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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的意义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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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的意义

篇1

一、实体经济的发展现状

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网络经济发展较为速速,但实体经济发展较慢,甚至步入了退步现象。首先网络经济为人们的购物交易提供了便利,节省了较多中间环节,所以网购不仅品种齐全而且价格低廉,加之市场具备的价值规律与导向作用,所以商品在实体经济中的销售量较低。实体经济的开设,需要具备一定的设备与店面,但在网络经济中,很多商家能够节约店面与设备的成本支出,这无疑影响了实体经济店面的开设,即日益减少,与此同时,商品在实体经济中的经营需要充分资金的支持,以较好地实行进货销售,而在网络经济中的商品经营领域的拓展则容易的多,由此可见,现阶段的实体经济发展有待改善。

二、网络经济的特征

1.全天候经济,这取决于ICT技术信息输送的无限性,理论上来说,网络中的信息输送没有限制。

2.全球化经济,信息网络弱化了地理距离产生的影响,通过网络经济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空间因素约束,从而加快经济全球化进程。

3.竞和经济,信息网络拓展了企业间的合作领域与竞争领域,并加快了它们之间的转化速度,企业竞争优势的提升不再依赖于资源资源与资金,而是更加依赖信息与知识。

4.速度型经济,信息网络促进了信息流动,加快了经济主体的收集与加工,网络经济速度特点还体现于对新鲜事物的支持与认可,代表着对高度顺利原有东西的摒弃与创新。

5.创新型经济,网络经济虽然来自于互联网与高技术,但又超越它们,网络经济着重将网络技术视作基础,旨在强调教学培训和研究,经济主体优势主要依附于创新,也就是说重新组合各个生产要素。

三、网络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及建议

1.影响。网络经济对企业提出的要求,并不代表着否认传统工业经济的价值。对于发达国家的网络经济发展而言,网络经济的发展需要传统经济的支撑,即基于传统经济的支撑,网络经济才能更好地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而言,网络经济属于后工业经济,但它更加注重知识与技术的重要性。网络经济发展除了需要实体经济的支持,还需要稳稳扎根在实体经济之中,只有有效整合网络经济和实体经济,才能更好地实现生产力变革。网络经济转变了消费活动与生产活动,但也仅是要求在传统工业经济中融入信息技术,虽然网络具备较多优势,但若离开工业经济,也就仅剩下符号,或者它能够满足人们精神消费的实际需求,但却难以取代人们物质消费的实际需求。网络经济时代背景下,需要重新整合企业组织结构,工业经济的必要性也要求我国网络经济发展需要“补课”,所以我们需要合理改革传统工业经济。总体来说,网络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主要涉及两个层次,即第一是对流通途径的影响,传统经济组织易受空间局限影响,在缺乏中间商辅助的情况下,厂商难以满足市场需求,难以接触潜在消费者,所以企业经济贸易的实施需要中介结构的帮助,遇到货物调换、退换等问题依然存在反复运输的现象,长期以往自然会产生浪费,影响企业成本。而人们逐渐认识到互联网会可以直接销售品牌,可以加强卖家和买家的沟通,且不通过中间商也能够了解买家需求,缩短销售中间距离,促使销售途径扁平化,但互联网交易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额外耗费。近些年,我国有好几万家的机票代售实体店关闭了,这无疑是途径层级紧缩所致,对经济体系而言,途径扁平化给其带来了巨大变化。第二是对产业链的影响,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网络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已经渗入到产业链中了,网络经济对于生产结构的影响,在变窄销售途径后,网络需求也逐渐冲击着生产结构。以前,制造商估量将满足市场需求,以明确此组织的具体产出,样式设计同样也来源于设计师对消费者心理的揣测,在此基础上组织生产,这无疑会导致厂家预期和市场需求不相同,从而给资金链带来压力。但网络经济带来的影响是C2B消费者开始大规模订制的概念,使企业对消费者需求有进一步的了解与认识,进而组织生产,这除了可以帮助消费者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还可以夺回定价权,实行集体议价,基于对基础成本的掌握,企业可以生产小规模定制,即卖家依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进行生产,再向企业生产运营、服务运营等方面进行定制分发,C2B的批量定制概念迎来了挑战。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物流配置成本及存货费用的降低,日后产品的价格有所下降,从而促进了社会效率的提升。在网络经济对实体经济的这些影响中,众多消费者产生的共同消费需求逐渐转向要求企业订制的现象很有可能是未来最大的影响。

2.建议。网络经济给实体经济带来了众多冲击影响,除了表现于交易领域与成本的影响,还影响了现阶段实体经济的地位,就因为这些冲击,实体经济也迎来了机遇,面临着改革发展。首先,调整销售途径,提升服务水平。通常情况下,网络上的名贵物品交易难以得到较好的保护,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碰撞,影响了物品实际质量,所以实体商店可以利用此点转变自身销售途径,基于现存的标准系统,加强物品的售后服务,解决消费者的顾虑。为了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实体经济还需要转变交易市场,提高自身服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购物体验与服务体验。其次,强化设施投入,提高优惠力度。配套设施对实体经济发展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如可以在停车场或休息区这些消费者较密集的区域实行人性化设计,这样一来,不仅提升了消费者的满意度,而且提升了实际经济管理实效。在实行经济活动的时候,实体经济可以举行多种优惠活动,以达到吸引人群与建立长期发展战略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再建立忠诚客户群,并定期举行一些惠活动回馈这些忠诚顾客。最后,加强媒体宣传,提升知名度。在实际宣传过程中,实体经济可以利用高科技平台加以宣传与发展,如广泛人们欢迎的微信、微博等平台,或者利用网络平台加以宣传,尤其是换季清仓活动更加积极宣传。基于对这些媒体平台的使用,实体经济能够帮助自身实体店树立良好的形象,增强知名度,提升竞争力水平。

四、结语

总而言之,网络经济对实体经济有着潜移默化地影响,即网络经济在给实体经济带来冲击的同时也也带来了相应机遇。实体经济在网络经济的冲击下,需要转变自身形象,学会利用先进技术如网络等包装自己;需要提升自身优势,打破传统局限,增强核心竞争力,从而更好地转型与发展。因此,正确认识与了解网络经济,合理分析与探讨网络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至关重要。

作者:陈映巧 单位:成都外国语学校

参考文献:

篇2

英国学者哈特曾提出一个著名的法的概念:法是设定义务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授予权力的规则(次要规则)的结合。(5)在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上,理论界有不同的‘本位观,如权利本位说、义务重心说、权利义务一致说等等。笔者研究经济公益诉讼的实体法基础是以“义务重心说”为逻辑起点的,因为虽然民法的立法特点是以授予权利为主,但属于公私混合法性质的经济法同刑法的类似之处是比较多的规定主体的义务,并通过规定义务人的义务折射出权利人的权利。如我国《反不正当竟争法》规定了禁止11种不止当竞争行为,从反面说明经营者享有的公平竞争权。

法律义务概括来说是指法律为保障权利和权力的有效运行或实现而规定的、相关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法律义务首先与权利相互依存。如民法上的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但细致思考会发现民事权利如果分为对世权和对人权两大权利的话,但民事义务一般则只是义务主体对特定人(也可以理解为个体)的义务,(6)义务人不论是侵犯了权利人的物权、债权和人身权等,一般都只会侵犯特定人的权利和利益,而不会侵犯“社会”(7)的利益(8)。法律义务也与权力相互依存,如税法上纳税人的义务与国家的征税权力相对应,这是纳税人直接对特定主体国家的义务。在行政法上,有行政主体对社会的义务,但没有市场主体对社会的义务。可见,至少在民法和行政法中没有规定市场主体对社会的义务。

市场主体对社会的义务或者学界讨论的更狭义的一个范畴: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实际都属于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特别的义务,这种义务如果得不到履行,损害的不是特定人的利益,而是不特定人的多数人的利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些义务面向的是所有消费者,而不是像一般民事合同中作为另一方的个体当事人。

市场主体对社会义务的产生是生产高度社会化(9)的必然结果。社会化是现代经济的共通属性。现代经济的本质属性在于其是一种社会化的经济。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早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在经济生活的层面上则表现出完全不同的另一种景象,在这里:经济活动是建立在高度专业化的社会分工基础之上,每一个人按照社会分工从事极为专业的经济活动;生产不是为了直接满足自己而是为了满是社会的需求;劳动成果不能直接满足生产者的要求,人们主要依赖他人的劳动或劳动成果满足自身的需求;生产的社会化使大规模的生产成为可能,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专业化分工导致经济组织形态发生变化,企业化经营逐步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般组织形态。社会化导致人们相互依赖性加强,为降低交易成本和生活成本,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逐步集中,城市化进程随着市场的发达而逐步加强。(10)

生产社会化使社会经济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它在促进人类物质生活、文化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的同时,带来了新型的社会关系。第一,生产社会化使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从由家庭供给转变为从社会获取,实现了消费的社会化。形成了作为个体的经营者和作为社会群体的消费者之间的新型关系。第二,生产的社会化使单个人的劳动转变为社会的共同劳动,实现了劳动社会化。形成了作为个体的雇主和作为社会群体的雇员之间的新型关系。第三,生产社会化促进了单个资本转变为集中的社会共同资本,实现了资本社会化。中小股东大量出现,形成了作为个体的上市公司和作为社会群体的中小投资者之间的新型关系。第四,生产社会化使人类从对资源的少量利用转变大规模的攫取,从对环境的少量破坏转变大规模的破坏。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环境问题凸显出来。形成了作为个体的环境破坏者和作为社会群体的居民之间的新型关系。总之,在生产社会化的条件下,出现了新的利益群体和新型的社会关系,原有民法调整的平等的个体与个体主体之间的关系中,一方个体膨胀成为特定的社会群体,统称为“社会”。

社会化的现代经济催生了新的利益群体,相应的是出现新利益群体保护的法律思潮和相关的法律,最终使“社会”成为法律保护的新型主体,市场主体对社会的义务自然而然的产生了。

二、“社会”享有的“社会权”

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所谓对立统一是讲任何事物都是由既互相对立而又相互统一的两个方面构成。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如此。讲义务必然有权利,而有义务主体,又必然有相应的权利主体。如讲子女的抚养权和教育权,必然有父母的抚养义务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对应。因此,当我们讲一种义务时,在确定了义务主体后,然后应当找到相应的权利主体。任何权利义务都是由两方互相对立而又统一的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的。有其一,必有其二,无其二,其一便毫无存在意义;一方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复存在。就像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缺少任何一方,其夫妻关系便无法结成一样,夫为妻而存,妻为夫而存。

如果市场主体负有对社会的义务这个命题是正确的,那么按照一般的法律常识,会从逻辑上推导出一个自然的结论,即“社会”是享有市场主体对社会义务的权利方。因为既然市场主体有社会义务,市场主体是赋有社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那么显然“社会”即是享受市场主体义务的权利方了,因为权利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有义务一方必然有权利一方。市场主体对“社会”的义务就是“社会”的权利。市场主体有对雇员、对消费者、对债权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对所在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等义务,相应的“社会”就有对市场主体的权利。如消费者享有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求教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中小股民享有的知情权、获得真实信息的权利、提案权、质询权、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权;劳动者享有安全生产的权利;储户享有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权利等。

“社会”享有的这些权利,其权利性质应当是有别于民事权利的一种新型权利——社会权。社会权是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发展起来的一种权利。是相对自由权的一个概念。自由权是 “对国家的自由”(freedom from state)。意味着排除来自国家权力的不当或违法干预的权利。社会权是通过国家(freedom through state)或由国家(freedom by state)保障的权利,是通过公权力的积极介入干预来保障的权利。例如,生存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都是这里所说的社会权。(11)民事权利属于自由权:经济法规定的权利属于社会权。社会权是同民事权利截然不同的一种权利。它是全体社会成员每一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都享有的一种无差别的积极权利。它的主要特征至少有以下4个方面:

第一,社会权是一种群体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主体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即“人人”。但群体性权利与个体性权利是不可分离的。因为从哲学的角度看,社会群体与个人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部分和整体是互相联结的,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没有部分,也就没有整体。同样,整体是部分合成的整体,部分是整体分成的部分,整体和部分逻辑上是互相蕴涵的。社会权维护了社会群体的利益不仅会使每个人受益,而且对个人利益的维护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民事权利是“个体性”的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

第二,每一个人享有的社会权在量上是无差别的。即主体享有的社会权是平等的,没有差异,而不同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会有很大的差别。因为社会权是非对等权利,法律只是规定公民享有社会权,并未要求公民承担与此对等的义务。也就是说,公民所得的待遇与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实际贡献之间不是等价交换关系,即使某个公民较之其他公民而对国家和社会没有贡献或贡献甚微也可以享有社会权。民事权利一般是“对等性”的权利,或者说是“微观上”对等的权利,每一个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在数量是有差别的。其享有的权利是以承担的对等义务为条件的。

