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实用13篇

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

篇1

审计课程是高职院校统设的一门专业必修课程,在会计学科体系中属于具有一定专业技术难度,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的课程。因此,各个院校普遍采用了案例教学的方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函待改进。

一、案例教学法在审计课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

审计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审计相关的教阿学过程中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案例为内容,通过典型案例的讲解分析,引导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讨论,以达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目的的教学方式。

1.审计课程体系的特点需要理论案例法教学。审计课程体系中诸多课程涉及内容多,大量审计理论和术语枯燥晦涩,使得学生在理解这些内容的时候很容易出现偏差,如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审计证据之间的关系等。因此,只能引入大量鲜活案例来对理论性的内容加以解读,才能使学生领悟众多知识点的内涵并加以灵活地运用。

2.审计课程的实践性需要实务案例法教学。高职院校相对于本科院校,更加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以缩短学生就业后的“适应期”,在工作岗位上能够学以致用、立竿见影。在审计相关课程的教学当中,需要学生熟练掌握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的撰写,以及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最终使学生形成发散式、创新型的辩证思维模式,这一切都需要借助案例教学来完成。

3.对新审计准则的理解需要案例法教学。新审计准则的出台,显示出我国审计实务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的速度更加敏锐,也反映出我国审计理论思想与国际趋同的大趋势。因此,需要通过最新审计案例的讲解来使学生了解新审计准则相关条款改动的背景、依据和必要性,加深对相关条款的认知程度,从而使学生能够清楚地把握审计理论发展的趋势和沿革的脉络。

二、目前高职院校审计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1.缺乏高质量和最新的审计案例。提高审计课程教学效果的必备条件是拥有丰富完善的审计案例。审计教学中使用的审计案例可以分为真实案例和虚构案例两大类,真实案例主要来源于比较典型、对社会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审计失败案例,比如安然、银广夏、琼民源等。但除了这些经典陈旧的案例之外,现在的审计相关教材上很难看到新的真实案例。虚构案例主要由任课教师根据所讲授的内容需要而编写出来的,目前我国高校授课中涉及的审计虚构案例普遍存在脱离实际、内容简单、代表性与说服力不强,甚至前后矛盾的问题,缺少真实感和启发力,与真实案例相比典型性较差。部分审计虚构案例虽然来源于审计实务,但过程和数据不够完整,情节和表述不够清晰,审计结果不够明确。

2.缺乏具备丰富审计实践经验的授课教师。审计案例教学要求任课教师必须具备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善于将理论知识与典型案例结合起来,从实战的角度和心理去进行分析和引导学生。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审计专业的任课教师大部分都同时具有讲师和注册会计师资格,但多数高校尤其高职院校难以达到如此配置。高职院校教师相对于本科以上高校,授课任务繁重,无力外出学习培训和参加顶岗实习。同时,高职类院校的影响力和名望也远远不及本科以上名校,难以获取邀请参与很多社会和政府的审计相关项目。在这种状况下,审计案例的质量和数量也无法弥补由于缺乏实际工作经验所带来的弊端。任课教师普遍较难将抽象的审计理论与教学案例很好地结合,对案例的讲解不够清晰透彻,枯燥有余而生动不足,直接影响了审计案例教学的效果。而从事务所请来的专家虽然大多在案例讲解中广受欢迎,但在教学方法、对学生知识基础和接受能力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又会存在明显缺陷。

3.教学计划的制定和相关教材的选取、编写缺乏对案例教学的认识。目前各经管类高职院校大多没有开设专门的审计专业,审计相关课程都是作为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会计学等专业的必修课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学分和学时方面受到很大限制,在选取或者编写教材的时候一般避免涉及内容过细过深,致使教材中审计案例所占篇幅较少,以避免影响教材对审计只是做全面、系统的介绍。尽管如此,所安排的有限课时和审计课程的难度也使得教师在授课时以为完成课程的教学任务为首要目标,教材中的很多内容包括审计案例都难以深入讲解,甚至一带而过。部分开设了注册会计师方向等偏重于审计方向专业的高职院校,选取的审计教材大多数注册会计师的考试用书。考试用书更多的是偏重于审计准则和理论的介绍,严重缺少相关审计案例。另外,审计案例从内容的覆盖面上来看,应该包括中西方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等三大方面,而目前我国审计教材中涉及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教学案例更是少之又少。

三、审计案例教学法改进建议

1.建立丰富完善的审计案例库。各高职院校应加大力度建立高质量的审计案例库,采取各种鼓励措施和手段,促使任课教师积极收集、整理相关的审计案例素材,并针对课堂教学与学生讨论的不同环境加以科学的设计,为审计案例教学的有效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案例的设计应以真实审计案例为主,以增强案例和审计实务之间的联系。首先,案例的设计者应掌握扎实的审计理论基础,精通资本运作、企业管理、经济法、税法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具备一定的审计实践经验。其次,案例的收集,要符合审计教学的需求,该案例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最后,设计者应对收集的材料进行提炼的时候,应合理地进行删减取舍和加工整理,确保所选案例都能有的放矢,针对相关的审计理论知识加以精心设计,注重与审计理论的关联性和前后知识的衔接性,最终形成逻辑清晰、事实清楚,具有实践性和说服力的适合于审计教学的典型案例。

2.不断更新审计案例素材。目前,审计行业发展迅猛,社会期望甚高,但也面临着市场经济环境变化巨大、同业竞争激烈、业务范围不断深化拓展等挑战。因此,审计案例素材的也必须及时更新,保证审计案例教学与时俱进。由于很多案例数据受到保密性的限制,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和当事企业不愿将数据公开,致使审计案例素材的更新遇到了一定的困难。要解决这种状况,首先,应善于发现和收集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各种信息。比如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审计署等机构正式的公告,以此来了解我国上市公司涉及违规操作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最新动态。其次,高职院校应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各类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保密条款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获得第一手的审计案例素材,并请具有丰富审计实践经验的会计师、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等参与审计案例的设计。

在更新审计案例素材的时候,并不是一概以新换旧,对于很多经典的审计案例比如南海公司(The South Sea Company)、麦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Mckesson & Robbins)等重大审计失败案例的发生,都能从不同角度给予我们思考,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启发性。

3.多渠道保证审计案例教学的成功实施。审计案例教学成功实施的关键是将审计实务中的背景和问题以案例的形式导入课堂教学和课后讨论中。而客观地将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复杂问题和矛盾冲突加以评析,引导学生深层次地进行思考,以求解决问题的合理对策,全面提升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审计案例教学的主要目标。因此,任课教师应确保审计案例教学具有足够的互动性和研究性。课前,将不同类型的审计案例让学生提前阅读和思考,课堂上再结合相关审计理论知识和审计业务流程组织学生分组进行讨论,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案例分析的积极性和互动性,是审计案例教学获得良好效果的关键。

选择案例时可多采用经典案例,比如有关审计环境的变脸艺术的红光实业案例、混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黎明股份案例、以政策为借口的幸福实业案例、有关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的上海汇中伟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案例、蓝田股份民事赔偿案例等。这些经典案例的讨论与分析,必然使学生认识到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复杂、审计业务的风险和审计责任的重大,强化学生的执业判断能力。

随着审计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不断深入,审计课程案例教学法的内涵与外延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因此,高职高校审计课程案例教学法必须与时俱进。建立丰富完善的案例库,是审计课程案例教学的基础,不断更新案例素材是提高审计课程案例教学质量的关键,努力提升教师的业务实践能力,广泛采用互动性、研究性案例教学法,则是审计课程案例教学效果的有力保证。

参考文献:

[1]余玉苗.《审计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基于创造力、就业力与创业力的塑造为导向[J].财会通讯,2011(34):27-28.

