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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由于利率市场化和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缓慢、企业直接融资市场欠发达和投资者投资渠道匮乏,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已逐渐成为相对独立于传统业务的新型业务和重要利润增长点。根据2012年13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布的年报信息,上市银行2012年底所披露的表内理财余额合计10856.3亿元,约占其存款余额总和的1.8%。其中,结构性存款余额2670.9亿元,保本理财产品余额8154.1亿元。与国内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相比,国内目前理财会计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准则,银行处理模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都有所欠缺,既不利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理解,潜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
二、上市银行理财会计处理方式及其依据
按照资产负债表账务处理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三种。本文对我国13家上市商业银行2012年年报进行分析,发现各行理财产品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结构性理财产品
结构性理财产品是由主合同及嵌入的衍生金融工具组成的混合金融工具,其中主合同(即普通存款)是以摊余成本计量,嵌入的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2012年各上市银行年报中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式主要有如下三种:
1.结构性理财产品作为“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交易性金融负债”,相关损益作为“投资收益”。工行和建行采用此种处理方式,其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CAS)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满足一定条件的混合工具可以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结构性理财产品进行拆分,所含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列报,主合同部分列入“吸收存款”,按摊余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相关损益作为“投资收益”。农行和华夏银行采用此种处理方式,其依据是认为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按CAS22要求应从主合同中予以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3.全部作为“吸收存款”,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相关损益计入“利息支出”。中行和光大银行采用此种处理方式,笔者认为其依据是CAS22要求将结构性理财产品中的衍生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因在监管统计指标中结构性存款归类为存款,应缴纳存款准备金,并纳入“贷存比”计算口径,所以将其列入“吸收存款”。
(二)保本理财产品
对于保本理财产品,2012年各上市银行也有三种会计处理方式:
1.保本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作为“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应地,投资的资产作为“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工行、农行采用此种处理方式,其依据是CAS23“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若银行在与投资者签订的理财合同中承诺“保本”,产品到期应保障本金支付,则用募集资金进行理财投资运作所发生的亏损要由银行承担,银行并未“将风险、报酬完全转移给客户”,所募集资金和投资资产应在表内确认为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
2.所募集资金作为“吸收存款”,投资资产作为“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等各项资产。建行采用这种处理方式①,将保本理财投资资产并入自营资产中反映,在同业之间这属于非主流的处理方式[1],笔者认为其依据是监管部门要求将表内理财产品纳入结构化存款统计②,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并纳入“贷存比”计算口径,因此列入“吸收存款”。
3.所募集资金作为“其他负债”或其他相关负债,投资资产列入“其他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等相关资产科目,交行、华夏、光大、浦发、兴业等银行都采取这种处理方式,不确认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就不需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减少了在估值上的压力。
(三)非保本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是否入表一般依据CAS23的规定“银行是否将风险、报酬完全转移给客户”来进行判断,若银行需要承担风险就在表内进行核算,由于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基本上已经转移给投资者,因而大多放在表外进行核算。2012年各上市银行年报中披露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情况较少,仅民生银行在“拆出资金”中列入与本行发行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资金池进行的短期资金拆借金额;招商和中信银行认为其所发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已全部转移,“理财募集的资金不在表内确认,于投资前记录为‘其他负债’”。事实上,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尽管名义上风险已经转移,但银行对所发售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仍存在较大的隐性担保责任,一旦出现违约,银行不可能置身事外。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的计量,按照CAS13“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放入表外的非保本理财业务属于或有事项,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因此,非保本理财产品对银行估值技术要求较高。
三、上市银行理财会计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缺乏统一的会计准则和行业规范,会计处理随意性较大,为银行进行规避监管提供空间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理财业务的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多为禁止性规定,较为零散,且 对于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缺乏统一标准,指南和解释中也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实际应用中主要参照或涉及CAS22、CAS13和CAS23等准则[2]。在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时,各家上市银行拥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处理方式较随意和简单,财务人员对准则的理解、管理层意图以及同业其他银行的核算方式都可能影响其具体会计处理方式的选择,这为银行规避信贷规模和贷款相关监管规则提供了空间。规避监管的主要做法有将风险较大的资产(如发放给限制行业的信贷资产)打包放入理财资产池中并隐匿于表外、通过产品设计使理财资金于特定的时间点在银行表内外之间进行转化、将表内保本理财资金列入存款以降低存贷比指标等。
(二)未从账户管理上分离理财与自营业务,理财资金与自有资金的错位错配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开立于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的自营业务与理财业务的托管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未严格分离,发生业务时后台无法直接进行处理,须辅以前台操作,以银行自制的债券买卖成交单作为结算单据,因此,银行可以较为便利地对自营与理财业务进行资金调剂和利益输送[3]。在实务中,除了混同理财与自有资金,银行还通过资金池等模式将不同理财产品的资金混合在一起,由于不同的理财产品的投向、期限和风险都不同,为了实现较高收益以及保证资产配置稳定,银行通常采取滚动发行期限错配的方式来进行操作。资金错位错配容易引发流动性等各种风险,不利于监管部门对理财资金流向的监督,同时投资者也无法对理财投资风险进行预见。
(三)信息披露存在局限性,风险和责任分配不够明晰,不利于监管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由于理财业务是金融创新产品,其会计问题与金融监管息息相关,会计信息披露作为财务报表的补充,在目前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建设还较滞后的情况下,对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责任划分,以及监管的有效性和投资者权益保护起到重要作用。目前会计准则中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是CAS37“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既有的理财业务监管规章中也普遍对信息披露问题有所涉及,但总体而言,各家上市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仍存在较多局限。首先,从年报披露情况来看,一是各家银行披露的大多是表内理财产品情况,表外理财信息披露很少甚至不披露;二是同业之间披露口径不统一,披露的深度也不一样,导致信息缺乏可比性;三是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不强,许多对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非量化会计信息并未披露。其次,从每种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情况来看,许多上市银行没有披露完整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有些银行没有披露产品运作信息或到期信息[4],投资者与银行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风险和责任分配不够明晰。
(四)理财产品认知水平不够深刻,估值技术和估值系统不完善,投后管理存在估值风险
投后管理是银行理财业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广受诟病的主要是对所投资项目没有比照自营贷款进行严格风险管理,由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需要定期进行估值,会计处理中后续计量问题也应该属于投后管理的范畴。首先,对理财产品的认知水平不够深刻导致风险确认不及时。由于理财产品大多是创新型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各家上市银行对新生事物的认知和理解还不够深刻,对把握理财产品的风险缺乏实践经验,常常要等到风险暴露后才能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延后处理的风险确认更是加大了表外理财的风险聚集程度。其次,理财产品估值技术和估值系统不完善。以结构性理财产品为例,由于其形式灵活多样、结构设计复杂,对于部分复杂的交易,需要从交易对手处询价,并在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变化、外部评估机构估值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进行估值;此外,结构性理财产品并没有统一的估值模型,进行估值时还要根据市场和产品情况,对模型和参数不断进行修正和调整[5]。
四、政策建议
(一)完善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建设,规范理财业务的会计处理
首先,推动会计准则或相关制度建设。建议考虑制定“理财业务确认与计量”会计准则,明确理财业务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提供相应评估和判断标准,使银行能够根据业务性质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其次,行业监管部门应与准则制定部门配合,建立会计与监管联动的机制。对应列入表内的理财业务进行明确,原列在表外的符合入表资产应限定时间要求其入表,使表外风险资产无所遁形;关注表内和表外业务相互转化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在判断依据、处理方式、计量方面提出可操作的要求,有效避免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规避监管。第三,适时制定具体业务的操作指南。应针对不同业务,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恰当选择记账方式,科目应能反映经济实质,并尽量与准则所涉及概念和原则一致。
(二)对理财产品实行分账经营、分类管理,从账户管理上构建严格的风险隔离机制
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应该开立单独的资金结算账户,设立理财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在业务系统中建立相应的理财报表,保证完整、准确记录理财业务数据。同时,由于不同理财产品有各自的投资规律和风险等级,监管部门应该要求商业银行做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每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实行分账经营、分类管理、分人管理,尤其是资产池的理财操作模式,避免将不同投向、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的理财产品一起放入池中集中运作,争取实现资金来源和投向“一对一”的对应关系[6]。2013年3月银监会出台的“8号文”①中对此已经提出要求,但是由于达到这些要求需要大量的准备过程,既包括管理数据系统的完备和支持,也需要相应管理制度的完善,短期内是不可能实现的,应该是一个长期渐进的目标[7]。
(三)提高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明确划分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风险和责任分配
首先,监管部门应将理财业务监管规章中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理财业务信息披露整体框架,明确披露范围、内容、原则及标准。在保证会计处理合规性的前提下,强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充分性和透明度,确保风险信息不遗漏、不重复,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质量;有些特殊的表外业务可以进行动态披露,提供不同时期的比较数据和非量化信息,以方便投资者对银行潜在风险和财务业绩进行全面评估。其次,商业银行严格按照监管要求,针对每种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信息披露,明确划分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风险和责任分配。监管要求的披露内容都要认真落实,监管规章尚未明确的问题可根据业务实际与投资者进行专门约定,应由投资者承担的正常投资风险要根据合约对银行予以免责,避免在理财产品收益无法达到预期的情况下,银行承担过多的担保责任。
(四)关注金融创新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完善估值技术,精细化开展理财资金的投后风险管理
首先,商业银行应提高对金融创新的认知水平,关注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由于理财产品创新中经常包含有非常复杂的合约安排,银行会计人员需要介入产品设计过程,了解金融资产和负债及其交易的细节情况,掌握其收益和风险的分布,并准确界定各相关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审慎评估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其次,商业银行应完善估值技术和估值系统管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逐步积累估值经验,比照自营业务提高对理财业务及资金的管理标准,精细化开展投后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徐芳.浅析商业银行表内理财产品发展及会计政策[J].金融会计,2012(5).
[2]杨立斌,陈谦.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处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会计,2012(5).
[3]薛恒敏.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解析[J].债券,2013(4).
