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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与先决条件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经在各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社会市场化进程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催生了大量的利益主体,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但也带来了新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国内各种利益矛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伴生出了诸多的社会问题。比如,社会需求的某些方面仍然处于严重的失衡状态,社会贫困问题虽有所缓解但仍然严峻,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明显滞后,大量的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问题、失业问题、教育问题、环保问题等日趋突出。诸如此类的社会不和谐问题犹如病灶1般侵入并损害了我国社会机体,给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深入分析上述这些侵害我国社会机体的因素,笔者认为,这些不和谐因素归根结底都是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备所致。总理曾经指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公共信息等,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这不仅给“公共服务”下了1个权威性定义,而且深刻地阐述了公共服务体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确,在新形势下,我国公共需求呈现出增长迅速、主体多元化、结构复杂化、需求多样化的特点,城乡居民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共需求比重大幅上升,公共需求结构正逐步由消费型向发展型升级。具体而言,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主要表现如下:1是公共需求以超常的速度增长。近几年我国城镇居民的总需求中,个人公共需求年均提高的比重相当于过去5年的总体增幅,并且近两年的增幅更大。2是公共需求主体快速扩大,广大农民和城镇中低收入者逐步成为公共需求的主体。3是公共需求的结构变化迅速,除了义务教育和公共医疗,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利益表达的需求越来越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由于1方面是公共需求迅速增长,另1方面则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公共服务需求旺盛与供给不足的矛盾使得我国公共服务体系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压力,甚至已经成为我国突出的社会矛盾。这个社会矛盾不解决,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和谐社会的建构就无从谈起。因此,从1定意义上说,建设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就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与先决条件。换言之,只有建立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才能实现社会公平、稳定、快速、健康、持续性的发展。
2、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必须1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出发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相当长时期内所要面临的1大基本国情。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要受基本国情的制约,和谐社会的发展程度同样要受制于此。也就是说,当前我国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是1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的和谐社会,否则,这种和谐社会就只能是空中楼阁。我们党也正是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其发展状况,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主要任务。这九大目标包含了我国民主法治、人民生活、公共服务、道德文化、社会创新、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全方位的内容,为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的1定时期内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
同理,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同样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1现实。也就是说,1方面,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建立1个适应和谐社会需要的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但在体系建立过程中我们还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要有条件的、分步骤的。那种脱离现实国情、好高骛远式的盲目建设难免要遭致失败。我国仍是1个发展中大国,在当前条件下,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目标是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国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表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就会严重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完备,就能安全地度过经济社会发展的危险期。唐铁汉等人的研究表明,依据国外经验,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可分为3个基本阶段:1是人均GDP处于1000美元左右的阶段。在该阶段,必须全面完善公共服务制度,否则,将导致经济发展的中断与停滞。2是人均GDP处于1000~8000美元的社会经济增长阶段。这是以公共服务为基础和平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阶段,需要注意全面、系统地完善公共服务职能,坚持教育、科技优先增长,强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适度控制社会福利的增长水平。3是人均GDP达到8000美元左右、开始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的阶段。这是以提高生活质量为主的发展阶段,要注意稳定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和政府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控制社会福利的过快增长。在该阶段,要注意控制公共服务的数量、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当前我国正处在人均GDP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迈进的关键发展阶段,比较国外经验而言,当前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应该说仅仅处在第1阶段(即“必须全面完善公共服务制度”的阶段)向第2阶段(即“以公共服务为基础和平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阶段)过渡时期。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路径
1般说来,公共服务体系主要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为主要任务、以全体社会成员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为基本目标的1系列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与体制创新。
1政府主导。有学者指出,公共服务主要是指由法律授权的政府、以及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特殊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履行的职能,其中,政府是责无旁贷的主导者。这种政府主导的特质,首先表现为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最主要的提供者。由于政府的公共性质,政府的主要职能之1就是公共服务。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政府必须加强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教育设施等方面
的建设,积极发展义务教育和公共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治安和国防安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政府主导的特征还表现为政府责无旁贷地成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政府根据国情和本区域内的人口资源和财政能力来确定公共服务的总体目标、水平、策略、原则等方向性的框架,并经同级权力部门机构批准实施。从公共服务过程来看,无论从目标设定到组织设计再到公共服务的机理运作,还是最终输出公共产品到收集社会反馈再到修正输入,政府始终是其中的主导者。换言之,政府是公共服务制度的设计者、实施者与维护者。公共服务体系全面不全面、完整不完整,归根结底取决于政府意愿与政府能力。
2社会参与。和谐社会中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1个社会公众、政府以及其他各种公共服务供给者之间互动的过程。首先,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有公共服务需求信息与持续不断的支持。这不仅需要政府设置畅通的公共需求的表达渠道,而且更需要社会公众需求表达的积极参与。社会公众是公共服务的直接消费者,因而在公共服务的需求等方面最有发言权。如平新乔、赵俊超在浙江省慈溪市对外来务工人员和当地居民作了1项公共服务需求调查,并对公共服务需求事项作了1个排序。结果表明,解决户口需求排在第1位,其他依次是子女教育、各种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补助、治安、卫生及其他。该项调研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我国某部分人群的社会需求。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群对于公共服务需求是不1样的,因此有必要建立畅通的公共需求表达机制,以真实客观地反映来自各个地区各个阶层的心声。当前全国各地的献计献策行动即是1个很好的佐证。因此,不了解民意、不集中民智,政府就会在公共服务供给上失去方向。不仅如此,社会公众的合法性支持与资源性支持无疑是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不可或缺的,比如在慈善捐助等慈善事业的发展方面,美国的慈善捐助每年达6000多亿美元,相当于GDP的9%;我国香港地区的慈善捐助每年也达60亿港元。我国内地目前每年仅有10多亿元,只相当于GDP的0.01%。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增加慈善捐助,扩大第3次分配的规模,这样既可弥补国家用于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的不足,又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应该说,政府不是唯1的公共服务供给者,私人部门和第3部门也要加入到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当中来。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等人认为,在治理公共事务方面,政府和市场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所以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的制度安排。多中心理论突破了传统意义上政府与市场两种秩序的2元思维,公民通过参与自主治理公共事务,改进公共服务。在传统意义上,私人部门主要提供私人产品和服务,私人部门不得进入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领域;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则打破了这种传统的公私界限,私人部门的力量逐渐渗透到公共领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着私人部门的角色和性质。它不仅使自己获得了相应的利润回报,而且优化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提供了大量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从而分担了政府的责任,改进了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供给能力。第3部门以自身的非功利性目的或客观的公益性后果,以社会的自组织、自规则和自治理方式,或者以政府授权的行动方式,或者以跨国行动的方式,或者同政府或私人部门共同采取行动的方式,为社会提供局部性或专项性公共服务。
3体制创新。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能缺少体制创新。这种体制创新首先表现在如前所述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上。主体多元化良性造成了公共产品的生产市场化、效益化与社会化,并继而间接带来了这样1种前景可观的后果:政府可以逐步退出公共产品的直接供给,且依据公共产品的不同种类,政府退出的程度也有所区别。
篇2
一、注重三个结合,强化主动担当
一是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与加强党的建设相结合。更加自觉地把做好市域社会治理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将各项具体责任细化落实到班子成员,把各项具体任务逐一分解到相关股室,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与民政主责主业相结合。结合民政主责主业,对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重点在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发展志愿服务、关爱困难儿童等方面,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推动民政系统市域社会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三是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与联创共建相结合。积极加强与县政法委、组织部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研究工作方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共同为工作开展献计出力。
二、突出三个重点,聚焦关键环节
篇3
心理社会治疗模式在介入服务,能够为单亲儿童特殊的心理现象合适的治疗手段。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来分析单亲家庭儿童的困境,以促进社会工作者对单亲家庭儿童的积极介入及对他们健康成长的协助,正确引导和辅助单亲家庭儿童健康成长。
一、对单亲子女的个案工作介入程序
单亲家庭的产生最大受害者无疑是失去父亲(或母亲)的孩子。可能导致孩子(案主)在心理发展中表现出内向自卑,敏感多疑,孤僻冷漠,逆反仇视,情绪不稳,厌学等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发展。基于心理社会治疗模式,对案主问题作出评估后,应进行有针对性地介入服务。
(一)接案与建立服务关系
1.支持与鼓励。工作者通过专注的倾听、友善的笑容等技术向案主表明工作者的了解、接受、信任和乐意帮助的态度,与案主谈及关于体育方面的事情,引起案主沟通的兴趣,鼓励和表扬案主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帮助他建立自信心,获取成就感。为案主提供了轻松的交流环境,再继续找一些轻松的话题介入,鼓励案主多交流,以减轻案主的不安和焦虑情绪,与案主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
2.直接影响。逐渐地增加与案主张某交流的时间,在交流过程中收集有用的资料,了解张某内心的真实想法,给予他支持和信心。减低“人在情境中”系统的功能失调。让张某尽快认识到自己身上存在的问题,并逐渐改正心态。帮助案主建立积极的生活态度、充分发挥他的主观能动性并鼓励案主积极参加校内校外的活动等来改变现状。
