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意义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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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意义

篇1

金融监管;金融创新;政府作用

2008年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是具有全球性影响的重大历史事件之一。危机过后,美国政府启动金融监管改革的立法进程,最终于2010年7月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在细化金融监管规则、强化金融监管权力、规范金融行业公司治理和市场环境方面进行了调整。

1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背景

2008 年以来影响全球的美国金融危机,是从前一年的“次贷危机”演变和蔓延开来的。2007年4月,美国第二大次贷供应商新世纪金融公司宣告破产,揭开了次贷危机的序幕,此后美国各大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一些实体经济陆续陷入危机。以2008年9月15 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向纽约法庭申请破产保护为标志,次贷危机开始全面转为金融危机,对美国金融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巨大冲击。

自2008 年以来的这次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美国社会的固有观念:比如,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可能未必都是理性人,单纯市场机制也未必能使违反规则的行为得到惩治;金融市场未必能够通过有效分散和化解风险实现自我稳定;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并不可靠,特别是其高级管理层的行为未必能在企业的内外部约束中得到足够规范,等等。美国社会对于金融业者的个体理性产生了怀疑,因而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监管规则;对于金融行业的集体理性产生了怀疑,因而要求强化监管机构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对原先笃信的市场纪律产生了怀疑,因而要求对金融机构的内外部治理机制进行全面改革。在这样的社会背景和舆论基础下,酝酿之中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开始逐渐浮出水面。按照当时仍在竞选美国总统的候选人奥巴马的说法,“对华尔街监管方式进行全面革新对于修复金融市场信心至关重要,政府不应挡住革新道路,金融领域缺乏政府监管的日子将一去不返了”。

2 美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该法案是2008年以来美国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经过民主共和两党和不同利益集团间近两年的政治博弈,特别是华尔街金融集团长期不懈的游说,法案最终版本在监管机构的设置、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间的拆分以及“银行税”等多项议题上达成了妥协。该法全长2315 页,分为十六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大方面:

第一,在补充和细化监管规则、弥补监管漏洞问题上,法案规定将大部分场外衍生品交易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要求商业银行将农产品、能源和多数金属信用违约掉期(CDS)等高风险衍生品剥离到其特定子公司,银行只能继续保留常规的利率、外汇等衍生品业务,此外还对所有从事衍生品业务的公司设置了在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以及职业操守等方面的特别规定;法案对银行的自营交易及其对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投资进行了限制,即其在这些业务上的资金规模不得超过自身资本金的3%,同时禁止银行做多或做空其向顾客销售的金融产品;为加强此类监管,法案要求大型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投资顾问机构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如实披露交易信息并接受定期检查,如果委员会认定其具有“特大规模”和“特别风险”,还将使之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风险监管。

第二,在强化监管权力、应对系统性风险问题上,法案规定宣布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这一机构由包括财政部长在内的10 名来自于联邦各监管机构的“投票委员”和5 名 “非投票委员”共同组成,有权认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从而在资本金和流动性方面对这些机构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为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和误导,美联储(FRS)旗下将新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并授权其对所有抵押贷款业务、资产超过100 亿美元的银行和信用社、短期小额贷款公司、支票兑现机构及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执行监管;为防止再次出现大型金融机构“大到不能倒”并引发系统性问题,法案一方面致力于控制银行经营规模,比如要求并购重组时收购后的关联负债不得超过总负债的10%,另一方面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如果经过评估发现某家金融机构的倒闭可能破坏金融体系问题,将由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予以接管并进行分拆,财政部将提供公司破产所需的前期费用并制定相应的还款方案。此外,监管部门需要对接管资产超过500 亿美元的金融机构的相关费用进行评估,以便最终收回在接管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

第三,在规范金融行业的公司治理和市场环境问题上,法案要求美联储对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标准提出纲领性指导并进行监督,确保薪酬制度不会导致高管对于高风险的过度追求;针对信用评级机构,则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成立专门监管办公室并向国会提交年度监管报告,有权对评级质量长期不佳的机构进行“摘牌”。法案规定评级机构必须进行更为全面充分的信息披露,同时要求降低公司、评级机构与承销商间的利益相关度,允许投资者对不负责任的评级机构提请诉讼等,这也是有史以来第一次取消评级机构的免责条款。

3 美国金融改革产生的深远影响及意义

改革法案通过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一事件将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和美国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就改革措施的第一方面而言,由于法案加强了对于金融衍生品和对冲基金的监管,银行将会减少在高杠杆、高风险的表外业务上的投入,经营策略转趋保守稳健,特别是将更为注重对于基础资产的经营。就改革的第二方面而言,法案的出台对于重塑美国的金融监管架构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一个由财政部长牵头,覆盖包括财政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几乎全部监管部门在内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出现,必将有助于减少“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改善美国监管系统在宏观审慎监管和进行跨部门协作上的表现。货币监理署(OCC)和储蓄机构监理署(OTS)进行合并重组,有助于对全国性的银行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就改革的第三方面而言,监管新规还将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约束产生影响。

虽然整个改革法案的立法过程和最终结果极富曲折性和妥协性,这一改革本身也极富争议,但是毋庸置疑,美国政府选择以改革金融监管机制而不是推行产业政策或其他,来作为重振美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突破口,具有十分积极的理论意义。

在监管改革这一案例中,我们首先看到金融业中政治与经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美国政府之所以没有选择通过产业政策扶植金融业发展,一方面是因为美国金融业在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仍然良好,无需加以大规模的财政注入和政策刺激,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美国政府和社会认识到长期以来金融业独大造成了国民经济“空壳化”的负面效应,主张重拾传统制造业而降低对于金融行业的过度依赖;而之所以选择以监管改革作为整顿金融业的重要抓手,则不仅是基于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自身需要,更是出于维护市场秩序、限制金融业“掠夺式活动”和挟持社会公共利益的战略考量。事实上,美国在应对金融业问题时仍然相对注重发挥金融业的内部作用,而没有一厢情愿地全部代之以政府意愿。按照斯蒂格利茨的说法,“市场会失灵,政府也会失灵,让它们共同工作才显得格外重要,二者间恰好能够取长补短”。如果对二者的关系平衡得当,这种改革和调整不仅不会损害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反而有助于保持和强化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

同时,我们还会看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间的关系。金融业既是一个需要高度创新的行业,又同时存在极大风险、需要时刻保持市场的稳定性和监管的有效性,创新与监管间的矛盾在金融业中表现尤其突出。按照王正毅教授在《国际政治经济学通论》中的判断,政府既要鼓励创新,又要加强监管,二者缺一不可。如果为图监管之便而刻意限制和阻挠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创新,就无异于因噎废食,从根本上削弱了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相反,只有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监管机制、更新监管规则,才能有效实行监管,真正确保一国经济和金融的稳定。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但反过来,金融创新超越于金融监管的发展,甚至因此引发金融危机,也恰是金融监管机制改革与创新的直接动因。无论是否进行监管,金融创新的趋势不会改变。因此,应使监管机制不断适应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需要,实施更为有效的监管,而不是固守某一特定的金融监管模式。在金融监管领域进行的改革,与其说是为彻底杜绝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还不如说是从不断发生的危机中汲取经验教训,从而更好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综上,本文认为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们思考金融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政府并非一定要干预或替代金融业各要素间的内部作用,而是要以适当角度切入,促使各要素间更好地相互作用,避免因为一项要素出现问题而影响其他要素的表现,或者因为金融业自身出现问题而对一国经济的整体运行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过大冲击;同样,政府也并非一定要固守某种监管模式,而是要从与金融创新的长期互动中不断检视原有监管机制,推动这种监管能够适应实际需要、符合社会期待。可以预见,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将对全球金融监管机制的修正产生直接影响,最终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利益出现调整,这也是我们关注此次改革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之一。

【参考文献】

[1]中国银监会课题组:《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中国金融》,2010 年第3 期

[2]郝思源.《美国评级机构和金融危机的产生》,《财经界》,2010年第12 期

篇2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8)10-0086-04

一、美国的伞型监管

1999年11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正式废除了长达60年之久的分业经营模式,抛弃了旧监管体系的个别立法,转向能灵活适应金融创新和未来形势发展需要的综合立法该法案允许银行控股公司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但不允许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该法还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达到一定的自有资本比率及取得相应的有关资格后便可进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领域,当无法满足这些条件时必须退出相应业务领域。对于己达到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则允许其在事先没有向美联储申请的情况下,进入新的业务领域。这就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拥有无限的业务发展空间,很快成为美国混业经营的主要载体。

同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技术、金融监管体系结构安排做了较全面的规定。尽管1960年以来的金融自由化给美国金融业带来前所未有的生机与活力,但是给银行业带来的危机也逐年增加。据统计,1982-1992年,美国共有1442家银行倒闭(Cole.et.al.,1995)。人们开始认识到,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应该实现金融体系的效率与潜在风险性之间的均衡。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从以往对金融体系的直接管制走向以市场为基础的间接监管(Norton,1991)。反思金融监管理念之后,《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了伞型监管模式。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联邦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美国没有联邦层面的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或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各自的裁决权等。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FRB)作为伞式监管人,是综合管理的上级机构,通常负责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只在必要时才能对其银行、证券或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但若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联邦储备理事会的限制监管不适当,可在功能范围内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

该伞型监管模式还有着良好的协调机制,表现在信息共享、事前协商、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制四个方面:

(一)监管机构有义务相互提供信息和尽可能利用对方的既有信息。例如,银行监管机构有义务应SEC的要求,提供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的有关信息;SEC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联营机构进行监管时,应最大可能地接受另一监管机构要求该机构提供的报告或另一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FRB必须与各分业监管机构信息共享,例如FRB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有理由相信子公司从事的活动将给控股公司或其存款类子公司带来重大风险)有权检查金融控股公司的任何子公司,以获取有关控股公司的经营和财务风险及其相应监控系统的有关信息①。

(二)监管机构在对自己管辖范围内事务实施监管时,如涉及另一监管机构职责范围,应事先进行协商。例如,SEC在制定针对新混合型产品的监管规则之前,必须与FRB就买卖该种产品的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的注册要求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

