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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3、向法院提起诉讼。
4、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5、申请支付令。
篇2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篇3
一、问题的提出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重大命题,面对的障碍涉及土地、劳动力、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各种问题。其中,资金问题是最为迫切需要加以解决的。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量巨大,据测算,至2020年所需资金增量高达15~20万亿元(钟真真,2007)。解决如此巨额的资金需求,除了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外,绝大部分需要依靠当地的金融服务业。
然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造成目前城市与农村之间金融服务水平差距明显。近几年,我国城市金融业发展迅速, 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仍不健全,信贷资金供需缺口较大,金融服务缺位(甚至部分地区缺失)等问题非常突出。在此背景下,在没有法律明确规范的条件下,适应各地情况的民间借贷市场近年来快速发展,而且呈现出规模化、专业化等有别于传统模式的新特点。这种介于正规农村金融借贷市场与地下金融黑市之间的市场形态,笔者借用樊纲教授(1988)的理论,将它称为农村金融的“灰市场”。
在农村资金缺口较大、金融服务不到位的现状下, 民间借贷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部分地区的融资需求, 对经营机制和理念僵硬的涉农金融机构形成竞争,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但由于“灰市场”的政策球的特征,因此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是法律问题。 由于我国有关民间借贷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未出台, 对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确定, 因此民间借贷市场上很多行为无法依靠法律加以规范和保护。比如,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存款、 非法集资等行为的性质难以明确加以区别;大部分民间借贷采用借条、口头交易等形式,追讨债权难以诉诸法律。
其次是金融秩序问题。部分民间借贷机构从商业银行、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低息获得贷款,转手高息放贷,牟取利差;民间借贷的民间性和逐利性,使得部分中介对房地产、股票等领域放款过多,资金无法在农村当地形成合理流向。
再次是监管问题。民间借贷机构融资放款通常采用现金交易形式,最高可达五六十万元,这使得大额可疑现金逃避“大额现金支付系统”的有效监管,易为洗钱提供渠道。
可以看出, 快速发展的民间借贷市场正是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缺位的真实反映,这一农村金融“灰色地带”急需完善和规范。基于此,下文将着重分析民间借贷市场现有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对其发展的目标模式, 路径选择以及发展效应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民间借贷“灰市场”的传统及现行模式
(一)传统模式
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多以个人间“一对一”的形式为主, 这是一种以信用为主的带有地缘和亲缘关系的借贷方式。传统模式还多发生在单位内部职工、亲戚、同乡、朋友、熟人之间,借贷手续也比较简单,民间借贷人(机构)基本以自有资金为主。借贷双方信用状况明确,信息透明度高,因此风险相对较小,但借贷数额和范围也比较有限。同时,由于信息的对称性,传统的放款模式多采用借据、口头承诺等不规范形式。
(二)现行模式
随着民间借贷“灰市场”发展步伐的加快,相比传统模式,现有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表现出中介化、专业化、规模化、利率多样化、融资短期化等新趋势。
中介化:在现有法律下,充当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主体并无具体要求,个人或组织等形式均可,且没有资金准入门槛,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因此,活跃在农村民间借贷“灰市场”上的中介机构形式有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三种主要形式。目前,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主体虽仍以个人为主, 但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湖南的调查(周红岩、曾立平、李文政,2007)显示,现有民间借贷中介样本中,个人占67 %,企业占29 %,社会组织占4 %。
专业化:除传统的民间借贷模式外,一种新型的、具有专业化特点的“募集型”融资,在部分农村地区逐渐成为农村经济组织民间借贷的新选择。 以延安地区的最新调查为例,借贷方式多采用“募集型”方式。其中,某镇大棚水产科技示范养殖场借入的50万元民间借贷比较典型:短短的3个月内筹集到所需资金,并支付18%的利息,且不确定借款期限,借出人可随时收回自己的本金。 这种方式既方便借出方资金投放,又有利于满足借入方的融资需求(雷和平、严李锁、郭明辉,2007)。
规模化:近年来,农村地区民间借贷走向规模化发展“快行道”。仍以湖南为例,调查样本中的76户民间借贷中介,2006年自有资本同比增幅为25%,借入资金比2005年增长50%,借出资金增幅达72%,利息收入增长96%, 经营规模和收入均有大幅增长。其中,从金融机构和民间的借入资金数量,2006年分别增长51%和48%,增速约为自有资金的2.5倍。
利率多样化: 当前民间借贷利率呈现多样化趋势(谢伟、熊蕾,2007)。一方面,以生产性需求为主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持在8%~20%之间;另一方面,投资性需求的民间借贷利率相对较高,多在15%~30%之间, 而少数带赌博性质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达到了日息2%。