篇2

    一、纯粹经济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是来源于侵权法的概念。这种经济利益损失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何受到法律保护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保护,与不同法律制度里侵权责任法的权利和利益保护体系密切相关。《德国民法典》[2]主要通过对侵害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的行为进行列举(第823条第1款)来实现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其描述的侵权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并不包括纯粹经济损失。《法国民法典》第1382-1384条首创了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立法模式,即对过错(故意和过失)侵权责任的共同要件进行抽象,将其分别规定在两个条文中,不再对各种具体的过错侵权行为(以被侵害的绝对权利为划分标准)进行列举性规定[3]。在司法实践中,凡是符合“一般条款”规定的全部要件之行为,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加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立法模式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和扩张性。可见,法国将纯粹经济损失纳入一般条款的保护之中,将是否违反一般条款遂作为判断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具有可赔偿性的根本依据。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均采用了类似于法国法的立法例。现代英美侵权法里,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讨论是和过失行为里的注意义务相联系在一起的。在过失侵权行为里,注意义务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官通过判断特定情势下是否存在注意义务,来判断受害人利益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基于此,法官将注意义务作为一个控制手段,以此来实现长期以来的司法政策。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也采取了限制性的司法政策,仅在有限的情势下而通过类型化获得保护。瑞典侵权责任法第2.4条对纯粹经济损失作了如下界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这个定义是各国制定法中仅见的明文规范[4]。

    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过失而致第三人损害,是一种典型的纯粹经济损失。第三人倚赖财务报表和审计信息进行决策所遭受的损害,是最常见的纯粹经济损失。纯粹经济损失,特别是不实信息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是基于倚赖或信赖他人行为所产生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损失形式与金额都无法预见。学者刘燕具体归纳了以下几种(可以说完全包括了纯粹经济损失的内容)[5]:(1)投资损失。我国证券法不区分发行与交易环节,按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1·15通知》)的精神,凡投资损失都可以对有执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主张赔偿。在证券市场以外,我国的《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也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资人的损失从理论上都可以得到赔偿。(2)贷款损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是财务报表的主要使用人,为了评价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贷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经过审计并附带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瑕疵,粉饰了借款人的实际财务状况,贷款人对不合格的借款人发放了贷款,会受到不应有的损失。(3)交易损失,泛指与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的客户进行购销活动或其他普通商业交易的对方,因可归咎于客户的原因而遭受的损失。如果注册会计师有执业过失,同样要赔偿地第三人的损失。

    二、东方电子案

    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中对损失的计算可称是典型的例子。到目前为止,该案仍然是国内投资者起诉人数最多、起诉标的最大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先简单介绍一下案情:1997年1月,东方电子上市后股价一路攀高,到2000年股价最高达到60元。2001年9月10日,东方电子发布公告称正接受证监会调查。之后检察机关查明,1997年到2001年8月期间,东方电子原董事长、总经理隋元柏等人伪造公司业绩,买卖东方电子内部职工股用于虚增主营业务收入。法院于2003年1月对隋元柏等人进行刑事判决,从而拉开了涉及高达7 000多名股民、诉讼标的高达4.42亿元的中国虚假陈述索赔第一案——东方电子民事索赔案序幕。根据东方电子在《中国证券报》等各大媒体的公告上披露,截至2005年底,青岛中院共受理各地股民提出的以公司及其他单位、公民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数量为2 716件,涉及的股民数量为6 989人(含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涉案标的总额约计人民币44 242万元。列入被告的除了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还有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该所系东方电子发行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机构。

    经过四年的旷日持久的马拉松诉讼,东方电子案最终以调解结案。损失赔偿范围为在青岛中院依法确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基础上所计算出的投资差额损失及印花税、佣金、利息,并扣除系统风险后的实际差额损失数额为调解赔偿数额的依据。青岛中院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调取了全部原告的交易记录,制作出相应的软件,根据设定的标准计算出各原告投资者的实际损失。由于计算损失的会计方法是移动加权平均法,故与投资者一般的计算结果会略有出入。2007年8月11日,首批600份东方电子案《民事调解书》经原被告律师签收后正式生效。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改中承诺,以其合法持有的不超过公司60211 200股股份向适格原告履行责任。

    案子虽然圆满解决,遗憾的是注册会计师与证券市场其他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并没有明确分清。在公司上升时期,也在股市不断上涨的时期,东方电子意识到诉讼问题已成为股改道路上的绊脚石,最终决定将股改与解决民事诉讼结合,为公司未来发展扫清障碍。但国有股股改不可复制,股市也不可能永远上涨,在通常的情况下,不可能每次都由控股股东慨然买单,因此,注册会计师的涉讼风险甚至赔付依然存在。

    三、精伦电子案的进步

    继蓝田股份案、东方电子案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2007年《若干规定》)出台后,2007年10月1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受理了上海投资者诉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以下简称精伦电子案)。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据2007年《若干规定》新司法解释而受理的第一例诉讼上市公司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同时,也是中国证券史上第一例不需要前置条件而被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诉讼上市公司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与蓝田股份案一样,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原告上海投资者原系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因查阅精伦电子公开披露的2006年度报表信息,发现精伦电子经营由亏转赢,业绩提升,且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精伦电子披露的年度报表出具了无保留审计报告,故原告相信精伦电子披露的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可信,并购买了精伦电子股票。之后,精伦电子股票连续大幅下跌,原告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只得出售了股票,造成了投资损失。

    原告出售股票后,原告方经分析、计算,发现精伦电子披露的2006年年报信息存在严重虚假记载嫌疑。2006年净利润经计算应该为亏损,同时还存在其他一系列虚假记载嫌疑。

    原告认为,针对上述众多严重虚假记载嫌疑事实,众环会计还为精伦电子2006年度报表出具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这构成了出具不实报告行为。而且,原告也正是因为相信众环会计出具的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进而相信精伦电子披露的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才购买了精伦电子股票。故原告根据2007年《若干规定》,要求众环会计师事务和精伦电子共同承担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

    2007年7月27日,原告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1)确认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精伦电子2006年年报出具的众环审字[2007]194号审计报告为不实报告;(2)判令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和精伦电子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 052.94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对照原有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精伦电子案主要在三个方面实现突破:第一,此案不需要证监会或其分支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第二,本案拓宽了有权要求赔偿原告的范围。2007年《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之日起,投资者合理信赖(不是明知)不实审计报告而买卖股票遭受损失的,其损失依法应予得到赔偿。而在原有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中,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披露之日后购买,证监会或其分支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卖出并遭受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第三,本案使投资者能通过司法而不是通过证券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查实少数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

    和东方电子案的赔偿范围对比,我们看到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披露之日后购买、证监会或其分支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卖出并遭受的损失现在也能够纳入索赔范围了,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虽然精伦电子案还没有结案,如果报道内容属实,那么对于非专业人士的小股东都能“分析、计算,发现精伦电子披露的2006年年报信息存在严重虚假记载嫌疑”的虚假陈述,注册会计师要证明自己无过错恐怕十分困难。对于损失赔偿范围的扩大和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本案前进了一大步。

    参考文献:

    [1] 白岱恩.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38.

    [2] 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篇3

近年来,××县注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预防和惩治的双重作用,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

一、根据审计结果惩治违规干部。对审计部门提交的有违反财经纪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一把手”有违规违纪问题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县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由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听取审计综合情况,研究解决审计提出的问题,在分清“一把手”应负责任的基础上,根据违规的性质、情节、程度等,提出相应的惩治措施。对违规情况较轻的,予以提醒或诫勉;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近年来,先后共对80名乡局级“一把手”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利用审计结果识别评价干部。制定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规定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做到了有章可循。县委在提拔、调整干部前,对“一把手”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提供的各项经济指标和经济数据的变化情况,认真研究比较。将审计结果作为了解、识别、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从而使廉洁勤政、实绩网突出的干部得到提拔重用。近年来,通过组织考察并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先后有13名真抓实干、实绩突出、廉洁勤政的干部被提拔重用。

三、运用审计成果教育警示干部。针对审计中发现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招待费严重超标、滥发钱物、票据列支不规范、私设“小金库”、偷漏税费等违规违纪行为,审计部门在认真抓好专项检查治理的本文来源:文秘站 同时,加大了警示教育力度。通过召开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分析会,对“一把手”集中谈话等形式,分析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发生的原因,开展经常性教育,帮助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在县委中心组学习时观看大案要案警示片、剖析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一把手”联系案例进行教育。近年来,全县共召开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分析会5次,利用县委中心组学习组织观看大案要案警示片6次,对干部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篇4

    我国目前行政型审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审计监督的客观公正性。突出表现在:一是由于各级审计机关的人权、财权主要由同级政府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作用往往会被同级政府弱化,当国家利益与地方局部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或者审计处理触及到地方局部利益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往往受到同级地方政府的影响或干预。二是各级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职能部门,实施的审计实质上是政府委托审计,审计机关要将审计结果首先报本级政府,在征求政府意见后,才能对人大报告或对社会披露,在体制上或者制度上来讲政府审计是政府的内部审计。

    2.政府绩效审计缺乏法律支撑。自1983年确立了国家审计制度以来,便明确提出开展经济效益审计。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但这仅仅是指审计要达到效益性的目的,而对如何开展绩效审计的法律和规范没有另论。2006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没有明确提出开展绩效审计的法定条款。目前,全国仅有湖南省的《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深圳市的《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以及珠海市的《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对绩效审计做了明确的规定。在绩效审计没有以法定形式确定下来的情况下,绩效审计的权威性难以发挥。

    3.政府绩效审计准则尚未制定。在我国,国家审计署从1989年开始制定政府审计准则,并于1993年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审计准则》,1996年发布了38个国家审计规范,主要是针对财务审计,虽然在其中提到“对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等,但却没有具体的条文内容。2010年9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颁布,并于2011年起实施。新审计准则中对于绩效审计在第六条中有所体现,即规定“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同时指出,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新审计准则的这一规定使得绩效审计的概念更加清晰,但仍未以一个专门的准则来规范绩效审计。由于绩效审计自身的特点,使得其与财务审计在确定审计目标、选择审计方法、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和出具审计报告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财务审计的准则对绩效审计并不完全适用。政府绩效审计牵动各方利益,如果没有明确的审计准则规范,则既不利于明确审计责任,也不利于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二、国外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制体系