(三)各监管机构应遵守其他监管机构所属金融领域的法律,以减少潜在的冲突。例如,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时,SEC必须服从其他相关的银行业法律及州保险法律。

(四)为解决可能出现的监管冲突,各监管机构之间还建立起冲突解决机制。例如,若FRB对SEC有关新混合型产品注册要求的条例存有异议,可以在该条例公布后60日内向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提出审查请求,要求法院该条例;在法院最终审结之前该条例中止实施。

这四个方面的制度设计,为各功能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搭建了良好的平台。由此,美国形成了混业经营基础上的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相结合的“伞型”金融监管模式(如图1)。

采取这样的监管模式是与美国当时的经营模式密切相关的。美国不急于彻底废除旧有的机构监管框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新的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内部仍然保留了分业经营的原则。与之相适应,美国的金融监管也保留了原有的专业化监管机构,只是改变了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一一对应的关系,由总监管人(FRB)和按业务划分的功能监管人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共同监管。这种中间监管模式既可对单一金融机构依据其风险特性进行针对性监管,又可以在整体上对金融体系的风险传递加以把握。在美国这个崇尚自由的国家里,国民在政治和文化上都崇尚权力的分散和制约,反对权力的过度集中,也是美国形成多种类型和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深层次原因。

二、新形势下美国伞型监管的不足

美国的伞型监管机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和风险的快速传递,该监管体制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现有分散监管架构与各类金融市场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趋势不适应。由于对于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的监管没有明确授权,没有一个联邦机构能够有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看管金融市场和体系的整体风险监管状况,监管者的手脚被进一步束缚,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的问题同时存在,原本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反而变成一种劣势[1]。

其次,美国规则导向监管下的过细规则“造成新产品和新服务的推广变得越来越困难,降低了监管者和金融机构的灵活性”②,同时也增加了美国的监管成本。2006年,美国金融服务的监管成本高达52.5亿美元,大约是英国的9倍。据估算,美国监管成本占被监管的银行非利息成本的10%-12%。《提升美国金融竞争力蓝图》报告认为,改革美国的监管架构“不是要减少监管机构,而是要创造一种按照风险分配资源,以风险为本的原则导向监管”。从1975年成立之日起就采用了灵活的原则导向监管模式的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其执行主席沃尔特・卢肯(Walt Lukken)表示,“采用这样的监管方法使得委员会可以总是领先于监管问题出现之前来解决问题 ”③。

三、美国伞型监管模式的改革趋势

2007年6月11日,国会下属的独立的政府问责办公室④总审计长戴维・沃尔克(David M. Walker)专门召集总审计长会议,研究如何改进美国金融监管。该办公室早在2004年10月就发表了题为《行业发展促使再思美国监管结构》的报告。该报告指出,“尽管单靠完善监管架构本身并不能确保监管者能够实现监管目标,但架构本身的合理性确实有助于帮助或者阻碍实现持续、一致和全面的监管”。该报告主要的建议是“考虑在维持现有监管架构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监管整合,成立一个新的机构专门负责监管复杂的、国际活跃的金融机构”。

《提升美国金融竞争力蓝图》和《行业发展促使再思美国监管结构》都是来自市场和监督部门对于美国金融监管架构的最新看法。实际上,在2007年8月次贷危机发生前后,美国一些财政和金融领域的主要领导者们也在逐步地重视这个问题。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Ben Bernanke)于2007年5月发表演讲指出:“监管最好的选择就是用持续的、原则导向和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来应对金融创新。”他特别强调,“无论何时,只要可能,市场纪律的培育是防御的第一战线;为确保投资者和管理人员对其金融决策负责,监管者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对于市场纪律的加强;依靠市场纪律不应该同自由放任政策相混淆,市场纪律通常需要政府监督的支持”。这些表述确实与极端的自由市场经济观点有着本质的不同,对于政府监管和市场纪律的发挥有了更加客观和平衡的态度,这对于美国未来监管模式的改革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2008年3月29日,美国财政部终于公布了改革蓝图,其主要的改革建议包括短期和中期的改革建议,并提出了长期的概念化的最优监管框架,而短期的改革措施是向中期和长期最优监管框架的一种过渡。

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强化市场的监管等;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消除美国监管制度中的重叠,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长期的建议是向以目标为导向的监管方式(objectives-based regulatory approach)转变,具体措施是设立三个不同的监管当局:一是负责市场稳定的监管当局(Market Stability Regulator),由美联储担任该职,并有责任和权利获得适当信息,披露信息;二是负责与政府担保有关的安全稳健的审慎金融监管当局(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承担目前联邦审慎监管当局,如OCC和储蓄机构监管局OTS的责任,并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责;三是负责商业行为的监管当局(Business Conduct Regulator),将SEC和CFTC合二为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商业运营以及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这样的监管方法可以在增强监管的同时,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发展步伐,鼓励创新和企业家精神。三大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紧密联系,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⑤。

四、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趋势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趋势揭示了两个事实:一是无论采取哪种金融监管模式,都应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的制度安排,确保监管各方一旦出现冲突或者漏洞,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问题。提高金融监管协调效率,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总体监督和控制,惟其如此,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成为金融监管当局内部)的协调才具有坚实的平台[2]。二是金融监管应当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优化。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监管者要能够审慎 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针对这些变化,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 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现实环境中,制度变迁的具体进程是复杂多样的,可能是一种自然演变过程,可能是突发式转型,也可能是制度移植。当前的金融全球一体化浪潮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逐步兴起的,其中出现了金融制度结构、金融规则、金融组织形式的趋同化,这种趋同化可能迫使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弃自身长期以来的金融制度规则,加速金融制度的移植或突发性转型。而在金融发展的早期和中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制度差异很大,制度的转轨和过渡往往充满不确定性,可能会带来很高的风险或付出很大的代价。无疑,这个过程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因此,在选择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时,不仅要对本国的金融经营模式有一个清晰的了解,而且要充分考虑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多方面的特殊性。

目前,考虑到我国混业经营仍然处于萌芽阶段,如银行、证券、保险各自保留原有的组织形式,法律还没有为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尤其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来促进和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我国金融机构持续的业务创新还有所欠缺,我国金融开放的程度还比较有限等等因素,以及我国仍然缺乏完全实行混业经营的微观基础,如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严格的财务纪律、健全的金融市场机制,这些都决定了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监管体系的监管能力,进一步发挥监管专业化的优势,实现对金融经营的动态连续监管,达到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在尊重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同时,通过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来解决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交叉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为混业经营的演进服务[3]。国际上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制度安排一般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通过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对它们的职能做出明确的规定,使监管的协调合作有法可依;第二层面是通过签署监管各方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监管协调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制度安排;第三层面是依法成立协调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进行多边合作及负责具体的协调运作。具体地,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改善金融监管协调,如:

(一)通过法律或谅解备忘录将联席会议制度化

第一,通过法律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明确监管协调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制度安排,修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明确分工,权责明晰化,以保证监管协调合作能依法有序进行。

第二,对于明显边界模糊和职能交叉的重大事宜,可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部门联合发文等形式进行明确和细化,并将联席会议中达成的共识或协议予以公布、下达到各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便于基层监管部门更好地进行合作与协调。

(二)对于金融创新业务进行联合审批,并在制度上加以保证

根据国外经验,金融业及金融机构的新的增长点一般都是由金融深化或金融创新带动的。我国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相对较弱,因此必须建立高效的、细化的联合审批制度,以此创造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此外,还应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如在三大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金融创新业务资料档案数据库,并对金融创新产品实行追踪式监督,建立跟踪观察制度,及时发现创新产品可能产生问题的异常现象,分析其发生问题的原因,及时指导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各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增加审批的透明度,进而有效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

(三)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根本在于信息共享。无论是法律制度的安排还是临时的联席会议,不同层次的监管协调机制都离不开监管信息的收集、交流、共享。而加强信息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根本途径[4]。具体操作上,应该将金融机构的数据信息要及时向监管各方同时通报,保证监管机构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各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同时还可避免几家监管机构重复向金融机构收集相同的信息资料的现象,减少金融机构的负担。同时,还应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和紧急问题的快速处理通道,将危机处理程序化。这样可以在遇到紧急突发性事件时,能够尽快确认责任范围进而确认牵头机构,保证各部门的全面配合,化解金融风险,防止因个别突发事件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在实际操作上,人民银行和各监管机构内部还应考虑共同开发一套信息交流平台,以确保信息资料准确、及时和安全的交流,提高合作的效率。总之,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坚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统一监管标准的改革取向,进行阶段性的过渡,而不宜“推倒重来”。

[注 释]

①参见《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黄毅、杜要忠译,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0年版)第111条――“改进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

②《提升美国金融竞争力蓝图》(The Blueprint for the US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由美国金融服务圆桌组织(Financial Services Roundtable)于2007年11月7日发表。美国金融服务圆桌组织的前身是储备城市银行家联合会,成立于1912年,代表了100家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的利益。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案》规定成立银行控股公司需要获得美联储的批准,这推动了“注册银行控股公司联合会”在1958年成立。1993年7月,这两家机构合并,并于同年9月组成了“银行家圆桌组织”。该组织的董事会面对行业的变化趋势以及预期国会将会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在1999年4月决定扩大范围,将混业金融服务的供应商包括进来。董事会同时强化了该组织作为“主要市场参与者”对政府和监管当局的影响。2000年上半年,第一个来自于证券业、投资银行和保险业的成员加入了这个银行家组织,使其成为一个真正的金融服务圆桌组织。

③廖 岷:《银监会官员反思美国金融监管》,http://省略/home/mrsp/2008-04-02/54940.shtml

④政府问责办公室的前身是总会计办公室(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它是向国会和美国国民负责的机构。国会要求该办公室研究联邦政府的工作计划费用情况。该办公室是独立和无党派的,通常被称为国会的检查部门(investigative arm)或者国会的看门狗(the Congressional Watchdog)。该办公室研究联邦政府如何花费纳税人的税款,负责评估联邦计划,审计联邦费用和法律意见。该办公室向国会汇报发现问题时,也建议改进措施。它的核心原则和宗旨是维护尽责、操守和可靠性(accountability, integrity and reliability)。

⑤廖 岷:《银监会官员反思美国金融监管》,http://省略/home/mrsp/2008-04-02/54940.shtml

[参考文献]

[1]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研究――兼论混业与分业经营 [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138-139.