融资短期化:无论从供应还是需求的角度来看,保持较短的融资期限均是有利的。一方面,较短的融资期限有利于供应方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以获取更多的收益;另一方面,较高的利率也促使需求方尽可能缩短融资期限。
三、目标模式及路径选择
(一)民间借贷“灰市场”发展的目标模式
通过对目前民间借贷“灰市场”存在的问题和现行模式的分析,假定在未来城乡金融服务趋于“一元化”的背景下, 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目标模式应该为:具备合法地位,服务范围定位于农村金融服务相对落后地区和领域的小额融资, 纳入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小型金融机构。
(二)路径选择
立法路径:通过国家立法形式逐步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和管理条例, 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民间借贷活动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平台。具体内容应重点包括: 设定准入门槛; 对具有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发放牌照;对放贷业务进行明确规定;对民间融资交易实行登记或报备制度; 对资金用途加以限定;对借贷合同中的金额、利息、期限等内容加以细化,设定利率浮动的范围。
监管路径: 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监管难度较大,因此需从制度、技术等方面加以保证。在制度上,通过牌照发放、登记报备、大额备案等制度设计,保证监管部门实时、 及时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的动态信息。并保证投诉、举报等渠道的畅通,对风险及时预警。在技术方面, 应逐步建立起民间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通过对中介机构历史行为的监测数据预测判断其潜在风险。 监测指标应涉及民间借贷中介的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以及借款偿还情况等。
吸纳路径: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阐述和部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时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 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这是国家对统筹城乡发展提出的新方针和新要求。因此,未来城市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将逐步由“二元”结构走向“一元”格局,在现有金融服务供给失衡的情况下发展壮大的民间信贷“灰市场”, 今后的生存空间将逐步趋窄, 民间借贷机构也将通过入股、融合等路径,成为商业银行(农业银行等)、农业发展银行、农信社、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小额贷款机构、邮政储蓄、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
民间借贷市场完成转型的根本和前提是发展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保障资金供给和合理配置。在城乡金融服务“一元化”趋势的大背景下,转型的过渡路径应坚持“疏”、“堵”、“融”的三位一体:
“疏”是指拓宽民间资本参股正规金融机构的渠道。在大型金融机构组建时,可以考虑放宽对参股对象的限制,吸收部分民间资本。同时,积极发展规范的直接融资市场,减少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市场的需求。
这里的“堵”不是简单的通过限制准入、关停并转等行政途径控制其发展,毕竟,民间借贷市场目前对正规金融体系起着不可或缺的补充和完善作用。这种自下而上的发展形态一定有其存在的基础(家庭联产承包制便得益于农民的这种创造力)。“堵”是指对潜在风险较大、 影响农村正常金融秩序的民间借贷行为,如以洗钱、非法集资、炒房、炒股等为目的的借贷活动。
“融”是过渡路径中最重要的形式。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民间借贷机构可逐渐向正规的地方小型金融机构转型;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后,部分中介机构还可入股由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总之,将民间借贷“灰市场”这种中间形态逐步正规化,“融”入农村当地的金融服务体系。
四、转型效应分析
转型中的民间借贷市场将逐步成为地位合法、地域化(在金融服务仍相对滞后的农村地区, 补充“三农”资金)、小额化和短期化、补充性的地方小型金融机构。 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市场转型将产生的积极效应如下:
1. 对民间借贷“灰市场”采取渐进式转型,一方面可有效弥补农村地区的资金缺口, 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的改制、转轨,以及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创造条件。
2. 通过合法化途径将民间借贷“灰市场”纳入正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可有效抑制“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的生存空间,也可使潜在的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揽存、借贷纠纷等问题有法可依。
3. 通过吸纳、融合等路径将民间借贷市场“融”入当地金融服务体系,可有效监管资金的流量和流向,有利于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的新农村建设。
4. “疏”和“融”的转轨过程中,还可通过形成同业间的良性竞争,有效激励现阶段具有垄断地位的农业银行、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模式、服务理念等方面的改善。
5. 通过转型,民间借贷机构还可发挥地域性、灵活性等特点,有效满足农信社等金融机构遗漏的服务目标人群的信贷要求。如农户受期限、金额、抵押物等限制而出现的资金缺口, 就可由民间借贷市场来补充。
6. 通过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可逐步掌握当地各借款人的信用记录, 为建立农村地区信用体系提供信息基础。
参考文献:
[1]樊纲. 灰市场理论[J]. 经济研究,1988(9).
[2]雷和平,严李锁,郭明辉.延安民间融资走向专业化[N]. 金融时报,2007-06-25.
