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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治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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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治理

篇1

进入新世纪,我们针对浙江非金属矿山多,露采矿山多,小矿山多,矿产开发对自然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较大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新机制,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并确立了“确保不欠新账,逐步还清老账”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阶段性目标。五年多来,这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兄弟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大力支持下,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省厅已连续两年被省政府评为生态省建设优秀单位。

(一)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矿山生态环境如何做到“确保不欠新账”,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建立新机制入手,只有建立新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账”不欠的问题。**年颁布施行的《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确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规定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治理备用金,治理备用金应当不低于治理费用。自**年以来,省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先后发出了《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同时,我厅为贯彻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等配套文件。这些法规文件,为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特别是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法规文件,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在采矿权人领取、延续、变更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采矿权人签订治理责任书,收取治理备用金,落实治理责任。到**年底,全省已有3424个矿山交纳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累计金额49735万元,有251个持证矿山,投入9402万元治理资金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累计治理面积达1867万平方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良性互动的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形成了以规划统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格局。作为《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于**年施行。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市、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明确了市、县两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技术要求,大力推进市、县两级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了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体系。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实施规划,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生态市、县建设的考核目标。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规划确定的近期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初步建立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体系、全面开展了矿山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断完善了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着重推进了城镇周边、旅游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及其它重要保护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特别是规划确定的17个重点治理工程完成了治理任务。《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实施有力地引导促进了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取得了“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的新成效。如何治理大量的废弃矿山,使之恢复自然生态,充分利用废弃矿地,是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也是能否“逐步还清老账”的一个关键问题。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年提出了以“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大力推进全省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的总体要求是:从**年到2007年,全省整治100个左右的重点废弃矿山,率先搞好废弃矿山的综合治理,使之成为全省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的示范工程(简称“百矿示范”工程);除“百矿示范”工程外,各地依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全省1000多个亟需治理的废弃矿山有计划地全面推进整治工作(简称“千矿整治”工程)。各市、县(市、区)根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定“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计划,全面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工程,需治理的废弃矿山,除“百矿示范”工程项目外,全部纳入到“千矿整治”活动之中,“千矿整治”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定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到**年底,全省已批准“百矿示范”项目141个,2007年又批准“百矿示范”项目40个,已完成“百矿示范”项目93个。累计投入治理资金56200万元,1603个需治理废弃矿山已经完成治理923个,治理率为57%。与此同时,还在实践中探索积累了矿山生态治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宝贵经验。

(四)探索了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新路子。为了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矿业开发新路子,我省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创建绿色矿山的试点工程。绿色矿山就是“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的矿山。省厅研究制定并下发了《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和《浙江省绿色矿山考核指标》、《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绿色矿山创建试点的指导性文件。出台了创建省级绿色矿山激励政策、规定获得省级绿色矿山称号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分年度返还;采矿权人及时开发复垦矿区范围内土地,复垦土地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产生的净收益归采矿权人;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试点矿山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补助资金。同时要求市县在采矿权出让所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绿色矿山创建。**年至**年,省厅分两批先后确定了20家矿山企业为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目前,湖州市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浙江遂昌金矿等8个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已经通过省厅组织的专家考核验收,本月底之前我们还将组织专家对另2个试点矿山进行考核验收。此外,各地也积极行动,湖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出台了创建市级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创建绿色矿山的指导思想、基本条件、创建标准、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等。绿色矿山的创建试点为在全省推广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积累了经验。

(五)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责任的新体系。为了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从**年起,省政府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指标纳入生态省考核内容,要求各市、县每年至少完成需治理废弃矿山数的15%以上,到2007年全省完成需治理废弃矿山的60%。此项工作也列入省厅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我厅在近两年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中得到较高评价。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政府责任制,并将废弃矿山资源的循环利用问题提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考核政府年度和任期工作中将是否实现废弃矿山资源的循环利用,发挥最佳资源效益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同时还建立起市、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建设负总责的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状确定治理工作目标,明确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治理工作主体:因公路、铁路、航道建设需要而关停废弃的矿山,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需要而采挖、建设工程完成后停采的废弃矿山,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已作为其它建设用地的废弃矿山,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因公益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而关停的废弃矿山,由项目实施的市、县(区)政府落实治理单位,承担治理任务;因按照政府计划关停的废弃矿山,一般由县(区)政府明确牵头治理单位或由原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治理;其他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废弃矿山由县(市、区)政府落实治理主体,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六)取得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科研的新成果。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力求科研先行,以指导和帮助市、县扎实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工作。近年来,我们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先后完成了《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调查评价报告》、《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方案》、《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指南》、《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矿山人工植被后续养护管理技术研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指南(新版)》、《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绩效评价》等一系列调查研究课题。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还不够完善;二是废弃矿山治理中复垦还绿的技术还不够成熟;三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经费筹措还有一定的难度;四是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管措施还不够到位等等。

二、强化措施,努力开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局面

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树立生态文明观念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摆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这为我们深入推进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及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各项措施,深入推进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全面开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新局面。

下一步,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生态文明和生态省建设,以深入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为基础,以露采矿山植被恢复和土地利用为重点,以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为动力,以创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技术为支撑,以深入推进“千矿整治”和“绿色矿山”创建为抓手,继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省作出新的努力和贡献。到2010年,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达到90%以上,开采矿山“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更加完善,绿色矿山的创建率达到6%以上。

(一)要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体系。为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一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已经编制完成,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待修改完善、专家评审通过后,提请省政府施行。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新一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结合各地的实际,就本市、县(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修编或调整作出安排。一是要认真回顾本市、县(市、区)第一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分析规划实施以来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吸取哪些有益的经验。二是要全面调查分析本市、县(市、区)城镇规划、交通规划、旅游规划,以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的调整变化情况,以及这种调整变化对矿山布局以及废弃矿山景观带来的影响。三是根据以上回顾总结和调查分析,研究决定本市、县(市、区)新一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修编或调整问题。布局变化大的,可考虑规划修编,布局变化不大的,可考虑规划调整。因为全省各市、县(区)现有的开采矿山和废弃矿山的情况差异太大。经过近几年的工作,有的县(市、区)废弃矿山的治理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有的还有一定的治理任务,有的今后几年可能治理的任务还相当繁重。所以,省厅对新一轮市、县(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不断统一的要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不论是修编或调整,都要按照省厅有关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办法、规定执行,严格按程序办事,体现规划的严肃性。

(二)要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要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真正做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确保不欠新账”,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必须进一步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并确保这一制度在工作中真正落到实处。**年,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制定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虽然在规范备用金的收取管理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反映出《办法》的一些不足。因此,要在总结全省5年多来备用金收取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这一办法。完善的核心内容是备用金的收取标准,怎样切实做到不低于治理费用,使每一个矿山治理备用金的收取额等于或略大于矿山歇业后的治理费用,进而使每一个矿山企业从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出发,关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问题,进而让每一个矿山企业都承担起自己应尽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义务。同时需要完善的还有备用金的收取方法,备用金的返还程序,以及对采矿权人治理恢复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工作的监管等等。省厅已就完善这一《办法》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意见。近几年,各地已就上述完善备用金的问题进行了许多创新,并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希望大家继续就这一问题开动脑筋,思考问题,使备用金制度尽快完善起来。

(三)要深入推进以“千矿整治”活动为载体的废弃矿山治理。对已经列入省厅“百矿示范”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要继续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使其真正起到“示范”作用。但“百矿示范”项目到今年告一段落,明年起不再安排。虽然“百矿示范”告一段落,但是全省废弃矿山的治理还将继续,“千矿整治”活动还要深入推进。到今年底,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将超过60%,这样还有近40%的废弃矿山需要我们去继续抓好治理,我们的目标是,再经过三年的努力,也就是到2010年,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完成全省需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任务。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全省各地要继续以“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一是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省厅的总体目标及已经完成的情况,对今后三年辖区内需要治理的废弃矿山作出安排,明确今后三年治理废弃矿山的目标任务,并分年度作出计划安排。二是废弃矿山治理要与矿地开发利用紧密结合。我省废弃矿山治理大致是5种类型:新增土地型、生态复绿型、新增土地与生态复绿型、景观再造型、自然恢复型。各地要因矿制宜,实事求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每一个废弃矿山的治理方案。鉴于我省目前土地供求的紧张矛盾,以及露采矿多、非金属矿多,矿地开发利用存在较大潜力的客观实际,在新一轮的废弃矿山治理中,要把废弃矿山治理与矿地开发利用更好地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废弃矿山治理的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三是废弃矿山治理要努力采用先进实用技术。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以往治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并认真学习其他地区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使每一个废弃矿山的治理方案,尤其是生态恢复方案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切合实际,力求做到用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四是要加大废弃矿山治理的投入力度。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75号)的要求,加大从市、县(市、区)采矿权出让所得中,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的有偿收益中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力度。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四)要大力推进绿色矿山的创建工程建设。创建绿色矿山是全面提升我省矿业开发利用水平的一个重要抓手。今后一个时期,要通过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使全省矿产开发业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一是要认真总结两年多来绿色矿山创建试点工作的经验,为面上推开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二是精心谋划、全面部署,扎实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使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成为我省生态文明及生态省建设的一个新亮点。三是要深入开展与绿色矿山相关的课题研究。如绿色矿山与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循环经济的相互关系,绿色矿山创建的激励措施、技术支撑、方法手段等等,为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提供更有力的理论和政策支撑。

(五)要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在完成生态省建设第一阶段目标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将确定生态省建设第二阶段的目标任务,我们将提请省生态办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继续纳入生态省建设第二阶段目标责任考核之中。与此同时,省厅将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纳入对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要求各市将有关指标纳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三个环节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责任制,目标责任的分解要科学、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目标责任考核要动真格,不能搞形式。