3.探索-描述-宣泄。工作者用点头、微笑、沉默的神情或语气来表达对案主描述的倾听,同时帮助案主表达他的负面感受,提供机会让案主宣泄内心的愤怒与不满,以便缓解他的心理压力;鼓励案主表达各种被压抑的感受,以便了解案主未意识到的各种内心的矛盾与冲突。
(二)工作开展阶段
1.运用澄清的技巧引领案主具体、深入的探索自己的处境,促进案主认识和了解家庭情况,聊案主认为最自豪的事情,鼓励他多参加活动,融入集体。协助案主对模糊不清的陈述做更详细、清楚的解说,使之成为具体的信息。
2.鼓励案主说出自己内心的想法,运用同理心的技巧表达理解案主的感受;建议案主与父母多交流,适当的通过夸奖来肯定父亲对他的爱,以及继母的不容易。让案主了解情境,宣泄之后能够体会父亲的辛苦。
3.与案主的父亲进行交流,让他尽量多抽出时间来关心案主,与案主多进行沟通,及时化解家庭对案主的负面影响。在工作者的鼓励下,案主说出了参加学校足球队的想法。案主的想法得到了家人的支持,继母还给他买了一套运动服,张某很开心,第一时间告诉我他的快乐。与班主任老师交流,老师很愿意帮助案主改变现在的精神状态,多为案主组织一些集体性的活动,让他融入集体。并进行校园教育培训,让案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谨破坏公共物品等。
(三)巩固发展阶段
1.继续运用支持、增能技巧、宣泄技巧等帮助案主表达内心的感受,认识自我。案主现在很喜欢跟工作者讲述自己在学校的趣事,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他的学习成绩也逐渐有所提高,让案主对学习重塑了信心。
2.案主在融入校园集体生活后,和班级同学交流增多,有时会主动找同学出去踢球、跑步等,同学们也愿意和他一起玩。张某减少了去网吧次数,已经不再破坏公共财物,生活中的他多了一丝笑容。
3.很多次工作者在与案主谈话治疗之后,就让继母与案主进行沟通,表示对案主的理解和关心。时间长久之后,案主放松了对继母的戒备,理解父亲的辛苦。工作者常引入话题进行建议与支持,告诉他哪些事情是不可取的,哪些事情是要努力的,案主也非常乐意接受工作者的建议。
(四)结案与跟踪治疗阶段
1.工作者告诉案主,由于还有其他工作,一个月后不能经常陪他一起跑步、聊天了。工作者帮助案主回顾整个个案过程,巩固案主已经取得的成就,增强结案后案主面对问题的信心。
2.工作者根据需要与案主讨论之后的跟进事宜,如果案主离开工作者后仍能保持乐观心态的效果,那么跟进的次数可以减少;如果案主离开服务关系后很快恢复了原来的现状,那么工作者要检视自己的服务效果,做好跟进计划,增加跟进次数。
二、介入与服务的总结评估
1.引导单亲家庭儿童积极参与社会交往。工作者主要采用了心理社会治疗模式,运用了直接治疗、间接治疗、同理心等多种技巧,使案主的基本问题得到解决,同时工作者的自身工作能力也得到提升。体育方面的优势极大的增强了工作者与案主之间的交流,增进了案主对自己的信心,鼓励他参与集体活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案主的悲观情绪和疑虑。一方面说明案主喜欢运动,运动是他的兴趣,另一方面,说明案主缺乏交流沟通,希望得到别人更多的关心和爱护。
2.坚持以“儿童自身”个别化的特点为主。儿童案主的个别化原则强调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都有自己的独特性,社会工作者根据案主的自身的特点与需求,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和技巧,有针对性的开展个案工作。介入服务过程中案主以及父母、老师、邻居的积极配合是本案成功的关键。由于案主在儿童阶段具有灵活多动性,逆反心理强烈等特点,使得在个案过程中不可能是严格的、理想化的工作程序。跟进评估的程度也要根据案主的需要和问题的解决情况而定。
3.增能理论——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学校)。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单亲家庭数量不断攀升。由此引发的单亲家庭问题更令人担忧,尤其是单亲家庭儿童的成长与心理问题不容忽视,希望无论是家长还是学校都重视单亲孩子的成长,多关心多爱护,为单亲家庭儿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心理社会治疗模式的思考建议
心理社会治疗模式从各个方面、各个层面分析当事人的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方式,并帮助当事人健康成长,此模式在个案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走向成熟,需要继续改进和反思。
(一)加强内外在联系的分析
1.强化对生理、心理、社会因素的内在联系分析。心理社会治疗模式的有关理论分析虽然强调要从案主的生理、心理、社会生活环境着手分析案主的问题,但具体对如何综合这三方面的因素,却没有提出具体的量化标准。在接案过程中,导致在分析案主问题的时候,经常容易陷入简单综合资料的困境。有必要强化对生理、心理、社会因素的内在联系,综合对案主的情境状况进行分析。
2.明确分析的基础。心理社会治疗模式把影响案主的因素分为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认为这两个不同方面的互相作用导致了案主的不良行为。事实上,案主的任何问题都可以概括为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的因素导致的,影响案主的不是这两个方面的因素。而分析案主问题的基础应该是案主在人际互动过程中的感受,案主如何认识和选择表明外部因素怎样对其发生作用。在接案过程中,工作者应该把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因素结合起来,共同分析案主的行为。
(二)营造良好的个案关系
1.建立平等尊重的关系。心理社会治疗模式在治疗过程中容易将工作者与案主的关系看作是医生与病人的治疗关系,有时会妨碍案主主动性的发挥和问题的消除。可能给案主带来较重的心理压力,同时也会影响工作者与案主的平等交流。工作者也容易将自己视为权威,忽视案主的自决权利。所以在治疗过程中,要与案主建立平等关系,相互尊重,共同解决问题。
2.建立正确的分析方法。心理社会治疗模式希望通过工作者的帮助让案主理清自己不良行为产生和发展的逻辑,它借助于案主过去经历与当前状况、意识层面和无意识层面上的连接,找到案主问题的实质。而这样的分析方法经常是以工作者为中心,以工作者的逻辑来整理案主的问题,因此,带有工作者自己的主观价值判断,从而忽视了案主自身的感受与特点。在治疗过程中,工作者要站在案主的立场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与当前状况的根源,根据个别化原则进行诊断分析。
(三)提高案主的自助能力
篇4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为了做好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工作,经研究,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和档案在街道的失业人员中,符合提前退休工种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和档案在街道的失业人员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有关工作,按照我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述人员办理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时,个人提出申请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街道(镇)劳动科按规定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各单位在审批时,要严格进行审查,以存档前或失业前的档案明确记载为准,后补的材料无效。
篇5
随着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的需求也在不断发展,而随着公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种类和数量的不断变化,政府和市场对于资源最优化配置的能力也应该有不断的发展。这些不断发展的需求使得政府公共服务的种类也变得更加繁多,所以仅仅依靠单一的主体――政府来对公共服务进行配给,可能无法根据目前公共服务领域的新特征提供服务。基于治理视野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政府部门针对现有社会实际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所进行的一系列方法创新。这种改革创新、切实可行的战略方法能够结合当前的社会现象来有效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从而解决公共服务领域中现存的一些难题。
基于治理视野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必要性和意义
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而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最终体现就反映在社会公民所得到的公共服务上。因此基于治理视野的政府公共服务应该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资源整合、协调,以政府、社会和市场三方为主体,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服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社会公共服务市场化是必然趋势。
随着经济文化的不断进步,社会公众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尤其是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公民对公共服务的要求也更具多样性,政府作为提供公共服务单一主体的传统模式已经和当今社会发展的现实不太适应。传统的政府“垄断式”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就和吃大锅饭一样,缺乏应有的竞争活力,没有竞争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闲置浪费的情况,还会使政府部门失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动力。因此,基于治理视野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能够有效减少资源浪费现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基于治理视野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是一种较新型的公共服务类型,其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我国公共服务随着社会经济大环境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创新理念。而且大量事实证明基于治理视野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有许多优点。
第一,有利于提升政府的管理水平。传统类型的公共服务由政府一手包办,这种类型的公共服务没有竞争压力,其公共服务质量比较差且成本人,无法实现资源最大程度的优化。而基于治理视野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可以有效加强竞争力度并减轻政府压力。在这个环境中,政府、市场和社会有了新的功能和责任,能够大大降低市场和政府同时失灵的概率,对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二,有利于满足多样化的公共服务社会需求。“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在物质、精神等方面的追求也在不断增加,政府和市场作为单一个体来说,在满足当今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需求方面都有着不可忽视的缺陷,而基于治理视野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却能够依照社会公众的各种需要来提供专业化、多样化和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第三,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大大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基于治理视野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由政府进行掌舵,能够保证以实现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能够大大缓解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还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工作强度。
基于治理视野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实现方法
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需要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
基于治理视野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要加强公共服务导向。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要注重加强公共服务导向,也就是要改变传统的政府凌驾于社会的封闭官僚体制,从以往的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进行思路转变,还要从以政府为主导转变为以满足社会公众需求为核心的服务状态,建立起一个知晓公众需求、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良性互动的新模式。这就需要政府不仅要关注社会公众的需求,还要努力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基于治理视野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传统的公共服务大多是由政府进行垄断,这种现象不仅造成公共服务效率低下,还大大增加了政府财政的负荷。很多专家学者都认为“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桨,直接提供服务就是划桨,可政府并不擅长划桨”。所以,政府在公共服务中所处的地位应该是指导和宏观服务,要对政府和市场的责任加以明确,这样才能使政府和市场分工合作,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全面的服务,政府则对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转变为组织协调、规划治理。所以,基于治理视野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应该注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市场进行调配,政府在保障社会公平前提下注重对市场运行的监督治理。这不仅能够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还能够减轻政府财力负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基于治理视野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要对公共服务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估。对公共服务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估,对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是为了检测公共服务是否真正为社会工作提供了实际需要的解决方法。这是“以人为本”现代化理念的重要体现,而且这种监督机制不仅能够对政府行政效率进行评价,还能够对公共服务的有效性进行完整反馈,反馈消息机制能够更好的运用于改善、提升政府公共服务中。
基于治理视野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中需要把握的重点
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在基于治理视野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中,由于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为了有效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政府作为王导者应该树立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的理念,从而使不同利益主体发生的利益冲突得到有效解决,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在当前的环境下,政府应该建设起现代化的公共服务市场化体系,改变思想理念滞后的现象,培养公共服务专业人员,把社会公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评价提供公共服务质量的重点,确保公共服务目标能够优质高效地完成。
政府要对公共服务中自身的角色和责任有明确认识。在基于治理视野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中,政府要对转变后的自身角色有清楚的认识和定位。政府依然是公共服务的掌舵者、负责人,公共服务市场化中政府只是把职责履行的方式进行了顺应时代的调整,而不是不负责任的推卸。政府依然是公共服务主体的调控者,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法规政策还是由政府进行修订并对公共服务的市场秩序进行维护,确保市场运营有序,一切依法进行。