[3]王长德. 民间借贷亟待规范化管理[N]. 金融时报,2007-11-22.
篇4
绿豆荔枝 绿豆凉性,荔枝性温,可治风火牙痛。抓一把绿豆,放七粒去壳的干荔枝,加水煮,将绿豆煮熟,连荔枝、绿豆一并吃了(将荔枝核吐掉)。
中药煎剂 蒲公英30克,白芍、甘草各15克,细辛3克,水煎服,日一剂,一般服3剂。适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牙痛。
白酒花椒 取5-10克干花椒,加水没过干花椒煮3分钟,放温后,加入50克白酒,待凉后将花椒水过滤,倒入小瓶内,用棉花蘸此水塞入牙痛的部位咬住即可。
新仙人掌 取一片新鲜肥大的仙人掌,用水洗净,剪去表面的针刺,再对剖成同样厚的两片,把带浆的那一面贴在脸上牙痛的部位,一段时间后,症状即可缓解。
西瓜翠衣 平时收集若干西瓜皮,只削取一层翠衣,洗干净后,日晒夜露,待其完全干燥后再研成细末,放入瓶中,到药店买5角钱的冰片,与10克左右的西瓜翠衣粉末一起拌匀。牙痛时,用卫生棉球棒蘸适量的西瓜翠衣粉末搽拭患处,每天搽五六次。
自制小茴香热敷袋治腹胀
文/李伟文
老年人经常会感到腹胀不适,特别是因病卧床的老人,可以自制一个小茴香热敷袋解决这个问题。
用纯棉布缝制长40厘米、宽25厘米的双层布袋,将小茴香装入布袋中,装入的量有半袋即可,再将200克左右的粗盐炒热,也装入布袋中,封好口。反复抓捏翻转布袋,将热盐与小茴香混匀,热敷袋就做好了。将其敷于脐部,患者很快就会排气,腹胀也会减轻。小茴香热敷袋热敷腹部,可使小茴香的药力透过皮肤作用于腹内,达到温经通络、行气活血、减轻腹胀的作用。
哮喘患者的常用药膳
文/王海泉
1.姜枣糯米粥
组成:鲜生姜9克,大枣2枚,糯米150克。
制法:鲜生姜切为姜片,大枣、糯米洗净,同煮为粥。每日2次,温热食用。
2.萝卜豆腐汤
组成:豆腐500克,麦芽糖100克,生萝卜汁1杯。
制法:混合煮开,为1日量,分早晚2次。
3.橘茶冬花饮
组成:绿茶5克、橘皮3克、款冬花4克。
制法:开水冲泡,代茶饮,每日1剂。
4.芝麻粥
组成:芝麻50克,粳米200克,蜂蜜50克。
制法:先将芝麻炒熟,研成细末;用慢火熬粳米,待米“开花”后,加入芝麻末和蜂蜜,熬至粥成。早晚各服1次。
5.核桃山药粥
组成:核桃肉10克、新鲜山药20克、糙米1杯。
制法:核桃肉1两切细与山药煮成粥品食用。
头疼脑热试试民间“滚蛋疗法”
篇5
正规借条范本
借款人 :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借条书写注意事项:
1、准确书写姓名
出具借条时一般借款人会署名,这是常识,但是有些人有学名(大名)、乳名(小名)、字、号、绰号,还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借条作为表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法律文件,署名应当准确、规范、严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签署。作为出借人对借款人的署名应当高度重视,一般稳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携带身份证,按照身份证上的名字署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可能有些人觉得这个建议小题大做,但真正发生争议时可以省却不少麻烦。本人曾一个案件,借款人的名字为同音字,读音相同用字不一样,借款人后来否认自己有这笔借款,也否认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自己,最后只能提起笔迹鉴定,费了不少的功夫。同理,借条上对出借人的名字也应当准确,本人的一个借贷案件,由于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为同音字,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最后只好到派出所户籍室,要求出具证明为同一个人,但派出所不清楚情况,不同意出具证明,要求到居委会开证明再到派出所盖章,绕了许多圈子,才把案子立上。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两人共同署名,以做到有备无患。有些人在经济状况恶化后会利用假离婚来逃避债务,其配偶往往以不清楚借款情况、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不认可欠债。
2、明确约定利息
个人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有些人碍于情面,对借款是否计算利息含糊其辞,为今后纠纷埋下了隐患。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在金钱往来上亲朋好友之间更应当明明白白,这样反而更有利于长久保持情谊。因此,借贷时应当明确借款有偿无偿,有偿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是月息还是年息,利息是同本金一起支付还是提前分段支付。这些情况都要在借条上约定清楚明确,才能避免以后发生纷争。一般民间借贷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如果是有息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借款期限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期满之日起2年。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至后2年内及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以防止因为诉讼时效已满而丧失胜诉权。生活中常见情况是出借方进行过多次口头催促还款,但由于没有保留书面证据,一旦面临诉讼时在时效上就存在重大的举证风险。其实有一个办法可以轻而易举解决这个问题,即“新桃”换“旧符”,如果在催促还款时借款人暂时无力清偿借款,可以在诉讼时效将要届满前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以新借条换取旧借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时效届满问题。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但要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4、提供担保
如果借贷数额巨大,为确保借款资金安全,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担保有物保和人保两种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当然要经过同意)的财产担保(一般为不动产),这样就要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比较麻烦。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亲友在借条上签字作保。担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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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正规借条
当使用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尽量拉长一点,不能短于借款还款期限。一旦发现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丧失还款能力,应当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以防止保证期间届满,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致使担保落空。
5、要求借款人写“收条”而不是“借条”
如果借贷者写的是“借条 今借某某人民币×万元,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归还”,借条本身无法证明钱款出借人(债权人)是否已经把钱款实际支付给借款人(债务人)了,借款人是否已经拿到借款了,以后发生纠纷时借贷人有可能会说:“我虽然向他借过这笔钱,他也答应借给我了,但是并没有把钱给我,我一直没拿到这笔钱。”所以,出借人最好要求借贷人写“收条 今收到某某借贷给本人的借款人民币×万元,...... ”,如此就可以证明出借人已经把借贷人所借款项支付给了借贷人,借贷人已经收到了该笔借款。
延伸阅读: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怎么办
篇6