篇2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建议

1自然地理概况

龙岩市位于福建省西部,北纬24°23′~26°02′,东经115°51′~117°45′。东西长约192km,南北宽约182km,总面积19050km2,占全省陆地面积的15.7%。地势东高西低,北高南低。龙岩市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全年气候温和,无霜期长,雨量充沛,适宜亚热带作物和林木的生长。境内溪河众多,为山区性河流,分别属于汀江、九龙江北溪等,多为各水系源头溪流。

2社会经济概况

2012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375亿元,增长12%;财政总收入237.3亿元、增长15%,地方财政收入101.5亿元、增长20.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0.5亿元,增长28.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765元、增长12.7%,农民人均纯收入9396元、增长14.1%。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龙岩市已开发利用无烟煤、地热、金、银、铜、钼、铁、锰、铅、锌、稀土、石墨、萤石、硅石、膨润土、水泥用灰岩、高岭土和饰面石材等矿种40个,全市已建设29个大中型矿产资源开发基地。至2014年底全市持证矿山515个,按矿山建设规模分,大型矿山109个、中型矿山65个、小型矿山341个。矿业产值超亿元的发利用矿种有煤22.49亿元、金矿43.44亿元、铁矿8.71亿元、石灰石4.76亿元、高岭土2.22亿元、建筑用石1.10亿元。年产矿石量8871.92万t,矿业产值达87.31亿元,占全省的62.2%,是福建省重要的矿产地。

4植被恢复存在的问题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中所规定的植被恢复治理分区主要包括采区、工业广场、排渣(矸)场、尾矿场、生活区和矿山道路等,在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国土、林业、环保等各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大多数矿山对本矿山某些治理分区局部进行了一定植被恢复,主要措施是针对露天采场周边、工业广场、工业广场边坡、废渣堆、矸石堆及暂时无利用价值的场地种植马尾松、木荷、桉树、类芦、草皮等植被,矿山植被恢复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立面挂白植被绿化难度较大。据调查,龙岩市立面挂白现象普遍存在于露采建材及其它非金属矿山和露采金属矿山,仅个别矿山对终了边坡立面挂白采取了绿化措施,一些简单实用又廉价的土办法如攀爬植物的上爬下挂(如爬山虎)措施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例如永定县某建筑石料场立面挂白,采取的主要治理措施为安装种植构筑槽植草,但由于水分供给不足,导致植被成活率极低。大多数矿山企业由于缺乏矿山植被恢复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不懂得采用何种方法进行恢复,针对立面挂白基本上都未采取任何治理措施。

(2)植被物种多样性差,缺乏景观效应。矿山种植的植被物种主要包括马尾松、木荷、桉树、类芦、草皮等,但单个矿山种植植被物种单一,有的只种植马尾松,有的只种植类芦,有的只种植桉树,适宜立地条件的外地树种应用很少,绿化树种不够丰富,不符合物种多样性的要求,同时也缺乏景观效应。

(3)覆土种植力度不够。龙岩市作为福建省重要的煤炭产地,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数量较多,若要对这些矸石堆进行植被绿化,必须借用大量的客土覆盖。调查发现,仅个别矿山对矸石堆进行了覆土绿化,大多数矿山未对矸石堆进行覆土,或仅在所挖的草坑、树坑内填少量客土,导致在矸石堆上种植的草和树苗成活率很低。

(4)露采矿山台阶式开采不规范,后期复绿难度大。大多数露采小型矿山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通常采用一面墙式不分台阶开采,且坡度大都在60~90°之间,有的甚至还是倒坡,既不安全也给后期的复绿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5)业主生态恢复意识淡薄,植被管护力度不够。矿山业主未能全面认识矿山植被破坏带来的影响,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有的矿山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降低矿山植被恢复工程费用,应该绿化的地块只是零星栽植了部分苗木,以应对检查。有的故意拖延,导致植被恢复工程进展缓慢。部分矿山企业在种植植被以后,未对植被进行后期管护,导致植被成活率降低。

(6)局部区域权责不清。调查中发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在某些矿区范围内通过简单的植被绿化就可以达到不错的修复效果的部分区域,业主不愿投入任何资金进行植被恢复治理,主要原因是该区域是业主投产之前被取缔的无证矿山或附近居民开挖所破坏,业主不愿承担该区域的植被恢复责任,导致该区域无明确的植被恢复责任人。

5工程治理措施存在的问题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中所规定调查当年以前应实施的工程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危岩清理、边坡防护、修筑截排水沟、挡土墙、沉淀池、疏水涵洞等,大多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针对不同的工程治理措施分别进行了工程量和资金投入的预算,但由于方案均依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工程量布置并预算,部分矿山进入开采期以后没有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分开采,导致方案中规定的某些工程治理措施与实际应实施的治理工程不相符,也给本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量和资金投入对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1)部分矿山工程治理投入量偏低。一些私营露采小型矿山,由于业主生态意识淡薄,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节约治理工程成本,投入工作量少,甚至无任何工程治理措施,导致剥离部位发生水土流失、采场或道路边坡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2)工程施工质量不高。矿山业主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工程措施虽然有一定的投入,但工程施工质量不高,例如有些小型私营矿山挡土墙采用单层砖块修砌,挡墙一推即到;排水沟仅开挖了U型槽,未采用水泥进行砌护,导致截排水效果较差;边坡治理力度不够,未能有效的防治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发生等,反而增加了矿山企业的经济负担。

(3)标准化意识不强。矿山企业的管理者没有把标准化作为适应当前发展的战略途径,一些企业安于现状,不愿投入更多的资金增加工程治理,制约了矿山建设项目的规范化,没有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随意建设。

(4)后期管护力度不够。工程措施建设完成以后,部分矿山没有把后期管护作为一项工作来抓,导致水沟、沉淀池被淤泥填满,无人清淤;拦渣坝、挡土墙被大水冲垮或被人为破坏,无人修砌等。

6废物处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废物综合利用率低下,导致废物累计存量逐年增加,且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废弃物(如尾矿、矸石等)需要大面积的堆置场地,从而导致对土地的过量占用和对堆置场原有生态系统破坏,矿石、废渣的固体废物中含酸性、碱性、毒性、甚至放射性或重金属成分,通过地表水体径流、大气飘尘,污染周围的土地、水域和大气。通过实地调查,矿山废物处置存在以下问题:

(1)废物处置技术落后。废弃物的堆积一方面打破了原始生态平衡,另一方面,又加重了对环境的污染。其突出表现在:侵占土地、植被破坏、土地退化、粉尘污染及水体污染等。矿产固体废物具有再资源化和能源化的潜力,目前龙岩市矿山废物主要采取就近依山建坝对其进行封闭处理,综合利用率低。

(2)历史遗留废渣堆放量较大。仅新罗区铁山镇岩山溪-美丽溪沿岸就有大大小小几十座找不到责任主体的矸石堆,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导致岩山溪-美丽溪一带局部河床显著抬高,河道严重淤塞,而且长期暴露在岩山溪和美丽溪两岸,雨水冲刷后重金属物质进入水体和土壤中,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及自然景观。

(3)废渣堆放不合理。部分矿山企业为了追求方便,未开辟专门的废渣堆放场,直接将废渣排放于矿山道路两侧,在长期雨水的冲刷下,废渣被冲入河道,导致河床显著抬高,河道严重淤塞,有害物质被淋滤进入下游水体。

(4)矿山废液的深度处理有待加强。除个别大中型金属矿废水循环利用情况较好外,绝大部分矿山废液的处理仅停留在简中和沉淀的阶段,且循环利用率很低甚至有些矿山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使土壤或地表水体受到污染,此外,由于排出的废水入渗,也会使地下水受到污染。

7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矿山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新技术、新方法亟待研究和推广。

(2)矿山废液的深度处理亟待加强。

(3)投入低、效果好的立面挂白治理技术亟待示范和推广。

(4)植被恢复和工程治理措施的质量和后期管护亟待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5)矿山规范化开采问题亟待解决。

8建议

(1)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建设。尽快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调研,出台地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步入法制轨道。

(2)确立环境产权和复垦土地使用权。经政府土地部门批准,矿山已征用或长期租赁的土地范围内,经过环境治理而产生的环境资源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开发权,应归属于此项治理的投资者。

(3)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实施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于矿山因采矿或固体废石堆放造成的地质灾害要加强监测与防治。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要进行实施勘察治理工程,消除隐患。对大面积的地面沉陷地段可进行土地复垦。对于危害程度较小的地质灾害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加强预报预警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加大矿山污水治理力度,减少水土污染。对废水排放量较大,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要求同步建设废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对于规模较小,污染严重的小型矿山应坚决关闭。

(5)对已缴纳了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已关闭的矿山、停产多年的矿山、在生产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较差的矿山,将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作为专项治理资金,对该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参与文献

篇3

采矿业是一个古老的行业,它为人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也导致了严峻的环境问题,威胁着我们的生存。采矿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影响和破坏森林植被与自然景观,有的矿山位于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地质遗址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基础工程设施保护区及城镇周边等,严重影响自然景观、旅游资源、文物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和重要的基础工程设施的保护和城镇的发展及环境的改善。某些采矿业如对建筑石料、石灰石、水泥配料和砖瓦用粘土等矿山资源的大量开采,与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矿山固体废料的不合理遗弃堆放,导致边坡失稳,诱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部分重金属及放射性元素的矿山废碴,随雨水冲刷,造成污染转移,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这些不当的采矿造成的森林植被和景观破坏、良田毁坏、水土流失、侵占土地、环境污染、诱发地质灾害等,严重影响重要基础设施及其他资源的保护等,也直接威胁和破坏人居环境、加速生态环境的恶化,影响矿区及其周边地区居民环境质量的改善与提高,特别是在城镇周边、风景名胜区、交通干道(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主航道等)两侧可视范围内,严重破坏旅游资源、影响观瞻,制约了资源效益与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和协调发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自然生态环境了解的加深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采矿业对人身和环境的危害也日益受到关注。因此,矿山环境治理和保护已经成为新世纪重要的课题。