[4]胡建平,段华友.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信息的网上披露:现状·问题·建议——基于上市银行网站的简易调查[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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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研究当前市场热点以及投资者的接受心理,在市场行情不好的情况下,选择一些能够躲避风险的投资品种,这可以说是挂钩型产品的一个创新。
除此之外,银行挂钩型产品最大的创新就是挂钩标的更加多元化,产品结构也更加丰富。从以前传统挂钩利率、汇率和股票,发展到现在挂钩黄金、原油、商品、农产品、环保概念等等。投资者在股市,基金等投资品种风险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保本型的银行挂钩型理财产品。这样可以减少风险,增加收益。
挂钩环保概念
2月4日,汇丰银行推出了一款挂钩“汇丰气候变化指数”的理财产品。这款保本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与汇丰气候变化指数的表现挂钩,上不封顶,购买的截止日期为2月22日。挂钩的股票有威立雅环境集团(VeolEnvironment)、丹麦维斯塔斯公司(Vests Wind Systems)、废品管理公司(Waste Management.Inc)、再生能源集团、全球最大铀矿商-CamecoCorporation。理财币种分别为人民币,欧元,澳元和美元四种。
与汇丰银行在2007年年底推出的气候变化指数挂钩产品相比,这款产品的最大亮点就是设置了触发事件。理财计划在除去最后一个估值目的其它估值日(估值日是指执行日后满一个月的当日,以及之后每个月的当日,一共是24个估值日),如果篮子内所有股票当中表现最差的一只股票的股票表现等于或高于触发水平(100%),那么触发事件发生,理财计划则提前终止,投资者可以提前赎回投资本金。
这款产品是汇丰银行推出的一个系列挂钩气候指数表现的理财产品,汇丰气候变化指数是旨在追踪50家从事减低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或者适应气候变化效果的最大公司的表现。其产品最终收益为该指数2年间的平均增长幅度,根据历史数据分析,汇丰气候变化指数从2006年至2007的平均涨幅为30%左右,因此这一系列产品的未来增长空间还是值得期待的。
除此以外,另有不少中外资银行也发现了全球变暖带来的投资机会,纷纷推出环保概念理财产品。荷兰银行两年前推出的挂钩水资源理财产品,近两年来收益相当可观,中国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近期分别推出了挂钩二氧化碳排放的理财产品,交通银行则推出了挂钩水资源和铀能源股票理财产品。
挂钩农产品指数
交通银行于2008年1月18日推出“得利宝・浓青4号-五谷丰登收益优化”系列理财产品。这一系列理财产品投资币种为人民币、澳元、欧元、港币和美元,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理财选择。该系列产品的最大亮点是根据小麦、大豆、玉米的历史表现,将投资于这三种农产品的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45%、30%和25%。
挂钩商品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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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全球金融稳定报告》的广泛影响,以及IMF对我国银行业贷款损失的过高估计对市场产生了某种程度的误导,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和正确理解银行不良率乃至银行的贷款资产质量问题,这是撰写本文的出发点。
研究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问题,方法上要建基于商业银行按中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审计的财务报表,讨论资产质量问题的范围比巴塞尔协议不良贷款的技术定义口径要更宽一些,包括潜在不良资产和影子银行不良资产。我们在分析时应该确定口径、明确定义,数据的采用和处理要严谨,并以各种市场指标辅助佐证。
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的公开数据
银行业不良贷款数据,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银监会官方统计公告数据,其中又分为“商业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两个口径。“商业银行”数据按季度披露,包括五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外资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则是在“商业银行”基础之上增加了政策性银行、邮储银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消费金融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率数据以银监会年报的方式披露。二是上市商业银行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目前在A股上市的商业银行有16家,相比银监会数据而言,高质量和高频度的上市银行财务数据更具有分析意义。
在不同口径下,最新的银行不良率数据分别为:“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年末不良率1.94%,同比上升34bps(基点);“商业银行”2016年第二季度末不良率为1.75%,季度环比持平;A股上市银行2016年第二季度末整体不良率为1.68%,季度环比微幅收窄1bp。
银行不良资产上限的估算
由于五级贷款分类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从审慎原则出发,我们扩大了巴塞尔协议不良资产的口径,用“不良+关注类贷款”占比衡量已暴露和潜在的资产质量状况。这一数据只能在商业银行和上市银行口径下可获得。
2014年至今,商业银行“不良+关注类”贷款占比逐季上升,2015年底商业银行“不良+关注类”贷款余额为4.16万亿元,占总贷款比重为5.46%(其中不良贷款占比1.67%,关注类贷款占比3.79%);截至2016年上半年末,商业银行“不良+关注类”贷款余额增加至4.76万亿元,占比达到5.78%(其中不良贷款占比1.75%,关注类贷款占比4.03%),较2015年底上升32bps(图1)。
以A股上市银行口径观察,不良贷款的暴露要更早一些。2012年以来贷款资产质量恶化的压力逐步凸显。2015年底上市银行“不良+关注类”贷款余额为3.06万亿元,占比5.05%(其中不良贷款占比1.64%,关注类贷款占比3.41%);2016年上半年末,上市银行“不良+关注类”贷款余额上升至3.42万亿元,占比上升至5.26%(其中不良贷款占比1.68%,关注类贷款占比3.58%),较2015年底上升21bps(图2)。
综上,以“不良+关注类”贷款占比评价当前商业银行资产质量,2016年上半年末银监会“商业银行口径”为5.78%,A股上市银行为5.26%。
影子银行体系的
潜在不良贷款估算
估算商业银行资产质量,还需要考虑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规模。“影子银行”是指那些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从事与银行信贷相类似的信用中介活动。它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从事类贷款业务;二是监管套利,规避相应的信贷业务监管。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下的贷款指的是银行表外的贷款,例如信托贷款(trust loans)或者通过理财产品(wealth management products)投放的贷款。大部分表外贷款直接或间接地与房地产行业和地方政府平台相关。中国影子银行的不良贷款如同一个“黑箱”,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近来,虽然影子银行体系下的贷款已经出现逾期现象,然而由于比较罕见,刚性兑付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存在,违约回收率(default recovery rate)很高。所以,其隐藏的不良状况尚未全面暴露。
按照商业银行表外贷款(表外理财非标规模和表内信贷类非标规模)推算,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总规模约14.49万亿元(表1)。具体包括:1)表外非标―2016年中期理财资金余额为26.28万亿元,其中非标资产占比16.54%,估算理财非标规模4.3万亿元;2)表内信贷类非标―银行体系的应收款项类非标资产规模(假设全部为信贷类非标资产)约为10.19万亿元。我们进一步假设影子银行体系的贷款不良率为10%-20%,估算其中不良贷款规模为1.45-2.9万亿元。若加上影子银行中的不良贷款,2016年中期中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将从1.75%上升为2.98%-4.48%。若进一步加上银行关注类贷款占比,商业银行最大口径潜在不良率(“不良+关注+影子银行不良”占比)将达到6.41%-7.91%。
市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影子银行的规模还要加上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管理资产中的类贷款规模。根据2016年中期数据,信托资金投向贷款的余额为5.65万亿元;券商和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分别为15和11.06万亿元,其中投向贷款的比例为36.81%(2016年6月数据),估算券商和基金子公司中信贷类资产约为9.59万亿元。合计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的贷款规模为15.24万亿元,与银行体系的信贷类非标资产规模14.49万亿元相近。这证实了中国影子银行表外贷款业务的基本运作方式乃是银行提供资金,信托、券商和基金子公司提供通道。如果将银行资金与通道资金简单相加,计入影子银行贷款统计口径,存在重复计算,因此,不应将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类贷款投放叠加至银行表内外非标资产计算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潜在规模。
资本市场估值隐含的
不良率水平测算
当上市银行市净率(PB)低于一倍时,意味着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认为银行不良资产在穿透利润和超额拨备(即超出银监会指引的150%覆盖率部分)的基础上还将造成净资产的消耗,以此推算市场估值所隐含的银行坏账规模和不良率水平。估值隐含的不良资产规模,对净资产形成消耗之前,首先是抹平银行的盈利,然后是消耗超额拨备。
我们可以2016年为基准年份,将当年预期盈利和超额拨备全部用于覆盖坏账,再以估值计算银行净资产的消耗,换算成隐含的不良率(表2)。以A股上市银行为例,按2016年8月31日收盘价计算A股上市银行平均估值为0.87倍PB。这一估值水平所隐含的不良余额为3.6万亿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1)预计上市银行2016年实现利润总额为1.8万亿元;2016年上市银行自然增长状态下的拨备余额为2万亿元。假设拨备覆盖率为150%,则2016年上市银行利润总额和拨备余额可覆盖的不良贷款余额为2.5万亿元;2)隐含的净资产消耗可承受的不良余额1.1万亿元;3)预计A股上市银行2016年贷款余额66.5万亿元;则市场估值隐含的不良率是5.46%。
我们用同样的方法,对H股上市银行的估值所隐含的不良率进行测算。以2016年8月31日收盘价计算H股上市银行平均估值为0.68倍PB,比A股市场估值更低一些。因此,H股上市银行估值隐含的不良率也要高一些,计算的结果是7.67%。
可见,A股上市银行当前这一估值水平所隐含的不良率为5.46%,略高于上市银行“不良+关注类”贷款占比5.26%。而H股上市银行板块估值隐含的不良率为7.67%,处于商业银行“不良+关注+影子银行不良”占比6.41%-7.91%的上端位置。
银行不良率的未来走势
2016年第二季度上市银行的财务报告显示,不良生成率从高位回落,先行指标预示不良生成压力边际好转。如果不考虑加回核销处置的不良贷款,估算上市银行单季度平均不良生成率为25bps,环比下降19bps,下降幅度比第一季度的12bps加大(图3)。考虑加回核销的情况下,我们计算2016年第二季上市银行单季平均加回核销的不良贷款净生成率(年化)环比回落7bps至128bps(图4)。二季度作为不良确认和核销的季节性高峰,上市银行单季度平均加回核销后的不良贷款净生成率(年化)延续一季度的下行趋势应更为困难,这表明今年不良生成趋势减缓。作为不良贷款的先行指标,关注类贷款和90天内逾期贷款的变化对未来不良压力有极强指导意义,2016年上半年,关注类贷款生成率和90天内逾期贷款生成率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图5),披露季度数据的7家上市银行关注类贷款生成率环比回落,印证银行资产质量边际向好的趋势。剔除逾期贷款生成的季节性因素,2016年逾期生成率(尤其是90天内逾期生成率)较去年同期呈现较大幅度的下降,逾期生成情况明显改善,表明未来不良生成压力趋缓。
结论
1、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口径,中国银行业2016年中期不良率分别为1.75%,若将关注类贷款全部纳入不良贷款,中国银行业2016年中期潜在不良率(不良+关注类贷款率)为5.78%。
2、影子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的判断。以类信贷非标资产形式存在的大量银信、银证合作及理财产品,构成中国特色影子银行体系的类信贷风险资产。基于公开数据,2016年6月末,“商业银行”口径表内自营非标资产10.19万亿元、表外理财非标资产4.3万亿元,表内自营+表外理财非标资产合计14.49万亿元。假设10%-20%不良率,影子银行体系将提升银行业整体不良率1.23-2.73个百分点。若加上关注类贷款占比,再考虑影子银行体系的潜在不良贷款后,2016年中期中国商业银行业最大口径潜在不良率(不良+关注+影子银行不良)为6.41%-7.91%。
3、 我们测算的中国银行业最大口径潜在不良资产包括了不良贷款、关注类贷款、表内自营非标和表外理财非标的不良资产(假设不良率10-20%)。这一最大口径潜在不良率应被视作分析银行贷款资产质量的一个视角,而不应理解为巴塞尔协议专门定义的商业银行“不良率”指标。对于上市银行而言,财务数据包含不良率均经由中国和国际(H股银行)会计准则严格审计,这是我们讨论问题的基础。我们在测算最大口径潜在不良率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偏审慎甚至过度审慎的假设,例如假设全部关注类贷款都会变为不良贷款、所有银行不良资产的损失率为100%、所有自营非标资产均为信贷类资产、非标资产不良率10%-20%,等等。因此,上述最大口径潜在不良率应被视作为在最极端恶劣情况下,对中国银行业资产质量的压力测试。
篇4
数据显示,南京业绩增长主要靠规模驱动。资产规模增速高达40%,营业收入增速为42.7%,远高于净利润增速,表明规模扩张乃南京银行业绩增长的主因。2015年前三季度,南京银行债券及应收款项投资(主要为“非标”资产)分别同比大增63%和61%,带动资产规模迅速扩张。
2015年全年,南京银行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增速为24.9%,基本与三季度持平,略超市场预期。中泰证券认为,三个因素是南京银行业绩超预期的主要驱动力。
首先是规模扩张仍然激进,南京银行第四季度总资产规模环比增4.5%,总资产规模达8050亿元,全年同比增速超过40%。其次是独特的资产结构确保其息差对降息的敏感性低,息差相对稳定。债券及非标资产占比仍然较高,2015年三季度息差虽环比小幅收窄4BP,但净息差较2014年有所扩大。我们预计第四季度净息差仍略有下行,但降幅仍小于同业。第三是考虑三季度南京银行拨备覆盖率已经高达377%,我们认为四季度拨备计提平稳,拨备对净利润的侵蚀效应有所减弱。
南京银行2015年总资产规模增长40%,其中四季度单季环比增长5%,这一高增速与银行业整体资产增速下行形成鲜明对比。
与2015年上半年26%的环比增速来看,我们明显看到进入下半年后,南京银行的规模增速又趋于稳健,这一方面可能是南京银行在为2016年的增长蓄力另一方面规模快速扩张对于资本的消耗加快,这也是公司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两次补充优先股的原因。
根据计算,考虑2015年末和此次共100亿元优先股补充后,静态测算南京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将达到11.2%/14.2%,未来的成长性将继续获得保证。从结构来看,证券投资规模快速增长依然是对规模增长贡献度最高的因子,截至2015年年末,预计南京银行投资类资产占生息资产的比重将维持在53%左右,明显领先其他上市银行。南京银行的优势在于,南京银行占比较高的债券和非标投资将使其在低利率环境下持续受益。
在银行业内,南京银行以“债券银行”著称,2015年的债券牛市助力年南京银行逆市前行。由于南京银行债券资产占比较高,其资产结构更能从债券牛市中受益。债券投资作为南京银行的传统优势业务,一直在同业中保持领先优势。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南京银行债券投资占生息资产的比例高达54%,处于上市银行中的最高水平。在经济下滑情形下,南京银行如此别具一格的资产结构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使其最大程度受益于经济下行期债券收益率回落带来的债券投资收益的大幅攀升。
债券特色在银行业内独树一帜,从估值的角度来看,非同质化的业务特色理应给予南京银行更高的估值。南京银行的债券特色使得其在收入更快增长的同时承担的资产质量压力要远低于传统商业银行,如果用业务分拆方法进行估值,南京银行享受更高的市场估值也是合乎投资逻辑的。
按照目前的发展态势,在上市银行中,南京银行2016年业绩高增长的确定性仍然最高,仍能维持20%左右的净利润增速。此外,南京银行作为银行股中的成长股,有望成为长寿的“现金奶牛”,而且目前股价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已大幅低于此前的定增价(20.15元/股)和高管增持均价(18.02元/股)。
2015年上半年,南京银行累计发行银行理财产品1833亿元,预计2015年年末理财时点的规模约为1800亿元左右。当前,南京银行资管部专营理财业务,分拆条件已经成熟,拟设立资管公司意味着分拆有望落地,符合银监会2016年工作会议“指导条件成熟的银行对信用卡、理财、私人银行等业务板块进行牌照管理和子公司改革试点”之方向。2016年,南京银行理财业务分拆有望落地,这会使其综合经营的发展进一步提速。
