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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特性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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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特性

篇1

近年来,世界贸易全球化与市场割裂倾向并存,要求企业经营灵活、不断创新,按市场要求随时调整自身结构。传统的大规模生产和等级鲜明的组织形式,仅能形成技术开发上的规模经济,而很难针对市场做出及时反应和决策。为适应新的经营要求,国外大公司纷纷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以流动性较强、自主经营的中小机构网代替传统的集权式管理集团。特许经营,正是顺应这一趋势发展起来的在独立企业间进行合作经营的典型形式。特许经营是实力、品牌、信誉占绝对优势的企业将自己的品牌、商标等授权他人使用,要求实现店名、店堂形象、服务水平的标准化,并通过授权设置一定的门槛,要求一定回报连锁经营模式;它是一种服务、商品分销的现代化手段。当前特许经营在各个领域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应用与发展,特许经营是一个包含有广泛商业关系类型的方式,从餐饮零售业到IT 行业,从旅游休闲到教育培训等等,无所不及。通过特许经营达到国际范围内的广泛增长,可以从快餐和零售部门得到实例。目前经常被引用的例子是麦当劳和Body Shop,然而特许经营在银行业的应用,尤其是现代商业银行如何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来建设渠道方面,并非是一个被很好研究的领域。随着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日益发展,中国已经加入WTO有关金融开放协议,中国银行业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在此背景下,中国银行业除了不断尝试金融产品、金融技术的创新,扩大经营范围,实现多元化的混业经营,谋取范围经济效益;同样需要尝试营销渠道建设的创新,组织形式的创新,扩大经营规模,谋取规模经济效益,从而应对日益激烈的竞争与挑战。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特许经营在中国银行业的应用,不仅仅是营销渠道建设的创新,更是一个战略路径实现方式的创新,通过特许经营,国内各类银行间可以结成战略联盟提高综合竞争力。尽管银行业特许经营运作的可行性和预期的成果还在接受时间的考验,但这种组织形式在银行业的运用很是值得研究。

篇2

Abstract Based on the "field" theory proposed by Pierre Bourdieu, a French sociologist, the concept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domain" is a system which contains many aspects. On this basis, the separation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innovation, "the four major areas of power", namely: the grass-roots government, community enterprises, community residents, community organizations, such as the four main body. The four main body has its own specific role and function, but it is not absolutely independent of each other, but interrelated and interact with each oth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domain domain dynamic function, need to build four domain dynamic of innovation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action and influence the synthesis mechanism to realize benign operation and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Key words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domain dynamics; synthesis

社区是城市的细胞,是社会管理系统中最基层的构成部分。而社区治理,是指一定的社区内部各种机构、团体或组织,为维持社区正常秩序,满足社区居民物质、文化需要,促进社区发展,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面对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社区治理需要尤其注重社区治理创新,以促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与和谐社区构建。

1 “城市社区治理域”的内涵界定

“城市社区治理域”的概念是基于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的“场域”理论提出的。布迪厄将以各种社会关系联系起来的社会领域作为场域,场域是由社会成员按照特定的逻辑与规则共同建构的,由依据特定位置所产生的力量所组成,并包含着各种力量的比较与运动而存在。虽然场域中存在社会成员、组织和规则等因素,但其本质是这些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是“社会网络”。这个社会“网”的每个结点就是组织和社会成员在这个网络中所占据的“位置”,谁占据“位置”谁就拥有社会资源及权力。场域具有能动性,它不仅为社会成员及组织提供了社会互动的空间,也通过调整各种要素的功能而使自身获得特定的结构与秩序。而在多元管理主体构建的合作网络下,社会成员的参与式管理,加之城市社区治理中的组织和规则等因素则共同建构了“城市社区治理域”。“城市社区治理域”是由社区成员按照特定逻辑要求共同构建的,是社区个体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主要场所,是集中着符号竞争和个人策略的场所。在“城市社区治理域”中的符号竞争是围绕着各主体的利益而展开的,各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而采取不同的策略,如一项措施能使社区居民受益,那他们会采取拥护和支持的策略,反之,如若利益受损,则会表现出反抗的态度和行为。场域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空间,在“城市社区治理域”这个特殊的社会空间中,社区治理围绕着特定的逻辑与规则开展,继而由社区治理行动者和社区治理组织采取具体的社区治理行动。

2 “城市社区治理域”的动力构成

在“城市社区治理域”中,不同的行动者或组织占据着不同的位置,占据这些位置的行动者或组织为控制在这一场域有的合法形式的权威而相互竞争,从而形成种种关系,即特定的客观关系结构。依据各主体占据不同的位置和资源,可分离出城市社区治理创新的“四大域动力”,即基层政府、驻社区企业、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四大主体。

2.1 基层政府

基层政府由于其所处的独特位置,使其在宏观调控方面具有优势。在“城市社区治理域”中基层政府扮演着领导者、决策者、协调者、教育者等多重角色,各个角色之间彼此交错,构成了基层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域”中的角色集,其多重角色中,最主要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规划社区发展。基层政府凭借其对社区信息和资源的掌握,可以较客观、全面地评估社区的环境与社会的形势,从而确定社区发展的使命与目标。社区不仅有社会目标,同时也有社区自身的特有目标,因而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一则遵循社会总目标的指导,二则挖掘社区自身的特性和独特的目标追求,结合本社区自身的特色来完善城市社区治理。其次,协调社区平等。政府拥有着宏观调控的能力,运用这种调控优势可以有效调节社区资源。“城市社区治理域”内各成员因为历史积累缘故,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彼此间存在着一种起点的不平等,对此,我们需要在过程和结果平等方面着手,以实现社区资源满足社区成员需要的目标。基层政府应在社区基本生活保障资源、社区公共资源的分配等方面,做好政策上的规定以及实施上的落实。

2.2 驻社区企业

驻社区企业是处于社区地理区域外,但处于“城市社区治理域”的企业,在这些企业中包含着一定数量的社区成员,而数量的比例情况无法确定。由于企业具有运用各种生产要素的特性,因而驻社区企业内部拥有一定的资源,以及对这些资源的调控能力。借助驻社区企业的力量,可以使得社区内部资源得到发挥与延展,如将社区内部的特色资源借助驻社区企业这一平台向外推广。

驻社区企业与社区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社区的居民在驻社区企业中工作,实现自我需求的满足,在社区内生活,满足自身安全、尊重的需求。而当社区居民暂时无法在工作中获得自我实现需求的满足时,社区会对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帮助,减少“集群事件”的发生,从而减轻企业压力。此外,当社区居民在驻社区企业中实现自我价值,则会激发其生活热情,有更多的动力和精力去参与社区事务,促进社区的稳定与和谐,为社区创造价值。

2.3 社区居民

在社区治理中,社区居民的自我评估是社区治理需求分析的重要信息源。由于社区居民亲身经历社区生活的缘故,他们对社区的生活环境、文化环境以及社区中存在的问题等具有较深入的了解。此外,社区居民还可以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平台表达自己的意愿与诉求。

社区居民由不同的年龄、职业的人群组成,日益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多元化带来的是多元的需求,这便加大了社区治理的难度,对此,可将社区居民依据某种特性进行分类,并发挥各群体的特性来满足某群体的需求。如,按职业进行分类,将社区内的老师组织在一起,对社区内的在读学生群体在周末开展相应的课业辅导,或由社区内的医务工作人员定期为社区居民开展志愿体检活动等,这样既能充分利用社区内的现有资源,又能加深社区居民间的互动,增强共同意识。

2.4 社区社会组织

伴随着社区建设的纵深发展,我国的社区社会组织也开始步入前行的快车道,不断实现着“量”的扩展和“质”的提升。所谓的社区社会组织,特指的是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是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成员,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多元、多样需求为目的,由居民自发成立并自觉参与、以公益或共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形态。在组织形式上,大约可以分为社区文体科教类、社区环境物业类、社区服务福利类、社区医疗计生类、社区治安民调类、社区共建发展类等六大类。社区社会组织为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居民自治的有效衔接和互动,提供了组织平台,对锻炼居民基层政治参与和有序公民社会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3 “城市社区治理域”的动力合成

正如力学的合力一样,“城市社区治理域”动力的合成也是多个力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各个力的方向的一致与背离则决定了合力的大小。因而,要想达成合力最大化,需要设定“城市社区治理域”的发展主线,在此基础上,明确四大主体的职责,进而达到合力最大化的效果。在发展主线的设定上,一方面,需要保证符合社会发展目标的基本要求,这是主线设定的基础;另一方面,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社区作为独立个体的自身发展需求。依据四大主体自身存在的资源优势,以及其对社区特定部分惯习的影响作用,四大主体在域动力合成中,基层政府在社区治理是引导、协调动力,驻社区企业是支持动力,社区居民是内驱动力,社区社会组织是整合动力,如图1。

具体表现为,基层政府从宏观方面着手于规划社区的发展,为社区指引方向,并且运用宏观调控的力量来缓和与协调由于多重原因造成的社区不平等;驻社区企业凭借其独特的资源优势,借助市场发展的平台扩展社区的发展,并通过企业与社区的良性互动促进社区的稳定;社区居民作为社区需求的信息源和社区惯习的传承者,以自身的多元来包容和满足社区的多元需求;社区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组织,可以更广范围地扩大社区资本的作用。四大主体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彼此关联,彼此间相互作用。例如,基层政府在社区政策方面发生转变,那么驻社区企业等其他三个主体则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达到相互关系的动态平衡。此外,由于变化的永恒性与绝对性,域动力的合成并不存在最佳值,只存在相对最优值。基层政府、驻社区企业、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同,再加之信息技术的整合,为“城市社区治理域”的各方面输入动力。

参考文献

[1] 宫留记.布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河南:河南大学出版社,2009.

[2] 郭学贤.城市社区建设与管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 曹广存,刘珏,曹春梅.城市社区治理主体权力的协调.城市问题,2006(8).

篇3

随着政府治理的不断深化,以善治为方向的变革势不可挡。政府的决策需要有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去参与决策,要有发言权。需要更大的透明度、更多的公众参与、更多来自社会的有力监督。在互联网大范围普及的今天,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也正在促进着我国网络公民社会的形成。城市虚拟社区不仅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还可被视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结构方式,并已在当代人类社会中逐渐成型。

1 有关概念

1.1 政府创新的定义和内容

政府创新,是指公共权力机关为提高工作效率、增进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创造性改革。其内容覆盖面广,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1.1 政治透明方面:信息公开、决策公开等。

1.1.2 公共服务方面:促进社会福利、扶贫济弱、治安联防、全民教育等。

1.1.3 基层民主和政治参与方面:立法听证和政策听证、干部竞争上岗、基层直选、公推公投等。

1.1.4 行政效率和公共管理方面: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强化行政责任等。

1.2 城市虚拟社区的定义与特点

虚拟社区一词,源自英语Virtual Community.其中,Community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以地缘为基础,指共同拥有某个确定的物质空间或地理区域群体(即社区);二是以认同为基础,指具有共同特质、归属感,并维持一定社会联系、保持一定社会互动的群体(即共同体)。国内学界认为,虚拟社区是人们在网络空间中彼此交流形成的、具有一定共同目标的群体关系的总和。对于城市虚拟社区,至今还没有具体的、统一的定义。本文认为,城市虚拟社区特指以现实生活中的某个城市(城区、街道)为基础,在互联网上形成的有一定共同关注的群体。其成员间存在某种以现实生活空间为基础的共同目标,成员间从事网上或网下的活动,并形成一定的人际关系。

城市虚拟社区具有虚拟社区的共同特点,如:“去中心性”、“匿名性”、“超时空性”等,更具有“相对地域性”、现实倾向性和边界模糊性的特点。

1.2.1 相对地域性。该特性源于所在城市(城区、街道)的“地域性”和互联网的“跨地域性”。“地域性”是指城市虚拟社区与其所依附的现实城市(城区、街道)之间的关联性。“跨地域性”是指城市虚拟社区的组织形式是“非空间”或“超空间”的。受此特性影响,城市虚拟社区有别于其他虚拟社区,并表现为:一是城市虚拟社区中的居民来源的“地域性”。城市虚拟社区中的居民或者(曾经)在该区域中求学或工作,或者(曾经)在该区域居住,或者与该区域的单位、人员有着某种联系。二是城市虚拟社区讨论主题的“地域性”,社区网民多具有相同的地理空间场景,相似的话语体系,相近的生活诉求。其共同话题多与所依附的现实城市(城区、街道)有关,所讨论的内容可能涉及现实城市(城区、街道)的文化、管理、建设及人物和社会新闻等。三是城市虚拟社区治理主体的“地域性”,就外部而言,城市虚拟社区的治理主体则是其所依附城市(城区、街道)的公共权力部门;就内部而言,城市虚拟社区的治理主体就是社区居民本身。但无论内部还是外部,治理主体的“地域性”特征十分突出。

1.2.2 边界的模糊性。城市虚拟社区居民的活动并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也可以包括那些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互联网而开展或完成的网下活动。这个特性使得城市虚拟社区与现实城市之间的边界相互渗透,难于找出清晰的分界线。

1.2.3 现实性倾向更强。与一般的虚拟社区相比,城市虚拟社区更具有真实感。其表现有:一是网下活动容易开展。通常网友活动的最大障碍是物理和语言距离,但是城市虚拟社区中大部分居民是所依附城市的市民,他们之间空间距离近,语言、习俗相同。因此物理距离、文化语言障碍,对于城市虚拟社区活动的开展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二是话题的相关性。话题大部分是围绕所依附城市的人和物展开的,与其他虚拟社区讨论的主题相比,内容更具有直观性。

2 城市虚拟社区对政府创新的意义

2.1 政府创新的时代要求

过去,政府创新的动力和责任都在政府。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当今时代对政府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创新趋势表现为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集权向分权转变,从统治向治理转变。

第一,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政府管理既是一种管制,又是一种服务。随着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管理中管制的成分正在逐步减少,而服务的比重则日益增多,建立服务政府已经成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目标。