环境质量的好坏,与人类生存和人体健康密切相关,而绿化对改善和维护环境质量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植物(以及我们肉眼看不见的微生物)的生命活动对保护自然环境中的生态平衡,保护矿山环境,促进人们身心健康具有重要作用。开展以植物为主体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植物修复)对于改善和修复环境质量,实现环境友好,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人们对绿化功能的认识,是随着科学的发展逐步提高的。矿山的绿化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对环境保护这个概念,过去我们往往理解得比较狭窄,好象就是对工厂“三废”治理而言的,实际上它的内容和方法非常广泛。用植物绿化矿山的方法保持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环境是重要的方法之一。

在自然生态环境中,绿色植物是人类和生物界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绿色植物通过它的生命活动对生态平衡功能的调节是任何其它物质所不能替代的。增加绿化面积,提高植被覆盖率,绿化矿山是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最积极、稳定、长效和经济的手段。

采用植物绿化矿山可以植物的巨大防护作用,诸如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分、加固残坡积物、增强终边边帮的稳定性起到防止和减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作用等。同时矿山绿化后,空气质量改善。植物有吸滞烟灰、粉尘的功能,植物能有效的吸收有害气体,放氧,从而净化环境。某些特殊的植物能吸收、分解或固定有毒物质,净化有害废弃物或防止有毒物质扩散污染。

矿山绿化植被,对改善小气候的功能也是显著的。在城市周边,建筑物密集地段热空气不断上升,绿地中较冷空气随之向市区补充,形成气流,起到调节气温的作用。严冬时,则可减缓风速,减弱寒风侵袭,起到屏障作用。绿化还可以吸收噪声,起到消声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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陂头面铁矿矿区面积0.148 k㎡,开采深度:0~-30m标高,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矿种为铁矿,生产规模为8万吨/年。1985年阳春县人民政府将矿山划归阳春矿冶开发总公司,1986年10月矿冶开发总公司解体,同年11月由阳春县铁矿公司接收,矿山采用露天开采方式,设计年开采量8万t。由于经济及开采不规范等原因,2008年12月停采,部分采坑已回填至地面标高,部分采区被水体覆盖。目前矿区内最深采坑已达-30m标高,矿区内共消耗资源储量:铁矿石量2113.74 kt,伴生铜金属量4794.97 t。

矿山经多年开采,对原有地貌破坏较大,现在矿区在开采范围内并形成了长约50m,高15m,坡角约70°的挖方边坡。边坡大部分表层岩石风化比较强烈,残积土厚度较大,土体较松散。由于切坡的规模不大,边坡主要为第四系坡残积层,岩性为灰黄或浅红色砂质粘性土,局部为砾质粘性土。局部地段曾经引发过、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

此外,原有矿山的建设和开采活动,已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还有矿山占用土地改变利用功能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的改变对地质地貌景观的破坏等。

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因矿产开采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必须采取一定措施对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的综合治理,全面恢复矿山的地质环境、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

2 矿区地质环境背景

陂头面铁矿位于阳春市境内,行政隶属岗美镇管辖,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该区的气候特点是夏长冬短,日变幅大,暴雨多,强度大。该区年平均气温22℃,最高气温37.2℃,最低气温-1.8℃。年降雨量为1050.1~3342.31mm,多年平均年降雨量2480mm,日最大降雨量338.1mm(1976年10月23日)。雨水集中在4~9月份,占全年雨量83.28%。常年主导风为东北风,最大风速16m/s(2006年4月14日),平均风速2.2m/s。

矿区出露地层主要为石炭系和泥盆系,其中石炭系岩性主要为含砾石英砂岩、细粒石英砂岩、粉砂岩及砂质页岩所组成,部分经接触变质成为石英角岩或透辉钾长角岩。泥盆系岩性主要为灰岩,夹有粉砂岩及砂质页岩薄层,尤其上部与帽子峰组接触附近夹层较多,经接触变质成为大理岩、条带状大理岩或矽卡岩,其中砂页岩夹层则变质为角岩。矿区内的岩浆岩属于燕山二期花岗闪长岩,中粒半自形结构,块状构造。矿区断裂构造以成矿后北北东向之逆断层为主,走向为北东10°,倾向南东,倾角约55°。断层为后期石英脉所充填,长1.4km以上,宽1~20m,对矿体有破坏作用。

根据地下水赋存条件,含水层水理性质和水力特征,矿区地下水含水层可分为: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砂岩裂隙含水层、花岗岩裂隙含水层、大理岩类岩溶裂隙水、矽卡岩(或角岩)隔水层和风化破碎承压含水带。大气降水是本区地下水主要来源,受地形和构造线控制,地下水迳流主要沿岩石裂隙及溶隙从西向东,由高地向谷地顺地形运动,在山脚及侵蚀基准面附近地形低洼处以下降泉的形式排泄。

陂头面矿区主要分布的土壤主要为山坡地红壤。主要植被类型为常绿季雨林、马尾松林、阔叶混交林以及丘陵常绿灌丛。主要植物类型有凹叶红豆、密花树、竹节树、变叶榕、桃金娘等。草本植物主要为芒箕、省藤、黑莎草等,总体上矿区植被覆盖率较高。

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部署

(1)总体部署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各项措施贯穿于采矿活动的全过程,是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与监测措施合理结合的过程。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边开采边治理,分阶段逐步推进”等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总体部署为:

1先破坏先治理、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与监测措施相结合进行治理。

2对地质灾害主要采取工程措施、配合生物措施进行治理,用监测措施进行预防;

3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恢复,采取生物措施、配合工程措施进行治理。

4对土地资源的破坏主要采取土地复垦的方法进行恢复。

(2)防治措施

1露天采场边坡失稳:根据其边坡高度、边坡岩土物理性质特征以及稳定性等情况,加强监测和处理效果的检查,确保边坡的安全。

2废石堆场:采用工程措施进行废石的转运,同时恢复植被,修复其地形地貌景观;对其下游区域地下水水质的变化情况,主要采取监测措施进行监控。

3各种运输道路形成的不稳定边坡,以工程措施进行防治;其地形地貌景观的恢复主要采取生物措施进行治理。

4 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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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我国矿山环境的现状

矿山的开发,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生产效益,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与环境污染。它不仅产生大量三废,而且破坏原有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引起一系列严重的矿山环境问题。

1.1导致地面塌陷、开裂、崩塌和滑坡等频繁发生。矿山的开采都要剥离覆盖岩层,开掘大量的井巷,将会产出大量的废石、排土和尾砂,堆存它们将需占用大量的地表面积。因此,矿山的长时间开采,累计开采厚度的增大,矿山排放的废渣堆积在山坡或沟谷,废石与泥土混合堆放,使废石的摩擦力减小,透水性变小而出现渍水,极易造成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水土流失、尾矿库溃坝、矿井突水等灾害,更有可能因为堆存不善,治理措施不合理而导致土地荒漠化的危险。

1.2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与水质污染。无论是地下矿还是露天开采,如地下开采常引发地表沉陷,其主要特征是地表下沉、产生附加坡度和裂缝等,导致地下水被疏干,地表水漏失;矿山固体废渣(煤矸石等)经雨水冲刷、淋溶,极易将其中的有毒有害成分渗入土壤中,造成土壤的酸碱污染(主要是强酸性污染)、有机毒物污染与重金属污染。而土壤的纳污和自净能力有限,当污染物超过其临界值时,将向外界环境输出污染物,其自身的组成结构与功能也会发生变化,最终导致土壤资源的枯竭。并且,土壤污染在地表径流和生物地球化学作用下还会发生迁移,危害毗邻地区的环境质量,受污染的农产品则会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严重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繁衍与人畜生活饮用。

1.3矿区塌陷、裂缝与矿井疏干排水,使矿山开采地段的储水构造发生变化,造成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涸,形成大面积的疏干漏斗;地表径流的变更,使水源枯竭,水利设施丧失原有功能,直接影响农作物耕种。而地面塌陷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土壤裂隙产生。土壤中的营养元素也随着裂隙、地表径流流入采空区或洼地,造成许多地方土壤养分短缺,土壤承载力下降。高潜水位矿区常常由于地表下沉引起土地盐渍化和沼泽化,导致土地丧失耕种能力。

1.4水土流失加剧。矿山开采对山体和自然景观破坏严重,造成森林植被破坏,基岩,使得昔日青山绿地成为荒山秃岭,露天矿坑和井工矿抽排地下水使矿区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造成土地贫瘠,植被退化,最终导致矿区大面积人工裸地的形成,极易被雨水冲刷;由于排土场和尾矿占地,形成地面的起伏及沟槽的分布,增加了地表水的流速,使水土更易移动,冲刷加剧,导致土壤结构以及地表植被的完全破坏,并且造成的土壤环境破坏几乎不可恢复。由此而引发的水土流失加剧,淤塞污染水体,增加扬尘,导致植被破坏、地质遗迹破坏、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影响破坏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

1.5生物多样性损失。环境污染由于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矿山开采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三废”,会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植被和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植被清除、土壤退化与污染、水土流失,对矿区生物多样性的维持都是致命打击,严重威胁了动植物生存。

2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因素的影响

2.1对工作量的影响。矿区具有节理裂缝发育的特点,存着较大的坍塌滑坡等安全隐患,周边矿区在受到各种开采活动以及区域范围内地质构造等多方面的影响,矿区的各个安全台的边缘存在较为明显的缝隙;边坡的角度远大于岩层的倾斜角度,随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滑坡等安全事故隐患,矿区开采区域内的底边的边缘沿着斜坡呈现较为复杂的节理性发育特点,岩层破碎情况严重,在安全平台之上可以见到有大量的崩落的岩石存在,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增加了难度,给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开展,增加了较大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量。

2.2对治理内容的影响。矿区的地质构造被严重打破,增加了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的频率,矿山开采原就是一种对山体岩层的破坏行为,开采作业不可避免的打破了矿区边缘岩体内所原有的应力及平衡状态,造成次生应力场的形成,在次生应力场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下,很容易使矿山的边坡岩体出现变形,使岩体失去最初的稳定性,导致崩落、倾倒坍塌、滑落等现象的发生,这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重点内容。在巨大内外力的作用下,可能会对其他看似相距遥远而无关的区域带来较大的地质灾害,甚至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质量工程的部署开展造成较大的危害。

