行 0.35 2.85 3.05 3.25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35
建设银行 0.35 2.85 3.05 3.25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35
中国银行 0.35 2.85 3.05 3.25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35
交通银行 0.35 2.85 3,05 3.25 3.75 4.25 4.75 2.85 2.9 3 0.8 1.35
表1.2013年中国五大银行的利率表(活期、定期、通知存款利率)
总体而言,民间融资市场存贷利率不对称,主要源于以下四个原因:一是民营企业需要生存发展资金,但又缺少正规的融资渠道,存在资金需求强劲与资金供给短缺间的矛盾;二是民间融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及利益保障,需要风险回报;三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率可是基准利率的4倍,这使得很多民间资金被用于贷款;四是近年来,投资品及投机品价格大幅提高,使得很多借用民间资金的人承诺给予高额贷款利率。因此,很多民营企业虽然认识到民间资本的存贷利率不对称,却只能利用贷款利率较高的民间资本。
3.民间融资缺少保障、保险及审核机制。一般而言,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信用是民间融资形成的基础,但却缺少如正规金融体系般的机制和保险保障。具体而言,民间融资缺少诸如担保、抵押和质押等类型的保障机制,缺少预防坏账的拨备资金,缺少对贷款人信用及偿还能力的审核。在上述情形下,存在巨大的借贷资金回收风险,容易出现损失利益、资金链条断裂及资金无法收回的现象,民间往往采用非常规手段处理信用滥用问题。
4.往往因过度追求利润导致借贷行为混乱。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出资人和集资人都期望用小额投入在短期内获得巨额回报,但对于贷款人或贷款企业而言,若将这种贷款用于实体经济,年回报率大多低于30%,不能承受如此高的利率;若投资投机品,在面临大幅波动风险的同时,也只能在某个周期内承受如此高的利率,因此,民间融资易于出现资金链条断裂现象。即便如此,很多集资人为了追求利润,往往承诺给出资人高利率,再以更高的利率借出去,借东补西,容易导致信用虚假或缺失,形成民间借贷混乱局面,导致资金链条断裂,不利于经济发展。
三、绍兴市规范民间融资市场的积极举措
绍兴市民间融资市场所存问题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针对这种状况,绍兴市踏上了一条规范民间融资市场的道路,实施了一系列有效举措。
1.强化民间融资法律法规
金融经济运行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与制约,民间融资也是如此。绍兴市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视为规范民间融资的必要举措,从两个层面做出努力:一是确立民间融资法律地位,将民间融资纳入合法渠道,为绍兴民间融资创设良好的活动平台,用以约束、规范及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二是协调民间融资相关立法,如《贷款通则》、《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运用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趋于契约化和规范化,使民间融资更具可操作性,为绍兴民营企业、微小企业及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2.强化民间融资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是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的关键举措,绍兴通过完善民间融资监管体系,推动民间金融的规范化。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监管主体,绍兴的民间金融监管参照正规金融监管模式,明确民间金融监管主体,地方政府肩负起监管责任,防范民间金融风险同时,也维护绍兴地方金融稳定;二是善用监管网络,在综合我国民间融资特点的基础上,做到政府监管、社会监管、行业自律及自我约束,从而构建起上述环环相扣的监管网络;三是优化监管方式,民间融资主体及其活动在不同地区和领域起到的作用具有明显差异,绍兴民间融资监管的方式灵活多样,实行分类监管与区别对待,面对民间融资的复杂现状,做到事前防范与事后惩罚并重。
3.搭建民间金融服务平台
2013年7月,绍兴市实施金融创新举措,成立了绍兴市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融通民间资金,服务微小企业”为宗旨,是绍兴市首家专业的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为民间资金供需双方搭建起交流沟通的桥梁,提供借贷对接、风险管理及配套服务。通过公司专业规范的服务,在为出资人赢得安全稳健的资金回报,实现财富增值的同时,也为贷款人开拓了正规的融资渠道,使民间资金平稳进入实体经济,为绍兴市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大力支持,推动了绍兴民间融资的规范化、法制化和阳光化,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激发地方市场发展活力。
4.拓宽民间融资正规渠道
面对巨额民间资本,绍兴市认真贯彻2010年5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打破了银行的垄断体制,逐步放开金融市场,拓宽民间融资的正规渠道,联合多部门推行《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主要从五个方面拓宽民间融资渠道:一是打破规范投资的准入门槛,明确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条件与要求,规范民间融资协议标准合同,推行民间借贷登记制度,登记合同编号及内容;二是设定最高融资金额及比例,设立融资风险责任及风险预防措施;三是规范民间担保、抵押和质押行为;四是在制度上禁止高利贷,最大限度地抵制民间金融风险;五是成立民间融资监管机构,将地方政府设为处理地方金融风险的主体。因为有了各部门的协调努力,绍兴市民间资本融入到公平竞争与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中,民间资本各要素得以自由配置。
5.完善民间融资金融体系
为了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绍兴市有步骤地开放金融业,为民间金融由“地下”引入“地上”,将民间融资带入正规发展之路,推行制度创新与金融机构创新,完善绍兴民间融资的金融体系。创新民间融资组织的发展模式,实现民间融资组织的季节化、商业化和阳光化,从而将民间资本进入融资市场,真正发挥出融资速度快、资金流通方便和融资门槛低等诸多优势。
四、结语
调研结果表明,民间融资是一种资金市场配置行为,也是金融服务的有益补充形式,对金融经济运行有着深远的影响。面对金融创新大背景及自身民间融资市场存在的问题,绍兴市拓宽思路,响应号召,实施了一系列优化民间融资市场的举措,促使该市民间融资市场更为规范化、制度化和阳光化,推动了绍兴市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对中国整体民间融资市场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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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是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等经济主体之间在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采用民间借贷、有价证券、票据贴现、企业股份、企业内部集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以取得高额利息与让渡资金使用权为目的的金融行为。民间融资相比金融机构融资而言具有资源丰富、灵活简便等优点,近几年在我国发展迅速,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1民间融资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由于内外因素的影响,作为民营经济主体的中小企业一直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民间融资满足了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时期的资金需求,激发了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而又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使民营经济成为了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劳动就业、满足居民需求、增加居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2民间融资优化了资源配置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逐渐增长,而可供选择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渠道相对狭窄,出现了较大数量的闲置资金,居民资产保值增值较困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等主体因自身的一些特点而较难获得正规金融支持,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民间融资的发展能够调动社会闲置资金,增加资金所有者收益,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民等弱势群体的资金融通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
1.3民间融资促进了金融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信用制度、金融市场、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也存在以国有金融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体制的改革未能跟上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等问题。民间融资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出现,为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注入了市场和竞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正规金融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自由化进程具有启示意义。
2民间融资存在的金融风险
2.1民间融资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一方面,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的融资活动由于存在隐蔽性,国家税务部门监控较难,往往无法进行税款的征收。另一方面,一些注册的民间融资机构为了追求收益,在经营许可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上的偷税漏税,引起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2.2民间融资危害正规金融的效益
民间融资的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银行利率高3-4倍,易吸引大量的闲置资金进入民间融资市场,这就会分割金融机构的存款份额,加剧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竞争,提高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积累,不利于金融机构放贷能力和信贷水平的增长,对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其次,民间融资有可能加剧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如果一个企业既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又有民间融资,其一般是首先归还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能拖就拖,能欠就欠,甚至会套取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来归还民间借贷资金。
2.3民间融资引起金融系统风险
企业向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都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容易造成企业财务费用增加,利润水平降低,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时期,大量中小企业采用民间融资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引起利率“水涨船高”,利润水平持续下降,资金使用形成恶性循环,出现无法偿付高息民间融资而破产倒闭的现象,大量企业的倒闭有可能会引起金融系统风险。另外,由于民间融资缺乏法律法规约束和有效监控管理,在实践操作中借贷手续不规范、不完善和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会造成资金在体制外循环,干扰正规金融的运行,民间融资风险一旦爆发,容易连锁反应引起巨大的金融系统风险。
3民间融资安全与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3.1完善保障民间融资安全的金融法律制度
