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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研究分析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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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研究分析

篇1

目前,分布式账户尚无统一权威定义。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将分布式账户定义为一种技术模式方案,在网络中实现对参与者交易活动的同步记载(FCA,2017)。数据记载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唯一性,交易与记录一一对应;二是记录连续不间断;三是记录格式标准统一;四是加密不可篡改。这些数据同步分发给网络中所有参与者进行存储、调取和比对。目前的主要应用领域为交易簿记、资产确权和身份验证等。与此相比,传统的“中心化”模式由单一的中央机构或系统,如央行支付系统、证券交易所等完成相关交易及其记载。需要指出的是,分布式账户并不是一项全新技术,而是随着共享数据库、加密技术、点对点传输网络等技术发展,进一步形成的多类技术组合方案(见图1)。

(二)区块链

区块链是分布式账户最主要也最具代表性的技术,具体为:网络中的所有参与者同步记录某一交易活动信息,并互相验证信息真实性,防范信息被篡改。在区块链模式下(见图 2),网络中的每一个参与者(即节点 Nodes)都拥有一个分布式账户,用以记录交易数据。当交易发生后,交易双方可以向网络提交信息,交易信息经加密后即不可篡改,并以命名为区块(Block)的数据包形式存在。每一个区块都要同时发送给网络中的其他参与者,与其分布式账户中的历史记录同步比对验证,只有网络中绝大多数(如需超过 51%)参与者均认可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一区块才能存入网络中的各个分布式账户,并与已在账本中存档的区块相链接(Chain),形成区块链(李文红和蒋则沈,2017)。

图 1:“中心化”记账模式示意图

图 2:区块链等“去中心化”记账模式示意图

区块链最早应用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生成、存储和交易,目前正探索向支付清算、会计、审计、证券交易、风险管理等领域扩展。业界普遍认为,支付行业可能会首先成为其应用的重点领域。例如,2015 年底,纳斯达克市场推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交易平台,用以实现部分非流通股票的交易和结算。瑞银集团在伦敦成立了区块链研发实验室,探索区块链在支付结算等方面的运用。中国银联与 IBM 合作,在 2016 年尝试推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跨行积分兑换系统。

国际上总体认为,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技术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只在限定区域或机构内实施了小范围研发和应用,其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主要原因为:

一是运行效率尚不及传统的“中心化”模式。由于信息同步记入网络中所有参与者的账户,需要进行大量重复运算。二是运行成本较高。需大量消耗硬件设备、网络和电力能源等,且随着网络扩展和参与者增加,成本还会同步增长。因此,目前仅适用于少数场景:一是缺乏所有成员共同信任的权威机构;二是无需实时或高效地记录交易和存取数据;三是获取的收益可以覆盖高额的设备投入和资源消耗成本。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技术能否突破这些制约因素,实现大规模推广并产生变革性影响,还有待观察。

同时,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技术也可能对金融稳定产生影响。例如,此项技术具有“多边互信”“去中心化”等特征,交易活动脱离中央清算机制,可能会增加交易各方之间的风险敞口,增大风险监测和管控难度;同时,也可能降低用户对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和交易所的依赖,影响现有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一些科技企业在未受监管的情况下涉足金融业务,容易造成不公平竞争。在系统层面,还可能增加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和金融体系的复杂性,强化羊群效应和市场共振,增强风险波动和顺周期性,影响金融稳定。

(三)比特币等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又称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或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按照发行主体划分,数字货币可分为法定数字货币和私人数字货币两类。法定数字货币是指由中央银行依法发行,具备无限法偿性,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价值贮藏等功能的数字化形式货币。私人数字货币理论上不应称为“货币”,其本质是市场机构或个人自行设计发行,并约定应用规则的数字化符号,性质上类似于在一定范围内可流通的商品。

比特币为一种典型的私人数字货币,是区块链技术在全球的首个实际应用案例。比特币由参与者通过计算机,按照非常复杂的运算规则,以解出所设定数学算题的方式生成。比特币本质上是按照规定算法生成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信息,记载于所有比特币参与者组成的全球开放网络中。在每个参与者的服务器上,均可按照区块链的约定规则,同步记录并更新比特币的生成、存储、交易信息。根据其算法,比特币预计在 2040 年左右达到 2100 万个的生成上限,从而形成所谓的“发行量恒定”。

比特币及其理论兴起的背景为,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主要发达国家先后实施非常规货币政策,出现流动性快速增加、货币贬值等问题,引发市场对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机制的质疑。比特币提出的“发行量恒定”“去中心化”“全体参与者共同约定”等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公众对改进货币发行机制的诉求,获得了一定的尝试和发展空间。

由于比特币仅为数字符号,缺乏内在价值和衡量标准,其价格主要由供需决定。近年来,随着后续投资者快速增长和入场资金大幅增加,以及多数持币者囤积居奇,比特币的供需失衡不断加剧,价格总体呈现大涨大落趋势,并出现较为明显的投机炒作现象。根据数字货币的主要服务提供商(CoinMarketCap)综合多个交易平台数据生成的价格,自 2009 年问世至今,比特币价格由 0 美元涨至2017 年底的 1.3 万美元,最高价位为 2017 年 12 月 19 日的 1.9 万美元,之后一路走跌。截至 2018 年 3 月底,比特币价格为 6883 美元,较最高点下跌逾六成。

此外,依托比特币概念,市场出现了 ICO 等融资活动。ICO 是企业或个人在网络上公布创业项目方案(白皮书),以自行定义的代币(Token)公开募集比特币或其他具有一定流通性的私人数字货币,进而换取资金支持创业项目的行为。由于缺乏监管约束、行业自律和透明度等原因,在部分地区出现了欺诈和伪造项目,形成规避监管的非法证券发行或非法集资渠道。

三、国际组织与相关国家/地区的监管方式(一)关于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技术

近年来,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机构普遍对分布式账户、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与潜在风险予以密切关注,并加强跟踪研究。金融科技虽然发展较快,但尚未产生新的金融模式,仍未超越存款、贷款、支付、证券发行、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范畴。因此,各国监管机构普遍遵循“技术中立”原则,按照金融本质而不是技术形式实施监管。对属于金融领域的业务活动实施“穿透定性”,相应纳入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在新技术、新模式还未成熟稳定的情况下,尚未有监管机构另行建立监管制度安排。

在国际组织层面,2016 年 2 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在纽约联储举行会议,专门讨论区块链的发展和潜在影响。参会者达成初步共识:应更积极地关注、监测区块链的发展应用情况,与业界保持充分沟通,但现阶段暂不需要制定专门的法规制度(FSB,2016)。2017 年 2 月,国际清算银行下设的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研究认为,分布式账户可能会深刻改变资产持有形式、交易合约履行和风险管理等实践,但还处于发展过程中,现阶段尚未获取充分证据,表明在短期内可以得到广泛应用(CPMI,2017)。

在国家/地区层面,美国证监会认为,在证券活动中应用区块链,只是用“分布式账户”记账方式代替传统的中央记账方法,改变了交易形式,但并未改变交易本质,因此仍需严格遵守证券活动的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管(SEC,2017)。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表示,将始终坚持“技术中立”原则,不按照技术类型或具体形式,而是针对金融活动及机构实施监管。就分布式账户而言,现阶段暂无必要改变现有监管体系和方式(FCA,2017)。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也表示,“技术中立”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任何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无论基于何种技术,都要接受监管机构的调查和惩处(FINMA,2016)。

与此同时,各国监管机构也普遍加强了对新技术的关注研究。美国证监会于2017年成立由 75 名成员组成的分布式账户工作组开展应用研究和风险识别,同时加强内外协调沟通。瑞士政府建立了由财政部、司法部、金融市场监管局等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以加强对区块链和 ICO 活动的跟踪研究。新加坡金管局于 2016年 11 月启动了分布式账户技术试验项目,与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技术公司共同探索在跨行支付结算领域的应用,并与香港金管局签署合作备忘录,加强分布式账户应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的双边合作。

(二)关于私人数字货币

1. 关于私人数字货币的性质认定

各国普遍表示,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断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各国央行和监管机构普遍表示,私人数字货币不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和法偿性,本质上不是货币。同时,鉴于与美元等主权货币的兑换比率波动剧烈,其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会影响消费者权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中国、美国、欧洲、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香港地区等监管机构均了风险提示,提醒数字货币参与者关注投资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并防范黑客攻击、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依法纳税等方面的潜在风险。例如,2018 年 1 月,日本大型数字货币交易所 Coincheck 遭网上黑客技术攻击,失窃约 5.2 亿个数字货币,市价约为 5.23 亿美元。

目前,各国对私人数字货币是否为金融工具意见不一,其性质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定。如德国财政部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金融工具,欧洲银行业监管局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则表示,数字货币本身不是银行存款或金融工具。美联储认为,数字货币缺乏内在价值,没有安全资产支持,也不是任何机构的负债,难以简单对其进行定性(美联储,2017)。与此同时,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认为,对于符合《商品交易法案》所定义“商品”特征的数字货币,应作为大宗商品进行监管(CFTC,2015);美国证监会认为,目前难以证明所有数字货币均不符合“证券”特征,对于符合“证券”特征的数字货币,应纳入证券发行框架进行监管(SEC,2017)。

2. 关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方式

各国对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对与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业务进行限制甚至禁止,二是将与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业务纳入现行监管框架。

(1)对与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业务实施严格限制或禁止。2013 年,我国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比特币交易活动。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3 年 12 月《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相关服务包括:结算、法币兑换、托管、抵押、发行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为信托、基金的投资标的等(人民银行等,2013)。2017 年,我国对集中数字货币交易活动进行了整治。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于 2017 年 9 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网络平台开展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定价、信息中介等业务(人民银行等,2017)。随后,要求各地政府综合采取电价、土地、税收和环保等措施,引导辖内从事比特币生产(俗称“挖矿”)的企业有序退出。部分地方政府要求电力系统停止对比特币生产活动供电,并取消其他相关优惠政策。2017 年底以来,一些境内人士转向境外(以日本、香港为主)网站平台进行交易。2018 年初,又进一步要求地方政府对于在当地注册的集中数字货币交易场所,包括采用“出海”形式继续为国内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平台,持续加强清理整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进一步强化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境内外政策风险,远离非法金融活动,并强调境外平台同样存在系统安全、市场操纵和洗钱等风险隐患(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18)。

在其他国家,如俄罗斯政府认为比特币的推广及匿名支付,会对本国法定货币产生替代效应,影响公众对法币的信心,故予以禁止。泰国央行禁止银行参与任何数字货币交易活动,包括自身投资或交易数字货币、设立交易平台、为交易提供信用卡等支付或融资工具、提供投资咨询等。韩国政府于 2017 年底组建跨部门数字货币对策小组防范数字货币过度投机行为。此后,禁止未成年人和非居民开设数字货币账户,禁止金融机构为数字货币购买、投资或相关抵押担保活动提供服务,要求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暂停开立新的账户。目前,韩国政府正在研究对数字货币交易实施实名身份认证,禁止匿名交易。欧洲银行业监管局和意大利监管机构也表示,不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持有数字货币或参与交易。

(2)将与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活动,按照业务属性纳入现行

监管框架。虽然各国对私人数字货币是否为金融工具意见不一,因而暂未将商户或个人单纯购买、持有、出售或开发私人数字货币的行为纳入金融监管,但对于与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活动,则普遍认为应至少根据其业务属性纳入相应的监管框架。需要纳入监管的业务活动主要有三类:一是以数字货币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交易,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等。二是为数字货币交易提供的支付服务。如法国审慎监管局表示,任何使用法定货币为比特币买卖提供资金划转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支付业务,需持有支付服务机构牌照。瑞典认为比特币交易属于货币兑换业务,或涉及资金支付业务,提供交易服务的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接受监管。日本于 2017 年 4 月修订《支付服务法案》,明确将数字货币涉及的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三是私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多数国家要求将其视同交易场所,按照法定程序申领牌照并接受持续监管。如日本金融监督厅于2017 年 9 月同意注册 11 家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并提出了信息披露、系统安全、资产隔离、内控检查等监管要求,还要求遵守反洗钱、打击犯罪活动、可疑资金报告等法律规定。对于难以定性的业务,监管机构通常要求从业机构事前主动进行合规评估,由监管机构分析定性后明确适用的监管框架,或纳入监管沙盒观察测试(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在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局于 2015 年《数字货币监管法案》,对“数字货币业务活动”进行了界定,即支付、兑换、托管、代客买卖数字货币以及控制、管理或发行数字货币。凡是在纽约州从事上述一项或多项业务,均需事先从纽约州金融服务局申领牌照,并遵守资本要求、资产托管、消费者保护、信息披露、反洗钱等相关规定。银行机构开展上述业务,也需事先获得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三)关于首次代币发行

目前,各国普遍认定 ICO 活动本质上为一种公开融资活动,多数国家将其界定为证券发行行为。与数字货币做法类似,各国也主要有两种监管方式。

一是对 ICO 活动予以禁止。在我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 2017 年 9 月联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 ICO 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同时,禁止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人民银行等,2017)。2017 年9 月,韩国金融监督院宣布将禁止所有形式的首次代币发行融资,无论其采取什么技术,使用什么名义。

二是纳入证券监管范畴。美国证监会明确表示:第一,ICO 本质是企业从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按预先约定分配收益。按照联邦法律,任何证券活动,无论使用何种技术和术语,其性质认定均取决于业务本质。“ICO 代币”符合证券的法定特征,须纳入《证券法》实施监管。第二,如果网络平台开展代币推介销售,必须按照《证券法》事先在证监会进行注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SEC,2017)。第三,证监会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 2018 年《关于对数字货币采取措施的联合声明》,明确表示,不论是以数字货币、代币还是其他名义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都要进行穿透分析,判定其业务实质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此外,两家监管机构还多次向投资者警示公告,提示市场操纵和欺诈风险(SEC 和CFTC,2018)。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也于 2017 年 9 月风险警示,指出 ICO代币价值波动性较大,大多数 ICO 公司设立在海外或不受监管,投资具有高风险和高投机性,提示消费者谨慎投资(FCA,2017)。香港证监会于 2017 年 9 月《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表示虽然一般 ICO 发行或销售的数码代币被视为“虚拟商品”,但若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证券”特征,则需接受香港证券法规监管。第一,若该代币代表对发行企业拥有的股权或所有权权利,则应视为“股份”;第二,若发行人可于指定日期向持有人偿还本金和利息,则应视为“债券”;第三,若 ICO 项目管理者集中管理募集资金并投资于不同项目,代币持有人有权分享相关投资回报,则应视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述活动及与之相关的交易、咨询、推介、投资管理行为均属于受监管的证券活动,无论经营主体是否在香港境内,只要以香港公众为服务对象,就必须事先获得相应牌照并受证监会监管(SFC,2017)。新加坡金管局于 2017 年 8 月声明:第一,任何数字代币如果涉及发行股权、债权凭证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证券期货法》监管的行为,发行前必须向金管局注册并提交相关文件;第二,任何发行机构和交易服务机构必须依照《金融顾问法》规定,取得法定牌照;第三,任何提供数字代币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的机构,均需向金管局申领交易所或市场运营商牌照;第四,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相关规定(MAS,2017)。2018 年 5 月24 日,新加坡金管局向境内 8 家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出正式警告,所有平台未经金管局批准,不得交易任何具有证券或期货合约属性的产品,正在开展的交易业务必须立即停止。同时,金管局还叫停了一起具有股权发行性质的 ICO 活动,责令发行方终止发行行为、回收代币并向投资者退还资金。