第二,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全能政府可能为公民带来众多的福利,但绝不可能带来公民的自主和自治。这一点与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随着公民社会的逐渐壮大,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界限就会日益明显,政府权力的基本边界和范围由此得以明确。

第三,从集权向分权的转变。

还政于民,让公民享有更多政治权力,更多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自主管理,是政府改革的唯一正确方向。从集权走向分权,是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将国家权力还给社会的基本途径。

第四,从统治向治理的转变。

政府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等方式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治理成分的增加、统治成分的减少,意味着国家的政治管理活动中有更多的公民参与进来,而这正是民主程度提高的标志。

2.2 城市虚拟社区符合政府创新的时代要求

2.2.1 发展城市虚拟社区,有利于解决政府治理的现代性问题,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发展城市虚拟社区有利于多中心的形成,有助于将一些居民可以自己解决的问题交由居民自己解决,从而达到优化政府职能,使政府集中精力在更重要的服务工作上,最终促进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2.2.2 发展城市虚拟社区,有利于打破专家官僚,提升决策成效。现代政府管理中,各种专家系统为政府高层制定政策发挥了重要智囊的作用。但同时,他们也阻断了基层与上层之间信息的真实、快速传递,从而使得决策者的决策依据时常出现失真的现象。发展城市虚拟社区,将使得信息传递结构更加扁平,有利于决策者更快、更准的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和即将出现的趋势,进而提升决策的成效。

2.2.3 发展城市虚拟社区,有利于促进公众参与,提高政治民主。政府治理的透明性要求“政治信息的公开,人人有合法的知情权。现代社会倡导治理的参与性、透明性和责任性。如何在治理的过程中体现和尊重人民意志与权利,是政府创新中的重大课题。城市虚拟社区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民众的参与度,培养民众对集体问题的关注,强化民众的政治责任感,弱化民众对权力中心的疏离感,广泛培养积极民众的公民意识。

2.2.4 发展城市虚拟社区,有利于丰富公共服务的供给,促进社会公平。公共服务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政府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发展城市虚拟社区为政府创新提供了新的选择,可有效解决国民基础教育、医疗保健咨询、公共信息服务不均衡的问题;同时还可以有效发动群众实现群众间互助,丰富公共服务的种类和提供主体,促进社会工作,创造社会和谐环境。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论政府创新的主要趋势.学习与探索,2005,4.

[2] 贺佐成.试探城市虚拟社区的内涵与特征,枣庄学院学报,2010,2.

篇4

社区服务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探索的一条深入社会基层、服务社会大众的社会化服务道路。在我国社区服务发展的历程中,社区服务的范式也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变革。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十八届五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了“推进社区治理精细化”。从“精细化”一词中可以看出,我国对社区治理范式的认识不断升级。在治理范式下的社区服务也进一步注重福利化,不断形成“福利治理”的新道路。

我国社区治理范式演变的历程

从1978年起,我国社区治理范式开始由行政化向福利化演变。1978年至今,我国社区治理范式向福利化演变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至20世纪80年代末):社区服务化的萌芽阶段。1978年我国召开了,自始我国发展的重心逐步向经济建设转移,国内城市的工作任务也不断加大。1979年初,我国重新出台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于是城市街道和居委会的运行体制全面得到恢复。1983年的全国八次民政工作会议上,国家首次明确提出了改革社会福利机制,通过联合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1984年全国城市福利事业单位改革整顿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国家民政部明确提出要多渠道、多形式推动社会福利事业要面向全社会。在这一阶段,虽然表面上我国的社区服务开始向“社会化”演变,但总体上我国的社区服务仍然是政府化的范式。从经费来看,该阶段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经费是以政府的拨款作为绝对主体的。从目的来看,该阶段我国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解决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经济社会运行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社区治理范式的行政化色彩仍然占绝对主导,该阶段属于我国社区治理服务化的萌芽阶段。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20世纪90年代末):社区服务市场范式的推进阶段。1987年,我国正式提出了社区服务的概念,标志着我国社区治理范式由行政化向福利化转变的萌芽阶段开始向推进阶段过渡。1993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明确了我国社区服务具有群众性、区域性、福利性和服务性等特点,社区服务的发展应根据不同的社区服务对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准则,建立差别化的社区服务价格体系。这一政策是我国社区服务产业化的直接体现和实施依据。

在市场范式引导下,我国社区服务对社区治理带来重要作用,但该阶段我国社区治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在政府责任上,单位制、国企的改制迫使部分原有单位福利保障的社会群体沦为社区的弱势群体,而国家由于体制上的瓶颈无法对其提供充分服务,甚至出现政府推卸责任的弊端。其次,对社区服务的福利化产生一定的本质威胁。部分地方政府过分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开展社区服务,结果往往导致社区服务业运行不当,也使得社区服务的福利化本质被淡化。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社区服务的治理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升,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当时,我国的社区服务存在三大难题:首先,在社区服务的主体方面,当时主要是政府,提供的服务内容也主要局限在社会救助、社会救济等方面。其次,在社区服务的质量方面,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大量社区服务已无法满足居民需求。再次,在社区服务的方向方面,由于我国市场化进程不断加速,财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不断得到改革和规范,社区居委会兴办的各类服务组织和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不断被引入。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不断探索社区服务范式的改革,社区服务业的概念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政府对社区服务的着眼点逐步由第二阶段的经济利益为主转向第三阶段的公共利益为主,提出了要大力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并凸显服务主体的多元化。这一重大调整体现了社区治理范式不断显现出来,社区治理的福利化开始得到回归。2000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全国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工作的意见》等政策,逐步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的对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途径等,体现了我国对社区治理的重视和深化。2015年,我国确定了40个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体现了我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化全面开启试点进程。

我国社区服务福利化转型发展的路径导向

在社区治理范式引导下,我国的社区服务必然将由行政化向福利化转型。未来推动我国社区治理范式福利化,在发展导向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进一步审视界定社区治理范式下的社区服务内涵。在我国社区的发展与治理过程中,国家及各地政府、社会各界等对社区的定位已基本达成共识,即基层治理与共同体。基层治理,重在通过政府权力的再造、下沉,对社区进行有效治理。社区共同体,则重在公共服务的强化和社区团结氛围的营造。在福利化视角下,我国社区服务应遵循两种导向:一是社区服务公民化导向,将社区服务定义为一种以公民身份所享有和参与的社会活动;二是社区服务物品化导向,即在保证社区服务的福利性质到位的前提下,尊重社区服务的市场特性。这也就表明对社区服务的界定不应仅局限在福利性质,也应包括市场性质,应根据社区的类型以及社区居民的多元化需求,提供多元化的社区服务。

加快构建面向多元主体的社区服务网络体系。虽然我国社区服务的治理范式已不断形成和完善,但是目前还存在以扶贫救弱为导向和以个体消费为导向的特征,即社区服务仅仅初步实现了纵向整合。在未来社区治理范式的引导下,我国的社区服务就应该形成主体多元、服务多元的社区服务网络化格局。在社区治理范式引导下要构建这种网络体系,应充分认识三大特征:一是在政府的角色定位方面,要求政府由原有的行政能不断向服务职能转变,具体就是将以往的权力和资源控制型的角色转变为以权力协调、资源对接、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化角色。二是在主体关系方面,要求重新配置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破除自上而下式的行政格局,逐步形成主体之间良性协作、共同治理社区的格局。三是在服务内容方面,要逐步走出原有的单一面向社区弱势群体的范围,积极向全体社区居民靠拢,调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积极性,凝聚合力,主动深入调研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分层分类有序提供社区服务,形成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元化、社区之间互补的网络型社区服务格局。

积极建设多元化的社区共同体。在社区治理范式下,要构建面向多元主体的社区服务网络体系,就应该明晰政府、市场、社区这些主体在社区服务方面的分工,并推进主体之间联动,实现“社区共治”。这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要确立社区治理范式下政府的权责。应遵循社区服务主体向多元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冲破政府作为社区服务福利化唯一运行主体的瓶颈,不仅要提供基础的社区服务,还应建立社区居民服务的信息平台、沟通平台和质量监督平台等。二是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这一第三服务部门在社区治理范式下的主体服务功能,促进社会组织在服务理念、组织运行、与政府关系处理等方面不断提升。三是要全面激发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加速建设社区共同体。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对社区发展的关注度和参与度等都是形成社区治理合力、实现社区服务福利化的重要保证。

(作者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长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篇5

城镇化是城市空间的重组、生产、扩张、分配等一系列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城市空间会发生剧烈的变动。而过渡型社区是城镇化进程的一个典型缩影,社区空间的治理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应对城镇化进程中各种问题的治理水平,因此研究城镇化进程中的社区空间治理对城市空间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城市化的过程就是城市空间的生产过程,城市空间的生产必须要符合空间正义的原则”。【1】然而,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城镇化进程也处于加速缓冲期,因此近几十年高速度的城镇化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反映在社区空间层面上主要是城市社区空间正义的缺失。由于“城市社区空间可以分为物质空间、社会空间、精神空间这‘三度空间’”【2】,那么也就是“三度空间”正义的缺失。

第一,空间协调不善,社区空间利用不甚合理,社区的物质性空间正义遭到严重侵蚀。其一,商业性的资本占据着社区的大量公共空间。根据我们的调研情况来看社区内大量本该属于公共所有的空间变成商业用途,社区的一层几乎全部是商业经营机构,缺乏具有公益性、大众化的场所与机构。这一方面得以印证了资本逻辑充斥着城镇化进程的每一个角落,商业的逐利性过分进占了城市社区空间;而另一方面由于公共资源的特性:非排他性、非盈利性、非竞争性进一步导致了公益性空间的“搭便车”行为。其二,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存在冲突,一部分社区居民挤压公共空间,例如在我们调研的过程中有些居民在公共的体育设施乱晾晒衣物;社区的公共道路也停满了各种私家车;一楼的住户甚至乱占公共绿化空间等不和谐的现象。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冲突一方面反应出社区空间在最初的规划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长远发展的考量;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们难以适应日益快节奏的城市生活,飞速的城镇化进程挤压了人们的精神心理空间。其三,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的规划有待改进。据调研,一般过渡型社区并未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几乎处于闲置状态。有一部分社区地下空间的利用也仅限于地下停车场以及地下的一些缆道和公共的水电暖管道。令人费解的是这些地下停车场利用率极低,绝大多数居民并不把私家车停在地下停车场。究其原因无非是地下停车场设计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停车环境脏乱差;没有考虑到居民的生活习惯。

第二,过渡型社区空间治理处于半自治化半行政化状态,社区空间的公共性与公益性遭到侵蚀,社区中的社会空间正义缺失。社会空间主要表现为公共空间的分配、公民的社会参与、公民权益、民生工程、公共设施等进入的机会。由于社区治理缺乏符合空间正义的完整的配套公共政策,社区社会空间必然得不到有效维护与运行,势必会损害人们的切身利益,那么社区治理就隐藏着不稳定的因素。社区空间如果缺乏空间正义塑造,社区居民将会产生社会落差感,认为自身处于社会相对不公平的位置,这将给社区的社会空间治理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矛盾找不到合法合理的释放渠道,集体事件发生的几率将大大增加,势必会酝酿更大的危机。

第三,城镇化进程中的过度物质性空间挤压了人们的精神空间,造成人们幸福感下降,背离了人本空间的价值追求,社区精神空间正义缺失。城镇化的到来意味着资本化的到来,在一定意义上城市由资本的聚集而产生的,那么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对空间产品剩余价值是其唯一追求。但是单纯的资本力量所形成的城市空间、社区空间仅仅是一个利润空间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符合空间正义原则的城市社区空间,因此社会空间与精神空间在强大的物质空间的挤压之下势必会处于萎缩状态。精神空间更多的是一种心理状态与民主参与,主要表现在心情愉快、社会分配公正、在社会分配中处于公平的位置、机会均等。然而事实不然,不符合空间正义的城镇化难免使物质空间侵占了社区精神空间,也不符合人本主义的价值理念。

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社区空间正义的实现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市场、社会、公众、政府都需要参与进来,而且政府力量既不能过于强大也不能微乎其微。罗尔斯主张为了维护公平与正义扩大政府职能,使之具有强大的再分配功能。然而诺齐克却主张“最小政府”“有限政府”,用管的最少的政府来保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无论什么观点,维护公平,保证权利,维持正义已成为历届政府的基本责任,也成为人们的共识。

首先,政府确保合理的城市社区规划,合理的城市社区规划是城市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石,以科学的城市社区空间规划来保障社区物质性空间稳定有序的空间生产,进而使其进一步符合空间正义的原则。显然,城市规划是政府的主要责任,是一种政府行为。城市规划是政府用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在关乎城镇建设、土地利用、空间规划、城镇扩张等城市发展行为的有力手段。而社区规划主要涵盖不同功能区的分布、地上地下空间的分布、公共私有空间的协调等社区空间规划。城市社区规划可以做到防范于未然,将以后可能在城市社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最大程度的扼杀在摇篮中,因此做好了城市社区规划,也就为美好城市社区发展的未来打下了坚定的基础。由于在城镇化进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异常激烈,城市社区规划是一种政府行为,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做到最大程度的维护城市社区的整体发展与社会正义。众所周知,政府不是天使,因此需要监督,在城市社区规划的过程中,需要社会,团体,个人,市场等多个主体的共同参与,尽可能的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空间正义的实现既不能只顾当代人的发展而过分挤压后代人发展的空间,也不能仅仅为了一部分人的权益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总之,城市社区规划不仅仅需要的是以政府在内的有关技术人员的科学、精密规划,更加需要的是包括公众在内参与的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人本空间规划。诚然具体的社区空间的治理更加需要以上两者的实现,社区空间的规划还要考虑到人们的生活习惯、传统观念、以及人文情怀,以便民、利民、服务于人民为主要宗旨。