究其本质而言,民间借贷与自然规律发展相适应,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民间借贷的规模逐渐发展起来。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由民间借贷引发纠纷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案件纠纷数量的增加给社会的稳定性造成严重影响。在此种社会环境下,关于民间借贷的研究活动逐渐深入,在研究人员不断深入研究与调查的过程中,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变得明亮化。虽然国内外学者都对此展开了相应的研究,但是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研究非常少。在此种情况下,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民间借贷产生的民法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显现出一定的僵化性,使得民间借贷案件出现了较多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针对此,就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展开研究非常具有必要性。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从理论的角度上而言,民间借贷的这个名词是对金融的有效补充。在我国经济发展与运行的过程中,民间借贷也体现出了重要的作用。在研究民间借贷的过程中,首先就应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关于民间借贷的具体含义,不同的学者在这方面持有不同的观点。但万变不离其宗,即使不同的民间借贷在不同的学者看来具有不同的定义,其中的宗旨始终不会变化。在笔者看来,民间借贷的行为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也就是在这几类人之间产生一种借贷性质的行为。民间借贷产生在民间,因而从根本上可以说其属于民间自发性的一种金融融资渠道,也是民间组织、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实行投资的一种途径。虽然民间借贷存在的历史非常悠久,但是不同的区域在经济发展特色方面又具有不同的借贷方式。民间借贷方式主要依赖于借贷双方之间的借贷性质来决定。在各种借贷形式中,民间信用借贷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
从这就可以看出,民间借贷这一行为不仅具有自己含义,同时还具有自己的形式。由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民间金融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从民间借贷发展的历程就可系统的了解到,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表现为这么几种。首先。民间借贷是一种自由行为。民间借贷没有固定的借贷模式,利率约定与否主要由双方关系人协商而成,他人无权干涉。其次,借贷的标的物主要为货币。民间借贷产生主要缘由是缓解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资金周转方面的问题。因而借贷的标的物主要以货币为主,但是也可以存在其他的形式。再次,借贷主体非银行机构与自然人。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并不是银行机构组织,在借贷关系产生的过程中并没有金融机构参与其中。最后,以民间自有资金来借贷。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人们手中的自有资金会持续增加。在此种情况下,民众愿意将自有资金转向低风险、高回报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另外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将个人信用为借贷行为产生的基础。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产生的关系主要是在“熟人”之间发生。
二、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
无论是从性质还是从行为根本性来看,民间借贷受到我国民法的调整与约束。从专业的角度来说,民间借贷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立法的缺失与冲突
在民事立法方面,民间借贷关系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借贷意见》。从我国民事立法的层面就可以看出,这几个法律就民间借贷问题产生与解决措施方面的规定层次较低,并且分布于不同的部门法中。民间借贷一旦出现了问题,能够查询到的法律依据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实施细则。同时,利息、高利贷等相关问题方面的法律体系严重落后,没有统一、详尽的法律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从这就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立法方面由于制定部门以及效力之间的关系,使得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适用法律范围不同,产生的效果也就不同。较为严重的情况就是《合同法》中关于民间借贷行为之间的适用的规定与《借贷意见》中的内容具有冲突性。虽然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指导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借贷意见》更体现出民间借贷行为的客观规律。
(二)利率问题
在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过程中,利率是民间借贷关系中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主要体现在这么几方面。首先,利率确定问题。民间借贷利率的产生主要是由借贷双方自由约定,以现有的借贷事实作为利率产生的前提条件。在利率确定问题上,国家对借贷利息的最高数额有相关的规定。在《合同法》与《借贷意见》上,都明确民间借贷利息限制在一个规定最高数额的限度内。虽然国家在这方面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市场经济运作的自然性而言,这种规定干涉了民间借贷市场化运行。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属于自然人、法人以及组织之间的自由行为,国家的这种规定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其次,高利贷问题。在民间借贷行为运行的过程中,不能杜绝有部分的民间借贷行为存在“合法借资”行“高利贷”之实的行为性质。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为规避某种风险或者是相关部门的监管,为追求高额利息,借贷双方以某种名义将实施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而实际上却是高利贷放贷行为。
(三)借贷合同问题
借贷合同中存在问题。民间借贷合同其实就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之间,贷款人将手头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在合同到期归还本金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想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必须符合订立合同关系的条件。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才能够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关系。但是从现今的民间借贷合同就可以看出,借贷合同问题主要有债权金额的认定、借贷合同担保效力以及诉讼时效等。这是民间借贷合同中主要问题的表现。如诉讼时效问题方面。借贷双方之间诉讼行为是否正确将直接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身利益具有紧密的联系。如果诉讼行为时效确定,还能节约成本和司法资源,提高洗发司法行政行为的效率。但是在一些民间借贷案中,借款人并没有事先申明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事由,贷款人却主张自己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期间,这就会在此问题上产生分歧。从这就可以看出,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确定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 三、完善民间借贷民法制度的措施