[2]廖 凡.我国金融混业监管的模式选择与协调机制 [J]. 证券市场导报 ,2006,(11):22-27.

[3]张 强,王忠生.我国分业监管协调合作的制度安排思考 [J].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4,(11):22-26.

[4]巴曙松.金融监管机构是分是合,这并不关键――谈当前监管框架下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J]. 西部论丛 ,2006,(11):38-40.

The Trend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in America And Its Lessons to China

Lin Pu

篇3

金融异化;金融监管;变革

引言

随着金融异化现象的出现,变革金融监管体系是当前应对金融异化的关键。当前,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还未完善,因此,金融异化的现象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的表现还不是很明显。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是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进程中的必然要求。当前,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金融创新的过程中金融异化现象的出现,给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更广泛的风险,这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完善金融异化下的金融监管,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针对当前金融异化现象的出现,我国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以备金融发展进程之需。

一、金融异化视域下金融风险的特征

(一)金融异化会加大政策性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深入,金融创新行为已在世界范围内开展起来,在二者共同作用的背景下,为了最大程度的吸引外资以发展本国的经济,世界各国的金融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但是,正因为如此,各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实施的效率变低,从而加大了政策性风险。

(二)金融异化下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加大

由于金融的异化能为金融机构实现短期内的高效益回报,致使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逐渐加剧,为了扩大业务范围而完成盈利目标,获得竞争的优势,各金融机构忽视了对风险的防范,从而加大了各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三)金融异化下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加大

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使法律风险随之产生。随着金融机构间竞争的逐渐加大,为了立足于市场竞争中,金融机构开始了业务创新,比如理财产品、信托基金等。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效益,银行的工作人员就要通过各种渠道来推销理财产品等业务,但是,为了实现成交的数量与金额,很多银行都没有在推销的过程中给予客户风险隐患的详细告知。随着法律的逐渐完善,一旦引发不良后果,这种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这就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

(四)信用风险升级

金融异化的出现,信誉度高的借款客户改变了以往通过银行渠道融资的方式,进而进入到金融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进行融资,这就致使金融机构失去了优质的客户资源,为了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盈利空间,金融银行机构将业务的范围进行创新,转而以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购买金融资产,以实现自身的利益。这些不同形式的放贷业务中存在着风险,风险一旦发生,购买者将无力偿还,这就促使金融机构的信誉风险升级。

(五)金融风险呈现出破坏性强、集中且隐蔽的性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金融政策不断开放的背景下,金融风险与金融投资者二者之间形成了不同于以往的密切关系。因此,一旦金融投资者出现投资失败的行为,就会大量的抛出手中所持有的金融资产,这就会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状态,进而戳破了金融市场的保护层。而这样的金融风险会具有相比以往更强的破坏性。而当投资者意识到风险隐患时,就会采取回避风险的行为,但是风险的根源依旧存在,只是变得更加的隐蔽了。当市场上所有的金融参与者都想将同样的风险转移,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时,由于种种原因,致使风险无法转移,从而集中暴露出来。

二、金融异化现象给金融监管带来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环境的变化致使监管的难度增大

在金融异化的背景下,金融工具的种类在不断的增多,流通性也随之加强。这就使传统的货币测量的手段与监督货币发行量的手段失去了应有的效力,货币的管理难度增大。而央行作为货币的发行机构,由于无法掌握金融机构的货币量,从而无法完全掌控金融机构,这就制约了货币政策的发挥,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监管难度。金融异化又使金融产品同质化,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在扩大的过程中也越来越相似,这就致使监管机构的监管的力度减弱,或出现监管重叠的现象。在实际监管中,出现了监管主体的不负责任的现象,加大了被监管主体的风险。与此同时,由于金融机构的业务在不断的扩大,使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量在不断的增多,工作的难度在不断的加强。

(二)金融异化程度的加深致使金融管理出现真空化

在金融异化程度逐渐加深的背景下,很多新兴的套利金融工具的出现致使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无法实现对其的监管行为,因此,金融管理出现真空化,其中尤以互联网为主。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使传统的金融业务具备了互联网的优点――方便快捷,而与传统金融的相融合,也使金融业务变得公开透明、成本低、信用度高等等优势的模式。从本质上说,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异化下的产物,由于互联网金融没有资本的要求,这就致使对其的监管处于真空地带。中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正是处于正空地带的监管中。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这种处于真空地带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安全隐患,如果不能有效的规避风险的发生,就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

三、金融异化视域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途径

(一)建立能够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的信息化系统平台

目前,由于我国对于系统性风险以及其传导机制的研究比较晚,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具体联系作用机制尚未研究清晰,因而无法对现有的测量系统性风险指标的实际作用进行明确,现有的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体系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与完善。

建立能够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的信息化系统平台,能够为当前我国宏观金融监管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这就要求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在各国经济部门逐渐建立风险数据采集系统;第二,保证数据同系统的数据统计口径和指标的一致性,从而实现标准化管理;第三,对已建立的监管平台实行动态监管制度,这样才能及时发现风险并规避风险。

(二)强化对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视以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

在金融危机爆发以前,各个国家所重视的都是微观审慎监管,也就说在他们的认识里,在防范金融风险时,只要针对个别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保证个别金融监管机构的稳定,就能够有效的阻止金融风险在整个金融系统中的扩散,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而自从经济危机以后,国际市场都充分意识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金融的创新,微观审慎监管并不能有效地阻止风险的发生,也不能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因此,要加大宏观审慎的力度。宏观审慎监管是从经济市场的宏观角度去监管,保证在第一时间内发现潜在的金融风险,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由于其关注面是从整体出发的,因此对于改善金融异化所带来的影响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强化宏观审慎监管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要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及时调节货币的流向和供给总量,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同时,确保货币能够流向真正有需要的经济实体。第二,要强化风险监测的意识,加大宏观审慎的监管力度,完善关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各方面制度,从而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

(三)加大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

面对金融异化的金融发展背景,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需要得到完善。随着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我国政府监管的缺陷随之暴露,而行业本身也缺少自律行为,这就产生了信用评级机构业务的无秩序现象,致使恶性竞争和评价结果缺失公信力。

要想保护市场的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我国就必须加大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具体的途径如下:首先,实行认证监管的制度,规范评级机构的行为,从而减少评级机构之间因为业务需求而产生的不良竞争行为。其次,加大对评级机构工作过程的监管力度,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从而规范评级机构的收费标准,这样就能减少评级机构之间的利益矛盾,从根源上制止人为提升信用等级行为的出现。最后,建立相应的“入市”和“进市”制度。在以上制度执行后,可以采取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抽查,将评级机构中常出现评级失误的行为累积,如果在一定时间内错误频繁出现,则要求其“退市”,相应的,对那些评级质量高的评级机构,可以允许其“入市”。通过一系列监管体系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有效的提升评级机构的业务质量。

综上所述,面对金融异化所带来的新风险,以及现阶段金融监管力度的缺失,为了能够确保经济的平稳发展,必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变革,以抑制金融异化的影响。因此,本文针对现阶段金融风险的特征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当前金融异化给金融管理所带来的挑战,最后指明了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以确保在金融创新与发展的今天,我国能够有效的实施相应金融监管,以降低金融异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从而确保我国的经济能够稳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长春.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金融监管关系的探讨[J].经济视角,2011,6,(11):13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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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金融体制现状及问题

金融发展日新月异,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在中国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也孕育出了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公司。而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外资金融机构也对本国的金融机构形成了强大的冲击,但中国的分业模式对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还有着很大的制约,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利率市场化等未来金融发展的监管,将会使中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严峻挑战。我国目前还是传统的机构监管,在“一行三会”的分工模式下,以金融机构的类型如银行,保险,证券等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随着金融的不断发展,机构监管暴露了很多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往往提供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而这些业务却受到不同监管机构根据不同标准进行监管,形成不合理的监管差别,导致市场竞争条件出现差别,不利于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机构监管还容易造成监管重叠,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容易引起矛盾纠纷;同时还可能导致监管真空,因为相关监管机构可能对于监管对象新兴的金融业务了解不够,监管力度不够,而这些监管真空往往蕴藏着很大的风险。

(三)分业监管模式也极大限制了金融的发展,使得机构成长比较缓慢,在尝试金融创新的路上不敢大施拳脚,与国外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相比,竞争力很弱,而机构之间的协调不一致也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功能监管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借鉴意义

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标准,在功能监管模式下,从事同一类业务的不同金融机构会受到统一的监管,功能监管对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功能监管是金融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金融创新化和自由化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而中国金融市场也已经体现了混业经营的态势,机构监管暴露出来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的问题使得其有效性在如今的金融环境下大大降低,而功能监管的优势将会得到体现。

(二)功能监管有更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预见性。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为监管对象,使得监管机构能够针对所监管的业务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积累更丰富的经验,从而能达到更强的专业性,使得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的问题能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同时,功能监管带来的专业性和经验累积也使得监管机构更有预见性,能更好采取有前瞻性的监管措施,促使创新与监管相协调,从而更好地促进金融的发展。

(三)功能监管能更好地促进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以业务为监管对象的功能监管,能保证同一类业务监管标准,监管措施的统一性,能避免监管标准不统一带来的矛盾纠纷和不公平竞争,体现市场公平的内在要求,同时能极大地促进相关业务的发展,提升我国相关金融业务的国际竞争力。

三、功能监管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功能监管的缺点有:

(一)功能监管机构之间存在协调问题。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一个全面发展的过程,需要银行,证券,保险等共同协调发展,而金融业务之间又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监管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合作,会使得全面协调发展这个目标难以实现。

(二)金融业务之间界限模糊,也有可能导致监管真空。虽然功能监管以业务为监管对象,但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业务互相渗透,可能使得监管机构之间可能相互推诿,出现监管真空,或是不能达成监管共识,从而带来矛盾纠纷。

(三)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成本,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效率。在机构监管模式下,金融机构基本只用面临一种监管机构,而在功能监管下,从事了不同业务的金融机构会面临多个监管机构,将会更加频繁地应对金融监管,极大地增加了其成本,在多重压力下,金融机构也可能放缓本应正常进行的金融创新,这也不利于整个金融的发展。