对公共服务进行行之有效的绩效管理。传统类型的公共服务由政府提供,大多都是按部就班根据相应的固定程序一步步来走,不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灵活的反应和改变,这也是造成公共服务效率低、总体质量不高的部分原因,因此应该注重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绩效管理,政府要根据在公共服务市场化中因不同时期所处位置不同的情况下,对具体职能也要进行区分。在基于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满意程度的框架下对公共服务市场化进行相应改造,使社会公众的反馈有回应,以经济、效率最大化、公平公正化为指标来对公共服务市场化进行治理。
篇6
二、未来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公共服务治理的发展趋势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指示精神,“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以计算机技术作为主要推动力量的互联网先进技术水平的支持和应用,把互联网的应用和发展与政府的制定社会公共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支持和融合,在民声沟通,信息和政策服务对接等各个方面进行有效的改进和升级,提升公共服务的技术基础和管理水平,真正以互联网+公共服务的模式推动社会公共服务发展的未来趋势,,更好地推动和开展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现有的社会公共服务模式进行考察和经验借鉴来看,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与现代城市社会的方便和发达,安全和稳定密不可分。对此,政府为公务人员应早日培养和完善基于计算机技术领域的互联网思维,改善以往自上而下的政务应对与处理模式,变社会公共服务管理为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以往社会公共服务那种基于政府主导的单一的,缺乏信息技术手段作为辅助作用的非智能的,纸媒文件为主导的传统治理模式向政府与社会组织多元化,办公与社会沟通网络化、操作和管理模式智能化。目前,我国正处在互联网发展的上升阶段,各个社会生活领域都在深受互联网的影响和发展,在行业内产生运作方式和管理模式的变革。最突出的体现在物联网领域和大众传媒领域,网上商城逐渐超过和取代传统百货业,网络媒体和网剧取代电视节目的趋势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历史事实,一次,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作出迅速的反应。利用互联网传播平台和数字管理系统,辅佐政府的日常公共服务,必将对现代政府管理产生深远影响。借助"互联网+"对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进行智慧化创新,不仅能够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更可以更好地改善政府工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节省公共资源,更加有效地利用政府部门在税收领域获得的资金资源,从而有效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已经步入了千家万户,融入了大部分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同时深刻的改变了社会资源的组织和分配方式,而“互联网+”这一概念的崛起,更是证明了互联网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是当今中国任何经济和社会领域改革都不可忽视的背景之一。因此,如何将互联网技术有效运用到社会公共服务中,对于节省公共开支,方便政府及社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增进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重要作用。日后,在互联网技术与公共服务管理系统进行融合发展的道路上,还要从技术研发和政府思路创新与百姓的关注和认可度上进一步提升和发展,开创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进行技术融合的新局面。
作者:赵红平 单位:沈阳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周民,吕品.“互联网+”政务外网——新时期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发展思路[J].电子政务.2015(08)
篇7
所谓服务型政府,简单说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从政治学角度理解,就是为社会服务的政府;从行政学角度理解,就是为公众服务的政府。虽然角度不同,但学界基本就服务型政府的概念达成了一致,即“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识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概念言简意赅,但其内涵还是颇为广泛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
(一)服务型政府是公正的政府
社会公正是人类政治社会的永恒追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通过蕴涵着公正权力的治理模式来实现最广泛的社会公正和正常的社会生活是政府的根本职责。这就要求公正的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平衡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文化发展,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对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进行有效合理的安排,以公平和公正的态度进行社会的构建,保障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实现社会公正。产品与服务的公共性恰恰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价值。所以说,只有公共服务型的政府,才能担当提供社会公正的责任,也只有公正的政府才能实现服务型政府的诉求。
(二)服务型政府是民主的政府
服务型政府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为公众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价值理念,因此,民主是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与传统统治型政府和管理型政府不同,服务型政府更具开放性和规范性,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公共权力的运作,丰富社会公众与政府的沟通渠道,想民所想,做民所愿,尊重人民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保障服务理念和以民做主的理念贯彻到整个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所以说,服务型政府是一个民主参与程度高,政治过程透明的政府,是“以民做主”的民主政府。
(三)服务型政府是法治的政府
“法治”与“人治”相对应,是以制度和法律为内容的治理手段,这意味着在现代化国家中,法律权威高于政府权力。以民为本,以服务为核心的服务型政府,必定会制定法律和制度来约束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力,防止权力的随意扩张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社会公正,与此同时,服务型政府势必通过各种方式来获取社会公众的反馈信息用以完善现存制度与法律,设立保护社会公众的人民之法。从以上两个方面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服务型政府是以法律来规范自身行为和权力范畴并以民之意设立公正之法来完善服务内容的法治政府。
(四)服务型政府是有限的政府
政府权力是有限的权力。政府只是社会治理主体中的一个管理主体,一个平等和协商性的主体。随着社会发展和全球化趋势,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需要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实践主体来完成。在这种趋势下,政府的职能应该随之改变。政府不是经济集权主体,所以说政府是不可以直接充当市场的“经纪人” ,而应该扮演激励环境的营造者,制度运行的监督者的角色。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当为市场经济和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它的职能出发点是公共利益最大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应该把更多精力放在服务社会和引导社会的内容上来。
(五)服务型政府是责任的政府
责任是服务型政府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在强调对社会公众要求必须回应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回应方式的要求。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处在信息及其传输方式高速发达的时期,对于获取社会公众对政府期望的信息和回应社会公众对服务的要求,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处理,如互联网、平面媒体、声讯媒体等等,这意味着服务型政府对待社会公众要求的回应方式是迅速、高效、有效和公正的,这是责任政府的核心理念,同时也是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由此可见,服务型政府是责任政府。
二、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政府职能必然要与时俱进,因此推进我国政府职能战略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设计有中国特色公共服务模式,成为当务之急。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服务型政府
按照世界发展进程的规律,当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人均GDP处于1000~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往往是经济容易失调,社会容易失序,心理容易失衡,社会伦理需要调整重建的关键时期。这时,社会需要全面完善的公共服务制度,否则,将导致社会发展的中断甚至倒退。我国的人均GDP已经达到2000美元,社会中存在诸多影响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如果不加以妥善处理,势必会影响经济发展的速度与质量。构建服务型政府有利于完善政府的职能,调节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关系,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稳定、健康和谐的内外部环境。
(二)全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服务型政府
当前,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新形势要求政府改变传统的管理型政府治理模式。新型的政府治理模式要由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和直接从事经济建设活动向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转变,要由政府提供私人产品,直接经营企业和投资办厂向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转变。政府应该把那些不该管的放出去,让本该由市场自行处理的事情交给市场、企业处理,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政府应该下大力气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满足社会经济和公众的生活要求。符合这些以服务为核心价值取向的政府治理模式就是服务型政府。
(三)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要求建立服务型政府
我国政府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充当了经济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的角色,因而造成了政企不分,产权不明,发展失衡和累积金融风险等问题。我国的经济结构的调整往往要超前于其他社会内容的结构调整,这就造成了,文化、教育、医疗、环境等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如果要解决这些失衡问题,就要求政府转型,要求政府由生产投资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为主要工作内容,将公共资金最大程度地注入到公共产品的提供中去,营造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实现服务型政府的关键因素
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而实现公共服务职能的关键是建立与我国国情相符的公共服务制度。
(一)要建立制度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服务的制度化
我们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建立制度性的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服务的制度化,就是要求政府提供以法律为基础的公共服务内容。随着城市化和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社会公众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要求有了很大的变化,社会公众要求政府提供系统性和制度性的公共服务,要求政府提供可持续性和可发展性的公共服务,保证公共服务的公正、高效、有效和长久。实现上述要求的――基础就是公共服务的制度化。政府的核心工作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所需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社会本位是服务性政府的核心理念,那么政府的公共权力就是为服务而存在的权力,应该受到约束并接受监督,实现的方式就是对政府权力的实施和服务的内容进行制度化的规范,以求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始终把“以民为主,服务公众”作为工作核心。
(二)要建立多伙伴关系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实现公共服务的社会化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政府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上存在偏向生产性和盈利性的经济类型企业的问题,对社会公共设施的投入不足,出现以“维持为主,有限解决”的现象,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日益增长的要求。其实从各国政府活动与角色演变的历史过程来看,政府都是走从维持性公共服务过渡到经济性公共服务,最后扩展到社会性公共服务领域的渐进路径。在演进的过程中,重点是政府角色的转变。就我国而言,政府应该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做出适合的调整,改变全能型或者管理型的政府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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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标准与绩效评估研究”(SC09B023);四川大学2009年度校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作者简介〕夏志强,王建军,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四川成都 610064。
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社会格局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单位体制”逐渐解体,“社区体制”逐渐形成,传统社会逐渐向现代社会转型。在今天,社区不仅是人们生活的中心,且已经成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在改革的过程中,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承接了许多政府在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中剥离出来的任务,逐步发展成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主要承接平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对于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社区公共服务与社区治理
