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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The Formula and It's Applications of Colorimetry System Transform
ZHOU Shi-kang
(Shanghai Sansi Technology Co., Ltd., Shanghai 201100, China)
Abstract: For deal with the colorimetry of the display screen accurately, it is necessary to involve the problem of colorimetry transform, but the relative formulas now available are neither systemic nor convenient. This article expresses the calculation method and the formula, it is conveniently to make up the program from them, then carry out the colorimetry conversions between every colorimetry system and CIE, NTSC, PAL system.
Keywords: display screen; colorimetry coordinates; colorimetry transform; CIE; NTSC; PAL
引 言
LED显示屏的色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理论上这一问题离不开色度系统的建立和转换。通常说显示屏配白一般是使得三基色的比例,即R、G、B三色的比例为3:6:1,这只是一个粗略的比例,精确地讲,不同的屏应采用不同的比例。对一个LED显示屏,一旦选定了三种颜色LED的具体型号后,等于选定了一个色度系统。因此若要较精确地处理显示屏的色度问题,应该对所使用的LED的三种颜色分别测得其色度坐标,然后以所测得的色度坐标建立一个专用的色度系统,再在这个系统中进行精确的配光。这就涉及不同色度坐标之间的转换问题,这一问题在一些教科书和许多文章中都有描述,但这些描述往往是原理性的,不够方便实用,或者只给出针对某一色度系统的变换矩阵,不够通用和系统。本文给出一个方便、实用、而且通用性很强的不同色度系统之间转换的计算方法和公式。
1 符号规定
(F):任意彩色量;
[X],[Y],[Z]: 基本色度系(即国际照明学会CIE定义的色度系)中的基色单位量;
X,Y,Z: 基本色度系中的基色系数;
x,y,z: 基本色度系中与基色单位量[X]、[Y]、[Z]有关的色度坐标,即CIE色度图中的坐标;
(FC): 基本色度系中的白色量;
[R],[G],[B]: 新色度系中的基色单位量;
R,G,B: 新色度系中的基色系数;
r,g,b: 新色度系中与基色单位量[R]、[G]、[B]有关的色度坐标;
(FD): 新色度系中的白色量
2色度系统与矢量空间
最主要的问题是基色单位量和基色系数,我们需要知道新旧色度系统中的基色单位量和基色系数是如何分别变换的。其实两个色度系统中基色单位量的变换相当于两个矢量空间中单位矢量的变换,即由[R]、[G]、[B]变为[X]、[Y]、[Z]时的变换公式为:
其中[A]为一个3×3的变换矩阵。这里先不求出[A]的9个量,而是继续看其它变化的形式。根据矢量空间的坐标变换理论,其反变换矩阵[A-1]为[A]的逆矩阵:
(1)和(2)式相当于矢量空间中单位矢量的变换,而两个色度系统中基色系数的变换相当于两个矢量空间中矢量坐标的变换,由矢量空间的理论可知,其变换矩阵应该是单位矢量变换矩阵[A]的转置矩阵[AT],因此由X、Y、Z与R、G、B之间的变换公式为:
我们的目标就是要求出[A]、[A]-1、[AT]、[AT]-1这四个矩阵,由上面的分析知道,实际上只要得到这四个矩阵中的任意一个就可以得到其余的三个。
3 原理及方程组
设在新色度系中,所选择的三基色在CIE制中的色度坐标为x1,y1,z1;x2,y2,z2;x3,y3,z3。在电视中它们就是荧光粉的三个颜色的色坐标,在LED显示屏中它们就是LED三基色的色坐标,这9个量是已知的。用基本色度系中的基色单位量[X]、[Y]、[Z]表示时就是:
加入m1、m2、m3可以理解为归一化的要求。m1、m2、m3称为在新色度系中,三基色单位的“色模”,色模的大小是由规定三基色各为1单位能混出1光瓦C白这一条件来决定的。
因为在新色度系统中也规定了三基色各为1单位能混出1光瓦白,也就是规定:
另一方面,若已知1光瓦的白光的色度坐标为xc,yc,zc,类似于(5)、(6)、(7)式,我们可以得到CIE已经有规定,三基色各为1单位时可混出1光瓦的白光。即:
这就是求解色模的方程组,但现在有m1、m2、m3、mc 4个未知数但只有3个方程。第4个方程来自于亮度的定义,因为Y代表亮度,1光瓦即系数mcyc为1,即:
(13)
这就求出了两个色度系中三基色单位的转换矩阵[A]-1,从而就得到了所有4个矩阵。
4 解的通用形式
下面给出上述方法解出的8个矩阵的通用形式。设:
则可以由上节的方法得到公式:
这就得到了矩阵A的通用解。公式看似复杂,但形式简单,而且公式右边只有x1、y1、z1、x2、y2、z2、x3、y3、z3、xc、yc、zc个红绿蓝白的12个色度坐标,而且由于各度坐标之和为1,12个变量中又只有9个是独立的。
其余三个矩阵[A]-1、[AT]、[AT]-1也可以给出其通用解的形式,由于公式较长,这里就不给出了。在代入这9个已知变量后就可得到一个三维的数字矩阵,这就很容易求得[A]-1、[AT]、[AT]-1了。
CIE的规则是Y代表亮度,因此由(4)式可直接得亮度方程:
得到通用解的表达式(14)后,用数学工具软件可以编写计算程序。
5实例
篇2
辩论,又称论辩,一般认为,辩论是指持不同见解之人彼此通过言辞阐述理由,进行辩驳争论。由于辩论首先是通过言辞进行的,因而,语言是辩论得以展开的前提条件。然而,对于语言的不同理解和态度,从根本上决定了语言在辩论中的地位和辩论目的的实现。从文化的角度来看,中国历来视语言为表意的工具,从来没有把语言上升到本体论的高度。这与古希腊历来对于语言的重视形成了鲜明对比。
(一)逻各斯的规定性
在古希腊人那里,语言乃是逻各斯(logos)。逻各斯是什么呢?逻各斯就是语言的本质。据说,逻各斯这个词最早是赫拉克利特使用的。他把逻各斯当作世界万物的尺度。这也就是说,逻各斯意在划界,它要界分一事物与它事物的区别,是一个事物之所以成为这个事物的尺度,同时也是它事物不成为这个事物的尺度。因此,一个事物只有遵循逻各斯的要求,才能成为这个事物,才能保有成为此事物的本质。在此意义上,逻各斯就是事物的本质,就是事物的规定性。
逻各斯具有普遍性。一切事物都有它自己的逻各斯。语言也是一种事物,因此语言也有语言的逻各斯。不过,只有人类才有语言。语言是区分神人、区分的标志。语言是人说出来的,但是是语言规定人的存在,而不是人规定语言的存在。因为,支配语言的是语言背后的逻各斯,规定语言本质的是逻各斯而不是人。所以,对于人来说,语言具有本体论的地位。在此意义上,是语言说人,是语言来言说人的本质,而不是人说语言。逻各斯支配语言,语言支配人,因此,人在说语言的时候,必须遵循逻各斯的要求。这就要求人的言说要符合逻各斯所开辟的道路,而逻各斯所开辟的道路,就是真理的道路。
(二)真理的追求
逻各斯是通达真理的道路,逻各斯就是真理。真理与意见相对。无论真理还是意见,都是人利用自己的理性能力表达出来的。人是理性动物,人追求真理是有可能的。人通过语言把真理说出来。但人往往不能辨识真理,因此,人经常说出来的不过是意见。而且,意见往往会与真理相混淆,人们却以为自己说出来的是真理。所以,真理就要在人的言说中把自己显露出来。人通过语言言说,把各自的意见表达出来,通过辩论讨论意见,从而在意见与意见的交锋中,真理逐渐显露出来。
因此,语言的真正目的和存在根据,乃是真理。基于语言的媒介,真理显现出来了。但只有遵循了辩证法的要求,真理才能在人的言说中展露。因此,真理、语言与辩证法有直接的关系。这就要求人在言说时不能乱说,只有遵循逻各斯的要求才能言说出真理。所以,逻各斯是言说语言的内在要求。即只有在遵循逻各斯,也就是遵循逻辑的基础上,人们之间的辩论才是有意义的。而通过语言进行辩论的目的,是追求真理。哲学的本质是“爱智”,是一种追求智慧的行动。如同哲学一样,辩论的本质是“爱真理”,是一种追求真理的行动。
二、法科学生辩论能力培养的缺陷
(一)选题失当
为了培养学生的辩论技巧,各组织者一般都会设定选题。但是,许多选题只适宜于进行辩论游戏,而无助于学生辩论能力的培养。如“大学期间谈恋爱利大于弊(大学期间谈恋爱弊大于利)”、“应先成家后立业(应先立业后成家)”、“爱情是自私的(爱情是无私的)”,这样的论题,无论是肯定的命题还是否定的命题,支持任何一种意见的个案都是无限的。因而从论据的选取上说,任何一方在逻辑上都无法真正得到论证,也无法真正反驳对方的论题。
(二)指导教师指引方向失误
一般在法科学生辩论能力的培养中,都会有相关老师的指导。但是,指导老师的方向性错误,可能会从根本上引导学生误入歧途。从辩论的角度来看,谈论者之间必须在同一个层面上谈论问题。否则,当两者自说自话,最终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境地。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从辩论的形式要求看,是没有遵循辩证法要求的结果。这就要求辩论必须严格遵循辩论规则,特别是辩证法的要求。
(三)辩论规则的违背
辩论时必须遵循辩论规则。这里所说的辩论规则,主要是指辩证法。古希腊时的辩证法要求辩论双方首先有一个辩论的共同起点。也就是说,不论辩论中的任何一方,提出任何命题,首先要求自己和对方应该就共同的逻辑起点达成共识。只有在共识的基础上,真正的辩论才能够展开。然而,很多法科学生在进行辩论的过程中,往往注意哗众取宠,注重舞台效果,而不遵循逻辑的要求。因此,辩论获胜的一方,往往是胜在技巧上,而非是对问题本身有什么实质性的认识推进。造成的结果是,以技巧妨害了对问题实质的探究。
(四)背离正义道路
中国传统上历来反对以“技”害“道”。在当前法科学生的辩论中,以“技”害“道”实为祸不浅。不遵循辩证法要求进行辩论,不以追求真理为目的,致使辩论技巧畸形发达,离真理越远。法学是世俗之学,以满足社会秩序的维持及人与人之间基本欲望为基本要务。然而,法学这门实践学问,同时有基本的正义价值作支撑。对于学习法律者而言,法律不仅是谋生之职业,还是社会之公器。法科学生学习法律,不但要学“技”,还要学“道”,法科学生所追求的是依循法学方法,将正义等价值实现于法律案件,从而合乎正义地解决法律问题。为达到此目的,学习辩论技巧,必须有所持,有所守,哲学要追求真正,法学必得追求正义。
三、回归辩论的本质
在古希腊哲学中,辩论的本质是逻各斯。逻各斯是通过语言进行辩论的实质规定性,辩证法则是通过语言进行辩论的形式规定性。而辩论的目的,则是追求真理。辩论的研习对于法学来说必不可少,不过法科学生的辩论练习要想走上正途,就必须回归辩论的本质规定性。
篇3
(2)辩位安排
一辩求稳、语言有震撼力。对辩论赛观点的把握能力强。二、三辩要求现场应变能力,对整场、语言的及时组织能力以及对观点的把握能力强;四辩则是为整场辩论赛画上圆满句号的关键。要求有思想、有高度、有热情,能够在情感上带动评委、观众。
(3)注意场上的整体配合
辩论赛的输赢不仅仅要看个人表现的优劣,也是对辩手之间默契的考验。
(4)注意肢体语言的运用
辩论赛的辩题本来就没有绝对的对错。关键是谁的语言更有说服力。而恰当又丰富的肢体语言正是能增加你的说服力。
(5)自由辩论阶段经典常用语的使用
自由辩论是整场辩论赛的。每个辩手的语言简短精练而又具有针对性。同时,给观众和评委的思考时间也相对减少,常用语如:“对方辩友显然已经跑题了。对方辩友为什么故意逃避我方问题呢?是不是已经同意我方观点了呢?”等。
(6)注意抓重点抓内容
辩论赛毕竟不是表演,赢得比赛的关键还是要看你的语言是否具有说服力而不是你的声势有多大。
(7)避免硬伤
①注意礼貌问题:辩论不是吵架,一定要注意情绪的控制,以及自己的风度问题。不要进行人身攻击。
②注意规则。
③辩论是神圣的,能够用语言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也是一种能力。学理固然重要,但语言技巧也同样重要.