    从各国绩效审计的发展来看,凡是绩效审计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都较早地制定和颁布了绩效审计准则及相关的规范。审计准则的制定、公布与实施,奠定了保证审计质量、指导审计行为、评价工作业绩的基础,对于保护公共利益、取得公众信任、巩固审计职业地位、改善审计信息沟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各国政府审计体制简介。目前,世界上政府审计体制分为四个类型,分别是立法型审计体制、司法型审计体制、独立型审计体制和行政型审计体制。每一种审计体制的不同,加之政体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使得各个国家在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时,在法制体系、评价体系和审计结果公告方面呈现不同的特色和内容(见下图)。

    由于政府绩效审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平衡,实施政府绩效审计较早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处于领先行列,如美国、法国、德国,瑞典等。这四个国家虽然审计体制不同,但在政府绩效审计领域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绩效审计在这些国家广泛推广并大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下面主要基于不同政府审计体制下,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制体系进行比较,意在总结共性,从而对我国的绩效审计以启示。

    

    2.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律保障情况。

    (1)美国。1970年美国颁布的《立法机关重组法案》和1974年颁布的《国会预算与保留管制法案》授权联邦审计署对政府机构的项目管理活动进行评估与分析。这意味着绩效审计在美国逐步开展起来。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工作绩效与结果法案》,以适应致力于提高联邦政府项目的效果和履行好公共责任。它作为最基本的绩效法律文件,成为审计署开展绩效审计的法律基础。从1993年起,美国国会讨论通过了一系列与绩效审计有关的法律体系。联邦各部门依据这套法律体系进行操作后,再向国会提供的工作绩效信息就会使国会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联邦政府的工作绩效和管理状况有深入的掌握和了解。

    (2)法国。自19世纪法国审计法院成立起,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审计会计账目,对其公正性进行评判,并相应进行处罚。自1946年起法国陆续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强化了审计法院的独立性、扩大了审计范围、赋予审计法院处罚权。每一次的法规颁布,都有力地促进了审计的发展。1976年法国审计法院开始对拥有公共基金的公司绩效发表意见,标志着法国政府审计开始步入绩效审计阶段。法国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有许多法规作为依据,如1976年6月22日的法律规定法国审计法院对国有企业的账户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1996年2月22日宪法修正案规定,审计法院协助议会监督公共资金的使用;2001年8月1日组织法规定审计法院2006年开始对国家财政支 出的绩效进行认证。但遗憾的是,法国在1985年颁布的政府审计的基本法——《法国审计法院法》中未涉及绩效审计的相关规定。

    (3)德国。联邦德国的《联邦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就明确规定:“联邦审计院审计预算的执行和预算资金的管理,经济效益性和合法合规性,其成员拥有与法官相同的独立性。”德国联邦审计院开展效益审计的法律依据除《联邦基本法》外,还包括《预算基本原则法》、《联邦预算条例》、《年度预算法》、《联邦审计法》、《联邦审计院条例》、《联邦审计院工作守则》、《审计院审计计划与实施的暂行指南》等。基本法和联邦预算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效益性问题做出了规定,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所有具有财政影响的项目进行效益调研,做出最佳选择。各州审计院开展效益审计的工作依据是各州基本法、州财政预算法和州审计院法。

    (4)瑞典。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是瑞典国家审计发展的重要时期,有两个重要标志。一是发布了《瑞典国家审计署法》,使国家审计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了审计行为的基本规范。二是开始发展绩效审计。到20世纪80年代,绩效审计已成为国家审计普遍实施的主要内容之一。但由于地方政府自治是瑞典政府体制的传统,与此相适应,地方审计机关隶属于地方政府,国家审计署与他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两者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国家审计署使用《瑞典国家审计署法》,后者使用地方政府审计指导原则。2003年7月1日,瑞典新的国家审计机构正式成立,对外名称仍沿用原来的瑞典国家审计署,受议会控制,完成议会委托的使命,政府审计完成了从行政型审计体制向立法型审计体制的转变。

    3.政府绩效审计的审计准则建立情况。

    (1)美国。在美国,政府审计准则问题得到了高度重视。1972年,为规范指导审计人员的行为,联邦审计署发布了《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审计准则》(俗称黄皮书),该准则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对政府审计人员的行为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先后于1981年、1988年、1994年和2003年四次修订,被美国各级审计机构和会计理论界公认。2003年最新修订的《政府审计准则》在绩效审计的定义中增加了结合预期分析及其他研究的内容,认可绩效审计准则同样适用于预期分析、指南或信息汇总。该审计准则专门对绩效审计的实施和报告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步骤,不仅成为规范政府审计的客观标准,也成为其他国家制定政府审计准则的范本,对美国乃至世界范围绩效审计的开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法国。法国审计准则的制定受法国政府及其他法规的影响很大。法国议会在1967年、1976年、1985年分别通过了多个审计法院的法律。根据《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国设立审计法院。根据1967年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定,审计法院的主要任务是检查、鉴证所有政府会计官员的账目,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国家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1985年2月15日法国颁布了《审计法院法》,该法共7章60条,对审计法院的组成及职权、程序总则、公共账目审计、接受财政拨款的企业或机构的审计、社会保险审计、审计报告和信息传递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包括: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成、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的范围、审计程序。但至今,法国仍没有成文的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政府绩效审计进行明确的阐述。

    (3)德国。德国的政府审计准则源于两处,即“经济审计师公会”(政府机构)发布人员准则,而“经济审计师协会”(IDW,民间团体)则发布外勤准则和报告准则。可见,德国的审计准则制定采取了民间组织与政府部门相互协作的合作模式。民间组织制定各种技术问题的规则,政府部门负责实施。德国政府审计需要开展绩效审计的要求散见于联邦基本法等法律和各项预算基本条例,因此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府绩效审计准则,更多地依据民间的审计准则开展政府审计。

    (4)瑞典。瑞典国家审计署制定了绩效审计准则和绩效审计手册。其中,绩效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执行每项绩效审计时都必须遵循的标准;绩效审计手册则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其总的框架内灵活运用。瑞典国家审计署的绩效审计准则颁发于1994年,是在总结其绩效审计的实践与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与世界审计师组织颁布的绩效审计准则是一致的。绩效审计手册包括理论和实务两个部分。理论部分对绩效审计的目标、与财务审计的关系和审计的程序等进行了理论上的说明;实务部分则结合案例对审计项目的选择、审计项目的计划、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审计报告的撰写、审计的终结,以及绩效审计师必须具备的技能等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三、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立法型的政府审计体制有利于保证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德国独立型的政府审计体制使得的审计机关处于超脱的地位,能够不受干涉地履行职责,从而可以向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与信息,使公共资金使用达到最大化。法国司法型的政府审计体制使政府审计的权威极大地提高。

    我国行政型审计体制是在我国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条件下的最优选择,具有客观必然性。同时这种审计体制在我国的确立使得审计机关的工作成果能够很快地转化,极大地提高了审计效率。但同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审计目标和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受行政权力机构意志的左右,无法突破地方政府保护的屏障;审计结果和审计报告的披露也不透明;审计机关与人大的关系也没有理顺。此外,政府绩效审计法规体系缺失,势必会造成政府审计的监督权威难以保证,对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法定的约束,进而影响绩效审计科学规范的开展。从可操作性角度,本文认为完善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1.明确绩效审计的法律地位。2006年经过重新修订后的审计法尽管提到了效益审计的问题,但仍然不够具体化、明确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的法律地位、审计权限、审计范围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造成的结果是审计机关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我国需要对审计法做出进一步的修订,立法机关应当明确绩效审计的相关问题及解释,如明确表达出绩效审计是审计机关基本职能之一,对绩效审计开展的原则、依据等作出具 体规定。从立法上维护绩效审计的规范性,为政府绩效审计提供法律依据,确定绩效审计的合法地位进而增强绩效审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篇5

这些典型案例是从改革开放30年来北京高法审理的案例中筛选出来的,它们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或者具有重大法律意义,明晰了法律的边界或填补了法律的空白,推动了知识产权法制进程,影响了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认识和理解。更重要的是,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都很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价值。

这些案例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的缩影,也是人民法院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的集中体现。

案例一:靳佩芬、海天出版社诉梁海生、中国卓越出版公司等《罗兰小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靳佩芬是台湾作家,其创作了《罗兰小语》一书,深圳海天出版社取得了该书的专有出版权。1990年,被告梁海生从卓越出版社取得了书刊号及印刷手续,非法出版了《罗兰人生小语》一书,内容全部选自原告的作品。

法院审理认为,作者的著作权、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据此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同时对被告采取了收缴非法所得、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

法官点评:本案曾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由于侵权事实发生在《著作权法》颁布之前,故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侵权人进行了判决,同时,对被告给予了比较严厉的民事制裁,体现了法院系统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初始阶段即对严重侵权行为进行打击的决心。

