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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大,出现与民争利的想象。政府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及时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方便群众生活。同时也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的产生,甚至会损害群众的利益。(2)政府缺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不健全。一是民主渠道不畅通。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不能有效回应,形不成互动关系。政务公开透明度不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未能很好地落到实处。二是政府行政运行机制不健全。三是决策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监督制约不力。导致闭门决策、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随意决策、决策朝令夕改等想象的出现。(3)政府诚信问题较多。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核心与关键,它引导、影响着公众的诚信精神,推动、决定着社会的诚信程度。政府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失信行为有意无意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一些政府部门政策多变、政出多门、朝令夕改、失信于民的现象时有发生。(4)四是政府行政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同时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5)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此“”严重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性
(一)法治政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应当是法治经济。必须运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目前政府职能转变仍不到位,对经济主体的干预过多,有的甚至侵犯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履行职责,无论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还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都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力量。
(二)法治政府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在和平发展时期,我们最大的危险是腐败。而滋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会改变,就会“人亡政息”。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仅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防止腐败的重要保障。
(三)法治政府是提高政府形象,取信于民,保护人民群众的重要保证。作为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原则,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保证。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政府形象。
三、法治政府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的要义之一,即为实现良法之治。一部法要有实效性,要能实现其立法目的,必须要能够相对准确的反映所调整事项的客观现实和发展规律,既不能过于超前,也不能过于滞后。这就需要强调立法与社会现实的契合度、立法的技术水平等立法的科学性因素。同时,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实现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使所立之法反映不同人群的声音,即实现立法的民主性。
(二)以人为本,规范政府权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服务型政府更强调以人为本,更强调关注民生,是要把政府的工作重心从行政管理转移到公共服务上来。同时进一步限制政府权力,注重对公民私权利的切实有效的保障。
(三)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治政府建设必须适
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维护统一、公平的竞争秩序,发展生产力,加快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更需要依靠法制去引导、规范、保障。同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又推动了立法的进步。
四、法治政府建设的举措
(一)提高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增加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通过公务员考试、在岗在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来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作为政府机关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新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为出发点,加强政府立法和改进制度建设。在立法工作中,注重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同时,真正把制度的落实贯彻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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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针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其中的难点之一。自我国改革开放至今,行政法治建设已取得了重要成就,但迄今为止,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想要达到依法治国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程要走,特别是随着党的十的顺利召开,行政法治建设又增添了许多新的规章制度及措施,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道路必将翻开崭新的一页。
法治的概念由来已久,它的出现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将法律视为治理我国的根本原则及制度,实行行政法治、依法办事的治国方略,实际上是依法治国这个基本方略在我国行政范围上的具体运用及体现,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同时也包含了我国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要求。
我国行政法治的现状
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行政规章和法规的活动即是行政立法。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我国法律法规的补充,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的不足之处。《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提高了我国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但由于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现阶段仍存在以下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存在越权立法行为。其次,我国的法律法规与行政立法在精神上存在差异。某些立法者立足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及个人利益,置我国法律法规于不顾,使我国的行政立法沦为推行行政立法意图、不正当利益人的工具。再次,在立法过程中缺乏公众参与,利益协调机制也有待完善。在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公众虽然也有一定的参与度,但是行政机关对此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责任及义务,人民最终是否可以参与立法的过程及参与立法的程度,往往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志来决定的,从而造成行政立法的科学性及民主性出现折扣的情况。①
行政执法。行政主体(实施人员)进行行政管理的时候,对具体的事物及人采取的具体措施就是行政执法。改革开放至今,我国颁布了大量行政法规及法律,这些都对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虽然我国行政法执法在某些方面发挥了巨大功效,但从客观上来看,行政执法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第一,缺乏参与机制及透明度,造成我国的行政执法出现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问题。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垄断行业、经管部门、行政部门等单位利用垄断地位或职权优势,造成了权力的商品化及市场化。运行过程的不透明性,滋生了、权钱交易等现象的出现。
第二,我国行政立法具有滞后性,违法现象较多。许多执法缺乏规范的指导,继而导致在行政法执法过程中,出现、执法过度、执法疲软的现象,致使许多行政执法措施明显有违法定程序,直接损害了法人、公民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严重阻碍了我国依治治国的进程。②
第三,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致使善形情况的产生。正确使用行政自由裁量的权力,必须遵守合理性、合法性的原则。“异化”是我们在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时经常会出现的情况,与其本身的目的出现背离,大多数是以看似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正的违法性,执法者假公济私的行为,便是其中一例。
立足十精神,深化行政法治建设
从党的十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法治建设在我国治国方略中的重要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重大成效,在今后的发展中,进一步深化行政法治建设,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十报告明确指出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在今后的5年里,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必须要在完善行政体制这个前提之下,配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完善公务员及行政组织法,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就是行政管理的体制改革。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到今,为了实现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我国先后历经多次改革,这些措施为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由于世界及我国的经济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我国政府职能还有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集中体现在权责脱节、职能交叉等方面,我国的行政法治部门仍需进行优化及调整。