2.3对治理目标的影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依靠科技的进步,在矿区发展起循环经济,建立起绿色的矿业;通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最大程度的减少有可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因素;对矿山的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到的生态环境实施保护,恢复矿山在开采过程中被破坏地质构造,实施矿山及周边区域各种次生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防控。对矿区内的采空区的边坡,以及安全台等岩体滑落类安全风险较高的区域进行综合治理,有效的减少矿山在开采过程中所面临的安全隐患,在对矿山已被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和落实保护措施之后,适当的种植草和树木等植被,使矿山的地质环境尽快的恢复至良好的状态。

2.4对治理时间的影响。开采活动中造成的地质构造严重破坏,所引发的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较为严重,甚至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开展中给相关人员和工程落实造成较大的危害,使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在部署上要切实的提高和重视,也就是在各种开采活动进行的过程中,矿产资源的开采不能以地质结构等地质环境的破坏为代价,开采活动开始之前要先进行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的评估,调整防护措施,将对地质构造造成的破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并在恢复质量工程的开展中将地质破坏严重部位的恢复治理订立为重点恢复内容,减少地质破坏因恢复治理不善引发的次生灾害。

3 矿山环境生态恢复的基本原则

3.1坚持以人为本。矿山的环境破坏生态恢复最终目的是避免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通过矿山环境治理,让人们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

3.2坚持综合治理。在生态恢复治理过程中要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措施开展生态治理。

3.3坚持因地制宜。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应在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3.4坚持多措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工程措施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4 矿山环境生态恢复的相应措施

4.1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立法建设要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之间的有机联系,实行矿山主管部门和本地区政府严格的矿山环境保护责任制,绩效考核与问题责任追究制,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三同时制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标准制度等,以坚持从源头上防治破坏矿山环境和扭转矿山生态恶化的趋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矿山环境监管工作模式、职能分工,以确保矿山环境保护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在矿山企业内部建立环境目标评估程序和决策模式,鼓励企业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治理矿山环境。大力提倡清洁的投入,注重绿色科技在环保和资源开发中的作用,从根本上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2加强科学技术应用,促进矿山环境恢复从源头上放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矿业模式。同时采取相应的矿山环境修复技术,促进矿山环境的恢复。根据矿区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植被筛选应着眼于植被品种的近期表现,兼顾其长期优势,植物品种的选择首先要根据生物学特性,考虑适地适树原则,尤以选择根系发达、成活率高、速生的乡土植物。在配置植物时要考虑边坡结构、种植后的管护要求、自然条件等,以决定种植的形式和品种。同时要考虑与设计目的相适应与附近的植被和风景等条件相适应。

4.3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在堆弃场地建设挡渣墙、拦渣坝和排水工程等,进行拦挡与防漏处理。对影响矿山安全的坡面,根据坡长分段布设截流沟、排洪渠等工程,并配以防护林草带,增加植被覆盖,减少坡面径流对地表的冲刷,保证矿业生产安全运行。矿山开采形成的各类边坡,除尽可能采取措施恢复植被外,根据边坡稳定程度及对周围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进行防护。坡面防护根据坡度不同而采用石砌护坡或植被护坡。对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石堆、废弃工业场地及尾矿库,采取排蓄结合的办法,排水拦渣,有效解决“三废”污染。同时对服务期满的弃渣场、尾矿库采取复垦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各类面,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加速植被恢复。

4.4矿区土壤培肥改良技术。国内外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主要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治理技术三类。土壤培肥改良技术就是对土壤团粒结构、pH值等理化性质的改良及土壤养分、有机质等营养状况的改善,在采矿前先把表层及亚表层土壤取走并加以保存,待工程结束后再放回原处,这样虽破坏了植被,但土壤的物理性质、营养条件与种子库基本保

持原样,本土植物能迅速定居。废弃地土层较薄时,可采用异地熟土覆盖,直接固定地表土层,并对土壤理化特性进行改良,特别是引进氮素、微生物和植物种子,为矿区重建植被提供了有利条件。对于pH值不太低的酸性土壤可施用碳酸氢盐或石灰来调节酸性,增加土壤中的钙含量,改善土壤结构,主要包括化学肥料、有机废弃物、固氮植物、绿肥、微生物等。

5 结束语

我国当前矿区生态恢复的典型技术体系主要包括矿区土壤污染的治理及土壤环境质量的改善,矿区植被的恢复,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等。必须强调的是,矿区生态恢复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工程层面的问题,而且与矿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密不可分,是一项耦合了社会、经济、资源与环境的系统工程。因此,矿区土地复垦是以人类发展为核心,对土地自然、经济与社会属性的综合整治,在消除环境危害的同时重建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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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所有矿山企业(含尾矿库)全面开展矿山安全及生态环境专项治理行动。治理内容如下:

(一)矿山安全

1、规范许可手续。检查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用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基建企业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外包施工单位资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强化制度管理。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火工品管理制度;选矿厂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药剂、化验用药剂储存、发放、配制和使用制度;尾矿库“八项”制度(排洪构筑物检查、排水盖板封堵、浸润线测量、库区水位控制、实测填图备案、定期巡回检查、冬季放矿筑坝、建设项目技术交底);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

3、强化现场管理。地下矿山重点检查矿井安全出口、开拓系统、采准工程、回采作业、矿井提升运输系统、通风系统、瓦斯治理、采空区和顶板管理、火工品和放炮管理、防灭火、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讯系统、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及各种技术图纸;矿山专项整治情况。露天矿山重点检查安全距离、开采顺序、台阶及边坡管理、火工品与爆破管理、机械铲装及二次破碎、排土厂、各种技术图纸等。选矿厂重点检查堆料场、破碎机、磨矿机、配电室、带式输送机等重要部位和转动传动部件、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紧急制动装置、电气联锁装置,建构筑物进出口、沟渠、平台、天桥、通道、走梯的安全标识、照明设施和防护装置,设备安装、调试、检修和动火、用电作业管理,厂区防灭火、防排水及防汛物资。尾矿库重点检查库区及周边山体、防洪和排水设施、尾矿坝、库区水位和干滩长度、排渗设施和浸润线、尾矿输送和放矿筑坝、安全监测设施和警示标识;排尾能力、尾矿性质和洗砂选砂;年、季作业计划和调洪演算;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

(二)矿山打非及生态环境

1、严厉打击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依法处罚。对拒不退回,再次越界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露天开采的要埋设越界警示牌,地下开采的要打好封闭;检查地测机构矿山实测资料,是否存在谎报、瞒报、弄虚作假行为。

2、严厉打击无证开采非法行为。对非法盗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依法查处到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三不留一毁闭”标准进行毁闭。

3、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矿山企业生态环境建设方案》2014年度治理目标;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收取足额到位。

(三)民爆器材

1、检查落实省政府《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情况,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设置民爆物品使用审批前置条件等。

2、重点检查爆破作业单位证照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越界开采、无证开采行为。严格审查矿山企业的开采施工方案、“三同时”企业基础建设方案和探矿企业探矿方案中的爆破部分,严防企业超量领取爆炸物品。对于超期进行基础建设的“三同时”企业、以“三同时”和探矿名义进行采矿生产的,一律立即停止供应民爆物品。

3、检查民爆物品从业单位执行流向登记制度,警示登记标识不规范,违法违规购销,乱存、乱放、私藏、转让爆炸物品和硝酸铵改性处理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储存库安全管理责任、治安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是否经过安全评估和治安防范验收,爆炸物品储存、装卸、出入库、流向管理是否规范,守卫力量是否配足,视频监控和技防报警系统是否和公安机关联网,是否存在将危爆物品伪装成其他货物储存在普通仓库等;检查民爆物品运输车辆,是否存在无危货运输资质的车辆、人员运输民爆物品;检查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别是硝酸铵及其复合肥、硫磺、乌洛托品、氯酸盐类、硝酸盐类、金属粉等物品的数量和流向。是否按规定建立备案、购销登记和实名购买等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运行是否畅通,装载容器罐槽质量是否达标;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情况,产品规格种类、产品来源流向等是否符合规定;烟花爆竹购买实名制是否落实等。

三、治理方式

此次专项行功采取“企业自查、乡镇全面检查、县直有关部门执法监察、县政府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所有矿山企业都要制定专项自查自纠方案,聘请专家参与,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生态保护和危爆物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对本企业的各个生产系统、各个工艺环节、各作业岗位安全生产、生态保护和危爆物品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预案、时限“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整改治理到位。

(二)乡镇全面检查。各乡镇要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进行拉网式执法检查,逐企业提出整改治理意见,并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三)县直部门执法监察。县直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成立专门督导检查组对各乡镇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抽查。

(四)县政府督查。县政府专门成立督查组,从即日起对各乡镇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确保专项治理实效。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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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logical Impact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of Cement Limestone Mine Development in Hebei Province

ZHANG Rong-zhi,ZHANG Yan,MENG Ling-yao,SHI Mi-wei

(Institute of Geographical Science, Hebei Academy of Science, Shijiazhuang 050011,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the analyses of ecological problems from cement limestone mine development, an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of ecological impact was established considering ecological consequences and ecological restoration potential. Five level primary indicators and fifteen secondary indicators were embodied in the index system as a whol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 was used to determine the weight value of the secondary indicators. This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was used to quantitatively evaluate the typical cement limestone mining in Hebei Province.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ecological impact level of the typical cement limestone mining was Ⅰ of a less severe level in 1987 and Ⅲ of a heavier impact level in 2007. It revealed that cement limestone mine development had a more serious impact o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the local area.