2、辩论赛的辩论方法
(1)必须讲究辩论的逻辑性
①在辩论中,辩论的逻辑性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使辩论显得严谨、条理,使自己的观点显得牢不可破。
②分析对方的观点和自己观点时必须要分析其逻辑关系、真实的逻辑地位和逻辑困难,知道了双方在观点上的逻辑关系也就确定对方观点的要害之处。在表述自己的观点时,必须讲究逻辑层次。辩论时应层次分明,第一点讲什么,第二点讲什么,第三点讲什么,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③在辩论中还应擅长进行归纳。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来阐明自己的见解,不要一说就是一大套并且不得要领,只有这样才能在辩论中是占据有利的位置;同样地,要能用简明扼要的话来归纳对方的见解,否则往往会随波逐流,甚至迷失方向。只有在逻辑上善于归纳的人,才会在辩论中紧紧抓住对方的要害,有针对性地打击对方,使对方真正陷入被动的局面。
④在辩论中需要使用归谬法。所谓归谬法就是沿着对方的逻辑把其观点推向极端,使其荒谬性明显地表现出来,从而对其观点予以根本否定。对方的本来不明显或者小的逻辑错误,使用归谬法后就会使其错误被放大到妇孺皆知的地步,这样,往往能够取得出奇制胜的效果。当然,归谬法的使用要注意适度性,如果运用不当,会给人以强词夺理的感觉。
(2)尽量做到辩论生动形象和语言风趣
①如果辩论过于生硬,缺乏活力和幽默,大家就没有听下去的欲望,所以只有在辩论中融入生动、形象、风趣的语言,整场辩论才会充满活力。
②要充分运用生活中形象例子,尽量少使用抽象的、教条的说理,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
③多多使用用幽默风趣的语言,避免使用枯燥无味的大白话。
④用具体的、有据可查的数据取代经院式的说教,避免使用可能、大概、好像、应该、你想之类的不准确的词句。在辩论中,准确无误的数据往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能用数字说明的地方要尽可能用数字,因为数字只要有据可查,不管准确与否,对方往往无法反驳,也无法否定。
(3)必须讲究进攻和防守的平衡
①辩论犹如战斗,进攻和是一对基本的矛盾关系。在辩论中辩护是防守,反驳就是进攻。
②在辩论中经常出现两个极端:一是只讲防守,结果辩来辩去,战斗都在自己一方进行,对对方的观点根本不构成任何威胁,这样就不可能取得胜利;二是只讲进攻,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和问题,不敢正面回答和辩论,在心理首先已经胆怯,这样往往是自己还没有攻破对方的堡垒,自己却已经失去阵营。
③要取得最后的胜利必须讲究进攻和防守的平衡。
④防守是基础。当对方对自己的观点或者证据提出一些枝节质疑的时候,可以不予以回答,但当对方对自己的基本观点提出质疑时,则必须简明扼要地回复,并进行辩护和解释。只有澄清自己的基本观点,才能够有充分的空间和时间攻击对方,如果不进行必要的辩护,进攻就会显得强词夺理,理屈词穷。因而,防守就是最有效的进攻。
篇4
【Abstract】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eaching objectives of comprehensive English course in independent colleges urge English teachers to change their teaching method. English debate, which i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task-based language learning, will be applied to practice students’ ability of thinking, improve their speaking and writing and promote the teaching effect of comprehensive English course.
【Key words】Comprehensive English course English debate Independent colleges
一、综合英语课程教学的重要性
新的《高等学校英语专业教学大纲》对我国各类高等学校英语专业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目标,并据此对课程设置、教学要求、教学原则、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以及教学测试与评估等提出了相应的、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充分体现了高等学校面向21世纪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外语人才的发展战略。依据大纲指示,英语专业课程分为英语专业技能、英语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三大类型。综合英语则是一门专业技能课,是英语专业本科一二年级初级阶段的专业必修课,是培养和提高英语基本技能的重要课程。该课程的目的是传授系统的语音、语法、词汇、篇章结构、阅读技巧等基础语言知识,训练听、说、读、写、译等基本的语言技能,培养学生初步运用英语进行交际的能力,同时指导学习方法,培养逻辑思维能力,为进入高年级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由此可见,综合英语课程承担着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运用英语能力的重任,对知识储备的全面性、教授方式的多样性,以及内容衔接的灵活性都有很高的要求。
二、独立学院综合英语教学的现状
独立学院作为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形势下的新兴产物,对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独立学院英语专业的教学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一些问题。譬如,独立学院的学生基础总体较差,对英语学习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尤其是在听、说、写方面,使他们对英语学习的兴趣较低,自信心不足,甚至产生一定程度的焦虑心理。另外,由于教学大纲、教材、教学方法的不适宜以及师资力量的相对薄弱等原因,学生的英语运用能力得不到提高,更无法获得英语学习的成就感。这些问题也体现在综合英语教学的过程中,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笔者发现,由于所在院校教学的非系统化和教师所授课程的不断变动,综合英语教材出现了不连贯性,有的学期使用的教材偏重基础语言知识的学习,如英语语法、词汇、语篇分析,忽略了英语交际能力的培养,有的学期使用的教材则侧重口语输出,文章难度偏低,内容过时,只是对学生进行英语技能训练,没有考虑到培养学生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的需要。同时,作者通过对综合英语的教学观察发现,基本上还是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模式。教师以阅读为起点,着力讲解词汇、课文,带着大家做练习,说、写、译的任务并不多。即使有,也主要是用来检验学生对课文理解的程度和练习、巩固新语言形式的使用。换言之,说、写、译只是手段,而不是培养目标。学生在课堂上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不高。在这样的教学模式下,学生没有掌握一定的英语思维能力,不能自如地运用语言知识与技能,不能很好地表达自己的思想。
三、英语辩论教学的理论基础
随着各种规模英语辩论赛的盛行,英语辩论在我国高等院校英语教学中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众多专家、英语教师都达成共识,认为就本质而言,英语辩论实际上是基于任务型教学理论,锻炼语言表达能力,提高逻辑思维与思辨能力的一种教学活动。它拥有任务型教学的基本特征:强调互动交际;关注语言也关注学习过程本身;强调学习者个人经历在学习中的作用也关注学习者之间的合作;学习者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进行有效的语言信息的输入与输出,产生语言的习得,并最终达到掌握语言的目的。
四、英语辩论在独立学院综合英语教学过程中的应用
篇5
一位教师在对五年级学生教学《“精彩极了”和“糟糕透了”》一文时,首先,让学生快速阅读课文,找出课题中的话分别是谁说的,学生找出来后,让学生分别读课文中相关的句子,说说自己如果听了爸爸、妈妈这样的批评和鼓励后会怎样想,接着,用大量的时间,把学生分成正、反两方分别以慈祥的爱和严厉的爱为各自的观点举行辩论会。实在地说,由于学生事前没有准备,辩论会既没有辩出形式上的“热烈”,也没有辩出内容上的“精彩”,最后一节课是在教师的草草小结中结束的。
回顾整节课,可以说是读书不到位,理解不到位,体验不到位,感悟不到位,学生无所适从,无所收获。就说那个少数学生忙于自我表现,多数学生被动充当陪客的辩论会,实在没有多大意义。一方面,学生虽然各执一词展开辩论,但自始至终都没有说出令人信服的内容观点,这难以让学生的认识得到深化。另一方面,因为辩论,学生很难就某个问题达成共识,到辩论结束,双方学生仍然是各有各的主张。这对于学生理解课文没有任何帮助,真不明白,这样的辩论放在阅读课上到底有什么作用。退一步说,就算这个辩论会辩论成功了,对学生理解课文又有多大价值,学生游离于课文之外,不读不思,光凭你一言我一语的辩论,他们能得到阅读感悟、受到情感熏陶、获得思想启迪、享受审美乐趣吗?没有目的,牛头不对马面的辩论别无他用,无非是给阅读教学添乱。
一位教师教学四年级的《新型玻璃》时,先让学生自由读课文第一自然段一遍,思考这种玻璃叫什么名字,有什么作用,待学生回答后,就要学生马上写一则新闻报道,向老师和同学们介绍这种新型玻璃,接着让学生从余下的课文中自选一段课文读一遍,把自己的收获和认识或用歌曲或用对联、快板、顺口溜、诗歌等形式表达出来,然后就用较多的时间让学生为课文中讲到的几种玻璃做广告。在学生初次接触新课文的阅读课堂上,只让学生读一遍课文后就写新闻报道,或用歌曲、对联、快板、诗歌等形式把自己的阅读感受表达出来,这种教学安排不知道是出于何种考虑,暂且不说四年级学生会不会写新闻报道、歌曲、对联、快板、诗歌,就算他们确实能写,只让学生读一遍课文去写感受和认识,学生能行吗?如果四年级学生的理解感悟能力真有那么强,我们还有必要在小学四至六年级开设阅读教学课吗?稍懂教学的人都会知道如此“有创意”的教学,不是在给阅读教学添乱是什么。
篇6
一、传统的课堂辩论教学
运用辩论方式进行教学,古已有之。中国古代私学活动,战国时期的稷下学宫以及宋明以后的书院制度均有论辩讲学的历史记载。辩论式教学方法是指课程教学过程中以开展辩论赛的形式进行教学活动,达到教学目的一种教学方法,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参加辩论的学生对某个话题表达自己见解,阐明自己立场,确立本方观点,同时对反方观点予以驳斥和否定的一种教学模式。开展课堂辩论赛,学生必须掌握相关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因为辩论时学生需要掌握围绕辩题的全面知识,所以学生应该事先学习好相关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对相关知识不熟练掌握就在辩论过程中“辩”和“论”不起来。因此,辩论之前,必然翻阅大量资料,走访有权威的教师,搜集各种观点,在短短的时间内积累丰富的知识。辩论式教学是一个将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和课后总结有机结合起来的教学过程,具体包括“相关理论的学习—辩论赛的布置和准备—开展课堂辩论赛—裁判评分—辩论赛后的总结”这样一个基本的教学过程。课堂辩论的准备、组织与实施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师生和生生之间的多重交往过程。因此,课堂辩论可以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主动性,促进师生之间的互动性。综述所述,如果将辩论这一形式有意识地引入市场营销理论课堂教学中,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辩论的教育功能。营销理论的辩论教学形式对实现教学创新、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技能型营销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也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二、以学生主体意识培养为目标的课堂辩论设计
传统的课堂辩论采用老师选择辩题,学生准备,老师组织和控制课堂辩论全过程。这种辩论没有充分挖掘其功效,也没有培养出营销专业学生应有的主体意识。我们在传统的课堂辩论教学方法基础上进行了重新设计,所有环节均由学生掌控,教师只是起监督员和裁判员的角色。
(一)课堂辩论的重新设计
首先,学生在营销课堂上要进行分组。小组一旦确定,直至本课程结束。其次,辩题由小组自主确定。市场营销课程有很多相对独立的章节构成,比如4P策略,目标市场营销等到,向学生明确每一章要确定一个辩题,具体选择哪个知识点作为辩题,由学生自行学习每一章节后小组讨论自行确定。第三,正反方也由学生自行确定。如果一个辩题正反方数量严重失衡时,教师才出面协商以平衡。第四,在学生辩论之前必须提交材料,根据学生材料准备的充分程度确定辩论时间长短。第五,教师随机选择辩题。由于课堂学时有限,不可能每一个辩题都在课堂上进行辩论。第六,随机选择正反方参与课堂辩论,随机选择一组作为主席团裁判辩论成绩。第七,处于观众角色的小组必须向正方或反方提问。最后,由观众角色的小组总结。
(二)新式课堂辩论的改进点和特点
新式课堂辩论与传统的课堂辩论存在很大不同。首先辩题是学生自己确定,而且每一章节都要有一个辩题。学生为了完成这个任务必须要完成对整本书的自学。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被完全调动,学生的主体意识也被完全唤醒。其次,教师随机选择辩题,随机选择正反方。这使得每一组学生必须为每一个辩题做好充分准备,必须建立一种控制整个课程的主体意识。最后,传统的课堂辩论由教师总结学生的成绩,包括新知识、新观点、新论据、以及辩论中存在的问题、资料准备的充分程度。而新式课堂辩论的这个点评和总结环节让给观众席的学生,他们可以根据自己准备的情况和现场正反方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这既可以提升他们的参与感,同时培养了他们的课堂自主意识。
三、结束语
市场营销学是一门以企业等组织的营销活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其教学必须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相应之,课堂中必须培养起营销专业学生的自主意识以适应未来的市场竞争。传统辩论虽然能重复调动学生课堂积极性,但不能培养学生的自主意识。改进的课堂辩论教学通过重新设计的辩题选择、辩论实施,增加学生点评环节,让学生充分参与到整个课程的教学,实现以“教师为中心”到“学生为中心”的转变,培养了学生的自主意识。
参考文献:
[1]文良.辩论式教学方法在西方经济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9):109-111.