基于此,十报告指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继承以往的经验的同时,又特别提出了新的措施即“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规范和精简了我国行政法治这条战线上的办事员机构,直接降低了运行的成本,着重规范职责交叉、机构重叠等现象。
综合我国目前提出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措施可以看出,我国行政管理当前目标就是要将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型政府。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个目标,首要的制度建设就是要健全公务员和行政组织法。这些措施有利于促进我国公务员制度、行政组织的健全与完善。
完善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坚持民主、科学的立法原则。我国的行政立法作为构成我国法律的一部分,也适用于科学、民主的立法原则。
从立法的科学方面来说,我国的行政立法必须与把其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摆正,且权力机关制约着立法本身,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两个奋斗目标,严格遵守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规律,按照统筹兼顾、重点突出两项基本原则,实现立法规划的科学性,多层面提升立法的质量。
从立法的民主性方面来说,即是从人民的参与度及立法公开两个层面上来说,首先,立法公开是人民实现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它是加强政务公开主要方式之一。要想实现立法的民主性,必须完善立法论证会、座谈会及听证会制度,以便吸收人民大众的正确观点、公开我国行政规章及法规。依照十科学发展观原则,我国的行政立法在社会公共安全、医疗卫生、人权、居住等方面的立法力度必须加强,从根本上保证需要我国行政法制的执行力及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③
全力推行依法行政,把行政执法规范落到实处。严格推行依法行政,这是因为它不但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并且还关系着执法方式、执法目的及行政执法依据。十强调“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并提出了要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这些展望无疑对未来行政执法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首先,加大整合机构的力度,积极探索并实施行政各部门有机统一的体制,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集中行政许可权与集中行政处罚权建设,进而全面落实这些政策,应加强执法试点、行为规范、权现明确、保障有力等方面的建设,从制度上避免相互扯皮、执法扰民、多头执法等情况的出现。其次,以法律的形式严格规范我国行政执法的行为,将规范和减少审批列为重点。自十召开以来,政府职能再次出现转变,我国的行政执法部门也应顺应时代的发展,从以前注重审批转向严控监管、从在意结果转向过程控制上来。再次,实行健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一系列措施,全方位、多角度深化法治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是十报告所强调的。在这个基础之上,解决我国人民在住房、就业、医疗卫生、教育、抚恤等方面的民生问题,都离不开深化行政法治建设这一手段。④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以来,我国行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成果。行政法治是我国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行政法治建设,在于人民经由他们认可的法律及来实现约束和控制政府的一种行为,促使政府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保障我国公民相应的权利。
在某种程度上,深化行政法治建设对依法治国具有战略性的意义。党的十报告,对行政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起着重要作用,在很多方面进行了改革和补充,可以说,党的十不仅是对今后5年之内发展的战略布局,而且也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和路线。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委党校)
注释
①朱晓斐:“建设服务型政府亟需行政合作”,《知识经济》,2010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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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目标。十多年来,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毋庸讳言,在农村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量与法治社会相悖的现象,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还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没有在全社会建立起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则是最深层的、最根本的原因。可以说,离开了法治文化,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民有9亿生活在农村,要加快依法治国进程,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基于扬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实需要。
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治”文化,是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是:重礼轻法,重德轻刑;“人治”高于“法治”;重刑轻民,重义务,轻权利等等。这些传统法律思想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仍然在阻碍着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特别对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产生着阻碍作用。要消除传统法律文化的不良影响,就必须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扬弃,并借鉴国外现代法治经验和整个人类文明成果,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
(三)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和谐社会,从本质上来说必然是法治社会,离开了法治的保障,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实现。农村法治文化作为和谐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内容。首先,法治文化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一致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其价值和目的就在于裁判世间纠纷、惩罚违法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追求的也是矛盾、冲突得到有效化解,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所以两者在目标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其次,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推动力。法治文化有助于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助于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有助于保障充满活力的新农村建设,有助于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二、当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
多年来,农村基层经过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的法治水平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现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但当前农村有的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治文化的建设还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漠,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还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当前,阻碍农村民主法治进程、影响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主要有:
(一)长期人治历史造成了人们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由于我国传统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农村一些地区至今还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有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有的农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每遇纠纷和冲突,往往依凭“乡下事乡下了”的传统,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解决的途径,还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治原则,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尚未被人们所接受。
(二)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农村地区的法治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两者息息相关。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氛围的影响十分明显。局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贫乏苍白。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还较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不健康的书刊、音像泛滥,并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因而严重地毒害了社会空气,戕害了青少年的心灵,导致有的青少年因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少数地方政府的随意行为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