若理财业务分拆成为现实,那么,子公司制将有利于南京银行实现理财业务与自营的风险隔离,促进理财产品向净值化方向发展,从而为打破刚性兑付做好准备。
同时,南京银行还可发挥市场化优势,推动产品创新。理财业务分拆意味着综合经营提速,转型加快。子公司将来若实现上市,则有望提升南京银行的整体估值水平。
资产质量风险可控
截至2015年年末,南京银行不良贷款率为0.83%,同比下降11BP,环比下降12BP,不良率同比与环比降幅较大,与四季度加大核销与转出力度有关。
有机构预计,南京银行四季度单季度核销与转出的规模为9亿元左右,全年核销规模在30亿元左右。据测算,2015年全年,南京银行计提拨备68亿元左右,年末拨备覆盖率超过400%。就整个银行业而言,南京银行拨备相对充足,在经济下行趋势未好转之前,相比其他上市银行,南京银行资产质量的风险更加可控。
南京银行四季度不良率环比大幅下降12BP至0.83%,全年下降11BP。南京银行重债券、轻贷款的资产结构使得经济下行期间对公司资产质量的冲击大为减轻,同时,南京银行有更多的盈利可以覆盖占比相对较低的可能发生的不良信贷资产。此外,南京银行有着中小银行最高的拨贷比和拨备覆盖率,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这两个数据分别为3.59%和377%。退一步来说,即便2016年南京银行业绩零增长,公司也可以通过少计提拨备来释放利润。这充分说明南京银行资产质量安全系数大,拨备有较大的释放空间。
平安证券也认为,南京银行原先资产质量就较为稳定,三季度末不良净生成率大幅下降的可能性并不大,推测南京银行在四季度核销水平应有明显的提升,考虑到南京银行充足的拨备水平(截至三季度末,拨备覆盖率为377%,拨贷比为3.59%),无需过于担心大幅核销对南京银行拨备水平的负面影响。
与其他银行类似,南京银行四季度不良率较前三季度逆势下降12BP,或因其在四季度加大了不良核销的力度。2015年下半年,虽然江浙一带经济出现企稳迹象,但短期内难现拐点,大概率上,南京银行的不良净生成额仍在增加但增速放缓,不良净生成率基本维持三季度的情况。南京银行拨备计提充分,拨贷比和拨备覆盖率的水平属于行业领跑者,不良的核销空间较大,据此推测,南京银行不良率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四季度核销力度有所提升。
此外,定增、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实现,使得南京银行的资产规模在未来仍将持续快速扩张。2015年6月,南京银行80亿元定增发行完毕,一举解决了资本不足的问题,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南京银行一级/总资本充足率分别为9.14%和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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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理财产品 会计核算 风险管理
随着银监会对理财产品的监管日趋严格,以及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自营业务需要规范的会计核算与风险管理,理财产品也同样需要,应将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以量化的形式反映进理财产品会计报表和监管报表,以达到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内在要求。
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
理财产品按收益特征可分为:保证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以下,本文将对前两种产品的会计核算进行账务分析。
(一)业务负债
向居民或企业募集的保证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资金,在“业务负债科目”内核算,包括以下5项:
1. 业务负债—募集资金本金
本科目用来核算商业银行向客户售出的理财产品本金,属资产负债共同类,发售时募集资金增加反映在贷方,到期后居民前来兑付本金时反映在借方,所有客户兑付完毕后余额为零。
2. 业务负债—募集资金应付利息
本科目用来核算商业银行向客户售出理财产品后按约定的预期收益率每月计提的应付利息,贷方反映按月计提的应付利息,借方反映到期实际支付时冲销的利息,余额在贷方,所有客户兑付完毕后余额为零。
3. 业务负债—募集资金利息调整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是平价募集资金还是溢折价募集资金,溢折价的部分需要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溢折价摊销。
4. 业务负债—募集资金公允价值变动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在存续期内所遇到的理财产品发行市场的同品种剩余期限市场收益率的变化所对应的资金价格变化。
5. 业务负债—理财产品委托客户的收益
本科目核算应属于客户按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应收到的利息,贷方反映应付居民的利息,借方反映计提出来的应付利息,贷方反映冲销的收益。
(二)业务资产
商业银行使用募集资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债券或逆回购,形成业务资产,在“业务资产”科目内核算,包括5项。
1.业务资产—理财产品面值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购入债券面值,本科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购入时反映在借方,到期或卖出时反映在贷方,代购债券售出或到期后余额为零。
2.业务资产—理财产品利息调整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购入债券溢、折价,本科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借方反映购入的溢价和折价摊销,贷方反映购入的折价和溢价摊销,债券售出或到期后余额为零。
3.业务资产—理财产品公允价值变动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购入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债券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业务资产”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业务资产—理财产品应收利息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持债券的应收利息,借方反映购入债券的应收利息和按月计提的应收利息,贷方反映收到利息或卖出时销账的应收利息。
5.业务资产—理财产品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本科目核算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的差额,本科目余额反映商业银行发售某期理财产品的真实损益,年度终了将本科目余额结转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再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结转为“本年利润”。
(三)损益类科目
损益类科目包括3项:
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理财产品;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业务资产;
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业务负债。
(四)表外科目
开出理财产品收款凭证本金。
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
(一)自营业务与理财业务从托管账户、结算账户彻底分开
商业银行必须做到自营业务与理财业务相分离、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相分离、对公理财产品与对私理财产品相分离,做到分账经营、分类管理、分人管理,强化风险防控。中央国债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应将商业银行的自营业务托管债券与理财业务托管债券的账户彻底分开,从账户管理上设置防火墙,使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严格分离。自营与理财业务发生交易时应有后台结算交割单作为结算单据,而不是商业银行自制的债券买卖成交单作为结算单据,当自营与理财的托管账户、银行结算账户完全分开后,理财产品买卖债券都从后台实现,实行券款对付交割分别有相应的指定账户时,才能有效杜绝自营与理财的利益输送及产生风险。
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应单独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应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建立理财产品单独的一级科目、二级科目的日计表、月计表、季报、半年报、年报,还有理财产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募集资金和持债的期限结构表、单独的托管账户的券种余额表等风险管理的报表,应归档保存,居民或企业有权利查询理财产品的投资情况,因此须做到完整、准确地记录该项业务。
(二)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应对流动性及其风险开展相应的压力测试,应定期组织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计算流动性比例及流动性期限缺口,对其管理应比照自营业务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指标,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须符合本行的流动性管理的总体要求,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资产占比,严格匡算产品现金流,确保产品流动性。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应做好资产负债调节,控制资产池与产品的期限错配比例,确保产品发售与交易投资间的平衡运作。
商业银行将发行多款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汇集起来,如7天、14天、21天、1个月的理财产品的滚动发行,整合所有资源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投资,赚取期限溢价,并通过理财产品的循环发行来保证资金的稳定性。这一模式的益处首先在于理财产品丰富,容易满足不同期限的多层次客户需求;其次期限结构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回购业务、债券业务两项相适配,大集中形成大资金容易形成规模效应。但这一模式的风险在于短期风险被不断延后,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严重的流动性危机,当某一期限的产品购买量少或兑付量大、某个期限的缺口难以满足时,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往往来源于一级资金批发商,一旦市场资金收紧,一级资金批发商不出钱时易导致资金链断裂。而且募集资金无法与投资标的一一对应,导致商业银行和客户都难以理性估算
投资成本与风险参数。
(三)市场风险管理
理财产品应该按照公允价值做好对理财资金投资债券资产的客观估值及验证,对于理财产品所购买的资产(债券)可以按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净价估值作为净价公允价值来进行风险计量,进行浮动盈亏的管理,有利于防止未来的风险,当市场行情不好等原因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率或本金受损时,提前公告预警。在本会计核算流程中将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计量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当中,理财产品会计计量市场风险的核算方法应与自营业务达到同等水平。
对理财产品所持债券可以按照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十八项风险管理指标,限额评估其合理性,应对久期、凸性、基点价值、var值、资产负债久期错配比例、利率敏感性缺口等指标进行计量,采用银监会新资本管理办法下的监管报表体系及这十八项风险管理指标,对一般市场情况下资产池承受的风险,及极端不利情况对其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估算,充分揭示资产池运作过程中面临的潜在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源自于理财产品的资产、负债的重新定价期限错配及市场利率变动,也产生于央行利率政策的调整,应利用缺口分析理论或模型,对理财产品的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重新定价期限缺口实施定期监控,主动调整付息负债与生息资产的对应关系,精细化管理理财产品,实现风险可控下的理财产品安全化。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若募集资金和债券投资收回发生变动,则客户面临承担理财资金配置存款和投资配置债券的机会成本风险,应注意在产品设计时,募集资金的期限尽量与所持债券的期限相匹配,不建议为追求高收益率而持有期限较长的债券或高风险产业债券,使理财产品看起来利润较高,但一旦理财产品到期,较长期限的债券需要自营业务买回,这时容易产生纳入自营业务的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为负数的结果(如果市场处于下跌状态),可能会产生商业银行自身的流动性风险和资产质量、利润的损失,通过销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所购买该类债券还可能最终流向高风险产业,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资产质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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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市场动荡下的投资策略
环球市场主要面临着4个方面的风险,分别是环球债务危机、环球双低衰退、环球通胀上升和中国内地资金及政策持续收紧。
欧美债务危机当前的焦点是欧债危机,有向银行业危机和向核心国转化蔓延的趋势。希腊破产几乎无法避免。欧盟一拖再拖,只因还在为希腊破产后果制定应对方案。欧盟对此有两手准备。希腊何时宣布违约,关键已不在希腊的经济数据和削减赤字措施,而是欧盟何时就善后措施做好准备。从GDP上看,在欧元区中希腊仅占2.5%,意大利却是欧元区第三大经济体,占16.8%,债务总额高达1.9万亿欧元,负债率高达120%,是国际公认警戒线的2倍,可能把整个欧元区拖下水。
环球经济的另两个焦点是中国和美国。美国经济仍然不振,而政策已接近枯竭,货币政策EQ3迟迟不退出,将长期维持低利率环境。失业率仍高达9.1%,MPI回落至50%临界点,核心CPI上升至2.0%,GDP增速预期被调低。从这个角度来看,经济虽无二次探底之忧,但增长十分乏力。
通胀已成为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严重问题。解读3季度数据,政策是否有放松可能?政策事实上已有放松,主要信号如救助温州民间借贷、汇金增持内银股、温总理直言微调,但即使下一步政策有微调,也不会包括房地产,因此地产股是投资。
从投资策略上看,中短期我仍看空股市,不妨持有5%~10%的贵金属,海外投资者可做黄金ETF和白银ETF,它们是现阶段很好的投资工具。
成熟市场和稳定分红使港股更具吸引力
为什么港股说更加具有吸引力?一个重要原因是港股有稳定分红的概念。在A股,每到年报、中报、季报披露都会有媒体所说的“铁公鸡”、“十年一毛不拔”,或者是十年融资上千亿元,但分红可能只有十几亿元。在A股市场,越是被投资者追捧的股票,可能越是一毛不拔,同时却还在不停地融资;但是在香港股市,有很多优质股票,每年股息分红率能达到5%,这意味着什么――对内地投资者来说,现在一年期的定存利率才3.50%。
假设一只市盈率10倍左右的股票,股息分红率约5%,基本可以跑赢银行存款的,这种股份在香港很多,但在A股几乎没有。
H股并不是很陌生的东西,基本上是A股的精华版。首先因为它本身很优质;其次它的估值不贵;再次投资者构成的原因,使整个市场波动不是特别大;同时,无论是打新股还是股息分红的情况,都形成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是有利于我们中小投资者未来成长为中长期投资者的。相比较而言,国内A股的环境,因为不是特别成熟,所以会有一点点浮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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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产负债表来看,银行传统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传统负债主要是存款,利润主要是存贷息差。在金融管制环境下,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受到严格保护,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无法进入该市场,银行事实上得到了制度垄断红利。垄断意味着效率低下,资金的资源配置未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资管业务就是解开这个症结的关键金融创新工具。
从资产负债角度讲,资管业务包括负债端的理财产品与资产端的资产投资。理财产品本质是银行的负债,因此理财产品与存款形成了竞争关系,在存款利率管制环境下,为了满足投资者高收益的要求,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提供不受存款利率管制的有竞争性利率来吸引投资者,是银行主动开发产品、满足市场需求的内在反应。目前储蓄存款余额已突破50万亿元,这为理财产品的扩大提供了发展空间,同时也为资管业务提供了资金支持。资管业务概念的提出是基于银行主动进行投资运作角度提出的。从资金来源与资金运作整个过程来看,资管业务就是银行在不占用或较少占用经济资本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才优势,设计与推出各种创新产品,遴选资产,降低投资风险,为客户实现收益最大化,其本质属于直接融资业务。
