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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组织的一般原则,结合大型市政工程施工路段特殊情况,总结出大型市政工程施工期交通组织原则的几个特点: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系统的思想,全局的考虑,保证路网上车辆的运行;2)施工作业路段交通管制要结合市政工程施工作业的特点、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经济效益等因素,施工路段内交通标志的设置必须合理、前后统一,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3)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确定后,尽量避免经常性的和大幅度的几何性的调整,如车道变窄、弃用车道、主要道路渐变等;4)当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所有的交通控制设施,当施工作业出现短期停止作业时,必须及时拆除和更新不合适的交通控制设施;5)施工预告路段必须在下游施工作业路段所有的设施撤离后才能撤除,以确保交通安全;6)施工路段周边路段需要作相应的交通分流措施,疏导因施工引起的交通压力。
2. 施工区交通组织措施分析
2.1 施工人员交通组织措施
由于城市道路与公路干线交通功能的需要,加之施工技术和管理方式不断改进,在开放交通的环境中进行的施工项目和夜间施工项目越来越多,这也大大增加了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因此为确保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区的安全,首先需要提高施工管理水平。施工人员应穿着具有高度识认性的服装。在施工作业前,要着重对施工人员进行在靠近车辆的情况下如何工作的训练,提高其自我安全保护的能力。针对大型的施工作业区的不止须提前进行规划,考虑各种可能的活动需要以及可能发生的干扰,并且还需要进行方案的必选和优化。此外,还可以采取以下交通组织措施:1)施工作业区的边缘必须利用锥形桶等设施进行明确的标识,并且要明显地勾勒出交通线路,以保证施工车辆与人员的安全进出;2)悬空与地下设施必须进行定位并且加以标识,以防止对车辆与人员构成危险;3)速度控制。施工区严格遵守速度限制是保护施工人员以及社会车辆的重要安全措施。比如,确定施工区所需要的适当的速度限制标准,必要时可调低原来道路的限速值;另外可设置临时的雷达测速装置,同时加强执法,以控制车速;4)隔离措施。根据交通流的流量和速度、施工人员与车流的距离、施工区的线形、施工的类型与持续时间、以及施工区是否有障碍物等因素,决定是否采用将施工作业区与交通流完全分隔的措施。实施完全分隔可利用临时的隔离栅、后部设置标志牌的卡车或其他类似设施;5)其他措施。保护施工人员安全的其他措施包括:扰动带、闯入警告设施、视频监控设施、可变信息板等,应根据施工地点的具体风险程度选择使用。
2.2 行人交通组织措施
行人的安全问题主要发生在城市的施工区,由于行人已经习惯了他们日常行走的街道,因此可能会忽略道路施工中明显增多的安全隐患。据统计,17%的施工区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多为行人。施工车辆没有预告,突然性的出现常常是危及行人安全的因素。其他施工器材的运行,也对行人有潜在威胁。为了确保行人安全,可采用如下交通组织措施:1)在施工区前方设置临时标志,引导行人改变通常的过街路线,甚至绕行。在施工区主动型的安全措施中,对行人而言,第一规则是“使行人避开施工区域”;2)建立系统的标志、信息板、警告标识、标线,以完整的信息为行人提供安全指导。同时,要求施工人员承担为行人提供交通咨询,并规劝其不安全行为的义务;3)在施工车辆行进线路的前方,以及作业机械的前方设置警告标志,提醒行人有可能出现的车辆或者障碍;4)尽量保持人行步道的通畅与良好的隔离。如果需要阻断人性步道,必须提前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并提供绕行信息;5)必要时应画出标线,以指引行人通道的轮廓。
2.3 施工区车辆交通组织措施
2.3.1 途径车辆交通组织措施 车辆在通过施工区时,即使在没有任何实现障碍的情况下,也会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或者在穿行过程中非常缓慢,大幅度降低运行效率,为“安全”付出过高的代价。此外,行经施工区的车辆经常在避让与其他车辆的碰撞过程中,又发生了与隔离设施、交通标志、施工车辆与器材,或者与施工人员及其他行人碰撞的事故。
统计表明,1998年至2002年,美国的施工区共有4400人死亡,其中85%是行经此地的驾驶员或行人;在施工区的交通事故中,社会车辆驾驶员的致死率最高,并且,多数死亡事故发生在限速高于80加/h的道路上。
在施工区交通事故中,追尾碰撞比例最高,这是由于前车突然减速或停车而造成的。为确保施工区行经车辆的安全,可采取以下措施:1)增强施工区的警告标志,这可以保持驾驶员的警觉。通过交通电台等手段宣传通过施工区的安全驾驶行为,保持正常的行驶路径;2)通过辅助的,临时的信息板,通行驾驶员在夜间正确使用夜灯,并注意前车的刹车灯;3)设置提前预警、并且多次提醒的交通标志,及时告知驾驶员并入正确的行车道,并使其对车道封闭的方位有正确的把握;4)提示驾驶员是适当增大车距;5)在施工区严格执行速度限制,国外建议对施工区的超速行为实行双倍罚款;6)增加临时信息板,提醒驾驶员,施工人员可能就在紧邻其车辆的地方;7)驾驶员自身应当遵守施工区的换车道规则,只有在确认交通流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才变化车道;8)可采用的交通标志包括:前方施工标志,双向行驶标志、绕路提示、施工区结束标志、行车道变窄标志等。
2.3.2 大型货运车辆交通组织措施 在施工区所有的碰撞中,几乎有30%涉及到了大型货运车辆,并且其中的65%是发生在没有视线障碍的白天。统计显示,施工区货车碰撞的事故中,70%发生在平坡路段,几乎90%都发生在直线路段。为确保施工区货运车辆的安全,可采取以下交通组织措施:1)临时停车道的宽度与渐变段的长度,必须考虑货车的行驶需求;2)在施工区前方的交叉口、进出口、立交桥上设置交通标志,建议货车选择其他的绕行线路;3)设置信息板提示货车驾驶员注意其他处于高危险区域的车辆,同时提醒其他车辆注意并保持与货车的纵向和横向间距。
2.3.3 施工区夜间安全交通组织措施 夜间交通流量降低,对于车辆的速度与其他安全控制都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夜间施工,不仅对施工人员有直接威胁,对社会车辆、行人、施工车辆等都存在潜在危险。为保证工程施工区夜间交通安全,在施工地带应实施以下交通组织措施:
2.3.3.1 强化交通设置功能 渐变段使用竖向标志牌、隔离墩等,以取代锥形塑料桶,所有渠化交通的设施上使用反光材料,可在夜间提供易于辨识的路线引导。缩短隔离、路线诱导设施的间距,以提高其引导功能。安放施工警告灯,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道路交通替示灯必须能够反映改建施工作业区的轮廓,设置高度离地面1.5m;警示灯应至少发出自150m以外能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2.3.3.2 提高施工车辆的可辨识性 在夜间施工的货车后部,应安装频闪信号板,在缓慢行驶于施工区域以及周边地区的车辆上,还应在四面(前后及两侧)都安装警示灯。
2.3.3.3 提供临时照明设施 夜间施工的一个重要措施是照明,为保证夜晚行车的安全,可以考虑设置夜间照明设施。据不完全统计,许多国家高速公路由于设置了道路照明,从而减少夜间交通事故20%~80%。
3. 结语
市政工程施工期交通组织措施首先应遵循一般交通组织措施的原则,再根据工程施工交通组织特点,本章分别从“工点”及“区域路网”进行交通组织分析。施工区不安全因素较多,既要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又要保证交通安全,对施工区内路段、人员、车辆分别进行交通组织具体措施分析,并针对夜间施工做了交通组织措施分析。
参考文献
[1] 马晓力. 改建工程施工期交通组织设计探讨[J]. 公路,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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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政工程协调工作要点
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一般涉及到交通导行、雨季疏导、平面布置调配等难点,随着工程施工进展的不同,与各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也有不同,下面就主要从这几个方案入手进行案例分析:
1.1 交通导行方案
市政工程施工期间交通导行方案设计,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①确保车辆行人安全顺利通过施工区域;②保证交通流量、高峰期的需要;③获得交通管理和道路管理部门的批准。
在工程施工时,除了获得交通管理和道路管理部门的施工批准外,考虑在施工时对交通的影响减到最小,因此,除交通部门的法令外,现场也必须采用得力的安全保障措施:①施工现场必须严格划分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范围;②统一设置各种交通标志路障、隔离设施、夜间警示信号;③严格控制临时占路时间;④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并应与作业队签订施工交通安全责任合同。
1.2 雨季施工措施
除一般的工程雨季施工措施外,市政工程施工还要补充增加一下手段:①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掌握天气预报和施工主动权;②施工现场应准备好防雨设施和材料;③对于焊接和土方回填等工序,应制定重点工序作业措施;④配合交通疏导,应增加雨天交通疏导措施。
1.3 平面布置调配
如工程拆迁量大,施工技术复杂,在确定施工过程、机械台班数和劳动量、主要工种劳动力需用量计划及施工机械、辅材、主材、构件、加工品等需用计划方面必须跟踪检查,依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必须建在现场勘查和信息惧、分析研究基础上,特别是合理布置现场运输通道,做好交通疏导,把对社会交通、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作为重点因素来设计安排;合理布置生产、生活临时区域,布置好仓库和材料、构件堆放位置,设置好临时给水、排水、用电管线,动态进行调整。
二、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难点及应对措施
市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与难点,在制定组织设计方案时必须针对这些难点进行设计规避。
2.1 施工监理力度不够、职权受限,不能充分发挥监理作用
监理不仅仅是对现场施工质量的监理,还要对工程的进度计划、人员设备配备情况、工程款的拨付进度等进行监理。但是有些监理对质量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工作畏手畏脚,不能尽职尽责。在施工组织方案设计时,除了突出监理的监督作用,更要加强施工单位内部的多层检查机制,并且加大检出问题出发力度,才能有效发挥监理作用。
2.2 专业遗留问题未能及时处理
市政工程是多个专业的统一体,如道路工程还包括各种管网工程、交通工程以及街路两侧的衔接及亮化等。因此,必须力争各项工程的同步实施,才能减少重复工作,避免投资浪费。如某专业的问题未解决时,其他专业无法进行隐蔽作业,因此施工设计方案中必须考虑多专业间的协调,安排合理的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并且要留有充分的裕度。
2.3 未重视工程移交工作
很多市政工程都存在竣工工程移交滞后现象,导致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上的遗漏。因此在施工组织方案中,也要重视工程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费用控制和工程结算管理与工程施工应当保持同步,而且设计变更与监理签证必须当月解决,以免因为资金结算问题、施工质量等问题影响工程移交。
三、市政工程施工成本控制改善办法
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的成本控制,一方面可以提升企业经济利润,而另一方面可促进节能环保,主要控制改善办法有以下几方面:
3.1 施工过程的成本控制
施工前与施工中,企业要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让其熟悉具体作业环境、作业方法和作业程序,强化认识,以便在工作中拿出更为有效的施工办法来。培训时,重点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并确定“安全第一”作为首要理念。此外,要加强作业人员对于危险源的认识辨知能力,以便施工时可以随时采取有效的控制办法来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减少人身受到伤害的机率,同时减少施工单位的意外成本增加。
造成工程成本损失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大型机械设备的损坏,所以需要在进行大型机械设备操作时,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可以有效避免因为操作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坏。再者,日常使用大型设备时,应当注意对于机械的保养维护,良好的保养维护能延长机械使用寿命,使机械损失成本降下来。
施工材料的损耗会直接影响到成本投入,所以,一定要加强对于材料的管理控制,第一,要针对材料制定出完整的控制制度。在采购时作到质优价廉,必要时可以把采购者的绩效工资同采购成本挂钩。第二,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所有作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让其在施工中,避免材料浪费的现象发生。第三,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材料性质的不同,指派不同的人员进行管理,避免因为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的材料浪费。