[2]何函翊.市场营销教学的现状及创新改革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3(22):195-196.
篇7
一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体制是我国传统民间纠纷解决方式和原苏联民事诉讼体制的结合及发展的结果。如果单纯探究现行民事诉讼体制雏形的历史源渊的话,一般认为时期的民事诉讼方式和程序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体制的最初发端形态。新民主主义的民事诉讼方式和程序虽然不十分严密,但其近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框架已经形成。并且初步形成了与当时政府的民事诉讼不同的诉讼方式和程序。如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和着重调解的制度等等具有其特色的诉讼制度。[1]这种民事诉讼的结构特色一直为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的民事诉讼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新民事诉讼法所继受。
解决民事纷争的方式和程序的存在和建立并不意味着就自然相应地形成了一整套有关的理论体系。不能否认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对如何解决民事纠纷已经有了某些比较明确的指导思想、感性认识和诉讼观念。但这些指导思想、感性认识和诉讼观念并没有形成或上升为理论,并一步体系化。20世纪40年代末以来,我国逐步引进原苏联的各种法律制度,其中包括诉讼制度。比较典型的是移植原苏联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该《通则》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确有重大错误时,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请于再审。随着原苏联诉讼制度的引进,原苏联的诉讼理论亦随之被介绍到我国。50年代中后期一批原苏联法学家的民事诉讼法学著作和民事诉讼法典被翻译介绍给我国。其中作为体系化的民事诉讼理论教科书,当推原苏联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阿·克列曼教授的《苏维埃民事诉讼》。该书对我国建国初期的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有很大的影响。克列曼教授在该书中的理论阐述和论理方法几乎成了一种“理论范式”1。其结构体系也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的范本。专题研究方面的专著,无疑应推原苏联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顾尔维奇的名著——《诉权》一书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影响最大,可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诉权的研究能够达到较高的水准与顾尔维奇的诉权研究成果是不可分的。在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影响下,我国在50年代的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形成了小小的。当时已有学者论及民事诉讼法学的对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证据、法院调解和民事执行等等理论与实务问题。
当时的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并非完全是应民事诉讼实践需要而进行的理论探讨,不过是作为原苏联社会科学理论全盘移植过程中,法律领域内侧应性、介绍性研究而已。民事诉讼程序的最简化、柔软化是当时民事诉讼政策的基本要求,因此,粗放、简化的诉讼程序不可能对诉讼理论研究提出较高的要求。更谈不上诉讼理论的体系化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在50年代至70年代的命运与其他法学学科一样,在50年代画出一道不大的抛物线后,便基本消失在地平线上了。
在沉寂几十年后,中国法制的重建使中国民事诉讼法终于以“试行”的面目实施了。《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再生和发育。对民事诉讼法条文的阐释是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直接准备,即使是最简单的平面阐释,也要求在理论上加以说明。由于我国本无现成的理论,此时,阐释者所依据的理论就只能借助于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而且民事诉讼法立法在基本模式的构架上是以原苏联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为参照的。因此,运用与该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相适应的理论来加以阐释也是合符逻辑的。为了满足全面阐释的需要,还要求学者们从体系上对整个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结构进行理论说明。因此,自觉地全盘移植原苏联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实际上成为一种必要的行为。这种移植和接受的结果,表现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相继出版的几本具有权威性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现在看来也许会觉得它们还显得不那么丰满和厚重,但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当时亦属不易,对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无疑是雪中送炭。[3]此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已经完成对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移植。到目前为止,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从基本体系结构上看并未突破这些教科书所树立的体系结构。
从传统模式而言,无论何种理论体系的建立总是希望具有自己的特色,越具有自身的特色,便越显现出该理论体系的价值。然而这常常只是人们的愿望而已,理论体系的建立必须具备诸多主客观条件,需要相当长的智识积淀,要求具备良好的理性文化环境,经过认知理论的铺垫、融合、借鉴才能够铸造出具有彼此有机内合的理论体系。因此,客观地讲,就我国的理性认知环境和条件下,独立地生成一种完全属于自己的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不可能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我国民事理论尚未体系化,不是没有道理的。[4]不过,所谓尚未体系化,这大概是指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没有建立起完全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二是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还存在不整合、残缺的现象。要说第一种情况,则大概在很长的时期内也无法实现。第二种情况则是在肯定已经存在体系的前提下指出其体系自身的不足,与体系是否建立没有关系。正是因为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已经存在,才使对这种理论体系的评价和对该体系变化发展的论述具有了前提。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化过程已经完成。这一过程是通过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移植、借鉴的方法予以实现的。在这个理论体系中,其理论基础是诉和诉权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架构了原则体系理论、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讼主体理论、诉讼行为理论、诉的变化分类和种类、诉的主体和诉的客体合并理论(具体体现为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反诉等等具体诉讼形式)、证据理论、判决理论和执行理论,从而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
这套理论体系是从原苏联移植而来的,但该理论体系的外壳和理论体系的基本结构则并不是在原苏联自生的。不过是因自己国家的历史延续,通过俄国对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继受扬弃了的理论体系。原苏联在保留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结构和若干理论板块的同时,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进行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改造。在形式上的改造性移植方面,对诉和诉权的理论、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的变化、分类和种类等等都予以保留,筛掉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认为比较晦涩的理论板块,如当事人适格理论、既判力理论等等。尽管按照自己的意志过滤了某些本与其他理论板块协调配套的理论板块,但还没有完全影响其民事诉讼理论的体系化。在质的改造方面,主要是以国家干预为基本指导思想,调整了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了法院作为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在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上,原苏联并没有直接抽掉该体系结构的理论基础,在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本形式结构上,仍然大致保留了整个体系的完整性。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质的改造,具体是通过对基本原则的重新解释来实现的。基本原则虽然是一种制度性的规范,但基本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体制中的基本规范,对民事诉讼体制的运行有重大的影响,又由于民事诉讼理论与民事诉讼体制的相互关系。因此,对基本原则的理论阐释也将对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起统合协调作用。
改造是直接针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两个原则——辩论原则(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处分权主义)。改造的结果是完全抽掉了辩论原则的内核,对处分原则予以了实质上的否定。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约束民事裁判者的基本规范,它至少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根据;其二,法院应将当事人没有争执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其三,法院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事实,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得到心证,该事实仍然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5]尽管原苏联民事诉讼中也规定了所谓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在理论上也把这两个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原苏联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却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加以重述的辩论原则。其含义已经完全区别于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有权引证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处分证据;检察长有权证明案件的情况,而法院则有权调查对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和收集证据,……”。[6]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家多勃罗沃里斯基更明确地指出:“苏联诉讼的证明制度的一个突出的特征就在于,不仅当事人(原告人、被告人,参加案件的检察长或被吸收参加案件的第三人)等有责任向法院提出能够证明自己要求的证据,而且法院也有权自己主动收集证据,以便查明当事人真实的相互关系。”[7]通过重新注释,获得了制度性改造。即重新调整了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原来以“亚当事人主义”基本模式为特征的民事诉讼体制改造成为以绝对职权主义基本模式为特征的民事诉讼体制,实现了两种相对基本模式的根本性转变。在原苏联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权利的国家干预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法院无论在收集证据,或者在审查双方当事人关于放弃诉讼请求、承认请求以及和解等声明方面,都要进行广泛的干预,目的是要帮助当事人实现他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国家干预在原苏联不仅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则,具体地贯彻于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中,在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也得到体现,成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干预的原则化也是对传统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实质性扬弃的必然结果。应当注意,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所建构的认知基础是与程序规范相对应的实体法关系的性质,这种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基于这一基本的认识论,原则上自然要排除国家对私权利的干预。但在原苏联的理论范式中,民事法律关系的私法性质是被予以断然否定的。这也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内实施国家干预的理论依据。因此,如果不抽掉原辩论原则的实质内含,将处分原则予以降位,就必然造成原理论体系与现有认知基础的紧张冲突。为了消除这种紧张冲突,同时又要维持理论上和制度上的形式要求,就不得不以原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空洞化和体系内各个理论板块之间的紧张冲突为代价。
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另一个特点是强烈的批判性和预设的优越性。任何理论体系的建立自然都是建立在对过去理论体系的批判之上的。由于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被预设为与原有理论体系的绝对对立面,因而这种批判性就更加尖锐和激烈。几乎在整个民事理论体系和各个具体理论板块中都可以闻到这种批判的火药味。本来理论的批判是对理论的认识和评价,但这种批判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批判自身也构成了一种新的理论的组成部分。理论体系变为批判性的理论体系。同时基于对法律阶级论的固识,新民事诉讼体制的优越性评价也和批判性理论合璧成为新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两点在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代表人物克列曼的民事诉讼法著作中体现得最为充分。
我国所移植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一个被原苏联经过改造和加工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所具有的基本特点,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均存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中尽管也有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但和原苏联一样,给予了重新注解,实际上是直接引用了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的解释。辩论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地位是显赫和重要的,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利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的,是社会主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这一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对辩论原则的一般理解,辩论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对案件的实体方面和诉讼程序方面所争议的问题。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对辩论原则的这种理解和界定,实际上使当事人的辩论行为失去了对裁判者的拘束,必然使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辩论原则非原则化,成为非约束性原则。传统的辩论原则之所以能够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就在于它能够使当事人的辩论行为真正有效地拘束裁判者,从而实现当事人的辩论权。从实质上看,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辩论原则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化的抽象原则,而没有具化为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