其次,政府以公共政策为主要武器,明确自身责任,做到放权与收权的辩证管理,使社区的社会空间符合空间正义的原则。政府必须要以恰当合理的公共政策来引导和规范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使城镇化成为能够带给人民大利的主要途径。中国社区空间走向真正的空间正义需要科学合理公共政策为支撑,毫无疑问,公共政策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是政府制定出符合实际的科学合理的公共政策,也就是公共政策也要符合空间正义的原则。现阶段我国的公共政策制定是政府主导型制定,完全的政府主义色彩。而西方制定公共政策主要表现为各种社会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一种社会运动的结晶。有效的公共政策发挥效用有两个必备条件:高质量的公共政策和高质量的政策执行机制。具体的公共政策主要包括完整的就业政策、户籍政策、土地产权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以及生态环保等政策。种种政策构成一套完整地社会整合机制,优化公共政策机制,使其成为构建符合空间正义的新型城镇化的制度基础。良好的政策还需要必要的监督与评估,目前我国的公共政策缺乏制度化的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非官方的政策评估是必要的,它会弥补制定政策的漏洞与执行政策过程中的不当之处。承认政策的不当之处并非政策的失败而是追加的政策修改机制,只会让政策更贴近实际更发挥效用。此外政府的研究机构也需要对其所制定的政策进行评估反馈。二者结合起来,公共政策势必成为政府构建公平正义的社区空间一大利器。

最后,社区治理提倡多元化的主体参与式治理,增强社区治理的多中心化取向,发扬民主精神,构建符合空间正义原则的社区精神空间。政府不是万能的,任何单主体的治理都无法解决社区空间的非正义化问题,自由民主式的社区空间治理才能保障社区的精神空间得到正义之神的守护。确保空间正义的治理机制, 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 社会、市场、公众力量介入的参与式治理。公民公平地参与城市化政策的制定和城市发展的治理过程, 是实现城市化符合正义原则的关键机制。与此同时,在社区空间里精神空间被物质空间所挤压,造成人们的幸福感普遍下降的背景下,可以借助公民、社区、社会、市场等多重力量的参与,使人们彻底融入到社区中,增强人们的幸福感。社区居民分享自治权利同时也是对空间资源在另一种意义上的分配,因此也是空间正义原则的范畴。社区治理的纷繁复杂不是某一个力量所能驾驭的,也不是众多力量混杂横行的结果,需要的是各种社会力量在制度、法律的架构下有序运行,伸张自身权利的同时更要维护社区空间正义。

总之,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社区空间治理出现的种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归咎于城市社区没有符合空间正义的原则。社区空间正义的塑造就是“三度空间”的协调发展与空间正义的彰显。承然,“民主的体制和强大的公民力量可以迫使政府为所有人的权益服务,保持政府‘社会公仆’的本色”。【3】社区空间正义的塑造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城市社区规划与公共政策如同社区空间的两翼。城市社区规划不科学不合理那么社区空间发展就偏离了方向,配套的公共政策没有紧跟其上,社区治理就会乱象丛生。因此做好科学的城市社区规划、完整科学的公共政策、加强民主治理是我国城市社区发展的基本路径。

参考文献:

[1]任平.空间的正义——当代中国可持续城市化的基本走向[J].城市发展研究,2006,(5).

[2]刘钊:城市发展的正义与合法性[J],兰州学刊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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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这种政府主导的社区治理模式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角色,将本来属于人民自我管理、自治性质的社区变成了受各种政府机构控制的“泥娃娃”,街道办与街道党委在改革中获得了监督监察权、综合协调权、属地管理权、干部任免权等,居委会的自治角色难以确定,公民深度参与难以实现,治理效益无法在社区形成激励机制。相应地,政府垄断地位造成了非营利性组织和社会自治团体的缺乏,导致社会服务中介组织的竞争不足。这样,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中,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不但没有创造社区治理模式变革的制度环境,反而成为负激励的推动者。治理理论在我国社区管理改革中“碰了钉子”。尽管“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深圳模式”等等无一例外都宣称以“治理理论”为指导,然而最终却都将“多元化、网络化”方向的改革变成了政府一家独大的“控制型社区治理”改革,使得我国的社区管理又走回了原来由政府控制的老路。要改变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必须引入新公共管理理论,利用它的“再造精神”与“再造工具”,对我国的社区治理进行“社区再造”。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与“社区再造”

新公共管理运动是在全球经济问题日益严重、西方国家财政危机不断加剧的背景下兴起的,它对政府、企业与公民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即“以生产者为中心的政府治理转向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治理。政府应以公民为中心而不是以自己为中心”[4141。新公共管理的思想集中体现为两种路径:一是奥斯本的“政府再造”路径,强调对公民、社团组织、社区组织授权,建议从官僚层级制政府改革为参与及团队合作的分权的政府,建立通过市场杠杆进行改革的市场导向的政府等。另一路径是登哈特夫妇提出的“新公共服务”路径,强调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非“掌舵”,政府应该追求公共利益,政府思想上要具有战略性、行动上要具有民主性,政府应该服务于公民而不是服务于“顾客”,政府责任并不是单一的,公务员不应当仅仅关注市场,他们也应该关注宪法和法令、社会价值观、政治行为准则、职业标准和公民利益,应重视人而不只是生产率,对公民权的重视程度要胜过对企业家精神的重视程度。新公共服务理论更加关注民主价值、公共利益和公民的积极参与,提倡实行“以公民为导向”的政府管理。虽然这两种路径强调的侧重点不同,但是都体现了民主、公平与公正,都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结果导向。

社区是地域相对较小、社会经济文化活动比较相似、社会功能相对完整的共同体,其基本涵义是指一个社会功能相对完整的、能够满足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地域或区域性组织,因而,社区管理作为基层公共管理,也伴随着“政府再造”的改革运动发生了相应的变革。笔者将西方国家利用新公共管理理论所进行的社区再造改革梳理成了一张简表(表1),它反映了近些年发达国家社区改革的最新动态。从表1可以看出,西方国家社区管理的模式再造是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l2,都体现出社区授权、参与决策、协作管理等“政府再造”特征。可见,“政府再造”的原则与战略同样适用于“社区再造”。

首先,根据公共物品理论,社区公共物品类似于俱乐部产品,与纯公共物品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社区公共物品与纯公共物品的共同点在于它也具有多人共同消费和同时消费、成本由集体支付的特性,它也不可能通过市场来提供。但社区公共物品与纯公共物品在受益范围、需求多样化、影响复杂化方面存在差别。社区公共物品的特殊性使得对它的有效提供需要将竞争机制注入提供服务中去,需要通过市场力量来进行变革。我们称之为“竞争型社区”。其次,根据集体行动理论的逻辑,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获得集体物品的最优水平,增进共荣利益;而且小集团内部的个人关系更加重要,讨价还价所带来的损失要小得多。社区是社区成员的“利益共同体”,是一个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它是典型的具有共荣利益的小集团。因此,社区利益的一致性能够使社区成为以社区居民为导向的社区。社区不仅仅要“掌舵”而且还要“划桨”,这需要政府给予社区充分的授权。第三,根据公民参与理论,公民参与不仅是民主的内在要求,而且对政府行政管理有积极的结果效应。对于政府行政实施而言,公民参与能够“促使政府组织从以自身为中心的决策项目安排转向寻求公民支持和授权公民管理的决策安排。同理,不断拓展的公民参与机会,能够保证政府的行动镶嵌于社会之中,而不是强加给社会和公民,这样就能够更好地发挥和强化社会的作用”_7]。

因此,社区需要对社区公民负责,同时,也是由公民、社团组织充分参与决策的社区,其管理方式相应地转变为协作式的管理,而非等级式的,即“协作式社区”。第四,根据新公共管理理论,“再造”是指对公共体制和公共组织进行根本性的转型,以大幅度提高组织效能、效率、适应性以及创新的能力,并通过变革组织目标、组织激励、责任机制、权力结构以及组织文化来完成这种转型过程。“企业化社区”也应构成“社区再造”的一部分,诸如明确组织目标的核心战略、创设绩效后果的后果战略以及相应的工具——绩效管理、激励机制等,对于社区管理同样适用。

三、我国“社区再造”的模式选择笔者在现有的成功社区治理经验中提炼出几种我国社区改革的可行模式。

(一)获得授权的社区:会站分离模式

社区要能够自治并能够自主地处理社区事务,政府行政权力的放权就是关键。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如何治理社区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其中,深圳盐田实施的“站居分设”(“会站分离”)模式基本上解决了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问题,在制度上重点厘清了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和社区工作站之间的关系,并从组织结构、职能、人员、经费和场地等关键环节把它们一一分离开来J6。尽管如前文所述,这些依据治理理论所进行的改革仍然无法避免政府的“幻影”,但它们也确实创立了“会站分离”模式的雏形——立足社区治理结构中政府行政权力与社区自治组织居委会权力的分离,这种模式在新公共管理中被称为“会站分离再造”,它为政府放权奠定了结构基础。会站分离模式是将来我国社区管理改革的最重要模式。

(二)居民驱使的社区:社区模式

在自治组织中,利益相关者的共荣利益是组织存在的根源所在,否则,组织的合法性与政策的实施将会遇到障碍。上海竹园休闲中心的修建过程历时8年,街道办的“好心”由于没有征求居民意见和进行信息披露导致休闲中心建设两度遭到居民反对。1999年,街道办事处吸取教训,决定让公民参与决策,给每户居民发出《意见征求书》,召开居民代表会议,2001年由居民投票表决出具体的规划方案0]。在这个过程中,街道办事处依据居民的愿望和偏好进行施工,没有出现居民阻挠施工的事件,居民对于休闲中心的认同度也很高。社区制度建设应保障居民进行选择的权力,包括建立公共服务项目的居民选择制度(如上海市卢湾区的“社区听证会”、武汉江汉区花楼街的“社区居民论坛”)、确立居民服务保证制度(即类似于新公共管理运动中的“公民”)。我们称这一模式为“社区模式”。从“社区模式”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发现《卫生》《环境》《公民参与》等对社区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提出了详尽的要求,这样使得居民可以对服务提供者实施有效监督。因此,“社区模式”是新公共管理理论在社区治理实践上的有益尝试。目前浙江绍兴新昌就已经推行着类似的“乡村典章”模式,“乡村典章”是由村民公议公决产生,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村务运作机制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为农民民利的行使提供了充分保障¨。这种探索无疑具有“社区”模式的意味,是一种难得的探索,也是我国下一步社区改革可以采用的有效模式。

(三)企业型社区:绩效导向模式

企业型社区指的是社区以居民利益为服务导向,运用绩效与激励工具,确定社区目标,高效率、高质量地满足居民需要。社区中的绩效管理方式(绩效奖励、精神补偿、奖金、增益分享、共享节余、绩效工资、绩效合同、效率红利、绩效预算)与激励因素(成就感、认可、挑战性、兴趣、责任感、晋升、工资和福利)能够运用于居委会监督和评价中介组织、自治组织,同时也可以在社区各类组织与人员中付诸实施;另外,街道办事处也需要以激励形式对社区进行奖励与惩罚,从而推动社区再造。目前绩效型政府运动在我国已经开展得如火如荼,但我国的社区管理改革却在应用绩效导向工具方面,远远落在了政府改革的后面,这就需要在进一步的改革中大力推行绩效导向模式,推进社区管理改革。

(四)协作型社区:居民自治模式

与合作网络治理模式一样,协作型社区也倡导反垂直化、反科层制管理,提倡以居民、各类自治组织与政府机构的双向互动为依托,以社区授权于居民为主要工具。协作型社区的协作方式往往是社区根据情境产生的,其推动力量主要源于居民的物质与安全保障需要,“门栋自治”与“院落自治”就是社区自治组织协作管理的典型方式。武汉市的“门栋自治”方式是以门栋自管会为依托,通过门栋居民平等协商来解决门栋公共事务,形成了社区治理的多元网络结构。门栋自治制度在推广中得到完善,自治趋于制度化、规范化。它的基础是建立门栋自管会推选制度,各门栋自管会成员的产生需经过“征求门栋居民意见、确定推荐候选人、门栋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选举结果报居委会备案”等程序。上海市康健街道形成的块区党支部构建了另一种协作组织结构,它介于街道与社区支部之间,由相邻各居民区党支部书记或在职党员志愿者联络站站长组成。块区党支部主要是针对几个社区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并开展各类便民活动。它不属于行政机构序列,实际上是对变化的环境做出的具有尝试性的调适¨。这些探索表明一种基于新公共管理“再造”原则与工具的新社区管理模式在我国已经萌生,它就是居民自治模式。无论从发达国家经验还是我国已有实践探索来看,这种自治模式都有着天然的优越性,可以解决我国社区管理中政府干预过多、居民自治不足的“老大难”问题,是我国社区管理改革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模式。

(五)竞争型社区:签约购买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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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命题和历史任务。作为一个总体性范畴,“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包含着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形式上,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包含三个基本要素:首先是组织要素,其涉及到政府内部权力与资源的配置;其次是职能要素,其涉及到政府与其他权力主体和社会权利主体的权力与功能配置;再次是环境要素,其涉及到政府与各类社会行动者的情境关系。在动态互构的过程中,这三个要素并不能被严格地区分与线性地构序。但就政府的合法性基础而言,回应社会环境、解决社会问题总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逻辑前提,政府的职能与组织都要围绕着这个逻辑前提进行重组。

社区是社会的重要基础和构成部分,我们同样也可以通过它来透视政府治理现代化。不过就“社区治理现代化中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模式”这一问题而言,其具有一定的历史特殊性。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政府改革,虽然形态各异,但却有一个共同的主题,即重新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20世纪70年代以前,不论是中国的全能型政府,还是欧美的干预型政府,都具政府吸纳社会职能,进而控制社会的特点。但是随着改革的开启,政府与社会实现了新的分化,政府把一些它不能很好承担的职能转移到社会之中,进而为社区的重建以及政府治理社区方式的革新开拓了空间。