四、建立协调机构,加大行业自律监管

协调机构可以由人民银行牵头设立,无论在任何监管模式下,中央银行的监管者角色总是不可或缺的。同时在其监管过程中,可以积累丰富的经验,为更好地执行货币政策打下良好的基础,能更有利于其职责的实现。在人民币国际化,加快资本金融账户开放的过程中,国际资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对金融经济的冲击更加强烈,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做到监管与创新并重。

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应该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这是符合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的,在政府监管的刚性约束下,行业自律能发挥更为灵活的作用,并且能更敏锐地察觉行业创新发展的最新动向,能起到更为及时和前瞻的监管。同时,监管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对于政府标准的制定和监管措施的采取有着巨大的借鉴作用。所以,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这样形成相互协调配合的多层次的监管能更为有效地达到监管目标,促进金融发展和金融稳定。

希望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体制能切实得到革新和完善,使其监管有效性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以便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平稳有效发展,这样,中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才能对于金融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利率市场化等一系列举措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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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成.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演进及其展望[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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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监管模式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协调既有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又有各监管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就有关金融稳定及金融改革方面的合作。协调合作所涉及的部门较多,需要合作的领域广,难度大。因此必须在完善金融监管协调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来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形成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

一、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法律体系

(一)健全金融监管协调的法规,为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提供法律依据

通过立法或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增补相应条款,确定全国性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尤其是对近年来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协调合作,实施统一监管。虽然金融控股公司只是混业经营的雏形,但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给分业监管带来了挑战,如果不能协调好这类公司的监管,必然会引发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冲突,造成风险和隐患①。

(二)通过法律或建立谅解备忘录,增强金融监管协调法规的可执行性

通过法律或谅解备忘录将联席会议制度化,并将联系会议中达成的共识或协议予以公布、下达到各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便于基层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地进行合作与协调。另外也可以考虑建立分级联系会议制度,如省或市级的监管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能够及时解决监管中出现的局部问题或个别事件,使之真正成为一个信息沟通的桥梁,部门信息来源的窗口,既具有协调各部门政策、统一各部门行动的管理职能,又带有论坛的性质,能够就有关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及共同推动金融改革等问题进行讨论,起到各部门之间进行多方位合作的中枢及牵头人作用。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拥有货币政策信息和不完全的金融监管信息,而金融监管部门则拥有充分的金融监管信息和不完全的货币政策信息,这就需要建立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②。以金融监管信息为基础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集中、统一、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我国已经相继建立了现代化的“金卡”、“金税”、“金审”等工程,从金融效率和安全的角度来看,建立“金信”工程十分必要。它可以尽量避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规范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过程,扩大监管信息的广度和深度。但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首先,央行和监管部门应避免向同一机构收集信息,并就何种信息由谁收集及如何交流与共享达成一致意见,减轻被监管机构负担;其次,为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可考虑在人民银行现有的信息系统基础上对系统进行升级和优化,建立统一的金融统计信息系统;最后,建立危机状态下的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判断识别、风险状态信息通报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在危机状态下信息传递的迅速、及时和有效。除统计数据外,中央银行还需要与金融监管部门定期传递以文字形式反映的各类软性信息。人民银行要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管部门也应该及时、定期地将本部门对所监管机构的现场、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分析报告及时送达人民银行。并且需要以法规形式明确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的原则、标准、内容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以保障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的质量。

(二)强化金融联席会议机制

金融联席会议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各监管机构派出的代表组成,会议主席由各机构成员轮流担任,成员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政策执行情况及其取向。会议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有:通报经济金融运行形势、货币政策监管工作情况;通报本部门近期即将出台的重大政策、文件及决定等;讨论执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等。通过金融联席会议加强中央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但是要在法律上明确其地位,并且赋予权限和决策力,避免其像前期那样只是流于形式,而无实际意义③。

(三)建立健全我国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调合作的机制

随着金融业趋于全球化,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加强,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也在增强。因此在新的金融开放的形势下,仅加强国内的金融监管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与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监管理念和方法,不断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丰富监管的内容。随着外资银行大量涌入中国,加强国际监管协调合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巴塞尔监管委员会于2000年5月《加强银行监管者之间合作声明书的基本要素》,提出了有效的监管合作必须具备四大基本要素,即信息分享、现场检查、信息保护和持续协调。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可借鉴有关的国际准则,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交流、技术应用等方面展开合作。第二,要积极参加各类国际性和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或机构组织的活动,使我国监管法规的立法和执法更加公开和透明。同时,应创造条件积极参与有关国家政府组织召开的重要国际经济金融会议,如西方七国首脑会议、西方七国财长会议等,发挥我国在国际经济金融秩序建设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应有作用。第三,金融监管标准要与国际接轨,如健全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定管理体系,规范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的服务。

三、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主体¬

(一)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各监管主体的行为

虽然说现存的联席会议,特别是在国务院副总理的主持下在这次抵御金融危机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它仅是金融体系内各行业监管部门,在现有法律条件范围内的行业监管的一种沟通与协调,可以说只是互通信息的一个平台,“备忘录”由于没有央行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参加而显得较为“单薄”。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备忘录”的基础上设立一个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人民银行牵头的由各个部委参加的高于一般部委规格的常设机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除此之外,人民银行和各监管机构内部还应设立专门负责信息采集、分析、交换的管理部门,明确负责本单位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并负责为其他监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该管理部门应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和负责跨系统信息共享的正常运转,以确保信息资料准确、及时和安全的交流。

(二)完善金融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

金融自律性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当竞争,促进彼此间的协作,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性组织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目前我国此类组织很不完善,而且建立起来的组织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今后应由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牵头建立健全金融自律性组织。

四、结语

做好金融监管工作,要求监管者不仅有完备的金融知识体系,更需要对市场体系和市场风险具有前瞻性和洞察力。要建立有市场经验和感觉的人才队伍,加强对市场发展的最新了解,及时掌握新产品对市场结构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监管机构需要与金融市场进行常规的、系统性的人员交流,提高对市场的敏感性,更好和更及时地掌握金融产业发展的前沿动态,更好地行使监督、监管职能。

注释:

①殷健敏.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浅析.上海金融.2006(4):51-53.

②秦国楼.我国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协调问题研究.武汉金融.2005(9):6-9.

③李论.初探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硕士论文].长春:吉林大学图书馆.200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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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弗朗茨.X效率:理论、依据和应用.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

[3]黄明.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是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南方金融.2005(11):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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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化博弈论用复制动态方程探讨群体成员采用某种特定策略比例的变化趋势和稳定性。博弈各方达到进化稳定时的策略组合称为进化稳定策略(ESS)。复制动态方程一个是微分方程,其基本思路是:如果策略K的结果优于平均水平,那么选择该策略的那些群体在整个群体中的比例就会增加。复制动态方程一般如下:

二、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博弈基本假定与模型构建

1.参与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参与人是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和金融监管机构(如证监会、中央银行等),假定双方均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风险偏好为中性。

2.策略空间。金融监管机构的策略选择有积极监管和消极监管,在博弈初期,采用积极监管的金融监管机构比例为p,采用消极监管的策略的监管机构的比例为1-p;金融机构的策略选择有创新或不创新,最初分别采用这两种策略的金融机构的比例为1-q和q。

3.损益。假定金融监管机构积极监管,成本为C,消极监管,成本为0,但如果金融机构进行创新发生事故,监管机构将受到处罚为v。假定金融机构不创新得到的效用是u,创新得到的超额效用是u1,金融创新被监管受到的惩罚损失是u2[2]。

三、博弈各方的复制动态方程和稳定点分析

四、相关建议

通过上述对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进化博弈分析,为使得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本文提出如下3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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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直接调控逐步缩小,间接调控运用不断增多,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基本锁定为稳定物价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应该讲,稳定物价的最终货币政策目标是相当明确的,它根据上货币政策传导各环节中多主体的行为取值之和进行政策调整,这是一个变量的概念,是一个多重主体的、多变的集体选择后果。

但是,该货币政策目标经过金融体系的过滤后,则与现行监管规则之间产生极大冲突,这种冲突存在于货币政策传导的渠道之中。

从1991年至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筹集资金近8000亿元,但贷款却增加80000多亿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门以银行借款方式从国内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为1073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61%,以债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资金为374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21%。这些数据说明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的融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故银行信贷传导仍是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主渠道。

那么,为创造健康金融运行环境,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金融监管也就集中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它建立在中央银行一系列政策法规基础之上。考虑信贷政策作为货币政策客体——商业银行的经营准绳,其对商业银行经营具有巨大影响力,故其具有相对长期稳定的内在特质要求。

于是,为平滑物价变动,中央银行需要连续调整货币政策时,却因信贷政策处于一种僵化的状态,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弹性较小,使得中央银行在此之间难以寻找实质性的平衡点。例如,近年来中央银行不断降息,并通过窗口指导,推动商业银行放贷,特别是对中小的贷款投放,但是实践证明,老化的贷款管理办法及严厉的贷款责任人制度,强硬地制约了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也制约着中央银行自身的货币政策意图实现,这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监管规则无法为货币政策提供坚实的运行支撑。

(二)集权运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货币政策传导,需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运行环境,通过金融市场作用于政策客体,对其资产的结构、财富的变动、信用供应的可能及预期产生一系列影响,以达到政策目标。

但是,中央银行的另一种职能——金融监管却因其自身的运行模式,加大了货币政策的运行成本,改变了货币政策预期效果。尤其在我国,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共存于一体,即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使得金融监管同货币政策传导之间产生内生性冲突。

观察可知,我国的中央银行并不具备决策的独立性,它要服从于政府的各种利益调整要求。既然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不具有独立控制权,其结果就是,金融监管成为中央银行职能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极监管更成为监管主流,这是中央银行损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种选择。

与此同时,金融监管还会受到外部利益集团的干预,更使得为货币政策传导服务的预期监管目标发生扭曲。所以,在运行载体同质的基础上,集权式的货币政策管理与金融监管使中央银行产生两难抉择,即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需要开展积极监管,但却强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较机制的约束,而转向货币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极监管,最终降低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的推动作用。以上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货币政策管理体制建设乏力,中央银行内部的货币政策推行无法落实。