在我国,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城市社区改革后做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的辖区。所谓社区治理就是指由政府、社区自治组织和其他公、私行为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人们共同遵从的规范约定,通过协商谈判、资源交换和协调互动,共同对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从而增强社区凝聚力、增进社区成员福利,促进社区和谐的过程。社区治理的行为主要指向社区中的公共事务,而社区公共事务是一个关系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范围广阔的领域,包括着社区服务、社区安全、社区环境、社区文化、社区物业管理等纷繁复杂的内容。社区治理其核心是满足社区成员的公共需求,本质上就是社区公共服务。
一般来说,社区公共服务是指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通过一定组织和形式,向社区成员提供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福利性的物品和服务,以满足社区居民生活和工作的各种需求。从供给的角度看,社区公共服务主要是一种依托公共部门、公共资源或社会公共设施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物品的服务,体现了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的职责。从消费的角度看,主要是满足社区居民的公共需求,体现的是解决社会公共问题。因此,从总体上看,社区公共服务的本质就是在社区范围之内的公共事务如何管理、公共利益如何维护的问题。
我国当前正处在利益结构重新分化整合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都在社区集中反映出来,社区成了解决社会问题的平台。而发展社区公共服务,保障社区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在社区治理与和谐社区建设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第一,发展社区公共服务有利于社区治理结构的创新。在发展市场经济,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社区人口异质性不断增加,社区居民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和个性化,单独依靠政府已无法有效回应和满足这些需求。实践证明,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市场、社区组织等各方面的力量,发展社区公共服务,特别是动员社区居民广泛参与,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是满足社区居民多元化需求的有效途径。这也必然改变我国传统的单一主体的社区治理结构,形成政府、市场、社区组织等多元化的社区治理模式。例如,武汉百步亭社区对社区公共服务组织形式的有效探索,开辟了“自治型”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的成功经验,就是对社区治理结构的一次创新〔1〕。可以说,发展社区公共服务是社区治理结构创新的重要推动力,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的一种合理方式。
第二,发展社区公共服务能够促进社区自治功能归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小政府、大社会”改革的进一步实施,政府的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政府由“划桨者”逐步转变为“掌舵者”,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重任必然由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分担。社区公共服务正是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重要形式。而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必须要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以社区居民广泛参与为前提。因此,发展社区公共服务,能够不断强化社区的自治功能,促进社区自治功能归位,从而真正发挥社区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三,发展社区公共服务能够增强社区成员的民主参与意识。社区公共服务是以满足社区居民多元化需求为目的,服务的对象是社区居民,如果没有居民的充分参与,社区公共服务的功能及其存在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发展社区公共服务,有利于激活居民自主的参与意识,培育居民“自己的”社会社团,构建社区参与网络,提高居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区信任和合作,增加居民对社区发自内心的认同与共识,从而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社区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
社区公共服务是一个内容复杂,工作量巨大,必须由众多主体共同参与才能完成的系统工程。要构建好一个有效的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机制,首先要厘清社区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区分各类社区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才能依据不同服务的内容和性质,构建起高效的生产供给机制。从公共服务供给责任主体上看,可以把社区公共服务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是社区行政性公共服务。它是由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政策所确立的社区最基本的公共服务,这类公共服务责任主体是城市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即街道办事处或由政府主导设立的社区公共服务站(中心)。此类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主要是政府的行政执法过程,是政府直接实施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体现,其主旨在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社区行政性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市容管理、计划生育与人口管理、社会治安与消防、公共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防治和社会管理等等。
二是社区自治性公共服务。它是在政府指导下按社区居民意愿所确立的社区公共服务。此类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就是社区自治的过程,其主要目的是提高全体社区居民的公共福利水平和强化社区居民间的社会交往。这类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是社区自治性组织,目前主要由城市社区居委会承担。社区自治性公共服务主要内容包括社区民主、民间调解、培育居民慈善组织与组织居民的慈善活动、社区救济、组织社区公益文体活动、市民精神培养、社区管理等等。
三是社区互公共服务。这类服务的责任主体是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主要是由社区民间互助组织和慈善组织自愿提供的社区公共服务。此类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就是社区居民互助的过程,其主要目的是帮助社区特定的居民解困增能。按照服务性质和主体不同,又可将社区互公共服务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民间互助组织提供的养老助老、失足人员矫正、助残康复、困难家庭救助、邻里互助等公共服务项目;另一类是由居民慈善组织承担的慈善活动、邻里交往等服务项目。
四是社区市场性公共服务和准市场性公共服务。由于社区中的一些物品和服务(如水电气供给和物业管理),是通过共同消费的形式存在的,这类服务一般是由公营事业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等非营利部门或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机制采取用者付费的方式有偿提供的。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共服务,必须对其提供过程和结果进行有效监管,否则将影响社区居民的公共生活。这类公共服务主要包括由公营事业部门负责的公共教育、医疗保健、邮政投递、通讯网络、公共交通、有线电视、供电供水供气等服务与维修项目;由物业管理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绿化和卫生清洁,小区文体活动设施管理、维修和养护,小区安全等社区公共服务项目。
三、建立健全社区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机制
在传统中,公共服务是由政府来安排的,政府既是提供者,也是生产者。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需求不断膨胀,公共服务的内容也不断增加,导致政府规模越来越庞大,财政开支也与日俱增。而另一方面,由于官僚体制的影响,政府对公共事务缺乏敏感性,对社会多元化的公共服务需求缺乏回应性的痼疾却未根本改观。在当今的社区治理中,面对多元化的社区公共需求,必须根据社区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和特征,安排多元化的供给制度,构建更为高效灵活的供给机制,才能确保社区公共服务效益最大化。
(一)需要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
现阶段,我国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政府组织。政府组织由于其代表利益的公共性且具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威性,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具有先天的优势,所以政府必然是社区中部分基本公共服务的直接供给者〔2〕。特别是社区行政性公共服务,政府责无旁贷。在传统的认识中,政府不仅可以而且应该直接供给公共服务,且政府包揽公共服务的供给是有效的。但是,这一切都基于一系列完美的假设。正如奥斯特罗姆教授指出,如果有人把城市政府作为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唯一供给主体,实际上是假定城市政府拥有完全信息,知道每个城市群体所需求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等,而且城市政府还是明智的、有生态学头脑的利他主义者〔3〕。但公共选择理论已经证明了这种设想仅仅是“假设”,现实与理想之间的差距表明了“政府失灵”的存在。在现实中,相对于日益增长的社区公共服务需求而言,政府组织自身的能力和拥有的资源十分有限,客观上也表明政府已无法独揽社区公共事务的全部事务,市场的介入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二是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主要是各类企业组织以及公营事业部门等准市场组织。与政府相比,市场在促使公民显示真实偏好,兼顾需求多样性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且市场主体具有适应竞争的组织结构和激励机制,能够在竞争中高效率利用资源。对于社区市场性和准市场性公共服务,完全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和私人替代,由市场主体来供给。市场主体参与社区公共服务还有利于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绩效,降低成本,增强回应性。然而,市场主体逐利的本性往往会导致公共利益被忽视和公共责任缺失的威胁。因此,加强对市场主体公共服务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三是社区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随着公民社会的发育,社区自治组织及非政府组织的出现,极大地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不足。在我国,社区自治组织主要是社区居委会,它既是社区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又是培育社区志愿文化、形成社区信念共同体的基石。社区自治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社区自治的过程,对加强社区居民间的交往,提高全体社区居民的公共福利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民间慈善组织、互助团体等社会组织提供的慈善服务和互帮互助也不可缺少。
在当下社会转型时期,公共事务领域逐渐从“封闭、单一”向“开放、多元”演进,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领域既不应是排斥异己的垄断者,也不应是事不关己的局外人,而应该是真诚的合作者。因此,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需要通过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之间合作互动,建立多元化的社区公共服务运行机制才能实现〔4〕。
(二)需要建立社区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机制
由于社区公共服务项目类型多样,且不同的主体在不同类型公共服务供给中各具比较优势。要实现社区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满足广大居民的公共需求,就需要按照社区公共服务的不同类型,把不同的公共服务职责赋予不同的供给主体来承担,并构建起相应的投入与融资渠道,建立不同的运作机制,从而形成多元化的供给运行模式。
首先,要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社区行政性公共服务管理。社区行政性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就是政府行政执法的过程,是政府直接实施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体现。要实现行政性社区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必然要求政府强化公共服务理念,大力提高自身的公共服务能力。其中,依法确定基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和派出机构在社区公共服务中的职能和责任,建立政府间不同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是前提;通过“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等方式优化和规范办事流程,构建高效便民的公共服务体系是基础;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增加社区公共服务资源是关键,提高基层干部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意识是保障。
其次,要大力发挥社区自治组织的力量,促进社区自治性公共服务发展。社区自治性公共服务是依据社区居民意愿确立的社区公共服务,对于这类服务项目,政府不宜直接组织实施。通过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的力量,可以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的这类公共需求。在制度安排上,这类公共服务应由社区居民大会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来决定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这类服务的供给过程就是社区自治的过程,是实现社会治理的良好途径,还可弥补政府能力的不足。因此,政府应为社区自治性公共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的方式支持社区自治组织开展服务。社区自治组织也可以自主融资,以弥补资金不足,增强服务能力。
其三,要大力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广泛开展社区互公共服务。社区互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社区内的老人、儿童、优抚对象、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民间的社会机构主要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组织,其公益性宗旨尤其体现在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上。实践证明,它们在社区互公共服务方面有较大的活动空间,且比政府和市场更有效。基于此,需要充分发挥民间社会组织在社区互公共服务方面的优势,大力开展社区互公共服务,帮助社区特定的居民解困增能,促进社区和谐。同时建立环保社区社会组织,促进城市生态社区建设。〔5〕而培育和扶持民间社会组织发展,一是要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特别是要优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在依法登记的基础上简化社会组织的审批程序,创新扶持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二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社区服务实体、慈善公益组织和专业性社会工作机构等,鼓励它们依法按照公共服务宗旨和范围开展各类互活动;三是要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动员组织社区内有技术特长的志愿者积极投身社区互助服务活动;四是要正确引导和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使社会组织在参与社区公益性事业中逐步成长壮大。