第三,社会权是一种积极权利。“西方政治哲学认为,个人权利可以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大类。所谓消极的权利(negative rights)就是个人由于政府的无所作为而获得的权利,对于个人的这些权利政府无论如何也不得加以侵犯,他只能消极地不作为。消极权利通常包括各种自由权,如个人的居住、迁徙、言论、出版、信仰、通讯、结社等自由。对于个人的这些消极权利,国家不但不得侵犯,反而有保护它们不受他人侵犯的义务。所谓积极权利(positive rights)就是个人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为的权利,这类权利主要是指各种社会福利权利或各种受益权利,如公民的工作权、受教育权、社会救济权、保健权、休假权等等。对这些权利,国家不得消极地不作为,而必须积极地作为,他有不可推卸的实施义务。(12)民事权利性于消极权利,国家不得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但有义务保护其不受侵犯。社会权显然是一种积极权利。社会权是通过国家或由国家保障的权利,是通过公权力的积极介入干预来保障的权利。在社会权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与公民形成一种公共服务关系,需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公民实现自己的社会权。

第四,社会权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同时也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义务。“在一个社会,无论权利和义务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怎样不等,也不管规定权利与规定义务的法条是否相等,在数量关系上,权利与义务总是等值或等额的。”(13)正像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4)即社会成员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虽然社会权对每一个主体来说是非对等权利,但在全社会范围内是对等权利。如全体社会成员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多少,决定于全社会平时缴纳和积累的社会保险费和缴纳的相关税收总量。民事权利的对等性则体现在特定当事人之间。

国家不过是一个社会共同体,是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在一起生活的群体。公民社会权的实现,需要物质保障,而国家的财富是公民创造的,国家的资金是公民提供的税收,因此社会权仅仅是通过国家或由国家保障的权利,是通过公权力的积极介入干预来保障的权利,实现社会权的义务人虽然是国家,但最终还是全体公民自己。

社会权除上述特征外,还有一些重要特征。如社会权利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基本人权,主要有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社会权利的内容是财产性与人身性相结合的权利;社会权具有法定性,不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社会权的救济是事先救济与事后救济相结合。以事先救济为主,目的是防患于未然等等。

三、“社会权”的司法救济需要公益诉讼

(一)适用私益诉讼救济社会权会导致权利被搁置,社会正义被践踏

典型的私益诉讼应当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的标的一般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主张,包括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内容。民事诉讼过程是通过对民事纠纷的处理,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权利。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判决、裁定,能够确认和保护个体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实现社会正义。私益诉讼比较公益诉讼最主要的待点是,私益诉讼直接维护的是特定个体的利益。

笔者承认,社会权的司法救济程序可以适用私益诉讼,因为社会权利受到违法侵害,意味着有无数特定的个体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特定的个体提起私益诉讼是可行的,但传统私益诉讼解决民事纠纷问题的最大特点是它只具有个别的效力,实现的是个别止义而不具有普遍性。(15)然而,社会问题本身,如劳资问题、消费问题关系的却是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弱势群体所处的实际地位,使其往往难以都提请司法帮助。显然私益诉讼所具有的实现个别正义的结果明显已经不适应对关系社会群体公共利益的保护。

另外,因为当事人维权成本过于高昂,往往得不偿失,最终可能会不得不放弃诉讼权利,使得社会权利被大量甚至全部搁置。如遇到火车站违法向消费者收取使用厕所费或公用电话亭该收半价而收全价电话费的事,一般人都会默认倒霉,认为为区区一点钱较真讨说法不值得。学者将个人经过权衡不愿去争取的权利,也就是“小额多数”的权利称为“易腐权利”。大量“易腐权利”的存在,不仅使违法者获得暴利,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因为如果以身试法的人不仅没有承担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获得暴利,那么,会使所有的守法者心理失衡,使越来越多的人走上通过违法获利的道路。这应当是不争的事实。

江伟先生说:“当经济生活的发展推出新的纠纷形式时,就要求有相应的诉讼形式与之配套。”(16)顾培东先生也说过:“诉讼在本质上是对社会冲突进行司法控制的基本手段。在任何社会中,诉讼都以解决某种社会冲突为自身使命。换言之,当某类社会冲突大量出现,需要相应的解决手段时,一定的诉讼形式便获得了产生的根据。”(17)古罗马的公益诉讼制度在今天的中国被广泛引起重视说明了诉讼程序与实体法有紧密的伴生和对应关系,正像马克思所说:“二者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动物的联系一样。(18)有什么样的实体法,就应当有什么样的程序法。没有恰当的程序法,实体法的内容就不能实现。要使规定社会权利的经济法得以真正实现,必须建立与之配套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诉讼程序的设计同违法行为是否造成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有关。如果只是私人主体之间存在的 “你失我得”以及损益补偿等问题,就完全可以运用私益诉讼等私法手段来解决。如果违法行为给诸多的私人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秩序造成损害,运用私益诉讼无法解决这些问题,或者私益诉讼解决的运行成本过大,就需要考虑公益诉讼程序的参入。

经济法调整在社会化生产条件下,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经济法调整个体与社会之间经济关系决定了一个基本事实,即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一定是侵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那么,追究违反经济法行为法律责任适用公益诉讼程序就能够直接实现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

因为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19)因此公益诉讼具有“一人诉讼,大家受益”的效果。例如,2002年9月17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加拿大一家生物实验室提讼,指控其作虚假减肥药品广告欺骗消费者。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诉状指责加拿大生物实验室生产的“快速苗条”和“脂肪杀手”药片根本不能快速显著地达到减肥效果。该公司的减肥广告声称,服用这种药片的人不用节食也不用运动就可以减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当日发表的报告说,美国近29%的男人和44%的妇女共计 6800万成年人试图通过某种方式减肥。他们愿意为此花大价钱。(20)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公布这些数字的目的显然是说明加拿大生物实验室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该机构提讼。此种诉讼属于典型的公益诉讼案件。

(二)适用公益诉讼程序救济社会权符合“效益性”的价值目标

效益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反映成本与收益、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诉讼效益则指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开支,有关国家机关的人力与物质耗费与通过审判所实现的当事人的权益、及社会公正和正义实现之间的比例关系。二者的比值越小,则诉讼效益越高。公益诉讼对提高诉讼效益有重要作用。其一,众多的受害人可免受诉讼之累。经济违法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侵害不特定人经济利益的特点,决定了受害主体的众多性,提起公益诉讼,能够节省众多受害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他们免受诉讼之累。其二,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起公益诉讼能够把涉及到众多的当事人的而又案情复杂的诉讼,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这不仅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而且有利于人民法院集中精力,完全、彻底地解决有重大影响的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权是一种群体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主体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即“人人”或称为特定的群体。社会权与自由权的最大不同是,自由权的主体是个体性的成员,即“单个的人,或称为特定的人”。因为自由权的主体是个体性的成员,因此自由权的救济显然应当适用私益诉讼即可,因为私益诉讼对应的是个体权利的保护;社会权是一种群体性的权利,如果适用私益诉讼程序处理关系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或全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案件显然是小马拉大车,不仅不经济,而且没有效率,这应当是不需要论证的众所周知的事实。而适用公益诉讼程序追究侵犯社会权行为的责任则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维护社会利益更直接、更有效率、效益会更好。

如果我国启动公益诉讼制度审理“小额多数”权利的案件,那么近年出现的许多“小额官司”,就不再是凡角钱的诉讼标的了。类似“如厕收费”的,原告就可以提出数百万元的赔偿。因为一人3角钱的如厕费,每天如果以两万人次入厕计算,就是6000元,一年就是200万元。如果违法收费超过一年,还可以加倍。显然,一人打几百万元的诉讼,不仅自己受益,社会效益也是巨大的,这种赔偿足以令违法者裹足不前,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更是功德无量的好事。

参考资料:

(1)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韩志红:《建立我国的经济诉讼制度》,《法学》1994年第10期。韩志红:《公益诉讼制度,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新途径——从重庆綦江“彩虹桥”倒塌案说开去》,《中国律师》1999年10、11、12期连载。

(3)经济公益诉讼是指对私权主体违反经济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经济利益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本文所说的经济法主要包括国家干预法(市场规制法和经济调节法)和国家参与法(国家作为公权主体的参与法和国家作为私权主体的参与法)两部分。

(4)关于市场主休,通常人们从宽、中、窄三种意义上使用。较宽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取中的使用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最窄的意义上仅指经营者,本文取最窄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5)〔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83页。

(6)也有例外,物权主体就负有一定的对不特定人的义务,如从高楼上掉下东西来就会侵犯不特定人的人身权。虽然会侵犯不特定人的权利,但真正被受到侵犯的人一般应当不会是众多的人。

(7)“社会”一词实际是对特定社会群体的一种法学上的抽象,“社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具体表现出来的是消费者、劳动者等特定的社会群体,其主体人数众多,并且不特定。因为社会本身就是无数个人组成的集合体,包括不同年龄、性别、种族、民族、阶层甚至不同国家的社会成员。这些社会成员在不同的群体中是不断流动的,每一个群体在量上是不能确定的。例如一个人昨天可能是股民,明天就可能因将股票全部抛售了出去而离开这一群体。

(8)似乎侵犯知识产权应当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也是为什么在日本知识产权法属于经济法的原因。

(9)所谓生产社会化,可以分为三个方面:(1)生产资料社会化,即生产工具、劳动手段己经不再由个人操作,而必须集体共同使用:(2)生产过程社会化,即由原料到最终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已经不能由单个人甚至少数人完成,而往往需要由众多的企业和个人甚至几千几万个单位联合完成;(3)产品使用社会化,即产品的消费不再局限于一个家庭、一个地区,而是供全国乃至全世界来使用。

(10)许明月 张新民:《现代经济的社会性与经济——关于经济法产生原因与性质的思考》,《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第132—138页。

(11)杨建顺:《宪法与法治行政的课题》,《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卷第1辑,第43页。

(12)俞可平:《当代西方社群主义及其公益政治学评析》,《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第108页。

(13)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页。

(14)马克思:《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卷,第137页。

(15)长春市政府规定老年人持证免费乘公交,可专线车就是不让上。李成宪老人为此打起了“优待证”的官司。要求市公交总公司停止侵害他免费乘坐专线车的正当权利,并向他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钱。经过3年多的诉讼,李成宪终于赢了这起官司,他想这回终于可以为4万多持证的老人讨回公道。然而事实是此判决只对李成宪一人有效。按常规逻辑理解,办理乘车优待证的老人是一个群体,终审判决可以认为是针对一个特定的群体作出的,这个判决的意思应该理解为,凡是70岁以上的老人持乘车证坐专线车都不用买票了。法官李海峰解释说: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是不告不理,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也基本都是这个原则,所以二审作出这个判决,它的法律效力只给予李成宪老人本人。终审判决只对李成宪好使的说法让他感到十分吃惊,其余的除李成宪之外的所有的持证的老年人,要想免费乘坐专线车也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的结果让他心里感到很不是滋味。

(16)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史命》,《现代法学》1996年3期,第4页。

(17)顾培东、王莹文、郭明忠著:《经济诉讼理论与实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页。

篇3

一、东京城市经济圈及其发展经验

(一)东京城市经济圈的基本情况

作为日本三大都市圈之首的东京都市圈,以金融中心东京为其核心城市,是日本最大的城市聚集体。

首都圈的核心城市东京由中心区域的23个特别区和周围的26个市、5个町、8个村组成,面积2187平方公里,占日本面积0.58%,人口1216万人(2005年),占全国人口的9.5%,人口密度5564人/km2,2006年GDP1.1万亿美元,占全国GDP的18%,三次产业结构之比为0.05:14.92:85.03,资本在10亿日元以上的企业2759家(2004年),占全国此类企业的47.3%。东京是日本最大的金融、工业、政治、文化、经济、科研中心,集中了日本三分之一以上的大学,并拥有全国三分之一的国际级文化机构。

1、区内城市规划。

首都圈在成立之初是“东京都一级依存”的发展模式,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企业和金融机构总部迁移至东京,作为行政中心的东京迅速膨胀,加强了区域职能“向东京一级集中”发展,这使人口、产业过于集中一个地区,由于日本为多震国家,国家主要功能集中于东京一个城市,一旦发生地震,城市功能瘫痪,会造成巨大风险,为了分散自然灾害的风险,政府考虑把核心城市的部分职能分散到周边城市。根据实际发展需要,1970年首次提出的“多中心城市”发展规划,建立多个业务中心城市即“多级中心城市结构”,形成“多核多圈域地域”,并形成东京都市圈内大中小城市联动、协调发展。

2、区内产业布局。

都市经济圈城市间协调发展的核心是区域内产业间的协调发展。目前,东京大都市圈内形成了明显的区域职能分工体系与合作体系,即各核心城市根据自身资源、自然条件等特色,发挥自身比较优势,承担不同的职能,在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共同发挥了整体集聚优势,各核心城市发展形成了基于自身优势的产业集群。

(二)建设东京都市圈的措施

1、日本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支持首都经济圈发展。

日本政府颁布的多部法律和五次经济圈规划对首都圈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适时地调整法律、法规和首都圈的规划,以适应经济的发展。

日本政府1956年颁布了《首都圈整备法》,之后,根据《首都圈整备法》先后五次编制实施了首都圈基本规划。第一次规划在1958年,将新宿、涉谷和池袋作为缓解CBD地区成长压力的城市副中心,并在东京周围建成一圈宽广的绿带,绿带外是卫星城镇发展工业和大学校区。但东京的城市扩张并没有按照该计划,最近一次规划即第五次规划是在1999年编制的,规划期从2000年到2015年,再次强调了建立区域多中心城市“分散网络构造”的设想,规划将首都圈作为一个区域整体考虑,还从区域合作的角度考虑到首都圈周边区域的发展。