从前文的分析中就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存在的民法关系不仅影响民间经济市场的自行运转,同时还会对借贷双方产生较为严重的法律纠纷。在经济市场提逐渐完善的过程中,民间借贷中存在民法问题应从制度方面着手,尽快完善民法中民间借贷制度。
(一)从法律角度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如果民间借贷的定义模糊不清,就难以从制度方面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依据制度来保护民间借贷行为,就可以促使民间借贷认识方面的宽泛性或者是狭窄性。首先,加快民法典的颁布行程。民法对保障民权、经济运行以及人民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已经颁布民法典的国家来看,通过民法典更能保证秘法作用的发挥。其次,通过立法直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从行为本质就可以看出,从立法层面来规范借贷双方之间的行为,促使民间借贷行为步入金融监管的范围中。同时,通过立法能够更好地维护借贷人员的合法权益,制约民间借贷的发展。最后,有效防范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行为。要防范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经济类犯罪行为,就应当对过去强制性的刑事处罚做出相应的调整,将民事法律规范应用于民间借贷行为中。针对发展规模逐渐扩大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依赖于刑事处罚并不能防范经济类犯罪行为的产生。将民事调解作用应用到民间借贷中,就能够打破过去对金融犯罪以刑法为主的防控体制。同时,针对由于民间借贷产生的经济类犯罪,可以从多角度多领域完善经济类犯罪处罚的相关规定。
(二)区别对待利息,制定灵活的利率政策
在民间借贷利息这一方面,可以根据借贷人员对本金的适用途径不同,将利息划分为生活消费型借贷与生产性借贷,也就是针对具体用途来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在此方面,可以针对生产借贷利息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6倍。生产借贷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就能够促使企业在优胜劣汰的经济环境中,更合理的配置市场资源。但是生活消费性质的利息不能设置过高。这样可以帮助生活困难的人顺利度过困难时期,同时还能限制贷款人不正当的谋求利益。由此可见,这样区别对待利息,制定灵活的利息政策,就能够维护借款人的争取当权益。当然,在民间借贷中,利率的计算方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利息计算的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实际情况、生活条件以及当地的发展水平,做出相应的调整。但是在具体实施操作的过程中,应当明确规定,防止出现计算方法不一致使得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三)防范民间借贷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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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担保可以很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担保法》规定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担保主要适用于保证和抵押。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而由保证人代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抵押,当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这样,就给出借人增加了一层砝码,出借资金就更加安全可靠了。
三、要注意收集证据
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有相当一部分是口头协议、君子协定,双方凭良心和信用,没有书面合同,致使出借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有的出借人手里虽有借款人出具的凭证,但凭证不合格也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如李某借给王某6000元现金,王某给李某出具的却是一张收条。当李某多次催要未果,到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时,法院以李某持有的凭证不能确定权利义务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四、对利息的约定要合法、明确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另外,我国《合同法》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篇8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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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概念
民间借贷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融资通常是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
(二)业务流程展示
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也逐渐出现了一种比较普遍的业务流程,为了形象的了解,笔者进行了总结,目前民间借贷的流程大体如下:
(三)研究意义
选取民间借贷的风险这一课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当然,笔者主要是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现实影响。就其理论意义而言,民间借贷虽然说已经影响了不少国民,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人,但是其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还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说很匮乏,没有足够的理论知识,那么对于这种融资方式的发展也就存在弊端。通过这一课题的研究能够弥补民间借贷方面的理论缺憾,同时能够给以后学者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个参考。就其现实意义而言,民间借贷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对于国民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那么由于操作流程方面的法律规范还不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为了避免财产损失,我们就有必要进行探索和研究,从而能够用自己的研究成果作为借鉴,进而指导现实,让人们能够更好的使用这种融资模式。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
融资有风险,当然民间借贷活动也不例外。根据一些现实的案例和数据分析,笔者认为,目前的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风险
首先当然是看价款人的资产状况,如果借款人没有足够的资产,那么其偿还能力可能就不足,要有所戒备;及时价款人有足够的资产,还要考虑到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誉如何,如果经常拖欠欠款的话,那么如果盲目地借钱给他,就很可能会出现经济纠纷。因此,一定要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必要的了解,从而能够保证所借款项在时间约定的期限内能够按照约定取回并获得相应的利息。最好是能够订立书面收据之类的文字材料,这样日后一旦出现纠纷可以有一定的佐证,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风险
虽然我们把钱借出去了,但是本金还是自己的,如果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集资,那么这种借贷行为本身就不是合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非法集资活动一般风险性很高,很容易出现血本无归的现象,而且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溜之大吉,最后损失最大的还是自己。因此,我们一定要谨防非法集资这种行为,事先约定资金的用途的合法性,才能降低风险。
