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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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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

篇1

为达到上述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二、重点工作

按照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税基管理

税基管理是所得税管理的基础,重点是综合运用各种办法,强化经济税源调查和收入分析,加强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规范征管基础资料,确保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夯实税源基础。

1、核实税源基础

一是注重经济税源调研,摸清税源底数。目前,根据我市位于“5.12”特大地震重灾区(什邡、绵竹为极重灾区)、经济税源受损严重现状,深入企业,特别是极重灾区、受损严重企业跟踪调查,掌握企业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变化、因灾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情况,正确预测把握税收收入增减变化趋势,做到税源清、税基准。

二是通过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注销、税种认定等事项,及时、全面和准确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分类划分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一般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三是加强国税部门与地税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

2、加强收入分析

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析机制,提高收入分析的质量。要做到宏观和微观、总量和结构、定性和定量、分析和预测的有机结合,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现状及变化趋势,为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加强征管提供决策参考。

3、严格审核审批

一是要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程,严把税前扣除项目这个重要关口。对须报批的项目,要明确税前扣除的条件、标准、需报送的证据材料和办理程序,并严格按规定审批,并实行事后跟踪管理。对不须报批的项目,要认真审查核实;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二是要加强减免税管理。要切实加强企业资格认定,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各项优惠正确、完整、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到位,依法用足用好政策。同时要注意加强减免税的跟踪问效,避免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问效的倾向。

4、完善基础资料

一是要健全完善“一户一卷”的企业基础资料管理办法,对企业的登记、认定、申报、汇算、评估、检查、审批和备案等资料进行正确、及时和完整地收集、整理、归档。

二是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对包括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的审批和备案、以前年度弥补亏损等进行分年度、分项目登记。

5、机内数据管理

要确保CTAIS系统机内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做到机内机外数据的一致,以利于日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管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税种认定或核销,对企业的申报、预缴、弥补亏损、减免税等数据信息要经常进行核实、清理和修正,要严格按照系统和有关业务要求进行日常操作,杜绝违规操作。

(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要根据*国税税源分布和结构特点,并结合各地的管理状况,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1、重点突破

针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源结构的“行业集中性”、“收入集中性”特点以及各县(市、区)均有自己的优势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实情,在原已初探试行分类管理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从而找到突破口,抓住税源管理的龙头。各地在实地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找到自己重点税源、支柱产业或急需加强的环节,确定分类管理的重点突破口,建立并不断完善分类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在实践中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和措施,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程序规范、便于操作,力求搞出成效,为下一步的整体推进提供有益的借鉴。

2、整体推进

在重点突破的基础上,将分类管理逐步推行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对重点税源企业以管户为主,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对中、小企业实行以管事为主的行业化管理,按行业加强税源税基、汇缴和评估工作;对不达查帐征收标准的企业,严格按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予以核定征收管理;对连续多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特殊类型的企业强化监管,并结合检查、评估、核定征收等方式,促使企业建账建制、真实核算和申报,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对跨区域的总分机构企业要加强地区和部门的联系,掌握企业的总、分机构情况,按规定进行税种认定和非单独纳税设置,及时、准确收集、传递《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督促企业按时正确申报;对仍实行原汇总纳税的企业,要严格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把关,督促企业按季、按年进行申报,加强监管。总之,做到每一户企业都能“对号入座”,每一类企业都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真正把分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管出成效,最终建立起多级分类管理构架和机制。

(三)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基本环节和重要抓手,是今后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工作之一。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以企业的税务登记和申报数据为基础,再补充采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等涉税信息,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为本地区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评估模型打下坚实的基础。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一是科学筛选评估对象。运用采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二是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三是按程序进行实地调查和约谈。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对实地调查取证的数据,要返回去进行再次的计算和比对,最终确认核实疑点和问题所在。

四是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调整以前年度的亏损数据;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建立评估的联动机制

要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评估相结合、市、县两级评估相结合的纳税评估联动机制,不断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四)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要切实搞好汇算清缴的政策辅导,加强申报资料的审核,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保证国家税收足额入库。

1、强化事前宣传辅导

在汇算清缴前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辅导,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办法,要坚持并不断完善。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可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人提高自行申报的质量,加强对所得税和汇算清缴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规定以及汇算清缴程序和报送的有关资料。

2、着力申报审核

主要是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将一些错误和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于申报阶段。

3、认真做好总结分析工作

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巩固汇算清缴成果。

(五)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要一手抓优质服务,一手抓公正执法,融洽征纳关系,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将优化服务置于管理执法全过程之中

企业所得税政策较多、涉及面广、申报要求高,国家的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和办理程序也比较复杂,给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带来一定的难度,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通过多种渠道为纳税人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在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税前审批、税收检查、纳税评估、申报纳税工作中,开展全方位服务;在办税大厅、政务大厅国税窗口、国税外网,及时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和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当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组织纳税人进行集中培训和讲解;提高“12366”纳税热线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总之,要努力将优化服务贯彻于管理执法的全过程之中。

2、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

要树立“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就是优质服务的理念,维护税法的刚性,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要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坚持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要坚持税前扣除和减免税审批制度,严把审批关,杜绝越权审批和违规审批,既将国家的税收优惠落实到企业,又避免偷漏税现象的发生;要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要严格执行有关办事程序和时限的要求进行受理、告知、审核和批复。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加强大型企业集团及跨国公司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制定《*市防范跨境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关联企业、我国居民的境外税源、非居民源自我国的税源以及国家间税源的管理,密切关注跨国投资、跨国贸易所引起的税收管辖权的国际交叉、税源的国际流动问题。

2、完善反避税与日管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企业交易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出口退税数据、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国际情报交换、互联网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及时发现避税疑点,做好防范和开展反避税选案、调查工作。

3、切实重视反避税队伍建设,加大反避税培训力度,配足配强反避税专业人员。

三、工作保障

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务必切实加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人才队伍保障和信息化保障,不断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一)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企业所得税业务部门负责牵头,与其他相关部门和管理分局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制度保障

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从基础管理、行政审批、重点业务、人才培养、工作协调、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全面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权,努力促进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人才队伍保障

篇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不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2月20日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19号文提高了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利润率,并且重申明确了某些执行问题。

明确了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1.据实征收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核定征收的利润率提高

19号文之前的核定利润率一般为10%~40%,19号文重新规定了核定征收下的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标准: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刑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需注意的其他主要事项

1.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2.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提醒的是,税务机关对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3.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刊的建议