“8号文”(银监发【2013】8号文)明确了银行理财业务实行单独管理、建账与核算,并且要求每只理财产品建立“三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就理财产品资产负债表负债端分析,理财产品创新设计是关键。目前理财产品种类丰富。
资管业务的商业模式
组织模式
资管业务的组织模式通常有三种:总行部门制、事业部制、子公司制。
总行部门制是大多数银行采取的组织形式。该模式造成业务、人员与系统重复,成本消耗较大,资管品牌零散、不统一。按照银监会2014年“35号文”,监管部门要求各家银行的资管部门实行事业部制改革。与总行普通的一级部门相比,事业部的人权、事权、财权相对独立,表现在部门内的员工考核、选聘相对独立,例如向总行推荐任用部门内的二级部门管理人员或技术系列的高级经理;事权表现为独立业务开展权力与相应的业绩目标考核压力,通常年初总行对事业部下达各项任务指标,年末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对事业部进行奖惩,事业部再根据部门员工表现发放数额不等的奖金或者绩效进行激励;相对独立的资金使用权表现在事业部在年初总行拨付的资金预算内支配使用权,根据业务需求,合理配置资金,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应,显然事业部实际上是相对独立的利润中心。
如果单纯给事业部制下的资管部门员工提高薪酬,将引起总行其他部门的不满,毕竟都是总行员工,薪酬差距在一倍已经颇有微词,一旦差距增加到两倍以上,将爆发部门之间的冲突,结果是其他部门增加薪酬抑或是资管部门降薪,显然部门之间的薪酬矛盾无法调和。如何弥补体制上的根本缺陷呢?这还需要从体制上想办法。
2015年3月28日,光大银行公告称,董事会已同意全资设立理财业务子公司。这奏响了资管部门组织模式改革的最后一曲。从利益平衡角度分析,资管业务从银行分离出来,更好厘清资产管理与销售管理权责,合理划分中间业务收入。在事业部制下,资管部根据产品发售对象,与个人部、对公销售部、同业销售部建立业务联系,一般来说,资管部门与这些理财产品销售部门是总行平行一级部门,它们之间有关销售规模、收入分配、考核出现矛盾时,通常由行领导与财务部出面平衡。
就目前城商行资管部的组织框架来看,主要包括两大二级部门:投资运营部与办公室;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即一正两副;投资运营部是资管部核心业务处理部门,在理财产品规模几百亿元下,两个人员负责资产投资,两个人员负责运营(经办与复核)与普通产品开发设计。一些管理较为成熟的城商行采取了事业部制,其通常再设立二级风险管理部,并由总行派驻风险总监负责管理。
业务模式
资管业务模式经过了从简单到复杂、从不规范到逐渐规范的过程。资管业务模式是将募集来的理财资金通过投资运作,在产品到期时按照最高预期收益率支付客户理财收益后,挤兑后的投资收益作为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记账,鉴于大多数城商行尚不具备托管行职能,因此还需支付一定的托管费。
这种盈利模式本质还是基于资金资产的期限错配。目前银行发行不同长度期限的理财产品,但是一般从一个月到一年之间,大于一年的产品很少,因此理财产品加权期限在4个月左右;而理财资金投资资产的范围主要是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与交易的资产,具体包括利率债、信用债、回购等资产。由于利率债流动性高、收益低的特点,所以一般为了满足资产流动性监管要求以及遇到市场行情作为质押品进行杠杆操作,增加收益。而以超短融、短融、中票、私募债、资产支持票据为代表的信用债的特点拥有一定流动性且收益较高,银行一般要求资产发行方主体评级通常在AA级以上,且有国有背景,除此之外,为了提高整体理财产品收益率,投资经理按照监管部门尽可能多投资非标准化资产。根据“8号文”规定,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额度为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上年末银行资产规模的4%两者之间的较低者,因此理财资产加权平均期限都在两年以上。以上结果表明资管业务期限错配的盈利模式实质是对银行表内传统存贷业务的盈利模式的复制。
风控模式
资管业务的风险控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资管部门与风险部门分离模式;二是风险部门派驻人员到资管部门模式。在第一种模式下,资管部门单纯是前台业务部门,投资经理撰写拟投资资产调查报告,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上报风险管理部门,经风险经理进行风险审查后,报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
在第二种模式下,资管部门内设二级风险管理部,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向资管部门派驻风险总监,负责领导二级风险部门的日常风险管理工作。总行每年年初对资管部门业务与风险限额授权,在业务授权权限内,二级风险部门进行独立授信审批。这两种模式其实还是沿用了传统信贷业务授信审批模式,只不过风险部门嵌套模式缩短投资审批链条,提高运作决策效率。这一点对资管业务而言至关重要,因为与信贷业务相比,资管业务中的资产遴选所需的专业性更强,时效性更快,竞争也比较充分,故需要快捷有效的审批历程。尤其对不断推陈出新的新型资产业务、二级债券市场投资的债券更是如此。
城商行资管业务“慢行”
人才水土不服
近年来,城商行以高薪、高职级为条件采取社会招聘与校园招聘方式引入了大量业务能力较强、专业知识扎实的外部人才,然而实际效果却不尽如意。资管业务作为近年来城商行新开展的业务,其人员不足是根本问题。从同业挖掘成为当仁不让的首选。从社会招聘的人员基本都是本岗位的业务骨干或管理经验丰富的中层管理人员。但是城商行从信用社沿袭下来的酱缸文化,造成新来的职业经理人所带来的新管理理念、业务创新模式无法融入到城商行资管部中,结果是筑巢引凤工程只是停留在口号中、宣传中,鲜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变。
其次校园招聘也成为城商行资管部提升员工素质的一个重要战手段。“本科做柜台、硕士选一选、博士不稀罕”俨然成为城商行校园招聘的原则,然而城商行资管业务负责人无论从学历、知识结构,还是资管业务水平距离先进银行的标准尚有一定距离,甚至一些城商行高管人员也存在高学历毕业生管理使用的误区。例如将博士生等同于硕士生使用,进而得出“博士生不如硕士生好用”的谬论,缺乏可以落地的毕业生培养方案等,如果将毕业生只是作为提升城商行形象的工具,而未能够真正开发其潜质,那么城商行管理层最终将承担起毕业生每年约20%的流失率的后果,这种状况尤其多发生在将资管部门设在北京或上海等金融较为发达的地区,因为同业之间的交流非常频繁,毕业生流动的机会更多,当其没有施展自己的才能时,就会想办法离开。因此当“好用人”已经选聘上来时,“用好人”就是管理层应该着重思考的问题。
业务规模“虚胖”
当中国经济增速开始向7%看齐时,城商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也从平均20%多的高速增长下降到2015年15%左右,但是城商行理财业务逆势而上快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了规模发展过快、盈利相对较低的问题。下面我们以上市城商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与宁波银行为例,将其规模、收入与中国理财业务发展的标杆――工商银行进行比较,就可发现不足(见表1、表2)。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型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占比较小,通常在20%左右,并且随着存贷比的逐渐废除以及保本型理财产品高成本压力,其占比正在逐渐降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将主导理财产品市场,因此我们选择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占资产余额比例作为理财规模指标,从表1可以看到工行占比为7.06%(国际大型商业银行资管规模占比约为50%),其他三家上市城商行占比都高于工行,尤其是南京银行占比达到23.60%,但是从表2看到2014南京银行理财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只是3.92亿元,占全部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营业收入比分别为19%、2.45%,都远低于工行27%、5.40%的比例水平。整体来看这三家上市城商行理财手续费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都不到工行5.40%的一半,结合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城商行理财业务规模在向先进银行看齐,但是这种表面上的增长掩盖不了持续内涵增长的乏力,业务“虚胖”式业务发展模式决定城商行资管业务发展难以持续。
另外,理财产品规模扩张需要大量资产作支撑。随着资金市场流动性转向宽松,在同样风险等级下的资产收益率整体出现下调,前几年银行资管部门储备了收益率在7%以上的优质资产,但是随着这些资产陆续到期以及新产品对资产的配置要求,资产投资压力愈来愈大。
风控方式错位
城商行资管业务发展很快,但是其中隐藏了很多风险问题。资管业务属于资本市场业务,与传统的信贷业务存在较大差异。城商行仍然是用管理信贷业务风险的方式来控制资管业务风险。首先是授信审批模式,仍然是根据项目或者资产的规模进行相应的审批权控制,这种模式无法满足资管业务量大、投资时效性强的要求。比如说总行对资管业务事业部打新股业务授权审批权限5亿元,但是在出现市场行情时,突破事业部投资权限将意味着向总行申请贷款,其漫长的审批过程导致错过市场时机。其次,风险监测手段落后。由于资管能力较为薄弱,理财资产大部分是持有到期,交易类资产很少,因此资管业务面临的风险主要更为重视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对市场风险关注较少,监测内容仅仅是按日监测头寸限额、基点价值与交易价格偏离度等零星几个指标,监测结果通常都是“适度”、“不足”等简单形式,根本未能建立起持仓限额、敞口限额、止损限额一整套监测指标体系。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一些城商行采取了理财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比例与流动性比例等监测指标,但是对于流动性较强的净值型理财产品资产仅仅设置了高流动性资产占比一个指标,如果遇到理财产品巨额赎回与资产无法及时变现时,将遇到流动性不足,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行内资金支持流动性危机的应急响应措施。
在资管业务中,作为委托者的投资者与作为受托者的银行之间是信托关系,这决定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不同于银行传统的间接融资业务,也不同于一般的委托业务。但是中国银行业现实的情况却是将资管业务认定为业务,其潜在的风险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无法与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业务隔离,一旦银行理财投资产生的收益未达到预期最高收益率,银行将被迫用自身其他收入进行调剂,按照预期收益率兑付客户。同时这也违背了直接融资中资金供求双方的风险收益对等原则。
城商行资管业务转型在即
根据收益的表现形式,可以将理财产品分为净值型理财产品与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客户需求的多样化要求银行不断创新理财产品,其主要特征是向类基金方向发展,开放频率高、净值表现收益。定期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但得到了客户的认可,更是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与支持。
政策支持
2013年10月,银监会允许11家银行开始债权直接融资工具、银行资产管理计划两项试点工作。这两项试点相辅相成。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处于资产端,解决基础资产如何从非标准化变成以债权直接融资工具为载体的标准化产品;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则处于资金端,使银行理财风险隔离,不再有刚性兑付性质,变成真正的代客业务,其管理方式类似基金化管理――定期公布净值或收益区间,投资者直接面对风险收益(损失)。目前银证信通道业务的资金与项目都来自银行,为了规避监管,才选择通道。允许银行绕开通道与实体项目直接对接,既要求银行更审慎、完善地遴选债权投资项目,为自己发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负责任也是减少通道业务,让银行向专业的资管方向转型。真正的资管应该是是银行通过投资、交易等为客户提供增值的服务,这是银行向专业化资产管理的转型。
经过一年多净值型产品的运营,2014年银监会的征求意见稿向17家银行征求意见,明确将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作为银行理财产品转型的方向,逐渐破除“隐形担保”、打破刚性兑付,鼓励银行理财采取直接投资方式,避免多重嵌套,缩短资金链条。
理顺流程
净值型理财产品是指按照份额发行并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的理财产品。净值型理财产品的特点:一是公允估值,每日计算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并定期对外公布;二是定期分红,体现银行资产管理的能力;三是动态管理,银行每日盯市,对资产价格异常波动,采取资产组合调整措施;四是流动性管理要求高,银行自主设定产品的开放周期与频率,稳定产品规模,避免因净值大幅波动引发大规模的申购与赎回。
分析客户需求,确定产品方案,销售新创设的净值型理财产品,遴选资产,进行投资管理,每日终对产品估值,定期分红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披露估值、分红、“非标”资产等信息。通过单纯发行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所付出的成本愈来愈高,同时为了防止声誉风险,又承担了“刚性兑付”的压力。因此银行客户流动性需求的增加以及银行理财成本与风险的提高等因素正在共同推动传统理财业务向净值型理财业务合理转型。
强化风控
流动性风险管理。首先从资金募集、资产配置等源头上进行控制,合理控制流动性风险敞口并做好投资资产的久期管理,并做好相应的流动性管理预案;其次加强申购与赎回的监测,做好流动性安排;最后发生巨额赎回时,应按照监管要求采取延期办理、媒体公告说明处理方法,同时报总行领导及财务部予以垫款等融资支持。对于存在期限错配的资产,严格按照限额管理要求,对理财业务的期限错配比率、流动性比率和杠杆融资比率等指标进行了流动性限额管理,配备专人计算这些指标并进行监测,提高产品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能力。
信用风险管理。在资产信用风险方面,首先,严格按照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流程进行筛选;其次,在标的资产的选择上,坚持“严格筛选,尽量选择优先级产品”的原则,投资时分投前、投中和投后三个阶段对资产进行全流程追踪和管理,强化信用风险缓释机制的建立,全面防范资产信用风险。
篇8
商业银行的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即是以银行作为资产管理人,受客户之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的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金融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居民财富快速积累,对财富保值增值的需求也愈加迫切,存款“脱媒”效应开始显现。深化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促进了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建立并日益活跃,通过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商品期货、金融衍生、股权投资等市场工具对客户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风险的条件已经具备。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又为客户财富投资管理和风险分散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目前我国的银行理财是商业银行主要的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既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理财业务,也可以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性资产管理计划,如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可以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因此通常把银行理财、保险资产、券商资产管理、信托计划、基金等及其延伸业务统称为大资产管理或泛资产管理,就是说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其他金融机构都可以信托业务的方式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银行理财等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属于直接融资范畴,投资者将自己的投资交给商业银行进行管理,避免了因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不足而可能带来的不必要风险。它既是利率市场化和客户资产多元化趋势的必然选择,也是商业银行缓解表内资产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导致的风险集聚、管理成本上升、资本约束等问题的战略举措,更是商业银行经营转型和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具体表现,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发展和业务创新的重要领域。