3.2 科学编制施工方案
市政工程的施工方案对于施工项目的控制成本具有宏观上的指导作用,大型市政工程尤其明显。一个良好的施工方案不但可以提高工程质量、提高施工进度,而且同时能减少材料、人工、设备的投入。举例来说,为了改造破损路基,可以应用的方案有晾晒法、土壤转换法、打桩法等,不同方案差异性非常大,应当根据不同的城市道路环境,采取合适的方案。方案如果选择不合理,那么成本的增加数量是非常惊人的。
3.3 强化施工单位整体管理
市政工程的施工成本控制工作,离不开施工单位对于自身的管理控制,只有加强企业自身整体管理,才能让专项工程成本控制得以通畅实施。而加强自身管理过程包括几点:施工单位负责人在完善单位内部管理的同时,对于工程成本与自身管理之间的关系加以研究,弄清楚二者之间的关联,只有如此,才可以让财务部门能制定出相对完善的成本管理相关制度;成本控制过程下,要制定出明确科学的责任划分制度,同时把制度中的各项条款都能在施工现场得到落实;要根据施工单位自情情况制定出合适的成本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单位内成本管理问题,根据问题拿出解决办法,把损失减小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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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由于市政工程施工路段长、工程量大,而且在施工的过程会受到交通条件、气候环境的影响,所以,市政工程的施工安全就很难得到保障。本文首先对市政工程的施工特点及施工安全管理特点进行了分析;然后对结合市政工程的施工特点,分析了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特点,然后对当前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
二、市政工程的施工特点及施工安全管理特点
1、市政工程的施工特点
与其他工程项目相比,市政工程除了具有露天作业,施工环境复杂的特点之外,还具有其独特的施工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施工作业面长而广
市政工程的施工作业面多为长线型,施工工程量大,因此施工任务多是沿着作业线分段交叉作业,这就给整个市政工程的施工安全增大了管理难度,特别是对于一些下水道、地下通道、高架桥等高空或地面作业来说,管理难度极大。
(2)施工工艺复杂,变化较大
市政工程的施工工艺较为复杂,施工过程涉及到公共交通设施、给水、排水、燃气、城市防洪、环境卫生及照明等工作,因此整个施工过程中各个工序的施工内容都不尽相同,工作的变化程度比较大。
(3)施工作业环境条件差
市政工程的露天作业活动比较多,因此施工过程可能会受到来自风力、温度、雨水、雾霾等因素的影响,另外还可能受到交通的影响,因此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条件相对来说更为复杂。
(4)施工作业流动性大
市政工程长远的作业面决定了整个施工作业流程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因此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不安全因素,继而引发安全事故。
三、当前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市政工程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市政工程施工的难度。下文中,笔者就当前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1、安全意识淡薄
安全意识淡薄是当前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观问题。笔者这里提到的安全意识淡薄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一般来说,市政工程施工的项目计划性很强。因此,这在很大程度上就导致了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更多地是重视项目的进度,而忽视了对施工安全的考虑。如果市政工程管理人员不重视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那么,其很难在计划安排中制定相关于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即便是有,也不会落实到实处,不利于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二,市政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市政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就会导致他们在施工的过程中,不能够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施工。比如,很多市政工程施工人员在现场都不带自己的安全帽,这样的行为很不安全。
2、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是当前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市政工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方面。市政工程施工往往都是计划性强、时间紧,因此,他们在制定安全规章制度的时候,往往都是复制之前的安全管理体系,并不会根据项目来制定适合项目自身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这样,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3、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硬件措施不到位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硬件措施不到位是当前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重要问题。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市政及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围档的建设都是确保市政施工安全的重要要求。但是,为了降低市政工程的成本,提高市政工程的效率,很多市政工程项目在开展的过程中,并没有做好硬件方面的安全措施,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四、解决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措施
为了进一步确保市政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针对上文中提到的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笔者给出以下方面的解决措施:
1、提高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意识
提高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意识是解决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从主观方面意识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意识的重要性,才会真正在工作中落实安全工作。笔者这里提到的提高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意识,主要是从两方面入手:
第一,作为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人员要重视施工安全。只有他们重视了施工安全,才会督促施工人员做好安全工作。笔者所在的单位,上级领导重视安全,经常会给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传达“安全第一”的意识。这样,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提高了,其工作中才会真正做好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二,作为市政工程施工人员要重视施工安全。施工人员是市政工程施工建设的主力。因此,施工人员重视了施工安全,在施工的过程中,牢记安全规章制度,合法作业是确保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顺利开展的关键。重视施工安全主要是从日常生活中做起。比如,笔者所在的单位,经常会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作业的指导和培训。同时,在施工现场,也挂出了“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条幅,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完善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
完善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是解决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措施。完善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就要求我们要认真对待安全工作。作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规则的指定人,要认真按照每一个市政工程项目来制定符合实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就目前来看,建立市政工程的施工安全的组织保证体系是安全管理的首要环节,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实际的市场工程需求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同时,需要根据市政工程施工的规模来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从组织体系上保证安全生产。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笔者所在的单位,如果是外包项目,首先要确保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物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另外,市政项目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之前,需要在企业内部设置关于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情况的安全组织机构。在设置安全组织机构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挑选专业的人才来进行安全管理。就笔者的工作经验来看,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置要体现高效精干,有较强的责任心,有丰富的现场实际经验,便于统一指挥、步调一致。
3、加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硬件措施
加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硬件措施是解决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从硬件方面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显得尤为重要。在市政施工过程中,我们要进一步重视硬件的措施,以避免出现安全问题。一般来说,市政工程施工之前都需要在项目周围以及轨道交通的周围设置围挡。就笔者的工作经验来看,围挡一般都是需要用轻钢彩板结构式固定围挡,其高度必须在2.5米以上。同时在醒目位置处张贴标志。笔者所在的单位,在对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围挡等安全设施设置之前,都会组织此方面的专家对相关的方案进行研究、编制。施工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市政工程是政府性工程,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兴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与否直接影响到一个地方的文明形象,因此做好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是整个工程管理的关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工程项目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一定要加以高度重视,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施工管理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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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城市道路、桥梁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四条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是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的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本条例,业务上受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领导。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协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城市道路、桥梁专业规划,会同审批城市道路、桥梁的废弃;