1.19号文重申了税务机关有权利在证明不齐全的情况下,境内外劳务收入视同全部为境内所得的情况,建议从事提供境内外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准备好相关的境内外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实。

2.在单一合同中对提供多项服务分别采用不同的核定利润率的做法可能对企业有利,在合同中明确服务项目及确定不同类型服务收入的依据可以帮助企业核定更准确的项目税务成本及合同的总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2010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文,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予以明确。

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按《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从事租赁业务,年度内无论业务是否发生,都要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本条规定做了本质改变,例如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77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元。会计处理为:2009年确认100万元租金收入,而税法根据条例第19条确认300万元收入,属于税法同会计的差异,应在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100万元。而依据本条款规定,根据权贵发生制原则,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100万元收入。

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税函[2009]1号文件的规定,2003年3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纳税。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债转股债务重组所得符合条件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年5月1日以前,2003年3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以后,三个阶段有三种税收待遇。79号文明确了债务重组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对于企业实际操作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主要明确了股权转让的纳税又务发生时间。意味着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己操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股权框架协议已经签订,

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变更,当年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规定是属于重申之前的规定。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这条规定解决了股权转让中是否包括企业未分配利润的问题明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除资本溢价外)转增资本要确认收入。

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比会计准则的规定宽松,即如果发票取得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可以对固定资产已提折旧按新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而会计准则规定要在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未规定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此条规定就明确了这一点。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体现了税法在损益的确定上将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第九条权责发生制原则。由于企业的损益计算应该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算起,如果企业只是在开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也无从计算损益,因此,79号文作了以上规定。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就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为7达到和申报表的统一,建议将投资收益填列到附表1的主营业务收入行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

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2010年2月10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四条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八条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第九条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第十条代表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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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1-139-0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是纳税人离开注册地到外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超过180天,由注册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的证明其合法纳税人身份的“介绍信”,目的是确保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能够有效地接受税务机关管理,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重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麻烦,保证税务机关管理的连续性。可是,实际税收征管中,对《外管证》的管理存在一些误区,《外管证》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也有一些不妥之处,是否需要对《外管证》进行核查也存在不同观点,笔者现就上述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一、《外管证》三大误区与企业所得税管理关系

在实际税收管理工作中,对于《外管证》的管理存在三大误区:误区一,认为《外管证》是用来证明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缴纳的凭据;误区二,认为《外管证》是用来证明企业所得税应在什么地方缴纳的依据;误区三,认为有了《外管证》,经营地税务机关就可以不用过问纳税人所得税情况。这三大误区在目前的建筑安装行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表现得尤为严重。

第一个误区明显混淆了《外管证》作用与企业所得税管理之间的关系,前面说了《外管证》只是纳税人外出经营的一个身份证明,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根据纳税人账务核算的不同而分别不同的管理方式,如果纳税人只在注册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管证》的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本挨不上边。所以它不是用来证明企业所得税该不该缴纳的依据。

那么《外管证》为什么让人感觉它与企业所得税息息相关呢?尤其是对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外出经营单位,好像只要取得了《外管证》,企业所得税就像拿到了减免税政策一样,就可以在经营地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不缴企业所得税与经营地没有关系,这就是要走出的第二个误区。根据国税发[2008]2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1)必须是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2)必须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3)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别强调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两个文件中都突出强调了一个汇总纳税和统一核算的内容。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跨地区经营企业,文中明确规定“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外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是在注册地缴纳还是在经营地缴纳给了明确的答复。

各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制定了各省更详细的管理办法,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发[2013]55号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省外建筑企业在我省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能提供《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以及收入、成本费用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证明的,按该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预分所得税办法预缴所得税。笔者也查阅了一些其他省局的规定,基本上要求一样,都是紧紧围绕总局的文件来制定的。仍然是强调了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取得注册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2)必须取得查账征收方式证明;(3)必须提供成本、费用、职工工资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证明。如能提供这三个证明,企业所得税应回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否则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也正是因为《外管证》是三个证明条件之一,所以导致很多人认为只要有了《外管证》就可以不在经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却忽视了另外两项至关重要的证明。只有三个证明同时具备,企业所得税才有可能回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

为什么说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呢?这就是第三个误区:关于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要不要核查的问题,有些企业虽然三项证明都能够出具,但实际经营却不一定符合三项证明要求。如果经营地税务机关发现实际经营与三项证明内容不相符,是可以对纳税人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二、核查《外管证》的必要性

如果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了上述的三项证明材料,经营地税务机关要不要对外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与账务核算情况及三项证明情况进行核查?一种观点认为不必要核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的相关文件精神。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在哪个文件当中明确要求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对取得《外管证》及查账征收证明的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总局的出发点是站在各级税务机关在开具《外管证》时严格把好审批关,经营地税务机关与注册地税务机关相互交流纳税人信息,两地共同加强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有效跟踪管理的基础上制定的。但事实上是不是这样的呢?笔者用实际工作中查处的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某市一家从事建筑安装企业,到下面一县区承包一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价款两个多亿,该企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提供了《外管证》及查账征收证明。但根据经营地税务机关调查,该公司实际是把全部工程发包给当地及该市的11个建筑老板施工,该企业只是从中收取5%到10%的管理费用,所有的材料采购,人员施工,工资结算,成本、费用核算,利润分配均与该公司无关,完全就是一个挂靠经营方式。该企业开具《外管证》及所得税查账征收证明的目的不言自明,经营地税务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到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共补缴个人所得税400多万元。如果按照注册地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所得税查账征收管理方式,该企业是一个连年亏损企业,根本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况且,该企业根本就没有将该项工程纳入总机构核算。将直接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400多万元。所以对于外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提供的《外管证》、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证明、企业账务核算健全证明要不要进行核查的问题,笔者认为不仅有必要,而且要严格认真。