有的农村地区,由于农民传统上对地方行政长官的尊从,使得乡镇区域常常是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区域而存在的,这就使得乡镇执法主体的行为对区域内法治文化的状态发生重要影响。在一些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区域内依然是传统的人治氛围;有的公款吃喝成风,参与赌博成癖;有的受地方势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甚至有的干部自身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其负面效应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会空气,致使部分农民对法律的信仰难以养成,对法律正义的期待难有信心。
三、加快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
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如何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保障农业和农村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逐步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是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同步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笔者认为可把以下几方面作为着力点:
(一)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宣传,营造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五五”普法规划首次将农民列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为此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引导他们尊重法治的理念和价值取向,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思维和行为的自觉,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法制宣传教育所具有的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功能,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正是承担着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职能。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启动,村镇规划的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招标投标、农村流通体系有序构建、农民工权益的切实保障、社会治安的和谐稳定等,都与法律法规息息相关。因此,在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中,要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农村“大普法”的格局,结合当地农村的特色和实际,开展形式多梓、丰富多彩的农村普法,把法律真正交给农民,使农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够在广大农村扎根开花。在普法过程中,首先要满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从“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出发,树立人文的普法理念,从法律对农民的思维、道德、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入手,通过法治文化的传播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从而形成一种依法办事、循法而动的行为定势。要以村级“两委会”成员、党员、村民代表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注重选择农民身边需要的法律,开展普法互动活动,让农民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关注转变,把事关农民切实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利用村级服务中心的农民法制学校、法律图书角、法制宣传栏、新闻媒体、法制文艺等平台,大力宣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并使之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让农民对普法宣传效果看得见、摸的着、记得住,并从中尝到甜头,得到“实惠”。
(二)完善农村民主制度,构筑安定有序的法治屏障。
要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强化村民自治,实现从“人治”向“法治”、“制治”的转变。要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利,让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农村社会管理的主人,成为民主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切实体现“以人为本”,从而不断促进广大农民群众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提高,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做到“民选干部为人民、民选干部受监督”,同时要求村干部主动带头守法,使村级决策管理和财务活动真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的轨道,还政于民,对村民负责,受村民监督。
(三)加强道德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农村的精神支撑。
构建和谐法治新农村,不仅要从法律制度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还要提供教育和引导,从文化上营造谅解宽容的和谐意识,提供和气、和睦、和谐的精神支撑,为法治和谐农村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坚实的社会基础,形成社会进步的凝聚力。要建立起以法律为核心的农村新道德体系,推动法律与道德走向统一。要强化《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八荣八耻”及新农村建设20字方针的宣传教育,同时,还要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在农村开展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消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净化农村社会环境,促进村风文明。
(四)加强涉农执法力度,打造依法行政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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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现状
法治体系构建及法律风险防控在施工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当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施工企业自身的运作特点及经营特点导致了施工企业会比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容易受到法律风险的侵扰,因此近年来不断加大的法律问题研究及制度研究也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随着施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建筑施工市场的逐渐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以及随着同行业企业相互间竞争的不断加剧,法律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因此,也让许多施工企业暴露出了更多法律管理方面的不足。首先是意识不足,不够重视法律及维权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其次,是人员队伍素质仍然存在较大提升必要;再次,制度与文化不相融合也有碍企业法治体系构建及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再次,许多企业缺乏属于自己的专门化法律顾问机构,从而无法真正有效地实现法律风险防控及问题研究;最后,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也让许多企业在不知不觉之中就陷入了法律风险的泥淖。
3.加强法治体系建设、降低法律风险
前文提到当前施工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着的一些比较典型的法律风险,这些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意识原因、同时也有人员素质原因及制度原因,想要切实加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质量,有效的法治体系建设就势在必行。
3.1树立科学管理意识
管理意识决定管理行为,具有法律意识才能够真正把好法律风险防控的第一关。当前施工企业管理者、领导者仍然习惯于将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工程建设等外部层面,对于内部管理工作不够关心也不甚了解,这种偏差意识直接导致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且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加强法律体系构建,首先就要在企业内部加强法律风险及相关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尤其是企业领导层必须加大学习力度,这样才能够避免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才能够真正在日常管理工作当中推进法律体系的建设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才能够在企业内部为法律风险防控打造一个良性的内部运作环境。
3.2加强人才队伍培养
法律体系建设及风险防控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更加需要优秀的人才队伍。人才队伍不仅包括了管理人才队伍更加包含了执行队伍。只有好的管理而没有好的执行人员那么管理工作也必然无法获得预期成效。在人才队伍的培养方面,首先要按照国家规定对不合格人员进行清查与清除,同时还需要结合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种类及范畴加强对人员的岗前培训及操作技能提升,从而确保她们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企业的实际管理工作要求。在其他管理部门及人员的培养方面,应该推行内外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内部人才培养主要是要推行新型人员档案跟踪管理制度,新型档案制度不仅包括了 传统档案记录所应有的日常工作表现、工作绩效完成情况及考勤情况,同时还增加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互动,互动的增强一方面能够帮助企业管理者更好地了解企业员工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的能力与技术,另一方面也能够帮助企业决策层听到更多来自基层的声音,帮助企业管理者调整管理政策及具体细则,从而更好地推行各项管理制度及法律体系构建。在外部人才培养方面,企业应该加强与高校的联系与合作,推行新型的人才培养与输送模式,企业向高校下达定向人才培养订单,高校利用企业资源及实习机会等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人才培养及教育质量,为企业输送更加符合企业用人要求的专业化人才,这样不仅企业获得了想要的人才,高校的教育水平也会得到相应提升,从而实现高校、学生、企业的三方互利。
3.3加强企业内部法治文化