2、利用财政税收职能引导区域经济内产业发展。

都市圈的发展除了依靠规划引导和法律保障外,还充分利用财税政策。一是通过国家项目对地方基础设施进行直接投资,如重点交通设施、港口等,对一些边远、落后地区的城市发展提供贷款支持,促进了边远地区中心城市和小城市的开发与建设。二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补贴都市地域发展项目。为了引导企业向大都市转移,一方面,政府进行转移支付,将所缴税款一部分返还接受企业的地方政府,另一方面,对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政府还通过政策性银行进行专项贷款和导向贷款,以引导市场主体投资方向和表明政府产业政策。四是日本政府采取财政补贴等优惠措施,促进新兴产业城市的开发。例如,日本政府允许某些地区发行地方债券,并由国家财政补贴其利息。另外,近郊整治地带、城市开发区域内的工业园开发,还可享受《首都圈近郊整备地带以及城市开发区域整备法》所规定的税制特别措施。

3、建设东京都市圈的行政安排。

东京都市圈的土地规划、交通圈建设和防震措施等由国土交通省大都市整备局直接管辖,并负责编制大都市圈发展规划。首都圈内各地方,地方政府会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进行具体规划。具体到区域内地方产业发展是由经济产业省负责的。

产业集群政策是经济产业省在21世纪初提出的。产业集群规划的目的是在产业、学术界和政府之间建立联系,目前已开展了产业与学术界合作、产业间的合作和不同产业的19个合作项目,借此促进业务创新、技术进步。其中政府部门的主要作用是建立产业与学术界合作机制,加大对区内核心商业的支持、提供人才培养项目,发挥产业群内各部分间的协同效应。政府还召开产业群金融支持会议支持城市内产业群发展,加强企业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当地风险投资基金,为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三)东京城市经济圈建设成效

城市经济圈内各城市形成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集群可以成功吸引相关行业的企业的进入,现有企业和新进入企业形成互补关系,产业集群加强了地区品牌效应,以此集聚更多的企业、人力资源和投资。

集中在同一区域内企业的分工、协作提高了区域资源利用率,产生外部经济效应并促进创新活动的发展。

1、产生外部经济效应。

同一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公司、工厂、事务所集中在一个地区,由于交通和通讯费用的降低和规模经济可以带来企业成本的减少,并且新进入的相关行业能扩大该地区的产业规模,进而提高了劳动分工效率。

2、促进创新活动。

产业集群不单是大量生产者的集中,还集中了大学、科研机构、行业支持机构,这些机构的合作关系及跨行业链中的协同效应都促进了创新活动包括研发、设计、创业、管理创新,这些创新可以通过产业集群内企业的合作与竞争机制快速地在产业集群内传播,加快了新技术应用于实践的过程,提高了企业生产效率。企业、人才和投资聚集形成产业集群,提高了当地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相关企业的加入,从而使产业群得到进一步发展。

3、东京金融中心作用。

东京作为区域金融中心,对东京都市圈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金融中心聚集着大量优秀人才、充足资金、先进技术,为周边产业提供着更优质的金融服务,而周边城市群的发展为东京金融中心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综上所述,东京都市圈的建设过程中,充分地利用多种政策、措施,发挥了东京金融中心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达到了较好的成效。东京都市圈内的都、县是平行的一级行政区,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只考虑当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日本都市圈的土地、交通基础设施规划是直接由日本国土交通省负责,由经济产业省负责制定都市圈内产业集群政策,由中央政府主导的都市圈政策、规划立足于整个区域,而不是各个行政区政府更关注自己辖区在整个区域发展中的得失,并减少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成本。日本的产业集群政策建立了企业与科研院校的关系,促进了科技创新活动,并发挥了科技创新对生产力巨大的促进力量,加强了日本企业全球竞争力。日本在东京都市圈的建设过程中,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并制定了五次规划,明确提出了首都圈的发展方针,确立了区域发展多中心城市“分散网络构造”的结构,使首都圈的建设能依法有序地进行,强化了区域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

二、东京城市经济圈对建设长三角城市经济圈的借鉴

长江三角洲包括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南通和泰州,以及杭州、宁波、嘉兴、绍兴、湖州、舟山、台州共16个城市,总面积10.02万平方公里,是东京都市圈面积三倍,2002年末总人口757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98%,大约是东京都市圈人口的1.8倍,区内生产总值为19124亿元,占全国GDP总量18.25%。

目前长三角地区仍是以行政区经济为主体的发展模式,城市间的战略联盟还没有达成,很多基础设施还处于分割状态,尚未形成协调的行业布局、集聚的经济能量、合理的产业结构。长三角都市圈内的行政区界限已成为该区域发展的刚性约束,各级地方政府为追求辖区内经济利益最大化而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加剧了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从而导致了地区间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阻碍了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区内不少城市仍以加工制造产业为主,缺少核心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产业布局不合理、产业结构重复,缺乏统一、有效的协调,造成了区内资源的浪费。

进行长三角地区城市群规划时,要促使区域内大、中、小城市因地制宜地协调发展,形成合理、有序的城市发展体系,防止由于优质资源向主要城市聚集,导致大城市经济发展迅速而周边小城市发展滞后,扩大原有经济差距,造成区域经济发展失衡。发展目标要使区域内各地区达到共同发展、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采取多极、多中心城市发展模式,要有利于核心城市与次中心城市、中心城市与周边城市、城市中心区与郊区、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统一安排、协调发展。

(一)打破区域内行政区界限,加强区域内地区协调,完善政府间合作机制,同时建立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长三角区域规划应突破行政区界限,建立区内政府间合作机制或采取中央政府主导方式,使发展战略立足于整个城市群,统筹建设区内机场、港口、道路等基础设施,防止地区间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最终形成区域内城市合理产业分工、产业合作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建立包括劳动力、技术、信息、资本在内的统一生产要素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避免人为市场分割给资源配置带来的扭曲,进而带来区域内整个生产力水平提高和经济的发展。

在劳动力市场方面,由于固有的户籍制度限制,人员流动受限于各行政区内,长三角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差别比全国范围各地区经济、社会差距小,考虑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在区域内自由流动,人才竞争有利于人力资源自我价值的提升,有利于提高区内人力资源素质,提高生产效率。

建立技术、信息共享机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技术转让平台,发挥产业集群对创新活动的促进作用,集群内企业间有效竞争促使企业加大在研发方面的投资。

我国的金融监管、外汇管理还是以行政区域划分,金融监管当局在辖区内各自为政,缺乏信息共享机制,监管缺位与重叠共存。商业银行也按行政区机构设置分支机构,平级分行之间更多的是竞争关系,缺乏协调合作,相互间信息不畅通,不利于资金跨区有效配置。高效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可以促进资金跨区域融通,优化金融资源跨区配置,使资金的利用效率得到提高。区域内加强金融机构的跨区经营,同时建立高效、统一的金融市场。长三角地区经济体对金融服务、资金融通的需求,有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同时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凭借资金、技术、人才优势也能为周边省市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区内形成合理的产业布局

从日本发展情况看,东京都市圈内各城市有相对明确的产业分工,东京金融中心周边发展制造业、科技研发、物流、文化中心,实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东京金融中心的建设,东京金融中心凭借着在信息、技术、人才、资金方面的优势能为周边的产业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提升了整体国家的竞争力。

长三角产业的发展要根据各地的自然资源禀赋,发挥城市间比较优势,强化区域产业结构特色,重视科技创新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建立区域内产业分工、合作体系,区域内上海应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如金融、信息业,成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充分发挥金融中心功能为周边省市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江苏、浙江省内主要城市发展产业集群,重视发展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业务,提高研发能力,提升区内产业结构和产品的经济附加值。

(三)加强企业与科研院校的合作,建立区域内的研发中心

日本筑波科学城(Tsukuba Science City)作为世界三大信息重镇之一,对区内信息产业、科技创新的发展起着重要推动的作用。长三角地区科研资源丰富、创新能力突出,拥有251名两院院士、8个国家大学科技园、7个国家高新区、21所国家211工程大学,应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汇集大学、科研机构力量在区内建立一个研发中心以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在生产过程的应用。

(四)在财政税收、金融方面予以支持

我国税收制度是分税制,即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实行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区域经济规划中涉及到地方税收入分配,区域内共同基础设施建设时涉及到资金筹措等问题,引起地方政府利益冲突,因此在区域建设中,统筹规划区域税收征收、地区间税收转移、税收运用。采取转移支付等手段给予后进地区以财政支持,以推进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平衡区域之间在初次分配的差距。发展初期,地方可以对优先发展产业企业采取优惠税率,以引导产业中企业流入该地区。利用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区域规划中支持的产业、地区予以融资便利,以引导民间资金的进入和表明相应的政策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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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以后,与景观和环境相关的概念开始出现在有关国际文件中,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1962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2届会议在巴黎通过的《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第一次提出了保护景观的目的,指出“为本建议之目的,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系指保存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修复无论是自然的或人工的,具有文化或艺术价值,或构成典型自然景观的自然、乡村及城市景观和遗址的任何部分”。1964年5月,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威尼斯通过的《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威尼斯),第一次在文物古迹的保护中引入了环境的概念。指出:“历史古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i969年,L.麦克哈格(L.McHarg)在《设计结合自然》一书中,从自然、历史、人文的角度探讨了环境问题,描述了自然过程如何引导土地开发。规划设计结合自然理念的提出不仅是在理论上的重大突破,而且还标志着生态学方法第一次完整地引入了城市规划之中。

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工业化的高速度发展,自然资源、人口、粮食和环境等一系列影响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人类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正在直接和间接地影响着生物圈。为了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科学依据和有效措施,国际生物科学联合会(IUBS)制定了国际生物计划,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人与生物圈(MAB)国际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海洋,湖泊等生态系统与人类活动的关系,以及农业,城市。污染等有关的科学研究。同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次明确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其中“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而遗址则指“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自然遗产”则包括:“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其中“文化遗产”中的“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引起人们的深入思考。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会议在内罗毕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第一次提出了“历史和建筑地区”的概念,指出:“‘历史和建筑(包括本地的)地区’系指包含考古和古生物遗址的任何建筑群。结构和空旷地,它们构成城乡环境中的人类居住地,从考古、建筑,史前史,历史,艺术和社会文化的角度看,其凝聚力和价值已得到认可。在这些性质各异的地区中,可特别划分为以下各类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同时明确了“环境”和“保护”的定义,即“‘环境’系指影响观察这些地区的动态、静态方法的。自然或人工的环境”。在这层意义上,定必不仅涉及趋于静态的文物,建筑物与遗址,还考虑到社会文化进程中的动态性以及历史和建筑地区环境要素的延续性,而“‘保护’系指对历史或传统地区及其环境的鉴定,保护。修复。修缮,维修和复原”。之后,人类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更加引起世界范围的重视。

1977年12月,一些国家的著名建筑师、规划师,学者和教授,在秘鲁马丘比丘山的古文化遗址,签署了具有宣言性质的《马丘比丘》。其中“文物和历史遗产的保存和保护”部分指出:“城市的个性和特性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在该的结束语中写到:“古代秘鲁的农业梯田受到全世界的赞赏,是由于它的尺度和宏伟,也由于它明显地表现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它那外表的和

精神的表现形式是一座对生活的不可磨灭的纪念碑,在同样的思想鼓舞下,我们纯朴的提出这份”。这一在文化景观遗产地诞生的庄严,无论对城市规划领域的观念更新,还是对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扩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恰好也在1977年,《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操作指南)作为《世界遗产公约》的实施细则予以公布,明确提出了评价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标准及其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管理要求。在理论界,J.D.西蒙兹(J.D.Simonds)在《大地景观》(1978)中全面阐述了生态要素分析方法、环境保护,生活环境质量提高,乃至于生态美学的内涵,从而把生态景观研究推向了“研究人类居住空间与视觉总体的高度”。

1980年8月,在东京召开的第24届国际地理大会上,大会主席伦敦大学教授M.J.怀斯(M.J.Wise)在开幕词中指出,“在今日世界人口日增,环境急剧,资源匮乏和自然灾害频仍的处境中,如何协调自然环境和人类文化生活的关系,已成为国际地理学界所面临的主要研究任务”。美国未来学者A.托夫勒(A.Toffler)于1980年出版了《第三次浪潮》,认为人类已经经历了两次巨大的变革浪潮:第一坎是农业革命。第二次是工业革命,而电脑的发明标志着人类进人了第三次浪潮,即信息革命时代,并将从根本上影响人们的生产方式、政治准则、生活方式、社会传统及意识形态等。美国经济学家J.奈斯比(J.Naisbitt)于1982年出版了《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方向》,提出了未来社会的十个发展方向。在诸多学派中,人文主义学派强调城市空间秩序最终是生态秩序的产物,人类社会在生物学和文化的两个层面上被组织,从而发生着类似于生物界的竞争,淘汰,演替等过程。生态主义学派强调城市是一种生态系统,人的生活要从自然界的背景中得到理解。因此人不再是中心,而只是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类必须放弃那种认为科学和技术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的错误想法,变得谦虚、温和与适度。这些思想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尊重顺应,到控制征服,到保护利用,直至上升到和谐共处的演进过程,启发人类在获得改造世界巨大能力的同时,应谋求更加理想的人居环境。1984年,M.荷夫(M.hough)在《城市形态和自然过程》中重点论述了城市的自然演进过程与城市空间营造的关系问题。