其四,要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高社区市场性公共服务效率。在社区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主体中,政府是责无旁贷的主导者,保障居民对社区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并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政府作为主导者并不意味着它要直接生产供给公共服务,而是要充当安排者,决定公共服务由谁去做、为谁而做、做到什么程度和水平、怎样付费等问题。至于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承包、补助、凭单、特许经营等形式由私营部门或社会组织来完成〔5〕。也就是说,政府要与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市场主体建立互信互惠的合作关系,不断拓展合作空间,并利用市场机制来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效率,满足公共需求,并减轻政府负担。
就社区公共服务而言,政府要通过政治过程作出决策,确定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以市场机制为杠杆,通过多种方式调动公营事业部门、私营部门等市场主体参与社区公共投资项目,在竞争中完成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核心是要建立规范的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适用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社区公共服务项目、范围、资金来源和使用要求,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监督考核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通过公平公开竞争、定向委托、合同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机制,将具备购买服务条件的项目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实施。在市场化运行过程中,政府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切实降低成本,确保公共服务质量,提高社区居民的满意度。即使是对物业管理类等完全市场化的服务项目,因涉及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政府也需对服务的价格和质量加以监管。
〔参考文献〕
〔1〕于燕燕.社区公共服务模式的思考――百步亭社区公共服务的启示〔J〕.学习与实践.2007,(7).
〔2〕〔4〕 夏志强,毕蓉.论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的协调机制〔J〕.四川大学学报,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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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政的有限性使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能满足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体系,是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公共服务惠及广大农民、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概述
(一)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的涵义
农村公共服务是指在农村地区为满足农民的需要、促进农村和农业的发展,由政府及其他主体提供具有一定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农村教育服务、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农村社会保障、农业信息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农业科技服务等。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主要是指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不单单是政府一方,政府调整自己的职责和范围,将一些原来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私营部门或非政府部门,或者由政府和其他主体合作提供,以提高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满足农民的需求。
(二)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的理论基础
1.公共物品理论。保罗・萨缪尔森(P.A.Samulson)指出,公共物品是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能减少任何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 [1]。准公共物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纯公共物品之间的产品和服务。通常情况下,纯公共物品是由政府直接提供,而准公共物品可由私人提供,因为政府可以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但并不一定是公共物品的生产者。在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如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公共服务属于纯公共物品,这就需要由政府直接生产和提供,而农民教育培训、农业信息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准公共物品可吸收相关私营机构、社会组织等来生产。
2.治理理论。虽然学者们对治理理论的概念界定有所不同,但在主要观点上比较趋同,具体来说,第一,治理意味着政府已经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治理承担者扩展到了政府以外的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第二,治理中的权力运作方向发生了变化,从单一向度、自上而下的统治转向上下互动、彼此合作、相互协调的多元关系;第三,形成了多样化的社会网络组织,从事公共事物的共同治理;第四,政府治理策略和工具向适应治理模式要求的方向改变 [2]。在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政府、私营机构、社会组织和农民自身都可以作为供给主体,通过多元主体的相互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构建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体系。
二、中国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现状
(一)供给总量不足
当前,中国农村公共服务的总体状况是供给严重不足,这也是农村公共服务面临的最突出问题。虽然国家财政用于中国的支出不断增加,但仍没有改变中国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状况,提供的公共服务无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实际需要。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不足;一些农村地区的教育条件落后,设施简陋,师资力量薄弱;许多乡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没有达到标准;虽然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保障水平低;农村养老保险正在探索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亟待完善;农民的文化生活匮乏,大量乡镇没有设立文化站。
(二)供给结构失衡
当前中国农村公共服务不仅供给总量不足,而且供给结构失衡。一方面,一些农民需求较少的公共服务供给过剩。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在农村建设标志性建筑、达标设施,而这些服务不符合农民的实际需要,甚至造成资源的浪费,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一些农民急需的公共服务没有供给或供给不足,如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供给不足,关系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供给短缺。尤其是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这些公共服务具有长期性和战略性,因而见效慢,所以得不到地方政府的支持,这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和农村地区的长远发展。
三、政府作为农村公共服务单一供给主体的困境
在中国,政府是农村公共服务最主要的供给者,市场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不大,这部分是由于农村公共服务中很大一部分是基础性公共服务,不能交给市场和社会提供。但对于非基础性的公共服务由政府垄断提供会造成效率低下、质量不高等。
(一)政府财政资源的有限性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在解决了温饱问题逐步迈向全面小康阶段的过程中,不仅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而且需求结构不断升级,从基本生存型需求逐步转变到发展型需求。另外,农民个体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不同农民群体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侧重也有所不同,比如,种粮农民在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市场信息、农业技术等方面的公共需求表现明显,农村弱势群体、留守儿童则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文化教育等方面的需求更为强烈 [3]。
(二)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低下
政府垄断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缺乏竞争机制的约束,此外,私营机构难以进入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领域,社会组织发展不充分,在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中还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这就使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在数量和质量上缺乏对比,难以评估,政府缺少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降低供给成本的激励机制,而且尚未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这就导致农民没有选择的权利和条件,只能被动地接受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质量不高的公共服务。
四、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体系
(一)农村公共服务的政府供给和政府职责
1.明确政府职责,加强和优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政府供给。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主要提供具有重大性、根本性、长远性和基础性的公共服务,例如,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具有纯公共物品的性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服务、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必须由政府提供,否则会损害到社会公平。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体系,并不否定政府供给的重要性,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中,还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的作用,以政府为投入主体。政府需要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制定合理的投入政策,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供给职责,从农民的实际需求出发,优先提供农村急需的公共服务,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优化供给结构。
2.加强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监督作用。第一,政府要完善各种法规制度。首先要制定准入制度,要以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形式规定其他供给主体可以进入的领域及应具备的条件等。每个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在供给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追求自身的利益,这就需要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约束各供给主体的行为,在准入、价格、安全标准、技术标准、投资规模等方面加以规范,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使农村公共服务走上法制化道路。第二,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在各供给主体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全过程中,政府要负起监督责任,特别是要监督检查公共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市场主体负责建设的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否符合农民的需求等。
3.鼓励和支持各供给主体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在一些其他供给主体可进入的农村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可根据公共服务的性质,推动私营部门供给和拓展社会组织供给,使政府、私营部门、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共同推动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这就需要政府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实行优惠措施,为构建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体系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企业和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同时也有助于建设有限政府、服务政府。
(二)农村公共服务的市场供给
在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体系的过程中,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一些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使企业也能够参与到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企业具有其自身的优势,如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具有资金优势等,企业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既可以满足农民的不同需求,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质量,又可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供给方式多样,可以采取由私营机构提供、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或政策优惠的方式,或者采取政府与私人合作供给的方式等等,充分调动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服务、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农业科学技术的研发等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各供给主体的优势互补。