(二)协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的年度计划进行综合平衡;
(三)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并且对本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实行统一管理;
(四)制定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六)制定、实施有关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目标;
(七)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通行费和临时占路费的征收、管理。
第七条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二)编制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的年度计划;
(三)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四)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通行费和临时占路费的征收、管理。
第八条市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市政工程管理人员和路政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文明服务。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证件,佩戴标志。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条例,不得侵占、损坏城市道路、桥梁,或者改变其性质和功能,并且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对贯彻实施本条例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协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桥梁专业规划。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桥梁专业规划时,应当对管线、绿地、行道树等布置以及交通网络组织进行综合平衡。
开发区、居住区自行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分区规划和城市道路、桥梁专业规划。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开发区、居住区城市道路、桥梁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本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桥梁专业规划。其年度计划由市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所管辖的范围编制,经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桥梁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
(五)社会资助;
(六)城市道路、桥梁通行费收入;
(七)其他。
第十三条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桥梁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桥梁。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发城市道路、桥梁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桥梁的设计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
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按照规划、设计预留绿化用地和采取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措施。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与铁路双方的技术标准;在需要的地方应当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建设位置。
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的规模和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桥梁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入必须用于贷款的偿还或者投资回报以及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管理和建设。
第二十条为减少占路停车,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同时建设停车场所。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道路、桥梁的检测和普查,编制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计划。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量和养护、维修定额核拨养护、维修经费,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养护、维修单位承担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
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城市道路、桥梁的完好。
第二十三条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以及开发区和居住区自行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自行养护、维修,并且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
对建设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接管条件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桥梁损坏影响交通和安全时,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及时组织养护、维修。
发现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补缺或者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行人、行车安全。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维修车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日期、行驶路线、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挖掘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直接在道路上行驶以及拌合混凝土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三)占用道路安放空调散热器、放置装饰物品、堆放超过道路限载的重物;
(四)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沿路建筑物向外开门、窗占用道路;
(五)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试刹车和停放,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但摩托车在人行道指定范围内停放除外;
(六)堵塞下水道等造成浸泡道路;
(七)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八)损害、侵占道路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停放车辆、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直接上桥行驶,超重车辆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五)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六)损害、侵占桥梁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交通干道。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临时占路费、占路保证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双方批准文件和收费凭据核发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严格遵循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占路费上缴市人民政府,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十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核定的范围、期限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城市道路的原状,损坏的应当修复赔偿;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期占路费累进收取。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损坏绿地、行道树和市政、公用、交通等设施。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或者交通管理的特殊需要,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可以共同作出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的决定。
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占用城市道路的,不视作临时占路;超过核定期限的,视同临时占路。
第三十一条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菜场;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
对特殊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和停车场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煤气、自来水、雨水、污水、供热、广播、电信、电力、消防等管线单位,必须在每年三月底前,把当年管线掘路施工计划报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违反前款规定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掘路。
第三十三条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除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必须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缴纳城市道路掘路修复费,取得掘路执照,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次日起三日内给予答复。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抢修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补办紧急掘路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照提前挖掘时间加收一至五倍掘路修复费。
第三十四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在核定的施工范围、施工期限内进行。施工期间,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完毕,应当按照规定回土夯实,清除余土剩物,并且及时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次日起按照横向掘路三日内、纵向掘路(二百平方米以内)七日内完成初修。
第三十五条占用城市道路、桥梁设置或者迁移交通标杆、邮筒、废物箱、电话亭等社会公益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道路、桥梁管理的规定。