有观点认为,如果进行核查,首先,不符合总局关于《外管证》及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文件精神,因为首先总局没有规定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应进行核查;其次,会造成注册地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不信任感。这里要说明的是总局的出发点完全是好的,也是正确的,站在总局的角度,各地税务机关对开出和接受的《外管证》应严格依法管理,各负其责,是不会存在税收管理漏洞的。关于两地税务机关的信任问题的观点,需要说明的是不是说哪一地的税务机关不负责任,有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但也不能排除社会上的人情关系,更多的是存在不知情情况;加上一些纳税人会利用两地税务机关相隔较远,信息量不足,证明内容与实际经营不一定完全知情的空隙,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下面一个案例更能突出地说明这一问题,上海某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到江西承包一项工程的设计装饰工程,总承包价款接近一个亿,前期合同价款4000多万,该公司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具了注册地税务机关的《外管证》、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证明及账务统一核算证明,并且还提供了该公司为享受文化改制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的单位。这就意味着该公司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税收管理人员从合同的内容中发现端倪:该公司提供的承包合同中,乙方是以一个联合体的形式出现,而关于联合体的其他方,没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于是税务机关决定对该项工程的证明材料与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在与该公司相关人员和联合体一方接触后,发现该公司尽管提供的证明是真实有效的,但与其经营的该项目实际存在相当大的出入,其中的联合体一方,即上海的另一家公司,实际是该项目的分包方,既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不是享受文化企业改制企业减免税单位,双方企图利用相关证明及所得税优惠政策,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实际情况注册地税务机关不一定掌握,如果经营地税务机关又不进行认真核查,一大笔税款将会付诸东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各地城镇化建设项目层出不穷,并且建设资金大得惊人,如果纳税人利用税收空隙,只要少缴一个点的税收,全国那么多的项目中,只要有1%的项目偷税成功,带来的税收损失不可估量。因此,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应规定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提供的证明与实际经营项目之间的是否一致的核查工作,防止纳税人利用时间、空间差,偷漏国家税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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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盈余作为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不但影响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也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它甚至影响公司的上市、增发、保牌、摘牌等,因此,上市公司往往会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手段调节或控制会计盈余指标,进行盈余管理。它不仅仅调增盈余,也可能调减盈余,进而达到收益平滑的目的。一方面盈余管理不同于违反公认会计准则的利润操纵行为,虽然会对盈余信息质量等方面有负面的影响,但是对上市公司在平滑收益、树立公司形象和增强投资者信心等方面也有正面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也有可能造成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变动: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支付所得税。有研究表明,所得税税负是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明显因素。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与所得税税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考虑到国外已有一些关于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研究,而国内鲜有考察上市公司是否会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经验研究。因此,本文研究的问题:一是上市公司是否有动机通过增加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二是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是否存在互补效应?

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为对象,研究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目的在于帮助上司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加深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认识,有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一)文献回顾

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经常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收成本间的权衡。其中,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适的利润目标而导致的成本,包括公司融资成本上升、债务契约终止、政府管制加强等成本;税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层操控盈余、人为增加利润而导致的所得税负的增加(叶康涛,2009)。

在国外,有关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的研究比较多。dhaliwal(1994)等从存货角度,balsam(1997)等从公司报酬角度,maydew,schipper和vincent(1999)等从资产剥离行为角度,分别考察了税务成本和财务报告成本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并认为税务成本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但hunt(1996)、madeo和omer(1994)以及austin等(1998)的研究没有发现这样的证据。上述研究并没有考察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如何影响其所得税费用。

desai(2003)的研究发现,美国公司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形成的影响因素包括:对折旧的不同处理,境外收益的披露,尤其是雇员补偿的本质发生变化。进一步研究还发现,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由于避税行为而变得更显著了,盈余管理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差异的扩大。phillips,pineus和rego(2003)则从递延所得税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非应税项目损益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盈余管理行为导致非应税项目损益上升,而非应税项目损益中的时间性差异又会导致递延税款增加,故可以以递延税款费用来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结果表明,递延税款指标可以有效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出于平滑盈余和避免亏损的目的。

相比之下,国内有关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关系的理论探讨,而相关的经验研究较少。陈晓等(2003)、王立彦、刘向前(2004)的研究发现不同地区之间上市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集中在一个狭小的、明显低于税法规定的33%名义税率的范围,表明我国地区之间的确存在着在资本市场上争夺流动性资本的税收竞争行为。叶康涛(2006)对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间的差异也越高。其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该文涉及到上市公司会计—税收差异和纳税调整项目,但其研究仅限于2002年制造业的上市公司,其中对于纳税调整项目替代变量的设计也值得进一步商榷。

以上研究从不同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公司所得税税负之间的关系,且对于盈余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经验研究则很少。因此,在我国这种特定税制结构下,基于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差异的角度来考察盈余管理和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还有待加强。

(二)理论假设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获得了更多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自主权,从而导致了上市公司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同时也使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逐步增大。当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本文研究时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时就会涉及到盈余管理的税收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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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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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征管模式加剧税收风险

现有属地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对企业进行划片分户式的包干管理,随着纳税人的不断增多及涉税业务的繁杂,这种方式愈加粗放和低效,往往使大量管理资源被无效或低效地耗费在缺乏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环节之中,并加剧了征管资源与征管质量的矛盾,而且存在“重流转税、轻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就现有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机制来看,主要侧重于事前的优惠政策管理和事后的审核评估管理,且事后的评审面较小,所占比例仅为5%~10%;偏重于年度汇算清缴的逻辑性审核,不重视季度预缴申报管理,缺乏事中的预警监控。基层税务局仅在政策法规科设定一人专职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基层税务所设有所得税管理岗,但并非专职。纳税户数的增加和各项管理措施的不断细化,税收管理员日常事务性工作较为繁杂,没有精力去做大量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分析工作。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所占比例偏低,所得税管理队伍不同程度上存在“断层”的现象。

(二)会计环境恶劣加剧税收风险

中小企业对财务制度执行不严、财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许多企业没有准确地依照税法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并且通过多套账来应付税收检查。众多企业为降低成本,往往聘用兼职会计,而这些兼职会计可能在很多家企业兼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入账的及时性、核算的准确性。

三、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目标

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分析评估为起点,落实企业所得税的专业化管理,最终达到促进所得税增长、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目标。理想的风险管理机制能做到以最少的资源化解最大的危机,同时使风险高的事项先处理、风险低的事项后处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二)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违法成本来改善征管环境

充分利用税收网站、报纸、电视等多种宣传媒体,依赖现有的12366财税资讯平台,采用多渠道、互动的形式,及时现行的所得税法规;加大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定期举办企业所得税知识培训班,帮助企业财务人员熟练掌握所得税知识和操作流程。

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的纳税人严惩重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对相关财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应通报相关的财政主管部门,由财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留下不良记录,促使财务人员提升业务能力、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三)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动态的企业所得税预警机制

1.优化所得税管理的组织机构

专业化的税源管理需要专业化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者,应当在基层分局成立所得税管理部门,内设2~3名干部,专事所得税涉税事项的管理和专项分析;在基层分所专设1人,从事所得税涉税事项的管理、专项分析及对相关数据的上传下达。基层分所所得税管理岗的工作重点是对上级分析事项进行布置落实,同时积极开展分局内部个性化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传递至上级和评估、稽查等部门。

