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新修订法律法规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1、普法考试:大家普遍应该明白的法律常识,通过培训进行考试。
2、普法是普及法律常识的简称,普法的对象是国家居民,普及的法律常识是居民必须要理解的法律。这种法通常是法律中最简便的一种。
3、普法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护法》、《国防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禁毒禁赌条例》以及与青少年教育及成长、与学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条例、规程和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各企业负责人要组织相关岗位人员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等药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自觉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药械的经营行为,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诚信度。
二、加强药品购销行为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把药品采购验收关,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并按照新修订的药品GSP要求索取、留存相关购进凭证,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要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处方药时,药师(执业药师)应在岗,且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师(执业药师)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要严格按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紧急避孕等国家有特别规定的药品。禁止销售品、第一类、疫苗、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国家规定不能零售的药品。
三、加强兼营非药品的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兼营非药品的,必须单独设立非药品销售专区(柜),禁止药品与非药品混放销售;抵制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不良行为;对无“国药准字”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而在其说明书、标签上标示有“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用法用量”的产品,不得上架销售;一经发现,按假药论处。
四、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管理。
企业要严把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关,应从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并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购进凭证,建立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不得无证销售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国家公布的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除外),特别是以体验式方式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五、加强药械广告宣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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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7年的《村委会组织法》中,正式规定了村委会群众自治、民主自治、依法自治的原则,并将“自治”的内容和“自治”的方式概括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以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此前提下,直接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由此众多的农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制定了大量的村规民约,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农村管理的客观需要和依法治村的必然要求。为适应“农村自治”的要求,以《村委会组织法》为核心,相继又出台了《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但因农村管理的直接性与复杂性,出现了较多的法律空白,对农村出现的很多例外情形都由村规民约起决定作用,而村规民约的相关条款大多存在违法嫌疑,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在《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在审理涉及村民自治决议的案件中,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和维护村民自治决议的效力。村民自治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予以撤销。”可见,村规民约应在法律法规缺失或空白的情况下作出的决议和决定不违反法律法规,才具有相应的规制效力。
村规民约经过坎坷运行十五年后,出现了部分地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在2010年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并新增加了“村委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对村规民约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给予村委会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村规民约的实施采取“备案”、“监督”、“审查”、“责令改正”等相关条款,从而为村规民约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理依据。
二、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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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实际工作分析,我认为目前统计执法中主要表现出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统计法制意识比较淡薄。集中体现在统计机构的领导和统计人员身上,主要表现是缺乏法制观念。有不少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宪法和法律观念淡薄,有法不依:对统计法规知识掌握不多,不了解统计法赋予统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认为统计工作无关紧要,以各种理由敷衍塞责。二是统计工作领导水平比较低效。有些单位领导和主管人员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疏于领导,忙于应付,止于管理。领导的水平直接影响了统计工作的效率和统计职能作用的发挥,致使统计部门的工作呈现随意性,上报的统计数据是跟着上级指标走、跟着自身感觉走,有相当部分企业和单位没有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合帐,致使数出无据,有的统计人员随意涂改统计数据,造成数据失真,大大影响了统计工作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影响了上级决策的科学性。三是统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表现为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偏低,多数是学历不高或是业务不精,绝大部分统计人员上岗前都没有经受过专业培训;此外,很多统计人员都是兼职统计工作,基层统计人员中兼职的达到90%以上,大大多于专职的统计人员,工作精力和业务能力的局限,导致缺乏上报统计报表的自觉性和及时性,统计台账混乱无序,致使统计报表迟报情况比较严重,直接影响了统计数据源头工作的质量。四是统计违法现象比较常见。既有领导层面的,也有工作人员层面的。主要表现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对统计部门的执法检查抱有抵触情绪,对统计检查不支持、不配合;有的甚至拒绝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盖章或签字:有的甚至长期不报、拒报统计报表:有些执法人员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思想麻痹,对待执法检查态度消极;有的执法检查人员怕得罪人、执法不作为,对被调查对象姑息迁就等,这些都纵容和助长了迟报、拒报、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统计法律的权威性。
二、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水平的努力方向
针对统计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统计工作现状,应以执法主体为切入点,不断提高其执法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从而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