占用城市道路、桥梁设置广告牌、招贴牌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道路、桥梁管理的规定,并且支付广告场地费。
拆除上述设施时,应当恢复城市道路、桥梁原状。
城市道路、桥梁扩建、改建时,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迁移上述设施。
第三十六条公共汽车、电车、专线客运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车辆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除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道路管理的规定。加固城市道路的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车辆或者车辆载运的物件超过城市道路、桥梁限载或者通行条件而确需通行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因采取加固措施所需要的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各类建设工程可能损坏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第三十九条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的,应当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架设,并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城市桥梁改建、扩建时,管线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迁移管线。
第四十条城市桥梁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且立即设立危桥警告牌;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封桥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确需封路、封桥进行养护维修时,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公安部门应当联合封路、封桥通告,并且登报。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制定安全保护措施,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二条桥孔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损坏城市道路、桥梁的,其赔偿费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工程定额和实际损坏情况核定。
地下管线泄漏、爆裂等事故损坏城市道路、桥梁的,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先行承担修复责任;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向肇事者追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且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桥梁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且可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由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承担代为清除费用,赔偿修复费,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情节轻微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一般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由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承担代为清除费用,赔偿修复费,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占用城市交通干道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日二十元至二百元,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三)超面积、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对超过部分处以修复费一至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四)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以修复费三至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违法、无权、越权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收入应当没收;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对审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由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承担代为清除费用,赔偿修复费,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城市道路、桥梁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城市道路、桥梁损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五十条故意损坏城市道路、桥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临时占路费、掘路修复费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阻碍市政工程管理人员和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应当给予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市政工程管理人员、公安交通管理人员以及路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篇5
市政工程多数在城市内施工,战线长、露天作业、交叉施工、交通和环境影响大多是市政工程不同于其他建设类工程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也使得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有着显著的不同。
1 市政工程的特点
要做好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对市政工程的特点有所了解,然后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对策。市政工程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1 作业场所多变,作业环境复杂
市政工程施工既有城市立交等高空作业,也有地铁等地下空间施工;既有跨河流的大桥施工,也有穿越山体的隧道工程;既有一次性作业,也有改造、整治等维护内容;既有主体工程,也有管线配套施工;既有郊区空旷的作业场面,也有市区交通拥堵地段的作业环境。因此,市政工程的作业环境有着相当程度的复杂性,这给安全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1.2 高处作业难度大,影响面广
城市市政高架、桥梁项目施工,不仅存在高空作业,而且往往下方两侧道路作为车辆、行人的交通通道,通行不断,对脚手架安全、高空吊装等都产生较大影响。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可能伤及过往车辆及行人,影响面大,给社会带来一定损害。
1.3 施工作业方法多样性
由于地理条件、地质情况等的不同,即使是同一种作业项目,其施工作业方法也可能不同,这也导致了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上可能存在很大的不同。
1.4 作业环境差
市政工程由于露天作业情况较多,受天气、温度影响较大,气候的变化往往会严重影响到施工和生产安全。此外,受交通的影响,不少市区工程本身存在着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1.5 人员安保知识贫乏
目前,市政一线工人大量从农村中农民转化而来,缺乏市政工程施工经验,自身安全保护知识缺乏,对不良行为自控能力较差,人员流动性大,缺乏一系列的安保知识教育和安保制度的约束,容易造成这类群体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1.6 分包管理漏洞较多
市政工程存在不少分包情况,公司往往仅派几个技术人员到现场配合管理。人员配备本身不足,分管安全的专业人员更是少之又少,使得分包情况难以在施工期间建立和落实企业责任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产生了较大影响。
2 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为了确保施工安全,需要依据市政工程的作业环境、作业方法、作业人员等生产特点建立严格而有效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来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意外事故和轻伤事故,最大限度地确保施工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1 思想保证
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处理好安全与思想的关系。常言道:思想是人体的灵魂,思想决定行为。人们做事,也总是离不开思想的指导。我国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的总指导方针,也正是要求我们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将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安全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以最大可能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要通过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从思想源头上提高职工安全作业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知识。安全教育首先要提高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以增强关心人、保护人的责任感;其次职工必须熟悉施工工艺、方法,施工生产危险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再次就是结合自身工种特点,加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知识包括特殊作业安全防护的培训教育。
篇6
市政工程多数在城市内施工,战线长、露天作业、交叉施工、交通和环境影响大多是市政工程不同于其他建设类工程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也使得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有着显著的不同。
一、市政工程的特点
要做好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对市政工程的特点有所了解,然后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对策。市政工程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作业场所多变,作业环境复杂。市政工程施工既有城市立交等高空作业,也有地铁等地下空间施工;既有跨河流的大桥施工,也有穿越山体的隧道工程;既有一次性作业,也有改造、整治等维护内容;既有主体工程,也有管线配套施工;既有郊区空旷的作业场面,也有市区交通拥堵地段的作业环境。因此,市政工程的作业环境有着相当程度的复杂性,这给安全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高处作业难度大,影响面广。城市市政高架、桥梁项目施工,不仅存在高空作业,而且往往下方两侧道路作为车辆、行人的交通通道,通行不断,对脚手架安全、高空吊装等都产生较大影响。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可能伤及过往车辆及行人,影响面大,给社会带来一定损害。
3.施工作业方法多样性。由于地理条件、地质情况等的不同,即使是同一种作业项目,其施工作业方法也可能不同,这也导致了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上可能存在很大的不同。