(一)政府改革的权力效应

不论是中国的全能型政府,还是西方的干预型政府,都是一种集权型的权力体制。在这种集权型的权力体系中,资源、信息与人员都被组织到紧密控制的科层结构之中,中央政府的计划成为权力体系运行的重要依据。而且这种集权型的权力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管理性权力是一种主导性权力。依靠管理性权力的强大控制力,科层制组织以及科层式社会管理结构才得以建立并得到维持。在科层式社会管理结构中,社区也被政府所吸纳,成为政府有计划地推进国家建设的重要工具。二战后,联合国所倡导的“通过社区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运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吸纳、动员、改造和管理社区的运动。诸如“社区自主计划的有效实现,有赖于政府积极而广泛的协助”,“制定全国性的社区发展计划必须有完整的政策、行政机构的建立、工作人员的选拔与训练”,“地方性的社区经济发展,必须与国家的发展计划相互结合、协调推进”〔1〕等原则都表明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政府的改革以及市场经济的全球布展,权力结构出现了分化。由于政府向社会分权与市场分权,权力体系的构成及其性质发生了变化。原先的那种管理性权力主导的权力体系,现在演变为契约性权力、管理性权力和互惠性权力互动的体系。契约性权力与互惠性权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改变了管理性权力。政府改革所带来的权力体系变革对社区也有重大的影响。随着经济活动的市场化,尤其是住房的商品化,社区内在的契约性权力在不断增长。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福利的社区化,社区内各种志愿组织的形成,也促使互惠性权力呈现增长态势。社区内契约性权力与互惠性权力的增长,既促进了社区的自治,也限制了政府的管理性权力。无疑,政府改革的权力效应促进了社区内在权力结构的变化。无疑社区内在权力结构的变化也会进一步要求政府的治理方式进行革新。

(二)社会转型的整合诉求

政府的分权化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新型的社会分化。由政府所推动的市场化更是社会分化的重要动力之一。由政府的分权以及市场化所引发的新型社会分化,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社会活力,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政府的有效运行。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市场化所推动的社会分化潜藏着各种风险。市场化有两个重要的方面,即个体化与全球化。诚如鲍曼、吉登斯等人所认识到的那样,个体化与全球化不仅带来了整合性后果,也带来了分化性后果。个体化与全球化所内涵的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新型社会分层的标准之一。

其实,市场性的社会分化蕴含着社会整合的需求,只不过它总是以否定或隐含的方式存在。随着市场流动性的增强,“社群的以及由国家支撑的抵御个人失败和厄运的保障,现如今正在逐渐地、持续不断地收缩以及削减,这种现象削弱了这种保障从前所具有的种种吸引力,同时也破坏了社会连带的社会基础”。〔2〕市场性社会分化破坏了传统的社会整合,但却没有为新型的社会整合提供出路。在这种情况下,社区作为承载社会整合想象力的概念又被重新激活。社群主义以及社会资本理论对于社会团结以及社会纽带的谋划,都为社区作为一种应对新型社会分化的社会整合机制提供了合法性证明。社区作为社会转型中的整合机制,无疑会对政府的治理方式提出新的要求。尤其是,当政府以市场化理念为主导促进改革时,社区作为社会整合与团结机制的重要性就会更加明显。

(三)政府治理方式革新的要求

当前的政府改革最主要的是要改变政府的管理型特征,或者说要变革管理型政府。管理型政府的最大特征是,它不但用科层制组织自身,而且用科层制组织社会。科层制作为一种政府的组织方式,把政府建构成为一个依靠规则和命令、自上而下执行的专业体系。科层制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把社会职能纳入到政府管理的范围之内,使社会变成了政府的附属,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在政府通过科层制管理社会的体制中,作为社会基础的社区也被纳入到政府的行政计划之中。西方国家专业化的社区管理以及福利体系的设置和中国的单位之都是管理型政府开展管理的基础。

但管理型政府及其管理社会的方式也存在弊端。管理型政府持有一种技术理性,以效率最大化为价值追求。为了便于管理,管理型政府用同一性的策略来剪裁现实的多样性,以致破坏了社会活力,陷入悖论性的困境之中。各国政府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相继实施了改革。一方面,通过分权与职能转移来提高政府效率与社会活力;另一方面,通过内部民主化与外部民主化策略为政府的有效运行于社会的良好治理塑造新型的制度空间。虽然,当前的政府改革并没有完全扬弃管理型政府,但是随着政府价值追求的转换以及社会自治空间的扩展,政府的模式也在发生变化。服务型政府成为替代管理型政府的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社区重建的视角,可以发现随着职业属性、政治属性与伦理属性等方面的调整,政府的理念正在从管理走向服务。

(四)治理与现代化概念新内涵的影响

治理概念的新内涵起源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经济变革与经济研究。“外包的系统化发展、核算单位的自治化倾向、零库存管理等等都是重新审视‘福特式’生产模式(将生产线一体化,从设计部门到机器制造、从工程师到工人严格等级化)的信号。”这促使学者们思考“能用等级化以外的另一种方式来指导企业吗?在企业内部和在企业与其他企业关系中,生产单位的日益自治化会要求采用哪些新的协调方式呢?”〔3〕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治理理念的兴起就是为了扬弃管理理念。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与扩展,治理理念也渗透到政府治理体系之中。在全球治理委员会看来,“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4〕很显然,治理理念为政府模式的革新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方向。

现代化概念的新内涵是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政府改革及其效应的影响下形成的。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化是一项未完成的工程”;在鲍曼看来,现代化正在从“固体现代性”转向“流动现代性”;而贝克则认为,现代化正从“第一现代性”走向“第二现代性”。无论学者们做出何种区分,都意味着现代化正在经历新的阶段。与早期现代化的“西方中心论”与“单一现代化”不同,新型的现代化是一个在多元化与复杂化的情境中寻求合作的过程。这种现代化理念对社区治理以及政府模式都提出来新的要求。

综合起来看,“社区治理现代化中服务型政府的理念选择”是社会转型与政府改革情境中生成的一个新议题。社区与政府关系重塑的理念选择,必须回应权力体系变革的要求、社会转型的整合诉求、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要求,并遵循“治理现代化”的新原则。

二、传统理念革新以及困境

虽然,社区治理现代化中的服务型政府建构,是一个新的时代命题与历史任务。但是,通过革新传统理念来探索这一议题,也不失为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其实,在社区重建的过程中,不难发现那些通过革新传统理念对政府与社区关系进行重塑的各种尝试。传统理念的革新其实是社会重建的重要构成部分,其并不是要回归到传统中去,而是基于新的社会现实的传统再造。当然,传统理念革新也有其局限。只有理解其局限,我们才不至于仅仅停留在依靠传统的外衣来包装新的理念。

(一)管理理念的革新

当前的政府改革就是要变革政府的管理特性。管理型政府及其对社区的管理,是依靠科层制实现的。通过科层制组织,政府强化了控制自身的能力;通过科层制度,政府强化了对社会的控制。政府通过限制市场性经济权利、扩张福利性社会权利的方式,渗透到社区的管理之中。通过再分配和规制,原来由社区承担的职能被政府所吸纳。再分配主要涉及到资源的配置问题,诸如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加强规制则主要涉及到确定行动准则,诸如各种规范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政府法规等。管理型政府通过科层制式的管理想象力,构建了以自上而下的社区控制体系。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体系能够动员社区内在的资源以服务于国家建设。但是,从长期以及实践经验的角度看,它却是一个资源低效利用与社会等级化的体系,并最终失去活力与合法性。

为了打破政府管理社区的科层体制,政府逐渐减政放权,并把新管理主义引入到政府过程之中。新管理主义“是工商企业管理领域长期流行的一套管理哲学,它主要包含如下几点核心观念:(1)社会进程的主要途径在于经济意义上的生产力的持续增长;(2)这种生产力的增长以‘管理’功能对劳动力要素和复杂的信息技术、组织技术、物质形态的商品的生产技术的有效组织为前提;(3)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分离的和特殊的组织功能,在诸如计划、执行和衡量生产力的实质进展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商业的成功越来越依赖于高素质和职业化的管理者;(4)为履行‘关键作用’,管理者必须拥有合理的‘管理权限’”。〔5〕新管理主义的最大特点是管理的自由化与市场化。通过新管理主义的视角,不难发现:一方面政府自身的组织方式不再是自上而下的等级制,政府组织朝着扁平化、管理者自我控制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与社区的分离,社区具有了一定的自治权,因而政府管理社区的方式也不再仅仅是命令――服从,而是协商互动。

(二)自治理念的革新

随着政府的分权化改革,政府与社区逐渐分离开来,社区自治的理念得以复兴。不过,社区自治理念的复兴并不是要回归到传统社区自治的理念中去。传统的社区自治所赖以嵌入的传统“社会――国家”结构,在全球化与个体化的冲击下正在走向解体。“社会正在遭受全球政治和生活政治的夹击。在‘流动的现代性’条件下,社会的影响力逐渐减弱,社会不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实体,不再有明确的边界和规范,以至于个体被迫用自身的资源去解决社会问题。”与此同时,“国家从总体上丧失了大部分曾经拥有的各种:它经常处于‘别无选择’的境地,而不是自由地实施政策选择。”〔6〕而传统“社会――国家”结构解体包括“整合与瓜分、全球化与地方化,是两大相辅相成的过程。更确切地说,它们是同一过程――即世界性的、权力和活动自由的重新分配――的两个方面”。〔7〕上述这些因素都促使社区自治的理念进行革新。

自治理念的革新促使政府从集权走向民主。不过就政府的民主形式而言,其不同于传统抽象的“人民”以及代议民主,由于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协商民主正在成为政府民主的新形式。与此同时,新型的自治理念要求,政府既不能采取“自由放任”的立场,任自由市场理念侵蚀社区自治,也不能采取过度干预的方式破坏社区自治。随着社区内在生活政治的兴起,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应当懂得分享权力、实现与社区的合作共治。

(三)情谊理念的革新

情谊理念其实是一种伦理道德理念。正如卡蓝默所认识到的那样,“伦理问题……是因为公(国家)和私(市场)的双重失败造成的”。〔8〕虽然,通过传统理念的再造,管理与自治都具有了一定的新内涵,但是,新管理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仍然具有忽视情谊关系的缺陷。这就引发了人们对情谊关系的再思考。哈贝马斯看到,新的市民社会“不再包括控制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的经济领域。无论如何,‘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9〕与此同时,“许多集体行为的问题只通过个人行为无法解决,但是由遥远的国家调节或间接的正式民主程序也不容易解决。相反,社群的自我调节,结合民主国家及其机构的权威,倒可以使问题得到解决”。〔10〕这就为社区情谊关系的重塑提供了可能。尤其是“社会资本”概念的提出使得社区情谊关系受到广泛的重视。“社会资本包含隐含的知识、网络的集合、声誉的累积以及组织资本,在组织理论语境中,它可以被看作是处理道德陷阱和动机问题的方式。”〔11〕 毫无疑问,上述的思考都为社区在新型社会情境中构建抵御流动性风险的伦理情谊网络提供了方向。

情谊关系的重塑不仅仅关乎社区,同样也关乎政府对社区的治理。帕特南在研究政府改革时,通过意大利政府改革的不同效果分析,发现社会资本在促进政府改革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帕特南看来,社会资本存储在一些自发性的组织之中。“这些自发出现的组织,与其说是代表了一种理想的利他精神,不如说反映了一种实用主义的未雨绸缪。处境相同者愿意齐心合力,以抵御社会迅速变化所带来的风险。”〔12〕这其实意味着,政府在进行改革时,为了促进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可以依靠社区内在的社会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开发和完善社区内部的社会资本对于培育社区情谊关系、维系社区团结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社区情谊关系的培育反过来也要求政府实现伦理化和道德化。

(四)传统理念革新的困境

在工业社会中,“政府与社会关系是中心与边缘的关系,政府处于中心,而社会则是围绕在政府的边缘,并形成了稳定的中心――边缘结构”。〔13〕在中心――边缘结构中,中心对边缘具有特定的支配作用,边缘要服从于中心。就政府与社区的关系而言,社区管理的科层制就是中心――边缘结构的实现方式之一。随着政府职能社会化,社区从政府的严格管制中脱离出来。社区与政府的分离使得政府的中心地位被削弱。随着社会中心论的兴起,社区与政府关系的中心――边缘结构发生了变化,两种社区中心论被凸显出来。一种是从市场社会中心论的角度看社区与政府的关系,社区被嵌入到商品化的理念之中,与此同时政府也被放置到边缘位置。另一种是从志愿社会中心论的角度看社区与政府的关系,社区被嵌入到互惠互利的理念之中,政府同样也处在边缘位置。虽然,从基于科层制的政府中心论到基于市场理念或志愿理念的社会中心论的转变,促进了经济、社会与政治秩序的辩护。但是这三种中心论在试图把功能相对分离的社区与政府整合到一起时,采用的都是单一化的策略。这种单一化的策略其实是追求同一性的表现。这种同一化的策略无视功能分化的合理性,试图强制性地实现功能的高度整合,最终却导致社会功能的紊乱。尤其是在当前社会复杂性与流动性不断增长的情境中,这种依靠单一中心进行功能融合的策略就会更加不合理。

为了克服单一中心整合模式可能带来的社区治理的碎片化,一种多中心的理念逐渐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多中心理论的兴起为多元力量的共同发展提供了合理性证明,并减弱了多元力量为了争夺单一中心地位而发生分裂的可能性。但是,多中心理论仍然停留在中心理论的视野之中。虽然,多中心理论虚化了那个绝对的单一中心,但是它并没有真正地解决碎片化问题,而只是把碎片化问题弱化了。一旦那个能够维系多中心之间均衡的隐秘力量被忽视,社区治理的碎片化会以更极端的形式出现。其实,不论是单中心还是多中心,都没有真正的理解当前社会分化的意义及其限度,因而也就没有理解社会整合的意义及其方式。社区治理的碎片化问题,看似是一个分化过度的问题,其实也是一个整合不当的问题。社区内在力量的分化,自然会带来多样化的功能及其合理的存在。但是多样化的功能之间必须有所整合才不至于出现紊乱状况。这就要求超越简单的分化逻辑和局部思维,从整合与整体的角度重新思考社区治理。