案例二:李淑贤诉王滢等《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我的前半生》最早是“末代皇帝”溥仪的自传体悔罪材料,后在有关领导的要求下,有关部门及群众出版社在征得溥仪的同意后,指定李文达与溥仪一起对材料进行整理、修改,并正式出版。原告李淑贤以李文达以该书作者的身份公开发表讲话,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溥仪是该书的唯一作者。

法院审理认为,《我的前半生》从修改到出版都是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下进行的,李文达与溥仪不存在合作创作的事实。且该书由溥仪署名,又是溥仪的自传体文学作品,体现了溥仪的意志,由溥仪个人承担责任,故溥仪应为该书的唯一作者。

法官点评:本案涉及末代皇帝溥仪的作品《我的前半生》,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都非常复杂,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关注。本案已经成为我国具有历史意义的著作权案件。

案例三:王蒙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坚硬的稀粥》是著名作家王蒙创作的文学作品。1998年4月,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建立了“小说一族”栏目,栏目中的文学作品是网友从其他网站上下载后存储在其计算机系统内并通过服务器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用户只要进入被告的网站,即可浏览或下载《坚硬的稀粥》。

法院审理认为,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非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人的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享有的对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无权对他人作品进行任何方式的传播使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作品在其计算机系统上进行存储并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官点评: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网络应运而生,对虚拟网络上作品的传播如何审理的问题也摆在了法院面前。本案是我国法院审理的最早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之一,和王蒙同时的还有张抗抗、毕淑敏、张承志等六位著名作家,因此该案也被习惯简称为“六作家诉世纪互联案”。该案的审理对网络著作权的性质、网络著作侵权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例四: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托福”试题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原告主持开发了美国大学、研究生院入学考试以及以英语作为外语的考试,即TOEFL考试。1989年至1999年,原告将其开发的53套TOEFL考试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1997年8月17日,原告许可被告以非独占性的方式复制协议附件所列的录音制品和文字作品(共20套试题)作为内部使用,但不得对外销售,协议有效期1年。2000年11月和12月间,原告购买了被告发行的TOEFL系列教材。该系列教材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TOEFL试题基本一致。原告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试题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以公开销售的方式复制发行了TOEFL试题,其使用作品的方式已超出了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被告复制并且对外公开销售TOEFL试题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70余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2.2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是体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件,其中涉及的试题著作权的保护、损害赔偿等问题也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案例五: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等“迪斯尼”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原告迪斯尼公司是米老鼠、灰姑娘等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并曾许可案外人麦克斯威尔公司在中国出版发行上述卡通形象的画册。麦克斯威尔公司在其权利即将届满之时将所谓出版权等转让给北京出版社下属的少儿出版社,后少儿出版社出版了《善良的灰姑娘》等9本与原告卡通形象完全相同的出版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美国公民的作品自1992年3月17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北京出版社在未审查麦克斯威尔公司是否有权转让迪斯尼公司作品出版权的情况下,就与之订立出版合同,且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其主观过错显而易见,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北京出版社等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官点评:本案为较早的涉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也是我国与美国签订“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后审理的首例涉美知识产权案件,在国内外知识产权界引起了巨大反响,对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象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至今仍值得探讨。

案例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商务印书馆诉王同亿、海南出版社《现代汉语词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现代汉语词典》是由原告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编纂、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一部词典。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主编、出版发行的《新现代汉语词典》和《现代汉语大辞典》中,以照抄、略加改动或增删个别无关紧要的字等方式,使用了原告《现代汉语词典》的大量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例句是语言所在收集大量材料的基础上,经过创作产生的,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原告语言所依法对具有独创性的释义、例句享有著作权,商务印书馆享有专有出版权。被告《新现汉》、《大现汉》的大量释义、例句与《现汉》的释义、例句相同,连后者中错误的、反映编纂时代特点的也相同,抄袭是明显的。王同亿、海南出版社的行为已构成对语言所的著作权、商务印书馆的专有出版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王同亿、海南出版社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曾在辞书出版界引起了巨大反响,对制止辞书界抄袭现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对净化文化出版市场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及理论,对词典中释义、例句是否属于作品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判断作品的抄袭等问题做出了精辟的论述,产生了深远影响。

案例七:美国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软件最终用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原告Autodesk公司就3ds Max 3.0和AutoCAD 2000等5种计算机软件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被告龙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住宅及公用建筑装饰设计及施工的企业,其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并使用3ds Max 3.0和AutoCAD 2000软件共90余套。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Autodesk公司是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中国和美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故其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被告龙发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安装涉案5种软件用于其经营并获取商业利益,属于商业性使用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龙发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原告Autodesk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9万元及诉讼支出人民币32250元。

法官点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不仅包括擅自复制、发行等常见行为,还包括软件用户未经许可,商业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本案作为一件典型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件,表明了人民法院通过规范最终用户的行为,以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态度。

案例八: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原告陈兴良是《刑法适用总论》等三部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数字图书馆公司设立的“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将上述作品上载到其网站,并供用户付费后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图书馆的功能在于保存作品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接触作品的机会,并不构成侵权,而被告的网站虽以数字图书馆的形式出现,但却扩大了作品传播的时间和空间、扩大了接触作品的人数、改变了接触作品的方式,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证作者获得合理的报酬,故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是我国首例涉及网络“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案。在网络飞速发展的时期,一些企业试图利用法律规定的不完备、不具体,进行各种侵权行为。本案中法院在透彻分析传统图书馆与被告的所谓数字图书馆的本质差别的基础上,对被告行为的性质做出了准确认定,对规范网络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九: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P2P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原告是许巍等演唱的《蓝莲花》等53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其从未自行或许可他人将该53首歌曲在网上传播。由被告所有和经营的“飞行网”提供了Kuro酷乐软件,通过该软件可以“点对点”传输方式实现包括涉案53首歌曲的音乐作品传播,且对其中的音乐文件进行了多层次、体系化的分类,提供了多种搜索下载方法及歌曲试听和光碟烧录功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网站提供了以“点对点”(即P2P)传输方式实现包括涉案53首歌曲的音乐作品传播平台,该“点对点”技术可以使用户直接搜索并下载其他在线用户存储在“共享目录”下的文件。被告应当知道涉案53首歌曲的来源很可能是未经原告许可而上载的,且未举证证明曾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涉案歌曲利用Kuro软件在网上进行传播,故其具有主观故意。被告对于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Kuro软件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侵犯了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20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是北京市法院最早处理的涉及P2P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之一。网络环境与现实环境相比,著作权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多样,既有直接侵权人,也有间接侵权人,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间接侵权是审判中的难点,本案对被告提供P2P软件行为认定为帮助侵权,并对其给予了严厉制裁。

案例十:郭德纲诉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九洲音像出版公司“郭德纲相声”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篇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8-0156-02

把案例教学法引入课堂,是审计学教学改革的探索。我们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感到,审计学教学中最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不够,针对性不强;二是学生主体作用发挥不够,课程缺乏吸引力;三是重知识灌输轻能力培养,影响教学的实效性。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把案例教学法引入课堂,根据审计学教学的内在逻辑要求,运用启发引导、课堂讨论的形式组织教学,提高教学的针对性、感染力和有效性,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1 审计学课堂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审计学案例是根据审计目的和要求,对各种类型的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及其经济效益和某些错误与弊端,以及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加以综合整理,选择出生动而又具有代表性的审计事例,编写出的具有典型性的审计实例。它是实际审计工作的再现,每一个审计案例反映着不同的经济事件,可以是单一问题的小案例,也可以是综合问题的大案例。每一审计案例的解决,都从不同角度体现着一定的审计理论、原则和方法。对审计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有利于掌握审计工作的规律,并把这些知识再应用到审计实践中去,它可以让学生以审计人员的身份考虑问题,加强学生对审计工作的感性认识,了解审计的方法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了解实际工作中的一些常见的错误与弊端,使学生熟练掌握进行审计工作的思路和方法。

1.1 案例教学法有助于课堂教学理论联系实际

由于教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可能把不断变化的现实及时反映到教材中去,也由于教材注重原理的阐述,不可能吸纳很多生动具体的事例。因此,要提高教学的针对性,教师必须紧扣社会上发生的新问题进行教学。可以说,案例教学就像一座联系社会生活和经济学课堂的桥梁,它能使鲜活的社会生活、学生关心的热点问题迅速反映到课堂上来,从而使课堂教学发生较大的变化。

1.2 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在课堂上对所选取的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为学生提供了平等参与教学活动的机会,从客观上为学生独立思考,积极参与教学活动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仅此还不够,关键是要在课堂上创造一个民主讨论、互相启发、积极思考、充分参与的氛围。好的案例蕴涵着学生所关心的热点问题,激发学生的兴趣,调动他们参与讨论的热情。在案例分析课上,教师的作用是启发学生独立思考,鼓励他们积极发言,引导他们展开讨论,提供深入思考的理论观点,把握讲授的正确方向。这种以案论理、启发思考、教学相长的特点,易于消除教与学之间的心理距离,促进师生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情感互动,有利于学生对教育目标的认同。