,我国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有货币发行调度之责,却没有货币信贷管理之权,两者在一个省区分别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区行管理,脱节难以避免,实际上这是货币政策职权在中央银行内部的分割与肢解。但是,中央银行对于内部货币政策执行渠道所存在的组织障碍,至今未予解决。探究其源,改革管理体制是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中收益解相对较低的行为取向,中央银行自身没有主动改革的动力。

第二,监管目标模糊化,降低监管效率。

因为货币政策传导集中于信贷市场,所以监管重点也就在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对此,中央银行出台了许多管制政策,但却会与货币政策产生矛盾。例如,近期许多地区所出现的个人外汇质押贷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实际上就是为控制外汇持有量,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也为防止洗钱行为而制定的信贷政策。

但是孰不知,该政策严重制约了个体经济的融资渠道,严重阻碍了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这明显与中央银行的窗口指导意见相左,可见该项管制政策的真实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许多商业银行在利益驱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监管政策更成为“空中楼阁”。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两大基本冲突,笔者认为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体制性干扰,它栖居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两个货币政策传导领域。

第一,商业银行领域。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态势不断显现,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结构目标,并逐步推进各自的改组上市工作。但是,其进程是缓慢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业银行无法内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银行行长是没有委托人的人,实质为“内部控制人”,以其为代表的银行管理层虽不拥有剩余收益索取权,但其拥有实质控制权,附加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现象非常严重。近年来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为佐证。

因此,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缺陷必然制约货币政策的贯彻,引发为对付监管而产生的事前的选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所以,中央银行调控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贷政策,以及为之配套的监管政策,在经过内部控制人“过滤”后,已发生严重变形。

第二,企业领域。

上文已述,我国企业主要依靠间接融资来进行扩大再生产。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因为国有产权的缺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犹如“隔山打虎”,经过企业内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优解趋向于内部人,致使企业对利率变化所带来的成本变动敏感度很低。同时,在企业对外融资方面,因为企业内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资门槛的提高,间接融资同时出现“惜贷”现象。

于是,企业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反应,远未达到中央银行预期目的。连续多年来的通货紧缩,使得企业对于经济发展前景更持悲观态度,从而在商业银行出现“惜贷”现象的同时,企业也出现“惜借”现象,扩大再生产的步伐放慢,货币政策的作用空间被无形压缩。

综上所述,中央银行调节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现行采用市场化的管理手段,但是这些管理手段的实施对象却是“非市场化的受体”,其所有权、控制权的缺陷,导致其不存在理性选择的动机,无法呼应中央银行的各项政策,中央银行的决策基础也就存在决策空洞。于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亦就各行其道,无法有效统一。

(四)功能性监管是消解冲突的重要途径

上述冲突的解决途径有三,分别为体制突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建设、监管机制重建等。前两者已有较为成熟的意见,恕不赘言。在此,本文着重从监管机制重建方面来讨论,即通过改变消极监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以消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两者之间的冲突,推进货币政策的实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国内金融市场特性,使中央银行配合货币政策的监管方式主要为信贷政策的监管,而这种监管方式是建立在银行单一功能的实施基础之上,它以机构组织为监管界限,淡化了商业银行对应于货币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应。那么,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则可从货币政策的实施目标出发,特别是阶段性目标,以货币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动监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发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监管最先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是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

相对于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功能性监管的建设及其对货币政策的配合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功能性监管可以实现金融监管规则与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统一。

当中央银行将一系列的监管规则,按照金融机构的各项功能予以分类制定并开展监管时,可以将原有机构化、僵硬的监管条例转化为动态稳定的监管规则,从而实现监管工作目标的相对稳定性,并与货币政策相配合。

例如,当中央银行要实现货币扩张的政策时,在货币政策传导工具的作用过程中,其所监管的对象则集中于各种金融机构的资金释放功能的制度安排,并依此将监管政策以功能模块化的规则形式进行确认,观察金融机构的资金释放机制并实施正面引导的积极监管,实现货币政策调整所要求的监管广度与深度。

反之,当中央银行要实现货币紧缩的政策时,其所监管的对象则灵活调整至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压缩功能的制度安排。这样,监管规则依照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进行确定,就可避免以往所存在的情形,即无论货币政策如何变化,监管政策都无法有效配合,失去其除防范风险以外的存在意义。

第二,功能性监管可以消除中央银行职能的内生性冲突,降低冲突的成本外溢。

功能性监管所要求的制度安排是,无论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无论国内单独监管,还是跨国合作监管,都应按照金融机构的各项功能,如支付方式的提供、资金集聚机制的提供、资源转移便利的提供、风险控制的提供等等,来重组监管机构,重组监管规则,保证监管的组织与执行的独立性,这是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供给的根本所在。由此,金融监管当局可以实现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遵循货币政策的调整需求及各项金融资源的转换系数与货币政策敏感系数,来调节规则,实施监管,从而突破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集权运行模式,使中央银行摆脱两难困境。

第三,功能性监管可以在体制改造的长期过程中,减少银行的“监管套利”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体系具有风险的快速传递特性,对其所开展的体制性改造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在此过程中,各商业银行极易暴发“监管套利”行为,降低监管效率,消除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如果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因其所具备的监管广度,以及监管对象的适时灵活性,可以很好地抑制商业银行的“套利”动机。

同时,功能性监管也可解决金融创新给监管提出的新问题,也就是无论金融产品如何日新月异,其功能是基本稳定的,如网上支付与传统支票,都共同发挥资金支付功能;无论传统信贷,还是信贷资产的证券化,都发挥资金集聚与风险分散的功能。

所以,以金融功能界定监管对象,不但可以促进创新,提高金融产出效率,还可以及时进行风险监控,消解银行体制转轨时期的风险累积,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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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邱力生.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梗阴症结及对策探索[J].金融研究,2000,(12).

篇8

金融监管对稳定金融体系运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金融发展特别需要有效的金融监管

有效金融监管是指通过监管实现建立金融制度的目的。所谓有效的金融监管,要达到以下效果:建立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网,增强人们对金融稳定的信心,减少败德行为,增强市场行为主体的理性,强化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增强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开展国际合作,建立国际金融的安全保障体系,降低金融资产的波动性,限制金融机构承担过度的风险。

监管的方法:一种是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管理;另一种是对金融机构进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目前金融监管的主流是保证银行资本金的充足性。

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浪潮,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逐步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方面发展。与以往的金融监管理论有较大不同的是,现在的金融监管理论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之外,也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这些理论的出现和发展,不断推动金融监管理论向着管理金融活动和防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方向转变。另外,面对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对跨国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跨国协调监管,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理论研究的重点。以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组织,对国际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二、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一)金融开放政策,使我国金融机构直面跨国金融集团的激烈竞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两难境地

在中国建立和完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事件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中国金融业的原有格局:2001年12月13日,中国加入WTO。按照中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中国金融市场全面对外资开放。尽管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受到中国法律的限制,也必须分业经营,但多数外资银行的母行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如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公司合并后形成了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保险于一身的大银行),与实行分业经营的中资银行相比具有先天优势,这对于那些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将是致命的,它们不得不求生、求变。因此,仿效当今国际金融界发展主流,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成为增强中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重要法门。

然而,实现金融混业经营,一般需要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意识;二是金融监管能力较强,有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监管效率。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还没有完成,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还不完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才建立不久,金融监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混业经营所需要的优秀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正如中国银行副行长华庆山在2002年11月的“世界资本论坛”上发表演讲时所强调的,如果不顺应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的趋势,中国金融业的服务质量、竞争力就难以提高。如果顺应这种趋势,又可能由于巨大的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而使整个经济面临危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正面临着“两难境地”。可以预见,随着QFII的实施以及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混业经营的压力下,境内金融财团必将说服监管当局允许他们开展混业经营,这种压力现在已经显现出来,现行的监管体制会越来越被动,并且由于“三元冲突”的存在,央行的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受到很大挑战。

(二)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的混业经营,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这种变化使得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

1、目前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这些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密切相关,并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同时,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此外,在保险业方面,新的险种不断涌现,诸如投资联结保险、养老金分红保险等。这些保险业务,既具有投资功能,又具有储蓄功能。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

2、尽管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由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如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此外,金融业的主力――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也加紧了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步伐。早在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就和境外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了中金公司,如今中金公司的多项指标已居国内证券公司首位,很多大型国企在海外上市都有中金公司的参与。中国银行于1998年用10亿美元在香港注册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并收购英国信诚保险公司,从事寿险业务。2006年4月,中银国际“返乡”,中国银行高层在不同的场合也表示,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混业经营。

3、金融监管政出多门,监管成本和协调成本过高。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例如:银行私募的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不断涌现的金融控股公司热潮等金融创新的出现,实际上是对现有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的挑战,如果不及时对现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就可能会形成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的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从而可能暴露出监管机构缺乏协调、金融监管政出多门、监管成本和协调成本过高等问题。

三、金融监管的对策选择

(一)按照审慎性原则,应该建立适合和支持金融创新的监管模式

1、加强商业银行资产的负债比例管理。通过金融创新,商业银行可扩大资金来源,降低经营成本,这将对现有的资产负债及收支结构产生影响。

2、强化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一是建立表外业务风险监测体系。既能将商业银行的各项表外业务通过信用系数换算、风险加权计算后全部动态反映出来,监管部门可据此对不同银行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又能将表外业务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控。二是加大表外业务风险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的考核力度。将商业银行包括表外业务加权风险资产在内的,全部风险权重资产,纳入资产负债比例考核。并要求金融机构在大额贷款比例管理中,将对单个企业的表内信用与表外信用之和,作为授信总量来控制,以全面反映真实的风险水平。三是建立表外业务风险暴露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运行的透明度。由于表外业务的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应强制规定哪些信息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披露,以便对各类风险及时发现、准确评估、有效化解。

3、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在证券监管中,信息披露一直是一个重要内容,但在银行监管中,传统上并不注重信息披露问题,金融创新的发展,使得快速、准确、及时、充分地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对于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也变得日益重要,已成为对银行业实施有效监管的一个基本前提,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强和完善,也成为银行监管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