随着民间融资的蓬勃发展,当务之急是要从国家及地方两方面突出强调金融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先导作用,以坚强有力的法律框架来保障民间融资的安全运行。简言之就是“融资安全,法律先行”。一是国家层面。首先应该对民间融资做出权威性的界定,以使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非法融资行为进行区分,消除“民间融资就是高利贷”等错误思想及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歧视。其次修改和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中关于民间融资的融资主体、利率标准、交易方式、契约条件、风险控制、法律责任等重要条款,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法规保障民间融资安全的价值,待条件成熟后专门开展民间融资方面的立法,比如出台专门的《民间融资法》、《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为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以法律保障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是地方政府层面。由于各地民间融资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在遵循国家民间融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民间融资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地方民间融资安全。2014年,温州市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民间融资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在保障温州当地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3.2健全促进民间融资发展的金融运行环境
一是加大民间融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融资主体风险防范意识。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手段及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加强舆论导向与舆情监测,广泛地宣传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政策,提高社会对民间融资认识的同时注重树立融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科学理性地参与融资活动。二是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保障。充分借助政府公共资源服务体系,建立集民间融资的纠纷解决服务、供需信息服务、担保服务、登记服务等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活动提供优质便利服务的同时促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
3.3建立监控民间融资风险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应该首先明确具体管理民间融资的组织部门。由于民间融资的特殊性,建议构建以银监会为主导,人民银行、财政部、地方政府、银行类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通力合作的监管体系,同时明确各个组成部分的具体分工和职能职责,形成有效的监管网络,实现监管的无缝衔接。二是进行监管创新。监管主体及职责明确后,监管机构需要分析民间融资的风险点、监控盲区等一系列难点重点,对监管手段、方式方法进行创新,保障监管的有效运行。同时充分认识人才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建立人才吸收及培养制度,改进薪酬制度,以制度吸引更多优秀金融人才加入监管部门,充实监管力量。对在职监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以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民间融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3.4建立推动民间融资运行的金融市场机制
一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监管机构应对民间融资的主体资格、资本标准、业务范围、保证和准备金规则等进行严格限制,准确地评估申请成立的民间融资机构是否具备准入条件,从源头有效防止不合格主体进入,保障民间融资市场秩序稳定。二是建立市场运行制度。民间融资机构进入市场后,监管机构要履行持续监管的职责,依法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及时掌握其运行维持状况,保障民间融资机构在合法合规范围内运行,减少违规行为。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民间融资机构对借贷人资格、借贷协议、借贷风险等重要信息进行清晰、准确、完整的披露。建立危机处理制度,当个别机构发生金融风险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置,将因其破产倒闭而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降至最低程度。民间融资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自身机构的安全运行。三是建立市场退出制度。监管机构在重视市场准入和运行制度的同时,要重视市场退出制度的作用,使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退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正常经营的民间融资机构主动要求退出时,首先要向监管部门申报,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组成专门的清算小组对其经营行为和债权债务进行审计清算,公示后允许其退出。对经营不善破产的民间融资机构,应参照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建立起具有民间融资自身特点的破产制度,依法进行破产宣告、清算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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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滞后制约着借入方市场主体的培育壮大从条例设计内涵来看,现代企业制度始终贯穿着主体的确立及发展。但从企业规范程度看,传统的温州企业大多数以家族制为主,尚未完全建立起产权明晰、财务规范、信息透明、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据统计,全市中小企业50%以上存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状况,许多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财务审计部门承认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经营记录;60%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是3B或3B以下。此外,企业与企业主的一元化运作模式,混淆了条例所倡导的民间融资主体及其行为,降低了借贷用途的透明度,不利于主体规范行为的实践。虽然温州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启动中小企业改制提升工程以来,累计已新增近400家股份有限公司,超过了过去34年的总和,但长期所形成的“不规范”意识仍使投资者的“敬而远之”,直接影响着企业定向债的发行以及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定向集合资金的投向等。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温州仅有9家企业登记备案定向债发行,备案金额1.62亿元,但成功发行仅7000万元。
(二)“三类中间服务”市场主体运行仍面临着诸多体制机制问题1.民间资金专业管理尚未形成规模效应目前,温州已培育发展12家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即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共计12.5亿元。截至2014年底,12家公司共组织39亿元资金投向1020个项目,其中发行定向集合资金共7期6.05亿元,占资金投向总额的15.5%。从规模来看,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自身投入的资本金。与《条例》施行后的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总额94亿元相比,仅占6%。换个角度来说,大部分民间资金仍是以借贷形式在市场上流动,还未能有效归入专业化运作轨道。造成这一现象主要原因是受投资项目难找、专业人才匮乏、股权投资退出渠道不畅等因素影响。但从更深层次分析来看,如何提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专业能力及其衍生出来的公信力更值得我们深思,这也是目前条例制度设计中未能充分考虑的一个“短板”。虽然《条例》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准入已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但受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影响,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使得条例所规制的5000万元的实缴货币资本沦为形式,易造成主体源头管理上失控,脱离了类金融主体审慎发展的原则,引发部分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空壳化”运作,给整个行业健康发展带来巨大的冲击。2.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亟待破解(1)可持续经营经费来源不足《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定位为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并赋予其受托承担民间借贷备案等一系列准公共服务职能。从本质上来看,民间借贷的备案等职能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但除个别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享受小额地方财政补助或收取微额场租外,大部分中心没有收入来源,处于亏本运营状态。据初步测算,全市7家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年平均运行成本在300万元左右,长期以往必将影响中心的正常运转。(2)业务转型创新滞后按原先设计方案来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主要定位于为场内入驻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对于场外各类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中介的服务缺乏有效的着力点。而《条例》赋予中心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权益转让服务、理财咨询等职能,以及其依托民间借贷备案职能所建立起来的民间借贷备案信息(即民间借贷征信)的挖掘运用工作,受信息量不足、人才因素、资源公共性等因素制约,仍未能有效开展,还需要长时间的积累与探索。3.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良莠不齐截至2014年底,温州经备案登记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已达72家,注册资本最低为100万元、最高达5000万元。从运营模式来看,既有纯信息中介平台模式、又有债权转让以及信用担保模式;既有纯线上或线下模式、又有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模式等,整体上呈现出运营模式互联网化、业务运营多样化等特点。受制于国家层面相关金融法规滞后等影响,民间融资信息服务行业长期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状态。即便是《条例》出台后,温州对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股东构成、高管人员也没有任何前提条件。这一制度设计不足,造成了当前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业务运营的多样化、同质化,导致整体行业鱼龙混乱,部分甚至已经违悖设立时的定位初衷、偏离正确的轨道,并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从事资金融通等红线底线。
(三)合格的借出方市场主体队伍建设还存在“软硬”环境不匹配现象投资者是市场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投资者的成熟是市场成熟的重要推动力,没有成熟的投资者,不可能有成熟的市场。相比证券、期货等成熟市场,民间金融市场的合格投资者队伍建设仍任重道远。从当前投资者结构与行为现状分析来看,投资者逐利性和盲目性特征仍然非常明显,风险意识总体上还不强。以P2P平台为例,部分投资者受高利驱使受骗上当或发生不良损失等情况时有发生,进一步凸显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的不足。此外,从市场培育情况来看,温州虽已搭建了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权营运中心等平台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判断合格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推进合格投资者教育、探索投资者分类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制约了理性而成熟的投资者队伍的形成。
三、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推进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扩面提质”,切实发挥其民间资金向产业资本转化的引导作用《条例》设立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集聚并提升民间资金的专业化运作能力,解决“投资难和融资难”这一关联问题,实现“小资本与大项目”的对接。为此,要以《条例》施行为契机,鼓励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质与量”齐头并进,做强做大龙头企业,完善资金专业化服务网络,放宽服务地域限制,促进专业服务“下沉”或“普惠”。同时,要积极吸引温州区域外成熟的资产管理公司入驻,完善人才队伍建设及相关政策,推进服务“属地化”,着力将温州打造成“区域民间资本专业运营中心”,形成专业化金融服务产业支撑体系。