1.3 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符合人的认识规律,能够深化学生对理论的理解,人类思维活动的进程,总是循着具体到抽象这一路径发展的。所以在审计学的教学中,从生动的具体事例开始,把学生关心的现实问题带到课堂上来,更符合大学生的思维特点,更能吸引学生,找到与学生思想的契合点,引起他们的思想共鸣,使课堂教学所涉及的有关理论更容易入脑,更便于大学生深入理解和自觉接受。

2 审计学引入案例教学法的关键步骤

通过审计学案例教学要达到的基本目的是:使学生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掌握审计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并使审计理论研究与专业判断能力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面。一方面对学过的审计理论和方法有深入的、新的理解、掌握以至运用,另一方面培养学生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以便更好地做好审计或有关工作。

2.1 做好高效的教学准备

(1)科学的教学设计。科学地制定一个详细、周密的案例教学总体规划是审计学课程的案例教学改革得以成功的关键,因此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考核说明的总体要求,制定案例教学改革总体规划。该总体规划的具体内容为:第一,考核方案的调整方案;第二,用于课堂集中或个别讨论的案例内容及案例的数额;第三,学生分组计划;第四,个案讨论实施的时间;第五,网络、计算机、投影仪的准备;第六,课程结束后的总结与分析。教师在授课之前,按照规划的要求对规划中涉及的各个项目逐一加以落实。对案例讨论的具体组织步骤、案例讨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等应进行精心的准备。

(2)高效的教学组织。在每次教学前将审计学课程涉及的讨论案例和讨论的主要内容及要求等具体事项,通过网络教学平台及时到网上,使得学生在参加课堂的集中或个别讨论时能够做到有备而来。通过全新的教学设计理念和高效的教学组织等教学准备工作,为学生提供了一种实实在在的由被动接受转化为主动学习的教学模式。

2.2 案例教学过程实施

(1)注重对每个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审计学课程所涉及的审计案例无论是在课堂教学中,还是在审计实践里通常只有同一趋向的近似答案,而不具有绝对统一的标准答案。教师在组织每次课堂的案例教学时,应积极引导学生进行课堂讨论,特别应注重对每个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教师应该充分地考虑到学生认识问题可能存在的差异,巧妙地提示:学生应关注被审计单位财务欺诈的结果,应注重被审计单位的会计错弊的各种表现形态及变形,应使用何种发现问题与查证错弊的技巧等。教师在课堂上应该更多地强调学生注重对会计错弊的正确调整过程,而不是引导学生去寻求统一的标准的答案。

(2)运用激励学习兴趣的机制。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体现得最多的是一种授受关系。学生过度地依赖教师给予的信息传递,缺乏积极思维和主动参与的学习动力。而在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学过程中,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进行独立思考,是我们应该采取的新的教学理念。课堂上老师应该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由各个小组的组长带领同学们讨论并做主题发言。教师应该将案例讨论的情况与结果作为考核的内容计入平时成绩中。这种分组讨论、发言计分的激励学习兴趣机制的运用,必然会极大地激发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

3 审计学案例教学改革的启示

3.1 师生角色的准确定位

由于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学习通常是在师生热烈的相互讨论和正反方激烈的争辩的气氛中进行的,所以,有必要对师生在课堂上的角色进行准确的定位。鉴于此时的任课教师只能定位于引导者、备用信息库等角色,所以应该将参加该项活动的学生定位于活动的中心。进行这样的定位可促使案例教学的优势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即激发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性、主动性和交互性,形成强烈的团队精神,增强学生在求知过程中的自觉性、趣味性和在组织中的自豪感、责任感、荣誉感,使学生在学习中注意力高度集中,使其感官更加清晰、思维更加敏捷、记忆更加牢固,从而,能够最佳地接受任课教师通过网络所传输的教学信息。

3.2 课堂组织者――教师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

作为课堂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案例教学课的课堂组织者发挥着为学生打造有益于学习的氛围,负责引导、记录、组织学生讨论的重大作用。案例教学课的教学者必须做到学识渊博,通晓政策、法律,熟悉所要讨论的案例,对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案例教学课的组织者必须善于处理讨论过程中出现的冷场、偏题、偏激等各种情况,不失时机地培养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有效地引导和掌控研讨的局面;案例教学课的课堂组织者必须具有亲和力,能够融洽、和谐师生关系。

3.3 典型案例的科学开发

篇7

2021年上半年度审计局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颍东区审计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审计机关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依法履职尽责,大力推进审计全覆盖,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截至目前已开展审计计划项目20个,已审结2个,在审18个,审计查出管理不规范和违规金额4361.32万元,移送处理事项1项。现就我局上半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不断提升党建工作质量。一是加强学习教育。坚持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目标要求,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方式,上半年局党组、机关支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体学习《中国共产党简史》、《论中国共产党历史》、《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中国共产党历史论述摘编》等共计12次,组织开展专题研讨会5次,组织观看学习《百炼成钢:中国共产党的100年》纪录片6次,党员领导干部上专题党课2次,这些活动的开展,全体党员干部“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意识显著增强,争先创优干劲倍增,政治“三力”明显提升。二是丰富党日主题内容,切实增强凝聚力。坚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经常化与积极开展现场教育有机结合,不断丰富党员活动日内容,增强时效性、针对性,促进党员干部综合素质不断提升。4月8日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袁寨镇淮海战役颍河阻击战烈士纪念碑开展了“重温历史、缅怀革命烈士”主题党日活动,4月29日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主题,组织党员干部赴河东办事处北京东路社区和袁寨镇郝桥社区开展了“审计进社区”村级财务管理指导工作,收到较好社会效果,4月30日《中国网》进行了报道。有力促进了全面提升全员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三是持续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活动,优化工作作风。我局及时召开工作会议并制定了区审计局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方案和学习研讨计划,并按方案和计划稳步推进。充分利用周一例会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市、区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动员部署会会议精神以及各级各类典型案例通报问题等内容,同时适时观看警示教育片《镜鉴》、《代价》和反思阜阳市教育局原副局长等3名违纪违规问题、蒋利人严重违纪违法犯罪问题及其教育警示、市纪委《关于四起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的通报》、市纪委监委《关于三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的通报》中的教训等,切实让全体党员干部以案为鉴、以案为戒、以案促改,共开展了 3 次集中研讨,4月6日组织开展“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专题研讨会,按照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的要求,思想认识深刻,查摆问题严格,整改态度坚决,会议达到了“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的预期目的。5月24日组织开展了四个“想一想、问一问”党史学习教育的专题研讨活动取得良好效果,《中国网》予以刊载报道。通过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活动的开展,全局党员干部端正了思想、改进了作风、规范了行为、推动了工作。四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工作成果。上半年,我局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坚守脱贫攻坚成果有序衔接乡村振兴工作,继续落实“四个不摘”,全体包保干部定期开展走访调研,通过入户座谈、到田间地头、实地察看等形式,排查问题,帮助脱贫户排忧解难,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时选派派员1名人员参加第八批选派干部到插花镇闸南村帮扶接续乡村振兴工作。

(二)聚焦主责主业,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半年来,我局从实际出发,着力在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克服区乡党委换届人事调动的影响,积极与区委组织部等区直相关部门沟通,做到及早谋划好项目计划。二是忠于部门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推进相关项目有序开展,主要表现在:

1、政策跟踪审计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半年来始终坚持把重大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作为“首要任务”和“政治责任”,充分发挥政策落实“督查员”和经济发展“助推器”的作用,以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维护政令畅通、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结合实际情况,今年重点审计了着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就业优先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情况和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先后抽查了区扶贫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委4个单位、计17个项目,涉及财政资金143,390万元。目前社会保险基金跟踪审计已完成,重点关注了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基金收支平衡、基金安全性和可持续性等情况。同时完成了市局交办的2020年度全市扶贫资金项目及政策执行情况交叉审计任务,揭示了脱贫攻坚领域工作不切实际的问题、产业扶贫项目盲目跟风等形式主义问题、揭露扶贫审计项目绩效不佳的问题。

2、部门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有序推进。以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建立完善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对2020年度颍东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重点审计区级预算和预算执行的总体情况,预算批复与预算调整情况,收入和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情况,行政运行成本方面,预算绩效管理推进情况及财政专项资金收支绩效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决算草案编制及其他方面。项目现正在进行实地审计。对区财政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卫健委、阜阳市第十一中学等5个单位的2020年部门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等支出情况,专项资金支出合规情况,财政资金支出效率,预算决算真实性完整性,财经法规遵守情况等。现项目均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3、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谋划与审委会工作会议筹备同步推进。目前已完成第四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各项筹备准备工作。为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力度,在全面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审查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三公”经费情况。2021年计划对袁寨镇、老庙镇、杨楼孜镇、新乌江镇、冉庙乡5个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和对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新局、区总工会等5个区直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目前10个项目均在实施阶段。

