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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我叫xxx,是xx村农民。
由于现住房屋是1990年前后修建的简陋土坯房,至今己近2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加之2008年受汶川大地震影响,房屋开始出现不同程度裂缝,同时,现有住房地基下面是地坑和窑洞,经长期风吹雨淋地坑不断塌陷滑坡,目前塌方地界已与现有住房不到五米的距离,房屋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了家人安全,我拟在现有宅基地南面的自留地上,新修建住房一处。
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南徐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一处,敬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宅基地申请书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我已经与兄弟分家,我现有4口人(母亲、妻子、儿子和我)现暂住在兄弟家中,没有住房,没有猪牛栏,小孩子一天天长大真是无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块自留地周围都建了房子,无水利条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无法种植庄稼,每年种的作物常受鸡、猪、牛、羊践踏。这块地的面积大约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条毛马路,西抵罗金仕准备砌的屋场,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东抵罗金明的房子,对周边根本不会造成危害。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宅基地申请书
××县××土管所:
我叫×××,是天山镇高大行政村里坞村民组村民,没有住房,仅在里坞自然村到高大村的里坞水泥路边有一块山坡地,本人拥有该地块的使用权(或承包权)。
该山坡地四至为:东至高强健桑园;西至里坞水泥路;北至高××、程××地;南至高强健地改路,面积190多平方米。该山坡地适合建房,特向贵所申请在该山坡地上建造住房的土地使用证书,恳请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年××月××日
宅基地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26岁,汉族,xx镇xx村六队村民。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一份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篇2
我叫xx,86年5月出生,xx市镇xx村二组农民。家中十分贫困,没有太多经济来源,没有父母兄妹,一家人的生活主要靠我外出打工维持。由于现有住房是1988年前后修建的简陋土坯林架结构房,至今己近2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同时,没有厨房,院落,且现在房屋中梁因潮湿而下沉,房屋已严重扭曲。经长期风吹雨淋中梁不断下沉变形,房屋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拟在现有村房屋基地自己家成包地处,新修建住房一处。可是由于家里经济情况十分拮据,没有独立能力来改善我的住房条件,为了家人的安全,在此我向村委会申请给予我一定的危房改造补助。
我保证,申请的危房改造补助只用于住房改建,绝不进行与此无关的事情,敬望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xxx
20xx年xx月xx日
2022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尊敬的各级领导:
申请人:男,汉族,xx县xx镇金枝村第6组村民,身份证号: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我已经与兄弟分家,我现有4口人(母亲、妻子、儿子和我)现暂住在兄弟家中,没有住房,没有猪牛栏,小孩子一天天长大真是无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块自留地周围都建了房子,无水利条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无法种植庄稼,每年种的作物常受鸡、猪、牛、羊践踏。这块地的面积大约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条毛马路,西抵罗金仕准备砌的屋场,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东抵罗金明的房子,对周边根本不会造成危害。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新宅基地申请书怎么写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2022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村民委员会:
篇3
米坪乡土地所:
我是 村 组村民 , 年 月出生,婚否 (是
/否),全家口人,现有住房处、面积 , 需申请在 村 组占 地(田/土/原有旧屋基/其他)修建住宅,东西长米,南北长米,面积平方米,请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村委会签字盖章 : 时间:
城建部门意见:
城建部门签字盖章 : 时间:
计生部门意见:
计生部门签字盖章 : 时间:
最新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申请人:____,男,26岁,汉族,____镇____村六队村民。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一份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现住的房屋是父母以前修建的瓦房,共五间,我是长子,已成婚,与弟弟(马上结婚)和我父母共同居住。由于家庭住房紧张,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我家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有了一些积蓄。本人特申请新宅基地一份,只要上级部门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建新房。敬请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农民,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x村100号,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篇4
我叫___,是__乡__村__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20__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60多平方米,要住8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温州农村建房审批办理流程(一)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
(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递交申请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等。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还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托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四)申请人取得相关审批证书,并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后,应预约申请放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建房村民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
(六)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事项可咨询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南京农村自建房申请材料+审批时限【申请材料】
对于在规划发展村中申请新建住宅或利用已有宅基地翻建、改建住宅的,由村民提出申请,在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确认其符合申请建房资格的书面意见后,向镇(街)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三)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占用农用地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四)村(社区)委员会意见;
(五)建筑物平面定位图、建筑高度示意图。
对于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以外且近期无搬迁计划的一般村,经区规划、国土等部门和所在镇(街)认定为正当改善需求的村民建房,应允许村民利用已有宅基地进行住房建设。申请要件应参照规划发展村庄执行。
【审批时限】
1.镇(街)对村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符合条件的,由镇(街)组织在项目所在村及村(社区)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于10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将村民申报材料、镇(街)初审意见和公示意见等报规划分局审核。
篇5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厨房、厕所、禽畜舍、庭院等辅助用房、设施)的用地。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建设应符合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