三、合作理念中服务型政府治理社区的策略

传统理念的革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拓展人们对于社区治理现代化中服务型政府的认知。社区管理理念的革新透露出服务型政府的职业属性,社区自治理念的革新揭示出服务型政府的政治属性,而社区情谊理念的革新则凸显了服务型政府的伦理属性。但是,传统理念对于新型社会分化与整合的不当理解,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人们对于服务型政府的准确理解。这就要求,用一种更加合理的理念来理解社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一)合作理念的维度

社区治理的现代化需要服务型政府具有一种合作理念。虽然,合作的概念早已有之,但是,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中,合作具有新的特质。

首先,合作蕴含了领域融合的维度。近代社会“处于不断分化的发展过程之中,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进入了一个不断分化的历史进程中了”。“在近代社会的分化中产生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在这同时,日常生活领域也开始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出现。”〔14〕领域的分化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多样化,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社会的复杂化。为了实现社会秩序与整体功能的发挥,各个领域之间必须被有效协调起来。不过工业社会中的领域协调是依据同一性的领域侵蚀。所谓领域侵蚀,其实就是用一个领域的原则与功能来取代其他领域的原则与功能,以实现各个领域之间功能的一体化。但是,领域侵蚀用单一功能来支配其他功能的实践,最终被证明是无效的。在新型的社会情境中,重新分化出来的各个领域不仅具有了新的特质,而且在协调的理念和方式上也发生了变化。从社区治理的角度看,生活在社区之中,并不是生活在一个封闭的、同质性的空间之中,而是生活在一个信息、资源和人员不断流动的空间之中。社区内存在的多种功能领域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同一性的支配和服从关系。各个领域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侵蚀与被侵蚀的关系,而是融合关系,即从相互建构的意义上把握各个功能领域之间的嵌合方式。

其次,合作理念蕴含了伦理的维度。社区内在各种力量之间的融合,显然不能通过竞争与控制实现,而是需要激发一种关于伦理共同体的想象力。“对共同体来说,多样性和包容性并非势不两立。在许多语境中,我们把共同体理解成是由比较松散的合作活动和群体构成的。忠诚和凝聚固然重要,但是,关切和考虑每一个人的利益这一隐含承诺同样重要。为了共同体的目的,分界线被打破了。焦点转移到共同事业和共同的生活。”〔15〕 换言之,共同体的构成虽然是多样的,但是共同体各个构成部分之间并非是相互隔离的、而是相互沟通的。共同的事务也并不是被事先自上而下给定的,而是通过各个构成部分之间相互破除自身的禁锢而相互建构起来的。与此同时,对于合作的伦理之维和道德共同体的理解也可以通过社会资本这一路径。社会资本作为一种社会粘合剂,有利于修补由市场机制所引发的社会分化与分裂。在帕特南看来,社会资本有两种,一种是黏合性社会资本,一种是连接性社会资本。“黏合性社会资本有助于加强特定的互惠原则和成员的团结。连接性社会网络,能够更好地连接外部的资产。连接性社会资本可以产生出更广泛的互惠原则,而黏合性社会资本则会使人们局限在自己的小圈子里。”〔16〕利用这些社会资本的有利特性,可以建构出一个合作网络。

再次,合作理念蕴含了网络的维度。正如鲍曼所认识到的那样,“‘社会’越来越多地被视为一种‘网络’而非‘结构’(更不用说一个稳定的‘整体’):社会被人们认识为各种随意性的联结和分离的矩阵,一个能出现无数种排列组合方式的矩阵”。〔17〕 在很大程度上,网络概念提供了一种不同于结构概念的理解图式。第一,结构可能预设了一个先在的整体性或者说“一”,然后结构中的所有其他构成要素都要依据这个整体性或“一”来进行自我建构;而网络并不预设一个先在的整体性或“一”,而是在互动的过程中实现各构成部分之间的平衡。第二,结构具有信息传递的单向度性,而网络具有信息传递的多向度性。第三,结构具有稳定性和寻求确定性的特点,因此不适应高度流动与不确定的社会。网络则具有灵活性,它能顺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第四,结构中的构成部分具有固定的位置并且处于不同的层级之中,而网络中的构成要素则不再具有固定的位置,处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互动。在很大程度上,只有“网络”才能为社区与政府的合作治理提供有利的关系模式。

(二)服务型政府治理社区的策略

首先,引导新型社区自治。当前社区自治的兴起并不是一个单向度的内生过程,而是一个多向度的互构过程。政府也将会在新型社区自治兴起的过程中发挥特定的作用。就社区治理的建构而言,社区治理中的关系既不应当是竞争性的交换关系,也不应当是控制性的管理关系,而是服务性的合作关系。就当前服务型政府建设与社区自治兴起的关系而言,服务型政府应当引导社区走向新型自治。服务型政府既不能采取自由主义的策略放任社区自治,也不能采取管理主义的策略控制社区自治。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这两种策略都是不可行的。服务型政府作为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政府建设的目标模式,就应当以服务的理念来处理其与新型社区自治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服务型政府既要承认新型社区自治,又要促进新型社区自治的成长。因而服务型政府可以通过引导的方式促进新型社区自治。服务型政府引导社区自治,就是要以合作的理念引导社区自治,使社区自治被纳入到网络化的治理结构之中,并促进政府与社区在功能上的有效融合。

其次,培育社区伦理精神。工业社会是一个理性化的社会,伦理精神被作为一种价值巫魅驱逐到社会精神的边缘位置。社区的伦理精神同样也受到了排挤与限制。一方面,社会层面上的个人自由和组织控制的理念把伦理精神变成了附属于它们的理念,因而社区伦理精神就无法得到伸张。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也支持个人自由组织控制的理念,社区的伦理精神也就无法制度化。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中,人们重新从社会团结与道德责任的维度来寻找新的社会治理方式。在社群主义和社会资本理论的助推下,社区伦理精神的培育再次成为一个焦点问题。第一,我们不能够再用一种感性的和自然主义的视角来看待社区伦理精神。随着社会越来越复杂,社区伦理精神的建构必须自觉化。第二,当前社区伦理精神的培育需要从领域融合的角度来理解。工业社会中的社区伦理精神在领域分化的过程中被削弱。在后工业化进程中,随着政府职能的社会化,社会治理的主体变得日益多元化,领域融合的迹象已初露端倪。第三,随着领域的融合,政府与社区的关系也将发生变化。在很大程度上,社区不应再持有一种传统的自然主义的道德观,政府也不应当在从自由主义或管理主义的角度来理解自身的伦理特质和社区伦理特质。只有通过服务型政府才能培育社区伦理。服务型政府只有通过实现行政人员道德化以及建构道德制度才能矫正自由主义和管理主义对于其自身伦理精神的限制。政府的伦理化有助于引导社区的伦理化。

再次,构建社区合作制度。社区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的保障,而政府在提供制度保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过,在当前社区重建的情境中,政府所提供的制度保障类型以及提供制度保障的方式都与工业社会中政府的所作所为有很大的区别。工业社会中的制度设计是由两种理念支配的,一种理念是竞争,一种理念是控制。当然,这两种理念之间也存在着交叉和混合的现象。不过这三种形式不再适应新型的社会情境。通过服务型政府建构的合作制度的理想类型应当是由伦理精神联结在一起的行动者网络。第一,通过服务型政府建构的合作制度不是一个结构而是一个网络。“网络”与“结构”相比,更适合于理解和应对当前社会的特质,即由高度复杂性和流动性所导致的关系模式。第二,通过服务型政府所建构的合作制度是行动者的网络。行动者具有自主性,不像结构中的行为者那样只是被动的服从并执行来自上面的命令。在一定程度上,行动者不仅仅再从上层接受命令,而且也在与其他行动者的互动中开展活动。在由“网络”所提供的无中心和无层级的关系中,行动者能够围绕着公共事务的解决展开自主而平等的交往。第三,服务型政府所建构的合作制度是具有伦理精神的行动者网络。行动者只有具备伦理精神才能彼此信任和相互合作。政府作为网络中的一个重要行动者,必须实现自身的伦理化,并以伦理精神为指导服务于其他行动者。

〔参考文献〕

〔1〕黎熙元,等.社区建设――理念、实践与模式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25-26.

〔2〕〔17〕〔英〕鲍曼.流动的时代〔M〕.谷蕾,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序言2-3,序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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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登哈特.新公共服务〔M〕.丁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译者前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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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英〕鲍曼.全球化〔M〕.郭国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66.

〔8〕〔法〕卡蓝默.破碎的民主 〔M〕.高凌瀚译.上海: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71.

〔9〕〔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序言29.

〔10〕李惠斌,杨雪冬.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5-6.

〔11〕曹荣湘.走出囚徒困境:社会资本与制度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115.

〔12〕〔美〕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列,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61.

〔13〕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发伦理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序言14.

篇8

一、非营利组织的内涵

国际上比较统一的定义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Sa1amon)教授提出的五种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五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萨拉蒙所列的属性第一次在联合国CNP统计项目(1994-1996)中使用,由此形成的定义在国际上公认为是国际非营利组织的权威性解释)①。在这一定义的五个特性中,组织性一般被看作是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自治性和志愿性也有一些不同的提法,而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被公认为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本研究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 除了政府体系和企业部门之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的社会组织。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主要是包括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其他不具备法人地位的各种非营利性、非政府的社会组织②。

二、理论基础:网络治理理论的基本内容

在《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一书中,哈佛大学教授斯蒂芬·格德史密斯和威廉·艾格斯网络化治理提出网络化治理这种新的治理模式,从而取代官僚制时代的等级式政府管理的模式。在这种新的治理模式中,政府的核心职责由之前的集中管理人员和项目,直接服务供应者的作用,转变成一种组织各种资源共同创造公共价值的角色,在由多级政府、多元组织、多种部门组成的关系网络中发挥作为一种公共价值促动者的作用。网络治理在本质上是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内的组织主体在公共事务管理上的合作,或者说网络治理是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为了实现共同目标,分享公共权力、相互合作和共同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三者关系和行为的总和。网络治理相比过去在不合作的情况下个人独自实现目标,更强调政府在实现公共目标的过程中要发挥主动性,以发挥其最大的公共价值。网络治理也可以称为是一种共同分担公共责任的新的体制。随着公共权力逐渐分配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手中,其相应的治理失败的责任也随之分散到各个治理主体身上,与此同时必然增加了各个行动者转嫁责任、互相推诿的可能性。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网络治理中的各个主体责任机制,是实现公共治理目标的关键所在。

三、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街道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的网络治理结构

在非营利组织的辅助下,地方政府解决了大量社会问题。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社会问题,政府将迎接新的挑战,例如:什么样的网络治理模式才是有效的?如何才能履行网络合作治理这种新的治理方式?如何才能更好更科学地管理分散在社会各个层面的数量庞大的非营利组织?以下将以上海市普陀区甘泉社区民间服务中心为老服务的网络治理,作为探析在地方治理过程中非营利组织网络治理模式的典型个案。

在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逐年提高,老年人问题尤其是高龄、独居、纯老家庭老人照料问题日益突出。甘泉路街道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在通过设立完善的服务体系逐步达成“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愿景,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切实解决老年人最现实的问题,全面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如图1所示。

从图可看出,甘泉街道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的特征在于:在为老服务中,甘泉路街道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发挥着枢纽性的非营利组织作用,它一方面利用自身作为介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社会组织的优势,很好的利用政府拨发的项目资金购买服务,调动政府和街道所拥有的社会组织等多方资源,在各街道社区之间构建一个覆盖面广、内容丰富的为老服务网络。这也是我国城市治理中建设合作型社区发展的创新之举。

在为老服务中,政府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区提供工作经费;街道积极参与公益创投项目,获取政府资金扶持,以便更好地开展为老服务。甘泉路街道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本着“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管理协同,资源共享;以人为本,服务老人”的基本原则,以甘泉路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为平台,通过社区、社团、社工三者互补合作,充分利用非营利组织的资源,全方位的为街道老年人提供服务。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所提供的服务从日常电话慰问到老年食堂,从法律咨询到医疗保健,涉及老年人社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将社区中社区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拉得更为紧密,形成一个全面的信息传递和信息交互的网络系统。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组织和利用本街道已有的老龄工作促进会、老年俱乐部、老年协会、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等民间组织资源,在社区老年人中建立了五支专业性的关爱老人服务队,老年法律咨询服务队、老年医疗咨询服务队、老年教育服务队、老年精神慰藉服务队、老年健身指导服务队,发挥老年人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作用。甘泉路街道依托甘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市宏康医院、佰瑞福为老健康服务中心的医疗资源,两个月一次为社区三百多名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上门提供健康服务,并建立了健康档案。社区志愿者和老年协会志愿者,每月针对社区的高龄老人、独居老人进行电话慰问,了解他们的日常生活情况,并将慰问情况记录在册,以便及时反馈到各社区。其他的社会公益组织,例如慈善爱心超市等在实物帮困领用券发放方面则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为困难老人家庭提供帮助。

四、加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网络治理的相关建议

中国非营利组织仍然在步履蹒跚的发展着,他们不同程度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例如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国家政策的出台、资金和人力资源等的制约。因此,要使其更加积极发挥作用,必须在更合理的运用其已有资源的基础上,提高非营利组织的能力,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行为模式。

1、建立开放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平等的问责机制

通常情况下,非营利组织没有像其他组织那样有着吸引人的资源或是强制性的外部力量,而网络治理的基础在于各个行动组织有着追求的共同目标。因此,网络治理的各主体都应该是建立在相互之间完全信任的基础之上,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是平等的。但是,在几千年中国沉淀下来的根深蒂固的垂直的科层制的行政体系,人们已经长期习惯于等级区别对待,这就对非营利组织网络治理提出了挑战,其不仅难以实现非营利组织网络治理的横向联合,更加阻碍了中国非营利组织健康的持续的发展。因此,只有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和平等开放的问责制度才能让网络中的各个组织在团结信任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发展③。

2、实现非营利组织网络治理结构的多样化

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有着不同的需求和特性,这就要求非营利组织网络治理建设上也要有多样化的治理结构。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非营利组织本身也是以网络化形式推动着其各自活动的开展,其中不仅有非营利组织之间相互的合作,也有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组织的交流合作。非营利组织可以借鉴企业这类营利组织的作法,通过联合不同的各非营利组织,找出他们共同的交集,开展统一行动,形成共同的品牌,一方面不仅规范和制约了各非营利组织的行为,另一方面还能够利用品牌效应更大发挥其更大作用和功效。其次,在高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还可以充分发挥互联网这个平台与生俱来的低成本的优势,实现非营利组织之间、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共享信息和资源,进一步挖掘非营利组织的潜在治理能力。另外,还可以加强与国际非营利组织的网络治理。加强与国际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共同进行网络治理,不仅可以实现与其信息共享、共同发展进步,还可以相互学习网络治理建设的相关经验,借鉴他人之长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3、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学者的作用

在我国现行的法制环境下,成立非营利组织联合会还没有相应的依据,非营利组织的联合行动可以多与相关学者进行沟通交流。在整合资源的时候,要是由一个相对独立的非营利组织学术研究机构牵头来进行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的联合治理的网络体系,效果可能会更佳。另一方面,在非营利组织内部要是有更专业的学者进行指导,也将会更加利于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少走弯路。

总之,非营利组织要进行有效地网络治理,必须充分整合有限的资源,在共享信息和资源的同时,还要吸取其他组织的经验,充分发挥组织内部的能动性和与外部组织的联合作用,为建设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贡献绵薄之力。(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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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Wolf, T. Management A Nonprofit Organization[M]. New York: Fireside,1990.