2.科学地选择预警指标

预警指标的选取以及能否有效运行,取决于对企业数据分析结果的筛选应用。筛选应以对企业的分类为基础,行业分类与经营规模分类相结合。数据来源以历年所得税年度申报为基础,结合季度申报、增值税申报、稽查评估结果、企业电力消耗等数据,加以综合分析。预警指标由税负指标和相关财务指标构成。税负预警指标包括收入税负率、税额变动率、成本税收贡献率等;相关财务指标包括利润率、毛利率、营业收入变动率、营业成本变动率、期间费用变动率、存货变动率等。在动态分析过程中,以2至3个税负衡量指标为核心,辅之以相关的财务指标,既可进行纵向分析,也可进行横向分析。

3.构建动态的风险识别与评估系统

借助省局征管辅助系统这个信息化平台,构建动态的风险识别系统,以识别处于风险值内的企业。对处于风险状态的企业,以系统自动识别为基础,辅以人工识别。

(1)确立各项指标的正常区间值,这类数据的取得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测算,也可以用现成的省以上国税局公布或财务会计制度公布的指标为标准,当企业的一项或几项指标偏离同行业均值、上年同期水平或本年上期水平一定幅度时,即成为监控对象。

(2)完善异常申报监控模块,对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缴零负申报、季度预缴连续零负申报、年度零负申报、连续年度零负申报等情况进行统计预警,把连续异常企业列为关注企业。

(3)建立动态的指标修正机制,充分考虑经济的发展变化,如物价因素、汇率因素、行业在经济中的份额等变化因素,及时对指标的区间值加以修正,同时需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变化情况,进行动态分析。

4.对预警企业的监控机制

对风险企业加以识别后,系统出具企业所得税指标异常预警提示单,层层下发至企业,由企业及时进行自查,需要时,可安排税收管理员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及对相关财务指标的分析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不能排除风险的,分别情况移送稽查处理或由评估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分析。

5.加强对典型风险领域的评估和监控

首先,对小企业的分析评估应结合产能分析。对于小企业上述的预警指标是不够的,因为小企业往往存在现金交易不入账、虚列成本费用的问题,从而导致部分企业长期亏损或微利的现象。根据我国企业以制造业为主的特点,制造类企业成本费用中的关键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电力等能源消耗指标能够较好体现其生产经营情况。因此,在熟悉企业生产工艺程序特点的基础上,剖析关键生产要素,以固定资产开工情况、原料、动力、燃料等消耗测算纳税人的生产销售情况,将估算值与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对偏离程度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关注。

其次,对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行业税负监控。规模以上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往往比较好,对此类企业的评估分析主要依靠系统的预警指标进行监控。对税负指标和主要财务指标变动较大的企业,要求其积极进行自查,在抓好自查工作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做好督导和抽查工作。针对规模以上企业经营事项复杂、纳税调整事项繁多的特点,应当完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跟踪服务制度,及相关的动态分户管理台账,在了解企业涉税诉求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组业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重点事项的管理。

(四)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在税务部门内部及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应建立良好地信息互通机制:

在税务部门内部,在征管辅助系统建立管评查互动模块,促使税源管理、稽查、评估形成合力,实现管理、评估和稽查工作的良性互动,强化对企业所得税的立体管理。稽查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深入挖掘程度是管理与评估环节所难以到达的,应将稽查获得的信息通过系统传递至所得税管理岗及税收管理员。同时,评估部门将获得的经营信息、重大线索等也可通过系统传递至税源管理、稽查部门,从而实现信息共享。

与其他政府部门间,加强与地税、工商、司法部门、会计主管部门等的信息互通。与地税部门加强共管户的信息协调,平衡共管税种在征管方式方面的差异,以均衡税负差异;加强与司法部门、会计主管部门的信息联动,必要时与司法部门联手加大对税收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财务人员违法行为向会计主管部门的通报力度,由会计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罚。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

[2] 吴轶轮,任浩.内控管理体系向风险管理体系的成功转换:来自宝钢的经验[J].会计之友,2008(34):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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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p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五)项中“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的填‘否’”修改为“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的填‘否’”。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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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原则,该类项目应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减免税优惠期的处理问题,按照孰低原则,规定对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减免税优惠。

11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应税收入与税前扣除匹配的原则,避免这部分资产因税法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大于合同约定管理年限而未折旧期满或摊销结束,77号公告规定部分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对于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77号公告规定了合理分摊的具体办法。即,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二因素的权重各为50%。

77号公告还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五)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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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内涵

所得税是一个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准则,同时也是企业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我国企业所得税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当期所得税,第二种是递期所得税,第三种是应纳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主要是指企业所上缴的所得税是根据当地应缴纳的费用进行核算的。

递期所得税是指企业由于暂时性的变动或者差异而导致的转回资金进行核算。

应纳所得税是指按照企业的收益,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进行计算必须缴纳的一部分费用[2]。

1.2 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方法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的主要确认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为应付税款法,这主要是指一个企业要确定当期所得税需要缴纳的费用,不能使用递延所得税计算的费用。另一种是负债法,这主要是如果一个企业使用负债法,那么就必须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还要确定递延所得税费用,二者缺一不可。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确认方法属于企业会计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为了避免出现企业偷税、漏税、假账等问题,这就需要企业管理者给予高度的关注和重视。

1.3 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准则

国家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准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企业确定递延所得税是十分重要而且必要的;

第二,企业资产负债计算是所得税计算的基础;

第三,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负债情况的确认是十分必要的;

第四,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有效确认和计算,从而做好衔接工作。

2 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属于我国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从国家、社会、企业三个方面分别论述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性。

2.1 能够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综合国力

企业是组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细胞,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很大的份额,因此提高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能够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综合国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者可以在符合市场准入原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良好的政策能够有利于企业后期持续发展,同时还能为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做出贡献[3]。

2.2 能够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团结稳定

企业所得税属于二次分配的流程,通过收取企业相应的所得税,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从而减少行业差距、个人差距,对实现我国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团结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3 能够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管理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只有协调好各个部分才能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企业如果能够按时缴税,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方案,还能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反之,则会影响企业长远利益,不利于企业的发展[4]。

3 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但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3.1 企业会计工作不到位,偷税、漏税问题严重