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对不熟悉多数创新工具的国内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而言,更难以鉴别或准确度量新推出的创新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因此,“入世”后大量深层次的金融业务创新,既会促进我国金融业向现代成熟金融业发展,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利因素,也会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严峻挑战。

(二)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

1、要完善监管主体对金融业进行稽核检查的保障制度。对于非现场检查,尤其是需强制性报告的问题、程序和时间,法规须作出规定;月报表和附加资料、年度决算、营业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材料的内容、信息准确性要求及提出的时间、程序均需详尽规定。对于现场检查,可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赋予监管主体有不预先通知的绝对检查权,即一旦进入被检查银行,检查当局便可控制银行的一切资料和财产,以避免各种干预妨碍检查的进行。

2、要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我国应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建议,内部控制应从组织结构、会计规则、资产和投资等方面来构建。

3、要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风险监管的必要补充。当前,一方面应根据我国国情,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另一方面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不披露的信息,从而保证政府和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管。

4、要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监管制度。相关立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证金融业安全进行市场退出。二是通过金融企业的合并,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三是建立破产机构,逐步减少接管、托管行为的运用,消除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潜在因素。四是建立中央银行最后援助制度,即中央银行对仍有偿债能力,但无法从贴现窗口和货币市场的正常渠道取得资金的“问题银行”,提供财政紧急援助,以解决其暂时的困难,避免因破产倒闭而带来社会动荡。

(三)建立健全金融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现对监管工作的再监管

要注意发挥内部监督、被监管对象监督和社会监督3个方面的监督作用,建立起三位一体的对监管工作再监管的组织体系。

1、要注意发挥人民银行内部监察、内审和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能作用。监察部门要侧重对监管干部监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进行监管,定期向被监管对象了解监管干部的工作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教育和整改;内审部门要侧重对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管,通过常规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监管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监督金融监管部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事务部门要侧重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个案监督,保证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要注意发挥被监管对象的监督作用。除了由监察部门定期向被监管对象了解情况外,还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公开政策法规、公开监督程序,主动接受被监管对象的监督。

3、要聘请一批社会监督员。发动他们对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为了使再监管产生实效,可将以上3个方面的情况纳入到对监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对监管干部的年度行员考核中,实行奖惩挂钩。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金融全球化是金融业务发展的最高形式。金融业务的全球化,导致金融业务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因此,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各监管当局才真正认识到,只有联合起来,划清监管职责,共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监管,才能保持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也才能保自己的一方平安。因此,目前全球金融统一监管进程大大加快,以IMF和国际清算银行为主体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针对影响全球化体系稳定的三大要素――银行部门、国际金融市场和市场支付及清算基础设施,分别建立了监管国际标准或准则。我国已经“入世”,理应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第一,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第二,要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措施包括:健全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定管理体系,规范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服务,运用现代化技术的金融监测预警系统和央行内外资统一监管体系等。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法规立法和执法应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参考文献:

[1] 赵渤.中国金融监管――风险、挑战、行动纲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中国保监会.国际保险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篇9

基本思路或价值取向,是监管的灵魂。发轫于证券行业的“分类监管”,正如流行时尚一般席卷到保险行业、期货行业、信托行业乃至银行业。从整个金融业看,“分类监管”所表征的风险导向型监管取向受宠。

所谓“分类监管”,指根据不同风险承受程度和控制能力,对不同市场主体实施不同监管方法、给予不同发展空间。2004年8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出台了《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从而揭开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序幕。按此规定,国内证券公司被分作A、B、C、D四类,分别指创新类、规范类、或有问题但可通过整改达到规范类或创新类标准的证券公司。

2005年6月,继证券行业之后,北京市保监局率先启动了对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将保险公司划分为A、B、C共三类,实施差异化监管,如对A类公司实施常规报告性监管,对于C类公司将重点监管。

2005年8月,市场风闻证监会针对期货公司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已在北京、上海、深圳悄然进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体系”成为调研的核心内容。与对证券公司的做法相仿,分类管理将是各期货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基础和前提。

2005年8月,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也在“2005中国银行家论坛”上提出,为在银行业真正建立起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银行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不同类别的银行分而治之,是银行业有效监管的必然选择。

信托行业的“分类监管”酝酿时间较长。早在2004年4月,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就提出“分类评级”的监管思路,表示要允许做得好的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业务,并可以突破资金信托最多200份的限制;而做得不好的信托公司,要限制发展直至重新整顿。至2005年10月,信托公司“分类监管”步入实质阶段——作为基础性文件的《信托投资公司监管评级体系(草案)》,由银监会下发到各地方银监局,并指定几家信托公司率先按该评级标准进行自评。

“分类监管”的核心是风险导向型监管。对于“一边倒”地偏重“分类监管”的做法,各种角度的批评不断。

以证券业的分类监管为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评论说: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下,允许等级高的证券公司有更大创新空间、把监管资源更有效地集中在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处置方面,这是有积极意义的一面;但分类标准一定要慎重把握,如果过于强调证券公司规模(如最近一年的净资本金),实际上就会将一些经营状况不错、发展前景良好的证券公司排除在外,形成事实上的对中小券商的歧视。

在其他金融领域也是如此。因存在指标确认的主观性因素,“分类监管”的公正性、科学性受到质疑;监管与发展本身是一对矛盾,以风险监管为导向,若把握不好“度”,就会抑制发展;此外,更深层次问题如金融市场体制、市场主体的治理结构等,就更超出了单纯“分类监管”所能发挥影响的范畴。

“权宜”的功能监管

在监管基本思路之下的,是金融监管格局。目前,以“一行三会”为主体的监管格局正由“分业监管”走向与“功能监管”相融。但“功能监管”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其不足以适应越来越复杂的金融市场,很可能只适于作为权宜之计。

所谓“功能监管”,是强调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性质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功能监管”的提法,较早见于央行行长周小川2004年全国外资银行工作会议上的发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业务交叉性产品的不断出现,日益要求树立功能监管观念,适应形势,加强协调。”

在我国,“功能监管”的实现是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方式,但这种松散的沟通缺乏制度刚性。2000年9月,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首建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03年9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但据媒体披露,从2004年3月至2005年10月的长达18个月时间里,“三会”的当家人再没有开过“碰头会”。

在实践中,“功能监管”的弊端体现在,一是难以形成制度性的框架(包括监管部门的沟通形式),二是“边界性”金融业务易成监管“死角”。“一行三会”的建构只是给“功能监管”提供了基本平台,在整体建构不变的前提下,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及其沟通实效存在太多变数。现实中的很多事例都在佐证这种印象。

金融监管部门的冲突表象化,是“功能监管”失效的重要表现。譬如,对于央行支持的建银投资重组中小券商,银监会以将风险转移到银行业为由,要对建银投资进行密切监管;保监会则担心银行窃取其机密信息,而对银行托管其资金“深表担忧”;证监会也对央行拟向摩根士丹利公司出售股份的比例持有异议等。

另一方面,在金融业日益开放的背景下,监管部门沟通及信息交换的不足,又给经验丰富的跨国金融巨头以可趁之机。荷兰国际集团(ING)的例子最典型。1993年下半年,ING成功说服北京市政府,双方共同发起成立了ING北京投资公司;2003年1月,ING通过与招商证券合资的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介入基金领域;ING旗下的两家保险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首创安泰人寿各自以上海和大连为中心,分别开拓南北两个区域市场;ING银行是为数不多的获得人民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几家外资银行之一;2003年9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ING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2005年3月,ING银行正式宣布签约北京银行,购买其19.9%的股权,一举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就在中国本土金融企业想方设法打破“分业经营”界限的时候,ING已经不动声色成为拥有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门类的企业,提早在中国实现了“金融控股”。

监管格局下一步

“分类监管”和“功能监管”,是描述当前金融监管现状的两条主线,所揭示的问题也只是其中一部分。就金融监管层面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总结出8个方面:除上面提到的潜在的政策不公正、“金融控股”处于监管真空等,他还提出了包括融资结构改善受政策制约、委托理财政出多门、扩大和统一债市难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等问题。

篇10

一、通过“前海”方案的实施,不断扩大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对外开放力度

按中国人民银行《加快资本账户开放条件基本成熟》调查报告分析,我国根据IMF2011年《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的指标进行测算,在IMF规定资本账户七类的40项的划分中,我国基本可兑换的有14项,占比35%,主要集中在信贷工具交易、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清盘等方面;部分可兑换项目有22项,占比达55%,主要集中在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个人资本交易部分;不可兑换的项目只有4项,占比10%,主要集中于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以及衍生品交易。

近年来,中国对外贸易长期保持顺差,截至2013年6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3.5万亿美元,达到历史新高,其中加大资本项目改革,逐渐放宽资本项目的管制是外汇储备增长的重要原因。2002—2009年我国已出台资本账户改革措施42项,极大促进了对外开放的力度。

从我国对外开放的资本类型来看,对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直接投资已经基本开放;以贸易为基础的真实性信贷,也基本开放;由于受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证券投资以及短期借贷方面,我国监管上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对于参与机构资格、审批流程、投融资规模和资金流向等方面还施行较为严格的管制。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宏观数据显示, 2012年资本项目共计产生1173亿美元的逆差,是自亚洲金融危机以来首次出现的逆差状况,由此创下13年最低的经济增长率;人民币汇率自2005年汇改以来一直保持兑美元的升值态势也戛然而止,2012年全年升值幅度几乎为零。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是受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随着近两年欧债危机不断蔓延,国际机构投资者展开了新一轮去杠杆化,美国在饱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后,开始推行制造业救国和跨国公司回流的战略,由此造成国际短期资本纷纷流出新兴市场国家,中国也难以独善其身,加之经常账户贸易顺差的大幅缩水,人民币升值预期明显减弱。为了进一步缓解国际经济形势对我国国际收支产生的不利影响,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人民币境内外合格投资者对国内投资的相关规定,2013年初推出的深圳“前海”计划的实施,拓宽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兑换多层次、宽领域开放的渠道。为了进一步阻止外商投资数额下滑的状态,5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简化并整合了外商直接投资所涉及的外汇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环节和政策,废止了24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为推动外商投资便利化,防止国际热钱借直接投资之名进入中国市场进行投机起到了明显作用。在扩大外商直接投资同时,5月中旬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从个人境外投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扩大新三板试点和规范多种投融资方式等几个方面提出了资本市场发展任务,为个人投资海外市场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加强央行、证监会市场化调节和监管能力,减少“热钱”流入风险