(一)、进一步筑牢和强化宪法理念和法律意识
宪法理念和法律意识是一个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宪法至上,依法行政,是所有执法主体执法应遵循的基本前提。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各级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法治国的原则同样写入了我国宪法。新修订的统计法以宪法为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各级统计机构和工作人员应不断强化宪法理念和法律意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目前,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断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党政领导和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详实的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任务尤为艰巨。统计工作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满足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与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必须努力提升自身工作水平,其中首要的是提高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的认识水平和工作水平。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创新,定期就统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开展调研,认真解决好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统计机构及其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法定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为保障统计数据的可靠质量、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创造良好条件。
(三)、进一步夯实和提升执法主体的法制素质
应以提高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的法制素质和执法水平为切入点,抓实学习,提升素质。只有学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首先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以各级领导、法人代表、统计负责人为重点,组织学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立法宗旨、统计执法机构的职责和统计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等内容,使其重视统计,依法行政。其次是加强对统计部门尤其是统计业务人员和统计执法人员法规的学习培训。统计部门是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行政的部门,统计部门人员的统计法规知识学习和掌握得如何直接关系到统计法规贯彻执行的效果。必须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制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其全面深入地掌握和运用统计法律法规及有关统计业务知识,以便更好地开展统计工作。
(四)、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对统计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
巩固和扩大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统计法规和统计工作的认识,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因此,应以营造良好的统计执法社会环境为突破口,创新载体,大力宣传,扩大影响。可以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统计法以及相关法规,通过大力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观念。也可以采取举办学习班、发放学习材料、举办知识竞赛、有奖征文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统计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提高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制意识,形成统计执法的良好氛围。为了更好地取得普法宣传的效果,应充分运用典型引路的办法,既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执行统计法的典型,同时也要适当曝光一些违反统计法而受到处罚的案例。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宣传,使统计法律法规不断深入到人们的日常工作和学习当中,形成自觉的守法和护法行为。
(五)、进一步优化和提高统计执法的行政效能
统计执法是推进统计行政工作重要的法律手段,也是统计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参与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是各级统计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统计执法工作不仅仅是统计系统内某一个部门的事情,而应是统计部门全局性的工作,每一个统计人员都应当是统计执法、依法行政的参与者。因此,必须要站在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于执法,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肃处理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一是做到严于执法。严格执行统计法的规定,不断强化统计监督检查,针对问题,实事求是,突出实效,促进统计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二是做到敢于执法。切实在思想上破除畏难情绪,对统计违法行为,不管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坚决依法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更不允许包庇纵容,否则就是放弃职权,是失职和不作为。三是做到善于执法。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做到惩处和教育相结合,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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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说,在未来的十几年里,我国人口数量仍将持续增长,预计年均增长数量为1000万人以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稳定低生育水平是今后重大任务,因此,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是非常必要的。
二多胎妊娠须实施减胎术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新颁布的规定中,卫生部对辅助生殖技术下产生的多胎妊娠也有严格规定: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并同不育夫妇签署相关技术的《知情同意书》和《多胎妊娠减胎同意书》;对于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3胎和3胎以上的妊娠分娩。有关专家指出,这样可以保证杜绝有人利用辅助生殖技术人为制造多胞胎问题,也有利于保证新生儿的出生质量和下一代的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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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纳税人,平时我十分关注税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我从有关的媒体上看到,有的地方开展“五进一送”税法宣传方式,效果很好,不妨借鉴。他们所谓的“五进一送”,就是做到税务法律法规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农村、进家庭、送政策上门提高税法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覆盖率。进企业,就是税务干部深入企业,通过举办税法知识座谈会、发放税法光碟等形式,将收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册子发放给企业法人代表、会计和出纳;进校园,就是在中小学校开展“上好一堂税法宣传课,当好一名税法宣传员”为主要内容的税法知识讲座,让中小学生从小树立学税法、懂税法、宣传税法自觉性,也可以起到让学生监督和提醒家长依法纳税;进机关,就是向机关干部宣传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等;进农村,就是以宣传车、税收知识讲座等形式开展送税法下乡进村活动,把农民群众特别关心的涉农政策送到农民群众手中;进家庭,就是以信息网站、电视台等媒体为宣传平台,播出滚动的税收宣传公益广告、税收宣传标语,开设“税收宣传月栏目”、“税收与和谐社会论坛”和问卷调查,使税法知识入心入脑,走进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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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巡回演出