我国很多企业为了提高利润,获取更高的盈利,经常会出现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以此提高企业受益。例如:账外账、偷税、信息失真、漏水。这些行为都是由于企业会计工作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的,所得税工作管理人员在相关管理负责人的同意下,把应该向国家缴纳的企业税费利用体外循环、现金交易等方式隐藏起来,或者当做企业盈利,或者私自占有,一旦有一个企业成功的进行了违法活动,就会有很多企业纷纷效仿,导致整个行业出现不良的连锁效应,这种行为会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扰乱征税的正规秩序。

另外,还有一些企业获得了上市的资格,因此会向社会随意虚假信息,通过做假账等方式,获得违法的企业的利润。

3.2 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市场评估体系不完善

企业所得税评估体系是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指定的相关法定,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按照国家下发的程序、方法,对纳税人税务费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鉴定,从而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企业管理者对于所得税的概念认识不清,评估内容不清晰,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在实际过程中常常会发生草草了事的现象,流于表象。此外,我国企业所得税监管体系不完善,对纳税企业资料信息收集不完善,形式单一,使企业所得税失真[5]。

3.3 企业所得税公开信息透明度较低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仍然处于半透明的状态,税收的传递、采集仍然处于人工状态,导致信息不畅通,企业工作效率较低,很多管理政策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企业所得税征税软件老化,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

3.4 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落后,管理模式单一

很多企业还在沿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方法,管理模式单一,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很多工作都做得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工作难以顺利推行;

第二,管理方法过于简单,很多工作人员对于计算机掌握不熟练,缴费软件应用不娴熟,经常会出现滞后等现象;

第三,企业乱用优惠政策,这往往会导致税收等不公平现象的出现,钻空子等现象时有发生。

3.5 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人员自身水平有待提高

很多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人员自身水平不高,企业责任心不高,缺乏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日复一日的税收工作,导致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缺乏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降低了企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 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主要对策

4.1 提升所得税管理人员的自身素养

人才是一个企业永葆生命力的重要条件,一个企业能否发展壮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内部整体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因此提升企业所得税工作人员的自身素养是十分必要的。企业可以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工作人员队伍,明确分工,组织对员工进行再培训,根据不同人员的特点因材施教,从而提高企业工作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在培训的基础上还应该提高其实践能力,将理论知识与工作实际二者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水平。

4.2 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评估和监督机制

一方面国家可以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建立企业金融交易实名制制度,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纳税责任,禁止出现假名账号、匿名账号等情况的发生。

此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还应该提升自身素质,转变过去落后的思想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践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基础上实践,避免偷税漏税、制造假账等情况出现[6]。

4.3 构建所得税信息公开体制

企业资源不仅仅指人才、资金等方面的内容,信息也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可利用资源。因此企业管理者应该积极构建所得税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企业形象,建立一个高效、完整、科学、合理的信息共享体系,这有利于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市场的动态,生产适销对路的商品,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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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

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税务总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业管理经验基础上,编制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税务总局没有编制管理操作指南的当地较大行业,由省局负责组织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

2.分规模管理

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全面了解不同规模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实行分层级管理。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管理职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或较小的企业,主要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根据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3.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建立健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税务总局和省局分别组织跨省、跨市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通报优惠资格认定情况。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落实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和条件、审批层次、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等规定,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跟踪管理。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4.非居民企业管理

强化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等活动,规范所得税申报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台账和基础数据库。

加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管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管理、中国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以及国际运输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非居民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管理。

(二)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创新服务理念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面广和申报要求高等特点,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和不同特点,分别提供有针对性内容的贴近式、全过程服务,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务重点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出台新税收政策、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素质,及时更新企业所得税知识库,通过在线答疑、建立咨询库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加强税务部门网站建设,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政务公开。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听取企业对有关政策和管理的意见建议。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交流,制定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依法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降低纳税成本

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高税收综合征管信息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效率,避免重复采集涉税信息。减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采集信息化。对纳税信用A级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给予更多便利。

(三)核实税基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综合运用审批、备案、综合比对等方法,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联交易和企业清算管理工作,确保税基完整和准确。

1.税源基础管理

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加强纳税人认定工作,正确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加强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备案管理。

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建立健全国际税源信息汇集和日常监控机制,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应税所得加强管理,防范侵蚀我国税基和延迟纳税。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衔接机制,防范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偷逃税。

2.收入管理

完善不同收入项目的确认原则和标准。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逐步减少手工开具发票。利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上游企业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对应扣除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

3.税前扣除管理

分行业规范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和标准。利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审核比对总分机构有关信息。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规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确税前扣除的条件、标准、需报送的证据材料和办理程序,并严格按规定审批。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要严格审核证据材料,实行事后跟踪管理。要对大额财产损失实地核查。

4.关联交易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建立关联企业管理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拓宽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来源渠道,充分利用国家宏观经济数据、行业协会价格和盈利等分析数据、国内外大型商业数据库数据等信息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适用不同所得税政策以及不同盈亏情况而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费用。加强对跨省市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实行由税务总局牵头、上下联动、国税和地税互动的联合纳税评估和检查。

5.清算管理

加强与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制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管理办法,规范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制度。加强企业清算后续管理,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对清算企业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强化注销检查,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四)完善汇缴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要规范预缴申报,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发挥中介机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1.规范预缴申报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法。对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重点加强预缴申报情况的上下期比对;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计算预缴的企业,重点提高申报率和入库率;对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预缴申报正常进行。认真做好预缴税款催报催缴工作,依法处理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行为。

2.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

做好汇算清缴事前审批和宣传辅导工作。按照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审批事项。审批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着力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后审核控制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提高按时申报率和补税入库率,及时办理退税。

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巩固汇算清缴成果。

3.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事项审计鉴证工作。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可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加大对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的监管力度。

(五)强化评估

纳税评估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以省为单位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库,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研究按行业设立全国或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模型。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通过比对各种数据信息科学选择评估对象。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特点,分行业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确定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检测、预警。运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充分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通过约谈认为需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实地调查核实。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完善评估工作制度

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实行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跨地区联合评估和国税与地税联合评估。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完善集中统一管理的反避税工作机制,加强反避税与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拓宽反避税信息渠道,强化跟踪管理,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1.加强反避税调查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税行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深度和广度。规范调查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要针对避税风险大的领域和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形成重点突破,起到对其他避税企业的震慑作用。选择被调查企业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重点、可能存在的避税风险以及对国家税收影响大的行业和企业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反避税工作的重点。继续推进行业联查、企业集团联查等方法,统一行动,以点带面,充分形成辐射效应。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要重视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与反避税工作的衔接和协调。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全面获取企业关联交易的各项信息,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使反避税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企业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信息和资料,及时发现避税疑点。反避税部门要积极向其他税收管理部门提出信息需求,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3.拓宽信息渠道