(三)担保人资格风险
同时,我们还要找人担保,用以见证借款活动的履行。在选定担保人时一定要注意,担保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如果选定担保人时不注意,担保人不具有相应的资格,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无效的。一旦日后出现民事纠纷,就不足以作为担保凭证,也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案例,当约定的借款时间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及时把款项还给债权人,当找到担保人时才发现并不具备担保资格,而且当时由于关系好只是口头约定,像这种案例该如何处理呢?所以说,担保人一定要具备相应的资格,不能随便找人充数。
(四)高利贷风险
考虑到借款人急需用钱,那么作为出款人就有可能在利息的商定方面出于利己心理考虑,以谋取高利息。但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利息过高,就属于高利贷行为,那么这种借贷活动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是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高利贷对于借款人的负担也不言而喻,最后往往导致借款人因无法偿还而家破人亡,这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对于社会道德底线的一种挑战。
(五)追讨欠款的合法性风险
一般而言我们进行民间借贷都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即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之后就要借款方偿还欠款和利息。倘若价款人此时不具备偿还能力,那么追讨欠款的行为就会产生。此时,我们可以采取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委托一些社会上的不法人员,通过恐吓等不法手段强行催债,非但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导致自己更大的损失,甚至可能会触犯法律。
(六)追讨欠款的时效性风险
对于这种民间借贷,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特别是诉讼时效问题。借贷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讼。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在有效期内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千万不要忽视,否则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规避民间借贷的风险
既然民间借贷行为会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如何尽量降低这种风险就显得更加重要。我们可以进行针对性的防范风险,从而能够更好地使用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保证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行。在此,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查阅资料,总结出以下几点,仅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一)借款之前对于借款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
因为民间借贷在履行手续上并没有银行借贷手续上那么正规和繁琐,那么相应的对于借款人的审查也就不是那么严格。但是这并不代表不重要,对于借款人的各种信息进行必要的了解才能够保证如期还款。正如上面所说的,不仅要对其资产情况审查,其信用情况同时也是不可忽视的。只有信用状况良好,资产情况充足的借款者我们才能够放心的进行借款,也才能够保证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事先约定借款用途
虽然民事借贷自己的财产使用权转移给借款人,但是债权人仍可对于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进行商榷。最好能够在借据或者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从而能够保证所借款项用途的合法性。一旦发现所借款项并非用于事先约定用途,债权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现在非法集资活动屡禁不止,如果不事先约定借款用途,用可能会给不法分子机会,使得非法集资活动更加猖獗。
(三)担保人的选定要谨慎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担保人的选定也很重要。首先,要求担保人信誉状况良好,最好是借贷双方都认识的,大家都信赖的。有不少案例就是因为担保人选定时不仔细造成的纠纷,甚至有些担保人并不具备担保资格。如果走法律途径的话,担保人一方面如果出现问题,那么很有可能会导致无效。在担保人的选定上最好是一些资产实力雄厚,信用状况良好的人,这样能够保证借贷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利息约定要合法
虽然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也提供了一个上限。这也给了债权人一个可以活动的标杆,可以在允许范围内制定自己所希望的利息,获得满意的融资成果。切忌放高利贷,高利贷是一种非法的融资活动,不仅在法律上不被允许,高利贷行为导致多少家庭家破人亡,这也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要坚决抵制高利贷行为,做一名合法的公民,大家共同创建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
(五)追讨欠款的方式要合法
虽然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凡事都要注重方式和方法。提起民间借贷,我们会意识到一个问题,就是民间追债问题。甚至有些人居然请打手到家里强行要债,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作为债权人来说,我们按照约定拿回属于自己的钱并没有什么不对,但是一定要有理有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走,没有必要采取一些极端手段,结果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害人又害己。
(六)把握好追债的时效性
所谓时效性,指在一定时间内的有效性问题。也就是说一旦超出时间,效用就会较少甚至失去。作为债务人,要及时的跟进自己的财产流动,债务到期之后及时跟借款人取得联系,表明其应该及时付给所借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就可以适用法律手段,在有效期内追回自己的财产,千万不要做一些口头上的临时协议,一旦债务人矢口否认,那么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此外,在进行民间借贷时最好能够找一些比较正规的贷款机构需求帮助,这样在后期各方面更加有保障。最好能够在有关协议临时口头变更时同时出具书面凭证,先小人后君子,书面凭证一定要放好,如果后期出现纠纷,书面凭证可以作为自己的借款依据,在涉及金钱方面一切要以凭证为准。