(二)继续深化中小企业改制提升工程,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与长期以来“温州模式”下企业自身的不规范发展相对应的是民间借贷的地下野蛮生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造成了前几年“借贷风波”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现行条例制度框架设计下,如何发挥民间融资“三条河流”(民间借贷、定向债券、定向集合资金)作用,首先要解决企业自身存在的体制束缚。为此,不仅在继续推进企业改制工作,引导更多的企业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要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尤其是在资金投向、与资本市场对接等方面,形成正向激励作用。可以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竞争机制,增强中小企业的发展新动力,促进民间融资市场规范秩序的重建。
(三)积极探索民间融资公共服务平台“转型升级”之路,实现可持续发展1.要以改革创新思维重新思考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定位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赋予其相应的职能,探索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权益转让服务、理财咨询等业务,逐步搭建形成以“民间借贷征信服务”为基础的权益转让“二级市场”。2.要形成适合中小企业发展区域性资本市场体系要以原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未上市股权转让平台试点为基础,引导其朝着具有独立的市场定位、特别的制度安排、不同的运作模式的方向,逐步形成适合温州中小企业发展区域性资本市场体系。3.进一步完善金融产品服务产业链鼓励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研发定向融资产品、资产收益权转让产品、定向投资产品、公私合营(PPP)产品、中小企业融资保证保险产品,进一步完善企业融资、百姓投资的金融产品服务产业链,开拓高成长中小企业融资蓝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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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金融风险;金融法律制度;金融市场机制
1民间融资及其对经济金融的积极作用
民间融资是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等经济主体之间在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采用民间借贷、有价证券、票据贴现、企业股份、企业内部集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以取得高额利息与让渡资金使用权为目的的金融行为。民间融资相比金融机构融资而言具有资源丰富、灵活简便等优点,近几年在我国发展迅速,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1民间融资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由于内外因素的影响,作为民营经济主体的中小企业一直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民间融资满足了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时期的资金需求,激发了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而又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使民营经济成为了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劳动就业、满足居民需求、增加居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2民间融资优化了资源配置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逐渐增长,而可供选择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渠道相对狭窄,出现了较大数量的闲置资金,居民资产保值增值较困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等主体因自身的一些特点而较难获得正规金融支持,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民间融资的发展能够调动社会闲置资金,增加资金所有者收益,同时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民等弱势群体的资金融通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
1.3民间融资促进了金融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信用制度、金融市场、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也存在以国有金融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体制的改革未能跟上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等问题。民间融资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出现,为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注入了市场和竞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正规金融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自由化进程具有启示意义。
2民间融资存在的金融风险
2.1民间融资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一方面,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的融资活动由于存在隐蔽性,国家税务部门监控较难,往往无法进行税款的征收。另一方面,一些注册的民间融资机构为了追求收益,在经营许可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上的偷税漏税,引起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2.2民间融资危害正规金融的效益民间融资的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银行利率高3-4倍,易吸引大量的闲置资金进入民间融资市场,这就会分割金融机构的存款份额,加剧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竞争,提高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积累,不利于金融机构放贷能力和信贷水平的增长,对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其次,民间融资有可能加剧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如果一个企业既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又有民间融资,其一般是首先归还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能拖就拖,能欠就欠,甚至会套取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来归还民间借贷资金。
2.3民间融资引起金融系统风险企业向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都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容易造成企业财务费用增加,利润水平降低,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时期,大量中小企业采用民间融资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引起利率“水涨船高”,利润水平持续下降,资金使用形成恶性循环,出现无法偿付高息民间融资而破产倒闭的现象,大量企业的倒闭有可能会引起金融系统风险。另外,由于民间融资缺乏法律法规约束和有效监控管理,在实践操作中借贷手续不规范、不完善和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会造成资金在体制外循环,干扰正规金融的运行,民间融资风险一旦爆发,容易连锁反应引起巨大的金融系统风险。
3民间融资安全与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3.1完善保障民间融资安全的金融法律制度随着民间融资的蓬勃发展,当务之急是要从国家及地方两方面突出强调金融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先导作用,以坚强有力的法律框架来保障民间融资的安全运行。简言之就是“融资安全,法律先行”。一是国家层面。首先应该对民间融资做出权威性的界定,以使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非法融资行为进行区分,消除“民间融资就是高利贷”等错误思想及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歧视。其次修改和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中关于民间融资的融资主体、利率标准、交易方式、契约条件、风险控制、法律责任等重要条款,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法规保障民间融资安全的价值,待条件成熟后专门开展民间融资方面的立法,比如出台专门的《民间融资法》、《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为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以法律保障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是地方政府层面。由于各地民间融资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在遵循国家民间融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民间融资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地方民间融资安全。2014年,温州市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民间融资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在保障温州当地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3.2健全促进民间融资发展的金融运行环境一是加大民间融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融资主体风险防范意识。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手段及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加强舆论导向与舆情监测,广泛地宣传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政策,提高社会对民间融资认识的同时注重树立融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科学理性地参与融资活动。二是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保障。充分借助政府公共资源服务体系,建立集民间融资的纠纷解决服务、供需信息服务、担保服务、登记服务等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活动提供优质便利服务的同时促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
3.3建立监控民间融资风险的金融监管体系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应该首先明确具体管理民间融资的组织部门。由于民间融资的特殊性,建议构建以银监会为主导,人民银行、财政部、地方政府、银行类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通力合作的监管体系,同时明确各个组成部分的具体分工和职能职责,形成有效的监管网络,实现监管的无缝衔接。二是进行监管创新。监管主体及职责明确后,监管机构需要分析民间融资的风险点、监控盲区等一系列难点重点,对监管手段、方式方法进行创新,保障监管的有效运行。同时充分认识人才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建立人才吸收及培养制度,改进薪酬制度,以制度吸引更多优秀金融人才加入监管部门,充实监管力量。对在职监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以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民间融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3.4建立推动民间融资运行的金融市场机制一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监管机构应对民间融资的主体资格、资本标准、业务范围、保证和准备金规则等进行严格限制,准确地评估申请成立的民间融资机构是否具备准入条件,从源头有效防止不合格主体进入,保障民间融资市场秩序稳定。二是建立市场运行制度。民间融资机构进入市场后,监管机构要履行持续监管的职责,依法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及时掌握其运行维持状况,保障民间融资机构在合法合规范围内运行,减少违规行为。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民间融资机构对借贷人资格、借贷协议、借贷风险等重要信息进行清晰、准确、完整的披露。建立危机处理制度,当个别机构发生金融风险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置,将因其破产倒闭而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降至最低程度。民间融资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自身机构的安全运行。