以上国际文件中的定义,理念和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思想,成为文化景观概念形成与发展的理论基础,在文化景观遗产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984年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8届会议上,关于文化景观的概念已经予以提出并讨论。会议指出“纯粹的自然地已经十分稀少,更多的是在人为影响之下的自然地,即人与自然共存的区域,这些区域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重要的价值”;“应将‘文化’与‘自然’同等看待,力求避免两级化;《世界遗产公约》目的不是‘选定’景观,而是在一个动态的和演变的框架中保护遗产地的和谐与稳定,更深层次的含义就是使人们逐步意识到文化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8届全体会议,在华盛顿通过了《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华盛顿),该“涉及历史城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也包括其自然的和人造的环境。除了它们的历史文献作用之外,这些地区体现着传统的城市文化的价值”。《华盛顿》列举了历史地段应该保护的内容,其中包括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等涉及文化景观的内容。从这些内容看,历史地段保护更关心的是整体环境,强调保护和延续其中人们的生活。该还归纳了保护历史地段共同性的问题,指出“今天,由于社会到处实行工业化而导致城镇发展的结果,许多这类地区正面临着威胁,遭到物理退化、破坏甚至毁灭”。

在我国,近代人文地理学和经济地理学,是在20世纪20~30年代,通过外国传教士和我国派往的留学生而陆续传入国内。1926年迄至1949年,在先后成立的+多所大学地理系内系统地进行讲授,其中以法国人文地理学家J.白吕纳(J.Brunhes)为代表的人地相关论和以英国经济地理学家L.D.斯坦普(L.D.Stamp)为代表的经济地理思想具有广泛的影响。前者认为人对人地关系的形成具有选择的可能和自由,而后者倡导经济地理应用于城乡规划。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理论刊物上发表的一些有关人口分布、土地利用,农业分区,城市地理,边疆勘察、地区综合考察,以及人文景观等方面的著作,表明人文地理和经济地理研究工作相互交错。但是,此后的一些年代里“除经济地理学、人口地理学、城市地理学和历史地理学以外的人文地理学其他的分支均被视为唯心主义学术思想而一概摒弃”。特别是随着经济建设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摸清各地区生产布局。流域区划,铁路选线,区域规划,农业区划以及建设条件,资源储量,生态环境等方面情况,为经济地理学的发展开拓了更为广阔的道路,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于是就出现了人文地理学和经济地理学一衰一盛迥然不同的局面,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结束。

近30年来,“景观”和“文化景观”的概念,在人文地理学、经济地理学、历史地理学、人口地理学、区域地理学等学科中被广泛应用,并对其定义与内涵进行了系统的考证与阐释。谭其骧先生推动了我国沿革地理和历史地理学的发展,对我国民族迁徙和文化作了大量的研究。他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以历史文献资料为主,吸取了考古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李旭旦先生是我国现代人文地理学奠基人,同时致力于区域地理学等方面的研究,他强调人文地理学的理论基础是“人地关系论”,研究的目的是谋求人地关系的协调。认为“文化景观是地球表面文化现象的复合体,它反映了一个地区的地理特征”,主张从研究文化景观来分析人地关系。侯仁之先生倡导以现代地理学的方法,研究中国历史地理。几十年来,他孜孜不倦地探索北京城市起源、城址变迁,园林营建、水源开发利用,地下古河道复原及城市平面布局特点等,对北京城市规划建设不断提供科学的依据。早在1950年,候仁之先生就曾建议将大学历史课中的“中国沿草地理”改名为“中国历史地理”,认为历史地理学的任务是探讨一个地理环境在“过去”和“现在”之间发展演交的规律。1962年,他发表了《历史地理学刍议》一文,进一步阐明了现代历史地理学的学科性质。研究方法及与传统沿草地理的重要区别,使其发展成为一个新的学科。在以后的数十年间,他先后出版

了《历史地理学的理论与实践》、《历史地理学概述》等专著,为这一学科的建立,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侯仁之先生这一理论体系的阐述,从一个侧面表明了我国现代文化景观遗产研究的独立探索。

上述众多学者的学术研究成果皆成为文化景观遗产概念的思想基础。同时,我国关于区域社会和历史文化的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早在20世纪30年代,冀朝鼎先生就在《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提出了“基本经济区”的概念,探讨了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基本经济区分布情况,并认为它们是我国历史上统一与分裂的经济基础和地方区划的地理基础,实际上也与文化发展演变的区域特性是基本一致的。李旭旦先生在《人文地理学导论》中指出,“长期以来,地理学科总是分成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两大互相密切联系的组成部门。但近30余年来,我国一直按照1950年代苏联一部分地理学者的片面论述,把地理学分裂成自然地理和经济地理两门各自独立的学科,不仅割裂了自然与人文现象的客观联系,还把人文现象的研究局限于经济上的生产配置这一狭隘的范畴之内”。今天“人文地理学正和新兴的环境科学、生态科学,区域科学与行为科学相结合,力求在解决世界性资源短缺,人口危机、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与生态平衡等重大社会问题上作出贡献,从而促进了人文地理学在方向内容与方法上的创新”。谭其骧先生也在1980年代提出“不能笼统地,简单地谈论中国文化,而在任何时代,都不存在一种全国共同的文化,文化的地区差异应予以足够的注意”。

在考古学研究方面,经过几代考古学家的努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考古学的年代谱系,在全国各地就已经基本建立并逐步得到完善和细化。长期以来,人们称黄河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视黄河流域为中华文明的发祥地,将中原地区作为中华文明的核心。最近20年的一系列考古发现,迅速扩展了人们的视野,面对各地不断涌现的史前时代的城址、祭坛、大墓,大型夯土建筑基址,精美的玉器、陶器和漆器,人们看到了中华远古文化的多源和多彩,看到了中国文明起源过程的新层面,也了解到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形成之久远,成份之复杂。“多元一体”是我国文明起源、发展的重要特征,地域之间的差异以及千丝万缕的联系,无疑是认识区域文化的一个重要思路,也是区域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重要支撑。基于“多元一体”的文明进程,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复杂多样的自然地理单元,考古学、历史学。地理学家们对我国丰富多彩的地域文化开展了深入的考察和研究工作。除此宏观的地域文化研究之外,还有不少着眼于具体文化现象的历时性或共时性区域研究成果,为深入了解我国文化遗产的区域特性,以及发展演变的时空背景提供了坚实的学术基础,也成为我国文化景观研究的重要方法。

“20世纪70~80年代是中国考古学发展走向成熟的转折期,经过60年代的摸索和解悟,终于找到一条中国特色的考古学发展道路,一个带根本性的学科理论,这就是中国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学说”。考古学家苏秉琦先生着眼于各地的文化渊源、特征和发展道路,从全国范围将中国史前考古学文化分为六大区系,即以燕山南北长城地带为重点的北方;以山东为中,己、的东方:以关中(陕西)、晋南,豫西为中心的中原,以环太湖为中心的东南部;以环洞庭湖与四川盆地为中心的西南部;以鄱阳湖――珠江三角洲一线为中轴的南方。在此基础之上,他提出了著名的“考古文化区系类型说”,即“区是块块,系是条条,类型是分支”,既指明了文化的区域差异,也阐述了文化的历史传承。这一学术思想在考古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带动了国内区域考古学的深入发展,严文明先生曾论及中国史前文化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将中国考古学文化划分为中原、甘肃,山东,燕辽,江浙和长江中游六大文化区。张光植先生也曾将龙山时期文化划分为相互关联的山东,良渚、黄河中游、齐家河。清龙泉五个区。这些都是基于史前考古学文化特征而进行的区划研究,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文化的区域性。上述考古学文化的划分,本身就说明了中国文化内涵丰富多采,正如苏秉琦先生言简意赅地概述为“满天星斗”。

文化景观遗产的探索与国际共识

随着人们对世界文化遗产内涵和价值认识的逐步深化,促使人们从更广阔的视野、更深入的角度去分析和梳理文化遗产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和建立新的文化遗产类型和相应的保护方式,手段、体系,受到关注与保护的文化遗产类型也在不断扩充,例如“历史城镇”、“传统村落”,“运河遗产”和“文化线路”等特殊的文化遗产类型。这些新型文化遗产的共同特点,都体现出文化与自然两者的密切关联和相互结合,世界文化遗产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价值,并拥有了更为深刻的涵义。1987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考察我国申报项目――泰山时,发现泰山不同于一般世界遗产项目的独特价值,即它不仅符合世界自然遗产的标准,也同时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的标准,促使了在世界遗产类别中,“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这一新类别被认可。文化景观遗产概念的最终确立源自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1992年10月,世界遗产中心会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法国的拉贝第皮埃尔召开关于将“文化景观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专题研讨会。这是文化景观遗产在迈向世界文化遗产的道路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为了适应文化遗产的整体区域与多样化类型,来自各成员国的专家分别对《操作指南》提出修改意见,讨论了新修订的文化遗产评估标准,并总结出文化景观遗产的定义、分类和提名等方面规定,建议将杰出的文化景观遗产纳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体系之中。

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上,决定将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景观遗产纳入《世界遗产名录》。至此,在《世界遗产公约》公布120年后,世界文化遗产的体系中增加了“文化景观遗产”这一新的类型。文化景观遗产的确立意义重大,使人类和自然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在文化遗产中得到具体的体现。其背景是城市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人们生存环境日益遭到破坏,人类需要保存土地利用的历史和遗迹,维持生物的多样性,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健康的发展。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条的内容,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文化景观遗产代表着“自然与人类联合工程”,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兼具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的要求与特性。长期以来,世界遗产始终在“文化”与“自然”两个支点之间寻求平衡,而文化景观遗产将文化与自然两种因素联系起来,促进了它们之间的平衡与稳定。“文化景观”是指自然与人类创造力的共同结晶,反映区域的独特的文化内涵,特

别是出于社会、文化、宗教上的要求,并受环境影响与环境共同构成的独特景观。“文化景观”也是从较大的范围、较充分的规模去发现和认识在某种特定环境中人的创造和生存状态。

自1992年文化景观遗产正式确定为世界遗产中的特殊类型以来,人们的认识发生了许多变化,对于人类与自然的关联,被明显重视起来,衡量世界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评估标准也经历了多次改变与调整。其中,许多实质性的进展与文化景观遗产类别的纳入,以及对其不断深入的思考直接相关。文化景观遗产的确立使世界遗产更具平衡性和代表性,也使世界遗产所代表的自然与文化,人类与环境、物质与非物质遗产之间的关系更加全面和深刻。在《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的附录中,把文化景观分为“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有机进化的景观”和“关联性文化景观”三种类型。“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关联性文化景观”以其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缺失文化的物证为特征。文化景观遗产作为连接文化与自然的纽带,更加体现出“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与大自然所达成的一种和谐与平衡,与以往的单纯层面的遗产相比。它更强调人与环境共荣共存、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1993年lO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德国都柏林举行“有关具有突出世界价值的文化景观的专家会议”,提出了“未来行动计划(文化景观)”。该行动计划总结了有关提供“成员国在确认,评价,提名和管理文化景观进八《世界遗产名录》的资格方面的指导”,以及准备“对文化景观进行专题研究”的建议。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8届会议提出建立具有代表性与平衡性《世界遗产名录》的“全球战略”。并认为主题研究可以作为建立具有代表性的《世界遗产名录》的有效方法。人们意识到,欧洲建筑与宏伟,壮观的人造景观等古迹在《世界遗产名录》中占据优势地位,而具有深度,复杂度和与环境建立多样化联系的传统文化却鲜有代表。而这种不平衡性正是由于过去将“文化”与“自然”遗产过于简单地一分为二所造成的,新纳入的文化景观遗产显然可以作为调整失衡的杠杆。同时,《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本身也在不断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的精神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进行调整和完善,逐步扩充世界遗产的类型及其所代表的普遍价值。1977年~2005年间,《操作指南》先后修改达17次。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素方面,从重视单一文化要素的保护,向同时重视由文化要素与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综合要素保护的方向发展。例如兼具文化和自然复合特征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由文化要素与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文化景观遗产,均成为国际社会探讨加大保护力度的对象。

另一方面,在国际景观生态学会(IALE)与美国地理学家协会(AAG)举办的大型学术活动中,都有景观与文化的专题讨论会。1994年在美国地理学家协会第90届年会上有“文化研究在地理学中的应用:神话,景观、通讯”专题报告会;1994年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大会提出,要利用景观生态学原理来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促进文化景观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1995年国际景观生态学会大会上对景观类型与人类活动特征、景观建设的量化因子、21世纪的文化景观、持续发展与文化景观等命题都有所涉及。1999年,美国学者霍纳蔡夫斯基(Honachefsky)提出“生态导向”的概念。他认为美国城市的无序蔓延及其对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将土地的潜在经济价值置于生态过程之前所致,因此提出“生态优化”的思想。这一思想迅速在全球范围内得到积极响应,并开始从“生态优化”所强调的单纯“保护”,向利用生态来引导区域开发的“生态导向”思想方向发展。在这一思想推动下,美国在区域开发中开始推行“精明增长”计划,提出了控制城市蔓延,保护农地,保护生态与社会人文环境、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精明增长目标。精明增长作为一种旨在平衡发展与保护关系的区域发展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积极的响应。