(四)关于法定数字货币

近年来,各国普遍加强了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部分国家开始探索数字法币发行、流通的技术研发和制度安排,但多数国家尚未提出实质性的具体发行计划。美联储表示,面向公众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涉及法律、技术可靠性、网络安全、洗钱、个人隐私等诸多问题,需要严谨论证,避免对已经较为成熟的支付体系和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美联储,2017)。欧央行提出,欧元区的法定数字货币尚处于研究论证阶段。数字法币设计必须充分考虑能否实现维护物价稳定目标,并基于技术安全性、中立性、使用效率和公众支付的自由选择权等四项基本原则,综合衡量必要性(ECB,2012,2015 和 2017)。

法定数字货币可分为两种发行模式:一是中央银行单层投放模式,又称为零售发行模式。即中央银行不通过商业银行,而是直接面向社会发行、管理、回收法定数字货币。单层投放模式在理论上有利于提升发行效率、降低流通成本,但同时也具有许多不确定性:第一,对货币政策框架和金融稳定形成挑战。法定数字货币在银行存款之外,为公众提供了新的无风险资产选择,对货币供应量 M0、M1、M2 和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均会产生影响。资金存放形式从银行存款转变为数字法币,也会影响商业银行体系的存款创造和贷款发放功能,进而影响金融稳定。第二,可能存在技术安全问题。法定数字货币由央行集中管理,有可能受到网络攻击,成为洗钱等犯罪活动载体,央行必须有能力长期确保数字货币的安全性。第三,匿名性问题。央行是否应集中保存公众隐私信息,仍存在争议。由于单层投放模式将从根本上改变现行货币发行体制,多数国家持谨慎态度。英格兰银行表示,当前还没有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具体计划。美联储认为,现阶段不宜采用单层投放模式,其当前的优先考虑也不是发行数字法币,而是以现有银行体系和支付系统为基础,充分利用新技术提高银行和支付系统的运行效率,并密切跟踪分布式账户、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应用。

二是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双层投放模式,又称批发发行模式。双层投放模式是指沿用现行纸币流通模式,由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发行数字货币,再委托商业银行向公众提供法定数字货币存取等服务。在实施效果上,该模式仅是对 M0 的替代或补充,不会因央行信用优势而形成对 M1、M2 的替代挤出,有助于保持现行货币发行流通体系的连续性,也防止技术风险过度集中于央行。目前,各国普遍倾向于采用这一模式,已有部分国家启动了试验项目。如加拿大央行、新加坡金管局基于分布式账户技术,参照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大额支付系统,在模拟环境下探索数字货币实时投放。人民银行于 2014 年成立法定数字货币研究小组,2017 年正式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已经开始研发试验工作,并侧重于研究双层投放发行模式。

四、思考与建议(一)遵循“技术中立”原则,按照金融业务本质实施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技术创新有助于扩大金融服务渠道、提高经营效率,但代替不了金融的基本功能,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和突发性。无论是科技企业还是金融机构,只要从事同类金融业务,都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接受相应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遵循同等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以维护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二)及时“穿透定性”,防止冒用“技术”名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强化金融监管、将所有金融业务纳入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梳理我国现存的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业务,透过其名称、形式和渠道,分析业务实质、法律关系和风险特征,明确哪些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及其所适用的监管规则(李文红,2017)。目前,与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数字货币相关的资金交易结算、衍生产品交易、运营交易场所等活动均为法定金融业务,须纳入相应的金融监管框架,在许可范围内合规审慎经营。

(三)加强对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合作的监管

篇2

因此,本研究拟在界定数字货币的概念和特点介绍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现阶段数字货币发展现状,分析数字货币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各国政府针对数字货币的风险已实施的监管措施,发现其中存在的缺陷,再根据这些缺陷提出相应的改善举措。本研究在一个整合的框架内对数字货币现状、风险问题、监管举措等进行系统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希冀研究结论能够帮助类似数字货币的金融创新减少不确定性,促进其更健康和稳健地发展,进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为后续类似数字货币的金融创新相关研究提供借鉴,以及为监管政策制定的政府部门提供一些参考。

一、数字货币的概念及特点

目前,学术界关于数字货币的定义尚未统一。盛松成和张璇从货币的来源视角出发,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虚拟数据表示的非真实的货币,是互联网技术不断开发和发展的衍生物。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从货币的职能视角指出数字货币是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通过数据交换的方式来实现其功能,比如交易、流通、记账以及储存等;同样欧洲银行管理局也从该视角将数字货币定义为是价值的数字化,可以进行支付、转移、储存或交易,但是不同于法定货币。麻世珺从货币形态的角度对数字货币进行定义,认为数字货币是不同于实物货币,不以物理介质为载体、不存在于现实世界的货币形式。简而言之,本文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新型货币形式,在互联网上进行发行和流通,经过信息交换来发挥货币的基本功能,如媒介作用、账本记录和贮藏等。数字货币发展至今,其种类数以千计,主要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以太币和瑞波币等,其中比特币是最为出名的一种数字货币类型。

数字货币主要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安全性、交易成本低且便捷、通缩性等特点。

(1)去中心化: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特点主要是因为数字货币交易是依托具有去中心化特点的区块链技术,这种去中心化特点可以让交易主体进行点对点交易、全球支付、无地域阻碍,也无需任何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同时,这种特点也能提高交易效率,相比于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传统交易,大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2)匿名性: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保持完全匿名方式进行交易,这种方式增加了用户隐私的保护强度,减少了信息泄露,有效地阻止其他个体或者团体获取可以揭示数字货币用户身份的其他信息。

(3)安全性:分布式总账模式是数字货币交易的模式,这种交易模式是加密机制采用的算法,无法被破解,这使得任何人在交易过程中都无法伪造或者篡改货币,不可能存在数字假钞或者虚假交易。因此数字货币避免了传统货币容易出现假币的缺陷,从而使得数字货币交易具有一定的安全性。

(4)交易成本低且便捷:数字货币的生产成本较低,在其交易传输过程中费用低且便捷。这主要是因为数字货币是非实物流通,其交易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快速有效地实现低成本且便捷的资金转移。相比于传统货币交易的需要通过银行机构辅助完成一系列复杂的跨境转汇手续,并且交易过程耗时长、需要支付手续费高,数字货币交易则具有明显的优势,跨境转汇只需要知道对方的账户地址,便可实现资金点对点转移,整个交易过程耗时短、手续费低。

(5)通缩性:数字货币总量设置不变,不会增发,其供应速度会随着时间逐渐减慢。与传统的法定货币相比,国家有权利增发货币,从而可能导致货币贬值,发生通货膨胀的危机,而数字货币永不增发使得其天然地具备了通缩性特点,不会发生通货膨胀。

二、数字货币发展现状

目前,全球数字货币增长趋势呈现出低增长趋势。从2013—2019年数据可知,全球数字货币总市值和日交易量波动较大。具体地,2013—2017年期间,全球数字货币的市值增长较小,保持在5亿美元左右。数字货币市值增长高峰期出现在2018年上半年,最高超过了813亿美元,日交易量高达75亿美元。到2018年下半年年底,全球数字货币市值表现出负增长态势,但2019年初,全球数字货币市值呈缓慢增长形势,其日交易量仍然较高,日前最高超过82亿美元。截至2019年4月9日,全球数字货币的种类达到了2157种,其交易市场数有17414个,总市值超过180亿美元,日交易量超过54亿美元。其中,全球前十大数字货币的市值之和为149.27亿美元,约占总数字货币市值的82.6%。比特币的市值排名第一,占总数字货币市值的50.9%,以太币和瑞波币的市值与比特币相差甚远,占比分别为10.42%和8.15%。但是这些数字货币中,超过一半的数字货币价格变动为负。

三、数字货币发展存在的风险

(一)数字货币去中心点特点引发安全风险

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特点引发较大的安全风险。虽然数字货币采用较严格的密码学系统,不容易被攻破或者篡改,能够为数字货币交易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但是,由于数字货币发展时间短,存在交易平台不严密、运营设施不完善或者技术漏洞等问题,交易网站很容易出现账户被盗等事件。消费者的数字货币被盗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比如Mt.Gox和Coincheck是日本两大数字货币交易所,曾遭受黑客攻击,导致其损失的数字货币近千亿日元。更重要的是,消费者还无法追回这种损失。因为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黑客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盗取用户的数字货币,比如木马程序、操作系统或者交易平台漏洞等,这使得警方即使能够发现被盗数字货币的动向,但也无法锁定使用者,很难对其发起诉讼。而且判定这种诉讼也存在挑战,因为黑客已经拥有了私钥,原数字货币持有者很难对其所有权进行证实。这种案件如果涉及人数多、金额较大,则会对社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数字货币通缩特点引发投机风险

数字货币币值波动较大,容易引发投机行为。这种投机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投资者的预期,二是投机分子操纵。前者主要是因为数字货币算法较严密,在具体时段产生的数字货币有限,在某个时刻数字货币供给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投资者预期未来数字货币的价值会增加,就会储藏更多的数字货币,导致市场上用于交易的数字货币减少,价值则上升。随着数字货币价值上升,投资者更倾向储藏更多的数字货币,从而造成数字货币储藏的恶性循环,导致通缩,最后可能造成其退出市场,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比如,第一笔交易的比特币币值仅为0.0025美元,但是截至2019年4月9日,1比特币的价格为35094.38美元。这主要是因为数字货币的价格受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影响,波动剧烈,容易被投机分子操纵。数字货币价格波动原因来源于其发展时间短、法律界定模糊、认可度和透明度不高、应用范围有限,但是关注度高、参与者多。投机分子正是利用这些特点,对数字货币进行恶意炒作,人为干预操纵其价格。

(三)数字货币匿名性引发法律风险

数字货币的匿名性特点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数字货币的交易具有高保密性,交易方式是点对点交易,而且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数字货币的这种优势在给用户带来便利性的同时也吸引了犯罪分子。因为当犯罪分子进行洗钱、交易、赌博、逃税等犯罪活动时,交易匿名性能够助其逃过监管当局的监控。而且匿名性又使执法机构无法对其真实身份进行追查,从而增加了执法机构追踪犯罪分子活动和行为的难度。全球最大黑市交易网站AlphaBay就是个典型的例子,在两年时间里,不法分子在这个网站上进行市值超过了10亿美元的、武器、黑客等数字货币交易。为了控制犯罪分子的活动,美国和英国不得不联合关掉AlphaBay数字货币交易网站。

(四)数字货币无信用担保引发信用风险

数字货币缺少法定机构和国家政府政策支持,容易出现信用风险问题。传统的货币有固定机构和单位来进行货币发行,有国家信用作为担保,货币价值具有稳定性。然而,数字货币的获得过程中没有任何发行机构参与,因此数字货币没有国家信用作担保,货币价值易波动。在整个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各主体只有依靠交易双方、第三方交易平台、技术的信用来完成数字货币交易,一旦交易任何一方或第三方或技术不支持,交易则会受到阻碍。

(五)数字货币无国际限制引发世界货币风险

图1 数字货币现存的风险

数字货币的交易和流通是世界性的,没有国际限制。在数字货币获取的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电力,世界各国发展不均衡,发达国家有先进的硬件设备和电力,可获得大量的数字货币,而发展中国家国力则相对较弱,获得的数字货币有限,因此大量财富聚集在少部分发达国家,它们可以控制全球数字货币的价值。如果发达国家发生影响数字货币价值的事件,就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比如日本最大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Mt.Gox倒闭时,导致了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数字货币贬值。除此之外,数字货币在全球流通,也加剧了犯罪分子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由数字货币本身特性引发的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投机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世界货币风险(如图1所示),不仅给直接参与交易活动的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各个国家增添诸多不确定性因素,有观点指出ISIS会借助数字货币展开筹资活动。

四、数字货币现有的风险监管措施

针对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各国政府均纷纷实施监管举措,以期完善数字货币交易系统,减少风险和不确定性。总结归纳多个国家在数字货币监管方面的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数字货币发展为法定货币

数字货币出现之后,引起各个国家的关注,各国央行也在考虑是否要把数字货币发展为法定货币。特别是美国,在将非数字货币发展为法定数字货币方面保持着积极的态度。虽然俄罗斯在2014年禁止在国内进行数字货币相关交易,并且将多家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网站和社区关停,但是随着数字货币的发展,其在国家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俄罗斯政府在2017年后也积极地转变了对数字货币的态度。面对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我国政府的态度也比较积极。早在2014年,我国就为论证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性成立了专门的研究小组,后续针对数字货币的关键技术、数字货币的运行框架等课题展开了研究,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6年我国将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作为战略目标,并就数字货币多场景应用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和探讨。2017年,为了探讨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运行框架、关键技术等问题,我国央行专门成立了数字货币研究院,同时也展开了对数字货币相关领域的研究。

(二)规避数字货币交易的投机行为

为了规避数字货币带来的投机行为,部分国家在一定范围和一段时间内采取禁用措施对数字货币进行监管。2014年,俄罗斯央行发表声明,指出数字货币交易没有国家实体支持,是一种虚拟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较强的投机性和较高的风险性;在其监管范围内,任何人不得使用数字货币,禁止相关的金融活动和服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主体进行刑事处罚。2015年俄罗斯财政部指出对从事数字货币相关交易和活动的人予以刑事处罚,因为数字货币相关交易被列为非法活动。2016年,俄罗斯禁止所有私人在该国从事数字货币相关的交易和活动。2017年,我国首次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公告,随后限制甚至要求完全停止数字货币的交易活动。近期,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中,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产业。

(三)规范数值货币交易平台和机构

规范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和开立相关账户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国家主要有日本、美国和韩国,监管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向提供数字货币服务的机构颁布经营许可证,以及对通过数字货币获取的资本收益征收课税。日本主要是通过实行牌照式管理对数字货币的交易所进行监管,到目前为止,日本已经有16家数字货币交易所持有金融服务管理局所颁发的营业执照。日本国家税务局裁定,交易所通过数字货币获得资本收益,需要进行课税,其税率在15%~55%之间。美国部分自治州,比如纽约州等,要求数字货币交易所在州内运营期间要申请经营许可证。美国的税务局也表示,数字货币属于一种资产,通过数字货币取得长期资本收益要进行课税。韩国政府也对交易所提供的账户服务进行监管,为了规范数字货币交易和提高其透明度,韩国还要求数字货币实行实名制管理。此外,韩国也向交易所通过数字货币交易获得的资本收益征收24.2%的税费。

(四)明确和完善数字货币法律地位

各个国家逐渐对数字货币交易制定规则。比如美国国家税务局专门针对数字货币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将其视为一种特殊资产,需要向联邦政府缴纳联邦税。在2013年,美国将数字货币监管纳入《银行保密法》,重点打击和监管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纽约州金融服务局以监管金融机构的方式对提供数字货币服务进行监管,并在2014—2015年期间通过了《虚拟货币条例草案》和《虚拟货币监管法案》。日本在2017年实施了《资金结算法》,明确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法律地位,但它也有别于法定货币,被视为一种资产。法国在2018年制定了数字货币监管的法律法规,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进行逃税、洗钱等犯罪活动,除此之外,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对数字货币及其衍生品进行监管。我国在201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等的民事权利,但在2013年和2017年央行先后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规范数字货币交易。