4、政府性投资审计工作迈出新步伐。以强化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促进提高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为目标,稳步推进政府投资审计。一是积极配合区有关部门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遗留的问题。二是加大跟踪审计督查力度。投资审计转型由过去的偏重价款结算转变为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实施2个竣工决算项目。投资审计中心在总结以往年度审计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与各项目主管单位联系征求意见,做好审前调查工作。对项目建设程序、决算是否存在问题、手续是否完善、费用开支是否合理规范等进行审前调查。三是对重点领域项目监督实施全覆盖。上半年接续对2017年10月至今我区共实施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訾营片区、张北片区、胡桥青峰片区等12个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拆迁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进行了审计调查,涉及资金100.18亿元,提出审计意见建议7条,得到区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纳入纪检监察(巡察)重点之中。继续对区政府投资的涉及民生的医院、学校、安置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今年对区政府重大投资的肿瘤医院新区建设、和至佳苑、幸福学校等6个项目进行了跟踪审计。四是镇村投资相关项目专项审计调查工作接近尾声。

二、存在的主要难点和问题

一是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重的矛盾依然突出。二是审计人员的综合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计算机应用水平还需不断加强。三是审计人员防范审计风险的责任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四是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起步之年,我局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推进审计全覆盖,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助力新阶段现代化颍东建设,更好地发挥审计在服务全区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篇8

一、世界范围内侵权责任法的发展状况

在各国侵权法中,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以其一般化、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点著称,因此法律明快而简洁。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一直是作为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被纳入债法体系的,但是其在传统债法体系中所负载的功能显然已不足以适应时代的需求。与其不同的是,在英美法系,一直将侵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进行构造,而且主要是以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侵权责任法应当从债法体系中分离出来而成为民法体系中独立的一支,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适应了法律文明的发展趋势和社会的发展。

英美法上的侵权责任法是属于独立的部门,美国就专门制订了内容非常丰富的《侵权法重述》,使得它可以容纳大量的侵权法规则,在面对诸如上述复杂社会问题时,美国大动作地在有关新生损害领域放弃和软化对传统规则的适用,拓宽侵权法保护的范围,实现无因化,启用惩罚性赔偿。美国的侵权法不仅浓缩了两大法系之一的普通法系的传统,它的发展代表了一种顺应社会潮流勇于且善于合理革新的法律模式,更为重要的是,它具有人类法律历史中承前启后的典型示例意义。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中,大量借鉴外国侵权法立法的最新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在立法模式上,坚持大陆法系侵权法一般化的立法传统,制定能够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在其指导下,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类型化立法模式,实行不完全的侵权行为类型化规定。第二,在立法结构上,建立以大陆法系侵权法基本内容为特点的侵权责任法总则性规定,规定以英美法系侵权法类型化为特点的规定具体侵权行为规则的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性规定,形成别具一格的《侵权责任法》的总、分结构。第三,在立法形式上,坚持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独立性形式,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在大陆法系侵权法中独树一帜。第四,广泛借鉴各国侵权法立法成功的侵权法规则,使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更加具体、明确,更具可操作性,例如,美国侵权法的责任分担规则、惩罚性赔偿金规则、各种侵权责任详细规定具体规则等,使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则鲜明,从而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面对的社会现实

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广泛的使用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人们在享受这些物质文明的同时,遭遇到了诸如交通事故、工商事故、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环境污染、环境污染等各种社会问题。面对新的社会现实,侵权法原则、概念、制度和理论的基础也随着社会的需要、时代的变迁而发生了诸多变化。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是侵权法的目的由维护个人活动自由向保护被害人权益方向转变,欧美等发达国家强调主张限制个人自由社会利益、社会权利,社会利益,侵权法目的的变化正是反映了这一社会需求。

从高空坠物到产品质量损害、从网络诽谤到环境污染、从医疗损害到交通事故等等,这些侵权事件不断发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据统计,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侵权纠纷等一审案件185万多件,比2011年上升9.9%。面对众多新的侵权类型出现,侵权责任法选择与时俱进,扩大其调整功能,不断适应新的社会发展趋势,无疑可防患于未然、确保法律的生命力。

三、近年来的司法审判实践

侵权民事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工业化、信息化,特别是社会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侵权案件的类型、复杂性和专业性都与过去有较大的变化。与网络发展相应,网络侵权纠纷大量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产品责任、死亡赔偿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如此大量纷繁复杂的纠纷,仅靠《民法通则》、单行法律的个别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不够的,必须制定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应当看到的是,现在的《民法通则》中的那些法条,仅仅是我们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主要部分,而在司法实践当中积累起来的那些经验远远超出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内容。正是积累的这些司法实践经验,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和鲜活的法律营养。

司法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因而推动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不断发展。大量在立法时不能预见到的问题大量发生,促使法院不得不广泛借鉴外国的、我国台湾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广泛借鉴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司法实践,推动侵权责任法的不断发展。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侵权行为的司法解释进行整理归纳,吸收到侵权责任法当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人格权和侵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上百个之多,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则不计其数。各级法院通过侵权案件的审理,进行创造性的法律适用,创造了一大批具有判例性质的典型案例,丰富和发展了中国侵权法的规则,侵权责任法就更具有活力和更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篇9

一、抓典型示范,强化整体推进

在抓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我们注重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整体推进。

我们把冯家镇柏家村和林家村做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认真总结这两个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经验,并在全县推广。这两个村实行了“六步走”的议事决策机制:第一步是村民提议,第二步是议事会议题,第三步是在议的基础上村两委会就村民提议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初步方案,第四步是召开党员会讨论,形成初步的决策意见,第五步是把初步决策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形成决议,第六步是把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在村务公开栏中向全体村民公开,接受全村村民的监督,没有大的异议的正式形成决策,并组织实施。例如,柏家村不论是产业结构调整,还是基础设施建设,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决策,尊重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把力量放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上来。20__年,该村集体经济收入34.4万元,现金存款23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550元。林家村在决策中严格执行“六步走”,并且把征求意见的范围扩大到全体村民中。通过民主决策,村民们集思广益,为村集体经济发展献计献策,4年来,全村化解不良债务达90余万元。

同时,我们还把五峰镇作为全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乡镇,重点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了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工作的引导和推动。我们成立了由分管副书记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宣教室同志为成员的工作组织,深入到五峰镇进行调研、指导、检查。为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五峰镇也相应成立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宣传、财政、经管等部门各司其职,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工作之中。

二是明确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目标及责任分工。五峰镇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村两委班子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村务公开、党员干部教育、民主管理等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为15项,与村党支部书记、镇直部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年终进行考核评定,与工资、奖金挂钩,并做为干部交流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是建立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五峰镇将建章立制工作做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结合实际,先后建立和完善了党委集体议事制度、党员代表大会制度、支部工作制度、党员干部民主评议制度、“三公开”制度、村级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等,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轨道。

四是加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经费的投入。为确保典型示范的正常开展,五峰镇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投入资金10余万元,制作政务公开板6块、村务公开板22块。政务公开从办事依据、办事标准、办事结果、办事程序等方面,能公开的都公开。村务公开将村级财务、计划生育指标、农村合作医疗、山林转制、“四荒地”发包、土地征用补偿等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以及有关涉农法律法规、党的农村方针政策等全部公示上墙。

我们认真总结五峰镇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经验和做法,用来指导其他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学 有样板,各具特色,全面推进了全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抓教育,强化廉洁从政意识

几年来,我们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充分发挥教育在反腐倡廉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是扩展教育平台。我们把、《实施纲要》、先进性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内容全部纳入到各级党委理论中心组和党校学习培训计划之中,通过举办科级干部培训班、青年干部培训班、妇女干部培训班、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村党支部书记培训班、村委会主任培训班,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培训,县乡两级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70余次,受教育人数达10余万人次。东六家子镇、西六家子乡、五峰镇等19个乡镇,通过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教育片展播及开展读廉政书、唱廉政歌、授廉政课活动等多种形式,推进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增强纪律观念。

二是开展正反典型教育。各乡镇多次组织本乡镇党员干部观看《牛玉儒》、《任长霞》等,邀请县先进人物宣讲团,宣讲范守文、郭永吉等人的先进事迹。冯家镇还树立林家村党支部书记田文义先进典型,总结了林家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经验,并在全镇各村推广。各乡镇还组织观看《梦断庄园》、《用金钱碓砌的坟墓》、《一起村干部集体违纪违法案件的思考》等电教片,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五峰镇把某村主任超指标采伐林木的案件做为反面典型,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他们还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邀请刘承福等先进人物做专题报告,到大四家子乡扎兰村学习郭永吉的先进事迹,强化了党员干部清正廉洁、求真务实、勤政为民意识。