在此期间,一系列相关问题的国际公约和文件相继问世,成为人们步入21世纪的共同行动纲领,标志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成为全球共识。例如1996年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会议,发表了《伊斯坦布尔宣言》,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1届会议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我国也制定并公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国策之一。21世纪人类进入“生态时代”,生态思想成为人们解决所有与生命现象有关问题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在这一背景下,强调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极为重要。同时,在21世纪,国际上已将生物多样性的三个层次,即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拓展为包含景观在内的四个层次,文化景观被放在重要位置,并赋予崇高的使命。文化景观既是“生物多样性的最后储藏所”,也是文化遗产保护不可或缺的内容,既是反映过去人类土地利用的历史和遗迹的证据,也应该成为人类土地持续利用的样板,并为人类提供享受美和愉快以及自然与文化多样性的机会。

随着文化景观遗产进入世界遗产范畴,对其进行有效管理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事实上,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各国将文化遗存的区域保护与国家和地方的文化和生态建设,社会发展等结合起来,带有预见性的划定相关文化遗产保护区,为城市规划,政府管理、土地利用等密切相关的部门预先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以及新的保护和管理思路,为区域整体协调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例如美国最早通过设立“国家公园”(nationalpark)制度,坚持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的公益性、完整性、科学性,将重要的文化景观遗产地收归国有,完整地保留了大面积的、类型丰富的国家财富;在意大利,一般强调不改变文化遗址现状,尤其重视环境要素的保护,例如在庞贝遗址的保护中得以充分体现;在英国约克郡曾通过“地下古迹分布图”的编制为保护对策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从而免遭大规模城市建设的破坏,在日本,通过国家,地方立法,由中央。地方政府保护实施,使得京都和奈良等地作为历史史迹保护区被整体保护下来:在德国,结合现代航空测量,遥感技术,频繁对国土范围内的文化遗存进行普查。

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的

形成经历了较为复杂的过程,进入20世纪后逐渐达成共识。2001年2月,来自南亚、东亚和东南亚的考古,建筑、市镇规划及遗产地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相聚越南会安,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研讨会,探讨建立和颁布最佳保护范例的区域性标准,以确保亚洲遗产地的内在价值得到应有的保护。会议强调了遗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为“在亚洲,天然和人造遗产不仅与其自然地理和文化环境有着不解的联系和渊源,同时也是更多非物质性文化传统的表现背景。因此,与会专家尤其强调了自然遗产地,非物质遗产和文化景观的保护规范间的相互关联性”。针对文化景观,会议认为“文化景观是指与历史事件。活动,人物相关或展示出了其他的文化或美学价值的地理区域,包括其中的文化和自然资源以及野生动物或家禽家畜”。与会专家认为“文化景观反映了不同文化的有机哲理和观点,必须得到了解和保护”。同时,“文化景观并非静态。保护文化景观的目的,并不是要保护其现有的状态,而更多的是要以一种负责任的。可持续的方式来识别,了解和管理形成这些文化景观的动态演变过程”。2005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会安通过了《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

2003年7月,在巴黎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7届会议期间,曾就拟在维也纳“中央车站项目”场址建造三栋高层塔楼的问题,以及就世界各地历史性城市,包括世界遗产城市及其附近,出现的高层建筑建设这一常见问题展开了辩论。经过辩论,世界遗产委员会要求世界遗产中心就这一问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2005年5月,主题为“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管理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的国际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会议实地考察了维也纳历史城市景观的保护状况。维也纳的历史城市景观以中、低层公寓楼为特点,楼房普遍为4―6层,整个城市的屋顶采用19世纪古典主义建筑风格,形成协调的城市文化景观。教堂和其他宗教建筑的穹顶和尖顶,从城市的各个角度清晰可见,发挥着地标性建筑的作用。而建造于20世纪50~70年代的几栋高层办公建筑,由于位于历史中心的边缘地带,当时并没有被视为对城市文化景观的侵扰。2001年,维也纳历史中心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提高了市民对城市文化景观价值的认识,他们对新的高层建筑可能对城市轮廓线和文化景观遗产产生的影响提出质疑,并由此引发了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关注。维也纳会议还讨论了有关北京、加德满都。科隆、里加、波茨坦,阿维拉和危地马拉城等世界遗产城市的高层或当代建筑的案例,这些城市一直在不断投资兴建新的基础设施、住房和办公场所,且这种现象会持续下去,并进而对城市文化景观构成长期威胁。

维也纳会议讨论的焦点包括,如何协调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地区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如何在满足持久投资需要的同时不破坏城市的历史特点和文化特征;如何确定文化景观可以接受的变化限度,如何建立适用的评估和评价标准等问题。会议形成了《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备忘录》(维也纳备忘录),并提交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9届会议通过。《维也纳备忘录》是一份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它侧重于当展对具有文化遗产意义的城市整体景观的影响,其“历史城市景观”的概念超出了以往国际和相关建议中通常使用的“历史中心”,“整体”或“环境”等传统术语的范围,涵盖的区域背景和景观背景更为广泛,综合考虑了当代建筑、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文化景观完整性之间的关系,被视为提倡采取综合方法维护城市景观的重要声明,并作为《内罗毕建议》的补充性区域级指南。在此基础上,2005年lO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届《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在巴黎通过了《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宣言》,宣言“强调将当代建筑恰当地融入历史城市景观中的必要性,并强调在计划进行当代干预时开展文化或观赏影响研究的重要性,宣言要求各缔约国”将《维也纳备忘录》中确定的原则纳入各自的遗产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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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经济比重偏高,民营经济发展缓慢 。环渤海地区国有经济比重不仅远高于东南沿海地区,而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3年北京市国有经济比重为53.85%,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高达70.16%,全国平均为47%。在全社会固定投资中, 国有经济投资比重天津达86.74%,全国平均为43%。民营经济的发展无论是总量还是速度,都较长三角、珠三角低。这种经济类型结构,是经济整合中难以打破行政壁垒的重要原因。

2、 产业趋同,缺乏紧密的分工协作关系。环渤海地区产业关联度小,没有形成彼此间的产业链。大部分省市都有钢铁、煤炭、化工、建材、电力、重型机械、汽车等传统行业,同时又在竞相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甚至都要求有自己的出海口。这种区域性的产业结构雷同现象严重影响着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

3、 没有统一的市场体系,制约着生产要素的流动。主要是市场分割,竞相争夺企业及资金、技术等要素的进入,限制外出;相反,鼓励产品流出,限制流入,特别是保护本地落后的企业和产品。在产权交易上,由于地方政府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不希望本地的企业被外地企业并购,为企业异地并购设置了障碍;金融市场、资本市场不健全,企业融资特别是直接融资难,据统计,环渤海地区企业间接融资达80%以上;区域内信息不能共享,技术、人才流动不畅等等。这些现象严重阻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4、对外开放程度较低,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相对较弱。东南沿海5省市与环渤海地区5省市面积都是51万平方公里,而东南沿海的出口份额占全国70%以上,环渤海地区的份额仅占20%。利用外资情况与此相类似,并且区域内存在较大差异,如2003年北京利用外资占区域总额的55%,而河北仅占3%。环渤海地区利用外资和外向型经济总量小,且结构不合理,是影响区域经济整合的一个重要因素。

推动环渤海经济一体化的现实选择

在分析影响环渤海经济发展因素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坚持以市场为主导,政府引导推动;以企业为主体,构建统一市场体系;以资产重组为载体,整合区域经济结构,应是推进环渤海经济一体化的总体思路,按照这一思路采取以下措施:

1、推动企业跨省市资产重组,促进区域产业整合

企业资产重组,是指通过对企业资产总量和资产结构的调整来实现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行为。其实质内涵是通过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在微观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出效率;在宏观上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民经济的素质和效率。不难看出,资产重组对于调整地区的产业结构具有重大意义。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形成都证明了这一点。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实践也证明,大规模的资产重组,特别是跨地区、跨行业与跨所有制的重组,是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联系在一起的,每一次重组都伴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因此,资产重组是环渤海区域经济产业整合的重要途经。进行资产重组,一是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跳出单个企业结构变化的小圈子,突破地域结构局限,突破“诸侯经济”的区域行政管辖局限。二是在运作方式上主要通过资产经营、收购兼并、联合、优劣资产的置换,股权转让,对上市公司的买壳、借壳上市,以及产权交易等形式。要把跨区域组建企业集团作为资产重组的重要载体,选择一批相关企业与之重组,建立起以上市公司为龙头的集团公司,形成整体竞争优势。2004年9月,辽宁大连、抚顺和黑龙江北满三家特钢企业集团重组为东北特钢集团就是跨省市重组的成功案例。也标志着环渤海经济圈整合区域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迈出了突破性一步。三是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中介机构有着完善的信息网络,具有专门的经验,又熟悉企业重组的操作规范,是资产重组市场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

2、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促进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

从长三角和珠三角发展的经验看,民营资本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特别是在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城乡结构、经济类型等经济结构调整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营经济的企业战略、经营理念、经营机制都是以市场为导向,不受地方行政管理的束缚,总是向资源、效率高的地方流动;民营经济所占比重有较大提高,区域经济的发展就会有较大提高,民营经济在市场中有较大的发挥,区域经济的发展就更加具有活力。各省市要协调一致,统一政策,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引导、扶持。一是放宽民营企业投资领域,引导他们进入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运输等产业,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二是建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体系。积极探索银企合作的有效形式,加快担保体系建设,引导非金融机构、企业集团、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资本组建风险投资机构,通过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三是采取政策推动、产业联动,快速壮大民营经济。引导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特色产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快速形成区域性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的成长型民营企业群体。

3、联合发展外向型经济,提高区域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外向型经济是一种综合经济结构、运行机制、发展战略等多种要素构成的经济系统。根据一些国家、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经验来看,其实施出口导向的发展战略,本质内涵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基于国际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国际市场的需求,建立适应其发展的产业结构,以带动经济发展。因此,环渤海地区经济一体化,必须联合起来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这也是提高整体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一是要打破行政区划束缚,联合建港、用港。要加强港口之间、港口与腹地之间的分工协作与联合,减少不良竞争。二是联合实施名牌战略,大力发展工业产品出口。结合国企改革,以名牌产品为龙头,结合资产重组、兼并,组成跨省市、跨部门、跨行业和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大力开拓国际市场。三是建立区域银行,联合对外融资。各省市要加强区域内金融机构的协作,聚集国内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同时加强与外商之间的融资合作,联合对外引资。四是联合利用开放窗口,变沿海优势为区域整体优势。环渤海沿海区域要实现全方位开放,加强与腹地的联系与协作,为全区域提供各种服务。

4、构建共同市场体系,保障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的实施

共同市场体系是指没有区域、行业以及所有制区分的,没有税收壁垒障碍限制的,各类商品和要素能够充分流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相互联系、互相结合的有机市场体系。这既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又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保障。环渤海经济一体化,必须建立共同的市场体系。一是应着力培育和建立跨地区产权交易市场。各地方政府应积极发挥作用,消除行政壁垒,解决产权交易地域限制问题,建立区域内统一的交易平台。二是京津要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开拓金融市场,建立区域银行,联合对外融资。经国务院的批准,股份制金融机构――渤海银行拟于2005年在天津成立。作为环渤海经济圈内新生金融机构,如果渤海银行能够定位于区域银行,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将会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三是建立和完善开放灵活的人才流动机制。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打破人才的地区和所有制壁垒,打通各类人才队伍之间的交流渠道。四是整合信息网络。建立相互开放的电子政务、商务网络,建设协调联动的商贸、物流、旅游、金融等信息服务体系。要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全方位整合完善技术、人才、信息、劳务等要素市场,实现相互开放,创造外来企业与本地企业平等竞争的环境。

推动环渤海经济一体化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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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就是全球化、一体化,面对更加广阔的市场,以及更将激烈、残酷的竞争,企业必须着力于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一个企业,只有其经济效益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才能在市场中继续生存,谋求发展。此外,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也能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进而提高国力。为此,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1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提高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能直接使国家收入得到提高,为国家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促进社会经济建设及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中国生产的主要目的。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与其经济建设水平具有密切的关系,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能对经济建设产生关键性的影响作用。

1.2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企业是一种以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从事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是围绕这一目的展开的。充足的资金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可以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此外,一个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经济效益的高低也是企业发展状况的重要衡量指标、依据。企业如果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的方针,首先必须保证其经济效益,致力于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高的收益。1.3满足人类发展需求社会资源并不是毫无限度的,因此,为了使社会更好的发展下去,就必须考虑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创造尽可能多的收益,这也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之处。企业是构成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企业创造的财富被用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此,提高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能促进社会发展,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需求。

2提高煤矿经济效益的措施

2.1进行成本预算和管理

经济的发展使得对煤炭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长,而煤炭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能源,其价格自然会随需求量的增长而增长,这为煤矿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但必须注意的是,虽然煤炭的需求量和价格都不断增长,其产量却并没有随之增长,因此,对煤矿进行成本预算和管理就更为重要。当前许多煤矿企业在生产成本和机构管理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这为煤矿企业的发展,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都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为此,对企业的成本进行预算和管理工作具有其必要性。

2.2启用优秀生产经营人才

人才是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参考指标,而当前的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实质上也是人才的竞争。为此,煤矿企业要想在新的时代背景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重视对人才的启用,坚持以人为本。首选,煤矿企业应树立人才就是效益的观念,积极启用优秀人才。其次,企业必须做到任人唯贤,不拘小节,在遵守道德及法律的前提下启用多元化的人才。最后,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结构,在选用人才时不局限于专业基础知识,还需对人才的素质进行考察。