(五)加强各国政府监管合作和协调

由于数字货币交易无国别限制,多个国家表示各个政府之间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克服数字货币监管困难和挑战。特别是在2018年的G20峰会上,二十国集团表示,就数字货币风险问题,各个国家政府应该具有国际合作意识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制定全球统一的国家监管规则;按照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标准来管理数字货币,希望FATF制定审查标准。在FATF的呼吁下,提高全球各个国家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意识,并在全球实施该标准。FATF也强调,在类似数字货币金融资产未来的发展中,要重点考虑如何促进各国采取更加一致措施来共同降低它们潜在的风险,减少犯罪活动,同时又能够支持和发展此类金融创新。

可见,针对数字货币交易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各个国家纷纷采取监管措施,在监管对象和内容上来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数字货币本身属性出发,政府出台政策,尽量明确其法律地位,支持其发展为法定货币。二是从提供数字货币服务的机构出发,政府颁发营业许可证,并对通过数字货币取得的收益征税。三是从实施监管者出发,各个国家加强合作协调,或者直接禁用数字货币,从而达到规避数字货币潜在风险的目的。但是这些数字货币监管举措仍然存在不足,不能全面地克服数字货币潜在的风险和挑战。监管不是直接禁止民众使用数字货币来规避其风险,也不是让数字货币从市场上消失,而是要扬长避短。对于类似数字货币的金融创新,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国政府更应该积极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并为社会经济增长做出相应的贡献。

五、完善数字货币现有风险监管的举措

本文认为,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发展数字货币交易市场,降低其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减少盲目性和投机性行为,除了上述已经实施的监管举措之外,各国政府还需要从支撑数字货币发展技术、投资者以及政府和市场方面对现有的监管举措进行完善,具体如下:

(一)提升对新技术利用和监管的能力

数字货币是网络科技不断发展的产物,尤其是区块链技术对数字货币的形成起着决定性作用。区块链技术采用的分布式账本技术为加密数字货币的交易提供了一定的科技保障,这种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以根据时间秩序来公开数字货币所有交易清单,因此有效地利用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以减少市场参与者、交易机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实现交易信息共享,使市场参与者能够更好地利用数据做投资决策,使监管机构基于数据有效地减少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因此,进一步完善区块链技术,为数字货币运行的区块提供稳健性平台,以及创造良好的条件来保障数字货币从发行到流通的过程尤为重要。和其他新兴技术结合也能最大限制发挥区块链技术的优势,比如结合密码技术、生物识别技术和人工智能等,共同加强数字货币的安全性,以及帮助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识别藏有欺骗性的交易,从而能够快速采取相应的行动。除此之外,区块链技术还可以有效地和传统的加密科技结合起来,借助彼此共同的技术特征来完成数字货币的发行、存储和流通等,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二)加强宣传教育以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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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回顾

传统经济学将其理论建立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之上,其中理性人假设处于核心地位。理性人具备高超的计算能力,可以准确、快速地完成数字计算,而不受备选项外在形式的迷惑。然而货币幻觉的存在却对理性人在计算能力方面的假设形成了挑战。费雪(1928)认为货币幻觉源于行为者忽视购买力变化的心理错觉;haberler(1941)则认为货币幻觉是选择行为违反了里昂惕夫“齐次性假设”的结果;marschak(1943)利用多元回归方法构造了需求函数,验证了货币幻觉的存在。richard dusansky和peter j. kalman(1974,1980)则把名义收入和价格同时引入效用函数,证明了需求函数的非齐次性;ernst fehr和jean r tyran(2001,2005)认为在给定的博弈中,即使行为者能够通过不断学习消除货币幻觉,但只要其他对手行为存在不确定性,那么货币幻觉仍将对均衡结果产生影响。在行为经济学领域中,shafir,diamond和tversky(1997)认为人们脑中的 “决策框架”使其在选择时关注更加明显、简单的备选项。gamble等(2002)则通过实验发现消费者普遍倾向于认为以大单位小数字货币计价的商品看上去更加便宜,以小单位大数字货币计价的收入看上去更丰厚。raghubir和srivastava(2002)发现,人们在对以外国货币标价的商品进行估值时,往往无法充分考虑汇率的影响。desmet p和jonas等经济学家(2002)通过实验发现,由于欧元的价值高于马克的价值,当商品价格用欧元来标识的时候,人们认为商品变得更便宜了。mishra et al(2006)发现,相对于持有少量大面值的购物票,消费者在持有总额相等但数量更多的小面值购物票时的购物意愿更强。

尽管行为经济学家的实证结果表明货币幻觉源于人们固有的认知偏差,但缺乏相关的数理分析使其一直没有被纳入到经典的经济学分析框架中。本文通过构建“主观货币函数”,运用约束条件下求最优解的方法,实现了对这类认知偏差行为的数理化分析,为货币幻觉奠定了微观基础。

二、显性数字与隐性数字

在主观货币函数中,自变量不再是数量本身,而是表达数量的数字符号,它由显性数字和隐性数字两个部分组成,它们的不同组合构成了任意货币备选项。显性数字是指相对容易辨认的数字符号形式。例如:价格标签10.00美元中的“10.00”,购销合同20 000欧元中的“20 000”等。隐性数字则是指相对较难辨认的数字符号。例如:对于10.00美元和69.00元人民币的两种货币形式,隐性数字就是它们的汇率,其需要通过计算才能得到。如果假设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恰好为6.9∶1,那么隐性数字值分别是6.9和1(或1和1/6.9)。显性数字和隐性数字并不是两个绝对的概念,在某种货币形式中是隐性数字,在另一种形式中则可能变成了显性数字。两者的区分依赖于给定的表达形式是否便于行为者的理解和计算。如图1所示:22l中的“l”,在这里是隐性数字,因为它表达的数字含义不如“22”明显。但是,如果写成“贰拾贰l”时,l就成了相对容易识别的显性数字。

三、主观货币函数

六、行为实验检验

1. 行为实验的目的。第一,人们对于显性数字部分和隐性数字部分的弹性随着消费值的增大而递减;第二,对数量相等的备选项,人们对显性数字形式的敏感度大于对隐性数字形式的敏感度。

2. 行为实验的方法。有90名18~22岁的学生参加了该项实验。实验要求每个被试者都把自己设想成一个日用品零售商。一位知名洗涤液公司的营销人员来到他们的店里,告知被试者正在为公司的新产品进行容量定价调研。在调研的过程中,被试者了解到,该洗涤液公司将产品的容量设定在500毫升~3 750毫升,并且公司已经为500毫升的产品定价为10元人民币。他们需要做的就是为剩下的容量确定建议出售价

格。问卷共分为2个类型:第一类问卷的数值用隐性数字来表达,即所有容量的表达形式都是以中国汉字的形式显示出来的,如200ml表示成“二百毫升”,2l表示成“二升”等;第二类问卷的数值则用显性数字来表达,即所有容量的表达形式都是以阿拉伯数字的形式显示出来的,如200ml、2l等。

此外,实验规定了以下4个方面:第一,90人分成两组各45人分别填写这两类问卷。第二,要求每个人在阅读完实验材料后,必须在规定的6分钟内填完。由于每份问卷一共包含12个子项,因此要求每个选项平均在30秒的时间内被填写完毕。第三,问卷里容量的数据是随机设定的,即容量不一定是按照从小到大或者从大到小等有规律的顺序列示的。第四,主观货币的弹性用价格变化的百分比除以容量变化的百分比近似表示。

3. 行为实验的结果。根据实验数据计算显性数字和隐性数字的弹性,图3呈现出明显的弹性下降趋势,并且大部分显性数字弹性高于隐性数字弹性。通过计算,显性数字平均弹性值为1.36,隐性数字平均弹性值为0.82。

分别对容量值和价格进行对数换算,以价格的对数作为因变量,容量的对数作为自变量,利用spss进行一元线性回归,得到线性回归后的系数,如表1所示。显性数字问卷的自变量系数为0.743,t=11.46,而隐性数字问卷的自变量系数为0.711,t=28.67。显然,回归得到的结果也表明,人们对显性数字的敏感度高于对隐性数字的敏感度运用方差分析,比较显性数字形式和隐性数字形式下被试者对各个容量设定的平均价格结果(如表2所示)。显性数字的洗涤液价格明显大于隐性数字的洗涤液价格(f(2,21)=7.488,p<0.05)。此外,从图4中我们可以发现,随着洗涤液容量的增大,定价的差异越来越大。因此,实验的结果再次验证了货币幻觉现象的存在,并且支持了文中关于主观货币函数的弹性差异化和弹性递减假设。

七、结论与展望

本文通过建立主观货币函数并进行约束条件下最优化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货币备选项的不同表现形式会对人们的选择行为产生影响,对于实际值相同的不同收入形式,行为者偏爱显性数字较大的形式;第二,货币幻觉的程度取决于人们对显性数字和隐性数字敏感性的差异,当隐性数字弹性绝对值大于显性数字弹性绝对值时,差异越大,货币幻觉越明显。

未来的研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进一步扩展:首先,当选择者面对表现形式更加复杂的备选项时,如复合货币形式?姿n1u1+(1-?姿)n2u2,?姿?塬∈(0,1),他们的行为将会表现出何种特征?其次,经济计量工作可以被用来估计特定环境下的主观货币函数参数,从而有针对性地定量分析人们在该环境下的行为。最后,主观货币函数也可以被纳入到现代宏观经济学的框架中,从而为价格粘性现象进行新的解释。

参考文献:

[1]carole b. burgoyne,david a. routh, anne-marie ellis.the transition to the euro:some perspectives from economic psychology[j]. journal of consumer policy,1999,(22),pp.91-116.

[2]david h.krantz,r.duncan luce. patrick suppes and amos tversky,foundations of measurement[m]. new york:academic press 1971.

[3]desmet p. a study of the potential effects of the conversion to euro[j]. journal of product & brand management,2002,(3):pp.134-46.

[4]edmund cannon, giam pietro cipriani. euro-illusion:a natural experiment[j]. journal of money,credit,and banking,2006,(38):1392-1403.

[5]eldar shafir,peter diamond, tversky,a. money illusion[j].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7,(2):pp.341-374.

[6]ernst fehr, jean-robert tyran.“does money illusion matter?[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1,(5):pp.1239-1262.

[9]james s, dyer, rakesh k. sarin measurable multi-attribute value functions[j]. operations research,1979,(4):pp.810-822.

[10]jonas e,greitmeyer t,frey d,schulz-hardt s. psychological effects of the euro-experimental research on the perception of salaries and price estimations[j]. european journal of social psychology,20

02,(32):pp.147-69.

[11]johnson ej,payne jw. effort and accuracy in choice[j]. management science,1985,(31):pp.395-414.

[12]kahneman d., tversky a. on the psychology of prediction[j]. psychological review,1973,(80):pp.237-251.

[13]kahneman,d,amos tverksy. prospect theory: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j]. economitrica,1979,(47):pp.263-292.

[14]kahneman d, slovic p, tversky a, judgement under certainty:heuristics and biases[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and the russell sage foundation,1982.

[15]kahneman,d. new challenges to the rationality assumption[j].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1994,(150):pp.18-36.

[16]marschak,j. money illusion and demand analysis[j]. 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43,(1):pp.40-48.

[17]marini g,piergallini a,scaramozzino p. inflation bias after the euro:evidence from the uk and italy[r]. working paper. centre for financial and management studies,university of london,2004.

[18]pria raghubir,joydeep srivastava. effect of face value on product valuation in foreign currencies[j]. 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2002,(29):pp.335-347.

[19]pria raghubir. an information processing review of the subjective value of money and prices[j]. 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2006,(59):pp.053-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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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完善了我们目前的信用货币系统,提高了经济效率,让我们的支付更加方便快捷,更有利于我们国家数字经济的发展。但是,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也让移动支付面临着一系列风险。

二、法定数字货币特点

1.法定数字货币概述随着现在纸质货币的流通减少,电子支付系统占据了主导地位,数字货币已经成了货币系统不可缺少的部分,加上我们的技术发展和技术创新。2017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数字人民币研发,并在2020年推出试点。2.法定数字货币特点(1)法定数字货币流通费用低传统的纸质法定货币是需要很多环节的,需要印制人民币、传输人民币等,在这些过程中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耗费,还需要很多的人力与物力。法定数字货币不用实体储存及销毁等,加上法定数字货币是进行点对点支付手段,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大大缩短了交易时间,省略了很多交易环节,节省了交易成本,所以大大降低了流通费用。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让我们的货币支付更加快捷,让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更加快速。(2)法定数字货币风险低法定数字货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以直接替代纸币,减少了纸币的破损、丢失。并且法定数字货币的支付不需要经过银行等第三方机构,降低了银行账号泄露、交易记录泄露等风险,也有效预防了银行卡被盗用,让我们的支付安全性大大提高,实现了匿名支付,在我们的交易过程中,第三方不会得知我们的身份信息及交易详情,极大地保护了个人隐私,也提高了支付的可靠性。(3)法定数字货币可监管性法定数字货币的交易记录能够得到政府的监管,可以有效防范逃税、洗钱等违法行为,并且,国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交易记录来建立更完善的监管系统。因为法定数字货币的建设是基于技术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所以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都可以在央行进行记录,实现对其他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可控匿名性,优化了法定数字货币支付的功能,让支付都具有可追溯性,更好地预防偷税漏税行为。

三、保障移动支付的安全

1.移动支付的发展移动支付是指用移动通信网络来完成支付,移动支付是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终端设备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新的支付体系。随着电商行业的崛起,拉开了移动支付的帷幕。紧接着各个支付平台的兴起,更是出现了多家支付平台以各种优惠来吸引更多的用户,形成了多家支付平台共同良好竞争发展的现状。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增多,也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移动支付,加快了移动支付的发展。多家支付平台的出现和不断发展让人们的生活更加方便快捷,从最开始的纸币交易到现在的手机移动支付,足以说明移动支付已经完全渗入人们的生活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也让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2.移动支付的特点(1)便捷性移动支付打破了距离的限制,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支付,可以任意时刻获取所需要的服务、娱乐和物品等,如在外卖平台上订购餐品,足不出户就能享受美食。现在人们已经很少带传统纸币出门,无论是乘车还是购物消费等都可以通过一部手机全部完成,支付方式也从最开始的密码支付发展到现在可以指纹支付或刷脸支付,在短时间内就可进行交易。并且也让远程交易更加方便,不用再重复来往银行去交易,用户只要发起移动支付,就可随时随地支付与结算,节省了时间成本。(2)及时性用户能及时在各个支付平台对自己的账户进行查询余额、转账等,也可查询自己的消费记录,管理自己的账户,还可在各个平台进行公交卡、手机卡等充值,不用再收到传统金融机构和营业厅营业时间的影响,可以在一天24小时内随时进行支付交易,减少了去营业厅的麻烦。移动支付主要是一种数字数据的传递,所以它的及时性大大提高了传统支付的速度,对于紧急资金的周转有着较强的作用。它不仅在支付上可以满足大众,还可提供签到等需要实时进行的功能。(3)安全性移动支付是需要将银行卡和手机进行绑定,支付时需要支付密码、指纹或刷脸,而且支付密码也不同于银行卡密码,大大保护了用户的隐私,安全性极高。移动支付主要是依靠互联网,降低了传统支付资金的遗漏、盗窃等风险。与移动支付相关的第三方平台一般都是具有较强的信息安全意识,并且用户的利益也与它们的资金息息相关,所以用户的支付安全具有一定的保障。