Key words: cement limestone mine; eco-environment;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河北省是我国水泥生产大省,水泥生产的主要原料是石灰岩矿。受石灰岩赋存方式的制约,绝大多数石灰岩矿都是露天开采,而露天开采方式对区域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较大,甚至影响整个矿区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产生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1]。通过对河北省内具有代表性的水泥灰岩矿区及其周边区域进行生态现状调查表明,河北省水泥灰岩矿区整体植被覆盖度不高,原始植被覆盖度一般为30%~60%;植被类型以草本植物、灌木植物为主,基本无高大乔木;植物群落较多,生物多样性较好。水泥灰岩矿山山体表面土类以砂土或砂石混合土为主,土质较差;土层厚度不均,一般为5~20 cm,较厚的地方可达50 cm以上,而有的地方岩石,无表土覆盖;土层稳定性差,易被雨水冲刷流失。建立水泥灰岩矿区开发生态影响评价指标体系,客观反映矿山开发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制约因素和影响程度,便于有针对性地制定水泥灰岩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和生态恢复措施。

国外生态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多集中在系统的生态健康[2]、生态安全[3]方面。国内对矿区地质环境、矿区环境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较多[4-8],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指标研究相对较少,其中针对水泥灰岩矿区生态评价方面的指标体系研究更少。目前主要的研究有钱金平等[9]从自然生态环境子系统和社会生态环境子系统两方面构建了18项指标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唐晓兰等[10]建立了以影响受体为对象的指标体系等。

本研究在分析水泥灰岩矿山开发引发的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上,着重从矿山开采活动产生的后果和矿区生态恢复潜力两个角度筛选评价指标,构建了由5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构成的水泥灰岩矿区生态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并采用层次分析法(AHP)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值,力求客观评价河北省水泥灰岩矿山开发所产生的生态影响程度。

1材料与方法

1.1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思路和原则

基于对水泥灰岩开发产生的生态问题分析可知,水泥灰岩开发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矿区环境质量影响、生态环境影响、地质环境影响和社会环境影响几方面。另外,根据实地考察,位于不同地区的同等规模的水泥灰岩矿山开发后,其生态恢复难易程度和恢复效果不同。因此,本研究指标体系的构建着重从矿山开采活动产生的影响后果和矿区生态恢复潜力两个角度筛选评价指标,区别于已有的研究成果[2-10]。

为体现对矿山开发影响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指标体系建立过程中,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

1)科学性原则。指标体系的确定应能够直接反映水泥灰岩矿山开发活动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数据可得性原则。指标体系的建立应充分考虑所用指标数据的可得性,尽可能利用现有的统计数据及易于观测的资料。

3)可操作性原则。指标应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不应盲目求全求大,过于复杂将直接导致可操作性降低。

4)准确性原则。所选用的评价指标尽量以定量化指标为主,以便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生态影响情况。

5)系统性原则。从能够反映一个系统的整体结构和功能角度,遴选出相应指标来反映所产生的影响。

1.2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根据指标体系构建原则,构建了由5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组成的水泥灰岩矿区生态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见表1。

1.2.1环境质量影响指标矿山开发主要的环境质量影响是开采区粉尘污染影响和弃渣堆存产生的固废污染影响,因此用扬尘产生面积比和固废排放强度2项二级指标来反映。其中①扬尘产生面积比=开采面积/矿区面积;②固废排放强度以剥采比表示。

1.2.2生态环境影响指标选取地貌破坏强度、植被破坏强度、水土流失增率、景观破碎度4项二级指标。其中①地貌破坏强度=受破坏面积/矿区面积;②植被破坏强度=受破坏植被面积/原有植被面积;③水土流失增率=采后水土流失增量/背景水土流失量;④景观破碎度用景观斑块破碎化指数表示,反映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干扰所导致的景观由单一、均质和连续的整体趋向于复杂、异质和不连续的斑块镶嵌体的过程[11]。

1.2.3地质环境影响指标选取地质灾害面积比、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率2项二级指标。其中①地质灾害面积比=地质灾害面积/矿区面积;②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率=已生态恢复矿山面积/矿山面积。

1.2.4社会环境影响指标选取环境敏感度和视觉敏感度2项二级指标。其中①环境敏感度用矿点距环境敏感区(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城镇等人口集中区)的距离表示;②视觉敏感度以矿山距国道、铁路、高速公路的距离来表示。距离越近产生的影响就越大。

1.2.5生态恢复潜力指标选取了气候、区域植被、土层厚度、土壤有机质含量、土壤侵蚀5项二级指标。其中①气候条件是生态恢复潜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在此以反映降水、蒸发、温度等综合气候因素的气候干燥度表示;②区域植被原始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区域生态恢复潜力。区域植被较好,说明该区域的生态系统稳定性好,抗逆性强,受破坏地区的植被恢复能力就越强。③植被恢复离不开土壤,主要与土壤厚度、有机质含量相关。④土壤侵蚀度越高,生态恢复潜力越低,用土壤侵蚀模数表示。

1.3水泥灰岩矿区生态影响评价方法

为了说明水泥灰岩矿山开发产生的生态影响程度,首先对各评价指标进行确权,然后计算生态影响评价值,最后对评价值进行分等定级。

1.3.1生态影响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指标权重的确定采用层次分析法(AHP)[12]进行。AHP法是美国运筹学家Saaty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此方法巧妙地把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了起来[12],适合于多目标决策。通过进行系统分析计算,最终确定各个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权重值见表1。

1.3.2生态影响评价值计算水泥灰岩矿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值利用加权求和法对目标层逐层进行计算,直到最高层。计算公式为:

A=■ωiDi;■ω■=1

式中,A为某一矿区评价值;Di为指标标准化值;ωi为指标的相应权重值;m为指标总数。

1.3.3评价等级值计算为了使水泥灰岩矿区生态环境评价结果具有可比性,对生态影响评价值进行了等级划分,即建立评价等级标准值。一般是评价者或专家进行人为的分等定级,本研究结合有关标准、规范和经验数值等确定评价等级标准值如下:

1)建立水泥灰岩矿区生态影响评价因子等级阈值,即对评价因子进行分等定级,见表2。

2)将矿区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划分为Ⅰ、Ⅱ、Ⅲ、Ⅳ共4个级别,各级别代表的影响程度见表3。

3)将各因子等级阈值进行标准化,结合表1中相应因子的权重值,利用1.3.2中公式,计算不同等级对应的生态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值,得出水泥灰岩矿山开发的生态环境影响等级分值,见表3。

2结果与分析

2.1唐山市丰润区典型石灰岩矿区应用与评价

丰润区位于唐山市西北部,地处燕山褶皱带东段南缘与华北拗陷区的交界地带,属河流冲洪积扇地貌。评价区域位于丰润区西北部,东经118°01′43.14″-118°09′16.99″之间,北纬39°50′48.60″-39°55′51.50″之间,面积11 019.03 hm2,目前开采的矿山属于王官营矿区,面积为2 259.58 hm2,约占评价区域面积的20.51%。

本研究选取了1987年TM影像数据,以及2007年的中巴资源卫星02B星CCD数据,通过人工解译,对两个时段的影像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借助GPS进行实地验证调查,结合表1评价指标体系,得出丰润区西北部山区水泥灰岩矿区生态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结果见表4。

表4表明,从矿山开采初期即1987年至开采20年后即2007年,研究区域生态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由于矿山开采面积的增加,原有地貌破坏程度、植被破坏程度、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面积均明显增加。研究区域被开采部分矿区均未进行生态恢复,矿山开采、基岩面积的增加导致开采区水土流失模数及水土流失量大量增加,区域水土流失增率从1987年的3.16%增加到了2007年的32.88%。

通过对影像数据对比分析,评价区域除原有开采斑块面积扩展较明显外,新增斑块数量较少,对区域景观影响不大,研究区景观破碎化指数变化不明显,1987年为0.17,2007年为0.19。研究区气候干燥度为0.8~1.2,属半干旱地区;区域植被以灌草为主,有林地比重较小。土层厚度约20~35 cm,原地貌土壤侵蚀为600 t/(km2・a),区域生态环境具有一定的恢复潜力。

112国道与本研究区域西部相邻,本矿区距112国道仅100 m左右,视觉敏感度较高。研究时段间区域内增加了唐山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增加。

研究区域1987年和2007年生态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值合计分别为0.773和0.387。通过与表3对比分析可知,该区域生态影响评价等级从1987年的I级影响较轻,降为2007年的Ⅲ级影响较重。因此20年的矿山开发活动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了比较明显的不良影响。

3小结与讨论

水泥灰岩矿山开发造福人类的同时,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复杂而严重的影响,如果只考虑单一因素、用单一指标将无法对这种影响进行较好评价。本研究从矿山开采活动产生的生态影响后果和矿区生态恢复潜力两个方面,建立了一套由5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构成的较为完整、客观反映矿山开发生态影响的评价指标体系。采用该指标体系,借助历史资料和遥感数据,对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典型水泥灰岩矿区开采产生的生态影响进行对比分析评价可知,自1987年大规模开发利用以来,水泥灰岩矿山的开发利用已经在局部区域产生了较明显、较严重的生态影响;根据各单项指标评价结果,可找出矿区存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为地表土壤和地表植被遭到破坏,因此进行生态恢复的切入点是植物赖以生存的土壤条件的修复,比如充分利用矿区开发初始剥离的表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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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自然地理位置对矿山的生态环境影响很大,加之复杂的自然环境条件,不可避免会对矿区周围的生态环境,尤其是地质环境造成破坏。

露天采矿区大部分位于干旱、半干旱的生态脆弱区,海拔较高,气候干燥,气温年较差、日较差大,多大风天气。地形地貌复杂多样,其生态环境的基本特征是:干旱少雨,水资源短缺,森林稀少,植被覆盖率低;沙漠戈壁面积大,土壤贫瘠,大部分土地难以利用;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溴化、盐碱化加剧。恶劣的自然条件使露天采矿业始终面临着一些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缺少了优越的自然条件为物质基础,社会经济发展缓慢。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比较原始,人口素质及生产技术相对落后,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等等一系列现状。还处于掠夺式发展模式中,植被的乱采乱伐,过度放牧,资源的无节制开采,加剧了自然条件的恶化。