2.3有效管理生产设备

企业的生产设备对企业经济效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其直接影响了煤炭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为此,必须对生产设备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首先,企业应做好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证生产设备能正常、稳定的运行,尽可能的降低生产成本和能源消耗。其次,企业应重视对生产设备的日常维护,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在设备投入方面企业应尽力做到较低投资,追求以低投资换取高收益。

2.4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就是资金,缺乏资金支持,企业将难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难以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为了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可以对资金进行合理的管理,保证每一笔资金的利用都有价值。此外,为了避免资金浪费,充分发挥资金效能,还应全额控制资金,对物资供应进行严格的管理。

结束语

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蓬勃发展为煤矿企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市场,但同时也为其带来了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如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是煤矿企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可以完美的解决这些问题。因此,煤矿企业应通过启用优秀人才等措施切实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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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教育也不外乎是一种经济活动和行为,并已经纳入“准公共产品”的范畴。从这个角度考虑,用经济地理学来分析不同地区间高等教育的区位差异、资源差异乃至水平差异等等就理所应当了。这也可以说明笔者为何将长三角高教一体化综合改革试验区这一区域性教育发展战略视为经济地理学的研究对象并加以解释了。将经济地理学的研究理论应用于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领域,国内外已经有先驱在进行尝试,并衍生出“高等教育经济地理”的思想,力求将高等教育学与经济地理学相结合。正如荷兰蒂尔堡大学经济地理学教授罗伊·拉坦(RoelRutten)曾经所作出的断言那样:“高等教育经济地理研究正徐徐拉开帷幕。”

二经济地理学六大原理对长三角高教区域特征及战略规划的解释

长三角地区的这一高教一体化战略是从针对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一系列创新性政策的制定和实行开始的:三省市率先进行区域性教育合作法律法规建设;率先探索高等教育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和办学模式改革;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优质教育资源数据库、网络平台;建立高水平教育资源对等开放联盟、共建长三角地区高校课程联盟;在长三角地区开放教育市场,鼓励民间投资等等。

基于以上具体措施,长三角高教综合改革试验区计划通过教育联动区域覆盖面的“三次扩张”战略,以逐步扩大长三角教育合作及联动发展区域。即从主要城市的率先合作和联动发展,逐步扩展到长三角全区域;从部分领域的单项合作扩展到众多领域;从提升区域内部的联动发展水平,通过扩大合作及辐射范围,形成教育联动发展上的“泛长三角区域”,从而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

经济地理学的几个重要核心理论,包括区位理论、区域空间结构(集群)理论、区域经济增长理论(其中之一是比较优势理论)、区域经济产业结构理论、人地关系理论以及经济的全球化理论,一般用于解释普通地理实体经济活动。同时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高等教育尤其是空间集聚的高等教育组织行为进行相应的阐述和论证。因此,本篇文章关于长三角高教一体化综合改革试验区战略的经济地理学阐释便从以下几个理论进行。

1区位理论———长三角占据优势区位,有助于整合优质教育资源

区位是经济地理学中的一个重要名词,不同于“位置”,是在其上兼有“布局、分布、位置关系”等方面的含义,强调空间概念。[1]区位理论是该学科的核心理论之一,其思想在于两个方面,即人类活动的空间选择和空间内人类活动的有机组合。由于人类的经济活动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因此,对于这些活动场所的选择往往取决于区位条件和区位因子。引申至教育领域,排除能源、资本等区位条件,高等教育活动同时具有其区位因子,如人口、生源、经济、政治、文化、交通、信息等。综合二者,一个具有良好区位因素的区域会对其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是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分布等需要充分考虑的重要因素。长三角地区土地、人口、GDP分别占全国的1%、6%和20%,可谓富庶之地,其区位条件可见一斑。

高校生产与分配的是知识,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了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从空间区位选择的角度来说,高校应该是一个综合指向型的部门,这与工业布局中单纯根据其产品的性质和生产过程特点而分为原料指向型、市场指向型和劳动力指向型等部门很不相同。[2]省域间的高校布局也就往往综合考虑将文化环境因素、区域经济因素、政治导向因素以及人才供需因素、信息流通因素、科技创新因素等区位因素作为前提,集生源指向、师资指向、政策指向、市场指向等为一体,并因此造就了诸如江苏、浙江的文化大省和上海这样的高科技人才聚集地。江浙沪三地的高等教育水平一直处于全国各省市前列,三地拥有“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7所,约占全国总数的18%;国家重点实验室34个,涉及学校37所,占全国高校的30.1%;拥有1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占全国1/4;另外还分布着130个国家重点学科,占全国总数的20.7%。[3]长三角地区所拥有的区位优势将促进其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的进程不断提速,同时将推动高等教育的协作联动发展,为高校间的合作提供契机,为三省市的高教一体化进程奠定良好的区位基础。

2集群理论———试验区构建高校集群,有助于促进高校校际协作

集群理论也是经济地理学中的重要内容。美国商学院的波特于1990年在《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最早提出集群的概念:“那些在特定领域内既竞争又合作的互相关联的公司、专业化供应商和服务商、相关产业的企业和有联系的机构(如大学、标准机构和贸易协会等)的地理集中或所形成的地理集聚体。”同样,高等教育的集群不仅要表现出如上述概念所描述的极强的空间效应,还要根植于地方经济社会,与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持紧密的联系。在此基础上,集群中的各组成要素建立了充分合作机制并形成复杂的地方网络,既提高了整体的协作效率,又建立了相互依赖的关系,实现了“群”的优势,从而增强了集群的竞争力和稳定性。

长三角高教一体化综合改革试验区战略,则正是符合了这样一种集群的思想。试验区的构建,实质上是力求达到让学术资本形成集聚效应,基于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的实际,在努力寻求教育教学的生产要素交集最优化前提下,使合作与竞争共存,实现学术资本的充分共享和流动,从而有效缓解集群内资源的结构性不足,提高资源的整体配置水平和使用效率,使得在人才培养、人才开发、科研创新等等方面实现长三角地区的“高教一体化”与协同、均衡,实行跨省(市)之间的师资共用、资源共享、特色互补、合作共赢,建立跨省(市)的产学研合作平台,促进三省市高校间的联合博弈。

3比较优势理论———试验区积累要素禀赋,有助于提高高校竞争优势

比较优势是一个从古典经济学中发展起来并借鉴至经济地理学的概念,它是指一个组织或机构在与其相类似的组织或机构进行对比时所体现出来的优势,因而常常被用于组织或机构在竞争中的特色比较,其内核在于要素禀赋。所谓要素禀赋就是一个组织或机构由于其内部要素的特征所形成的组织或机构的综合品质。[4]在经济地理学中,比较优势理论往往用来解释由于不同区位的内在差异(不同于区位差异)而导致的部门间生产分工和资源流动甚至贸易差异等等。

与其他参与经济活动的地理实体(如企业)不同,高校是进行教育和培养人才的组织,它所“生产”出来的是知识和人才。那么它的要素禀赋包括课程、学科、人力资源、物质资源、财政资源、管理体系等。因此,基于不同的要素禀赋,高校的比较优势在宏观角度上有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微观上科研又可以分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教学则包括教学条件、教学方法、培养模式等,其中高校最重要的比较优势还是在于学科建设上。在我国迈向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过程中,需要的是更多层次不同,各具特色的高校进行人才培养,包括公办、民办以及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的学校,需要所有大学发挥多学科的要素禀赋和比较优势,实现学科交叉融合,开辟新的学科生长点。

从2010年上半年国家教育部鉴定与上海共建“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战略合作协议;特立江苏省高等教育改革试验区、浙江省民办教育改革试验区等一系列的政策视角上看,两省一市的高等教育一体化将摒除体制障碍、整合优质资源,给拥有相似优势学科的高校间提供更多交流协作的平台,三省市教育部门将制订统一政策,建立统一的“长三角高校优质课程库”和实时查询平台,使学生随时随地查询不同高校之间的课程和学分交换和共享计划,从而从整体上增强长三角地区高校的教育科研水平。这种高校间内化的比较优势将最终转化为竞争优势,其成功经验更可推广至全国,推动我国高等学校办学市场的良性竞争。

4人地关系理论———三地高校融合共通文化,有助于引领多元价值取向

人地关系与区域可持续发展是当今经济地理学研究的重点问题。由于人类的参与,地理环境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自然环境,还包括社会环境,这其中,文化的传统对于经济现代化模式和产业结构的构建及调整已经或正在产生深远的影响,经济与文化一体化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注重人力资源素质提高和人文环境建设,这是“亚洲四小龙”之一的新加坡经济发展奇迹的奥妙之所在。因此经济生活不仅是经济的,更是社会和文化的,经济过程也是一个社会文化过程。

我国也在现代化经济建设中倡导发展知识经济和增强人力资本累积,并认为知识经济可以推动我国发展方式的转变,这无一不是强调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实际上也是经济地理学的文化与制度转向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其认为社会文化根植于经济活动,并推动经济制度调整。作为先进文化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大学的多元文化价值取向直接和间接引领了区域社会人文环境的构建,并最终影响地区经济建设。概括起来,高等教育在促进地区文化建设的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大学深厚的文化底蕴、学习氛围、价值取向等对地区的强大辐射作用传播先进文化;二是通过大学的文化批判和反思精神推动区域主流文化的形成并创造新的文化。

江浙沪三地文化相通,同属于吴越文化圈,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紧密的地缘关系和经济社会联系,改革开放后又处于先期经济贸易全面开放的地区,传承了悠久的历史文化并受到外来思想的浸润,其高等教育也因吸收了多元文化的元素而蓬勃发展。文化上的高度融合以及学术思想上的相互碰撞,不仅可以为实现高教一体化综合改革提供人文基础,相应地,实行综合改革后的高校一体化更可以通过发挥文化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倡导尊重差异、包含多样的社会文化建设,摒除之前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因过度注重效率而产生的种种负面影响,推进和谐文化环境的形成,使教育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的关键力量,实现长三角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5区域产业结构理论———试验区明确高教结构,有助于促进区域产业完善

区域是经济地理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区域的经济结构,尤其是产业结构。经济地理学中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把区域产业结构看成是一个资源的“转换器”,区域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投入的各种资源和要素经过产业结构的转换,就生产出了所需的产品,实现了价值的增值。所以,产业结构对区域经济增长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它的区域结构包括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类型结构、专业结构、课程结构和布局结构等。要实现一个区域产业结构的高度合理化,进而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则必然需要通过高等教育对人才培养的规格、质量、水平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区域产业结构的布局、影响到区域创新的能力、布局结构等,即高等教育的区域结构要与地区产业结构互补,制定科学的发展策略,加强区域内高校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以点带面,促进高等教育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利用人力资本实现双赢,而高等教育在这过程中既是输出者又是受益者。随着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发展,高教一体化战略也就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之下被确立和执行的。

高等教育通过与区域产业的结构互补,进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长三角地区的现有经济优势也会为整个地区高等教育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提供强大支持。这无疑是该综合改革试验区战略的一项重要价值支撑。与此同时,研究还发现高等教育投资与产出之间存在空间的溢出效应,应用于此,尽快做强长三角高等教育,就能有效扩大这种溢出效应,进而形成高等教育发展极,实现规模经济,辐射并带动其他周边省市的整体高等教育水平提升。[5]

6全球战略———三省市规划战略步骤,有助于实现教育国际思想

经济全球化是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流动,生产过程和服务所涉及的地域不断向全世界扩展,从而使世界各国经济相互依赖性增强的过程。

在高等教育领域,其全球化是需要经历从地方化至区域化再到国际化,这是高等教育从封闭的地方教育走向交流频繁的全球教育过程。[6]在高等教育国际化方面,欧洲的博洛尼亚进程是其的最佳体现。该进程以建设欧洲高等教育区为目标、以“促进师生流动、调整学位结构、建立资格框架、加强质量保障、增强社会融合”等为主要内容,以“提高欧洲高等教育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为宗旨,赢得欧洲46个国家的积极响应。[7]仅就参与国的广泛程度与改革所涉及的深度而言,“博洛尼亚进程”堪称是欧洲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的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举,并为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做出了巨大贡献。[8]

高等教育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要求其打破传统的条块分割,在区域范围内通过市场机制实现高等教育资源和其他资源的优化组合,从而促进区域内高等教育与区域环境、人口、政治、经济等的协调发展,这一理念与当前江浙沪改革实现高等教育一体化的目标是相一致的,长三角地区高等教育地方化已经较为成熟,实现区域化迫在眉睫。以往对于高等教育区域化的界定,就是在“省”为教育区域的前提下,由过去的中央一级办学变成中央、省两级办学,其宗旨在于促进高等教育与区域内部系统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而长三角的试验改革在此基础上又提升为三省市的联动协作,将区域化向国家化推进。由此可见,作为当今世界不可逆转的趋势,全球化推动了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进程。这对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也提供了启示,国际环境的不断改善,促使了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等方面因素的推动下将国内的高等教育融入到国际化中去,而长三角的改革试验区正是这个过程中的第一步,也是至为关键的一步。

总之,早在2008年国务院就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牵头,江苏、浙江两省教育行政部门及研究机构组成的“长三角地区教育联动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通过跨区域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等实证研究,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高等教育的一体化发展一方面是一项立足民生的项目,另一方面又是提高全民文化素质的重要工程。长三角两省一市的带动作用,必然起到模范作用,辐射带动中西部地区的高等教育综合发展,平衡地区间高教资源的不均衡,优化教育产业结构,促进地区间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增强我国高等教育总体水平,其必然的良好结果足可预见。

从经济地理学的角度出发阐释长三角地区高等教育一体化战略,只是众多学科视角中的一项。对于如此之意义深远的改革项目,单纯从某一个理论观点出发去解释也是远远不够的。教育作为强国大计,关系到经济、社会、政治等等方方面面。就此综合改革试验区方案,就应从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乃至心理学、生态学等多方进行研究论证,从而更好更合理的规划、实施。

参考文献

[1][4]许长青.高等教育经济地理:理念与实践[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5(1).