(一)各镇(街道)要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编制完善本辖区村庄建设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协助镇(街道)编制完善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各镇(街道)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建设公寓式农村居民住宅小区,西江新城规划区内以及“城中村”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对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村居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对于规划搬迁的村庄,可采取异地置换等方式鼓励农村居民搬迁到新规划的居住区内,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化进程。
第六条农村住宅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的空闲地、旧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旧宅基地未利用的,原则上不批准占用新的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用于农民住宅建设。农村住宅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限于用地者兴建自住房屋,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变相买卖土地。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一)因自然灾害影响,原住宅必须搬迁的;
(二)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旧村镇改造,原住宅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新批准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每户100平方米以下的标准执行。
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标准面积的,分户时应予以扣减;一户多宅的,分户时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的;
(三)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用地。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退出其旧宅基地移建新住宅。
确需退出旧宅基地移建新住宅的,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旧房拆除合同,确保旧房按期拆除,并将旧宅基地退还村集体,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旧宅基地使用证。退还旧宅基地后,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办理领取新建住宅宅基地使用权证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宅基地,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主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二)建房用地申请书;
(三)已经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的村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尚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村暂由镇(街道)建设环保办公室出具审批意见,并报规划部门备案。
(四)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宅基地使用方案;
(五)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村内原住宅用地、空闲地、荒山、荒坡地或其他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并提供相应必备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再由申请人送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进行现场踏勘核查,并予以张榜公布15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提交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发证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证。
(二)成片规划建设农村住宅,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由用地者缴交有关税费。占用耕地的,由用地者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四条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划建设中,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向农村居民征收的税费项目,一律不得征收。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因户主外迁而转让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由双方到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篇6
不胜感谢之至。
申请人:___
20__年2月26日
拆迁申请书2申请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因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且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____大街市政工程的进展,特向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
事实和理由:
为了拓宽____大街,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经____市市政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准,并经市房管局批准,申请人为该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该公司拆除包括____胡同______号在内的房屋。被申请人在____胡同______号承租他人房屋三间,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____开发公司为其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号一居室一套,但被申请人要求另行安置一居室一套。因拆迁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拆迁裁决,裁决由拆迁人为被申请人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______号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远远超过了被申请人原来的居住面积,并限被申请人在三日内搬家腾地,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现被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严重妨碍了市政工程的建设。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限令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如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请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
此致
__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__区房地产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拆迁申请书3三里街拆迁指挥部:
本人原系三里街粮站职工吴志群,现龄57岁,拆迁序号A12。夫妻下岗失业多年,没有固定收入,家庭经济较困难,这次拆迁更是雪上加霜,为此特申请拆迁指挥部给予一定补助,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_年_月_日
拆迁申请书4珙县房地产管理局:我单位为房地产二级房地产开发公司
所住:宜宾市长宁县铜古乡街村
法定代表人__
职务:__县人大代表。
我单位因需要拆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发给申请人的拆迁许可证。
事实理由:
申请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珙县安宁街一带进行危房改造建设,需要拆迁该地区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据我国拆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已经依法制定了拆迁该地区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机划和拆迁方案,并已经准备了拆迁安置和补偿用房。现依法提出拆迁申请,请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所提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依法发给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宜宾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__年10月1日
附:1、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
5、拆迁方案
6、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申请书5领导:
你们好!