2.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存在问题分析

2.1 脆弱性矿区生态环境破坏的不可逆性

露采矿山在开发过程中,实施露天表土剥离、废石堆放、交通运输等都将破坏原始地貌、毁坏植被、改变地表和地下水均衡,污染空气。引发露天矿区生态环境的恶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减少,主要表现:一是植被的退化,采矿区和排土场的使用以及地面生产系统的建立必定会造成该区域地表植被的破坏。随着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区域的植被破坏越来越严重,甚至造成原生植被的消失。二是水土流失加剧,基建期地基开挖及临时堆放弃土、采场的土层剥离、生产排土作业等扰动地表造成表土疏松裸露,造成水土流失,甚至因此所引起的自然灾害频发。三是污染物的排放,由于爆破、采掘、运输形成的粉尘较大,各种药剂的使用等都会污染原有的生态环境。

脆弱性地区露天矿开采带来的生物物种的减少甚至灭绝、植被的减少或是消失、水土流失加剧甚至因此所引起的自然灾害频发,以及各种废弃物对矿区生态环境所带来的污染负效应,破坏了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也不可避免地引发周边生态系统的破坏。受自然条件限制,加之政策投入的不到位,这种破坏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恢复,甚至很难恢复到原有的环境状态。造成了脆弱性露天矿区生态环境恢复的不可逆性。

2.2 环境保护意识及管理体制相对落后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自然资源人均占有量相对较少,正处于经济髙速发展期,而环境保护工作起步比较晚,管理手段也较为薄弱。环境保护意识还处于进一步提髙的转轨时期,远远没有跟上经济高速发展的步伐。

目前我国的环境监管是“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形成了“五级管理”“四级机构”的组织体系。该体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也存在着不少的弊端,部门分散、地方分割、条块分离的现象比较严重。人员充足、技术设备好,对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比较强比较集中髙层的管理机构,而地方机构人员越缺乏,技术设备越差,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也越弱。因为环境本身具有外溢性和跨区域性等特点,各地区对于环境保护的态度就比较复杂,有些地区重视环保工作,有些偏重于局部、眼前的经济发展。由于环境的特殊性,很难全面衡量各地区治理环境的业绩,这就使得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流于形式。

2.3 脆弱性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金缺乏和技术落后

资金和技术是脆弱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主要瓶颈。生态性脆弱的地区的露天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问题,包括采掘区、排土区、尾矿等生态恢复需要大量资金。一方面由于早些时候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环境监管体系不完善,也没有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致使一些历史遗留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也需要现在治理。另一方面从企业角度讲,在没有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还是会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不会积极主动地投入大量资金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中。所以,及时有效解决资金问题,是促进我国脆弱性露天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

脆弱性矿区的露天采坑、排土场和闭库后的矿山尾矿库好似小沙漠,随时会引发各种环境问题及地质灾害。在原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条件下,生态环境恢复不仅需要大量资金,还需要实用可行的技术措施。虽然社会上的环境保护评价和恢复治理专业技术参与到矿山企业的生态环境治理中,也提出了一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措施,但有些技术措施并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受地区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限制,有些技术措施因为实施成本过高也只能停留在文字上面,不能落到实处。脆弱性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因其地域、矿种和开采方式等方面的不同,所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及恢复措施也各有不相同。针对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污染与破环问题,在恢复治理方式和技术要点等方面要有不同的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3.脆弱性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

3.1 建立健全矿山环境管理的体制

在目前经济髙速发展期且对环境治理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建设,依法规范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行为,是控制矿山环境破坏的有效途径。目前有关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且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为使操作性更强,可以制定相关的细则和技术规范与标准,使矿山生态环境防治工作处处有法可依。

建立健全完善的矿山环境管理结构也是管理体制中的重要部分。包括政府部门和矿山企业内部均应建立专门的矿山环境管理机构,并配备有专业责任的管理人员。政府要充分利用其行政执法职能加大对矿山环境管理的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后监督、责任追究和执法检査等。借鉴国外先进管理模式,在矿山企业内部建立环境目标评估程序和决策模式,鼓励企业发扬主人翁精神,对企业自身的环境保护行为进行管理和反思,落实责任人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各项承诺,切实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此外,还应在管理机构及企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矿山生态环境防治工作科学开展。

3.2 脆弱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技术和方法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技术方法一直以来是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的重大课题。目前较为成熟并被普遍采用的技术方法,如实施清洁生产工艺、土地复垦技术等,还有一些技术方法在实践中逐渐完善。针对脆弱性矿区生态环境问题,我们必须从源头开始控制污染与破坏,在矿产资源开发时,应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减轻对环境的破坏。采用一些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绿色技术,比如采空区综合利用技术、原位浸出开采技术、无尾矿选矿技术、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技术等。

在脆弱性露天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技术的合理使用尤为重要。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技术是针对破坏地表生态环境、水土流失、破坏地貌景观的环境问题所采取的植树、种草等措施恢复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它的显著特点是成本低、易操作、效果好,也是国内外治理矿山环境普遍采用的措施。在采取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技术的同时,应结合所产生的环境问题,采用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3.3 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

脆弱性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是一个持续攻坚克难的巨大工程,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面广、治理难度大。为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成为关键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所需要的经费,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筹集。

(1)收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新建矿山可以适当收取环境治理保证金,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有了第一笔保障基础资金。在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下,要做到专款专用。

(2)提取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矿山企业可以从矿产品销售收入中逐次提取出部分资金,作为企业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矿山企业作为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直接制造者,必须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负首要责任。企业在享受开发矿产资源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如何在权利与义务中间权衡出最大的经济效益,成为矿山企业发展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这也促使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初期就会努力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把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从源头上控制到最小范围内。从这方面讲,矿山企业提取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最有利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3)收取矿山企业的排污费。这有利于督促矿山企业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如何将排污费真正投入到环境的恢复治理中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4)从企业缴纳的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等税费中划出一部分,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基金。根据“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企业缴纳的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等税费都是归国家所有,国家获得了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等税费实质性收入,国家必然要承担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责任。按照收付对等原则,国家当然要支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促进国家相应机构行使矿山环境治理监督权,从而有利于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

(5)市场化筹资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可以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作为资源进行开发,使其尽可能地产生经济效益进行市场化治理,将需要治理的矿山生态环境区域承包给个人或其他组织来治理、种植和经营。这样不但解决了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金问题,还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收入。

3.4 采取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

尊重自然、协调环境,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采矿业是以开采矿产资源为目的,在原始自然环境中进行的。因此在进行矿产开发时,必须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扰动自然环境。发挥自然的生态调节功能与机制,充分发挥自然系统服务功能。

科学开发,边开采边治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在矿山开发过程中,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提出治理计划,及时落实,不留新的生态环境问题。

农业科技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中的应用。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过程中,因地制宜、发挥特色优势,引用一些农业技术及科研成果,种植一些有经济价值的农业作物。在治理生态环境的同时也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篇9

Key words: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of governance

中图分类号:F416.1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前言

目前我国矿山环境问题较多,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即采矿活动破坏了大量耕地和建设用地;采矿诱发地质灾害;采矿使矿区水均衡遭受破坏,产生各种水环境问题;矿山开采中废气、粉尘、废渣排放,产生大气污染和酸雨;采矿破坏自然地貌景观,影响整个地区环境的完整性。矿山开发中“三废”的排放严重污染了矿山及周围地区的地质环境;矿山开发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十分普遍;采矿活动使矿区周围水平衡系统遭受破坏。由此可见,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形式十分严峻!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势在必行!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1.1以人为本、防灾减灾。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1.2因害设防、综合治理。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1.3注重效益、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1.4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护措施

近几十年的矿业开采虽然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也对矿山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针对我国矿山环境现状,加强我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通过复合治理方式、拦、排、护、整、植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法加快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保护,对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2.1加强矿业地质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推进我国矿山环境保护。为了更好的推进我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首先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通过对矿山环境保护制度的建设,促进我国矿山化境保护工作的实施。环境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监督职能、国土资源部具体环保工作的实施共同来履行我国地质环境保护与监督的工作,促进我国矿业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施。同时加强有关法规与制度的建设,从法律立法的角度,强化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

2.2加快我国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人才培养,促进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必须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实施。加强科学技术在矿山环境保护中的应用,特别是要加强对矿山的综合利用和尾矿、煤矸石、矿渣等开发利用的科研投入和生产开发研究工作。这样既可减少环境地质问题,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又可以避免资源浪费。另外还要通过高等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以及对在职人员的再培训等方式加快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人才培养,促进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实施。

2.3加快矿业“三废”回收利用技术的应用,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实施。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对于“三废”的回收、利用,对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通过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和加工技术,提高矿山资源利用率,对于加快我国矿山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2.4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与防护的分析。在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防护过程中要系统开展地质环境调查与研究,加强区内地质环境监测。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机制,治理区内环境。借鉴外国经验,加强国际合作,比如日本菱刈金矿矿山开发复耕绿化,保护环境的成功经验说明.高度机械化开采矿石,不仅节约人力以充分利用资源,还可以利用矿渣回填植树造林绿化环境,真正实现矿区乃至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推进矿山“清洁生产”,发展绿色矿业。加强矿山开采导致的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御和治理的研究。

3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的政策创新

3.1明确矿山企业的环境主体责任。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的思路,应该转变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明确以企业为中心的治理模式。首先,矿山企业是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责任者。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应该成为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的主体。当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该注意“谁污染,谁治理”是一个经济原则,而不是技术原则,因为有些污染问题不是单个企业能够从技术上治理的,而是一种经济上的补偿。第二,企业治理比政府治理具有更高的效率。因为企业清楚环境治理的成本与收益,以排污收费为例,理想的费率要求政府知道企业的边际环境成本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而企业显然没有积极性将收益曲线告诉给政府,而政府要了解边际外部成本也非常复杂,因此,考虑到企业的负担,制定的排污费率比较低,也就导致一些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第三,有利于促进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从表面上看,矿山企业为环境成本买单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而从长远和综合效益分析,企业的竞争力会更强。矿山企业不仅是生产者,而且也是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如果不明确企业的治理主体责任,企业没有积极性主动进行环境保护技术或资源节约技术创新,只有当企业意识到这种创新所带来的利益超过其成本时,才是合理的。