[3]Eva Sorensen ,Jacob Torfing: Theories of Democratic Network Governance[M]. Palgrave Macmillan,2007.

[4][美]斯蒂芬·戈德斯密斯,威廉·D·埃格斯,孙迎春译: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美]保罗·C·莱特:持续创新——打造自发创新的政府和非营利组织[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注解

篇9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一)主要思想

新公共管理建立在对传统行政的批判和吸收基础之上,其主要思想有以下几点:第一,新公共管理强调“顾客”导向,要求政府必须对社会公众作出回应。[1]。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公众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政府是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存在,积极与公众互动,而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管理者。第二,新公共管理消除了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通过引入市场机制,采取企业管理的成功的方法和经验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将一部分职能转移到私人部门,从而实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第三,新公共管理改革强调管理者的风险意识和应对变化的能力,即倡导企业型的领导者,从而提高管理的绩效。第四,新公共管理认为授权或分权的方式是政府进行有效管理的方式。政府应当像企业界一样,将权力下放到各部门,实现各部门之间的自我管理和相互合作。第五,新公共管理强调绩效目标的管理和控制,并根据绩效目标对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第六,新公共发挥管理重视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功能,要求其制定有效的社会政策以促进社会进步。

(二)特征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的公共管理不同,具有自身比较明显的几个特征:(1)公共性。这种公共性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新公共管理的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其次,新公共管理过程的公共性,在管理的过程中,,其他公共管理的主体会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因此,政府部门不再是唯一的公共管理者。最后,公共管理总离不开公共权力。公共管理的权共管理的过程具有公共性。力是公民及社会成员赋予的,其运用必须服从公共利益,否则将失去权力的合法性。(2)公平性。新公共管理强调逐步以公平正义与管理效率并重,而不是像传统行政理论那样过分注重效率。(3)合法性。合法性即在管理的过程中要积极遵循宪法和法律。4)效能性。效能目标的确定应该体现公共管理和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5)适应性。任何一个公共管理系统都需要与外部环境相适应,新公共管理理论则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和彼此的相互竞争性,从而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共问题,促进社会的发展。6)回应性。回应性实际上强调的是公共管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良好互动;一方面要求公共管理的主体要积极加强对公民或社会的关注,另一方面要求公众参与到公共管理的决策过程中来;同时要求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二、社区管理

(一)社区管理

社区是人们生活在一定地域内的生活共同体,人们的生活要有序地进行和开展,必然要求对社区内的事务进行管理,也就是所谓的“社区管理”。在我国,社区管理是在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结构、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文化以及行为方式等各方面的变化而提出来的。社区管理是指社区职能部门对社区居民对社区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的自我管理。

(二)社区工作和管理的现状、问题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取得了重要的成就,在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改善社区工作人员的经济待遇以及改善社区办公环境,积极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社区体制的问题,社区资源利用问题,社区建设资金没有保证,社区队伍素质不高,社区服务的服务范围和方式有限,服务效果不显著等问题。社区工作的问题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化现象突出。社区作为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宣传教育,办理居民相关的公共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反应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然而,实际工作中社区承担的却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目前社区居委会实际履行的职能很多都是与党委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一对应设置的,其中包括劳动保障、民政优抚、城管创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社区党建等六大职能。

第二,社区建设工作投资机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社区建设缺乏计划性,社区建设没有列入政府的发展规划,因此缺乏自身发展的专项基金;二是筹资渠道狭窄,资金来源不足,除了来自政府拨款的专项资金外,社区在建设的过程中,经要自行筹集资金。

第三,社区服务工作弱化。当前社区服务工作还不够完善,除一部分大的社区社区工作开展的比较好外,许多社区存在社区服务基础设施落后,社区服务体系不完备等问题。此外,在社区管理方面,我国仍然存在政企不分,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治管理混为一谈的现象。

三、新公共管理对于社区管理的启示

针对当前我国社区管理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借鉴新公共管理的相关管理理念,我们认为做好当前的社区管理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改革社区现行管理体制。社区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一要实现自己的功能:为居民群众提供服务的功能和完成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功能。其二,在协助政府工作方面,政府应赋予社区足够的权力和提供相应的资源来处理问题,并且这个协工作不能是工作任务的转移。总之,做好社区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做到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同时又要密切合作,充分发挥社区作为基层自治群体的作用,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同时要增强广大居民的参与。

(2)健全社区考核和激励机制。新公共管理认为社区管理应当确立明确的绩效目标,既包括组织的目标又包括个人的目标。对于目标的实现程度,要进行测量和评估。首先,要加强对社区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训主要是培训社区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理论等等。与此同时,要让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过程中来,充分发挥民主。其次,可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在改善社区工作人员经济待遇的基础上,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社区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提拔和奖励,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3)实现社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改进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除了政府的拨款以外,应当吸引其企业、社会组织的资金,以缓解资金不足的状况。

(4)提供多样化的社区服务活动。新公共管理强调顾客取向,社区居民作为顾客,通常会有多种多样的需求,那么社区的管理者就应当给予居民的需求以回应,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四、总结

综上所述,新公共管理理论作为在传统行政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理论,更好地处理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有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基于新公共管理的特点,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发挥他们的特性。政府不能调节的问题尽量交给市场,对于市场无法调节的问题,政府也应当充分自身的作用来调节。在回应公众需求方面,政府要坚持顾客导向,公众也应当提升自己管理社会事务的参与度。总之,新公共管理理论克服了政府传统管理的弱点,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作用,有利于提高效率,对于我国的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意义重大。在平常的工作和管理过程中,我们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借鉴和运用,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明伟,新公共管理理论评述[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12):19-23.

[2唐春丽,新公共管理的主要思想及启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09):119-122.

[3]邓智明,新公共管理在环境保护中的运用[J]法制与管理,2002(11)6-9.

篇10

我国政府决定到2020年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相关文件特别提出理顺体制机制,降低准入门槛,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但是,当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仍存在社会资本参与不够的“短板效应”。究其原因,不是社会资本缺乏参与养老服务的意愿,而是由于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后阻滞了社会资本参与的路径。

由于政府力量过度介入养老服务,传统养老服务事业机构“亦官亦民”,形成自上而下单向度的管理运行方式,过于关注行政职能的发挥,忽略其服务功能,无法有效回应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要。市场化企业化运营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有所发展,但是资本逐利的本性决定其主要关注利润最大化,对于社会基本服务需求关闭了供给的大门。有鉴于此,必须着力发展公益性与营利性相平衡的养老服务新主体,拓宽新主体有效介入的路径,完善新主体运作的内部和外部制度,开创养老服务新局面。

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治理诉求:社会企业介入养老服务的内在逻辑

现代社会具有复杂性和风险不确定性,查尔斯・汉迪( Charles Handy)认为人类正处于“非理性时代”,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强调这一非理性时代具有“风险社会”的特性。一方面,伴随全球化加深,风险事件日益具有多样化、复杂化、跨界化特征,规避风险和应对危机远非单个国家能够胜任,国家和地区必须加强紧密合作,才能防范与应对风险,实现合作共赢。另一方面,社会资本日益壮大,成为社会治理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在某些领域甚至发挥了主导作用。政府一家独大的治理格局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的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多元合作的新架构呼之欲出,养老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已成趋势。

风险社会的认知和研究需要借助“社会治理”的研究范式,社会治理强调“平等、参与、协作”精神,主张人类社会最终发展成“合作的社会”。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合作社会的主要形态之一,萨拉蒙断言:社会资本等非政府治理力量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将被历史证明对世界的影响完全可与民族国家兴起对十九世纪后期世界的影响相提并论。社会资本的兴起对政府独大的权力格局带来挑战,也给社会治理创新带来机遇,政府传统力量如何跟社会资本新兴力量开展有效合作、实现共同治理,成为当今社会共同面临的全新课题。

“合作”是当今社会的本质属性,也是促进养老服务治理的题中要义。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必然要求“合作导向”的养老服务治理,并通过支持新的服务主体诠释养老服务“合作治理”的新形态。具体到养老服务的社会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关系,必须从传统的主从关系发展为竞争合作的伙伴关系。

社会企业的核心要义是以企业运作方式来实现社会目标,“运用商业策略解决社会问题”,国内外探索的成功经验证明,社会企业的特性能够有效满足养老服务合作治理的诉求。养老服务合作治理迫切需要发展新型服务主体,实现公益性与营利性的有效结合,社会企业因其价值目标、组织形式、运营方式等方面的独特优势,能够成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供给的新主体。

三、 社会企业介入养老服务的优势:国际经验与国内案例

目标公益性、经营商业性、服务专业性是社会企业兼有的价值特征与组织特性,能够有效应对比较复杂的社会服务需求,国内外典型案例和实践经验值得认真研究。

公益使命感是社会企业介入养老服务的价值优势。社会养老服务企业虽然发生市场交易行为,运用企业运营管理方式,但其终极目标并非仅仅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多元价值目标实现。从资源角度来看,社会养老服务企业积极整合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资源,位于市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交叉点,承接政府养老服务外包,享受政府补助,获取的利润基本用于回报和补偿社会养老利益相关者。

运营商业性是社会企业介入养老服务的组织优势。不同于传统养老事业单位,社会养老服务企业主要运用商业方式解决养老需求问题,在收支上力求自给自足的,获得的利润也要反哺于提高养老服务水平。这种商业运营特性使社会养老服务企业具备独特的组织优势,更能够以企业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更善于优化资源配置和使用资源,更具备创新意识和危机意识,更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手段专业性是社会企业介入养老服务的技术优势。这种专业性体现在创新与混合两个方面。社会养老服务企业实现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本混合,追求管理方式创新;坚持提供公共养老a品与追求经济利润的混合,追求组织目标创新;寻求社会效应和财务绩效的混合,追求考核方式的创新。多方面的混合和创新,能够极大增强养老服务企业专业能力。

社会企业介入养老服务突显的优势引起各国政府的极大关注,国内外养老服务企业的探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和案例,如美国俄亥俄州的老龄会社(Council on Aging of Southwestern Ohio,简称COA);英国桑德兰居家护理社 (Sunder-land Home Care Associates,简称SHCA);中国福州的金太阳老年综合服务中心(Golden Sun Elder Center)等。

美国社会养老服务企业采用企业模式运营,追求自身持续发展。俄亥俄州西南部的COA老龄会社成立于 1971 年,是非营利性养老社会企业,服务于辛辛那提地区五个县。1990年代政府财产税征收计划使得COA获得稳定的专项基金支持,为收入微薄的老人提供居家医疗照顾服务,COA服务能力得到显著性增长,仅2013财政年度就为2万多名老人提供了医疗照护服务。与此同时,COA坚持市场化运作,保持竞争优势。

英国养老服务型社会企业逐步从公立主导转化为私营主导,桑德兰居家护理社SHCA是英国众多养老服务社会企业的代表。SHCA于1994年由当地社会企业家Margaret Elliot创立,当初主要是响应政府号召,满足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破碎提出的养老服务需求。SHCA如今已经发展为桑德兰市最大的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企业,企业由雇员拥有,职员既是雇员也是股东,经营的盈余都留在公司内部。SHCA主要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内容通常包括起居、洗漱、吃饭和清洁等。同时也根据老年用户的需要,进行供需匹配,开展个性化服务,并定期对服务加以评估和调整。SHCA创立运营以来,规模不断扩大,服务时间不断增多,机构产值额度也在增加,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随着自身稳定发展,SHCA还赢得了当地政府部门越来越多的家庭照顾合同,这为SHCA提供了更广的市场空间。

中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家庭养老功能退化,养老服务需求潜力巨大,社会企业获得了介入养老服务的良好契机。福建省福州市“金太阳老年综合服务中心”就是这样背景下应运而生,它属于非营利的民办养老综合服务社会企业,被称为一所“没有围墙的养老院”。金太阳采用信息化管理和GPS定位系统,在全国首创24小时应急呼叫助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居家老人提供全方位、一站式低偿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临终关怀与疾病救治以及上街采购、买菜送饭和陪伴聊天等。金太阳注重社会企业理念创新,坚持企业“社会价值大于经济价值”,探索养老服务“时间存折”等。