三是建立市场退出制度。监管机构在重视市场准入和运行制度的同时,要重视市场退出制度的作用,使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退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正常经营的民间融资机构主动要求退出时,首先要向监管部门申报,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组成专门的清算小组对其经营行为和债权债务进行审计清算,公示后允许其退出。对经营不善破产的民间融资机构,应参照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建立起具有民间融资自身特点的破产制度,依法进行破产宣告、清算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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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利率政策的影响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域、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民间借贷为主要形式的民间融资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给制定执行货币信贷政策和金融监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在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发展背景下对其进行正面引导,对症下药,趋利避害,纳入监管范畴实行规范管理,发挥其对经济生活的支持及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是当前形势下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欠发达地区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一)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
在欠发达地区,民间融资以民间借贷、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企业内部集资等方式存在。其中以民间借贷为主,其他民间融资方式只是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发生。从民间借贷的主体看,一是企业间借贷,这是一种比较活跃的民间借贷形式,具有单笔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率相对较低等特点;二是企业向个人借款,最常见的是企业内部集资,这是民间借贷的变相形式,同时,小型民营企业为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状况,向个人借贷的情况也较多;三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最典型的形式,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和偏远地区普遍存在。从借贷方式看,一是口头协议的信用借贷,主要存在于亲戚朋友关系中;二是出具借据的信用借贷,主要在同村、熟人之间或在他人中介下进行;三是需要担保或财产抵押的担保借贷,主要存在于借贷额度较大,财产多且有一定知名度的群体间,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所限,目前这种借贷形式还不多见。从借贷用途看,一是城乡居民从事正常生产或扩大再生产的借贷;二是居民婚丧嫁娶、购建房屋或是家中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的借贷;三是居民筹措子女上学、外出务工等费用的借贷;四是从事季节性商品收购贩运的借贷;五是小商品经营者的借贷,他们是资金的长期需求者和供给者。
(二)民间融资的主要特点
1.覆盖面广。民间融资广泛分布于城镇、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过去借贷资金的使用主要集中在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农牧业生产流通领域,现已扩大到农、工、贸和服务等行业,企业和个人通过民间融资的比例越来越高。
2.交易活跃。由于原先承担欠发达地区农村资金融资服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和部分农村信用社机构相继撤并,为民间融资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民间融资交易活跃,借贷规模逐年上升,交易额逐步扩大。
3.利率高。民间融资利率在各地略有不同,但总体上看,企业借贷利率水平一般在10%―15%之间;个人借贷利率水平稍高于企业水平,一般在20%左右。由于民间融资的不规范,不同的借贷方式、期限、用途、对象,其利率高低也不同,具体表现为:信用借贷无利率或利率较低,抵押担保借贷利率较高;短期利率高,长期利率低;居民个人消费性借贷无利率或利率低,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高,投机性经营借贷则利率更高。
4.借贷期限短。“早借早还,再借不难”是民间融资的信条。企业借贷期限一般为1年左右,2年以上者不多见,大多能在借贷到期后还本付息。个人借贷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
5.季节性强。民间融资活动与当地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力度紧密相连,冬春两季尤其是年末岁首,金融机构一般都要收回贷款,借贷者为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同时对全年的生产经营活动做出安排,资金需求旺盛,是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时期。
6.风险意识增强,交易程序日趋规范。过去借贷行为多数仅凭口头承诺、中间人介绍或出具借据即可成交,而现在不仅需要签约立据,将借贷金额、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为合同内容详细标明,而且数额较大的借贷还要以房产、土地、铺面等实物做抵押。
7.隐蔽性强,真实情况难掌握。民间融资最大特点是借贷双方均不太情愿向外界透露借贷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因此很难掌握真实和全面的情况。
二、民间融资的成因分析
1.经济持续增长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宏观经济环境。以青海省为例,从2001-2005年,青海省GDP年均增长12.14%,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9.04%,经济发展处于上升阶段,企业生产经营不断扩张,社会资金需求旺盛。特别是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小企业发展迅速。截止2006年6月末,青海省共有小企业7420户,占全省总企业数的96.92%,小企业从业人员31.58万人,占全省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数的71.76%。其中在银行有贷款的小企业3252户,占全省小企业总数的43.83%,小企业贷款总额91.38亿元,仅占各项贷款余额的13.27%。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显然没有得到充分满足,这就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市场。
2.正规金融资源配置不足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发展空间。一是信贷管理体制过严。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审批权限普遍上收,基层行信贷权十分有限,大部分只有调查权和申报权,而且一旦贷款出现风险,基层行又是第一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这就削弱了基层行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二是信贷程序繁琐。如有的商业银行规定企业信贷投放要经过信用评级、综合授信、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等环节,信贷准入条件十分严格。三是银行创新和服务相对滞后。突出表现在贷款发放中利率缺乏弹性,贷款期限不够灵活,信贷产品较为单一等。同时,借款者尤其是新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自身发育不良,抵押物少、财务透明度低、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信用观念淡薄等,与信贷准入条件不尽相符。部分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业主之所以选择民间融资,主要是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需要办理的手续太多,且费用过高。这些因素使得正规金融不得不向民间融资让出部分融资市场。
3.便捷高效的运作是民间融资产生的重要条件。民间融资以其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在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以其方便、灵活的优势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
4.社会信用体系的缺陷是促成民间融资的重要因素。目前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信用现状是市场信用观念淡薄,失信行为较多,失信惩罚机制缺乏,统一的征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存在征信中介机构不发达,市场化运作难,征信信息分散的缺陷,直接导致了银行惜贷、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而民间融资是区域性小范围内的借贷体系,借贷双方彼此了解,避免了信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三、对民间融资的评价及启示
(一)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民间融资在提供民间所需资金的同时,相应地分担了银行的一部分信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降低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风险。由于民营企业资金少,规模小,有效担保不足,财务制度不健全,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很难从银行得到贷款,即使银行贷款也很难把握风险,民间融资既解决了民营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矛盾,又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2.弥补了金融支持的空白。农村牧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民营小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快,季节性强,资金运用灵活,这些特点是金融机构无法满足的,相反,民间融资由于信息对称,自主灵活,融资条件符合双方利益,备受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青睐,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金融支持的空白。
3.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抢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部分市场,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存款和盈利都受到一定影响,给金融部门拓展业务带来一定压力,促使其加快业务创新和改革。
4.缓解了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资金不足的问题。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由于民间融资及时便捷,民营企业得以长足发展,对民间融资的依赖性逐渐增强。
(二)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民间融资在促进经济发展、缓解民间资金供求紧张状况的同时,又给金融稳健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1.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民间融资虽然按市场经济规则运行,但完全是自发的,缺乏监督,随意性强,融资双方只注重个人利益,不注重社会效益,因此,民间融资过度发展会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
2.不利于加强金融监管,对稳健运行的金融秩序带来一定影响。民间融资的发展诱发了集资放贷的隐患,影响稳健的金融秩序,同时,许多民间融资资金仍通过金融机构运作,致使储蓄现金大起大落,影响银行资金的稳定性。
3.民间融资将增加地区性金融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主体是民营企业,开办时多数在银行有少量贷款,而在经营过程中因自有资金少,负债高,失去了在银行贷款的条件,转向民间融资,在资金偿还时,优先偿还利率高的民间融资资金,加重了银行信贷的风险。
4.加重了借债人负担,不利于企业和个人经营的健康发展。民间融资虽然一时解决了资金不足的矛盾,但受其高息负债所带来的影响,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资金成本,增加了企业生产经营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5.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民间融资大多仍以信用融资为主,处于无序的经营状态,客观上存在风险,一旦出现丧失偿还能力等情况,势必产生法律纠纷,乃至影响社会安定。
6.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民间融资活跃,交易量大,收益隐蔽,不受任何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偷漏税现象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民间融资对欠发达地区金融业发展的启示