篇10

一、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体系。早在1999年,在《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出台时,就将建立“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2001年12月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1〕81号),对备用金的收取标准作了明确规定。2009年5月以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为契机,要求具备二年以上采矿权期限的矿山编制《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治理方案》中确定的治理经费作为备用金收取的依据,使备用金收取标准更具针对性和实际意义。

二、全面收取备用金。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与采矿权新设、延续、变更登记相挂钩,凡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采矿权新设、延续、变更登记一律暂停。截至2011年三季度末,应缴矿山数1910个,已缴矿山数1910个,收取面达到100%(不含地热、水、气类采矿权),从2001年12月到2011年11月,十年间,全省历年累计应缴备用金11.2亿元,已累计收取备用金10.5亿元,已累计返还0.9亿元。到2011年已治理矿山累计达427家,累计治理面积669万平方米,其中采矿权人投入治理资金9597万元。确保持证矿山不添治理新帐提供了保证。

三、走出了独具特色的道路。

一是规划先行。2002年编制了《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提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区域是: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主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等区域。并要求市、县、区的《规划》在2004年编制完成。

二是落实治理责任。将各地区《规划》中需要人工治理的废弃纳入政府生态省年度考核目标和各级国土资源局的工作目标责任中。到2011年考核达标率为91%。

三是精心设计载体。浙江省已经废弃的矿山有近万家,亟待治理的有1615个。从2004年起浙江省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废弃矿山按年度制度治理计划,开展了“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除百矿示范外,还积极推进1000座废弃矿山治理。到2008年全省累计批准“百矿示范”项目183个,“千矿整治”1220个,投入治理资金5.7亿元,治理面积2230万元。“百矿示范、千矿整治”让浙江省还清了“历史老帐”。

四是因地制宜。坚持 “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景则景、宜建则建”原则,探索了多种治理的形式:

1、土地复垦。对废弃矿山按标准进行治理,平整出农用地,农用地的60%可作为建设用地指标。如湖州市长兴县从2006年开始的五年时间里,对全县50家废弃矿山进行了复垦,复垦面积达1334亩,获取建设用地指标789亩,这些指标占了长兴县同期用地指标总数的的三分之一,有力支持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2、景观再造。采取“同步设计、造绿添景、互为结合”的方法,废弃矿山打造成旅游景点。长兴县槐坎乡的劳武石矿是个废弃矿山,位于长兴金钉子剖面的旁边。长兴县充分利用这个特点,将劳武废弃矿山改造成金钉子保护区形象门口的瀑布山体。

3、土地利用。对一些占地多又较为平整的废弃矿山,平整出来成为工业用地。既改善了周围环境,又拓展了建设用地空间。如长兴县煤山镇的花石山废弃矿山经过平整,整理出174亩土地,引进了一个投资2亿元的发电厂,目前这个电厂年发电能力为3亿度电。

4、生态复绿。主要对矿区进行植被重建和生态修复,使其恢复成周围协调。这类治理方式多集中于交通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浙江已治理废弃矿山坡面17500亩,如湖州市道路场湾矿区治理工程完成边坡绿化98亩,使光秃秃的宕面披上了绿色。

五、大力推行绿色矿山创建。浙江省从2006年开始试行绿色矿山创建,到2011年已创建绿色矿山200多家。有效改善了矿山的矿容矿貌,成为矿山生态环境建设的良好载体。2011年制定文件将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纳入新批矿山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浙江省的矿山生态环境建设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成果上都取得了丰硕成果,不少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是目前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一是边生产边治理没有落实到位。在备用金的收取中做到了“不欠新帐、还清老帐”,但是在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未能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落实到位。很少有企业真正做到了边开采边治理。

二是备用金收取的多返还的少。由于矿山企业没有做到边生产边治理,矿山关闭时基本没有治理。这种情况十分突出和普遍。关闭后的矿山由于采矿权到期,按法律法规应属无权治理。由于台阶、边坡离方案设定的差距很大,都只能搁置一边,成为新的废弃矿山。

三是《方案》闭坑设定与现实用途冲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往往是在矿权设置时编制的,采权期一般三、五年,有些更长十年、二十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矿山闭坑时的用途乡镇往往会另有打算。业主希望按《方案》治理。而当地政府则出于发展经济的考虑,则会另有打算。这些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提及,也是我们面对目前的关闭矿山治理无法破解的难题。

(三)矿山生态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制定适合浙江省的治理政策

浙江省矿山的特点是占地面积都不大,与西北部的大型矿山不可同日而语。大型矿山采矿期限长达二三十年,一个矿区开采完毕后进行治理,再去开采另一个矿区。而浙江省的矿山往往在开采过程中无法治理,只有到采矿期满后停止开采。而在采矿证到期前,矿山业主在利益驱动下,为追求经济效益,多开多采,不考虑治理。为此,是否可以制定政策,在采矿证到期前一年,台阶必须做到按规定设置,这为以后治理打下基础。而将治理期限适当延长一年。这样能推动关闭矿山的治理,加快备用金返还。

(二)加强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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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是我省的矿业大县,具有独特的成矿地质构造条件,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矿业开发事业从小到大,发展到如今,已成为尤溪县的主要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矿业经济产值从1985年的176.577万元,增加到2007年的7.9亿元;从简单的采掘矿石发展到选矿、冶炼,为国家、地方财政和人民增加了收入,同时也带动了其它行业的发展,繁荣了经济。

由于受多山地貌的限制和雨季集中等气候因素的影响,以及乡镇及私营矿业无序开采,乱采滥伐,致使矿业开发在为尤溪县经济创造繁荣的同时,也危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质量保护,有的甚至造成人为灾害。尤溪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提出了许多综合治理的措施,努力发展绿色矿业,并已初见成效。福建省尤溪金东矿业有限公司建成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系统,实现零排放,为该县选矿企业做出了表率;在尾矿综合利用、回收有用元素、实现循环经济方面已做了大量的调查和试验研究工作。

2 尤溪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现状

2.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尤溪县位于福建省中部,大地构造位置处于闽中裂谷带南段。地质构造和岩浆活动强烈,政和―大埔深断裂通过本区。分布地层主要有震旦系龙北溪组浅变质岩和侏罗系火山岩系;震旦系地层以“基底构造窗”形式断续出露。梅仙地区“基底构造窗”面积达53km2,其中赋存较多的矿产。

目前,已发现29个矿种,以铅、锌、金、银、铁、硫、大理岩、白云岩、透辉石等较丰富。已发现大小矿点130余处,其中规模达中型以上的矿床6处、小型矿床7处。据统计,铅锌金属储量达2607吨、金矿金属远景储量40吨;大理岩、石灰岩、白云岩等非金属矿产储量达1.5亿吨。已办理的采矿许可证62本,其中铅锌矿15本、金矿4本、大理岩 8本、石灰岩5本、白云岩8本,其它非金属21本。全县探矿证约有53本。另外,在矿产品深加工方面,建有金属矿选矿厂20余家,非金属加工厂百余家,冶炼厂3家,从业人员约3000人。全县铅锌矿设计生产规模达日处理约4000~5000吨矿石,日排出尾矿量约400~500吨,日消耗水资源12000~15000吨。

在铅锌(银)行情最好的2006年,全县26家铅锌选矿厂,年设计处理原矿能力183万吨,完成产值6.4亿元(其中:规模以上的14家铅锌企业,实现产值5.9亿元,销售收入6亿元,利润总额2.1亿元,税金总额 1.1亿元。

2.2 环境保护现状

随着矿产资源开采、选矿、加工、冶炼产业的迅猛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就业机会,繁荣了社会和经济。但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威胁,近几年问题更加突出。主要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

(1)矿山“多、小、散、乱”,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非法滥采、越层越界开采、私下转让、变相承包等时有发生;使矿山监督管理、安全监督管理难以到位。

(2)露天采矿在主要公路两侧造成林木破坏,形成“青山挂白”、“青山流泪”、“满目疮痍”,破坏水土保持。废石废碴随意倒置,不设栏碴或挡工墙,造成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导致毁坏农田及土地破坏,造成矿区生态破坏。

(3)地下开采,不按设计施工,形成地下采空区过大,造成冒顶垮塌或地面大面积陷落。

(4)选矿废水及尾矿未经净化处理,向河流排放,造成水污染,河水中重金属铅和镉、药剂和COD等含量超标。

(5)冶炼企业离村镇太近,环保设施不达标,排出的尾气中二氧化硫超标排放,造成空气严重污染。

(6)石粉厂加工防尘密封不好,造成空气粉尘严重污染。

(7)石粉加工、井下掘进、开采缺乏通风设备、防尘措施,影响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

凡此种种危害都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生态环境。为此,尤溪县政府以梅仙地区为重点进行了涉铅矿山专项治理整顿,加大了对矿山秩序的整治与规划,稳步推进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工作,取得了一些工作经验。

3 尤溪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思考建议

3.1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近年来发生的矿山地质灾害、潜伏的致灾隐患、恶化的矿山生产和生活环境向人们警示,单纯从技术角度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此,矿山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及其发展趋势,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把矿山的防灾减灾与矿山企业、地区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加强社会教育,提高人们防灾减灾意识。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具体工作;经贸、水利、环保、交通、林业、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通过科学管理和必要的工程措施加以预防,同时对已存在的或难以避免的地质灾害开展积极有效的综合治理,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项目,坚决取消,只有这样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 充分调查,科学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在矿产资源的开发规划阶段,应对矿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建立矿区的水文、地质、土壤和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基础状况数据库。同时,应对矿床开采可能产生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注重对矿山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结合当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和现状,编制实施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