作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另一个拘束裁判者的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中是受到限制的,其限制的目的就是在一定范围内使裁判者摆脱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拘束。这种限制被同样认为是贯彻国家干预的需要,尽管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没有明确提出国家干预原则,但是,国家干预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是被反复强调的。也就是说,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的国家干预理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同样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说明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模式与原苏联具有同构性。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批判性和预设的优越性虽然没有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那样突出,但这种特点同样实际存在。具体的表现方式是在具体诉讼制度论的比较中展开对他方的批判和对自我的颂扬,其批判的理论范式仍然是原苏联的理论范式。
在具体的诉讼理论方面,我国民事理论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的移植和吸收也是比较充分的。尤以对诉权理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和判决理论的继受最为典型。原苏联的诉权理论与传统大陆法系的诉权理论相比具有十分突出的特点。其诉权论的特点在于,诉权是表示多种概念的术语。“在苏维埃法中具有不同的意义。一是指程序意义诉权。它是‘为促成并坚持某一具体民事权利纠纷的法庭审理以及解决的权利,也是要求对具体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利’。二是实体意义诉权,它是指‘处于能够对义务人强制实现的状态中的主体民事权利’。”[8]把上述观点整理概括就可以明确诉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这种诉权理论被称为“二元诉权说”。由原苏联著名诉讼法学家顾尔维奇所主张的上述诉权学说成了原苏联诉权的定型格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可以说是忠实地接受了二元诉权学说。具有权威性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大都持这种观点②,认为诉权的涵义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程序意义上诉权。它是指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实体请求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板块部分也是全面吸收了原苏联的理论。原本起源于德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在原苏联民事诉讼中也同样被进行了改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提出本来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在联系,在民诉领域对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模式移植的结果。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中当事人与法院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法律关系理论始创的初衷。然而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把法院置于民事诉讼领导的地位。按照多勃罗沃里斯基的说法,“法院在诉讼中居于领导的地位,它引导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活动,并促使他们行使和履行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9]这种变化是很自然的,原苏联民事诉讼中国家干预原则和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都要求在实际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决定性的地位。
诚然,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全面吸收和移植,但亦不能否认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制中继承了我国过去民事纠纷解决的传统,并把对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论,并溶进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之中。最突出的是关于诉讼调解的理论。对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认知甚至被上升到哲学的高度,上升到对事物矛盾性质分析的高度。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对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认识,使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具有了中国的特色。这一点大概是不容置疑的。
二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中国社会经历了全方位的嬗变。现在仍然处于这种历史性的转换时期之中。生产力的解放和人的发展成为社会整体变革的基本动力。经济体制的转变可以说是中国社会所有变革中最具有革命性的。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进一步带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变革或转换,诸如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观念的转换、生活方式的改变等等。社会的改革和发展促使了法制的发展和完善。从70年代末开始的最初几年里,中国法制的发展是以恢复法律秩序,重建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框架来加以体现的。这种发展实际上是中国50年代法制模式的延续,是按照那时的所构想的法制蓝图来实施的。具体的法律规定也都反映了当时法律理论的观照。不管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试行),都是如此。最能反映社会发展的法律规范莫过于与经济体制改革联系最紧密的经济民事法规范。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必须由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巩固。法制的积极推动作用使超前性立法大量出台,形成了立法的,大量的经济和社会立法又反过来推动了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但具有所谓超前性的法律毕竟是少数。因为具有超前性的法律要求该法律的制定能符合规制对象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充分预测将来规制过程中出现的基本情况,这就大大增加了超前性立法的难度。超前性立法更多的是在经济立法领域,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和普遍性,使移植性经济法规的制定容易在经济发展滞后的国度里实施。更多的立法属于“滞后性”和“随机性”的。即使如此,仍然有许多法律在制定时具有应时性,反映了当时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但由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之迅速,加之法律理论研究的薄弱,往往使法律在制定后不久就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
民事诉讼法的诞生和发展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我国法律诞生和发展的一般轨迹。1982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是我国第一部较全面规范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也是对50年代各个有关民事诉讼规范的总结和发展。民事诉讼法(试行)所确立基本体制模式是以原苏联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为蓝本的。尽管民事诉讼法(试行)在那个时期所有制定的法律规范文本当中是条文最长内容最多的,但仍然只能说是一部粗线条的法律。不过,在当时纠纷形态、纠纷的质与量、人们的诉讼观念都不能与现在相比,不可能在法制重建的初期就客观要求出台一部非常精细复杂的民事程序法典。那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工作者的首要任务就是对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注释。注释包括法条文语的平面展开、适用法条的技术性解释和对法律部分规定的理论说明。正如本文前述的那样,对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理论说明所依据的理论范式是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运用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来阐释以原苏联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为参照的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最自然和符合逻辑的。职权主义不仅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中,也同样贯穿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同时,当时相对粗放的诉讼操作和粗疏的诉讼规则也不可能强烈要求精细的理论研究与此相适应。
社会发展之快,使民事诉讼法(试行)在颁布后仅仅几年的时间,就凸现了该法与社会发展现实的不适应性,并导致了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但新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并没有使这部民事诉讼法彻底摆脱与社会发展和现实的不适应性。在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后不久,审判实务界就打出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或改进的旗帜。在来不及作充分理论准备的情况下,便迅速地开始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系列动作。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也成了实务界和理论界最为关注的课题。社会发展变革不仅仅直接冲击了现行的规范和制度,也冲击了原有的理论和理论构成的理念框架体系。社会诸因素尚未有突出或激烈的变异时,原有理论或理论体系的适应性随变是一种局部修正和填补性的,表现为一种非结构性变动的完善。在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的一段时间里,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与民事诉讼实际运行、社会发展现实的不协调并未显现。但最近几年由于民事诉讼体制与社会发展变化的不适应,使得依附于既存诉讼体制的理论体系与此的这种不协调亦显突出。
最突出和明显的社会变化莫过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是一种变革,标志着我国将彻底摆脱传统计划体制的束缚,使市场对经济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生产者相互之间是平等的,所有制性质的差异不会使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有所不同,也只有商品生产者相互之间的平等才能保证商品交换的平等和自由竞争。在商品经济社会,大量民事争议是关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争议,因此争议主体之间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也是民事诉讼质的规定性。它决定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但在过去非商品经济的社会环境和人们相应的心理场中,这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很难被认识的。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体制下,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国家的积极干预上升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调就是法院的职权至上。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都是为一种职权主义的合理存在提供理性依据。
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理论方面,以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取代约束性辩论原则,当事人的辩论完全不能制约裁判者。把辩论原则仅仅视为一种为裁判者提供争议事实信息的规范。对现行辩论原则的理论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辩论权的相对义务只停留在被虚化的保障行为这一层面,必然导致辩论原则的非原则化和辩论程序的空洞化。实际上辩论原则的原则性在于从宏观和整体上界定适合于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主体结构,即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合理地位和作用。辩论原则的实质应当是通过对裁判者的约束来实现这种作用分配。具体表现为作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应当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程序中出现的事实中提取。否则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辩论程序的价值无法得到实在的体现。由于辩论程序本身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核心和中心的地位,因此,辩论程序的空洞化将感染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使民事诉讼程序虚无化。辩论原则的空洞化和非原则化还使其与之血肉相连的处分原则也同样丧失了它作为原则而存在的价值。在我国和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对处分原则的认知虽然都已意识和承认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价值,但这种认识却只停留在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起始、发展和终结的作用以及诉讼法某项具体权利的支配这个方面。而没有意识和承认当事人对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事实的处分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内容。否定当事人对诉讼事实的处分权,必将否定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当事人对诉讼事实的处分常常与权利的处分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事实的处分表现在当事人没有在辩论程序中提出的事实,裁判者就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以某种绝对理念来看待所谓真实,反而使其走向该理念本质要求的反面。
由于既存民事理论体系中所贯通的绝对职权主义理念,使其理论体系与社会发展的现实不协调,与市场经济环境下民事诉讼的质的规定性相左。这种体系性的不协调不仅表现在民事诉讼理论的原则部分,也突出反映在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板块之中。最典型的是证据理论与现实的不协调和与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背反。在证据理论中,集中体现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作用的具体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尽管很早就提出了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但由于没有充分认识举证责任制度建立的体制条件,又受理论体系中绝对职权主义的影响,在理论认知上完全误解了举证责任的真实内涵,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对法院独立收集和提出证据的合理性的论证,反而使真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制度无法建立。由于民诉理论的缠足自缚,以致诉讼实践不得不径自走自己的路,在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引下“摸着石头过河”,在民事审判实务中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是这种大胆改革的结果。一方面,传统的证据理论因未能真正承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使传统的证据理论不仅不能指引民事审判改革的进行,反而严重地制约了民事审判改革,民事审判改革的实际需要与民诉理论的脱节和民事审判改革的实效都更加映射出民事诉讼理论的滞后与苍白。在理论界,学者们还在囿于传统观念的束缚时,实务界却已经冲破了这种传统观念的羁绊,按照现实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去理解和操作。另一方面,由于民事审判改革缺乏理论的指导或清晰、完整的理论指导,改革往往凭审判人员的直感在实践中摸索,就难免使改革不走弯路,逸脱改革的初衷。其实作为民事审判改革的目标、改革的途径、改革的步骤等等问题都是民事诉讼理论上应当首先加以解决的基本问题。然而,遗憾的是,民事诉讼理论界并没有在理论上圆满地回答这些问题,甚至可以说就没有明确提出这些问题。所谓的理论成了对民事审判改革过程的注释,变形为简单的说明。在我国,由于法学理论普遍存在着形而上学的倾向,因而一直为实务界所轻视。民事诉讼理论在民事审判改革过程中的反制约和单纯的追随,更加深和强化了这种心理。