四、完善金融监管

1.信用风险在支付系统中,如果某个参与者没有履行好自己的支付义务,就有可能导致其他参与者的经济损失,对自己与其他参与者的信用也造成一定的影响。并且在移动支付中,因为移动设备对恶意病毒与恶意网址等的防御较低,就会有不法分子盗取用户的信息来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影响了用户的信息安全,也将影响用户的信用。加上由于我国经济环境的影响,公民的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容易遇上电信诈骗、钓鱼诈骗等诈骗行为,让自己的信息在无意间泄露了出去。并且在法定数字货币背景下的电子支付可以实现“双离线”交易,意思是用户不用联网,在保证自己的电量和余额充足的情况下,就可完成交易。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货币的所属权难以确认,所以央行需要做好所属权的归属工作。一旦货币所属权发生错误时,不仅对用户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也会对用户的信用构成一定影响。现在的移动支付基本都是依靠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商业银行合作进行交易,法定数字货币的移动支付主要依靠央行的支付系统,在缺少商业银行的参与下,不确定性也提高了,信用风险也增加了。2.操作风险哪怕在支付系统的设计时出现很小的错误,都有可能酿造支付的风险,并且如果计算机设备遭到破坏,也可能造成支付系统的瘫痪。在操作过程中有很多因素都会引起一定的风险,有外部因素如天灾、黑客攻击、电力不足等,也有内部因素如软件问题、计算机漏洞等,这些都会造成一定的破坏性。在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支付系统主要是央行来建设,电子技术还不那么熟练,对支付系统的设计也不那么全面,这些都增加了一定的风险。电子技术的不成熟不仅会有信息风险、监管风险等,还会引起网络诈骗频发。3.法律风险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是由央行发行,需要界定目前的电子支付系统与法定数字货币支付系统的关系。并且在当前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法律来划定数字货币的界定,数字货币的发行过程也面临很多法律风险,如货币的法偿性、货币发行依据问题等。当前的监管系统政策不健全,与数字货币市场还不能完全相契,也还不能完美地管辖法定数字货币的支付系统,容易有不法分子钻这样的漏洞来进行金融犯罪,如果发生了纠纷,也没有法律来做出调解。与此同时,移动支付与互联网息息相关,随着移动支付功能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风险也随之出现,但是法律的监管更加不足,还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移动支付还与用户、银行等相关,所以法律的完善较为困难。互联网的立法本身难度很大,法律政策也很落后,移动支付的不规范就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因此,在法定数字货币背景下的移动支付的金融监管也需要法律法规来划分职责与操作办法。

五、普及数字货币知识

1.优化基础管理加强电子技术与金融科技的结合,重视支付系统的基础建设,并将支付工具与支付系统的功能更加紧密结合,发挥出更多功能,促使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等更加安全。基础系统的建设还需要从技术层面、运营层面等考虑,不仅让技术更加先进,也让后续的运营更加流畅,加强技术与金融系统相结合,让货币系统既有创新性,又让可行性增强。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基础建设需要多方合作,包括一些科技公司和金融公司的加入,科技公司可以提供更加先进的科学技术与技术创新,金融公司可以提供更多的支付系统设计,让法定数字支付系统更加完美。由于法定数字货币支付系统影响面广,所以需要在发行前进行系统测试,对于出现的问题和漏洞应该及时修正。在发行时也更应该保证系统的稳定,让货币的流通安全性更高。各个部门在技术研发和设计时需要紧密合作,密切交流,加快系统的基础建设,构造一个优秀的支付体系。2.完善监管体系国家还需要出台一部关于在法定数字货币背景下移动支付的法律,既能明确指出各个部门的工作,又能约束并指导良好发展。还需要建立一个应对各种问题和危机的体制,减少一定的系统风险。并且对现有的监管系统根据法定数字货币背景下的移动支付做出相应变化,根据移动支付的不同,制定不同的监管标准,加强对互联网与监管体系的融合,创新监管的方式,实现更全面的监管。监管也需要央行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相互配合,发挥各自的长处,分配好各自的监管职能,做到处处有监管。3.强化风险防控在货币应用和技术方面的研究应该规范化,在新兴技术、创新科技与法律规范方面做好相互协调。支付系统需要在建设时,可以利用自己的大数据优势建立一个不良记录数据库,这样也可预防一些诈骗,维护移动支付安全。还可成立专业的法定数字货币的分析部门,不仅可以分析这个系统存在哪些不足之处,还可实时监控到交易数据,对于异常数据能够及时发现,预防一些不好的状况,稳定我国的金融市场。由于我国人口较多,人民群众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认识比较浅薄,容易被不法分子钻漏洞进行违法犯罪,这个时候就需要各个部门相互合作,利用宣传海报、宣传单等方式积极宣传法定数字货币的正面影响,加强人民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正确认识,鼓励大众使用法定数字货币。当然,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使用,也需加强宣传引导,普及基本的法定数字货币用法与操作,重点加强对于中老年人、农村地区人民等的宣传力度,避免他们因为不了解或不会操作法定数字货币而有一定的损失。

结语

移动支付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但是因为我国法定数字背景下的移动支付还不那么成熟,法律和监管还不够完善,用户防范诈骗意识有待增强,在信息安全上,存在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通过分析在法定数字货币背景下的移动支付,需要各方去加强国民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认识,在进行移动支付时,用户需要加强防范意识,正确应对信息安全、信用等风险。央行和政府及各个部门需要环环相扣形成一个良好安全的支付环境,保障支付的安全。加快制定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移动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系统的功能和机制,早日建设好全面的法律保障和监管系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国家定能让国民进入更安全更优秀的移动支付时代。

参考文献

[1]王爽.中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支付结算风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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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金融系统会议上表态我国将争取早日推出数字货币。此语一出,数字货币以及以数字货币密切相关的区块链技术引起了学者、商家、媒体及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比特币经过几轮热潮后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比特币底层技术运用的区块链技术更是引起了广大学者的研究兴趣,也引起了各大公司对科技发展商机的追逐。人民银行当局表示将积极吸收国内外数字货币研究的重要成果和实践经验,在前期研究工作基础上继续推进,建立有效的组织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央行发行数字货币战略目标,推进关键技术攻关,力争早日推出数字货币。

二、货币综述

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货币的发展,已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分别是实物货币阶段、称量货币阶段、纸币阶段和电子货币阶段,现将进入数字货币发展的第五个阶段。在远古时期,贝壳、牛羊、粮食、布匹、毛皮、陶瓷、家畜等实物都曾经充当过货币。那时,为了交换方便临时约定一种物品为交换中的“等价物”。这种“等价物”实际上就是实物货币。实物有不便携带、质地不匀、难以分割、容易腐烂、不易储存等缺点,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出现了金属冶炼技术,由于金属具有价值稳定、易于分割、便于储藏等优点,实物货币被金融货币所替代,出现了金、银、铜、铁等金属货币,这属于称量货币,最有代表性的事件就是铜贝的出现,这是我国古代货币由自然货币向人工货币演变的一次重大历程。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对全国不同形状的货币进行了统一,这确定了国家发行货币的职权,结束货币发行的不统一问题,这是我国古代货币由杂乱形状向统一规范形状的一次重大演变。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北宋时期,造纸技术的出现,交子纸币的出现替代了金属货币,这是我国古代货币发展的又一次里程碑事件,金属货币向信用货币形式转化,货币由手工铸币向机制纸币演变,交子是当时世界上最早的纸币,纸币是一种价值符号,它是由国家政权发行的一种有时限、有地域限制的货币。1952年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率先发行银行信用卡,标志着一种新型商品交换中介的出现,1982年,美国组建了电子资金传输系统,随后,英国、德国也相继研发了类似的系统,以银行信用卡为代表的电子货币迅速流行,成为当今的主流货币形式,电子货币是现代计算机及网络发展和金融创新的结果。电子货币是一种储存在某一介质上或存于因特网上的预存付款机制,可以以卡介质作为载体,也可以是虚拟的,电子货币同纸币一样,都是信用货币。广义的电子货币分为两类,一类是非金融机构发行的购物卡、电话卡等储值电子钱包,另一类是由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借记卡、信用卡等电子化货币凭证。数字货币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进步、经济活动的发展而演化来的,是存放在电脑终端软件和硬件之中的数字信息,它摆脱了货币实物载体的束缚,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比特比,它与虚拟货币不相同,虚拟货币只能用真实货币购买,不能转化成真实货币,如Q币。目前,我国现钞的发行和回笼是由“中央银行到商业银行”的二元体系来完成的。据中央银行行长周小川介绍,我国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和交易,应遵循传统货币与数字货币一体化的思路,实施同样的原则管理,数字货币作为法定货币由央行来发行。本文研究是基于数字货币的发行是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二元体系来研究的。

三、数字货币对我国银行的影响

(一)对银行现金服务的影响

目前,在我国现金业务仍然是各银行的主要业务和主要服务项目,银行从事现金业务人员占到网点经营人员的一半以上,传统银行,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事现金业务的人员比例比这还要更高。另一方面,客户到银行办理现金业务或与现金直接有关的业务人数也占到到银行办理业务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数字货币的发行和回笼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数字货币是包括用户身份、金额、密码、使用范围等内容数据构成的特殊信息,货币由有形变为无形,由称量货币变为一种不可称量的货币,货币的发行由机制纸币变为计算机的信息控制,是计算机的一种记账,货币发行可减少纸质材料,科技含量更高,成本更低,不需要携带,使用更方便,大大减少了银行的中介服务作用,是计算机及现代网络技术高度发展的体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需要。数字货币实施后,货币运送方式从物理运送变成网络传送,货币由运送变为传送,货币传送速度快、使用方式更便捷,货币传送减少了车辆运送、货币清点和人员押运等服务环节,货币传送受自然气候条件影响没有物理运送影响大,传送成本低,效率高。货币保存由央行发行库和银行机构业务库模式变成了云计算空间货币储存方式,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不再需要大量设置现金保管库和现金管理岗位,数字货币保存更容易、成本更低。与传统纸币相比,数字货币不像纸币会磨损和损坏,不需要银行进行破币的清理、兑换和回收。由于数字货币是一种数据信息,交易过程是一种信息传递,不会像纸币一样容易出现假币,不需要银行进行假币收缴,而且数字货币的使用具有可追溯和可查询的特点,交易对象清楚,资金流向明确,有据可查,假币无法进行流通,银行对洗钱防范更容易掌握,洗钱将难以藏身。

(二)对银行支付的影响

1.支付渠道增多,银行支付作用被弱化。数字货币化后,科技信息比较发达,没有了现金业务,传统银行中介地位角色大大弱化,互连网企业充分发挥科技创新,资金支付渠道增多,移运支付成为主流,金融支付脱媒,客户绕开银行直接办理金融业务会变得更普及。传统金融机构职能被分化甚至在未来消失。资金融通不再通过银行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来完成,资金借贷双方直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和交易。

2.客户服务方式发生变化,客户交易更便捷方便。传统的银行服务方式客户存现金需在营业时间到银行的物理网点才能办理,使用数字货币只要手持移动终端,客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就可以支付,客户对传统银行依存度变小,自由选择性更大,客户交易更方便,交易成本更低,交易支付是以客户为中心而不是银行。实施数字货币后,存折、银行卡将进入历史博物馆,各种支付渠道增多而且更智能,网络信息化程度较高,客户消费不再随身带现金,完全通过转账就可完成了支付交易,银行存折完成了传统银行的历史使命,退出了市场,虚拟银行卡与虚拟账户结合将成为支付的主要方式,人们通过虚拟银行卡即可完成吃、穿、住、用、行各种生活支付,这种虚拟银行卡比实体银行卡更方便、更安全,它具有不随身携带的方便和不可复制的技术特点。

3.银行对客户账户的竞争更激烈。账户是银行的生存保障,没有账户,银行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机构”的二元体系下的实施数字货币,客户账户对银行来说显得更重要,即使通过各类支付渠道进行的资金汇划最终还得进入银行账户,有了资金来源银行才拥有资源,银行才能进行资源运用产生新的价值,实现收入。

4.闪付成为生活交易支付的主要方式。目前在大城市使用闪付进行支付的人已越来越来多,特别是年轻一代,只要有POS机的地方,用银行卡的电子钱包通过闪付即可快速完成支付。闪付可省去刷卡输密码的繁琐,如果支付金额相同,还可省去刷卡输金额手续,是完全意义上的闪付,如:目前在一些城市,乘公交车就可以进行闪付,客户在上车时只要把签存了电子钱包的银行卡贴近POS机即可完成乘车支付交易,乘车十分方便,可省去传统乘车付现或投零币的麻烦,也可减少公交公司在零钞清点上的大量人力和物力投入。

(三)对银行网点建设的影响

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化后,客户不再到银行办理存现和取现业务,银行的现金柜台将退出历史舞台,隔窗办理业务也将成为历史,银行物理实体网点大大被弱化,为降低经营成本和适应新的金融发展需要,银行将重新对网点进行设计和规化,传统银行营业网点面积将大大减少,银行服务人员及后勤人员也将减少,银行经营网点将会从现在的“高大上”向微型化、智能化、方便化转变,网点建设将会根据人们的生活需要、围绕社区服务需要而建,智能化、方便快捷、生活服务是未来银行网点建设的趋势。实施数字货币后,银行没有了现金业务,现金业务设备减少,现金清分机、验钞机将退出历史舞台,银行网点现金库、保险柜也将退出银行,银行经营设施大大减少,网点经营安全设施要求大大降低。数字货币后,银行没有了现金业务,银行为了降低经营成本,网点将会由现在通行的临街一楼向高楼迁移,网点将会从现在的集中于商业街向居民生活区分流迁移。数字货币后,银行服务将发生根本性变化,银行服务将由现在的集中服务变为分散化服务,银行营业厅不再是为客户服务的主要地点,银行服务不再受时间、地域的影响和限制,服务方式更加分散化,银行服务将由线下服务逐步转移到以线上移动服务为主,线下服务为辅的一种全场景银行服务模式。银行没有了现金业务,自助银行服务设备及功能也将发生改变,自助银行机的存款、取款设备消失,自助机生活消费功能将更丰富和便捷,自助银行机设备体积将会更小,甚至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移动支付的不断完善自助银行网点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四)对银行从业人员的影响

实施数据货币后,没有了现金业务,传统银行部分岗位将消失,银行经营不再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传统银行得面临减员的压力。

1.现金柜员消失。目前现金柜员还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人员,占银行从业人员比重大,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子技术的不断进步,纸币现金的退出,银行现金服务柜员也将不复存在。

2.现金出纳员消失。银行营业网点除一些偏远地区或中小金融机构柜台业务实行的还是比较传统的现金、记账复核制记账外,各大商业银行现金柜台服务采用的都是综合柜员制记账付现方法,柜面业务虽没有专门的现金出纳员,但是银行为了保障前台柜面现金服务,各银行后台都设有现金出纳员,实施数字货币后,现金出纳员也将“下岗”或转岗。

3.后勤人员大大减少。银行现金业务服务后台有一大群后勤人员为现金服务提供运行保障,这些人员主要包括现金管库人员、守库人员、运钞驾驶员、押钞人员、大厅安保人员。数字货币化后,没有纸币现金,这些人员也将转岗。数字货币后,银行服务将转型,转型后将产生一些新的银行岗位,理财服务、科技金融、生活服务等金融服务需求将增加,这方面的人员将得到加强。

(五)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1.银行经营方式发生改变。传统银行的销售渠道分布在营业网点,网点建设是实现银行规模经营的途径,资金利差是实现银行收入的主要方式,数字货币将导致银行经营方式产生根本性变化,实体网点不再是银行实现规模经济的途径,银行收入结构将发生非常大的变化,移动终端服务成为银行服务的重点,中间业务、网贷业务将成为银行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