4.作业环境差。市政工程由于露天作业情况较多,受天气、温度影响较大,气候的变化往往会严重影响到施工和生产安全。此外,受交通的影响,不少市区工程本身存在着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5.人员安保知识贫乏。目前,市政一线工人大量从农村中农民转化而来,缺乏市政工程施工经验,自身安全保护知识缺乏,对不良行为自控能力较差,人员流动性大,缺乏一系列的安保知识教育和安保制度的约束,容易造成这类群体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6.分包管理漏洞较多。市政工程存在不少分包情况,公司往往仅派几个技术人员到现场配合管理。人员配备本身不足,分管安全的专业人员更是少之又少,使得分包情况难以在施工期间建立和落实企业责任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为了确保施工安全,需要依据市政工程的作业环境、作业方法、作业人员等生产特点建立严格而有效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来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意外事故和轻伤事故,最大限度地确保施工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1.思想保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处理好安全与思想的关系。常言道:思想是人的灵魂,思想决定行为。人们做事,也总是离不开思想的指导。我国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的总指导方针,也正是要求我们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将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安全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以最大可能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要通过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从思想源头上提高职工安全作业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知识。安全教育首先要提高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以增强关心人、保护人的责任感;其次职工必须熟悉施工工艺、方法,施工生产危险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再次就是结合自身工种特点,加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知识包括特殊作业安全防护的培训教育。
2.技术保证。市政工程的特点决定了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涉及面广泛,需要解决的问题多样。技术保证就是要在对施工要求与安排、施工环境、技术设计、监控管理的要求以及相关事故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存在的事故要素(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起因物、致害物和伤害方式等),通过整理、分析、评价,建立起适应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科学的技术保证措施,以控制或消除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发生,杜绝重大安全意外事故和伤亡事故,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意外事故和轻伤事故,最大限度地确保建筑施工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在贯彻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时,要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安全设施、防护装置实施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加强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并建立与之匹配的奖惩制度。对于大型体或大面积、结构复杂的重点工程,除在施工组织总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总体措施外,还应编制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详细制定有关安全方面的防护要求。
3.组织保证。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负责人应在企业内部设置安全组织机构,机构的设置要体现高效精干,有较强的责任心,有丰富的现场实际经验,便于统一指挥、步调一致。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执行情况,确保安全指令的顺利下达,安全措施落实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的到位。同时负责查处企业安全生产中违章、违规行为,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及相应处理。
篇7
市政工程多数在城市内施工,战线长、露天作业、交叉施工、交通和环境影响大多是市政工程不同于其他建设类工程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也使得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有着显著的不同。
1 市政工程的特点
要做好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对市政工程的特点有所了解,然后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对策。市政工程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1 作业场所多变,作业环境复杂
市政工程施工既有城市立交等高空作业,也有地铁等地下空间施工;既有跨河流的大桥施工,也有穿越山体的隧道工程;既有一次性作业,也有改造、整治等维护内容;既有主体工程,也有管线配套施工;既有郊区空旷的作业场面,也有市区交通拥堵地段的作业环境。因此,市政工程的作业环境有着相当程度的复杂性,这给安全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1.2 高处作业难度大,影响面广
城市市政高架、桥梁项目施工,不仅存在高空作业,而且往往下方两侧道路作为车辆、行人的交通通道,通行不断,对脚手架安全、高空吊装等都产生较大影响。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可能伤及过往车辆及行人,影响面大,给社会带来一定损害。
1.3 施工作业方法多样性
由于地理条件、地质情况等的不同,即使是同一种作业项目,其施工作业方法也可能不同,这也导致了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上可能存在很大的不同。
1.4 作业环境差
市政工程由于露天作业情况较多,受天气、温度影响较大,气候的变化往往会严重影响到施工和生产安全。此外,受交通的影响,不少市区工程本身存在着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1.5 人员安保知识贫乏
目前,市政一线工人大量从农村中农民转化而来,缺乏市政工程施工经验,自身安全保护知识缺乏,对不良行为自控能力较差,人员流动性大,缺乏一系列的安保知识教育和安保制度的约束,容易造成这类群体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1.6 分包管理漏洞较多
市政工程存在不少分包情况,公司往往仅派几个技术人员到现场配合管理。人员配备本身不足,分管安全的专业人员更是少之又少,使得分包情况难以在施工期间建立和落实企业责任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产生了较大影响。
2 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为了确保施工安全,需要依据市政工程的作业环境、作业方法、作业人员等生产特点建立严格而有效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来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意外事故和轻伤事故,最大限度地确保施工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1 思想保证
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处理好安全与思想的关系。常言道:思想是人体的灵魂,思想决定行为。人们做事,也总是离不开思想的指导。我国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的总指导方针,也正是要求我们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将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安全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以最大可能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要通过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从思想源头上提高职工安全作业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知识。安全教育首先要提高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以增强关心人、保护人的责任感;其次职工必须熟悉施工工艺、方法,施工生产危险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再次就是结合自身工种特点,加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知识包括特殊作业安全防护的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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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成本;管理与控制;项目管理;市政工程
1分析
目前工程项目在成本控制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1成本控制方面的问题
目前,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在成本控制方面的问题有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由于对生产过程中,对影响项目成本的各种控制因素分析不到位、措施采取不当而产生的管理费用。主要表现在:第一是对成本控制机制把握不好;第二,成本控制意识淡漠。
1.2成本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政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就是要对施工成本进行有效组织、实施、控制、跟踪、分析、考核等,目的是通过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最大获利。目前,国内的一些施工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方面,事前缺乏成本策划和预算管理。施工企业在中标以后,没有细化成本核算,只是将工程的部分整体打包给承包商,将项目的运转交由项目经理,而没有具体量化项目经理和承包商在成本控制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很多施工企业不重视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现场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材料费用、机械费用、安全与管理费用、运输费用等,在成本管理中,往往将材料的购置与运输费用忽略,导致整个项目缺乏监督管理,增加了施工负担,此外,还有监督不到位而导致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的成本等等。
2市政工程成本控制与项目管理的优化措施
2.1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体系,切实降低成本
施工单位要加大对成本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将成本控制的思想贯彻到每个参与人的思想和行动当中。鉴于项目经理在成本管理控制中的核心作用,应当加大对项目经理成本控制的管理。建立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事先制订详细的成本控制计划和计划费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和策略。
2.2合理规划施工组织,提高管理效率水平
要确保项目的稳步推进,就需要合理规划施工组织,在施工管理中编制具体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合理规划施工组织。同时,合理的规划施工组织,离不开以下几个工作重点:①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加大交通疏解力度。重视项目经理、主管人员在交通疏解中的领导地位,编制确实可行的交通疏解方案,指导交通疏解工作顺利进行,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编制交通疏解应急预案,保障交通的通解能力。②实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做好现场施工管理,对居民环境的影响要尽量减少,获得和谐的工程工作环境。
2.3加强对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机械费用的控制