[2]李萍.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发展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06.

[3]余秀兰.分工与合作:促进长三角高等教育新发展[J].教育发展研究,2004(1):8-9.

[5]龚放.整合与联动:打造长三角高等教育发展极[J].教育发展研究,2004(1):5-7.

篇8

文章编号:1992-7711(2012)16-051-2

随着《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实施和新课程的改革的不断深入,倡导幼儿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他们在学习活动中的“问题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保护好幼儿提出问题的热情,激发幼儿的问题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那如何创设适宜的环境来激发幼儿的问题意识呢?

一、以环境为依托,激发幼儿的问题意识

1.营造宽松和谐的心理环境。要让孩子保持旺盛的求知欲,必须保持师幼间愉悦的情感交融,给孩子一个好的心理环境。心理环境对于幼儿来说是很重要的,尤其是老师所营造的一种心理氛围和教师对孩子的亲切态度,对于孩子来说都可能是一种学习的动力,能使幼儿在自然的环境中大胆地说出心中的疑问,对引发他们对事物的探索兴趣更是非常有益的。教师在活动中,对幼儿的问题要给予积极应答,要多鼓励、多肯定、多赞扬孩子的异想天开,使他们能够畅所欲言,敢于畅所欲言。这样,孩子的问题意识就会被肯定和激发,并会努力寻求答案。如:在活动区游戏时,我常常会扮成娃娃家的妈妈加入到娃娃家的游戏中去,和幼儿一起游戏,此时孩子们会很自然地把我当作他们中的一员,问“妈妈,娃娃生病了怎么办呀?”“我把饭做糊了还能吃吗?”“电话打不通是不是没电了?”“咱们家着火了怎么办?”等的问题。在这样的互动中,环境真正起到了引导幼儿进一步思考的作用。在创设和提供有益于激发幼儿问题意识的环境和材料过程中,还要善于捕捉幼儿的问题,并用幼儿可看得见的直观的方式把问题列举出来,如:在进行植物吸水量比较实验时,请幼儿用画画的方式记录都有些什么植物,再用柱状图表示出观察的结果,从而自己得出答案。这种方式一方面促进幼儿与环境的更好互动,另一方面也有效地激励了幼儿的好胜心和荣誉感,使每个问题都成为幼儿下次探索、发现问题的起点。

2.创造引发幼儿兴趣的物质环境。根据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我们有目的、有计划地创设易于引发幼儿兴趣并进行活动探究的问题环境,并为幼儿提供可以使用的丰富材料。有了材料和问题情境的设置,幼儿会很快融入这样的环境中参与探索,并根据情境一步步完成探究活动,这就使幼儿在动手动脑中获得更多的知识,得到更多的经验,并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增进探索欲望。因为在一种活动环境之中,他们很容易被某些特定的情境所感染,并自发地投身于积极的探索之中。如:在益智区我在一个流沙瓶里面装满了水,静止时上面瓶子里的水是不向下流的,“怎样让一个瓶子里的水流到另一个瓶子里呢?”幼儿们观察后马上提出了问题,我鼓励幼儿大胆尝试各种方法,最后幼儿们发现晃动瓶子或将瓶子倾斜,都可以使一个瓶子里的水流向另一个瓶子。随后我又投放了装有大米和小米的瓶子,在游戏中幼儿们发现大米流得慢问我是为什么?我把问题留给了全班孩子,幼儿们都围了过来仔细地观察,终于有一名幼儿兴奋地大叫:“大米大,把口堵住了所以流得慢,小米小,所以流得快”。孩子们刚才的满脸疑云,顿时化作了一片欢呼。

3.利用多姿多彩的自然环境。孩子们可以从教师预设的活动中发现生成问题,可以从客观事物的观察中发现生成问题,更可以从大自然中不断发现生成问题。在自然环境中,幼儿容易身心放松、心情愉快。幼儿最感兴趣的是走出幼儿园,走进大自然,因为大自然蕴涵着无限的奥秘和乐趣。幼儿园里的花草树木都会引起幼儿们的兴趣,激起他们的探究欲望。如:春天来了,幼儿园里开满了各种各样的花,孩子们的注意力被这些花吸引了,他们围在花的周围,有问不完的问题……

环境是潜在的老师,适宜的、情趣化的环境更容易吸引孩子去操作、去探索、去发现。教师要想办法让环境和材料鲜活起来,激发幼儿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促使他们更乐意去探索,使他们的问题意识始终保持觉醒状态。在幼儿积极作用于环境和材料时,教师可以根据幼儿的表现随时调整教育策略,改变环境,提供新的材料,使幼儿有新的发现,启发幼儿产生新的问题,问题能力得到相应提高。

二、教给幼儿提问的方法,诱发幼儿提问

篇9

有利于促进资本集中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体现和发挥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正是由于虚拟资本的高度流动性,尤其在现代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环境背景下,虚拟经济能够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和方便快捷的交易支付。虚拟资本的流动引导社会资本由效益较低的企业、行业和地区流向效益较高的企业、行业和地区,进而带动社会资源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持续的重组和再分配。从宏观上看,虚拟经济优化了经济结构和促进了经济增长。

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有助于扩大内需和增加就业机会。虚拟经济通过其财富效应刺激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拉动实体经济增长。例如,股市上涨造成的财富效应能够有效地扩大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企业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同时,对劳动力的需求也相应增加,从而带动就业增加。此外,虚拟经济的扩张,需要大量的金融等专业人才补给,促进了以劳动密集型为特征的服务业的发展。服务业的振兴将进一步刺激内需,吸纳一大批城市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

有助于实体经济分散和重新配置风险,降低交易成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和风险投资市场是虚拟资本为风险配置发展起来的风险配置载体。它可以为大量的投资者分散风险,也可以提供具有各种不同风险等级的虚拟资本,把它们分配给对风险持不同偏好和不同感受程度的投资者。①

有助于解决实体经济信息不明晰的问题,提高资本运营能力。虚拟经济在运行过程中可以通过信息披露和金融创新,来处理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问题。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投资业绩的优劣,可以通过资产价格的信息功能来判断。虚拟资本的高速流动,加快了货币周转、转移和结算的速度,同时也提高了实体经济部门内部的资本运营能力。②

有助于深化国企改革,推动企业制度创新。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资本市场支持着现代股份公司的创建和日常运转。此外,虚拟经济的发展还是企业制度创新的重要源泉。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主要形式,它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股权的分割、设置和交易,而这些都是现代虚拟经济运行的重要范畴。

反面消极作用

过度投机危害实体经济。在金融活动中,投机和投资都直接表现为金融工具的买卖行为。投机活动是一种必然的市场行为,随处可见,然而一旦过度投机,势必会对实体经济产生巨大的负面作用。一、扭曲资源配置,挤占实体经济的资金供给。二、导致国民收入再分配不合理,拉大贫富差距。三、过度投机必然会滋生经济泡沫。虚拟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相对独立性,脱离实体经济独立发展,自行扩张,一旦其规模和发展速度大大超过实体经济,就会使经济泡沫的成分不断增加。

扭曲消费行为,恶化国际收支状况。当人们看到所持有的虚拟资产价格高涨,预期未来收入将大大增加,就会增加现期消费,若消费过度增加容易导致进口大幅增加,加之企业借贷成本居高不下,劳动力成本加大,会削弱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进口大量增加的同时出口会受到抑制,这将导致该国经常项目的贸易失衡,使国际收支状况恶化。③

虚拟经济过度发展可能会影响实体经济的运行秩序。虚拟资本发行过量、流通频繁,加上杠杆的放大作用导致银行信贷呆账坏账激增,使银行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大大高于其实际价值而产生金融泡沫,进而会扭曲正常的信用关系,有可能引发债务危机。

由于自身的不稳定性和高流动性,虚拟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蔓延会严重威胁世界经济安全,阻碍各国的经济增长。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由于一些国家的经济结构存在不合理因素,像对冲基金这种虚拟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张可将外部的金融风险和危机传导到一个国家的内部,引发该国的金融危机,并将危机传播至其他国家。④

反作用的机制分析

投资效应。一、托宾q值的变动。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托宾在1969年提出了所谓的q值的概念,这个值是企业的市场价值(Market Value)与其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之比,它反映了股票价格与投资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企业市场价值与其重置成本是不相等的,因此q值一般不等于1。那么q值的变动是如何影响实体经济活动的呢?当股价上涨使得企业的市场价值高于其重置成本时,也就是q值升高至大于1时,此时增加资本的成本将小于资本收益贴现的市场价值,即企业购置新厂房和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资本就会低于企业的市场价值,企业进行投资有利可图,于是扩大投资,产出增加,经济繁荣起来。当股价下跌导致企业的市场价值低于其重置成本时,也就是说q值下降至小于1时,企业增加资本的成本会大于资本收益贴现的市场价值,也就是说企业投资者认为继续投资会无利可图,甚至会亏损,于是就不会购买新的投资品,投资不振,以致产出下降。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虚拟经济可以通过股价的变动来改变企业的q值,进而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最终作用于实体经济。二、资产负债表效应,即通过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影响信贷水平。它指的是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动会影响到企业和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结构,从而对投资产生影响。若金融资产的票面价值大幅上涨会使得企业和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好转,如企业权益增加、负债比例降低等,企业方面的净资产上升,增强了本企业的还款能力和信用度;银行方面的不良资产状况得到好转,银行也就会相应地放松对债务人的信贷约束,放贷意愿增强,企业筹资更加容易,筹资成本也大大降低。因此,金融资产价格上升最终导致银行放款增多,企业筹资增加,投资更加活跃,进而推动实体经济的增长。⑤

虚拟经济对消费的作用。财富效应,也被称为消费效应,指有价证券等资产价格的波动,导致资产持有者财富的变化,进而导致其消费的变化。最早提出此概念的是美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他指出货币余额的变动会使消费者的支出引起变动,财富是消费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然而,对于财富效应应该重新思考和认识。股市上涨时,人们似乎更多地关注自己账面财富的增加,因为账面财富的增加意味着可能会获得更多的货币收入。此时投资者可能会出现两种行为:其一,大部分投资者将虚拟资本的变现所得用于增加现期消费。而通常情况下,人们不会去考虑其账面财富的增加是否会有与之相对应的实体经济部门产品的增加。若流向实体经济领域的货币过多,而实体经济本身的规模又没有及时得到相应的扩张,这就可能有产生通货膨胀的压力。其二,由于投机心理的驱使,投资人将增加的账面财富再投入到虚拟经济领域,如再购买股票、债券等,也不会给实体经济的增长带来任何作用。因此,财富效应究竟有多大作用或其产生的条件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股权变动效应。股权变动效应的作用途径是投票机制。人们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投资者认为某公司的股票有上涨的潜力,预期能够获益,便买进并持有该股票,反之就卖出。通过这种方式,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行为就会对实体经济产生影响,这是因为投资者的行为反映了社会公众对该公司的经营业绩的评价,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较多地体现在其发行的股票走势上,进而反馈到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另外,由于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权,他们通过用“手”投票来实现其权利,加之大股东自身条件的差异(如财富状况、投资经验、持股份额,风险偏好等方面)从而使得大股东在投资经营决策时有所不同,结果由于股份的变动而导致股东的变换,就必然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方向、经营规模等经营策略。通过股权的这种变动效应,可以看出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资源的配置作用。(作者单位:河南安阳师范学院)

注释

①马艳:“虚拟经济新增长路径初探”,《学术月刊》,2004年第8期。

②赖文燕:“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金融与经济》,2009年第2期。

篇10

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取得符合条件的工会收据可以在2%以内据实扣除即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规定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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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6)

01―0063―01

传统的体育教学模式是一种典型的“注入式”、“填鸭式”教学。它主张“以教师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但是,在长期的体育教学实践中,我们深深地感觉到,这种传统的体育教学模式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即“以教师为中心”过分强调了教师的中心作用,教师“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以课本为中心”,造成了教师过分注重对课本理论知识的讲解,而忽视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以课堂为中心”,使学生在课堂上所学到的技术不能很好地运用于社会实践,形成“死读书”的局面。这一切都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与我国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指导思想背道而驰。这样的教学模式显然已经不符合新时代的要求了,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打破传统的教学理念,创建新型的教学模式――“快乐体育”教学模式。

一、“快乐体育”是什么?