我是__县__镇__村_组村民__,男(女),现年__岁,身份证号码。家有_口人,住房_间,我和老伴年老体弱,儿子因外出打工腰部受伤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又要供两个孩子上学,致使家庭经济十分困难。_间住房因年久失修,常年漏雨,加之地势低洼,雨季院内、屋内积水严重,根本无法居住,现在在外边搭建一临时塑料棚内居住,原住房急需拆建,由于资金紧缺,经济贫困,迟迟不能动工。因此特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请农村贫困盖房补助,恳请上级领导批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拆迁申请书6申请人:___,男,59岁,住址:___
申请事由:
请求政府给予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为__镇,__年,申请人全家四代共七人迁入__市庐阳区大杨镇大杨村居祝同年购买本村村民阮常青房屋宅基地并签订了购买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宅基地,同村村民阮永江、郑志才等人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随后,申请人又在宅基地的基础上修建了房屋八间,共计前后四间,占地面积为252平方米。
目前因政府要求需要拆迁房屋。然而全家七人自__年以来,一直长期持续居住于此,在其他地区均无任何住处或宅基地,符合无房户的相关标准。同时,目前申请人尚有八十多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儿子在2000年响应国家号召,前往部队服役并荣立集体三等功以及“优秀士兵”等荣誉,复员后,因户口无法迁入父母处,所以户口暂时在大杨镇派出所;媳妇没有正式工作,此外还有几岁的小孙子需要抚养,家庭条件实在极为困难。对此,恳请政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考虑到我们家的实际困难,给予相关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拆迁申请书7南口农场:
本人的住房位于十二团南口镇文明村___幢___号,现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是______平房米。为积极响应兵团、师市和农场党委“8?11”灾后重建的号召,促进改善民生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农场有关拆迁规定,我自原将平房按现产权面积同新建楼房按1:1比例置换后,拆迁老平房(注:即,占1补1,补偿比例已含搬迁等各项费用)拆迁后,本人自愿调换新建楼房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__室一厅,___层)差额面积按实际楼层价格补齐购房款。
拆迁安置房由本人解决( )或农场统一解决( )
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_________
篇7
被申请人:__________
因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且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____大街市政工程的进展,特向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
事实和理由:
为了拓宽____大街,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经____市市政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准,并经市房管局批准,申请人为该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该公司拆除包括____胡同______号在内的房屋。被申请人在____胡同______号承租他人房屋三间,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____开发公司为其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号一居室一套,但被申请人要求另行安置一居室一套。因拆迁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拆迁裁决,裁决由拆迁人为被申请人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______号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远远超过了被申请人原来的居住面积,并限被申请人在三日内搬家腾地,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现被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严重妨碍了市政工程的建设。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限令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如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请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拆迁程序流程是怎样的1、城市房屋拆迁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首先应当获得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同时,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2、城市房屋拆迁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
拆迁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录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房产状况,对被拆迁人进行逐一采访,摸清要求,并分类做好记录。拆迁人再根据核实的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编制出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城市房屋拆迁申领拆迁许可证
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国家拆迁赔偿标准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篇8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县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土地使用证,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县国土资源局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为: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2分,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3分,山地、丘陵每户不超过4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县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标准和住宅的面积审查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住宅楼所涉及的宅基地和住宅楼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局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后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国土资源局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验收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村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各村组、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审核报批后,由各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一条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第十二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三)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申报宅基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截明家庭成员状况,现有住房情况、申请理由及申请面积和位置(标明四址);
(三)如实填写农村村民个人修建占地申请表;
(四)涉及建新退旧的,应提交村委会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申报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时应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涉及建新缴旧的,村委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合同的文本格式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制定;
(二)村组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应少于七天;
(三)经核实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如实填写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规定的《农村村民个人修建占地申请表》,由村、组签署意见后连同公告结果一并报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经公告无异议后,初步确定建房对象,并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公告上报县建设局审查;
(五)县建设局在接到宅基地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将相关申请资料和选址意见书转送县国土资源局;
(六)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县建设局转送的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七)批复下发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转发到村委会,村委会应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及时公告,期限不少于5天;
(八)公告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无异议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员会同村、组干部按照批准的面积、地类、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划定住宅用地四址、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并做好现场工作记录;
(九)村民住宅开工建设后,各乡(镇)土地管理员要及时会同村、组干部,实地对照检查,确保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使用土地。
第十五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内必须进行建设,基建完工后60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因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缴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的,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写出拟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报告,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合法的房屋证明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需要安置的,还应当有安置协议等相关文书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国土资源局;
(三)县国土资源局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决定收回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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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域划分