三是以廉政文化“六进入”为契机,把廉政文化创作作为党风廉政教育的一个暂新载体。我们把五峰镇、东六家子镇、后新秋镇、大四家子乡作为全县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的示范乡镇。如五峰镇文化站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邀请市、县评剧团,组织镇村文艺骨干自编自演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中小学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廉政文学作品创作。东六家子镇一方面以本镇红石村党支部书记王权、双坨子村党支部书记宋景荣、西南山村村委会主任徐成安等同志抓廉政文化建设的先进人物为典型,让他们介绍经验,交流做法,进行典型引路。另一方面以各村党支部为核心,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到村民开展的争创文明生态村和“十星级文明户”活动中,不断拓宽农村廉政文化建设领域,营造全社会尊廉崇廉的良好风尚。镇党委、镇政府还制作了廉政警示牌,在党政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办公室桌上分别摆放,做到警钟长鸣。后新秋镇平顶山村还建起了廉政图书室,制作廉政教育图板,定期组织党员和村干部开展廉政教育活动。大四家子乡还加大对小剧团的经费投入,小剧团自编自演,走村串户,为村民送去了丰富的精神食粮。

三、抓制度,强化源头治理

在实际工作中,各乡镇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管钱、管人、管物。

一是工作例会制度。大部分乡镇都规定每个季度党委会要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月党委理论中心组专门学习一次党纪政纪条规。做到有笔记、有记录、有心得体会文章。

二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每年年初,各乡镇都与本乡镇所辖的各村和乡镇直部门层层签订形式任务不同、分工范围不同、责任内容不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同时明确规定,农村各级班子及其每一位成员都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各级“一把手”负总责,每半年对责任状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年末进行全面考核,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制的行为严肃追究,并与村干部的工资直接挂钩。例如,五峰镇几年来,共查处责任追究案件14件,四堡子乡共查处责任追究案件5件,大德乡查处责任追究案件4件。

三是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制度。各乡镇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基层领导班子集体议事规则,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由班子集体讨论后决定,村级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防止由“一把手”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在村集体土地承包、征地安置补偿、粮食直补、新农村建设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充分尊重群众意见,让群众有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保证群众依法行使监督权。

四是村务公开制度。深化村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对于征地安置补偿、集体财务收支、集体资产处置、退耕还林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和农民群众普遍关心、要求公开的事项,都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全面公开。全县每个村都选出3~5名村民代表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五是健全完善了农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第一,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由乡镇经营管理站监督管理。第二,完善村级支出“一支笔”的规定,实行“3 1”签字支出模式,增强村级财务的公开透明度。第三,无特殊情况不允许村组干部或他人借用村级资金,更不允许将村级资金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第四,取消村组招待费,凡涉及村组公务接待、招待支出,村级财务管理办公室一律不予核销。第五,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接受村民监督,1000元上以大宗支出项目及金额提供祥细说明。公开的内容和项目、金额要与原始事实相符。村级救济救灾收支和捐赠物资收支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群众公开。第六,成立乡镇村级资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村集体资产处置、村集体资源流转、转制、出售实施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各村村集体资产处置、村集体资源流转、转制、出售时,事先要向乡镇村级资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申报,并在其监督下,履行合法手续,并按程序开好村民代表大会,及时进行公开。

六是健全完善了农村财务审计制度。全县各村都加强了财务审计工作。第一,加强报账审计。村级每月财务收支原始票据在报账时必须经乡镇经管站专职审计人员审计,重点审核票据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经手人签字,是否有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签字,是否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批签字。上述人员分别审核同意盖章后方可报账。第二,加强定期审计。乡镇经管站每月对村级的现金、存款进行一次清查审 核,每季度对固定资产、库存物资、产成品等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年终对当年村级财务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审计面达到100。第三,加强抽查审计。县农业局、审计局每年都组织专门力量对村级财务进行抽查审计,抽查审计面不低于全县总村数的三分之一。第四,加强重点审计。对村干部离任、村会计交接及有案件的村实行重点审计。

七是行风评议和质询制度。各乡镇都明确了党员群众评议基层站所和村级班子的时间、内容、步骤和对评议结果的处理,大部分乡镇站所和村全部建立政务、村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近几年来,五峰镇人大代表和村民代表共提出意见和建议达50余条,彰武镇村民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达60余条,四合城乡人大代表和村民代表共提出意见和建议20余条。各站所和村按照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及时整改,有效地改善了服务环境,提高了工作效率。

八是“三项谈话”制度。各乡镇都实行了镇纪委负责人同村两委班子和镇直部门负责人谈话制度、对新任职村两委班子和镇直部门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对谈话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及时处理,规范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四、抓监督,强化制约作用

全县各乡镇都采取落实“三权”的有效措施,真正使人民群众参与到集体事物的管理中来。一是落实民主参与权。凡是村级重大事项如财务收支、工程项目资金筹集、招投标方案、集体山林等资源出售和转制,以及广大群众认为必要的事项,在决策前通过不同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避免营私舞弊,暗箱操作等现象发生。二是落实民主决策权。进一步明确村民代表有权力和义务,以各种形式确立村级重大事务由村民集体决策的制度。三是落实民主管理权。例如:五峰镇制定出台了村级民主管理制度,重新制定修改了《村民自治章程》并提交镇人代会讨论通过后印发至各个农户,使村级各项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达到村规民约合法化、村务制度系统化、村务管理程序化。

篇10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130-02

随着我国会计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司法实践中涌现出以东方电子、科龙电器等为代表的典型案例。由于属于普通法系国家,美国会计舞弊民事赔偿法规是通过数个著名的判例逐步得以确立和完善的,如本世纪初受安然会计舞弊案的影响,美国颁布了萨班斯法案,强化了公司高管的责任并对会计行业加强了监管。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没有造法的权力,但典型案例对于完善立法以更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对于推动同类案件得到公正地审理也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通过对渤海集团等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尝试勾画出我国会计舞弊民事赔偿制度演进的历程,以期推动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的法制化进程。

一、我国虚假民事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

(一)渤海集团案。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集团)于1994年5月在上交所上市。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10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渤海集团1996年中期财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已构成会计舞弊。1996年底安徽投资者刘中民以该行政处罚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渤海集团赔偿其股票交易损失。1997年底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无充足证据证明渤海集团的会计舞弊行为与刘中民股票交易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于是判决驳回原告的。1998年初刘中民上诉至济南市中院,同年8月12日,二审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本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出现,法规对此无明文规定,致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因此实际上该案从之日就已注定了败诉的结局。但是本案作为中国会计舞弊民事诉讼“第一案”,具有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它开创了我国会计舞弊民事赔偿诉讼的历史;其次,它为立法部门提供了十分有研究价值的素材,该案涉及的问题实际上同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舞弊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前置条件、举证责任等规范都相契合。

(二)银广夏案。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广夏)于1994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当时号称“中国第一绩优蓝筹股”。2001年8月《财经》杂志揭露了银广夏的会计造假行为,银广夏也因此成为中国大陆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代名词。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4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银广夏通过伪造购销合同等手段,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2004年4月银川中院开始接受原告诉讼材料,进入正式立案程序,同年12月银川中院就本案做出第一份民事判决书。2007年5月银广夏按照法院调解协议赔偿给各位原告的股份过户完毕,银广夏案在历时六年之后落下了帷幕。

银广夏案的社会影响之大、涉及范围之广都是空前的,这说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建设的稳步推进,人们开始认识到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在本案的推动下,最高人民法院顺应时代需要,从2001年9月《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转变到2002年1月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1·15通知》),宣布人民法院将有条件受理由会计舞弊导致的虚假陈述案件,从而使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做到了有法可依。本案拉开了我国会计舞弊民事赔偿诉讼的序幕,它给我国法制化进程带来的影响是深远而长久的。

(三)大庆联谊案。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庆联谊)因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存在会计舞弊行为,于2000年3月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随后,上海和北京两地律师团代表679位投资者以共同诉讼方式大庆联谊,要求其承担因欺诈上市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求承销商申银万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8月做出了投资者胜诉的一审判决,同年12月黑龙江省高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篇11

本文试图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地区)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程度进行比较考察,盘点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研究立法机关和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程度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加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

一、比较法上的观察

(一)英美侵权法

英美侵权法(law of torts/ tort law)并不以法典形式存在,其法律渊源主要为单行的制定法与法官在长期审判实践中积累的判例法。在判例法中,各种侵权诉因大致可以分为有名侵权和过失侵权两大类。依学者统计,英国侵权法中的有名侵权大概有72种,[2]其中非法侵入、恶意告发、欺诈和加害性欺骗与假冒、侵扰、诽谤等为其要者。在有名侵权之外,存在一个“无名侵权”集合的“过失侵权”类别。“处于过失侵权中心位置的无疑是注意义务或义务概念。在判断是否存在一个注意义务时也有作为控制机制的政策考量。对此等义务之存在与否的最主要的检验方法是可预见性。”[3]