施工企业的法律体系建设及法律风险防控面临的问题众多、涉及面也非常之广,如果仅凭法律部门或者相关管理人员的一己之力必然无法达到真正的预期与目标。因此,企业应该将法治体系构建、法律风险防控等问题与企业的内部文化建设想融合。在企业内部文化建设问题上,应该重视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利用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将法制教育学习、法律风险防控等问题融入其中,以身临其境的方式让企业员工了解法治体系构建及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以及对于自身利益的重要性。其次,企业应该加大学习型企业文化建设,加强法律知识、维权意识、维权技能的宣传教育,帮助企业员工掌握正确的维权方式及依法开展工作的技能。从而化员工的被动服从管理为主动参与管理,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创造性,真正营造出企业内部的法治环境。
3.4构建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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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素质
民主法治建设需要坚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基础,而员工的法律素质则是其不可或缺的主体基础。法律素质作为公民的内在观念式和外在行为方式,不仅是公民作为“法律人”、“政治人”存在的标识,而且构成了公民作为依法治国主体的主体基础。换言之,在人民的原则下,公民的存在是其应当成为依法治国主体的直接依据,而公民法律素质的状况则是其可以成为依法治国主体的基础条件。这个基础性条件越充分,公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性就越容易实现;公民主体性实现得越充分,依法治国的本质――人民当家作主,就越能够得到体现和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员工法律素质的高低好坏,直接影响着一个企业基本方略的实施。因此,大到一个国家,小到某个单位,要实实在在地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这一伟大事业的进程,就应当高度重视并且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只有公民具备了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理解立法的本意就是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才能充分调动参与法治化进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提高单位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
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历史任务而奋斗的骨干力量,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者、管理者和组织者,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方向,影响着法治建设的发展程度。要加强一个单位的民主法治建设,关键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抓好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就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通过这一系列学法用法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使广大领导干部深刻理解民主法治建设;使他们充分认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观念,带头学习法律知识,成为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的楷模;使他们努力提高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执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
三、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民主法治建设监督机制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重在形成机制。要加快建立健全民主法治建设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作用。
一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于企业决策之时。企业要树立管理为主、事前为主、预防为主的理念,深人分析本企业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加强风险防范。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生产要素的组合与运行需要通过合同予以体现。建立健全合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把好签约、履行、维权三关,使合同管理合法、规范、有序。要制定和完善债权债务、资金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工商登记管理和法律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突出预防把关职能,形成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二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监督机制。要在加强财务、审计监督的同时,逐步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层级清晰、权责明确的法律监控机制,为落实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提供法律保障,重点是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在参与和处理企业重大决策、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和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合同管理、诉讼、仲裁等方面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力争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管理层次高、业务范围广、协调力度大、工作效率高、制度更完善的法律监督网络,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切实发挥法律监督体系的作用。要在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上,形成自己的特色,不断积累经验,提升工作水平。
三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是企业维护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基本措施,也是企业在新形势下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不断健全的社会,企业要想在市场中进行有效竞争,保持健康、持续发展,就离不开法制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应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企,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功能,把企业决策和经营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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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认识有待提升。当前部队工作任务繁重,个别单位对法治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性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法治文化建设就是走形式、走程序,目的是完成任务、迎接检查,导致内容与实际脱节,虚、大、空、老,难以得到官兵关注,法治文化难以入心入脑。有的在开展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局限于习惯性思维和固有旧模式,工作上受经验主义束缚较为严重,未能着眼新形势变化和部队新任务需要,结合实际加强部队法治文化建设。
(二)方式方法有待转变。随着时代变化发展和官兵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部分单位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变化认识不足,在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的过程中仍然拘泥于传统形式,满足于开展法制授课、建设法治走廊、撰写心得体会等,缺乏针对性、目的性和创新性,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
(三)制度机制有待完善。制度是约束行为的规范和依据,机制是保证制度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法治文化建设还没有形成一项系统工程,在长远规划和循序渐进方面还存在空白,在贯彻执行上针对性计划性不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影响力和制约力作用发挥不明显,存在打折扣现象。个别单位热衷于标新立异,为吸引上级注意力而开展法治文化建设,争求广播上有声、电视上有形、报刊上有文,与长远规划目标背道而驰。
二、对症施药,切实推动以法治文化建设促执法理念转变
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为执法工作提供保障、促进官兵执法理念转变。通过建设法治文化,使全体官兵养成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忠诚履行法定职责,增强官兵提升职业素养的紧迫感,强化规范意识,主动矫治不良行为习惯,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持续深入开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执法服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浓厚法治文化氛围。
一是要注重思想引导。边防法治文化是一种软实力,它具有引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作用,必须认真对待、严格落实,为实现“文化强国”的目标增光添彩。要注意从点滴入手,及时纠正官兵思想偏差,培养官兵良好的执法理念。要针对个别官兵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及时组织讲评和分析,让大家在辩论中进行思想碰撞和升华。
二是要注重理念灌输。要按照“执法规范依据执法实战、执法培训跟着执法规范走”的工作思路,通过邀请法学专家来队授课、执法交流座谈会、警示教育、播放法治影片、读书读报等活动,多种形式强化执法理念教育,切实把法治文化的精髓渗透到全体官兵具体的执法行为和日常生活之中,引导官兵牢固树立程序法治意识和证据观念,全面加强官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切实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真正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严守法纪等理念根植到每一名官兵的头脑中,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三是要注重氛围营造。加强边防法治文化建设要努力营造人人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要依托网络阵地、社会阵地和实践阵地等着力建强法治文化阵地,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和执法实践活动,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建设氛围。要通过举办法制夜校、发放法律手册和推进法律宣传等方式创新法律知识、技能学习和传播途径,以官兵易于接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边防法治文化,大力弘扬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办案的执法理念,引导官兵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切实官兵文明执法、规范办案的综合素质,积极营造规范执法的浓厚氛围。