要充分发挥数据库在反避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宽信息资料来源,积极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出口退税数据、国际情报交换信息、互联网信息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加强分析比对,深入有效地开展好反避税选案、调查和调整工作。增强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可比性。

4.强化跟踪管理

建立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监控已结案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继续进行税务调整,巩固反避税成果。

三、保障措施

企业所得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从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一)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以此带动税收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企业所得税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牵头,法规、征管、计统、信息中心、人事、教育等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要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管理的关系,加强对各税种管理的工作整合,统筹安排,协调征管,实现各税种征管互相促进。

2.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分层级管理要求,各负其责。税务总局负责领导组织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跨省份联评联查和反避税,着力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省局要强化指导作用,细化和落实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和要求,组织实施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省内跨区域联评联查和反避税等工作,组织高层次专门人才培训。市局做好承上启下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制度、办法、措施和要求,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县局要负责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要求,着重提供优质服务,深入开展税源、税基管理,切实做好定期预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责考核体系,加强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内控机制,深化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预警机制建设,降低基层执法风险。

3.加强协同管理

建立各税种联动、国税和地税协同、部门间配合、国际性合作的协同配合机制。利用企业所得税与各税费之间的内在关联和相互对应关系,加强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联动。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国税和地税之间、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协同与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基层税务机关要注意整合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的管理要求,统一落实到具体管理工作中。加强企业所得税稽查,各地每年选择1至2个行业进行重点稽查,加大打击偷逃企业所得税力度。配合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国税和地税要在纳税人户籍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工作等方面相互沟通,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有关涉税信息共享。注意加强与外国税务当局和有关国际组织合作,积极开展税收情报交换,促进税收征管互助。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专项应用功能建设

完善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所有环节的专项应用功能,全面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增强现有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台账管理、纳税评估、收入预测分析、统计查询等模块功能。加强对地税部门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和支持。统一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数据接口标准。

2.开发应用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建设并不断完善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职责,规范信息交换内容、格式、路径和时限。各省局要按规定将所辖总分机构的所有信息上传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清分到有关税务机关,实现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互通共享。

3.推进电子申报

加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基础信息的标准规范制定,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统一税收综合征管系统电子申报接口标准,规范税务端接受电子信息功能。升级开发企业端纳税申报软件,鼓励纳税人电子申报。加强申报数据采集应用管理,确保采集数据信息及时、准确。

(三)人才队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各级税务机关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和反避税管理人员。东部及中部跨国企业数量较多的市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反避税人员;跨国企业较少的中西部省份,反避税人员可集中配置于省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的非居民企业管理专业人员。

2.分层级多途径培养人才

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管理人才培养职责。税务总局和省局重点抓好高层次专家队伍和领导干部队伍的培养,市局和县局主要负责抓好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队伍的培养,重点是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能力。

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业务知识培训。立足国内培训,试行将管理人员送到企业实习锻炼;尝试走出国门,将管理人员送到发达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学习培养。

3.培养实用型的专业化人才

在培训与实践的结合中培养实用型人才,着力培养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又具有一定征管经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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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倡导的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以契税征管为把手,积极探索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逐步理顺管理机构,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切实解决多头管理造成的信息不畅通、管理不到位、政策掌握不一致的问题,真正从体制、机制上为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三、加强管户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各级地税机关要抓住征管软件全面上线的契机,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管户清查工作,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变更、停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工作。要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特点,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得税管理制度,逐户按项目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档案和管理台账,按月份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管户管理的各类信息,动态跟踪所得税缴纳情况。在此基础上,加强征、管、查信息传递,严格对非正常户的认定和处理,定期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及时与企业进行纳税约谈,对重大偷漏税问题,要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四、规范票据使用,加强源泉控管。今后,在全省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房产时必须使用由地税机关监制的《*省××市地方税务局统一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款收据》),坚决杜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自制收据收取预售房款逃避税收的现象。同时,严格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管理,纳税人在办理产权手续时必须凭地税机关监制的《统一收款收据》换取不动产销售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实现以票管税,从源头上遏制房地产开发商隐匿收入,逃避税收的行为。

五、加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力度,堵塞管理漏洞。对不能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地地税机关应当按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适用房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0%;位于其他地区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7%。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的有关规定,必须出具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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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商品、资本、技术、劳务等创造了大量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源。2008年比2002年非居民企业税收增加了275.35亿元,增长了253.27%,其中预提所得税增幅达369.17%;2008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7.5亿元,补税入库12.4亿元;2006年——2009年以来该类税收一直在上升趋势,2009年上半年,中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总收入完成222.03亿元,同比增长40.7%,实现了连续6个月增长,而企业所得税尤为突出,完成了195.94亿元,同比增长51.2%。

二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执法依据缺失,操作性不强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尽管在对机构和场所的判定、营业人的界定进行了完善,对非居民企业的征税方法进行了修定,且原有一系列对外国企业征税具有指导作用的文件因新税法的实施而被自行废除,新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配套政策虽然已陆续出台(截至2009年止,大约已下发的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相关的文件有26个,其中:申报汇缴:3个;管理文件:6个;管理文件:l7个),但许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使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时,陷入了执法依据短缺的困境。如:对于对外支付的款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以下问题:

属于什么性质的款项?

收益人是谁?

是否来源中国所得?

有无实际联系?

申报还是扣缴,谁来完成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如:离岸股权转让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结算,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对应的税款缴纳时间如何确认?)

......