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拓展、社会法治化的推进,人们的法意识和法观念也在不断强化、转化和提升。经济主体的权利和利益意识以及相应的保护意识的加强是这种变化的最突出表现。这种意识的强化是具有普遍性的,不仅在经济主体的经济交往中反映出这种倾向,在经济纠纷解决领域也是如此。而且民事争议的大量增加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主体权利和利益意识的加强还不仅在于实体权利和利益方面;在程序方面,利益主体的程序权利和利益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在这种意识背景下,程序的独立价值和意义也相应被强调,并逐步被认识。然而,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却具有存在轻视程序的内力。其原因在于,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建构就是以批判对立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为前提的,其批判的矛头的主要指向之一就是诉讼程序的“繁琐”和“虚伪”。以意识形态为武器对其他法系诉讼程序的情绪化批判必将导致对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否定。原苏联民事诉讼体制中的职权主义既是这种批判的结果,同时又进一步强化了对程序价值的否定。既然程序的独立价值遭到否定,也就谈不上所谓程序性公正。程序性公正所要求的裁判者的中立性、防止突袭性裁判、给予纠纷主体与裁判者的充分对话、尊重当事人的主体权、诉讼程序操作的民主化等等,在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都没有真正得到重视和体现。相反,在逐渐被泛化和形而上学化了的哲学观念的影响下,程序性公正被视为实体性公正的“奴隶”和“附庸”。即使在现在,程序性公正的价值仍然不为大多数人所认识。
三
上述虽然未必全面和详尽地阐明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与我国社会发展实况的滞后和不一致,但已足以说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自身应当改革、调整和重构的现实必要性。即使横向地与其他相近学科加以比较,也不难看出民事诉讼法学的落后和缺乏生气。在同为程序法的领域里,刑事诉讼理论界早已对诉讼结构、诉讼模式、诉讼价值等等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探讨,而民事诉讼学方面却还没有形成对相应基本问题的集中探讨的研究氛围。要使民事诉讼理论能满足转换时期民事纷争解决现实的需要,真正能够对民事诉讼实践予以指导,必须正视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实现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结构性转换。
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苏式”的理论体系,在结构上是以职权主义为理念框架,以国家干预为指导的,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诉讼质的规定性具有“不亲和性”,自然就不能适应逐步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因此,要实现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转化,首先就要以适应市场经济社会背景下民事诉讼规定性的当事人主义理念框架取代职权主义的理念框架,使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实现这种转化的具体方法是还原体现当事人主义核质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而不是仅将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作为空洞的、没有约束力的只有单纯象征意义的规范。明确只有当事人在辩论程序中主张的事实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不仅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对诉讼资料也同样具有处分权。在理论上要意识到,就民事权利的本质而言,民事权利的处分只能由民事权利主体来行使,作为解决民事权利争议的民事诉讼程序也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决定,诉讼程序的提起由当事人决定,案件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材料由当事人决定。只有这三者的完整统一,才构成了当事人处分权的最基本内容。
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确立当事人主义的理念框架才能使有实际意义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和贯彻。而约束性辩论原则的确立使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相关理论板块之间能实现有机的统合,并具有了原则方面的根据。按照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才能自然地派生出规范的举证责任制度和举证责任理论。“对于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直接必要的事实由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实际上就为当事人设定了一种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张这一事实,则法院不能以该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其结果就自然是当事人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消极后果。”[10]如果没有约束性辩论原则作为基础,实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制度和理论是不可能建立的。正是因为过去我国理论界未正确认识辩论原则的应有的内含,没有认识到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应有位置,才导致在一段时期里,理论上存在法院也有举证责任的认识误区。现在尽管在理论上已经廓清了这一错误认识,新民事诉讼法也将过去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的内容(试行第56条第2款)改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但仍然是不彻底的,这表现在新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还保留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样的内容,为法院依职权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留下了自由裁量的余地,不仅使约束性辩论原则不能贯彻,并且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查核实证据的基本作用相冲突,最终使举证责任制度的运行或理论的整合存在障碍和缺陷(在立法中,过多的为职权行使留有自由裁量余地,以便体现法律规定的灵活性的作法,往往给该规范的实际运用造成困难,这是今后立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在其相应的转化过程中必须注意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内各个理论板块之间的统合和各个理论板块与体系总体理念框架的整合。前者如,诉、诉权理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讼标的理论与当事人适格理论等等理论板块之间的统合与协调。后者指如果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理念框架实行转化,则与此相适应,与原有体系适应的理论也要相应地予以调整,否则将与转化后或转化中的体系理念框架发生冲突,使体系内部发生紊乱无序。如上述所言,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发展逻辑是重塑以当事人主义为基本理念的理论体系,并以约束性辩论原则和真正体现当事人主体地位处分原则为基本指导原则,那么,体系的各个理论板块也应该实行相应的转化和调整。例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权理论、程序控制理论、审判监督理论、检察监督理论等等都要进行调整,在原有的这些理论中,职权主义的色彩相当浓厚。如按照现行的审判监督理论,即使当事人没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提出再审申请,法院或检察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种理论认识显然是以国家干预和传统的绝对理念为指导的,体现了职权主义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要求。但无疑与当事人主义的理念要求相悖。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现存的另一个问题是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整体构造的不完整。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虽然具有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本外型框架,但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因转移植于原苏联,并因原苏联根据自己理念对原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进行了裁剪,使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先天具有其不完整性。例如,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虽然有当事人的概念,但却没有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的理论作为其概念的存在基础,在理论上没有解决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其实当事人适格理论本来就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欠缺当事人适格理论必然使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出现不完整的现象。再如,判决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应的,有关判决制度的理论也是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理论板块。但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判决理论无疑是一块空白,尽管亦有关于判决的分类、判决效力的论述,但尚未形成理论体系,尤其不足的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没有关于判决效力的体系化的理论,又使我国的判决理论严重残缺。例如,由于没有既判力的概念和理论,致使在我国的理论和实务中,无法认识到判决一旦生效,为什么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亦不能自行撤消或变更该判决。在我国目前关于判决效力的理论中,仅以判决的排除性、不可争议性和执行性的“三性论”的观点是不足以将既判力理论中的拘束力内容加以包容和取代的。其实在原被移植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既判力理论是判决理论的骨干和核心部分。诚然,既判力理论有人为复杂化的弊端,但对于规范和体系化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来讲,如果抛弃既判力的概念和理论,无疑等于拆掉了桥的一个桥墩一样,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诉权、诉、诉讼标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上诉等等都与既判力理论密切联系,可以说没有既判力概念和理论,上述制度和理论都是残缺不全的。
在论及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完整性这一问题时,应当注意到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构成框架的法系属类。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本构成类型属于比较典型的大陆法系理论体系,明显区别于以经验实证为特征的英美法系,该体系由一系列彼9体制转型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此相关成逻辑排列的理论矩阵构成,这种诉讼理论体系经过长时期地理性加工,已经自成一个系统。在移植或借鉴该体系的任何理论时,都必须考虑该理论的体系环境和受移植的环境。同时在整个理论体系的移植过程中,也要注意不能轻易或随便裁剪作为体系基础构成的理论板块。今后,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对外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借鉴和吸收都应以其理论体系具有同构性的理论为主,借鉴和吸收这样的理论对我国原有的理论体系具有“亲和性”,而不易产生排斥性。大陆法系各国对英美法系制度和理论的吸纳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异斥性就是实证。
作为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却存在轻视程序和程序性公正的倾向,会令人觉得难以理解,但这却是事实。造成这种倾向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将实体性公正和程序性公正的关系绝对地视为主从、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并将这种关系与哲学上的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等范畴挂合。使诉讼程序和程序性公正成了单纯的手段,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往往被否定。但实际上诉讼程序和程序性公正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诉讼程序的种种规定以及这些规定的公正性要求并不仅仅是单纯为了达成实体上的公正。对程序性公正的要求是基于“程序主体权”、“听审请求权”、“司法民”“公正程序”等等权利。程序性公正主要体现在不排除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保障当事人对权利和事实的充分陈述、当事人与裁判者的充分对话、不得实施突袭性裁判、裁判者在程序中保持中立性、不得任意支配当事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从辩论中产生等等。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以及具体制度而言,程序性公正可以说并未予以充分体现。因此,如何在制度构成和运行中加强程序性公正,以及在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上如何贯彻程序性公正的理念,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所面临的新课题。③
注释
:①“范式”(Pardigm)在方法论的意义上,是指在某一学科内被一批理论家和应用者所共同接受、使用并作为交流思想的共同工具的一套概念体系和分析方法。
②国内有少数学者对原苏联的二元诉权论提出了质疑,指出“由于牵强地对诉权作出这种划分(两种意义上诉权的划分),使许多著作的诉权理论体系陷入无法克服的矛盾,集中反映于:诉权定义中所确定的外延与程序意义诉权和实体意义诉权的外延相去甚远。”(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6,197页。)
③虽然若干年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已有关于程序公正的议论,但更多的是外国有关学说和观点的介绍,没有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相联系,更重要的是没有指出我国民事诉讼实务中和理论上轻视程序性公正的构造性和制度性原因。例如,没有指出传统民事诉讼体制对实现程序性公正的制约。因此,关于程序性公正的讨论未能进一步深化,也未对民事审判改革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1][2]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2830,33.
[3]文正邦.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467.
[4]潘剑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综述(1993年)[J].中外法学,1993,(1).
[5][10]〔日〕高桥宏志.辩论主义[J].法学教室,1990,(9).