一场场巡回演出在歌伴舞《今天是你的生日我的中国》中拉开序幕,整台法治文化节目集趣味性和教育性于一体,气氛热烈,诗朗诵《安全在我心中》、法治小品《代价》以及琴书《说唱民法典》等,让观众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了解学习生产法知识。演出过程中,为充分调动观众主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节目间隙中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开展新《安全生产法》有奖竞答互动环节,进一步向群众普及安全法知识。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引得在场群众欢笑不断,掌声阵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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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心组织,大力开展“法律进企业”宣教活动
2020年全年,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共12余次,通过对《安全生产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企业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观念,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企业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通过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牢固树立诚实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企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解决纠纷,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疫情期间,通过微信平台宣传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相关知识35余次,有效的维护了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丰富法治宣传载体,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通过发送公益短信、企业宣传栏、宣传画报、微信平台等方式为企业宣讲了相关优惠政策及法律法规;学习了企业升规申报条件、科技项目申报条件、财务业务知识等。
四、今后努力方向
(一)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在每年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班中,坚持设置法律法规培训课程,重点学习新修订给类业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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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强调政府的环境责任,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综合决策领域。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将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2.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建立了更为完善的水污染防治机制。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水污染防治工作重新进行归类并划分为: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等五个方面。明确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系统配合,良性互动,提高了执法效能。
3.明确污染者的责任,建立保障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再次明确排污者是水污染防治主体的同时,增加了排污者的自我监测责任、事故应急处理责任和举证责任,严重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对排污者有极大的约束作用。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从4个方面提供了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即:赋予公众检举权;对违法者公开曝光;允许环保社会团体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害人向法院提讼等。用公众的力量,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构筑了一条最坚固的防线。
(二)丰富了执法手段,执法效力显著增强
1.认定环境违法行为更加简单准确。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至少9种新的违法行为,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进行自我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排污超过标准或超过总量指标的,私设暗管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项目的,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应急措施的。),使环境违法行为分类细化,认定更简单。另外,还解决了以往一个争议性比较大的难题,按照原来的法律,企业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要在认定排污者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处罚。在实践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与否、是否故意都很难认定。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消了这两个认定条件,一方面只要发现排污单位没有“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这个行为事实,就可以认定和处罚;另一方面,只要监测排污单位外排水质超标,也可以直接实施处罚,这大大减少了执法人员的认定难度,有利于环境执法。
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针对以往罚款普遍较低、威慑力不足的现状,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罚款数额上限达到50万元的规定有6条,罚款数额上限达到100万元的规定有1条,有些违法行为取消了罚款的上限,如对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造成的损失越大,罚款数额越高。对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这是环保法律第一次出现“双罚制”。
3.执法权限增加。《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前,对违法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环保部门只能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修订后明确将限期治理的权限赋予了环保部门,并将“区域限批”由行政手段上升为法律行为。虽然环境监察机构属于委托执法,以上两种权限未必能由环境监察部门实施,但相对以往由政府决定,实施的难度大大减小,对排污者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威慑力大大增加。
(三)环境违法成本大大提高,排污者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所减少
一方面,排污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承担的罚金比以往大大增加;另一方面,还有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违法的风险大大提高;再一方面,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排污者的赔偿责任大大增加,还要承担按经济损失进行比例计算的高额罚金,排污企业有可能因为一次事故遭受灭顶之灾。综合以上因素,排污者的侥幸心理大大减少,治污积极性大大增强,环境违法行为有所减少。
二、环境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
立法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也不例外,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造成水污染防治法仍有不完善之处,在日常环境执法中得到一些体现。
1.“当日计罚”制度未能得到确认,使处罚金额计算有不合理之处。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74条处罚项金额按排污者应缴排污费的倍数计算,一方面,因为数据缺失或监测能力不足等原因,环境监察部门无法提供准确的应缴排污费数额,使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应缴排污费计算不按照当时的超标数据,要采用上一个计算周期的数据,可能造成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笔者所处的地方就遇到这样一个事例,一机械加工企业含油废水超标排放,企业当日超标数值很高,造成下游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含油超标,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但该企业平时的排水量和污染物浓度都很低,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只有几百块钱,对排污者的威慑力不足,政府不满意,人民群众也不满意。