商业银行开办理财等代客管理资产的金融服务,既可以节约资本、不需计提风险拨备,又能实现较高收益率,实际的交易业务量也没有减少,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则没有反映这类业务,只是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了中间业务收入的增加。银行依靠自身的品牌和信用支撑,通过信息中介服务,让资金的使用人与资金的拥有人直接见面,让资金的拥有人知道资金的使用人在哪里、他们需要资金做什么;让资金的使用人知道所需资金是谁提供的,将原本反映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部分业务转换成了不占资本的中间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迅速发展说明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有了很大提升,也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提高的重要表现。它是客户对资产多样化需求与银行经营创新的结果,是资产证券化和利率市场化发展进程中客户直接融资市场和投资渠道背景下银行业务产品创新的产物,银行理财产品已成为投资者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业务品种,并对实体经济运行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也有人把我国商业银行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连险中的投资账户、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归入影子银行的范畴。
目前市场上的银行理财产品按产品结构,可大致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非结构性产品中包括了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和股权类理财产品。从收益率来划分,又有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净值型理财产品和非估值型理财产品之分。其中,结构性理财产品,按照惯例,一般都提供预期收益率区间。固定收益类的理财型产品,有相当部分不提供净值,而是提供预期收益率。股权类理财产品,一般不提供估值和收益率。自2004年国内商业银行首次发行理财产品以来,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规模扩张迅速。到2013年9月末,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余额已超过10万亿元,且产品创新活跃,客户群体广泛,已成为商业银行代客资产管理中的主要业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的风险
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办理财等代客资产管理业务时间还较短,在其内部也尚有不少问题没有厘清,加上技术、工具、人才等储备不足,就在市场压力和同业竞争的态势下快速发展,必然会带来一些新的风险问题。
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存在误导。从法律上讲,银行代客管理资产,只是承担在代客资产管理中相应的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由客户承担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投资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真正落实到位,往往银行还隐性承担了信用、市场风险。在银行代客资产管理业务中,银行和客户是委托关系,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资产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并与其签订理财协议,即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风险按事先签订的协议由购买者自行承担。但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往往是把对银行信用的信任转变为对银行产品的信任,进而对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的信任,其购买理财产品时,关心的只是收益,并不认真关注所投资理财产品的风险,甚至全然不顾其风险的大小,哪个理财产品收益高就投资那个。只要是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不论怎么提示风险,都被当成是银行存款产品一样来购买。而银行则是按规定对代客投资业务进行操作,主要是防控由理财产品发售、管理引发的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并把获取的信息,通过事先约定的渠道向投资者提示风险。但事实上,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市场如有变化、政策如有调整,就会使银行理财产品潜在的投资风险敞口即刻转变为现实的风险损失。尽管有协议在先,有些投资者还是会把风险推向银行,使得银行为维护自身的声誉而被迫应对,难以独善其身。
这从原因上分析,也有银行自身的问题。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中的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即是指投资者购买了该类产品之后,银行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投资者享有收回本金并取得固定或浮动收益权利的理财产品,在法律关系上与自营业务的债权债务关系类似,所募集的资金实际已变成了银行负债,其资金的运用也属于银行的资产业务,如同银行的存款与贷款。这种做法很容易误导投资者把所有银行理财产品都当成银行存款一样对待,把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误解为是与银行的债券债务关系。事实上,这种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从根本上改变了银行理财业务的性质,扭曲了理财业务的本来面目,还使商业银行承担了更多的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设计有缺陷。商业银行为了争取客户,只顾提高收益率,往往在一些理财产品的设计上,期限过度错配,加上监管不够充分,投向风险过高的领域。如发行不超过几个月的短期限理财产品,而其投资对象却是长期限的资产,甚至超过10年的投资项目。一方是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另一方是流动性较差的投资资产,存在着严重的过度期限错配。同时为获取较高的收益,加上理财产品不受资本的约束,也不受贷款限额的控制,有些银行就把理财产品当作贷款投放或自营表外融资的工具,甚至将自营融资不能投放的项目通过理财资金进行投资,增大了理财产品的潜在风险。如把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房地产等高风险或限制性行业和领域,一旦所投资资产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导致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违约的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被当作流动性管理的工具。如有些商业银行将理财产品充当流动性管理、调节关键时点存款规模的工具。通常把理财产品到期时间设定在月末、季末或年末等关键时点,将客户的理财到期资金直接记录为当期存款,然后再在下月、季或年度开始时再将其转回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以使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数据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真实的存款基数。这种与银行表内业务绑定的做法,不利于银行理财业务的长远发展。
银行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隔离不彻底。有些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由同一部门进行经营与管理,没有专门从事理财业务经营与管理的部门,自营产品与理财产品交叉销售,而且还与银行自营的表内外业务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同时按照现行的监管规定,银行理财产品在对外签署理财投资协议、产品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合同签订等活动中,基本上都是以商业银行名义进行。由此导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商业银行自营业务的风险不能有效隔离,理财产品出现风险时就会直接危及到商业银行。
银行理财没有严格按产品进行核算。有些银行通过滚动发售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持续募集资金,以期限错配溢价、流动性溢价、信用风险溢价来获取收益,没有严格按规定实现单个理财产品的独立核算,或按产品独立核算的质量不高,没有做到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还有些商业银行通过低概率的高预期收益率来吸引客户,但产品到期后,实际收益率远远未达到产品说明书中所列示的预期收益率,甚至出现亏损,就通过违规转移内部收益来填补收益缺口,以保证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的刚性兑付。
银行理财业务第三方合作机构的风险管理薄弱。依据现行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投资资格,银行要发行理财产品就只能通过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并在法律上明确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在这种模式下,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作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但事实上,相当多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只是为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提供了一个合法合规的通道或工具,并没有实际的风险识别能力、防控能力,更没有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只是收取手续费。尤其是银行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需求,加快理财产品推出的种类和数量,以使得本行的理财产品能够在市场上争得主动,于是对一些信托计划或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的调查、审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往往就将本应由合作机构做的工作都代为完成,增加了银行的潜在风险。同时,按现行的做法,银行理财产品资金通常是由合作机构一次全部投放到位的,由于其投资标的多样,投资方式灵活,加上合作机构又没有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日常跟踪管理,一些理财资金的实际用途很难得到有效监督、监控,甚至有些连基本的监控手段、渠道都没有。出现风险后一些第三方合作机构反应迟缓、消极,还把责任都推给银行,对此银行又很难约束第三方的行为,除非与其不做业务。这既增大了银行的潜在风险,也直接影响到了银行对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商业银行为客户利益服务和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原则受到影响。近年快速增长的信托业务,就是在这种特定环境下的一种非正常发展,是监管不完善的一种具体表现。
此外,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一旦暴露,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处置机制,商业银行很难在短时间快速遏制和有序处置,从而造成风险的扩散和传播,极有可能引发银行的声誉风险,甚至还会影响其理财业务的正常运行。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防控
商业银行既要不断探索代客资产管理业务的新模式,通过市场化的投资运作,不断提升代客资产管理的水平,为客户创造价值,又要加强自身对代客资产管理中的风险管理,获取更多的收益,为金融改革和创新积累更多的经验。
银行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要彻底回归自营。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实质上是在存款利率尚未完全放开的情况下,变相提高利率的一种存款产品。尽管已按自营业务纳入了资产负债表,但为避免投资者或公众误解,商业银行要把它从现有的理财产品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银行的一种保本保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的存款类产品,并改变其产品名称和产品章程。如可称其为浮动收益存款、定向投资存款等,不能提前支取,但可以用作融资的质押。同时在银行理财产品中还应抓紧对非标准债权投资资产的改造,把部分非标准化的理财产品改造成标准化的债权直接融资产品,实现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的标准化、可交易、具有公允价值和流动性。
积极试行银行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依据国家金融改革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加快推行银行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扩大业务规模,使之成为与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一样具有独立的主体投资资格,并能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等各类公开市场开立相关交易账户,直接参与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权、收(受)益权、股权、另类投资品等各类资产的投资。以简化操作流程,提高产品透明度,节省相关费用和融资成本。同时加强和规范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风险管理,既要严格落实相关的合作准入、风险评级、合作限额等措施,避免在业务合作中,因风险管理不到位而出现薄弱环节,或可能引发的交叉性金融风险,又要避免交叉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真正体现商业银行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思路来经营代客资产管理业务,避免一些不符合资质要求、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合作机构都来参与高风险的理财投资业务。尽管如此,信托、基金、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仍将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业务合作伙伴。
完善理财业务的风险隔离制度。商业银行要在理财业务的组织管理、账务核算、资产托管和系统操作等方面与银行自营业务相隔离,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确保理财业务的独立和完整,避免资产管理中的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的风险交叉传染。要把理财业务的资金与吸收客户存款的资金严格分开管理,严格分账核算,以避免利益输送和转移。在内部管理体制上,要对理财业务的前、中、后台实行严格的部门分离,理财产品之间也应严格分离,确保每只理财产品有独立的托管账户,其风险与收益做到独立核算。健全和完善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投资运作、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制度体系,使每只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都公开透明,确保理财业务的特性能得到充分体现。
加强对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梳理理财业务资金流动的相关信息,集中由专人负责管理,并要与银行自营业务的流动性管理对接,加强数据信息共享的深度和广度,协调好表内外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资金的统一调度。对开放式理财产品都要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不得办理无期限的开放式理财产品。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其自身存续期限,投向高流动性低风险和低流动性高风险的理财资金都要按投资总额的一定的比率设定限额,对封闭式理财产品则必须要严格按期次发行。
强化对理财业务的声誉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虽然不承担理财产品投资的信用风险,但由于银行理财产品隐含了发行银行的信誉,所以更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尽可能为客户、为投资者提供好服务,帮助客户或投资者分析、识别、防控风险。银行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风险防控提示要优于对自营业务的风险防控,并对不同风险状况、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特征进行定义和风险评级。要让客户充分感受到银行在代客业务中的尽责服务、超值服务,感受银行的品牌和信誉,把商业银行间的风险管理差异,充分地体现在其理财产品上,这也是防控声誉风险的重要举措。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其风险揭示应更为充分、信息披露更为详尽,使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更为便捷,更具可信度,真正做到把不同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销售给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建立理财业务的风险拨备制度。为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要尽快研究建立相应风险的拨备制度。具体可依据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确定差异化的拨备计提标准。如对债权类、票据类、股权类理财业务以及基础资产为普通金融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抵押支持债券等信用类债券的声誉风险,就需综合考虑理财产品的期限,融资主体的资信状况及其在本行贷款风险分类的情况、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等情况,按照时点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减值准备,即减值准备保有额=计提时点理财业务余额×计提比例。对债券类理财业务中,基础资产为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非信用类债券的,可不计提。