3.3 严格监管,加强监督

3.3.1严格审批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切实加强矿业权审批工作,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在勘查阶段,应查明矿区环境地质条件,提出防治对策建议;矿山设计阶段要分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三废”达标排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3.3.2加强监督

一是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日常环境执法监督,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和全程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督查督办、典型案件曝光等措施,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惩治力度。对恶意排污行为予以重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强化督查工作,确保环境违法案件一查到底,严防死灰复燃。二是各级国土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的监督检查,发现矿山开采过程中严重破坏生态林,造成水土流失、产生地灾隐患、污染环境和水源的坚决予以关闭和取缔。同时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排查工作,切实防范因非法开采而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三是建立环境保护的管理机构和监测体系,一般大型矿山设置环保科,中、小型矿山建立科或组。矿山企业中的环境保护人员主要包括矿山环保科研人员,环境监测人员,污水治理人员,矿山企业防尘人员,保护设备维修人员,矿区绿化人员,复垦造田人员等。四是加强对矿山可能遭受或采矿活动可能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与防治,避免或减少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3.4 强化措施,多元投入

废弃矿山的治理是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重点,应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发改委、环保部和安监总局2008年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为契机,全面开展废弃矿井的调查摸底工作,编制治理计划,落实治理任务,并加强监督检查和验收。要因地制宜,分主次先后和轻重缓急,将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区域的废弃矿山列入优先治理范围。

3.4.1建立多元化的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机制

废弃矿山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核心是治理资金的筹措问题。应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多条腿走路,逐步建立和完善“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一是全面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在采矿权申请时要求企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缴纳保证金,以作为矿山边开采边治理的费用和矿山闭坑时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保证金的收取应以不少于预期治理费用为原则。二是对历史上废弃、已闭坑、无明确责任人和环境问题严重的矿区,设立政府专项资金,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政府配套。专项资金可从政府有关涉矿的生态治理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安排一部分,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安排一部分,也可在区位优势明显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的有偿收益中安排一部分。三是坚持与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相结合,多元化筹措资金进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要实施政策倾斜,鼓励采矿权人自觉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四是部门联动,申请环保、林业、水土保持等专项资金,集中财力、物力,开展绿化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五是完善和创新管理体制,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治理,多途径、多渠道解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凡是与矿山治理工程有关的收费项目,能够减免的,要一律予以减免。

3.4.2强化措施,依法治理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可采取综合治理、景观再造、生态复绿及土地整理4种模式。如对塌陷区的治理要考虑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塌陷虽是地质灾害,但有时因改变了原始的地形地貌,变成新的景观,要注意将大的塌陷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区域治理,并注意生物发展的多样性。可实施生物链工程,变废为宝,还可以进行土地复垦后收储再进行市场化运作,这样可以将塌陷的土地经过治理,整理成宜景则景,宜园则园,宜房则房,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要做到“新帐不欠,老帐渐清”,对管理混乱、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森林植被严重破坏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查处,责令其停产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确无能力缴纳保证金或不能履行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义务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

矿山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采取最合理的方式进行废弃地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提倡采用采(选)矿―排土(尾) ―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对于存在污染的矿山废弃地,不宜复垦作为农牧业生产用地;对于可开发为农牧业用地的矿山废弃地,应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估。矿山开采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土等复垦措施,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采用生物工程进行废弃地复垦时,宜对土壤重构、地形、景观进行优化设计,对物种选择、配置及种植方式进行优化。鼓励推广采用覆岩离层注浆,利用尾矿、废石充填采空区等技术,减轻采空区上覆岩层塌陷。

3.4.3三废和尾矿的处理和综合利用

3.4.3.1废水、废气的处理和综合利用

一是鼓励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用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二是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预先截堵水,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露天采场和地下井巷。三是采取灌浆等工程措施,避免和减少采矿活动破坏地下水均衡系统。四是研究推广酸性矿坑废水、高矿化度矿坑废水和含氟、锰等特殊污染物矿坑水的高效处理工艺与技术。五是采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3.4.3.2固体废物贮存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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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初步形成了规划控制体系市国土房管局于2000年起,由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多的原国营6大矿务局片区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调查工作入手,逐步开展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2005年,组织编制完成了《重庆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2008年8月,市国土房管局又组织了废弃矿井的专项调查工作,目前正在编制《重庆市废弃矿井治理(专项)规划》。2009年2月,市国土房管局又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城周矿山植被恢复子规划》,将其纳入《重庆森林工程总体规划》中。为了对重庆市5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进行土地整治、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编制了《重庆市五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1.3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于2007年2月出台了《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全市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此外,重庆市还建立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了矿山地质环境的恶化趋势,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

1.4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初见成效重庆市陆续开展了许多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给当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带来了一定的效益。如九龙坡区华岩镇云峰村废弃工矿地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新增了大量的耕地,缓解了人地矛盾,并为当地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再就业机会,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梁山四方井矿区的植被恢复治理,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改善了矿区的生态系统;北碚区三汇二矿和三汇三矿的矸石山治理,有效地防止了矸石山的滑移,保护了矸石山对面的大片茶园不遭破坏,保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依旧突出重庆市矿山企业95%以上为乡村集体或私营小型矿山,这些矿山企业普遍存在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问题。

2.2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不足重庆市矿业开发历史悠久,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有的甚至十分严重,目前还缺乏治理资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欠账太多,资金缺口较大。

2.3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制度不健全虽然重庆市初步形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但是仍缺乏一些配套的、可操作性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制度。

2.4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有待提高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不能适应环境保护与整治目标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部份小型矿山开采方法、废渣、废水治理方法落后;二是土地复垦与还绿工程先进技术与方法推广不够,矿区的开采与土地复垦不能实现同步;三是缺乏专业的矿山环境治理的专业队伍、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撑体系。

2.5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有待进一步查清目前,重庆市仍有很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未进行实地调查,因此,还有待开展系统的基础调查工作,全面摸清矿山地质环境状况。

3保护对策及建议

3.1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矿山环境治理有法可依加快相关法律和规章的制定,建立起配套的矿山环境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与矿山环境治理的协调发展,使矿山环境治理法制化。

3.2制定系统、科学的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全市矿山生态环境综合防治规划,并纳入当地社会和区域经济的计划中,重点矿产资源开发区的矿产利用开发方案中也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努力使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3.3加强对矿山环境治理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责,统一各方权、责、利的关系,加大监管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加强对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向上级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高监管效率。

3.4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奖惩措施,促进综合治理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矿山环境治理资金,加强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的落实,将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比例。配套完善环境治理工作的奖惩措施,对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做得好的矿山企业应予以政策倾斜和经济支持与奖励。

3.5创新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机制完善“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机制,解决不欠新账的问题,对于历史遗留早已废弃的矿山,由政府牵头组织落实治理,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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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相关制度不断完善。为了为矿山环境治理提供制度依据,我国相关部门几乎每年都会针对矿山环境治理出台相应的制度,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比如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煤炭法》、《水土保护法》等都明确规定了关于矿山环境治理的内容,并且建立了各种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制度。②加大了矿山环境治理的力度。为了净化矿山环境,实现生态平衡,我国政府部门设立了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用于矿山环境治理,而且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每年都在增加,同时对于矿山环境治理的范围、参与主体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并且矿山环境治理的模式也在积极地创新,比如现在矿山环境治理引入了市场机制,通过市场作用,将矿山治理与矿采资源主体相结合,实现边开采边治理的模式。

1.2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存在的不足

①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基础比较薄弱。由于我国对环境的治理起步较晚,所以矿山环境治理的技术水平落后、经验缺乏:一是我国矿山勘察后备基地比较少,造成对现有矿山资源开采过度,导致环境恶化严重;二是我国矿山资源综合开发程度不高,根据我国现有矿山资源开况分析,我国矿山资源开发只重视矿产资源的开采,尤其是采取的“采富弃贫”的现象比较严重,结果造成矿山资源浪费严重,对矿山结构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三是国家投入的环境治理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矿山环境治理的需要,由于矿山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虽然我国在逐步提高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但是其与众多的矿山环境问题相比显得微不足道。②矿山环境治理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矿山资源开采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矿产资源管理人员受到短期利益的影响,他们一味的追求经济价值,结果造成矿山开采过程中忽视了环境治理与保护,甚至一些矿产资源所有人在没有经过任何环保审批的情况下就进行矿山开采,给矿山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害。

2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创新研究

2.1建立以矿山企业的环境主体责任制度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我国应该转变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治理模式,一是,企业是矿山资源的受益者,也是矿山环境的破坏者,因此企业应该承担起矿山环境的治理责任,当然在某种意义上,企业承担的治理责任更多的体现为经济补偿;二是,企业治理比政府治理的效率要更高。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对于企业的环境破坏实施的是经济惩罚,但是具体的惩罚数额与环境的治理资金投入相比要少的多,结果形成了破坏环境成本低,治理环境成本高的现象,而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的治理模式后,企业就需要承担巨额的经济费用,久而久之他们就会强化环保意识。

2.2尽快建立矿山生态补偿机制

首先明确生态补偿主体。根据“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矿山企业应该承担矿山生态补偿,因此要明确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其次制定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在确定生态补偿主体后,要制定科学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的制定,要根据矿山开采破坏环境的价值成本以及恢复的经济价值来确定;三是生态补偿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不要局限于货币补偿形式,还可以以恢复土地功能、恢复地形地貌等形式进行生态补偿。

2.3完善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制度

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实行于20世纪90年代,其对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基于保证金的重要性,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完善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制度,一是,加快保证金制度的立法。目前我国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层次比较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完善,因此要将保证金作为一项独立法律制度,从国家层面给予立法确定;二是完善矿山开采许可证制度,要将矿山开采许可证与保证金相挂钩,企业要想获得矿山开采许可证就必须要以缴纳保证金为前提;三是建立科学的信用制度。保证金会占用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不利于企业的生产,而如果不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又不能督促企业进行矿山环境治理,因此可以借鉴国外信用制度,比如通过银行担保、公司保证等其它非现金方式为企业提供担保,既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又实现了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