基于国内外经验和案例分析不难发现,作为一种创新型养老服务提供主体,社会企业的介入有助于为政府减轻压力,给社会资本带来机会,为老人提供多元化的服务选择,能够形成多方共赢的格局。很多国家的政府都非常重视对社会企业发展的支持,既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现共赢发展,又在初创时期给予要素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扶持,还提供多方面支持协助社会提升内功。

四、 社会企业介入养老服务的路径选择:外部推力、内部拉力与合力互补

社会企业作为养老服务新的供给主体能够弥补政府与市场的失灵,提高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当前我国养老服务型社会企业发展还不成熟,面临着来自内部和外部以及内外互补等诸多问题。社会企业介入养老服务的路径何在?可以从外部推力、内部拉力与合力互补三个维度来拓宽社会企业介入养老服务的路径。英国养老服务型社会企业逐步从公立主导转化为私营主导,英国社会企业介入养老服务的路径经验无疑可以为中国养老服务机构改革提供借鉴。

1. 外推机制的构建。灵活多样化的法律制度。社会企业主要包括民办非企业和慈善组织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英国政府2004年修订公司法令,其中新增了社区利益公司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包括社会企业注册与登记的组织形式等。在社会企业介入养老服务的实践运行中,社会企业如果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难以享受政府的税收减免政策;而以慈善组织性质、社区利益公司等形式登记注册则有机会享受到优惠政策。法律形式的多样化给养老服务型社会企业的灵活运行,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空间,增强了社会企业生存发展能力。

健全组织机构保障。2004年英国社区公益公司管理局(Regulator of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ies)成立,负责社会企业的审批与注册,规范社会企业的发展,养老服务型社会企业的成立同样需要向社区公益公司管理局提出申请。社区公益公司管理局主要职责是监管社会企业运行。健全的组织机构,是养老服务型社会企业依法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可靠保障。

创新扶持和购买机制。英国不管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努力完善资金融资渠道,提升财务机构运作水平,为养老服务型社会企业提供财政扶持,如社区投资税务宽减计划(Community investment Tax Relief Schemed),为面向弱势老人服务社会企业提供期限5年、税额减免多达投资额25%的优惠政策。政府积极创新采购机制,为社会企业增加与政府签订养老服务合约的机会。

完善社会支持网络。养老服务型社会企业需要政府、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大力支持,才能实现公益与营利的平衡。高等教育为社会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能培训等,开设社会企业管理相关的课程,为社会企业孵化和人才培养提供智力支持。激发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团队参与养老公益服务的热情,降低养老服务型社会企业的人力成本风险。英国很多大型市场企业都会从每年盈利中拿出1%左右资金作为养老服务等公益基金,有的直接组建养老服务型社会企业。

2. 内拉机制的生成。养老服务型社会企业的效率机制是决定其健康发展的关键机制。传统公益性组织不太关注效率,注重奉献而不求回报。一旦经济发展不景气,公益组织筹资困难,陷入难以为继的困境。这也是英国养老公共机构私营化改革的主因,政府逐步由直接提供养老服务转向购买养老服务,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的渠道得以拓宽,养老服务机构竞争日益加剧,效率运行机制逐渐生成。

篇11

当代公共选择学派和公共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大量实证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开发了自主治理理论,并由此成为历史上第一个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女性。自主治理理论集中体现在奥斯特罗姆1990年的着作《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之中,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她指出传统的分析公共事务的理论模型主要有三个,即哈丁的公地悲剧(1968)、dawes等人的囚徒困境(1973,1975)以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1965),但是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不是市场的就是政府的,而且得出的结论往往是悲观的,她指出当前解决公共事务问题的或者以政府途径(利维坦)为唯一或者以市场途径为唯一的途径是有问题的;然后,她通过对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监督这三个难题的分析,认为没有彻底的私有化,没有完全的政府权力控制,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自主治理的方法来解决。第三,通过分析分布在世界各国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瑞士和日本的山地牧场及森林的公共池塘资源,以及西班牙和菲律宾群岛的灌溉系统的组织情况等等,奥斯特罗姆总结和界定了其中八项原则。WWw.133229.cOM

2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与现状 1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

1978年后,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使得传统集体经济组织基本瓦解,但由于农业本身的特性,农民不组织起来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因此,中央根据日本等先进发达国家的经验,决定了走合作化的道路。以此为背景,我国农民开始走上了合作化之路,在演进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当前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两种模式。

(1)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之后,中央要求对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设改革,建立乡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同时,在相当于生产大队的的范围内设立村,成立村民委员会,在原生产队的基础上又成立了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层次上又设立了村、组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来承担村组的行政和经济职能。由此形成了两种不同层次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源于人民公社体制,是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替代,因此残存了一些人民公社体制的特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做为一个经济组织,不仅具有经济组织职能,还具有政权组织的职能。正是由于这一特征,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产权模糊、组织目标不明确等问题。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之后,随便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我国已经开始出现大批专业化的农户,但是由于农民在流通领域里讨价还价的能力很弱,所以在市场经济中处于被动地位。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一些农民联合起来共同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形成和发展成为现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另一种模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比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而言建立起了比较明晰的产权,但由于大多在政府、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的推动下成立,并实际处于其的控制之下,仍然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2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

虽然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大力推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然而由于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合作化程度却很低。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数据,我国参加组织的农户仅占乡村农户总数的9.8%,不仅远远低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90%之上比率,也距巴西、智利等国80%的比率甚远,甚至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等亚洲国家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也占30%-60%。

如何解决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她认为在没有彻底的私有化,没有完全的政府权力控制,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自主治理的方法来解决。这恰恰符合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政府、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不能代表集体的利益,而只有农民自身才可以代表。自己的东西自己做主,自己的利益自己来把握,这样才能激发农民的热情,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因此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走自主治理的道路。

3 中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自主治理方面的比较

目前国外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和以日本为代表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这两种模式。无论哪一种模式,都建立了良好的自主治理机制,这也是这些外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获得成功的重要原因。奥斯特罗姆在其的着作《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之中总结出了长期有效自主治理的八项基本原则。笔者将这八项基本原则概括为产权明晰、集体参与、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以及外部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可四个方面。下面就从这四个方面来将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外的这些组织做一个比较。

(1)产权明晰。我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本应为集体财产集体所有,但实际却是大多由少数人占有和支配,造成产权模糊不清。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自愿入股组建起来,本应建立了明晰的产权机制,而实际情况却是由于许多地方政府强烈的推动发展的动机,主张主要农民愿意加入就可加入,造成很多合作组织成员在加入时无须缴纳股金,这样产权就模糊不清。与此相比,美国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是严格由成员投资入股成立,因而产权非常明确。而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则是由农民建立的带有半垄断色彩的庞大组织体系,不仅包括基层和县级组织,还有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产权归全体成员所有,也非常明晰。

(2)集体参与。这里指的集体参与是指组织的成员都可以参与组织章程、规则等重大事项的制定和修改。我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与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融为一体,具有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最基层组织机构的性质,农民自然无法参与制定和修改各项规则。我国的一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由财政部支持的)已经建立了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但大多的合作组织农民并未真正享有表决权,一般成员基本随大流。有些直接由管理层决定,还有的实行一股一票制,这样股份占大头的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就能通过这样控制合作组织。美国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规定任何社员都有一票表决权,只有少数合作组织规定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安排一些额外票,但为了防止有些人利用额外票谋取私利,法律还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则是通过全体成员参加的组织员大会来行使组织员自己的权利,决定农协的各项方针和重大事项。

(3)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我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由于是小数人占有和支配集体财产,农民的投票权行使起来比较困难,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领导者可以随意处置集体财产,管理也不科学。我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成立理事会做为合作组织的决策中心,但理事会成员受到政府、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的影响较大,也无法形成有效的民主决策机制,也无法对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而美国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和平等合作,合作组织成员从普通的农场主到董事长,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董事会聘请专门的公司经理来管理组织的日常事务。而董事会是组织的管理机构,由组织成员民主选举产生,使之代表全体成员的利益。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有理事会和监事会来对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理事长的权力是由全体成员参加的组合员大会赋予的,而监事会成员则是有全体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来产生,这样就保证了合作组织可以代表全体成员的利益,组织的各项活动也受到了监事会的有效监督。

(4)外部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可。这是指组织成员自己设计制度的权力不受外部政府权威的挑战。我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同与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融为一体,自然受到政府部门的制约。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是独立的组织,但不管是其成立,还是建立之后的管理和经营,都与地方政府脱不了关系,自主性大打折扣。美国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规章制度则是由全体成员民主协商完成,并且美国国会于1922年就已将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从谢尔曼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而日本政府则是通过对农业协同组合大量的支持和帮助来保证自己农业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农协的制度安排是由全体成员参加的组织员大会来制定。

4 初步的政策建议

为何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难以形成有效的自主治理机制?笔者认为原因主要在于政府过多的干预。我国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因此政府干预甚至直接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理论上来说是合适的。然而,正是政府的过多干预,造成了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效率低下,发展缓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经济体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应的管理体制也应该随之而改变。只有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真正农民自主治理的机制,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能顺利发展下去。我国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1)首先必须要保证农民的自主治理权力。对于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从与村委会、党支部等基层党和政府组织混合的状态中脱离出来,变成一个独立的组织,同时农村基层政府应变管理为服务,将管理权交给农民。而对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大力宣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组织的民主管理,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经济地位。同时,地方政府不应再根据自身意愿来干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并对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控制合作组织进行严厉的制止。

(2)其次是提升农民自主治理意愿。保障了农民的自主治理权力,合作经济组织要想发展,还应有农民的自觉参与。目前我国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成员自主治理意愿都很低,主要是因为自身主体地位得不到保证和没有形成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我国政府应引导合作经济组织形成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将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分配时向农民倾斜。

(3)另外还应提高农民自主治理的能力。无论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还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想持续顺利发展下去,组织成员应有一定的自主治理能力。而目前我国农村现有劳动力的素质普遍比较低,因此政府应加强对现有农村劳动力的教育与培训,开展一些专门针对合作组织成员的短期培训。同时在一些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相应的研究活动,对农民的自主治理提供理论支持。

(4)同时政府还要加大扶持力度。第一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应拿出一定的资金来支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同时给与合作经济组织一定的税收优惠,减轻其的负担。第二是加强金融支持。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困难,各级金融机构应放宽对其的贷款限度,同时培育小额贷款组织,规范和引导民间借款。第三,地方政府应积极帮助解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并加大技术支持力度。

篇12

当代公共选择学派和公共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大量实证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开发了自主治理理论,并由此成为历史上第一个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女性。自主治理理论集中体现在奥斯特罗姆1990年的着作《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之中,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她指出传统的分析公共事务的理论模型主要有三个,即哈丁的公地悲剧(1968)、Dawes等人的囚徒困境(1973,1975)以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1965),但是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不是市场的就是政府的,而且得出的结论往往是悲观的,她指出当前解决公共事务问题的或者以政府途径(利维坦)为唯一或者以市场途径为唯一的途径是有问题的;然后,她通过对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监督这三个难题的分析,认为没有彻底的私有化,没有完全的政府权力控制,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自主治理的方法来解决。第三,通过分析分布在世界各国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瑞士和日本的山地牧场及森林的公共池塘资源,以及西班牙和菲律宾群岛的灌溉系统的组织情况等等,奥斯特罗姆总结和界定了其中八项原则。

2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与现状 1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

1978年后,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使得传统集体经济组织基本瓦解,但由于农业本身的特性,农民不组织起来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因此,中央根据日本等先进发达国家的经验,决定了走合作化的道路。以此为背景,我国农民开始走上了合作化之路,在演进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当前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两种模式。

(1)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之后,中央要求对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设改革,建立乡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同时,在相当于生产大队的的范围内设立村,成立村民委员会,在原生产队的基础上又成立了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层次上又设立了村、组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来承担村组的行政和经济职能。由此形成了两种不同层次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源于人民公社体制,是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替代,因此残存了一些人民公社体制的特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做为一个经济组织,不仅具有经济组织职能,还具有政权组织的职能。正是由于这一特征,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产权模糊、组织目标不明确等问题。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之后,随便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我国已经开始出现大批专业化的农户,但是由于农民在流通领域里讨价还价的能力很弱,所以在市场经济中处于被动地位。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一些农民联合起来共同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形成和发展成为现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另一种模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比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而言建立起了比较明晰的产权,但由于大多在政府、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的推动下成立,并实际处于其的控制之下,仍然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2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

虽然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大力推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然而由于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合作化程度却很低。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数据,我国参加组织的农户仅占乡村农户总数的9.8%,不仅远远低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90%之上比率,也距巴西、智利等国80%的比率甚远,甚至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等亚洲国家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也占30%-60%。 转贴于

如何解决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她认为在没有彻底的私有化,没有完全的政府权力控制,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自主治理的方法来解决。这恰恰符合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政府、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不能代表集体的利益,而只有农民自身才可以代表。自己的东西自己做主,自己的利益自己来把握,这样才能激发农民的热情,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因此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走自主治理的道路。

3 中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自主治理方面的比较

目前国外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和以日本为代表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这两种模式。无论哪一种模式,都建立了良好的自主治理机制,这也是这些外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获得成功的重要原因。奥斯特罗姆在其的着作《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之中总结出了长期有效自主治理的八项基本原则。笔者将这八项基本原则概括为产权明晰、集体参与、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以及外部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可四个方面。下面就从这四个方面来将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外的这些组织做一个比较。

(1)产权明晰。我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本应为集体财产集体所有,但实际却是大多由少数人占有和支配,造成产权模糊不清。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自愿入股组建起来,本应建立了明晰的产权机制,而实际情况却是由于许多地方政府强烈的推动发展的动机,主张主要农民愿意加入就可加入,造成很多合作组织成员在加入时无须缴纳股金,这样产权就模糊不清。与此相比,美国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是严格由成员投资入股成立,因而产权非常明确。而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则是由农民建立的带有半垄断色彩的庞大组织体系,不仅包括基层和县级组织,还有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产权归全体成员所有,也非常明晰。