(二)强化载体创新,提升法治文化水平。
一是要探索建立法治文化基地。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加大阵地和载体建设力度,这是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依托。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要切实发挥灵魂和引领作用,探索建立法治文化教育基地。要抓住执法办案区改造、新营房建设、文化设施功能升级等契机,创新建立法治文化一条路、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长廊等,设立法治雕塑作品、法治宣传标牌、雕刻法治名言、法治名人故事、法治典故等,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二是要紧密依托其它文化平台。作为先进文化的基础和活力源泉,法治文化要以“鼓之以雷霆,润之以风雨”之势,塑造部队拼搏进取的精神特质和蓬勃发展的战斗精神。要依托图书阅览室、队史馆、文化墙和宣传栏等文化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增强法治文化建设的覆盖面。要注重发挥官兵法治文化创造的积极性,让蕴藏于官兵中的文化创造活力得到充分发挥,积极开展法治文艺作品调演、会演活动,用文艺这种官兵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提升官兵的法治文化修养。
三是要加大法治文化建设投入。“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推进基层法治文化建设,离不开财力、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支撑。因此,我们要根据实际需要,舍得下力气、花本钱,加大财力物力投入,积极整合资源,善于借力借智、克服困难、发挥优势、积极作为,尽快培育出一批在法治文化建设上有工作热情、有影响力的人才,不断提升法治文化建设队伍的整体水平,使法治文化有更多的平台可以依托,更多的空间可以渲染,更多的渠道可以诠释。
(三)完善工作机制,打牢法治文化根基。
一是要深化执法制度体系。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整理、修订、完善,使其相互衔接、协调,形成体系,切实抓好执法责任的细化落实,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官兵。要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环环相扣的执法质量责任体系,切实做到职、权、责的相互衔接和协调一致。不断完善各项执法制度并强化执行力,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管己的制度文化,筑牢法治文化建设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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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我国城镇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的意义
(一)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是发展城镇生产力的重要保障
发展是构建和谐城镇的关键。只有大力加强城镇法制建设,城镇生产力才会进一步加快,发展体制才会激活并随之创新,才能创立出新时代的城镇经济格局,实现社会经济腾飞;同时,城镇在建设过程中法制化,能有效确保在城镇建设过程中依法建设、公平竞争,自主决定其自身民营活动和权益,进而有效保障城镇市场秩序正常,生产力极速发展。
(二)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是深化城镇改革的客观需要
在新城镇建设法制化进程中,发展是目标、改革是动力、稳定是前提、法制建设是重心。首先,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有利于城镇社会稳定,在经济建设及体制改革过程中,城镇建设的利益分配、道德礼仪、价值观念、建设行为都需要法制加以约束;其次,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只要明确完善城镇建设法制化的相关制度,就能在建设下级乡村、建设新城镇、新农村过程带动相关产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第三,加强城镇保障制度的法制化有利于更加深化城镇改革,通过社会保障法治化的不断改进,相关城镇其他不符合社会发展的事物会提前被提上议程,更加利于城镇改革,最终促进城镇的相关法律法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通畅。
(三)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是推进城镇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要求
民主政治建设是和谐城镇的基点和政治保证。推进城镇民主政治建设就需要大力加快法制建设,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化可更好地反馈基层政权。在建设进程中,要建立执法体系,体现人民意志,创造公平环境,做到政务公开透明,积极引导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益,构建和谐发展环境。通过加强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群众依法管理、决策与引导群众的参与能力,才能最终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管理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整个城镇社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得社会民主充分航洋,整体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在城镇实现。
二、加强当前我国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的思考
(一) 加强城镇立法水平,完善城镇法制保障体系
社会公平及缩小城镇各群体间基本保障待遇差距是当前城镇社会保障应坚持的理念及目标。当前,城镇在建设发展的立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社会现实,国家应该在城市居民弱势的地方立法,如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老年津贴制度、根据城镇实际水平扶持农村进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最终以期望达到全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1+1”模式,同时,还可以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经办与服务能力。这样以来,在我国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的实施过程中,只有与城镇建设发展和城镇建设法律系统相契合,才能真正涉及城镇社会生活的实际领域,真的被认可和接受。
(二) 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优化城镇执法环境
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是我国新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中央提出要正确把握“两个趋势”,通过建立促进农业和工业的发展,以城带乡长效机制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城镇,这其实是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政府依法发挥主导作用。从性质上讲,它是政府的主导作用,而不是引导农民,更不是强迫安排,而不是命令。政府应该为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积极的投资城镇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建设,努力解决生活中最亟待解决城市建设实际要求。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城市行政执法队伍,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坚决从来源、系统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执法的腐败,为了确保严格执行各种建设法律和法律问题相关的快速妥善解决。
(三) 城镇要素市场法律制度要不断不充实拓宽
城镇各要素市场包括: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与人才市场、土地市场、能源市场等,还包括生活要素市场的内容。城镇要素市场法律制度基本上处于模糊状态,要素市场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以城市经济为立足点的,并没有足够考虑到城镇要素市场的特殊性。资本市场法制的建设中,政府提高城镇市场引进资本的能力,增强城镇市场对资本的吸引力,扩大城镇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在土地市场法制建设中,政府要逐步收缩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控制力度,提高对建设土地使用权支配的严谨度,并为建设用地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配套措施。
(四)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建立城镇社会保障机制
以城带乡,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城乡发展提出的更新、高的要求,也是实现城乡社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城乡一体化发展,不仅可以带来城镇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而且也将发挥城市现代文明对城镇的辐射作用,给城镇注入更多现代文明气息,使乡村社会落后的传统习俗逐渐销声匿迹。当乡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到各项社会保障时,他们的思想观念也将发生转变,城镇法治秩序的建设也就水到渠成。
【参考文献】
[1] 冯薇, 白晓庆. 在经济法理念下建构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J]. 特区经济 , 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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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式过马路”之问题象分析
有人将“中国式过马路”归结于道德素养问题,也有人认为这是规则缺失的结果,总之,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复杂而众多,这也是治理的难点所在。笔者认为,这一现象的成因有主观,也有客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规则意识淡漠
笔者所说的的规则意识淡漠并非仅指交通参与者本身,还包括交通管理者和相关立法者或称之为制度制定者。反映在交通参与者身上,会出现无视交通法规,任意妄行,各自为政等。反映在后两者身上,就会导致立法与执法脱节、立法与实际脱节,虽倚重制度管理但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导致制度频出缺收效甚微,从而人为地削弱制度的权威性。可以说前者的意识缺乏多表现为一种不作为行为,是一种消极的行为,而后两者则是积极的作为行为。而前者又是表面原因后者则是更深层次的、隐蔽的原因。人们往往会首先看到前者,而忽略了者,这就是后者对社会危害更为严重之所在。
(二)管理无序