(1)加强对材料费用的控制。在市政项目建设中,各种费用占比其中材料费用占比非常大,加大对材料费用的控制,应该成为项目成本控制的重点之重点。主要对材料消耗数量的控制,要严格按工程需要和市场合理价格,加强材料的管理和使用,坚决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比如,不同的企业、不同的项目,应根据各自特点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参考定额数量,合理确定材料消耗量,进行成本控制。材料购买价是一种供需双方的合同价,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中标价和市场价。在此基础上,双方协商,在保证供应质量和数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进行价格上的节约。对于市政工程而言,断面尺寸的过大会产生很大的浪费。材料进场后,保存措施不到位、检验不到位致使不合格品进场等同样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所以,采取合理措施,严格控制各种断面尺寸和高程、严格材料进场保存措施、严格检验制度,合理使用、杜绝浪费。
(2)加强人工费的控制。人工费的控制主要集中在劳务分包费用上。劳务市场发育不成熟且竞争激烈,劳务队伍水平能力也参差不齐。所以,在选择施工队伍上,要尽量选择施工信誉好,完成项目质量高的劳务队伍,防止因为工人的素质低下造成施工质量不高,还容易出现安全事故之类的。再一个就是在进行劳务分包的过程中,一个是要按照法律规定,再一个就是对于分包价格要尽可能的低,要做到对分包的成本心中有数,有效控制劳务分包单价;还有就是加大奖惩力度,提高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同时提高工程质量,也就提高了工程的效益。
(3)加强机械费用控制。首先,根据工程特点和节点目标要求,在满足质量、安全、进度等要求的前提下,合理选配机械组合,优化机械组合,减少机械浪费,避免“大炮打苍蝇”。其次,在具体工作面安排时,最大限度使机械满负荷运转,充分发挥机械的作用。第三,规范机械合同管理,争取最大限度的价格节约。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突出项目经理的角色和地位施工现场管理是市政工程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项目经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材料的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和质量的管理,避免因为安全和质量方面的管理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和高端人才、全能型人才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和水平。
3结束语
市政工程中的成本管理控制与项目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做好市政工程成本控制,除了需要完善管理机制,发挥项目经理的突出作用外,还需要建立有效地成本控制机制,切实降低生产成本。
篇9
市政工程,是指为城市的生产与生活服务的各种工程设施的统称,它包括道路、桥梁、隧道
与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热力等多个专业工程,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而所谓市政工程管理,指根据国家《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规定,运用科学、规范的方式、方法掌握这些工程设施,全面发挥城市基础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为整个城市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符合政策和客观规律的一系列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的统称。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全国一大批中心城市的崛起和扩展,使城市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工程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越来越重要。而市政工程管理,作为控制整个过程,为整个城市提供社会化服务,保障城市的繁荣与发展的行为活动,更是重中之重,它已经融入社会发展的大循环中,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
二、市政工程管理的基本要素
市政工程管理包括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市政工程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要求,切实搞好现有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城市道路、排水设施、交通运输等的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质量优先、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合理使用和维护,延长各项设施的使用年限;维修或者报废损坏的市政工程设施。总之,市政工程设施能否安全、完好、正常运行,关系到整个城市能否正常生产和生活。因此,加强城市市政工程管理,控制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其功能,对整个城市经济建设、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都是十分重要的。
三、市政工程管理的质量控制和建设质量中存在的问题
1.市政工程建设是市政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综合效益,所以,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满足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必须要对各项组织、管理工作采取的一系列质量监控措施、手段和方法,这就是工程质量控制。它包括三个方面:①政府的质量控制。政府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是通过政府的质量监督机构来实现的,其特点是外部的、纵向的控制;②建设单位的质量控制。实行建设监理制,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是通过监理工程师来实现的,其特点是外部的、横向的控制;③承包单位的质量控制。承包单位是工程建设实施的主体,其对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特点是内部的、自身的控制。
2.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存在的问题。不管是外部、纵向、横向或者是内部,工程质量不可能全部都是精品,可能是由于建造失误、使用不合理或者是其他一些人为因素造成质量存在问题:①由于一些市政工程单位,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有的工程不办理规划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检查时才补办,有的投资工程为追求利益,一味压缩工期,甚至缩短设计周期,这极易导致工程项目设计上的功能不全或其他缺陷和施工质量隐患,造成工程质量内在品质的降低,运行后出现大量质量问题;②市政工程的平行作业面多,无论道路、桥梁还是排水工程,一定程度上都可以分段、分工序进行交叉施工,而且往往都是隐蔽工程,当时看表面质量可能很好.过段时间以后就会出现问题。③政府工程和实事工程往往要求工程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前通车,在工期进度与质量这对矛盾的处理中,建设单位往往也“只能”有意无意地重工程进度轻工程质量,过紧工期势必带来隐患增多,感观质量下降。④市政工程准备不充分,未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和报建手续不完备,仓促开工,甚至个别工程无报建手续就匆忙开工了。
四、加强工程质量控制的相应措施
既然市政工程管理如此重要,关系到人民的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一定要从思想上重视,狠抓管理和落实,保障质量,不能有一丝马虎大意。
1.在施工阶段进行控制。
①事前质量控制,即在施工前进行质量控制。审查各分包单位的技术资质,对工程所需材料、构件、配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对永久性生产设备和装置,按审批同意的设计图纸组织采购或订货;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工程质量具有可靠的措施;对工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应审查其技术鉴定书。②事中质量控制,即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严格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工作,重点检要部位和专业施工过程;对完成的工程按照相应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进行检查、验收,)审查设计图纸变更和图纸修改。③事后质量控制。按规定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已完成的部位、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组织联动试车,审核质量检验报告及有关技术性文件。
2.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水平。
市政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质保体系,培养一批业务素质高、操作能力强的从业人员,同时做到自控落实、监管到位,使工程质量和安全得到保证。
3.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
建立质量责任制,要结合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按照不同的层次、对象、业务来制订各部门和各级各类人员的质量责任制,从而使全公司形成一个职责明确、覆盖全面、纵横有序、层次分明的质量责任制网络。
4.彻底改变监督机构的工作模式。改过去的定点监督为当前的巡查制度,而且应该推行不定期、不告知的随机巡查,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不应直接为工程质量进行把关,应在各方责任主体对实体质量有合格结论的基础上进行检查,而且工作重点应是去发现责任主体单位的违法行为并加以处罚。
5.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强化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一是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质量行为,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二是加大对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针对监理单位存在的人员素质不高、工作不规范、把关不严格等问题开展监督检查;三是进一步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四是加强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资格管理,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加强对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控制。对经过查证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处理。
6.记录管理不良行为。这一监管手段强化了政府监管,事实上,作为巡查制度的有益补充,不良行为记录是一种相当有效的质量监管措施。在巡查工作中,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能够有效保证巡查的效果和权威性。
7.强化市政工程检测手段。市政工程的原材料抽检、半成品检测及技术制定是实施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市政工程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检测,不仅要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项目的数量和批次进行自检,而且监理单位要严格要求进行见证取样,确保市政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质量和市政工程的使用安全。
市政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应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通过科学管理,使建设项目科学决策、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共同提高市政工程的质量,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马玫,《市政工程基础》,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07.
[2] 王立久,《建设法规》,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6.11.
[3] 殷坎林,《对市政工程管理的一些浅谈》,科技资讯,2009.08.