四、结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对于民间借贷已经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包括民间借贷的相关知识,风险以及如何应对民间借贷的风险。通过相关的调查,我们发现民间借贷行为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方兴未艾,那么相信在短期内这种借贷方式也会受到大家的认可。我们要理性对待这种融资行为,因为它既具有资金来源充足等优点,同时也具有风险性大的缺点,我们在面对民间借贷时要尽量规避风险,发挥其有点,从而达到效用的最大化。民间借贷的手续履行起来比较快捷,资金来源充足,对于处于欠发达地区的居民来说,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在进行借贷之前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各种活动规范运行,只有这种才有助于融资市场的繁荣和有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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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截止到现在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或者法规,只有在《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出现过民间借贷。《合同法》中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利率限制的规定。”;在2016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又详细阐述了民间借贷的问题,很显然,《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合同是和其他合同有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以及对利息的推定上。民间借贷是借贷合同的其中一种形式而已,就应该和其他相关的借贷有类似的对待。
(二)现有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存在相互冲突
举个例子:在《意见》中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而在《合同法》中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代表做了无息推定,很显然,这两条规定是相互矛盾的。《意见》规定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如果利息约定不明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息,而《合同法》规定的是无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到底适用什么?这样的法律冲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是一大难题。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纠纷的几种典型的形式
(一)典型案例
案例1:本色集团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2007年2月10日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随后媒体在网上开始宣传这些词语:非法集资、诈骗、高利贷、民间游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字眼,由此可见大家对这一案件背后的定性很是关注。
案例2:孙大午,这个曾经家喻户晓的名字,在2003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消息一出举国震惊。很多法学家认为:孙大午的融资行为属于合理合法的企业融资行为,该案是典型的“定罪扩大的例子。法吸收公众存款”
通过以上两个典型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中国民间借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民间大量资金限制银行利率很低,老百姓在高额利息的趋势下,加之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不是很到位,才会出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模糊。
(二)民间借贷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的纠纷
在日常生活中当朋友来借款或者其他情形时,我们有时候需要打一些凭证证明存在借贷这个事实,最常见的有三种:借条、欠条以及收条。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可是千差万别,合同名称虽然不是当事人合同关系的唯一决定因素,但在现实中它所起的作用几乎是举足轻重,有时直接能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定性,用于判定合同的履行情况。
借条和欠条虽然都是债券债务的证明,但是他们之间的差别还是挺明显的。借条代表的是借贷关系形成的原因――因借贷而形成;而欠条无法从字面上看出到底因为什么原因形成的债权关系。当债权已经发生了可能当事人最关系的问题是我还能不能主张我的债权――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借条以借贷关系成立的话,适用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确定。
三、完善我国民间民间借贷制度的法律建议
民间借贷的出现在今天这个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与银行供给资金不足的矛盾,以及解决公民之间日常生活和生产中遇到的临时性资金困难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完善关于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一)加快民间借贷立法
结合民间借贷的特点针对我国现阶段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过于零散的问题,需要制定一部规范并能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条例》。在条例中应包含下列内容:
1,完善并确定民间借贷的概念、主体、范围等方面,对相关的类似概念进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民间投资等,让民间借贷朝着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
2,应当对放贷人的条件、放贷对象、放贷利率在哪些范围浮动作出相应的规定,并且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率管制、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
(二)规范借贷合同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以书面形式为生效要件。鉴于民间借贷的随意性,如果对方不认同或者约定不明确而发生借贷纠纷时,由于没有书面的或者直观明了的证据认定借贷关系这一事实,而导致一系列纠纷。
(三)规范借款用途
任何一个合同行为都要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出借人知道借款人从事不法活动任然把钱借出,应明确这个借贷行为属于非法借贷。对于非法借贷的出借人依法不但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反而要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制裁,甚至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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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约定利率的效力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能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还款期限的法律效力
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都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某一个时间点。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际中却有很多出借人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有人主张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使用20年诉讼时效。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出发,当事人借款时应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当事人称谓的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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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公民之间的借贷是民间融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民间借贷,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很普遍,也为解决资金困难促进生产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由于借贷行为的不规范,约定不明确,同时产生了不少纠纷,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你知道借贷的风险和法律保护期间吗?是两年还是另有规定呢!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一般为两年,但具体如何确定,要根据借条的约定才能确定诉讼时效保护期间,并不是超过两年的借条就不受法律保护。