2.没有授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强制权。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尤其是污染事故时,环保部门只能做到尽快掌握污染状况,认定违法行为并按程序处理,没有现场强制权,有可能因时间关系造成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也有可能造成重大证据转移或者灭失。
3.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环境执法难度。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有些排污企业迅速制定了针对性的措施。比如很多企业开始实行间歇排水,将处理后的污水在厂区封闭式暂存,环保部门很难找准其排放时间,有可能造成超标排污行为逃脱执法,也会造成监测数据缺失,难以计算排污费数额。
三、下一步环境监察队伍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抓住机遇,狠抓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对环境执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执法手段,这就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线环境监察队伍,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支持,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和环境执法技能的学习培训,领会法律的内涵,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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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可采取的措施
在一次对一家外企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该公司的统计人员拒绝让检查人员登记保存该单位的会计资料,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统计法》则有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货物存放地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资料,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像、复制等。
三、明确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要与统计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查处违法行为
我们在平时的执法检查中往往只是统计部门单独的行为,很少与政府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但有时候单纯依靠统计部门自身查处违法行为往往有些势单力孤,新修订的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交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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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金融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新修订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发展迫切要求普及的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围绕加强金融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稳定,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重点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的学习教育,以提高监管办干部职工依法治行、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水平。
二、计划工作要求
(一)增强干部守法意识。全体干部职工要积极学习宪法和金融法律知识,坚持学用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知法、守法,不断增强守法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二)发挥领导表率作用。领导干部要在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理论基础上,重点了解和掌握宪法、金融法规以及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在学法、用法、执法和守法中发挥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普法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积极派员参加县委、县政府和银监分局组织的各类普法骨干培训班活动,并做好帮教工作。
(四)加强宣传阵地建设。不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每季度要出一期专题宣传栏,每年要组织一次普法考试,每年写出普法工作总结,肯定成绩和不足,提出今后工作计划,并根据普法工作情况,评选年度优秀法制宣传员和学法积极分子。
三、普法工作措施
为确保“六五”普法工作取得实效,我监管办结合实际,采取以点带面、多方联动、整体推进等不同方法开展工作。主要措施:
(一)普治并举,整体推进。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坚持一手抓普法教育,一手抓依法治理,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在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内容、方式上不断创新,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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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股票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有价证券网上买卖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得业务规则、办公、规定的约束。
二、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行情分析、委托下单。并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同时应对网上交易的规则全面了解。
三、甲方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股东帐号、身份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如资料虚假或存在错误成份,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四、乙方在保障甲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尽可能提供准确、及时的行情及咨询信息。
五、乙方依法对甲方的有关交易资料保密。
六、甲方需安全保管并经常修改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若他人依据甲方密码进入系统所进行的委托,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其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使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委托和保证金划拨时,均以乙方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操作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因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停电、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侵入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买卖揭示书》,甲方应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全部承担该种风险。
九、甲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损失。
十、由于重大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者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突发事故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项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向乙方追究任何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应提请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十二、本协议与《委托证券交易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约定的,适用《委托证券交易协议书》的约定。
十三、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人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书。但本协议的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甲方销户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