2.银行服务方式发生改变。移动金融是实施数据货币后银行开展服务的主要方式,银行APP将成为服务客户的新手段,银行将具有共同生活背景、共同投资需求的用户组建一个金融社区,有针对性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如:通过银行的APP可进行水费、电费、电视费、物业费的缴纳,通过APP可进行小额贷款,通过APP可进行投资理财,通过APP可进行购机票、购电影票等。总之,未来围绕客户生活开展银行服务将成为银行新的服务重点。网络银行将成为银行新的信贷服务方式,客户与银行面对面的服务大大减少,客户的信贷需求将通过网络解决,银行也将通过网络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资金供应,银行会通过客户消费行为数据分析,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据调查,网络银行的经营成本仅占其经营收入的15%至20%,传统银行的经营成本占总收入的60%,网络银行业务成本低,优势显著,对传统银行经营挑战大。实施数字货币,银行要生存发展必须加强与各界的合作,跨界合作是银行实现收入增长的重要手段,是开展银行服务的切入点。

3.对银行创新的影响。数字货币化后,不使用现金,银行最具优势的吸储职能被“革命”了,银行客户将被分流甚至是瓦解,如果不对传统银行进行服务创新、加大科技投入和科技人才的引进,那银行必定无路可走,最后变成新世纪消失的“恐龙”。

4.对银行客户的影响。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年轻一代越来越习惯使用移动终端进行消费,现金使用越来越少,这对传统银行经营服务影响较大,传统银行客户市场占有率逐步变小,年轻一代成为银行争夺的重点客户。

四、数字货币的展望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对金融业态提出了新的挑战,银行将向银行卡虚拟化、网点虚拟化方向发展,银行将是数字化银行,开展数字货币服务,随着人们对区块链研究的不断深入,数字货币的终极目标是颠覆现行传统金融交易模式,去中心化,交易实现点对点服务,独立的金融个体形成,每个用户都将会成为一个单独的银行,最终实现“人人皆是银行”的金融模式。

五、结语

顺势而生,逆势而亡,规律不能改变,在科技不断发展的今天,传统银行要充分利用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突破传统经营理念,开展科技创新,以客户服务为中心,不断适应互联网发展要求,获得新的客源,只有充分发挥科技水平,掌握数字货币的核心技术,才能适应银行发展的需要,才能实现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篇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5-0158-02

1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概念

对于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类似于又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标的。首先,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类似于传统合同标的,必须符合传统合同标的的“三性”标准:确定性、可能性与合法性。合同标的的确定性,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时对合同行为性质、当事人权利义务已明确或可以明确,若合同履行之时合同标的不能确定,则合同难以履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变得毫无意义;合同标的的可能性,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能够履行,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合同标的的合法性,是指合同的内容与目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或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则合同无效。

其次,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区别于传统合同标的。根据合同在线履行的交易特征,笔者认为,不能将合同在线履行标的归入传统合同标的的任何一个种类。首先,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不能属于“有形物”,根据合同在线履行的定义,合同标的是在互联网的背景下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交付的,而“有形物”是不可能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交付。其次,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不能完全属于“行为”。“行为”可以囊括一部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种类,比如,在线提供服务,是通过合同一方实施一定行为来进行合同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的履行。但“行为”并不能包涵所有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如电子提单的在线转让,并不是行为本身努力所能达到的,而需要转让电子提单本身的所有权。最后,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也不完全属于“智力成果”。其中,数字化软件,如杀毒软件,是经过独立开发研制出来的,当然是属于智力成果的一部分。然而,对于一些在线服务,如证券咨询、网络教育等均不能视为智力成果的。

鉴于此,笔者认为,合同在线履行标的并不能简单归入为传统标的种类之一,应将其独立出来进行研究。根据以上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分析,笔者认为,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是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交付,能够以电子信息显示和以电子方式进行传输的数字化产品。

2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

鉴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学术界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归纳,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笔者在现存的网络技术条件下,结合实践中交易的最新情况,试图归纳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以便纳入合同在线履行制度的调整范围。

2.1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主要观点及其评价

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学术界众说纷纭,尚未形成统一说法。有学者笼统地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归纳为计算机信息。此观点的形成主要参考了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在该法中,“计算机信息”是指从计算机获得的或可由计算机使用的电子形式的信息,或可以通过计算机处理的形式存在的信息,包括该信息的拷贝及与该拷贝有联系的任何文档包装(packaging)。这就将合同在线履行调整的交易标的“计算机信息”限于电子形式的、可从计算机获得、或可用计算机访问、或可由计算机使用的信息。笔者认为,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归纳为“计算机信息”,是可以囊括标的种类,但显得过于笼统。在合同交易的实践中,符合“计算机信息”特征的合同标的种类多样,并且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合同标的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区别。若只是以“计算机信息”为参照物,构建合同在线履行规则,会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履行缺乏针对性。

有学者认为,从经济学角度可以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分为三种类型:(1)经由网络传输的以知识为基础的商品。(2)能在网上接受与传送的符号、记号与概念。(3)有关人与人之间交流、通讯及服务的数字化程序。分析上述三类合同标的的分类,不难发现它们将数字化商品与在线服务混在一起,对数字化商品与在线服务没有正确区分其内涵,因而对其分类显得混乱。

还有学者认为,就目前在线履行合同的作用来看,其标的大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数字化货币及其衍生物,电子商务界称之为“资金流”,其主要用途在于充当虚拟市场中的支付手段。(2)数字化的权利证书,诸如电子提单、数字证券,其功能在于替代传统的纸面证书,以利于权利价值在网络中高效率流通。(3)数字化应用软件,其具体用途更是多种多样,例如娱乐、学习等等。(4)具有财产价值的信息,如数据库。对于该种分类,笔者持支持态度,能从合同在线履行实施的不同客体进行细致的分类,相对于前两种分类,有较大的进步。然而,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也在不断更新,如在线服务也能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合同全部义务的履行。因此,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应根据客观的发展状况不断地补充规定。

2.2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界定

根据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特征,并结合学术界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意见,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标的的种类界定为以下四种:

(1)数字化商品。

上文提到的“数字化产品”并不等于“数字化商品”,此原理与“产品”并不等于“商品”相同。马克思经济学认为,“产品”供自己使用而生产的,具有使用价值。而“商品”则是为了与他人交换而生产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两重性。人类迈入信息社会以来,计算机技术的发明为人们收集、加工、处理各种信息提供方便,同时使人类社会部分产品数字化。例如,传统需要将信息书写于或印刷于纸上,才能记载和表达出来(如书籍),而现在则可以记录为计算机代码(即数字化),并通过计算机识别或再现出来。互联网的诞生,使人类不再需要书籍、音像磁带、光盘等物理介质。采用合同在线履行模式的交易,在合同订立后,合同标的——数字化产品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传输或转移,使之成为人们消费的“数字化商品”。

数字化商品交易是传统企业以互联网为基础新发展起来的业务领域,该类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销售其数字化商品来实现合同在线履行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可以将数字化商品进一步划分为工具类(如计算机软件等)和内容类(如金融信息、新闻、搜索、书刊、音乐影像等)两种,即凡是计算机能够处理和存储的电子信息(除在线服务类信息)都可以归类为数字化商品,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合同在线履行。

(2)数字化货币及其衍生物。

数字化货币的表现形式之一为“电子货币”,对于电子货币(Electronic Currency),目前还没有权威定义,但研究者们基本都认可,电子货币是法定货币的一种演化形式,电子货币必须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的现有价值为前提,并以电子信息方式为表现形式。电子货币流通主体通过电子化媒介或方式转移给接受主体,并以其代表相同金额的法定货币。鉴于电子货币能够通过互联网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交付,并符合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特征和要求,因而以电子货币为合同履行内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同时,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网络游戏厂商为满足用户的需求推出了一种“新形态数字化货币”用以购买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产品和网络服务。如果说,电子货币仍依托于现实中的存款或实物价值,只是实物货币的电子化形态,那么不以实物为依托,由网络服务商直接发行、在网络虚拟世界流通的货币形式则是以虚拟形态存在的,这种新形态数字化货币在学术界称之为“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虚拟货币从早期某一种虚拟货币只能购买其发行者服务项下的虚拟产品,发展到后来不仅能购买发行者自己提供的服务,而且可以购买其他服务商提供的虚拟产品与网络服务。而伴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虚拟货币运作的成熟,人们接受虚拟货币的普遍性提高,以及国家对虚拟货币的鼓励发展,虚拟货币将逐渐突破虚拟领域,成为合同在线履行交易的对象。

当然,网络世界中,除了产生了数字化货币以外,数字化货币的衍生物——“虚拟财产”也随之出现。虚拟财产,是指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RPG),以及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可见,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同时虚拟财产并不等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以购买其他虚拟财产,这是虚拟财产所不能具备的。然而,由于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也具有价值性,也可以在网络游戏中自由流通,符合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特征,因而也可以成为其标的种类之一。

(3)在线服务。

在线服务是指合同一方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向合同另一方提供某种信息或其它服务。随互联网的产生,可以通过在线提供的新型服务业,也可以将传统服务业务通过信息网络开设网络服务窗口。目前常见的在线信息服务业务主要有:①按照消费者个性或要求提供的信息,如某类新闻或知识;②网上调查服务:接受委托专门收集某一方面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并将结果呈报委托人的服务,如市场调查;③网上理财服务:通过互联网对家庭或个人提供金融服务项目,如在线投资咨询;④在线证券交易服务;⑤网上法律咨询服务;⑥网上保健、医疗服务;⑦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⑧网上估价服务;⑨网上远程教育;⑩其他网上咨询业。

上述在线信息服务合同的履行离不开在线信息传递,也属于合同在线履行的方式之一。

(4)数字化权利凭证和单据。

权利凭证,又称为“物权凭证”,依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15)条的规定,权利凭证包括提单、码头收货单、码头收据、仓单或书面交货提示;也包括任何在正常商业或金融业中足以证明凭证占有人有权利接收、持有或处置凭证所代表货物的其他凭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与应用,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应运而生(如电子提单)。对于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在CMI成立百周年的庆祝大会上,George F.Chandle教授用一个简单的方法来说明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具有可转让性。权利凭证仅是实际货物的象征(abstract representation),就像纸币是它所记载的货币的象征符号一样。在这种情况下,纸张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它的价值仅在于它所记载的是一种信用,而这种信用可以被用来保证履行某种承诺。权利凭证——不管是纸制的还是电子信息,都仅仅是交易的媒介而已,在此基础上,只要交易双方同意,并且承认信息所包含的信用关系,即可以进行转让。因此,笔者认为,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可以作为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之一,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转让,权利凭证所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象征付”进行转移。简言之,有形物的所有权也可以通过合同在线履行进行转移的。

3 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发展,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应用越来越广,但总体而言,合同在线履行制度在法学领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合同在线履行制度的研究是一个发展过程中的动态问题,在学理讨论中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争论也较多。本文不能穷尽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作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新的合同交易模式,合同在线履行模式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普遍。正视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在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合理引导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的发展进程,探索总结合同在线履行制度标的的种类来推进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的发展是世界各国目前必须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江合宁.论合同标的条款[J].理论与实践,2002,(5).

[2]婓维玲.网上数字化商品交易中的法律问题[J].国际商务,2002,(2).

[3]孙占利.《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解读与评价[J].时代法学,2005,(10).

[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张楚.电子商务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篇7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128-02

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研究所招募数字货币研发人员的消息近日登上各大财经媒体的头条,并引起了我们财务工作者的关注。这意味着我国央行对数字货币的研发工作已步入正轨,用不了多久,央行可能就要推出法定数字货币,代替现在老百姓手中的一张张人民币纸币。作为财务人员,非常关心国家财税及金融体制改革的进展,结合单位研发推广的无现金报销结算工作,对积极迎接无现金时代充满了展望与期待。

一、无现金化时代正向我们走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和移动支付场景越来越多,世界各国都在研发自己的法定数字货币,无现金化时代正向我们走来。

丹麦在“无现金化”方面走在了全球的前列。从2014年开始,丹麦中央银行已决定停止印刷纸币,取而代之的是电子支付。银行卡支付已经成为丹麦的主导型支付方式。2012年丹麦就已实现了84.2%的交易均通过银行卡完成。同时,电子钱包支付增长显著,1/3的丹麦人使用丹斯克银行的“手机付款”应用软件。瑞典央行也将考虑各种问题,包括技术、法律、实施和安全问题,并期望在两年内作出是否发行“电子克朗”的决定。塞西莉亚央行经过两年的评估阶段后,就将禁止流通实物现金,成为第一个完全使用“数字现金”的社会。

曾经从纸媒上读过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钱佳琪等人的评论:从货币发展趋势来看,货币本身所表现的具体形态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货币越来越向一种符号的方向去发展,货币本身不一定非得要有价值。货币由实物货币逐渐向信用货币转型。这是数字货币能够取代纸币的根本原因。

事实上,央行对数字货币的研究从两年前已经开始。人民银行从2014年起就成立了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专门研究小组,对数字货币相关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论证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性。2016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讨会上,央行表示要进一步明确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战略目标,做好关键技术攻关,研究数字货币的多场景应用,争取早日推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

二、顺应无现金时代变革,创新结算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曾有如是表述:“从历史发展的趋势来看,货币从来都是伴随着技术进步、经济活动发展而演化的,从早期的实物货币、商品货币到后来的信用货币,都是适应人类商业社会发展的自然选择。”

河北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结合业务需求,顺应无现金时代变革,规范财务管理,创新结算方式,实现了财务报销的非现金支付。

(一)结算业务需求

核算中心的财务报销支付结算方式主要分对公支付和对个人支付,对公支付主要方式有支票转账支付、网银转账支付、电子汇票划转支付。对个人支付原来主要方式有现金支付、公务卡网银还款支付、单位卡双向POS机转账支付。对个人支付中的现金结算方式是实行非现金结算业务前最费时、费力,并且存在安全隐患和管理风险的结算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现金支取涉及两个银行三类账户。核算中心分管的预算单位中央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指定建设银行,地方财政零余额账户实行的是“零基合一”均为交通银行,两行相距约3公里。为确保资金安全核算中心配备专车、专人常年接送出纳们来往于银行单位之间,在人力及时间上投入大、效率低。

二是预算执行细化,财政国库资金动态监控加强,零余额账户现金支取业务繁琐。2016年起中央及省财政预算执行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且每个项目资金支付的经济分类细化(89个明细科目),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编码13位增至18位,一名出纳平均分管3.5个被核算单位现金支取与报销业务,同一预算单位不同项目不同的功能分和经济分类需要分别填写现金支票和授权支付令编码(18位),然后去银行柜面取号排队,要分别依次完成核验财务印件、申请额度、支取清点现金等步骤,支现用时较长,缩短了有效报销时间。

三是报销审核记账前,出纳报销备用金支取存在不确定性和盲目性,财政零余额账户中不能实时反映各项目真实支出进度。系统上线前,在实际业务中出纳是根据报销人所报用款计划,不分资金来源、项目、功能分类、经济分类就近从交行基本存款账户中先预支现金用于报账,待月中或月末再根据账簿中的各项目实际支出从零余额账户中分别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项目、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支取现金并归还基本存款账户之前的垫付资金,导致的主要问题:真实的预算执行进度非月末时不能从零余额账户中反映;大额支现存在资金安全风险和导致财政监控系统的报警;基本账户中必须存有足够用于垫付的资金用于日常报销周转,这对于只有当年中央预算资金的,基本户资金不多的单位难以保障垫付日常报销之用。

总之,现金支付结算业务制约了财务报销时效,成为阻碍核算中心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提升的主要制约因素。