【评析】
关于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作了一般性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明确,单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法律规定;对不同的案件法律作了不同的规定,有一年的、两年的、三年的,五年的、甚至更长期间,应针对具体案件适用具体法律确定诉讼时效。对于公民之间的借条(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具体分以下情形进行确定。
一、借条约定有还款期限的,自期限届满二年,超过二年的不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借款有约定期间的约定期间届满,当事人不主张权利超过两年的法律不予保护,即丧失胜诉权。
二、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不受法律保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的理解为两年是从借款之日起来计算,在审判实践中也有这种理解和认识误区;其实不然,诉讼时效是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性规定,而不是消灭规定,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期间的,借款即使超过两年而权利人并不知道未还款其债权就受到了侵害,因此,计算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的不受法律保护。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指权利人主张收回借款或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偿还借款或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形等。
三、借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作了列举性规定: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规定》中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引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向债务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签收或能证明收到文书的、向对方发信或数据电文的、向下落不明人刊登公告、代扣本息的;第12条、第13条规定,提讼、申请仲裁、支付令、破产、财产保全、强制执行、追加当事人、抵销债务、宣告失踪或死亡、申请调解、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债权转让、提起代位权诉讼、与连带债务人诉讼等同样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同时债务人约定新的还款期限、偿还部分欠款等情形,都引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总之,只要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就引起时效中断的效力,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要能够举证证明方可;诉讼时效中断后应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再超过二年的才不受法律保护,且可能再次中断又重新计算。
(二)、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第20条规定其他障碍引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一是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丧失权、丧失行为能力;二是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是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是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也就是特别情形下才发生中止效力。
(三)、民间借贷的民事权利请求权不适用延长的规定,因借贷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也只有特殊情况方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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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息约定应明确。
借贷双方应当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对是否收取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特别对于自然人间的借贷,若出借人的本意是收取利息的,就更应该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其主张利息的权利就很难得到法律保护。因为,合同法已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自然人间收取利息的借贷,一定要明确约定利息,但利息的约定并非没有限制,为了防止当事人间的高息放贷行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借款尽量设定担保。
借款前至偿还前,债权人要考察债务人的诚信度和偿还能力,避免被表象迷惑。房屋、车辆、公司等财产要审查有无所有权及有无他项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在借贷关系中,可以为主债权设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借款人在出借款项时,为了确保将来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可以根据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评估,为自己的债权设定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在设定担保方式时,一定要注意不同保证方式法律规定生效要件和担保力度、实现方式的不同,以便为自己的债权设定合理的担保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存的方式。
四、借款凭证要出具。
一张规范的借据能筑好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屏障。借据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亲笔书写。避免借款人事后否认非本人书写。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协议上应写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币种(人民币还是外币);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标明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协议上必须写清利率。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证据。为了防范履行风险,借款尽量通过银行转帐交付,避免债务人否认交付。债务人偿还借款应收回借据,部分偿还的,应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据。尽量避免现金交付。银行转账要保留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