强化从业员工的业务技能提升,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理财业务专业团队。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是一项专业性强、复杂度高的业务,其能否成为银行经营收益可持续的主要来源,关键在于人才。商业银行要重视和强化代客投资研究和资产管理专业人才的吸纳、培训、培养,尤其要增大资源的投入和人才的储备,形成一支与其业务发展规模相匹配的投资研究、研发设计、投资交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估值、托管和信息披露、合规性审查、风险管理等的专业化团队和一套严格、完整的激励机制。
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变化快速、内涵范畴宽泛、法律权责关系多样,涉及主体众多,仅仅依靠市场自律来防控风险是不够的。事实证明,任何一项新的金融业务,如缺少了严格的监管,或监管不到位,就会有监管套利,就会酿成大的风险问题。国外一些引发金融危机的事例也表明,危机的爆发是外部因素冲击、监管的缺位失效与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脆弱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因此,要防控银行理财等代客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监管部门既要督促商业银行自身加强风险管理,又要从审慎监管入手,做出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来改进和加强,尤其是要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更多地尝试新的监管方式和手段,细化监管内容,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完善监管协作机制。在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一家监管机构很难能够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中的跨市场产品、结构化产品以及场外交易等进行有效监管,包括一些组合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等容易出现监管真空,或出现不同金融机构从事同类业务却有不同的监管标准等问题。因此,要尽快建立一个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跨区域的功能性监管协作机制,对机构、产品的市场准入、营运要求、风险控制、违规惩处等进行联合监管,对交叉业务要有明确的监管限定和总量控制。要严格规范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保合作等业务模式,避免监管套利,进而对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同时对参与此类业务评级的机构也应纳入监管范围,督促其在资产管理业务评级中的客观性和独立性,提高评级过程的透明度等。
进一步放开银行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按照“分类监管、持牌管理”的要求,对不同资质的银行开放不同种类的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并要有一个标准化的规定,包括产品及业务的设计、开展方式等。银行资产管理计划除了有理财的直接融资功能外,与传统的理财产品还要有明确的区别和差异。同时要允许银行理财产品直接在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可投资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债券,包括各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加快推进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开立乙类账户,可以单只理财产品为单位独立开设,禁止理财产品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并要严格理财产品开立账户的准入条件,开户产品须获得相应的“备案通知书”,并要坚持采取一手交券、一手交款的DVP债券结算方式。还要尽快研究开放银行理财产品的二级市场,通过市场化的投资与交易,让巨额的理财产品有一个转让的渠道和平台,不仅使之能有一定的流动性,而且通过二级市场的交易还可以形成一个理财的市场价格。
严格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的监管,尽快出台理财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规范各家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模板,督促商业银行改进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简约易懂的形式让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尤其是资金是否流向限制性行业或领域,降低银行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银行理财业务的透明度。如对所有提供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到期后须及时披露实际收益率,如实际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上限有差异的,应对差异原因进行公开解释。以确保各商业银行在发行产品时,更为谨慎的披露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避免以高预期收益率来误导投资者,并且鼓励商业银行更好地规范和发展净值型的理财产品。
篇9
现金管理类、部分定开产品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执行通知》显示,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篇10
通过更加透明的管理运作方式,将理财产品改造为资产管理计划,以更具公信力的净值型产品,降低银行资产管理风险,这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银行理财改造大潮的方向。
变化源自一份起草自银行同业的规范性系列报告,该报告于近期上报监管层,并于9月中旬银监会召集的主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负责人闭门会议上获得试点机会。
据参与是次会议的商业银行人士透露,会议确定了11家商业银行作为试点债券直接融资工具和资产管理试点计划名单。11家银行包括银行理财业务标杆工商银行和光大银行,另外还有建行、交行、招商、民生、中信、兴业、平安、浦发以及渤海银行。
据了解,部分未入围银行对此提出异议,并正在争取与相关部门沟通获得进一步的认定。最终初期试点总规模会超过百亿元,对于目前逾8万亿元的银行理财余额的规模来说,并不构成太大影响,探路意味更浓。 理财“开正门”
根据银监会数据,截至上半年,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余额达8.5万亿元,进一步确立了资产管理机构的领头羊地位。但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迅速扩张,关于该类业务存在规避监管、累积风险的质疑越来越激烈。
一系列不规范的操作不仅被外界质疑,也制约了该类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一位监管层人士曾在内部会议中直言不讳,理财业务如果不能规范化发展,只盯在如何绕道监管,将面临很不确定的政策环境。
上述人士认为,银行理财业务之所以出现诸多乱象,一与业务刚刚兴起、银行急于争夺市场、美化报表有关,但也与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以及不能严格有效执行有关。
2013年3月,银监会强力推出8号文,对银行理财提出投资非标资产规模不得超过理财产品总额的35%或总资产的4%,并要求理财产品必须与投资的资产一一对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随后数月,银行掀起非标资产清理大行动,部分银行通过做大分母降低非标占比达标,大部分银行则等待相关理财计划到期,自然压缩非标资产规模。但更多的做法则是通过层出不穷的创新规避8号文限制。
一位银行理财业务负责人认为,非标清理解决的是理财业务规避监管,绕道信贷限制的问题,对于控制总量进而防范风险也有积极意义,但其中对于银行理财业务本身透明化、规范化发展的要求相对粗线条。
在9月下旬的商业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试点会议上,由工商银行、光大银行等牵头行提交的一整套规范性方案则直指这一症结。该方案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确定债券直接融资工具,解决基础资产如何从非标准化变为标准化产品。另外则是改变目前银行资管计划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通过一整套系统支持,实现类基金化的净值管理。另外,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将由中债登负责登记托管。这些旨在增加透明度的措施将彻底打破此前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的隐形承诺,通过净值波动将风险转移实现“卖者有责,买者自付”的原则。
该方案由商业银行牵头自下而上推动,得到了包括银监会相关业务主管副主席的支持,在后期试点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将上报国务院批准。
据了解,初期阶段部分银行理财业务看齐公募基金,每天公布净值尚有难度,但通过“区间收益率”(可能的预期收益率范围)代替“预期收益率”,并过渡到净值型管理是最终努力方向。
短期内,银行资产管理的投资标的,仍然需要借助各类通道实现,打破市场藩篱是中期努力目标。加之试点规模有限,该方案对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尚不构成太大冲击。
目前,银行间市场对于理财业务的丙类户已叫停,机构账户乙类户也被暂停,相关“丙类户升级”工作也等待央行开闸。另外,银行理财资金进入交易所市场尚需借助证券、信托等各类通道,未来有望直接获得相关资质。据了解,证监会及相关市场均持支持态度,实质性的进展等待银监会首肯。
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张旭阳认为,在利率市场化推进的环境下,包括企业债、私募债等可交易化的金融产品丰富了投资端。在投行业务创造的标准化产品和投资者之间需要有投资管理组合分散风险。通过将理财业务的项目和产品一一对应,使得投资和管理更加透明,这种安排把银行理财产品变成一个标准化的资产支持票据。下一步若银行获得资产管理的牌照,可以充分发挥基础资产获取以及客户基础优势。 标准化改造
“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基础信息将更透明,并获得更为公允的价值。这是一场标准化改造。”一位银行业人士说。
此前,部分银行的理财计划通过多个产品资金对应一组投资标的做法,对于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收益率情况讳莫如深,投资者无法获得准确信息。由此产生一系列风险责任认定不清的问题,银行在资产运作、收益分配方面获得一定自由空间的同时,也被套上了“刚性兑付”的枷锁。
数年前,工商银行首先探路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化运作。其推出的最新一代资产管理系统支持每一款理财产品的投资明细查询。此后部分银行效法此种做法,成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并尝试建立相应的管理系统。
但改造之路不平,尚缺乏整体环境的支持。“一个问题在于一些非标资产的价值如何确定,”一位国有大行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说,“比如类信贷资产,信托贷款难以获得公允价值。”
一个方法是建立相应的估值模型,但是否能得到普遍认可尚存在疑虑。
此次试点,将非标债权转化为以债券直接融资工具为载体的标准化投资工具,建立“债权直接融资工具”,通过新建的交易平台进行流转交易,实现基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据了解,此次计划规定每家银行资管计划只能买80%自身融资工具的额度,余下20%需在试点的11家银行中交易。
张旭阳认为,未来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常态化发展,会推动解决理财业务面临的这一问题。
“直接投资标准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而不是银行信贷业务,”张旭阳表示,“但这还需要耐心等待。”
另一个困难在于,大批量地推行“类基金化”的资产管理业务需要相应的系统支持。目前起步较早的银行已经具备相应的基础,但大部分银行并未着手这类工作。
“相关的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对资产管理业务定位和战略的思考不够是最大的问题,”一位国有大行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认为,“这也是部分大银行缺席此次资管计划试点名单的一个原因。” 打破牌照藩篱
目前,随着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入竞争,此前被信托垄断的银行理财资金通道业务费率大幅下降至1‰以下,但2012年该类业务仍然为证券行业带来了规模超过2万亿元的业务。
如果此次商业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计划试点获得肯定并大面积铺开,相应的资管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则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造成冲击。
国泰君安在近期的研报中认为,试点工作为理财资金对接直接融资开辟了高速公路,不在需要借助信托、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的羊肠小道。
一旦相关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准,则商业银行将获得除企业IPO之外的所有业务权限,进一步加深混业经营。各类金融机构将跨越牌照藩篱,直接比拼资产管理业务核心竞争力。
9月14日,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在银行家论坛上明确表示,银监会将严控通道类业务的风险,鼓励银行发展自己的资管业务。他认为,“为了规避监管,银行走通道(业务)。到头来风险、客户、资金都是银行的,而一旦发生了风险,有些是不可控的。”
理财业务新方案如获推广,信托公司和券商将会因业务结构、管理水平的不同受到不一样的影响。
篇11
从表1中可以看到,对于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各家银行均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有详细的披露,具体的信息的有理财产品的种类、收入金额、增长情况等,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也有对其估价方法的说明。
对于理财产品的表内列示,只有中国工商银行有较为详细的披露,明确地在财务报告中出“理财产品”的明细科目,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均有所披露,让报表使用者更加直观的了解该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和风险情况。六家银行在利润表中均列示了“手续费与佣金收入”一项,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还列示了该项目的明细科目,将“理财产品收入”单独披露。此外,只有工行、中行、建行对于中间业务进行分类,但分类结果各不相同。
(二)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约束力 以下是监管指标对普通信贷业务与理财产品的适用方法,详见表2。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由于表外核算的理财产品对资产负债表没有影响,而当前的监管体系的计算项目大都以资产负债表项目为准,由此产生了当前监管体系对理财产品约束力较小的情况。
银行是风险和利益的统一体,而银行监管的目的就是通过各种手段让银行放弃部分利益来预防风险。在现行的监管规则下,受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约束,信贷业务的扩张遇到了瓶颈。与此同时,理财产品却在监管约束少的优势下得到了大力的发展,也埋下了很多的风险隐患。更有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攫取利润,利用理财产品的监管漏洞转移信贷资产。
(三)银行理财产品会计规则存在的问题 目前,理财产品的记账规则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以此产生了会计实务中四种处理方法的局面,各银行针对模糊的会计规范,采取最有利的记账规则处理理财产品,违背了会计可比性和可靠性的信息质量要求,也为监管工作、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了困扰。因此,理清理财产品的经济实质,确立正确统一的记账规则迫在眉睫。