上述问题的回答往往因政策的缺陷,造成理解的不一致性。

尤为复杂的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还牵涉到诸多税收协定(安排)的使用问题,专业性相对很强,税务人员难以把握和操作。

(二)利用合同的不同签订方式规避税收

非居民企业的业务特点,使得合同成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资料依据,其内容详略、真伪直接关系到税收管理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目前非居民企业利用合同避税的方法日趋多样,如:

针对我国与他国协定6个月的常设机构判定标准,因此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境内劳务时间不足六个月,从而利用常设机构的期限界定以逃避境内纳税义务。

通过合同条款的不明确性造成收入属于境内收入还是境外收入的难以界定来逃避部分纳税义务。

采取签订劳务地点规定为境外的合同实现利用劳务地点的避税目的。

根据税法对涉税业务的规定不同,通过合同分解涉税项目避税。如:把特许权使用合同分解为特许权使用与劳务两个项目分别签订合同,把大量的特许权使用收人划归劳务所得,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在合同中签订较低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转让,再以合同补充件和附加说明等资料的形式反映真实交易价来规避税收。

(三)涉税项目散杂,信息互通性差,税源监控难度大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的业务特点:涉税项目散杂、税源分布零散、发生时间不固定、涉税信息资料难以取得等,这些因素使得税务机关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管理的可预见性差、监控难度大。况且跨国交易科技的不断进步,交易方式的日趋多样,使得税源流动性日趋强化、隐蔽性日趋突出。而我国目前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基本上依赖的源泉扣缴手段,源泉扣缴又是建立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动配合的基础上,目前我国普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扣缴意识和配合意识不强现象;售付汇税务证明管理尽管在加强,但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申请税务机关也是在被动受理,合同、发票等凭证的真假非常难以界定,无法准确界定到底在境外和境内完成的工作量是多少,使得审查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也就失去意义;另外,目前各管理职能部门并没有建立畅通的信息互换平台,都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和传递,一旦纳税人对批文不递交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无法了解变更事项的信息和无法跟踪税收扣缴的情况,特别是行政许可实施后,许多审批事项变审批为备案,公文信息传递性更差,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难度更大;等等。这些状况必然会造成大量税源在税收监控体系外流动的格局。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重视度低,专业管理人员缺乏

第一,除了总局征管软件ctais2.0能就非居民企业的身份认定,申报和征收提供技术外,对非居民税收的管理基本是通过手工进行分析和管理,管理手段落后,使得对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监控。

第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不是经常事务,税源零散,税收收入所占比重较低,税务机关普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力度不强的现象。

第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业务比较复杂,流程比较隐蔽,加之专业性比较强,知识结构新,一项业务往往既涉及税收协定的运用又涉及国内税收政策的综合判定,导致定性非常困难。

第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对税务人员和财会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的要求高,要求他们懂得国际税收、外语、法律、国内外财务会计及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等多方面知识。目前,多数税务机关专门负责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人员很少,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管理和管理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的矛盾日益突出,根本无法落实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三 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

从一定程度上讲,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也属于“偏门”,税务机关在管理意识、管理经验、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处在探索阶段,无成熟的管理经验可言。

(一)针对执行依据的缺乏,强化政策体系的建立

简单明了、易于遵从、便于操作、时效性强的税收政策的建立,是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主管的基本前提。尽管新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配套政策虽然已陆续出台,但许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加之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收协定衔接性不够强,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现象。为保证政策在实际使用中体现严密性、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或管理办法应更加细化和规范、具体。如:

明确关于非居民通过实物或者劳务形式取得技术使用权的回报、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等业务的纳税义务时间界定标准。明确对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的纳税期限,否则易于造成把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的纳税期限和股息收入的确认日期相混淆。

明确纳税申报所需附送资料的具体内容、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具体方法及合理标准、非居民境内停留天数等程序性问题。

明确优惠税率判定、所得来源和归属等认定实务性制度。

因此为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在完善现行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应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如:常设机构的管理、国际劳务的管理、协定待遇的管理、交易资料申报管理等办法。

(二)针对涉税业务的繁、乱、散、变特点,强化代扣代缴义务管理制度

由于非居民企业一般涉税的具体业务具有发生时间、空间的不固定特点,且多以“投资、服务、劳务”等为主,同时大量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和场所等等,导致税源监控管理的可预见性差,管理难度大,所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一般都由支付人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防止国际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如税务机关在强化源泉扣缴制度时可考虑:

指定扣缴中“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掌握。

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合同、协议,根据工程或劳务合同的规定,判断非居民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可能性,从而确定是否指定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直接在境外转让境内股权的问题。

平时应注意管户的投资方、股权构成是否有变动,如果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发生变动,应向纳税人了解股权转让的过程,要求其提供股权转让协议。

如果劳务项目和支付人不在一地,如何获取非居民企业的信息。

可要求境内企业(支付人)提交纳税人已经登记、申报或者境外企业委托人的信息,如果没有以上信息,则应将境内企业(支付人)指定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可以在强化内外部信息管理、建立申报扣缴机制、协定待遇申请制度、税款追缴保障等措施来加强源泉扣缴的落实。

(三)针对征管手段的落后,强化信息互通渠道

因为非居民企业业务繁、乱、散、变特点,且经常把交易事项放在境外发生,加之大量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缺乏机构、场所等物理性存在,导致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信息和对信息的真伪做出判断。所以建议应加强非居民企业的信息互通渠道建设,强化征管手段,实现有效的税源监控。

1、实现税务内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计统、进出口、稽查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完善税务系统内部信息采集传递制度。

2、强化系统内外的信息互通。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外汇管理、发改委、海关、公安、银监、工商、贸促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的基本及变化情况,加强国际间的信息情报交换,建立一个系统、严密的非居民企业协税护税网络。如税务机关应定期到外经贸局获得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定期到市外汇管理局获取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无形资产售让、外债等资料数据,到人民银行会计业务部门取得各商业银行的非居民企业离岸存款利息收人的信息等,堵塞漏洞控制税源。

3、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人监控分析制度。在全面利用关联申报、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信息互通等措施,建立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系统性国际税源监控机制。结合地方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定期对其收人及税源情况进行分析和跟踪,建立重大项目和特定业务的登记备案制度。重点调查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企业的应税收人信息情况;重点关注扣缴义务人对应税收人的支付情况;重点调查外国投资者变更企业股权的信息;重点监控纳税人是否将其境内常设机构的应税收入转为境外总公司的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况,等等。

案例实证:珠海市国税局针对珠海企业多牵涉香港股东的实际,利用反避税专项经费,向香港商业登记署购买了查找公司注册资料的会员资格,定期取得企业在港投资的所有基本注册资料,然后,根据这些注册信息定期到市外经贸局获得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定期到市外汇管理局获取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无形资产售让、外债等资料数据,到人民银行会计业务部门取得各商业银行的非居民企业离岸存款利息收入的信息,用以反避税举证和企业股权管理、境外投资者获取股息分红等非居民企业应税业务,获取了更大的管理空间。

【注】案例来源:珠海市国税局

(四)针对纳税意识和扣缴意识不强,应积极探索管理措施

1、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通过政策的宣传,一方面可要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人意识和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意识;另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开展纳税提醒服务,拓展服务方式,帮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纳税成本。