1.面对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银行要适时调整经营理念和经营策略,不断改善金融服务,进一步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加大对企业和个人的有效融资力度,充分发挥金融部门融资主渠道作用。
2.要增强银行竞争力,加大金融业务创新和方式创新的力度。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已对银行融资的主导地位发起了有力挑战。银行业机构要通过创新金融业务和方式,增强竞争能力,迎接民间融资带来的挑战。
3.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当前要通过市场化利率改革,逐步形成利率市场化内生机制、定价机制、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利率管理与操作办法,充分挖掘社会闲置资金,增强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金融对策及建议
1.将民间融资活动纳入国家正规金融监管的范围,彻底改变其地下活动特征。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出台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文件,明确其借贷利率、额度,按规定到管理机关登记、向税务部门纳税,通过行政、法律手段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二是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间信贷市场的监督,对部分高利贷行为应坚决打击和取缔,对民间融资的正规合法行为要逐步规范引导,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民间融资的正规化运作。
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内部信贷管理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村居民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努力改善服务水平,通过改进贷款授权授信制度,适当下放贷款权限,加大对地方经济的信贷投入力度,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在投资、理财、结算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二是加大市场调研力度,尽量满足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银行要按“六项机制”要求,做到手续简化,及时给予信贷资金支持。
3.将民间融资活动纳入商业银行中介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应利用其网点分布广、经营优势明显等特点,向民间融资借贷双方宣传、解释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需承担的相关责任,协助借贷双方签定合同。尽可能协助贷出方对借入方资金使用合理情况进行监督,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贷出方反馈,以防范借贷风险,按借款者实际付息的一定比例收取中间费用,既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拓宽了社会资金投资渠道,又使民间融资从地下操作转为规范的市场融资行为。
4.通过试行利率市场化解决民间融资问题。这是解决民间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地方,通过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利用利率杠杆引导资金回流,解决农村资金短缺的问题,增加农民融资机会,活跃农村经济。通过灵活的利率政策推动农村金融机构的信用扩张,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规模效益,壮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实力,最终达到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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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民间借贷机构性质定位模糊
目前,我国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主要有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等。除村镇银行是经过银监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外,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均非银监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以工商企业注册,农村资金互助会则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法人资格,也就是说这些民间借贷机构从性质上说均非金融机构,但他们又都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民间借贷机构性质定位与从事业务的不匹配,造成了这些企业运行中的一系列问题:一是无法享受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新型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二是无法和银行一样以SHIBOR为基准加点确定利率融资;三是非金融机构定位易产生行政与业务双重管理的矛盾,影响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二)民间借贷利率高于一般实体经济的资本收益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一般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4倍,远远高于一般实体生产企业5%~10%的资本收益率。如从2013年12月3日的温州指数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为19.24%、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贷款利率为19.44%,农村资金互助会贷款利率为13.20%。因此,民间借贷利率与实体经济资本收益率的不匹配使实体经济向民间金融机构所借贷的往往只能是短期的应急性资金,长期借贷则多数企业感到无法承受,最终导致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受到限制,民间资本服务于中小微企业成为不可持续。
(三)民间借贷机构运营成本较高
民间借贷机构运营成本较高的原因在于:一是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成本普遍较高。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除注册资本以外,其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融资,股东定向借款与同行业拆借等资金来源渠道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几乎没有,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成本主要就是银行融资成本。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视同一般工商企业,融资利率有一定上浮,再加上开具保函支出,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大多达到甚至超过10%。以一小额贷款公司从国开行融资为例,其融资利率是月息7‰,折算成年息8.4%,开具保函支出1.5%左右,仅融资成本就接近10%。其他的融资途径如发行私募债融资成本也很高,如温州某县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利率高达9%,加上中介费等融资成本也超过10%。二是日常经营成本和税负较高。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日常经营成本大约占其利息收入的30%左右,税负占其利息收入的33%左右,可见,高额的运营成本促使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均定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这一上限。高额的贷款利率要求贷款的使用方向必须是高回报的行业和领域,即至少投资收益率应高于贷款利率,而目前除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可以将20%的资金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外,现实的法规制度都将民间借贷机构的服务对象及贷款投放领域定位于投资收益相对较低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这样,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成本与服务对象定位不匹配导致民间借贷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积极性不高,少数民间借贷机构为完成考核指标甚至出现造假行为。
(四)民间借贷缺乏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民间借贷的风险较大,原因在于:一是民间借贷多采用担保贷款形式,一旦整体经济运行出现问题,极易导致抵押担保物的贬值或不能兑现;二是民间借贷对象主要定位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本身抗风险能力就比较弱,加之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大,贷款风险难以控制;三是因民间借贷机构自身管理水平较低而导致的风险。然而,与银行较完善的风险转移机制相比,目前民间借贷机构的借贷风险分散转移机制不够健全,如担保机构不足,保险体系不健全;财政补贴有限,风险补偿较弱。所以,民间借贷风险与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的不匹配极易导致民间借贷危机。
(五)民间借贷专业人才匮乏
人才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张和机构的快速增加需要大量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但民间借贷机构往往由于地理位置较偏、收入水平不高等原因难以吸引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导致民间借贷业务发展与金融专业人才数量、质量严重的不匹配。以浙江温州为例,目前大多民间借贷机构除高管层靠吸收一部分专业银行职员或退休人员外,多数从业人员非金融专业出身,金融基本知识缺乏,专业素养不高。这不仅加大了民间借贷机构经营风险,也影响到民间借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对策建议
要实现民间借贷的可持续发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对策:
(一)明确机构属性,强化民间借贷规范化管理
法律地位问题是影响民间借贷机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不明确民间借贷机构金融企业性质,就难以享受金融企业的政策,也难以按金融企业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其后果就是导致这些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民间借贷机构税负水平高、融资成本高和管理水平低,直接影响民间借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民间借贷机构金融企业性质。
(二)创新融资模式,降低民间借贷机构融资成本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一是对能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民间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包括主发起人条件的突破)助推转制升级。二是对符合上市、定向发债等直接融资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积极探索直接融资方式。三是探索民间借贷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新模式,如由国家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再融资基金,相关部门出台政策鼓励银行尤其是政策性银行向民间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降低融资成本。通过民间金融机构组织创新、融资模式组合创新和与银行合作深化,降低民间借贷融资成本,进而实现民间借贷与实体经济及服务定位的匹配。
(三)加大财政扶持,降低民间借贷机构税负水平
首先,在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民间借贷机构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民间借贷机构应争取政策扶持。如针对服务“三农”的定位,相关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同意,使其比照涉农金融机构征税,享受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新型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民间金融机构实际上相当于金融类企业的中小微企业,相关部门还应积极争取民间借贷机构享受20%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其次,地方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落实已出台的民间借贷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于民间借贷机构转型升级、增资扩股等行为予于一定的财政奖励。通过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税负水平实现民间借贷利率下降,真正服务于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四)着力改革创新,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由地方政府为民间金融机构设立相对应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二是由财政出面建立一个风险补偿基金。对于民间借贷机构放贷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不良贷款,经过财政审核认定,可通过风险机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三是构建严密的征信体系。在现有情况下,民间借贷机构除了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外,还要积极开展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五)开展校企合作,解决金融专业人才不足