(三)农村公共服务的社会供给
社会组织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方面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如信息优势、创新优势、灵活优势等,在一些领域里常常比政府做得更有效,能弥补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上微观管理的不足,与企业组织相比而言,能够兼顾公共利益。部分农村公共服务由社会组织来提供,不仅有助于缓解公共服务供需矛盾,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而且也有助于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在实践中最成功的例子就是希望工程。
除此之外,还要大力发展农民组织。农民组织代表农民的利益,服务于农民,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能够在提供农村公共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发展农民组织,形成农民自治和农民互助,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促进农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参考文献:
[1][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2]孙柏瑛.当代地方治理:面向21世纪的挑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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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概述
(一)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的涵义
农村公共服务是指在农村地区为满足农民的需要、促进农村和农业的发展,由政府及其他主体提供具有一定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农村教育服务、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农村社会保障、农业信息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农业科技服务等。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主要是指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不单单是政府一方,政府调整自己的职责和范围,将一些原来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私营部门或非政府部门,或者由政府和其他主体合作提供,以提高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满足农民的需求。
(二)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的理论基础
1.公共物品理论。保罗·萨缪尔森(P.A.Samulson)指出,公共物品是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能减少任何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 [1]。准公共物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纯公共物品之间的产品和服务。通常情况下,纯公共物品是由政府直接提供,而准公共物品可由私人提供,因为政府可以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但并不一定是公共物品的生产者。在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如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公共服务属于纯公共物品,这就需要由政府直接生产和提供,而农民教育培训、农业信息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准公共物品可吸收相关私营机构、社会组织等来生产。
2.治理理论。虽然学者们对治理理论的概念界定有所不同,但在主要观点上比较趋同,具体来说,第一,治理意味着政府已经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治理承担者扩展到了政府以外的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第二,治理中的权力运作方向发生了变化,从单一向度、自上而下的统治转向上下互动、彼此合作、相互协调的多元关系;第三,形成了多样化的社会网络组织,从事公共事物的共同治理;第四,政府治理策略和工具向适应治理模式要求的方向改变 。在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政府、私营机构、社会组织和农民自身都可以作为供给主体,通过多元主体的相互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构建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体系。
二、中国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现状
(一)供给总量不足
当前,中国农村公共服务的总体状况是供给严重不足,这也是农村公共服务面临的最突出问题。虽然国家财政用于中国的支出不断增加,但仍没有改变中国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状况,提供的公共服务无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实际需要。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不足;一些农村地区的教育条件落后,设施简陋,师资力量薄弱;许多乡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没有达到标准;虽然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保障水平低;农村养老保险正在探索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亟待完善;农民的文化生活匮乏,大量乡镇没有设立文化站。
(二)供给结构失衡
当前中国农村公共服务不仅供给总量不足,而且供给结构失衡。一方面,一些农民需求较少的公共服务供给过剩。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在农村建设标志性建筑、达标设施,而这些服务不符合农民的实际需要,甚至造成资源的浪费,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一些农民急需的公共服务没有供给或供给不足,如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供给不足,关系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供给短缺。尤其是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这些公共服务具有长期性和战略性,因而见效慢,所以得不到地方政府的支持,这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和农村地区的长远发展。
三、政府作为农村公共服务单一供给主体的困境
在中国,政府是农村公共服务最主要的供给者,市场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不大,这部分是由于农村公共服务中很大一部分是基础性公共服务,不能交给市场和社会提供。但对于非基础性的公共服务由政府垄断提供会造成效率低下、质量不高等。
(一)政府财政资源的有限性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在解决了温饱问题逐步迈向全面小康阶段的过程中,不仅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而且需求结构不断升级,从基本生存型需求逐步转变到发展型需求。另外,农民个体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不同农民群体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侧重也有所不同,比如,种粮农民在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市场信息、农业技术等方面的公共需求表现明显,农村弱势群体、留守儿童则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文化教育等方面的需求更为强烈 。
(二)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低下
政府垄断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缺乏竞争机制的约束,此外,私营机构难以进入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领域,社会组织发展不充分,在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中还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这就使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在数量和质量上缺乏对比,难以评估,政府缺少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降低供给成本的激励机制,而且尚未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这就导致农民没有选择的权利和条件,只能被动地接受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质量不高的公共服务。
四、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体系
(一)农村公共服务的政府供给和政府职责
1.明确政府职责,加强和优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政府供给。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主要提供具有重大性、根本性、长远性和基础性的公共服务,例如,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具有纯公共物品的性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服务、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必须由政府提供,否则会损害到社会公平。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体系,并不否定政府供给的重要性,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中,还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的作用,以政府为投入主体。政府需要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制定合理的投入政策,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供给职责,从农民的实际需求出发,优先提供农村急需的公共服务,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优化供给结构。
2.加强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监督作用。第一,政府要完善各种法规制度。首先要制定准入制度,要以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形式规定其他供给主体可以进入的领域及应具备的条件等。每个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在供给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追求自身的利益,这就需要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约束各供给主体的行为,在准入、价格、安全标准、技术标准、投资规模等方面加以规范,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使农村公共服务走上法制化道路。第二,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在各供给主体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全过程中,政府要负起监督责任,特别是要监督检查公共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市场主体负责建设的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否符合农民的需求等。
3.鼓励和支持各供给主体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在一些其他供给主体可进入的农村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可根据公共服务的性质,推动私营部门供给和拓展社会组织供给,使政府、私营部门、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共同推动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这就需要政府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实行优惠措施,为构建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体系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企业和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同时也有助于建设有限政府、服务政府。
(二)农村公共服务的市场供给
在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体系的过程中,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一些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使企业也能够参与到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企业具有其自身的优势,如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具有资金优势等,企业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既可以满足农民的不同需求,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质量,又可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供给方式多样,可以采取由私营机构提供、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或政策优惠的方式,或者采取政府与私人合作供给的方式等等,充分调动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服务、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农业科学技术的研发等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各供给主体的优势互补。
(三)农村公共服务的社会供给
社会组织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方面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如信息优势、创新优势、灵活优势等,在一些领域里常常比政府做得更有效,能弥补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上微观管理的不足,与企业组织相比而言,能够兼顾公共利益。部分农村公共服务由社会组织来提供,不仅有助于缓解公共服务供需矛盾,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而且也有助于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在实践中最成功的例子就是希望工程。
除此之外,还要大力发展农民组织。农民组织代表农民的利益,服务于农民,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能够在提供农村公共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发展农民组织,形成农民自治和农民互助,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促进农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参考文献:
[1][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孙柏瑛.当代地方治理:面向21世纪的挑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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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supply of public services is to maintain the basis of operation of public services, but also the core link to add resourc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demand for public services is diversified, and the supply of public services is more and more advocated by multi center government + market + social forces. This article briefly summarized non government and market out of government public service supply organization public service supply advantages, in the double loss situation, focuses on the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the supply of public service failures, of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guidance of non public service supply optimal path of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Keywords public service supply; 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government guidance; advantage; path
多中心治理对称单中心治理,是奥斯特罗姆夫妇共同创立的理论,是以多中心概念基础上延伸而来的一种治理理论,主要阐述政府+市场+社会力量三维治理多中心决策点相互协同的治理模式。它的形成对改变公共服务供给中“单中心”政府供给模式,缓解政府行政成本具有很大的作用。尤其,对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下,解决当前我国公共服务多元化需求与供给不足矛盾,推动多中心格局一员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构建我国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发展,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1 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服务优势
1.1 传承公共服务精神,助推公共服务供给健康有序
公共服务的供给本身以“公共性”为核心,倡导供给公共服务主体的公共利益目标。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服务中,由于自身具备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等特征,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活动中,相较于私营部门具有较强的公益使命感和公共服务精神。这使得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有效的契合了“公共性”特征,参与供给优势:其一,激发公共服务精神,重塑公共服务中多元供给主体公共利益至上的自身规制,助推公共服务供给健康有序发展;其二,营造公共服务优越的环境和氛围,激发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志愿参与,提高公共服务发展中的非政府组织认可度,打造现代化公共服务供给发展。
1.2 非政府组织中专业广泛性,有效对接公共服务领域多元需求
学术界对非政府组织的界定具有多样性,但多数以一般基本特征进行阐述。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认为,只要符合组织性、民间性、非利润分配性、自治性、志愿性等五个特征即是非政府组织。[1]非政府组织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体,即可以从一般特征进行笼统概括,也可从不同行业领域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经济等,具体特征对其分析界定,呈现出了非政府组织的广泛性。因此,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服务,不仅能够更好地发挥整合资源、协调资源配置,而且有效地对接当代公共服务多元需求专业对口具有极大的作用。典型从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来说,截至目前,全国社会组织有66.2万个,其中全国共有社会团体32.9万个,各类基金会478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2.9万个。[2]其我国非政府组织涉及领域广、门类齐、增速快,这对有效对接当代公共服务领域多元需求具有极大的优势。
1.3 非政府组织的协调灵活性,促使公共服务有效性
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长期以来一直是在公共事务治理中处于核心主导地位。[3]然而,针对公共服务供给中产生的政府失灵、市场失灵,非政府组织的供给公共服务,不仅可以依据自身C构灵活、机构程序简单化等特性,实践参与供给公共服务层次化、精确化、满足多元公共服务供给需求,贴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有效。而且,能够协调公共服务不同供给间的关系或补足,密切完善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联系和协调供给,补足公共服务供给有效,健全公共服务多方矛盾机制的处理完善,助推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发展。
1.4 非政府组织的桥梁纽带,公共服务供给的对接互通
非政府组织作为第三部门存有中介性,能够密切政民众沟通、搭建桥梁纽带。在我国公共服务供给需求多元化与供给脉络复杂化中,政府单一供给形成了投资成本过高、覆盖面积过大、供给服务不精准低效性等问题。非政府组织的供给公共服务:其一,政社合作,委托公共服务。搭建桥梁,加强政府各项资源互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补足公共服务供给,具有不可忽视的动力;其二,非政府组织专业对口供给。依据自身不同专业领域包括科学、教育、卫生、文化等,对接供给精确专业化。
2 政府与市场供给公共服务失灵
公共服务的需求与发展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而逐年增高并需求多元化,满足公共服务需求供给持久发展,需不同供给公共服务主体要与时俱进、更新发展。
第一,政府供给公共服务失灵。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失灵”,由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多样化与复杂化,政府无法有效回应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政府供给未必是万能有效:其一,产生寻租行为。从布坎南寻租来说通常指公共事务权限集中政府领域,因而利益群体游说促成公共服务干预,产生寻租行为。政府的寻租行为具有非生产性,通过权力介入的活动,产生资源配置不合理,政府公共事务治理中陷入失灵;[4]其二,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低效性,从传统政府管理模式中的科层制下公共事务的发展管理,一般要通过规划―意见―层级审批―实施等繁杂的过程、公共服务供给实施中多头管理、权责不清,不能及时有效供给公共服务多样化、层次化需求,同时,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中行政成本投入过大,供给公共服务覆盖面广而精确不到位,灵活性不足,回应较低。
第二,市场供给公共服务失灵。市场调节也不是万能,市场作为一个无形手,供给公共服务存有典型弊端:其一,市场供给公共服务当中存在“理性经济人”现象,主要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难免与与公共服务利益相矛盾;其二,市场私营部门和公共服务供给目标不同,市场私营部门是以获得最高营利为首要目标利益明确,而公共服务供给本身存有公共性质,不同目标使得“公共性”使命感薄弱。
3 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服务失灵
随着经济的极速发展和民众生活的水平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越来层次多样、需求多元化。然而,公共服务供给中的政府与市场供给存在失灵现象,政府与市场不是万能有效,这使得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服务尤为重要,它对补足政府与市场失灵,协调公共服务供给平衡具有极大的作用。但是,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服务也未必是万能有效的,存在失灵现象。
第一,非政府组织自身发展不足失灵。我国非政府组织缺乏资金,主要依赖于政府资源,非政府组织在人事财务权限薄弱,内部管理上缺乏一定的自主性,这使得参与公共服务专业性不足、效率低。
第二,非政府组织运作专业化不足失灵。当前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服务运行中,缺乏公共服务管理专业人才、长期筹资机制不健全、不能完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存在低效等问题,使得公共服务供给不持续或不完善。
第三,非政府组织目标不明确失灵。非政府组织组织的成立一般以调节资源配置,参与公共福利事业为目标,具有“公益性”目标。但从我国非政府组织资金充沛角度探析其运作目标,呈现非政府组织资金不足,非政府组织趋向政府工作领域集中,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中重视利益与运作资源,忽视参与供给公共服务的真实效益,产生非政府组织志愿失灵。
因此,推动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服务最优化,必然需要政府强有力的引导,助推非政府组织自身完善,提供资金、政策、制度保障等,提升其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此外,为防止多中心治理中政府市场非政府组织等多决策点,而产生低效失灵现象,政府引导下的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服务具有最优化。
4 政府引导下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服务最优路径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服务不是万能,需要相互扶持,而其中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加强政社合作、引导科学交流、助推其自身建设,是非政府组织健全发展与有效供给公共服务发展,供给最优化的驱动力。
4.1 政府
4.1.1 加强政社合作,推动公共服务科学化
政社合作是政府引导非政府组织的有效途径,不仅能满足非政府组织资金的补充,而且能助其科学发展。政社合作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政府与社会力量群体间公共协作。通过政社合作:其一,双方资源互补。政府补足非政府组织资金或向其购买服务,让其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提高非政府组织专业能力建设,助推其供给公共服务的优质化;非政府组织协助政府提供专业服务,贴切参与公共服展基本要求,通过灵活,层次化、多样化接受政府委托向提供自身专业领域的服务供给,促成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资源互补与协作共治交际;其二,培育多中心供给公共服务体。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背景下,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新时期政府应转变传统供给模式理念,培育多元供给体参与公共服务,推动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同时,应推动公共服务供给市场化转变,让多元供给主体相互竞争、相互交流学习,促使非政府组织自身供给公共服务的优质化提升。
4.1.2 引导科学交流,推进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服务有效性
政府的支持引导,是非政府组织充分发挥自身宗旨、优势、提升自治能力最大化的重要基础。双引下的非政府组织科学化:(1)引导国内发展,实现资源共享。政府积极援助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活动项目、项目承包、拓宽空间,鼓励非政府组织发扬公益之心,督促非政府组织间的相互借鉴交流学习,共同发展,同时,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应具体提供一些政策支持,搭建平台、加大投资力度、专项经费拨款,推动非政府组织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经济、文化、市场相融合,引导支持发展。(2)引导国际化接轨,实现专业化。政府加强帮助非政府组织接轨国际化发展,与更多国际性非政府组织间的学习交流,学习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结构运行、资源筹集,以及长期参与国际各领域服务项目经验、加强项目合作,加快非政府组织因地制宜创新化发展,提升专业能力。
4.1.3 助推非政府组织人才化建设,提升供给公共服务专业化
人才化建设即是引导非政府组织自身发展的关键,又是其供给公共服务专业化的基础。提升公共服务供给专业化必然离不开政府相关培训,政府引导非政府组织人才化建设:其一,培训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中的项目管理人才。提高非政府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自身营销能力,增强其内生力―获得广大民众认可参与捐赠;其二,培训非政府组织公益人才建设。培育公共服务价值观公益之心成员,激发其组织志愿精神;其三,培训非政府组织市场化人才建设。实现其组织同市场化相靠应,有效提升非政府组织自身专业化,促使公共服务供给专业化发展。
4.1.4 助推非政府组织系统化建设,持续供给公共服务
系统化建设一般以组织运行的高效、管理规范化、运作的流畅为主要目标。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服务中系统化:(1)管理系统化。非政府组织人事上,应明确权责、规范管理、内部监督;财务上,非政府组织筹资来源―管理费用―公益投入资金,等一系列透明化,加强自身管理的专业化和财务透明化。同时,非政府组织应加强自身宣传,构建非政府组织运行中的长效筹资机制,重视非政府组织公共服务项目运行中的绩效管理,稳固资源渠道,持续供给公共服务。(2)监督系统化。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服务居多涉及民生领域,民众的监督具有一定的透明公正性,这对激发民众参与公共服务监督,重视公共服务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服务,除了非政府组织自身管理内部监督外,还应主要构建外部民众监督。
4.2 制度
健全非政府组织制度,完善参与公共服务保障体系,是非政府组织自身发展与推动供给公共服务发展的核心基础。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服务中应加快其专项补贴制度、政府政策性贷款制度、援助制度,还有针对参与基本公共服务、公共产品供给中,由于公共产品本身就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特征,应为非政府组织长期参与公共服务供给,考虑其自身运营成本问题,给予税收优惠制度。同时,非政府组织开展公益社会活动申请中,相关部门在审核等方面,简便流程,进一步创建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中,准入和退出等一系列制度,为社会组织发展健全保障体系。
5 结束语
公共服务需求增长同社会经济、民众生活水平发展具有密切联系,新时期公共服务健全完善,除了政府为主体市场协同供给外,还需加强完善非政府组织,引导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服务,促成多中心共同l力供给公共服务模式,满足公共服务多元化需求,才能共创美好而和谐的未来公共福利事业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钟汝.范明林.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机制建设:对两个非政府组织的个案研究[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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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治”理念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重构启示