2、加大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及时了解纳税人的信息。因非居民企业经济活动流动性大、隐蔽性高、复杂性强,大量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无机构,且把交易行为放在国外实现,所以应通过强化扣缴单位来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业务情况。如:在实际管理中,辅导和帮助扣缴单位建立非居民纳税人收入支付台账和扣缴税款登记台账,以便掌握消息;提高扣缴手续费标准,以便激励扣缴单位的积极性;明确并加大扣缴单位的法律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和提高其涉税风险。

3、强化备案管理,夯实管理基础。一是实行投资经营活动的登记制度,把未在境内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涉税业务纳入管理范畴;二是强化合同、协议备案管理制度,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复印件、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涉税内容及变动情况等分别在事先或事后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合同、协议的备案事项可包括: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境内单位或个人发包项目、股权投资(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合同或协议或报告。三是建立企业付汇台账备查制度,以便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合同款项支付金额、申报纳税(或扣缴税款)的情况,强化对非居民企业项目、合同、款项情况的监控。

4、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制度。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人日常纳税申报管理,及时对所得税的申报质量进行分析,掌握纳税人收人变动情况和原因;加强税务证明台账管理,充分利用数据控制税源;及时通报审核结果,作出对应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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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掌握的还不够透彻。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带来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和财务核算的不规范,中小企业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给所得税征管带来难度。二是税收管理方式比较单一,缺乏科学、合理的稽核手段和稽核方法。日常工作中,审核环节、检查环节还是以人工为主,就表审表,人工核查的现象没有改变,在对纳税人成本和费用的列支、对收入和利润的核算方面时常处于一种被动局面,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三是在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当中,基础数据的采集质量普遍不高,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银行存款以及会计核算软件中的大量数据,基本上没有采集或无法采集,造成基础数据不全。对企业整体纳税情况的评估和对税源变化的因素分析缺乏依据,信息管理与应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四是CTAIS上线以后虽然方便了各税种管理,但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在中系统缺乏便捷的查询、统计功能,需要人工进行汇总统计,降低了数据的利用率,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五是现行的所得税纸质台帐不仅不易于汇总和查询,而且随着登记人员、部门的变动易使台账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软件平台工作原理及成效

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为优化办税效率,提高征管质效,经多方借鉴,去年市局所得税处和西固区国税局联合开发了《企业所得税电子台帐管理系统》。

系统平台设计工作原理:该系统有效的利用了国税现有信息化建设基础,从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管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及减免税管理入手,利用CTAIS系统中的所得税年报数据自动生成电子台帐,实现各类台帐的分类查询与统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分析。

系统平台设计工作功能:一是该平台以CTAIS年度所得税申报数据为主要监控指标,数据由CTAIS自动导入,避免了信息的重复登记;二是通过与减免税文书及历年数据的比对分析,实现了企业所得税跨年度延续性管理;三是通过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监控管理,更好地核实税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四是通过后台的审核、汇总、统计功能提高了数据利用的效率和质量,提高了台帐数据的准确性。目前,该系统实现了所得税综合台帐、税前弥补亏损台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台帐、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台帐、备案类减免税台帐、报批类减免税台帐、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减免税统计以及数据质量、权限管理等13项功能。

系统平台设计工作应用效果:一是台帐查询实现了税前弥补亏损台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台帐、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台帐、备案类减免税台帐、报批类减免税台帐六类台帐的查询功能;二是所得税综合台帐以一种直观地方式全面展现了纳税人在税前弥补亏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减免税等方面享受优惠情况。三是台帐统计实现了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及减免税统计按税务机关、分年度的分类统计。其中:减免税台账统计能按新版申报表中减免税种类进行整理分类,查询结果可按照减免类型形成统计表格。四是数据质量实现了纳税人结转上年度亏损额监控、减免税文书信息监控,并在数据查询过程中实现了分级管理。

系统平台投入使用以来取得的成效:软件的上线运行,避免了信息的重复登记,数据准确率、利用率明显提升,规范了所得税税源管理秩序,降低了所得税管理风险,减少了税款流失,实现了数据信息共享和长期安全保管。2010年12月份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系统在西固区国税局开始试运行,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业务部门及各税务分局的反馈结果,实现了预期目标,达到了预期效果。2010年通过对全市企业所得税管户的自动审核,监控出2009年度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有59户存在多报、虚报结转以前亏损额的现象。除13户已补充申报外,其余46户,多报亏损额539万元。其中:西固区国税局2户,多报以前年度亏损额110.72万元。2011年经系统审核监控出2010年有1户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报表明细不符58.9万元,结转亏损为0,已移交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系统平台后期应用拓展方向:一是进一步对软件功能进行拓展和完善,增加免税收入、减免所得额、抵免所得额等管理模块;二是增加减免税文书审批信息的监控功能和台帐分析、预测功能,实现电子台帐微观上能监控纳税人异常申报,宏观上能按业务指标进行分析预测,能对管理工作做出量化评价,为管理部门提供辅助决策;三是通过建立数据仓库,进行数据清洗,解决数字出多处,各处不相同的现状,并按业务指标建立准确、便捷的查询平台,提高数据质量;四是搭建涉税风险预警平台,由人工逐步向机器审核、机器选案转变,实现税收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三、工作中得到的一些启示

一是软件开发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工作系统试运行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许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还有一些客观因素,制约着软件的功能。今后需要结合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软件模块功能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提高使用效率。

二是企业所得税电子台帐系统只是实施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应用软件的一部分,今后还应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分析预测模型,确定基本评估、分析指标,并与综合征管软件其他模块的功能相衔接,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采集的数据资源,实现纳税评估、收入分析和预测的自动化,以深化所得税数据分析利用,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是在实施信息管税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基础性管理工作。目前,我们在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所获得的信息主要来源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数据。在税源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大多通过个别调查、微机查询、电话询问等形式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原因,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往往会流于形式,没有一套系统、有效的管理流程和方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及后期应用不够,延伸评估、后续管理没有及时跟进,造成管理上前紧后松,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不到位,重形式、轻实质,造成管理数据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因此,在全面实施信息管税的基础上,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辅导和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以提高申报质量。

四是要改变信息化管税的误区。改变以往重硬件投资、轻管理使用;重信息系统应用、轻数据资源管理的现象。应建立切实管用并符合现有国税工作实际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机制,使事、责、权明晰,形成一个流畅的规范化流程。既要充分发挥机器对人的规范、制约作用;又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加强人对机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