在英国侵权法中,判例法居于主要地位。尽管有一些零星的单行侵权责任法立法,但是英国议会原则上只是在普通法不能提供解决方案时才介入。议会不希望做出制度化的介入,而只是在矫正模糊不清的发展方向方面被认为是必要的时候才介入。没有一个国家比英国、苏格兰和爱尔兰规定民事责任的制定法更多,然而其侵权责任法仍主要由法官创设。[4]美国的情况与英国大致相同,其特殊之处在于,判例法(普通法)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同时,州(判例)法又大大多于联邦(判例)法。从法典化的角度来看,英美侵权法的历史和现状提供给我们的经验较少。但是,其过失侵权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实际上是侵权法规范抽象化倾向的体现,我们可以从法典化程度的角度观察和追踪这一发展进程。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美国法律学会(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致力于侵权责任法规范的整编工作,上世纪60年代完成了《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5],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重述之整编工作。这样整编出来的侵权法重述,实际上是对现行有效的侵权法规范(主要来自于判例)进行的系统整理和汇编。如果将此等工作也理解为宽泛的“法典化”进程的话,那么它则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民间性。整编或重述是民间的而非官方的“立法活动”。(2)整理汇编性。整编或重述是对已有的规范之整理和汇编而不是创设新的规范。(3)不完全确定性。由于各州判例以及不同时期判例所阐述的法律原则之差异,对于某些侵权责任规则无法得出确定的认识,往往保留不同意见,学界也可以存在不同看法。(4)司法影响性。尽管这样的整编或重述不是议会立法,但是往往被一些法官在审判相关案件时引用或讨论,从而起到影响司法的作用。

(二)法国法系

篇12

1、瑞典行政型审计立法

瑞典国家审计是世界上颇有力的行政型审计之一,审计法令的典型代表是1973年第 44号议案通过的《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规摘要》。该法的主要特点是:

(1)充分体现了国家审计局的行政色彩,国家审计除受专门的审计规范调整外,还应受《行政机构总则》等其他法律规范调整。如该法第一条规定“行政机构总则除第三条第三款外,均适用国家审计局。”

(2)效益审计是国家审计局的重要工作之一。该法第三条规定 ‘在审计方面,审计局进行效益审计…“。

(3)国家审计立法同样主要指对国家审计局的立法,对内部审计及民间审计则在国家审计法中不予体现。

其不足之处是,因受行政型审计体制的影响,审计法授予国家审计局的地位、独立程度、权力等均较司法型和立法型审计弱。

2、法国的司法型审计立法

法国是最早实行司法型审计的欧洲国家。在其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有代表性的两个法令一是 1807年的审计立法,二是在法国实施的审计法院法。

纵观 1807年法和审计法院法,法国司法型审计立法有如下特点

(1)先有专门的审计立法,然后,才以此为依据组建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2)国家审计立法主要针对政府审计,而对审计和内部审计则未在专门审计立法中作出详细规定。

(3)审计立法中,对审计法院的建立,人员任免、权责、审计对象和任务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4)审计法中,不仅赋予国家审计机关审查权,而且还赋予司法权;审计法院既要对渎职、违法乱纪行为进行追究,还要表扬那些优秀的人员。

(5)审计立法中,不仅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审计法院的支持、协作与配合,同时也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审计法院的监督。如审计法院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根据总检察长的提议,或应经济、财政和预算部长等各省的政府代表,各库金库主计官和涉外会计主任的请求;或根据账目审查情况,在不侵害审计法院帐目审查权的情况下,总检察长可向法院提出上诉‘。

唯一遗憾的是,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法院的任务严格限于事后审计,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审计建设性作用的发挥。

3、美国的立法型审计立法

纵观美国200多年政府审计的发展,其中审计立法大体上可概括为三个阶段一是美国早期审计法制建设(1921年以前),该阶段,美国国会颁布了两个主要法令,即《公共帐目迅速结清条例》和《克重科雷尔条例》;二是二十世纪前期的审计立法(1921- 1945年),主要法令有1921年颁布的《预算和会计法案》;三是审计立法的不断完善时期(19均年至今),颁布的主要法令有《政府公司控制法案》、《1945年立法机构改组法案》和《预算和会计程序法人通过研究上述三个阶段的审计立法,我们发现,美国审计立法有四大特点:

(1)先开展审计工作,后进行审计立法。如美国政府于 1775年便把国家财政的审计监督提到了议事日程,而至1817年才颁布第一部有关审计工作的《公共账目迅速结清条例》。

(2)体现了立法型审计的特点。该特点主要体现在审计机构的地位,审计长的任命、职权等方面。如《预算和法案》特别强调“审计总署独立于行政部门以外在审计长的管辖和领导下;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等。

(3)审计立法中,明确规定效益是政府审计工作的重要之一。如(1945年立法机关改组法案)规定‘审计长应向国会提供充分资料以断定公款的使用是否获得经济有效的处理’。它标导着审计总署在进行传统的财务审计与法纪审计的同时,已开始把注意力转向检查人力、财力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4)审计立法主要针对政府审计而言;而内部审计、民间审计则由《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调整。

遗憾的是,尽管美国同样重视审计立法立法律的实施效率也较高;但时至今日,仍缺乏一部以审计法命名的专门审计法令,审计立法散而乱,缺乏主心骨作用和系统性。

二、中外审计法制建设的启示

对比中外审计法制建设研究;虽然各有千秋,但我们认为,我国审计法制建设要更深入一个层次,必须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这也是本文竭力追求所在。

1、国家必须重视审计法制建设。政府审计的权限、工作范围等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才能保证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使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今天,世界上诸多国家的审计工作能在世界上独树一帜,不能不归于建国之初就通过了审计法,建立起审计机构,使之一开始便走上了法制轨道。这一点;对我们来说,更新人们的观念,适应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尤为重要。

篇13

2、案例教材的特点。案例是对一个实际情景的描述而引起的分析、讨论、演绎、归纳,最终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它反映一件工作、一个事件发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中,出现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同时含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技巧,有具体情景的介绍和描述,也有一定的理论思考和对实际活动的反思,审计案例教材就是将过去审计过的一个个鲜活的具有代表性的审计项目,对涉及的单位名称、地理名称、人名以及数字,经过处理和改动,对审计过程使用的技术方法和触及到的政策法规进行精彩点评,然后汇编成册,供审计人员在职培训使用的一种读物。其特点是:一是典型性。案例折射出的道理以小见大,具有较强研究价值。二是生动性。有场景、情节的描述。三是启发性。对审计人员工作有指导和借鉴意义。四是真实性。审计机关内部培训使用的案例,不可虚构。

3、审计案例教材所起的作用。可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将学员置身于复杂的现实审计工作环境中;二是帮助学员获得分析实际情况的能力;三是让学员对案例中审计参与者的决策和采取的行动进行评判,寻求新思路,新方法。四是审计案例教材既能够弥补单纯理论知识学习的不足。又能够使审计经验不足的人员增长见识,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从事审计工作的技能。

二、编写教材的程序

由于机关和院校职能性质不同,审计机关编写案例大致需要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首先要健全组织,成立编写领导小组。由机关领导出任编写案例教材领导小组的负责人,把开发利用案例培训教材纳入机关年度工作的议事日程。其次,工作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编写工作由机关的培训或法制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协调落实案例编写计划和方案。各业务处,各基层审计机关要根据案例编写通知要求和实际审计过的项目,组织人员实施单项案例的撰写工作。再次,制定好详实的切实可行的编写计划和工作预案,分步实施。

(二)单项案例的写作阶级。编写的案例应具有一定的可读性,生动有趣,有吸引力。案例写作的过程大致包括精选案例、理性分析、写作实施等三个环节。写作过程重点要关注谋篇布局,注意构思精巧,脉络清晰,内容丰富,重点突出。

单项案例撰写的结构至少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审计背景及项目概况部分。一般简要介绍安排审计的理由,被审计单位概况、实施审计时间等相关情况,内容不宜过长,只要说清楚就行。二是审计过程描述。这是案例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审前调查、方案的制定、审计的实施等几个阶段简要情况,重点要介绍清楚审计人员如何根据项目特点,采用相应的技术方法,审计的结果,面对保密问题,要做适当改编和调整,但整个内容情节不能杜撰。三是案例分析与点评,它是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工作体会和经验总结,以及专家对审计结果的精彩点评,是案例取得培训效果的精华部分。

编写案例在语言上不仅要体现出公文语言的庄重、准确、朴实、精练、严谨、规范的特点,还要突出教材读本语言的通俗易懂性。

案例写作要挖掘基层潜力,充分调动审计一线人员写作的积极性。

(三)案例收集汇总阶段。这个阶段案例编写的牵头单位负责实施。主要根据编写案例具体要求,对单项审计案例接收、修改、审核、编辑。通常要把握好四点:一是案例接收时,除了严格用写作案例要求衡量以外,还要把写作质量放在首位;二是组织专业人员对报送的审计案例进行评选,提出修改意见;评选时宁少而精,勿多而糙。三是由专人负责对人选案例进行修改润色;四是对列入使用的案例,由有关领导批准后,才可排版印刷,投入使用。

三、组织编写案例教材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