鼓励当地高职院校与民间金融机构合作,采取订单式培养民间金融机构营运、管理相关专业或方向的学生,为民间金融机构未来发展储备专业人才;同时强化现有从业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升现有从业人员素质,以解决当前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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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间融资存在的必要性
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经济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资金借贷活动,它包括民间借贷、票据贴现、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企业内部集资等多种形式。作为融资方式的有力补充,它能够切实满足金融市场多层次的资金需求,助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与正规金融相比,虽然缺乏完善的法律基础作为保障,民间融资仍然以其独特的优势快速发展,并且在很多方面可以弥补正规金融融资方式的缺陷。
(一)需求的角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催生出了一大批新的资金需求主体,这是民间融资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由于受到正规金融机构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的放贷原则的限制,他们往往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贷款融资缺乏积极性,表现在信贷门槛设置过高、贷款手续复杂、审批时间过长等方面。为了避免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放贷,使市场资金需求主体难以及时获得足够的贷款,为此,部分有融资需求的市场主体会通过民间融资的渠道获得资金。此外,由于传统“乡土社会”的影响,凭借中国传统文化中家族血缘、地缘等信息优势,使得民间融资手续灵活、方便快捷、交易成本低,这也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搭建了广阔的平台。
(二)供给的角度
一方面,近年来国家多次降息,仅仅把钱存入银行生息对资金持有者已经不具有吸引力,再加上投资渠道的相对匮乏,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民间放贷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较高收益,而且因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其能够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管,这是其存在并快速发展的动力所在。另一方面,正规金融体系资金供应的缺位也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正规金融机构偏爱于城市中的高质量客户,其资金并不能有效满足广大市场尤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相对于正规金融,民间资金与中小企业融资具有更强的匹配性,能够满足民间资金需求季节性、临时性的特点,对资金需求主体的激励效率更高。正是因为正规金融体系未供给或供给不足而形成的资金缺口能够被民间融资有效填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融资难题得以缓解,才使民间融资在我国民间十分活跃。
二、当前民间融资行为约束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硬性约束在民间融资行为中缺失
1.当前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条款较为分散
当前尚无完全针对于规范民间融资活动所制定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和期限;《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主要集中在对非法吸收存款的约束管理。这些条款较为分散,导致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强。其规范的并不是民间融资本身,而是更多关注融资双方产生纠纷之后的问题;更注重事后处罚,而不是事前的预防性措施。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性法规,是民间借贷活动规范化发展进程中的突破。但作为地方性法例,其约束力还相对较弱,还是难以有效解决实际融资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不仅不能有效促进经济发展,相反会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
2.部分法律条款含义阐释得不够明确,有的实施细则解释得不够清楚
民间融资多发生在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中,他们对于融资行为的相关法律在理解上存在着较大障碍。仅依靠现有的法律,很难准确界定民间融资的相关概念,例如不能准确地确定融资和非法集资的灰色界限,导致罪与非罪的争议。另外,有关法律条款之间还存在“相互矛盾”,比如民间借贷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利息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而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自然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这些问题的处理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二)民间融资中伦理软约束的来源引发不确定性
1.因血缘、地缘关系所引发的信任
市场化初期,民间融资行为主要依赖的信任关系仅仅发生在人们的小范围内,大多数借贷行为的发生不以赢利为目的,只能算做亲戚或者朋友之间的“情感帮助。”正如所言:“乡村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了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所以,在大背景下的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因血缘、地缘关系所引发的信任受到社会道德约束,是较为稳固的。
2.个人内在品德和外在名誉的体现
民间融资一般依托以口头或者书面契约形式建立的借贷关系上,双方当事人的人品和名誉是契约能否成功达成的基础。在中国传统思想中,诚信、重义是高尚品德的体现,它看不到,却体现在一个人长期交往行为中形成的为人处事的长期内在约束因素。内在品质体现在外便是一个人的名誉,是一个人外在的影响。“积毁销骨,众口铄金”便能体现名誉给人带来的巨大约束力。
三、 构建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新型约束机制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监管体系
1.应尽快出台具体针对于民间融资活动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活动的监管主体与监管内容。通过立法,规范民间融资资金的投向、利率和期限,将其纳入正常的金融监管体系而进行严格监管,对其地位予以确立。对民间融资市场参与机构的准入门槛、运作范围、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
2.监管部门应对民间融资机构加强监控与引导,做到“疏”“堵”并行。在金融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民间融资机构和组织存在的形式多种多样,它们与正规金融相互补充,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融资效率,满足了多层次融资者的资金需求。但是在我国,长时间以来,由于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化组织形式的缺乏,大量的民间资本未在金融监管体系内。因此,应对他们作标准化和公开化的要求,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体系,从而构建多元化的金融产权结构。
(二)打造民间融资全方位的服务体系
1.联合央行、银监会、工商、税务、公证和司法等相关部门,建立民间融资服务平台,积极开展民间资本投融资、管理和咨询等服务活动,因地制宜地为民间融资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其健康开展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公证服务和担保服务。通过服务平台“企业信用系统”和“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公开化的市场信息披露,可以严厉打击信息造假;必要的风险提示与告知可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决策风险,让资金的借贷双方能够客观、准确地进行决策,使民间资本得以健康有序地流动。
2.打造民间融资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规范引导民间融资交易行为的方方面面,依据市场的公信力建立起民间融资市场主体之间的安全感及信任感,充分调动民间融资市场中的参与主体自觉自愿地参与到市场道德伦理建设的队伍中来,使诚信原则、名誉至上、合作共赢等伦理道德于心内化,于行外化,改他律为自律,形成民间融资市场的诚信价值观。
Analysis of the construction path of the new constraint mechanism in private financing in China
YANG Xiu-li 1,LV Jiang-ying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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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个人资金积累是民间投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个人手中的资金积累越来越富余,由于存款利率较低,个人尤其是农民的投资渠道比较狭窄,诸如股票、债券、保险等领域对他们还比较陌生,加之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尤其是民营和个体私营经济的日趋繁荣,民营和个体经济成为城乡个人资金投向的重要渠道。调查了解,在多数较小规模的民营企业和绝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自有资金的比重占到90—100%。
2、民间投资依赖地方资源的倾向性明显。调查显示,近年来,济宁市民间投融资大都紧紧围绕当地优越的自然资源,积极投向加工业、水产品养殖业、煤炭及运输业,民间投融资高度集中。如微山县由于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湖泊资源及横穿南北的大运河,该县民间投融资活动异常活跃,其中民间投资煤炭洗选、运输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达350户,投入资金5亿元;投资水产品养殖、加工的有1300多户,投资2.6亿元;投资水上运输及造船业的有1500多户,投资金额4.6亿元。上述三项占该县民间投资总额的96%以上。同样,金乡县是全国著名的大蒜之乡,大蒜年产量60万吨,所以大蒜冷藏、加工业成为该县民间投融资的主要行业,其中,以大蒜冷藏加工为主的民营企业有200多家,约占该县民营经济总量的70%以上。
3、民间资本出现了由第二产业向第一产业流动的趋势。随着县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农业及相关产业成为民间资本追逐的新的投资热点。据鱼台县调查反映,该县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农业综合性开发,农民投资兴办各种特色种养业已成为农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以大蒜、小麦为主的农副产业加工业是近年来依靠民间投资发展起来的支柱产业,初步形成了鲁王集团、中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美亚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投资群体,目前吸引民间投资2.72亿元,同比增长66.12%。
4、民间投资的技术层次不高。民间投资的主体多为个体私营企业,他们出于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的限制,一般都比较看重投资的快速回报,所以效益较好而又容易上马的短、平、快项目比较受青睐,项目的科技含量较低,短期行为明显。据鱼台县调查反映,该县民营企业中,技术密集程度高、附加值高的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高技术领域的企业占比不足5%。