快乐是一种心理体验,是人类情绪中具有正能量的情绪。所谓的“快乐体育”,日本学者们这样认为:“快乐体育是重视每一个不同运动所独具的乐趣,并可以愉快地从事运动学习的这样一种体育运动,是把运动中内在的乐趣作为目的和内容来学习的一种体育。”在十几年的一线体育教学实践过程中,我对“快乐体育”有着独到的体会,我认为,它应是指一种深层次的心理或成功感,是让学生在体育运动中体验到参与、理解、掌握以及创新运动的乐趣。因此,教师应在体育教学中坚持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注重激发学生学习体育的兴趣和锻炼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从而让学生形成终身体育的习惯。

二、进行“快乐体育”教学的意义

“快乐体育”理论认为,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和维持学生的学习兴趣是提高教学效果的主要手段。“快乐体育”教学充分体现了现代教育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适应了学生个性发展的人本主义趋势;能够创造轻松的课堂氛围及快乐和谐的教学氛围和校园文化;能够激发学生的运动兴趣,满足学生的学习愿望;能够促使学生自觉、积极地进行体育锻炼,从而实现终身体育的目标。

三、“快乐体育”教学的实现途径

1. 创设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体育教学中,教师应正确运用适应学生年龄特点的教学方法,创设生动、活泼、和谐的教学氛围,在师生融洽合作的气氛中激发学生的兴趣,让他们快乐地参与体育教学,并从中享受体育的乐趣。学生在参与体育项目时,也往往是从兴趣出发,挑选他们有兴趣的项目去主动学习和锻炼。因此,在体育教学中,教师可以把游戏、音乐、舞蹈等内容融入课堂,创造轻松的课堂氛围,将教材、活动设计与学生的身心有机结合起来,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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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主体问题,学者们看法不一,在学术界和法律界存在着较大争议。单飞跃教授认为三大法主体群划分的标准是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也就是市场、社会以及国家,企业和消费者构成了市场主体。王光全教授则提出了三层主体理论,即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市场的主体是劳动者、投资者、消费者和经营者。还有许多学者认为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构成了经济法的主体。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可以认定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这样的认定不仅仅具有现行法的依据,同时也能够进一步体现出经济法立法宗旨和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考察一步法律能否有独特的主体制度,关键要看其调整的任务和对象是否有特殊性,正是这种特殊性对主体有何特殊要求,又赋予主体何种义务以及权利才构成了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的主体特色。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众多法律条文中,都出现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概念,他们都是市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要对象。因此,经济法最为典型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

二、经济法价值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契合

经济法的价值包括社会整体利益价值、正义价值和自由价值。经济法首要的价值目标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这个目标确立基础是经济法的立法根基。经济法的存在不是单纯维护个体利益,而是关注整个社会整体的和谐,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维护个体利益。正义价值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价值,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与实践的最终评判都是通过正义来考量。经济法中的正义价值是从实体正义的角度出发,体现的是对弱者的关注,是在厘定消费者身份的基础上,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作出的。自由价值是经济法的追求的终极目标,经济法能够充分运用自身的权力,有效地制止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尽管制约了某些商事个体的自由,但是却维护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使商事个体能够在和谐稳定的大环境下实现自身的自由。

作为推动各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法律规范之一,经济法的存在在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基于实然性基础上的经济法应然性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保障。深入探索经济法价值能够帮助我们进一步界定经济法律规范,为设计经济法的各部门法提供最佳范本。本文就在分析经济法价值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契合的基础上,深入地对消费者这一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进行分析,从而为我国的司法制定提供更加有效的立法建议。

三、经济法价值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契合

作为市场经济的弱势群体,消费者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当前全社会尤其是法学界对此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作为一项社会化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机制是否系统完整成为反映各国市场经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同时也是出于社会整体利益价值的考虑。因此,将经济法价值完美融合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当中来,不仅能够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能够通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彰显经济法这种应然性理论应用到司法实践当中去的重大意义。

市场经济得以健康有序发展的首要前提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这同样也是法律建立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逻辑基点。同经营者相比,消费者一直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经营者掌握着大量的产品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等的情况极容易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再者,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极易处于承担交易风险的劣势地位。据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市场是处于不完全竞争的状态,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的选择权受到了极大阻碍最终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因此,鉴于消费者所处的这种弱势地位,经济法的市场规制应该更加倾向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经济法的价值。不尽如人意的是,我国当下的经济法中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仍然存在着较大不足和缺陷。

四、经济法体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

(一)市场规制法存在严重不足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是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市场规制法的首要任务,甚至可以说是整个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因此,构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必不可少。

市场规制法包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是经济法体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但是这些法律也存在着严重不足。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采用的是具体列举的形式来处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没有统一系统的一般性条款,这种方式无法克服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因此不能及时地预防和制止市场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到的对消费者的保护大多是以保护个体为主,缺乏集体性和社会性,也缺乏相应的制度使消费者避免遭受经营者的不法侵害。

(二)执法机构缺乏力度

法律的价值能够得以实现关键在于执法。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经济法的执法管理机构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极大阻碍了相关法律的实施。一方面,许多执法机构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比如许多大规模的专业化的违法活动都是在地方政府部门的保护下完成的;个别地方为了政府自身的利益,仅仅只用简单的行政处罚代替严重的刑事处罚,敷衍了事;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地区保护,利用权力设置关卡,进行地区封锁,严重阻碍了商品的正常流通。另一方面,许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许多执法人员自身没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还无法摆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致使消费者怨声载道,不仅损坏了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相关法律的贯彻实行。由于自身相关业务积累不足,缺乏经验,在处理难度较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时,无从下手,调查取证也十分困难。上述情况表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薄弱、政府的执法质量低下。

(三)缺乏解决消费纠纷的救济机制

国家统计局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损害时自我维权的意识尚不是很高。数据显示,当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程序需求解决的不超过25%,大多数消费者都选择了“忍”。总体来说,消费者是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尤其是遇到诉讼费用较高、赔偿金额较低的案件。

消费纠纷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在这些消费纠纷中,涉及到损害严重或者是价值较大的,消费者会主动付出时间和金钱来寻求正规的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但是,当下的消费纠纷往往带有易受侵蚀和小额价值的特点,因此,消费者一般不会选择传统的诉诸法律,这样十分不利于自身权益的保护,同时对社会公共利益也会造成极大危害,因为经营者一般都是批量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的,其销售的对象具有众多的不确定性。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经济法体系中最能够体现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就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首先,惩罚力度不够。当下的惩罚性赔偿力度都过于轻微,采取的只是双倍赔偿制度,消费者只能获得较小的利益补偿,即使是双倍补偿并不能弥补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付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损失,这对消费者是十分不公平的。其次,适用条件过于严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规定,只有实际的交易存在,“财产损失”才能够被认定。如果是没有实际的交易过程或者是交易的标的金额为零,即使是存在欺诈的行为也不能适用此制度,这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五、完善我国经济法体系的策略

1.完善市场规制法。首先,要先进一步完善竞争法规目标。立法部门应该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将相关的法规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内容等方面进行融合,适当增加一般性条款。其次,要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我们想要真正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要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使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出自己的效用和功能,从而实现消费者作为上帝的权利。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与物质损害、精神损害等做好区分,清晰三者之间的不可替代性;另一方面,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且提高其赔偿标准,只要是行为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是故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可以适用此制度。

2.建立行之有效的执法机构。政府的执法机构作为经济法的主体之一,必须要充分发挥经济管理和协调的职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过程中有所作为。首先,建立健全执法机构,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加强消费者权益 保护的执法队伍建设,选择具有责任心、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进入到执法队伍中来。其次,对于渎职官员要大力惩处,同时还要对其主管领导进行问责,尤其是对于主管人员的执法力度和惩治力度要进一步加大、责任也要明确。最后,要明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部门各自应承担的职责,诸如卫生行政、工商管理、物价管理等等,从而保证各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3.拓宽司法救济渠道。第一,实施消费公益诉讼。这种方式可以有效维护消费者或者是经济秩序的公众利益,从而有效避免消费者个人无兴趣或能力进行诉讼,防止违法行为继续,权益损害扩大,因此要赋予特定的公益团体或者是公益个人诉讼的实施权,使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为被害人诉讼。第二,实行小额诉讼,也就是小额法庭。即为了审理案件更加简便快速而针对请求小额金钱的一种审理程序,小额诉讼的方式非常灵活,既有口头也有书面诉讼,同时审理程序也很简单快捷,可以在晚上或者是周末就能完成判决,小额诉讼的使用有利于提高消费者通过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的积极性。

4.建立完善的支持消费者进行诉讼的制度。首先,要建立消费者诉讼费用支援制度。诉讼费用,指的是为了进行诉讼,当事人所指出的全部费用,里面包含律师费、诉讼费等等。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胜诉,诉讼的费用就由被告企业来承担,一旦败诉,全部的费用要由消费者自身承担,这样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积极主动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要从立法的角度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例如采用贷款制度。其次,要对消费者进行证据方面的支持。想让法官认可自己的请求,消费者需要想方设法证明自己的举证是正确的。根据证据的相关规则,如果法院不能够认可被告和原告的主张,法院会对要求进行赔偿的一方做出不利的判决。因此,要采取支持举证的制度。

鉴于消费者本身的弱者地位,国家必须采取一定的手段对消费关系进行恰当干预,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这也正是经济法制定的目的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需要经济法的存在,经济法的存在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系统的保护。在经济法视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被置于核心地位,这同时也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经济法中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李昌麟.消费者保护法[M].法律出版社,2005.

[2]冯震宇,姜炳俊.消费者保护法解读[M].元照出版社,2005.

[3]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篇13

警察体能训练是公安警察院校学生警务技能训练的基础,是提高学生警务实战技能和战斗力水平的关键,同时也是警察体育教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内容。因此,如何运用科学的教学训练理论、教学训练方法来组织开展警察体能训练,提高教学训练的成效,是现阶段我国公安警察院校体育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警察体能的概念与内涵

体能,简单来说,实际上指的就是人的身体能力,是人体在生活和运动中所表现出来能力。通常来说,体能是以人的身体素质为基础的,但是其又不等同于人的身体素质,而是包括了人的身体素质和身体基本活动能力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具体到警察体能来说,警察体能与一般性质的体能又存在一定的不同。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警察这一职业的职业特点决定了,警员常常需要面对很多艰苦的条件和环境,例如:长途作战、连夜作战等等,这就对其体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警察体能,指的是警察在面对各种艰苦、复杂的环境时,为了完成艰巨的工作任务所必须具备的融脑力和体力为一体的良好的综合生物学能力,其主要是由身体基本活动能力、一般身体素质和警察专项素质三部分构成的,这三部分内容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其中,身体基本活动能力,指的是人体最基本的活动能力,例如:跑、跳、投以及游泳、爬越等等;一般身体素质,指的则是一般性质的身体素质,例如:力量素质、速度素质、灵敏素质以及耐力素质和柔韧素质等等;而警察专项素质,指的则是符合警察职业特点和职业特性的专业化素质。

二、公安警察院校警察体能训练的意义

概括来说,公安警察院校警察体能训练的意义,可以简单的概括为如下两点:

首先,公安警察院校警察体能训练的开展,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运动素质和身体机能水平,能够为学生各种警务技能的形成和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警察体能训练是公安警察院校学生训练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运动素质和身体机能水平而组织开展的一系列训练活动。因此,公安警察院校警察体能训练的开展,最为直观的、最为直接一点就是其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运动素质和身体机能水平,能够为学生各种警务技能的形成和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例如:警察擒拿格斗技术、射击技术以及警械操作等技术的掌握和有效运用均需要有良好的警察体能来做基础。

其次,公安警察院校警察体能训练的开展,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体育除了强身健体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育人,这一点对于警察体能训练来说亦是如此。系统、科学、艰苦、持之以恒的体能训练,不但能够提高学生的体能水平,同时还有助于培养学生吃苦耐劳、坚忍不拔、勇敢顽强的精神,而这无疑是新时代警察所必须具备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

三、公安警察院校警察体能训练的实施策略

为了确保公安警察院校警察体能训练活动的科学化开展,根据警察体能的特点,特提出了如下几点有助于警察体能训练有效实施的策略:

首先,要树立科学的警察体能训练理念。要树立科学警察体能训练理念一方面要注意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注意从学生的实际入手,来制定科学的训练的目标,以驱动学生的学习训练的内在动因,提高学生体能训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要注意强化体能训练理论知识的传授,以此来加深学生对于体能训练重要性的认识。

其次,要注意训练方法的科学选择和训练过程的有效控制。在组织开展警察体能训练的过程中,对训练方法的科学选择和训练过程的有效控制,是确保训练成效的关键。而要实现对训练方法的科学选择和训练过程的有效控制,一方面在训练方法的选择上要注意遵循多样化原则、针对性原则以及因材施教原则来确保训练方法选择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还要注意遵循系统性原则、运动负荷合理性原则、全面性原则以及循序渐进原则,按照大、小周期来科学的组织开展训练活动,确保对训练过程的有效控制。

最后,要重视警察体能训练中的安全防护和医学防护工作。公安警察院校警察体能训练活动的开展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身体基本活动能力、一般身体素质和警察专项素质,为学生警务技能的提高奠定良好的基础。但是,如果在开展警察体能训练活动的过程中,忽略了安全防护工作和医学防护工作,出现了运动损伤事故,不但无法取得预期的训练成效,甚至还会反过来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所以,在开展警察体能训练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运动安全问题,通过安全防护工作和医学防护工作来将运动损伤事故出现的可能性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