从电动车国家标准的出台到治理马路停车乱象,从“史上最严交规”到治理“中国式过马路”,交通管理者不可谓不尽心,可以说他们已经考虑到了交通乱象中的每一个环节,但治理结果又如何呢?电动车划入机动车行列,在沸沸扬扬的争论声中偃旗息鼓;马路乱停车的治理在公务用车随时停车的特权面前显得虚弱无力;“史上最严交规”也在执行了一周后,也以争议最大的对机动车闯黄灯的处罚叫停而淡出了人们的视线。现下最热门的“中国式过马路”也在处罚难的问题上屡屡受挫。交通治理为何举步维艰?这不是一句“国人素养不高”所能解决的问题,这需要管理者探究更为深层次的原因。笔者认为,中国交通管理可以称之为“中国式管理”,即“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一种无序的治理,这将最终导致管理的无序,使行政者社会管理权威性和公信力逐渐丧失。
(三)责权不明晰
交通是一个参与人数众多的社会性问题。从法治角度看,各方参与者均应有其权利和义务。法律和法规甚至相关规定也应当严格确保义务得以履行,权利得以主张。因此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都有相应的“路权”,任何一方都不能侵犯他方的交通空间。但现今的交通状况是,各方相互争夺、吞噬他方“路权”的情况比比皆是。行人不看红绿灯,不走斑马线;机动车经常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横冲直撞;机动车违规并道,闯黄灯甚至是闯红灯。由此造成的种种混乱,不仅损害了他人的权益,而且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这与路权的分配失衡有密切关系。而行人和非机动车应当是交通中的弱势群体,中国路权的分配过分偏向机动车,忽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致使交通管理目标不明确,这是交通乱象频发的一个根本性原因。
三、“中国式过马路”之对策象分析
“中国式过马路”仅靠罚款不但不能根治这一现象,反而容易激化现有的交通矛盾,使本就脆弱的交通体系雪上加霜。因此,运动式的集中整治并不是根治的良方。
(一)树立正确的交通意识
树立正确的交通意识看似简单,却是最难实施的对策。因为人们意识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即可成就的,这需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实“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不只是我国存在的问题,国外早就有行人控制红绿灯的先例,这也反映了制度对行人等交通弱势群体的制度上的倾斜。因此,如何让国人从意识和理念上树立起尊重弱势群体的利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不仅要靠正面的舆论引导和大力宣传,还要靠侧面甚至是反面的事例进行说服教育;不仅靠制度的规范引领,还要靠道德的弘扬,使每一个交通参与者树立礼让的交通意识,使弱者得到尊重,交通关系才能得到平衡。
(二)依靠系统治理
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方面改变所能解决的。因此,治理交通乱象应当具有长期规划,不是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治理什么问题。这就需要社会管理者多出“组合拳”,才能够有效地打击交通乱象。如完善交通标志设施、优化信号灯设置,增设隔离护栏,还要从城市道路规划,考虑便民需求,综合治理解决好人与车的“路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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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 年大学生暑期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中,我们以劳动法为例,对延边州汪清县西崴子村村民的法律基本知识了解情况进行了调查。 由此提出了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1. 调查对象
本次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在汪清县西崴子村进行,以西崴子村村民为调查对象,采用随机抽样方法确定人员,展开问卷调查,受调查的人数为30 人,有效答卷30份,年龄在20―75 岁之间。
2. 调查和数据处理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法,自行设计调查问卷,通过调查村民对婚姻法、劳动法、土地承包法等各部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来初步认识农村地区的法制现状。 并详细访谈部分村民,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参照有关文献对照分析。
二、结果分析与评价
通过对所有调查问卷的整理、统计和分析,得出以下结果:
(1) 西崴子村村民主要年龄段为 40―70 岁,占村内人口的80%,外来人口占10%,学生占10%,老龄化问题较为严重。
(2) 西崴子村村民文化程度: 初中以下的占 (包括初中) 97%,高中以上的占 3%。 由于老龄化问题严重,加之老年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受到良好的、系统的教育,导致西崴子村村民的文化程度总体较低。
(3) 男女比例: 男 40%,女 60%。由于村民外出务工人数较多,劳动力流失,使得村内男女比例不平衡。
(4) 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占 20%,10-20 年占 20%,20-40 年占 50%,40 年以上占 10%。
(5) 民族比例: 汉族占 50%,朝鲜族占 50%。
(6) 劳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 95% 的人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15% 的人粗浅地了解劳动法;85%的人完全不懂;90%的人不知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5%的人在工作中真正享受^ “五险一金”,65% 的人仅有一两个保险;99%的人没有发生过劳动纠纷,1% 的人在外地工作时发生过;发生纠纷后 90% 的人都会选择忍气吞声,10%的人会找村民委员会解决。 (由于该村大致保持农业耕种为收入来源的状态,劳动纠纷较少发生。)
由调查结果可知,西崴子村的村民大都不了解劳动法,更不知道如何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部分村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 虽然农村社会比较稳定,是熟人社会,但是毕竟会出现一定的劳动纠纷,届时农民不会使用法律,将会对自身权益产生影响,因而仍然要对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7) 如果发生劳动纠纷: 100% 的人会寻求法律援助,100%的人强烈要求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定期普法宣传,100%的人在工作中没受到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侵害 (都各自种田,自给自足),100% 的人会主动维护自身权利,其中10%的人会提起仲裁或诉讼或直接找政府,其余人并不了解相关法律。 此外,经过和部分农民进行详细的谈话采访,我们了解到,以前农民对法律这个名词很陌生,认为运用法律是一件很遥远的事情,因为当时的人们生活并不很富裕,不会把过多的心思放在如何增强法律的意识上,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生活过得更好。 加上大部分农民过着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生活,很少有事情会牵及到法律纠纷。 就算是遇到问题也不会对簿公堂,在中国农民的传统价值观中,觉得去法院的事情一定是见不得人的事,害怕来自周围农村社会生活圈子的闲言闲语。 以上种种原因便导致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法律知识的陌生。 虽然在近几年的社区普法工作中,拉近了农民与法律的距离,但是农民传统价值观中对法律的认知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 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以农民的基本生活单位为普法范围,在一村、一社区、一街道中,组织有意义的法制教育活动,鼓励农民参与,在实践中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在社区中,社区图书室、德育活动室等都是举行法制教育的良好平台。 可以通过在活动室内或小广场上,甚至田间地头,展览图文并茂、简单易懂的法律知识宣传画,提高农民对法律的认识。 此外,也可以举办并组织观看法制讲座、法律节目等,或者组织农民参加法律知识竞赛,举办 “模拟法庭冶 等,让农民切实参与到普法活动中来,使法制教育得以延伸。另外,可以选派专人,在社区的宣传栏定期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农民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措施,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法律为他们的生活带来的保障。
(二) 提供法律咨询处
若在社区或村委会中设有提供法律咨询的专门性平台,在日常生活中指导农民如何解决其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无疑会给农民带来极大的便利。 例如,在农民农闲时期,法律咨询平台可以主动针对有意向外出务工的人员进行专项法律知识讲解,使其了解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学习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普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措施,减少劳动纠纷隐患,保障农民利益,(三) 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大众媒介作为最便利的信息传播途径,可以作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宣传途径。所谓大众传播就是通过某种媒介 (如广播、电视、报刊等) 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 如今,科技手段不断进步,信息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便利化,很多工具都可以成为法律普及教育的得力媒介。
(四)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法制意识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要想从本质上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首先要在文化建设上注重发展多种形式的、不同层次的教育。在国家层面上,要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弘扬正气,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在思想道德教育上,要利用科学思想和现代化理论将农民武装起来,促使其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防止封建思想对农民的法律意识建设产生阻碍。 在基层法制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培养“四有公民”,广泛开展 “道德规范进万家冶 等类似活动,鼓励农民遵纪守法,让典型模范走到农民中间,为他们普及法律常识,使农民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和
与自己社会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概括性的了解,让广大农民懂得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以法维权的便利。 这样,当能逐步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进而从根本上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甚至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并非一朝一夕能够收获成效的。 在国家法治建设逐步完善的大环境下,在以法治国方略日渐落实的大背景下,每一名法律人都应积极努力,着眼于农村法制建设工作,抓弱点,补短板,切实为广大农民的利益,为国家法制建设工作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姜纪元.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问题之思考[J].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50-153.