人民币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意味着国际资本流动的更加频繁,金融活动更加复杂化,受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更加剧烈,人民银行市场化调节和监管的能力亟待加强。今年年初,伴随着美欧日不断加码的量化宽松政策和新一轮全球降息潮,全球资金流向再次发生逆转,纷纷回流新兴市场国家,人民币汇率升值的趋势、缺乏弹性的利率体系再次成为热钱追逐的对象。2013年我国前4个月的数据显示,新增外汇占款高达1.5万亿元,远超过2012年4946亿元的金额,一季度资本和金融账户出现大额顺差达1018亿美元,一季度外汇储备增加约1300亿美元,相当于去年全年的增幅。为了应对急剧增长的热钱流入,进一步加强外汇资金的管理,5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急出台了《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对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严查虚假贸易,抑制“热钱”的进一步的流入。政策出台后,调控效果非常明显,5月底外汇流入大幅减少,5月外汇占款大幅下降,从此前的每月3000亿元左右降至669亿元,6月外汇占款余额较5月继续减少412亿,外汇占款作为人民币流动性增加的重要来源,直接引爆了6月份我国银行业市场“钱荒”的发生。资金跨境流动的异常性,给我国中央银行监管带来巨大挑战,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使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需要一个更审慎的过程控制,才能稳步推进资本项目的对外开放。

从国内政策和经济变化看,以上海自贸区外商管理手段的改革和创新,为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进行先行试点。上海自贸区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2013版的负面清单列出了不允许外商投资准入或有限制要求的领域,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069个小类中的17.8%,其他没有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领域全部对外资开放,负面清单的管理是对中国政府管理职能和监管思路的巨大变革,大大提高了政府的监管效率,缩小了政府审批权限,加速了资本项目自由兑换进程,提高了市场操作能力,通过先行试点方式减缓资本流入和流出带来的风险。

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经验来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和稳定的资本市场才具备应对突发性的资本流入或流出承受的风险,对国内经济不会产生大的冲击。我国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兑换进程正在逐步加快,为此首先要提高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加强人民币银行、外汇管理局、证监会的多方协调,形成信息披露共享制度,推进人民币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积极培育会计、评估、审计、法律等证券中介机构,并使其客观公正地提供各种服务;选择高效运作的交易系统,通过市场的运作和调节,而不是饮鸩止渴型政策出台方式,为资本项目自由兑换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网络,确保资本流出、流入的规范化运作。

三、加大金融企业服务功能的拓展空间,为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兑换提供业务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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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要求

金融监管可以有效地防治金融危机的产生和蔓延,从国际角度来讲,世界上的金融紊乱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体现。一个是金融危机,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很多人对银行是去了信心,他们开始将自己在银行的存款提出,导致银行资金流通性的困难,银行是整个金融市场的核心,再加上很多人在市场上私自抛售本币,是的本币价值贬值。这样,就是元贝出现危机的金融体系更加的混乱。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中坚力量,对整个金融体系起着一个大体运转作用,银行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创新需要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实现银行的深化改革并有步骤的进行。

(三)市场的保险机制需要金融监管

金融市场是整个国家的经济中心。每一个进入金融市场的主体一定会为自己的公司或企业购买一份保险,这份保险是关于金融风险的。这说明金融市场存在着很大的金融风险,因此金融市场需要建立金融预警系统。金融预警系统的建立需要金融监管的支持。金融监管可以通过建立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以及金融危机产生之后的防范措施,对市场进行规范和制约。因此,金融市场的保险机制需要金融监管。

二、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监管在中央银行之前便产生了,因为他是金融竞争的产物。商业银行的产生天然带有竞争性,它以盈利为目的,为了最大的利益,不顾市场法则,进行不良竞争。市场竞争的混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维护秩序,这是金融监管便产生了。当时金融监管产生时并不是政府机构,它是约定俗成的法则,但仍然会有人违反该法则。指导人民银行的产生,金融监管变成了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开始真正约束不良的竞争。因此,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切金融活动的进行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

三、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竞争的建议

金融监管维护着金融市场的治安,金融竞争又推动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二者如此重要,又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必须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竞争,来规范金融秩序,推动经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一)强化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人民银行作为整个金融市场的领导和政治中心,应以身作则,公平公正的对待金融市场上的每一个主体,务必做到廉洁与公正。人民银行应纠正以前对金融监管的错误理念。将全国的金融市场统一起来,打破各政府各金融监管的分散局面,要强化中央银行的职能,使全国的金融能够真正的融合并统一,实现金融市场的协调与统一。

(二)强化管理,使银行监管与人民银行管理达到高度统一

1银行内在管理系统对金融稳定性至关重要银行有着自身单独运作的金融系统,这些金融基础设施不仅包括金融监管这项管理系统,还包括支付系统和司法制度等,这些不仅为银行日常的经济运转提供技术支持还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基础设施相互作用,维系了整个银行甚至整个金融的运转,因此,银行内在管理系统可以维持金融的稳定。

2银行监管应了解人民银行的宏观政策银行监管在一般情况下只会涉及微观层面,它主要是对单个银行进行保护,防止银行因金融风险而出现倒闭的可能性,银行监管对金融风险的预防可以提醒存款者对风险的预警,保护存款人的安全。这些微观层面没有涉及到宏观政策。但个别的银行出现金融危机也会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影响,这样就将微观扩展到了宏观的层面,市场也将会造成混乱。

(三)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

1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管理

货币市场最重要的是拆借市场,大量的拆借行为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就会存在金融危险,政府应加强对拆借市场的法制管理,同时要进行短期借贷的实行,这样就会避免长期借贷造成的坏账损失。

2解决财政信用问题

国家的财政信誉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信誉。人民银行的当务之急应该完善利率的管理。利率是金融机构盈利的基础,为了使金融机构公平竞争,不会出现利率畸形偏高的现象,人民银行应规定银行利率和基准利率,但这种利率机制不能过死,不能一成不变,人民银行应根据市场的需要适时地对银行利率和基准利率做出浮动调整,这样才能维护市场的需要,保证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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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贸区金融监管主体现状政府部门监管的作用太过突出。从这次上海自贸区的情况来看,现今出台的相关文件都来自于政府方面,却缺少了来自民间的声音。政府部门的监管确实有效,但是也高耗。它需要聘用大量的专业监管人员去进行监管,可想而知它的消耗是很大的。我们缺乏的是非政府的监管,如行业协会和监管中介机构,与政府监管相比,这些非政府机构的监管更加的高效,因为它们更加的接近所要监管的主体,对主体的情况更为了解,从而它的监管效率很高,另一方面,它不需要单独在聘用专业监管人才,因此它的监管消耗也低。我国虽然也存在一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但是却往往丧失了它们作为监管系统一部分的职能。金融监管人才和技术缺乏。中国真正的金融监管历史要从改革开放算起,而我们的专业金融监管人才比国外金融发达的国家比起来也可以说是少之又少。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人才大多是从国外深造归来的海归,而我国本身缺乏对于这种高级人才的培养计划,使得人才的短缺,而这个短缺在上海自贸区内将更加明显,毕竟,一下子找到这么多专业的人员是不可能的。从技术上来讲,国外的金融监管已经进入了高新科技时代,各种超级计算机、电子成像技术在金融监管上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反观我国,现在的监管主要还是依靠人力,不但费用支出非常昂贵,并且使得人才缺乏的劣势显得更加明显。

(四)自贸区金融监管对象现状现在国内的金融机构准入标准较高,使得金融监管的对象从层次上来看分层较少,但是自贸区的一大金融改革就是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改革。因此,在未来自贸区内将会出现各种层次分明的金融机构,在这样的情况下,现有的金融监管就显得太为单一了,很难对不同的监管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另一方面,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机构的跨行业经营成为可能,将会出现更多的系统性风险的威胁。包括了道德风险、利益冲突、资本充足性问题和风险传染问题。而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是针对国内这个没有如此开放的金融市场环境设立的,它明显没有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做好准备。

二、自贸区金融监管建议

(一)自贸区金融监管体制意见就现阶段看来国内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还是最适合上海自贸区的监管模式。首先,上海自贸区内金融业发展程度的影响。现阶段来看,进入园区内的金融企业还并不是很多。这些金融机构在刚进入区内就进行跨行业发展业务的可能性并不大,对于金融业务单行业而言,分业监管有着不可比拟的效率和质量。可以在短期内保证区内的金融业发展不会乱套。其次,上海自贸区内金融改革开放力度的影响。近期来看自贸区在金融改革这一块的力度将不会非常的大,尤其是资本项目的开放和利率自由化的进程,注定了不是一个可以一蹴而就的过程。这也反映了政府对于金融改革的小心谨慎,因为这个来不得一点闪失,一有风险,将变得格外的棘手。因此,在这种金融改革开放缓步进行的情况下,坚持分业监管的模式必定是上上策。最后,金融监管模式改变成本的影响。改变一种监管模式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大大增加了政府和企业的负担。并且在模式改变的初期,未必能收到一定的效果,监管的质量会有一个明显的下降,不利于自贸区刚刚设立根基不稳的初期,容易造成自贸区早期就出现混乱和风险。给上海自贸区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阻碍和危机。但是长远来看,分业监管的模式肯定不是长久之策。国外先进自贸区的经验告诉我们,统一监管是更适合于金融开放程度高、金融业发达地区的监管方式。上海自贸区如果想要获得金融改革方面的成功,这个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将是必经之路。