[6]〔苏〕克列曼.苏维埃民事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195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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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于强调“研究性”导致学习程序、培养目标等脱离中学生实际。如很多研究性学习案例与《历史教学问题》杂志上的“研究生课程讲坛”,从研究对象到研究程序都很相似[2]。这反映了我们的一些研究性学习,过于强调“研究性”,基本照搬历史专业研究生的学习程序,把中学生当成历史专业的研究生来培养。我认为,作为一种学习方式,研究性学习也有层次性,中学生使用的研究性学习,首先,研究的任务要简单并与教材联系密切;其次,研究的对象要多样而浅易,有文字、图片资料,也应有学习过程、历史场景等;最后研究的程序应简约,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周期较短等。
2.把成果展示和交流过程等同于研究过程。一般而言,研究过程应包括提出和分析问题,收集和使用材料解决问题,展示和交流研究成果,反思研究过程等环节。如“掸去‘土布’上的尘埃”[3]的案例基本包含了研究性学习的上述环节。但有的案例就把研究成果展示与交流等同于研究过程,如把双方辩论过程作为研究过程等。我们认为,辩论属于交流学习成果范畴,辩论过程虽然能获取和应用知识,但是否“类似科学研究的方式”值得推敲,同时,对实现学习目标尤其是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等维度的目标,效果不很明显,这也就没有充分发挥研究性学习的价值功能。
3.把明显带有体验式学习特征的学习活动归纳到研究性学习范畴。一般认为,体验式学习是学生用自己的认知、情感、态度等感受、理解、感悟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历史现象等学习对象的过程和方式。它与研究性学习都是实现课程目标的过程与方式,都强调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与合作性。但两者的最大区别是,研究性学习突出“用类似科学研究的方式获取和应用知识”。而体验式学习不能归属于研究性学习范畴,它与探究式学习[4]、有意义接受式学习一起构成当前中学历史学习的三大主要学习方式。
4.忽视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的达成。笔者认为,有利于达成历史课程目标,是任何一种学习过程和学习方式存在的前提条件;强调任何一种特性,都不能以牺牲全面达成课程目标为代价。当前很多研究性学习,缺乏达成情感态度价值观维度目标的过程,没有学习过程的反思,与主要历史基础知识间的联系不密切等,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根深”才会“叶茂”:研究性学习的主阵地在“课堂”
由于研究性学习是新课程倡导的主要学习方式之一,研究性学习能够促进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提高历史课程目标的达成率。所以,充分发挥研究性学习价值功能的前提,是以历史课堂为主阵地。主要理由如下。
1.以课堂为主阵地实施研究性学习能够充分体现历史学习的基本特征。学生的历史学习具有以历史课程标准为基本目标、以教材为主要学习对象、以课堂为主要学习场所等基本特征。作为主要学习方式的研究性学习,“不可能事事从直接经验开始”,“间接经验的学习形式是主要的” [5]。
2.以课堂为主阵地实施研究性学习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学生在校时间长,学习任务重,中学历史课程又不是核心课程。在此背景下,要求学生利用大量的课外时间收集和使用历史材料,解决历史问题是不现实的。
3.以课堂为主阵地实施研究性学习有利于更好地完成教育目标。课堂使学生处于一个有利的学习环境中,能够充分发挥教师对学生学习的促进作用,为学生学习提供了时间保证。学生在课堂中通过自主与合作,收集和使用历史材料分析和解决问题,更能提高课程目标的达成率。
4.以课堂为主阵地实施研究性学习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长时间多渠道地收集历史材料,解决一个或两个历史问题,对处于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学生而言,是不现实的。在课堂上,以学生应该掌握的历史知识为载体,运用收集和使用材料解决问题的方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能够一举两得,事半功倍。脱离教材而让学生课外收集历史材料,既没有方法保证,也缺乏过程监控。
研究性学习强调以课堂为主要阵地,并不否定适当开展历史实践研究活动。但课外的研究活动只能是课堂学习的补充和拓展。
“张弛”也要“有度”:研究性学习倡导“标准”下的“多元”
基于新课程理念的多元化,研究性学习也强调多元,而研究性学习又属于国家基础教育课程,必须完成课程目标。因此,中学历史研究性学习倡导的“多元”是有“标准”的多元。而目前研究性学习的实践,则存在着一些多元与标准的“过”与“不及”。
1.在评价历史事物的研究过程中强调评价方法而忽视评价标准。学法在学习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课程标准专门有“过程与方法”维度的学习目标。但对于评价历史事物来说,没有评价标准的评价方法,是无用的方法。如果我们只引导学生掌握“要拿证据说话”和“把历史人物放在当地、当时的特定环境中去考察,进行‘换位思考’”[6]等评价方法,而不涉及依据什么标准来评价历史人物,可能得出事与愿违的结论。是否能够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否维护和扩大民族利益等应是评价任何事物的标准,没有这把“标尺”,就没有客观、公正的评价。
2.有的研究性学习只强调学习过程而忽视学习结果。如用课堂辩论的方式实施的研究性学习,如果教师不及时而有力地进行引导,就有可能出现辩论过程轰轰烈烈,辩论结果与课程目标相差很远的现象。比如在“强调‘不可能使中国富强起来’恰当吗”[7]的案例中,首先正、反方辩论的观点与辩题不符,因为辩论的内容是是否失败,而辩题是“强调不可能使中国富强起来”,强调“不可能使中国富强”并不说明没有对中国发展有贡献;其次,辩论的结果不是“真理越辩越明”,而是越辩越糊涂,因为辩论双方站的角度不同,评价标准不同,也就不可能出现谁说服谁的结果。辩论不是目的,也不是课堂的全部,正如专家点评的那样,教师应该在评价标准、评价角度、评价过程等方面及时引导学生反思学习过程,这样更有利于全面达成历史学习的三维目标。
3.任由学生的理解误区的发展。由于学生掌握历史事实的广度和深度有限,学生在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可能会暴露出许多理解的误区。学生暴露误区是好事,但如果教师不及时纠正将遗患无穷。如当学生提出“没有封建残余的明治维新能成功吗”这一问题时,就暴露出他们对日本明治维新是否成功存在着理解误区;当学生在解决问题时,用到“明治维新前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程度”、“倒幕运动掌权者是否是工商业资产阶级”、“纯粹的资产阶级政府”、“中下级武士的主力军作用”[8]等知识时,就暴露出学生在理解上的误区。可惜的是案例中的教师并没有对此加以澄清,这不但影响了学生解决“明治维新带有封建残余具有必然性”问题,而且必将影响以后学生对其他相关历史事物的理解。
4.学习过程的一般规律有余而多元不足。如很多案例基本采用课外收集有关材料,课堂展示学习结果的程序开展研究性学习;而研究结果的展示基本套用历史专业研究生的讨论方法等。我们认为,掌握学习过程的一般规律,是所有学生的共同学习目标之一。但给予每个学生自主选择学习程序和展示学习成果方式的权利同样重要。因为学生选择与自己特长相匹配的学习程序和方法更能提高学习目标的达成率。可见,研究过程具有多元化特性,如研究过程可以穿插体验式学习或有意义接受式学习等学习环节;又如展示与交流学习成果的方式,除在一问一答中解决问题、双方辩论等方式外,还应包括撰写与交流论文、编制板报、编演课本剧、再现历史场景、模拟新闻会等方式。
“画龙”必须“点睛”:研究性学习的灵魂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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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英语教材《现代大学英语》五、六两册共包含24篇课文,题材多样。其思想性、艺术性都堪称典范,其语言难度较之基础阶段教材的课文又提升了一个台阶。学生不仅要面对大量生词,分析丰富的修辞手法和写作技巧,还要深入探讨作品的文化和思想内涵。所以这门课程的课堂活动通常是以教师―教材为中心,由教师对课文进行逐词逐句的分析,讲授自己的研讨体会,而学生在课堂上则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高级英语课堂教学与课程教学目标相分离的现象,在英语专业教学中具有一定典型性。为了改善这种不良现象,贯彻《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重视学生能力培养的相关精神,广大教育工作者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进行探索、实践,力求使自己的教学体现实用性、文化性和趣味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确立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在新一轮课程改革中,教师普遍关注的热点是如何有效组织学生开展合作学习。在具体的课堂活动开展中,教师普遍以研究性学习为指导思想,注重凸显英语的工具性、实战性、应用性。和角色扮演、二人对话、小组讨论一样,辩论应作为重要的课堂活动受到充分重视。
2.活动设计
伶牙俐齿、能言善辩已成为现代人迫切的渴求、必备的素质。如何让对方赞同自己的观点又不伤和气,已成为一个现代人必备的能力。笔者于第五学期伊始,便在高级英语课堂上开展辩论活动,旨在引起学生对英语实用性的关注,激励其努力提高自身的说服技能。
2.1目的
此次课堂辩论活动的目的是考查的英语应用能力,锻炼其心理素质,学习辩论技巧,提高其辩论能力。
2.2准备
《现代大学英语》精读5的第一课是马丁・路德・金博士发表于1967年的演说“Where Do We Go from Here?”(《我们向何处去》)。文中金博士提到了这样一个观点:Love is ultimately the only answer to mankind’s problems.
综合考虑可辨性、难易度、教学内容相关度等因素,笔者将辩论话题定为“Love VS. Force:Which is the right choice in solving problems”。
笔者组织学生观看学习往届“外研社杯”全国英语辩论赛(FLTRP Cup National English Debating Championship)的精彩视频、2008美国总统大选电视辩论等相关视频材料,营造辩论气氛,激发其参与其中的积极性。介绍基本的辩论知识及技巧,比较中外辩论赛异同点,使学生认识到议会制辩论模式重辩轻论的优越性。
2.3描述及问题评价
按照议会制辩论模式,四名学生分正反方就Love VS.Force展开辩论。辩论活动包括结构辩论环节(Constructive Speech)和反驳总结环节(Rebuttal)。发言顺序为正方一辩、反方一辩、正方二辩、反方二辩、反方一辩总结、正方一辩总结。有别于正式的辩论赛,活动并未采纳结构辩论环节所许可的质询(Point of Information)。活动时长20分钟,其中的突出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3.1双方立论不够准确合理,不注意倾听对方立论观点。立论是通过结构辩论环节实现的,正方一辩(Prime Minister)的立论即是简单地重复了金博士的观点,而反方一辩(Leader of Opposition)则更简单到仅在以上观点中加上否定词“not”。双方均未能就各自观点进行深入、合理的阐述。这种情形一方面反映了学生的人文基本理论素质不够,另一方面反映了学生并不明确辩论活动中的重点环节。
2.3.2双方攻防技巧单一,不注意对方辩论技巧运用中的失误及其所要达到的意图。双方的攻防过程严格来讲是由相当数量的、关联不大的例子构成的,期间鲜有思想观点的碰撞。攻防过程中,正方二辩(Member of Proposition)提到2008年中国人民万众一心抗击汶川特大地震灾害这一事例,并以此证明爱的力量(power of love)。此时反方二辩(Member of Opposition)未就正方的论述作出任何回应,直接阐述了先前准备好的例子。这种情形一方面反映了学生缺乏辩论技巧,另一方面说明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薄弱,不能在短时间内从对方运用的技巧中找到失误与错误。
2.3.3双方不注意辩论各环节的逻辑性。最显而易见的是双方在发言顺序(Speaking Order)和时间分配(Timing)方面出现混乱。也因为如此,辩论活动未能整体反映辩论双方观点的合理性、辩手素质及整体配合能力。