[2]刘金海. 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基于269个村3675个农民的问卷分析[J].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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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该在立法上明确新农合的基本形式,从内容方面来细分主要有:合医合药、合药不合医、合医不等合药3种形式。实践证明,这3种形式是可以同时发展的,但相对的要有一定侧重,一般是以合医合药为主,之所以这样确定,是因为这种形式更能满足广大农民的医疗需要,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地区还有与之相适应的选择,这需要在法律上特别针对地区不同如何进行选择这个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另外,要明确每年中央和地方对新农合建设的财政支出比例,解决广大农民或因为贫穷看不起病,或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实践证明,筹资额应以政府支持、集体补助和个人缴纳3种办法结合来构成,这应在法律上进行明确规定,从而使筹资机制更为合理。在这里应该注意的一点是:农民自身缴纳资金数额。这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每位农民每年在医药费用方面所有支出;二是每位农民每年愿意缴纳的金额。根据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专家多年的调查取证得出的结果,扣除集体补助与政府支持的部分费用,每位农民每年花费在医药上的费用报销比例控制在40%—80%的范围内。有关专家建议,农民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应以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左右为宜,这样的比例是否合适仍需研究,不过按照农民意愿交纳的数额和实际支出的医药费用,最终确定自愿和最低交纳金额及比例,从立法上给予明确规定是必要的。应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将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同时有一定的自主确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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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引导高校学生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保证学生顺利融入社会的有效途径。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信息时代的到来,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似乎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规章制度导致的纠纷问题
我们国家的普通高校是依照行政机关委托或是教育法的授权行使国家公民权利的组织。普通高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相应的管理。但是,法制社会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这样一来这两者容易产生矛盾。当前我国高校的管理制度是以法律为基础,结合本校的情况进行制定的,没有专门的审查部门。这样会在一定情况下出现学生状告学校,法院判定学校制度“无效”的情况。实际上,学校的自主管理机制是法律给学校为确保其组织目标实现而对其内部事务处理的一种裁量权。因为教学活动的特殊性,很多问题无法量化处理,例如综合素质等,都要经过一定的定性才能进行判断。
(二)重管理,轻权限
高校为了追求从严治校的管理效果,在拟定学生行为规范及学生综合评价等一些规章制度上,没有完全考虑到学校的管理制度。例如有的高校规定,禁止学生在校内有一些接吻等亲密行为,并且将这种靠学生自律的行为写入规章,这在法律上是禁止的,会造成高校管理制度与法律的冲突。
(三)行政本位思想普遍
因为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高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对涉及学生权益的问题常常采用命令、行政的方法来处理,很少依法解决教育教学中所出现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学生和学校、教学和学生间的关系渐渐变得复杂,涉及高校学生维权的案件也不断增加,这无形中将学校推到了一个法治化发展的轨道中。
(四)法制化管理理念缺乏
在当前高校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高校管理者慢慢形成了一种以行政管理作为主要管理方法的做法,在管理的形式上过分注重统一化和对学生实施绝对的领导。这种管理形式没有对学生的合法权益加以考虑。在当前的高校管理模式当中,相关的管理者缺乏法制化管理理念,认为学生就应无条件服从学校的领导,根本没有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对学生进行管理或者解决学生之间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此外,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还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造成学校这种行政管理持续的重要原因。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推进,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高校学生健康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是完善高校法制教育体系的重要措施
法制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是学生接触社会、进入社会过程中必然要接触到的社会内容。但是从当前高校的教育现状来看,法制教育并没有引起高校的重视,这就直接或间接的造成当代大学生的法盲现象。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推进,能最大限度弥补高校法制教育的空白和漏洞,为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二)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
在法制社会里,法制是单位人生存及发展的必备基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推进,能为学生打开另一扇窗户,让学生从法制的角度去看待这一社会及社会运行的本质,在帮助学生成为全能型人才的同时,促进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及世界观的全面发展,帮助他们顺利的走进社会。
(三)实施法制化管理是学校进行管理体制变更的内在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变更,高校已经从传统计划体制下的单纯的公益性事业演变成了公益性和产业性相结合的教育实体。当前的高校作为一种独立的事业性法人,它享有办学的自利。学生也享有自主选择自己喜欢的院校以及自己喜好的专业的权利。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活动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双方根据自身的意愿来进行约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合同调整。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对应的学习条件和服务,让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同时学生也需要遵守学校制定的相关制度。如果学生刻意违反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学校有权利对学生实施相应的处罚。
随着高校内部管理体系不断完善,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脚步不断加快,学校不再根据其作为管理者的态度去管理学生,而是根据所制定的规范化标准,即和学生之间所达成的约定去对学生实施管理。社会化的后勤体系主要表现为开放式的管理模式,要想让大学生适应学校后勤服务的社会化管理,实现学校的最终教育目标以及学校管理模式和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就必须对学生的管理实施法制化。
(四)高校办学方向的自我要求
高等院校作为社会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科学、文化的传播能够直接影响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同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方针的指导下,我国的全体公民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而高等院校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制观念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国家事业有着一定的影响。大学生是一个有文化、有素质的群体,在言行举止各个方面都能够对社会产生影响和示范的作用。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让大学生在法制的影响下规范自身的学习和生活,提升大学生素质,让大学生逐步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和习惯,能对我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想要建立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加强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实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是非常必要的。
三、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推进的具体措施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推进,其主要目的在于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氛围,将法制理念植入学生的思想,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同时,为社会经济建设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结合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开展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推动法制化建设。
(一)制定完善的法律监督管理制度