(四)银行理财产品表外核算的弊端 (1)理财产品销售的不负责行为。当前银行销售的代售类理财产品并不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进行核算,造成了银行对于其销售的理财产品不负责任、不受约束、不考虑风险的“三不”行为。在 2008 次债危机的教训当中,国外银行也承担了这样的角色,将风险极大的次级抵押债券销售给社会公众,却定位于第三方中介机构不愿对其风险进行相应的管理,很容易让弱势的社会民众蒙受损失。此时,可以通过会计规则的修改让代售类理财产品的风险纳入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当中,对其迫使其销售理财产品的同时更加关注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有选择性的推荐给社会公众, 这无疑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与良性发展都是有益的。(2)理财产品金融监管失效。当前银监会的监管体系主要围绕信贷资产监管展开,对于表外理财产品的监管约束力少之又少。因此,利用理财产品逃避监管的方法层出不穷,主要体现在:银行可以利用理财产品转移“信贷资产”出表,逃避监管。(3)披露内容规范过于简单。而我国对这些缺乏明确的规范,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估计方法一般只进行原则性的说明,并没有要求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风险等模型进行分析。对于理财业务的收入和支出,只简单的提及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支出的总额,而没有更详细的说明。
二、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及监管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的确认标准,在银行同购买者签订理财合同的时候,法律事实成立,表明债务债权关系存在。在实际活动中,银行对理财资金的投向拥有控制权,由银行亲自履行投资行为,符合“拥有或控制”的条件。如果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客户已经发生付款行为且付款金额确定,符合“流入或流出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第二条规定。足见,代客理财的金融产品符合会计确认标准。综上所述,可以对自营类理财产品进行表内核算,设立“理财资产”和“理财负债”科目,纳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核算。
对自营类理财产品,应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表内计量,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表外披露。如果表内核算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各银行代售类理财产品内容差异较大,很难找到产品相应的市价,则只能按照模型计算其公允价值。此时,违反《会计法》按照事实记账的精神。采用历史成本记账,应按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理财资产”,并按交付信托公司的资金计入“理财负债”项目,类似保险公司的会计记账方法。考虑到理财产品投资一般风险大、波动性大的特点,在小范围内的价值波动并不需要银行担负责任,因此,可以在表外对其公允价值进行定期的披露。
(二)银行监管部门对理财产品的会计披露要求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不断发展壮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中间业务的规范法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它是一部对中间业务初步规范的法规,明确提出了允许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并详细说明了包括中间业务的准入条件、申报办法、中间业务在内的相关内容,要求各银行加强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定期向人民银行报告中间业务的统计情况,并提出了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其证券业务。2007 年 7 月,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该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以真实、准确、完整、可比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银行在报表附注中必须披露中间业务各项余额等信息。2010 年 8 月,银监会编报《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72 号文”)下发,要求在 16 个月内,商业银行在《通知》之前发行的存量表外信贷资产都要转入表内,并按照 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2011 年 1 月,银监会又修改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将衍生产品具体内容介绍和风险尽可能详尽的告诉投资客户,并且在财务报告中必须以明显的方式进行披露
(三)财政部对理财产品的会计披露规范根据财政部 2002 年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应该披露的重要会计政策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和风险头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根据财政部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当披露与衍生金融工具有关的重要会计政策主要包括:(1)公允价值相关信息。包括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技术和采用该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数额。(2)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3)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例如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等。(4)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经逾期或者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信息。包括该资产的期限分析、减值时所考虑的因素等。(5)风险信息。企业应当披露其金融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包括其到期日分析等,也应当分析其市场分析,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等。
根据财政部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应当披露或有事项的确认条件、初始和后续计量时的金额。主要涵盖以下内容:在报表的附注中,应当披露预计负债的种类以及产生原因、期初期末的余额、预期补偿金额;或有负债的形成原因及财务影响、获得补偿的可能性;重要的未决诉讼与仲裁。
(四)从决策有用观看会计信息披露规则的必要性首先,为了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的利益,需要改进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规则。由于理财产品的高创新性使得存款者很有可能对其运作方式和风险难以了解,而其高风险性又决定了理财产品出现问题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购买理财产品的消费者很有可能蒙受损失。如果银行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理财产品更多的信息,则可以帮助购买者更好的做出购买决策。其次,为了上市银行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加强理财产品风险信息的披露。股票投资者通过财务报告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而理财产品所埋下的隐患和风险会对整个银行未来发展状况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财务报告中对一年中投诉率最高的理财产品进行披露,并汇报理财产品相关的法律案件情况。再次,为了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需要加强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银监会的监管目标促是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监管部门通过对社会公众普及财务报表的查阅方法,并对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加以约束,可以协助公众深入了解银行业务,这对于银行的健康发展也是必不可少的。最后,如果可以把表外理财产品纳入到表内核算或者更加详尽的披露理财产品信息,则可以起到约束过度金融化的作用。将表外理财产品纳入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其资产和负债,可以使其受到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指标的硬约束,也能够按时进行减值准备,防范风险。出于各种指标的限制,银行也不会肆无忌惮的发放该类理财产品,损害购买者利益。
三、银行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政策建议
(一)银行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制定原则 本着维护银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设立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以下原则: (1)重视对理财产品会计信息的披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加强单独对理财产品的披露; (2)确认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 是为社会公众、投资者、银行监管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服务。
(二)银行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从购买者的角度出发,在附注中单独披露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情况。设立存款者关心的理财产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收益情况和风险情况三部分。基本情况介绍本年度理财产品的种类、数量和基本形式,披露本年度新增类型的理财产品;收益情况披露各类理财产品总体收益率,收益率前十名和后十名理财产品的名称及收益率情况;风险情况披露报表日理财产品公允价值情况,对于亏损较大的产品进行单独情况说明。第二,从监管的角度出发,在监管报表中设立理财产品评估指标。从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设立理财产品发展评估指标,包括基本情况、收益情况和风险情况三个部分。基本情况包括数量、产品类型以及今年新增理财产品的内容介绍,并对各类产品的销售增长率进行披露;在收益情况中,披露理财产品的利润率信息;在风险情况中,披露收益后十名的理财产品名称、收益率和原因,列示当前持有的理财产品公允价值,对其中有重大风险的项目进行披露。
(三)会计信息基础上改进金融监管规则 (1)利用会计信息加强监管。会计的本质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记录企事业单位真实的经济活动。因此,本文在对理财产品会计处理规则(包括记账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的改进过程中,始终秉承事实记账为第一原则,让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更好的体现在利益相关者的面前。
将自营类理财产品入表后,计入“理财负债”科目中,下设二级科目为“银信合作产品”、 “衍生金融产品”等, 以更清晰地对不同性质代客理财的金额进行列示。针对不同性质的自营类理财产品,金融监管部门应分别对待:一是银信合作类自营类理财产品。这类产品的本质是委托贷款,应视同普通信贷业务,并纳入贷款的监管体系当中,也对其进行存贷比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贷款减值准备监管等。二是金融工具类自营类理财产品。这类产品的本质是代客投资金融工具类产品,如果是保本型理财产品,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且低于保本额时,应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防范风险;如果是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出于对声誉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防范,应按“理财负债”余额计提一定数量的拨备。通过拨备的管理让银行对于理财业务的开展更加谨慎。
(2)会计信息之外的监管规则改进。理财产品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合理性有待商榷。银行作为合同的制定方,试图通过免责条款的设定来保护自身的利益,但对购买者的权益造成了威胁。虽然合同上的免责虽然并不意味着法律上的免责,但让银行有恃无恐,销售不负责任的理财产品。因此,监管部门应对理财产品合同进行相应的监管。一是监管部门应对银行止损政策、客户赎回等条款介入管理,用干预的手段保障购买者的权益。针对每类理财产品,出台相应的止损办法,避免理财产品亏损过大;对于处于亏损期的理财产品,如有客户需要赎回的,应给予适当的退出机制。二是监管部门应对理财产品总体的收益率应予以监测,约束银行夸大收益率的行为。银行对于每一款理财产品均设有预计收益率,预计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之间肯定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从大样本角度来看,所有理财产品的实际加权收益率应与预计加权收益率之间相差不大。如果相差过大,则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银行有夸大收益率、隐瞒风险之嫌。三是对代售类理财产品设置准入门槛。该类产品不满足入表核算的条件,因此只能在表外进行披露。但为了防止银行不负责任的销售金融产品,金融监管部门更应该注意防范,对其所售产品设置审批制度或者准入标准,以减少社会公众的损失,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保障银行业的声誉不受影响。
篇12
国内商业银行经过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和探索,已普遍认识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把该项业务的控制作为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和新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一、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迷局
(一)法律结构模糊
个人理财产品名目繁多,但从法律性质的定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产品;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附带银行保本的理财产品;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附带银行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等。而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这种模糊性地表述可能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的权利如何实现,是否应该纳入破产债权的范畴;二是银行接受客户的资金后,这些资金的所有权是归属银行还是客户也将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
1、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中的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银行在宣传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时,容易发生夸大预期收益,掩饰投资风险,或突破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中的约定而擅自对客户进行口头宣传或承诺。另一方面,客户群体自身特定的缺陷或局限,委员会未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了解和收集客户识别风险、认知风险的能力等有关信息。一般投资者在购买某个产品时都是先了解产品情况和收益情况,以便作出投资判断,但很少有银行理财销售人员会事先对投资者做出风险测评。
2、合约内容的概括性
银行在推出理财产品的时候,为了更大程度地吸引客户,增强产品的竞争优势,往往通过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内容模糊性来淡化风险,规避责任。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关风险分配的约定不够明确,尤其是潜在风险的提示不够充分或不全面,或提示的方式不够醒目;二是有关投资方式、方向的约定不够清楚,该问题与产品的性质有关,一些所谓的“挂钩”产品更是如此。三是收益的分配约定不明,银行对投资收益在手续费、管理费之外的银行收益、客户最终收益等的分配机制上缺乏明确的规定。
3、交易标的的虚拟化