对于基层社会治理而言,其在解决基层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也要积极维护社会的和谐关系,而这种和谐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求政府遵照社会现实,调整社会治理模式。现阶段,我国政府进一步强调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民主化,政府要还权给民众。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以来,我国政府大动作“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累积超过700项。在国务院的号召下,各地区各级政府也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幅度,社会活力空前迸发。简政放权不仅是过去两年的改革重头戏,也将会是未来的重头戏,而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也要“简政放权”。事实上,行政主导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因而政府要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进行重构。但是,重构需要强大的理论指引,而“善治”理念给了我们较多的启示。
“善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思想,其中其概念的中心是good governance,“善治理念”主要强调了通过有效的治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集体。“善治”对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很好的阐述,具体来看:
(一)合法性质与法治状态
即公众和政府均对社会秩序和权威表示认同,并自觉服从。在基层社会治疗重构中,我国政府也要保证治理模式的合法性,并使其社会大众认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公众深度参与
“善治”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社会活动等,同时强调民众的深度参与性质。对于基层社会治疗重构而言,民众(社会组织)参与治理,要体现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两方面。中国式的“善治”更加倡导政府和民众,深层次的友好合作,这样才能提高公民参与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性。
(三)公开与透明
“善治”要求治理过程中,关系公民和组织成员的直接利益事务要保证公开与透明。具体来说,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应告知民众,政府、政策等治理相关信息,并给予公众(组织成员)参与治理相关决策制定的机会。此外,也要重视民众对公共决策的监督职能,进而保证管理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公共服务优质性
“善治”强调治理的关键是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是否优质、高效直接决定管理的成败。同样,在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中,也要保障公共服务的高质量,具体来说基础建设、软等都要保证较高的治理效果。民众与政府的协作管理,将最大限度的突显公共利益。
从“善治”理念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启发,我国基层社会治理集中体现为“还政于民”,完成这个过程也将提升社会自治能力。对于社区自治问题,我国应以培育自治能力为主,进而完成整个治理模式的重构。
二、基层治理模式重构——社区自治的治理路径
重构社会治理模式其本质就是改革社会管理方式的过程,对于社区治理而言,“自治”要求社会个体要逐步实现“社会人”的转变,这样才能做好基础社会自治与政府治理的良好互动。在治理模式重构中,社区要尽快实现“政府主导”完成到“自治”的转变,具体来说其治理路径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自治主体多元化发展
在社区自治中,需要对政府的职能、管理行为等进行重新定位,以提高治理的规范性。在社区自治中,自治主体已经发生了改变,其包括政府、公民、社区组织三部分,与传统治理模式相比,重构后治理主体不再单一,而是出现了多元化发展。在社区自治中政府仍占有关键的主体地位,但是要保证社区的公民充分发挥其管理的职能。作为政府,要重新定位自身参与社区建设角色,将原有“全能政府”职能进行分解,让各类社会事务管理下放至公民治理。同时,近年来一些社会非营利组织逐渐开始承担起行业内社会事务的管理,这使得政府不必浪费精力管理纷繁的事务,社会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基层政府的左膀右臂。由此来看,公民、社会非营利组织将作为政府的补充力量,在社区自治中担负起重要的责任。在社区自治主体向多元化转变的过程中,还应完成以下几个任务:
1.定位权力与关系。应构建新的现代社区组织结构,传统的自上而下单向权利运行结构不能满足合作、协商的多方管理关系。因而,要构建一种上下联动的互动管理模式,要求多方管理主体可以进行良好的合作、协商。定位权力与关系的关键是保证管理主体处于一种伙伴关系,多方主体可以友好的协商确定管理目标,这种多方认同的管理模式也将提高公共事务的效率。现阶段,政府要“简政放权”,提高社会非营利组织、社区公民的主体地位,共构建三者“鼎力”的社会组织结构。
2.加强社会非营利组织培育。社会非营利组织作为第三部门组织,应突显其社会服务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各行业的自治管理需要一些行业组织、社会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而政府加强这些组织的培育,将极大减轻政府管理的负担。这些组织属于民间力量,也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应鼓励这些组织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服务功能,达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目的。社会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社会服务内容主要为中介服务和针对两部分,这样能迅速解决问题,同时也能提升服务的专业性。
3.激发内各方参与社区建设热情。社区自治的效果直接关系社区内每个个体,因而要广泛调动社区内各单位的参与积极性,营造社区共建的氛围。当前,我国社区内各单位参与管理的程度较低,且参与热情不高,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参与率较低等。因而,在社区管理中,要积极宣传社区共设的精神,鼓励各方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同时,要完善制度规范,如政务公开制度、社区管理体制、听证制度等,从而用制度规范社区自治。
(二)自治方式转向复合型
传统社区治理方式以“管制”为主,强调单一治理主体(政府)绝对的管制权,而在社区自治中要打破这种绝对控制的统一管理模式。在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中,要体现出治理主体服务社会成员的理念,并不进行统一化管理,而要尊重社会个体的差异性。因而,社区自治的自治方式,应是服务、协调、回应等组成的复合型管理方式。社区自治方式要趋于复合型发展,可以运用法律、政治、文化等多种手段。
1.加强改革措施完善。社区自治一次全面的改革,改革离不开各项改革措施的支持。首先,要加快社区改革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构建一套完整且规范的社区法律体系,使社区自治模式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为社区自治深化提供法律依据;其次,要完善社会政策,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注重公民的权益,促进社区治理向民主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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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学科,作为理论的公共行政如何回应作为实践的公共行政是公共行政研究的基本目标之一。寻找一种恰当的公共行政理论来理解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现象,不仅有助于为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现象提供理论支持,而且有助于进一步指导实践中的政府购买社工服务行为。因此,探索更具解释力的公共行政理论不仅有助于更加深入地理解实践中的政府购买社工服务行为,并且有助于建构更加科学的未来治理结构和思路。
实践中的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模式
考虑到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模式代表性与前瞻性,笔者以深圳政府购买社工模式为例展开论述。
深圳是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模式的典型。近年来,伴随着深圳经济社会的发展,深圳社工与社工机构的增加,社工服务逐渐从单一的社区服务拓展至教育、医疗、残疾人、心理矫正等多个领域。为顺应深圳社工机构服务的良好态势,转变政府职能,深圳市委于2007年通过“7+1”文件,从而在制度上初步确立了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模式。
深圳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模式的形式主要有直接购买、服务项目化、招投标等方式,其中政府购买包括“授权委托模式、直接资助模式、服务合同模式、补贴模式”②。首先,政府对自己原有职能进行重新界定,将那些原本属于社会职能的部分划分出来,使之相对独立。其次,政府根据工作的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岗位服务所需资质以及可操作性等特点进行岗位开发,从而设定相应的社工岗位,并以政府定价的方式向社工机构公开招标。再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恰当的社工机构,最后由中标的社工机构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提供相应的(准)公共服务。政府在购买社工服务的职责是岗位开发、岗位定价、对象寻找、签订合同与结果评价。社工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根据合同的约定,组织社工机构的各类资源以达成岗位服务目标。
在该模式中,政府职能发生了根本转变,由公共服务的直接生产者转变为公共服务的间接提供者,社工机构以其专业性和非营利性提供公共服务。面对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模式的实践现象,如何从公共行政的角度做出有益的解释,是公共行政理论亟需回答的问题。在众多似是而非的理论中,笔者以为,民营化与“元”治理的解释力是相对明显的。
民营化与“元”治理
民营化的视角。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在本质上就是政府职能的重新界定,即将原本属于社会自我管理的职能从政府中剥离出去。但为了更好地保证政府监管公共服务的职能,政府采取了社工岗位开发、岗位定价,招标、购买等方式。这种方式正是民营化的思路。
民营化“强调将过去由政府直接供给的公共服务通过各种方式由政府以外的力量完成或二者合作承担,将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生产者角色与提供者角色分开,让部分生产者职能由市场和社会承担,政府着重掌舵而不是掌舵与划桨二者并重,做到正本清源,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负担,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提高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进而提高政府形象。”③在此基础上,通过合同承包等方式,使得公共服务更具竞争性,不仅有效地克服了传统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效率低下、质量低劣、财政负担、投资不足等弊端,而且大大降低了“对公众缺乏回应性、缺乏管理技能或足够的管理权限、设备维修质量低下,多度的垂直一体化、管理凡是或产品过时、目标多样化且相互矛盾、资产为充分利用或使用效益不佳、滋生腐败等弊端。”④
在公共服务民营化形式中,合同承包是最常见的方式,同时也与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模式最为接近。合同承包是指政府与私营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签订合同,由后者承包某一方面的物品或服务,政府则主要负责岗位开发和结果评估,从而改变了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使之更具竞争性,提高了公共服务质量。因此,民营化在解释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模式中具有较强的理论说服力。
“元”治理的解释。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模式中的购买流程突显了政府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政府角色的转变。换言之,政府的职能重心在于基础性工作。从这个意义上看,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具备了“元”治理的特征。
“元”治理是针对治理理论失灵而提出的。治理是“指官方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其目的是指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增进公共利益。”⑤然而,治理理论过高地估计了市场和公民社会的作用,实践中的情况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美好。
针对治理理论“志愿失灵”,英国学者杰索普认为,“‘元’治理是一种产生某种程度的协同治理的方法,通过设计和管理科层治理、网络治理、市场治理三种治理模式的完美的组合,以期实现对公共部门机构的绩效负有责任的公共管理者(元治理者)看来是最好可能的后果。”⑥从这个角度来看,作为“元”治理主体,政府基本职能在于提供规则和秩序等基础性公共服务,实现不同治理机制与规则的兼容,化解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矛盾,整合社会利益。“元”治理不仅是对市场、国家、公民社会等治理形式、力量或机制进行一种宏观安排,更是修正各种治理机制之间的相对平衡,重新组织和重新整合治理机制之间的复杂合作。⑦在“元”治理中,政府“不是要构建一个至高无上、控制一切的政府,而是政府要担当制度设计、提出远景的任务,使整个社会体系在良好的制度安排中促进不同领域的自组织。”由此可见,“元”治理改变了治理理论中政府、市场和社会多中心治理的结构,实质上是对政府职能的重新界定,更加强调政府在制度安排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和功能,而不是强化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社会的职能。
在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模式中,政府主要负责对社工岗位的开发与购买规则的制定。由此可见,政府的角色依然是规则的制定者而非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从“元”治理的角度看,其引导社工机构等民间组织的发展也是其职责之一,特别是在我国公民社会尚不成熟的阶段,政府的引导功能更加重要。
结论与展望
从民营化与“元”治理两个维度来解释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尽管从表面上看有相似之处,但因其视角的差异将导致不同的实践致思。民营化侧重于社工服务的外与包,强调政府与市场、非营利性组织之间的平等协作关系。“元”治理不仅具有宏观的视野,而且更加关注未来。从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模式来看,政府不论是在制度平台的搭建还是公民社会的引领,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模式中政府“元”治理角色尚不突出,但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政府在购买社工服务中的“元”治理角色将越来越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但目前这种转变并不彻底,以至于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模式凸显了未来社会治理结构的趋势,因此,从“元”治理的视野理解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无疑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和前瞻性。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本文系海南省社会科学规划资助课题“海口市社工参与城市治理模式探析:基于与深圳模式的比较视角”阶段性成果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HNSK(Z)12-34】
【注释】
①据《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12》统计数据。
②闫伟:“对于‘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模式的构想”,《社会工作(实务)》,2007年第11期,第8~9页。
③陈天祥:《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6页。
④[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司部门的伙伴关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6页。
⑤俞可平:《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