规划区:东至规划东环路、西至河、南至河、北至规划北环路。(规划面积约53.8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东至路,西至高速公路,南至省道,(规划面积约10.8平方公里)
第五条民房建设控制范围
(一)中心城区区域,原则上只限建设一层平房。
1、经专业机构鉴定属危房的建设划分:
(1)对位于近两年内没有拆迁改造计划地块的民房,经核实批准后同意原址翻建。
(2)对已确定开发主体或已列入建设开发计划地块的民房,不准建设,由拆迁主体先期拆迁或者由属地政府租用同等条件的房屋供其居住,所发生的费用待该地块开发时一并计入拆迁成本,由该地块开发主体承担。
2、对近两年没有拆迁改造计划,位于成片居住区内,且周边民房基本建成的地块,经审核批准后,同意按与周边建筑整体环境相协调建设。
3、二层及二层以下的片住宅区内不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要求的,不准新建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
(二)规划区内、中心城区外的区域,符合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可建低层住宅建筑。
1、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村庄发展需要,确定建设控制范围,在该范围内经批准后允许建设民房(重要节点除外)。在确定建设范围外,原则上不准新建民房。
2、经专业机构鉴定属危房的,且该地段近两年内没有拆迁改造计划的民房,经核实批准后同意原址翻建。
第六条民房建设建筑面积控制规模
民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每户小于300m2,若一户超过300m2,按其它相关建设程序另行审批;个人所建建筑超过居住使用范围的,仅限于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有利于城市景观且符合县城总体规划。
第七条民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内容
(一)居(村)民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颁发民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来源或权属证明复印件(涉及其它管理部门的,应当附有管理部门的意见);
3、选址位置图(1/5000—1/10000),用地平面图(1/500—1/2000);
4、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常住人口证件复印件;
5、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须持回大陆定居证件复印件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6、居委会(村委会)、建管所、国土所、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
(二)居(村)民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土地批准证件后,申请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内容
(一)居(村)民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常住人口证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5、原有房屋产权证明;
6、房屋位置示意图;
7、房屋建筑施工图;
8、居委会(村委会)、建管所、国土所、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
9、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须提交建房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居(村)民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或虽开工又长期停工,且停工时间超过6个月,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或延期又到期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居(村)民建房开工前,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复线),工程竣工后,须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规划工程验收合格证。
第九条村民宅基地选址
(一)村民宅基地应选择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出200㎡。
(二)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搬迁的村庄不得新批村民宅基地。
(三)位于中心城区、工业区及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区域,禁止新批宅基地。
(四)列入农地挂钩拆旧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庄禁止新批宅基地。
(五)新批宅基地由国土管理部门以及所在乡镇进行资格审查。
(六)村民宅基地不得私下转让、买卖,否则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对其办理相关证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遗失补办需提供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县城建档案馆原规划证件存档复印件;
(三)在有效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需报刊原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程序
(一)审批内容变更:符合规划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变更,并提供如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变更图纸。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不得因土地权属改变而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第十二条民房建设高度控制标准
成片居住区内,一层层高控制在3.6米以内,二层层高控制在3.4米以内,沿主次干道两侧,底层层高控制在4.2—4.5米,标准层控制在3.5米以内,隔热层控制在60厘米以内,室内地坪高度不得高出最近处城市主次干道45厘米。
第十三条未按规定程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居民建住宅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的,吊销违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直至拆除。
未按规划要求退让道路红线的;擅自改变建筑结构的;擅自改变建筑主要立面的;擅自改变建筑色彩的;擅自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的;擅自改变建筑性质的;擅自改变建筑高度、室内平面的;其他违反规划审批内容的。
第十五条民房建设规划审批程序
(一)居(村)民持相关必备资料提出建房申请;
(二)建房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居委会(村委会)意见;
(四)乡镇建管所、国土所意见;
(五)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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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市委三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主线,围绕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县情的农房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房产权处置机制,努力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登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种类、程序、要件、范围等办理农房登记,登记后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违法占地建设和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
2、申请登记。农房登记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县房产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登记房屋权属。
3、试点先行。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要求,选取慎城镇作为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探索构建房屋处置机制的试点。鼓励试点镇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扎实推进房屋处置工作的展开。
4、审查原则。由乡镇及有关部门配合县房产局进行房屋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公安部门会同县房产局统一编制公安门牌编号。
5、配合原则。做好农房登记工作需要建设、国土、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有效衔接。各相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宅基地勘察、规划审查、房屋面积测量、房屋质量认定等工作。县房产局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努力扩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覆盖面,保证房屋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三)目标要求:2009年,我县要全面启动农房登记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确定构建农房产权处置机制。启动农房登记工作之后,要注意总结登记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解决登记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探索促进农房由资产向资本转化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年,基本建立农房登记制度,初步形成农房产权处置机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基础。
二、农房登记的程序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农房登记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人申请登记时,除向县房产局交验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一)农房登记程序
1、申请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县房产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部门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县房产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审核
(1)初审。乡镇有关部门应配合县房产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及个人身份证明合法性;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来源及建房手续合法性;房屋建筑年代、层次、结构、面积、界址正确性,并会签初审意见。
(2)审核。符合初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县房产局统一编制公安门牌编号。
县房产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4、公告。县房产局受理登记申请后,将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无异议,方可予以登记。公告期30天。
5、记载于登记簿。经复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县房产局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6、发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抵押、流转等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规定执行。
(二)农房初始登记
凡合法建造的农房在申请农房登记时,农房登记申请人应向县房产局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3、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4、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5、其他有关材料。