(二)顺应非现金结算时代的到来,探索创新结算方式

现金支付的弊端:现金支付社会成本(清点、押运、保管、清分、反假等)高,安全性差,不利于监控资金的真实流向,不利于防范洗钱与腐败滋生。

非现金支付优点:

1.非现金支付突破各种交易的时空限制,节约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规避现金管理风险。

2.非现金支付可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交易留有痕迹,不仅有利于打击洗钱犯罪,预防腐败,防止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有助于培养人们的诚实守信理念,有利于利用规范金融秩序,增进社会文明。

3.可以减少个人借款业务,有利于各单位加强对备用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气象部门实行中国气象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并与此相适应建立了双重计划体制和相应的财务渠道,致使经费来源渠道、支出标准、范围、支出程序多样复杂。随着气象部门资金总量的不断增加,以现金的方式进行结算已不能满足财务管理的需求,探索财务结算新思路,并实施一种既安全、规范又高效的结算方式,已成为核算中心提升服务质量、规范财务管理迫在眉睫的问题。

经费支出与资金结算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创新财务结算新思路,创建适合气象部门的非现金支付结算平台,首先基于考察外部门非现金结算方面的成功经验及其与气象部门财务管理不适应的分析,构建核算中心财务管理运用借记卡(工资卡或报销卡)、贷记卡(公务卡)双卡捆绑组合的结算模式,从而既方便了职工的资金使用,又提高了核算中心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水平。

三、无现金结算方式助力预算资金支出的规范化管理

2016年8月《报销无现金支付结算业务处理系统》研发成功并上线试运行。该系统主要依托现行的全国气象部门计财业务系统,并基于现代金融工具的结算模式。利用网上银行转账、银行卡等支付工具为主体的现代金融工具,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对财务报账过程中已通过会计审核现金支付业务及其辅助核算项数据导入、分类、分解、整合,实现了各中央预算单位按报销人、资金渠道、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汇总,生成打卡清单,建立现行气象部门财务核算系统(A++6.0)与报销非现金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财务数据安全有效对接。在核算中心现有人力与资源下,减少报销人等待时间与往返次数,切实提高了报销时效,实时体现预算执行进度,从根本上规避现金管理相关风险,降低了日常现金支付成本。通过8-10月份6个直属事业单位试运行,共规避大额现金支取101.9万元,平均每个工作日出纳往返银行时间减少1小时,同时节约取钞业务用车成本及兼职司机的时间成本。报销人来核算中心报账一次完成审核、报销登记全过程,不需往返多次和提前报告用款计划,从根本上提高了财务报销工作时效。该结算方式的改变主要带来了以下益处:

首先,打破传统报销结算方式,规避现金支取、保管、清点、核查等现金管理风险,节省核算中心日常现金结算业务相关人力物力的投入,降低货币资金周转成本。控制资金运转风险点,融入内控理念,规范操作流程和记账规则,把基础信息管理、打卡数据生成、审核记账、转款打卡岗位分离、相互牵制,实现封闭运行模式。

其次,依托现行的全国气象部门计财业务系统的财务数据,遵循财务管理及电算化制度、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用友政务软件公司授权的华北区域服务中心进行二次开发,拓展支付结算功能,实现实时中央财政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时反映预算执行的真实进度。

第三,统筹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支付的便捷性,利用现代金融支付工具和非现金支付结算业务处理系统中支付分解功能,报销款项直接打入应收款人账号,回避了现金周转的中间环节,进一步完善核算结算支付体系,提升职工报销资金支付清算效率,有效降低现金流量,简化报销结算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加财务支出的透明度,能有效管理和跟踪各项费用的开支,避免现金实物的转移和流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监管真空е碌姆缦找患。

第四,顺应非现金支付时代的来临,满足职工现金支付向刷卡支付日常消费支付习惯改变的需求。现阶段大众消费领域已明显感受到,现金消费支付正在逐步让位于更加便捷的刷卡支付、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中国已快速步入了非现金支付时代。

非现金支付结算业务处理系统顺应社会上资金清算由以现金实物清算为主转化为以清算机构的记账清算为主的新型资金结算方式,在核算中心现有人力与资源下减少报销人等待与往返时间,提高了报销时效,实时体现预算执行进度,从根本上降低现金管理风险和管理成本。对推动预算管理、及时从财政零余额账户上真实反映预算执行进度给予数据与技术支撑,对提升财务人员规范核算质量,及时向各级管理部门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提供技术保障,助力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气象部门各类资金的科学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林济生.无现金报账可行性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7)

篇8

所谓区块链技术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分布式账本技术;通过运用加密以及网络安全的技术进行保证,保证数据不被篡改;不管是什么领域的数据,通过不断地添加和编辑可以了解历史数据信息。

在国内,我国的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领域早已跃跃欲试。中国邮储银行近日携手IBM,宣布推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资产托管系统。系统上线以来大幅缩短业务环节60%以上。 埃森哲索菲研究院院长维亚勒。

浙商银行也正式上线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移动数字汇票产品。招商银行也在2016年加入r3银行区块链联盟。

深圳已成立首个fintech数字货币联盟,有望率先试点数字货币。联盟成员涵盖平安集团、招商银行、微众银行、大成基金等国内外40多家知名金融机构。

区块链当前的现实应用情景如何?究竟可能带来怎样的行业前景?近日,《财经》记者专访了埃森哲索非亚・安蒂波利斯研究院的院长艾曼纽・维亚勒,埃森哲在三年前开始探索区块链技术相关应用。

据艾曼纽・维亚勒介绍,埃森哲近期调研发现,全球最大的10家投资银行中,8家获益于区块链技术,降低基础设施成本的幅度达30%,每年节省80亿至120亿美元成本。

“最终,区块链技术并不是要取代现有的所有的东西。”艾曼纽・维亚勒说,“区块链只是会和现有的信息技术进行融合,成为整个IT框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之前对区块链的讨论和炒作,到如今的理性思考,艾曼纽・维亚勒表示,现实中区块链已进入到实际应用的具体部署阶段,银行、医疗保健、政府……各行业已经在探讨究竟该如何搭建本行业的区块链。

随着区块链应用的逐渐落地,艾曼纽・维亚勒认为,应当搭建一套规范的法律框架。但这种法律框架不是针对区块链技术立法,而是依照行业、场景应用而建立,防止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套利。 带给世界信任

《财经》:很多人将区块链与互联网相比,称其为人类的第二次科技革命。互联网现在已经为人熟知,而区块链对很多人来说仍然很陌生。作为这个领域最前沿的研究者,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艾曼纽・维亚勒:区块链是一种基础性的技术,为很多潜在的新系统或者新事物奠定基础。如果想要应用区块链还需要其他技术的配合,比如加密、分布式的技术、点对点的技术。这些技术是比较复杂的,但是人们也不需要特别了解。就像我们使用邮件,我们只需要知道邮件是需要网络的,不管是有线还是无线,或者是4G。但是你不需要知道支持这个邮件功能的底层协议是什么,只要能上网就行了。

同样我们只需要知道,区块链技术给我们带来的价值是什么就可以了,不需要知道支撑区块链的复杂的底层技术。

《财经》:作为研究学者,您觉得区块链最大的意义是什么?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未来会产生什么样实质性的改变?

艾曼纽・维亚勒:对我来讲,在数字世界里,区块链技术是最有可能给没有信任的世界带来信任的技术,我认为它是信任的核心。在一些领域,如果不通过这样的技术,可能需要制定很多规则、监管政策来建立信任,而区块链技术本身就是可以带来信任的。

《财经》:这种信任什么时候才能普遍地实现?目前区块链在金融和医疗等领域有些应用,在其他领域还要等待多久?

艾曼纽・维亚勒:作为研究人员,我总是非常乐观的,有时可能过分乐观了。

技术本身进步是非常快的,只是在不同领域的应用可能进展较慢,尤其是大规模的应用。如果拿互联网来举例的话,从上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互联网被有限的人群使用,一直到90年代至2000年左右,互联网才被大规模推广。所以我们也可以预见区块链在未来5年内在某个行业大规模的应用,然后10年-15年或者更长时间后,可在物联网等领域大规模应用。好消息是,目前区块链的技术成熟度要比互联网刚出现时要好得多。

《财经》:能否举例介绍一下区块链技术在现实中的运用带来了哪些变革?

艾曼纽・维亚勒:比如埃森哲推出的智能电表,可以测量电力的消耗,之后将所有数据通过区块链进行传输。双方可以签署智能合同,当家庭用电的数值达到一定的阈值,会自动地按照规定的价格从供电机构买电。所以当用电值低于阈值的时候,系统会自动地被触发,把钱转给供电机构。

这个产品是区块链技术在物联网的应用。物联网的数据不是通过人,而是通过传感器来采集的,而使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安全地并且大批量地采集数据。这种通过传感器大规模地获取可信任的数据,可使市场概念更好地体现。也就是说,通过区块链所产生的信任,把个人和公司连接在一起。 推动数字货币

《财经》:区块链技术作为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引发了人们对数字货币的探讨,那么数字货币产生的实际意义是什么?潜在的风险又是什么?

艾曼纽・维亚勒:现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俄罗斯、英国、法国等国的央行都在关注数字货币。但这并不是要用数字货币来取代我们每天所用的纸币和硬币。而是要在国家层面设立一个新系统供公司之间、公共部门之间使用,保证公司、商业银行、央行等之间的交易可以数字化地进行,这样更高效。

现在的支付系统主要是通过信息平台来进行,这也是数字货币讨论的初衷。就是要实现每个国家的支付系统的统一化。可是它跟我们所说的比特币是不一样的,它不会对个人产生影响。说到潜在的风险,也就是央行可以起到的作用,就是在促进数字货币或者比特币的合法化发展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潜在的洗钱、资金非法转移的问题,所以要非常谨慎。我认为各国都应该有一个规范数字货币使用的法律框架。

在今后十年的发展中,我们要注意平衡数字货币和纸币、硬币之间的关系。

《财经》:从国际经验来看,其他国家有没有成熟的法律框架值得中国借鉴?

艾曼纽・维亚勒:我们和法律专家、技术合作伙伴的建议是,不应该针对区块链的具体技术制定法律框架,而是要针对具体技术的行业、场景应用来制定规则。据我们了解,各国也在考虑制定相关的法律框架。

具体到法国来说,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都没有特定法律框架的约束,而是沿用了现用的法律框架。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框架来防止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套利。不同国家之间、不同国家内部也可以进行这样的法律框架约束。 矛盾

《财经》: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在实际应用中,会不会与当前的货币和金融要求有所冲突?我们知道比特币引发的一个争议就是其对货币的挑战。

艾曼纽・维亚勒:从本质上讲,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分布式技术。可是如果我们讲到这个词,其本身就带有中央化的含义,所以二者之间是有矛盾的。所以央行在这之间可以发挥作用,制定一些政策来平衡中央化和分布式之间的矛盾。

《财经》:您对于央行要实现这种平衡有没有可提供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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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诞生于2009年,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匿名数字货币。它不依赖于第三方政府机构的发行和管理,而是通过加密和对等网络(P2P)技术解决虚拟经济中的信用问题,从而实现用户自治,共同管理。比特币颠覆性的创新,很快引起了全球关注,并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比特币的发展研究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尤其是近两三年,比特币发展的研究成果数量有较大增长。纵观几年来比特币的发展研究,主要聚焦于比特币的特点与本质属性、经济性研究、比特币未来发展方向三个方面。

二、比特币的本质属性研究

比特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数量有限、可分割性、可追溯性、开放性、全球通用性、无伪钞、交易不可逆、交易费用低等特点。比特币自诞生以来,就饱受争议,本质属性界定不清,学者们都各有各的说法和道理,比特币是货币、商品、支付手段还是作为一种投资方式等等,一直以来都是比特币发展研究中的一个课题。

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比特币货币属性的探索上,大都采用定性研究。孙启明研究指出比特币是一种新型的数字货币,具备实体货币的全部功能,能够充当价值尺度、支付手段、流通手段、贮藏手段,为未来世界货币的构建提供了有益思路和借鉴。贾丽平认为比特币是国际货币发展史上的一场革新,它虽然具有货币功能,但是也不能完全断言是货币,比特币未来能否成为货币取决于它的信用机制。盛松成认为比特币缺乏国家信用基础,而且任何一个国家也都不会放弃货币从而丧失对宏观经济的管控,所以比特币只不过是技术主义和自由主义者的乌托邦而已,不会成为现实中的法定货币。王素珍从货币的本质和比特币的特点进行研究,认为比特币具有货币的某些特征,但是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杨涛从比特币缺乏信用基础、不能反映特定生产关系、购买力不确定和缺乏货币资产需要的安全保障四方面分析指出比特币不是货币。

国外对比特币本质属性的研究视角较为开阔,研究方法也较为丰富,既有定性分析也有实证研究。Reuben Grinberg对于比特币是否是证券、货币、商品、资产进行了争论和分析,提出比特币是一种新型的数字货币,在微支付和虚拟经济世界中扮演重要角色。Benton E. Gup从货币演进历史进行分析,指出公元前2200年前就出现了钱的雏形,货币的演进从具有内在价值的商品比如金、银到银行发行的法币,支付手段也演变为用信用卡、借记卡以及电子支付。比特币作为一种最具创新的虚拟货币,它虽然看起来具有钱的功能但却不是法定货币,没有内在价值,它未来会成为全球的一种支付手段。德国法兰克福大学Florian Glaser等人通过对2011―2013年mtGox交易平台和维基等相关数据的实证分析,剖析比特币用户使用比特币的真正意图,指出更多的人把比特币当做是一种资产或者购物的支付手段,而不是货币。美国纽约大学David Yermack研究认为比特币不能满足货币标准来充当支付手段、记账单位和价值储藏,它更像是一种投机性投资而不是一种货币。因为比特币用于现实的交易量很少,波动率太大,汇率与黄金和法币相关性几乎为零,风险管理和业主收益对冲困难,用户面临较大的短期风险,同时比特币面临日常盗窃的风险,而又缺乏银行系统存款保险,亦不能用于消费信贷和贷款合同。

三、比特币发展的经济性研究

1、比特币市场发展研究

自2009年比特币产生以来,价格跌宕起伏,交易范围逐步扩大,配套体系逐步完善。总体而言,比特币的市场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以“技术共享修订”需求为主导的“挖矿”游戏内测期;以投资需求为主导的商业模式构建期;以投机需求为主导的市场泡沫凸显期。目前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涵盖比特币的生产、存储、兑换、支付、消费及其相关的金融服务,其中比特币的交易平台是当前的市场核心。比特币市场发展如此迅速,一些学者采用实证研究对市场模型尤其是价格形成以及相关交易数据进行了较多的研究。表1列出了比特币市场研究的部分典型成果。

2、比特币对金融的影响研究

国内外学者对金融的影响研究主要集中在讨论比特币对现行货币和现有金融体系的影响,主要采用定性研究方法。在对货币是否有影响的研究方面,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比特币目前用户群小,对货币的地位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在对金融体系的影响研究方面,很多学者认为比特币的出现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颠覆。张超认为比特币一方面促进了新兴电子金融服务与产品的创新;另一方面,比特币有可能影响国家的铸币税收入,影响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和货币传导机制。高卫民指出比特币的出现符合互联网金融开放、民主、自由的发展特点,能够更大程度地促成小微金融,一旦受众人群增多,建立新的虚拟货币体系,现有的经济秩序和传统货币理论都将被改变。陈岩、周烨研究指出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型虚拟货币对现行的货币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但是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缺陷,造成的挑战仅仅限于意识层面,不可能撼动现有的货币体系,但却为现行货币体系改革提供了一种新思路。Abdur Chowdhury等人研究指出比特币是一种廉价的金融转账系统,未来可以为全球提供廉价的金融服务,为全球资金转移提供快捷通道,为中小企业降低交易成本提供新的途径,为提高世界贫穷国家的生活质量提供可能,为资本控制严格的国家的人民生活提供救济;比特币创新的金融平台对金融的未来发展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四、比特币未来的展望研究