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而且其虚拟化色彩越来越明显,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的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很难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与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因此银行必须借助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并通过衍生工具将所谓的投资去向虚拟化。
4、风险揭示不充分
银行在销售其理财产品时不能充分揭示风险,主要表现为(1)在产品名称中显示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承诺性收益安排的字样;(2)在认购协议和产品说明书中有关风险提示的表述处于不明显的位置,或将风险因素分散在不同的条款,有意淡化风险;(3)用过于专业化的语言来描述产品风险,丙有意将风险因素抽象化、模糊化。这些诱导性、模糊性的说明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不正确地判断。
(三)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合约中的免责条款
自2007年12月以来陆续曝出银行理财零收益、负收益事件。如李小姐去年花了10万元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给了39.6元的收益。问及银行,才知这39.6元还是央行调息所得的收益,产品收益实际为零。对此,银行的解释是,许多人认为银行把钱拿去买股票中的任意一只都会获利丰厚,这是一种误解,银行不能直接去买股票进行投资,银行只能拿出投资者的本金去买固定收益票据、债券等获得保本的作用,同时用这部分的利息从大的国际投行购买股票的期权,获得较高收益的投资机会。
二、银行理财业务迷局的破揭
(一)对认购协议法律结构的确认
本文已阐述个人理财实际上为委托业务,投资者与银行之间应为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在协议中应明确写明委托字样,以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以便解决法院在直面因这种协议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时的两难境地,另外还可以认定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的权利及银行接受客户的资金后这些资金的归属权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的法律约束
面对不但高涨的各类存款和投资意识的复苏,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高度关注。中国银监会在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像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也规定:“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银监会日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时,要首先考虑客户的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遵循保证收益类产品的设计规定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销售环节,《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同时,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目前,商业银行销售的部分理财产品是从国际投资机构购买而来。对此,《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等情况,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通知》还特别指出,对于与股票相关或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
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进行的产品适合度评估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不得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进行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为了向客户提示风险,《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为了确保客户能及时获取信息,《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应定期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商业银行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配备足够的资源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应至少包括处理投诉的流程、回复的安排、调查的程序及补偿或赔偿机制。以上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将会有效遏制理财业务中的收益迷局,弥补其中的法律盲点。
(三)对银行免责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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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背离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追求短期利益,是个人理财业务中多种违规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要求个人理财业务以客户为中心,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满足客户理财需求实现理财产品销售,通过为客户创造价值实现利润。但是,在个人理财业务领域,银行业有些员工背离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忽视监管机构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颠倒客户需求与产品销售之间的关系,放弃“客户利益”和“风险匹配”原则,不是以满足客户理财需求为目标,而是以实现理财产品销售为目的,在片面追求短期利益的驱动下,或心存侥幸,或铤而走险,置客户利益和银行利益而不顾,将客户诱入不适当的风险环境之中。没有树立牢固的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片面追求个人短期利益,既是一部分银行员工在销售个人理财产品过程中,故意混淆理财产品性质,刻意掩藏理财产品风险特性和其他不利于销售的信息,吹嘘产品高收益或无根据的高预期收益率,错误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违规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暴露出的“存单变脸”、“风险过度”以及产品与客户错配等销售错误产生的直接原因。
(二)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和特点缺乏清晰的认识,对监管规定缺乏全面的、具体的了解,是个人理财业务中各种违规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种新型的综合化、个性化服务方式,它所包含的理财顾问服务、综合理财服务以及与此相关联的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等都不同于传统的储蓄存款、贷款等交易型业务。但是,有些银行员工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和特点缺乏充分的、清晰的认识,有些银行员工甚至将个人理财业务简单的混同于传统的柜面交易型业务。在办理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如果不了解或者忽视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和特点,极其容易诱发客户风险评估走过场、不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履行充分告知责任、不当推介、违规承诺、不按照规定提供账单服务等多种违规行为。为了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监管机构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监管规定,这些监管规定不仅涉及到个人理财业务全流程,而且,在个人理财业务的各个重要环节,监管机构还制定实施了全面、具体的操作性规定。目前,在个人理财业务领域,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构成的外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已臻于完善,各个商业银行内部合规管理制度也日益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办理业务的合规性与其对相关监管规定的认识和了解程度有着内在的联系。但是,在个人理财业务领域,不少银行员工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规定缺乏全面的、具体的认识,尤其是对监管机构制定实施的指引性规范化文件的要求缺乏系统性了解,因而在受理个人理财业务时,既不能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要求办理,也不能严格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办理,而是仅凭自己的经验和想象处理。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和特点缺乏清晰的认识,对监管规定缺乏全面的、具体的了解,不履行充分告知责任、选择性披露理财产品信息、产品与客户错配等违规行为就难以避免。
(三)不能正确处理内部销售压力,是个人理财业务中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能忽视的因素目前,银行业普遍对产品销售实行内部计价和任务考核,利益的驱动和考核的压力,使一部分员工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客户利益、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关系,不能把满足客户理财需求与扩大产品销售有机结合起来,不是以客户理财需求为导向,围绕满足客户理财需求实现产品销售,而是片面追求完成销售任务或计提奖励。员工在面对销售压力时,如果不是从提高服务水平和营销技能入手,而是简单的以传统促销方式应对,那么,忽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隐瞒产品风险特性、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夸大产品预期收益率、不当承诺、产品与客户错配等多种违规行为就难以避免。
(四)监管规定不尽完善,使个人理财业务有些活动游离于合规与违规之间,也导致产生一部分违规行为在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银监会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为个人理财业务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但是,监管制度在有些方面的规定已经落后于个人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有些监管规定过于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工作中形有实无,使银行无据可依;有些监管规定又过于琐碎,明显与实际工作脱节,使银行无可适从。监管规定不尽完善,导致个人理财业务中发生的一些纠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监管规定的滞后或过时,使一些个人理财业务活动游离于合规与违规之间,成为一部分违规行为发生不可忽视的诱因。例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这样规定是正确的,但是,第九条紧接着强调“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本条所强调的内容不仅过于笼统,而且与个人理财业务的资产组合原则相悖,因为就单个产品而论,并不存在哪种产品的风险高于或低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关键在于客户的购买量及其在资产组合中的占比;同时,本条所强调内容属于禁止性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无条件执行。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也就是说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只要依照监管规定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则可以销售任何产品。显然,三个监管文件政出同门,但内容相互冲突,商业银行在执行过程中难免无可适从;而且,个人理财业务是由客户决策,风险和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容的笼统性、抽象性规定,很容易在个人理财业务中造成责任倒置。又例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此规定在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之初十分必要,但随着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该规定过于笼统和过时的问题突显出来:一方面,中长期理财计划(尤其是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仍然应当依此规定办理;另一方面,大量短期理财计划(尤其是一天或几天的理财计划)或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再依照此条规定办理已无必要,事实上,商业银行和个人理财业务客户对此也已取得共识。
个人理财业务中违规行为的矫治措施
对个人理财业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矫治,是一项艰巨、复杂、细致的系统工程。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治理,必须从总体上进行系统化设计,从细微处着手,采取标、本兼治的策略。
(一)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充分认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违规行为的严重危害,自觉将个人理财业务各项活动全面纳入合规经营轨道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加大力度,教育、引导员工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充分认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和违规行为的严重危害,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客户利益、眼前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关系,自觉遵守监管规定。同时,对个人理财业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和排查,制定、实施个人理财业务合规管理方案,对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治理,引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自觉将个人理财业务各项活动全面纳入合规经营轨道。
(二)进一步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合规监管力度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合规监管力度,各级银监会应对个人理财业务持续进行合规检查,重点针对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定期巡查和突击检查,对各种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各级银行业协会应当进一步充分发挥自律性监管作用,将个人理财业务中的常见违规行为通过各种公开渠道和形式告之广大消费者;引入“神秘人制度”,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进行明察暗访,发现违规行为即时予以纠正。
(三)进一步加强个人理财业务合规经营教育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加强个人理财业务合规经营教育培训,使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在提高个人理财业务服务水平和营销能力的同时,能够清晰的、全面的、准确的掌握个人理财业务各项监管规定,了解个人理财业务各个环节、各项活动的“高压线”,知道“触线”、“越线”的后果。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应组织编写《个人理财业务手册》,把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和特点、监管规定、各种常见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发生违规行为的措施等作为手册的主要内容,将《个人理财业务手册》发放至各个营业网点及相关业务人员,全面普及个人理财业务合规管理知识。同时,针对网点及其相关业务人员的销售压力,教育广大员工改正以损害客户利益来应对压力的错误做法,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压力观和释放压力的正确方法,指导员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营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