高等院校在学生管理方面有很多权利,这些权利具有一定的意志性以及单方强制性。长期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于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也缺乏司法审查,很多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从我国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说,与学生相关的人身权利行为在实质上并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这导致很多权利缺乏司法程序的保护。所以,要制定一个完善的高校教育法律体系,依法规范高校管理工作,以促使司法程序充分的贯彻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过程中,通过法律的途径使高等院校和学生的权利平衡得到保障,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专题教育讲座,传播法制理念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首先应对学生的法制理念进行培养。在众多法制化教育手段中,专题教育讲座是较为有效的一种。可以邀请一些较为著名的讲师就大学生感兴趣的某一内容进行教育和引导。比如,大学生恋爱是常事,当感情趋于成熟的时候,男女双方可能会选择同居。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民众对这同居一概念较为敏感,甚至觉得羞于说出口,同居部分的法律也是较为欠缺的。在对这一专题进行法制教育渗透的过程中,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法律经验,让学生对同居能有一个正确的法律概念,以便在今后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能做出正确的选择与判断。在开展专题法制教育讲座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其一是专题与大学生的兴趣倾向应保持一致;其二是一定要与学生进行互动。
(三)提升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队伍素质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一个高水平、高素质的管理队伍能够有效的提升学生管理工作的效率。当前,我国高校中一些思想教育工作者在工作中的地位和行使的权利相对来说有所降低,这导致很多思想教育工作者在心理上存在一定的波动。对于这一问题,高校可以在思想教育工作者中挑选一些理论知识相对扎实,而且具有一定工作热情的人员,对其进行法学理论的相关培训,让这些思想工作者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并鼓励其考取相关的证书和更高层次的执业资格,将这些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思想工作者作为学生管理工作的中坚力量。也可以在校外聘请一些专职的法律相关工作者,组建成一个大学生法律救助的组织,与一些司法单位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受理申诉和各类案件。
(四)建立正规的管理程序
实现法制化的重点,在于管理的具体程序。如果实现了管理程序的法制化,就等于实现了管理行为的法制化。在校学生如果违反了学校的相关规定,在对学生进行处分前,需要第一时间通知学生,以此来保证学生的知情权,使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犯。学校还要设立听证制度,对学生的知情权进行进一步的保护。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体系,让学生拥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并设立有效的司法救济体制,对学生的合法权益实施最大化的保护。
(五)充分利用“校地联动 共学共育”环境,营造法制化氛围
加强和推进大学生法制教育,仅仅局限在校园内是不可行的,只有让学生与社会实际进行接触,学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及形成的法律理念才能派上用场,否则就是纸上谈兵。结合“校地联动 共学共育”实践活动的背景来看,校园作为根本的基地,承载着这一实践活动的资源需求,同时也为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实践的平台和渠道。因此,就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推进来说,还应充分利用“校地联动 共学共育”这一实践活动背景,走入社会,让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成为立体的东西。
(六)坚持平等,服务学生
高校应有平等、履行义务的意识,满足学生的合理要求。对高校内的一些不良风气,管理者应认真分析,依靠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加以改变。对教学不重视,对后勤服务关注不力的情况高校应尽力改变,这是履行国家交给学校的义务,也是高校履行对学生的“服务”。
总而言之,就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来说,教师应起好模范带头的作用,为学生法制化理念的形成奠定基础和条件。同时,教师还应与学生进行良好的沟通,随时解答学生的法制疑惑,为学生在法制环境下健康成长做出努力。
[ 参 考 文 献 ]
[1] 郑焱.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8):231-232.
[2] 李晶晶.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问题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11.
[3] 吴志毅.关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思考[J].东方企业文化,2010(4):78.
篇13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是人世后政府职能转变、角色转换的客观要求。国务院在关于机构改革的文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真正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法制工作相适应”。
二、县级政府法镧机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机构不健全,使县级政府法制工作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难以发挥,许多行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纠正。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和依法行政的整体推进,尤其是“人世”后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肩负的责任越来越大。但是目前,县(市)级政府法制机构明显存在三个“不适应”:一是县(市)级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与法律所赋予的职能地位不适应。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法》等对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政府复议机关内必须设立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但有些承担复议职责的单位,至今仍未设立行政复议机构。有的机构“缺位”,有的虚位,仅有“牌子”、没有编制。二是县(市)级政府法制机构现状与政府法制实际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政府法制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主管部门,要对所有行政执法部门的所有行政行为实施监督。但从实际来看,县(市)级法制部门只有一二个人,机构本身又小,有的行政执法大户(机关),根本不把小小的法制部门放在眼里,真正实施监督起来很难。有的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决定,不是从自身行政执法上查找过错、纠正错误,而是想方设法找人“做工作”,非要维持错误的处罚决定。有的甚至采取向领导反“告状”的手法,以达到维护“权威”的目的。三是领导的重视、关心程度与政府法制工作作为“涉及全局的一件大事”的地位不相适应。国务院文件曾明确指出:“政府法制工作就是涉及全局的一件大事”。但从县(市)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来看,少数领导对这件“大事”仍重视程度不够、关心支持力度不大,法制工作没有摆上位、人员经费没保障、工作环境艰苦、生活待遇清苦。
(2)工作人员不落实,法定职责难以履行,损害了政府形象。一是行政复议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有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等七项职责。但是,行政复议法施行几年来,有的区、县至今未办理过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有的只象征性地办理了一二件。
(3)职能不到位,政府层级监督虚化,使依法行政的行为难规范、水平难提高。由于政府层级监督不到位,行政越位、失位和错位的情况依然存在,政府仍在替市场做一些本不应该做的事,把一些本应依法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交由政府的下层机构承担,使它们变成了“二政府”;还有的明明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职责,却往往拖延推诿,不给办理。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固然很多,但与政府层级监督主管部门,即政府法制机构的不健全、队伍弱小、许多职能没有到位有着很大关系。要想改变这种状况,不能不考虑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三、加强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思考与对策
大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是加强对执法活动监督的重要组织基础,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
(1)科学设置内设机构。科学设置部门的内设机构,有利于充分发挥部门的整体功能。根据精减、效能的原则,在明确界定职能前提下,认真做好职能分解工作,使各项职能分解转换为工作职责,再根据相近,相关的工作职责科学划分设置内设机构。从县(市)级政府法制办目前的工作职责看,内设机构设三个科室比较适宜。即:综合科、行政执法监督科、行政复议科。
(2)匹配适当的人员编制。按着建设精干,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县(市)级政府法制办人员编制目前配备在8-12人比较适宜。其中主任1职,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1职,侧重协助主任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主任外出时主持全面工作。综合科设科长1职,科员1-2职;行政执法监督科设科长1职,科员1-2职;行政复议科设科长1职,科员1-2职;其中至少需配备两名法律专业人员,一名计算机信息工程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