(二)自贸区金融监管法规意见首先,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出台的高权威的法律文件。这是由于上海自贸区现有的一些规定大多出自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本身的一些行政性文件,它们在效力上往往表现出不具备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利性,不能真正引起金融监管对象的重视。而法律,作为国家最具约束能力的工具,其特点就是公平公正,具有高权威性,因此为了规范上海自贸区内的金融行为活动,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其次,指导性的法律法规。本文作者认为,自贸区的法律法规也需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改革。要从过去那种将什么都规定的很细致的制定方式改为出台富有指导性的,规定明确规定法律禁止的,而其他细节问题不再进入法律的规定范围,改由金融机构自己去制定。最后,与国际法规接轨。上海自贸区作为中国面向世界的一扇开放的窗户,在区内发生的金融行为势必要与世界上先进的金融业行为靠拢,这个意味着原来国内法律已经不再适用于上海自贸区,反而言之国际上通用的法规将会更加适合。也为吸引国外资本的进入提供了法制的保障。除了法律制定外,本文作者认为,自贸区需要拥有自身的独立的法律制定机构,可以根据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法律,将自贸区在法律层面的风险降到最低。另一方面,法律的执行者需要有比国内的执行者更为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使得法律真正得到其作用的体现。

篇13

就积极意义而言,金融创新的目的是沟通储蓄与投资间的联系,充分发掘和利用经济中的盈利机会,并尽可能地分散和化解风险。然而,在现实中,对某些创新者而言,金融创新的目的,也有可能是纯粹为了在短期内透过投机图利、逃税、企图改变资产负债表状况。因此,在发展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往往有本末倒置的现象,发展市场本身就变成是终极目的,那最基本又是最重要的目标――提高金融中介活动的效率――反而被忽略了。

有些金融业务的创新是为了规避金融当局的监管而出现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微妙关系常常被喻为“猫捉老鼠”的关系,即有些金融创新带有较大风险,因而必须对它们加强监管,这又会引起逃避监管的金融创新,进而又需要采取新的监管措施,这便形成“创新―监管―创新”的螺旋式循环。其他并非为规避监管而出现的那些金融创新产品,即通过套期保值分散和减少风险甚至带来收益的衍生金融产品,同样给金融当局的监管出了难题,需要有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来鉴别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目标协调的必要性、原则

1.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目标协调的必要性

金融发展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新的金融事物的出现,从而也离不开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它可以兴利除弊。但金融创新本身在规避了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所以,金融机构为了提高金融效率,提出新的管理制度、操作方式、产品和服务,从而达到风险与收益的新的平衡点,希望有限的金融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但是,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不断地对现存的金融秩序、金融监管的制度造成冲击,为金融体系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甚至破坏金融安全。

金融风险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金融创新和风险监管需要在对立中统一,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实现金融发展,适度监管下的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体系在改革中发展,而新的金融创新活动会打破旧的金融监管制度和秩序,为金融创新带来更广阔的空间和新的动力,这种良性循环会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提高监管当局的调控能力,使金融市场上各种风险和收益组合的工具增加,投资者用以避险或投资的渠道增加,整个金融系统的效率提高,安全性增强,金融市场得到极大的发展。

2.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监管协调的原则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就是最大程度上追求金融创新利润最大化,但不是无条件的追求,是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以不破坏金融安全前提。而这一问题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更容易解释清楚。我们可以如下的模型框架。

由于需要分析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影响,故我们以金融创新的收益为因变量y,将金融监管作为一个自变量x1,把其他影响金融创新的因素归为一个变量x2,用ui代表随机因素对金融创新的影响,构造出模型:

Y =β0+β1X1+β2X2+ui

那么我们的原则就是,假定X2即其他影响金融创新的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寻找出最优的监管水平X1,使Y取最大值,即使金融创新的收益最大。要想找出最优的风险监管水平,我们称之为有效风险监管水平,先要搞清风险监管如何影响金融创新。

总体上看来,影响金融创新速度的因素有以下几种:首先,监管政策不协调,使得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无所适从,在最为典型的委托理财市场上,曾一度监管银行、证券、信托机构的政策各不相同,各唱各的调,不断出现“叫停”的局面,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别监管方式与以功能为主的业务发展模式逐渐出现矛盾。其次,监管政策落后于创新实践,直接妨碍了创新活动向深层次发展。当市场出现了大量监管部门不得不面对的新的组织架构和新业务现象,如金融控股公司、MBO等现象时,与这些业务紧密相关的法规却迟迟难以出台,现有的法规对此有没有新的解释,在没有规定就是不予续的逻辑下,金融机构对其中的灰色地带只能畏首畏脚、偷偷摸摸的干。对于一些有益的金融创新,由于监管部门实现研究不足,或不同监管部门协调不够,又怕不予以阻止,规模做大后难以收拾,不得不先采取叫停措施。更经常出现的现象是,对有些创新活动,有些监管部门往往先采取默许和观望的态度,不明确表态,静观其变,保留对其进一步采取行动的主动权,对市场创新预期的形成及其不利。以上两点均应归于X1的范围。

另外简单介绍一下X2的几点内容,首先,市场本身发展的不成熟。目前,交易方式的不完备即使形成金融机构创新的动力,却有极大的限制了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空间,使得许多创新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特别是由于债券市场、货币市场、衍生品市场不成熟,买空、保证金交易的不完备,使得金融产品不同投资风格的形成和不同风险管理模式这一层次的创新,受到很大的限制。此外,金融机构基础性条件薄弱,主要受有些金融机构信息技术特别是对信息的深加工与管理水平的限制,跨行业复合性、创新型人才的缺乏,员工考核机制以及理分配机制的限制,翻盖了现有创新潜力的挖掘。

从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政策的角度,对某项监管政策的出台就其对金融创新的影响作成本收益分析。

监管当局出台的每一项监管政策,都有其成本和收益。其成本大体上可以分为:直接成本(Direct Cost),简称DC,即执行金融监管政策本身所需花费的成本,包括金融监管过程中投入的硬件设施成本,组织运作的成本以及监管人员的培训成本等,又被称作行政成本,一般比较容易估算;间接成本(Indirect Cost),简称IC,是指间接效率损失或市场负效应,是由于监管过于严厉或过于放松,限制了被监管者的活力和创新或造成风险扩散使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降低,一般情况下,金融场品的质量越高,多样性越高,竞争效率越高,间接成本就越低,他们与间接成本呈负相关关系。我们可以假定如果没有此项监管政策的出台,估计不受限制的金融创新能够给人们带来的福利的提高,从而大体得出间接成本的大小;守法成本(Complaince Cost),简称CC,是指公司或个人为了遵守监管当局的规定所需耗费的成本,只为服从监管所新增的成本,包括培训成本,相应新增机构的成本以及监管当局所要求的准备金等,守法成本是前预测比较困难,但是可以找一个已经实施的相关领域的类似监管政策,假设把它移植过来之后发生的成本近似作为该项监管政策的守法成本。

金融监管的收益在于避免了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降低了可能存在的损失,假设没有此项监管政策,可以估计此次金融创新风险发生的概率假设为P,若发生风险,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以往类似金融风险造成的损失估计为L。那么P*L即可近似的认为是该项金融监管的收益。

对金融监管政策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若DC+IC+CC>P*L,那么此项政策造成的预期损失大于其预期收益,是不可行的。

针对某一项金融创新,是否对其进行金融监管,运用何种措施对其进行金融监管,我们可以通过作成本收益分析加以决定。比如我们可以列举出针对某项金融创新的几项监管对策,然后先用定性分析将很明显较劣的措施剔除,然后辅助定量分析将剩余的措施排序,对每一项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选取成本最小,或收益最大的政策,虽然有时某些经济变量很难量化,但是如果是在两种措施中择优的话,定性分析有时能起到定量分析同样的效果。当然,在执行某项政策是应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观察分析,便于对政策加以修正,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在把对金融创新的遏制减少到最小的同时,最大程度的控制金融创新风险。

三、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协调的方式建议

1.金融监管当局应提高识别能力

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只严格的要求金融机构遵纪守法,也需要提高自身对金融创新与违规的识别能力,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每一项动议、每一项新业务方案,监管部门不能简单拿现行制度进行衡量。监管部门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每一项新动议、新业务方案进行及时认真的研究,只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体现帕累托改进效应,又基本符合金融稳定的原则,就要及时修订员有的制度,予以积极扶植。

可行的措施是,尽快建立猫鼠对话机制。猫要监管老鼠,同时要倾听老鼠的诉说,要了解老鼠的苦恼。因为创新的过程是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的,追求市场稳健的监管部门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企业是一对矛盾体,但同时又都是支持市场经济体系的合理架构,其关系恰同猫与老鼠的关系。要使这一架构充分发挥作用,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就需要建立猫鼠对话平台,二者协调发展。

2.从监管当局的组织构成来协调:美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的启发

美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组织构成不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二者不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和相似性,这里我们只是形式上从前者之中得到一些启示。

美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是典型的“外部控制机制”,与典型的股份制公司相吻合,因为董事会中的大部分成员都是代表股东利益的外部人士,这种机制的目标是尽量使银行股东所持有股票的价值最大化。一个比较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应当包括:董事会的独立性,即董事会的绝大多数董事应当是相互独立的,至少董事奎应当有足够独立的董事来运作;董事会的责任性,即由银行股东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主要负责对银行管理层进行监督,以确保管理层能够胜任其领导的职能;外部稽核,建立稽核委员会,有外部董事会成员充当,其中至少有一位有稽核经验,确保雇来的稽核人员最终对投资者和稽核委员会而非银行的管理者负责。为确保稽核制度的独立性,美国银行业管理每5到7年要换一次稽核人员。

由此,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启示:金融监管当局要想公平公正的作出监管政策,必须具有独立性,不能受到一些政治因素的牵绊,这样才能对一项金融创新做出正确的评价,以经济标准即通过监管该项金融创新的成本收益比较来决定监管政策的出台与否,而不能不计成本的监管或者是放松监管。

金融监管当局要有外部稽核机制,对监管进行监管,对金融监管当局的行为进行制约,督促其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做出合理的决策。

参考文献:

[1]王德慧:《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互动》,《银行与经济》,2003. 2

[2]乔亚军:《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挑战的思考》,《黑龙江金融》,2002.7

[3]梁曙霞:《试析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互动关系》,《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2.5

[4]苑德军:《论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2.2

[5]戚 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当代法学》,2003.10

[6]Susan S. Bies,Banking Supervision and Its Applica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World Bank Group's Finance Forum,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