5、民间投融资方式呈现多元化特征。近年来,政府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注入生产投资领域,主要做法有:一是以“改”融资。即通过部分乡镇企业、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使民间资金迅速流入生产领域;二是以“出”引资。即积极走出国门,到海外融通资金。如曲阜市民营企业圣旺药业,通过上海中智投行公司运作,收购一家美国网络公司,5月份成功地在美国实现借壳上市,融通资金150万美元;三是以“策”引资。即依靠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广泛吸取民间资金。如从征地价格、基础设施配套等多方面给予优惠,有力地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6、受融资渠道较窄的影响,民间借贷活跃。由于各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上收贷款权限,抬高贷款“门槛”,银行资金供给远不能满足市场资金需求,强劲的内在需求为民间借贷创造了发展空间。据对微山县5个乡镇的抽样调查显示,5个乡镇普遍存在着民间借贷行为,借款规模占当地贷款余额的42%,比2003年同期提高了6个百分点,抽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户发生民间借贷行为的分别占所调查户数的82%、94%、26%,借贷总额较上年增长11%。据初步测算,目前该县民间借贷额高达6个亿左右。另外,当前民间借贷用途广、投向多,从借款用途看,从以往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为主,转向生产经营、商品贸易、煤炭运输等行业,用以解决各类企业、各种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资金的不足,几乎渗透到私有经济的各个领域。
二、民间投融资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效应分析
民间投融资的快速发展,效益的明显提高,直接拉动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02年省计委为鼓励民间投资,制定实施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民间投资享受与外商投资同等的待遇,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上市,也可以竞买政府投资项目等多项政策措施,从而激发了民间加大投资的热情,使得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成为县域经济中最具活力的新的增长点。止2004年7月末,济宁市民营经济户数发展到19.07万户,从业人员107.72万人,注册资金159.94亿元,完成营业收入710.18亿元,同比增长50.8%,上缴税金19.43亿元,增长55.5%。同时,民营企业拉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兖州市兴隆庄镇,今年来围绕着太阳纸业积极发展造纸助剂、纸品加工、包装产业等,对该镇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非常明显。
三、制约民间投融资发展的因素分析版权所有
1、民间投融资渠道不畅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目前各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十分严格,从企业规模、担保能力、信用评价多个方面限制了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资金支持,加之部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难以达到金融机构支持的要求。中小企业贷款门槛高、障碍多,使正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现阶段非常突出。民间中小企业在无法取得贷款的情况下,纷纷转向高于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一方面加大了民营企业融资的成本,加重了企业经营负担;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分流了银行机构存款,增加了银行机构组织资金难度,也使借款人在还款困难时大多优先归还民间借贷,而对银行贷款则采取拖欠、逃废手法,甚至把风险转嫁给金融部门。
2、民间投资受国家政策限制,投资领域依然较窄。尽管国家计委2001年12月颁布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强调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使民间投资与外商投资享有同等待遇。但是,对很多预期利润率较高和发展前景看好的产业部门,如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等,却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体制原因不能进入或难以进行,使民间的投融资领域较为狭窄。由此造成两个弊端:一是有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在寻找稳定、可靠的投资项目,有钱没有地方投;二是一些需要投资的领域又限制民营企业进入,民间资本想进进不去,从而束缚了民营企业投资发展的手脚,压抑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投资的较快发展。
3、民间投融资服务体系不健全,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虽然民间投融资比较活跃,但国家或地方尚无规范管理民间投融资活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具体措施。宏观经济政策和环境的多变造成民间投融资发展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依然较多,在经济不景气时鼓励民间投资,经济高涨时忽视民间投资的情况未根本改变。投资者在履行程序、选择投资方向、争取技术支持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服务,往往造成投资的盲目性和经济损失。同时,法制环境仍不完备,非公有企业在兼并国有企业、保护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明晰财产权等方面,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再者,与国家金融信贷相比,民间投融资大多靠道义约束,几乎没有任何法定程序的审查和监督,给一些非法融资和投资诈骗造成可乘之机。
四、扩大、激活县域民间投融资的对策及建议
在当前县域金融的信贷资金供给与服务滞后民营经济投资需求的现状下,如何规范管理,进一步扩大、激活民间投融资活动,已成为解决县域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
1、建立民间投融资服务体系,优化民间投融资环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民间投资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应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融资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给民间投资以更多的宽松政策和更有效的支持,可建立健全民间投融资管理组织体系,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展为民间投融资者提供政策、法律、财会、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帮助民间投融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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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融资概述
目前对于关于民间融资的概念和定义有很多种说法,因为很难给予其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总体来说,民间融资是指借款人采用民间票据融资、民间借贷、票据贴现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及社会集资等方式在国家法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使用权的一种行为。在我国民间融资机构的存在方式相当繁多。比如融资理财机构、担保理财机构、小额信贷机构、当铺以及现在悄然兴起的网络借贷。
二、当前我国民间融资现状
(一)借贷市场活跃,融资规模大
受到近年来宏观紧缩政策的影响,各大银行对于贷款的投放相对以往慎重了许多,各大国有银行对于授信制度的严格审核和收缩票据融资业务,导致了放贷的资金主要流向于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被压缩,以至于中小企业的短期资金流比较紧张,迫使这些企业转向民间融资市场进行融资,从而极大刺激了民间融资市场。
(二)融资用途及种类的多元化
民间融资主体的多元化无形中也导致了融资种类和用途的多元化。现在很多民间融资的经营模式已经和正式金融机构非常相似,其借贷种类包括信用融资、抵押融资,生产经营融资、临时资金周转融资、个人消费融资等方式,民间融资的用途已经从以往的生活需求向生产、经营、流通等领域转变,贷款期限通常以短期为主,并配以高额利息。
(三)融资主体多元化,民营企业为民间融资的主体
在融资规模增长的同时,融资主体也开始向多元化发展,融资形式从最开始的企业对企业的借贷拓展到了个人对个人、个人对企业,在当中民营企业仍然是融资主体。但是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一个特点是额度小,期限短,在这种情况下,国有金融机构出于对信贷风险防控和信贷成本的考虑,对中小企业融资审核的过程时间相对较长,手续相对繁杂,因此国有信贷政策很难惠及到中小企业,迫使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更多依赖于民间融资。早期温州民间融资的兴起和繁荣正是一个真实的写照,有数据显示2011年温州民间融资的总额在4500亿到6000亿之间,浙江全省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达到1万亿的规模,民间融资已经成为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有力保障。
三、我国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
由于民间融资资金属于国家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的体外循环资金,而体外循环资金特点所限,使得很多体外循环资金流向了准入门槛低、短期见效快的行业,而这部分行业大多属于高消耗、高污染、高暴利、科技水平底下的行业和项目,如近几年国家已经多次对小煤矿、合金等高污染企业加强规范,为抑制房地产的投资行为对房地产行业多次出台政策法规以控制房地产价格的增长。但是在行业高额利益的回报下,受民间资金扶持的这些行业能可以投入建设得到迅速发展,使得这些行业利润增幅较大,因此民间融资利率虽然高,但仍有较大的获利空间,所以单靠信贷政策仍无法调控这些企业,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难以显现。
(二)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民间金融的经营风险较高
尽管我国有《合同法》和201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一些相应法律法律存在某些直接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及政策性文件,但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民间融资行为做一个全面系统的阐述和规定。与配套法律缺失的情况相比,民间融资速度的大规模扩张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而导致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此外,在现有的有关民间融资法律规定中也存在许多不尽合理的地方。例如《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可证明的,可参照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而《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两种表述显然互相矛盾。也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从而导致了我国的民间融资一直游走于“灰色地带”,阻碍的民间融资的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民间金融由于缺乏国家政策面的法律支持,加之融资机构没有统一的清算系统,外部有效监管的缺失,自身组织的不完善性,借款主体的小规模性无疑增加了民间融资的盲目性,导致其抵御风险能力非常薄弱,一旦出现出借人挤兑的情况,很多民间金融机构都无法及时承兑,导致了破产风险的增大。而相对比的是国家正规的金融机构,正是由于国家作为最后的承兑人,在国有金融机构不足以应对金融风险的时候,还有国家作为一个有力后盾存在进行注资以缓解承兑风险。由此可见,在同样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国有金融机构有着民间金融不可比拟的稳定性和风险抵御力。
(三)高额利息阻碍企业稳定发展,妨碍社会和谐
民间融资形式大多以比国有金融机构更高的投资回报率吸纳出借人资金,一方面严重冲击了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市场,另一方面借款企业以高额利息来来吸纳资金,无形之中导致了企业财务支出的进一步扩大。高息贷款虽能解企业短期资金欠缺的燃眉之急,但若是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出现问题或是产品无法迎合市场,则会导致企业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迫不得已通过吸收新的高额贷款来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最终将会落到“拆东墙补西墙”“堵窟窿”的恶性循环,从而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有一些企业通过利用民间融资和银行贷款的漏洞,在银行贷款到期时,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机构筹集资金以偿还银行贷款,从而避免了银行信用额度的下降,偿还完银行到期贷款后又从银行申请新的贷款,这毫无疑问增大了银行资金的使用风险,最终会导致信贷危机的发生。以温州信贷危机为例,在过去几年间,许多温州中小企业主由于无法在银行贷到款,因而选择了向民间融资机构贷款并支付高额利息,最后银行和民间融资机构两方面同时要求企业偿还资金从而导致了企业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了温州借贷危机,不少老板“跑路”。