国内外部分学者对比特币发展趋势进行了探索性专题研究,大部分学者对比特币的未来发展充满憧憬。郭帝认为从长远来看,创立一种可靠、成熟、合法的电子货币是货币的终极目标。张超认为比特币是未来货币发展的一种方向,有可能会替代传统货币。马广奇、陈雯敏研究指出比特币可能消亡也可能前途光明,这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和比特币在实际应用方面的发展。Abdur Chowdhury指出利用比特币协议可以很容易地开发金融和法律服务,用于股票、投资和一些敏感信息,并实现纠纷调解、保证合同、智能特性等,为金融创新提供平台。Kay Noyen等人研究提出感知即服务(Sensing-as-a-Service,简称S2aaS)是物联网产业现有的商业模式,如果把比特币技术应用于S2aaS,结合比特币匿名性、去中心化、支付费用低、可编程、密码验证等特点,能够帮助S2aaS建立足够多的可追溯的感知节点,并实现传感数据的低成本微支付,从而推动物联网的快速发展。Simon Barber等人指出比特币未来可以通过脚本实现丰富的金融契约与机制形式,如存款、托管、调解纠纷、保证合同等。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比特币未来会有一些局限性。Ferdinando M. Ametrano从货币发展史的角度对比特币的发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提出比特币让数字加密货币和传统货币之间的竞争成为可能,但是比特币内在的特性造成通货紧缩导致价格极度不稳定,这将阻碍比特币成为一种好的数字加密货币,并设计了一种“哈耶克钱”克服比特币的价格变动问题。Evans,D.S从公共账平台角度研究指出,随着记账货币生态系统的进化,会出现金融服务企业和加工分类企业,这些机构面临监管,而比特币记账平台不能有效运行这些设计选择,所以比特币现有的公共记账平台不可能成为通用货币的公共记账平台,比特币未来只会成为一种支付方式。

除此之外,笔者通过行业调研,发现国内外的比特币业内公司和学术机构开始对比特币的关键技术――区块链技术进行研究和部署。研究认为区块链技术能实现存款、托管、纠纷调解、证券、保险、贸易、小额交易和存在性证明,能促进智能交易、分布式股权、资产转移和版权认证等,将对未来的整个人类社会造成深远的影响。

五、简要述评与研究展望

1、简要述评

通过对文献的总结梳理与归纳分析,可总结出比特币的发展研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比特币发展的研究内容呈现多样化,包括比特币的特点与本质属性研究、比特币经济学研究、比特币未来发展的展望研究,为全球比特币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和较大的实践价值。第二,比特币的诞生背景和实现方式决定了比特币发展研究的跨学科性,经济学、法学、数学、计算机等学科交叉应用于比特币发展研究中,拓展了比特币发展研究的理论成果。第三,研究中既有定性研究也有定量研究,通过调研和统计公开数据,应用多种数理分析进行建模和统计分析研究。

2、研究展望

通过对比特币发展研究成果的全面剖析,发现还存在很多尚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研究内容方面。比特币经济学研究不够全面。第一,缺乏对比特币市场发展全方位、多视角的系统研究。目前对比特币的市场研究主要聚焦于它的价格形成,而其他方面,比如比特币投融资、比特币现货期货交易、比特币硬件产品(硬件钱包、ATM等)、比特币软件应用、比特币的支付市场等方面都有待全面、系统的研究。第二,比特币对金融和经济的影响研究有待细化和深化。除了对货币体系的影响,比特币对资源调配、资本流通甚至对就业是否产生影响是研究的空白。

(2)研究方法方面。比特币是用技术解决经济问题,它本身就是交叉学科的产物,所以比特币的研究必须采用多学科交叉研究方法。理论研究过程中,要充分借鉴经济学、法学、数学、计算机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成熟理论对比特币发展进行研究。同时,也应该对比特币相关观点进行进一步深化和凝练,以指导比特币发展的研究。

目前,国内对比特币发展的研究主要采用定性研究,国外有一些学者采用定量研究方法。我们应当加大对比特币的定量研究,以更准确地了解和规划比特币发展。目前比特币的数据采集大都来自公开数据,除了采用宏观层面的统计数据外,还应该从微观层次对比特币用户和企业这两个主观客体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从而采集和挖掘更丰富的数据。

(注: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比特币的发展及其风险研究”(编号:14CJY069)。)

【参考文献】

[1] Grinberg,R. Bitcoin:An Innovative Alternative Digital Currency[J].Hastings Science&Technology Law Journal,2011,4(1).

[2] Nakamoto,S.Bitcoin: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EB/OL].https:///bitcoin.pdf,2008.

[3] 郑书雯、范磊:基于P2P网络Bitcoin 虚拟货币的信用模型[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2(3).

[4] 杨晓晨、张明:比特币:运行原理、典型特征与前景展望[J].金融评论,2014(2).

[5] Barber,S.,X. Boyen,E. Shi and E. Uzun.Bitter to Better-How to Make BitCoin a Better Currency[C].Financial Cryptography and Data Security,Berlin:Springer-Verlag,2012.

[6] 孙启明、王浩宇、潘智涓:比特币的世界货币特征探索[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

[7] 贾丽平:比特币的理论、实践与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13(12).

[8] 盛松成、张璇:虚拟货币本质上不是货币――以比特币为例[J].中国金融,2014(1).

[9] 王素珍:从货币本质看比特币[J].中国金融,2014(9).

[10] 杨涛:浅析比特币的非货币属性[J].时代金融,2014(1).

[11] Benton E.Gup.What is Money?From Commodities to Virtual Currencies/Bitcoin[J].Alternative Investment Analyst Review.2014,3(3).

[12] Florian,G.,Kai,Z.,Martin,H.,etc al.Bitcoin-Asset or Currency?Revealing Users' Hidden Intentions[C].Twenty Second European 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 Systems,recanati:Tel Aviv university,2014.

[13] Yermack,D.Is bitcoin a real currency?Aneconomic appraisal[R].NBER Working Paper,No.19747.

[14] 于江:新型货币“比特币”:产生、原理与发展[J].吉林金融研究,2013(5).

[15] 廖愉平:比特币市场发展阶段分析与反思[J].西部论坛,2014,24(3).

[16] 陈道富、王刚:比特币的发展现状、风险特征和监管建议[J].发展研究,2014(4).

[17] Cocco,L.,G.Concas,M.Marchesi.Using an Artificial Financial Market for studying a Cryptocurrency Market[EB/OL].http:///abs/1406.6496,2014.

[18] Garcia,D.,Tessone,C.J.,Mavrodiev,P.,Perony,N.The digital traces of bubbles:feedback cycles between socio-economic signals in the Bitcoin economy[J].J. R. Soc. Interface,2014(11).

[19] Kristoufek L.BitCoin meets Google Trends and Wikipedia:quantify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henomena of the Internet era[J].Scientific Report,2013,3415:1-7.

[20] Shah,D.,K.Zhang.Bayesian regression and Bitcoin[EB/OL].http:///pdf/1410.1231v1.pdf,2014.

[21] Buchholz,M.,Delaney,J.,Warren,J. and Parker,J. Bits and Bets,Information,Price Volatility,and Demand for BitCoin[EB/

OL].http://academic.reed.edu/economics/parker/s12/312/finalproj/Bitcoin.pdf,2012.

[22] Kaminski,J.,Peter A.Gloor.Nowcasting the Bitcoin Market with Twitter Signals[C].Collective Intelligence conference,Cambridge city:MIT,2014.

[23] Ron,D.,Shamir,A.Quantitative Analysis of the Full Bitcoin Transaction Graph[C].Financial Cryptography and Data Security,Berlin:Springer-Verlag,2012.

[24] Ober,M.,Katzenbeisser,S. and Hamacher,K. Structure and Anonymity of the Bitcoin Transaction Graph[J].Future Internet,2013,5(2).

[25] Karp.N.,M.Nava et al. Bitcoin:A Chapter in Digital Currency Adoption[EB/OL].http:///education/related-markets/bitcoin-a-chapter-in-digital-currency-adoption/

2013/08/13/.

[26] 陈豪:比特币的经济学分析[D].浙江大学,2015.

[27] 梁秋、王凡彬、余龙秀、李强、吴冰洁:基于小波分析的比特币价格预测[J].内江科技,2015(5).

[28] 刘力臻、王庆龙:基于模仿传染模型的比特币羊群效应分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29] 姜立文、胡h:比特币对传统货币理念的挑战[J].南方金融,2013(7).

[30] 赵严冬、郑丽:基于交易模式的比特币对人民币的影响分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31] Ali,R.,Berrdear,J.,Clews,R.and Southgate,J.The Economics of Digital Currencies[J].Bank of England Quarterly Bulletin,2014,

54(3).

[32] 温小郑、王、王允楠:比特币对金融体系影响的探索与思考[J].西安邮电大学学报,2013(5).

[33] 洪蜀宁:比特币――一种新型货币对金融体系的挑战[J].中国信用卡,2011(10).

[34] 张超:新型虚拟货币比特币的发展现状及其对现实经济和金融影响的研究[J].时代金融,2013(5).

[35] 高卫民:对新型货币比特币的观察与瞻望[J].对外经贸实务,2013(10).

[36] 陈岩、周烨:新型虚拟货币对国际货币体系的挑战――以比特币为例[J].经济论坛,2015(1).

[37] Chowdhury,A.,Barry K. Mendelson. Virtual Currency and the Financial System:The Case of Bitcoin[R].Wisconsin:Marquette University Working Paper,2013.

[38] 郭帝:比特币发展前景的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3(7).

[39] 马广奇、陈雯敏:对比特币发展前景的探析[J].西南金融,2015(6).

[40] Noyen,K.,D.Vollandy,D. Worner,E. Fleisch.When Money Learns to Fly:Towards Sensing as a Service Applications Using Bitcoin[EB/OL].http:///pdf/1409.5841v1.pdf,2014.

篇10

民警调查发现,看似每天上涨的数字,实际是有人在后台操控,而且,宣称的1000万元收益其实看得见却摸不着,因为要想提现的话,就要拉进新的会员,并把自己手头的联盟票卖给他们。办案民警说:“规定只有别人买,你才可以卖掉自己手上的联盟票,这样平台就能维持住这个盘不崩。”联盟票卖给新的会员后,会以“联盟金币”的形式放在个人账户。但是“联盟金币”并不能全部提现,每天最高只能提现1万元,且必须得通过审核。

7个月拉拢7万会员

“联盟天下”网站规定,认购联盟票一共分为6个等级,最少投资1200元,最高投资9.6万元。其中,投资1200元购买联盟票的被称为“招商员”,投资6000元的是“招商主任”,投资1.2万元的被称为“招商经理”。民警判断,这是一种典型的传销模式。

为了吸引更多人购买联盟票,该组织还规定了详细的奖励计划。以投资1.2万元的“招商经理”为例,通过拉人头的方式介绍其他会员,可以分别得到300元、600元和900元不等的奖励。

除了以高额提成为名拉人头外,联盟天下传销组织的多位讲师在几百个群里不断地给会员洗脑,并在全国各地举办讲座,在短短7个月的时间内就拉拢了7万多名会员,聚敛了大量资金。

调查显示,最多的时候,王某刚等人的15个银行账户吸收的资金高达2.5亿元。用这些“空手套白狼”得来的巨款,王某刚开始了疯狂地自我包装。他先后成立了7家网络科技公司、商务有限公司,自任董事长、CEO,并四处打着慈善公益的旗号招摇撞骗。

15名嫌疑人落网

篇11

从本质上看,区块链技术是一种不依赖第三方、通过自身分布式节点进行网络数据的存储、验证、传递和交流的一种技术方案。简单来说,区块链等同于一个大型数据库,将其视为一本账本,在一段时间内找到记账最好最快的人,由其进行记账,之后将账本信息发给系统内所有人,所有人维护同一个账本,也就是一种典型的分布式共享的记账方法。

2 金融行业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2.1 去中心化

在传统交易中,我们往往通过第三方中介作为信任中心实现交易,比如消费者和商家的交易依赖于银行支付。区块链技术认为第三方信任中心的存在不仅使得交易双方缺乏信任,泄露交易双方信息,而且增加了交易费用,因而采用了点对点的直接交易方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共识和互相信任会在交易双方进行数据交换时自动达成,不仅可以确保信息安全,与此同时有效地提高了效率并且降低交易成本。

2.2 匿名化

由于采用计算机算法实现了去信任的点对点直接交易模式,各个节点之间没有必要公开自己的身份,交易双方传递信息都是通过公共地址来实现,尽管区块链上的全部数据都是公开透明的,由所有人共享,但数据并没有具体绑定到每个个体,从而有效地实现了匿名性,极大的保护了个人的隐私。

2.3 信息安全性

区块链技术下系统内部全部交易记录都自动储存在相应的数据区块当中,配合时间戳的技术,即每个区块上的记录都有发生时间和顺序,可以对每笔交易记录进行追踪查询,如果个人想要篡改,必须取得51%及以上的人认可才行,这在数据和用户量极大的现实条件下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因而可以有效解决交易后的纷争等问题。

2.4 开放性

区块链的数据系统对所有人是开放的,除了每个交易方的私有信息是被加密处理之外,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公共的接口查询寻找区块链数据,所以整个系统信息透明度极高,交易方获取信息更加便捷。

3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业的主要应用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全世界范围内传统金融的业务模式发生了改变,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对于社会金融体系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其当前直销银行、互联网券商等的发展重点在于经营模式的改变,而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则会使得金融业更接近其本质――信用。

3.1 数字货币

目前,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是区块链技术最为广泛,也是最为成功的应用。在比特币的基础上,衍生了莱特币、狗狗币、瑞波币等一系列竞争币。世界上曾经先后出现数千种的数字货币,目前还存在的大概有七百多种。

数字化的货币凭借去中心化和交易相对频繁的特点,具有相对较高的交易流通价值并且能够维持相对稳定,全球区块链信用体系今后一旦形成,数字货币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传统的国际货币支付结算系统中,美元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人民币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和美元直接进行竞争,但之后人民币也许可以借助数字货币的发展实现国际化。在之前召开的中央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讨会上,央行也明确了发行数字货币的战略目标,研究其多场景应用。

3.2 支付、转账与清算

当前发展条件下,商业贸易的支付与清算全都依赖于传统的银行体系,这种方式进行的转账清算要经过开户行、对手行、清算组织、境外银行等多个组织参与以及十分繁冗复杂的流程,花费时间长而且使用成本高。相比之下,区块链技术在交易双方之间创造直接的付款流程从而避开繁杂的流程,能够为用户提供跨境支付以及任意币种的实时支付结算,低价而且迅速,无需任何手续费。

在跨境支付领域,Ripple支付体系已经开始实验性应用,作为世界上第一家国际网络支付公司,其利用通用的全球基础架构连接孤立的网络,为不同的成员银行提供软件接入Ripple网络,以分布式账本的方式做到实时结算,同时,银行的交易支付信息通过加密算法进行隐藏,只有银行自身的系统可以进行追踪查询,确保了交易的安全性和私密性,提高了金融的结算效率。