2.3.4双方均遭遇不能表达自己的尴尬瞬间。具体表现为双方对一些辩论常用语(how to state an argument;how to ask for opinions;how to express agreement and disagreement;how to interrupt;how to settle an argument)掌握较差,不时会出现一位学生突然停顿,转头问同伴某某词该怎么说的情况。学生在语言表达方面缺陷明显。
2.3.5双方均有学生紧张,肢体语言僵化。学生的心理素质有待提高。
学生在活动中立论不够准确到位,有转移主题之嫌,攻防技巧单一,缺乏自发性。从Matter,Manner,Method,Spontaneity方面评估,此次辩论活动精彩程度不够,效果不甚理想。
3.限制因素
随着英语教学改革的深入,辩论这种长期处于受冷落位置的活动重新焕发活力,走进了英语教学课堂。然而正如此次辩论活动所反映的,课堂辩论往往精彩程度不够,未能充分体现对抗性。课堂辩论效果不佳,可探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缺乏学习兴趣和自信心
由于高级英语课程以培养阅读能力为中心,兼顾其它语言能力,课堂教学的微观方法体现在如下重心的转移,以区别于低年级阅读教学:从低年级那种机械性的“词汇―语法―练习”解释为主转移至高年级创造性地分析和评价文章的体裁特点、写作风格、修辞技巧等为主;从逐段讲解为主转移至课文讲解分析后综合解释为主;从对课文的字面理解为主转移至评价性或欣赏性理解为主;从获取信息式阅读为主转移至评析式阅读为主(孙亚,2005)。教学目的及教学方法的改变要求学习者实时改变观念,改进学习方法。未能及时适应这种变化的学习者常常觉得沮丧,其学习效果也不甚理想。不少学生仅仅把高级英语课当成是基础英语的延伸,结果常抱怨“学不到东西”、“英语水平没提高”,影响了其学习兴趣和自信心。
3.2缺乏独立思考能力
在平时学习过程中,学生的学习内容长期局限在手头的课本上,对学习内容认识不足,且未能有效地把学习内容内化为自身的知识和技能。活动中,学生仅凭教材中的信息展开辩论,多数时间是照本宣科。其思路大多局限在语词概念或经验层面,虽唇枪舌剑、词锋凌厉,却缺乏深刻的思考。这凸显了学生在独立思考能力方面的缺陷。
3.3英语应用能力薄弱
在平时学习过程中,不少学生过于追求语言语调的标准,而忽略了通过语言表达内心的想法,在辩论中无法将想说的观点用英语有效地表达出来、表达到位。学生在辩论中的表现凸显出其英语实战能力的薄弱。笔者也认为学生在口、笔头表达上仍然没条理、没逻辑,对课文的主题等宏观理解问题知之甚少。
4.教学反思
此次失利的辩论活动启示教师从应多方面努力,消除不利因素,促进辩论活动的有效开展。在日常教学中,教师应首先让学生明确《高级英语》的学习目标是要进一步提高其语言交际能力(communicative competence),并培养其课文分析能力(text-analyzing capability);帮助其从思想和学习方法上作出转变。其次,教师要通过课上引导及课下指导,让学生接触尽可能多的学习内容,开阔其视野,促使其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生主体活动,提高其英语应用能力。最后,通过观摩、培训、实践激发学生的兴趣,营造氛围,传达技巧。在具体的课堂辩论中,教师应鼓励每个学生发言,引导双方辩手换位思考,掌握好辩论时长,注重对学生辩论仪态和风度的训练。
最重要的一点是教师应对自己的角色进行反思,完成角色转变。教师不再是课堂中的权威和中心,但这并不等于说教师成了旁观者。这样反而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的工作将更具挑战性。辩论活动和传统课堂活动的不同是教师的控制减少了,学生投入大为增加,学生自主性加强了。必须明确的是,不管教师是示范者、组织者还是监督者,教师在课堂教学全过程的整体作用应是协调(coordination)、促进(facilitation)和指导(guidance)。教师要创造一种积极的气氛让学生得以充分调动、充分发挥,这是教师对课堂教学全过程担负的协调作用所要求的;不论学生的主体能力怎么样,教师都要通过课堂活动对他们进行有意识的策略和能力培训,使他们的自主创新精神更强,这是教师的指导作用所决定的,和学生的独立学习能力并不矛盾;不论学生的认知和技能达到怎样的水平,教师都要认真管理和引导,以保持课堂的动态平衡,这是一个调动各方因素的积极过程;不论怎样的活动,怎样的学习材料,怎样的课堂教学过程,学生的自我意识及在学习中选择并做决定的能力,都需要得到促进和培养,因为,这是研究性学习的基本特点。在这个过程中也对教师的原有知识提出了挑战,因为他们面对的不再是有现成答案的问题,而是无法预知的涉及各领域的难题。这能促使教师放下架子,敢于承认自己的不足,不断学习充实自己,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学生的需要。
5.结语
辩论让学生直接参与课堂活动的时间达到最大限度,让学生直接参与课堂活动的覆盖面达到最大限度,让学生的交际真实性达到最大限度,让学生相互学习的机会达到最大限度(文秋芳,1999:186-187)。这能够有效调动学生自主训练的能动性与创造性,大大提升其言语理解和输出能力,迅速提高以交际能力为核心的语言综合素质和智力水平。课堂辩论活动的必要性已毋庸置疑,如何有效地开展课堂辩论活动才是重点。宏观方面,教师应认真学习、贯彻大纲精神,根据学生学习英语的终极需要和其现有的语言知识和实际运用能力,采取相应的基本进路和选定教学起点和教学技巧。微观方面,教师应做好辩前准备、辩中引导、辩后评价几个方面的工作。这需要教师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1]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英语组.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5.
[2]孙亚.改革高级英语教学,提高语言综合技能.21世纪报・英语教学周刊,2005,(3).
[3]文秋芳,赵学熙,王文宇.专业英语口语指南[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4]杨立民,梅仁毅.现代大学英语(精读5、6).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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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是国际贸易专业教学的重要任务
对学生思辨能力进行培养其实就是能够有效促进学生思维在广度与深度方面实现拓展,能够对同一个问题在不同的层面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有条理地分析,并能够对相关分析展开精确的、清楚地论证与阐释。具备一定的思辨能力是国贸人才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所以在国际贸易教学中要始终将对国贸专业学生进行思辨能力培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落实。加强国贸专业学生思辨能力培养是提升当代国贸专业人才综合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研讨课教学的特点
研讨课在实践过程中注重向国际化靠拢,这种讨论式的学习模式主要有如下特点:大学生有一定的自学能力基础,教师在讲课以前可以提前把相关的思考题对学生进行布置,把相关的资料包提供给学生,使学生自己做好充足的预习与准备。将学术会议的国际范式引入到课堂学习讨论过程中,即学生主讲结束以后,先让学生点评人进行点评,接下来再让其余的学生围绕主题进行辩解和论争,教师在这一过程中要发挥好自身穿针引线的作用,对学生做好引导与启发,学生们积极发言,发表自己的见解,最后一个环节是老师对整个过程进行总结。研讨课这种教学模式为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互动创造了条件,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学生反响很好,教学效果很好。
三、研讨课教学的操作模式
(一)研讨课次数的安排
为了使辩论活动更为深入地开展,研讨课采取小班制的形式开设,整个学期的授课采取讲授式教学与辩论式教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通常一学期会在国际贸易专业的教学实践中安排六次研讨课,关于每次研讨都要把将要辩论的论题及基本要求要提前两周进行公布,使参与此次辩论活动的每个学生都能明确这些内容。
(二)研讨小组的确定
研讨课的时间定下来以后,教师要对全班学生进行小组划分,每个小组成员人数是5—6个,分别担任发言者、主持者、点评者、记录者等角色。这对于保障研讨课成功实施十分关键。
(三)研讨内容的确定
1.选择理论基础性相当突出的问题
通过对基础性较强的问题展开辩论,有利于达到以点带面、触类旁通的良好效果。
2.选题要具有可读性与争议性
论题要激发学生的兴趣具有可读性是基本条件,这样才会提升学生的辩论热情,进而对基本的国贸理论知识掌握取得良好的效果;论题具有争议性才会激发学生进行辩论的积极性,对于提升学生的思辨意识与问题意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还要保障所选取的案例材料具有普遍代表性。
3.选取的问题能够体现学科前沿性,贴近学生切身利益
这一点有利于使研讨具有一定的广度与深度。例如可以就“金融危机背景下贸易摩擦对上海就业产生了哪些影响”展开辩论。
4.研讨课教学的辩论流程
从研讨课的时间安排来看,应当控制在连续三节课内完成比较合适,包括学生辩论和教师评价两部分。整个辩论中学生是主体,教师要在中间做好引导。
四、对研讨课教学探索的几点思考
学生们普遍感觉,研讨课对于提高了自身对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理解能力与表达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提升学生学习能力与思辨能力方面显示的作用更加突出。学生对收获进行了总结:
(一)研讨课进行小组划分,小组成员之间形成了一种团队精神。
(二)学生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主动参与相关资料的搜集,学生的学习自主性得到了提高,同时在资料搜集的实践中也使学生掌握了一定的学习方法。
(三)提升了学生对多方观点进行整合的多维度思维与辨析能力。学生任何一方为了取得辩论的胜利,都要对对方的观点做到了解。所以辩论双方一方面要为本方立场准备好充足的论据,同时对于反方论点的不足性也要做到有效的掌握,这样就会促进学生学会对问题进行多角度思考,使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更加扎实。
五、结语
国际经济贸易在应用经济学中占有重要位置,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深入发展,经济发展对贸易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是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迫切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国贸专业教学,必须在模式与方法上实现创新,如果依然采用传统教学模式与方法就很难适应时代的发展。因此围绕国贸专业进行的研讨课教学尝试与探索,对培养国贸专业学生思辨能力具有深远的意义,对现实经济发展、国贸教学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肖本山.“辩论式”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J].教育探索,2009,(3):50—52.
篇11
1、主诉:焦虑,烦躁,入睡困难,不愿与人交往。
2、个人陈述:从小父母对自己很疼爱,并寄予厚望。高二下学期,因害怕考试出现了注意力难以集中、焦虑、入睡困难、食欲下降的症状。期末考试成绩下滑。现在沮丧、烦躁、失眠、上课不能集中注意力,学习效率明显下降。
三、诊断
对该生的初步诊断是一般心理问题,最终诊断为:考试焦虑。
四、咨询目标的制订
改变该生对于考试的不合理观念,降低焦虑水平,改善睡眠状况,逐步提高学习效率,使该生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提高有效应对挫折的能力,促进该生的心理健康和发展,完善其人格。
五、咨询过程
咨询阶段可分为:心理诊断阶段:领悟阶段;修通阶段;再教育阶段。
第一次咨询:心理诊断阶段
1、目的:了解基本情况: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探寻改变的意愿;确定咨询目标:商定咨询方案。
2、方法:会谈
3、过程:
(1)填写咨询登记表,询问基本情况:介绍心理咨询中的有关事项与规则。
(2)与该生交谈,收集临床资料,探寻该生的心理矛盾及改变意愿。
(3)确定咨询目标。
(4)制订咨询方案。
(5)布置家庭作业:请该生回忆,以往生活和学习中,有没有碰到类似的情况,当时的感受是什么?最后是如何解决的?