村民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居)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居)民会议授权、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按照本方案对房屋初始登记前,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人为申请人办理初始登记。因历史原因造成宅基地上房屋有关手续不齐全,经调查其房屋权属无争议,申请人出具集体土地房屋权属来源保证书,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后,予以登记。对到本村以外农村新购买住房的,在交回原宅基地后,由原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交回宅基地证明,可申请新的住房登记。
(三)农房所有权变更登记
初始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2、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四)农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初始登记后,因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件生效或事实发生后,持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等证明文件到县房产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和受让人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证明。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房产局不予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居)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居)民会议授权、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五)农房抵押权登记
依法以集体土地房屋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六)合理认定农房登记相关材料和申请事项
农房登记申请人申请农房登记时,县房产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按下列要求进行认定:
1、登记申请书。由县房产局根据情况自行制定统一格式,由当事人如实填写并提交。
2、土地使用权证明。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3、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是指《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房屋所有人领取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一证”);《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由农房登记申请人向县建设部门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建设部门制定。
4、房屋面积。可由申请人提供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住房平面图一般应由有资质的测绘或设计单位提供,并注记单位名称。不能提供住房平面图的,申请人应与县房产局预约测绘人员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房屋面积测绘。
5、简易和危旧房屋登记问题。对简易和危旧房屋暂不予登记。
6、其他材料和申请事项按《房屋登记办法》执行。
三、积极探索建立农房产权处置机制
我省是推行农村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发源地。各乡镇各部门要大力弘扬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按照省、市、县的统一要求和部署,以开展农房登记工作为抓手,积极借鉴外地取得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建立包括以保障换农房、农房产权抵押贷款等形式在内的产权处置机制,扩大农房登记成果,让农民从中受益,为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生产力注入新的活力。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农房登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我县农房登记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房产局、国土局、建设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房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房产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按照上级农房登记政策,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监督登记工作开展。
县房产局负责制定农房登记发证业务流程、技术规范、工作程序等;负责登记发证和人员培训;及时研究处理在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县国土局、建设局分别负责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土地、建设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编制提供集体土地上房屋公安门牌编号,负责处理登记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解决登记工作经费。农房登记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解决。
县物价局负责核定权属登记相关收费标准,监督、规范权属登记收费。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县房产局做好当地的农房登记工作,负责落实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并组织开展宣传发动、组织权利人申请登记提供有关资料、指界签章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房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有利于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负责,明确专门机构,全面部署,认真落实,努力做到有组织机构、有人员配置、有工作计划、有部署安排、有保障措施,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踏实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积极配合县房产局做好农房登记和发证工作。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农房登记工作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结合农村特点,加强农房登记政策的宣传,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开展农房登记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和群众权益,提高广大农村居民对农房登记的自觉性,营造农房登记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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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和《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省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统一下达用地指标,并逐级分解,落实到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标准用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内而又不便调整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实际面积确定使用权。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应扩大试点,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应遵照“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拟订收费标准,逐级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后实行。
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并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帐目,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村应把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纳入地籍管理,以村为单位建立完善的地籍档案。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变更的,按照地籍管理的要求,报核发土地使用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审批应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用地指标、审批条件和审批结果三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对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致使土地被乱占滥用的,或利用职权擅自批宅基地的,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应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九条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买卖和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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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推进该项工作开展,我镇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的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工作领导组,分管领导具体抓,镇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全镇的“三权”发证工作。各村(居)也相应成立了由村书记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办理此项工作。同时,为严明奖惩,镇党委、政府还把“三权”发证工作纳入各村年终目标考核管理。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工作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让群众及时明白知晓有关“三权”发证工作的方针政策,事关发证工作的成败,为此,我镇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工作,并利用广播、标语、通信、会议等工具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全镇群众家喻户晓,成人皆知,并全力支持配合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政策,规范操作
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稍有偏差,就可能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甚至导致上访,为此,我镇在发证工作一开始就坚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六字工作方针稳步推进,把住政策关口,制订详细实施方案,将这项工作分四个阶段分步实施,第一阶段是入户调查,摸清底子,这项工作已于8月份全面完成,共摸底调查9467户,第二阶段是对须要发证的农户填写《居民建房申请意见表》、《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然后进行公示,第三阶段是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其他上报材料,报县国土局进行审核;第四阶段是张贴公告,无异议后发证到户。