3.3 金融基础设施

区块链技术独特的去中心化的方式能够使得传统的中心化为特征的金融基础设施产生较大的改变。首先,股票、债券、衍生品等资产传统方式下需要在相应的信任机构进行登记、保管,区块链技术可以以全新的分布式账户对数据进行记录、保存、管理,使其无法篡改并增强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其次,智能合约功能的发展使得货币可编程化,支付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执行。比如,央行发行一种特定的数字货币,制定某种政策,只有达到条件才可以以该种数字货币支付。

3.4 银行征信管理

目前,商业银行对所有信用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在进行信贷业务的开展时,最基础的考量都是借款主体本身的金融信用。商业银行会把每个主体的信用信息全部上传到中央银行的征信系统,在需要的时候,先取得客户的授权然后再从征信中心下载参考。在这种情况下无法避免的出现信息不完整、使用成本高以及数据不准确的问题。然而在区块链技术下,可以依靠相关算法自动进行信用信息的记录,然后存储在区块链系统的所有计算机上,进而客户在申请贷款时,商业银行可以在获得客户准许的情况下直接调取相应区块链上的信息完成征信工作。

4 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主要困难

从目前实践的进展来看,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大多处于测试与构想阶段,距离在社会的广泛应用还面临着很多挑战。

4.1 技术问题

目前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仍然处于初步阶段,其广泛应用仍然面临许多技术问题:

①没有成熟可用的直观产品。区块链应用尚处于开发状态,相比之下,互联网有浏览器和各种客户端实现信息的浏览、传递、应用。

②灵活性较差。区块链的信息在写入之后将无法更改,会使得交易不可以回退。

③区块链的容量问题。区块链的信息是一个不断积累增加的过程,下一个区块信息会大于前一个区块,长此以往,伴随着区块的信息量不断增大,对存储空间的占用量也在不断增加,从而带来的信息验证、存储、容量问题有待解决。

④安全问题突出,难以保证其安全性。区块链网络的安全性是建立在有大量的可信的节点之上,确保可信节点不被攻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挑战,与此同时也要确保用户的私钥的安全性,防止黑客攻击窃取信息。此外,还有交易时间延迟过长、确认流程等诸多问题。

4.2 监管问题

金融领域对监管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由其对于金融科技的前沿技术。区块链技术特有的去中心化以及自我管理和集体维护的方式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对政府部门的管理起到一定的冲击,也影响到法律制度的安排。此外,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尚且处于初步阶段,缺少完善的体系,即使对于十分成熟的比特币,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态度,大多数国家仍然保持谨慎观望的态度。以上问题使得在区块链发展的各项经济活动过程中可能缺乏相应的必要的规范和制约,增大市场主体所面临的风险。

4.3 竞争压力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不可估量的,虽然目前区块链技术受到青睐,但如果出现更加高效合理的技术,人们会立刻选择另外的技术。比如,区块链技术在信息传递上具有极高的安全性,只有个人才能通过私钥打开信息,而量子通信技术通过量子纠缠效应同样可以达到安全保障,并且量子技术也有了长久的发展。所以说,区块链技术也面临着来自竞争性技术的压力。

5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措施

5.1 关注技术发展动向,加强对技术的研究

区块链技术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未来技术的发展如何需要不断研究探索。

为此,首先,国外技术的发展更快,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国外银行和机构对于区块链的研究进展,尤其是在区块链所面临的瓶颈上的突破,不断进行应用评估,加强对外合作和交流,同时,积极参与区块链发展的国际标准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共同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取得主动权和话语权;

其次,充分利用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政策支持,推进产学研相结合,以专业的研究团队确立研究方向,通过对不同应用场景的不断测试分析,模拟建立若干区块链,探索全新技术标准;

再次,加大对民间区块链研究的政策支持,鼓励参与,建立区块链项目投资基金。

5.2 完善对技术的监管体系

国家监管机构对于区块链发展的态度以及规范力度对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区块链的发展要求与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思路有一定的矛盾,务必要加强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在符合监管部门需要的同时努力获得认可与支持,同时,也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思路对监管手段和方式进行补充发展;

其次,成立专项研究小组,加强在区块链技术领域的立法研究,加强对新技术法律法规的国际交流,出台行业规范和标准,从而限制市场上的投资活动,保障参与主体的利益,降低金融创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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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货币的概述

电子货币是适应人类进入数字时代的需要应运而生的一种数字化货币,是货币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种货币从形式上看,早已与钱币无关,是一种通过0与1的排列组合,运用网络载体进行金融交易的货币。目前关于电子货币的概念有许多不同的观点,这里引用世界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对电子货币做出的定义: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所谓储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质(硬件或卡介质)中可用来支付的价值,如Mondex智能卡等。而预付支付机制则是指存在于特定软件或网络中的一组可以传输并可用于支付的电子数据,由多组二进制数据和数字签名组成,可以直接在网络上使用。

目前电子货币的使用是电子货币使用者用一定金额的实体货币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将现金价值预存在集成电路芯片内,通过使用某些电子化方法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从而能够清偿债务,可见现在的电子货币还是以实体货币为基础的。按照电子货币的支付方式划分,电子货币有以下几种:一是储值和信用卡型,如储蓄卡和信用卡;二是电子支票型;三是智能卡型,如IC卡;四是数字现金型,指依靠Internet支持在网络上发行、购买、支付的数字现金。第一种与第二种电子货币进行支付时由于离不开基本账户需要把存款或其他资金划分另一个账户,只能视为查询和划的划拨银行存款的电子工具或对现存货币进行支付的电子化工具。第三种IC卡型的电子货币是把金额和相关的信息记录在镶在该卡上的芯片或磁条上,取代了纸币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但其受限在于流通范围有限,也要借助于一定的终端设备。第四种可以认为是一种真正的电子货币,它采用了全新的信用方式,可以脱离银行账户并且可以循环使用,货币所有人对该数字现金的控制体现在对包含有该货币数量的信息的密码控制上,这种货币正在形成和发展当中。如发达国家的CybederCash、DigiCash、NetCheque等。

二、电子货币流通下的洗钱问题

凡隐匿或掩饰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均属于洗钱行为。一般的洗钱方法主要是通过货币走私、利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洗钱。然而随着各国反洗钱措施的不断加强及传统洗钱犯罪方法的弊端日益明显,洗钱者正在寻找新的洗钱方式,而在电子货币流通条件下其本身的无形性、网络性、匿名性、快速性等特点为洗钱者提供了新的机会。

从洗钱犯罪的基本过程来看,一个典型的、完整的洗钱过程应经历三个阶段即为放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对于洗钱来说,利用电子货币洗钱模糊了这三个阶段的界限,而且加大了反洗钱的难度,主要表现在:

1.处置阶段

此阶段一般被认为是洗钱犯罪的最脆弱环节。即对来自犯罪活动的收入改变成便于控制而且不易被怀疑的形式,其传统方式主要有:将现金存入国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将现金走私出境存往国外账户;或购买飞机、贵重金属等高价值物品。在使用电子货币的情况下,洗钱者可以将现金先存入银行,然后通过使用智能卡或数字现金直接兑换外币或购买商品等,由于电子货币支付体系有严密的密码体系保证了这些交易表现为较强的匿名性。

2.离析阶段

作为洗钱活动的核心阶段,即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模糊犯罪收益的非法特征。其传统方式主要有:现金电汇银行后用存款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房地产及其他合法行业的投资等。而在电子货币支付体系下,可通过一台简单的个人PC就能实现这一阶段的目标,也不会留下任何账目痕迹,电子货币的交易能即时完成,也会不受到任何地域、时间的限制。3.融合阶段

即将上一阶段“离析”过的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结合在一起混入经济、金融体系中去,让非法所得以合法的面目出现。其传统的方式主要有“前台公司”将资金“”贷回原主,增开或伪造发票等,或以在外国金融机构的存款为国内贷款提供抵押。在电子货币的环境下,洗钱犯罪不需要任何金融机构,只需要一台简单的个人PC机就能将资金用于投资或购买其它资产。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电子货币所具在的特点已经使传统洗钱的三个阶段融为一体,洗钱活动已从现实世界转向虚拟空间,利用电子货币能够轻而易举地将犯罪所得转移到世界的任何地方,电子洗钱已成为了更为隐秘的洗钱手段,而由于洗钱犯罪活动的危害性极大,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电子货币流通条件下反洗钱的对策

1.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现在各国的货币发行权一般都规定由本国的中央银行或准央行垄断发行。而电子货币目前各国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商家、企业或非金融机构也可以发行电子货币,而且实现跨界流通,这必将侵害一国的货币发行权及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因此,必须控制电子货币的发行权问题,由中央银行或中央银行授权的机构发行电子货币,但必须要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并进行严格控制。

2.建立一套完善的密钥托管机制

必须建立一套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在特定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电子货币密码技术中的私人密钥。由于电子货币的加密性给政府机构的监控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由政府机构对所有的私人密钥进行托管,在一定条件下如为了追踪洗钱犯罪分子的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就可以从托管机构那里获得私人密钥,破解相关的信息,从而较好地监控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但其中必须要注意的是不能破坏消费者的隐私权,否则就会动摇消费者的信心,因此,只有政府机构才能建立密钥托管机构,统一管理私人密钥,并允许执法部门在一定的条件下获取密钥,才能保证打击洗钱等犯罪。

3.扩大反洗钱的范围

反洗钱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需要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与支持。因此首先要强化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和员工的反洗钱意识,要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及危害性,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正确定位、强化责任感;其次是强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它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电子货币的参与者的反洗钱意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意监测、收集、分析、汇总可以资金的流动;最后还必须联合税务、海关、工商、公安及个人对反洗钱工作的充分认识,支持和理解反洗钱工作,最终形成反洗钱的合力。

4.建立完善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实行各国中央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和存款货币银行等金融机构相互配合的一体化监管体系,银行监管部门应该严密网络银行及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的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并将是否实施有效的反洗钱监测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核内容。各国中央银行可充分利用银行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提供的信息,通过数据分析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查处,确保反洗钱取得实效。

5.建立全国统一的CA认证中心

在数字签名制度下,可以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CA认证中心核发私钥和公钥来解决客户身份确认问题,以防止客户使用不实的身份进行洗钱犯罪。客户以网络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交使用电子支付工具的申请并下载CA证书后,开户银行应该要求客户当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核准无误后才能批准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工具。

6.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

洗钱是一种国际犯罪活动,对洗钱者来说,采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最大优势就是它可以通过互联网超越时空界限,进行更具隐蔽性的跨国资金划拨,并利用不同司法管辖区对洗钱犯罪立法的差异来逃避制裁。因此,仅仅依靠一个国家的孤军奋战是很难达到预期目标的。为此各国除了运用本国法律对洗钱犯罪进行预防和控制外,还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交流,国家之间的密切联络、经验和信息的共享、反洗钱机构之间的有效配合等,这样才有助于整个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参考文献:

[1]泰国宏李良:“浅析电子货币的洗钱问题”[J].《金融会计》,2006,(8)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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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短期炒比特币是参与比特币交易的主要方式,但对于围绕比特币创业与投资的公司和机构来说,他们看重的是其市场发展以及背后的区块链技术。

殊不知,伴随着比特币产生的区块链技术,已经开始从概念走向实际应用,它也不再囿于比特币交易,而是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向区块链的创业企业以及相关领域的创新,很多比特币公司也因此寻求转型研究开发区块链技术及其产品。一场革命正悄然来临。

转型

根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到2016年6月,比特币行业共完成34起投融资,涉及企业28家。数据分析公司CB Insights报告指出,2016年比特币和区块链技术初创公司获得的投资累计已达5.5亿美元。但这几年,众多的比特币创业公司逐渐宣布转型。

以Circle为例。2016年末,区块链技术公司Circle宣布放弃比特币业务,用户将无法再进行比特币买入和卖出,公司转型专攻社交支付,并推出自己开发的数字钱包技术和Spark协议,在使用区块链技术下提供包括比特币在内的数字货币兑换服务。

Circle成立于2013年,是美国一家区块链技术公司,为用户开发使用比特币工具,提供比特币支付、转账业务,其钱包应用也支持银行账户转账、货币兑换等,而且这个过程并不需要手续费。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通过Circle可进行跨国支付,以发送消息的形式发起即时的转账、收付款实现全球货币流转,即“从英国支付英镑,美国用户就能收到美元。”

Circle的创始人兼CEO Jeremy Allaire表示,比特币交易已经不是公司的兴趣业务,放弃这项业务后,Circle将重心放到了社交支付业务上。“2013年创立公司时,比特币作为唯一的数字货币,举足轻重,而且我们以为它会成为主流货币,但三年过去了,显然比特币的发展速度放缓了很多,”Jeremy Allaire说。

放弃比特币交易业务后,Circle的用户如果想继续进行比特币交易,会被导向数字资产交易平台 Coinbase 上进行交易,但用户所有数字货币还是会存储在 Circle App 中,并可在其平台上兑换成美元、英镑、欧元,或是直接在社交消息服务内转账,这些操作都不需要手续费。

实际上,在2016年6月获得6000万美元D轮融时――作为唯一一家进入D轮融资的比特币/区块链技术公司,Circle就表示要将重点放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社会化支付上,同时进军中国市场,但不是要与支付宝、微信支付竞争,而是做国际支付转账。

但Circle并不是第一家从比特币交易转型为区块链技术研发的公司。2016年,国外的司Hedgy、CCEDK,国内的OKcoin等纷纷转型,从最初的比特币交易平台,重新调整业务,专注于区块链技术以及其应用程序开发平台。

《2014-2016全球比特币发展研究报告》表示,区块链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与基础架构,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共识达成机制,区块链不仅可以承载交易,还可以承载任何与价值相关的信息。因此2015年以来,随着比特币发展速度放缓,同时区块链技术的颠覆性潜力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认可,比特币创业公司顺势而为,探索在其他领域的应用,并逐步转型。

探索

2012年,区块链技术开始为银行客户提供统一的金融传输协议和技术支持。通过区块链技术,帮助传统银行以更快的速度、更低的成本进行跨境清算和汇款,实现了点对点的对接。银行间的跨境结算不再需要经过冗长的支付链条和支付中介,且节省了高昂的手续费。

严格来说,区块链作为一种互联网技术,它是智能的,在流通中,区块链金融摩擦系数接近于零,实现了实时化、场景化、7×24小时。

同样以Circle槔。2015年获得纽约州金融服务局颁发的数字货币许可证 (BitLicense),和2016年4月获得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颁发的首张电子货币发行牌照(E-Money Issuer liscense)后,“持岗上证”的Circle便与英国巴克莱银行、韩国最大商业银国民银行等银行达成合作,实现比特币与英镑、韩币等兑换服务。

试想一下,你在国内一笔人民币金额给国外的亲友,对方收到的将是自动转化的美元数额,这将是非常便捷的变化。实际上,这一设想在去年9月苹果手机iOS 10更新推出时便已实现。Circle帮助苹果支持比特币转账,即该手机系统通讯应用iMessage支持Circle Pay的比特币钱包,用户能够直接将本地货币转账给国外朋友,后者可直接提取当地货币。

“在不久的将来,利用区块链技术,在世界任何地方即时地、安全地、免费地发送和接收付款的实现将成为可能。除了现有的电子支付方式比如信用卡和现金之外,商业交易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接收付款,这将会降低商业成本、开拓新的市场、增加安全保障以及减少欺诈。对我们来说,这是一个重大机会也是公司的首要重心,”Circle的创始人兼CEO Jeremy Allaire说。