第二次咨询:领悟阶段
1、目的:加深咨询关系:介绍ABC理论:鼓励该生发现影响其情绪、行为中的不合理信念:,进一步领悟对自己的问题及自身的不合理信念的关系。
2、方法:会谈、合理情绪疗法。
3、过程:
(1)反馈咨询作业,和该生一起分析他的思维倾向。
(2)根据ABC理论,使该生结合自己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3)帮助小董进一步领悟对自己的问题其与自身的不合理信念的关系。
(4)帮助小董达到三种领悟:①是信念引起了情绪和行为的后果而不是诱发事件本身;②他因此对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应负有责任;③只有改变不合理信念,才能减轻或消除他目前存在的各种症状。
(5)布置咨询作业:①让该生结合日常生活,举例说明自己问题的根源,反思自己的不合理信念;②问一问父母,如果自己考不上大学,他们会不会怪罪自己;③将埃利斯归纳的11条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引起心理困扰的不合理信念给该生并请其详细阅读,然后和自己的情况相对照。简略写出感想。
第三次咨询:修通阶段(1)
1、目的:学会合理评价:与不合理信念辩论;帮助该生改变思维,并放弃以往的不合理观念,用合理的信念尝试着代替不合理的信念。
2、方法:会谈、合理情绪疗法。
3、过程:
(1)反馈咨询作业;对该生的体验给予鼓励。
(2)与不合理信念作辩论。
(3)展示不合理信念的无效,以及这些不合理信念是如何影响到该生的行为,并导致相关的情绪困扰的。
(4)让该生认识到,不准确的语言是思维过程歪曲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他以往使用的“必须”、“应当”、“绝对”等,完全可以改为“希望-,“愿望”“可能”等。比如。我希望通过考上大学来回报父母。
(5)咨询家庭作业:让该生自己与自己的不合理信念进行辩论,学习制作RET自助表。
第四次咨询:修通阶段(2)
1、目的:巩固咨询效果:进一步与不合理信念辩论;放松训练。
2、方法:会谈、合理情绪疗法、放松训练。
3、过程:
(1)反馈作业:检查讨论,鼓励继续执行:
(2)继续与不合理信念辩论,用合理的信念代替不合理的信念:
f31进行放松训练和自信训练等,提高该生应对焦虑性情绪反应的能力,进一步改善睡眠。
(4)家庭作业:继续与自己的不合理信念进行辩论,写出合理自我分析报告;放松练习。
第五次咨询:再教育阶段
1、目的:巩固咨询效果;结束咨询,制定行为目标,加强自我管理能力。
2、方法:会谈、合理情绪疗法。
3、过程:
(1)反馈作业,检查讨论。鼓励继续执行。
(2)指出继续努力的方向:自我监督与控制。
(3)基本结束咨询:制定行为目标,加强自我管理。
六、咨询效果评估
1、自我评估:情绪比较稳定了睡眠有了很大改善。能够比较坦然地面对考试。
2、他人评定:能够劳逸结合,学习效率提高,睡眠比较正常,与他人交流渐多。
篇12
原标题:浅析社会心理学教学模式改革
收录日期:2014年3月10日
作为我国主干课程之一的社会心理学,在教学方法上应受到高度重视。社会心理学本土化进程中,对传统模式的课堂教学和相关教学制度实行改革非常重要。
一、社会心理学教学模式改革的内容
(一)改变传统集中教学模式。改变传统集中教学模式,即集中时段实行课堂上课,学期结束对主干课程进行考试,期末考试结束后该课程的学习也宣告结束。这种教学方法可以称为快餐式教学。该教学模式适合学院的便捷管理也方便教师集中授课及完成教学任务。但是社会心理学这门课程是集操作和实验于一体的,以这种方式教学是否违背教学规律?笔者认为传统教学模式并不适合我国本科、专科社会心理学教学及人才培养的特性和要求。传统教学模式仅根据教学进度教授基础理论知识而没有让学生以本土化的思维去运用这些理论,不能满足学生运用理论知识的需要。因此,我们可以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加入可操作的实验环节,让学生在掌握了一定基础知识和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的本土化研究,让他们在探究性学习和知识创新方面有所作为。笔者认为,可以对现行社会心理学教学时间制度进行改革,将教学时间分段利用,把整个课程教学时间分为三个时段:第一个时段,讲授社会心理学基础知识、理论,重点讲授社会心理学发展的历程、研究方法;主要流派的理论成果;指明社会心理学的未来发展方向并提出自己对社会心理学本土化的见解和看法,最后拟定第二时段学生进行可操作的实验研究提供参考的题目;第二时段为学生可操作实验阶段。在该时间段,学生就自己选定的题目展开较充分深入的研究,并完成较高质量的研究报告或研究论文提交给教师;第三时段为课堂讨论时间,学生可以在课堂上简要汇报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与教师互动,开展辩论。在辩论中摩擦出创新的火花,授课教师再做中肯的点评,指出研究报告的成功与不足之处及改进意见。对研究成绩优异或有发展潜力的学生,鼓励进行后续研究,并可以此为基础撰写高质量的学士学位论文。
(二)改革学习方法与课堂教学模式。研究型教学模式可以给学生打下良好的研究基础,通过课堂采取的相关创新措施让学生掌握社会心理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
1、小组学习:提高学习效率。传统教学模式是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研究型教学模式尝试把学生自主学习和小组合作学习结合起来。具体的可以由任课教师把全班分为若干个小组(视班级人数情况来定),每个小组8个人,然后任课教师再讲基础知识和理论划分出单元布置到各个小组作为教学任务。各组员接到教学任务后开始深入学习,相互探讨,掌握好每一个知识点,通过合作和集体备课的方式写出高质量教案,并在课堂上给同学们讲解本单元内容,回答同学们的提问。通过小组学习可以加强各个小组的成员间形成彼此促进、相互帮助、共同提高的良好学习气氛。通过良性竞争的方式促使学生在全班产生浓厚的研究型学习的局面。
2、启发性教学:强化认知训练。前面提到的研究型教学并非否定了直接讲授的教学方法,教师在第一时段运用直接讲授的方法是很必要的。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点。但因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学习主要以不同形式的学生自主学习为主,所以探索新知真识的认知方法训练就成为了教师课堂教学的重点任务,因此启发性教学模式正好符合这一要求。认知训练可以分为基本认知训练和创新认知训练。
基本认知训练要求学生应掌握基本的逻辑和思维法则,学会合乎逻辑,进而批判性地思考问题。教师在社会心理学教学过程中可从社会热点和学生关注的问题提炼出辩论主题,组织学生在课堂上展开正式辩论。在整个辩论过程中教师需要认真倾听,充分掌握把握学生运用逻辑思维的方式和思维运行特点,辩论结束后做深刻点评。这种基本任职训练可以帮助学生鉴别诸如武断、仅从个人偏见出发或仅从最后结论出发等常识性错误。向学生阐明思考与研究问题只能从事实出发,即使是真理也不能作为出发点的原理,使学生明白收集支撑观点或主张之事实材料的重要性。
创新认知训练要求学生对现有的课题进行创新,这对于学生来说稍有难度,任课教师可以用如何去创新现有课题的示范方式帮助学生了解创新课题的方法和思维。帮助学生进行创新认知训练是比较复杂的课题,这种教学方式要求教师以研究学术界各个思想大师、重大发现、发明及各种知识、理论等作为基础,并总结、提炼、创新这些知识。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可以把这些思维和方法展示给学生看,或让学生直接参与进来。尽管向学生展示这些发生在他人头脑中的具有内隐性的创新认知过程及特点对教师来说是一个艰难的任务,但教师不是不能做到的。如果有抱负的教师持之以恒,不畏艰难地不懈探索,奋力在新知真识获取上、在新思想新理论的建构上大有作为,那么,把其自己创新认知过程向学生示范出来就是难能可贵的。
二、结语
以上分析论述的教学原则和各种具体方法并非是孤立存在,它们是互相关联、相互渗透和相互融合的,因此,社会心理学课堂教学中最重要的是要能够灵活的运用和适时的调整,努力使教学方法服从于教学内容,以便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以上浅析的社会心理学教学方法不仅适用于《社会心理学》的教学,而且适用于高校的许多课程,希望笔者的探索对高校的教学方法改革能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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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学院2009级五年制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口腔修复学专业课授课中引入基于临床思维辩论模式的病例教学法,共计35名学生,以此为观察对象。
1.2教学方法的制定
基本模式和流程为:收集病例-发现问题-自学讨论-分组辩论-小结。在牙列缺损修复章节的知识初步讲解完后,引入基于临床思维辩论模式的病例教学法,设2次课,共5学时(表1),针对牙列缺损修复单元的知识进行整合,2次课之间间隔约1周,使学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
1.2.1临床病例的收集和选择根据口腔修复学理论和实践教学大纲、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大纲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要求为主线,由带教老师合理选择牙列缺损的临床病例,要求病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灵活性,可有2~3种修复方案以供选择。在预约好的时间由带教老师带领学生对患者进行临床检查和病历资料的收集,包括患者的主诉、现病史、既往病史;进行口内检查;记录检查结果;拍摄口内照片和需要的放射线片;制取石膏研究模型并转移颌位关系。在这一过程中让学生对临床的标准化处理流程有一个清晰地认识。资料初步收集完成后,由老师带领学生进行整理并制作病例汇报幻灯。其后,老师根据所选的病例再精选相关的文献资料供学生延伸阅读。
1.2.2教学实施辩论前1月给学生分发制作好的病例汇报幻灯、文献资料、讨论提纲,并布置思考题。鼓励学生在预习过程中自行通过网络、教科书、专业参考书和期刊进一步搜集相关资料。将学生分为6组,每组的人数在6人左右,每2组组成一组辩论对手,由1名老师带领。各组内再由学生自行推选出1名组长,1名记录员。学生分组后随机抽取第二次课的一个临床病例准备辩论。辩论前由各组组长负责组织2~3次的组内讨论,同时列表整理患者问题,对需要解决的临床问题进行讨论的准备。记录员负责记录整理组内讨论时有价值的结果并形成辩论思路。在讨论过程中,老师主要起引导作用,引导学生的思路,分别形成正方观点和反方观点。同时注意引导讨论按教学要求逐层深入,避免跑题,老师应对学生在讨论中的表现作相关记录并给予评价。第一次课的第一学时主要由教师对“牙列缺损修复设计原则”进行简介,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并启发、引导学生总结一些必要的设计原则,进一步以一个临床病例引导学生实际应用这些原则进行设计并进行讨论。第二次课为临床病例辩论环节,首先各小组学生代表以幻灯形式汇报患者的基本病情、课前本组讨论的要点,分析病情并提出本组认为最佳的治疗方案,同时要引用教材及文献上的内容来提供依据。辩论对手则针对同一病例提出自己小组的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双方观点的差异,2组互相提问并展开辩论。在回答问题环节,不同学生小组还要回答评委老师和其他听众提出的问题。最后,评委根据每组的答辩效果和回答问题情况进行点评。在辩论结束后,每组将总结和感受上传至修复科网络教学平台,由教学组长进行教学效果的分析和评价。
1.3教学效果评价方法
课程结束,以自填式调查问卷方式了解学生对于该课程的评价及建议。问卷包括封闭式及开放式问题,封闭式问题采用Likert5点式量表,非常显著、比较显著、一般、比较少、非常少分别记为5、4、3、2、1分,5分和4分记为认同。采用不定项选择统计学生认为通过本课程自身的收获,并让学生按其程度排列前3名,分别记为3、2、1分,未列入前3名的因素记为0分。数据采用SAS9.2处理。等级资料用中位数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为了弥补调查问卷收集信息的不足,还对部分学生、带教教员以及参加旁听的老师进行了个别访谈,以便更全面的掌握来自学生和老师双方面的反馈。
2结果
共发放调查表35份,回收35份,回收率100%,有效率100%。学生对辩论模式的病例教学法课程授课效果的评价见表2,除培养科研思维、提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外,其他各条目的中位数均约为4。可以看出,88.6%的学生认为这种教学模式在提高表达能力方面有比较显著及以上的效果;82.8%的学生认为在提高查阅和分析资料能力方面有比较显著及以上的效果;77.2%的学生认为在促进积极主动学习方面有比较显著及以上的效果;82.9%的学生认为这种授课方式与传统方法相比可学到更多知识,80%的学生认为在提高团队协作能力方面有比较显著及以上的效果;62.8%的学生认为在提高发现和解决问题能力方面有比较显著及以上的效果;没有学生认为这种教学模式在激起学习兴趣方面效果少,48.6%的学生认为在培养科研思维方面有比较显著及以上的效果;74.3%的学生希望今后教学中继续应用这样的辩论模式的病例教学法模式。71.4%的学生认为采用辩论模式的病例教学法学习负担能够接受。学生的收获根据选择量从多到少排列依次是:提高表达能力、提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团队协作能力、提高查阅和分析资料能力、激发口腔修复学学习兴趣、提高幻灯制作能力、培养科研思维。根据收获对学生的影响由大到小排列依次是:提高表达能力、提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团队协作能力、激发学习兴趣、提高查阅和分析资料能力、提高幻灯制作能力、培养科研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