截至9月20日,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即“三权”发证工作已全面完成。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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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紧密结合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进一步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法律依据和工作原则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土地登记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6.其它法律法规等。
(二)工作原则。
1.依法申请登记的原则;
2.依法确权的原则;
3.沿用性的原则;
4.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原则;
5.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来源合法的原则;
6.分工负责的原则。
三、工作内容和范围
(一)工作内容。
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全面完成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以全县第一次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结束时间为基点,重点对1991年以来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初始登记;对1991年以前漏登的,依法予以登记。
2.已经登记发证的,不再进行登记发证;对权属、界址、土地利用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3.通过调查,对存在争议的土地由各乡镇、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统称乡镇,下同)进行调解,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
(二)工作范围。
全县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均属本次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范畴。具体包括:
1.村集体以及乡镇集体所有土地;
2.集体建设用地;
3.农民宅基地。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申请登记,到所在辖区国土管理中心所或调查小组领取《农村居民建房申报表》和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后,连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等文件资料,一并提交所在辖区国土管理中心所或调查小组。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需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出具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属于本村村民的说明,由乡镇政府签字认可,报县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如符合村庄规划,采取置换方式报市政府办理审批手续。
(二)地籍调查。
1.内容
(1)对本辖区集体土地的地理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土地分类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标准划分),填写《农村居民建房申报表》和《地籍调查表》。
(2)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2.方法
(1)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各行政村抽调若干人员(每小组3—4人),组成若干个外业调查小组。
(2)按调查计划,分片公告通知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到场指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指界人为土地使用者。
(3)各调查小组到各村民小组后,从村民小组宅基地的一个角开始调查。
(4)在调查每一宗土地权属和界址时,本宗地居民和邻宗地居民均要到实地进行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双方指界人要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5)对于有争议的界限,能调解的,现场调解,不能现场调解的,双方填写《争议缘由书》存档。
(6)对不能按时到现场指界或无正当理由不予指界的,按违约指界确界。
(三)权属审核。
各调查小组应当根据申报的资料和调查成果依法并按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地类、土地用途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必须进行公告,待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完善《农村居民建房申报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各国土管理中心所要认真审查有关填写内容,所长签署初审意见后,统一将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用地手续。
(四)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登记要求。
1.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以村为单位,按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宗地为基本单元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以宗地为单元申请土地登记。
2.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4.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农民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具体办法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执行。
5.每个自然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完成后,应按照调查后的相邻关系和界址边长统一绘制现状图。比例尺应为1:500或者1:1000,为今后的村庄地籍调查打下基础。
6.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应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和征地补偿依据。
7.建立责任制。凡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纠纷,由所在辖区政府负责;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土地所在地双方政府共同协商解决。
8.土地存在权属纠纷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要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调处,对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依法裁决。
严禁借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引起新的土地权属纠纷;严禁借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之机乱收费、搭车收费。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处理;对造成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0年1月1日—2010年1月31日)。
1.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分管负责人参加的蒙城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并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村民小组、各行政村、镇直机关及离退休人员中,抽调工作认真、原则性强、有文化的人员3—4名,组成外业调查小组,村支部书记或村长任调查小组的组长。各调查小组由各乡镇统一指挥。
2.资料准备。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
3.广泛宣传。要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密切结合,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使村、组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4.通告。各乡镇要在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土地登记期限;
(3)土地登记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5)其他事项。
(二)实施阶段(2010年2月1日—2010年11月30日)。
1.2010年上半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可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
根据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2.2010年下半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3.在开展工作中既要遵循沿用性原则,又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做到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后,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定的要求,做好成果资料的汇总和整理归档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1日—2010年12月10日)。
按省、市要求,在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迎接检查组对我县发证工作的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是全县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责任主体,县政府已将该项工作列入各乡镇年度考核目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从镇、村、组抽调的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土地登记发证的地籍调查和丈量组卷工作。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市、县的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实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分片包点,明确责任,具体负责土地登记发证的业务技术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县监察局要加大效能督查力度,确保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按时完成。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农民群众的支持,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分步有序实施。各乡镇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平稳有序加以推进。要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置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新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当事人要求进行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到及时办理,在用地项目建成并由乡镇政府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县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调处之前不得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