篇10
一、市政工程的内容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城市公用事业工程。
1.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他附属设施。
2.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他附属设施。
3.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
4.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他附属设施。
5.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6.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市政工程的特点
要做好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对市政工程的特点有所了解,然后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对策。市政工程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作业场所多变,作业环境复杂。市政工程施工既有城市立交等高空作业,也有地铁等地下空间施工;既有跨河流的大桥施工,也有穿越山体的隧道工程;既有一次性作业,也有改造、整治等维护内容;既有主体工程,也有管线配套施工;既有郊区空旷的作业场面,也有市区交通拥堵地段的作业环境。因此,市政工程的作业环境有着相当程度的复杂性,这给安全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高处作业难度大,影响面广。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城市市政高架、桥梁项目施工,不仅存在高空作业,而且往往下方两侧道路作为车辆、行人的交通通道,通行不断,对脚手架安全、高空吊装等都产生较大影响。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可能伤及过往车辆及行人,影响面大,给社会带来一定损害。
3.施工作业方法多样性。由于地理条件、地质情况等的不同,即使是同一种作业项目,其施工作业方法也可能不同,这也导致了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上可能存在很大的不同。
4.作业环境差。市政工程由于露天作业情况较多,受天气、温度影响较大,气候的变化往往会严重影响到施工和生产安全。此外,受交通的影响,不少市区工程本身存在着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5.人员安保知识贫乏。目前,市政一线工人大量从农村中农民转化而来,缺乏市政工程施工经验,自身安全保护知识缺乏,对不良行为自控能力较差,人员流动性大,缺乏一系列的安保知识教育和安保制度的约束,容易造成这类群体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6.分包管理漏洞较多。市政工程存在不少分包情况,公司往往仅派几个技术人员到现场配合管理。人员配备本身不足,分管安全的专业人员更是少之又少,使得分包情况难以在施工期间建立和落实企业责任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产生了较大影响。
三、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为了确保施工安全,需要依据市政工程的作业环境、作业方法、作业人员等生产特点建立严格而有效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来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意外事故和轻伤事故,最大限度地确保施工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1.思想保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处理好安全与思想的关系。常言道:思想是人体的灵魂,思想决定行为。人们做事,也总是离不开思想的指导。我国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的总指导方针,也正是要求我们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将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安全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以最大可能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要通过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从思想源头上提高职工安全作业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知识。安全教育首先要提高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以增强关心人、保护人的责任感;其次职工必须熟悉施工工艺、方法,施工生产危险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再次就是结合自身工种特点,加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知识包括特殊作业安全防护的培训教育。
2.技术保证。市政工程的特点决定了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涉及面广泛,需要解决的问题多样。技术保证就是要在对施工要求与安排、施工环境、技术设计、监控管理的要求以及相关事故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存在的事故要素(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起因物、致害物和伤害方式等),通过整理、分析、评价,建立起适应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科学的技术保证措施,以控制或消除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发生,杜绝重大安全意外事故和伤亡事故,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意外事故和轻伤事故,最大限度地确保建筑施工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在贯彻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时,要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安全设施、防护装置实施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加强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并建立与之匹配的奖惩制度。对于大型体或大面积、结构复杂的重点工程,除在施工组织总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总体措施外,还应编制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详细制定有关安全方面的防护要求。
3.组织保证。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负责人应在企业内部设置安全组织机构,机构的设置要体现高效精干,有较强的责任心,有丰富的现场实际经验,便于统一指挥、步调一致。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执行情况,确保安全指令的顺利下达,安全措施落实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的到位。同时负责查处企业安全生产中违章、违规行为,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及相应处理。
一般来讲,安全组织机构的具体设置视企业的规模而定。大中型企业要有独立、专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小型企业则根据具体情况,可只设置兼职工作人员。对于工程队比较集中、工种不多、作业简单的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可只设到队一级,下面设一名专职安全员。对于大规模、复杂的项目,则相应组成相当规模的管理组织,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要保证组织机构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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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情况下,市政工程在城市内进行施工,战线比较长,交叉进行施工,并且露天作业。与其他建设类工程不同的是,市政工程是受环境和交通影响的,从而导致市政工程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
1 市政工程特点
只有先了解市政工程本身具有的特点,再采取适合的对策,这样才能把市政工程中安全方面的工作做好。可以把市政工程的特点概括为下面几条。
1.1 员工安保知识缺乏
现今,市政一线工人很多是从农村来的农民转化过来的,其市政工程施工应有的经验很少,缺乏自身安全保护方面的知识,人员流动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控制好不良行为,缺少必要的安保制度的严格约束及安保知识的合理教育,容易导致这类群体发生安全事故。
1.2 工作环境差
由于市政工程很多情况下是露天作业,受温度和天气影响很大,生产及施工安全往往会受到气候变化的严重影响。而且,很多市区工程本身由于交通的影响,交通安全隐患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1.3 分包管理缺点很多
分包情况在市政工程是很多的,到作业现场去配合管理的往往是公司的几个技术人员。人员配备不足,管理安全的专业人员又甚少,这就导致企业责任制难以落实以及在施工期间很难建立分包情况,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管理及工程质量。
1.4 高处作业困难大,影响面广
不管是桥梁项目施工还是城市市政高架,高空作业是必不可少的,而且通常下面两侧道路成为行人和车辆的交通要道,往往车辆行人很多,对高空的吊装作业、脚手架的安全管理等都造成很大影响。一旦造成安全事故,过往行人和车辆很有可能受到伤害,影响面广,破坏社会的安定和谐。
1.5 施工环境复杂,工作场所多变
市政工程施工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地铁等地下作业,城市立交等高空工程;穿越大山的隧道工程,跨河流的桥梁施工;整治及改造等维护内容,一次性作业;主体工程以及管线配套施工;市区交通拥挤路段的作业环境,郊区空旷的工作场面。可以看出,市政工程的工作环境存在很大程度的复杂性,这就要求更进一步的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6 施工方法的多样性
由于地质情况不同及地理条件差别的影响,即便是相同的施工项目,其施工作业的具体方法也有所不同,这也造成在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上可能有着较大的差别。
2 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
为了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需根据市政工程的工作人员、工作环境、工作方法等生产特点来构建一套有效并且严格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以减少甚至避免一般轻伤事故及安全意外事故,使施工中工作人员及其财产安全得到最大限度地保障。
2.1 组织保证
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人是企业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其需要在企业的内部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建立的机构应体现精干高效,有丰富的现场操作经验,有强烈的责任心,利于步调一致及统一指挥。机构负责检查、指导、监督企业安全生产的具体执行情况,以保证安全指令的快速下达,安全措施的顺利落实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及时到位。在企业安全生产中还要负责查处出现的违规和违章行为,有责任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般而言,企业的规模决定安全机构组织的具体设置。大中型企业应有专业并独立的安全管理组织,小型企业由具体情况而定,可以仅安排兼职工作人员。对于工作简单、工种很少、工程队相对集中的项目,安全管理组织可以仅设到队一级,然后安排一名专职安全员。对于复杂、大规模的项目,应当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形成足够规模的管理组织,同时确保组织机构高效进行。
2.2 制度保证
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工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常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企业进行的经营活动中,制度保证应当使安全生产管理实现制度化。制定安全制度的依据要遵守行业及安全法律的具体规定,制度的针对性强、内容完整。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反映企业的性质,体现可操作性及实效性;应明确指明各级部门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权、利、责;应贴近职工生活面向生产一线,让职工感受到并透彻地理解。一部具有可操作性、完善、合理的管理制度,便于使企业领导正确抉择,便于使企业职工行为及企业规范化,便于指导并实施企业的生产一线安全生产,使职工安全意识得到提高,使企业的安全管理加强,最终实现减少甚至杜绝发生安全事故,为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生产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2.3 思想保证
只有先把思想与安全的关系处理好,才能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俗话说:思想决定行为,思想是人的灵魂。人们做任何事,也都不能离开思想的指导。我国安全生产总的指导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也就是让我们在思想上一定不要轻视安全生产,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将可能会发生的安全事故或意外事件扼杀在摇篮中,来最大限度地使广大群众的生命及其财产损失降低。
要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知识与水平,就要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教育,使员工安全工作意识从思想源头上得到提高。安全教育必须首先要使员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加强保护人、关心人的责任感;其次员工必须对施工方法及工艺熟悉,施工作业危险区域与其安全防护的注意事项和基本知识;再次就是针对工种的特点,增强安全操作管理,包括某些特殊作业安全防护在内的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教育。
2.4 技术保证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由于市政工程自身的特点,使得其涉及面广泛,待解决的问题也呈现多样性。基于对施工安排和要求、技术设计、监控管理、作业环境的要求,还有相关事故的研究,就可能有的事故因素(不安全行为、伤害方式与致害物、不安全状态、起因物等),经过细心整理、调查分析、综合评价,建立起科学的、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技术保证措施,来控制甚至消除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及安全意外事故,减少甚至避免一般轻伤事故及安全意外事故,使建筑施工中人员及其财产安全得到最大限度地保证,这就是所要达到的技术保证。
要贯彻实施安全技术的具体措施,应认真仔细地进行安全技术管理的交底;施工任务单应包括防护装置设施及安全设施,实行验收制度,并且责任一定要落实到个人;加强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实施情况,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于大面积或大型体、结构比较复杂的重点项目,不仅要在施工组织的总设计中制定安全技术总体措施,还应制定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安全技术管理的措施,严格制定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防护要求。
3 结语
总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任务艰巨、工作意义相当重大,管理者需经常进行深入地探讨与研究,最低限度地减小施工中发生意外事件的可能性,使安全生产彻底贯彻到企业管理的一个个环节中,进而便于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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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隧道、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过街通道、涵洞、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和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预留地。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管道和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设施、排海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包括城区范围内的排洪沟渠、湖堤、海堤、堤岸、挡潮闸、有调蓄功能的湖塘、排涝泵站、闸门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设置在城市道路、街头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箱)、变压器、电杆、灯具、地上地下电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厦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
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市政工程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集资建设的大型市政工程设施,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用于偿还贷款或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
第九条 对建设、维护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市政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根据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分别纳入城市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的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压力管让无压力管的施工原则和市政技术规范,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施工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竣工后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实行保修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自交付使用之日起1年内为保修期。
第三章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