(2)集体参与。这里指的集体参与是指组织的成员都可以参与组织章程、规则等重大事项的制定和修改。我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与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融为一体,具有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最基层组织机构的性质,农民自然无法参与制定和修改各项规则。我国的一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由财政部支持的)已经建立了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但大多的合作组织农民并未真正享有表决权,一般成员基本随大流。有些直接由管理层决定,还有的实行一股一票制,这样股份占大头的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就能通过这样控制合作组织。美国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规定任何社员都有一票表决权,只有少数合作组织规定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安排一些额外票,但为了防止有些人利用额外票谋取私利,法律还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则是通过全体成员参加的组织员大会来行使组织员自己的权利,决定农协的各项方针和重大事项。

(3)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我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由于是小数人占有和支配集体财产,农民的投票权行使起来比较困难,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领导者可以随意处置集体财产,管理也不科学。我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成立理事会做为合作组织的决策中心,但理事会成员受到政府、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的影响较大,也无法形成有效的民主决策机制,也无法对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而美国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和平等合作,合作组织成员从普通的农场主到董事长,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董事会聘请专门的公司经理来管理组织的日常事务。而董事会是组织的管理机构,由组织成员民主选举产生,使之代表全体成员的利益。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有理事会和监事会来对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理事长的权力是由全体成员参加的组合员大会赋予的,而监事会成员则是有全体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来产生,这样就保证了合作组织可以代表全体成员的利益,组织的各项活动也受到了监事会的有效监督。

(4)外部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可。这是指组织成员自己设计制度的权力不受外部政府权威的挑战。我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同与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融为一体,自然受到政府部门的制约。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是独立的组织,但不管是其成立,还是建立之后的管理和经营,都与地方政府脱不了关系,自主性大打折扣。美国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规章制度则是由全体成员民主协商完成,并且美国国会于1922年就已将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从谢尔曼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而日本政府则是通过对农业协同组合大量的支持和帮助来保证自己农业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农协的制度安排是由全体成员参加的组织员大会来制定。

4 初步的政策建议

为何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难以形成有效的自主治理机制?笔者认为原因主要在于政府过多的干预。我国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因此政府干预甚至直接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理论上来说是合适的。然而,正是政府的过多干预,造成了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效率低下,发展缓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经济体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应的管理体制也应该随之而改变。只有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真正农民自主治理的机制,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能顺利发展下去。我国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1)首先必须要保证农民的自主治理权力。对于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从与村委会、党支部等基层党和政府组织混合的状态中脱离出来,变成一个独立的组织,同时农村基层政府应变管理为服务,将管理权交给农民。而对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大力宣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组织的民主管理,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经济地位。同时,地方政府不应再根据自身意愿来干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并对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控制合作组织进行严厉的制止。

(2)其次是提升农民自主治理意愿。保障了农民的自主治理权力,合作经济组织要想发展,还应有农民的自觉参与。目前我国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成员自主治理意愿都很低,主要是因为自身主体地位得不到保证和没有形成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我国政府应引导合作经济组织形成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将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分配时向农民倾斜。

(3)另外还应提高农民自主治理的能力。无论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还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想持续顺利发展下去,组织成员应有一定的自主治理能力。而目前我国农村现有劳动力的素质普遍比较低,因此政府应加强对现有农村劳动力的教育与培训,开展一些专门针对合作组织成员的短期培训。同时在一些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相应的研究活动,对农民的自主治理提供理论支持。

(4)同时政府还要加大扶持力度。第一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应拿出一定的资金来支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同时给与合作经济组织一定的税收优惠,减轻其的负担。第二是加强金融支持。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困难,各级金融机构应放宽对其的贷款限度,同时培育小额贷款组织,规范和引导民间借款。第三,地方政府应积极帮助解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并加大技术支持力度。

[1]郭翔宇.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

篇13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来看,城市化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传统意义之外的第三类社区(边缘社区)正在持续出现并不断扩大。在城市化拓展的期间每年有大约1300万农民转为市民,这一过程伴随着重大的身份转换过程。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研究演替式边缘社区居民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显然在未来很长的一个时间段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逐步实现农村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农民市民化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在这样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演替式边缘社区这个特殊的存在将越来越受到关注,居住其中的居民群体作为一个越来越庞大的群体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群体。他们的身份转换和政治参与意识问题将直接决定该类社区的有效治理和民主政治的良好发展。所以本研究注重将该群体的身份转换与权力意识的转变联系起来,力图通过研究发现该群体在实现身份转换的过程中其政治参与意识所发生的改变,进而发现所产生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争取为将长期持续的城市化进程中的该类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二、研究设计与理论借鉴

本文数据来自于“演替式边缘社区居民的身份转化与政治参与意识调查访谈”的调查结果。根据天津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调查的便利,我们选取了天津的四个城郊为调查对象,分别是:中北镇、张家窝镇、杨柳青镇和候台镇。在与各镇的组织部门协调商量后,我们分别在四个城郊选取了四个社区,按照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各个社区抽取了30名居民进行实地访谈。本次调查共调研120份,收回120份,回收率100%。其中,收回有效调研访谈为113份,有效收回率94.17%。男性调研访谈为53份,女性调研访谈为60份,男女比例接近1:1。

根据上述抽样方法,我们主要对样本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政治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与统计。对于回收数据运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得出量化结果,并运用公民文化理论、社会身份理论、社会系统理论和政治心理学等相关理论对所得出的分析结果进行分析和进一步阐述。

本研究主要借鉴的理论有公民文化理论、社会系统理论、政治心理学理论以及社会身份理论。

三、天津城郊居民的政治参与意识现状

本研究的对象天津四郊是演替式边缘社区中的典型代表,其居民经历了从传统的乡村生活向城市社区生活的转化。这一转化过程的完成同时伴随着由农村村民向社区居民的身份转换,本研究重点关注的就是完成了身份转换后的天津城郊居民现有的政治参与意识的现状,以及其参与意识的实践情况,也就是说,他们是否真正进行政治行为来行使和维护自身权利。所以本研究主要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测量。本研究通过走访调研、发放问卷等形式搜集了一定量的数据,在运用spss对回收的问卷进行了统计分析后,得出了如下的分析结果。

(一)政治参与意识现状

首先,我们对天津城郊居民整体的政治参与意识情况做了描述性统计分析,根据居民们对“是否愿意参与居委会选举?”等5个问题的回答,按参与意愿强弱由高到低进行赋值,并把各问题的得分加总。统计发现,政治参与意识强的居民占总人数的60%,说明大多数的村民在完成了向社区居民的转变后持有很强的政治参与意识。但仍有近三分之一的人表示“不愿意”或“无所谓”,政治参与意识较弱,表示居民的政治参与意识还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二)政治参与行为现状

在掌握了天津城郊居民整体的政治参与意识之后,有必要进一步探究其政治参与的行为状况,来分析其是否将参与意识转化为参与行动,是否切实在行使自身的权利。而这种政治参与行为还要从传统性和非传统性两个方面来分别进行分析。

针对居民们对选举、决策、监督、反映问题等有关传统性政治参与行为的18个问题的回答,按照参与的频率由高到低进行赋值,并把各个问题的得分加总。统计结果显示,仅有极少数的4人得分在60分以上,表示行为积极,绝大部分居民得分均在60分以下,表示较少参加政治活动。此结果与有关参与意识的测量结果有很大反差,也就是说,居民们虽然大部分具有较高的政治参与意识,但是却仅有少数人对传统政治参与行为表现出积极的态度。而对于签名静坐、抗议行动、暴力行动、上访等非传统性政治参与行为,仅有4人有过参与的行为,将这一结果与传统性政治参与行为的统计结果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传统性政治参与行为仍是该地区居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

(三)政治参与意识与传统政治参与行为的相关性分析

在对天津城郊居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居民传统性政治参与行为的情况有了了解之后,有必要对二者的相关性做一个检验。如表2所示,从双侧检验后sig.值来看,该地区居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与传统政治参与行为在0.01水平上显著相关,且Pearson相关系数为0.567,证明呈正相关关系,即政治参与意识越高越可能进行传统政治参与。但同时这个相关系数的绝对值略小,属于弱相关。也就是说,即使具有较强的政治参与意识,也不必然会参与传统性政治参与行为。

四、影响政治参与意识形成的主要因素

通过上面的统计分析已经对天津城郊居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有了整体的把握,下面就针对此现状具体分析影响居民们政治参与意识形成的种种因素。主要将从作为主体的天津城郊居民和作为客体的天津城郊社区居委会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探究作为主体的居民在经历了从农村村民向社区居民的转换后心理、认知等方面所具体的特征,以及由村委会转变而来的居委会在日常工作中对其居民所产生的影响。

(一)主体心理层次的改变

在从传统村社向现代社区转变的过程中,广大村民们面临的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要融入到城市之中。而帕克曾经说过“城市是一种心理状态,是各种礼俗和传统构成的整体,是这些礼俗中所包含,并随传统而流传的那些统一思想和感情所构成的整体。”①所以,广大村民在尝试融于城市的过程中,也必然要融入城市的文化,所以自然会发生心理层面的转变。

通过对与当地居民谈话的内容和问卷设计中对其行为和意识的测量,我们总结出了他们在心理层面上所发生的几个方面的改变。首先,他们在心理层面变化的特征是由封闭保守转变为更加开放。其次,在心理需求方面由单一转变为多元。最后,对待公共事务的态度上由被动转变为主动。由于城市化过程中涉及到占用土地、后期安置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了他们的切身利益,因而使他们有了更多的利益诉求,这就进一步使得他们更愿意主动的参与到政治事务等公共事务中,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对自身政治参与价值的评价

个人行动的欲望往往来自于其对自身行动价值的判断,联系本研究,个人只有对其政治参与行动的价值具有较高的评价,才会具有较强的政治参与意识去参与政治生活,行使自身权利。同时,个人对其自身行动价值的评价也是自我认知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天津城郊居民进行自身政治参与价值评价的测量有利于对其自我认知有一个很好的了解,进而探索其认知是否对其政治参与意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研究通过搜集居民们对“居民投票能决定选举结果?”等有关投票行为的6个问题的回答,按是否有价值由高到低进行赋值,并把各问题的得分加总。统计得出,对政治参与持肯定评价的占74.3%,表明大部分居民认为自己的政治参与是有价值的,可以对社会产生影响。为了进一步验证对自身政治参与价值评价这一因素对于居民政治参与意识的影响,对这二者进行了相关性检验。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从双侧检验后sig.值来看,该地区居民对自身政治参与价值的评价与其政治参与意识在0.01水平上显著相关,且Pearson相关系数为0.397,表明呈正相关关系,即居民对自身政治参与价值的评价越高,其政治参与意识也就越高。这一结果也就证明了居民对其自身政治参与价值的评价是影响其政治参与意识主要因素之一。

(三)对社区居委会的了解度与信任度

信任往往是建立在了解的基础上的,所以我们首先对居民们对于社区的了解度做测量。通过居民们对“认识居委会主任或书记么?”等4个问题的回答,按熟悉程度、来往频率由高到低进行赋值,并把各问题的得分加总。统计后的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居民对居委会的熟悉程度较高。

在了解了居民们对于居委会的熟悉程度之后,进一步考察其对于居委会的信任度。通过将对居委会的信任度与其他各级部门进行对比,我们得出,居民对居委会的信任度最高,对居委会干部的信任度也较高。

那么,对居委会信任度的高低是否会对居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产生一定的影响呢?为了解决这一疑问,我们对二者进行了相关性检验,检验结果如下表3所示,从双侧检验后sig.值来看,居民对居委会的信任度与其政治参与意识在0.01水平上显著相关,且Pearson相关系数为0.295,表明呈正相关关系,即对居委会的信任度越高,政治参与意识越强。所以,对居委会的了解程度以及信任度也是影响居民政治参与意识的一个主要因素。

(四)治理模式由“乡土化”向“城市化”的转变

从村民委员会到居民委员会,绝不仅是名称的变化,更是一种综合的、复杂的变化,从治理模式的角度看,可以说是由“乡土化”向“城市化”的转变。针对村民与居民的不同特性,治理模式也有相应差别。在乡村社会,村民之间依靠血缘、亲缘、宗缘、地缘等相互联系,表现为一个“熟人社会”,特点是经济结构单一、个体差异不大、流动性小、价值和利益趋同。在演替式边缘社区,居民虽然基本上由原有村民转换而来,但经济结构、价值、利益等都随着城市化不断丰富,人口流动性加大,居民间的异质性增强,成为一个“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如果说“乡土化”治理是对或大或小的共同体进行治理的话,那么“城市化”治理就更多地与个人进行对话。在乡村社会,村民的特性决定了村民政治参与的方式和诉求是相似的,既然相似,那由各共同体的代表来进行政治参与就足够了。而在城市社区,“城市化”治理针对异质化社会,这就要求居民个人投入到政治参与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权利诉求,居委会的治理才能得到真正的进步和改善。

五、结论

由以上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天津城郊居民在完成了由村民向社区居民的身份转换后,其整体的政治参与意识较强。体现在政治行为方面是更倾向于参加传统性政治参与行为。针对这些社区居民政治参与意识的现状,对影响其政治参与意识形成的主要因素做了深入分析。从主观层面上看,首先,居民们在完成身份转换后心理上发生了一系列改变,变得更加开放、主动,并且心理需求更多样化。其次,居民们对自身政治参与价值的评价也会对其政治参与意识产生一定的影响。最后,居民们对于所在居委会的熟悉程度和信任程度也会影响其政治参与的意识,天津城郊居民政治参与意识较高也是由于其对所在居委会的信任程度较高。此外,从客观层面看,治理模式的变化也对居民们的政治参与意识产生了很大影响,变化的特征主要是由“乡土化”向“城市化”的转变,相应的居民的政治参与也由集体性向个体化转变。对影响演替式边缘社区居民政治参与因素的分析意义很大,可以使我们有针对地提出提高该类社区居民政治意识的建议,例如,加强心理引导,加强社区居委会与其居民的联系,增加居民们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机会等等。居民们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无疑对于社区的民主政治建设十分有利。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