(四)政府监管缺失,缺乏风险保障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对于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界定仍然十分模糊,民间融资并没有一个可靠的法律依据做支撑,且民间融资尚未纳入统计范畴,金融监管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如银监会、工商、税务、司法机关等机构均无法掌握其融资后资金动向,造成了监管缺失这一空白区域,极易造成民间融资机构违规操作,更有甚者民间融资机构吸纳来资金自吸自用,为追求利益将资金投入到一些国家限制禁止的行业,甚至成为假冒产品的投资制造者。
其次民间融资的主要贷款对象是那些不是及时从正规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本来资金链就非常紧张,一旦市场条件发生恶化,企业的生产就将面对极大的风险,间接使得融资风险增加。这种经营的高风险却缺乏一种可靠的风险保障制度,在国外民间融资机构一般都建立了存款存款保险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借款人集中起来建立的一个保险机构,投保机构和个人交纳一定比例存款作为风险保障金,民间融资机构一旦出现破产风险,则由此保险机构向出借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保障出借人利益。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建立在抵押或第三人担保的基础上,可是由于我国大部分民间融资的借款人经济实力比较薄弱,融资已经比较困难,更不要提交纳存款来走位风险保证金来保障出借人的利益,而这种制度的缺失也使得民间融资的金融风险增加。
四、对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的建议
(一)建立多层次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民间融资通常伴随着投机行为的发生,因此我们应当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担保体系是多元化民间融资服务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信用担保体系,能有效降低借贷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规范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因此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的关键在于建立民间金融信用数据库,完善信用评估的水平和技巧,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对经营发展好信用高的企业扶持力度加大,对业绩不好的企业融资加强审核力度,以有效识别民间的融资风险。同时银监会、税务、工商、人民银行、公证机构等单位,应当为民间融资建立多层次的服务体系,即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担保服务、个人资源服务和信息服务。例如笔者认为,可以利用现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个人诚信档案”等,帮助民间融资机构构建所需要的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加强信息披露,打击信息造假行为,从而让出借人和民间金融机构对融资方作出更准确、更客观的判断。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让民间闲置的资金活跃起来,去对真正需要资金有前景的中小企业进行扶持,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拓宽投资渠道,创新投资产品
广大投资者之所以会选择民间融资作为投资方向,看重的也是其高回报的特点,因此一方面国家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股票、债券、基金市场的管理,加强风险预警,提高和稳定收益水平,增加老百姓的投资信心,让老百姓愿意将手中的资金投入这些市场。另一方面学习国际先进的投资模式,推出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城乡居民投资的渠道和产品,以满足多层次的投资需求,各级政府应当以国务院关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经济的意见为指导,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出台地区性的民间投资指导意见,规范投资方向。
(三)加强金融和法律方面的宣传,引导民间借贷顺利有序进行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活动,向广大居民普及有关民间融资的常识和法律法规,并用事例加以警示,使广大群众了解什么是民间借贷、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合法、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受到保护,从而是老百姓自发规范自己的借贷行为。在借贷手续上,要引导其参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从而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有序进行。
(四)国有金融机构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
目前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其主要贷款方向仍然是国有大型企业,大型机构,使得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融资渠道从而转向民间融资取得资金获得发展。因此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我国经济平稳发展的需要,也是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国有金融机构应将为中小企业服务作为自身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徐慧玲.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分析和对策研究[J].中州学刊,2008(1)
[2]张希慧.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规范边界研究[J].理论与实践,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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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源头”
民间金融市场上的“源头”即活跃的民间资本,如何通过政府的一系列政策和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合理的规范民间资本的规模与结构以及投资方向等是对其规范的关键。规范“源头”要重视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切实改善实业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要放宽投资准入政策,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同步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创新。引导民间投资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依靠民间资本参股,特别是吸纳游离于金融体系外的民间资本,尽快建立专门服务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小型商业银行,促使民间资本从“体外循环”转入“体内循环”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民营企业融资领域,组成金融机构或是建立投资基金。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使民间闲置资金汇聚到经济建设中,以有效的规模和结构参与到经济建设中,让民间的闲置资本活跃起来、运动起来,为社会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二、合理“疏导”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民间借贷合法化。目前的民间金融部分处于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灰色地带,适时适地的推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无疑是解决当前民间融资问题的“良药”,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使得相关部门有法可依,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2)强化民间金融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监管权力可以适当下放,由地方政府承担对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机构的监管,以及对中小型企业的破产救助等。确认民间借贷的合法社会地位,将金融监管向县、乡、镇以及农村民间等基层延伸,引导其规范经济,较之正规金融,采取有差别的统一的体制政策,让其走上一条合法的康庄大道,促进金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建立完善民间信用制度,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信用数据库。随时向客户提供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黑名单,以保证金融交易中有关当事人的利益。(3)发挥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不断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打破银行垄断,促进银行业平等有序竞争,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有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增强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的信心,让资金价格来调节资金流向,实现资金供求平衡,密切监视国内实体经济发展、资本市场价格和国外资本流动趋势,发挥市场调节供求关系的价格竞争机制,促进民间金融自主有序发展。金融加速器机制的重要特征是它的双重不对称:资产负债表对公司投资的影响在经济下降时期比繁荣时期大,对小公司的作用比对大公司的作用大。金融传导机制的作用在经济繁荣时期与在经济下降时期是不对称的,金融传导机制对小的企业的作用更明显。此次金融危机便是很好的例证。金融加速器理论解释了“小冲击大波动”的经济现象,很小的一个因素冲击,例如技术冲击或货币冲击等,都可能导致经济的大幅波动。尤其是在经济衰退期,金融加速器效应表现的更为明显,而在经济上升期表现并不明显。为此,金融加速器效应带来的经济波动表现为缓升急降。正如下图所示
这要求宏观调控政策在制定和执行时必须充分考虑到金融加速器效应的客观存在,并通过判断选择合理的政策调控工具、调控力度和时机,以消除金融加速器效应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切实增强宏观调控的合理性、稳健性和可预见性。小型金融机构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能够以较低的信息成本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应充分发挥小型金融机构的这些优势,解决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加快金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4)政府要鼓励、支持和规范民间担保机构的发展,借鉴日本因对危机的经验,如下图所示,日本通过建立由信用担保制度和信用保险制度两部分构成信用补充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前者由信用担保协会、金融机构以及中小企业3方面构成;后者则由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信用担保协会两家机构构成,这两项制度共同构成信用补充制度。目前,日本全国有52家信用担保协会,协会的资金来源于地方公共团体出资和捐赠等,而日本政策金融公库的信用保险运作资金则来源于政府出资。政府应鼓励、支持和规范民间担保公司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
(5)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完善投资服务体系,帮助民间投资者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各地政府应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措施,提高办事效率。鼓励自律性行业组织发挥投资服务职能,及时向社会公开行业投资信息、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和技术服务,引导民间投资者转向国家规划中的急需发展领域,减少盲目投资。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法律、财会、市场信息、企业诊断和投资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三、对“作物”即中小企业自身素质的要求
如同对水有需求的作物,中小企业即资金的需求者,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固然离不开对其不断完善的要求。要提高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完善内部财会制度,增强信用观念,提高企业的社会声誉与信誉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及现代管理知识,不断在市场竞争实践中进行锤炼;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参 考 文 献
[1]唐吉荣.从温州民间融资发展看我国金融改革[J].发展研究.2012(1)
[2]孙建通.我国民间投资问题综述[J].观点综述陈时兴.2012(1)
[3]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对策探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