第十六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按照市政工程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拨,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专业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区间道路建成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小区级道路、组团道路、宅间小路及其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单位自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八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市政专业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对各区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进行指导。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孔)、井盖、标志,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
因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的井(孔)塌陷、井盖缺损等原因造成道路不畅通、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严禁偷取和破坏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盖。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各类管线井盖及其他市政工程设施器材。
第二十一条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停靠地点的限制。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保持道路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㈠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汽车;
㈡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㈢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城市道路工程设施和设备;
㈣擅自在桥梁、涵洞管理范围内进行各种工程施工作业、堆放物料、挖沙、采石、取土等;
㈤侵占桥面、桥孔,堵塞涵洞、隧道,或进行其他影响桥涵、隧道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活动;
㈥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占道许可证;占用车行道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审同意。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用途占用。临时占用期满,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占用者承担。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最长期限为1年。
第二十六条 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车场(点)、集贸市场的,必须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车场(点)、集贸市场的,由占用单位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预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挖掘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审同意。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进行挖掘,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标志和防护围栏设施,完工后应立即清理场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修复。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成后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标准加收2至10倍。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内的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破路后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依附桥涵架设管线的,应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管线竣工后,管线的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排水单位应当搞好各自的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养护,保持其完好畅通。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实行雨污分流制度,遵循排渍、减污、分流、净化、再用和集中处理的原则。
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水设施(包括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应按雨污分流的技术要求设计建设,尚未分流的排水设施应限期改造,实行分流。
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需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因建设和其它原因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要求进行预处理,取得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损坏、堵塞、侵占或擅自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㈡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土头、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㈢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灰浆、泥水、粪便或其它杂物;
㈣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具有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质和有害气体;
㈤雨、污水管道混接;
㈥擅自改变排水方向或排水设施结构,填高排水出口,设置障碍物影响出水口的排放流速和流量;
㈦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㈧其他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
排水户必须按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排水资料。
排水户在排水过程中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应负责赔偿。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监测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在总预算中应当包括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排水户可将原计划自行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基建投资,交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统筹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
第三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动迁城市排水设施的,应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先建设替代的城市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原城市排水设施方可拆除,所需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确需穿越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 因城市排水需要,城市公共排水管道确需接入有关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关单位应当服从,不得拒绝。
城市排水设施经过有关单位和个人用地红线范围内地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对排水设施进行保护,并配合养护、维修。
第三十九条 排水户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质进入排水管道,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整治和管理须服从全市防洪防海潮规划,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城区防洪防海潮安全。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为专用岸堤区的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由使用单位承担依法管理、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损坏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凡需在城区排洪沟渠、湖堤、海堤、堤岸上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或进行建筑的,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的防洪防海潮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有损防洪防海潮设施的功能。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开采砂石、取土、堆物作业;
㈡倾倒垃圾、废渣和其它可能造成淤塞、腐蚀及影响行洪、输水的物质;
㈢其他损坏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行为。
第七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㈠损坏、偷取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㈡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㈢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设置广告牌、挂浮物,架设各类缆线;
㈣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等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照明设施不得小于规定距离,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或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按所偷取和破坏的管线井盖的数额,每个处1000元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按所收购的管线井盖及器材的价值处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对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井盖的缺损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㈡在市政工程设施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㈢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㈣依附桥涵架设管线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㈤破路抢修地下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
㈥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未经同意擅自驶入城市道路,或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
第五十二条 未经审批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占用或挖掘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㈡排水户排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
㈢排水户不按规定提供排水资料的;
㈣动迁城市排水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或未先建设替代的城市排水设施的;
㈤地下管线穿越城市排水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或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㈥排水户或个人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质进入排水管道未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的;
㈦占用城市防洪防海潮设施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或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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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规划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交警、城管执法、园林、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规划局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市政工程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由市规划局委托相关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应的市政工程专业规划,按程序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编制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市政工程设施作出综合安排。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管线综合规划内容。
第七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成果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城市管线工程在规划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调查建设区域内的城市管线现状资料,在无准确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建设单位查明地上及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经市政部门认可,在办理项目报建时一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规划局。
第九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完成后,由市规划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或规划方案)技术审查,审定后依法予以公布。
第十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法定程序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等相关规划手续。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发展改革等部门不予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市规划局应在市政工程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测绘单位应依据市规划局核发的《放线通知单》、依法审定的施工图实施定位测量,并及时出具放线报告,经市规划局核实后,方可开工建设。管线(包括庭院管网)等隐蔽工程覆土前,市规划局应当组织验线,核实通过后,建设单位组织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测量。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持相关资料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变更的图纸施工。
第十三条市城区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在道路控制线以内的各类市政工程设施应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与道路工程一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的市政工程,须按程序报批并办理临时工程手续,采取临时过渡工程措施。未经市规划局批准,在道路控制线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市城区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管线,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局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测量,编制竣工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验收申请。市规划局应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制度由市规划局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单位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向有关部门申请财政评审、竣工决算。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决算。
第十七条需要进行临时市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按法定程序持有关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临时市政工程使用期限为两年,确需延期的应在使用期满之前3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临时市政工程如影响城市建设,应无条件拆除。
第十八条市政工程设施用地,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应报市规划局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规划局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新增架空管线的设置,现有架空管线按有关规划逐步改造入地。
第二十条市规划局对市政工程建设进行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局负责市城区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建设,相关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涉及市政工程数据信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有关信息未经其所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复制或者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经批准复制的,复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编制专业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相关批准文件要求建设市政工程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开工前未经定位、放线或隐蔽工程覆土前未经验线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临时市政工程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
(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